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2024-09-10

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共9篇)

1.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一

食品安全理化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范围界定在从事食品质量检测如感官评定和常规理化检测、食品化学物质检测包括有有效成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生物毒素和环境污染物等危害食品安全的项目。

最高管理者:在最高层指挥和控制实验室的一个人或一组人。实验室管理层:在实验室最高管理者领导下负责管理实验室活动的人员。至少应包含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在实验室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分管质量工作,负责建立、和维护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主持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不符合项的纠正。

技术负责人:在员工的培训和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对技术要素的控制责任。

控制样品:已知样品成分含量、可用于重复性测试及控制测试过程准确度的样品。1 实验室自己制备添加已知值的阳性样本。2标准物质。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包括外部质量控制和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是使实验室客户能够确信实验室提供的检测结果或服务能够达到预定的质量要求而进行的质量活动。内部质量控制是为了实验室内部各级工作人员和管理者能够确信本实验室和本部门能够达到并保持预定的质量要求而进行的质量活动。为了让客户信任,通常要对实验室实验室质量体系中的有关要素不断进行内部评价和审核,并开展如人员比对、方法比对、仪器比对、样品重复性测试、与外部实验室的测试比对、参加能力验证等各种控制活动,以证实实验室、某个部门或相关人员具有持续稳定的 4.1质量负责人负责主持保密工作

4.3质量负责人:

4.3.1协助最高管理者维护实验室的质量体系文件并保持其现行有效;

4.3.2监督质量体系的日常运行,及时纠正降低实验室检测能力,影响公正性和诚实性的偏离行为;

4.3.3及时向最高管理者反映体系的运行情况,提出改进建议,使质量体系不断完善。

5.2.12内审和管理评审要把公正性声明和公正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审核和评审内容,质量负责人要跟踪与此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使其落到实处。

5.3.4 最高管理者应经常召集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研究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和评审的情况,推进质量体系运行的水平,始终保存质量体系的符合性,有效性和适应性。

5.4.4质量负责人应保持与最高管理者的沟通,及时反映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协助最高管理者维护本中心管理体系的完整性、符合性、有效性、适应性。

5.5.1最高管理者应当高度重视来自法律、法规,顾客的抱怨和意见,检测能力的验证和比对结果,当发现本中心的质量体系屡次出现同一类似的问题时,应召集技术和质量负责人分析原因,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

3.1 质量手册由质量负责人组织编写,技术负责人审核,主任批准,综合办公室发放。

5.2.1.2 程序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组织编写,送质量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

5.2.1.7 质量记录由综合办公室编写,综合办负责人审核报质量负责人批准使用。

5.2.3.6 重新颁布新版本时,旧版本作废,已作废的文件应由综合办公室收回,需销毁文件,填写《文件销毁记录》,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统一销毁。如需留作历史资料或参考资料时,应加盖“作废”和“归档”章。

6.3 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或转借,如确实需要,按文件受控要求,质量手册需主任批准,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需质量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借阅、复印,如中心内使用,领用时由综合办公室加受控章、编号。

3.3质量负责人审定外部支持服务和物资供应采购计划,技术负责人签字。

②质量负责人对检验分包方的能力,资质进行调查,并将检验分包方的情况告诉委托方得到委托的书面认可

3.1 质量负责人组织申诉和投诉的处理工作,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受理客户的申诉和投诉。

4.2.3 通过复核,认为投诉理由不成立时,报质量负责人审核后,签发投诉不成立报告,综合办公室工作人员向客户做出耐心解释。

3.1质量负责人负责本中心不符合工作的控制处理和纠正措施的审批。

4.2.2质量负责人一般通过内、外部管理体系审核,对检测报告定期抽查。

4.3.1无论是谁,也无论是通过哪种途径发现的不符合工作,都要及时填写不符合工作报告上交质量负责人。

4.3.2质量负责人对不符合报告所描述的不符合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做出处置意见。

4.4.2对经常重复发生和可能造成严重结果的不符合工作,质量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审,立即采取纠正和补救活动,防止不符合工作造成的损失继续扩大,责任部门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防止不合格的再次发生,质量负责人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4.4.4质量监督员对停止检测工作的责任部门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质量负责人,由质量

负责人决定是否批准恢复工作。3.1质量负责人对不符合/潜在不符合工作予以评价,确定责任部门,批准纠正/预防措施并协调实现,检查验证措施的效果,持续改进管理体系。

4.1识别不符合工作,确定责任部门

(1)各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按照《不符合工作控制程序》规定的途径,识别出已发生的不符合工作,填写《不符合工作报告》上交质量负责人。

