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流程(共6篇)
1.3c认证流程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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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 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
CCC认证对涉及到的产品执行国家强制的安全认证。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 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首先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其次又发布了《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包括溶剂型木器涂料、瓷质砖、混凝土防冻剂)、《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包括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CC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废止。
2.3c认证流程 篇二
4月27日, 来自全国的100多家小四轮拖拉机企业共聚国内著名的农机城山东潍坊, 参加由北京东方凯姆质量认证中心 (下称东方凯姆) 举办的2010年拖拉机3C认证培训班。
“去年3月底东方凯姆在广西桂林召开了拖拉机3C认证培训, 对认证的相关要求和实施情况进行了学习和交流, 很有收获。今年这次培训非常重要及时, 对东方凯姆了解新的相关政策法规精神、企业进行有针对性的工作非常重要。”一位企业代表表示, 尽管企业生产正忙, 但还是抽时间准时来到了潍坊。
拖拉机3C认证时势所需
据了解, 目前我国小型轮式拖拉机年产量近100万台, 2009年社会保有量达到1000多万台, 是我国主要的农业动力机械产品之一, 在农业生产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 由于小型轮式拖拉机进入门槛低, 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 产品安全质量问题突出。据2001-2007年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显示, 合格率仅分别为19.4%、38.8%、38.2%、51.2%、37.0%、40%、53.8%, 长期徘徊在很低的水平。
为提高小型轮式拖拉机安全质量水平, 加强行业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 保护农民人身安全, 自2008年5月1日起, 我国对以单缸柴油机或25马力及以下多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轮式拖拉机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副站长、东方凯姆主任刘旭介绍, 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法律地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 开展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认证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 擅本刊记者□朱礼好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29条第2款规定“自认证证书注销、撤消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 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违反规定的, 由地方质检两局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3章第15条也规定了“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 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农机安全监管条例》第12条明确, 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 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 在出厂前应当标注认证标志, 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此外, 农业部也在2008年也做出规定,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而未获得认证证书的拖拉机产品, 不再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不再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不再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不再发放号牌、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拖拉机3C认证成效显著
据了解, 截至2009年底, 东方凯姆共受理了103家企业的拖拉机3C认证申请, 共计颁发认证证书193张, 目前, 有效证书173张, 有效证书获证企业90家。2009年暂停证书19张、注销证书3张。
刘旭认为, 3C认证制度实施以来, 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首先, 推动了强制性标准的有效贯彻。从拖拉机3C认证实施情况看, 生产企业都已经将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纳入到自身的管理体系当中, 完善了管理制度, 加强了人员培训, 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二是企业生产条件和生产能力得到很大改善和提高。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添置了必要的生产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 加强了企业生产和检测能力, 促使企业重视了自身生产硬件的建设, 同时也促进了行业总体的生产资源配置, 提高了整体的综合生产能力。另一方面, 也促使企业的生产环境也得到了改善。三是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实施3C认证后, 许多企业引进了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普遍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制定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生产标准和出厂技术条件;编制了产品生产工艺、关键工序的控制, 并通过企业自身开展的贯标培训与技能培训, 使企业的生产规范化、科学化得到了加强, 使企业的专业管理能力得到了一定的提升。四是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保证能力。从认证项目的实施情况看, 所有生产企业在工厂审查中存在一般性的不符合问题, 经过整改并经过认证中心对其整改材料的书面验证, 达到了3C认证要求, 有12.5%的企业存在较严重问题, 企业一般通过3个月的整改, 并经过工厂实地验证合格后, 通过了3C认证。通过工厂审查和存在问题的整改, 使企业不断深入对3C认证制度的理解与贯彻, 明确了企业质量管理思路和方向。
不过, 刘旭也指出, 目前还存在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高、噪声等个别检测项目质量指标达标难度大、产品一致性水平不高等问题, 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
企业应强化质量管理工作
刘旭要求, 国内农机生产企业应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认证实施规则的学习。在这次培训班上, 下发了东方凯姆编印的农业机械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汇编, 包含了对企业的强制要求。如《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12条明确,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而对于农业机械的销售, 同样应当建立记录制度,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其次, 要加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建设, 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对企业最基本的就是要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据刘旭透露, 不少企业对认证实施规则的了解还不够全面、系统、准确, 对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还没有吃透。有些企业只有质量负责人清楚;有些企业只有部门主管清楚、员工不了解;有些企业文件比较齐全, 但实施没有落实;有些企业照般别的企业文件, 完全不符合自己的生产实际情况, 还有一些企业文件规定是一套, 操作又是另一套。这些原因造成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刘旭还要求企业加强诚信建设, 保证产品质量。“人无信不立.企无信难存”。优良的产品品质和服务品质, 是企业讲诚信的首要体现, 是构筑诚信文化的基础, 也是企业最好的竞争手段。由于小轮拖行业小企业多, 存在市场竞争压价的行为, 一些企业只追求生产数量而不求产品质量, 最突出的问题, 是产品一致性控制问题, 明明知道产品不符合要求, 还要迎合市场去生产。刘旭认为, 市场经济是诚信经济, 诚信必将成为企业行为的准则, 成为企业管理的灵魂和根基, 希望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产品质量, 不断发展壮大。
刘旭称, 前不久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 这对加快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发展, 提高农业装备水平, 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拉动农村消费需求, 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提出, 要推进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促进农机、农艺和农业经营方式协调发展, 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提升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加强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农机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和实用人才培养, 优化农机制造产业和产品结构。拖拉机企业应抓住机遇, 调整产品结构, 加强新产品开发力度, 提高产品技术先进性, 提升产品售后服务质量, 加大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 保障产品使用安全。
3.3C认证常见问题 篇三
1.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第二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国家认监委2004年第5号公告)3种产品。第三批发布《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2004年第62号)4种产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0)、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
1)溶剂型木器涂料
2)瓷质砖
3)混凝土防冻剂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
