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共9篇)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一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常州建筑管理处:
我单位承建的XXXX项目二期土方工程已于2014年按合同完成施工,该工程所属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发放到每一位农民工手中,并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例。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共计XXXXX元(大写XXXXXX元整)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请将该款项转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开户帐号:
2015年11月10日
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报告
武鸣县交通运输局:
我单位承建的武鸣县双桥至下渌二级公路工程已于2013年按合同完成施工,现我单位申请退还该工程的履约保证金共计271758.1元(大写:贰拾柒万壹仟柒佰伍拾捌元壹角),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请将该款项转入以下帐号: 开户名: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农行东葛支行 开户帐号:20-***
广西恒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7日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二
致:福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完成合同工程内容,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该工程于
****年**月**日通过竣工验收。我单位在该工程施工中,至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现申请退还本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整(¥)。开户行账号及履约保证金帐单复印件附后。
请贵单位予以批准!
××××××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0日
附: 户
名: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联系人:
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三
四川民工工资担保制度是由四川省建设厅是试行办法规定,必须缴纳建设项目的10%作为民工工资的保证金!建设单位和施工担保各缴纳5%!
为了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减少建设企业不必要的资金占用,民工工资保证金可以由四川省建设厅批准的工程担保机构为其做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
从事民工工资担保的机构必须在当地市级,区县建设局都有备案,才能被认可!我机构为服务广大建筑企业为宗旨,备案覆盖范围广,为建筑企业拓展
事业提供便利!
目前:成都所有地区,龙泉驿区、天府新区、双流县、新都区、金堂县、遂宁市、达州市、自贡市、乐山市、凉山州、广安市广安区、都江堰市、绵阳市三台县、大邑县、巴中市等都可以开展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办理快速,手续方便,费用合理!(资料齐全最快当天出保函)另外,本公司可以办理担保公司保函(民工工资担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以及银行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
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下发文件 篇四
(冀劳社办[2006]160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国发〔2006〕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下大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部署,2003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2004年前建筑领域拖欠工资问题基本解决,大规模恶意拖欠工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是,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行业和地区还十分突出。尽快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关系着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而且关系着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常抓不懈,抓紧抓好。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充实完善具体办事机构,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地配合协作,坚持日常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注意研究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做实。
二、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示制度,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
各地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类用人单位包括驻冀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合同中应当具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向农民工本人支付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月支付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记录要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建筑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单位因转包、违规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工资的,由总承包单位向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严格禁止介绍和使用童工,依法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在企业所在地显著位置设立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建筑施工企业可设在建筑工地。农民工权益告示牌内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用人单位负责设置。告示牌内容应当包括《劳动法》规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直接负责人姓名、工作(建设)项目或承包(施工)单位、工资支付时间、工资保证金交纳情况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接受农民工监督。
三、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实施重点监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除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定期组织其进行自查、抽查,对存在问题用人单位提出预警外,应当责令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建立工资支付档案,监控其工资支付情况,及早发现和预防拖欠工资行为。工资支付书面材料内容,应当包括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的数量、签订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情况、工资给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时间、月工资实际发放等情况,以及未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的理由及批准手续等。用人单位报送工资支付书面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交工资支付记录复印件。用人单位报送工资书面材料的时间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要注意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基层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及时发现拖欠苗头,完善报告通报制度,采取措施,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对曾经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和使用农民工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强制推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年初或新项目开工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专门用于垫付拖欠本企业农民工工资。预存工资保证金的标准,非建筑施工的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计算;建筑施工企业按照不低于工程合同价款2%的比例计算。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对工资保证金交纳和使用情况实施管理和监督。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当年末或工程项目完工,未发生拖欠工资且未有举报投诉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书面证明,开户银行据此于次年或工程验收交工1个月后,返还给原缴纳单位;对监察发现或农民工投诉举报拖欠工资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用人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确无能力按时支付的,可以先行启动工资保证金,开户银行凭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手续,在用人单位交纳的数额内,向农民工支付拖欠工资。垫付拖欠工资后,由原缴纳单位按照规定予以补足。对拒绝交纳或补足工资保证金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送书面材料。
五、完善欠薪投诉制度,畅通举报处理渠道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做到工作时间专人接待。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举报投诉中心,统一受理,联合办案,为农民工举报投诉提供方便。信访机构要认真接待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等问题的上访,耐心细致地做好法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进行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裁决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经济困难的可按规定给予减免仲裁费用等法律援助;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理的,要及时调查,尽快立案,从速处理;对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交由建设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处罚力度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编办有关规定,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充实监察人员,保证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发现用人单位拒绝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办理用工备案手续、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工资、非法使用童工以及拒绝报送书面材料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除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罚,记入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外,还要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报请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由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每年“两节”前,劳动保障部门要联合建设、公安部门和总工会,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执法行动,集中打击拖欠工资违法行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取工资。
七、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共同采取措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地要将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摆在重要位置。要进一步加强与建设、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间的沟通联系,及时交流情况,密切合作,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实行综合治理。要注意加强与工资保证金存储银行的合作配合,研究解决存在的实际问题,制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工资支付手续简便、快捷,确保工资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确保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工资支付和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法规政策,使农民工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注意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农民工权益的典型,加强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的法制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法律观念和知法守法自觉性。
各地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省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 篇五
保函编号:
烟台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
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已签定
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根据申请人以全额保证金担保方式的申请,我方就申请人履行
工程项目下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已保证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申请人应支付的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二、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
工程项目竣工备案后3个月为止。
三、保证承担的责任
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如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违反了有关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劳务纠纷等,我方在收到贵方生效行政文书2个银行工作日内,向贵方支付总金额不超过上述担保金额,支付贵方指定的账号或支付现金。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本保函到期后,请将正本保函退回我方注销,但无论保函正本是否退回,本保函到期后均告自动失效。
保证方(盖章): 年
月
6.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六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书
(参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开户银行):
地址:
为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试行北京市非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29号)的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在乙方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户账号为:。甲方在年月日前将万元存入其在乙方开设的农民工保证金专用账户中。
