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2024-07-22

车间生产安全规定(精选8篇)

1.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篇一

1、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2、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3、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4、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5、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6、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7、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8、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9、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10、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11、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12、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13、本规定由生产部制定和检查,报生产总监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2.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篇二

关键词:重整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感,培训

有了安全保障, 车间的生产和工作人员的生命才不会受到威胁, 才能安心积极地工作, 为企业创造更多的效益。因此, 重整车间的安全管理是车间各种管理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它是为了保护生产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目的是为了改善工作环境, 消除危害和保证有序生产。

1 重整车间安全生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重整车间作业相对来说危险系数较高, 工作环境危险, 一般都是在高温高压的条件下工作, 操作程序复杂, 而且原料重整时发生化学反应, 会产生很多对人身体有害的易燃易爆的气体, 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 很容易发生不安全事故。并且对于操作员在各方面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必须掌握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否则操作失误也会是很大的安全隐患。可是在生产过程中, 长期从事生产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总是抱着侥幸心理, 认为只要做到差不多就可以了。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确切地说是, 执行力差, 忽视了制度的落实程度, 很少采用现代的科学仪器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测, 大多时候凭借个人经验进行判断, 最后导致不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存在安全漏洞, 没有把车间实际生产情况与安全制度相融合, 发现问题及时修改和补充, 进一步完善制度;机械设备老化, 运行周期过长, 存在着一定泄露和停机的风险;员工的整体素质不高, 岗前培训和岗位定期培训工作做得不够扎实, 尤其是特殊岗位的操作人员, 导致工作人员责任心差, 安全意识薄弱, 专业技能水平低下, 并且忽视车间制度要求, 没有佩戴和做好安全防护等。

2 重整车间安全生产管理采取的措施和策略

2.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实行安全工作考核

重整车间这种特殊的工作环境, 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小组, 对本车间的所有生产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安全培训, 并制定详细且责任明确的安全生产细则和流程。生产过程中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保证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以每个生产班组为单位, 还要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人员。各个生产小组安排一位负责组织、联系的车间领导, 定期检查各小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并组织全员讨论, 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为车间的行政一把手, 主要负责人是车间的工艺、设备主任和其他管理人员。他们共同落实安全生产条例, 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责任感和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时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对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是实现安全管理最有效的途径, 可结合重整车间的工作实情制定员工安全考核办法。安全工作落实到个人, 岗位责任制, 让安全生产趋向规范、合理和成熟, 使安全和奖金挂钩, 谁出问题谁负责, 从而提高安全意识。

同时车间要关注每一位员工的工作情绪, “严寒酷暑”、雨雪天气、夜间和节假日等特殊时期是最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时间点, 这些时期尤为要做好对员工的安全提示, 了解每一位员工的心理状态, 及时发现问题, 避免员工的疲劳大意、带着情绪工作, 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安全警惕性, 消除不利因素给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 合理安排工作, 也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有效途径。

2.2 提高对突发事件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

重整车间的现场管理非常重要, 它能够对安全生产起到促进作用, 及时解决管理失误, 把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 为企业树立形象。如果出现了新的有关安全问题, 及时制定纠正防范措施, 进行针对性的事故演练, 能够有效预防发生更大的安全事故, 降低车间生产的风险。反复强化演练的过程中还可以发现应急预案中的不完善之处, 然后进行修改细化, 提高预案的预防质量, 还能锻炼生产人员的应急处事能力, 以至于真的出现不测时不会手忙脚乱。同时抓基本建设和改造技术, 使生产工作安全和谐。定时和不定时检查设备工作情况, 及时保养维修, 消除设备的安全隐患和缺陷, 保证机械设备安全生产。提高监测技术和监督手段, 学习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 充分做到预防为主, 确保安全措施有效落实。结合重整车间的实际生产运行, 不断总结反思安全管理制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做到发现了就改进、不断完善和提高的良性循环管理。

