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通用9篇)
1.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使信息报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有效预防和控制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各专项预案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坚持分级负责、互相配合、逐级上报的原则。第三条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为信息报告主体。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立即报送区应急委员会。
第四条当突发公共事件征兆明显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知情单位和个人要立即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接警处警中心、区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公民有义务通过110、119、120、122、12369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有效途径,迅速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第二章信息报告标准和时限
第五条报送信息标准暂按照《甘肃省各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警标准》执行,如国家及有关部委颁布新的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第六条信息报告时限:
(一)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二)当达到一般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要在6小时内向应急委中会报告情况,区政府要在24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三)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一般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要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并要在12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四)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较重预警标准时,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政府应急预案,并在8小时内向省接警处警中心报告情况;
(五)当突发公共事件超过较重预警标准,但尚未达到重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在6小时内向区接警处警中心报告,区接警处警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各有关应急工作部门和单位预警;
(六)当突发公共事件达到或超过重大和特大预警标准时,区政府向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初次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并且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七)区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处警中心在接到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有关领导,由区应急委员会启动相应区级专项应急预案,并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报告情况。
(八)特殊情况下,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越级直接向市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区政府。第三章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建立重大情况、信息报告登记。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以书面报告为主,遇有特别紧急重大情况发生,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可先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补报文字材料;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置情况,随时报送进展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要报送总结性报告。涉密信息要通过党政专网电话或机要渠道报告。
第八条书面报告要写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损失危害程度以及所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并随时续报事件的发展和处置情况。
2.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二
关键词:网络舆论,突发性群体事件,信息发布
舆论是指公众在特定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对于自身或者社会利益积极相关的公共事务,公开表达趋于一致的意见和态度的总和。在传统媒体时代,舆论是通过电视、报纸、期刊等主流媒体集中反映多数人的意见。而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的发展,智能手机、电脑的大量涌现,改变了舆论发生、发展的形式。网络舆论是指在互联网时代,发表具有影响力,带有倾向性的言论,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
突发性群体事件,从字面上看,“突发性”是指从时间上表明事件发生的突然性。而“群体事件”是指多人参与,以满足参与人群体的共同利益,使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与社会安全。从理论上看,突发性群体事件有以下几个特征:主体群体性、主观目的性、事件突发性和客观危害性。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特指在校园里,以师生为主要参与主体的突发性群体事件。
1 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舆论传播性
突发性群体事件容易引起情感的共鸣,造成舆论的传播,而舆论的传播对事件的解决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正确引导舆论的产生及发展,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解决起到积极作用。而舆论事件的消极影响常常会导致谣言的传播,造成校园里出现恐慌气氛。
高校聚集了大量的青年学生,大学也是青年学生从幼稚走向成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是由各种社会风险,如国内外的政治矛盾、学校自身的管理缺陷以及利益的不合理分配而产生的。同时,这也使高校突发性舆论事件具有更加独特的特征。第一,青少年思想单纯,容易冲动,对校园里发生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反应也更加强烈。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避免事态严重化。第二,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正确地引导舆论,需要高校各管理部门的配合,使用一个成熟完备的引导模式。第三,学校是社会和国家重点关注的对象,一旦校园中的突发事件以一种失真的状态向社会媒体传播,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2 信息发布与舆论把关
