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2024-08-13

《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8篇)

1.《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一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1

《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从本法开始实施起它就成为了教师与未成年人的保护伞,作为教师我们要深入的学习此法,让此法成为保护我们的利器。

学法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才是最关键的。教书育人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但只会教书是不够的,我们职责主要是育人,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2

我们刚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就是我们祖国的下一代、祖国花朵,祖国的未来,作为教师我们承担着非常重要义务。并且作为教师,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也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只有学好法,用好法,才能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人才。

“身正为范,学高为师”。在学习之后,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应具备的责任意识,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对于后进生,更不能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因材施教。现如今的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另外,作为班主任,更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工作,对少数有不良行为以及有不良行为倾向的“问题学生”实施重点帮扶,预防和减少犯罪。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尽可能的对全体学生的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对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的学生的校内外表现重点掌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互通信息,防患于未然。

不同的学生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在传授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学生健康成长、认真学习。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3

拂晓的初阳蒸融着大地,我们在校园里听了一场法制教育讲座。

一个17岁的失足少年,低着头,镇定而严肃向我们诉说了一段真实的人生经历。他10岁父母就离异了,我无法想象这对一颗涉世未深的童心的打击有多么大。幼小的他就带着一个妹妹,跟着近乎崩溃的母亲过上了相依为命的艰苦生活。14岁就去工地打工,辛苦而劳累,薪水十分微薄,但他感到快乐,那是一比温馨的财富。可是后来,他开始沾染了不良的恶习:抽烟,饮酒,还在社会上结交了不三不四的混混。就这样,很轻易,很自然地他走上了一条黑暗的不归路。

他将在监狱里度过漫长的八年。八年的监狱生活永远都是不堪回首的一页。烙下的疤痕将终身隐隐作痛。沉重的记忆燃烧着沸腾的血液,永远泛滥在他愈发成熟的心灵。他美好而灿烂的豆蔻年华就此葬送。有道是:“男儿到死心如铁,但高城望断,回首乡关归路难。”如今,他在忏悔,他想起了他母亲凄凉的泪,是那么让人寒心入骨。

在人生最重要的十字路口走错了一步,就是因为这一步而造成了今天的这种局面。我为他的行为感到羞耻、可悲,为他的忏悔感到同情。可法网无情,也许真的太残酷了。我似乎越来越感觉到冷,胜似凛冽风霜的`侵袭。但就是这份无私,也给了我一份安全的温暖,冷酷丝毫掩盖不了正义。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多用心去感受,遵法守法,让法活到我们心中。

从他的现身说教中我感受到了:大千世界,形形色色的不良诱惑无奇不有:美食娱乐,博采游艺,麻将扑克,功名利禄,金钱财物,江湖义气,毒品……都可能成为诱惑的陷阱。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控制自己,下场是可想而知的。正所谓“一失足成千古恨”。但如果我们能保持头脑清醒,正确地把握和控制自己,就不会被这些诱惑牵着鼻子走,也就不会像他那样跌入这种深渊而不能自拔。

花开了又谢,风吹了有歇,但我坚信,阳光总在风雨后。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4

我们学校的工作性质面对的是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我们教师精心的呵护着他们,尊重理解平等的对待每个孩子,保护幼小的心灵,工作中的每一天,作为教师的我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我的孩子们,我们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使自己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我触动更大,深深的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校为孩子们创造了学习发展的良好环境,即培养孩子们的综合素质,使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得到更大的提高,我们全身心的保护孩子的自尊心不受到任何伤害,如今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更进一步强化我们的责任和保护孩子的意识,我们每位教师时时刻刻严格约束自己,为身边的人做出表率。并引导家长和社会界的各个人士,共同维护孩子们受保护的权利。如今面对社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对象和依托发生了重要变化,未成年人保护越来越被人们接受和重视,多种渠道加深人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意识,保护他们使孩子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目的。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多方面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教师、家长和社会要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保护他们心灵不受到伤害,这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因此加强各个家庭、学校、学校以及社会保护的同时,还要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也是十分必要。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我理解了,我们对孩子实施良好教育的同时让每个孩子们获得发展,教师就必须把教育建立在爱和理解尊重的基础上。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教师们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们每位教师们工作,就像一面镜子时时的检验自己的言行,使自己的各个方面做得更好

我都认真学习其中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引导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孩子们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各方面能力和水平。

孩子们是国家的未来祖国的希望,我们对他们的合法权给予特殊呵护,也是一项具有挑站性的工作,这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其中,我们每一个人一起完成,共同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让孩子们活泼健康快乐的成长,成为一代强人,将来为祖国做出更大的贡献。

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5

在幼儿园,我们面对的是一群天真无邪的孩子,他们的心灵像白纸一样纯洁无暇。每一颗童心都是一个新世界,多彩斑斓、各有千秋,它需要我们细心的呵护、全心的对待。作为教师的我们需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把自己的爱献给孩子们,但这些仍远远不够,我们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学习,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升华,尤其学习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后,对我触动更大,深深地体会到其中的意义和价值。

通过学习,我深深知道: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作为教师要有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社会成员,应具备社会公德。作为家庭成员,应有家庭美德。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

