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现管理办法(9篇)
1.贴现管理办法 篇一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第三条 基层信用社各部门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受理贴现的条件
第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通资金行为。
第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履行该票据项下商品交易合同的发货单、运输单、提单等凭证的内容应与商品交易合同内容相一致,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第六条 向信用社申请贴现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
(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凭证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
(三)贴现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具有到期还款能力。
第七条 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必须向经办社提交以下材料:
(一)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
(二)银行承兑汇票;
(三)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贷款卡
第三章 贴现票据的审核和查询
第八条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经办社要认真审查承兑银行的资信状况,对承兑信誉较差的,应慎重办理。现阶段只办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投资银行及建设银行其他分支行承兑汇票贴现。如需扩大范围,必须请示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 贴现汇票的每笔金额不得超过300万元,并控制在银监局下达的贷款限额或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第四章 贴现的审查、审批和签约 第十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需要进行认真审查内容。
(一)贴现申请人是否在本行开立帐户,其存款和结算情况;
(二)贴现申请人(如是商业承兑汇票,还应了解承兑人)的资信、资产负债状况及其还款能力;
(三)商业汇票是否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四)商业汇票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是否注明以商业汇票作为结算工具或方式;
(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六)贴现金额是否超过限额;
(七)是否能安排所需的贴现规模和资金。
(八)银行承兑汇票记载的要素是否完整;
(九)数字、印章等要素是否合法、规范,背书是否连续;
(十)凭证、印模、压数是否真实、可靠(对凭证、印模、压数真伪进行鉴别);
(十一)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要向承兑银行进行电报、传真查询,并了解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十二)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真伪的鉴别工作,防止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通过会审后,将《会审单》报分管信贷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若通过审批,业务部门将填制的《贴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并由会计部门办理划款手续,信贷部门通知贴现申请人用款。第十二条 贴现率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贴现期限从办理贴现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票据的管理及票款的收回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负责对贴现到期前的跟踪检查,对可能影响贴现到期结算的情况,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不能按期收回贴现款又没能在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扣收的,业务部门负责及时做好贴现款项的追索工作。
第十四条 会计部门负责在贴现到期日前将办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划给承兑银行,收取票款;对不能按期收回汇票款项的,若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有余额,会计部门应及时从其帐户内扣收并将扣收结果通知信贷部门;对到期未收回的贴现款项转入“贴现-未收回款项”科目核算,并列入逾期贷款管理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十六条 汇票银行承兑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十七条 严格管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信用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十八条 应加强对所属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的检查考核。对违反本规程规定的,严肃处理。
第一十九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贴现管理办法 篇二
1 业主与承包商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1.1 模型要素
1) 设业主为信号发出方, 代号S, 承包商为信号接收方, 代号R。
2) S的类型空间为:T={t1, t2}={信用好, 信用差}, 信用好的业主为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信用差的单位不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3) S的信号集为:M={m1, m2, n1, n2, n3}={拖欠工程款, 不拖欠工程款, 资产拍卖, 资产抵押, 债权贴现}。
R的行为空间为:A={a1, a2, a3}={申请担保赔偿, 诉讼, 协商}。
1.2 博弈规则
1) “自然”以概率p (ti) 为S选择类型mj, 并让S知道;2) S选择行为mj;3) R看到mj后选择行为ak;4) S看到ak后决定偿还方式nh, n2和n3发生的概率分别为β, γ;5) S和R的得益us和ak都取决于ti, mj和ak, nh;6) S和R都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2 博弈过程
首先是承包商无法判断业主的信誉好坏, 因此“自然”首先选择业主的类型, 设碰到讲信用的业主t1的概率为p, 碰到不讲信用的业主t2概率为1-p。信用好的业主会向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额度为C1。
业主发出的信号是拖欠工程款m1和不拖欠工程款m2。拖欠的工程款额度为A。业主不拖欠工程款则博弈结束, 信用好的业主拖欠工程款, 则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担保a1以补偿承包商, 此时承包商会得到工程款A, 以及损失C, 业主损失担保C1以及承包商的损失C (含垫资、拖欠分包商款和民工工资) 和用于担保的资产C2, 其中:C1+C2>A。
如果信誉不好的业主拖欠工程款, 则承包商将要选择行动:诉讼a2或者协商a3。承包商诉讼业主, 假设法律制度是公平的和完善的, 只要承包商采取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就能胜诉。若业主无力偿还债务, 则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法》令业主将资产拍卖n1, 承包商得到工程款A, 业主拍卖损失CA, 以及诉讼费C3和罚金C4。其中:CA>A+C。
协商解决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资产抵押n2和债权贴现n3。资产抵押是业主将工程抵押给银行变现, 偿还工程款的方式, 承包商得到工程款A和C, 业主损失资产A和C及资产带来的盈利Cp, 债权贴现后, 承包商可得到工程款A, 业主损失资产A还有债权贴现的损失Cf (包括资产带来的盈利、债权贴现损失的股份和预期收益、包括损失的管理权和部分有价证券的价值) 。因此Cf>Cp。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3 博弈的条件
1) 信号接收方R在观察到信号发出方S的信号mj之后, 必须作出有关于S类型的判断, S选择mj时, S是每种类型ti的概率分布p (ti|mj) 。即当S的类型为ti时选择mj的概率。
p (ti|mj) ≥0, ∑pi (ti|mj) =1 (1)
其中, p (ti) 是业主类型为t1的先验概率;
后验概率的公式就是贝叶斯法则, 表达式为[1]:
2) 设业主的初始财富为WS, 效用函数为UR;设承包商的初始财富为WR, 效用函数为US。
4 博弈结果
1) 承包商的效用函数为:
UR=p (ti|mj) uR (ti, mj, ak, nh) (3)
设信用好的业主永远不会拖欠工程款, 即:
则可得知:UR (t2, m1, ak, nh) =p (t2|m1) uR (t2, m1, a1, n1) =WR+A+C时承包商效用最大。
