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2024-10-25

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精选6篇)

1.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中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根据血缘继承关系和地理位置把户口划分为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竖起了一座高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不公平的等级界定,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现行户籍制度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户籍制度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持有农村户口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

户籍制度

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如今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当前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重点与难点并不在于放开户籍制度对人口自由流动进行约束等问题上面,其着力点与突破方向应放在如何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而不造成新的社会冲突与群体对立。

如何革除其利益分配功能,而使其回归到仅仅作为对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必要手段,以及如何配套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基本福利但不至于使地方财政捉襟见肘这三个方面。

这三个问题处理好了,改革过程中的一系列制度性障碍才有可能彻底瓦解。

户籍改革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还农民以迁徙的自由,给农民与城镇居民相等的权利,更重要的一点是使他们获得自由发展的可能,赋予他们与城镇居民竞争的能力。

只有不断夯实经济基础、稳妥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个体素质与能力,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才有可能使我国户籍制度以及由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得到最终解决。

2.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篇二

免责制度是社会进步、法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所谓免责制度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诚实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未按照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免除剩余债务的制度。现阶段,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免责主义,颁布了免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给符合法律规定的债务人免责。在免责制度没有实施时,因为在破产程序中不能获得一些优惠条件,所以债务人不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更不会主动申请破产,从而错过了申请破产的最佳时间点,使自身面临更加严峻的问题,最终无法偿还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但是,如果一味地实施免责制度,又会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两者之间应该寻求一种平衡。不同的国家对于免责制度有着不同的理念。有的国家制定的免责制度是为了更好地清偿债权人的债务,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严格配合破产程序的诚实的债务人得以免除继续清偿。也有一些国家制定的免责制度是将债务人的免责作为基本目标,使债务人得以再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免责制度不能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作为唯一目标,也要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给诚实的债务人免除继续清偿的优惠政策,对债务人实施免责制度实际上也是间接对债务人的权益进行保护,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治安的稳定。

2 各国破产免责的范围

在国际上,不同的国家对可实施免责的具体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见表1)。

3 我国免责制度实施历程

我国于清朝末期从西方国家引进了有条件的许可免责制度,制定了《破产律》。新中国成立初期,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普遍的观点是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因此不会有破产现象。但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开放和全球化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这部法律中第38条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免责范围只适用于法人而不是自然人。直到2006年通过的、2007年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简称《破产法》)扩大了免责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开始实施免责制度,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政策不完善,《破产法》中的免责制度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今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障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个人破产的处理也会成为以后研究破产制度的重要方向。

4 结语

免责制度实施以前,没有相关优惠政策的推动,债务人不配合破产程序的执行,更不会主动申请破产,往往延误了破产的最佳时期,造成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债务人的免责不应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而要注重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国际上,各个国家针对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条件不同,但均有一定的限制。我国现阶段破产免责制度还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立法水平和立法勇气上都需要进一步提升。

摘要: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法破产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免责制度既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也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文章从破产免责制度的类型与理念、各个国家破产免责的条件及我国免责制度的实施历程3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破产法,免责制度,分类,价值

参考文献

[1]康志山,朱银端.关于我国破产法中免责制度的思考[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1(s1):158-161.

[2]王超.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13):50-51.

[3]桑爱英.浅议破产免责制度[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50-55.

3.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九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十章 消防管理

第十一章 油桶管理 第十二章 财会管理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石油商品是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资。石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商品的基地。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贯彻执行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方针,根据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计划,保证做好石油商品的接卸、储存和供应,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商品具有易燃爆、易发挥、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油库必须树立安全第一时思想,贯彻执行 “以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做到安全生产。

第三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身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职工岗位分工具体、责任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具体实施办法,并督促职工严格贯彻执 行。第四条 油库要坚持技术革新工作,通过“挖潜、革新、改造”的途径,积极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坚持搞好业务技术训练,使广大职工懂得石油商品的基本知识,熟悉油库管理制度和油库设备技术操作规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本领。

第六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减少商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为国家增加积累。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油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经过验收,达到设备配套、质量合格、资料齐全、手续全备。投产后,对各种设备要建立起完整的技术管理档案。油库及其主要设备的拆迁,要按照基建程序上报,经审查批准后才能动工。