另外,为了让孩子们也能知法懂法守法,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我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如实施“不得给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一部分时,我利用幻灯片、录像等形式给予幼儿非常直观的认识,刚开始幼儿并不明白为什么卖香烟的人会被罚款,通过教师情境表演及详细的讲解,幼儿才知其所以然。教师可以通过一些类似的情境排练,让幼儿更好地明白“法”在生活中的重要性。

孩子的心性似璞玉,而幼儿园老师就是开发璞玉的匠师,我们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能够德智体美全面发育。

2.《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二

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 惩处 反思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因早恋而发生性关系引起的强奸案件

在目前初中生谈对象的现象极为普遍,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趋于早熟,造成了大量在女性未满十四周岁,而男性已满十四周岁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且部分案件造成了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处理可以发现,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已满十四周岁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大部分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处理,即使对于造成被害人怀孕等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基于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嫌疑人为在校学生等众多因素,对大部分犯罪嫌疑人都判处了缓刑,只有对较少一部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实刑。

2.未成年人团伙抢劫、盗窃案件

此类案件大体又分为两类,一类为在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组织、帮助、诱骗、强迫下由未成年人实施的抢劫、盗窃案件;一类为由在校学生、初中毕业辍学或无正当职业的未成年自发组成的抢劫、盗窃团伙。对此类案件,如抢劫未造成被害人死亡、数额不是特别巨大等,大多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判处实刑者较少;而对于未成年人的盗窃案件,由于所盗窃数额一般都不是特别巨大,几乎全部判处缓刑。

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

由于现阶段90后未成年人大多属于独生子女,且家庭条件较好,从小娇生惯养,在与周围同学、朋友的相处中,很难处理好相互关系,一旦与他人发生矛盾,便会聚集他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更有甚者刀刃相见。有一部分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都是随身携带刀具,存在“防身”的思想,这在社会中造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而此类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家属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及其家属谅解,且有悔罪表现,在判决中的处理基本为判一缓一、判二缓二,判处实刑者极少。

二、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力保护存在和可能引发的问题

综观本地区近年来的未成年人犯罪及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判处,本文作者发现,出现了类似案例频发的现象,部分案件的作案手段、行为性质、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动机竟十分相似,甚至于出现了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故意犯罪的案件,这就值得深思,我们目前对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大力保护、挽救、教育的刑事政策是否真的起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价值,是否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是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这些是值得我们怀疑和反思的。

1.对犯罪的纵容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其认知、辨认、控制能力不强,大部分在犯罪后对其行为的性质认识不清,其悔罪表现基于辩护人、监护人为了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的诱导,在询问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根本无认识。通过查阅2013年之前的部分案件发现,有一部分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其未成年阶段就有犯罪前科,因其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认识的不清、对法律处理的轻结果而漠视法律,继续犯罪,对社会的长治久安造成不稳定因素。

2.造成其他未成年人的模仿、诱发新的犯罪

行为的严重性与从轻的判处,造成了罪责刑不相当,使得一部分在同龄人眼中、社会大众眼中很严厉、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最后犯罪嫌疑人却跟“没事人”一样继续在学校上学、在社会上从事各类工作,给其他未成年人造成了一定的模仿性和参照标准,遇到类似事件就会比照先前发生在自己周边的事件来定位自己的行为,如果判处的轻结果是其可以接受的,那么成本最小的违法就成了其最有利的选择。

3.被害人精神无法得到抚慰、增添新的不稳定因素

在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的精神补偿直接源于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而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基于对未成年人的大力保护,对大多数未成年人判处缓刑,而在判决中又不能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补偿,尤其是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几乎无法获得任何物质赔偿,其精神上受到的伤害是无法弥补的。故意伤害案件中的被害人,只能获得基本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微小的补偿,精神无法获得安慰,出现了缠诉缠访的现象,极大的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 对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该严惩应严惩、绝不能姑息纵容犯罪

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新刑诉法施行后,本地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环比出现了明显的增长,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带来的问题已经显而易见的摆在我们面前。我们不应该一味的对未成年犯罪极力保护,该严惩还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绝不应该姑息纵容,为以后的社会安定埋下隐患。我们应该冷静的回头分析、调研办理案件的社会效果,只有平衡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短期效果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我们的法律才能算是真正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对未成年人犯罪有选择性的对典型案例在学校进行公开宣判

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但是案件的宣判是公开进行的。在适当的时候,我们应该以“牺牲”一部分极其典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获得对某一地区、或是全国的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进行的警示、威慑价值。对发生在学校中未成年学生之间有较大影响力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可以考虑在学校进行公开宣判,以案说法,真正的起到惩处一案、警示一线、教育一片。

3.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责任的监管部门、监护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针对当前校园案件高发,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的问题,应当对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进行督促其自查,对相关责任人员应该给与行政处分,以督促学校切实当好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而不是酝酿犯罪的天堂。建议学校每年对学生家长开展至少两次的法制宣传教育,对青少年多发的性侵害、两抢一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案件,以真实发生的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加强其对自己子女的监管,一则严防自己子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则警惕自己子女成为违法犯罪利用和侵害的对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4.摒弃对未成年人走过场式的法制教育、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意识

