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协议书

2024-10-22

投资人协议书(精选11篇)

1.投资人协议书 篇一

工业化、市场经济和资本输出的国家往往资本流通较为自由, 特别是在外国直接投资 (FDI) 领域。196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资本流动自由化法典》与其他有关支付自由化的规则, 对世界各国的经济开放和合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自由化意味着在规则附录中就各种贸易限制的减少。现今, 自由化已达到相当高的程度, 但FDI在许多部门依旧受限。组合投资, 尤其是金融性质的短期资本流动, 近年来已被一些国家更严格地控制监管。

针对国际投资协定的FDI自由化, 欧洲和北美各自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北美采取的是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模式, 这是深深植根于美国双边投资协定并成功地应用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方法。美国还曾为创制中的投资总协定不遗余力地推介此法。相对于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模式, 欧洲的做法没有先验, 显而易见, 欧盟成员国双边投资协议样本中对FDI的自由态度并非源于欧洲。多边投资协定草创受挫后, 欧盟愈发偏好以自下而上的正向列表的方法来应对FDI。[1]

二、以美国双边投资条约为典例的北美方法

从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入手对FDI在北美的引入进行分析, 应首先着眼于美式双边投资条约。虽然大多数双边投资条约遵照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主持下制定的公约草案的法律标准, 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却是一个例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 就已经将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投资准入和设立。[2]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的美国示范条约对投资定义得极为宽泛, 各类投资, 有形的或无形的, 各种参股, 债券、抵押、权利等, 所有这些都被条约所囊括。该条约第二条明确规定在“设立、收购、扩张”方面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因此, 示范条约在FDI准入上采用的是国民待遇加最惠国待遇的混合模式。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情形, 必须在该条约的附件明确列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导的有关知识产权收购或维护的多边协议中规定的程序, 也不受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限制。[3]示范条约同时明确禁止当地含量要求以及例如技术转让等其他性能要求作为设立、收购、扩张等的条件。类似的要求可适用于且只能作为接受或持续接受一项利益的条件, 即仅能作为领取补贴或奖励的条件。

在某些特定情况, 一家由第三国国民拥有或控制的公司, 可以排除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之外。该条约的义务“适用于当事人的政治区分”, 这样的义务不局限于中央或联邦政府层面, 在较低的级别也同样适用, 以防投资设立方面的国民待遇被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干扰。

示范条约包含了美国的示范附录。美国可对附录中行业采取或维持义务的例外情况以与国民待遇相符。示范附录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附件一和附件二的内容类似, 事实上, 该附录明文引用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凡涉及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108条保留和例外条款的措施, 国民待遇的例外情况即可被援引。在某些行业,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均较为常见, 例如银行、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服务, 航空和海上运输等。”

三、以欧洲双边投资条约为典例的欧洲方法

FDI欧洲准入渠道, 指的是欧盟成员国对来自欧盟以外投资者的引入方法。欧盟成员国与第三国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法律细节方面虽有明显差别, 但结构是大体相似的。这些协议往往采取投资控制或选择性自由化模式。不仅是欧盟成员国, 欧洲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都具有上述特征。

英国采用的投资控制模式规定, 每个缔约方应鼓励和创造有利缔约另一方国民或公司在其领土内投资的条件, 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力, 在权限范围内许可资本进入。该法还规定, 任何缔约方在其领土内给予相对缔约方国民或公司在管理、维护、使用、享有或处置其投资的待遇, 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公司或任何第三国国民和公司的待遇。

相比美国模式的双边投资条约, 英国模式下国民待遇和最惠国条款不涉及“设立、收购、扩张”。在德国、法国、荷兰等国家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可发现类似的措辞。在欧洲双边投资条约范本的最惠国条件通常是有限制的, 关税、经济和货币联盟的成员国的特权与优惠不必适用于第三国。隶属欧洲货币联盟的欧盟成员国实际上不仅仅是最惠国。[4]

就准入而言, 欧盟成员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不承认国民待遇。在引入第三国的FDI上, 欧盟更青睐采取正向列表模式。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动的多边投资协定 (MAI) 谈判失败后, 欧盟这种倾向更为明显。尽管谈判方均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 谈判小组由发达国家组成而较为同质, 有关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仍旧无法顺利进行。[5]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多边投资协定提案的范本, 特别是国民待遇方面, 多边投资协定提案甚至在投资设立领域都采用了负面列表式例外。令人惊讶的是, 这种作为美国双边投资条约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最大特点的自上而下的方法, 却是导致多边投资协定议案失利的缘由。[6]一些国家提出了相当长的例外情形消极列表, 其中不少例外很可能是战术性的, 有些则是出于谨慎的考量。国家之间的否定列表的巨大差距以致他们无法被比较。这种从多边投资协定得到的负面教训是欧盟最终选择自下而上方法的原因之一。

四、结论

尽管FDI自由化是欧洲国家和美国的共同目标, 欧美的实践手段大不相同。各种模式的并存,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倡导下创建FDI多边框架的尝试以失败告终, 都不应被解读为放弃多边贸易规则制定的表征。相反, 这些事实有助于提高对投资多边规则重要性的认识, 也是各国政府尚未找到合适的磋商议程的证明。[7]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性日益增加, 使得目前的法律状况更显差强人意。毫无疑问, 多边投资协议将成为新的双边、区域和多边投资条约的模板。FDI的综合性多边法律框架将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 从而提高FDI的经济效益。