二、甲方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按约定存款后,乙方为甲方出具开户证明及存款凭证,并详细记录甲方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入账款项、金额和支出情况。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因甲方
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工资支付。不得用于垫支工程款、材料费等其他用途。此账户不出售支票,只能办理柜台业务。
四、区县政府指定的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有权
责令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用以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甲方启动保证金专用账户的资金时,应持保证金工
作小组办公室即出具的证明和存款人签章的付款凭证。甲方未出具证明的,乙方将不予办理启动资金相关手续。
启动的资金,应在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监
督下,由甲方将工资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中。
六、专用账户资金启动以后,甲方须在30日内全额补
足所动用的资金。逾期不补的,乙方有权向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报告。
七、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有权要求甲方到乙方查询专
用账户内资金往来情况。
八、用人单位自建立专用账户一年内无工资拖欠的,甲
方可持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出具的证明到乙方办理专用账户资金销户手续。
九、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增加以下内容:
十、本协议生效以后,双方应认真履行,如有违约,将
承担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十一、本协议附件: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由甲方报保证金工作小组办公室即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申请书 篇七
江苏省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清办〔2009〕36号)
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2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工程、建筑拆除等工程项目建设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建筑业企业在承揽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建筑业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四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
第五条
保证金一般采用资金转账方式提交,也可采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书。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的区域内累计交纳保证金不超过80万元,并存入指定银行专户。
第七条 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程度,保证金交纳实行差别化管理。建筑业企业在市、县(市)行政区域内交纳保证金连续满3年,且没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退还不少于交纳保证金的80%。
第八条
退还保证金时,应当将利息一并退还。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按规定标准的2倍交纳保证金。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通报批评和限制市场准入的建筑业企业和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名单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并由其将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良行为录入银行征信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单位贷款。
第三章
保证金的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业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获得工程款后,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时,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其限期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行政措施,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动用保证金用于支付责任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要求担保人按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建筑业企业故意拖延、拒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超过限定时间的;
(二)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它恶性事件的;
(三)其他需应急支付保证金的。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应急支付程序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的财务支出。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建筑业企业与农民工发生工资报酬争议不服行政协调与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停止协调,明示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行“谁承包,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全部的支付责任,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建筑业企业之间依法分包工程或分包劳务的,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以总承包企业拖欠分包工程款、分包劳务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规避支付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分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有关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的结算纠纷,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解决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不具备资格的劳务承包人组织劳务、承包工程,属违法违规无资质承揽业务。劳务承包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录用劳务承包人的工程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劳务承包人以被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主张权利,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采信,明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或工会组织按应急支付程序强制动用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指定银行专户足额补齐保证金;逾期未补的,责令建筑业企业加倍补交。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市、县(市)建设、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有效凭证、银行保函或担保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结算和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证明以及书面报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是评定建筑业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的重要内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建筑业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违法用工,或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企业有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劳务承包人携工程款逃逸,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义务;劳务承包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由逼讨工程款、讹诈工程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追究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保证金实施细则。各地现行保证金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8.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措施 篇八
为了规范农民工支付工资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1、监督用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事项。
2、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塘沽区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劵抵付。
4、每月按时支付农民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月支付、季结算,预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塘沽区最低工资标准,余额部分到工资结算周期满时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
5、应当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将农民工工资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按时将农民工工资拨到其个人账户,农民工持卡或存折取工资。
6、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发放表,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支付的明细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办理工资支付的签收手续,并将工资支付记录保存两年以上。
7、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农民工说明情况,同时就工资支付时间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8、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公示每月工资支付情况,每次工资结算情况,公示项目部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和电话。
9、与农民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工资计发到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方面讲话 篇九
全面落实协调会议上的讲话
疏勒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怀仁
2013年2月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13年度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协调会议,目的就是要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疏勒。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吸取教训,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落实保证金制度是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首要任务。
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市政工程的优劣,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疏勒经济的稳步推进。近年来,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努力工作,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有所缓解。但是,解决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仍然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因施工企业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大量农民工上访、闹访的现象屡见不鲜。每逢岁末年终,成群结队的农民工带着期盼,而又无助的目光四处奔波,讨要自己的血汗钱。当追讨不到自己的工钱时,有的 情绪激动,有的行为过激,围堵马路,示威游行,爬楼跳塔,聚众上访,越级上访,使正常的社会和工作秩序遭到破坏,严重影响和谐疏勒的建设,给社会稳定增添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地的因素。我们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保持清醒头脑,给予高度重视。因此,我郑重邀请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贯彻落实疏勒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二、认真学习,明确责任,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目前,在建筑市场不太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违规现象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实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是当务之急。建筑施工企业开工前必须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保证金。对未持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或拒不缴纳保证金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行政部门(建设、交通、水利)绝不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对已开工建设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补缴,拒绝缴纳的,建设主管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暂停施工,直到补缴为止。对违反规定办理相关竣开工手续的,严肃追查责任。总之一句话,各部门务必严格按照《疏勒县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办法》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全面贯彻落实疏勒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因此,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强化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强大合力,尽快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扎实做好此项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指挥、具体抓,其他干部主动配合;要层层落实责任,明确责任人。会后,请各单位负责领导指定落实此项工作的专人,留下电话。
二是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单靠劳动保障部门是不够的,只能靠在座的各部门共同努力才能完成。为此,各部门务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具体分工都在《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里面,请认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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