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管理制度(精选8篇)
1.报告管理制度 篇一
性病报告管理制度
1.建立性病报告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性病报告工作,保证网路畅通,定期维护网络设备。
2.门诊医生发现性病病例后,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出诊、复诊、职业、病例分类、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疾病名称、发病日期、出诊日期、诊断日期等,填写项目要齐全,不要错项、漏项,当日上报保健科,由保健科负责在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
3.保健科要建立性病登记册,资料要齐全,每日下午4点收集性病报告卡,核对卡片有无缺项,卡片交接要有签名记录。
4.每天要按时上网浏览报告性病,发现特殊性病病例时要及时上报院部,并通知区CDC。
5.每月初对全院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性病漏报自查。
6.每月底对地段集体单位监督一次性病报告管理,做好记录按时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7.要做好患者信息的保密工作,防止信息外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8.化验室要做好性病检查化验的登记记录。
9.积极参加区卫生局和CDC的各种培训,并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二次培训,提高性病诊断的业务水平,配合市、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性病监测工作。
2.报告管理制度 篇二
一、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
(一) 国外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国外关于环境报
告的研究历史较长, 与之相应的审计业务开展的比较丰富, 比如在日本、欧洲、英国等国家或地区已积累了很多成熟的经验。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早在2000年就已经发布了《环境报告保证业务指针》, 2002年, 日本经过审计的企业环境报告比例已经达到了20%。1993年, 欧共体议会决定实行经济管理与审计计划 (EMAS) , 并且要求通过EMAS认证的企业必须提供年度的并经过合格的第三方验证的环境报告;与之类似的环境认证计划还有英国质量标准7750 (BS7750) 、国际质量标准ISO14001。换言之, 该类环境认证计划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环境审计的发展。在英国, 发布环境、社会及可持续性报告是自愿的。Glimour (2001) 在一份报告中写到, 英国资本市场中的100强公司中有49家发布了用来说明环境问题或公众问题并包括一份外部审计人员或其他专家的保证声明的单独报告。目前几乎所有的大公司都会在其年报或单独的环境报告中披露环境信息, 许多公司也都将其环境信息加以鉴定, 并且这种鉴定是自愿进行的, 与法律法规或ISO14001标准无关。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2005年做了关于“世界范围内可持续发展报告的发布及其是否经过保证”的研究, 指出:企业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经过保证的比例, 英国高达53%、澳大利亚为43%、欧洲国家为41%、日本为31%、加拿大和美国分别为10%和3%。
由以上资料可以看出, 开展企业环境报告审计或第三方鉴证已是大势所趋。然而, 另一方面, 从国外研究现状来看,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方面, 关于环境报告审计的做法更常见的是对环境报告进行“鉴定”或“认证”, 其提供的报告大多数被称为鉴定报告或认证报告, 而很少叫做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 并且这种鉴定大都是自愿的。公司在公开披露其环境报告时大都是自愿的行为, 并且不存在公认的环境报告准则或标准, 对环境报告鉴定方面的一些硬性规定主要来自于一些环境管理规则如EMAS要求经其认证的公司每年需公布经过外部鉴定的环境报告。2000年6月, GRI公布了它的可持续性报告准则, 英国航空公司、美国福特汽车和壳牌石油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成为GRI报告准则的试点公司, 以这个准则作为其环境报告的编制基础。因此, 可以预测, 未来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会更加规范, 其应属于鉴证业务的一种, 并且也应该是一种提供较高保证程度的业务。
另外, 国外对环境报告外部鉴定者的专业素质要求是非常严格的, 特别强调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在这点上与财务报表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几乎是一样的。因为外部鉴定者如若没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不能保持执业的独立性, 就很难保证其执业结果的真实、可信, 这样就会大大降低企业环境报告的可信性。目前国外企业环境报告的外部鉴定几乎都由四大会计公司的“可持续性”小组或是大型的环境咨询公司来担任。例如日本的第三方审查机构是一个由7家单位组成的“可持续发展信息审查协会”, 其中一方就是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 该协会对通过审查的企业环境报告书提供审查意见和J-SUS标识, 作为认证标识使普通公众对其可信度进一步提高。但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审查并不是法律法规强制的行为, 而是一种企业自愿性行为。
(二) 国内环境报告第三方鉴证与审计现状
我国企业环境报告审计尚处于理论研究探索阶段。虽然有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环境报告有助于树立企业自身良好的社会形象, 增加竞争优势, 但是纵观这些已经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 可以发现:为数众多的企业环境报告中并未提及任何鉴证或保证;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提及了企业内部的审核程序;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提及以环境监测部门等作为技术核查单位, 但并未详述审核程序, 也未披露任何审核意见;个别的企业环境报告中专门提及了“第三方认证”, 实则为部分知名人士对企业编制环境报告意义的评价, 并未对企业环境报告内容提供任何保证。例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00年开始编制《健康安全环境报告》, 是我国最早以非财务报告形式发布的环境报告书, 其在公布2006年社会责任报告时曾提出“将开展2007年社会责任报告第三方审计联系”, 但其2007年和2008年公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仍然没有经过第三方审计, 只是在2009年聘请润灵公益事业咨询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8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评价, 并出具评价报告, 并未开展第三方审验。海尔集团可以说是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做的最好的企业, 但在其历年的环境报告书中只是提及第三方认证, 并不能称之为独立的“验证”或“审计”。这与国外企业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 2011年6月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指出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书需经过第三方验证, 并且指出:第三方验证指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之外的独立专家学者或有影响力的个人及组织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对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过程和报告内容进行审核和监督的行为, 第三方验证结果一般刊载在企业环境报告书中, 旨在提高企业环境报告书的可信性。由此可见, 我国对环境报告审计的叫法也和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即称为“验证”, 而没有称之为“鉴证”或“审计”, 这无不说明了现行阶段下对环境报告开展独立的类似于财务报告审计的做法条件并不成熟, 研究新形势下企业环境报告审计相关理论与实务问题势在必行。
二、环境报告审计制度面临的挑战
(一) 审计对象 (审计内容) 面临的挑战
环境报告审计是指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独立环境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合法、公允发表审计意见, 并提供具有较高保证程度的独立性的鉴证业务。审计对象即为环境报告, 审计内容是环境报告中包含的所有的信息。企业环境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不一样, 其反映的内容是企业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鉴于企业参与环境活动的复杂性以及难计量性, 所以环境报告中反映的信息不像企业财务报告那样主要以数字性信息为主, 并且有一定的确认计量标准, 而环境报告中包含的信息主要有: (1) 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循了相关环保法规的规定, 即合规性信息; (2) 企业环境活动的财务影响, 即环境会计信息; (3) 企业环保资金的运用、投入及产生的效益情况, 即环境绩效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各有不同的特征, 有些是定量的、客观的、历史性的, 如环境会计信息、合规性信息, 这类信息审计起来程序可以借鉴传统财务报告审计流程;而有些信息则是定性的、主观的、未来性或预测性的, 如绩效信息, 再加上环境的不断变化, 标准的不统一性, 这在客观上就导致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的难度较大, 审计方法和程序也不能借鉴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流程。