(2)质量负责人对不符合工作情况进行评审确定实施“纠正”还是“纠正措施”的处置意见,需要采取纠正措施时,向责任部门发放《纠正措施实施记录》表。

(3)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工作按《内部审核程序》执行。

5.2预防措施的制定

(1)质量负责人在收集了潜在不符合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确定可能影响的范围及部门。

(2)质量负责人与所涉及的部门一起分析潜在不符合工作的原因,制定预防措施,预防措施应由主任批准。

6.2 纠正措施由质量负责人批准,预防措施由主任批准。

7.1质量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实施纠正/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质量活动记录,交综合办公室存档保管。

3.6 质量负责人负责批准质量记录格式。4.3检验原始记录规范

所有原始记录格式要规范化,质量记录格式由质量负责人批准使用,技术记录格式由技术负责人批准使用,其信息内容要全面,以能保证复现检验过程。

①检验员应认真、准确、客观地填写原始记录,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使用经批准的专用原始记录格式。

②检验过程中的记录、计算和数据转换等都必须进行认真校核。③检验原始记录内容中应包含足够的信息,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题(如XX产品/项目检验记录); b)唯一性编号; c)样品状况,包括:样品编号、样品名称、样品状态(异常情况应详细描述);

d)检验依据或参考的检验方法(标准代号必须包含年号); e)使用的仪器设备名称、型号及编号; f)检验数据、计算公式和导出结果; g)检验时的环境条件;h)检验中的意外情况的描述及处理记录; i)检验日期、地点; j)检验员、核校人员签字;

k)有分包项目,应附以分包检验报告。

④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修改原始记录时,应在数据上划两道横线,将正确数据写在原数据上方,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或签字。

⑤原始记录要在检验过程中及时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追记、补记或事后抄整。若确需抄整要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将原始记录和抄整记录一并存档。

⑥记录要真实、准确,描述要具体。

⑦原始记录所有项目都应填写完整,应有检验人(记录人)、校核人(或审核人或批准人)的签名。记录中没有内容的空白项要划“”杠掉。

⑧原始记录应与检验报告一同存档,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三年。

3、职责 3.1 质量负责人 3.1.1 主持内审工作;

3.1.2 审批审核实施计划及审核报告; 3.1.5 对有争议的质量管理问题有裁决权。

4、工作程序

内审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并且要覆盖管理体系的所有要素和实验室的所有部门。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适当增加内审频次: a、出现质量事故或客户对某一环节连续投诉 b、内部监督连续发现质量问题

c、实验室组织结构、人员、技术、设施发生较大变化 d、第二方或第三方现场评审前

5、检验报告质量审核工作程序

5.1 检验报告质量除随体系全面审核外,每季进行一次质量审核(体系全面审核当月除外)。

5.2 检验报告质量审核,由质量负责人任审核组组长,并确定审核员。

5.3 检验报告审核,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当月检验报告的10%,按《检验报告质量分等规定》的判断。

5.4 审核员填写《检验报告质量检查表》和《 年 月检验报告审核汇总表》,由质量负责人批准,分发相关部门,并在综合办公

室归档保存。

6、附加内部审核

6.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质量负责人应针对责任部门或要素及时附加内部审核;6.1.1 出现质量事故,客户对某一环节连续投诉;6.1.2 内部监督连续发现质量问题;6.1.3 在接受第二、第三方审核之前。6.1.4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6.2 附加内审计划内容同4.2中程序内容。

5、教育培训

(1).质量负责人每年都应对员工进行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员工职业健康及安全意识。

4.10.7.2质量负责人

a、批准内审计划并组织实施 b、指定组成内审组及任命组长 c、将内审计划通知组长和受审核部门 d、负责不符合项追踪

e、负责内审质量和内审员的培训 f、批准内审总结报告

2.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二

根据新发布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试行) 》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以下简称《规范》) 于2014年12月1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于12月29日公告发布, 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规范》共十三章八十四条, 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 并规定了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文件管理、设计开发、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销售和售后、不合格品控制、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还将根据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以及定制式义齿等不同类别医疗器械生产的特殊要求, 制定细化的具体规定。

3.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三

关键词:食品安全;档案员;档案管理;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73-01

一、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档案管理包括的主要内容

1.企业资质和企业管理:企业资质档案其实就是从业的证明,主要包括有生产许可证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食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等。企业管理档案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文件、产品标签等能够反映企业自身特点的规范性文件。

