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2024-10-17

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精选7篇)

1.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一

关键词:劳动关系,中小企业,东莞,显性紧张

改革开放以来, 东莞中小企业改变了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劳动关系的单一化即公有制经济劳动关系为主体的类型, 形成了异常复杂的劳动关系。企业所有制结构和劳动关系的调整, 进一步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 明显地推动了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这可以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东莞GDP和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的变动加以说明。但另一方面, 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也呈现出逐渐紧张的趋势。

一、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整体显性紧张

1.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和涉及人数迅速增加, 企业劳动关系呈现逐渐紧张状态。从2000年到2008年, 东莞劳动部门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 由27500件增至29654万件 (2008年上半年) ;涉及的劳动者人数由62771人增至82019人 (2008年上半年) ;尽管缺失2000年以前的资料, 但是根据东莞市劳动局的统计数据, 自1995年以来, 东莞市劳动部门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4.84%;单从劳动部门受理的案件数量的年均增长率来看, 其增速不是太大, 甚至要低于同期中国其他地区劳动争议案件的年均增长率。而同期, 东莞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却从2000年的587件剧增至2008年的10836件, 增长率远远高于劳动部门受理的案件数量的年均增长率。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比较大的差异?据统计, 近几年来, 东莞市劳动部门每年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在4万起以上。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的案件也在全国占有较大份额, 2001年曾达11.87%, 占全国的1/9, 其后几年的比例逐渐下降。但是, 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劳动争议纠纷数量的减少, 而是与由劳动部门直接指导的村级劳动服务站的设立有关, 劳动服务站解决了绝大部分的劳动争议。在东莞, 劳动者申请村委会下设的劳动争议调解部门解决的劳动争议纠纷和向市劳动局提出的投诉数量极多, 2001—2005年分别为18717、27500、33394、33796、43406宗, 但最终由劳动争议仲裁庭仲裁的案件只是少数。

2.劳动者被侵权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调查, 近年来, 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是由劳动者提起申诉的, 并且劳动者的胜诉率或部分胜诉率较高。它反映了企业劳动关系的紧张主要是由企业方面的原因引发的, 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比较普遍、严重。

3.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与劳动者即期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在引发劳动争议的案由中, 劳动报酬、保险福利成为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突出因素, 这类案件在2002年的发案数占总受理数的62.84%, 2003年占67.56%, 2004年占66.51%, 2005年占63.96%, 2006年占64.39%。其中能够统计出来的由工资、工作时间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又占了很大部分。在这几年的资料中, 劳动报酬始终是引发劳动争议的最重要因素。这说明, 企业表现在劳动报酬 (主要是拖欠工资) 方面对劳动者的侵权较多。

4.集体劳动争议立案数量和涉及人数也保持较高增长速度。尽管我们无法掌握东莞全市集体劳动争议立案的具体数量和所涉及的人数, 但是, 从相关数据可以看出, 东莞集体劳动争议立案数量所占比率比其他地区明显偏高 (一般占5%左右) 。同时, 集体劳动争议涉及劳动者人数多, 处理难度大, 往往涉本企业大部分甚至全部劳动者, 一旦矛盾激化, 容易引起连锁反应, 演变为大规模的集体劳动争议, 劳动者情绪极易偏激, 甚至失去理性, 采取极端行动, 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5.劳动争议的结案率较高。它反映出东莞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解决劳动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东莞在劳动关系调解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特色。但也应注意到, 这一制度的效用在金融危机以来有下降的趋势。出于便民的考虑, 东莞市劳动局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三级机构, 即在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庭, 在各镇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分庭, 在全市各村 (居) 、社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 三级机构均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争议的调处。根据东莞市劳动局的统计数据, 自1995年以来, 上述三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4.84%。2008年上半年, 三级机构共收案29654宗, 涉及人员达82019人, 比2007年同期的20074宗案件、55338人, 分别高出47.72%和48.21%。其中, 劳动者通过仲裁处理的为6815宗、19083人, 分别是2007年同期3100宗、7306人的2.2倍和2.61倍, 然而相比同期的调解率则有下降。劳动仲裁案件的成倍增长和调解率的相对下降, 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劳动争议的可调和性日趋下降。

6.中低收入劳动者是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群体。由于东莞的中小企业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是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方, 而农民工是中小企业分配体系中的绝对低收入群体, 最容易产生劳动者被侵权的现象。据统计, 1999年至2005年的7年间, 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较低, 大约一半的劳动者属于1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

二、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显性紧张的原因

从以上我们对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分析可以看出, 改革开放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总体上表现出一种不断加强的紧张趋势, 这种趋势在2008年以来更是被明显放大。因此, 我们对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显性紧张的理论分析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改革开放至2008年, 二是2008年以来。需要说明的是:对第一个时间段的理论分析基本适用第二个时间段。

(一) 改革开放至2008年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整体显性紧张的原因

1. 东莞中小企业在全球跨国生产体系中的地位低。

东莞99.9%的企业是中小企业, 由于受资本积累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限制, 在参与国际分工时, 主要采取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发展来料加工型的制造业。由于劳动力便宜, 跨国公司把我国作为工业品的生产加工基地。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及产成品的销售都由跨国公司控制, 通过大进大出的方式, 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而我国主要是赚取人工费用, 实现劳动力的就业。另一种是原材料的采购和零部件的制造实行本土化为主, 跨国公司控制着研发和市场销售网络。这种类型仍属于跨国公司的生产车间。这样, 东莞的中小企业在跨国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低利润率。而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函数, 受国外核心生产组织在决策、信息流动和价格决定等方面支配的条件下, 中小企业内部雇佣工人劳动力成本就成为决定其利润的一个重要变量。因此, 在全球化背景下, 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紧张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 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尖锐。