(二) 审计主体面临的挑战
我国审计组织形式有三种:政府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 这三种组织都可以对企业环境报告实施审计。从实践上看, 我国目前并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相关业务的开展大都是国家环保部门进行的一些环境绩效评价, 如2011年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绿色证券政策研究”课题组对7大重污染行业161家上市公司进行的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 并出具了评估报告;也有一些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的环境信息, 但是注册会计师并未形成专门的审计意见;企业自身编制的环境报告书也大都是由管理部门制定, 其中内容大都是报喜不报忧, 并没有真正展开自我评价;而2011年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也没有指出应该由谁担任第三方来对环境报告书进行验证。对于环境报告审计主体的选择, 可以借鉴企业财务报告审计的做法, 即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因为注册会计师相对于政府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来说, 更容易做到客观、独立、公正的发表审计意见。但是, 鉴于企业环境报告审计中审计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仅仅依靠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尚有很多困难。
(1) 关于专业胜任能力。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明确指出:鉴证人员必须要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这对执行环境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来讲同样适用。但是, 考虑环境报告与企业财务报告的内容有很大差距, 其中不仅包括以货币性信息计量的内容, 还包括非货币性计量的技术指标, 不仅涉及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 还涉及很多环境领域方面的知识、技术, 以及相关的环境法规、协议和章程, 还有一些国际性的环境标准、编制指南等, 这就要求审计人员不但应具备会计、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 还要掌握其他诸如环境科学、社会学、统计学等多门学科的知识, 这就对我们现在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因此, 选择与其他专业人士 (比如环境专家) 联合开展环境报告审计将会成为必然之选。
(2) 关于审计独立性。我国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业务要求鉴证人员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鉴证对象提供鉴证意见, 以增强除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的信赖程度。这里对鉴证人员提出的要求是不仅形式上做到独立, 并且实质上也要独立, 只有做到独立, 才能增强信息使用者的信赖程度, 有助于其做出正确的决策, 管理层的受托经济责任才能得到确立和解除。环境报告审计正是由于企业管理层的受托经济责任拓展到受托环境责任而产生的, 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是指在企业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对环境资源委托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包括企业执行与环境有关的经济活动的责任和向委托人报告执行情况的责任。而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 广大社会公众可以看做是环境资源的所有者, 环境审计的委托人便是社会公众, 而从广义上来看, 注册会计师也可以看做是环境资源的使用者和受益者, 注册会计师如何保持审计独立性, 将会受到更大的威胁。
(三) 审计标准 (审计依据) 面临的挑战
我国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规定:鉴证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 当涉及列报时, 还包括列报的基准。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 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 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在具体鉴证业务中, 注册会计师应采用适当的标准, 运用职业判断, 来评价标准各项特征 (相关性、完整性、可靠性、中立性、可理解性) 的相对重要程度。并且强调作为鉴证业务, 标准应该是能够被预期使用者获知。在环境报告编制标准方面, 国际上有由全球报告创制组织 (GRI) 制定的环境报告框架, 我国近年来也出台了相关的一些规范, 比如《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等, 这对规范企业环境报告的编制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标准, 但是从这些法规条文上看, 文件给出的只是一个框架结构, 包括企业环境报告书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等, 内容主要涉及高层致辞、企业概况及编制说明、环境管理状况、环保目标、降低环境负荷的措施及绩效、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一些非财务信息的说明, 对于具体的环境活动产生的财务影响并没有一个可以参考的标准, 没有形成关于企业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的确认计量准则。并且关于环境报告书的编制, 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一个强制性的要求, 大多数企业仍然选择自愿披露或选择性的披露对自身有利的信息。从审计准则来看, 也没有专门针对环境报告审计的规范, 只是在相关规范中提出应进行第三方验证, 至于应该参考何种验证标准, 并没有进行说明。而国外很早就制定了相关的可供参考的验证标准, 比如日本2000年发布的《环境报告保证业务指针》, 欧共体制定的EMAS计划等。因此, 我国要开展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必须要建立健全环境报告标准。
(四) 审计方法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常采用的方法主要有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 这些方法也同样适用于环境报告审计当中。如可以运用检查相关文件和函证环保部门的方法, 验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是否遵循了相关的环保法规的规定 (因为涉及重大污染或有环境违法行为, 通常会受到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或相关处理) ;再如可以通过分析程序, 结合企业近些年的发展趋势以及环保目标的实现情况、有无环境友好型技术及产品等, 分析企业相关环境资产和环境负债的信息是否公允。但是鉴于环境报告审计的特殊性, 只是运用这些常规的方法远远是不够的, 比如为验证企业污染物 (包括温室气体、固体污染物、噪声、危险化学物质等) 的排放量、污染物浓度等指标的真实性, 需要用到环境检测的技术和方法;对于披露的环境效益和环境费用信息, 需要用到环境经济学中的费用效益分析法、经济评价法等验证其合理性;对于企业与社会及利益相关者关系的信息的披露, 仅仅检查企业提供的相关报告还是不够的, 还需要对企业环保活动的效益情况进行跟踪分析, 通常这需要较长的一段时期, 并且要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来进行综合的评价。所有这些对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三、环境报告审计制度完善建议
(一) 审计方式———强制性审计为主, 自愿性审计为辅
国外企业对环境信息的公开、充分披露非常重视, 并且企业管理层也十分重视环境审计工作的开展。在一些欧洲国家, 比如英国, 企业发布环境、社会及可持续性报告甚至是自愿的行为, 并且为了加强其在报告中所披露信息的可信性, 更愿意对环境信息进行外部鉴定 (即被审计) ;而有些国家政府则非常重视对环境信息的审计, 制定并发布了相关的环境信息验证标准、规范, 并要求企业发布经第三方验证的环境报告, 比如日本。但是从整个国外的发展现状来看, 环境报告审计更常规的做法则是企业开展自愿性环境信息披露与鉴定。而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 结合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现状, 自愿主动的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仍占少数, 并且这些企业也只是为了满足自身利益的需求, 选择性的披露对自己有利的信息;真正公允、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环境状况的企业是少之又少。从我国近些年颁布的相关规范来看, 2003年国家环保局发布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 规定企业“必须”和“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内容与方式, 并且鼓励企业发布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在企业网站或政府网站上公布;2006年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中提出应增加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2006年9月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 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部指导企业发布环境报告的指导文件;2011年6月发布的《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中第一次明确指出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书需经过第三方验证。从鼓励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 到上市公司必须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再到环境报告需经过第三验证, 整个过程历经了自愿实施到强制推行,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 要想保证企业环境信息的真实、公允, 必须推行强制性审计, 只靠企业自愿性行为, 是很难保证环境信息的可靠性的。