摘要:当前, 全球经济中区域视野下主流贸易协议约束性条款的差异, 彰显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外域投资态度的转变。向外国投资开放国内经济的义务, 积极推动各国经济一体化和自由化, 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起的基于多边投资协定的多边谈判的主要议题。以北美和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 在有关外国直接投资的双边和多边投资协议等国际投资协议中, 采取了迥异的应对手法。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双边投资协议,多边投资协议,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

参考文献

[1]WTO (2002) :WT/WGTI/W121 Concept Paper on Modalitiesof Pre-establishment (Communication from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Its Members)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Geneva.

[2]UNCTAD (1996)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World Devel-opment.United Nations, New York and Geneva, pp.526, 538.

[3]Kantor, M. (2004) :The New Draft Model U.S.BIT:Noteworthy Development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Vol.21, No.4, KluwerLaw International, pp.383–396.

[4]Dunning, J.H. (2001) :Governments, Global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Business.Oxford University Press, p.437.

[5]Gugler, P. (2006) :Towards a Coherent Multilateral Framework onFDI.AIB Insight, Spring 2006.

[6]Muchlinski, P. (2000) :The Rise and Fall of the 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Where NowThe International Lawyer, No.34, p.1037.

2.投资人协议书 篇二

资料显示,谷神星是我国专业从事工控信息安全的厂商,拥有数项工控信息安全软件著作权,形成了产品+服务的行业解决方案,现已面向石油石化行业提供了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近几年世界各地针对工业领域的网络攻击愈加频繁,给各国造成巨大损失;我国的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行业产值巨大,但安全防护能力极低,急需加强工控防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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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公司还发布公告称,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拟就合作推进智慧教育产业示范园区建设达成合作;公司旗下敏特教育被纳入“教育云规模化应用示范”项目。

3.投资人合作协议 篇三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双方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投资人的投资方式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以乙方注册成立的 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投资主体。

2、甲方投入总计投入每次投入万无。

3、乙方以运营管理公司劳动方式获得股份和年终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但享有年终分红和重大经营决策权力。

二、双方义务和权力

1、公司成立注册后,由乙方经营管理,日常工作除重大决策(如大额以及高风险投资)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经营活动。

2、甲方享有对乙方帐目盘点和核查权力,并对乙方产生约束监督权力。

3、重大经营决策时必须有甲乙双方以及所有股东法人参与时才可进行决策,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进行决断,否则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事件产生的民事责任。

4、公司重大财产购置如(汽车、房产、、、)需经过甲乙双方同意方可进行购置。

5、除公司主营业务外投资如(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基金、贵金属投资产品、或跟公司主营业务没有直接联系业务)未经过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公司名义投资购买。

6、甲方有责任和义务通过自身人脉关系和企业平台为乙方提供客户资源和创造更好的销售条件。

7、乙方有义务和责任向甲乙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股权的转让和保护协议

1、甲乙双方向甲乙双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甲乙双方和其它持股股东全部同意。

2、甲乙双方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所持股份股权时,应当通知其他持股股东或投资人。

3、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转让手中股份股权时,协议甲乙合作双方在相等的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力。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通过追加投资增加股份股权持股比例和权益。

5、乙方通过经营活动为公司创造较高利润和较大商业价值时,有权享有增加更多的股份股权持股比例。

6、股份股权出卖转让后,甲乙双方通过手中股份股权比例取得财产。

7、在未经甲乙双方许可下不得接收甲乙双方以外的投资及其它有损股东权益的投资。

8、有限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年内,甲乙双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资额。

9、公司成立后,甲乙任何一方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手中股份股权承担经营亏损,承担与股份股权所持比例相对应的亏损数额。

2、公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孳生物和购置财产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经营活动产生净利润甲乙双方按照手中持股比例获得财产。

4、甲乙双方按持股比例共同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及其它可能产生的经营费用。

5、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甲乙双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

五、其它权利和义务

1、乙方做为公司直接经营管理者,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挪用公司资金资产做为个人用用途,否则甲方保有追究乙方经济损失赔偿和民事责任。

2、乙方在执行经营活动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甲方或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执行共同投资人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净收益归全体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甲方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经营活动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5、下列事务必须经甲乙双方和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3)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撤销投资,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在甲方和共同投资人没有决定更换经营事务执行人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退出经营活动,如违背本协议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方双方必须严格执照本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力和义务,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民事责任由违约方自行承担。

七、其它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和约束能力。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方双方和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4.投资协议书 篇四

甲方:安徽省宿州市政府

乙方:创奇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谐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良好意愿,根椐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在安徽省宿州市的原厂退城入园、另建新厂及相关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开发,成立新的有限公司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指导原则:支持乙方在宿州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二、项目名称:成立新有限公司、建设新服饰加工厂及商住小区。