劳动力市场供求矛盾主要体现在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衡量劳动力素质最重要的指标是受教育年限。2000年, 中国25-64岁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为7.97年, 具有高中及以上教育水平者的比例为18%, 而OECD国家1999年25-64岁人口的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1.47年, 具有高中及以上受教育水平者的平均比例为65%, 明显高于我国。这使得中国劳动力结构呈金字塔型:劳动力中素质偏低者的比重过大, 而中高档的比重过小。例如, 2006年第三季度, 按技术等级分组的求人倍率的状况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高级技师、技师、高级技能劳动力、中级技能劳动力、初级技能劳动力分别为2.08、1.59、1.42、1.96、1.59、1.71、1.54和1.37。这种劳动力结构, 一方面, 必然使本来已存在的总量矛盾更为严重, 加剧了低素质劳动力之间为了有限岗位的激烈竞争, 另一方面, 新兴的产业、行业和技术性职业所需素质较高的人员又供不应求。虽然上述数据统计的是中国整个国家的情况, 但是, 由于东莞的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是劳动密集型企业, 这些统计数据基本适用东莞 (东莞中小企业的劳动力素质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

由于普通劳动者是劳动力市场的供应主体, 而企业是需求主体, 所以, 这种再生产过程的劳动关系必然对企业劳动关系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主要表现在: (1) 劳动者担心失去工作岗位, 就会在工作中小心翼翼, 在一定程度上容忍劳动强度的增加, 接受低工资、较差的劳动条件; (2) 有利于企业加强劳动纪律, 增加劳动强度, 减少劳动成本, 降低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条件。因此, 在劳动力严重供过于求的情况下, 必然造成企业劳动关系紧张。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 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 劳动力价格就会逐渐趋向低于劳动力价值, 劳动力的正常再生产就会受到影响, 这就是劳动关系趋于紧张的直接原因。而这种较低的劳动力价值和价格, 又成为国际资本选择在华投资的重要理由。从这个意义上说, 中国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要受到两方面的挤压:一是资本特别是国际资本的挤压, 二是劳动力市场的挤压。从目前东莞中小企业的情况来看, 这一状况在短期内是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的。

3. 劳动者在初次分配中所得的比重过低。

东莞相当部分的中小企业的收入分配是向资方和管理层大幅度倾斜的, 第一线工人的工资基本参照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执行。从课题组的调研情况来看, 东莞的中小企业不但工资水平低, 而且拖欠工资问题也非常严重。不少中小企业正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 往往采取家庭式的管理方式, 雇主巧立名目, 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并且以此作为谋取暴利的一种主要手段, 劳动者权益更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工资通常是劳动者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而且许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本来就比较低, 拖欠或克扣职工的工资, 势必会造成劳动者生活困难, 因而最容易引起劳动者的强烈不满, 导致劳资纠纷, 甚至引起突发事件, 给社会稳定带来极为消极的影响。

4. 企业对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不够重视。

严格执行经济合同, 是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履行劳动合同, 是执行经济合同的重要内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 有些企业往往重视执行商业合同, 而对劳动合同的执行则不够重视。这就是说, 即使在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 企业还有可能以各种理由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 劳动关系就会进一步紧张, 或者这种紧张的劳动关系就会以劳动纠纷的形式显性化。

5. 社会保障体系仍不健全。

据了解, 目前东莞绝大多数中小企业为员工办理了基本医疗保险 (或劳务工医疗保险) 和工伤保险。多数企业为多数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中小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比例进一步上升。但是在目前, 这一制度仍不健全。一些企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时在险种、缴费基数等方面与国家的规定不完全吻合, 劳动纠纷数量较大。而且, 中小企业员工的社会福利保险待遇与公有制企业存在较大差距, 一些企业不依法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雇员伤残、疾病、失业以及养老都难有稳定的保障。如果从进入企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角度看, 亦存在一些漏洞:一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得转移问题。据统计, 东莞外来人口有800万左右, 他们是产业大军中的最重要力量。而东莞目前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针对户籍人口设计实施的, 如何适应城镇化过程中几百万外来人口的社会保障转移, 仍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二是中小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的起点低, 发展不平衡。

6. 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由于劳动者的天生弱势和东莞劳动力市场的特点, 我们必须利用法律手段对劳动关系加以调节。自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 中国在劳动法律体系的建设上取得了很大进展, 对调节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调节劳动关系的过程中, 还存在诸多问题, 如:劳动基准立法不完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存在不足;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不足, 执法力量薄弱。据对东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情况的调查, 与数量巨大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数量逐年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相比较, 东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少、经费不足、装备落后, 执法工作处于一种十分被动的状况。据统计, 近几年来, 东莞市劳动部门每年处理的劳动争议纠纷在4万起以上。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受理的案件也在全国占有较大份额, 2001年曾达11.87%, 占全国的1/9。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 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日均受理案件300余件, 仲裁员全线告急, 情形甚为紧迫。目前, “案多人少”的局面仍将持续。