1)入侵探测器
1. 磁开关入侵探测器
2. 振动入侵探测器
3. 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3.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3年8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饰装修产品目录》第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凡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005年10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那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0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
8.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谁可以作为《目录》中的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
11.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2.申请人可否委托他人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3.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它需要的文件。
5)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4.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到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5.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6.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7.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8.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19.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
20.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1.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2.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3.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4.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25.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 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6.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7.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
28.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认证?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29.单元划分由谁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它解释文件确定。
30.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4.电线电缆3C认证知识 篇四
1.强制性产品认证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O2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自2002年5月1日起开始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申请。
2.哪些产品需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OO1年33号)中的附件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19类132种产品。1)电线电缆(共5种);
2)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 3)低压电器(共9种); 4)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5)电动工具(共16种); 6)电焊机(共15种);
7)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8)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 9)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1O)照明设备(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共2种); 11)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12)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 13)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 14)安全玻璃(共3种); 15)农机产品(共1种); 16)乳胶制品(共1种); 17)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 18)消防产品(共3种);
19)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
3.出口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强制性认证? 答:对于根据外贸合同的约定而特殊加工专供出口的产品,可以不申请强制性认证,但由于某种原因未出口的剩余产品将不允许进入市场销售,除非获得3C认证。
4.对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有何限制? 答: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末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自2O03年5月1日起不得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5.CCC标志的含义是什么?
答:认证标志“CCC”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对于《目录》内的产品,“CCC”标志是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证明标记。
6.强制性产品认证包括哪些环节?
答:认证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7.如何确定某种具体产品是否需要强制认证?
答:可以查阅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的适用范围及相关附件。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20O2年第60号公告:《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如果对认证范围界定存在疑义,应向认监委书面询问,认监委负责答复。8.怎样提交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
答:申请人可以从访问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网站:,获取必要的信息、资料和表格,在线提交申请。或者按照网上公布的联系方式,直接与各产品认证处联系。
9.从哪里能找到关于申请单元划分、送样数量的规定?
答: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对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等做了详细解释,其内容包括: 1)适用的产品范围; 2)认证依据的标准; 3)认证模式;
4)申请单元划分原则; 5)抽样和送样要求; 6)关键元器件清单;
7)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8)获证后的监督;
9)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 10)其他规定。
1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以从上下载吗?
答:不能。如有需要可以与CQC办公室联系购买。联系人:赵秀芹,CQC5O7房间;电话:O1O-856119O4。
11.谁可以作为《目录》中产品的申请人?
答:《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目录》中产品的认证申请。12.当申请人为销售者或进口商时,有无附加要求?
答: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13.申请人可否委托他入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CQC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14.申请时企业应提供哪些技术资料? 答:一般应提供以下文件:
1)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5)CB证书及报告(如有)。
具体内容参见各类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5.认证周期?
答:在一般情况下,CQC自正式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一至三个月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6.获得《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保证提供实施认证工作的必要条件;
2)保证获得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保证销售、进口的《目录》中产品为获得认证的产品; 4)按照规定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加施认证标志; 5)不得利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6)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者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7)接受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和CQC的监督检查或跟踪检查。
17.可否通过代理机构进行申请?
答:3C认证申请可以通过代理机构进行,但是代理机构必须符合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且人员经过培训、注册。
18.有关认证过程工作的投诉及争议如何进行? 答:申请人可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提出争议或投诉。如申请人对CQC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19.当认证证书持有人申请同类产品增加生产场地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应对增加的生产场地进行工厂审查。
20.当认证证书持有人在原生产场地申请另类产品认证时,是否涉及工厂审查? 答:此种情况应进行工厂审查。21.非常规工厂审查是否可能? 答:在申请认证产品型式试验尚未完成的情况下进行的工厂审查为非常规工厂审查。如因试验周期较长或其他原因,企业提出进行非常规工厂审查的,需经CQC领导批准实施。
22.工厂搬迁时,如果流程、设备、操作人员等条件都未改变,是否需要对新工厂进行检查?
