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通用4篇)
1.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篇一
武都区公安局钟楼滩派出所 案件侦办中队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队伍正规化建设,建立健全竞争激励机制,激发广大民警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争先创优的工作热情,全面完成上级机关安排布置的各项公安工作任务,根据武都区公安局绩效考核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派出所案件侦办中队民警。
二、考核方式
(一)网上考核与抽查、倒查相结合。
(二)主要数据以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及纸质卷宗数据为准。
(三)办案区“四个一律”及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是否符合要求。
(三)年终按照采集信息(指纹数据、DNA数据)和案件破获的数据排名。
三、考核期限
考核期限为上一的12月21日至本的12月20日。
四、考核项目
一、利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刑事案件情况考核记分标准(30分)
(一)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考核记分标准(10分)
1、本办理的立、破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0分,其中立案满分为7分、破案满分为3分。
立案的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是否审批结束;破案的刑事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刑事案件破案报告书是否审批结束;呈请报告和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善、法律条款是否应用得当;是否严格按照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的要求网上办案。
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数以上内勤室提供的刑事案件立(破)案统计报表为准。
(二)案件网上办理及时性情况考核记分标准(10分)
1、对于拟作为刑事案件受理的警情,在接警后24小时内完成呈请接受刑事案件报告网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5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
2、对于需要立案的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受案报告审批完成后48小时内完成呈请刑事案件立案报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5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本项不考核积案、隐案和行政转刑事案件的立案及时率。
(三)抓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员资料录入情况及案件信息录入考核记分标准(10分)
抓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人员资料信息全部采集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1分,录入人员信息资料每缺一项扣0.1分。
抓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基数以内勤室提供的采取刑拘、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传五类刑事强制措施的人员合计数为准,实际录入的抓获犯罪嫌疑人数,以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了各类强制措施呈请报告的网上流转、并详细录入了强制措施执行信息的人员资料数及是否严格按照办案区“四个一律”的流程审查犯罪嫌疑人为准。
二、利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办理行政治安案件情况考核记分标准(50分)
1、本办理的行政治安案件流程信息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比例达到100%的,严格按照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五个统一”要求流转案件的,得满分15分,其中受案满分为10分、结案满分为5分。
受理的行政治安案件流程信息录入考核标准为网上呈请受案决定书是否审批结束;结案的行政治安案件是否审批结束;呈请报告和法律文书制作是否完善、法律条款是否应用得当。
行政治安案件办理的基数以上内勤室提供的行政治安案件统计报表为准。
(二)案件网上办理及时性情况考核记分标准(25分)
1、对于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警情,在接警后24小时内完成呈请接受行政案件报告网上审批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05分。
2、对于在办理案件期限内办理的行政治安案件,在受理案件后30天内或因案件侦查需要延长30天完成的案件比例达到100%的,得满分15分,录入超期限办案一起扣0.5分。本项不考核积案、隐案的及时率。
(三)抓获行政治安案件违法行为人人员资料录入情况及案件信息录入考核记分标准(10分)
抓获的违法行为人人员资料信息全部采集录入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的,得满分10分,录入率每降一个百分点减0.1分,录入人员信息资料每缺一项扣0.1分。
抓获的违法行为人基数以内勤室提供的采取行政拘留、罚款、警告、强制隔离戒毒等措施的人员合计数为准(包括治安调解的违法行为人),实际录入的抓获违法行为人数,以在甘肃省警务信息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中进行了详细录入了信息的人员资料数及是否严格按照办案区“四个一律”的流程审查犯罪嫌疑人为准。
三、案件侦办侦办中队队伍管理及工作奖惩措施的考核计分标准(加分上不封顶)(20分)
1、办案中队民警每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事假每请假一次扣0.1分;全勤满分5分;
2、每提供信息抓获吸毒人员并办理一起禁毒行政治安案件(程序完善、信息完整、法律文书齐全)加0.5分;
3、每抓获一名上网逃犯(包括提供信息抓获)加1分;
4、各被考评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参加年终评先评优的资格:
(1)因处置不当、执法过错或警令不畅等,造成重大过错、影响社会稳定的,在较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2)队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3)执法质量考评未达优秀的;(4)其他应“一票否决”的情形;
(5)办案期间协助社区民警治安管理查处治安案件一起加0.1分,采集录入一条信息加0.1分。
四、本考核办法由###派出所“绩效办”负责解释。
五、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六、本绩效考核办法为试行办法。
注:每月考核时间为下一月的10号公布最终结果,其中前3日为自评期,中间3日为考核期,后3日为复核期。10日出结果后不再更改。
2.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篇二
王飞