信息的发布和传播有三个最基本的要素:发送者、接收者和传播渠道。传播渠道分为单向传播和双向传播。顾名思义,单向传播是指发送者将信息发出,不管接收者是否接收。而双向传播时发送者不仅只是将信息发出,还需要与接收者进行互动。双向传播为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舆论引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
2.1 信息发布的媒介利用
进入微传播时代,以目前在高校大学生群体中受欢迎程度较高的自媒体——微博为例,我们可以通过对其的研究发现我国现有舆论引导模式的利弊,从而探究出更合理的机制体制以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发展。在微博产生以前,网民可以通过论坛、贴吧以及QQ等即时通信工具自由发表言论,充分发挥话语表达权。微博产生后,创新了原有的网络传播方式。微博可以通过互联网传播公众意见,发起各种热门话题。微博对网络舆论产生和传播的主要影响有如下几方面。
2.1.1 自媒体时代的到来
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以及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手机用户可以使用微博这一APP成为及时的报道者。与传统媒体报道相比,自媒体报道简洁而快速,最大化了用户在舆论事件中的参与度,提高了报道的速度和广度。
2.1.2 裂变式的传播方式
裂变式的传播方式存在于微博内容的转发中,传播的方式不是传统媒体一对一的线性传播,也不是网络媒体中一对多的网络传播,而是一种裂变传播,即一乘以多再乘以多的形式。这种传播方式的传播速度是呈几何形态的,远远高于之前出现的任何一种媒介产品传播的速度。
2.1.3 与传统媒体形成互动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人,缺乏内容的把关者,容易造成内容的虚假和不真实。将微博和传统媒体进行互补,可以更好地把关内容,引导舆论格局。
2.2 网络舆论引导与控制
现在我国社会对待舆论有两个特点:一个是将舆论神圣化,各种力量都希望标榜自己的行为是符合民意、受舆论支持的,舆论甚至经常被当作证明一种做法合理的最具煽动性的理由,这当然是民主的抽象原则得到广泛认同的结果;另外一个是通过广告、公共关系、选举策划等行业的极端兴盛也不难看出,舆论在实践中被当作可以操纵的、实现集团利益的工具。
在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中,我们应该正视舆论的作用,找到舆论对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影响的平衡点,使用网络舆论引导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走向和影响。
3 大学生网络舆论的控制管理机制
3.1 高校网络舆论的管理与控制现状
在各高校中,网络舆论的控制和管理最大的问题便是应急准备不足。一般来说,非紧急事件高校网络舆论监管往往只能发挥一定的效能,在网络舆论爆发的瞬时点上却出现反应迟钝、行动缓慢的弱点。在出现突发性群体事件时,高校各部门分别采取拒不回答来对舆论进行冷处理,这样为后续工作问题的解决增加麻烦。从实际效果来看,这样相对简单、粗暴的方式很难从传播主客体、传播途径等方面对信息进行有效地把关。介于高校网络舆论的特殊情况,这样保守、被动的方法往往背道而驰,远远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同时,学校对网络舆论影响力的重视程度不够,设备投入少。网络舆论监控分析系统是由网络舆论信息监控分析平台、数据库以及专业的应用软件组成。但是,由于成本高,大多数高校的舆论信息都依靠工作人员进行人工检测。这种舆论的管理与控制响应速度较慢。
3.2 高校网络舆论的管理方式
高校网络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进行干预,干预主要分为事前干预、网上干预和网下干预。
事前干预是指避免舆论事件进入网络,这属于预防性干预。高校学生在网络上的抱怨,大多是对现实生活的不满。如果能够及时解决,就可以避免这些事件在网上发展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联合班干部、社团人员、辅导员等构造现实网络的舆论管理体系,让学生的合理要求得到满足。
网络干预是指在网络舆论发展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进行干预。现阶段,主要的网上干预方式是删除敏感信息,这是处理网络舆论的初级手段。虽然删除敏感信息可以防止信息的进一步传播和扩大。但是,关闭了这一渠道,大学生还会利用其他途径来宣泄情感,可能会更加激化矛盾,引发另一轮的冲突。除了删除敏感信息外,更明智的方法是主动引导舆论走向来化解那些非理性而又较为激进的言论。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在微博上的评论和转发进行密切关注,深入了解大学生真实的思想动态,为解决突发性群体事件提供相应的决策依据。
线下干预主要是指在网络干预后,事态得到进一步控制的同时也要有严格的善后处理策略,把握好善后处理的尺度,从关爱的角度出发,改变以往以惩罚为主的做法,通过批评、说教、引导的方式结合具体实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创新性地为其提供平台,以高效的方式达到警示的目的。
4 大学生网络舆论引导制度探索
根据高校突发性群体事件的舆论传播性,以及现阶段高校的网络管理方式,我们主要从法律法规的层面进行研究,实现舆论监督的制度化,对大学生网络舆论引导制度进行探索。
4.1 建立健全相关网络制度规范,树立良好的网络法律知识
加强对网络方面的法律学习,并利用借鉴学生手册、高等教育管理方法等,在宪法法律的基础上制定高校网络舆论的管理办法,并用集中学习、典型事例宣传等方式加强学习,让学生们深刻认识到在互联网上犯下的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
大学时期是一个人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学校应积极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开展网络道德讲堂、利用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网络道德,实现对大学生网络舆论的正确引导。
4.3 学校应加强对网络舆论的研究,增强掌握网络舆情的能力
第一,大学生的心理特点,网络言论、行为以及网络舆情的发展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征。高校管理部门应有效地掌控这些规律,运用网络技术,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控,预防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生。
第二,在网络舆论引导中,培养一批掌握网络舆情知识的宣传管理队伍也是必不可少的。高校可以从辅导员队伍中选拔一批网络舆论监控能力强、群众基础好、业务能力过硬的人员,组建成一支专业队伍,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
第三,增加对设备建设的投入,使用专业的网络舆论信息控制分析平台、建立数据库群,有效地掌握学生网络舆论的走向,确保大学生网络舆情的安全,排除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隐患。
5 结语
高校对于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有效处理是学校综合实力的体现,与学校先进的管理理念、有效的事前预防和网络舆论引导以及有力的应对措施都是息息相关的。建立网络舆论引导机制,我们需要在充分总结反思每一次突发性群体事件应急处理的基础上,提升应对此类事件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增加对硬件设备的投入,设计出一套以国家大政方针为背景,在宪法法律的基础上,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参考学生认知度和接受度的科学的网络舆论引导体系。
参考文献
[1]敬瑞霞,郑平.高校校园网络舆论危机的管理对策[J].科教文汇,2008(6).