第八条 油库必须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根据油库一般远离市区的特点在国家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力求安排好职工生活。

第二章 油库的内部机构和主任的职责

第九条 油库按照油罐的总容积,划分为三种类型:五万立方米以上的为大型油库,一万立方米至五万立方米的为中型油库,一万立方米以下的为小型油库。

第十条 各级油库都要按照所在地的地名命名。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时,不准使用代号。

第十一条 油库的人员编制,以建库时确定的人数为基础,加上由于业务发展需要增加的人数配备;消防人员按照消防设施需要和当地消防部门有关规定配备;警卫人员按照 国务院国发 [1980]310号关于建立经济民警的实施方案配备。

第十二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但是各级油库均须设立仓储(包括油品的收发、保管、计量、化验)、工务(包括基建、设 备管理维修、技术革新)、安全(包括制度的建立落检、警卫、消防)等职能部门。站(司)库合一的单位,机构可合并设置。

第十三条 油库主任必须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划分清楚。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组织制订本单位的各项计划、制度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四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比较强的工作,熟悉这项工作的油库主任、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泵工等技术性工种,不应轻易调动,要相对保持稳定。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

一、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库的安全管理工作。油库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安排,做好日常工作。

二、成立专业的、群众性的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使之真做到常备不懈,起到应有作用。

三、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安全检查员,负责督促检查本部门、车间、班组 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

四、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联防组织,由管理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帮助他们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第十六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的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出人库管理制度中,必须包括: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戴证章,因公入库的外单位人员必须凭证件进行登记;严禁 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爆易燃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和胶轮拖拉机入库,必须戴上防火帽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档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油库要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平时要有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带班,节假日时要有油库正副主任带班。

第十九条 各级油库必须严格对明火加强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铸锻、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动。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将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 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提出书面报告,在油罐区、油料储存区、轻油装卸区作业的,要通过直接业务主管部门报经当地商业行政领导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它场地作业的,要经过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油库的油罐区、桶装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配电间、消防泵房为要害部门,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进入。配电间、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里,不准种植树木和其它作物。并应逐步建成水泥或其他地坪。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里不得有草;要及时清除覆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第二十二条 油库与周围其它单位、建筑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物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它建筑设施的安全距离,要按照国家颁发的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油库都要做好五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每年在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建筑物进行全面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做好整修、加固、并输通排水沟道。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轻油罐,要进行灌水,对谨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力求避免损失。

二、防胀。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每年在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对油罐的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消防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解冷后要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覆土隐蔽库要在罐区周围建筑防火墙或防火沟、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 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临震预报后,要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第二十四条 防静电规定:

一、地面立式金属罐,按周长计算,每+A米要有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五十立方米小油罐的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静电接 地装置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00欧姆。接地装置技术要求要符合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较长度的接地拖链。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改装另种罐品时,要打开入孔盖充分通风,排除罐中油汽。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将 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在有杂散电流的情况下,要用导线将出油口与杂散电流的连接点进行跨接,形成连续导电通道。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加油管线的金属加油嘴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

三、罐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舱底部(油船有输油管达到舱底者除外),包括油罐输油,严禁喷溅式进油。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严禁用塑 料桶罐装汽油。

(二)罐注、输油的初速须控制在1米/秒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1米/秒限速流量如下:

管线直接(时)流量(立方米/小时)12 246 10 168 8 109 6 59 4 27 3 15.5

四、计量、取样

(一)装抽完毕,油罐汽车、油罐火车、储油罐,要经过稳油时间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计量,量油尺的一端要和油罐跨接,防止静电放电。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上油罐计量,操作人员不得穿着化纤服装,不得使用化纤棉纱。

第二十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防静电设施外,其它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大检查,在十月份左右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能够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态是否良好和符合安全要求。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分工:一级站所属油库由一级站负责;直辖市所属油库和县级油库、直属加油站,由市公司负责;二级站、地、市级以上的油库由省、自治区公司负责县级油库由二级站地、市级公司负责;县级以下的下伸点和加油站,由县公司负责。检查后,要将过去一年中采取的措施和整改的问题,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够解决的,限期抓紧整改。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业务领导部门管的,业务领导部门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商业行政领导 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请其帮助解决。