也就是说, 当承包商可以看出业主拖欠工程款时, 承包商运用诉讼申请担保、协商抵押、协商债权贴现等手段得到拖欠的工程款以及要求业主赔偿的各种损失, 此时承包商的效用最大, 得到工程款A及损失C。
2) 业主的效用函数较为复杂:
US=p (ti|mj) uS (ti, mj, ak, nh) (4)
业主应选择对应下面效用中最大的mj或者nh作为最优策略。
假设信用好的业主永远不会拖欠工程款, 即:
则业主效用最大的函数是:
US (t1, m2) =p (t1|m2) uS (t1, m2) =WS-C1-A。
3) 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 业主应选择对应下面效用中最大的nh作为最佳还款方式。
根据题设, 在不考虑概率的情况下, 业主资产抵押的效用函数大于业主债权贴现的效用函数, 即:WS-β (A+C+Cp) >WS-γ (A+C+Cf) 。
若考虑概率, 当
也就是说, 当
从该博弈模型可以看出, 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前提下, 承包商应该选择申请担保、诉讼、协商等各种手段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业主针对承包商的选择, 还款可以采用担保偿还, 资产抵押, 债权贴现, 资产拍卖等方式进行。而且, 模型显示最好的方式是向银行或担保公司寻求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既能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也能使业主的损失最小。建立债权贴现管理公司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和清理已经拖欠的工程款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在具体实践中,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应将债权贴现公司的参与作为一项合同内容来执行, 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可以将建设单位的资产交给债权贴现公司来处理, 达到资产变现并偿还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摘要:指出债权贴现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种新方式, 其优点是通过对资产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管理和增值, 从而使其及时变现, 使业主能及时偿还所欠承包商的款项, 从业主与承包商间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的角度比较了业主偿还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种方法, 得到了业主偿还工程款的最优战略排序。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问题,债权贴现,博弈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3.贴现管理办法 篇三
易贷中国-贷款资讯 2009-11-2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行对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以下简称贴现业务)的管理,规范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控制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行办理人民币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第三条 贴现业务必须按照“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分级审批、责权分明”的原则办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原则上只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业务,如确需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应要求持票人提供足额、可靠的担保。
第二章 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票人必须是在我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四)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汇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有关规定签发的要素齐全的有效汇票。
(五)持票人必须填制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我行,并按照我行的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
第三章 期限、金额和贴现利率
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从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贴现利息计算。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第七条 贴现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贴现业务的审批权限,参照总行下达的短期人民币质押贷款审批权限。
第九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总行有关贷款授权管理的规定对二级分行转授权,但转授权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总行对其的授权。
第十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转授权的有关规定对县级支行进行贴现业务的转授权;无转受权的县级支行,没有贴现业务的审批权,如需办理一律按程序报上级行审批。
第十一条 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的客户,贴现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对该申请人授信额度中承兑汇票贴现的分项额度,如需超过,可依照授信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超过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审批权限的贴现业务,一律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除文字报告外,还须上报本办法中的附件一复印件、附件二复印件)。
第五章 部门分工与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业务部门是各级行接受贴现业务申请的部门;营业部门(柜台)是各行贴现业务的操作部门;风险管理部门是各行对贴现业务进行审批和风险监控的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贴现申请人的承兑汇票及有关资料后,必须先将承兑汇票、贴现凭证等有关材料交由营业部门(柜台)向承兑行查询承兑汇票 是否真实、有效,并取得承兑行的书面确认。同时,营业部门(柜台)还应审核:
(一)承兑汇票上的记载是否齐全、真实、合法,印章是否真实、有效、规范;(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五条 营业部门(柜台)审核的承兑汇票后,应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参见附件一)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贴现申请人与直接前手(或出票人)之间是否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二)商品交易合同、贴现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金额等条款是否与承兑汇票上所记载的要素相符;
(三)贴现款的用途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我行的信贷政策;
(四)贴现申请人的法人资格和有关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五)贴现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公司业务部门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他文件资料报送同级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对实行授信额度管理客户的贴现业务,公司业务部门可按授信额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退回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同时,与贴现申请人签署《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参见附件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公司业务部门,一份交客户,另一份协议连同承兑汇票、贴现凭证交营业部门(柜台)。营业部门(柜台)根据审批文件等材料办理贴现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按权限规定审批或报批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或报批业务部门及分行报送的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第十九条 由于票据本身的操作性和技术性引起的问题和纠纷可向上级结算业务部门请示。