2.3 加强工作人员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由于重整车间工作的特殊性, 要经常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召开车间安全工作会议, 积极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逐渐形成一种制度, 并利用各种事故通报、经验分享、观看视频、学习统计企业与本车间历年安全事故事件和利用通讯、媒体等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安全工作, 强调安全生产, 高度重视思想教育;对于新进员工和调换岗位的员工更要进行入厂、车间和岗位安全教育, 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操作, 这是血的教训之宝贵经验;要是从事特殊岗位的员工, 更应该着重进行安全教育。也可以实行培训班的方式进行安全教育, 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技能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争取做到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使员工在实际操作中始终把安全问题放在第一位。同时提高安全生产责任感。每一位员工都是企业的主人, 都有义务为企业生产安全负责。为提高生产安全, 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培训和素质教育。只有员工技术熟练了, 才能避免因操作失误而带来的安全隐患。以立足本职、岗位培训为主, 加强职工的“业务”、“安全”培训, 造就一批技术功底硬、综合素质高的基层班组技术队伍。要加大技术培训的激励, 不但要在物质方面重奖重罚, 而且要在精神方面给予奖励。使员工自觉遵守职业道德, 不段更新专业知识, 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 更好地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3 结语

3.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篇三

关键词:烟草;卷烟企业;生产车间;消防安全;管控。

中图分类号:X9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126-01

一、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常见火灾隐患

我国许多地区和城市有卷烟企业,卷烟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的物资都属于可燃、易燃物资,通常情况下卷烟企业的烟草存储量较大,在卷烟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存在许多火灾隐患,这就使得生产车间消防安全管控的难度增大。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常见的火灾隐患如下:

1.防火管理不当。卷烟企业生产车间防火管理不当,主要是由于烟草行业管理人员的防火意识不足,也许每年也都进行演练,但实效不明显,全员消防意识没有得到普遍提高,员工都以应付事的态度对待,达不到重视的程度。一旦卷烟企业烟草生产、储存的过程中出现疏漏,员工的火灾防范意识又较差,当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

2.卷烟企业生产车间设计不合理。卷烟企业在设计和修建生产车间时虽然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防火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但在后期投入生产后很多设置不合理,比如由于生产需要车间防火门长期封闭、生产设备挡住消防通道、车间的防火距离不足……都会使得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存在火灾隐患。再加上某些区域监控力度的不足,导致生产车间起火不能及时发现,也成为消防隐患之一。

3.电路设计不规范。在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具有大量生产用电和照明用电,众所周知,卷烟生产车间现在已经基本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机器线路、门禁线路、监控线路、照明线路等随着车间的发展也逐渐增多。许多卷烟企业为了省事,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规程设置线路,这就导致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线路不合规范,再加上某些企业生产车间内电器产品的选用不符合安全规范,从而极易造成火灾隐患。

4.外来明火带来火灾隐患。生产车间现在会有很多外来人员施工,进出车间的人员较多,这就使得外来明火进入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可能性较大,如果不加大明火作业的管理,再加上部分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吸烟管理制度不严格,外来明火会使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增大。

5.烟草生产、存储过程中的火灾隐患。根据调查,现在全国的烟草行业中还存在用烟草熏蒸杀虫剂的企业,这些烟草熏蒸杀虫剂大部分都是易燃物品,在使用的过程中如果操作不当,会导致杀虫剂放热、燃烧,容易引发火灾。在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烟草的过程中,加工机械的摩擦,机器故障等也会产生火花。

二、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存在的消防问题

1.消防意识较差。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火灾,会对整个企业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了整个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生产经营。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烟草行业员工消防意识较差,他们在工作的过程中常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火灾的几率较小,车间内的消防器材通常被当做摆设,没有经常进行车间火灾事故演练。

2.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合理。目前我国许多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合理,消防档案的管理不规范,这就导致车间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需求,卷烟企业既没有跟进生产车间的现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对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特点进行充分考虑,这使得烟草消防安全管控和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不适应,极易发生火灾。

3.卷烟企业生产车间自动消防设施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型号有很多,是用于不同的生产车间,不同规模的生产车间应该配置不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许多企业的生产车间在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时候严重缺乏论证,没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很难有效实现前期预警和早期处理,这给现代卷烟企业烟草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三、卷烟企业生产车间消防安全管控措施

1.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控制度。要想有效减少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火灾隐患,卷烟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首先要重视消防工作,应该制定健全的消防安全管控制度,有效减少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火灾的发生。卷烟企业应该定期召开消防安全管控工作会议制度,对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当前的火险形式进行细致合理的分析,总结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形成制度推行。

2.建立合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卷烟企业应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重要生产车间设施专门的吸烟室,在卷烟企业生烟草生产加工的过程中,要实行审批制度,清除周围一切可燃的物质,对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内的电器电线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线路敷设,定期对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电线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换,尽可能的减少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火灾隐患。