(二) 2008年以来东莞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显性紧张明显加强的原因

1. 原有经济增长模式瓶颈的制约。

在过去的几年里, 作为中国主要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基地、吸引外来工最多的地区之一的东莞的劳资矛盾和纠纷数量一直居高不下, 特别是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和金融经济危机发生以来, 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劳动关系问题更是引起了政府和各界的广泛关注。如果我们以一种理性和务实的眼光来看待这些矛盾和纠纷, 就必须承认, 在经过30年的高速增长之后, 东莞已经进入一个中低速增长并包含着一系列复杂社会变革的新转型时期, 旧的经济增长模式已到瓶颈期, 这是经济发展的规律。在这个瓶颈期内, 劳资矛盾的凸显带有某种必然性。而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先锋, 东莞也率先体会到了这种纷繁复杂的发展困扰。

2.《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比较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比较大的原因主要有:第一,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提高了中小企业的用工成本。我们在前文已经分析过:东莞的中小企业在跨国生产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只能获得低利润率, 而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最主要的目标函数, 受国外核心生产组织在决策、信息流动和价格决定等方面支配的条件下, 中小企业内部雇佣工人劳动力成本就成为决定其利润的一个重要变量。据东莞市外商协会的材料, 劳动合同法实施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约30%, 最低工资标准逐年提高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约30%, 两项因素造成企业总体成本上升8%左右。据另一种统计资料, 对于以劳动密集型企业为主的东莞中小企业来说, 如果全面执行规定的加班工资和社会保险, 企业的人工成本大约会增加40%~50%, 相当于新增企业总成本8%~10%。第二,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经营机制产生一定影响。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 企业主一般不敢轻易辞退工人, 一是经济补偿很高, 中小企业难负担;二是劳资关系更为紧张, 雇主不安全感加强。第三, 由于相关劳动法规向劳动者的倾斜及其高调宣传给部分中小企业主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落差。第四, 劳资双方之间缺乏通畅的沟通渠道。以上因素综合在一起, 加剧了本来就比较紧张的企业劳资关系, 也使潜在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大。

3. 金融经济危机对中小企业劳动关系的冲击。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劳动关系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第一, 对内向型企业 (主要以国内市场为主的企业) 劳动关系的影响。这种类型的企业也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 但受冲击的程度相对较小。在我国政府经济政策的刺激下, 他们甚至成了受益者, 订单饱和, 发展态势良好, 他们不但不减薪、不裁员, 还积极调整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 确保了员工队伍的稳定和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第二, 对外向型大中型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这一类型的企业虽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程度较大, 但是他们的抗风险能力也较强, 应对措施也比较得力, 而且企业的劳动用工形式多样化, 劳动关系的处理灵活性, 因此, 这类企业的劳动关系也保持了基本稳定的态势。第三, 对外向型中小型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这一类型的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程度深。如:市场严重萎缩, 订单骤然下降, 企业破产倒闭或者到了破产倒闭的边缘, 员工失业、待岗或者面临失业、待岗的风险。东莞的绝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就属于这一类型。东莞经济是典型的外向型经济, 对外依存度极高。而且东莞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价值链的最低端, 抵御金融风险能力很差。当前金融危机对东莞中小企业的冲击到底有多大?素有“世界工厂”之称、中国最有名的中小制造企业集中地之一的东莞成为当前金融危机下企业“倒闭潮”的集中区域应该可以回答这个问题。金融危机时期, 东莞中小企业经营面临较大困难, 为应对危机, 部分企业采取普遍下调员工薪资, 减少普工加班工资, 较大部分的企业采取裁员措施, 使得一部分员工失业, 少数无良企业主甚至欠薪逃逸。劳动者方面则选择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诉求经济补偿金的现象开始大量增加。因此, 中小企业的劳资矛盾更加突显, 严重影响到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改革开放30多年来, 东莞市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 日益紧张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也成为可能影响东莞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大因素。为了推动东莞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帮助中小企业顺利实现升级和转型, 实现发展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统一, 必须注重对东莞中小企业的劳动关系进行调整, 构建和谐的中小企业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蔡昉.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5 (2004) ——人口转变与教育发展[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2].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http://www.lm.gov.cn/gb/data/2006-10/27/content_141073.htm.

[3].马克思.资本论 (第一卷) [M].人民出版社, 1975

2.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二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一是人民法院裁决仲裁协议的效力;二是撤销仲裁裁决;三是否定仲裁裁决的效力,裁定不予执行。 本文仅对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申请撤销仲裁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被动审查原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除非存在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仲裁法第58条、70条和第71条,均使用了“申请人申请”或“被申请人提出”等字样,同时仲裁法第58条在作出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分别在同一条中规定:“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二)审查事项法定原则

人民法院只对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定事项之外的事由不予审查。仲裁法第58条,对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只采用了列举式的立法方式,没有规定其他应当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形。这一立法模式体现了司法对仲裁的监督的有限性原则,也就审查事项法定原则。

(三)审查申请人举证原则

在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中,采用严格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仲裁裁决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合议制原则

仲裁法第58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或“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询问当事人。”

(五)一审终局原则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并未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确立了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一审终局制。

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条件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和相关证据,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裁定撤销裁决。

