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共7篇)
1.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篇一
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次性餐用具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所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便于溯源。
2、进行采购时,选择许可证照齐全有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索取留存有效购物凭证(发票、收据、进货清单等)。
3、应当建立台账(采购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清单或票据等相关凭证。
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保质期的,不少于2年。
4、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以上规定执行查验索证索票制度。
5、采购食品时应进行感观检查,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有毒有害、有异味、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及原料,以及外观不洁、破损、包装标签不符合要求或不清楚、来源不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及其制品加工食品。
2.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篇二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学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三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 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架销售。
第五条 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对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七条 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洪庄杨学校 2014年9月
洪庄杨学校2014-2015学年
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1.营业执照; 2.生产许可证; 3.卫生许可证;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洪庄杨学校 2014年9月
洪庄杨学校2014-2015学年
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本企业如有下列10类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是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二是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是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食品;
四是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食品;
五是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
六是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食品;
七是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食品;
八是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食品;
九是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食品;
十是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5项措施:一是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是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三是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四是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五是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3.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篇三
为规范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专(兼)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4.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篇四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食品经营户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经营户有义务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初次购入食品时,应当仔细查验能够证明供货商主体资格的相关证件,包括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并做到每年核对一次。同时,应仔细查验供货商的标注通过有关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质量认证证书、国家规定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食品的检验检疫合格报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食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若所购入的食品为进口食品,还应仔细查验该食品的有效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报告应半年索验一次,所列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和保障食品安全的相关项目。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应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食品进销货台账制度
一、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台账,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二、经营者有义务自觉向上级批发商索要电子打印的统一规格的注明“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账,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供货凭证,凭证应当包括商品名称、商品条码、包装规格、进货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商名称、企业注册号、地址、联系电话、供货日期等内容;对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安装符合工商部门要求的电子台帐软件,并按规定及时将进货时间、数量、来源以及货物品种、规格、流向等内容如实记录清晰、完整,确保所售商品货正源清。
三、食品零售商应设立档案盒,将供货商提供的具有规范内容的供货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作为进货台帐保存;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保存好进销货的电子数据,不得随意删除。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当认真查验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索取符合工商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电子供货凭证,认真核对产品信息与凭证内容是否一致,并按要求保存两年以上。
二、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主要查验内容包括:
1、查验食品包装是否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厂址;是否在包装上显著位置清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特殊膳食用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
2、是否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等级。
3、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损害及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是否标有警示标记或中文警示语。
4、经感官鉴别是否存在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
5、食品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质量情况。
6、是否存在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问题。
7、进口食品是否有用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8、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必须认真查验供货方提供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
四、认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做下架、退货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得入库,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审查食品是否与其广告宣传相一致,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为不安全食品:
1、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2、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3、超过保质期限的;
4、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6、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8、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食品相混淆,使购买专利者误认为是该知名食品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同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配合工商部门做好相关报备工作。