答:是。即使流程、设备、操作人员都未改变,工厂的搬迁仍可能导致质量保证能力的变化。
23.监督频次如何确定?
答:一般情况下,CCC认证产品自获证之日起的第13个月(电线电缆、电线组件自获证之日起的第7个月)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当月进行的,可延长2个月。
24.什么情况下CQC增加监督频次?
答: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有足够的证据使CQC对生产厂失去信任时。
25.监督审查时出现什么情况暂停认证证书? 答: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26.特殊情况下能否在现场进行检测?
答:特殊情况下诸如:产品重量、体积或配电限制等因素确需现场检测时,由检测机构核实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CQC做出决定。
27.企业能直接向检测机构递交CCC证书的申请吗? 答:申请最终应递交到CQC的相应产品认证处,然后CQC指定相应检测机构进行试验。
28.CCC认证申请可否递交给CQC分中心?
答:申请直接递交到CQC总部,当然也可以通过CQC分中心转交。29.进行定牌生产的产品如何申请CCC认证?
答:生产厂或订货方都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CCC认证。
30.单元划分由准确定,有何规定?
答:申请人提交申请后由 CQC工程师依据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及CQC制定的其他解释文件确定。31.CCC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多长?
答:CCC认证证书没有有效期限制,靠CQC监督检查维持其有效性。CCC临时证书的有效期截止2OO3年4月3O日。
32.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来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OO3年4月30日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33.向哪里提交换证的申请?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各产品认证处受理换证的申请。
34.换证时如需补做试验,是否仍在原来出具检测报告的检测机构进行? 答:如果检测机构具备试验能力,原则上在原检测机构补做试验。
35.产品已经获得CCEE证书,本做电磁兼容(EMC)测试,换证时是否需要补做EMC测试?
答:如果在相应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了EMC测试要求,则换证时需补做EMC测试。
36.如果原获CCEE或CCIB证书的工厂2002的监督检查还没有进行,是否需要先接受监督检查才能换CCC证书?
答:如果工厂的监督检查报告在有效期内,则不必再接受检查而直接换证。如果有特殊情况,可向CQC检查处询问。
37.如果换证时需要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申请人应与哪个部门联系?
答:申请人可通过检测机构查询,或直接向CQC检查处查询。CQC检查处根据需要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及监督检查。
38.如果工厂没有保存工厂审查或监督检查报告,换证时怎么办?
答:申请人可与相关检测机构联系,提供报告编号,请检测机构帮助查找。原来获得CCIB证书的工厂无须提供工厂审查和监督检查报告。39.换发CCC证书的必要条件是什么?
答:1)申请换发CCC证书的产品是目录内的产品;
2)该产品已经获得CCIB证书,或/和CCEE证书或/和CEMC证书; 3)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
40.换证时原证书能否合并或拆分? 答:原则上每张原证书换发一张新证书,但是当原证书的系列产品或者派生产品的单元划分与认监委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中的单元划分不相符时,则应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换发证书。
41.换证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基本资料? 答:1)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 2)产品原认证证书;
3)补充的测试报告(如EMC报告); 4)监督复查报告;
5)其他CQC认为有必要的文件。
42.原CCEE证书到期后,是否可以换证? 答:不可以。需要重新申请CCC认证。
43.转换证书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换证时,原则上不对工厂进行附加审查,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差异部分的审查安排在下一次监督时进行。
44.《证书转换申请审核表》可否通过检测机构转交CQC? 答:可以。
45.《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付款人名称和申请人名称是否必须一致? 答:可以不一致。
46.《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生产者”和“生产厂”有何区别? 答:“生产厂”是对产品进行最终装配、检验、加贴认证标志的场所。“生产者”对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也叫“制造商”。二者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47.《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授权人”应如何理解,是否需出具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是否需加盖单位公章? 答:“授权人”是企业法人或企业的权力机构授予一定权力,能代表企业就相关事项做出决定并承担责任的人。该处应加盖单位的公章,授权人第一次履行职责时应提供企业法人签名的授权书。
48.不同型号的产品必须填写多份《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吗?还是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
答:原则上应按原证书的型号填写。49.申请换证时,老证书是否要收回? 答:收回。
50.公司的名称已经更改,可否在换证时一起更改? 答:可以。
51.为规范区域门牌号,公司的地址已更改,换证时是否可以一起更改? 答:如果实际地点未变,只是门牌号变更,可以在换证时变动这些内容。52.换证时是否可以扩展原证书上的产品型号?