二、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由油库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其主要任务:一是对 油库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二是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三是通过召开班组会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各基层单位的安全检查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认真执行安全制度、技 术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和纠正,有权向领导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级油库必须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事故。其中库内发生的爆炸、着火、人员死亡、重伤致残,跑油、混袖及其它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必须按照附录一的规定,通过省、市、自治区公司和一级站,及时报告商业部燃料局。同时,对研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大家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油库主任要负主要责任。反之由当事人负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油库对存在影响安全的隐患,本身能够解决的,必须积极加以解决本身解决确实有困难的,要如实向有关领导部门报告,否则由此发生事故,油库要负主要责任。

第四章 油品收、发、保管

第三十条 油品入库管理: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做好接收准备。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净底部余油。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抽。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连续作业 时要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油品出库管理: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验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车、船到达前做好 装运准备。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的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 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第三十二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 到帐货相符。

二、油罐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除储存轻质油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的 以外,一般不要垫水。

三、对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油罐改储它种油品时,要按照本 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三十三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夏秋、冬春季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人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听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二、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牵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能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能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能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25至0.5米。

三、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七十五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应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四、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汽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五章 计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必须配备持有合格证的计量人员。大、中型油库要配备专职计量人员,设置计量机构。

第三十五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是: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规格,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每次 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进油情况进行监视,防止溢油。

第三十六条 计量人员要接受石油一级站和省、市、自治区公司计量检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管理条例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规程正确操作。

第三十七条 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购置的量具、仪表,要经过检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编制准确的容量表。

第三十八条 油罐检定周期规定:新罐三年进行复检,以后每五年进行复检。因某种原因造成明显变形的油罐,必须重新经过检定方准使用。

第三十九条 石油计量器具检定周期规定:温度计、密度计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计(表)半年,磅称除平时经常做好校验外,半年检定一次。

第六章 损耗管理

第四十条 各级油库要根据 “石油产品自然损耗管理办法”的要求,按作业环节建立健全损耗登统记录、报表和溢、耗审批制度,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降低损耗。

第四十一条 损耗的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出库前的一切损耗,由经营单位负担,不得转嫁给用户和其它单位。中转代管油品,在保管、收发环节中发生的一切定额损耗,均由委托方负担。

第四十二条 保管及零售损耗处理。散装保管损耗,按月核销。因计量不准而发生的虚假盈亏,在当月不能处理者,允许跨月处理,但不得超过三个月。对屡亏屡盈者,要认真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清理油罐损耗,逐罐核销。整装保管损耗,按批在出库 或盘点时核销。零售损耗,按月一次核销。对于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规定经报批后才能核销。

第四十三条 运输溢耗处理,收货方负责定额损耗,发货方承受溢余,责任方负担超耗。

第七章 油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油库必须重视做好油库的质量管理。仓储部门要经常了解各作业环节油品质量的维护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四十五条 在卸收、输转、灌桶、倒装油品时,要按照油品性质分组,实行专泵、专管、专桶专用。设备达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专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录二规定进行;油罐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三规定进行;油桶重复使用的洗刷,按附录四规定进行。第四十六条 油品入库:

一、进口油品、必须进行全分析,合格后方可接卸。国产油品要重点化验(化验项目 见附录五),发现不符合规格标准者,应单独存放,与发货方取得联系,共同验明质量,损失由责任方负担。

二、冬季接卸加温油料时,卸收后应立即排净管线内积油。

三、卸收散装油品灌桶时,要随即上紧桶盖,不得有水、杂、灰侵入。

四、接收整装油品,除按总件数的百分之五采样重点化验外,并按下列规定抽验件数。

桶 数 抽 验 数

100以下 10 100-200 10-15 200-400 20-30 400-600 31-40 600-1000 41-50

经抽查,发现问题较大时,要逐桶检查。

五、接受地方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废油再生),必须按照协议商定的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货。

第四十七条 库存油品:

一、油罐清洗周期。轻质油罐不得超过三年,重柴油、农用柴油罐不得超过二年半,润滑油罐不得超过三年。

二、罐装储存。同品名、不同规格和伺品名,同规格的含添加剂和不含添加剂的油品,要分开储存。

三、认真执行先进先出的原则,页岩原油产品,含硫量高,添加剂含量大及性质极不 稳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刹车油、船用机油等,应尽量缩短储存期。