四、如有突发性产品质量问题,经营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对可能存在的问题商品要下架封存处理,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不得降价促销
消费维权处理制度
一、经营户要在店内显著位置公布消费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农村消费者投诉。
二、经营户要健全消费维权制度,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商品质量纠纷,不得拒绝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请求;因商品质量而引发的纠纷要做积极处理,及时予以换货、退货或者赔偿处理,对确因商品质量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要主动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协商未果无法处理的投诉,应及时告知当地工商部门,要求予以公正处理。
三、经营户应热情接待消费者投诉,并做好相关记录;要自行调节小额投诉纠纷,做到让消费者满意。
5.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篇五
国食药监保化[2012]9号
2012年01月1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证化妆品的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加强和规范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
第三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索证索票制度,认真查验供应商及相关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留存相关票证文件或复印件备查,加强台账管理,如实记录购销信息。
第四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由相关部门或专人负责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第二章 索证索票管理
第五条 生产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原料、包装材料生产企业的其他资质证明;
(三)原料、包装材料的检验合格证明;
(四)涉及商标、条形码印刷的供应商印刷许可证和条形码印刷许可证。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国内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生产企业索票应当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原料、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原料、包装材料供应商的住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经营企业索证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化妆品行政(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登记凭证;
(四)化妆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五)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
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公章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经营企业索票至少应当向供货商索取正式销售发票及相关凭证,注明化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实行统一购进、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化妆品连锁经营企业,可由总部统一索取查验相关证、票并存档,建立电子化档案,提供各连锁经营企业使用,各连锁经营企业应能够通过电子化手段从经营终端进行查询索证索票情况。加盟连锁的,应当由总部提供统一的索证索票复印件并加盖总部公章。
第十条 索证索票应当按供应商名称或者化妆品种类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鼓励有条件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三章 台账管理
第十一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台账管理,建立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
第十二条 购货台账按照每次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三条 购货台账按照供应商、供货品种、供货时间顺序等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销售台账应详细记录化妆品的产品流向。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产地、销售价格、销售日期、库存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第十五条 购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应当比产品有效期延长6个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6.索证索票制度 篇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强化药品生产、流通过程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和经销假劣药品违法活动,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现就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购销中票据管理的制定以下制度: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的监管工作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税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二)药品批发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供货方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三)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税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四)税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五)企业对药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税票及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六)凡涉药单位向顾客销售药品必须要开具小票。
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营业场所应明亮、整洁。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装卸作业场所有顶棚。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3、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应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储存管理制度
1、所有入库保健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保健食品.需冷藏的保健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保健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保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出库制度
为规范保健食品出库管理工作,确保本公司销售的保健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杜绝不合格保健食品的流出,特制定本制度。
1、保健食品按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的原则出库。如果“先进先出”和“近期先出”出现矛盾时,应优先遵循“近期先出”的原则。
2、保管人员先按“销售单”的内容在微机内准确复核,而后按照“销售单”取货完毕后,交复核人员复核,复核员应根据盖有财务章的销售清单核对购货单位、品名、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批号、有效期等项目内容和外观质量后,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培训管理制度
培养面向临床的药师队伍,根据医院药学专业的特点,对不同层次的药学技术人员要有不同的培养计划,做到人尽其才,合理使用。
(一)适当轮转,全面熟悉,相对固定,定向使用
即对主管药师及高级职称的药师按专业(调剂、制剂、药检、临床药学、中药等)根据各自特长,定向使用,让他们对各自的专业有长期的打算、计划、担当起提高药学部(科)水平的重担,成为业务上的骨干。对高年药师和药剂士,结合他们的特点,相对固定,在药学部(科)日常工作中挑起重担,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根据需要和发展,逐步定向,对年轻的药剂士,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让他们在各室轮转,使他们逐步熟练掌握药学的各项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计划培养,择优使用。按职要求,分级考核
为加快医院药学人才的培养,弥补在技术干部中青黄不接的普遍现象,必须有计划、有目的地加强“智力投资”.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就跟不上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改变不了药学的工作落后面貌,在组织体制合理化的同时,人员的专业化必须跟上。因此,选好“苗子”事关重要,把那些具有真才实学、事业心强的干部,特别是具有扎实基础理论的年轻技术干部,放到工作实践中去锻炼,大胆放手,培养独立工作,综合分析能力,按其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择优培训。在职培训采取点面相结合的形式,即对确定定向的技术干部,结合专业派出国内外进修、学习,在某方面有重点、有深度。面上主要进行“三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操作)及专题讲座学术活动等。同时,对不同职称的技术干部,提出相应的职称标准,包括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等多方面要求及科研成果,论文撰写,译文,工作总结。平时注意经常性检查、考查;到年终应重点考核(考试),建立技术干部档案,为今后职称晋升提供参考。