答:应先按照原证书的型号申请。待取得CCC证书后,再扩展产品型号。53.希望将申请过程中的CCIB或CCEE认证转换为CCC认证,是否填写同样的《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按照同样的程序? 答:是。
54.换证需要多长时间?
答:如果不需补做试验,收到齐全、符合要求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发出新的证书;如果需要补做试验,则根据试验的情况时间长短不等,一般不超过2个月。55.换证时是否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国外认证公司的EMC报告? 答:不接受。
56.2002年5月1日前,已接受了CCEE的工厂检查,但还未取得检查报告,申请转换证书时是否要重新检查工厂? 答:不用。
57.《证书转换申请审批表》中的每一个项目是否都要用中文和实文填写? 答:最好中文和英文都填写,这样证书可以中英文对照。如果企业没有条件,只填中文或英文也可以。但产品名称必须填写中文。
58.是否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 答:通常不允许使用特殊式样的认证标志,但是对于电线电缆等产品由于其形状的特殊性,当必须使用变形的3C标志时,需报认监委(CCC标志管理中心)批准。
59.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外包装上使用CCC标志吗? 答:可以。
60.境外产品可以在入境后由国内的代理商加贴CCC标志吗?
答:不可以。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入境前加施CCC标志。而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CCC标志。
61.2002年5月1日后,是否还可以凭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IB或CCEE标志?
答:不可以。从2O02年5月1日起停止发放原CCIB和CCEE标志。但可以凭原CCIB或CCEE证书购买CCC标志。
62.在产品上印刷/模压标志是否需要获得批准? 答:需要获得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的批准。
63.在过渡期内,同一产品上或同一包装物上可否同时加贴新旧认证标志? 答:不可以。已经获得3C认证的产品,必须加施3C标志。对于外包装物,可以用3C标志覆盖旧标志。64.对于采用模压CCIB、CCEE标志方式的产品,可否延长新旧标志使用的过渡期限?
答:不可以。但对于2OO3年4月3O日前已经进口、购进但未销售完成的产品,可以继续携带原标志,但须加施3C标志。
65.如何申请购买和印刷/模压CCC标志? 答:认监委指定的CCC标志发放管理中心负责发放CCC标志和批准印刷/模压CCC标志。
66.持国外的CB证书和报告转换成CCC证书还需做哪些工作?
答:应按照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申请程序进行申请。CQC对照样机对CB报告和证书进行核查确认,需要时进行必要的差异试验以及电磁兼容试验和工厂审查。67.是否可以一次申请,同时获得CCC证书和CB证书?
答:可以。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既是国家认监委指定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构,同时又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测试证书互认体系(IECEE-CB体系)的国家认证机构(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被4O多个国家的权威认证机构接受。
68.如果产品所用的元件有CB报告,CCC认证时是否承认? 答:如果该元件检验依据的标准在中国对CB体系承诺认可的范围内,原则上CQC承认其CB报告。
69.元件产品没有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内,今后除了随机认证外,还能采取什么方式取得独立的认证证书?
答:可申请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证书。
70.产品在CQC取得CB报告,并补做差异部分的测试,是否可以直接取得国外的认证,如GS、UL等?
答:企业凭CQC颁发的CB报告和差异部分的测试报告,可以直接向参加 CB体系的国外认证机构申请,取得其证书。
71.有国外认证标志的零部件,在整机申请CCC认证时是否要做随机测试? 答:如果零部件有CB测试证书,则不用随机试验。
72.整机中使用的有关元器件是否要单独认证?
答:列在目录中的诸如:显像管、电线电缆、熔断器等需要单独强制认证,未列在《目录》中的元器件目前不单独进行强制性认证,仅进行随机试验。如果一些关键安全件具有CB证书或CQC颁发的自愿认证证书,可以免去随机试验。73.2003年5月1日后,原认证的产品未销售完如何处理?
答:2OO3年4月3O日前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CCIB或CCEE证书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国内产品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进口产品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74.原来获得CCIB或CCEE证书,本次未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还要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
答:由于未列入《目录》内,这些产品不用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也不能使用CCC标志。申请人可以申请CQC颁发的产品自愿认证证书和/或CB测试证书。75.原来列入CCIB或CCEE目录,但本次未列入CCC目录内的产品,如果原证书还在有效期内,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原证书? 答:在2OO3年5月1日前可以。
76.接上问:如果可以,工厂是否还要接受监督复查?
答:是。CQC检查处将按照原证书的技术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
77.有些代理机构称,经他们办理CCC认证,可以时间短、收费少,是这样吗? 答:CQC的认证程序是完全公平、公开的,联系渠道畅通,通过代理机构进行CCC认证和申请人自己与CQC直接联络没有区别;认证收费标准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发布的,通过代理机构不可能减少收费。
78.CCC认证完成后,如有结构类似,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是否能以增列方式进行(即类似国外TUV,ETS的方式),以减少重新认证的费用?