3.配置合理的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布局要科学合理,严格按照消防和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设计,卷烟企业生产车间应在格栅等区域设置环形阻燃通道,确保该通道畅通,并选用不燃或者阻燃材料阻隔生产车间的卷烟设备和产品。卷烟企业生产车间还要设置科学合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卷烟企业生产车间高度低于12米时,可以采用烟感探测器,当卷烟企业生产车间高度高于12米时,可以采用红外线远程监控、声光电报警系统,这样能够及时采取救援措施,阻止火势扩大。

总结:长久以来,卷烟企业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控制一直是企业关注的问题,消防安全管控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卷烟企业应该重视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问题,确保烟草保存良好、生产得当、储存安全,对烟草行业管理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有效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烟草管理水平,实现卷烟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强孝玉.安消防设施智能化集成系统在烟草企业安全生产中的应用[J].河南科技,2012(19).

[2]张大祥,烟草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研究[J].商业文化(下半月),2012(11).

[3]何磊.烟草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J].东方企业文化,2013(12).

4.小锯片喷漆车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篇四

必须保证安全第一的原则下认真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进入喷漆车间的人员,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手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2、工作时,配戴防漆口罩、手套、围裙等防护用品,及时清理围裙上余漆。

3、车间内存放的漆桶、稀料桶、废漆桶等容器必须保持密封状态。

4、废漆装入专用“废漆桶”中,盛满后,及时运送至原材料库(漆料专用库)。

5、底部过滤棉2个工作日更换一次,侧面过滤棉4个工作日更换一次,更换时手

法要缓慢,避免过滤棉上废漆料扩散。

6、下班前,清理地面、调漆台、物品架,更换喷漆柜上所有防漆薄膜,同时清理

喷漆工作台及工作台下丝网上的余漆(清理时必须将工作台和丝网移出厂区)。

7、更换过的过滤棉和车间内的垃圾(包括地面垃圾、固体废漆、废布、废薄膜等)

分别装入大、小垃圾袋并封口后放入专用垃圾箱内。厂外清理垃圾人员到厂后,后勤部通知喷漆车间将车间内垃圾运出。

8、每天要检查干粉灭火器的压力是否正常。

9、上机之前必须核查作业票内容与物料、数量是否一致。

10、工作中时刻注意喷漆柜电机运行状况,有异响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立即报设备动力处查看维修。时刻关注本车间电路情况,有无打火或其他异常。

11、喷涂完成的物料必须要与相应的作业票在一起放置,做到票物相符。

12、及时、准确填写“交接班记录表”。

13、发现异常必须及时上报,人为恶意破坏者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

5.生产车间管理规定 篇五

为确保生产车间的正常生产和安全生产,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将融入到绩效考核范畴,目的是为提升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积极性和责任心。

一、员工进入车间须穿戴好工作服卫生帽等,不得带食品、穿拖鞋进入车间,在车间内

禁止抽烟、串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等。

二、员工须服从主管领导的工作安排,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疏忽或拒绝管理人

员的工作安排。

三、当班员工应及时主动整理和清扫作业场地,保持车间和作业场地干净、整洁。

四、当班员工须按工艺流程正常生产,按工艺要求处理好当天和晚班的产品和物料,不

得混放,做好标识,并做好领料登记,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五、每次入料前须提前检查,保证产品量的准确性,确保车间工作物品的干净。检查生

产机器及阀门是否灵活且符合生产要求,检查物料标识是否一致且符合生产要求。

六、员工必须严格按工艺要求、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操作,不得擅自更改产品的生产工艺,并及时对操作流程进行复查,确保万无一失。

七、及时做好生产操作记录,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可查性。

八、对生产好的产品做好标记,放入指定地点摆放整齐,原料的空桶和周转桶必须放到

指定的区域并摆放整齐。

九、经常对车间和生产区进行卫生及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

理不了应及时汇报上级领导。

十、及时关闭不必要的运行设备,减少成本浪费;及时将用过的工具放回原处,保持车

间环境整洁干净。

请各位员工要严格执行每条规定,共同维护车间正常生产和生产安全,违规操作者直接追究当事人责任,所造成的后果由违反操作者承担,与公司无关。

6.生产车间管理规定 篇六

为营造规范、有序、整洁的工作场所,保证生产的正常运作,生产合格的产品,特制定本规定,谨遵守。

一、员工必须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和规定,服从主管、工场长和相关管理人员的管

理、生产安排。

二、上班必须提前15分钟到岗,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搞好环境卫生,清理机台

(生产过程中如需要应及时清洁)。

三、严格按照《更衣室规定》《消毒规定》及《进出车间流程示意图》等制度执行。

四、工作时间不得串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例:玩弄手机,长时间接听电话),不准打瞌睡,不准在未规定的时间外出吸烟(允许午餐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吸烟,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五、认真对待每一件产品,把好质量关,严格按照相关的产品标准生产。具体如下:

1、不准将次品、废品、异物混入成品内;

2、不准将沾有污物,灰尘的产品放入成品内;

3、设备正常运作,必须完成标准产量。不准将合格的产品由于未及时修整而

粉碎;

4、不准将有黑点或异样物质的产品在未剔除前放入回料桶粉碎;

5、认真做好产品标识物(即标签)的填写、粘贴,不准将没有标识物的产品

入库;

6、开关机或调试机器过程中产生的大块挤料应及时处理,不准由于未及时处

理大块挤料(无法粉碎)而造成浪费;

7、不同类别的产品必须严格区分,不准混放;

8、生产的产品应按规定摆放,及时入库,当班人员须将本班生产品入库完毕

后方可下班。

9、不准将工具(刀具、转刀、手套、抹布等)乱摆放、丢失;

10、粉料人员应及时粉碎回料、废边,不准大量积压。按一定比例配比搅拌原

料、回料。不准将未经剔除的黑点、异物(特别是金属)直接粉碎。

11、货物应轻摆轻放,不准抛物、拖移;塑料包装袋不准人为损坏,推车、周转箱等财物不准人为损坏。

12、不准将无关生产的物品带入车间(例:碗、杯)。

13、生产过程中严格检查产品,发现产品异常及时报告主管人员,不准长时间

放任不合格品产出。

14、及时处理回料、废边,回料、废边掉落地面要清洁后及时放入盛装物内。

15、原料洒落地面要及时回收,清洁后再使用。

六、爱护公司财物,不准在设备、墙壁上刻划。生产过程中应注意避免由于搬运碰

撞而造成墙角、门窗、电梯、设备的损坏。不准将标签,胶带随意粘贴。

七、不准将公司物品私自带出车间。

7.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篇七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已经2015年11月2日省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

2015年11月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 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 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 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 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 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体系,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 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 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以下简称安委会) , 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 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下列工作:

(一)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 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三) 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 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 组织、指导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五) 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 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六) 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安排, 向下级人民政府发出警示通报, 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七) 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 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委会的办事机构, 设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 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 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 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 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 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 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 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 进行事故统计;

(六) 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七)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二级单位 (分公司、子公司等) 和省管企业总部 (总公司、集团公司)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三级单位、省管企业二级单位、省属企业 (省管企业除外) 和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 县 (市、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履行下列职责:

(一)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 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 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 发布安全生产信息, 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 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 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 对生产经营单位 (煤矿除外) 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 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 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九) 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 将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

(三) 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四) 粮食管理机构负责粮食流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 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 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三)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管理机构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以及船舶工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四) 煤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监督煤矿事故隐患整改;

(五) 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 指导、监督各类学校 (含幼儿园) 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 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 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 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 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 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 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六)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 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公民普法内容, 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 司法行政戒毒管理机构负责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 监狱管理机构负责监狱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 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三) 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 依法查处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 (洗) 矿的行为;

(二)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包括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 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

(二) 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 (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 对市政公用行业 (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 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六) 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七)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国家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 ;

(三)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 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五) 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 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 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监督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 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 畜牧兽医机构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草原 (场) 防火工作;

(三) 农业机械管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对农业机械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渔业船舶、渔港及渔港水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海洋灾害预警预报, 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 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和其他涉林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 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 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文物) 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 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 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 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 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 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 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

(三) 组织或者参与对国有出资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 督促国有出资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 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 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 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 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 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对企业登记中涉及安全生产登记事项的前置审批文件、证件进行审查;

(二) 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

(三) 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

(二) 对生产领域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 (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 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 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 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 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 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 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 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 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 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 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三十七条民航、铁路、海事、地震、通信管理、邮政管理、能源、煤矿安全监察、黄河河务等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财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完善考核指标体系, 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警示通报, 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 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 不执行事故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 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前款 (一) 、 (二) 、 (三) 项情形的,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 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 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 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 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机构设置上不一致的, 由设区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8.车间生产安全规定 篇八

反对标示者以标示是对转基因食品的歧视、标示的代价极大、知情权应该有边界等理由予以反对;而要求标示者则以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欧洲和日本皆要求标示等理由予以支持。