一是没有仲裁协议。二是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值得注意的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我国仲裁机构裁决事项超越当事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或不属于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并且上述事项与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其他事项是可分的,法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清事实后裁定撤销该部分。三是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四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这里的所谓“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是指直接关系到仲裁裁决的最后结论有失公正的证据,其通常与仲裁案件所涉及的纷争焦点或重要情节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仲裁庭对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七是对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裁定予以撤销。上述7种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前6种易于理解和适用,但对于第七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同阶层、处于不同社会背景以及具有不同价值观与世界观的人,理解往往不同,这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具有较大的弹性。这实质上就赋予了法官在处理此类具体案件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结合我国国体、政体、党的政策以及文化传统等具体国情实事求是地加以分析判断,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衡量标准。具体处理上,应注意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制度与准则,违背社会和经济生活的基本原则等。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笔者认为,仲裁程序首先应当符合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在仲裁当事人参与仲裁方面上也应当遵守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仲裁庭组成不合法

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员的选择权是当事人的最重要的程序权利之一,如仲裁委员会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行使选择仲裁员的权利必将使相关公众对仲裁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对于未按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或独任仲裁作出的裁决,依法属于应当撤销的仲裁裁决。

(二) 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件

送达是仲裁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仲裁机关合法有效送达仲裁文书,是对当事人仲裁权利的基本保障。对于当事人而言,仲裁机关对仲裁申请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的有效送达,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行使仲裁中的权利,如选择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等,亦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及时收集证据、充分行使答辩权等。依法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当事人及时了解仲裁活动的进程,更重要的是能够引起法定期间的起算或使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

邮寄送达是仲裁实践中常用的送达方式,邮寄回执是证明送达情况的唯一方式,但实践中仲裁庭填写邮寄相关信息时过于简单,在文书形式一样的情况下,仅写邮寄材料的简称,从回执联难以确定送达材料的具体内容。比如同为通知,但开庭通知与缴纳鉴定费用通知内容大不一样,仅注明“通知”,不能证明送达的是哪一类通知。另外还有一种情况,邮寄送达未要求邮件签收人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或写清自己身份,导致回执联不能证明相关材料是否确已送达当事人。缺席仲裁事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务必慎重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仲裁机构对当事人进行送达应严格做到合法有效送达。

(三) 漏列应当参加仲裁的当事人

虽然仲裁法没有对可否依职权追加当事人这一行为予以规定,且该法也未规定仲裁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追加当事人的规定。仲裁案件当事人系自愿签订仲裁协议,选择仲裁委员会管辖如仲裁庭未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未将仲裁协议的其他当事人列为仲裁程序当事人,此时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必然会受到侵害,例如:在合伙纠纷中,合伙财产属于是共同共有,仅仅就部分合伙人之间的合伙争议进行仲裁裁决,未将其他合伙人列为仲裁当事人,明显侵害了其他合伙人的权益。漏列必须参加仲裁当事人当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

3.东莞大学生劳动力市场供需分析 篇三

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2009年东莞的经济发展一直备受各方的关注。过去东莞的经济比重失衡,外贸企所占的比例太高,金融风暴之后,东莞的经济严重受创,致使就业环境也受到严重的影响。09年,东莞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投资结构都得以优化,更可喜的是企业花在技术改造上的投资大幅增加,因此,东莞也开始慢慢有了复苏的迹象。

东莞的经济正处于慢慢复原的阶段,劳动力市场同样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复原。据了解,金融风暴肆虐时,东莞劳动力市场至少失去了60万个工作岗位,近百万人被迫离开东莞。自2008年9月起,东莞劳动力市场能提供的职位与2007年同期相比减少了30%。然而更令人担忧的是不少农民工出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轻率辞职,为今后再就业埋下了隐患。而据东莞市劳动局监测,去年9月到12月,东莞劳动力市场企业员工招聘职位数量以每月10%的速度锐减,应聘人员数量却以每月10%的速度激增,与2007年同期相比,2008年第四季度劳动力市场职位供应减少了30%。

而做为大学生的我们,也同样面临相当严峻的情况,大学生的就业步履艰难,很多大学生在东莞就业都相当的困难。目前,东莞四大高校的就业率在60%―70%之间,与去年同期相比约有5%―10%的降幅,这与经济低迷造成多数企业用工需求下降不无关系。然而尽管如此,已经就业的大学生超过八成选择留莞发展,不少未就业的毕业生也表示不愿离开东莞。

面对东莞的就业难,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状况也不如往年。截至6月2日的统计,我校2009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60%左右,这就意味着2300多名毕业生中约有900余人的工作暂时未有着落,而去年同期的就业率接近70%。做为东莞理工的一名大学生,面对如此严峻的一个就业形势,但是依旧希望能凭借自己的力量在东莞这个地方开创一个属于自己的天地。虽然还有一年多才毕业,但是依旧感觉到一种沉重的就业压力,如何才能在一年后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如何才能够吸引住企业的眼光等等,这些问题总是浮现在脑海中。

4.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四

市教育局发布信息称,20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工作即将展开,报名时间为8月10日至31日。

据了解,凡户口在东莞市或人事档案挂靠在东莞市人才交流中心,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思想品德良好,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符合要求的中国公民,均可在东莞市申报教师资格。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8月10日至31日到工作的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提出申请,工作单位不是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可到所在镇(街)宣传科教办申请。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仍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不受理社会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记者还了解到,今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基本与往年相同,要求申请人体格检查必须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的判定标准,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要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他在职在编正式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同时,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教育学、心理学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在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过相应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者,可免修这两门课程。

此外,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时,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东莞市代理点:东莞理工学院)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

5.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五

男女情感不和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再正常不过,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夫妻之间“劳动关系”的事情却闻所未闻,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同居男友忙生意无暇领“证” 女儿出生索名份仍难如愿