答:对型号,规格不同的产品。如果与原获证产品属于同一申请单元,经CQC认证工程师确认,则可以不进行试验而颁发新的证书。79.取得CCC证书的产品,是否还需要申请出口许可证? 答:不用。
80.在2002年5月1日前申请了CCIB或CCEE证书,还未进行样品检测/工厂检查,将按什么要来检测/检查,按什么标准收费?
答:可以按照原CCIB或CCEE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有效期至2OO3年4月3O目的CCC临时证书,费用按原标准收取;或者按照CCC的要求检测/检查,获得没有有效期限制的CCC证书,费用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CC收费标准收取。
81.整机不在强制认证目录内,而所用的元件在目录内,应怎么办?
答:对整机不是目录中产品,其中所用的、但非单独进口销售的部件可以不申请认证。对单独进口、销售的目录内的部件,必须获得认证。
82.3C目录以外的主要元件,是否不再控制?元件强制认证与自愿认证的关系? 答:不在目录内的产品,不用进行CCC认证。如果元件获得CQC自愿认证证书,整机做CCC认证时可以减少随机试验,缩短周期,降低费用,整机厂与部件厂责任分担。
83.整机使用的某些元件需要CCC认证,那么2003年5月1日后整机是否还可以使用未获证的零部件?
答:2OO3年5月1日后不应再购买未获证的元件,使用库存的零部件应到当地质量监督或检验检疫部门备案。84.产品申请CQC自愿认证,如果没有相应的中国国家标准,可否依据国际的相关标准进行测试并认证?
答:CQC自愿认证一般依据中国的标准进行,对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CQC可以按照国际相应标准测试,颁发在国际上广泛承认的CB证书。
85.哪些产品要补做EMC?
答:大部分家电和电子产品,一些电工产品和汽车,都有EMC要求。具体情况参见各类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86.CCEE证书转换为CCC证书后,是否还需办理出口许可证的复查换证工作? 答:不需要?
87·工厂在2001年下半年接受了CCEE监督复查,现有新的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CCC认证,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
答:不需要。将在下次监督检查时核实工厂的质量保证能力。
88.整机和元件都需要CCC认证,是必须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还是可以同时申请?
答:元件获得证书后,整机再申请比较好。
89.CCC证书可否转换为国外认证机构的证书?
答:目前还不可以。企业可以在申请CCC证书时,同时申请CB证书,一次申请,一次试验,获得两张证书。凭CB证书申请国外认证证书会简便许多,费用也大大降低。
90.出口产品是否只需获得CCC标志,不用其他标志?
答:出口产品还需满足目标市场国家/地区的要求,获得其规定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91.不在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是否可以转证? 答:可以转换成 CQC自愿认证证书或CB测试证书。
92.已获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是否可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 答:不可以免除。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审查虽然包含一些体系要求,但还有很重要的一些内容是产品认证所特有的,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一致性检查等详细要求。如果企业已获得认监委授权的认证机构的ISO9000证书,可适当简化工厂体系部分的审查。
93.地方质检部门可否代理企业的认证申请、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答:地方质检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进行监督。地方质检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不应直接参与和实施认证活动、代理认证申请或为企业提供有偿的3C认证咨询。地方质检部门有宣传和推动3C认证制度的义务,但不应与咨询活动混为一谈。94.已经获得CCEE或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在用产品,由于返修,2003年5月1日后,再次返还商家或消费者的产品,是否必须获得3C认证后,方可退还? 答: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在销或已经进口的但尚末销售的产品,2OO3年5月1日后在地方质检部门备案后,可继续销售。返修产品的再返回,可以选择“备案方式”,也可选择获得3C认证的方式。
95.已经获得CCEE、CCIB认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如果制造商或生产厂发生变更,可否按原适用规则申请换证? 答:涉及企业组织机构变更的企业,可以继续按原适用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其他情况下,必须确认符合CCC规则的要求后,方能换发3C认证证书。
96.获证后的产品监督检查时是否仍然需要试验? 答:原则上每一申请单元的所有系列产品在获证后的每4年内至少抽样一次。抽样检测的项目在4年内应覆盖型式试验所要求的全部试验项目。
97.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监督的内容包括:对获证产品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复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现场检测。
98.监督检查时生产场地无样品怎么办?
答:现场监督时,如没有获证产品生产,在仓库也未抽到样品,则要求生产厂当生产获证产品时,通知检查部。检查部委托有关人员前往抽样。若获证产品在6个月内仍不生产时,则暂停证书。
99.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同时向电磁兼容认证中心和CQC申请认证时,是否要进行两次工厂审查?
