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9篇)
1.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一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生态农业示范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办、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
《苏州市相城区城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已经2008年1月17日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日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相城区的开发与建设,规范全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相城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在本区所辖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按照《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拆迁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召集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工商、公安、城管、信访、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拆迁工作中的重大事务,强化职能部门的配合沟通,系统解决拆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各镇、街道、区成立房屋拆迁办公室(以下简称拆迁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拆迁办工作人员定岗定位,持证上岗。
第五条 拆迁办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业务知识培训和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领取拆迁上岗证。拆迁上岗证统一由相城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发放。
第六条 区建设局对全区城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工作由拆迁管理服务中心负责。
各镇、街道、区拆迁办对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管理并组织实施。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将带坐标的拆迁范围红线图、拆迁文件抄送房管、国土等相关部门,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报送被拆迁户补偿安置资料,经区拆迁管理服务中心核准后,会同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注销相关权证的手续。
第七条 对拆迁房屋的补偿必须由苏州市房管局审定公布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拆迁评估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拆迁项目公告之日为准。
第八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十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10%+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房屋重置价×房屋建筑面积;
区位补偿=区位基准价×房屋建筑面积(或土地使用权面积);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一条 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其中:
重置评估值和区位补偿的计算方法参照第十条;
其它补偿=装修及附属物评估值+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等费用。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大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权面积时,区位补偿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
国有划拨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拆迁区位补偿,按非住宅区位基准价的60%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由评估机构根据苏州市公布的正在适用的重置价格标准评估确定。
区位基准价由区房管局和物价局联合制定报区政府,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金额=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其它补偿。
被拆迁房建筑面积的核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安置房面积的核定根据 “拆一还一”的原则确定。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核定。
结算标准(方法):安置房安置在核定安置面积内的,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安置房建筑面积大于核定安置面积时,超过核定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也按安置房安置价格结算,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安置房市场价格结算。
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差额建筑面积补偿应依据:(重置评估值+区位补偿)×10%×差额建筑面积,增加补偿金额。
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及相关的楼层环境差价均由区房管局会同区物价局核定公布。
第十四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工业仓储业和办公用房等,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十五条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年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剩余期限的残存价值给予补偿,如有另行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拆除辅助房屋给予重置评估值补偿;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提前搬迁等奖励措施由各镇、街道、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组织与协调
第十七条 建立协调机制,分工合作,系统化运作房屋拆迁工作,切实解决拆迁工作中的难题。
区规划分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高标准高起点做好全区安置规划,审定安置小区建设方案并办理规划许可和工程许可手续。
区国土分局负责办理土地收回及供地手续,并办理安置房土地使用权证。
区建设局负责做好安置房建设队伍的招标、施工许可以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监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
区房管局负责安置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并会同区物价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信访局接待因拆迁问题而上访的群众,宣传解释我区的拆迁政策。
区物价局会同区房管局核定安置小区的安置房安置价格和安置房市场价格,并会同房管局做好区位基准价的发布工作。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拆迁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拆迁项目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区公安分局、城管局依法保障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公务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金融机构、拆迁人、区建设局三方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协同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拆迁管理及实施过程中,遇有疑点和难点,应及时向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相关建议,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讨论会审后,确定解决办法。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2.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二
官城改办﹝2008﹞1号
关于印发《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
区属各部委办局、各乡(镇)、街道办事处: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征地拆迁补偿安臵指导意见(暂行)》已经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十三日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
(暂行)
根据市委、市政府城中村及旧城改造指示精神,为加快推进官渡区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发展资源,提高旧城土地利用效益,拓展发展空间,提升官渡城市档次和品位,促进产业聚集和优化升级,打造创业在官渡、购物在官渡、休闲在官渡、居住在官渡四大城市品牌,建设富裕、秀美、和谐、效率新官渡,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九届四次全会确定的城市发展战略、方针原则和总体要求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级规划、区级实施”的原则和“统一设计、各具特色、统筹布局、优化空间、营造景观、健全功能、全面推进、改善民生”的要求,推进我区城中村改造进程,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为平稳、有序、有效的推进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1、以政府为主导的原则。在政府统一制定的改造规划、配套政策、拆迁补偿及安臵方法和建筑容积率、绿地率等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计划安排,研究具体的城中村改造方案。
2、在村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城中村的整体改造方案要以人为本,应当得到村民大部分人的同意,在此基础上,通过招标、引资等方式引进有资质、有实力的开发商,由组织城中村改造的主导单位与开发商签订具体的改造实施方案。开发商按照实施方案独立承担拆迁、补偿、安臵、土地整理和开发等全过程。
3、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城中村改造必须坚持规划先行,要在改造中落实改造片区的规划情况,对于城市规划用地与改造用地性质发生变化的,要提前与相关部门协商,改变用地性质,要提升改造片区土地功能的利用,防止改造项目与城市片区功能不相符合、防止急功近利。
4、坚持分类改造的原则。要加强对城中村改造模式的研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类型的城中村确定切合实际的改造模式,进行科学分类。对于环境、治安、卫生等问题严重,且有条件进行改造的城中村,可以进行市场化运作整体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前期已经过整治或改造,今后只需要依托原有条件对部分进行改造的,可以在今后进行局部改造;对于部分城中村现已合理规划,且通过整治就能够达到城市居住条件的,可以对此类城中村只进行综合整治,保留原有的历史文化特点。
(三)目标任务
在2012年底前,用五年的时间,基本完成我区建成区范围内102个城中村的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中村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生活环境、交通状况和城市面貌,增加绿地面积和公共敞开空间,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同时,配套与之相应的制度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努力实现城中村物质形态、经济结构、组织形态以及文化形态全方位转变,把城中村建设成为现代化新型文明社区,提升城市整体功能和形象。
二、土地征购原则
(一)依法办理过土地出让手续的,按以下原则制定补偿标准:
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批准土地用途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
通过协议方式使用土地的,按当年出让总价格递减使用年限后给予补偿,若递减后补偿费低于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的,按照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征购标准补偿。
依法办理部份手续,交清部份税费,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属于“8.31”清理完善用地手续的用地,手续补办齐全但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按当时取得土地的成本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补偿;手续不全的,按本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征购标准给予补偿,对已交纳的各项税费,凭原始收据凭证据实退补。
(二)经依法批准划拨的用地,按25万元/亩给予补偿。
(三)对非国有出让土地上未改制企业或特困企业的土地征购,除按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外,拆迁人应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认真研究企业生产设施,企业职工及家属的搬迁安臵方案,做好此类企业的拆迁安臵补偿工作,解决好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
(四)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按照25万元/亩标准给予补偿。
(五)根据市政府昆政发(2006)50号文件精神,由征迁单位按每亩3万元标准缴纳社保基金,以被拆迁农村社区办事处为基本单位,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三、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一)非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单位或集体具有合法产权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住宅除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违法建(构)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住宅拆迁补偿