在此, 笔者认为在我国开展环境报告审计必须实行强制性的做法。首先, 由国家出台相关法规统一要求企业必须要披露经独立第三方审计的环境报告, 否则的话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先在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推行, 然后再推广至一般需要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其次, 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环境报告行为的监管力度, 并出台相关政策来规范企业的报告行为;最后, 相关准则、规范制定部门尽快制定并完善环境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环保法规等规定, 以更好的为环境报告审计提供合适、可用的审计标准。
另外, 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环境报告审计, 即企业内部可以设置相关部门 (审计人员可以由企业管理层、财务人员、涉及环境活动的工程师以及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担任) 对企业编制的环境报告进行自我评价与审计, 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提交给管理层以进行后续的改进。为了让企业更好的开展自愿性审计, 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 比如发现违规行为, 可以给予一定的处罚豁免;自愿审计开展较好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国家的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优先推荐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或者其他由国家提供资金补助的示范项目等等。
(二) 审计主体———注册会计师为主, 其他相关人员联合审计
环境报告审计业务是一种鉴证业务, 为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需要审计人员必须客观、独立。因此, 笔者认为审计主体最好由职业团体———注册会计师来担任。一方面注册会计师都是会计、审计方面的专家, 有的还精通法律、计算机、工程建设等方面知识, 熟悉审计流程, 即使是开展新的业务类型的鉴证业务, 上手也快;另一方面, 作为职业性团体组织, 注册会计师不隶属于审计委托人, 也不隶属于被审计单位, 独立性较强, 比较符合鉴证业务的要求。但是, 由于环境报告审计内容中涉及很多企业的环保机密信息, 比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环保绩效情况、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而企业公开披露的信息往往会经过修饰, 或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取证权限, 导致其在收集证据时可能会出现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 所以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比如环保部门的审查结果可以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或政府部门也可以授权注册会计师一些查证权限。还有就是考虑现行条件下, 打造一批具有专业环境知识的注册会计师具有很大难度, 所以, 首先可以考虑在审计小组中吸收其他专家进行联合审计, 比如可以组建专门的环境信息审计团队, 聘请环境专家或者具备实施环境信息审计所需的相关知识的人才, 使得团队各成员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特长和优势, 各司其职, 协同合作;其次, 加强对现有注册会计师的培训, 使得参与环境信息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具备环境专业知识, 以适应环境报告审计需要, 并且培训工作要贯穿整个执业生涯;最后, 待条件成熟时, 建议专门的环境报告审计师资格考试制度, 对从事环境报告审计的审计师进行资格认证, 达到一定标准并取得执业证书的注册会计师才能参加环境信息审计工作, 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环境审计师的专业技术能力和业务素质, 保证环境报告审计质量。
(三) 开展与财务报告审计的整合审计
企业财务报告审计是建立在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的基础上, 进行风险评估和应对, 最后就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是否合法、公允出具审计意见的过程, 而环境报告审计也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环境等进行了解, 进而开展相应的审计程序, 并且审计主体都选择由注册会计师来担任, 因此, 考虑审计成本效益原则, 可以开展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的整合审计, 可以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 同时对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从而减少重复的审计工作, 提高审计效率, 节省审计资源。
(1) 从报告期间和报告内容上看。企业通常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发布环境报告, 而财务报告通常也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单位进行编制, 因此, 从报告期间来看, 二者是一致的;从报告内容上看, 环境报告中的很多环境信息的披露以及环境会计信息方面的内容可能会与财务报告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复, 比如环境报告中单独反映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环境成本和费用, 这些都是财务报告中资产、负债、成本和费用项目的组成部分;再如环境报告中关于企业环境资源的消耗量, 污染物的排放量等信息, 与财务报告中的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等数据又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如果同时对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注册会计师来讲, 可能会存在对审计资源的分配不足、部分内容重复审计的问题;而对于被审计单位来讲, 则会加大审计费用。所以考虑整合审计, 二者相互对应、互为参照, 从而提高审计效率。
(2) 从审计流程上看。现代财务报告审计普遍采用风险导向审计模式, 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 最终出具审计报告。鉴于环境报告审计内容和财务报告审计内容具有一定的融合之处, 也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理论, 首先确定审计目标, 然后对被审计单位环境活动进行了解, 包括内部环境和环境管理系统, 在充分评估环境审计风险之后, 进行风险应对, 最终出具环境审计报告。整个审计流程中, 每个阶段都要充分考虑整合审计的可能性, 比如进行风险评估时, 二者都需要对被审计单位进行了解, 这里可以统一了解环境, 分开评价风险, 从而达到提高审计效率的目的。
(3) 从审计方法上看。常规的财务报告审计方法如询问、观察、检查、函证、分析程序等, 都可以在环境报告审计中运用, 当然需要注意具体在运用时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比如询问方法的运用, 在两类审计中所询问的对象和内容必然是不同的。
(4) 从审计人员的委派上看。不论是财务报告审计还是环境报告审计, 二者都要求审计人员要做到独立、客观和公正, 并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 对事务所来讲, 共同的要求就是都要建立和完善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但是鉴于二者对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不同, 所以事务所在委派审计人员时, 需要考虑两种审计的不同要求。对同一家企业如果需要同时开展财务报告审计和环境报告审计业务, 可以委派两个项目小组同时进行两种审计, 对于环境报告和财务报告中内容交叉的项目可以合并审计 (实际的做法是这些项目的审计由同一人担任, 但是他同属于两个项目小组) , 即该部分审计证据可以运用在两种审计当中, 但是各自出具审计报告。这种做法可以有效的保障审计取证的效率, 不会造成重复审计, 但是其缺点在于必须保证两种审计在同一时期进行, 不然会造成审计证据缺乏时效性, 影响审计结论。
参考文献
[1]谢斯静:《从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看环境审计》, 《林业经济》2010年第9期。
3.报告管理制度 篇三
领导用的时候,也是在年终的职工大会上、总结会上用上几个。反映了什么,背后有什么问题?“哼哼,别怪我,我不懂财务,不知道”一句话就搪塞过去了。真正的财务分析是什么呢?
笔者认为,用最简短的东西,告诉公司决策层你所知道和你要告知的情报,要决策层在未来做出反应,而非会计报表,反映过去的事实(有些还是歪曲的事实),而要在分析过去的基础上体现未来的管理决策。财务分析是为了促进集团企业及下属各控股产业子集团围绕经营目标,挖掘现有潜力,找出差距和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司总体经营目标的实现。 财务分析的个性化相当强,包括不同的领导个性和知识结构,要求的报告各不相同。本文从一个相对普及的报告模式来说,适用集团企业以及所属各控股产业子集团。