三、项目投资规模及投资进度

乙方工业投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办公楼、厂房、设备及宿舍等。预计年销售收入约1.2亿元人民币,年税收约350-500万元人民币,年创汇500万美元左右。计划实施:项目总投资约2亿元人民币,一期投资约1.2亿元人民币,二期投资约8000万元人民币。自取得项目用地及规划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动工建设,一期建设周期一年六个月,总建设周期三年六个月。

乙方在安微省宿州市投资的商住项目,自取得项目用地之日起,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期限开发完成。

四、项目用地及选址

1服装工业用地项目: 乙方服装工业用地项目用地净约120亩。拟选址为埇桥区循环工业园内,具体位置双方协商界定。主要用于建设办公楼、厂房及职工宿舍,容积率按土地出让要求。

2、商住项目用地项目

(1)协议拟出让的商住用地一期位于东西向为原创奇世家服饰 1

有限公司厂区往西至灵磬路约400米,南北向为规划中北外环路往北200米,出让土地容积率不低于2.5,根据2011年3月份宿州规划局所规定的商住用地的性质类别(现为六类商住用地)为基准地价, 按基准地价为甲方给乙方的地价。

(2)在乙方的工厂投资及生产规模达到预定目标后,甲方同意乙方开发二期商住小区,用地不低于220亩,容积率不低于2.5,六类商住用地为基准地价, 按基准地价为甲方给乙方的地价,位置选址为和乙方开发的一期商住小区相连接。

五、投资方式及规划建设

1、由乙方在宿州市投资注册新的有限公司,负责创奇世家服怖有限公司退城进园及商住项目的规划、投资、建设。

2、乙方新建的工业项目及商住项目要符合甲方的城市总体规划,商住项目的规划投计方案须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六、优惠政策

1、乙方的工业项目及商住项目按<<宿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条例>>以及其它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2、乙方的工业项目按照埇桥区退城入园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3、乙方的商住项目按照以商住地产优惠配套扶持乙方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

4、乙方的商住项目摘牌时如超过双方确定的基准地价,超过部分甲方应返还给乙方指定新成立的有限公司,支持乙方工业发展。

七、其它

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积极开展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各项目的合同洽谈、完善和签订工作。

2、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3、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地方相关法律为依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商定并在补充合同中订明。

4、本协议书于2011年月日在安徽省宿州市签订。

5、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6、本协议书甲乙双方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宿州市人民政府乙方:创奇世家服饰有限公司谐进(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人

签署:签署:

5.投资协议书 篇五

投资人:聂**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投资人:店名

法定负责人:李**住址:身份证号码:

“店名”于2006年月日开店,为“对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合作协议条款(包括双方共识)如下:

1,组建饮食店;“”决定在 广东 省 中山 市 东升 镇成立。2,投资方式:本店投资总金额为万元(详细见附件),资金采取净现金注册方式,其中聂晓辉投资额为8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李惠娟投资额为()万元占总投资额的%。本店由店主李惠娟负责经营管理。3,分红方式:本店视经营情况,暂定投资成本收回期限为年(从年月___ 日开始至年月日)分季收回。在经营期间店主李惠娟每季度需交一份“店名”的季度报表给聂晓辉参阅,报表内容至少包括:销售明细表、费用明细表、利润表,若对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质疑的,有权查阅帐簿。在成本收回期期间产生利润,经双方确认无误可对净利润按季度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如下:

注:如在经营期间聂晓辉未能按协议规定的期限收回投资成本,聂晓辉有权 收回全部投资额。

本协议一式两份,需经双方签名盖章确定,自设立之日起生效。

6.投资人协议书 篇六

作为一种投融资机制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在国内被翻译为“对赌协议”主要是在已有的企业投融资协议中,标的物调整幅度大、杠杆倍数高,合同主体获利或受损巨大,而被形容具有博彩性质加之涉及合同双方或多方故抱得“对赌协议”大名,但其直译意思是“估值调整机制”却更能体现其本质含义。根据学者对美国1987到1999年间14家投资公司对119家公司213份的投资合同分析研究,将常用的涉及投资协议的条款分为六大类:财务绩效、非财务绩效、分红回购、企业行为、证券发行和创始人去留。故对此可以看出,估值调整机制作为一种投融资安排早就被认可和接收并被广泛地应用在企业的投融资领域。在我国的经济领域由于对外投资和私人投资的开放,估值调整机制在企业投融资领域不断地出现。鉴于我国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等政策因素的缺失、不完备,调整对象不明确,导致估值调整机制即对赌协议一直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于计量和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的财务报告信息就难免要受到影响。本文试图从投资和融资双方来讨论对赌协议对会计实物处理的影响,从实质性上把握对赌协议的会计处理,提升财务信息质量。

1 对赌协议分类

根据对赌协议调整双方或多方的合同标的不同,可以将对赌协议分为财务绩效指标和非财务绩效指标。

按照对赌协议调整合同主体的不同,分为单向对赌协议和双向对赌协议。

另外按照对赌协议调整范围,还可以分为经营管理类与非经营管理类。

根据对赌协议的分类我们能够清晰地分辨会计处理所要反映的客体内容,能够将经济事项转化为会计语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协议都是单一、单项、程序化的反映,根据对赌协议条款的分析,我发现投融资双方对协议调整的面向存在多任务、多范围、多主体、多期间,是较复杂的经济活动。根据我国的筹资渠道和筹资顺序选择等现状,附带对赌协议的投融资活动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