拆迁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进行评估,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原地回迁)两种方式进行拆迁补偿安臵。被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1、住宅(国有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所在房屋的区位、结构、建筑面积进行一次性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回迁安臵: 拆迁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按“拆一还一”的原则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2、住宅(集体土地)货币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按批准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知》„昆政发(2006)24号文‟的有关规定及“一村一策”、“一片一策”的原则,参照同地段近期拆迁的补偿标准,由城中村改造具体实施单位,根据所在区域制定拆迁安臵补偿标准报区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回迁安臵: 拆迁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的住宅,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按四层300平方米进行安臵。安臵时,被拆迁人根据补偿安臵协议签定时间的先后顺序按规定选房。
对超过“四层,300平方米”的无合法产权和无相关批建手续的房屋,按“一村一策,一片一策”中制定的相关补偿标准进行适当补偿。
3、住宅(直管公房)
拆迁范围内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直管公房管理办法》进行评估,采取房地合一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进行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及用途为准。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法住宅产权人,在提供有效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并积极配合支持征地工作的,每户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0元特困补助费:(1)五保户;
(2)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3)烈士家属;
四、房屋拆迁评估原则
(一)房屋评估由具有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房屋评估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在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后,由拆迁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
(三)拆迁估价应坚持独立、客观、公证、合法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四)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
(五)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六)拆迁当事人对房地产评估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其鉴定结果为最终鉴定。
五、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及奖励原则
(一)拆迁私有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临时安臵补助:
1、被拆迁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
2、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臵的,自行解决过渡房,过渡期间由拆迁人按照具有合法产权的以产权证上的面积为准计算,农村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手续的房屋按300平方米计算,给予每月每平方10元的临时安臵补助费,过渡期预定为24个月,第一次发放:在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临时安臵补助费,以后每月发放一次,直至安臵房交付为止。
3、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不足(含)55平方米的,临时安臵补助面积按55平方米计算,每月每户给予55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按下列标准对被拆迁人给予停产、停业补助:
1、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非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5-15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2、经营性房屋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5-40元,临时安臵补助费按3个月期限计算支付。
(三)被拆迁人为单位或集体的,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交房,给予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总补偿金额的2%作为奖励。
(四)被拆迁人为私有住宅的,在规定期限内,每栋房屋每提前一天搬迁奖励2000元,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六、限制行为
凡属征地范围、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片区改造项目征地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进行下列活动,否则所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一)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设立和变更房屋租赁关系;
(四)进行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理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凡属片区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办理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商品房、国有、集体土地上的私房、单位房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单位机构代码证、个人户口册、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租住直管公房需提交公有住房租赁凭证、户口册、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3.被拆迁人提交的上述证明及相关证件资料,必须是在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征地公告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八、拆迁设有担保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抵押的法律规定执行。
九、其他相关规定
(一)被拆迁人搬迁时不得擅自拆除原房屋内的门、窗、水、电、煤气等设施;
(二)被拆迁人必须自行缴清搬迁前所使用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费用,并在结算补偿款时提交,如未交纳以上费用的,在结算补偿款中扣除;
(三)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本指导意见自2008年3月13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若昆明市委、市政府有新的规定出台,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经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批准,由官渡区城中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并解释。
官渡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三
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余姚市城市规划重点控制区集体所有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最良村实际情况,经村党总支、村委会共同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本实施办法。
一、对被拆迁户合法所有房屋面积的确认及拆迁补偿政策
1.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予以确认;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土地使用权证》批准的面积予以确认。
2.未领两证的,经村民委员会证明,在1988年3月1日前建房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1988年3月1日以后建房的,以建房批准文件批准的面积为准予以确认。
3.依法买卖的房屋,如该户无其他房屋的,即没有另行安排过宅基地的,以买卖契证和税单为准予以确认;买卖房屋前后,安排过宅基地的,以安排宅基地批准面积为准予以确认;在审批宅基地建新房时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不予确认。
4.经确认认可属合法所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1280元/平方米进行拆迁补偿,确权房屋为按规定可翻建楼房
而未翻建的平房,可按现有家庭人口审批标准二层面积进行补偿,已达到审批标准面积的,按实际确权房屋面积补偿(均可享受同等面积房屋安置)。超过 250平方米部分按重置价补偿,不作安置。5.非住宅用房性质的确认:
(1)用于生产、经营、仓储、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原经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依法建造,并持有以下批准依据:规划部门批准建造的非住宅性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房管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房或生产用房性质的《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属商业用地或工业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屋所有权人未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将住宅用房或附属用房改作经营生产用房或出租给他人作经营生产用房使用的,拆迁时,对房屋产权所有人仍按原住宅用房性质确认。但房屋产权所有人的住宅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批准并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依法纳税而且自己仍在经营生产的,按实际面积给予停业拆迁补偿。营业用房每平方米4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50元;生产用房每平方米225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0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65元;仓库用房每平方米120元,设施补偿每平方米25元。
二、在册社员分户及人口的认定
1.本村社员户数及每户人口,以拆迁公告日公安部门户籍中心 和村委注册的户数及每户人口数为准予以确认。
2.已婚嫁外村的和原嫁入本村现已离婚在本村无房屋所有权的人员,户口仍未迁出本村的不作安置;婚嫁城镇(即农嫁非)户籍在本村的人员,每户可照顾安置50平方米,按安置价结算,超出5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多子女家庭中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在按政策规定安置的基础上,每户可增加安置面积50平方米。计算年龄截止日为拆迁公告日。
4.应征服役的义务兵、大中专在校学生、服刑劳教人员等现户 口不在本村的,可按本村在册户口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5.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二个子女对待。
6.户籍不在本村世居在本村的,按实际确权认可的房屋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按本村户籍政策标准进行补偿和安置;不是本村户籍,但有合法所有房屋的外来户,按实际确认面积(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进行安置,按基本造价结算;没有合法所有房屋的外来户,不作安置。
三、安置办法及安置房购买价格
1.安置的式样及地点;安置房为高层、小高层和多层公寓房,村民安置小区选址在万年桥路以南,四明路以北,东旱门路东西两侧地块。
2.安置用房参照以下几种建筑面积的户型设计建设:
A型:138 ~ 160平方米,B型:115 ~ 125 平方米,C型: 80 ~ 96 平方米,最终以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计价。
3.安置房安置采用二次抽签办法,被拆迁人根据签约的顺序先抽取抽房号,再根据抽房号顺序分别正式抽取各自户型的具体房号。
4.拆迁安置采用原有房屋确认面积与目前家庭现有在册人口相结合的办法:如原有房屋确认面积超过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面积的,按原有房屋确认的同等面积予以安置,但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安置价结算。原有房屋确认面积小于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面积的,按现有在册农业人口应安置标准面积予以安置。即:在册户口1~2人的为小户,安置面积150平方米;3~4人的为中户,安置面积200平方米;5人以上的为大户,安置面积250平方米。其中人均50平方米部分和确权面积以内部分,按安置价结算,超出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基本造价结算。
5.子女都已成婚立户、并另行单独安置的,与子女合住的父母可单独安置老年户一套,面积75平方米。如不愿安置老年户的,可选择子女、父母均按人口安置的政策,但其原确权房屋面积必须按家庭人口人均分摊。
有独立确权房屋的老年户,原房确权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的,统一安置75平方米;原房确权面积超过75平方米的,按原确权面积安置,但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
6.安置房屋的各项中心价为:安置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25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200元;基本造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80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680元;代建价:高层及小高层每平方米1250元、多层公寓房每平方米1050元。
7.安置时,根据可安置面积,结合安置房实际套型面积,就近往上靠档。安置房分套安置后所超过安置标准面积10%以内部分,按代建价结算,超过10%以外部分面积,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优惠30%结算。外来户分套安置后,超过规定安置面积部分,全部按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优惠30%结算。
8.多层公寓楼五楼的安置户,必须附带购买搁楼。搁楼价格按每平方米400元计价,不计安置面积。
9.架空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购买,车库按每平方米1400元购买,均不计入安置面积。中户以上的家庭,每户限购一间车库,老年户型和小户原则上不安排购买车库。