[2]曹劲松.网络舆情的发展规律[J].新闻与写作,2010(5).
[3]彭知辉.论群体性事件与网络舆情[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报,2008(1).
3.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原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突发事件、重要事务、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重大信息(事务)的快速传递、处理和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财产或声誉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总经理和分管领导、部门经理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重要事务督办制度是指当发生重大事件、安排重要工作任务、确定重要工作方案或制度标准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督办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推进。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1、公司副总经理;
2、各部门负责人;
3、各部门第一时间掌握、接触、获悉重要事件信息的人员;
4、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6、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督办义务人”包括:
1、公司高级管理层;
2、部门经理;
3、各职能部门的相关人员,包括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党工部、调度指挥中心和安全检查监督部;
4、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相关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重大事件(信息)分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事件,包括:
1、生产运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伤亡事故;
2、影响正常生产的设备故障;
3、停气限气事件;
4、应急抢险事件;
5、安全隐患;
6、工程质量问题;
7、交通事故;
8、盗抢事件;
9、电力、通讯、网络、消防及各类办公生活设施的运行故障;
10、自然灾害;
11、其它安全事故。
第八条 市场营销及财务风险事件,包括:
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气价调整,设备材料价格变动,主要供货商、合作单位或工商用户发生重大变故等;
3、财务管理出现明显漏洞,资金安全存在风险;
4、生产运行、工程建设、经营管理过程出现的财产损失事件或预算管理出现超标准迹象;
5、经营收费系统故障或人为因素导致出现或可能出现管理漏洞;
6、上级部门或政府职能机构检查、审计;
7、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10、公司被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关闭;
11、其它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成果、资金安全和预算目标的事件。
第九条 职工生活问题、违纪问题和群体事件,包括:
1、食堂卫生、食品安全及相关投诉问题;
2、职工重大生活困难、变故及其它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3、职工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4、发生或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对公司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它敏感的社会性、群众性问题。
第十条 上级部门或重要客户的指示、通知、文件、会务、往来信函或接待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和部门重要工作任务、关键项目、特别指令的落实结果。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投诉、行政诉讼或公司主要管理人员被相关部门调查、审讯或刑事拘留的事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人事、市场及其它影响公司利益的事件。
第三章 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一般职工在第一时间触及重要事件(信息)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部门经理报告;部门经理向分管副总经理报告,副总经理向总经理报告;分支机构(公司)负责人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发生重大安全、财务、经营事件后总经理按照《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五条 出现对公司生产运行和人身安全形成直接威胁的事件或事件苗头,如人身伤亡事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停气限气事件(或通知)、主要管理人员被审讯或刑事拘留事件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在处置问题的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向总经理汇报。
第十六条 出现可能影响公司经营成果、资金安全、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的事件,如管理漏洞、财务风险、审查审计、预算失控、资产损失、气价调整、设备故障、盗抢事件、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等问题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发现问题后1小时内向上级领导汇报,有关部门、领导在1-3日内落实问题的细节、因果和可能导致的损失、影响,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十七条 出现其它一般性问题,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发现问题后半日内向上级领导汇报,副总经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八条 常规性工作任务,按限时结办制度办理,没有时间限制的,以不影响正常运营、不影响客户需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为原则进行报告、办理。
第十九条 工作报表根据各部门和业务环节的具体要求按年、季、月、周、日进行编报。
第二十条 上级领导安排的其它特办事项,按时间要求及时办理并反馈汇报。
第二十一条 重要的、复杂的事项应编写专题书面报告,在事件终结后一周内逐级上报并存档备案。
第四章 督办
第二十二条 督办的主要事项包括:
1、发生的重大事件未能立即妥善处置的;
2、上级领导、部门的指令、批示、任务、目标等;
3、公司领导重要批示、指令的落实情况;
4、公司重要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的实施;
5、公司重要方针政策、制度标准、会议决定和紧急通知等落实情况;
6、各部门工作部署和生产例会、工作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7、为分支机构(公司)下达的工作计划、指标、任务等。
第二十三条 重要事项督办义务人的职责:
1、总经理负责对公司整体经营计划和工作目标的指导督办;
2、副总经理对分管的部门或事务负有指导、督办义务;
3、部门经理对本部门或关联事务负有督办指导义务;
4、综合管理部对上级指示、任务和公司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5、人力资源部对工作纪律、考勤制度及人事劳务有关事宜负有检查、监督义务;
6、党工部对党务、工会事务的落实情况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7、调度指挥中心对生产运行系统的工作任务负有指挥、指导、协调、检查、督办的义务;
8、安全检查监督部对安全生产、隐患处置负有检查督办义务;