四、长期库存油品化验周期,桶装油品六个月,罐装油品三个月。因储存条件变化,对油品质量有疑议时,要随时化验检质。

第四十八条 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时,必须做到油品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并带有合格证(零星用户不付合 格证);调配油品要有技术证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二、出库桶装油品要做到桶内洁净,标记清晰,垫圈有效、桶盖拧紧。露天存放者,装运前要抽检水杂。存放在站台,码头上的待运桶装油品,要用蓬布遮盖。

三、用户自备提油容器,要严格检查,发现脏、漏等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更换,否则不予灌装。

第四十九条 油库调配的油品,要按照规定的规格标准逐批化验,合格者,方可灌装。第八章 储、输油设备管理

第五十条 油罐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罐体

(一)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二)罐体倾斜度不超过1%(最大限度不超过5厘米)。

(三)油漆完好。保温层无脱落。

二、附件

(一)呼吸阀、量油口齐全有效。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

(二)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接地装置良好。

(三)油罐进、出口阀门和入孔无渗漏,各部螺栓齐全、紧固。

第五十一条 油罐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进行维修。

一、圈板纵横焊缝、底、圈板的角焊缝,发现裂纹和渗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皱的允许偏差值超过如下规定者。凹陷、起鼓程度: 测量距离(毫米)允许偏差值(毫米)1500 20 3000 35 4000 40 折皱程度:

圈板厚度(毫米)允许折皱高度(毫米)4-5 30-40 6-7 50-60

8及8以上 80

三、罐体倾斜超过规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损坏,油罐与附件连接处垫片损坏者。

五、非金属油罐,经定期开挖检查,发现渗漏者。

六、投产五年以上的油罐,要结合清洗检查底板锈蚀程度,4毫米的底板余厚小于 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余厚小于3毫米和顶板折裂腐蚀严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挖开三至五处进行检查),发现防腐失效和渗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检修,按照附录六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二条 油罐外表无锈斑、无起皮、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规定:原则上淋水罐三至四年一次,非淋水罐四至六年一次。山洞罐、覆土隐蔽罐应适当缩短剧漆年限。第五十三条 管线和阀门的检查与维修: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线,输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压力的一点五倍进行强度试验。使用中的管线每一至二年进行一次强度试验。

二、地上管线和管沟管线及支架、管沟,要经常检修,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积水,保 持整洁。

三、直接埋人地下的管线,埋置时间够五年者,每年要在低洼、潮湿地方,挖开数处 检查,发现防腐层失效和渗漏者,必须及时维修。

四、油罐区、油泵房、装卸油栈台、码头、付油区和输油管线上的主要常用阀门,要 每年检修一次、其他部位的阀门要每二年检修一次,平时加强保养,做到不渗不漏。

五、要及时拆除废弃不用的管线,地下管线拆除有困难的,必须和使用中的管线断开。

六、地上管线的防锈漆,要经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装卸作业区的管组、阀门,要按 照油品的种类,涂刷不同颜色的油漆:汽油为红色,煤油为黄色、柴油为灰色。

第五十四条 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筑必须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轻油泵房要加强通风,油蒸汽浓度不得大于1.58%(体积)。

三、油泵及管组要做到技术状态良好,不渗不漏,附件、仪表齐全,安装符合规定,维修保养好。

四、电气设备及安装符合技术规定。

五、作业、运行、交接班记录完整。

六、司泵工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七、新泵和经过大修的泵,要进行试运转,管组、附件要进行水压试验,达到规定要 求。

第五十五条 离心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二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一)更换填料,检修机械密封。

(二)检查轴承。调整间隙,校核联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维修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紧固各部位螺丝。

(四)检修冷却和润滑系统。

二、大修周期运行二千至一万小时,项目如下:(一)包括小修项目。

(二)解体检查各零部件磨损、腐蚀程度,视具体情况修理或更换。

(三)检查、调整轴的弯曲度。

(四)核对叶轮摆动差,测定平衡度。

(五)检查修理或更换轴承。

(六)检查调整轴套、压盖、底套、减压环、封油环、隔板、衬套、中间托瓦等密封件各处间隙。

(七)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八)校验压力表。

第五十六条 蒸汽往复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二千小时;中修周期运行四千小时、小中修项目,视泵的具体情况确定。