一、编制的时间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编制,各产业子集团财务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季度终了、月度终了,按照集团企业财务中心统一部署编制年、季、月财务会计报表,收集其他部门提供的分析资料,将各项分析指标进行对比,对其差异进行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各产业子集团的财务分析报告应按规定时间报送,季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季末次月十五天内报送集团企业财务中心,年度财务分析报告于年后二十天内报送。
二、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以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为依据和起点,统一采用对比分析法,如与计划、与上年同期实际比,系统分析和评价公司的过去和现在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财务分析要遵循“差异——原因分析——建议措施”的原则,最终形成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报告的框架:报告目录——重要提示——报告摘要——具体分析——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建议。
问题重点综述及相应的改进措施一方面是对上期报告中问题执行情况的跟踪汇报,同时对本期报告“具体分析”部分中揭示出的重点问题进行集中阐述,旨在将零散的分析集中化,再一次给领导留下深刻印象。
三、财务分析报告运用
财务分析报告可以为公司领导层的经营决策提供有力的财务支持,是各公司内部报表,属于公司内部财务信息,只能由公司高层领导全面把握。
产业子集团的财务分析报告,原则上只由产业子集团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总经理及集团企业财务中心经理、审计部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查询并掌握。若产业子集团职能部门有查询财务分析报告信息的需求,应由产业子集团总经理审批。
财务分析报告作为财务分析例会重要的书面材料,各产业子集团必须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例会,每季一次,于季末次月中旬召开。会议由总经理主持,各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以财务部门为主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发言人应对有关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找出主要原因和关键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集团企业财务中心根据下属产业子集团报来的财务分析报告应于十日内完成汇总整理,并由总经理主持召开集团企业的财务分析会,对各产业子集团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形成会议纪要下发执行。半年和年度财务分析应向集团企业董事会汇报。
四、行业分析的条框举例
·行业发展状况·客户的状况
·供应商状况
·竞争者状况
·潜在的市场进入者
·替代品的威胁
·机会与威胁
·公司财务对竞争策略和主要措施支持的分析
五、财务分析的条框举例
基本分析框架采用传统杜邦分析法,如果财务人员成熟,可以采用改进的杜邦分析法,将金融资产与经营资产分开。
·资本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分析 根据损益表分析公司各项成本费用占销售收入比率的历史比较和与竞争对手的比较:销售成本(原材料、工资、制造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收、利润相对上期增减变化情况,及其占销售收入比例的变化,对变化原因做出分析说明,并提出改进建议。
·资产周转率分析·总资产周转率·流动资金周转率
六、各个部门财务分析建议
·对市场部门的建议
·对生产部门的建议
·对技术开发部门的建议
七、财务预测
·销售量与销售额预测
·销售成本预测
·销售利润率预测
4.检验报告管理制度 篇四
1.检测结果的报告应准确、清晰、明确、客观和及时,杜绝虚假报告。
2.测定时其数据要经分析,避免出现假阳性,假阴性结果或者其它不符合的结果。
3.定性测定的检测项目其结果以“阴性”或“阳性”报告;定量测定的,结果报告为单位按实际情况而定,因不同检测项目的单位可能不同,如结果高于测定方法线性范围上限,则应根据需要对样本稀释后再测,结果乘上稀释倍数。
4.检验报告单由实验操作人员完成实验后,将结果录入,打印出报告单
5.每份报告均应使用科内统一的打印报告专用纸打印;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及测定项目、结果、参考范围(按照国际单位)以及标本号、标本类型、标本接收日期和检测日期、实验操作者和审核者的签名、报告日期等。否则视为无效或虚假报告单。
6.如果所收到的原始样品不适于检验,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7.对于实验结果有异常的,需在检验报告单提示栏标示出。对于检验结果对病人的病情有警示的,应即时电话通知该病人主管医生。并在申请单上注明电话通知时间,以备查询
9.如果由于仪器故障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实验结果未能及时发放,应及时通知病房医生.10.工作人员在完成实验,核对无误后,签名发出报告单。
11.检验人员凭发票发放门诊病人检验报告。病房的报告由检验科直接送至病房。
12.报告发放后一般不得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改时,需由原审核者或经其授权人更改,或者科、实验室领导授权,其它人无权更改。更改后在记录上显示出改动的日期、时间及责任人的姓名。
13.在检验报告发生遗失的特殊情况下,查明发生问题的环节后,决定是否重新补发报告,补发报告应注明补发原因,并在补发报告单上作补发记录。
5.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公司”或“公司”)及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沟通,形成高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宏华公司以及所属各控股子公司(宏天、友信、科贸等)。分公司若未特别提及,等同于子公司运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单位包括:宏华公司各部门、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各部门、综合部。
第四条 本制度实施的条件:宏华公司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基本完备的IT管理平台,相关信息的报送可以在内网进行。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 宏华公司办公室负责整个公司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1)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发送宏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综合部;
(2)收集宏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原始信息周报,进行汇总和整理后编制“宏华公司信息周报”,每周六15:00前编制“宏华公司信息周报”,报送宏华公司领导,经行政总裁审批后将全部或部分周报信息在局域网和外网上公示,同时发送到各子公司综合部和宏华公司各职能部门;
(3)对“宏华公司信息周报”进一步汇总整理,每月编制“宏华公司信息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送总经理审批后,在局域网上公示;
(4)有权向宏华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催收、质询、核实和确认相关信息。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综合部主任应确定专人将本公司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和整理后编制“信息周报”,每周五17:00前上报子公司领导和宏华公司办公室,同时发送到子公司各部门。
第七条 宏华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确定专人将本部门收集的信息进行汇总、核实和整理后编制“信息周报”,每周五17:00前报送宏华公司办公室。
第八条 宏华公司办公室主任、子公司综合部主任分别是相应的信息周报签发责任人。
第九条 以上规定适用于常规重要信息周报,不适用于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十条 对于重大信息,应以最快的速度即时汇报,不能延迟到信息周报中报告。
(1)报告责任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报告各类重大事项信息,因故来不及报送
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2)宏华公司有关领导对需要办理的重大事项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要做出处理
批复。对突发重大事件和事故等应急报告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不得延误
处理。
(3)重大事项在按照领导的批复意见办结后,宏华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责任人要
把办理情况向宏华公司办公室主任及时汇报反馈,由办公室主任上报公司领
导。
第三章信息报告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信息周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报告单位的重要工作动态、重要活动,包括重要会议、重大培训、重大人事
变动、组织结构变动、重要制度和流程的变动等;
(2)宏华公司重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告);
(3)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情况;
(4)地市级及以上的领导和重要外宾到各子公司视察、访问等活动的计划及实际
情况;
(5)宏华公司各类规章制度中已明确需要报告的企业资本金变更,增资扩股;新
账户的设立;对外借款、对外担保、资产租赁;对外投资入股、并购外部企
业;对外捐赠;设备、汽车等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重大资产购置或处置等重大