答:为了不重复审查、不重复收费。认监委指定CQC统一安排工厂审查。希望企业尽量避免同类产品向两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的情况发生,避免认证程序复杂化。
100.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CQC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统一收取。申请人按照CQC列出的费用、金额以及银行账号将款交到CQC。认证费用木会因为申请人选择了不同的认证机构而有所差异。
101.如何对机动车辆强制认证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产品进行定义? 答:实施规则所列摩托车发动机是指发动机总成,可以不包括空滤器、化油器、排气消声器等部件。但送样检测时需提供能够使发动机正常运转测试的必备部件。
102.车辆认证在哪个阶段开始,产品销售阶段还是批量生产阶段? 答:在有样机后即可申请CCC车辆认证。103.车辆制动软管如何分类?
答:是根据制动软管的材料、结构、内外径和接头的不同进行分类的。
104.汽车产品强制认证实施细则“4.2.2.3特殊情况由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到生产厂进行现场检测。”中的“特殊情况”是指何种情况? 答:是指运输困难,时间紧迫和检测项目少等情况。
105.机动车辆申请CCC认证要求提交哪些资料,应在何时提交?
答:认证所需资料的清单可在CQC网站上查到,一般应在申请后即提交,但也可分步提交。如分步提交应按以下顺序:
1)送样检测前应提交申请资格证明文件(如授权委托书)、产品描述和基本参数、关键零部件(含外购件)登记表、产品检测报告(仅对于免于送样检测而认可内部试验报告的项目);
2)需现场检测时,应在申请时提交现场检测信息,如现场检测设备清单等; 3)工厂审查前应提交工厂信息,如工厂审查表等; 4)其他资料可以陆续提供。
106.如何对已获证车辆单元进行扩展?
答:CQC根据同一单元内的扩展车型与已认证车型(或送检车型)的变化程度和涉及的差异检测项目来决定是以实车检测还是以确认制造商提供的报告的方式来进行单元扩展。前提是新车型经认证机构确认可划人同一单元。
107.机动车辆申请过程中,关键外购件登记表的作用是什么? 答:提供登记表是为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中的“采购和进货检验”要素的审查及监督核查,应于审查前提供,而且生产厂家应在送样检测前提交每种车型的关键零部件的配机参数表(影响安全、环保的零部件)。
108.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设立了几个分中心? 答: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在全国总共设立了11个分中心,分别为CQC沈阳分中心、CQC上海分中心、CQC南京分中心、CQC杭州分中心、CQC福州分中心、CQC青岛分中心、CQC武汉分中心、CQC广州分中心、CQC深圳分中心、CQC成都分中心、CQC西安分中心。
109.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根据CQC总部指定的区域范围,按照CQC总部的安排,组织检查员参加对初次申请认证工厂的审查;受CQC总部委派完成所分工地区申请企业获证后的跟踪检查工作。
110.各分中心管辖的区域范围是什么?
答:沈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上海、安徽、江西;南京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江苏;杭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浙江、宁波;福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福建、厦门;青岛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山东;武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湖北、湖南、河南;广州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广东、珠海、广西;深圳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深圳、海南;成都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四川、重庆、云南、贵州、西藏;西安分中心的工作区域为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
111.工厂初次检查的人天数如何确定? 答:工厂初始检查包括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其人口数确定的依据是认监委发布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影响工厂检查人口数的因素主要有:工厂规模,申请认证产品型号或规格数量、生产工艺复杂程度,工厂质量管理状况等。
112.工厂检查员的定义是什么?
答:工厂检查员是从事初次工厂审查和获证后跟踪检查的人员。
113.CQC对工厂检查员的基本要来是什么? 答:1.资格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下列三种情况之一:
1)具有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并对一般专业具有至少3年以上相应技术和管理的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必须是5年以上。或
2)对于非相应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一般专业须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应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经历。对复杂或特殊技术专业项目,如医药、医疗、核工业等本条不适用。或
3)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2.能力要求
工厂检查员应符合相应专业的以下各方面能力要求(但不限于):
1)熟悉该专业项目适用的供方/组织的产品的设计、生产、安装和服务过程; 2)能把握影响供方/组织产品质量的关键活动,并对其有效性进行评价; 3)具备建立质量保证能力所必须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能结合专业特点对供方/组织质量保证能力实施审核;
4)熟悉有关产品认证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其他要求; 5)适用时,具有特定行业审核证书。
114.工厂检查员需经过的培训有哪些?