第二十条 贴现业务的审批过程中必备的文件资料:(一)贴现凭证(第一联代贴现申请书);(二)未到期的承兑汇票;
(三)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1.经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四)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若汇票已经背书转让,则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以核对);
(五)贴现申请人的近期财务报表;(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章 贴现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部门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必须建立台账。营业部门(柜台)应按照重要单证来保管承兑汇票。
第二十二条 承兑汇票到期,营业部门(柜台)采取委托收款方式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匡算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
第二十三条 承兑汇票如果遭到拒付,营业部门(柜台)应在收到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的当天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收票款,对尚未收回部分,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同时立即将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移交公司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应立即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对尚未收回的部分行使追索权。
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
(一)公司业务部门应按户建立承兑汇票档案;
(二)档案存放管理应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应按期向总行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办理贴现业务并且给中国银行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机构和部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限期纠正;(二)通报批评;(三)降低或取消其办理贴现业务的权限;(四)其他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行在本暂行办法之前制定的贴现业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制定,中国银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4.贴现管理办法 篇四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以下简称《规程》),已经建设银行第15次行务会正式通过。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行要严格按《规程》规定办理商业汇票业务,严禁越权、违规操作。对已经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要根据《规程》要求进行一次自查,对存在的问题予以纠正。
二、关于办理承兑汇票总量限额,请各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自身管理的要求,于10月20日前向总行资金计划部提出申请数额,总行将根据各分行的风险控制能力和管理水平核定下达。
三、各一级分行要按《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并抄报总行资金计划部备案。
四、要加强贴现票据保管。贴现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有价单证,是银行资产,必须妥善保管,严格台帐登记制度,切实做到票据帐实相符。
五、附式一至四请各分行根据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自行印制;有关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统计的内容、表式、报送程序和要求,由总行财会部另文布置。
附: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程》,切实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严禁无合法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
第三条、各分行资金计划部门、财会部门和信贷部门在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中,要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商业汇票承兑
第四条、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是指银行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允诺对有效商业汇票按约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行为。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行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二级(地市)分行及其以上机构;
(二)内部管理完善,制度健全;
(三)具有到期履行支付票款的能力。
县市支行原则上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少数管理水平高、经营规模大、效益好的县市支行,确需办理此项业务的,在事先征得总行同意后,由一级分行授权办理。
第六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权限按上级行的贷款审批授权执行。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每张汇票承兑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各级行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中,承兑申请人尚未足额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到期未付款和未到期汇票)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各行流动资金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或限额另行下达)。
第七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和要求:
(一)在经办行开立存款帐户,经工商部门批准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三资企业;
(二)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并在购销交易合同中注明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工具和方式;
5.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篇五
概述
1、操作流程贴现业务受理
2、资金申报
3、票据审查
4、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5、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6、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7、签批
8、合同盖章
9、支付流程
10、信贷台帐登记
11、办理提交材料
12、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不带息票据贴现
13、带息票据的贴现
14、举例
15、计算天数
16、概述
17、操作流程 贴现业务受理
18、资金申报
19、票据审查
20、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21、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22、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23、签批
24、合同盖章
25、支付流程
26、信贷台帐登记
27、办理提交材料
28、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率如何计算 不带息票据贴现
29、带息票据的贴现
30、举例
31、计算天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负责帮企业贴现有银行,也有一些货币金融服务机构。通常在本地银行贴现费用比较高,考虑到贴现成本,于是衍生出由金融机构代理贴现。手续比较简便,贴现的利率低于本地银行。全国最大的一家货币金融服务机构在上海,全称为上海普兰投资有限公司,其业务覆盖全国各省市。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具体程序:
1、查询验证企业已背书好的汇票
2、我公司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款