事项,按照规定和程序请示报告
(6)其他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 需要即时上报的重大信息包括:
(1)法院批准立案诉讼标的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案件;
(2)单位银行账号被法院查封,银行还贷出现逾期,发生1小时内报告;
(3)重伤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1小时内报告;
(4)因各类纠纷引发的民工、职工和社会人员的上访、斗殴等群发性重大事件,1小时内报告;
(5)各类新闻媒体上涉及到的有关企业的重大负面报道,发现2小时内报告。
(6)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内容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部分,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纪律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报告单位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信息报告工作,尤其是重大信息的及时报告,对所辖报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程序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必须确保信息的准确和及时报送,并严格遵守公司相关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宏华公司对信息报告程序中所涉及的相关责任人,执行宏华公司制定的奖惩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对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宏华公司办公室负责制订、修改并解释。此前宏华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宏华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信息周报
6.财务报告管理制度 篇六
总则
1.为真实反映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规范财务报告的编制和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财务信息,了解公司的整体发展态势,促进公司的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管理制度主要对企业月度财务报告的编制、报送和管理作出规定,会计决算报表按照财政部及公司关于会计决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报告内容
1.各公司须按月按规定格式编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格式见附件)及财务状况说明。其中财务状况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主要公司经营业绩说明;预算完成情况及增减因素简要分析;主要业务收入与成本升降因素简要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2、各广告公司须同时报送当月刊载一览表、媒体监测明细表。
财务报告规范要求
1.各公司的财务报告必须经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审阅后方可报出。
2.财务报告质量要求。
(1)财务报告必须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2)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统一表式填列有关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即各种报表的项目、金额、备注、附注等均应填写完整、齐全,不能遗漏。
(3)正确填列报表数据,确保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正确无误,做到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4)信息可比。即编制报表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揭示方法保持相对稳定,保证前后各会计期会计口径一致性和可比性。
(5)编报及时。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出。报送方式
1、各公司的财务报告采取电子邮件或者直接送达的方式统一报送集团
2、财务报告的电子文件名统一为“(某某公司)0701财务报告”,前两位数字表示,后两位数字表示月份。
报送时间
1.各公司应于月度终了10日前上报月度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7.欧盟科技报告的政策与管理 篇七
1 欧盟科研机构设置
(1)欧盟委员会。欧盟负责科技及其管理的机构主要是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以下简称“欧委会”),欧委会是欧盟的执行部门,负责法律、政策的执行和行政性工作,科技方面则主要负责欧盟科技研发的总纲领及法律、政策文件的制定,项目管理和实施以及项目监督工作[1]。欧委会本身并不负责具体的科技项目管理与实施,其管理和实施工作主要由欧委员会下设的各个机构进行,因此欧盟科技报告工作主要由欧委会内部负责科研项目执行和管理的机构负责。作为一个综合性执行机构,欧委会下设农业、通信、教育、能源、环境、科技、卫生食品安全、法律服务等33个部门和服务机构,其中涉及欧盟层面上科技政策及其管理部门主要有联合研究中心(Joint Research Centre,JRC)和研究和创新司(Research and Innovation,RTD),农业、通信、教育、能源、环境、健康等部门也有本领域的科技项目,其科技政策、管理、实施等工作则由本机构内部相关部门专司负责[2]。
(2)联合研究中心。联合研究中心(JRC)是欧委会的内部服务机构,直属于欧委会,雇佣了大量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以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支持欧盟科技政策[3]。联合研究中心涉及的领域包括农业和粮食安全、经济和货币联盟、能源与运输、环境与气候变化、健康与消费者保护、信息社会、创新与成长、核安全与安全、安全与安全、标准等。另外,进行科研法规的支持工作也是联合研究中心的重要工作内容,欧盟有25%以上的科技法规是由该研究中心制定的;同时该中心还向企业等机构提供科技法律咨询工作。
(3)研究和创新总司。研究和创新总司(RTD)是欧委会的直属机构,是欧委会实施其科技与创新战略的主要职能部门,职责是确定和执行欧盟的研究创新政策,制定科技战略,部署主要研发计划、重要改革举措及其重要的旗舰项目和创新项目,并进行监管,以实现欧盟科技研究与创新目标[4]。目前主要执行欧盟“地平线2020”科研规划(时间为2014—2020年),即欧盟第八个科研框架计划(FP8),该计划投资总额达800亿欧元。同时研究和创新总司还负责“企业及中小企业竞争力”项目、“第三健康计划项目”、“消费项目”、“煤炭和钢铁研究基金”等一些计划项目[5]。
(4)欧盟研究委员会(ERC)。欧盟研究委员会是欧盟新成立的研究基金组织,主要实施前沿研究项目,通过竞争性资金支持高质量的前沿、创新项目研究(Frontier Research)[6]。欧盟研究委员会由一个科学委员会(The Scientific Council,SC)和一个执行机构(The ERC Executive Agency,ER-CEA)组成。科学委员会是决策机构,制定科学基金战略;后者负责执行前者和ERC制定的基金战略,并负责具体事务的执行工作,包括执行年度计划、进行项目申请管理、提供申请信息、组织同行评审、制定和管理授权协议、进行财务监管,以及与ERC进行沟通等日常工作[7]。
2 欧盟科技报告呈交和管理
欧盟并没有科技报告的集中呈交规范和程序,一般根据项目计划的不同,需要呈交报告的类型、时间和程序等都不尽相同,比如“地平线2020”(H2020)科技报告、欧洲智能能源(IEE)科技报告等。在欧盟,科技报告被认为是一种管理工具,可以用来检测项目是否进入了正轨,项目承担方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表实施项目等。
2.1 科技报告呈交义务
由于欧盟科研经费的资助方式是阶段性的,因此,科技报告的呈交很大程度上与经费的申请密切联系,即科技报告的呈交直接关乎下阶段资助经费的划拨,因此科技报告的呈交与财务报告是同步进行的。欧盟所需呈交报告分为两种:阶段性报告和终期报告,这两种报告又分别包含科技报告和财务报告。
根据H2020计划授权协议的要求,在签署合同时就需明确项目受资助方应按协议要求定期向欧委会呈交科技报告[8];受资助者还要根据授权协议中对时间和条件的设定,在一定期限内呈交研究成果。科技报告的呈交与否直接与下阶段项目资金划拨相关,按时呈交合格的科技报告是顺利获得下一阶段资金的必要条件;如果呈交的报告不合格或者没有按时呈交,将导致暂停付款期限或者暂停付款的后果。
2.2 科技报告呈交类型和内容
根据H2020计划的要求,受资助方需要向欧委会呈交的科技报告包括定期科技报告(periodic technical report)和终期科技报告(final technical report)[9]。欧盟科技报告跟财务报告是在一起的,在同一个报告模板里面,即财务报告跟科技报告要同时准备、同时呈交。以定期科技报告为例,科技报告包括两部分:A部分是授权管理系统的结构化表格,包括封面、摘要、项目实施问题、调查问卷;B部分是自由文本部分,也是报告的核心部分,将作为一个独立的部分,以PDF形式上传到授权管理工具中。下面分别介绍:
(1)定期科技报告。项目协调员必须在每一个报告阶段结束后60天内呈交定期科技报告,定期科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现在的实施情况和取得的成果。项目协调员必须检查是否所有的可交付成果已经呈交,如果计划内的工作没有完成,受资助方必须作出解释。2)项目进展概述(overview of the progress)。进展概述必须描述所取得成果的开发利用和传播情况。3)发表摘要(summary for publication),包括对活动的总体描述、展示活动目标和取得的成果。摘要必须适合出版,以便其可以在网上及时发表。如有需要,欧委会或者机构可以将摘要进行修改,然后发布。4)问卷(questionnaire)。问卷必须向欧委会或者机构展示项目活动的定期信息更新,以便对活动进行监测。问卷包括一些结构化信息,信息以模块化方式设计,包含尽可能多的结构化问题;问题按照主题方式列出,包括项目定期产出的出版物和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创新点、对中小企业的影响等模块。