2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会计处理问题及对策

2.1 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必须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2014)版,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所以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法律性质分析。第一是何种法律性质的合同。需要判断该协议是否属于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即该合同是不是会计计量主体的内容,是否需要用会计技术来衡量、记录和反映。第二个层面就是判断该协议属于什么性质的交易,适用何种会计处理标准进行计量和反映。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对正确认识会计处理非常重要。例如:企业签订一个社会环保责任承诺,这个就不是会计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企业出台一个建设企业文化的管理文件也是不属于会计主体所需要记录和反映的,但是企业如果签署一份投资协议或者销售协议,这时就需要对投资或交易内容进行记录和反映。在经济活动中,对赌协议一般不会出现在主合同中,而是作为补充协议或补充条款而存在。对赌协议是否需要会计主体记录和反映?由于高级法院对甘肃世恒投资案件的判决,导致目前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是根据会计记录与反映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对法律已经禁止的活动不能给予反映。另一种观念是作为记录会计主体经济事项的工具,应该客观展现经济活动的本质,而且必须对会计主体经济事项予以记录并反映。

为此有必要就甘肃世恒案做简要介绍。2007年11月1目前,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世恒公司前身)、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陆波(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务均为总经理)共同签订《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书》。《增资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众星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迪亚公司占投资的100[91]%。各方同意海富公司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众星公司进行增资,占众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3.85%,迪亚公司占96.15%。《增资协议书》第七条第二项“业绩目标约定:众星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如果众星公司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众星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众星公司未能履行补偿义务,海富公司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第七条第四项股权回购约定:如果至2010年10月20日,由于众星公司的原因造成无法完成上市,则海富公司有权在任一时刻要求迪亚公司回购届时海富公司持有之众星公司的全部股权,迪亚公司应自收到海富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80日内按以下约定回购金额向海富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超过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所持众星公司股份对应的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若自2008年1月1日起,众星公司的净资产年化收益率低于10%,则迪亚公司回购金额为(海富公司的原始投资金额一补偿金额)x(1+10%X投资天数/360)。2009年12月海富公司因世恒公司不履行补偿义务上诉至法院,历经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甘肃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终审,于2012年11月7日判决如下:

①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②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有效,需要承担担保赔偿责任。

从判决内容看,投资公司与被投资公司签署合同无效,而与被投资公司股东签署的合同有效。这样一来投资公司和融资公司虽然有投融资关系,但是因为对赌协议而归于无效。这就导致了目前实物界对该投资不予以记录和反映的主要原因。

以上是从法院判例的角度看,当然实物界虽然很少会在法院判决后再进行处理,其实际上政府对赌协议还是保持谨慎态度。例如企业在进行新三板上市时需要对赌协议进行清理,规避不能上市风险。这也是相关投资主体不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本人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投资协议无效但还是需要对该投资进行记录和反映。理由如下:

①我国属于大陆法系非判例国家法律,法院并不因为最高法的判例而进行全国统一的裁判,并且针对个案适用的情形也不完全一致。

②因存在自由契约前提下的投融资需求,投融资双方会为了规避法律判决的因素搭建复杂架构来实现该行为。从经济活动本质来说依然是投融资关系,依然是投融资双方而不涉及其他主体。就算按照最高院的判决来看,还是涉及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的对赌协议的确认,就投资方来说还是存在对赌协议会计处理的问题。那作为三板的上市公司更是将对赌协议通过处理带入公开市场,只是变换了模式。

③尽管最高法的判决不能改变,但是作为理论的探讨和尝试不能因为判例因噎废食而停止辨析、争鸣。法律人士也从相关角度出发对该判决提出诸多批评建议。例如,如何理解和运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包含是否是对对赌效协议的唯一处理方式?是否是对契约自由的破坏,为符合法律的规定而判定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是否真正达到保护融资方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本案例中根据赔偿协议计算的经济利益逆流出融资公司还小于法院判决的返还原物的金额?考虑到保护融资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否考虑到需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2.2 投资主体的分类确定

从前述分析中可以看出,作为包含对协议的投融资活动从司法实践上可以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的。从会计实质角度看投融资协议是否符合会计确认原则呢?根据确认的原则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的前提原则下,将某一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列入某一主体财务报表的过程。某一项目是否确认为财务报表项目,也即是否符合财务报表某一要素的定义,是否具有可计量性、相关性、可靠性。投融资合同作为会计要素已经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长期股权投资、金融工具确认及计量、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其有明确的界定标准,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

投资方角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22号准则)”。根据该条款从投资方角度看可以归纳为以下情况:

①第2号准则中并没有给出明确判断“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及类似主体(以下简称风投)”的标准,同样也没有在准则中说明为何要将风险投资机构等做除外处理。另外在公司法律层面也没有关于风险投资的具体规定。