2.原辅材料:食品安全问题有很大一部分都是出现在原辅材料上,这部分的档案包括有合格供应商档案和原辅材料采购计划表以及采购检验证和入库单等。

3.生产、检验和销售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和领料单以及入库单、设备维修记录等属于生产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而出库单和产品销售台账以及消费者投诉处理等则属于销售管理方面的资料。但是,食品的检验不仅要保证原材料、成品和生产过程的合格,还要保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准确查找并处理。各种检验和测量计划表、对比检验报告和原辅材料记录、成品检验记录、出厂检验包括等都属于重要的检验管理档案资料。

其他诸如不合格及召回管理、健康管理及培训计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以及年审管理和行政措施管理方面的档案资料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食品监管档案管理现状

目前,对于民众最为关心的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相关机构和部门的工作稍显滞后,大部分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并没有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监管档案。这样最终导致了两种不对称,其一,是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高要求和食品自身的安全性不对称;其二,是消费者和食品生产厂家相关信息不对称。

首先,食品监管档案工作缺乏统一规划。

目前,由于食品管理权限不明确、不统一,出现了各级各类管理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排斥的情况,本质上来说应该有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部门。

其次,缺乏完善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档案资源短缺。

市场上的食品生产企业众多,但是普遍存在规模较小的特点,很多企业缺乏生产合格食品的一些必要条件。而那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企业往往会由于体制和其他一些因素而导致其在质量管理和产品开发以及市场经营等方面出现问题,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也非常令人担忧。其他诸如食品流通领域秩序较为混乱,往往缺乏安全有效的安全检测方式和手段并进行质量控制等有效措施,都会导致不合格产品的出现。

第三,食品监管档案不够健全对食品安全存在不良影响。

食品监管档案工作目前还是存在不规范、不健全等问题,给食品监管工作造成了很多困扰。现在很多的生产企业也开始意识到食品监管档案规范化的重要性,食品生产相关档案制度让我们消费者能够吃到健康、安全、放心的食品看到了希望。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有了较为规范的食品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并不能完全保证我们吃的食品就完全健康和卫生。

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可能并没有在食品生产和加工以及销售的整个过程得到很好的落实或者没有进行有效的额贯彻。再者,我国大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单位或部门也没有认真的履行监管责任,只是象征性的做一些“表面工作”,定期甚至会定定日的进行抽查,这都为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很多不合格的食品流入一些小超市危害人们的健康和安全。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不仅在企业方面甚至在食品监管部门都可能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安全问题,在生产、食品流通和检验等环节出现不该出现的问题。由此可见,建立规范化的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档案员对档案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档案员自身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程度不高,在实际工作中队档案资料的管理不是特别重视,容易出现一些本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如,档案员在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态度不够积极,档案在进行归档时没有根据内容等方面的不同进行合理区分,有些档案员甚至会出现丢失档案资料的情况。因此,应该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对规范化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引导档案员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制度。

其次,建立一户一档的规范化管理机制。

针对每个拥有行政许可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单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该将其纳入管辖范围,采用一户一档的方式统一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统一印制规范化的监管档案文书。

第四,档案内容应该进行明确的规定,列出规定清单。

最后,加强档案员的培训工作。

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规范化管理的过程中,必须不断提升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术。通过不断培训能够使档案员不会出现泄露档案信息的情况,树立档案员服务社会的意识,认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保密性和政治性,尽可能保证档案信息的安全。

参考文献:

[1]肖文建; 郭琦. 试论食品安全监管的档案化管理 [J]. 档案学通讯,2009(11).

[2]高蒙蒙. 食品档案管理强化探讨 [J].食品安全导刊,2015,(23).

4.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四

为加强我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工作行为,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食品是指经过

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食品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办证目录的食品还必须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有出厂检验资格证书、标准执行证书、与质监部门签订的质量安全承诺书。

第三条 环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企业周围不得有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应清洁、整洁,车间地面为应用防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不得饲养家禽、家畜。生产车间、库房等各项设施应根据生产工艺卫生要求、原料储存等特点,设置相应的防鼠、防蚊蝇、防昆虫侵入,生产场所内的排水沟渠应为密闭式,无异味。坑式厕所应建在距生产车间25米外。清洗、洗手、消毒、更衣等卫生设施运转良好。