(2)终期科技报告。最后一个报告阶段结束后60天内,除了呈交最后定期科技报告外,还要呈交项目终期科技报告。终期科技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成果总结以及成果的开发和利用情况、结论、社会经济影响等。终期报告必须覆盖科研活动的全过程,书写内容和方式必须简单易懂,即使是非专业人员也可以读懂理解。同时项目协调员必须保证所呈交的可以发表的摘要不属于欧盟所列举的不可公开的保密信息。具体而言,报告的内容应包括:1)最新行动的网站链接;2)项目标识、图表、照片和工作的视频说明(如果可行);3)最终版本的项目成果以及成果的开发利用和传播计划。
2.3 科技报告呈交期间
H2020计划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将项目分为不同的报告呈交期间,一般以18个月为一个报告期间,每个报告期间提交一次定期报告(见表1)。每个报告期间结束的60日内,项目协调员需要向欧委会呈交合同规定的科技报告和财务报告,以申请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支付。
2.4 科技报告呈交方式和途径[10]
(1)呈交人员。项目协调员(coordinator)是受资助方与欧委会之间的沟通、协调员,也是科技报告呈交过程中的检查、管理人员。在科技报告撰写与呈交过程中,协调员负责与所有项目参与人员沟通,并与项目参与人共同准备科技报告。在科技报告呈交过程中,项目协调员负责检查科技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合格性,保证科技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要求呈交完成。
(2)呈交方式和途径。科技报告需要由项目协调员和受资助者共同准备完成,并由项目协调人员通过电子交换系统向欧委会呈交。在参与者门户“我的区域”(my Area)中,通过电子交换系统(electronic exchange system)直接以电子形式呈交科技报告。大多数情况下,报告文件可以由受资助方的不同人共同起草填写,有些表格一直处于开放状态,可以实时更新(例如问卷和可发表的摘要)。
(3)电子交换系统。电子交换系统是科技报告的呈交平台,也是欧委会与受资助方的交流、沟通平台,除了特定情形外,两者之间的沟通都是通过电子交换平台以电子形式进行的。该平台具有如下功能:查看和更改法人实体登记的数据;直接访问必要的表格以及呈交的电子科技报告、成果以及修正内容;通过“我的区域”的信息功能与欧委会进行沟通;通过“我的区域”的正式通知功能发送正式通知。电子交换系统能够保存所有通信的日志,并可以作为正式通知的收据证据。所有通信消息(messages)的时间、日期等信息将记录在内。所有的正式通知也将通过平台的正式通知功能进行记录保存,包括通知发送和接收时间的信息,例如接收方首次访问通知的时间,并显示时间戳。原则上,欧委会与受资助方之间的沟通都是通过项目协调员进行的[11]。
2.5 科技报告呈交流程
在H2020计划中,科技报告的提交与资金的申请密切联系,下面以定期科技报告提交为例,展示科技报告的呈交流程[12]。
(1)实时化连续报告。一旦项目开始,受资助方就应当使用连续报告功能呈交信息,所呈交的信息一般包括:科研产出;取得的节点进展;摘要更新;对重要风险、出版发行、知识产权等问题的应对;对经济和社会影响的问卷调查等。以上实时更新的信息将汇总到定期报告中,形成科技报告的A版块内容。作者必须保证以上填写的信息是最新的,因为在正式提交欧委会之前项目管理员将对信息进行“锁定审查”,在锁定审查之后将不能对信息进行修改。与此同时,受资助者和项目协调员也应在授权管理系统完成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
(2)准备定期科技报告。在每个报告期即将结束的时候,定期报告的功能将被激活,那么受资助方可以准备该阶段定期报告的内容。受资助者通过“参与者门户→我的项目→项目管理(按钮)”进行定期报告的准备工作。其中,科技报告的A部分内容由实时化连续性报告的内容生成,B部分则通过下载专用模板,在操作系统万准备完毕后,以pdf形式储存和呈交(其中B部分不仅可以由项目协调员上传,受资助者也可以上传)。当两部分都准备完毕后,科技报告部分将由项目协调员的联系人通过点击“接受和包括”按钮(accept&include)最后确定完成。
(3)批准科技报告。项目协调员负责审查和明确批准定期科技报告。如果有必要,协调员可以解锁科技报告部分,以便对科技报告进行修改。原则上财务报表应当与技术报告一起提交,但是如果报告的合作者没有按时提交,可以在下一期的定期报告中提交。
(4)呈交报告。项目协调员负责把报告的各个部分集中在一个文件里,包括所有人的财务报表以及科技报告的B部分,最后点击“呈交到欧盟”按钮完成呈交。
(5)审核报告。欧委会对科技报告进行审核后可以作出如下决定:通过报告,并开始准备下一阶段的项目资金支付;退回报告(需要修改),报告存在某一方面的问题,呈交者应该按照要求修改后重新呈交。
(6)临时支付。当欧委会通过科技报告,并对相关成本进行审核通过后,将会在收到报告90日内支付临时付款。
3 科技报告的质量控制
对科技报告进行质量控制是发挥科技报告作为支撑国家科技发展的基础性战略资源的重要手段。欧盟对科技报告的质量采用主体审核、程序控制、与资金申报结合等方式。
(1)项目协调员审查科技报告。在正式向欧盟呈交科技报告之前,项目协调员要对科技报告锁定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所呈交的报告的信息是最新的,同时科技报告格式正确、内容结构完整。如果项目协调员发现了问题,可以对科技报告进行解锁,进而对科技报告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
(2)欧委会审查科技报告。欧盟对受资助方的科技报告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对于定期和最终报告都进行严格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在收到科技报告后45天之内进行。如果报告不需要改变或进行实质性修改,此报告将在收到后90天内通过。如果委员会对项目承包方的工作不满意,可以拒收其呈递的报告,让其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完善后再呈交。委员会根据重新协商的结果决定是否通过该报告[13]。
(3)欧委会检查和审核。欧委会可以在项目实施中或之后,随时、无时限地检查与项目协议有关的任何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对科技报告进行评估;同时,欧委会可以随时并在资金支付完毕的2年内审核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情况,其中也包括对科技报告的评估,主要内容涉及项目技术的实现情况。欧委会对项目活动进行检查和审核、对科技报告进行评估,能够保证受资助者正确履行合同,遵守合同规定的义务,敦促项目执行,同时可以保障受资助方所呈交的科技报告质量。
(4)独立专家数据库。欧盟有独立专家数据库,欧委会任命独立专家协助各类研究和创新任务,包括评估项目申请书、监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项目评估、制定政策并进行项目规划等。在欧委会进行科技报告评估时,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邀请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协助进行。专家库的专家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能够保证评估的专业化和公平性。
(5)暂停资金支付期限与终止协议。欧盟科技报告与资金支付紧密联系,欧盟通过对科技报告的评估监管,实现对项目的监管及资金的拨付,因此这种方式也直接保障了科技报告的质量。科技报告项目的资金监管方式主要有两种:暂停资金支付期限(suspension of the payment deadline)和终止协议(termination)。前者指没有呈交科技报告,或者科技报告的内容不完整或者信息不全时,欧盟可以中止付款期限,欧委会将通过电子交换系统通知项目协调员暂停资金支付期限及其原因;如果暂停的状况消失,则取消暂停支付期限,并恢复支付。后者是指如果项目协调员违反协议没有呈交合格的科技报告,或者违约后经欧委会书面提醒后仍没有呈交修改后的科技报告,或者新呈交的科技报告仍然被拒绝的,则欧委会将有可能终止协议。
4 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
4.1 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界定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智力成果首先表现为某种信息,因此无论是对作品版权的保护还是专利、技术秘密的保护,所保护的都是作品所传递给人类的种种信息,因此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保护的是某种特定的信息产品。
科技报告产生于政府立项资助的科技项目,内容涉及战略尖端领域、重大科学问题、新型产业技术等方面,具有创造性内容,附有图表、研究数据以及研究方法等,是含有大量科技、技术信息的文献,承载了科研人员的智慧,是一种智力成果,因此科技报告是具有知识产权的公共信息资源。科技报告在管理、传播、使用中涉及科研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助方(国家)、公众等多方主体,因此界定和保护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对于保护权利人利益、促进科技报告传播及开发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科技报告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现代各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呈逐渐扩大趋势,不仅包括文学、文艺领域的作品,还包括科学领域的各类作品[14]。科技报告是以文字以及图表、符号等形式反映科学技术内容的知识成果,承载了科研人员的思想和智慧,属于科学作品的范畴。