3.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三

太来小学五(1)班:黄瑶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这是古希腊学家亚里士多德说的一句法律名言。就如同亚里士多德说的一样,法律就是秩序,没有了法律,那么人类的生活就如同垃圾一样肮脏。而我们小学生也要遵守法律的秩序,爱护法律的秩序。不能破坏法律的秩序。如果我们爱护法律,那么法律也会爱护我们。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就是法律赐予我们的武器,用来保护我们。但是,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的使用这个武器来保护我们,给我们带来的将是严肃的惩罚!但是,也有些小学生破坏了法律的秩序而受到惩罚。现在全国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我们小学生现在最缺乏的就是法律知识,如果知道了法律知识也就有可能不会犯罪,可就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孩子所犯下的可能就是弥天大罪。就如同给自己色彩斑斓的生命,增添了一笔污黑的颜色。

4.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四

一、树立事业心,增强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忠诚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事业。

教书是手段,育人是目的。因此,我们教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忘记,自己不单单是为教书而教书的“教书匠”,而应是一个教育家,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以情育人,热爱学生;以言导行,诲人不倦;以才育人,亲切关心;以身示范,尊重信任”。热爱学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学生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二、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此 文来源于文 秘 家 园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三、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一个合格的教师应该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

每一位学生有他自己的人格,都渴望得到老师的关爱和理解,也希望得到老师的尊重和肯定。只有让师爱扎根于育人的土壤,用心去和学生交流,用爱去和学生沟通,建立起师生间的真挚情感,才会叩响学生心灵深处的琴弦,引起学生情感的共鸣,让学生接受你的教诲。因此,我们对学生要真诚相待、真心关爱,用师爱的真情去感染他们、帮助他们,用师爱去换取学生的尊重与理解;用师爱去激发学生学习知识的兴趣。让他们在师爱的氛围中学习知识,在愉快的情感体验中接受教育。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做一个为人民服务的教师,做一个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未成年人保护法》学习心得

教师:何竹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全面文明素养的人。让孩子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求知,让孩子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遵守规则和秩序,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这是家庭、学校、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经过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联系学过的教育心[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共2篇)]理学知识,我认为教师在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教育者的法律意识,使教育者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了解法律并遵守法律,应落实到每一位教师在日常教学的具体行动中。二是要了解并尊重未成年人的客观需要,不以教师的主观意愿去要求孩子。未成年人正处在生长发育的过程中,有其自身的需要和特点。比如孩子好动,不可能像成年人那样长时间安静地坐着不动。因此,教师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未成年人发展的客观规律,不能凭者自己的主观意愿去看待孩子、要求孩子。三是要充分认识不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危害性。不尊重为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会使学生未成熟的心灵受到残害,形成不健康的心理。如受侮辱的幼儿会形成懦弱或强烈逆反的性格,将来可能成为对

自己和社会都不利的人;受体罚的孩子为了躲避受罚,可能会养成说谎的恶习。因此,教师对孩子人格尊严的侮辱,可以说是残害儿童幼小心灵的无形杀手,必须坚决予以杜绝。四是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中,要讲求合理有效的方法,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教师既要严格管理,又要耐心教育,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师生之间建立一种互相尊重、信任、平等的关系,以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五是对于存在缺点、错误的未成年人,教师更应对其进行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鼓励和帮助他们改进。未成年人在受到尊重的集体中生活,才会体会到受人尊重和尊重他人的价值,长大以后,就容易成为自立、自强、有道德、守纪律的人。

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

2013-10

篇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 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欢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每次考试,我最关心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数,只重视自己在外人面前的面子,可真是苦了这些孩子们。

幸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不得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对于这样明智的举动,孩子们感到学习踏实多了。我认为,学生当然有必要知道自身的学习状况,但学校如果公布分数,容易对学生造成伤害。特别是一些不善于面对挫折、或是屡“试”屡败的学生,面对这样的方式,肯定会承受不了这个压力的,同时也会造成学生之间的歧视,以至于伤害一些学生的自尊心。而事实上,即使不公布分数和名次,只要这个学生自己本身有上进心,也能把握好尺度如何去学习。然而现在整个教育环境更看重一个学生的成绩,逼得一批学生一味地只追求分数,盲目地认为学习只为了取得高分,因此走进了“为了高分而学习”的这样一个误区。虽然就表面而言,这似乎正和家长的意思,但是再进一步寻思,一味地注重成绩,是否会忽略一些更重要、更值得学习掌握的东西呢?换个方式思考,像我刚才提到的父母一样的家长,常常挂在嘴上的一句话就是“现在好好学习,将来才能觅得一份好的工作”。这句话固然有道理,但是,难道当今全方位的人才就仅仅是学习好吗?大学本科毕业的才子们难道都能有高薪工作吗?当然不是,除了学习以外,还有做人、社交等等很多在社会上立足所必须掌握的技能。如今家长的眼里只有分数,似乎孩子去学校上学就只为了考高分,继而忽略了其它方面的教育和培养。渐渐的,学生的思维模式也跟着定义为“分数高将来就有出息,反之就是没有出息的”,这样等于将一些对未来抱有憧憬,却因为成绩不好而逐渐放弃自己理想的同学,将他们的未来扼杀在了摇篮里。如今学校的排榜,就是一条无形的分界线,将“好”学生与“差”生彻底定义。如果说名次对优等生是种激励的话,那么它对差生则是一种打击或是贬低。这对于那些想学却又力不从心的学生来讲是不公平的,这样会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失去信心,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消极心理,彻底放弃自己。