2008年春节后,因为业务关系,来自湖北枣阳的打工妹吕静与生意刚起步的汪宁军认识了。汪宁军重庆人,时年28岁,来广东闯荡了几年,积累了一些经验后,开办了一家五金配件厂,吕静是另一家工厂的报关员,学电子商务的她既漂亮又能干,汪宁军经常找借口请她吃饭,想把吕静挖过来助自己一臂之力。

汪宁军人长得帅气,生意上又很用心。吕静觉得这个男人有潜力,就辞了原来的工作,一心一意帮汪宁军打理业务。朝夕相处中,汪宁军和吕静彼此产生了好感,很快住在了一起。两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起使,生意做得红红火火。

在厂里,工人们都称吕静“老板娘”,让她心里很受用。有一次,吕静和昔日一起打工的好姐妹董倩逛街时,董倩提醒她,你表面上是老板娘,可你和汪宁军并没领结婚证,在法律意义上,汪宁军挣得再多,和你也没有半毛钱关系,你还是催他尽快把结婚证领了,这样,他所有的收入都有你的一半了。

一语点醒梦中人。吕静想,汪宁军的生意再红火,如果不是夫妻的话,在法律上和自己关系也不大。只有领了结婚证,才能给自己带来一份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有了这样的想法,吕静此后经常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给她一个明确的身份。汪宁军满口答应,却总是抽不出时间。因为按东莞当地的规定,双方户口不在本地,登记结婚需回原籍办理。汪宁军家在重庆,回去一趟至少要两三天,而他的五金配件厂每年只有六天假期,而且只在春节期间放假,这个时候,民政局也在休假之中。

看到汪宁军抽不出时间和自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吕静颇觉无奈。有时,她在网上经常看到没办理结婚手续给女方带来的诸多麻烦,心里更是不安。然而,她催得次数多了,汪宁军有些不耐烦,他对吕静说:“结婚证不过是一张纸,根本说明不了什么,咱们身边很多对夫妻还不是没领证就生活在一起!”

汪宁军越是这样说,吕静心里越是没底,她觉得结婚证不但能证明两个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还代表着一份爱和责任感。正当她为此纠结时,却发现自己怀孕了,对于要不要这个孩子,吕静曾做过多次思想斗争。

知道吕静怀孕后,汪宁军非常开心,对她呵护备至,什么都不让她做,一有空还下厨给她做好吃的。享受着汪宁军无微不至的照料,吕静想,等孩子生下来,我们更有了夫妻之实,等到回重庆看望公婆时,就催他把结婚证办了。

2010年9月,吕静在医院顺利产下了女儿,本以为生了孩子后,汪宁军会更心疼她,没想到的是,刚生下女儿的第三天,吕静就和汪宁军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那天,汪宁军在厂里加班,女儿缺少贴身穿的衣服,吕静趁孩子熟睡的时候,拖着虚弱的身体走出病房,到医院大门对面的“爱婴宝宝”商店去买衣服。

买完衣服回到病房,吕静看到女儿还没睡醒,就在一旁整理东西。这时,她发现买衣服时所带的钱包不见了,不由怵然一惊,检索刚才买衣服时的细节,吕静才意识到,自己买完衣服把钱包放到装衣服的袋子上面,上电梯时人多,可能被小偷顺手盗走了。

一下子丢了800块钱,吕静心疼不已,汪宁军过来看望她们母子时,吕静说了丢钱的事情,没想到汪宁军大为光火,他不但指责吕静月子里乱跑,还骂她是蠢猪,把钱包放在那么显眼的地方。都说产妇过月子里不能受气,没想到汪定军这么不在乎她。受不过汪宁军的呵斥,吕静和他吵起来,

女儿快到满月时,吕静提出到重庆摆满月酒,顺便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却不屑地说:“你都是孩她妈了,还急个啥?”吕静想申辩,汪宁军却不耐烦地说:“我累了,别拿这事儿烦我!”

此后的日子里,吕静更是见识到汪宁军的暴躁。吕静既要照顾女儿,又要操持家务,非常辛苦,汪宁军不但不体恤她,稍有不满竟会大打出手。

2011年3月的一天,汪宁军下班回到家,把白天穿的衬衫脱下来,说上面有几个油漆点,让吕静尽快给他洗净甩干,他第二天要穿。吕静应了一声,因为女儿那几天闹肚子,照顾女儿加上操持家务让她手忙脚乱,把汪宁军交代的事情忘得一干二净。

第二天一早,汪宁军向吕静要衣服的时候,吕静才发现自己把这事给忘了。她刚要道歉,没想到汪宁军二话不说,挥拳就打,吕静被打得蹲在了地上,汪宁军看也不看她,换件衣服就出了门。

那天晚上,汪宁军回来,仍能看到吕静脸上的泪痕,走过来道歉说,这两天生意上不顺,心情难免烦躁了些,以后不会这样了!