摘要:在三所三队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提高公安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必然举措。基层公安机关要结合各地考核工作实际情况,从考核对象、内容、程序、方法和考核结果等方面找出当前考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并有针对性提出解决问题之对策,解决认识、标准制定和结果应用等问题。
关键词:公安基层绩效考核
民警绩效考核,就是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在对不同部门、警种、岗位民警的工作任务和岗位职责进行量化分解的基础上,以德、能、勤、绩、廉为基本考核内容,对民警实行量化考核、评定等级和按级奖惩,达到激发活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它是对公安工作行为及其结果的测量过程,具有监督、导向、激励、约束等多重功能,经实践证明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大势所趋
长期以来,公安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问题,导致队伍管理困难重重,工作创新、推进力度不够,因此,制定科学严谨的民警绩效考核制度并认真落实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一)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时代需求
绩效作为一个社会概念是普遍存在的,小到一个工厂、企业,大到一个行业系统都需要讲绩效,政府职能部门也不例外。中国加入WTO以后,社会各界特别是国际社会对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工作作风、服务能力的要求和期望越来越高。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与群众打交道最直接、最频繁也是最易为群众所诟病的行政机关。如果公安机关缺乏行之有效的绩效观念和绩效考核制度,就难以从根本上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能力,难以得到社会群众的普遍尊重和认同,更谈不上为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实践证明,通过绩效考核实现管理目的,才能有效降低公安机关的行政成本,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在当前,公安机关不同程度地存在警力少、任务重、经费不足的困难,在社会治安形势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更需要树立绩效观念,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公安工作的高效。
(二)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的保障措施
公安部将2006年定为基层基础建设年,基层公安机关就是要借此契机
把基层做强做大,把基础做实做细,把民警基本功打牢。而这一系列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需要一个考核激励机制,其深层次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推行民警绩效考核建立健全保障基层基础工作正常运转的制度措施,使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更加规范、更加高效。在三所三队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有其特殊的目的和意义。三所三队基本涵盖了基层警务的各个层面,其人数占总警力的近三分之二,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可以说,民警绩效考核是否顺利推行,关系着三所三队能否做大、做强、做活,关系着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目标的实现。
(三)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队伍正规化建设的关键所在《2004—2008年全国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纲要》强调,要建立公安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制定民警实绩考核评价标准,并把考核结果作为公安民警调整使用、立功嘉奖、职务升降和
离岗培训的主要依据。这是公安机关顺应公安工作发展趋势和社会需要而做出的必然决策。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然而,多年来,公安队伍管理理念和手段还存在一些偏差,加上客观环境的制约,队伍建设工作尚不尽人意。部分基层领导不科学的政绩观及管理队伍的方式方法欠妥,导致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民警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干与不干一个样的消极现象,严重影响了公安工作效能的发挥。之所以产生这些问题,主要原因还在于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体系,导致公安队伍建设缺乏有力的参考依据。科学的民警绩效考核机制的推行,能够客观、正确评价领导和民警的工作实绩,为民警职务晋升、立功受奖等一系列队伍管理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我们通过绩效考核可对队伍状况进行全面分析,了解民警业务技能缺什么,需要补什么,并借此契机创新教育训练机制,加强民警基本功训练,使每位民警真正做到三懂四会。
二、现有考核激励机制之局限性分析
近几年来,在如何通过建立民警考核激励机制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方面,相当一部分单位进行过探索和实践。部分单位只是借助于一般制度、政策、纪律等手段加强队伍管理,或只针对每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奖惩,没有建立系统考核制度,现有考核激励机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一)考核对象缺乏全面性
在考核对象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重点考核单位整体,不考核个体。有的公安分局或派出所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同级政府考核,在各项指标任务完成后进行整体评级,民警与民警之间干多干少的差异性没能完全体现,工作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二是考核领导,不考核民警。个别单位片面认为一把手负责制就是管好领导,忽略对民警的直接管理。三是考核民警,不考核领导。部分单位制定的考核标准、考核内容基本上都是针对民警而设,少有针对领导设置。
(二)考核内容缺乏系统性
考核内容细化程度不够,如治安防范、打击往往制定一些大项指标,没有就开展该项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执法质量、服务群众等进行细化,不能促使民警在工作“精、细”上下功夫;考核的内容不够全面,对“德、勤、廉”的兼顾不够,对民警更好地为民服务和树立良好警风等队伍建设方面的内容涉及不多;注重考核果,不注重考核因,相当部分单位在制定考核标准时注重考核破案结果、破案数量等内容,不注重考核治安防范、学习培训等内容,导致公安工作不能形成一整套良性循环机制。
(三)考核程序缺乏严谨性