10.安置房屋层次、朝向差价各单元自求平衡,具体参照中心价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11.临时过渡房补助费按确认拆除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按每户每月400元计发,4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过渡周转用房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补助费计发期限计算从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四个月。如拆迁人超过拆迁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12个月)仍未提供安置房,则自逾期之月起,按以上标准增加一倍支付过渡补助费。
12.搬家补助费:确认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按800元/户次结算;100~200平方米以下的,按1000元/户次结算;200平方米以上按1200元/户次结算。
四、奖励政策
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应拆房屋全部腾空,交村委验收合格后,给予被拆迁户以下奖励: 1.被拆迁户在拆迁人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参加房屋评估的,给予按拆迁补偿面积每平方米10元和按每户2000元的奖励。
2.被拆迁户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和按每户1500元的奖励。
3.被拆迁户接到签约通知15天期限内,提前签约的,给予每户每提前一天 500 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的10天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提前一天每平方米3元的奖励。
4.被拆迁户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将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着物腾空交付给拆迁人,并经拆迁人验收合格后,给予按确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和每户300元的奖励。
如果被拆迁户在拆迁协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将房屋及附着物交付给拆迁人,或虽已交付但验收不合格的,则被拆迁户不能享受上述四项奖励。
5.拆迁户能自觉按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安置新房抽签,遵守抽签纪律,配合抽签工作,给予按安置新房面积每平方米40元的奖励。如由于被拆迁户原因无法按时落实其安置新房幢号、层次、房号的则被拆迁户不得享受此奖励。
以上各项奖励待被拆迁户达到拆迁人要求后,由拆迁人分拆迁、安置两个阶段计奖兑现。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余政办发[2004]11号文件执行。最良村其他地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参照此办法。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属最良村村民委员会。
余姚市梨洲街道最良村村民委员会
2006
4.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四
本报讯 泉州南迎宾大道(晋江段)改造建设项目将于12月1日进入提前批签约阶段,近几日,许多被征迁户前往指挥部进行征迁问题咨询。由于此次项目涉及店面多、新房多等征迁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南迎宾大道(晋江段)改造指挥部征迁业务组组长施金钟,就《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被征迁户关注的多个问题进行解读。
关注一:店面手续认定
店面手续该如何认定?
施金钟指出,按照《方案》,手续完整店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现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店面的,为手续完整店面。2.现行有效的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用途为商业或商住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第一层第一自然间且外观为店面门面结构的,认定为手续完整店面,并根据店面相应类别档次给予补偿安置;其余部分不予认定为店面。
手续不完整店面
1.手续不完整店面认定:手续完整住宅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的第一层,被征收人自行改变用途进行商业经营,且外观具备店面门面结构的,为手续不完整店面。对三类手续不完整店面,还需至少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方可认定:(1)2011年6月2日前已作为店面经营使用且现在仍在作为店面经营使用;(2)持有经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近期纳税证明)。
2.店面进深认定:以原建筑结构临街或临主要道路第一层第一自然间计算;如第一自然间进深超过10米的,按10米计算;进深超出10米以上部分及二层以上部分,均按住宅用途认定。
3.沿路的工业用房、办公用房、简易搭盖、未建宅基地、空地及未具店面门面结构的民宅,均按原用途性质认定补偿,不得认定为店面。
4.对2011年6月2日后自行改变为店面门面结构或自行改变店面第一自然间进深或自行改变住宅用途作为店面经营使用的,一律按原状认定。
关注二:住宅补偿安置
住宅补偿安置也是热点关注问题。《方案》指出,在可安置面积的认定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现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住宅建筑面积,按100%认定为可安置面积。2.未持有现行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的面积,以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为基数。房屋六层及以下部分计算可安置面积;七层及以上部分给予货币补偿,不予计算可安置面积。
对于可照顾购买面积,必须符合:1.低层私人自建民宅照顾购买安置房。属总一层部分的房屋的,照顾购买不超过可安置面积1倍的安置房;属总二层部分的房屋的,照顾购买不超过可安置面积0.3倍的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2.宅基地照顾购买安置房。经指挥部审查认定,手续完整宅基地(包括已批未建、多批少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且批准手续载明的产权人、用地四至与实际相符的,按未建用地面积等面积照顾购买安置房,照顾购买价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但《福建省晋江县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栏所记载的基地、房屋的附属埕地和空地及“土地”栏所记载的土地,或属土地清查手续的空地部分,均不予照顾购买安置房。
关注三:保障措施
施金钟介绍,此次方案在制定中本着尽可能保障群众的最大利益的原则,特别对于特殊群体,特殊困难群众,也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其中困难家庭,包括五保、低保、特困户,或是经村里认定并公示为经济困难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房屋的被征收人,经集体研究公示无异议,将享受以下保障。
(一)过渡租金保障
被征收人现确实居住在被征收住宅内,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又无其他住宅可供自行过渡,又没有使用征收人提供的过渡周转房,其所有的被征收住宅面积按标准计算,每月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确实不足自行租房过渡,且经济确实困难的,可申请增加过渡费补助。各安征迁工作组经初步筛选并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被征收人家庭实际需过渡人口、经济困难情况等因素提出增加补助金额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泉州南迎宾大道(晋江段)改造建设指挥部研究确定。过渡租金保障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分离。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被征收住宅实际可安置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租金保障核定后,由指挥部另行汇总造表增补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居住条件保障
1.属居住困难户,住宅可安置面积选择全部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包括本征收区域内的住房面积和区域以外的其他住房面积)仍不足35平方米的,可照顾至人均35平方米,购买价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如放弃照顾购买的,不给予住宅放弃安置补助金。
2.属居住经济双困户,住宅可安置面积全部选择产权调换(包括照顾购买面积)后,人均面积(包括本征收区域内的住房面积和区域以外的其他住房面积)仍不足20平方米的,可照顾至人均20平方米保障居住,应缴安置房款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被征收人要求参照居住困难户照顾购买至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人均20平方米部分的购买价按1300元/平方米计算,如放弃照顾购买的,不给予住宅放弃安置补助金。申请纳入保障的家庭成员必须户口均在征收范围内。同时,居住条件保障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分离。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被征收住宅原有面积计算补偿安置。待居住条件保障核定后,对符合条件的,增加安置面积(即居住困难户照顾购买面积)与原住宅可安置面积合并填写安置房户型意向表,该增加安置面积应缴购买价款待选房安置时一并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以原住宅可安置面积填写安置户型意向表,不予增加安置面积。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并自动迁之日起至通知回迁安置之日止,户籍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但不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离退休人员),如按时签约并腾空的,自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当月起,每人每月给予200元生活费补助。
施金钟说,此次征迁工作本着尽可能保障
本报讯 今起至12月13日,城北区域高速池店互通景观整治项目进入提前签约阶段。想要现房安置的搬迁户,应在这一时段签约并腾空房屋,提出现房安置申请。
据了解,景观整治项目的动迁第一时段为2011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动迁第二时段为2011年12月29日至2012年1月7日。
着眼泉州“环湾”“同城”的发展棋局,晋江大手笔规划、大力度推进城北区域改建,首期项目分为拆建区改造、立面改造、道路改造三部分,涉及池店9个村。11月1日,为进一步提升区域景观、改善区域环境,晋江市城北项目指挥部乘势而上,启动城北区域高速池店互通景观整治项目。
据了解,该项目涉及池店新店、古福和浯潭村,需拆迁建筑面积约15万平方米。项目完成后,将与城北项目其他区域形成一个集运动休闲、品牌购物、交通运输、商业办公、商务酒店和高尚居住为一体的城市中央商圈,成为晋江市唯一一个拥有机场、城市轻轨(规划中)、高速公路下道口和公交首末站的交通枢纽、黄金地段。
自项目启动以来,城北项目指挥部各工作组和参与新增任务的政法、教育、宣传、财税和池店镇政府动迁组迅速行动,不厌其烦,反复走村入户,进行面积测量和复核,并就安置意向、店面认定、安置补偿和现房安置等问题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建议。
拆是为了建,建是为了繁荣。项目建设离不开广大搬迁户的支持。“这是形势需要,也是政府的决定。”新店村村干部李招泰说,尽管拆迁给他的生活与生意带来不便,但他表示,作为一名村干部,他自然要克服困难,起表率作用。古福村村民李永春表示,政府拆迁改造是为了群众,让周边的环境变得更美,提高生活水平。
有搬迁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有抽调人员的努力与用心,城北区域高速池店互通景观整治项目一定能实现“改头换脸、脱胎换骨”的目标。
环境美 又方便
参观完现房 搬迁户想早签约早选房
■本报记者 陈青松 秦越
本报讯 昨日上午,晋江市城北项目指挥部组织城北区域高速池店互通景观整治项目的部分搬迁户,实地参观位于桥南片区的安置现房。
据了解,现房安置房源位于泉州大桥南片区的两个安置小区,共25套,其中,海丝景城20套,锦洲瑞苑5套。现房户型结构多样,面积从96平方米至156平方米不等。
“环境太美了,外面就是晋江。”推开海丝景城12幢2104套房的窗户,家住晋江新店村的搬迁户蔡阿姨说,这套137多平方米的房子,刚好够他们一家人住。“回去后要跟家人商量,赶紧签约,早选房子。”
家住新店村的李先生,参观现房时始终拿着手机,把房子里外照了个遍。“拍照片拿回去,跟家里人商量。”
昨天上午,不少搬迁户也来到锦洲瑞苑参观现房。“旁边就是小学,住在这里,以后接送小孩上学很方便。”一位搬迁户说。
5.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五
沪房地资拆[2006]357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建设用地事务中心:
现就本市征收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适用问题
征收集体土地中,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项目,补偿安置应当适用《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一)1992年11月1日前已批准征地;
(二)原生产队建制已撤销,原农民已转为城市居民;
(三)该范围内原农民居住水平明显低于《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村建房办法)规定的建房标准。
除上款规定以外已批准征地,尚未进行房屋拆迁的项目,以及在国有土地上按照农村建房办法标准批准建造的农民住房,拆迁时应当适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13号文),并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进行面积认定。
二、关于适用13号文补偿安置的房屋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拆迁中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应按照13号文第五条规定执行。
(二)征地公告公布时,已取得建房批文新房尚未建造或尚未建造完毕的,补偿标准按照《关于〈上海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若干应用问题的通知》第八、第九条执行。
(三)征地公告公布前,符合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经济困难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符合农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但他处有经批准建造的农村住宅、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已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数除外。每户可建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总和,不得高于当地现行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且不作分户计算。
前款的补偿,应由具备条件的家庭提出申请,房屋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征地拆迁范围内公示,公示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可建建筑面积认定证明。