答:要成为合格的工厂检查员,首先要进行相关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完成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课程的学习(不低于3O小时);
已完成产品安全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涉及所认证产品的特定规则的培训(不低于30小时)。
115.工厂检查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检查员在检查组中的作用是协助组长完成审查任务。其职责为: l)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2)将观察结果记录,并对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3)向审查组报告审查发现; 4)负责现场抽样和封样工作;
5)对审查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做好保管与保密工作; 6)完成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116.工厂检查员应遵守什么样的行为准则? 答:应遵守:
l)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和程序;
2)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审查;
3)忠实于审查目的,公正地获取客观证据,做出合理的结论;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接受企业以任何形式付给的报酬;
5)在未受派出机构和企业授权的情况下,不讨论或披露任何有关审查的信息; 6)不做有损于认证机构及受审查方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7)检查前向派出机构公开同被审企业的关系,不得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决断的信息;
8)不有意传达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避免影响审查工作。
CCC认证知识简介
一、什么是CCC认证
CCC为英文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缩写,意为 “中国强制认证”,也可简称为“3C”,认证标志是《CCC认证产品目录》(以后简称《目录》)中产品准许其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的证明标记。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四个统一”(即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的背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主管部门,3C认证就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强制性产品认证主要是针对进口货物,如果目录中货物是在国内生产的并直接出口到国外,则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但需要办理国外的相应的质量认证),如果一部分在国内销售、另一部分在国外市场销售则该货物就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CCC认证产品目录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选自国家质检总局网)(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6种)(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五)、电动工具(共16种)(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八)、音视频设备类(不包括广播级音响设备和汽车音响设备)(共16种)(九)、信息技术设备(共12种)
(十)、照明设备(共2种)(不包括电压低于36V的照明设备)(十一)、电信终端设备(共9种)
(十二)、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共4种)(十三)、机动车辆轮胎(共3种)(十四)、安全玻璃(共3种)(十五)、农机产品(共1种)(十六)、乳胶制品(共1种)(十七)、医疗器械产品(共7种)(十八)、消防产品(共3种)
(十九)、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共1种)等等
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规定自2006年 12月 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一)认证申请和受理;
(二)型式试验;
(三)工厂审查;
(四)抽样检测;
(五)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六)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做出认证决定,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指定认证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应当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认证证书是证明《目录》中产品符合认证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证明文件。
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申请人;
(2)产品名称、型号或者系列名称;
(3)产品的生产者、生产或者加工厂(场)所;(4)认证模式;
(5)认证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6)发证日期和有效期;(7)发证机构。
五.CCC认证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人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
2.产品GB标准、IEC标准,HS编码(首先提供); 3.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和线路图;
4.关键元器件清单或主要原材料清单(配套体系);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间的所有差异说明(首先提供); 6.生产厂历史和生产产品的生产能力; 7.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8.申请认证产品描述报告; 9.一致性声明; 10.正式申请书; 11.工厂审查调查表;
CC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概述 2008-05-24 16:06 3C”即3C认证,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简 称(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 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 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3C起源及目前实施概况
3C是“中国强制认证”的代称,是国家针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的认证制度。实施的目的是加强对产品 安全、环保的监督,保证消费者的利益。3C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因此简称“3C”。
3C标志是在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CCEE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标志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3C标志实施以后,此两项标志将逐步取消。
作为一个全新的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施3C认证是我国产品认证与国际接轨的一种举措,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所做出的郑重承诺。
5.3C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篇五
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2、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3、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4、GB 17675-1999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
5、GB 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
6、GB/T 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7、GB 16897-1997制动软管
8、GB 11562-1994汽车驾驶员前方视野要求及测量方法
9、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10、GB 11556-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霜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1、GB 11555-1994汽车风窗玻璃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2、GB 15085-1994汽车风窗玻璃刮水器、洗涤器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13、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4、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15、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16、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17、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18、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
19、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20、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21、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22、GB 15082-1999汽车用车速表
23、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4、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25、GB 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6、GB 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27、GB 11550-1994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8、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29、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0、CNCA-04C-028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1、CNCA-02C-026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32、GB 14167-2006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33、GB 7063-1994汽车护轮板
34、GB 11566-1995轿车外部凸出物
35、GB 11567.1-2002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36、GB 11567.2-200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37、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38、G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39、GB 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40、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41、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 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42、GB 11557-1998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
43、GB 11551-2003乘用车正面碰撞的乘员保护
44、GB 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
45、GB/T 19755-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污染物排放测量方法
46、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47、GB 14762-2002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48、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49、GB 11340-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限值