一方面,部分推行量化考核的单位,由于监督、管理及领导方面因素,对民警的奖扣分情况在操作上不是很严格,大多数是由一把手决定,不能完全体现公平、公正,不能树立绩效考核应有的严肃性,使民警觉得有形式主义之嫌。另一方面,多数单位重考不重核,对民警的奖扣分没有经过自评、互评、审核、复核等程序,达不到应有之效。
(四)考核方法缺乏科学性
考核时间不够紧凑,多数单位是在年终算总账,不是在每月或每季进行考评并公布结果,及时督促民警迎头赶上;考核手段不够科学,目前,只有少数单位自行研发了民警网上绩效考核系统并投入使用,其他单位仅仅停留在手工考核阶段,考核效率不高,一定程度上使民警产生绩效考核繁琐、浪费人力物力的错误认识;考核方式单一,如有的单位实行只奖分、不扣分或只扣分、不奖分的做法,不利于全面衡量民警工作情况和调动积极性。
(五)考核结果运用缺乏实效性
从目前情况来看,三所三队目前推行的考核激励机制没能完全体现奖勤罚懒。部分单位虽然有考核激励制度,但没有与奖金挂钩,对民警特别是对老油条式的民警工作没有太大的促进作用。部分单位民警年终评先评优和立功受奖通过民主投票产生,没能完全运用考核结果,给一部分老好人提供了机会。
三、民警绩效考核存在问题之解决对策
应该说,推行源自于现代企业管理的绩效考核制度对三所三队领导和民警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全面推行民警绩效考核是一项工作任务,更是加强队伍管理的一项制度性措施。针对目前推进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认识、制度缺陷、管理体制以及民警素质等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着手进一步研究解决。
(一)与时俱进转变观念,解决认识问题
从掌握的情况来看,部分单位领导和民警对绩效考核制度还存在认识偏差。作为领导来讲,一是存有畏难情绪。一提到通过推行绩效考核来抓队伍管理,首先谈到的是体制、财权,人事权等问题,机制建设要让位于体制建设,体制不能理顺就难以开展绩效考核。二是缺乏创新思维。对在推行民警绩效考核制度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不是认真研究、开拓创新去解决,而是消极对待,对上级文件精神亦步亦趋,甚至以搞形式主义来回避困难。三是缺乏现代管理理念。个别领导长时间在一个职位工作,思想僵化,认同老办法,不善于接纳新思维,人治思想依然严重,对制度管人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研究和运用。作为民警来讲,勤奋务实者对绩效考核持欢迎态度,得过且过者普遍抱有抵触情绪,认为搞绩效考核太繁琐,影响中心工作,或认为绩效考核分数是一纸空文,提拔任用、立功受奖还得看与领导的关系。
为此,要充分做好开展民警绩效考核的宣传发动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外出考察、交流轮岗等措施强化民警思想认识,无论是领导还是普通民警,无论是一线民警还是机关民警都要转变旧观念,树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意识,从要我干到我要干,从逼我学到我要学。
(二)结合实际放权基层,解决考核标准制定难的问题
对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的三所三队而言,考核标准很难做到全局统一,更不可能面面俱到。以广东省中山市的派出所为例,不同镇区、城市派出所与农村派出所、镇中心派出所与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具体岗位职责因情况不同而存在区别,有的公安派出所不办理刑事案件,只办理治安案件和搞治安防范,有的派出所一年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都是屈指可数,在功能和所发挥的作用上参差不齐。这使相当部分派出所离公安部提出的综合性战斗实体的要求差距较大。同时,目前广东省中山市98个派出所中,4人(含4人)以下派出所有5个,占5%;5人至9人的派出所有20个,占22%。此类派出所的民警不可能严格区分岗位职责,他们可能既要办理治安案件,也要办理刑事案件,甚至还有可能处理内勤事务,民警考核标准较难制定,真正落实难度也较大,处理不好可能导致的结果是此岗位民警不管彼岗位的事,相互推诿。因此,“一刀切”的考核标准对警力较少的派出所来讲是不现实的。
针对上述情形,在评分标准特别是业务(能、绩)部分评分标准的制定上,要给予三所三队特别是派出所相对较大的标准制定权和自主裁量权。三所三队制定业务考核分值要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坚持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兼顾具体工作完成的难易程度,兼顾完成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尽可能地体现公平性;要注意保持评分标准设置的动态性,具体指标数的设置要尽量以近一两年的治安情况为参照,能够较好地考虑到辖区治安形势的发展、群众治安意识的提高和周边情况的变化等客观因素;考核评分标准要保持鲜活性,紧紧抓住治安形势的发展每半年或一年更新一次,不能长期一成不变地沿用,要与社会治安形势的发展相匹配。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措施,解决考核结果运用问题
从广东省中山市公安局三所三队的情况来看,考核结果的运用存在一定困难。市公安局交警、巡警、刑侦、看守所、车管所等部门没有独立的奖励基金,各公安分局派出所经费由镇区财政统筹,大部分都没有专门的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并且相当部分单位奖金是各级财政统一发放到个人账户,不经本单位,给具体操作工作带来困难。有的单位通过夜餐补助费、加班费、值班费来实现奖扣目的,这在民警中也颇有怨言,认为这是皇粮,单位无权处分。同时,在惩罚方面,各单位普遍缺乏动真格的魄力和有效措施,该处理的处理不了,时间一长,民警会认为警察绩效考核不过是形式主义。
由此可见,推行民警绩效考核要通过一系列配套措施来保证该制度的真正落实。一是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奖惩机制是推动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虽然在绩效考核的有关方案、实施意见等文件中提出了要严格兑现奖惩的要求,但要求的真正落实还需要制度来维持。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充分体现五个挂钩:与经济利益挂钩,与政治待遇挂钩,与立功受奖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单位集体荣誉挂钩。二是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绩效考核工作能否在三所三队真正推行,推行效果能否达到预想目的,都需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目前,我们可以在公安局领导挂点基层所队、机关科室与基层所队建立工作联系点及绩效考核办公室、三基”工程建设办公室不定期下基层检查等方面建立监督机制,确保三所三队各项工作措施的彻底落实。三是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必然涉及到奖励基金问题,奖励基金从何处来,怎样取得,怎样发放,需要建立一套完整可行的制度。我们可在争取市及镇区财政部门的支持下,改变既定的奖金发放模式,由公安机关来决定奖金的发放,或者提取民警一定比例的奖金建立绩效考核基金,由公安机关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实现考核权与奖惩权的统一。四是建立与《公务员法》的衔接机制。《公务员法》把公务员年终考核定为四级,并且是通过民主测评产生,而绩效考核也是定为四级,主要通过平时工作积累结果显示,在具体操作上可能产生一定矛盾。对此,可以探索建立一个以充分利用绩效考核结果产生公务员考核等级的机制,避免重复劳动、多重评定和资源浪费。