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条例还是很好的,相信能够更好的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将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三(6)班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

为提高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加强道德观念,杭州国泰外语艺术学校三(6)班学生中开展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主题班会,引导学生学习了部分和自己关系密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条例。

通过学习,一些学生“大彻大悟”,明确了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懂得应遵守社会公共规范。这一活动对保护学生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德、智、体等方面协调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班主任讲座心得 11月24日听了班主任工作讲座,个人认为一个优良班风的形成,首先必须制定明确的班级规范,班主任利用一切舆论工具,选择最佳时机,如开学典礼、班会、少先队队会、期末评优等,造成一种强大的声势,形成正确的集体舆论,班级规范的制定也需要全体学生的参与,这样才能激发学生们的集体观念和主人翁的意识。

其次是营造良好的情感氛围,促进班风建设。优良班风的形成,使每一位学生逐渐融入到班集体中来,以班为家,以老师和同学为知心朋友,自觉维护班级规范。

爱是最好的药,它能医好所有学生的一切心病。对学生有了爱,就会克服一切困难,冲破一切阻力,把自己的所有精力倾注在学生身上,去爱每一个学生,男的、女的、俊的、丑的,学习好的、差的,凡是学生都要诚心实意地去爱,只有爱才是最好的老师。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学习习惯是家长、教师的要求或模仿他人情况下形成的,所以设身处地,树立榜样,不仅对小学低年级的学生,就是对高年级学生学习习惯的养成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小学低年级学生要多树立一些现实生活中的榜样,如在班上多表扬一些上课认真听讲,作业工整,遵守纪律的学生,使其他学生自觉模仿,形成习惯。对学生的每一点良好行为,教师不仅要及时给予表扬,而且要在班上营造一种良好的议论氛围。同时家长和教师也要注重自己的言行,做好学生的表率,不能使自己的不良习惯“传染”到孩子的身上。对学生则要给他们多讲一些名人持之以恒,勤奋好学,刻苦钻研等方面的故事。引导他们多读一些课外书籍,从中感受良好习惯对一个人成材的重要影响,从而自觉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

班上花清云同学因大脑中有一根筋出了一点问题,在课堂上无法控制自己,学习成绩不理想,自信心不强,时常自卑;李功杰爱管班级中的每一件事,自己的学习成绩在全班倒数。刘成杰因父母上班较运,不能及时来接他,时常一个人在超场玩。针对这种情况,我组织全班学生开展了“说句安慰和鼓励的话”班队会,希望每个学生都去体会这几个学生的心情,想想他们需要什么,想想我们能做什么。经讨论,同学们认为“他们需要关心、帮助、安慰和鼓励。”于是我说:“同学们,让我们立刻行动起来,用最诚挚的语言安慰,鼓励他们,让他们感受到集体的温暖和关心好吗?”大家异口同声地回答好。

情是多么善良、纯真,廖廖数语,就像一束束阳光投进这些学生的心灵,使他们变得开朗了许多,自信心增强了,战胜困难的勇气也增强了,更重要的是他们感到了爱。

一个好班风的形成,还需要通过一系列活动,来增强班级凝聚力。如在班级联欢、体育比赛、故事会、朗读比赛?? 这些活动不仅拓展了同学们的视野,同时也增进了同学们之间的友谊,使同学们热爱班集体,进一步增强班级凝聚力。我及时给他们指点方向,如这次环保衣服的比赛,衣服做了不少8件,为什么我们没有成功的原因在那里,一是穿衣时时间太紧,把我们准备好的腰带、帽子没有配上。二是老师把我们跳的音乐放错了。以后我们做事要想好,做好充分的[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共2篇)]准备。

良好的班风一旦形成,便产生出一种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成为集体中大多数人的自我要求,有了凝聚力也就有了生命力。

关注教师心理健康 快乐工作每一天

11月24日上午,国泰学校特地聘请专家对全校老师开展了一次生动的心理健康教育讲座,内容是<心理健康,快乐工作>。

教师工作的能力是指保证教师采取适应和积极的行为,有效地处理教学工作中的各种需要和挑战的能力。讲座强调教师的心理健康与学生的心理健康息息相关。作为教师,给予学生最重要的东西,是让其获得尊重与信任。讲座鼓励老师们在教育教学中注意师生间沟通的技巧,多一些欣赏与鼓励,少一些批评与抱怨,在工作中能尊重学生,注意倾听孩子的意见,让孩子们无条件地感到来自老师真心诚意地关爱。

5.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五

—梅山一小五(2)班江亚东家长 江德玉 近几年,校园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未成年人被成年人控制乞讨、叫卖的现象呈上升趋势,不少青少年沉迷网络不能自拔,少年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未成年人吸烟喝酒的现象随处可见,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新法有这几个特点: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禁止体罚未成年人,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将受行政处罚,免费或优惠提供“绿色上网”。通过学习,谈谈以下体会:

一是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全社会要一手抓文化市场的管理,一手抓活动场所的建设。针对互联网 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越来越大,而网吧经营秩序混乱的现象,有关部门要对网吧加强管理。地方人大可及时制定相应条例,以规范网吧经营秩序。要建设好未成年人的活动阵地,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所、公园等场所,应当优先成为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是培养“四有”新人的主要途径,要充分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并提高教育水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空前的事业。把未成年人教育好,培养好,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党和政府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针对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过程和思想行为特点,开展了大量的工作,进行了有效的教育。未成年人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实施这些法律,能够帮助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有利于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对于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成长受到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深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采用未成年人喜文见乐的、多种多样的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树立远大 的理想。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帮助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观念,促进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是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一些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多,贫困地区未成年人失学,特别是辍学现象还比较严重;中小学生有很多闲暇时间,但校外活动场所设施严重不足,形式单调贫乏;有的家庭过分溺爱子女,有的家庭教育方法简单粗暴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有关方面抓紧研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着力做好特殊未成年人群体保护工作。像离异家庭里的、残疾的、失足的未成年人,尤其需要社会给予特别关注。要确保他们生活有保障,上学有着落。对离异家庭,要减少家庭破裂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残疾未成年人,要在人格上予以尊重,妥善安排他们的生活和学习,引导他们自强不息;对失足未成年人,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

6.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六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

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未成年人是人类的希望,国家、民族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做好他们的培养教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承担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培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神圣义务。因此,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制的基本知识,不断增强教育法制观念,在教育教学中自觉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法律、法规,正确的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8月30日

7.《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七

通过认真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使我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知识有了初步的了解,对未成年人有哪些权益受到国家的保护、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有了一定的了解。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以及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少年儿童成长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教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伤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如:在一些学校里,侵犯学生权利、伤害学生自尊心的现象时有发生,或多或少存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如有时罚站,有时一个学生违纪全班同学挨批,优待尖子生,有时对后进生态度粗劣等.这些做法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我们教师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的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杜绝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已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然而,社会各方面的保护和帮助还要通过未成年人的配合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家长、教师和社会不可能时时刻刻呵护着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只有自己长本事,才能有效防范来自社会生活中的侵权侵害,应该让他们懂得,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自我保护最有效的措施是求助法律。依法维权不仅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且是维护法律的尊严。所以,在加强来自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的同时,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的能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则十分必要。

今天我认真地学习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从中看到了国家对教师的重视,更看到国家对教育事业的重视。一个国家的发展,最关键的在于教育,教育跑在时代的前列,这个国家就是时代发展的风向标,如果教育落后,那么这个国家也是随时随刻地受其他国家的欺负,而没有任何的反抗能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主要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建设;大力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和待遇;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这五方面进行了介绍。在意见中明确了在未来时间内,教师应该具有基本素能,以及教师的待遇和教师行为规范的要求,要求了新世纪的老师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能,特别是要求教师要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正如“德高为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不断地学习,认真地钻研教育教学,提高自身素质,同时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做新一名随时代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教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心得体会

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师德不仅是对教师个人行为的规范要求,而且也是教育学生的重要手段,起着“以身立教”的作用。教师要做好学生的灵魂工程师,首先自己要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才能以德治教,以德育人,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工作的诸多矛盾中,教和学是主要矛盾。正确处理教和学的关系,建立和谐愉快的师生关系是“快乐教学”的先决条件。教和学的矛盾,主要方面是教师,有了教师“乐教”,才会有学生的“乐学”,尽管其他条件都具备,如果没有教师的“乐教”,没有良好的师生关系,学生也快乐不起来,从而影响教学质量。

8.《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 篇八

领导、老师们,过年好!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兴则民族兴。梁启超《少年中国说》中的一段话:“今日之责任,不在他人,而全在我少年。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宪法》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表决通过并正在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要求:“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实施儿童发展纲要,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改善儿童成长环境,提升儿童福利水平,消除对女童的歧视,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加强婴幼儿早期启蒙教育和独生子女社会行为教育。切实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孤残儿童、艾滋病孤儿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等问题。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弃婴等违法犯罪行为。”。自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习近平关注青少年的语录:“全社会都要了解少年儿童、尊重少年儿童、关心少年儿童、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希望更多的青少年投身中国足球事业,我看好你们,看好你们这一代;我们的人民热爱生活,期盼有更好的教育„„期盼着孩子们能成长得更好、工作得更好、生活得更好;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

李克强总理:要创新机制,健全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救助等制度,大力发展各类服务少年儿童成长的专业机构,营造公平、文明、法治的社会环境,用社会关爱和更完善的制度保障。

多么深刻的领悟:

几十年前,年轻人在广场上跳迪斯科,不顾老年人的感受!现在,老年人在广场上跳广场舞,不顾年轻人的感受!

几十年前,年轻的红卫兵打砸抢、讹人、坑人!祸害了一帮老年人!现在,一些老年人碰瓷、讹人,自己摔倒就坑人!祸害了一帮年轻人!