50、GB 14763-2005 装用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收集法)
51、GB 17691-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
52、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53、GB 13057-2003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54、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55、GB/T 18384.1-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载储能装置
56、GB/T 18384.2-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2部分:功能安全和故障防护
57、GB/T 18384.3-2001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58、GB/T 18387-2001电动车辆的电磁场辐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59、GB/T 18332.1-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铅蓄电池
60、GB/T 18332.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
61、GB/Z 18333.1-2001电动道路车辆锂离子铅蓄电池
62、GB/Z 18333.2-2001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蓄电池
63、JB 8716-1998汽车起重机和轮胎起重机安全规程
64、JG 5099-1998高空作业机械安全规则
65、GB 15052-1994起重机械危险部位与标志
66、JT 230-1995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67、GB 16710.1-1996工程机械噪声限值
68、GB 12602-1990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安全技术规范
69、GB/T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70、GB/T 19751-2005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安全要求
71、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72、GB/T 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3、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3、GB 7956-1998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4、GB 15084-2006汽车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5、GB 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6、GB 8410-2006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7、GB 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8、GB 11567.2-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9、GB 15741-1995汽车和挂车号牌板(架)及其位置
10、GB 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11、GA39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2、GA39.4水罐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3、GB 6245-2006消防泵
14、GB 19456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
15、GB 8181-2005消防水枪
16、GB 12514.2-2006消防接口 第2部分:内扣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17、GB 12514.4-2006消防接口 第4部分:螺纹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18、GB 12514.3-2006消防接口 第3部分:卡式消防接口型式和基本参数
19、GB 12514.1-2005消防接口 第1部分:消防接口通用技术条件
20、GB 3265内扣式消防接口
21、GB 6246-2001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22、GB/T 17906-1999液压破拆工具通用技术条件
23、GA108手抬机动消防泵
24、GA88消防隔热服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25、GA10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26、GA140消防指挥服
27、GA6消防胶靴
28、GA7消防手套
29、GA44消防头盔
30、GA124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31、GA137消防梯通用技术条件
32、GB 15090-2005消防软管卷盘
33、GA79消防球阀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4、GB 16808-1997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35、GA11分水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36、GA12集水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汽车安全带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4166-2003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2、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机动车用喇叭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6897-1997制动软管
汽车外部照明光信号装置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4599-1994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2、GB 4660-1994汽车前雾灯配光性能
3、GB 11554-1998 汽车及挂车后雾灯配光性能
4、GB 5920-1999 汽车及挂车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和制动灯配光性能
5、GB 15235-1994汽车倒车灯配光性能
6、GB 17509-1998汽车和挂车转向信号灯配光性能
7、GB 18409-2001汽车驻车灯配光性能
8、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9、GB 18408-2001汽车及挂车后牌照板照明装置配光性能
汽车后视镜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5084-2006机动车辆后视镜的性能和安装要求
汽车内饰件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5086-2006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汽车燃油箱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8296-2001汽车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5083-2006汽车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及头枕强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2、GB 11550-1994汽车座椅头枕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4、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T 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
车身反光标识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A406-2002车身反光标识
轮胎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9743-1997轿车轮胎
2、GB 9744-2007载重汽车轮胎
3、GB 518-1997摩托车轮胎
4、GB 7036.1-1997充气轮胎内胎 第1部分:汽车轮胎内胎
5、GB 7036.2-1997充气轮胎内胎 第2部分:摩托车轮胎内胎
6、GB 1796-1996轮胎气门嘴
7、GB 12836.1-1999无内胎气门嘴 第1部分:卡扣式气门嘴
8、GB 12835-2001胶座气门嘴
9、GB 1795-1996轮胎气门芯
安全玻璃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9656-2003汽车安全玻璃
汽车防盗报警系统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A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小客车
机动车辆类(摩托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6735-2004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
2、GB 16737-2004道路车辆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
3、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4、GB 15742-2001机动车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5、GB 15365-199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6、GB/T 15363-1994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驻车性能要求
7、GB 14023-2006车辆、船和由内燃机驱动的装置 无线电骚扰特性 限值和测量方法
8、GB/T 15744-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燃油消耗量限值
9、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10、GB 16169-2000轻便摩托车噪声限值及测试方法
11、GB 17355-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制动性能指标限值
12、GB 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13、GB 17353-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转向锁止防盗装置
14、GB 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15、GB 18100-2000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16、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17、GB 11564-1998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摩托车发动机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7258-2004/XG1-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号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
2、GB/T 5363-199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台架试验方法
3、GB 14621-200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摩托车后视镜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17352-1998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后视镜及其安装要求
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GB 5948-1998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2、GB 19152-2003轻便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3、GB 17510-1998摩托车光信号装置配光性能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6.3c认证流程 篇六
ARD2系列电动机保护器设计、生产符合GB14048.4《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和JBT10736-2007《低压电动机保护器》的标准要求。采用先进的DSP技术, 抗干扰能力强, 工作稳定可靠。适用于对各种规格电机的保护, 主要具有过载、断相、阻塞、三相电流不平衡、欠载、起动超时等保护功能, 带RS485通讯接口、DC4~20m A模拟量输出, 可与PLC、PC等控制机组网, 实现远程监控。广泛应用于煤矿、石化、冶炼、电力、船舶、建筑等领域。
上海安科瑞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800-820-6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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