(四)虽经建房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的建筑面积,可给予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价补偿,但不补偿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
1、在批准建房时,超过本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标准审批的;
2、在批准建房时,只批准房屋建筑面积占地,未明确房屋层数、建筑面积的。
超标准建筑面积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认定。
三、关于利用居住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问题
被拆迁的宅基地房屋应当按照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对于利用自有宅基地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征地公告公布前已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时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本文下发之日尚未实施拆迁的基地,适用本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6.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六
吉建房〔2004〕5号 签发人:石国翔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明确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商业银行和拆迁人三方责任,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请及时反馈给我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附件:
1、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抄送:各市、州拆迁管理办公室(处)、有关商业银行 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 拆迁人应按照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数额,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并确保该资金专项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数额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根据被拆迁房屋面积、用途、市场评估意见等因素确定,但总额度应当不少于被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乘以上一年同类地段、同类性质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并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可以折价计入,但不得超过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40%。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应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作为拆迁安置方案的组成部分。拆迁人应根据货币补偿或回迁房屋建设工程的计划,就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计划列出每一阶段使用资金数额。
第七条 拆迁人、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三方应当就补偿资金使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第八条 资金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金监管的数额;
(二)资金使用计划;
(三)资金使用的具体程序;
(四)追加资金程序;
(五)解除资金监管程序;
(六)违约责任;
(七)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商业银行未按协议约定擅自支付拆迁人使用监管资金,导致被拆迁人不能及时得到补偿安置的,应当承担擅自划拨资金的责任。
第十条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拆迁人按确定的资金数额专户存储,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如实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资料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二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现房安置的,应提供安置房屋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建设审批手续以及房屋户型、面积、地点、楼层等相关资料。
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商业银行可退还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第十三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拆迁当事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并出具拨款通知书后,拆迁人可向被拆迁人开具领款凭证。被拆迁人持领款凭证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拨款通知书到相应的商业银行支取拆迁补偿资金。
第十四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期房补偿安置的,拆迁人按回迁房屋建设进度计划,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监管资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经现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工程进度出具拨款通知书,拆迁人持拨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领取相应数额的拆迁补偿监管资金。
第十五条 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监管资金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将追加监管资金的数额书面通知拆迁人,并与拆迁人、商业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拆迁人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商业银行发出解除监管通知书,拆迁人持解除监管通知书到商业银行支取监管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接受存款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报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省级商业银行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公司应当定期向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当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程序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地拆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统计表。第十九条 司法机关依法执行拆迁人财产涉及监管资金或查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通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内有集体所有土地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
甲方: xx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乙方: xx单位(拆迁人)丙方: xx银行
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为保证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合理使用,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本协议中的市(州)、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指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单位(拆迁人)是指申请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丙方:xx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及辖内的市(州)、县(市)支行(办事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指拆迁范围内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所需的费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是指因情况发生变化,甲方要求乙方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甲、乙、丙三方就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部分签订的协议。(协议样式同上)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由甲方确定,乙方存入甲方在丙方开立的帐户内,丙方按照乙方实存金额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同时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需要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还需签订监管补充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的支付程序是:甲方直接把付款支票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交给被拆迁人(不包括返还未批项目和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情况),同时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丙方对甲方签发的付款支票(付款的唯一凭证)进行审核,付款支票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规定的,从甲方帐户上付款。客户是否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及其内容是否完整均与丙方是否同意付款无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仅作为丙方统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情况,上报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的依据而留存丙方。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的确定、资金使用和返还有审批权。
二、甲方对签发的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甲方负责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直接交给被拆迁人;把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直接交给拆迁人。
四、甲方有告知被拆迁人支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取款地点、取款方式的义务(被拆迁人携带《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甲方付款支票直接到丙方办理,如是现金支票被拆迁人需携带有效个人证件、现金取款不得他人代领)。
五、甲方负责组织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拆迁过程中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监管资金的,甲方负责通知乙方补缴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追加补偿安置资金部分与乙方、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如实向甲方、丙方提供相关的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乙方对同意付款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加盖公章。
三、乙方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安置后的剩余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追加后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甲方不予签发拆迁许可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可以在甲方审批同意后,持甲方付款支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到丙方支取剩余监管资金。第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接受甲方、乙方委托,为甲方、乙方提供金融服务,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资金。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不足部分不垫款,对资金的实际划付不具有监管责任。
二、丙方在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后,向甲方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丙方对出具证明时点乙方资金存入的真实性负责。
三、丙方有权在符合国家法规的前提下,要求甲方、乙方或被拆迁人按照丙方规定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手续。
四、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甲方上报有关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付情况。
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被有权部门依法冻结或扣划后,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审核确定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数额不足以支付被拆迁人,甲方与乙方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甲方挪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出具不真实、不准确的付款支票,付款支票没有按约定直接交付被拆迁人或拆迁人,造成被拆迁人、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甲方负经济赔偿责任。