9、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对总公司的工作指示、计划、任务负有督办义务。
第二十四条 对领导重要指示、重要决议和工作部署的落实,要制定督促检查工作方案,根据实施的进度,分阶段、有侧重地进行检查。正在落实的查进度,已经落实的查效果,没有落实的查原因。对于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应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五条 督办义务人对公司下达的督办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促,并根据要求写出专题报告。
第二十六条 督办事项要本着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的原则,做好情况反馈工作,使领导及时掌握整个工作进程。
第二十七条 对各单位落实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及重要指示的办理情况,公司将进行通报,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督办工作程序
1、拟办。督办义务人应提出督办事项拟办计划和意见,计划一般应包括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时限和要求等。
2、交办。根据上级指示或工作部署及要求,督办义务人应努力将督办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3、催办。工作任务下达后,要及时了解督办事件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并适时加以催办;各部门或工作人员在接到任务后,应明确责任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报督办义务人。
4、总结。督办义务人对承办单位报来的落实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整理后送上级领导审阅,同时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负有重大事件报告、督办责任而未及时报告或督办的,按工作不作为进行相应的处分,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按相应的比例进行赔偿,造成事态扩大、影响恶化的,根据《违纪职工处罚条例》加重处罚。
第三十条 遇严重态势或上一级(或下一级)领导不作为的,可以越级报告(或督办),同时追究不作为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4.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四
1、仙人洞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都应立即向镇医务室报告。
2、仙人洞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在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限:甲类传染病(包括乙类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6小时内报告;乙类传染病12小时内报告;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向负责传染病管理的校医报告。由负责传染病管理的校医统一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并同时上报。根据传染病类别、发病人数、病情等疫情程度,逐级上报。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疫情。一经发现将视情节后果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仙人洞卫生室组建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⑴仙人洞村卫生室医务室一旦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情况,应在规定时限范围内,通过规定网络、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上级卫生部门、疾控中心和本校上级领导报告。
⑵仙人洞村卫生室医务人员一旦发现有突发事件的可能,也有义务向镇医务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保证信息能得到及时准确收集。快速反应,采取有效措施。
⑶仙人洞卫生医务室在接到市区疾控中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的预警报告后,应及时向各级主管领导报告。
⑷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归口由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发布,便于公众知晓。
仙人洞卫生室医务室
5.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五
为了保证本单位网络畅通,安全运行,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特制定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
一、在单位领导下,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贯彻公安部门和省教育厅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本着以防为主、注重应急工作原则,预防和控制风险,在发生信息安全事故或事件时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尽快使网络和系统恢复正常,做好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二、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定义
1、网络突然发生中断,如停电、线路故障、网络通信设备损坏等。
2、单位网站受到黑客攻击,主页被恶意篡改、交互式栏目里发表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及损害国家、学校声誉和稳定的谣言等。
3、单位内网络服务器及其他服务器被非法入侵,服务器上 的数据被非法拷贝、修改、删除,发生泄密事件。
三、设置网上应急小组,组长由单位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技术部门人员组成。采取统一管理体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和流程,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设置网络运行维护小组,成员由信息中心人员组成,确保网络畅通与信息安全。
四、加强网络信息审查工作,若发现主页被恶意更改,应立即停止主页服务并恢复正确内容,同时检查分析被更改的原因,在被更改的原因找到并排除之前,不得重新开放主页服务。信息发布服务,必须落实责任人,实行先审后发,并具备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日志留存、安全认证、实时监控、防黑客、防病毒等)。建立有效的网络防病毒工作机制,及时做好防病毒软件的网上升级,保证病毒库的及时更新。
五、信息中心对单位网实施24小时值班责任制,开通值班电话,保证与上级主管部门、电信部门和当地公安单位的热线联系。若发现异常应立即向应急小组及有关部门、上级领导报告。
六、加强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运行维护小组具体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对突发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应做到:
(1)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在发现后及时向应急小组及上一级领导报告。
(2)保护现场,立即与网络隔离,防止影响扩大。(3)及时取证,分析、查找原因。
(4)消除有害信息,防止进一步传播,将事件的影响降到最低。
(5)在处置有害信息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留、贮存、散布、传播所发现的有害信息。