仔细想想,其实不是老年人变坏了!而是,那拨坏人变老了,整了半天还是原班人马!....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的总体素质如何,事关整个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但也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上的不成熟致使他们的合法权利和权益容易被侵害,他们又无法像成年人一样可以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这给未成年人本人、家庭、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多年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利权益的案件多有发生,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曝光的个别国家工作人员性侵幼女案,少数学校领导、教师、教职员工性侵女生案,以及一些社会人员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案,继父性侵继女案,甚至亲生父亲性侵女儿案,这些丑恶的社会现象的不断存在和出现,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整个社会都要把对未成年人提供特殊的保护提高到:就是在保护国家和民族的明天和未来的高度予以重视。

未成年人的界定

“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时都不算错。但是在适用法律时,我们的提法都是用“未成年人”,这一点很重要。“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

哪个年龄段的人称为青少年?各国的规定不一样,但一般都把18岁作为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年龄标准;以14岁作为区分少年与儿童的年龄标准。在许多国家,青少年是未成年人的代名词,我国则不是,既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又包括一部分18岁以上的成年人。依据公安部的统计标准,青少年的年龄段定在13—25岁。

法律依据

我国在1991年就颁布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随后在1999年又颁布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另外,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也制定了有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解释,这一系列的法律及司法解释,都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

在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外,还有哪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

《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儿童权利公约》等。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在了解这两部法律之前,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未成年人到底享有哪些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

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

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

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我们主要从四大保护来讲起:

1、保护措施之一----家庭保护

家庭是婚姻、血缘、收养及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是一个人社会化的基本场所,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阵地,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中承担着特殊而又重要的责任。一个家庭的环境问题,父母受教育的情况,父母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如何,家庭经济情况等等,往往影响决定孩子的一生。目前,我国大多数家庭教育培养孩子都反映出时代烙印,大多数人有强烈的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夙愿,有的强迫孩子参加过多的学习培训特长班,有的动辄打骂,有的娇生惯养,有的放任自留,有的因父母一方原因使得孩子单亲,有的属于非婚生子女等等不一而足。家庭或父母在教育、培养、抚养、监护、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上,是第一道“防线”,父母一定要提早教会孩子自我保护的措施办法和基本的辨别是非能力,要随时留意观察孩子,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即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取得孩子的理解和配合,避免孩子受到伤害。

先看一个数据,从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获悉,我国儿童的数量约3个亿,其中未入学的达到近1%,那就是300万人。特别是偏远山区,经济条件比较差,加上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往往女孩子到了上学年龄父母却不让上学。这些父母的行为对不对呢?不对,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进行了规定:①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②第9条规定:“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③第16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所以父母务工不能逃避监护义务,父母如果没有将监护义务处理好,他们就不能外出打工,他们违反了法律。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他要承担什么责任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保护措施之二----学校保护

学校等教育机构是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基地,不仅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职责,还要依法承担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要依照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培养,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学校等教育机构既要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又要培养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保证每一名学生的心理素质。同时,要做好学生的人身安全保卫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学校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未成年人工作中要做到,保证和保障好每一个适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学生,做到因材施教、因人管理,特别是对那些所谓的后进学生和有过不良记录的学生更要加强心理疏导和特殊教育,不得歧视。要保证未成年人的休息和参加有利于他们成长的娱乐活动,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培养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救护的知识及技能,及时沟通协调公安、卫生、质检、工商、新闻出版等部门,建立联防联系制度,以提高学校和学生的安全保卫和危机管理能力。

学校保护主要是学校应该怎么样做才能保障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我归纳了以下几条: 第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学校作为实施教育的专门机构,有义务来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也就是说,学生犯了错误,学校老师首先要进行教育,不能随随便便就把学生赶出校门。随便开除学生,是对学生不负责,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第二、保证在校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

第三,老师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如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和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当然,要区分老师适当的教育批评与体罚的区别。

法律后果。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保护措施之三----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就是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障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多年来,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可谓重视,通过家庭、学校、社会、法律手段编制了一张未成年保护网,对未成年人在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方面给予特殊、优先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另外,要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针对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足、有些场所利用又不够充分,收费较高等问题,国家和社会要大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和受教育的场所,鼓励和支持将这些场馆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坚决清理和禁止在中小学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这一突出问题,要坚决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例如在生活环境方面。我遇到过这样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初二学生,在班级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可在最近的几次考试中,学习成绩急剧下降;而且出现旷课现象。老师找他的父母谈话,希望能够查明原因。后来经父母仔细调查,发现这个学生放学后就钻进离学校不远刚开的电子游戏厅打游戏,于是他的父母便向有关部门反映电子游戏厅的违法行为,认为他们不应将电子游戏厅设立在学校附近,而且放任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厅,因此要求有关部门责成该游戏停业搬迁。游戏厅开在学校附近合法吗?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呢?成了这个案件争议的焦点。其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规定得很明确,如第36条规定:“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再如第37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此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

提供劳动保护方面。如第3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你们现在不管学习好不好,你们在16岁前,还只能接受在校的教育,想到外面打工也不会有人要,因为是违法的。

保障未成年人隐私。如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应该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对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要承担救助义务。如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4、保护措施之四——司法保护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的保护措施。司法保护是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环节,也是社会保护一部分,没有司法保护就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整体保护,不能形成教育保护网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未成年人真正有效的保护。司法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要切实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倾尽全力坚决予以保护,此外还要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保护的内容是针对对犯了错误,甚至犯了法的未成年人如何对待?是不是跟成年人一样对待呀?肯定不是。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作为老师的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相关条款: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2、首次为学生休息时间立法 相关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让未成年人“不去上网”也知道可以“干什么”

相关条款: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六条,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

4、设置“烟酒防火墙”

相关条款:第三十七、六十七条

5、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相关条款:第三十九、六十九条

6、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相关条款:第四十、五十五条

7、向网络“恶搞”宣战

相关条款: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8、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情况建立工读学校 相关条款:第二十五条