吕静听后,心里稍稍好受了些。

同居生活难觅安全感 为自保步步为营留证据

自从第一次挨打后,吕静发现,汪宁军脾气越来越火爆,对她的暴力也逐步升级。一次,吕静去厨房拿东西,女儿小手乱舞,打翻了盛开水的杯子,烫得孩子大哭起来,吕静惊得赶紧抱起孩子,看到女儿稚嫩的皮肤起了水泡,下楼拦了辆的士就往医院奔,医生对孩子进行了紧急处理。

汪宁军得到消息后很快赶到医院,看到女儿胳膊包起了纱布,忙问大夫女儿会不会留疤?大夫说,留不留疤现在不好说,继续观察一下吧!听到这里,汪宁军一股怒气窜上来,拽住吕静的头发就往墙上撞,这个举动吓坏了医务人员,忙上前阻止。汪宁军吼道:“她是我老婆,你们都不要管!”医务人员叫来楼层保安,才制止了汪宁军的暴力行为。

汪宁军走后,有病人对悄悄抹泪的吕静说,你该不会是孩子的后妈吧?一句话问得吕静再次哭了起来。

女儿烫伤事件发生后,汪宁军对吕静态度更加粗暴,经济上管制越来越严,吕静向他要钱,超过两百元以上就得讲明拿这些钱去做什么,若觉得不合理了,还不想掏钱。很多时候,吕静要三十,汪宁军给她三十,要五十给五十,绝不多给一分钱。

有一次,吕静要钱买衣服,汪宁军仅给她200块钱,吕静不满地说:“我是你老婆,你挣的钱有我的一半,为什么对我这么苛刻呢?!”汪宁军甩过来一句:“别不知足,我对你已经够可以的了,把老子惹恼了,一脚把你踹开!”

汪宁军的表现越来越让吕静寒心,她不止一次想过分手的事情。可想来想去,她觉得汪宁军对女儿还算不错,也知道顾家,就是脾气坏了些,就是再找个男人保不齐还不如他。

不过,吕静转念想,这几年,汪宁军的生意还算过得去,可他所挣的每一分钱,自己却不能心安理得地享用。因为他们只是同居关系,有夫妻之实,却因为没有办理结婚手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真正夫妻。

吕静越想越没有安全感,自己跟了汪宁军几年,一点物质上的保障都没有,她决心为自己和女儿多争取些利益。为此,她专门找律师咨询了一下,律师说,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危害和歧视,你女儿的权利能得到法律保护,倒是你和汪宁军目前这种关系,一旦两人分手,你什么都得不到。如果想保证自己的利益,就得多留些证据,一旦两人将来分手,还可以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吕静听从了律师的建议,决定步步为营为自己争取利益。

2012年9月,吕静对汪宁军说,我要出去工作,自己挣钱自己花,不想整天看你的脸色了!汪宁军想也不想就说,你就在咱们的厂子干算了,打保价单,接待客户什么的,厂里正需要人。

吕静郑重地说,一直以来,我只不过是你雇来的廉价劳动力,工人干一个月有两三千块钱的工资,我什么都没有,你如果想用我,就跟我签个协议,把我当工人看待吧!汪宁军想了想,同意了。

在吕静的坚持下,汪宁军和她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大致是:本着与厂里工人同工同酬的原则,汪宁军应偿还吕静2008年8月—2011年8月劳动工资96000元;今后,吕静在厂里工作,享有和员工同样的工资待遇。汪宁军为了让妻子再次成为自己生意上的助手,在协议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签过第一份协议后,吕静生活中与汪宁军有金钱方面的来往,都会要求他签个协议。夫妻二人近两年的暴力冲突中,有一次,汪宁军把吕静的手指弄伤致残,给吕静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吕静坚持让他给自己签一份人身伤害赔偿80900元的协议,汪宁军在这件事上确实对吕静有愧,就在协议书后面签下自己的名字,还按了手印。

2013年春节前,汪宁军资金周转不过来,连员工工资都无法正常发放,为了筹钱他想尽了办法,并恳请吕静能向自己的亲戚筹借一些,看到汪宁军天天愁眉不展,吕静生了恻隐之心,向亲友借了1万多元钱,但她怕汪宁军以后翻脸不认账,坚持让他签下借贷协议。

对于吕静逼自己签协议的行为,汪宁军起初很不乐意,说他们已经是夫妻了,还这样斤斤计较,是不是有点太那个了。然而,吕静的态度却一直很坚决,汪宁军如果不给自己签协议,她就不做家务,不干厂里的活。为了哄着吕静多做事,汪宁军只得依从了她。

私下里,汪宁军却一直认为,自己和吕静共同生活了这么久,女儿也渐渐长大,算是事实上的夫妻了,签这么多协议,只不过是哄吕静开心而已。

不给名分就付我“劳动报酬” 请求获法院支持引发社会反响

一年间,吕静逼着汪宁军签下个人借贷、人身伤害、劳动合作等多份协议,涉及钱款20多万元。吕静本以为汪宁军多少会给自己一些,可没想到他根本没把这些协议当回事儿,更没有兑现的意思。

虽然吕静实施着保护自己的计划,可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她并不想真正和汪宁军分道扬镳,只是想和他拥有着合法的婚姻。因此,吕静一有机会就催促汪宁军把结婚证领了,汪宁军仍以工作忙为由,把这事儿抛到脑后。

有一次,汪宁军再次拒绝了吕静回老家领证的要求,吕静气愤地说:“啥事儿也没有结婚这件事情重要,我跟了你几年,连个名份都没有,说明你一点也不在乎我!”

那几天,汪宁军正为生意上的事情烦心,看吕静又催他领证,恼怒地说:“你看看我们身边那些夫妻,有几个是领证的?有没有结婚证还不照样过日子?你想过就过,不想过拉倒,少拿这事儿烦我!”

汪宁军的态度让吕静近乎绝望,于是,她转而催汪宁军履行此前签订的各项协议。汪宁军以“没听说过老婆给老公打工要劳动报酬的,我答应和你签协议,只是想让咱们能把日子过下去,再说,我生意上资金缺口大,你又不是不知道!”