第四条 生产设备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材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企业应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 原材料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均应是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企业应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县(市、区)质监部门积案,并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厂登记簿》、《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簿》、《原材料进厂登记簿》、《原材料投料登记簿》、《不合格原材料处理登记簿》,采购原辅材料必须验证供货单位资质并索证索票,索取法定部门的质量检验报告,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加工工艺及过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合理的工艺流程,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的交叉污染。有完整的工艺流程图,并标注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工序,并实施有效检验和记录,建立《关键控制点控制记录》。加工人员操作时应换鞋穿戴清洁工作服、帽,戴口罩,经常性进行手消毒。

第七条 产品标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有企业现有生产品种的所有卫生质量标准文本和相关的检验方法标准,不得无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企业采用的企业标准必须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且应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八条 人员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员。企业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确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技术人员应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检验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规定的资格,能独立从事检验工作。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培训,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应持有健康证明。

第九条 检验能力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设备,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生产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目录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其它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条 质量管理要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制度中明确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和权限,规定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的职权,在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在生产过程中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售后服务全过程质量管理,实施质量否决权。

第十一条 产品包装标识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其它形式包装的食品的包装材料必须清洁、安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出厂销售的食品应有食品标签,标签的内容必须真实,食品标签标识中应标明产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和食用说明,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还应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生

产许可证号》,并加印(贴)qs标志。

第十二条 产品储运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应将原料库、成品库分设,食品存放应隔地离墙。原辅材料、成品库(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品在基贮存、运输过程中质量不发生劣变,需低温保存的食品应在冷库内存放,冷库温度应符合要求。运输

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符合要求,装卸时食品受污染。

第十三条 出厂检验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企业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出厂检验项目的检验,应建立完善《检验原始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出厂检验合格证。检验机构每半年与质量检验部门进行一次比对试验。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建立《食品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登记簿》,并及时召回不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文件管理 企业应制定文件管理制度,有专(兼)职人员负责专业的文件管理,将各种记录、设备档案等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一年前的一个月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年审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十七条 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已获证单元中增加规格,应向质监部门提供对生产条件进行核查的申请。增加申请单,企业应向质监部门提出申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委托加工的,需到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实施。

5.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篇五

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作用,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工商所在区、县(含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派出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维护辖区食品市场交易秩序。

第三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应当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分类监管、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商所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

(二)按照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工作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和上报;

(三)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等食品质量违法行为,查处仿冒知名食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违法食品广告、商标侵权行为,清查辖区内禁止入市经营的食品;

(五)受理并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和举报;

(六)按照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的规定及时公示食品安全信息;

(七)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

(八)办理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工商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负责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准入工作,在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依法注册登记。

工商所应当严格对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的规范和管理,对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过期失效的,应当责令或者建议派出机关责令食品经营者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法经营食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工商所应当提请派出机关或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食品的,工商所应当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和取缔。

第六条工商所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并运用计算机手段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进行网络化管理。食品经营者的经济户口档案应当包括:注册登记和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主要经营情况和诚信守法情况。工商所应当积极推行信用分类监管,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监管。

工商所应当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档案,将食品经营者登记事项遵守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活动守信情况、经营行为守法情况等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地记入食品经营者的监管档案。

第七条工商所应当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禁止市场经营下列食品:

(一)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二)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三)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四)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五)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六)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七)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八)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食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九)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工商所应当通过培训、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引导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下列食品经营管理自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索证索票的方式,审验食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

(二)购销台帐制度。如实记录每种食品进货时间、来源、名称、规格、数量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格、数量等内容。

(三)质量承诺制度。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四)协议准入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对以肉类、蔬菜等农产品、水产品和畜产品为重点的食品,实施“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制度。

(五)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对入场经营者的食品质量管理责任。市场内的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六)食品质量自检制度。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完善检测条件,对肉类、蔬菜等重点食品加强入市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流通环节。

(七)食品退市制度。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食品退市制度,对自行检查出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监管机关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及时采取停止销售、退回供货方、销毁等有效措施,并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食品,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负责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工商所应当加大对未建立自律制度、自律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自律制度的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其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有销售不合格食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工商所应当建立健全市场巡查工作制度,对辖区范围的食品经营者,划分责任区,分片划段,落实巡查人员、监管责任和监管任务,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并为巡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监管手段的现代化水平。

巡查人员应当如实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情况或突发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依法查处和妥善处置。

第十条工商所对辖区食品市场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查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和按要求悬挂,是否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查进货票证,看食品经营者在进货时是否履行了检查验收责任,是否索取了供货方有关