②第2号准则也没有考虑到如果非风投机构纳入合并报告的投资也是按照风险机构的模式操作,也没有给出一个判断的标准和依据。纵观第2号准则在初始计量方面通过主体身份判断的方式来决定适用何种会计准则,但是准则中却没有就主体身份的判断给予明确的识别标准和适用的识别条件。

本人认为在投入方初始投资成本方面应该视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计量,根据是否纳入合并会计报表选择适用第22号准则。原因为:

①根据投资主体的性质。投资主体身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法人、非法人,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有限公司、有股份制公司和非股份制公司。这些标准无法适用风投与非风投的判断。

②根据投资的目的来划分。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确定未来资源的流入,其时间、方式、手段有区别,但都是为了控制被投资企业来获得收益。

③根据投资的接收风险程度来划分。资本对风险的接受程度与投资机构无关,与投资的对象有关即被投资方有关。况且投资风险是必然存在的,程度的比较对象是谁?是非风投机构本身,还是风投机构?

④从第2号准则适用来看,因主体不同所带来的相同经济业务初始成本计量不同,带来初始成本管理的问题。

3 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初始投资成本按照第22号准则确认需要分析该项投资属于金融工具还是衍生工具或者是混合金融工具。从投资合同看,包含对赌协议的条款通常是以附加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形式出现,作为估值调整约定不会直接出现在主合同中,估值调整只是对风险的管控处理,不是投资的主要目的。其调整的估值还是针对主投资合同执行后约定事由发生,对期初整体投资估值的调整;并非独立主合同,而就约定事由进行估值调整。对赌协议根据第22号准则第20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为此我们应该据此判断,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混合金融工具。

融资方角度:从融资角度而言,通过投资协议让渡部分管理权限、股权等获得投资款项。作为融资企业而言,该资金是确认为负债还是权益?根据笔者的判断,应该根据情况加以判断。如纳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37号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该笔交易应该确认为股权投资既权益,适用第2号会计准则。融资方未列入投资方的合并财务报告中,关于投资款项的列报应该区别对待既什么情况下确认为权益工具,什么情况下确认为金融负债。根据第37号准则第十四条“企业应对发行的非衍生工具进行评估,以确定所发行的工具是否为复合金融工具。企业所发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对于复合金融工具,发行方应于初始确认时将各组成部分分别分类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企业发行的一项非衍生工具同时包含金融负债成分和权益工具成分的,应于初始计量时先确定金融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权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再从复合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中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作为权益工具成分的价值。”为此我们应该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进行分析。根据该条的要求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所有的投资合同都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或权益。

②投资合同的附属对赌协议条款也需要区分为金融负债、资产或者权益。从中我们可以判断不论是对赌协议如何约定,主合同必须确认为上述三类,与对赌协议无必然关联,至少是在做初始确认之时。

我们现在对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融资合同进行大致分类,主要分类的标准还是偏重于对赌协议的调整内容。因为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对赌协议调整部分表现出衍生工具的性质。

第一种:股权对赌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股权投资机构。反之,则将由股权投资机构无偿或者象征性的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公司在20××年必须完成上市,如若不能,投资方就会获得更多的股权;如若实现,则可以从投资方那里获得股权。笔者认为就××公司而言,该补充协议可以看成是整个投资合同的一部分,即不管上市与否,都会触发估值调整协议。股权的调整对××公司来说不产生影响,毕竟只是股权转让而已。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股权转让与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为负债;若是单向调解发生的可能收益则无须反映。

第二种:非股权经济收益调整型

当目标公司未能实现对赌协议规定的业绩标准时,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等价物等对投资者进行补偿;若达成业绩,则投资人需再对目标公司进行现金等价物补偿。作为投资方来说,对包含该对赌协议的投资合同需要确认为资产,计入长期股权投资;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应该将可能出现的现金等价物补偿确认为负债。

通过上述的分析,笔者认为在进行包含对赌协议的投资成本确认时应该积极的予以反映,该反映必须遵守资本的所有权属性,并且在初始计量时对可能发生的调整估值从谨慎性原则出发给予反映。

参考文献

[1]潘林.“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J].2014(2).

[2]李宗录.“股份回购请求权”权利属性的定位[J].广西社会科学,2007(4).

[3]李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投资企业中的应用[J].涉外税务,2008,06:66-69.

[4]晏文隽.郭菊娥风险投资中金融工具选择的边界条件与应用策略[J].当代经济科学,2015(3).

[5]周明春.袁延松同一控制下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相关问题研究[J].会计研究,2010(4).

[6]张明霞.陈金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问题研究[N].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2010(1).

[7]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1,03:19-26+94.