七、做好准备,加强防范。应急小组各部门成员对相应工作要有应急准备。针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治方案并具体落实到位,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八、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净化网络环境,严禁用于上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九、做好网络机房及户外网络设备的防火、防盗窃、防雷击、防鼠害等工作。若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人员自救,并报警。
十、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
事件发生并得到确认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领导,由领导指挥处理网络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单位报案。阻断网络连接,进行现场保护,协助调查取证和系统恢复等工作,有关违法事件移交公安单位处理。
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六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制度,突发事件,知情权
一、新闻发言人制度及其在突发事件下存在的必要性
(一) 中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
“风险社会”是乌尔里希·贝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提出的一个概念, 强调人类正在遭受全球范围内的基于自然因素、人类活动等引发的各类威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入转型的关键期, 当前我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 各类医患矛盾、官民矛盾、环保问题、流行疾病、自然灾害、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纷纷出现常态化、高频率的特点。
(二) 媒介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
在传统的媒介环境下, 公民获取信息的渠道单一, 主要依靠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大众媒介。对于突发事件, 政府存在封锁消息、隐瞒信息的行为, 如2003年的SARS疫情的初始阶段。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传统的社会话语权及舆论格局被打破, 人们可以从网络上获取与发布信息, 可以积极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中去。
二、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在突发事件下存在的问题
(一) 缺少法律法规来保障信息“透明化”
目前, 在我国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相比之下, 美国先后制定的《信息自由法》《政府公开法》等法案详细严格的地确定了新闻发言人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国还缺乏对新闻发言人制度及发言人的监督和问责机制, 突发事件产生后, 官员不说或者说错都没有相应的责任。这种行径严重侵犯了公民对于突发事件的知情权, 这也是一种趋利避害的“懒政”行径。
(二) 新闻发布缺乏时效性、全面性
在信息迅速流通的自媒体时代, 发布突发事件的时效性变得极其重要。政府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 使自身处于一个被动的位置, 渐渐陷入舆论的漩涡。同时, 政府还存在着选择性发布相关信息, 甚至把不利的舆论清理掉的行为, 这样做往往得不偿失。由于信息发布的时间慢, 信息不全面, 经常导致网络上或社会上谣言满天飞, 造成社会和公众的恐慌。
(三) 政府垄断话语权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制度, 应当保证信息发布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由于它处于政府权力机关的控制之下, 又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 导致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地位与媒体、公众不是处于一个平等地位, 而是处于拥有话语权的强势地位。因此, 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下的信息发布往往都是有利于政府部门的信息, 其本质是对信息源和媒介操控的异化表现。
(四) 新闻发言人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够
新闻发言人作为一个协调政府、媒体与公众的桥梁, 这要求新闻发言人必须要具备较高的职业化、专业化的素养。目前, 我国的政府部门的新闻发言人主要有三种来源:一是主管领导;二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三是宣传部门的负责人。[1]由此可见,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大多是高级官员, 本身缺少专业的媒介素养, 欠缺跟记者沟通的能力, 不知道如何处理信息和引导舆论。
三、完善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对策
(一) 加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知情权
政府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切实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要有民本位的思想, 不能变相封锁和隐瞒相关事实, 要使政务“透明化”达到最大程度。同时, 要追加建设问责机制的法律法规, 规范政府新闻发言人要说实话、讲清楚、说明白。
我们可以参照美国1976年颁布的《信息自由法》, 该法确定了信息公开的四大原则: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政府拒绝提供信息要负举证责任;法院具有重新审理信息权的权力。[2]
(二) 保证信息发布的快、全、准
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公布信息, 把握报道的先机, 抢占舆论的高点, 引导舆论的导向, 不然就会处于被动的地位, 使公众产生恐慌的心理。
今天, 网络媒体迅速发展, 新闻发言人对信息的披露应更加看重报道的“黄金”时间。现在信息发布的周期大大缩短, 以分或秒为单位。“发言人的阵地也在变化, 应尝试与网络媒介或社交网络相结合, 积极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3]所以, 可以结合多种媒介的传播方式, 快速、全面、准确地发布新闻信息, 遏制谣言的产生, 满足公众对信息的需求。
(三)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合作
政府应该认识到其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合作的关系。两者应该在互动之中产生一种合力, 促使突发事件能够以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方式得以解决, 从而起到疏导情绪、稳定社会的作用。新闻发言人应最大限度地给媒体公开相关信息, 而媒体要充分发挥其监测社会环境的职能, 监督、督促政府的工作, 适时引导舆论走向, 防止集体失语的现象出现。
(四) 加快新闻发言人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
在西方国家, 新闻发言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职业岗位, 发言人要经过层层严格的选拔才能上任。对比之下, 我国的新闻发言人往往是兼职, 仅作为一个职务, 缺乏系统而专业的训练和应对能力。因此, 加快建设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专业化、职业化就必须建立严格的选拔机制, 选拔一批了解媒体运作规律和相关业务知识并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素质人才进入政府机关工作。同时, 明确规定新闻发言人的职权范围, 使新闻发言人的概念完成从“职务”到“职业”的转化。
参考文献
[1]喻国明.我们为什么需要政府新闻发言人[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4, 37 (5) :74-76.