资质、发货票等票证;

(三)查经销食品,看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是否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是否为国家明令淘汰、失效、变质的食品;

(四)查包装标识,看食品标示内容是否虚假,是否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是否标明食品主要成分和含量,是否标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查商标广告,看食品商标是否有侵权和违法使用行为,食品广告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查市场开办者责任,看食品市场开办者是否履行了对进场经营者资格审查的义务,经营场所内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

第十一条工商所应当按照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结合辖区食品质量状况,针对问题突出的食品和监管的薄弱环节,适时开展辖区食品市场专项检查,积极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工商所对监督检查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中发现的以及其他部门公布的属于本规范第七条规定禁止入市的食品,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追查其食品来源和流向,并通过告示等方式通知辖区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未售出的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并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不得经营;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工商所可以责令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不能食用的,责令其销毁;已售出的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责令其采取公告等方式追回并销毁。

对未按照规定采取退市措施、在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者名义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工商所应当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对退市食品及其经营者,工商所应当进行回访和跟踪监督管理。退市的食品需重新入市的,工商所应当查验其经依法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商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有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虚假广告宣传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派出机关的授权予以查处。

对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案件,工商所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报告派出机关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第十四条工商所应当设立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并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12315消费者权益联络站,及时受理消费者有关食品的咨询和投诉,按照消费者申诉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食品消费纠纷;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依法查处。工商所接到关于食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法律规定的举报,应当立即进行现场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立即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处置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预警和处置预案,明确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的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联系方法、信息传递、启动方式、处理程序、保障措施,并报派出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辖区内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区域性销售危害人身健康的假冒伪劣食品以及其他引起市场波动或者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安全事件时,工商所应当立即报告派出机关,迅速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依法有效妥善处置。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预警和处置档案,完整记录预警和处置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工商所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将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转载公示,并按规定公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辖区内食品安全有关重大信息;指导、监督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时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

工商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档案和《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记录簿》,保存已公示的所有信息,方便有关单位和消费者查询。

第十八条工商所应当将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本所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对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及时报请派出机关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工商所应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的作用,并与其他同级行政监管部门密切合作,对辖区食品安全进行综合治理。

工商所应当指导辖区内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设立食品质量联络员,建立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的紧密沟通与联系。

工商所可以通过在社区、村镇、市场、学校等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员等方式,鼓励群众举报食品质量违法行为,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对食品市场的监督。

工商所应当及时解答消费者涉及食品安全的咨询,认真听取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积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商所应当建立日常学习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学习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和技术知识,提高执法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工商所对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工商所主要负责人为辖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工商所应当通过签订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执法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派出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口头批评、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办理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有关手续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群众反映和发现辖区有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取缔的;

(三)对群众举报、派出机关交办、督办的案件及相关部门提供的食品案件线索无正当理由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的;

(五)由于失察、失职、渎职等主观过错造成对有害食品未能及时控制,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事故,或者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对应当查处的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对其它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

(七)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请派出机关移送的;

(八)因执法不力或者失误导致在辖区内形成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集散地的;

(九)因违规、违纪执法导致食品安全隐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商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失察、失职、渎职行为并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工商所评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6.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六

为进一步规范原料药混合粉注册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要求: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必须持有混合粉所需原料药的批准文号并通过GMP认证, 混合粉生产过程应通过药品GMP现场检查;使用混合粉的制剂生产企业对原料药混合粉生产企业进行供应商审计后, 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 并提交混合粉相关研究资料和供应商审计资料, 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7.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七

自制饮料应公示食品添加剂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副司长陈谞介绍,《规范》增加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要求。根据《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晨检制度、备案公示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和食品安全应急防范制度,加强对有关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例如,应明确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制的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应向监管部门备案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

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在餐厨废弃物管理方面,《规范》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餐厨废弃物应经由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超百人聚餐所用食品应留样

8.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八

1.总则

1.1目的为规范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准确掌握绿色食品产地及其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优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本规范。

1.2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基本要求

绿色食品产地应远离工矿区、城市污染源以及交通干线,生态环境良好。绿色食品生产和加工应符合《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T39l—2000)及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有利于产地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1.3:调查人员

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由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实施,调查人员要求是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机构中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调查人员一般为3人。

1.4调查原则

(1)坚持科学,求真、务实的精神,调查与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真实、可靠、有效。