3、企业确定款到账;
4、收票;
5、交易完成。需带物品:需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司法
人章,财务章,公司委派代人的身份证原件以及名片。.贴现业务受理
1、持票人向开户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根据持票人提出的业务类型结合自身的贴现业务政策决定是否接受持票人的业务申请。
2、银行客户经理依据持票人的业务类型、期限、票面情况结合本行制定的相关业务利率向客户作出业务报价。
3、持票人接受业务报价后,银行正式受理业务,通知持票人准备各项办理业务所需的资料。其中包括:
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加盖贴现企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
经办人身份证、工作证(无工作证提供介绍信)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复印件;
加盖贴现企业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预留印鉴卡;
填写完整、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贴现申请书;
加盖与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的贴现凭证;
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票据最后一手背书的票据复印件,填写《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由客户经理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和填写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查询申请书》交清算岗位办理查询。
4、清算岗位根据承兑行确定的查询方式,属本行的在系统内网上查询,属他行的填写银行承兑汇票一式三联查询书,通过交换向承兑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如承兑行为民生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的,市场营销岗位客户经理则需另行填写特殊业务划拨申请书,向承兑行所属系统在本地的分支机构支付每笔30元的查询费用委托查询。
5、收到会计结算部门提供的承兑人查复书后,市场营销岗位换人进行电话复查,核对汇票的票面要素,复查无误后通知贴现企业,持贴现所需的资料和已背书完整的承兑汇票前来办理业务。
6、首次办理业务的贴现企业,需持开户资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至银行会计部门办理开户(临时帐户)手续。
7、客户经理进行票面初审,检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完整;审核完毕后客户经理填写票据收执,陪同客户将银行承兑汇票移交给票据审核岗位;票据审核岗位在核对票据原件和票据收执后,在票据收执上加盖收讫章,交由客户保管。
8、客户经理对客户提供的票据交易文件进行初审,客户经理填妥《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审批书》并签字,负责电话查复的客户经理在电话查复一栏中签字。营销主管进行复审并在审批书中签字确认。如有特殊情况,则需客户经理在特殊事项说明一栏中注明,并由营销主管签字确认。营销主管复审完毕后,客户经理交各项跟单资料至风险
审核岗位,并办理交接手续。资金申报
客户经理测算业务资金需求,提前向资金营运部门申报预约资金。票据审查
票据审核岗位对贴现票据进行票面审查。审查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瑕疵票据是否出具说明。票据审查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票据交易文件审查
风险审核岗位对票据交易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对企业贷款卡进行查询。查询完毕后,及时通知客户经理票据跟单资料瑕疵情况和退票情况,由客户经理负责与客户进行沟通,商量对跟单资料瑕疵的处理方法。风险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数据录入、贴现凭证制作
客户经理在票据业务系统中录入贴现业务数据,并打印制作贴现凭证。
复核利息,计算实际划款金额
票据审核岗位剔除因票面因素和跟单资料因素无法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后,对剩余的票据根据交易文件审核后均合格的票据的贴现凭证、经有权人签字确认的申请审批表等进行利息复核,并计算本次业务的实际划款金额。票据审核岗位在审批书中签字。签批
客户经理将已填写完整的申请审批表交授权签批人或最高签批人签批。合同盖章
客户经理填写用印单,将已填写完整的贴现协议书同已签批的申请审批表交风险审核岗位盖章。支付流程
客户经理将依据填写完整并经过最终签批的申请审批表和贴现协议书一并提交资金调拨岗位,资金调拨岗位根据交易合同上的户名、开户行、帐号及申请审批表上的实际划款金额填写资金调拨通知书。
票据审核岗位向客户收回已加盖转讫章的票据收执,清算岗位根据资金调拨通知书填制会计凭证,并向客户划付资金。
业务办理完毕后,客户经理将已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和一份已填写完整的交易合同交给客户。信贷台帐登记
业务办理完毕后,由风险审核岗位负责信贷台帐的登记和到期收妥资金后销账的工作。
贴现是指票据贴现机构以完全背书的形式购买企业持票人能证明其合法取得、具备真实交易背景、尚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行为。
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时,一般情况下,银行及金融机构会审查下列文件,贴现申请人应予提供。
一、资格类文件
1、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正本复印件、企业代码证复印件(首次办理业务时提供)。
2、经办人授权申办委托书。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经办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介绍信或工作证。
4、贷款卡(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密码。
二、银行承兑汇票及其跟单资料
1、银行承兑汇票正反面复印件。
2、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
3、相关的税务发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4、企业应提供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即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如通过贷款卡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能查询到该企业上的财务报表,视同该报表已符合规定,即贴现申请人只需提供即期的相关报表。
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贴现申请书。
2、贴现凭证。
贴现金融机构内部流传文件,由贴现机构制作统一格式
1、票据收执。
2、查询查复书。
3、贴现审批表。
4、贴现协议书
银行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Discount Charges)是承兑汇票持票人以未到期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给予现款,但银行要根据贴现率和承兑汇票的剩余天数,计算并从汇票金额中先行扣收一部分款项,这部分被从承兑汇票金额中扣收的金额就是贴现利息。
实付贴现金额是指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减去应付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即汇票持有人办理贴现后实际得到的款项金额。
按照规定,贴现利息应根据贴现金额、贴现天数(自银行向贴现单位支付贴现票款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前一天止的天数)和贴现率计算求得。
票据贴现利息的计算分两种情况: 不带息票据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x贴现率x贴现期 带息票据的贴现
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
贴现天数=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实际天数-1
贴现利息公式:
用公式表示即为:
贴现利息=贴现金额×贴现天数×日贴现率
日贴现率=月贴现率÷30
实际付款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
举例
汇票金额10000元,到期日2006年7月20日,持票人于4月21日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利率3.6%,则贴现利息=10000*90*3.6%/360=90元,银行在贴现当日付给持票人9910元,扣除的90元就是贴现利息。(注意: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时一年一般按360天计算,故要除以360)
贴现利率一般要比贷款利率低得多,而且贴现的办理手续比贷款简单,能满足企业资金急需时的融资要求,汇票也具有较高的流通性,银行也比较愿意办理贴现业务。计算天数
一公司于8月15日拿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贴现 面值1000000贴现率2.62% 签发于上年的12月30日,到期日为10月29日,贴现息如何计算?