其次,科技报告描述科研过程,包含了专业化的技术信息和技术细节,包括方法、技术、工艺和过程,这些信息内容本身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和诀窍,有的属于可以申请专利、商标的信息,有的虽然尚未到达申请专利的要求,但是仍属于权利人不愿公开但有一定技术诀窍和实用性经济价值信息,这些信息统称为“未公开的信息”。目前,对于未公开的信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惯例,一般认定为“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这些信息具有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1993年,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提出了对“未公开的信息”的保护,认为这些信息在某种意义上属于秘密,并将其定位为“商业秘密”。1996年美国的《反经济间谍法》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条件。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将商业秘密界定为某些信息,包括配方、式样、汇编、程序、设置、方法、技术和工艺。在将来的收藏、管理、共享利用中,必须按照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保护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4.2 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首先包括欧盟层次上的基本法律,包括《欧共体条例》、《欧盟委员会关于国家补助研发与创新的政策框架》、《2008年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由于欧盟对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具体管理一直通过法定“授权协议”的方式进行,因此以授权协议为基础的知识产权规则也必须遵守包括《参与规则》(Rules of Participation)、《授权协议》((通用))(Grant Agreement)为核心的通用规则,及以《欧洲科学研究委员会授权协议》、《居里夫人计划授权协议》、《授权协议特别条款》为形式的特定规则,其中,《参与规则》和《授权协议》(通用)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对于欧盟第八框架计划下的项目与科研活动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约束力。而项目研究属性同特定的知识产权规则相结合,针对不同研究专项计划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协议和规则,例如,由欧洲科学研究委员会负责组织的研究计划不适用《授权协议》(通用)(Model Grant Agreements,MGA),而适用《欧洲科学研究委员会授权协议》(H2020 ERC MGAs)的规定;“居里夫人计划”则仅适用《居里夫人计划授权协议》(Marie Skodowska-Curie(MSC)MGAs,简称H2020 MSC MGAs),其次还有MGA MSC-RISE、H2020 MGA MSC-COFUND、SME INSTRUMENT MGAS、ERA-NET COFUND MGA、PCP-PPI COFUND MGA、EJP COFUND MGA等[15]。为了促进科学研究的成果,2008年欧委会通过了一项关于科研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建议欧盟要提高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转移,欧委会要致力于建立一个知识的社会,建立一个“第五自由”(知识自由流通)的新里程碑,要求公共研究机构必须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的转移和新技术公司发展。欧盟的成员国必须积极遵守欧盟的知识产权规则,在鼓励和开发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结果传播同时,确保充分保护知识产权。
4.3 欧盟科技报告的知识政策与管理规定
欧盟并没有关于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的单独论述,由于科技报告是具有知识产权的科研项目成果之一,因此可以通过对欧盟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了解科技报告的知识产权问题。下面以欧盟第八框架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政策与管理进行梳理[16]。
(1)成果类型。根据《授权协议》(H2020)的规定,欧盟第八框架计划的研究成果涉及两类:已有成果(background)和项目成果(result)。已有成果是指计划项目参与者在签署项目研究AGA之前就已经拥有的实施该项目研究所必需的信息,任何有形或无形的产出,包括从数据到知识、信息或权利等。项目成果(result)指第八框架计划项目中新产生的,有形或者无形的产出,包括数据、知识或信息(无论其形式或性质,是否受到保护)以及与该产出相关的权利。科技报告包含数据、信息、知识,本身拥有版权,其内容还包括可以发表的论文、专著、申请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内容,属于项目成果之一。
(2)成果权属。根据《授权协议》(H2020)的规定,对于已有成果,归受资助一方所有;对于新项目成果,除了另有约定,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项目成果如果由受资助一方创造,那么按照H2020授权协议的规定,该成果归属于创造它的一方,即项目承担单位。2)项目成果如果由两方及以上受资助者创作完成,而且各方的贡献无法进行区分,或者不符合单独进行申请、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那么项目成果归参与者共同所有。各方参与者需以书面形式确定对成果共有、共同行使权利,并在以后的行动中遵循这样的规定。
(3)成果保护。《授权协议》规定,每一个受资助方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和地域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护项目成果。参与者可以自由选择保护方式,一般包括:专利、商标、工业设计、版权、商业秘密、秘密信息等。保护不是强制性的,但是一旦决定进行保护,那么参与者必须考虑其合法权益以及其他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请求保护申请时,申请材料(包括专利)必须注明接受欧盟H2020研究计划资助的信息。如果参与者不打算进行保护,停止保护,或者不进行后续保护,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有价值的成果没有采取保护措施(例如涉及了官方诉讼或者专利申请没有续费),那么经项目承担方同意,欧委会或者欧盟某公共机构将承担对成果所有权进行保护的职能。
(4)开发利用。接受欧盟资助的项目承担方需在一定时期内(行动结束后4年内),采取措施(以直接或者间接,特别是通过转让或者许可的方式)开发利用项目成果。开发利用方式主要包括:1)进行本项目以外的进一步研究行动;2)开发,创造或销售一个产品或过程;3)创建和提供服务的在标准化活动中使用它们。开发利用既包括自己通过后续研究,或者进行商业或工业的开发利用,也包括通过第三方或者其他参与者进行许可或者转移所有权的方式。如果开发利用中,项目结果被纳入某标准之中,那么该标准应表明该成果受欧盟H2020研究创新计划资助以及授权协议的编号。
(5)成果转移和授权许可。项目成果所有者可以转移其成果权,或者将其成果授权许可第三人开发利用。无论转移还是许可,都不影响其保护成果安全义务的履行。权利人在成果转移时必须提前45日告知其他对该项目成果拥有获取权的受资助人以及受让人的详细信息,以便其他受资助人可以了解权利所有权转以后获取权的行使情况。其他受资助人在收到成果转移通知后30日内,如果可以证明转移将影响其获取权行使时,可以提出反对转移的意见。如果接受转移的第三方不是欧盟成员国,也不是H2020的相关国,欧委会认为转移或者许可不符合欧盟的竞争利益、道德原则,或者基于安全考虑,欧委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提出反对。
5 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
5.1 欧盟开放获取政策
欧盟支持和鼓励对于公共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包括出版物、科研数据以及其他信息的传播利用,进行开发获取。2007年,欧盟出台了“数字化时代科学信息的开放、传播和保存”建议,积极推动科学信息的开放、扩散和保存。2012年,欧盟提出了“更好地获取科学信息,促进公共研发投入产生更好的效益”建议,加大力度推动公共资金资助的科研成果广泛传播和有效利用。目前欧盟H2020计划也规定,就项目研究成果实施开放共享,在不违背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每一个参与者要尽快通过适当的方式向公众公开项目成果信息。授权协议规定,对于同行评议的出版物和科学数据,必须开放获取。欧盟科技信息的传播方式包括网络、科学会议以及同行评议出版物。
欧盟对科学信息的开放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绿色开放获取和黄金开放获取。前者也叫自存档(self-archiving),是指作者将发表文章的稿件或者同行评议的最终稿在出版的同时或者之后一定时间段内,放到网上平台中,供公众免费获取。后者是指出版物发表时,科技出版商将其提供成开放获取模式,出版费用由作者所在的大学、研究机构或资助机构承担,而不是由作者支付。目前,欧盟约有20%的科研文章为开放获取模式,其中,12%是“绿色”模式,8%是“黄金”模式[17]。
5.2 保密和传播
欧盟对于科研项目信息实施保密和传播共存的政策。首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及合同规定的期限结束后4年内,欧委会以及受资助方双方都应当对被当时认定秘密的项目数据、文件以及任何形式材料进行保密。经受资助方申请,欧委会可以同意将该保密信息延长保护期限(超过4年以上)。项目信息一般通过书面形式被确认为保密信息,如果以口头形式宣布为保密信息,那么必须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将不予保密保护。欧委会《授权协议》的附件1将项目信息进行了划分,列举了划分为保密信息的类型。保密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则可以公开和传播。
科技信息的传播并不与受资助者的成果保护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安全义务相违背。一方受资助者在公开传播其成果之前,应当至少提前45日将欲公开的成果信息通知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其他受资助方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侵害,除非采取了适当的保护措施,否则将不能公开传播。如果受资助者欲公开的信息具有需要保护的信息,那么在公开之前应当正式通知欧委会并阐述原因,欧委会可以代替权利人行使所有人的职责,对信息进行保护并不予公开。除非受资助方能够证明欧委会行使保护权利会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否则受资助方应当同意欧委会行使上述保护职责。如果欧委会决定行使保护职责,那么应当在收到通知后45日内通知受资助者。
5.3 欧盟灰色文献系统