9、关注特殊困境中的未成年人

相关条款:第十六、四十三、七十一条

10、给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 相关条款:第五十一、五十六条

分析三点

1.老师辱骂学生将受到惩处

据了解,冯超群“发火”过后,全班同学无奈现场集资,加上班费凑了六百多元,随后给班主任补上了一份礼物。经依兰县教育局党政班子会议研究,此事属实,决定责成冯群超将所收受的礼品退还给学生,撤销其班主任职务,停止教学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依兰县高级中学校长宿金来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学生骂老师顺口溜: 数学老师长的美 鹰钩鼻子蛤蟆嘴 英语老师模样俊 满嘴鸟语像喷粪 历史老师很疯狂 骂起人来像匹狼

语文老师好文采 一出口来就成脏 物理老师真牛逼 疯度偏偏真想吐 政治老师太有品 每天谎话连篇说 校长校长好眼力 招的老师似虎狼

上课一排全睡,考试全都不会,成绩基本个位,抽烟打牌都会,打饭从不排队,逃课成群结队,短信发到欠费,上街花钱干脆,穿越如痴如醉,地下忘记疲惫,炫舞手鼓敲碎,问道闭眼都会,飞车百战不退,魔兽砍人无罪,垃圾学校万岁。

东半球,西半球,地理老师是个球,北京人,元谋人,历史老师太空人。

2.重大突发事件应先救护未成年人 1994年12月8日,克拉玛依市教委和新疆石油管理局教育培训中心在克拉玛依市友谊馆举办迎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专场文艺演出活动。全市7所中学、8所小学的学生、教师及有关领导共796人参加。在演出过程中,18时20分左右,舞台纱幕被光柱灯烤燃,火势迅速蔓延至剧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由于友谊馆内很多安全门紧锁,从而酿成325人死亡。

此次大火,造成325人死亡,132人受伤的惨剧,死者中288人是学生,另外37是老师、家长和自治区教委领导以及其他人员。20多名副处以上干部及场内工作人员,只有个别人灼伤,与他们同坐在一起的自治区教委25名同志,有过半的人死亡。

现场人员:学生736人,教师18人,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25人,随团观摩人员2人,克市领导3人,工作人员12人,共796人。

死亡人员:284名学生、17名教师,17名自治区教委评估验收团领导,5名其他人员,共323人

统计:学生死亡率=284/736=39%,教师死亡率=17/18=94%,自治区教委领导死亡率17/25=68%,其他人员死亡率26%;总平均死亡率41%。

范美忠,男,四川隆昌人,1992年毕业于隆昌二中。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曾在四川自贡蜀光中学当教师,后因课堂言论辞职,转至深圳、广州、重庆、北京、杭州、成都等城市从事教育或媒体工作。后供职于四川都江堰市光亚学校。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正在课堂讲课的范美忠先于学生逃生,并因此向学校辞职。22日在天涯上发帖《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一文,细致地描述自己在地震时所做的一切以及过后的心路历程,掀起轩然大波,被网友讥讽为“范跑跑”,并引发了一场关于“师德”的讨论。

3.什么是工读学校?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按照本法第17条的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犯任何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两则

1、王某抢劫案(1)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17岁,某校学生)在北京市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某(女,19岁)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某轻微伤。被告人王某于当日被抓获,款、物均已起获发还。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被害人治伤损失费等人民币2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涉案款、物均已起获发还,被告人王某所在学校愿意接收其回校继续读书,并建立监管组织对其进行监管帮教,其既往表现良好,悔改深刻,具备感化、挽救的基础,故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的监管帮教,特宣告禁止令。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3)案例评析

不良习惯,如果不加以矫正,以后可能引发犯罪。在咨询犯罪心理专家的意见后,法官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如下两项禁止令:一是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二是禁止酗酒。

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王某表现良好,未发现酗酒等不良习惯。

2.赵某某故意伤害案(1)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2)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3)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别于成年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并且通过调解,让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判后,法院与赵某某原先学校联系,学校愿意接受赵某某复学。经回访,赵某某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违法现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必须注意了解他们犯罪(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校园犯罪也不例外,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从生理上看,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各种心理活动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和盲目性。一般来说,学生的思维简单,自控能力较差,情绪不很稳定,易感情用事,一旦受到某种诱惑和刺激,容易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同时,学生明辩是非的能力较成人低,好奇心和模仿性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侵蚀而发生心理畸变。

2.法制意识淡薄。尽管现在在各级学校普遍开有法制课,但由于该门课程不作为考试的内容,学校、教师本身也重视不够,学生更是对法制教育不重视,没有用心去学,用脑去记,导致法制课流于形式。这些原因导致现在的学生几乎不具有任何法律常识,罪与非罪界线不清,哪些是违法行为,哪些是合法行为,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以及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后果,这些问题在他们的心中没有清楚的认识。俗话说,无知者无畏。既然学生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不知道自己行为的后果,那么,他们做起事来就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个人认为,法制观念的淡薄是校园犯罪的主要原因。