贴现天数,为从贴现日起至到期日的天数,算头不算尾,算尾不算头的,如果是异地的话要再加3天,碰上休假要顺延.16(16-31日)+30(9月)+29(1-29日)=75天,也可17(15-31日)+30(9月)+28(1-28日)=75天
贴现息=75*1000000*(2.62%/360)=5458.33
〔例〕2004年3月23日,企业销售商品收到一张面值为10000元,票面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汇票。5月2日,企业将上述票据到银行贴现,银行贴现率为8%。假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则票据贴现利息计算如下:
票据到期值=10 000 x(1+6% /2)=10 300(元)
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9月23日,其贴现天数应为144天(30 +30 +31 +31+23-1)
6.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之我见 篇六
一、不带息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一) 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我国《票据法》规定, 应收票据贴现到期时, 如果商业汇票的付款人未按期付款, 贴现银行可以向申请贴现的企业行使追索权。目前各大银行为了降低自身风险, 一般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即使接受, 银行一般也会保留追索权, 这对申请贴现的企业来讲, 形成了潜在的债务。对于这个潜在的债务, 现行会计制度要求视同质押借款直接计入短期借款, 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 企业在对票据进行贴现时应先对票据付款方财务状况及信用进行评估, 如果无法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 可以将该贴现行为引发的潜在债务视为质押借款记入“短期借款”账户;但如果企业评估票据付款方财务状况及信用良好, 拒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很低, 企业对于贴现出去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直接转销。这样处理更符合谨慎性原则及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也更能揭示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从而提高报表信息质量。
例1:2013年1月12日, 甲公司因急需资金, 将同城乙公司于2012年11月12日签发的、面值为100 000元、期限为6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后受理。假设银行按年化贴现率6%收取贴现息。
贴息=100 000×6%÷12×4=2 000 (元) 贴现净额=100 000-2 000=98 000 (元) (1) 申请贴现:
假设一:贴现时企业无法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借:银行存款98 000, 财务费用2 000;贷:短期借款100 000。
假设二:贴现时企业可以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很高, 则做如下处理:借:银行存款98 000, 财务费用2 000;贷:应收票据100 000。
说明:后面环节的账务处理建立在假设一的基础上, 不再表述假设二下的账务处理。
(2) 票据到期后银行如期收到票据款:借:短期借款100 000;贷:应收票据100 000。
(3) 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 划走甲公司存款:借:短期借款100 000;贷:银行存款100 000。借:应收账款100 000;贷:应收票据100 000。
(4) 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 甲公司也无力支付, 银行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借:应收账款100 000;贷:应收票据100 000。
(二) 不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 到期收不回款项的可能性很低。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不管贴现银行是否保留追索权, 就企业而言, 不能因为一个较低的风险而过度使用谨慎性原则, 将贴现视为质押借款, 所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可以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
例2:沿用例1的资料, 假设甲公司贴现的是银行承兑汇票。
(1) 申请贴现:借:银行存款98 000, 财务费用2 000;贷:应收票据100 000。
(2) 票据到期后银行如期收到票据款, 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3) 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 划走甲公司存款:借:应收账款100 000;贷:银行存款100 000。
(4) 票据到期后银行未能收到票据款, 甲公司也无力支付, 银行转为甲公司逾期贷款:借:应收账款100 000;贷:短期借款100 000。
二、带息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一) 带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例3:2012年7月12日, 甲公司因急需资金, 将异地乙公司于2012年5月10日签发的、面值为100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4%、期限为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 银行信贷部门审批后受理。假设: (1) 企业每逢6月30日和12月31日计息; (2) 银行按年化贴现率6%收取贴现息。
(1) 2012年6月30日计息:利息=100 000×4%÷360× (21+30) ≈566.67 (元) 。借:应收票据———利息566.67;贷:财务费用566.67。