日前,在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基因农业网主办的“转基因标示与公众知情权”主题沙龙上,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研究所生物学研究中心高级工程师姜韬表示,不能简单地将标示等同于知情权。农业生物技术科学传播平台是由中国生物工程学会、中国植物生理与分子生物学学会、中国作物学会、中国植物保护学会和中国农业生物技术学会共同发起成立的。意在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传播和科学普及。

姜韬说,在妖魔化转基因的谣言反复出现、未被肃清的时候,标示有可能会误导公众。对于理性消费者来讲,标示并无意义。将来哪怕为此专门建立相应的体系,也应秉持“谁检测谁付费”的原则,不能让全体消费者承担标示的成本。

转基因知情权的边界与成本

姜韬表示,知情权存在边界。比如,转基因技术的专利策略就不在知情权的范畴内。此外,社会还要为之付出成本代价。这其中包括经济成本等一系列社会成本。

就经济成本而言,在食物生产链中,生产者必须记录生产的每一步,不仅要回溯到农民的种植阶段,更要追溯到种子提供者。如果要求标示,在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都要区分转基因和非转基因品种,这就凭空增加成本。

据基因农业网报道,一项加拿大的研究表明,标示转基因成分将提高加工食品零售价格至少9%~10%,以及生产商成本的35%~41%。这是因为其中的转基因检测成本巨大,而阴性检测的成本更高(因为要做多项排除)。最终这些成本将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除此之外,还包括检测体系运行的成本。姜韬说,从目前来看,官方机构不具备普遍检测能力,如果重新建立相应网络,则需要人才、仪器等软硬件配合。由于中国不具备生产相应高端生物学仪器的能力,所以中国还需要从欧美国家进口仪器。

今年6月,深圳检验检疫局正式获批筹建“国家植物转基因检测重点实验室(深圳)”。该实验室预计两年内完成建设,建成后将成为华南地区唯一一家专门从事植物转基因检测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为深圳乃至全国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转基因检测提供稳定可靠的技术支持。

姜韬说,目前这一网络并不健全。如果每个城市都建这样一个实验室,费用难以想象——一个实验室就耗资千万元以上,每年的维持费用则是几十万元至近百万元,还需要高级操作人员,而人才也不够用。

姜韬表示,知情权分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前者处理的是,公民跟政府之间的关系,这包括政府审批制度、对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法规、科学研究有无在必要的透明和监督之下进行等,这些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进行保障,跟产品标示与否无关。而经济权利则主要是消费者跟商家之间的关系。标示问题只应该是这一层面的问题。

欧盟日本均陷入标示困境

科学家创造出转基因作物,本意是给社会带来好处,但结果却发生了异化。在转基因的标示问题上,很多国家政府的态度是“零容忍”,采用“包含即须标注”的原则,即只要有任何一个环节加入转基因成分就要标示。

新《食品安全法》有三处涉及转基因食品。一是第六十九条“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二是第一百二十五条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一百五十一条“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做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姜韬认为,《食品安全法》涉及转基因问题,是为了表明立法者出于对舆论的格外重视,因此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将转基因作为特殊情况来对待。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各国获准种植的转基因作物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这在科学界是共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天鸿曾对媒体表示,如果新法要生效,那应该先对什么是“转基因食品”做出一个法律定义,否则该规定的可操作性将打折扣,甚至会出现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问题。

原卫生部曾经出台《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产品(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中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或/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食品”或“以转基因××食品为原料”。但该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2月1日废止。目前只有农业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但这规范的是几种转基因作物,而非其衍生出的数量非常庞大的转基因食品。姜韬对记者解释说,生物是初级的,比如水稻。水稻变成米粉就不算生物,而是食物。

此外,在转基因标示相应的执法部门上,也存在不确定性。姜韬认为,执法部门有可能还是食药监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农业部门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至于操作层面的管理办法,则需要尽快定义什么是转基因食品。

如何定义?官方面临“定量”或“定性”的选择难题。

如果沿袭过去的“零容忍”态度,那就要求“定性”,这意味着万分之一也将等价于百分之百,统统都必须标示。姜韬说,转基因强制标示制度不具经济上的可操作性,哪怕欧盟和日本都没有如此操作,“我建议还是定量,不定量不好执行。”

单就转基因大豆来说,有限的国产大豆供给量与巨大的压榨需求之间的矛盾催生了中国大豆对外的高度依存。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大豆进口总量为7140万吨,进口依存度超过八成,且进口大豆绝大部分为转基因大豆。

这就意味着中国已经无法做到“定性”标示,如果做到,就要付出极高的成本。在转基因问题上素来要求严苛的欧盟、日本、韩国也是选择“定量”标示。需要标示的阈值,欧盟为0.9%以上,日本为5%以上,韩国为3%以上,中国台湾地区则已由5%以上降至3%以上。

那么,为什么这些国家或地区的阈值并不统一呢?