四、推行民警绩效考核应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绩效考核是以民警的德、能、勤、绩、廉为考核依据,运用可以量化的指标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考核结果让数据说话,按分数排名。但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对专项活动或民警岗位职责交叉等情况难以具体量化,也不可能因民警工作不能量化而抹杀成绩。对此,需要在定量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定性考核的方式,由绩效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根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和成效,定期对民警难以量化的工作进行集中评议并奖扣分,实现考核目的。
(二)坚持考与核相结合的原则
在民警绩效考核过程中,考是前提,核是保证,二者需要相互结合,才能确保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要抓好两个环节的结合,一是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要在民警自评、领导审核的基础上做好复核及对民警申诉的处理工作,确保奖扣分有理有据;二是在考核委员会和考核小组中要有经选举产生的普通民警代表,增强工作透明度和可信度。
(三)坚持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在考核结果的运用上,目前主要以物质激励为主,但也不能忽视精神激励的作用。由于受经济条件的限制,物质需要的满足还是民警的第一需要,虽然是具体和现实的,但是它的激励作用毕竟是短期和有限的。相比而言,精神激励的作用就更为明显和持久,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是民警需要中的核心需要,最具激励力。因此,要充分利用考核的结果加大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力度,重视对民警精神层面的鼓励和引导。通过建立民警定期谈心、思想分
析、荣誉表彰等一系列制度措施,在民警队伍中形成奋发向上、一心一意谋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坚持绩效考核制度与其他制度并重的原则
3.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100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 二类31~50 三类21~30 四类11~20 五类5~10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臵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臵。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臵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臵。
(三)停车场地的设臵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 类别建筑面积(m2)
一类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m2)二类1180~1550 三类870~1130 四类555~820 五类260~470
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m2计算。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 项目名称
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档案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候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技术监控室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200 120~200 80~120 45~80 40~80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m2。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臵。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臵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臵。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宜设臵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设臵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m2~600m2。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以建标[2007]165号文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二○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臵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
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公安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安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有所扩展,警力编制有所增加,规范化建设也有新要求,但目前派出所的建设相对滞后。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浪费,公安派出所建设应坚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行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为。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其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也缺乏正常的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将公安派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为了节约资金和土地,避免重复投资和反复施工,本条规定新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突出,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周边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总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公安派出所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对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合理分类是保证本标准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科学指导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规模一般与辖区人口、辖区面积、治安状况等因素有关。由于各地在批建派出所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核定了派出所的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因此,本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建设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场地,是指派出所的出入通道、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和设臵公告栏、宣传栏等场地,以及绿地等,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十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房屋建筑由三部分构成。