(2)突出环境状况,兼顾社会影响。重点调查产地环境质量现状、变化趋势及区域污染控制措施,兼顾社会经济及工农业生产对产地环境质量的影响。

1.5适用范围

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或产品原科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6组织管理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全国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统一监督管理。

2.调查方法与技术路线

2.1调查方法

采用座谈会、实地考察、收集资料、发放问卷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

2.2技术路线

(1)通过实地考察,核实申请认证材料中申请人及其产品产地的基本情况。

(2)通过召开座谈会(要求有企业管理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产地负责人参加)、收集资料和发放问卷等调查方法,了解产品产地所在区域的自然环境概况、土壤类型及其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农药和肥料施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产地客土情况、水源的水质和水量、灌溉条件等。

(3)申请人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如当地植保站、土肥站或供销社等部门出具的农药、肥料的销售和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环境监测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卫生防疫部门出具(或从公开出版的文献查阅)的地方病证明材料。

(4)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区域污染源分布情况和污染物排放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5)如产地已进行过环境监测,申请人可提供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3.调查内容

(1)申请人及其申请认证产品的产地基本情况。

(2)气象条件(主要是风频玫瑰图),水文状况、土壤类型、产地客土情况等。

(3)所在区域的土壤环境背景值、地方病情况。

(4)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以内工矿企业(包括乡镇村办企业)污染源分布情况(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生产规模、方位、距离),并在1:50000比例尺的地图上标明。

(5)产地周围3km范围内生活垃圾填埋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电厂灰场等情况。

(6)农药、肥料使用情况,特别是产地是否施用过垃圾多元肥、稀土肥料、有机汞和有机砷制剂、污泥等,是否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

(7)产地灌溉条件,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水源情况。

(8)是否有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文等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

4.优化环境监测工作的条件

4.1根据调查结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免敞水质监测

4.1.1农田灌溉水、畜禽养殖水、渔业养殖水及加工用水

申请人具有近1年内由县级以上农业,环保,卫生、水利等郡门出具的具有法定效力的监测数据,同时,水源未受污染,符合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和环境质量标准要求。个别项目不能满足绿色食品水质监测项目要求的;可仅对缺项进行补充监测。

4.1.2农田灌溉水

无灌溉条件,靠自然降雨的产地。

4.1.3渔业养殖水

远洋捕捞。

4.2根据调查结果,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1)不属于与土壤环境有关的地方病.(2)主导风向和次主导风向的上风向5km范围内没有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的区域。

(3)产地3km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填埋场、电厂灰场,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填埋场的区域。

(4)已进行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近3年内已进行土壤质量监测,且背景值或监测结果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

(5)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土壤质量监测以来,未使用有机汞,有机砷农药,未施用污泥、垃圾多元肥料和稀土肥料,未大量引进外源有机肥的产地,(6)自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或上壤质量监测以来,未进行污水灌溉,末进行客土的产地。

4.3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产地免做土壤质量监测。

4.4符合下只条件之一者,免做空气质量监测

(1)产地周围5km内、主导风向20km内无工矿企业废气污染源,3km范围内无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源(锅炉容量大于1吨/小时)的区域。

(2)渔业养殖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3)规模化畜禽圈养区:产地周围1km范围内无工矿企业和城镇。

(4)矿泉水、纯净水、太空水,兀化水等水源地。

4.5续报企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1经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调查确认,产地及其周边3km范围内没有新增工矿企业污染源,且产地范围没有变化,产地面积未扩大,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相关准则的要求,水源未受污染,免做产地环境质量监测。

4.5.2不符合4.5.1条件要求,按4.1、4.2、4.3、4.4要进行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的优化。

5.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编写

5.1调查单位应详细填写《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一)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人员明细表》(见附件二)

5.2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调查单位应当向省绿色食品办公室(中心)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注明调查单位(加盖公章)、调查时间,调查人职称和职务,并签名。

5.3调查报告中应明确提出是否免做有关环境质量监测的结论、理由及监测优化方案。

5.4应当附报《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调查表》中所有调查数据、资料的原始证明材料。

5.5调查报告编写提纲

(1)任务的来源

(2)调查对象

(3)调查单位和调查人员

(4)调查时间

(5)调查方法

(6)申报产品产地基本情况

所在位置、地形、地貌;气象(三导风向);水文状况(主要水域、历年灌溉情况、)土壤类型历年土壤改良情况(客土);植被及生物资源;自然灾害情况(包括病虫草害);地方病;农业生产状况及历年农药、肥料施用情况。