二、乙方不履行拆迁补偿安置的义务,向甲方、丙方提供不全面、不真实的情况,造成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丙方对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规章的付款支票予以付款,现金付款没有核实持票人有效证件,造成乙方、被拆迁人利益受损的,丙方负经济赔偿责任,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四、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不遵守诚信原则,欺骗被拆迁人、为他方提供不实资料等造成被拆迁人、其他方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第五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时可以到(甲/乙/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商与诉讼期间,未涉及争议部分仍需履行。
第六条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为甲、乙、丙三方确定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唯一有效协议,任何一方或两方与该三方之外的其他人签订的涉及甲、乙、丙三方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协议性文件,若与本协议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二、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追加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甲、乙、丙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若需变更或解除须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由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丙方:(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附件:
1、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2、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3、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明细帐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汇总表 附件一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户存款证明 :
兹证明(拆迁单位全称)于 年 月 日 时止存入我行帐号为: 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中当期时点数的存款资金为(大写):(人民币)元。我行只对出具证明时的存款真实性负责。
该存款证明只证明建设单位在当期存入资金时点数的存款情况,不作其他用途。行(公章)年 月 日
说明:l、此联为客户联、复印、涂改无效:
2、此证明不能转让,不能用于质押、不能代替存单(折、卡等)作为取款凭证。附件二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拨款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支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
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解除监管通知书 商业银行:
经我办审查,同意(拆迁人)要求,返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人民币大写)元,请予以配合。单位(拆迁人):公章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五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支付情况表 编报部门: 年 月 单位:万元
项目 本年累计缴存 本年累计支付 本月缴存 本月支付 余额 单位 合计
7.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七
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肥东县农村居民住宅用地许可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或者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为合法房屋。不具备以上条件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也可视作有证件房屋: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建成的房屋;
(二)1991年8月30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之前建成并持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的房屋;
(三)县、镇人民政府已清查处理的各类房屋(以清查处理后的票据和证明为准);
(四)因县城建设需要,原征收后在指定的安置点按原规定建设的房屋(以县相关部门和店埠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
(五)对属于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祖居的被征收户,虽未办理土地和规划手续,但符合店埠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且无转让行为属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在160平方米内),经本人申请,社居委初审,店埠镇人民政府房屋面积界定组确认的房屋。
建设用地使用证》,所建设的房屋在建设用地使用证确定的宗地范围内,同时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大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2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有效面积。但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人均3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被征收房屋计算有效面积后的剩余面积,不予补偿。
型,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测量为准。安置房套型面积大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的单位平方米造价由被征收人找补差价给征收房屋实施单位;安置房套型面积小于应安置面积的,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基准价由征收房屋实施单位找补差价给被征收人。
补偿标准按《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东县被征土地上青苗房屋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合政秘(2015)122号】执行。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物及设施已在安置房屋中做了相应恢复的不予补偿。
8.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八
【发布文号】榕政综〔2009〕47号 【发布日期】2009-03-16 【生效日期】2009-03-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州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政综〔2009〕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六)镇、村两级应建立经确认拆迁中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档案,向村民公开。
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并经区计生部门认可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
七、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按以下四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二)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三)属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后至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根据不同结构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50%给予拆除工作费用补贴;
(四)属2006年8月2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出台后建设的无产权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在拆迁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安排30~50元/平方米的拆除工作费用或自行拆除补贴;
(五)属1984年1月5日至2004年10月26日间建造的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补偿的无产权房屋,扣除已结合人口进行安置的面积每平方米另给予增加200元的搬迁奖励;对2004年10月26日至2006年8月26日间建造的无产权房屋,每平方米另给予100元的自行搬迁奖励;享受上述搬迁奖励的协商期限最长为2个月,超过协商期限仍拒绝搬迁的不得享受上述搬迁奖励。
八、在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生效后至2004年10月26日福州市《关于加强违法占地建设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出台前,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拥有产权和持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的房屋,依法纳税并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其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面积的60%可按营业性店面给予补偿,余下40%按原房使用性质给予补偿安置。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进深按房屋的结构确认,但不得超过6米。
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房管部门确认,将没有合法产权的非营业性用房改作营业性店面,应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但持有2004年10月26日以前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初始营业证明)、税务登记证明并依法纳税的房屋,在协商期限内搬迁的,沿街底层第一自然间的搬迁费及搬迁奖励可按营业性店面计算。
九、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2004年10月26日前出资统建的工业厂房、仓储类用房和老人活动中心等无产权公建用房,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上一级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补偿费归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村集体所有;私营企业或个人2004年10月26日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集体租地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按不同结构的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国有企事业单位2004年10月26日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可办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经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确认后可按70%给予补偿。
十、无产权房屋的认定以幢为单位,被拆迁人有多幢房屋的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房屋也应合并计算,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年禁止分户进行补偿安置。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只能按一户认定进行补偿安置,但实行房屋安置的可分房型进行安置。
对于拥有两幢或多幢房屋的,在第一次拆迁时仅涉及一幢的,由被拆迁人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仅享受一次基本面积保护政策并且在以后拆迁时主动按期搬迁的,可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
十一、拆迁时被规划红线切到需要部份拆除的房屋,房屋结构不允许半拆的应全部拆除。拆迁时被规划红线切到需要部份拆除的房屋,房屋结构允许半拆,被拆迁人愿意全部拆除的,可享受人口基本面积保护政策;房屋结构允许半拆,被拆迁人不愿意全部拆除的,可按规划红线图实施拆迁,但不得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住宅房屋因规划、分割等原因造成产权面积小于30平方米的,实行货币补偿,但被拆迁人愿意以商品房价补足面积的除外。
十二、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一至三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8元,四至六级地段每月每平方米7元,地段等级标准按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标准执行。对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房屋的被拆迁人,其过渡费按照人口安置面积计算(即补足人均45平方米)。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对已按照《东部新城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执行的拆迁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9.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实施意见 篇九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5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保证市区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市区城市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由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房屋拆迁时,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施的补偿安置,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房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安置,实行以房屋产权调换补偿安置为主、以货币补偿安置为辅的方式进行。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六条 产权调换安置: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其中:选择多层楼房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部分结算楼层差价款。其他楼层与一层或顶层的差价款,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150元。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860元;超出8m2(不含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被拆迁人选择高层住宅回迁的,须交纳多层楼房与高层楼房的差价款。扩大面积在8m2(含8m2)以内的,享受优惠价每平方米1200元;超出8m2以上的,按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在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要求分户、合户回迁安置的,享受一户优惠政策。