(2) 贴现:假设贴现时企业无法确定付款方支付票据款的可能性。汇票到期值=100 000+100 000×4%÷12×6=102 000 (元) , 贴现息=102 000×6%÷360× (121+3) =2 108 (元) , 贴现净值=102 000-2 108=99 892 (元) 。说明:如果是电子商业汇票贴现, 在计算贴息时不需要加上3天的划款时间。
处理方法一:借:银行存款99 892, 财务费用2 108;贷:短期借款102 000。此处视同质押借款, 站在银行的角度而言, 相当于借给企业102 000元;反过来, 也相当于企业欠银行102 000元。进一步分析本笔业务, 企业在此处相当于提前支付给银行2 108元的借款利息, 那么, 将贴息2108元列入财务费用也是合理的。
但这里也存在一个问题, 这里利息的处理实际上是把截至到期日的利息一次性提前处理了, 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提供的财务信息也不完全准确, 比如此时企业传递的财务信息是:截至本期的财务费用为1 541.33元 (2 108-566.67) , 而事实上企业并没有发生这么多的财务费用。如果考量整个业务的始末, 企业的真实财务费用=贴息-票据利息=2 108-100 000×4%÷12×6=108 (元) 。如果想要尽量减少财务费用对利润表的影响, 此时以企业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与实际融到的资金之间的差额作为企业应负担的利息会更加合理和真实。
处理方法二:借:银行存款99 892, 财务费用674.67;贷:短期借款100 566.67 (应收票据账面价值) 。从本笔分录可以看出, 截至本笔业务, 企业负担的利息=674.67-566.67=108 (元) 。
(3) 票据到期后乙公司付款:
处理方法一:借:短期借款102 000;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财务费用1 433.33。
处理方法二:借:短期借款100 566.67;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 方法一下企业的财务费用下降1 433.33元, 虽然与前面的业务联系起来是冲销前面贴现时多计的财务费用, 但很明显, 这样的处理方式又对本期损益构成了不必要的影响;但在方法二下, 本笔业务的处理并不影响当期损益。
(4) 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无力付款:
第一种情况:银行划扣甲公司存款。
处理方法一: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财务费用1 433.33。借:短期借款102 000;贷:银行存款102 000。
处理方法二: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短期借款1 433.33。借:短期借款102 000;贷:银行存款102 000。
第二种情况:甲公司无力付款。
处理方法一: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财务费用1 433.33。
处理方法二: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短期借款1 433.33。
在本环节的业务处理过程中, 可以观察到在乙公司无力付款的情况下, 不管票据到期以后甲公司账上有无存款可划扣, 方法一会影响当期损益, 而方法二则未构成任何影响。
从上述分析中可看到, 为了减少票据贴现对企业利润表的影响, 企业应该选择方法二对带息票据贴现进行会计处理。
(二) 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会计处理
在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过程中, 不管银行是否带有追索权, 因为企业潜在负债的可能性很小, 在贴现时, 可以视同银行买断票据, 直接冲销票据账面价值, 所以, 不管企业选择哪一种会计处理方法, 其对损益表的影响都是一样的, 即带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只有一种处理方法。
例4:承例3, 假如企业持有的是带息银行承兑汇票。
(1) 2012年6月30日计息:借:应收票据———利息566.67;贷:财务费用566.67。
(2) 贴现:借:银行存款99 892, 财务费用674.67;贷:应收票据———面值100 000、———利息566.67。
(3) 票据到期后乙公司付款, 无需处理。
(4) 票据到期后乙公司无力付款:
第一种情况:银行划扣甲公司存款: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银行存款102 000。
第二种情况:甲公司无力付款:借:应收账款102 000;贷:短期借款102 000。
比较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账务处理过程很容易观察到, 如果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那么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对财务费用的处理就是一致的, 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运用第二种方法处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合理性。
摘要:商业汇票贴现因银行一般附带有追索权而形成贴现企业的潜在债务, 会计制度将其视同为质押借款, 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即使在视为质押借款的前提下, 企业对商业汇票贴现仍然可以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而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造成不同的影响, 尤其是带息商业汇票贴现的会计处理更是如此。企业应在不违背会计准则基本思想及会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尽可能选择对会计信息质量影响较小的方法, 从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尽可能真实的财务信息。
关键词:商业汇票,贴现,会计处理,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7.转贴现业务定义 篇七
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