7.投资人协议书 篇七

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仲量联行与汇邦投资将共享双方的资源和优势,开发澳大利亚住宅市场,完成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整合,不断探索和开发适合于中国高凈值人群投资需求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成为中国买家在澳大利亚置业的首选服务商之一。

仲量联行国际住宅部作为最专业的海外投资置业高端服务团队之一,为中国的投资者提供海外物业咨询、投资财务分析、房产购置、租赁、管理,以及出售等全方位服务。凭借其覆盖全球的销售网络、资深的专业团队,以及超过25年的国际物业市场经验,仲量联行国际住宅部已经成为国际住宅投资市场的领军者。过去三年中,共销售4300套物业,交易总额达到40亿美元。

8.投资协议书 篇八

乙方:

丙方:

经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祝勉(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丙方)协商,同意乙方以人民币_____万元入股甲方,期限壹年。

入股后乙方不参与甲方的经营管理,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甲方股东不作变更,甲方不论盈亏,均按固定回报率,即参股本金的年___%给乙方分配红利,每半年分配一次。付息日甲方直接存入乙方的账户(户名: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

投资期满后,乙方如需转让或收回投资入股本金,应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在乙方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回收本协议和收款收据并无条件收购或退还乙方投资入股的股本金。乙方如需继续投资入股,双方另行协商,重新签订协议。

甲方可根据经营情况或其他原因,要求乙方提前退出投资,但需提前30日告知乙方,并在告知后的30日内退还乙方投资入股的本金和应得(按时间天数计算)的红利。丙方作为本协议的保证方,在甲方未履行本协议是负有连带责任保证。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及乙方将款项支付甲方之日生效。

甲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丙方:(公章)

代表人:

联系电话:

9.借款投资协议协议书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投资乙方项目一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投资总额为元,(人民币)。

第二条投资期限:

第三条划款日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投资款投入乙方账户。

第四条投资期内乙方将公司所有资产等一切权利抵押给甲方,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收入各项费用(费用按照投资总额的比例收取)。

第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10.投资人协议书 篇十

本届云博会以“智慧创造未来”为主题,全方位展示国内外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4G应用、两化融合最新产品及技术服务,借此加强国内外物联网和云计算领域企业、专家的交流与合作,展示国内外物联网和云计算发展的最新成果和示范应用,促进物联网和云计算领域的深度合作。(陈猛)

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 20余场专业论坛推动行业创新

11月6-8日,第二届中国国际老龄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老博会”)在广州保利世贸博览馆举办,本届展会规模达18000平方米,汇聚知名参展企业200家,专业买家逾30000人次,展品包括便携式心电仪、老年人定位手表、3D旋转脉冲磁疗仪、微信智能锁等产品。

展会同期举办“发展中的老龄产业——突破与创新”2015中国国际老龄产业高峰论坛。三天之内,20余场主论坛加分论坛,紧扣养老金融、设计规划、机构运营、医养结合、康复辅具、老年医学等板块,邀请50余位业内领袖与专家分享交流;诸多知名品牌还将携大批养老项目出席项目对接会与采购洽谈大会,发布最新养老战略、对接采购需求。(李红)

首届广东智博会展“工业4.0”魅力

11月18日,首届广东国际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博览会(以下简称“智博会”)在东莞广东现代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现场同时举行2015年广东省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活动启动仪式。

本届“智博会”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包括机械人及自动化专区、工程塑料区、刀具馆、3D打印、韩国工具馆、香港塑胶机械协会展区、台湾馆、台湾区模具公会展区、香港五金商业总会展区等专题展区。采购商、观展人数达10万人。“智博会”为期4天,展会期间还举办了中国制造2025暨德国工业4.0发展论坛、广东科技成果与产业对接活动、广东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功发布会、中国智能制造院士东莞行、中国(东莞)云计算高峰论坛等12项活动。(李红)

第21届哈尔滨种业博览会977家企业参展

11月6-8日,为期三天的第21届哈尔滨种业博览会(以下简称“种博会”)圆满落幕。本届博览会三天共接待近12万人次,交易额突破20亿元,共有977家企业参展,囊括了来自美国、德国、荷兰、瑞士等20余个国家的世界顶级种企,人气火爆,规模又一次创历史新高。

作为业内品牌展会,展品荟萃大田种子、蔬菜种子、花卉种子、苗木、农药、肥料、温室大棚设备等行业新品新科技,品种数量与性能水平兼具,为现场的采购商、农民合作社及种植大户带来了丰厚资源。将有更多新一季引领国内前沿的种业产品,伴随着各大买家的步伐,从哈尔滨种业博览会走向全国,甚至世界各地。(陈猛)

成都工博会 工业机器人及特色产业展团成最大亮点

11月26-28日,2015年中国(成都)国际现代工业技术博览会(以下简称“工博会”)在成都世纪城新国际会展中心举行。据悉,本届成都工博会在工业机器人方面都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参展企业包括安川电机、那智不二越、欧铠等境内外著名的机器人及自动化企业悉数参展,构成了一道亮丽的“工业机器人”风景线。

11.投资人看商业模式 篇十一

扩张才能赢得机会

“我强烈建议扩张, 因为只有扩张你才会占领市场, 打败竞争对手。”汉能投资集团的董事总经理余志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尽管现在经济出现低迷的情况, 但是如果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预算没有任何问题的时候, 那么我会建议它现在去扩张, 因为这个时候打败竞争对手瓜分市场的成本非常低, 你雇人的成本也很低, 要知道等到行情好的时候, 雇人是非常难的, 因为最差的公司也容易活下去。所以在危机中要看到机会。”

余治华认为, 企业正在面临绝好的并购机会, 这也是最快和最有效的扩张模式。“经济下行的周期中, 中国很多企业在遇到困难的时候首先考虑将自己的非主营业务出售。然后他会拿这些钱再去买与自己主营业务相关的弱势企业”。