对于所谓的标示阈值,中国水稻研究所生物工程系教授王大元给出过一个测算公式:阈值=转基因成分含量/食品重量。

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中,约有90个会员国有转基因标示法规,都是在转基因食品确认安全、商业化上市之后,才有转基因标示法。王大元称,这说明转基因标示法与“转基因食品是否安全”问题风马牛不相干。而且现有的90个有转基因标示法规的国家,标准也不尽相同。

更关键的是,转基因成分是什么,也同样无法说清楚。就BT转基因抗虫玉米而言,上述公式中的分子究竟代表的是玉米中间产物(淀粉、糖浆),还是BT蛋白含量,或是折算出来的转基因玉米含量?

王大元说,多个国家和地区现有的转基因标示法规已经面临无法按标准执行的困境。

因为未经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和食品的混杂状况非常严重,2011年后,欧盟被迫制定新的进口转基因标示标准(Regulations1829/2003and1830/2003),对欧盟没有批准的转基因作物,只要含量在0.1%以下,也可以进口作为食品和饲料;同时,含转基因成分的饲料可不作标示,而绝大多数的欧盟肉类食品企业都已经开始使用转基因作物为饲料,标示在饲料问题上已经无关紧要。

农作物大量依赖进口的日本显然更加无法回避转基因标示问题。2008年以前,日本进口的食用玉米基本上都是非转基因玉米。此后,日本进口的美国玉米中,大多混有转基因玉米,日本称之为GMO-not-Segregated(转基因成分未区分)。要获得纯的非转基因玉米,代价非常之高。所以日本的标示法规中,除了Non-GMO(非转基因的)和GMO(转基因的)之外,比其他国家又多了一个GMO-not-Segregated标示。新的日本转基因标示法规定对于“GMO-not-Segregated”是否标示是自愿的,也就是说可以不标示。这一规定与日本原来的“超过5%”就要标示的法规相冲突。

王大元称,现在日本是怎样执行标示法规的,还看不清楚。不过,在欧洲和日本,转基因标示法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既然科学依据模糊,那么各国的阈值又如何确定?姜韬表示,这完全是政治家、大企业之间博弈的结果。转基因作物进口国家为严控农产品进口,就选择将阈值定得低一点,这样根据自己国内的需要,就经常有理由退运。

目前距离新《食品安全法》施行越来越近,这也意味着为了保证可操作性,接下来官方将逐步出台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办法,以定义转基因食品、明确执法机构。

“谁检测谁付费”

“挺转”派认为,在市场条件下,鉴于获批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制成的食品已被证明安全,因此没有必要为某个群体(“反转派”)的主观意愿而绑架整个社会,让全社会埋单。清华大学自动化系教授赵南元就表示,考虑到“反转派”的特殊要求,可以标示非转基因食品,供其选择,当然成本也应该由这一群体来承担。而“反转”派则表示只有享有充分知情权,消费者才能够进行自由选择。

姜韬说,哪怕标示非转基因食品,也应该是独立的第三方认证才有效。不能随便标示,更不能生产厂家自己说了算。再退一步,即使标示转基因食品,为体现公正,避免产生误导,标示的同时应该注明“本产品是含转基因产品,本标示与安全无关,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性上是一样的”。但这样一来,原本打算就此向社会暗示“转基因不安全”的“反转”群体恐怕就不同意标示了。

姜韬表示,转基因检测实验室耗资巨大,不应群起设立,可以将这一项业务合并到公安部门的亲子鉴定DNA检测系统或有机检测系统中,按照“谁检测谁付费”的原则,进行检测。

姜韬说,在多数人对转基因缺乏准确认识和共识的背景下,强制标示转基因很有可能掩盖矛盾,将“反转”派所持的论调固定下来。

台湾科普作家林基兴曾表示,人类理性认识转基因食品“至少还需要一代人的时间”。不过,姜韬认为,林的观点很悲观,一代人是20~25年,“这时间太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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