3.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在学生的成长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家庭也是预防校园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家庭问题日渐增多,(1)家庭结构有缺陷。现在有很多家庭结构不完整,因为离婚、死亡、服刑以及其他原因失去了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时,导致家庭成员间的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子女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反叛心理。这样家庭的子女觉得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生活的满足,往往会向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但由于他们心理尚未成熟,社会经验不足,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坏人的教唆、引诱下,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2)家庭教养方式不当。家庭的教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育的成败。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用一些不适当的教养方式,如对自己的孩子娇宠、溺爱,放任自流,少于情感沟通等,这是学生犯罪的一个最直接的、最重要的原因。据广东省少管所反映,在该所服刑的少年犯中有80%和家庭教养方式不当有关。(3)父母行为不良。家庭中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子女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子女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将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4)家庭气氛不和睦。家庭成员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充斥着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4.学校教育和管理的失误。目前,在我国一些地方,学校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学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1)忽视思想品德教育。由于在教育观念上片面强调智育的重要性,学校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对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和培养,即使有这方面的教育也往往是方法简单、陈旧或是流于形式,而且内容空洞、脱离实际,对学生缺乏吸引力。这样就更加削弱了教育的权威性,甚至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对抗情绪,这样就很容易使成长中的学生排斥主流文化,而对不良亚文化产生认同,进而在不良亚文化的吸引和感召下,形成不良亚文化群体与主流文化相对抗,经过相互感染和认同,最后堕落为校园犯罪团伙。再一类是在一些学校中,成绩好的是好学生,成绩差的就是坏学生,并以此为依据,人为的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使得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挫伤,失去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流失到社会上形成不良群体,无所事事,在坏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法制教育效果不佳。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落后,效果不佳,造成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也是导致校园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法制教育只是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不能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的要求相适应的价值观,不能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需要和行为,不能使学生用法律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守法的行为习惯,没有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而让一部分学生由于了解法律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心怀侥幸,而走上犯罪道路。(3)心理健康教育滞后。学生时期面临着心理矛盾冲突的急剧发展和紧张繁重的学习负担及家长望子成龙所造成的巨大压力,这使得他们在学习和生活中产生了各种心理困惑、心理失衡甚至心理疾病。但是,由于目前的学校教育中,忽视心理健康教育,没有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只是将心理教育的内容纳入思想品德教育中,这使得学生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答和引导而更加严重。当他们不能承受时,很可能走向极端,通过暴力等方式宣泄出来,造成暴力犯罪。

5.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特定的生理心理原因,学生极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尤其是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而误入歧途。近年来,一些领域道德失范,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长,封建迷信活动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泛滥,文化事业受到消极因素的严重冲击,危害学生身心的东西屡禁不止,使学生的认知产生偏差。有些学生由于意志比较薄弱,很容易接受外界的影响,而对于不良现象和行为,也往往缺乏辨别能力而跃跃欲。电影、戏剧发展平缓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代之而起的是电视、录像VCD、DVD、舞厅、电子游戏厅、迪厅、网吧等。这些文化活动极易吸引腐蚀学生。因此,要坚绝打击并杜绝一切违禁的消费现象,要采取严厉措施打击淫秽物品的制造和传播,加大处罚力度,净化娱乐场所,尽可能不让学生接触或参加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尽可能多建立一些以科技和健身为主要内容的娱乐场所,引导学生把注意力投放在有丰富科技知识或健身内容的娱乐活动上。

校园犯罪的预防及治理

预防和治理校园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兴衰成败的一件大事。针对目前校园犯罪的现状和特点,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遏止校园犯罪,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坚定的志向,帮助学生从内心深处构筑起抵御违法犯罪的思想防线和坚固堡垒是防治校园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首先,要加强对学生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用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来武装学生,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好学生。其次,要对学生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要通过“三观”教育,使他们从小学会处理个人与集体、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帮助他们正确对待金钱、权力、荣誉、地位和利益,使他们能在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中把握好人生航向。同时,要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学校、家庭和社会要三管齐下,形成合力,加强对学生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作为一个公民既有权利又有义务,了解法律的意义以及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了解违法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构筑家庭教育的防线

家庭是学生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预防校园犯罪的重要防线。遏止学生犯罪,必须构筑牢固的家庭防线。首先,父母要重视对子女的教育。父母要根据子女的实际,从生理、心理、学习、思想品德等方面关注女子的成长。其次,要有正确的教育方法。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要宽严相济,方法适当,对女子,在生活上要关心爱护,但又不能溺爱,既要给女子一定的生活空间,但又要严格要求;在思想上,父母要经常与孩子交流,了解、掌握其思想动态,对其不良心理和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疏导,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其改正,切记简单打骂、体罚;同时,家长要与学校加强联络,互通信息,及时了解子女在学校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另外,父母在子女面前要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因夫妻打架、相互诋毁或家庭陋习而对子女产生不良影响。

3.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学校教育是预防校园犯罪的重要环节,良好的学校教育对学生的健康成长十分重要。当前要克服学校教育的弊端,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学生的成长创造良好的学校环境。要根据不同年龄段青少年学生的特点,制定相互衔接、互相配套的有关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预防犯罪教育等教学计划,不断增强学生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法制观念和自律观念。同时要注意将教书与育人紧密结合,不能片面追求升学率而忽视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要创造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生动活泼的学习氛围吸引学生,让学生爱学校,爱学习,爱生活,使学生在良好的校园氛围中学习知识,健康成长。

4.依法惩治青少年学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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