(7)环境质量现状调

水质(水源、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土壤环境(土壤背景值或监测时间、数据,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大气环境(最近污染源名称、距离,对产地影响,免测理由及补测项目)

(8)结论(优化监测结论;保护环境的建议和措拖)

6.附则

6.1本办法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9.食品厂质量管理规范 篇九

第一章 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防止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木冲小学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

第二条 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通过推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深化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内涵,全面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目的。

第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小组成员。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设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机制和报告制度、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王建波。后勤食堂管理人、主要负责人:罗发生。食品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班主任及全体教师。监督小组:家长代表和学生代表。

第二章 食堂、餐厅设施与环境

第一条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食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并有卫生监督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持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悬挂在食堂的醒目位置,亮证经营。在餐厅醒目位置应设置食堂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公示栏、食品卫生警示标语。

第三条 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及岗位责任等制度,并统一设计、制作,张贴在相对应的各功能用房内。按档案化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设置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栏,每月更新一次宣传内容,宣传资料齐全,存档、记录齐全。

第四条 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有相应的自查自纠整改措施,记录齐全。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食堂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培训,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试,学习材料、学习记录、试卷和考核积分表齐全。第五条 学校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名称要统一,应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时功能用房的定位进行食品加工操作,不得随意变更,不交叉使用。食品处理区全部功能间都在室内,要 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粗加工间(区)、切配间(区)、烹调间(区)(含蒸煮间)、洗消间(区)(或洗涤间、消毒间)、备餐间(区)、更衣间。粗加工间、切配间、烹调间应配有密闭干湿垃圾桶,规模较大的食堂应分设男、女更衣间,内设更衣设施,从业人员洗手设施。

第六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粗加工间(区),占食品处理区(全部后堂)面积的20%以上,有基本的防尘防蝇设施,并配备货架或放置食物的橱柜,与切配间、烹调间等分开。加工场所的地面、墙裙应该采用不透水材料筑成,地面及排水沟有一定坡度,下水道通畅,便于冲洗排水。食品粗加工应有足够供水,所供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粗加工场所应有三个以上水池,做到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涤拖把等清洁用品与清洗食品的水池分开,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超过500㎡要有独立的清洁工具存放场所。

第七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切配间(区),地面要用不透水材料铺砌,并有一定坡度,便于冲洗清扫。墙裙应贴有白瓷砖,并无污迹和食物残渣,墙壁、天花板的油漆无脱落、无霉斑,下水道通畅,有食品冰箱和带盖的废弃物箱(桶),加工下来的废弃物及时倒入箱内,并当日清除。切配结束,应及时做好清洗、消毒等清洁工作,以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第八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食品烹调间(区)并与切配间(区)累计占食品处理区的面积≥50%,并按照原料 进入、加工、成品供应流程合理布局。内墙壁应有瓷砖或采用其他浅色、无毒、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高度至顶棚;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地板砖铺设,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排水;顶棚应用无毒、无异味、防霉的材料制作;灶台采用不锈钢台面,灶面、灶台墙壁及灶前地面要经常洗刷,做到无油污、无积灰、无食物残渣、排气罩不滴油,工作结束做好地面、灶台、操作台和用具的清洗、洗刷,保持加工场所清洁。第九条 职工用餐场所应设置相对独立的餐室;学生用餐场所应根据用餐学生数,独立设置能容纳全部就餐学生的餐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0.6平方米;师生用餐场所应配备相应的饭桌、饭具保洁橱和供用餐者洗手、洗餐具的自来水装置。

第十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距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三章 食品库房的采购与贮存工作

第一条 学校应明确专人负责食品的采购索证和验收索证。索取的证件主要包括供货商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检验报告单、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水产品质量合格证等复印件。负责采购的人员应学习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立学校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薄,做到每日登记,采购记录项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购进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对肉品及水产品质量合格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市场准入合格证进行逐日粘贴。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添加剂专用橱柜存放,标示要明显。米、面、油、肉等大宗食品原料应到相对固定的食品采购场所定点采购,以保证其质量。采购后要台帐齐全,逐日登记。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中文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2、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6、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7、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第二条 食品及其原料的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15cm以上存放,使用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库房应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应有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门口有金属挡板。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冷藏、冷冻贮藏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冷藏、冷冻柜(库)有明显区分标志。用于贮藏食品的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

第三条 学校负责学生集体用餐的订购人员在订餐时,应确认生产经营者取得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上注有“送餐”或“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不得向未经许可的生产经营者订餐;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及冷荤凉菜食品。要按照订餐要求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进行验收,严把供餐质量关。