票据贴现是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转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系指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弄清了他们的含义就弄清楚了他们的区别,如果再多讲一点的话,从事这三种业务的双方分别是:贴现是银行对客户,转贴现是银行对银行,再贴现则是银行对央行。
票据流转全图
(请先看图!!)对于银行B来说,对其所持有的票据也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等待票面到期日向承兑人发出托收收回款项,另一种是将票据转卖给其他银行(银行C)从而立即获得资金,这后一种处理方式对银行B来说就是转贴现卖出,对银行C来说就是转贴现买入。
跟贴现一样,转贴现中票据的持有人也需要向买入行支付一定的利息。
如果买入银行(银行C)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则称为再贴现,以区分于商业银行之间的转贴现。
如果银行B只将票据转卖给银行C一段时间,并约定在票面到期日之前的某个日期重新将票据买回,这种方式叫回购式转贴现,对银行B来说,称为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有时简称正回购或卖出回购),对银行C来说称为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有时简称买入反售或逆回购)。如果银行B将票据转卖给银行C之后,票据的所有权归银行C,银行B不再买回,这种转贴现对银行B来说叫卖断式转贴现,对银行C来说叫买断式转贴现。
8.汇票的贴现 篇八
贴现是指远期汇票经承兑后,汇票持有人在汇票尚未到期前在贴现市场上转让,受让人扣除贴现息后将票款付给出让人的行为。或银行购买未到期票据的业务。贴现(Discount)
贴现概述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
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贴现的性质:贴现是银行的一项资产业务,汇票的支付人对银行负债,银行实际上是与付款人有一种间接贷款关系。
贴现的利率: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故贴现利率在人民银行的再贴现利率和现行的贷款利率之间)
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贴现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1)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能够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按规定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除外)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贴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持票人办理汇票贴现业务时,需填写《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人章(或授权代理人章)后提交开户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未到期且要式完整的银行承兑汇票;
(2)贴现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对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不得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商品交易,无增值税发票作附件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足以证明其具有真实商品交易关系的其他书面材料)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4)贴现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贴现期限
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贴现利率
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按商业银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下浮3个百分点执行。
关于贴现回购
票据贴现回购业务:是指当卖方企业(持票人)临时资金短缺时,持未到期票据来我行办理贴现业务,票据贴现后至到期日前,当客户资金充足时可按与银行约定归还票面金额,赎回票据。企业贴现回购分为定期回购和不定期回购。
适用对象
生产或经营规模较大,产品或企业经营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存在季节性供需不平衡或其他业务而产生的不定期票据或资金结算的各类企业。
业务申请条件
1、据真实,记载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
2、持票企业与其前手企业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3、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企业应满足我行商票贴现授信条件;
4、持票企业与银行签定贴现回购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协议书);
5、持票企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办理程序
1、持票企业提供票据原件由银行代为查询,确定真实性;
2、持票企业填写贴现申请书、贴现凭证;
3、持票企业提供与交易相关的合同、交易发票;
4、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前由银行对出票企业进行授信审查;
5、银行审核票据及资料;
6、银行计收利息,发放贴现款。
7、按协议约定日,企业归还票据款,银行向企业归还票据并退还未使用资金利息。
贴现的计算方法
汇票面值-汇票面值*贴现率*(贴现日-汇票到期日)/360
假设你有一张100万的汇票,今天是6月5日,汇票到期日是8月20日,则你贴现后得到的金额如下:
100-100*3.24%*76/360=99.316万
有的银行按月率计算,则:
100-100*3.24%*3/12=99.19万
1.什么是汇票?
2.汇票的期限?