“目前我们接了很多这样的案子。从一个投资人的角度, 我会非常积极地促成企业现阶段的并购机会的, 如果有的企业投的公司, 只是在资金、技术遭遇门槛, 而在管理、在品牌等各个方面非常优秀, 我觉得还是积极鼓励他们去并购其他的公司。”余治华表示, “对那些被并购的企业, 它可能很难在短期融到钱, 如果它的技术、市场、品牌各个方面也不是领先公司, 那么可能情况就比较糟糕了”。

凯鹏华盈创投基金总裁合伙人

对人的投资重于模式

汝林琪已经是中国风险投资行业公认集美丽与才干于一身的女性投资家, 她个性谦和而不张扬, 有主见又善于倾听, 说话温文尔雅, 很有条理性和说服力。但她把自己的成绩归于“幸运”:“因为我能在自己热爱的事业中做事。”

据了解, 汝林琪所在的凯鹏华盈中国基金成立以来已投资15个项目, 主要关注互联网、新媒体、绿色科技、消费品及健康医疗等领域。2008年3月, 汝林琪向北京汇众益智科技有限公司投资1000万美元, 打造国内最大的动漫学院。

“与商业模式比较, 我更注重对人的投资。因为商业模式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一招鲜, 吃遍天’, 但是如果有一个好的团队是可以不断根据环境的变化来调整整个企业状态的。”汝林琪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在最近的一两年里, 我们第一次碰到涉及诚信方面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如果一个CEO有诚信问题, 我们希望把他撤职。总之, 投资应该重在投人, 而不是首先考虑它的商业模式。”

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人及执行合伙人

续写风险投资神话

风险投资这个职业像是为沈南鹏量身定做的。8年的华尔街投资银行生涯让他懂得如何从市场规模、商业模式的宏观角度看企业, 6年的创业生涯则教会了他真正的微观企业运作。携程、如家的成功让创业者沈南鹏一举成名, 而在投资界, 他同样是一根标杆, 分众、易居、好耶网络都是他作为个人投资者的典范之作。与钟情高科技的美国红杉资本不同, 他相信13亿人的消费升级将铸就中国投资最大的神话。

当金融危机袭来的时候, 香港新股市场已经提早进入了“冰河期”。然而, 在2008年10月22日, 人和商业在港交所挂牌打破了市场一度看空地产股的沉重气氛, 人和商业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正是红杉资本中国基金创始及合伙人沈南鹏。

在所有风险投资都在躲避那些成熟的产业的时候, 沈南鹏却成了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人和商业是红杉资本第一个房地产项目, 应该很少看到风险投资机构关注房地产行业, 但是我们被人和商业的模式吸引了。”沈南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之所以看好该项目, 主要是因为人和商业的商业模式具有革命性的创新。”

原来人和商业发展的地下商城实际上是可做商业用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根据目前国内法律及规例, 开发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做商业用途没有被分类为房地产开发, 因此不受诸多适用于中国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税收及政策的限制, 无须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增值税。显然, 将位于城市黄金地段的人防工程开发作为商业用途, 比传统的房地产开发业务更具成本优势, 投资回报率更高。

GGV (纪源资本) 合伙人

商业模式需要不断打磨

“我们必须承认一个产业, 特别是一个革命性产业它的出现绝对不是说一朝一夕的事情, 它总归是有一个逐步摸索和成长的过程, 商业模式是不断地摸索出来的。”GGV (纪源资本) 合伙人孙文海在接受《中国商贸》记者采访时表示。

来自美国硅谷的风险投资基金——GGV, 目前管理三支基金。但是, 因为美国市场的低迷使得他们将大量的资金投入中国。据了解, GGV总基金规模在10亿美金以上, 其最新的一支基金是2007年初成立的, 到现在为止是6亿美金的规模。

孙文海认为, 一个企业不应该急于催生出一个商业模式, 这属于拔苗助长。“我们在选择一个企业的时候不是先看其商业模式的优劣, 因为这些是可以后天培养的, 只要不断地摸索一定能找到一个好的商业模式”。

百度就是很典型的一个例子, 孙文海告诉记者, “在最初投资百度的时候它并不是现在这种商业模式, 那个时候百度的商业模式是给新浪、网易等提供自己的技术服务, 百度甚至没有自己的网站, 它只是一个技术提供商。它的收入就是每年向它的客户收取服务费, 当时这种商业模式会遇到一个很大的瓶颈, 服务费决定了百度的‘天花板’。但是, 经过了不断的摸索, 百度现在的商业模式可以说是很棒的。”

“因此, 风险投资完全可以借助自己的资源和网络帮助所投资的企业寻找好的商业模式, 而不是为了它的商业模式而投入。”孙文海表示, “可以说, 只要你有了好的产品和服务, 好的应用, 有了很好的黏性, 有了很好的用户体验, 那你不用担心今后会不会成为一个挣钱的公司。”

商业模式要有竞争门槛

“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 我们首先会考察它的团队, 在这个基础上考虑行业的市场潜力。”汇丰直接投资 (亚洲) 有限公司董事兼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梁英杰表示, “衡量一个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迎合我们的口味,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看商业模式的门槛, 如果大家都可以效仿, 那我们做项目的压力也会很大。”