在欧盟内部,为了促进各国灰色文献资源共享,欧洲灰色文献协会(EAGLE)通过合作形式实现对各国科技报告的收集与管理。欧盟对科技报告的收集实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各个合作者收集本国的科技报告,然后再集中收集到欧盟灰色文献中心(SIGLE)。该中心成立于1980年,共有16个成员合作单位,协会制定了一系列合作标准。灰色文献情报中心由法国国家科研中心(INIST-CNRS)负责系统文献的登录与管理,作为服务提供者,中心对合作者提供的数据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该协会的成员与系统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因此成员与灰色文献系统在信息采集和使用上是一种协会关系,而非强制性关系。欧盟各个合作成员有权决定是否将本国的科技报告文献呈交给灰色文献系统;即使呈交以后,也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撤回所呈交的信息。
该系统的数据由各个成员合作单位提供,这些成员都是该国的文献情报中心。欧洲文献情报系统在各个国家的合作者都有SIGLE中心,各个合作机构负责该国的科技报告文献收集、编目等工作。这些国家或机构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信息中心或国家图书馆为其代表,负责本国国内或地区灰色文献的收集、整理以及输入补充到该系统数据库等工作[18],然后汇入到欧盟灰色文献系统。各个合作机构是文献传递中心,负责将收集、整理好的科技报告统一交到欧盟灰色文献中心。
6 结语
8.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刍议 篇八
关键词:证人保护 人身危险 预防性保护
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始终是一个阻碍诉讼实践发展的突出问题,虽然针对这一现象,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以及随后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大幅度的增改,初步建立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体系。但是,根据司法系统的反馈,《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证人出庭作证情况仍不容乐观,证人出庭作证率并未显著提高,①其中尤为重要的原因就是对证人的保护制度制定与执行得不完善,证人因害怕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拒绝出庭作证,而预防性保护制度的欠缺,则是造成证人保护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着眼于一定条件下的"防患于未然",为刑事证人提供提前以及同步的有效保护,才能真正消除证人作证的后顾之忧,真正使证人的权利义务得以平衡。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内涵
(一)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本质
证人安全问题在各类诉讼中均普遍存在,但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由于大多数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基于严重的社会危险性而被予以起诉,诉讼结果将决定其重大的人身利益甚至生命,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己不利的证人施以侵害的可能性比其他诉讼更大,常见的就是在暴力案件及有组织犯罪中。值得一提的是,在一些经济类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不易发现、容易灭失,案件处理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证人证言,证人受到人身危险的比率也很高。根据刑事司法的实际情况,大部分打击报复证人的案件都不是突发的,罪犯在施以实质性的侵害行为之前都有过威胁、恐吓的举动,在证人保护计划相对完善的国家,这种情况可以引发一系列积极的措施,但我国习惯于在证人确已被侵害之后再用追究加害者刑事责任的方式对证人予以保护,不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至于错过预防时机,给证人留下无法消除的痛苦,同时也会使他们对法律失去信心。
(二)证人危险报告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对于保护证人人身安全、促进证人作证,进而提高刑事指控的成功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据司法实践统计,证人如果拒绝作证,刑事案件中控方指控的成功率会大幅度下降。没有人知道,到底有多少犯罪案件因为证人受到威胁而"蒸发"掉。②其次,证人危险报告制度是维护证人合法权利的必然要求。法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是国家与证人之间的一种"隐性契约",③法律许诺在你出庭作证时,法律将保证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根据权利与义务均衡原则,法律设定公民有出庭作证义务,同时就应当确定公民行使该项义务时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的保障手段。最后,证人危险报告制度可以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制度的良性循环,要使"作过证的人还会作证,没有作证的人愿意作证",营造一个"证人社会"。④如果司法机关对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预防无方、惩治不力,势必会使潜在的证人对法律权威性产生怀疑而不敢作证,导致恶性循环而使证人作证陷入窘境。
二.证人危险报告的具体程序
(一)主体
刑事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⑤司法实践表明,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作为当事人,最为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能够最大限度地为指控罪犯提供关键信息,因此也常常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威胁、恐吓及打击报复的对象,所以本文所述证人,也包括容易二次受害的被害人。
(二)对象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何一个报告危险,具体由哪一机关最终予以评估并对证人加以保护是司法机关内部移送的问题,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的主体只作了笼统的规定,没有规定具体分工以致于职责不明,笔者认为,依据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确定以公安机关为主、法院和检察院为辅的模式。
(三)适用阶段
从保障证人权利的角度出发,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证人认为其本人或者近亲属、其他与证人身份或生活上有密切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存在人身安全被侵害的危险时,就可以向公检法机关报告,具体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判决生效为止的任何时间。
(四)适用条件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人,其出庭作证所顾虑的因素无外乎人身权、财产权可能会遭受不法侵害,《新刑诉法》将"侮辱"也纳入侵害行为,即明确了对名誉权的保护,但本文所述"危险"仅包括对人身安全的侵害可能,因为依据日常理解,名誉权、财产权以及证人作证可能遭受的法律安全上的侵害,⑥不可称之为"危险",且大都是没有先兆、不可预防的,造成损害后可以通过救济及时纠正并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
(五)启动
证人可以向公检法三机关中任一机关提出申请以报告危险,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书面形式,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证明"危险"的证据以及希望采取的保护措施等有关内容,信息不足的部分可以由被申请机关予以指导或代为补齐,由申请人签字。
(六)终止
证人在申请过程中主动提出终止或已经遭受侵害导致不能作证的,都会终止程序,公安机关经审核认为证人提供虚假信息或不足以证明危险的存在、证人态度不合作从而可能严重影响保护工作的开展的,也会导致程序的终止。
(七)救济
"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司法机关无正当理由对证人的危险报告申请予以拒绝,或者启动程序后存在不作为、过错、过失等不当行为的,《新刑诉法》未规定救济途径则会导致证人权益受损,不利于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当证人遇到以上情形时,可直接向被申请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个没有证人的社会,决不可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无人作证,一个人根本不可能通过司法过程最终获得正义。"⑦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证人危险报告制度作为刑事证人保护的预防性措施,是现代刑事证人保护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保障证人顺利参与庭审、保证司法公正,其构建可以为我国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也是注重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领域内的具体体现。
注释:
①2013年06月25日版的《河南商报》题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施行半年 证人出庭作证仍很少》的报道。
②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③吴丹红.证人为什么不出庭[N].法制日报,2006-01-05。
④何家弘主编.证人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⑤陳光中.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⑥法律安全上的侵害主要指证人因为作证而受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不正当追诉,陈瑞华教授对此有过专门的阐述,参见陈瑞华:《法治视野下的证人保护》,载《法学》2002年第3期。
⑦马少华.证人社会[N].中国青年报,199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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