9.贴现管理办法 篇九
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 或者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在企业急需资金的时候, 企业可以持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企业, 其信用度很难确定, 因而其流动性较差, 到期不获支付的风险也较大, 比其他类型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范围小。目前, 商业承兑汇票主要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一些关联性企业之间使用, 其使用范围远不及银行承兑汇票使用范围广。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 (也是出票人) 签发, 由承兑银行保证兑付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 具有和现金相似的支付功能, 应视为现金等价物。此外, 企业可以随时通过到银行贴现加以变现。从理论上讲, 银行承兑汇票存在到期不获支付的风险, 但在实际情况中, 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 这种风险几乎是零。银行承兑汇票具有风险小、易背书转让、可随时向银行贴现、相对银行借款手续简单的特点, 目前被大多数企业采用。
与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相比,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有以下好处: (1) 中间环节少, 交易关系简单、操作便捷。 (2) 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一般无需支付承兑手续费,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利率一般也低于贷款利率, 因此有利于企业减少财务费用开支。在承兑人信用度高、到期付款有保证的情况下, 企业应当优先选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
二、应收票据贴现与转让的会计核算
为核算与应收票据有关的经济业务, 企业应当设置“应收票据”科目, 相关经济业务主要是取得和转让、到期兑付或贴现。应收票据取得的核算比较简单, 应收票据转让与贴现的核算则比较复杂。造成应收票据转让与贴现的核算比较复杂的根源在于发生该业务时需要考虑其是否带追索权。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应收票据属于金融资产类。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 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应终止确认;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作为取得短期借款处理。因贴现而产生的或有负债, 通过财务报表披露予以反映。约定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时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 贴现时冲销应收票据账户金额;约定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贴现时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 不应冲销应收票据账户金额, 将因应收票据贴现而产生的对银行的或有负债单独列入“短期借款”科目核算。
企业持未到期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 按取得的贴现款净额,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该商业汇票是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可以终止确认, 则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如果该商业汇票是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不能终止确认, 则按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 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两者的差额即应支付给银行的贴现息和票据应收利息之差, 记入“财务费用”或“短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这种做法是将银行承兑汇票视为不带追索权的金融资产, 将商业承兑汇票简单地视为带追索权的金融资产。笔者认为,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就目前使用范围来看, 并不能简单地认为是贴现时带追索权的票据, 其到期付款的保证性较强, 在贴现时贷记“短期借款”科目不妥。再者, 银行承兑汇票并不是全无支付风险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 银行作为利益相关者也可能出现经营不善, 导致不能履约付款情况的出现。企业在贴现应收票据时, 应当事先约定该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 而不应简单地以商业汇票的种类判断其是否具有追索权。
应收票据转让的会计处理相比贴现要简单。背书转让时, 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企业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时, 按应计入取得物资成本的金额, 借记“材料采购”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科目, 按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如有差额, 则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和应收票据贴现都应当属于金融资产转移的问题, 但是应收票据转让业务和金融资产转移的核算方法不一样。笔者认为, 应收票据背书转让的核算应当和金融资产转移的核算方法一致, 转让时也要注意其是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披露的改进
王洪生陈兆江 (教授)
(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北京102206)
【摘要】本文分析了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与披露, 发现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相关处理方法不利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对财务报表的认知程度, 笔者建议对现行关联方交易的处理与披露方式进行完善, 并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关联方交易核算与披露
笔者认为, 当前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方式, 没有充分考虑对交易双方财务报表的影响, 无法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很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内部交易虚增利润, 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下面举例进行具体分析。
一、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与披露方法
例1: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上市公司,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0%的股权, 能够对乙公司实施重大影响, 即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合营企业。假定甲公司取得该投资时, 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8年11月, 乙公司将其成本为600万元的商品以1 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 甲公司将其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持有。至20×8年资产负债表日, 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8年实现净利润3 200万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对于例1, 甲、乙公司对关联方交易的处理: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8年损益时, 应进行如下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560[ (3 200-1 000+600) ×20%];贷:投资收益560。
如投资企业甲公司有子公司, 则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进行以下调整: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8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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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贷记“应付票据”科目仅仅是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的做法, 如果是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约定带追索权的转让, 则应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应收票据转让与贴现会计核算方法的统一
笔者建议将应收票据转让与贴现合并为同一类业务进行核算, 合并后改称为应收票据出让核算。应收票据出让核算有两种核算模式:
模式一:出让时考虑有无约定带追索权。应收票据出让后, 约定不带追索权的转让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约定带追索权的转让 (如以应收票据为抵押取得借款) 贷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约定不带追索权转让的应收票据到期未能收回票款及收回票款时均不需作账务处理;约定带追索权转让的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款时, 出让方借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到期不能收回票款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模式二:票据到期时考虑有无约定带追索权。不论是否带追索权, 应收票据出让后, 一律贷记“应付票据”科目。约定不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到期未能收回票款时不作账务处理;约定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到期未能收回票款时, 针对受让方借记“应付票据”科目, 贷记“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 针对出票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笔者认为采用第二种模式更好, 理由如下:
第一, 能在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前提下简化核算。应收票据转让与贴现会计核算保持一致, 在业务发生时可以不考虑是否带追索权的问题, 票据到期未获付款时再考虑, 不仅简化了应收票据核算业务, 而且也能满足实际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不违背会计核算可靠性要求。
第二, 应收票据都有很高的到期付款保障。实际经济活动中, 商业承兑汇票的使用人一般会充分考虑风险, 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也倾向于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商业承兑汇票的及时兑付和推广。应收票据出让时表明企业实际上已经转移了应收票据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 不论其是否带追索权, 应收票据到期都是有很高的付款保障的,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出让时应当终止应收票据的确认。
第三, 便于应收票据受让方核算。以应收票据贴现为例, 如果采用模式一, 需要分是否带追索权分别进行核算。在约定带追索权时, 在受让方将受让的票据记入“应付票据”科目, 出票方“应付票据”科目尚未终止确认的情况下有重复入账之嫌。如果出票方和受让方是母子公司关系,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更会显得“应付票据”有重复入账的问题。与之相比, 采用模式二可以避免这类问题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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