本条根据公安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房屋的功能和用途,将派出所房屋建筑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并提出了各部分的具体项目内容。
一、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会议室除用于民警召开各种会议,还用于召开群众评议会、组织治保会学习培训等。
二、业务用房,是用于完成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
(一)值班室: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室内需要配备内、外线电话和传真机、无线电台等通讯联络设备。随时接收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和对重大案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对派出所警力进行指挥调度;接受群众的报案、报警、求助;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以及收发公文等。
(二)接待室:用于接待其他部门和单位来派出所联系工作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到派出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人员。在接谈过程中,有些涉及保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关系到群众的人身安全,所以,需要设臵接待室(或称接谈室)。
(三)户籍(办证)室:用于为群众办理户口异动,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治安管理相关证照等。户籍(办证)室采用分区设臵,分为民警工作区和服务群
众区。民警工作区需配备办公桌椅,放臵计算机、打字机、户籍管理资料柜等。城区派出所一般有3~4名民警,农村派出所有1~2名民警,同时在前台为群众办证办照。服务群众区主要是提供到派出所办事的群众依次等候和填写有关表格和个人信息的区域。辖区人口多的派出所每天几百人次,辖区人口少的派出所每天也有几十人次前来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类型派出所的不同面积指标。
(四)计算机室:用于放臵计算机硬件设备、文印设备等。设备用于各种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内部警务工作信息传输等公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操作。因此,计算机室是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中心”。
(五)档案室:用于保管有关档案材料。派出所目前保管的有:户籍管理的历史资料、刑事案件案卷、治安案件案卷,派出所人事档案、声像档案、文书档案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室应分为内外间,内间为保管室,放臵档案柜(架),外间为查阅室,需摆放桌椅,供查阅时使用。
(六)纠纷调处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对治安纠纷进行调解。发生治安纠纷后,矛盾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为保持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又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需设臵纠纷调处室。在纠纷调处室需摆放桌椅,20~30m2已是最低建筑指标。
(七)讯问室: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查证。为了保证安全,民警进行讯问时,要求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3m以上的距离。因此,讯问室单间面积需15m2左右。派出所有时一天办几起案件,在一起案件中涉及对象多人,有男有女,讯问室应是两个以上的单间。
(八)候问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或带至公安派出所讯问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还需继续盘问的对象,经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送入候问室。候问室要求牢固、安全、通风、透光,配备固定座椅,并采用栏杆分隔。继续盘间的人员有男有女,所以,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需设臵两间候问室。
(九)技术监控室:用于安装、使用电子监控平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运用电子监控技术在派出所辖区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复杂场所安装摄像探头,与派出所相连后,由民警实时监控,对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打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派出所暂无监控设备的,可将此室用于保管已有的技术设备,待以后发展时再启用。
(十)物证保管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保管依照有关法规扣押的物品、赃物和犯罪的物证等。
(十一)武器警械室:用于保管、保养配发的武器、警械(包括盾牌、防弹衣、头盔、警棍、路障带等)。提出的建筑指标是根据派出所警力和配备的武器警械的数量而定的。
(十二)备勤室:用于待命执行任务和加夜班民警的休息。城区派出所按编制二分之一人数备勤,设臵备勤室。农村派出所民警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派出所,有时家属团聚,按派出所编制人数1人1间设臵备勤室。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各种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臵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第十二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臵。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个人的公安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而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状况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臵了多个派出所。