催要了多次, 汪宁军都没有当回事儿,还经常以资金紧张为由,不给吕静发工资。一次,吕静看中一件衣服,标价680元,她手里没钱,就从汪宁军皮包里擅自拿了700元,到商场把衣服买了回来。

得知吕静没征得他同意就从自己皮包里取钱,汪宁军当即大怒,对着吕静就是一耳光,吕静哭着说:“这些钱连我工资的三分之一都不到,我花得心安理得!”说完,和汪宁军扭打在一起,可她那里是汪宁军的对手,一会儿就被打得鼻青脸肿。

这一场暴力冲突,把吕静对汪宁军的全部幻想彻底击垮了,她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个说法。2013年11月中旬,吕静一纸诉状把汪宁军告上法庭,在上诉状中提出了有关解除女儿抚养权、人身伤害赔偿、偿还借款、劳动争议等四项诉讼请求。

接到法庭传票后,汪宁军十分恼火,他觉得整个过程都是吕静蓄谋已久的,逼自己签了这么多协议,一下子要自己付她20多万元,简直是在勒索!他觉得夫妻之间签订这些协议其实是无效的,他签协议的初衷无非是想给吕静心理上的抚慰。

汪宁军越想越生气,想回家找吕静算账,可家里那还有她们母女的影子,桌子上有吕静的简短留言:既然你不肯给我名份,又不愿赔付我的损失,咱们法庭上见!汪宁军这才知道,吕静带着女儿已经搬出去住了。

汪宁军看到吕静心意已决,有些慌了。静下心来,他觉得自己一些做法确实伤害了吕静,比如领取结婚证,对他来说,也就是耗费几天的功夫,自己却一再推诿,忽视了吕静的内心感受。

汪宁军决定找到吕静劝说她撤诉,然后好好过日子。没想到,他打吕静的手机,对方就是不接。费尽心力找到吕静母女,吕静却表示,已经给了你很多机会,你都不珍惜,我的心已经死了,咱们还是法庭见吧!

无奈,汪宁军只得一边做生意,一边应付和吕静的官司。2014年元旦前,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官经过调查,作出如下判决:原告与被告非婚生女儿由原告吕静抚养,被告汪宁军每月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岁为止;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三日内向原告归还借款15600元,支付原告劳动报酬96000元,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80900元,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雇佣关系”,等等。

在东莞,青年男女未婚同居现象十分普遍。因此,这个特殊案例在当地引发了强烈反响。很多人认为,汪宁军与吕静之间虽然没领结婚证,但他们共同生活几年,且有了孩子,早已成了事实上的夫妻,夫妻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劳动关系”,吕静在工作上的付出属于友情赞助,更不应付什么劳动报酬。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李显冬教授认为,青年男女之间不管是否存在情侣关系,还是非婚同居,如果一方对另一方确实提供了劳动服务,他或她就有要求对方支付报酬的权利,从吕静提供的证据链来看,她和汪宁军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被告理应偿还原告的劳动报酬,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6.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六

项目申请书填写指南

以下为2011年东莞公益创投(以下简称“创投”)的项目申请书填写指南,申请书填写之前,请认真阅读本指南和《东莞公益创投管理制度》。

项目申请书(含预算表)将直接交给创投评审委员会,请务必重视,按规范填写。

在填写的过程中,如申请书空间不足,可扩大表格填写。如有疑问,请和创投执行办公室联系。

东莞公益创投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0769-27226201传真:0769-27226315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行政办事中心主楼5楼66号

一、封面

1、编号:申请书第一页右上角的“编号”由创投承办方填写,其余内容由申请方填写。项目名称、申报团队应全文统一。

二、申请机构详细信息

2、申请机构基本情况:根据申请表格填写相关内容。

3、联系人:请填写充分了解申请项目情况的人员,创投承办方会直接与其沟通,完成尽职调查。

4、服务领域:根据项目服务对象类型填写,每个项目只能对应一个项目领域。请将对应领域前面的“□”涂黑(插入符号■),如果选择“其他”,请简要说明。

5、成立时间:若未注册机构正在民管局登记注册,则填写目前注册状态。/

56、执行过的同类项目:填写申请机构执行过的性质或领域相关的项目。

三、项目基本信息

7、项目实施时间:需写明起止年月,标明的月份按每月1日算,例如2月-3月,被认定为2月1日至3月1日,时间为1个月。

8、项目实施地点:请尽量具体到街镇或社区,可以是多个。

9、项目受益人数:指直接受益人数(项目直接服务对象的人数),如果对间接受益人数有预先估算,请另外注明。

10、项目整体预算:填写完成项目所需资金的总量。

11、申请“公益创投”资金额:填写需要向本次创投大赛申请的配套资金,申请额度根据《1.1 关于印发东莞市第一届公益创投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1〕124号)的相关规定。

四、项目详细信息

12、项目概述:是对项目的核心概括,需能够清晰、简练的介绍项目。应当包含项目针对的具体问题,以及计划通过何种方式(或活动)实现什么目标(或成效)等,300字以内。

13、项目是否申请其他资助:请注明目前已为该项目筹集的资金或预计资金的来源金额以及筹集的方式。如获得实物捐赠则需罗列明细清单与实物平均价格等。

11、项目实施目标:预计通过项目的实施,项目针对的问题的改善程度,或服务对象(社区)需求的满足程度等,能明确反映出项目周期结束时预计能达到的服务成效。

12、项目服务需求分析:说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要说明项目针对的问题,分

析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分析此问题是否在社区或居民中广泛存在,是否迫切需要解决;介绍政府是否已有相关政策,其力度是怎样的;针对该问题,社会组织或者本项目可以介入的方式和途径是怎样的? 500字以内。