[2]周华.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意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甘肃行政学员报, 2004 (2) :21-23.
7.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篇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精神,为规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程序,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范围
(一)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二)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内容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省、市、区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四)各乡镇、各部门贯彻落实省、市、县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采取的处置措施、下步工作意见、领导到场情况、希望上级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支持援助的事项等。在报告中,应注明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具体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主体
(一)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二)区公安、消防、卫生等设有110、119、120报警电话的部门,负责将收集和掌握的突发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及时报告区政府应急办。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方式
(一)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取电话、传真、网络、专送等方式上报(上班时间,报告区政府,其他时间,通过县政府机要室报告)。以电话方式报告的,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二)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县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告应遵守相关规定。
五、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按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第一时间内将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如实向县政府应急办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直至事件处置完毕。动态信息实行日报,紧急信息随时续报,应急续报一般不再复述事件初始过程,只报告事态发展或处置的进展情况。应急处置结束后一周之内向县政府应急办报送总结报告。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程序
(一)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必须立即核实。凡属于报告范围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报告的内容必须经单位责任人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方式、时限向区政府报告。
(二)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需要向市级以上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必须同步报告区政府,以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8.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篇八
(银监办发〔2005〕54号 2005年3月2日)
第一条 为及时、妥善处置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重大突发事件,切实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银监会办公厅负责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三条 银监局负责所辖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及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负责本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标准:
(一)金融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银监会系统或银行业金融机构上访、请愿、静坐、示威,甚至冲击、围攻的事件;
(三)抢劫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诈骗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四)银监会系统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人以上(含1人),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3人)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五)造成银监会系统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灾害;
(六)造成银监会系统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数据、账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结算系统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3小时以上,在涉及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中断6小时以上,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金融稳定,造成经济秩序混乱的事件;
(八)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或严重影响金融和社会稳定以及银监会认为事关重大,要求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及时报送的事件。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重大突发事件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由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向银监会办公厅报送,原则上不越级报送,不直接向银监会领导及银监会其他部门报送。
第六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应于接报后4小时内、事发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银监会,并随时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报送后续情况。
第七条 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统一以《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形式(见附件),通过传真上报重大突发事件,涉密内容可以通过保密传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中办机要等方式上报。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内容应要素齐全,应说明事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当前的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预测、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有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应特别说明伤亡人数和损失金额;金融挤兑事件应特别说明参加挤兑的人数、被挤兑机构存取款变化、资产负债、头寸情况及风险蔓延情况;聚众上访、围攻事件应特别说明参与的人数、持续的时间、现场秩序情况和造成的影响;重要凭证、保密资料丢失或损毁及系统故障等事件,应特别说明可能引发的后果和拟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送由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主要负责同志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同志授权,可由其他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实行问责制。对违反本规定迟报、漏报、瞒报、误报重大突发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对银监会系统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可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银监局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原有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银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略)