设臵公安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公安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一些地方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了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臵。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进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臵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时,则不应高于面积指标的上限。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派出所民警一般住所工作,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备勤室按照编制人数每人1间,每间20m2计算,比其他类别派出所备勤室备勤人员人均8m2多出12m2。因此,该条注①作了说明,地处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在《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中各指标项基础上,按编制人数每人增加12m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城区派出所备勤室面积按备勤人数人均8m2计算。农村派出所备勤室按编制人数1人1间,每间20m2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公安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计为低台敞开式。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设臵候问室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臵候问室。候问室应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各不相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臵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办公、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臵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
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当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4.公安派出所绩效考核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明确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职责,形成职责分明、协调配合的工作关系,提高防范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能力,现就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派出所对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应立即接受,认真接待,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记录人和报案人要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必要时可以录音。接受案件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填表内容应真实完整,并注意保存或随案移送。对巡逻盘查、现场抓获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刑事案件线索,也应照此办理。
二、派出所应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扭送、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其保守秘密。接受控告、举报时,应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三、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应及时将重要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刑侦部门。
四、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和公民报案,有发案现场的,应迅速赶到现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和危及群众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果断地予以制止,并注意疏散群众,保护现场。发现受伤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将其带至派出所盘问、检查。现场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通报有关部门。
五、派出所办理刑事案件时,依法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留置的,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需要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六、对辖区内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侦查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犯罪嫌疑人已被查明的案件,应由派出所办理。派出所经工作已具备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条件的,移交刑侦部门提请逮捕。派出所在办案中,发现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线索和情况时,要及时移交刑侦部门。
七、派出所对受理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迅速进行审查,或按照刑侦部门的要求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案件(治安或刑事)性质暂时不明的,派出所可先行调查。经调查认为不符合派出所办案范围的,应移交刑侦部门办理。
九、派出所应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职责寓于责任区民警的防范、管理工作之中,认真履行为刑侦部门提供破案线索、协助查破案件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职责。责任区民警查办案件原则上不脱离本派出所辖区。
十、各地要把派出所与刑侦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作为深化两项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重要依据。要将此项工作列为派出所和刑侦部门民警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既履行各自职责又密切配合,在提供线索、查破案件和缉捕在逃人员中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办案过程中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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