第四章 食品卫生工作

第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烂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二条 挑拣好的蔬菜在切配前应先冲洗,浸泡10分钟以上,再经充分冲洗。肉类、水产品类与蔬菜类食品原料的清洗必须分别在专用清洗池内进行。

第三条 食品原料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洁净,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 货架上避免污染。荤、素食品原料的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应严格进行区分,并有明显标志,使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当天切配的食品原料应当天烹调加工。

第四条 烹调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得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在烹任后至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若超过2个小时存放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冷冻食品在常温条件下解冻后加热加工,方可继续出售。

第五条 面点加工间应配备半成品操作台、烘烤炉(箱)和专用凉冻柜或成品柜。从事面点制作的人员应认真检查所使用的面粉和馅心的质量,不得使用手感和感观性状异常的面粉和馅心。用于制作裱花蛋糕和其他直接入口点心的操作间以及制作冷荤凉菜的熟食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并应配备空调和冷藏设施。学校要限制食堂制作凉菜。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

第六条 备餐间应配备专用的留样冷藏冰箱、空气消毒装置和洗手设施,并且标志明显。每餐的所有食品应取不少于100克盛放在密闭专用容器内留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第七条 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池、柜、桶应密封上锁,定期消毒,并由专人管理。

第八条 接触或盛装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它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五章 餐具消毒工作

第一条 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用热力消毒后的餐具必须贮存在餐具专用密闭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具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洗涤、消毒餐具所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或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第二条 每个食堂应设立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洗刷、消毒间或区,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或不锈钢材料制造的清洗设施),水池不少于4个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它水池(或设施)混用。餐具严格执行一洗、二清、三消毒、四保洁制度。热力消毒按除渣、洗涤、清洗、消毒的程序进行,蒸汽保持100℃10分钟以上,煮沸消毒时餐具、工用具必须全部浸没在沸水中煮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线消毒的,温度应控制在120℃,作用15-30分钟以上。采用自动洗碗机消毒的,水温控制在85℃,冲洗消毒时间在40秒以上。餐饮具在消毒柜中最好竖着放,有一定间隙,一般在总容器的2/3—3/4为宜。消毒后的餐用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有明显标记。紫外线消毒灯离墙、离地,悬挂高度在2.0—2.5m之间,紫外线消毒灯上加装有金属档板。

第六章 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一条 学校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得录用。

第二条 学校应设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须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进行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新参加工作人员必须上岗前进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

第三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堂服务工作。

第四条 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手 部外伤或感染化脓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备餐间售菜人员还需戴口罩)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堂食品处理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六条 从业人员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的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进行区分,如粗加工、烹调、仓库、清洁等。工作服应有清洗保洁制度,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堂内脱去工作服。待清洗的工作服应放在远离食堂食品加工区的地方。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或以上工作服。

第七章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报告

第一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上报,并按《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有关部门。学校负责人和疫情负责人为事故报告责任人,其他人员也有义务进行报告。第二条 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以上受害人时,事故报告责任人要立即用电话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如遇重大事故或可疑刑事案件必须同时报告公安部门。

第三条 学校对事故应妥善处理,包括抢救受害者脱离现场,迅速送病人到医疗机构,协助监管部门防止事故的续发,确保不扩大危害范围和不继续恶化环境,以及在不影响上述措施的前提下保护好现场。

第八章 学校食堂档案资料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学校要按规范化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及时收集以下资料,每学年汇总整理并装订成册。

1.学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名单及上级文函 2.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组织 3.岗位责任制度 4.各类人员工作职责 5.学校基本情况

6.学校食堂人员组成及分工情况

7.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资料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

8.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教材、资料(培训每月不得少于1次),人员学习记录

9.食品安全知识考核资料(每学期不得少于2次)10.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考核积分表

11.学校相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文件、通知、通报、小报及卫生宣传、班级卫生角、板报、画廊等资料,学校自查情况记录及工作计划、总结

12.学校食堂工艺流程图

13.每餐学生餐具消毒记录表、食品留样记录 14.食堂食品原料、调味品进货登记表

15.大宗食品供货单位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16.米、面、油、肉等食品采购索证登记表(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质量报告书、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质量合格证)17.卫生监督意见书 18.餐具检测质量报告书

19.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评分表

第二条 寄宿制学校开办商店(或小卖部)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商店及小卖部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个人《健康证》方可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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