(二)公有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
(三)拆迁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并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结构差价。回迁多层楼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300—700元;回迁高层楼的结构差价每平方米最高不得突破500—1000元。需扩大面积部分,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缴纳扩大面积款。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在拆迁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对其生产经营性房屋的设备、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所需费用经拆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后,由拆迁人全额支付;未能达成协议的,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金额,由拆迁人予以承担支付。
(四)拆迁住宅兼营业性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按下列标准执行:
1.住宅兼营业的房屋,产权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按规定进行年检、依法缴纳各种税费,且经营期限满一年以上的。
2.具备本条第(四)项第1目规定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须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当日到现场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在接到拆迁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不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屋用途认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3.住宅兼营业性房屋面积的认定标准,以实地核定经营面积所占房照载明建筑面积的比例认定:营业面积比例不足50%的,按50%(含50%)进行认定;50%—70%(含70%)的按实际面积进行认定;70%以上的,按全部面积认定。
4.被拆迁区域内既不临街又不临路且在住宅区内从事营业的房屋,在拆迁时必须经本人申请,并由规划、拆迁、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现场予以确认。第七条 货币补偿安置:
(一)货币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政府制定和公布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予以评估。
(二)拆迁有证照的私有住宅房屋,按照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三)拆迁棚户区范围内涉及无籍房产权确认的,按白山政办发〔2003〕14号文件规定,符合始建于1999年末以前并投入使用的主房,且院内副房与主房间距超过6米以上(含6米)的,经房屋所有人申请,由规划、拆迁、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现场确认予以办理。
(四)拆迁有证照的非住宅房屋,按原房屋证照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乘以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五)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赁的公产住房且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其承租住房市场评估价的8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按其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六)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对房屋评估价格不能接受的,可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另行选择其他评估机构进行二次评估,费用自理。两次评估价格相差3%以上,拆迁双方当事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不能达成协议的,以房屋专家鉴定委员会依法裁定的价格为准。被拆迁人自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3日内不选择二次评估的,视为自动放弃。
(七)被拆迁人回迁面积小于原拆迁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予以货币补偿。第八条 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对特困户、低保户的确认,由八道江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民政局出具相关手续认定,同时予以公示,由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一)对特困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8m2(含8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回迁安置有照面积部分,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免交4m2(含4m2)以内的扩大面积款,扩大面积部分的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特困户、低保户同时享受8m2的优惠价;如需再扩大面积,按回迁楼房实际销售价格交纳扩大面积款。
(三)对特困户、低保户原有照面积较小,确无能力交纳扩大面积款,且回迁安置在36m2以内的,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含免收8平方米以内扩大面积部分),按廉租房有关规定交纳租金。
(四)在城市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特困户、低保户比照城市特困户、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棚户区域内实行产权调换的,其户型设计为36m2、45m2、45m2以上三种户型供回迁户选择。
第十条 拆迁住宅房屋,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每证照5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第十一条 对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截止日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以房照为准并按每户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 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由拆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助:
拆迁国有、集体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人员工资补助,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岗人数,依据过渡周期,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的规定执行;其经营利润补助,以税务部门征收该单位上一所得税计算利润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五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私有房屋,其房屋所有人自行经营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按从业人数向经营者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从业人数的确定,以该房屋营业面积每10m2按一人计算,补助标准按照市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执行。对持有工商执照的私有房屋以及在无照房屋内经营的实行货币补偿的从业人员生活补助,按本条前款的规定执行,其补助期限为2个月。第十六条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利润的补助,以上缴纳所得税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补助。对拆迁国有、集体、民营企业的房屋,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停发职工工资的单位,不发给任何补助费。对个体经营者在拆迁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发给从业人员生活补助费。
第十七条 对被拆迁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砖混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0元;
(二)砖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
(三)土木无照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
(四)木板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
(五)砖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上,每延长米20元;
(六)菜窖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七)手压井每眼100元。各类树木,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各类果树:已达产果龄的每棵50元,未达到产果龄的每棵10元;
(二)其他各类树木: 胸径5公分每棵10元; 胸径5—10公分每棵20元; 胸径10—20公分每棵30元; 胸径20—30公分每棵40元; 胸径30公分以上每棵50元。
(三)未达到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标准的树木,按每棵2元的标准给予补偿;对拆迁当年扦插的苗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标准、搬迁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对到达裁决限定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拆迁人不履行搬迁义务被强制执行拆迁的,所发生的强制执行等一切费用由被执行人自行承担。强制执行不影响当事人依法提起拆迁安置补偿的诉讼。
第十九条 本规定对其他事项未作出规定的,依照市政府第22号令发布的《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市区棚户区拆迁改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山政发〔2006〕4号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工作要求,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棚户区,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平房密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
第二章 市区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 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
第七条 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近3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拆迁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人、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的,均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取得棚户区地块后,必须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统一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二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收费由开工前收取变为开工后收取。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发放,须经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再增加0.2的容积率,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 在市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居民回迁用房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所需建设用地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含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市区棚户区改造。
第十六条 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原则上免缴省、市政府有权决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减免的各项收费见附件。
第十七条 对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省政府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照顾。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房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第十八条 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第十九条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仍按法定渠道缴纳。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统一收取,用于棚户区改造。第四章 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一条 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及45平方米以上三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拆迁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4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二条 安置各类户型房屋超出被拆迁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原面积拆一还一,不结算结构差价,但须交纳楼层差价。拆迁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拆迁评估价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拆迁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拆迁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款按商品房销售价缴纳。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二十五条 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产住房,其承租人要求货币补偿的,对承租人按市场评估价的85%补偿,对产权人按市场评估价的15%补偿;对产权人补偿所得资金由财政专户存储,作为政府投资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他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五章 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拆迁户。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第三十一条 对特困户,免收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免收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特困户、低保户同时还可以以优惠价享受一般回迁户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