9.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篇九
1. 突发事件
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 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2007年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突发事件”的明确定义为:“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 发生在一定的区域类, 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影响社会秩序和国家的利益。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自然类的突发事件, 是指由自然界所产生的人类不可抵抗的力量所导致的自然灾害事故, 比如台风、地震、洪水和沙尘暴等等。而我国地域广阔, 人口众多, 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也比较高。二是社会类的突发事件, 是指由社会矛盾、人性因素和人为原因所导致的重大突发性危害社会的事件, 比如恐怖袭击事件、战争、交通事故、空难和矿难等等。
2. 政府信息公开
在2007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该法针对突发事件中政府如何公开信息和媒体如何报道信息进行了规定。第一, 该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 并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使得对信息公开义务的规定不流于形式。第二, 该法还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做了规定, 其规制对象没有限定, 适用于所有单位, 不仅限于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行政机关还包括具有信息传播义务的媒体, 在给媒体报道开拓空间的同时又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2008年5月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指出政府信息,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将政府信息或主动或依申请向社会公众或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二、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
1. 立法的不完善
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缺乏应有且有效的法律保障, 立法的不完善是我国现存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首要问题。国家颁布的相关突发事件的法律条款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突发事件应对法》、《消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国家核应急预案》。而除了上述法律外, 关于其他种类的突发事件的信息公开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法律规定, 对于突发的新型事故没有给出解决方法。并且容易出现法律的空白, 因为这种针对性很强的单行法律并不能包含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方面。在信息公开方面就缺乏有效的指导性强的法律法规。
同时《政府信息条例》所给出的信息发布的界定和概念都是笼统的, 这就让相关政府有很大操作空间, 不及时发布信息, 发布不完全的信息甚至隐瞒社会公众, 剥夺公民的知情权。笼统性的规定不利于政府在突发事件发发生的状况下进行信息公开, 使相关人员在操作时带有很强的随意性, 严重缺乏规范性和指引性, 这方面的规范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 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不够完善
如今我国缺乏一个常设机构来专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当突发事件来临时, 我国往往是建立或一个临时机构来负责, 由于缺乏专业性和相关经验, 在事故发生的初级阶段, 这些机构往往是难以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 调动救援资源, 耽误第一时间的救援工作。而在信息发布中各部门缺乏统一的调配工作, 政府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协调性欠佳, 从而信息资源得不到及时的发布造成信息资源的巨大浪费。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由于缺乏集中统一的专门机构, 因为信息的堆积得不到处理而造成信息混乱, 大大影响了信息的发布的速度以及信息的真实性。政府与部门之间由于关系与权限的原因, 会出现互相推脱或者各自单独发布或者跟随自己的意志随意发布, 造成要么公布的信息不统一, 要么不公布任何信息。既难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规范, 也让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大受影响。
现有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还存在着范围狭小、不够细致、内容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等缺陷, 严重影响了在突发事件中政府及时有效的公开相关信息。
3. 信息公开渠道不完善
我国到如今还一直沿用传统的单一的信息公开方式, 纵观这几年所发生的事件都是采取新闻发布会的方式来进行信息公开, 政府并没有采取多元化信息公开渠道的发布方式。而政府的新闻发言人常常在发布会中只是很简要大概的说明了一下事件的情况, 对于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很少提到, 完全不能使公众了解到是事件发生的始末。这种单一的发布方式, 是公民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事件发生的原因, 接触不到最新的信息。而新闻媒体大多数受到政府的影响, 自身缺乏独立性, 不能如实的报导信息。此外, 我国沿用传统的垂直信息传播模式。无论是哪一级政府信息都需要一级一级的层层审批, 从而出现信息层层掩盖不断缩水的情况。在现今社会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 政府网站的作用大多数用来公开政绩, 而不少地方政府更加是不及时发布和更新相关信息, 网站的实际效果差。并且各级政府之间体系独立、网站分散, 做不到在线资源信息汇总和共享。造成信息的延误和缺失。
4. 政府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淡薄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淡薄, 政府主导和掌控整个突发事件信息公开过程, 所了解的信息量最快、最多、最准确、最全面, 但是政府常常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垄断, 以自身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点, 不及时向公民发布预警消息或者选择性的公开部分信息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并非给予公民应有知情权。同时, 公民也没有及时向政府索取准确无误的信息, 事件过了以后也就不了了之, 公民也就不追究政府的过失。而由此延续下来的惯性思维, 让我国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一直处于被动地位。而知情权这一概念许多公民更是不知道。即便在国家出台了相关条例之后, 了解知情权的还是少之又少, 这就更加助长政府以及相关主体的主动地位。愈加使得公民知情权意识淡薄。
5. 问责制度欠缺