梁英杰举了德信无线的例子:“这家公司已经在美国上市。当时我们投资以前也看过他们的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也有不错的管理团队, 但德信无线的手机设计成本要比他的竞争对手低很多, 而且德信在把产品卖给海外客户时已把‘第一桶金’赚了, 往后同类产品卖到国内的都是利润, 我们当时就很看好他们的商业模式。至于管理企业, 不同公司有不同文化和不同方法, 比如Google会让员工带狗上班, 但有些企业则不让员工在工作时上网, 这都并不表明他们谁做得对谁就不对。管理很主观, 商业模式相对来说更重要一些。”

“我们不能小觑民营企业的实力。”梁英杰表示, “在政府开始鼓励和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时候, 我们就开始注意一些民营企业了, 我发现国内的民营企业比海外公司更具备竞争力。相信在今后会有更多的民营企业以其独特的商业模式领先国际市场。”

招商和腾创投主管合伙人

注重收益的“乘积”效应

“2008年的金融风暴, 让所有的LP开始紧张了。原来他们看好要投资的领域, 现在有些可能不一定会兑现。不过像我们做早期投资的, 并没有受太大的影响。”招商和腾创投主管合伙人李雪刚在接受《中国商贸》记者采访时表示:“在这个非常时期, 我们尤其会注重企业的商业模式。”

据了解, 招商和腾创投在境外设立的一个基金, 主要投资在技术相关的领域, 包括TMT的行业, 该机构更多地关注一些早中期的投资项目。

“以投资软件业为例, 在中国纯粹卖软件很难, 企业很难做大。”李雪刚认为, 如果能将一些服务和软件的应用结合起来, 软件的价值就会被提升。比如网络游戏, 网络游戏的开发嵌入大量的软件工作, 结合之后软件的价值被迅速提升, 因为能够把展现的产品或服务, 通过互联网扩大到很大的消费群体。再比如, 通过借助互联网把教育的培训, 甚至英语学习的培训, 把一些教材能够通过应用软件做成互联网的版, 这是有投资价值的。

看一种产品本身的市场前景有多大, 应该看它是以什么样的模式进入这个市场。“过去我们也关注到, 有些企业产品做出来之后, 本来市场是不错的, 但是由于行销模式的问题导致卖掉一个产品就少一个客户, 不能拥有永远的客户, 这样是很可怕的。因此, 我们需要通过一种和顾客互动的模式, 让我们的收益来源更大。

富鑫国际合伙人

演绎预见与选择的智慧

作为一个投资人, 富鑫国际合伙人刘坤灵向众人展示了其敏锐的“嗅觉”。“我们向来比较谨慎对珠三角地区的投资, 那边企业的经营模式基本上都是出口为导向的加工制造业。在20年前, 这里就是以低端制造业为主的产业模式, 当政策出现任何改变的时候, 这个地方的企业就可能要出问题了。”刘坤灵向记者解释, 20年前是低端制造为主, 现在仍然是个世界加工厂, 所以注定了金融危机爆发一定会燃及这个地区的企业。

不过, 刘坤灵并没有否定在经济下行周期依然存在很大的投资机会。“从内需来看, 中国还是非常有机会的。因为, 我们看到国内的需求是很大的, 而且在这个大的发展空间里本土品牌还没有真正地建立。可以预见中国未来必将成为非常大的经济大国。”

中国的内需远未达到一个饱和的状态, 所以很多的投资机构开始对消费品类行业进行选择。刘坤灵认为, 即便是选择消费行业, 也要遵循一些原则, 否则会走很多弯路。“我们说的消费就是人们的吃穿住行及娱乐, 试想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 人们最先省掉的是娱乐。而对于其他四类我们可以细分为必需品、非必需品、奢侈品, 这时候你会发现在经济不景气的时候, 人们更多会放弃那些非必需品。而必需品和奢侈品几乎没有太大的影响。这些判断决定了投资人会从另一种角度做出选择。”

永威投资北京代表处总经理

“me too”不是一件坏事

从一个风险投资人的角度看, 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相比具有哪些特殊性呢?永威投资北京代表处总经理谢忠高表示:“中国许多产业‘me too’ (跟风) 现象太多, 如分众传媒成功后, 无数个‘分众传媒’出现:聚众传媒、分时传媒……不过, 重要的是它们都是成功的。”

当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出现的时候, 会引来很多的效仿者, 在很多风险投资人眼里这是一个比较可怕的现象。因为, 模式的复制可能加剧行业内的竞争, 以至于让投资人之前的心血白白浪费。不过, 在谢忠高眼里, “me too”不是一件可怕的事。

“如果中国没有的话可以抄国外的, 而中国有的我们选择抄最好的, 如果能够抄我们为什么不去抄?”谢忠高表示, “想想中国开始有联想的时候, 我们认为它做得不够好, 所以我们买IBM的, 而联想收购IBM业务后, 联想出的电脑越来越好。其实在当时有很多人看这个案例, 但是他们没有人敢投, 最后就是敢投的人赚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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