第三十二条 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含免收8平方米以内扩大面积部分),待回迁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如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记帐。
第三十三条 在被拆迁改造的市区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市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5年内不得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三十五条 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八道江区政府会同市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三十七条 对无籍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拥有共有权证而无法独立居住的,不予独立安置,待回迁后仍保留其共有份,也可由所有权人与共有份人自行通过货币方式解决。
第三十九条 公产房承租人交纳扩大面积款的,扩大面积部分产权归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平房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非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85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承租的公有住房是砖混采暖楼的,原建筑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由承租人购买产权。所得资金的30%作为房屋维修资金;70%作为政府棚户区改造资金。第四十条 对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临时过渡期间子女上小学的,可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介绍信,由市、区教育行政机关协调到临时过渡区域内的小学借读。
第四十一条 对少数无理取闹、阻挠正常拆迁并拒不搬迁,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由相关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拆迁,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对棚户区改造拆迁中恶意炒房的,应予以严厉打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棚户区的拆迁工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所有优惠政策按拆迁档案确定的范围计算。
第四十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棚户区改造情况,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业绩考核;如开发建设单位没有按时履行《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承诺书》中确定的内容的,将依法取消其房地产开发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白山市区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白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应免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城市占道费;
3、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4、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
5、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6、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7、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8、征地管理费;
9、用地管理费;
10、土地变更登记费;
11、水资源费;
12、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13、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14、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5、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16、超标排污费;
17、防雷设施检测费;
18、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19、工程定额测定费;20、工程质量监督费;
21、合同签定费;22土地出让金;
23、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25、价格调节基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项目
1、拨地定桩费;
2、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3、环卫有偿服务费;
4、工程预算审查费;
5、环境影响咨询费;
6、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7、房地产评估费;
8、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
9、房产测绘费;
10、房屋交易手续费;
11、土地评估费;
12、工程监理费。
13、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
14、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15、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16、自来水水表安装费;
17、供热设计费;
18、给水增容费;
19、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20、规划设计费;
21、工程勘察设计费、22、拆迁管理费、2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24、测图费。
注:无《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单位及私营企业不准收费。
主题词:城乡建设 棚户区 改造 细则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市 法院、检察院,白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2月21日印发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文号:吉地税发[2009]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根据各地反映的在契税征收中遇到的几个具体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省实际,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购买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购买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合同的签订日期和销售不动产发票开具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并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相对应的税率。其中,分期付款并分期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按最后一次交齐全部购房款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发票时间为准。
二、关于无籍房屋契税征收问题
对各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为改善民生准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无籍房屋,属于原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且购房者已签订购房合同并交付全部购房款但无法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在办理契税申报时,无籍房购房人可凭无籍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审验资料、购房合同及原始收款凭证、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契税申报。对于原发票、收据或合同丢失,因开发、建设单位主体资格消失无法补开补办的,申报人需提供无籍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件等办理契税申报。
无籍房屋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无籍房管理部门确权认定的有效购房合同或发票、收据签订的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无合同、发票和收据的,按无籍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的购房时间确定。征收机关按照无籍房购房者提供的上述申报资料,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相对应的税率征收税款。
三、关于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一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并根据当地地价水平和土地出让标准,核算出的土地出让金作为转增国家资本金或国家股本金金额。
四、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实物补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征收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区域内原住户房屋拆除,采用实物补偿方式进行安置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契税的标准,分两种情况掌握:一是以建成后新房在原地等面积偿还原住户面积的,当地有同一地段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应支付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契税;没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契税。二是在异地以现房进行安置的,按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交付现房的市场价格征收契税。
五、关于抵债房屋和土地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并已经发生效率的判决书、调节书、裁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承受抵债房屋和土地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上述法律文书载明的抵债金额。
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通过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合同或者通过公证部门公证后签订以资抵债协议、合同承受抵债房屋和土地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由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通过法院委托拍卖的抵债房屋和土地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发生的符合本通知规定并已做征税处理的,少缴税款不再追溯,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吉林省地税局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 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传发电
等级 特急 吉政办明电〔2003〕138号
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纪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全国个别地方因城镇房屋拆迁补偿不到位、拆迁安置不落实、工作方法不当等原因,造成城镇房屋拆迁纠纷和集体上访数 量居高不下,严重的甚至引发恶性事件,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要求有关地方和部门提高认识,关心群众利益,坚持依法行政,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城 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镇房屋拆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是城镇建设中一项政策性强、影响面大、体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既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城镇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做到既能保证城镇建设发展的需要,又能有效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防止引发社会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加强拆迁管理工作,把做好拆迁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克服重建设进度,轻拆迁管理的做法,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加强房屋拆迁管理,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一)加强拆迁许可证审批管理。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把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关,严格按有关程序对拆迁项目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要加强对拆迁计划和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查,尤其是对“双困家庭”拆迁安置方案的审查,对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不落实的坚决不准实施拆迁。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建立拆迁主管部门、拆迁人、商业银行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风险共担的管理机制 ,切实管好、用好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对拆迁安置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拆迁项目,坚决不予审批。对违反规定,擅自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坚决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