我国现行法律条款关于问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有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 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 造成后果的, 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我国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5条中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以上规定中的“责令改正”和“处分”的概念过于模糊, 根本没有给出具体的惩处方案, 当问题出现时就无法追究到责任人。《条例》中的“责任规定”界定笼统, 可操作性差。对于如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当公民在突发公共事件中因政府不及时的信息公开而使公民权益受损, 政府该如何补偿, 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上述条例给出的相关问责都存在着很大的漏洞, 让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针对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建议
1. 完善和明确法律法规内容概念
我国关于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还存在许多的缺陷, 首先在法律层面, 国家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层次位阶都在法律之下, 并且得不到宪法的保护, 当与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时, 比如《保密法》和《档案法》, 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使之受到很大限制, 无法落实, 从而达不到预期的结果。所以要建立应有的法律条款来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其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许多的概念和界定都要巨细化。在条文中要明确指出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化原则和基本程序。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的主体、时限、方式与途径以及公开范围大小都要有具体的说明。对于不报, 瞒报或者谎报的给予什么样的处分也要具体说清楚。要细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 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同时对于公民知情权也要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保护, 当公民权益受损时, 公民可以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2.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是完善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一环。因为当我国突发事件来临时我国往往是紧急的成立一个临时指挥小组, 所以建议可以成立一个专门应对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机构。国家经过专业化的选拔来确定机构的成员, 当突发事件来临时, 该机构能在第一时间, 搜集、整理和发布消息, 安抚群众恐慌的心理, 随机组织救援部队进行救援工作。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大量可靠与不可靠消息经过此机构的筛选和核实再公开发布给社会公众, 让公民能在了解到事件发展的状况。突发事件后, 该机构要快速的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 展开后续的救援以及重建工作, 揪出引发事件的相关负责人。最后总结经验, 预防下次时间的再次发生。政府同时要联合媒体以及社会广大的人民群众, 深入了解相关信息, 以媒体为媒介, 既能向广大的人民群众搜集信息, 又能利用媒体这一巨大的资源, 向公民完成信息公开。政府既要保障媒体报道权和监督权, 又要对媒体进行引导和监管, 善于利用媒体的传播力量和影响力, 完善并强化我富哦的信息公开机制。
3. 完善信息公开的多元化
要完善信息公开的多元化, 第一就是要设立一个专业的新闻发言人, 并且要完善新闻发言人的立法制度, 新闻发言人既代表着政府的形象, 又是公民获取信息的来源。所以在法律上要明确新闻发言人的信息发布的程序、范围和时间。同时新闻发言人应具有专业化的新闻知识, 准确并准时的发布新闻, 而且要不断提高自身新闻发布水平。第二, 在现如今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 单一的发布方式早已经满足不了公民对于信息的渴望。政府首先要建立一个专门的信息发布网站, 在网站上及时的进行信息的公开与即时的更新, 各地方政府之间要加强信息的共享的交流, 让公民能了解到最新的信息。政府在利用橱窗标签和报刊杂志的同时, 还可以利用声音、视频、直播和网络电视进行全方位的信息发布, 加强与各大型网络的合作, 在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性的同时, 能快速的将信息发布出去。
4.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
政府与公民是两个关系紧密的主体, 也是政府信息公开中两个必不可缺的主体。由于我国地域辽阔, 人口众多。使得我国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上就没那么完善。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的淡薄。不报、瞒报和谎报成了我国在信息公开上的大问题。所以, 国家可以成立一个监督小组来检测和监督政府的行为, 这就让政府的言论和行为公开透明化。监督小组也要多到人民群众中听取意见和搜集信息, 然后根据群众所反馈来的信息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修改, 使政府人员的的信息公开意识增强。群众是能够更加透彻的了解事件的发生情况的, 要善于利用我国庞大的群众资源。对于公民知情权的意识, 我国应该加强公民知情权教育, 潜意识的提升公民对知情权的维护, 要让公民了解到这是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政府对于信息公开时瞒报、谎报或者直接不公开时, 公民应该要善于利用法律来维护。政府与公民是相互促进, 相互监督的。政府要主动进行信息公开, 公民的知情权意思就会增强, 公民的知情权意识增强就会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 政府就会受到公民的监督, 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公民知情权意识都会增强。
5. 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
在问责制度上, 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问责制度的法制化。让政府工作人员在法律的条件下依法行政, 明确政府人员的权限与责任, 明确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由谁负责。对于各种的出现纰漏的的责任官员应按着法律给予相应的处分, 要让政府官员树立一种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根据问责制度而给予的惩处更是要落到实处, 对于被问责的政府人员给予的处分要严厉执行, 不能出现只是走走形式的情况。由于突发事件社涉及面和危害面比较广, 所以在政府的主导下, 应该广泛的让社会人员的参与和监督。社会人员不仅可以突发事件再次来临时作出相应的预防工作, 从而减轻公众的损失, 还能对政府对于执行上级下发的方案和计划起到监督效果。只有社公民和政府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加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问责制度。
四、结语
我国近年来突发事件频繁发生, 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的发展, 更加影响了社会公民的生活与利益。政府信息公开是对社会公民的责任, 灾难事故来临时, 如果人民不能及时的知道了解事故发生以及发生的原因和情况, 就可能会导致事故的进一步扩张, 危及到更多的人民, 从而造成公众的恐慌和社会的不稳定, 从而危及政府及国家的公信力。公民享有知情权,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政府应该及时的把信息告知人民, 既能遏制住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又能安抚人心, 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
参考文献
[1]胡强、李雪.我国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问题研究[J].产品与科技论坛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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