13、项目实施受益人描述:要清晰界定本项目在项目实施期间内可以服务到的直接人群和间接人群,并提供其数量、基本特征、与项目相关的具体需求或问题状况等信息,400字以内。

14、项目具体实施计划:依据项目实施目标制定的行动计划,也是预算指定的依据。表格中各要素需完整填写,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备注”一栏可写明活动中所需要的工作人员、志愿者、专家等人数。

15、项目成功指标:成功指标是对项目目标的分解、对项目实施效果的衡量,而不是对项目服务人数和活动次数的统计。一系列设置恰当的成功指标,可以直接反映出项目目标是否得以实现。比如某项目成功指标之一为“服务对象的满意度”,预计项目实施后该指标达到的水平为“80%”,信息资料来源为“全部服务对象的满意度调查问卷”。

注:本次创投申请项目的成功指标中必须包含“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指标,预计达到的水平等由项目方根据情况自行设定。

16、风险分析及应对策略:指的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或者已经面临的困难或风险以及应对的解决方法。500字以内。

17、项目持续运作可能性及方法:包括项目运作模式的持续性和项目资金来源的持续性两方面。分析是否有可能形成有效的、可持续运作的项目模式,以及创投支持结束后,争取到其他社会资源支持、继续实施项目的可能性。300字以内。

18、主要合作机构:指申请项目一旦获选实施,会稳定、持续地向申请机构提供支持和合作的机构。如果本项目的主要合作机构不止一个,请自行增加行,列出有关信息,提供每个主要合作机构的联系人信息,以便于创投执行办公室开展尽职调查。如有外地机构以资金托管形式申报项目,则合作机构中必须有体现其委托资金托管的那家本地公益性社会组织。

19、合作机构基本情况:是指合作机构成立时间、地点、业务范围、业绩、记录,300字内。

20、合作历史:是指申请机构与合作机构开展过的合作内容、方式和时间,200字以内。若之前没有过合作,请注明。

五、项目预算(EXCEL表格):

21、预算填写必须和项目计划实施的活动一一对应,必要时听取该机构财务的意见。

22、EXCEL工作簿中,第一张表格为举例(仅说明需按每个活动的花费来填写,其费用类别设置和单价数量等并非参考标准),请直接填写第二张(需缴税)或第三张(免税)表格,并阅读表格下方黄色单元格的“填表说明”。

23、请和机构财务人员确认项目是否需缴纳税金以及缴纳比例。需缴税的项目请填写第二张表格;无需缴税的项目请填写第三张表格。

24、项目预算主要由项目业务活动经费、管理费和税金三部分构成。其中项目业务活动经费包括:

a)项目活动费用:包括开展项目活动的需支出的场地费、宣传费、活动物资、交通费等用途类别,详细信息需在对应的备注单元格列明。这部分都是可以拿到发票作为费用凭证的。

b)项目人员补贴:包括支付给专家、志愿者、社工等的人员费用或补贴等,对资质有要求的需在备注单元格列明。

c)管理费用:指机构的运行费用,包括行政人员、办公用品、水电等费用,预算表中不列明细,实际支出按常规记账。

税金填写请见说明23。

7.东莞市劳动仲裁申请书 篇七

2018年6月末,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黄江镇星光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第七批),根据《方案》,目前第七批的房源情况是,星光城公租房位于黄江镇环城路雍雅山庄23座,共15套,已租7套,剩余可配租8套,其中一房一厅1套、单房7套,面积约43—58平方米(实际面积以房地产权证为准)。那么,2018年东莞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公租房需提供哪些资料?

一、公租房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说明:

(一)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的认定: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2、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

3、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4、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二)实行与本市低保标准挂钩的住房保障准入条件。目前,最低生活保障线为880元。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

(三)申请人不在户籍所在镇(街)工作(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非本市户籍的);

(四)新参加工作未满五年(从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五)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六)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修葺和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满5年,申请时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并签订劳动合同;

(二)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5年;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四)未享受过本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就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

(三)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等;

(五)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

(六)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和居住证(非本市户籍的新就业提供);

(二)毕业证明;

(三)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四)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五)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非本市户籍新就业的提供);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

(三)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及资格审核程序 :申请→受理→镇级公示→审核→市级公示→登记

受理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的部门:户籍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受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部门:工作所在镇(街)的住建部门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本市户籍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职工办理时限: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通过网络、电视、报纸、张贴等多种方式将确认的申请人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经初审的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市住建局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一)租赁住房补贴办理程序:选择租赁房屋→签订租赁合同→审核→划拨补贴

(二)实物配租办理程序:轮候→意向登记→摇号→配租(选房)→签订合同→入住

说明:

(一)租赁住房补贴按照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贴标准等因素确定。租赁住房补贴计算方法:租赁住房补贴=(10-1)×(保障面积-自有住房面积),其中保障面积=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家庭人口。具体标准如下:

1、人均保障居住建筑面积标准:18平方米;

2、家庭人口计算标准:1人家庭按1.5人计算,2人家庭按2.5人计算,3人及以上家庭按实际人数计算;

3、若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后不足27平方米的,按27平方米计算补贴。

(二)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不超过5年。

(三)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镇(街)住建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四)签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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