要实现上述目标,现阶段必须克服不同层次技术干部相同工作的吃“大锅饭”状况,适当安排,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各级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自卑感,树立信心,为医院药学的“发展”而共同努力。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为保证食品药品质量,确保广大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有效,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食品药品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须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3、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健康体检合格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前应重新参加健康检查,并取得新的合格证明。
4、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应每年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在单位须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检查资料保存二年备查。如发现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食品药品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食品药品的岗位。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岗位。
5、上班期间出现腹泻或疑似患病的员工,应暂停工作主动报检,不得隐瞒,待排除有关疾病后方可重新上岗工作。
6、食品药品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将依据。
不合格保健食品管理制度
1、质量不合格保健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包括:(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保健食品;
(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2、在保健食品验收、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确认,确定为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3、质量管理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出具《保健食品质量问题报告单》,及时通知仓管、营业等岗位立即停止出库和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集中存放于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
4、上级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抽验发现不合格品,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同时,将不合格品移入不合格品区,挂红色标识,做好记录,等待处理。
5、不合格品应按规定进行报损和销毁。
6、不合格品的报损、销毁由仓管员提出申请,填报不合格品报损有关单据。
7、不合格品销毁时,应在质量管理员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填写报损保健食品销毁记录。
8、对质量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制定与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9、质量管理员每季应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品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意见,进一部加强各环节的质量管理。
7.(一)保健食品索证索票制度 篇七
一、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选择合格的供货方,须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有对应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购进的保健食品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票据,做到票、账、货各项内容相符,并按日期顺序归档存放,票据至少保存二年。
三、首次购入保健食品还应向供货商索取加盖企业红色印章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和该批号的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二)保健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二、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污源。
三、货架及陈列的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保健食品陈列规范有序。
四、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五、仓库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款境卫生清洁。
六、保持营业场所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各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保健食品货架或柜台中。
七、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藻、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三)保健食品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采购保健食品应签订采购合同,并有明确质量条款,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订明确质量责任保证协议。
二、对购进保健食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包装、标签、说明书等内容进行查验,按规定建立完整的购进记录,购进记录必须注意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有效期、生产厂疝、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货日期等,购进记录至少保存壹年。
三、严禁采购以下保健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保健食品,(2)无保健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保健食品,(4)超过保持期限的保健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健食品。
四、保健食品验收工作应在待验区进行,保健食品质量验收包括保健食品外观质量的检查和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标识的检查,以及购进保健食品及销后退回保健食品的工作。
五、对包装、标识等不符合要求的或质量有疑问的保健食品,应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裁决。
六、保健食品必须验收合格后才能入库或上柜台,如发现假保健食品就地封存及时上报质量管理人员。
(四)保健食品储存制度
一、保健食品的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为绿色,不合格品为红色,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二、保健食品储存时,严格按要求堆垛,且不得超重或超高,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健食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三、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近效期的保健食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保健食品催销表”;对不合格保健食品应单位独存放,专账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五、养护员应对库存、陈列保健食品定期进行循环质量养护检查,一般保健食品每季一次,重点养护品种增加检查次数(每月一次),并做好养护检查记录,记录保存二年。
六、养护员应按保健食品储存要求检查保健食品储存、陈列条件是否合理,每天定时检查库(区)营业场所温、湿度情况并填写《温湿度记录》。所经营品种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应按其包装标示要求储存;如超出规范围,立即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七、保持库内环境货架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清毒,库区内必须配备足够的清防器材,邓及防尘、防潮、防污染、防鼠、防霉变设备。
八、建立设施、设备管理档案,并做好设施、设施运行使用,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五)保健食品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
一、企业因客记投诉等市场流通保健食品质量信息或保健食品养护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保健品生产企业或供应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召回某保健食品过程中,要求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的,本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保健食品,协助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三、企业接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的召回计划要求进及传达、反馈保健食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健食品。
四、企业应当建立物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保健食品的可溯源性。
(六)保健食品人员培训制度
一、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二、卫生管理员负责制度员工培训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按照培训计划合格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制度公司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三、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等,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四、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教训教育证书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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