房屋拆迁中介机构,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是有关拆迁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得到正确实施,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能否依法得到保护。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力度,以资质管理为核心,以项目实施情况为标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净化房屋拆迁市场环境,切实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和水平。
加强对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和拆迁人员的管理。鼓励房屋拆迁单位向规模化、专业化、市场化发展,对拆迁实施单位资质实行分级管理,允许具备一定实力的拆迁实施单位在省域内跨地区经营。改革房屋拆迁实施单位体制,放开房屋拆迁市场。加强拆迁行业人员管理,提高拆迁行业人员素质,建立拆迁人员定期法律培训、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拆迁人员行为,树立拆迁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我省城镇建设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放开拆迁评估市场,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在其资质等级经营规模范围内从事房屋拆迁评估,鼓励有实力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跨地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要限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同时从事拆迁评估项目的数量,以保证拆迁评估结果的质量。建立拆迁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公示期间,拆迁评估机构人员有责任和拆迁实施单位人员共同到拆迁现场对评估结
果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加强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加强拆迁范围内房屋(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立项、批准和安全监督管理,建立房屋拆除许可制度。对房屋拆除工作委托不具备相应房屋拆除资质的实施单位承担的,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实施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房屋拆除业务。房屋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构筑物)的拆除,拆迁人应事先将拆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拆除方案、拟拆房屋(构筑物)的结构体积及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拆除队伍情况和安全措施报当地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拆除立项,经拆迁管理部门现场审查合格并发放《房屋拆除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除,进而从根本上杜绝房屋拆除工作中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及时制止各种违法拆迁行为,切实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对不按批准拆迁范围进行拆迁的,拆迁管理部门坚决不予验收,有关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协议的,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拆迁人停止拆迁并停业整顿。在此期间,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该项目的任何相关建设手续。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再批准其新的拆迁项目。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再次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互相串通,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拆迁人新的建设项目,同时应责令评估机构和拆迁实施单位进行停业整顿,并停止责任人执业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实施单位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不及时和拆迁人、房地产评估机构沟通,不解决被拆迁人合理要求,造成群体上访的,拆迁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
拆迁人对拆迁实施单位反映的被拆迁人合理要求不及时解决,造成上访的,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业整顿,有关部门暂停为其办理后续建设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对房屋拆迁违法违规行为不依法查处,不认真解决拆迁投诉的,上级拆迁管理部门有责任及时督促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责任。各市州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所属县(市、区)拆迁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以保证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各地政府要充分考虑当地的财力、物力,合理安排拆迁规模,把“双困家庭”拆迁安置问题纳入社会住房保障体系加以解决,防止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盲目拆迁。拆迁管理部门不仅要积极与规划、房地产开发、土地、计划、民政部门配合,认真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拆迁规划和计划,同时也要摸清拆迁居民家庭生活情况和拆迁房屋状况,有针对性地与当地房地产开发规划、计划及廉租住房计划相衔接,及时为拆迁居民提供不同价格、不同档次类型的房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市场信息,保证拆迁居民得到及时安置。
三、严格规划审批,坚持依法行政
各地城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依法规范规划审批行为。建设项目审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时,要严格依据经批准的城市规划进行,必要时,在审批前应以适当形式公示建设项目有关情况,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拆迁人如有异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重新进行公示,听取有关被拆迁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各地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拆迁程序,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须经依法裁决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强制拆迁。同时,要注意改进工作方法,坚持文明拆迁,慎用强制手段,防止矛盾激化。对不能达成协议且涉及面广的拆迁项目,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性措施,确需强制执行时,必经首先做好预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行。对在拆迁工作中无理取闹的,要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努力化解矛盾。对极少数无理阻挠甚至借拆迁之机串联闹事,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要坚决依法及时处理。
在房屋拆迁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由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各级公安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介入和参与任何形式的非警务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各级公安机关应从稳定大局出发,依法行政,妥善处置,防止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梳理拆迁上访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制定和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从根本上解决我省城镇房屋拆迁中遗留的久拖不决的问题。对拆迁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要抓紧解决,并充实完善相应配套政策,保障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政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切实避免因政策变化使条件相近的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资金额度相差过大,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引发大规模上访现象。
要进一步细化我省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的制定原则和方法。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是房地产评估机构合理确定被拆迁人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因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与实际不符导致拆迁当事人对拆迁补偿价格产生异议并无法达成协议而引起上访,是当前我省拆迁工作的难点和焦点,解决这个问题是拆迁工作的重中之重。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尽快完善我省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制定原则和方法,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指导和监督我省各地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制度的实施。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应就各地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有意压低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保护广大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拆迁评估行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修订城镇房屋拆迁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各地要根据《紧急通知》精神对我省城镇房屋拆迁中住宅兼营业房屋补偿政策进行调整。即产权为住宅,拆迁时已改为经营性用房,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地可依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标准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对因开发企业资金不足,无力完成建设项目,且拆迁补偿资金不能落实,安置用房不到位的问题,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开发企业限期抓紧解决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在限期内仍解决不了的,各地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先行解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然后再根据法律法规和拆迁合同约定,追究开发企业责任。
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相应政策,限期处理。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完善我省拆迁配套政策,彻底解决“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法规滞后问题,为全省城镇集体土地拆迁奠定法律基础。房地产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拆迁计划范围内产权和土地证发放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为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近期,各地政府要根据《紧急通知》精神,针对当前拆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特别是拆迁问题上访较多的地区,要制定相关措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原因造成大量群体性上访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拆迁管理部门要组织抽调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专门力量,会同当地信访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对每个项目、每一批、每一户拆迁上访情况按项目、批次、上访人员登记立案,并认真分析上访原因,研究对策,落实责任人,限时处理。
新闻媒体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人民群众正面宣传我省建设的成果和城镇拆迁工作情况,防止渲染、炒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事物和问题,防止激化矛盾。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各地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派出督查组,对拆迁问题突出、影响社会稳定的地区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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