二、大修周期运行八千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修或更换活塞、活塞环、活塞杆、铜套、轧兰。

(二)检查油缸、汽缸、视情况搪缸镶套、更新。

(三)检查或更换配汽机构,连杆螺丝,销钉等。

(四)研磨或更新进出油活瓣。第五十七条 齿轮泵的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一千二至一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查、上紧各部螺栓、销、键等紧固件,更新填料及润滑剂,更换损坏件。

(二)检查泵体各结合部位的严密程度以及连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轴承,调整间隙。

(四)检查处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更换零配件。

(五)清理润滑系统(包括过滤装置)。

二、大修周期运行四千至五千小时,项目如下:(一)检修小修理所规定的项目。

(二)解体检查各部件,视情况进行修理或更换。

(三)检查和调整轴的弯曲度。

(四)检查齿轮的磨损、腐蚀、损坏程序,必要时进行更新。

(五)检查泵壳、前盖、后盖密封面的密封情况,视具体情况进行研磨或更换。

(六)校核弹簧压力,更换折断或丧失弹性的弹簧。

(七)检查、调整转动件的各部间隙。

(八)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九)校验安全阀灵敏度。

(十)小修中发现上述问题时,亦要按大修规定进行处理。

三、大修后的齿轮泵,经试车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第五十八条 真空泵检修周期、项目。

一、小修周期运行一千二至一千五百小时,项目如下:

(一)检查上紧各部螺栓、销、键等紧固件,更新填料及润滑剂,更换损坏件。

(二)检查泵体各结合部位的严密程度以及联轴器同心度。

(三)检查轴承,调整间隙。

(四)检查处理在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更换零配件。

(五)检查冷却水系统,放空。清洗真空罐。

二、大修周期运行四千至五千小时,项目如下:(一)包括小修理内容。

(二)解体检查各零部件磨损情况,检查轴的弯曲度,超过标准要更换。

(三)活塞式及活瓣式检查活塞、活塞环、活瓣、气缸及填料涵处主轴损磨程度,进出气活瓣严密性,视情况修理、搪缸或换新零配件。

(四)水环式:主要检查轴承、填料涵及主轴弯曲情况,必要时换新。

(五)检查润滑系统,更换润滑油。

(六)测量、调整泵体水平度。

(七)小修中发现上述问题时,亦要按大修规定处理。

三、大修后的真空泵,经试车合格后,办理验收手续,才能投产使用。

第五十九条 电动往复泵,可参照蒸汽往复泵及空气压缩机有关标准检修。其它种类型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修。锅炉和空压机的安装、使用、维修、按机械、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九章 电器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安全用电规定:

一、油罐区、收发油作业区,轻油泵库、轻粘油合用泵房、轻油罐油间、洞库、氧气 仓库、乙炔发生器室、洗桶间、调配间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动机,必须是工厂用防爆、隔爆型。

(二)开关、接线盒、起动器、变压器、配电装置必须是防爆、隔爆型。(三)电气仪表、照明用具、通讯电器可以选用防爆、隔爆型或安全火花型。

二、润滑油装卸、储存、输转、灌装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电动机、通讯电气必须是封闭式。

(二)电器和仪表、配电装置必须是保护型。

三、轻油装卸、输转、灌装、储存场所及用于运输的车、船,必须使用固定式防爆照 明用具。油库必须使用防爆式手电筒。

第六十一条 油库的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电器设备安装规定进行安装。第六十二条 变、配电间操作规定:

一、操作高压变、配电装置,必须有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二、变压器运行规定:上层油温不超过36℃时,允许超负荷百分之十运行两小时十分钟。超负荷百分之二十运行四十五分钟。超过50℃时,不允许超负荷运行。

三、配电装置,必须正确操作刀闸,每一路开关要挂有明显的标志牌,表明是否送电。

四、不能在带负荷情况下操作隔离开关。560千伏安以下的变压器允许用负荷开关直接拉合。

五、送电后或在运行中,如发现油开关自动跳阀,或高压隔离开关跌落,应查明原因后再行送电。

第六十三条 变、配电装置的检修:

一、检修周期:电力电容器的检查,每天不得小于一次。变压器五至十年大修一次,外部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二、每半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

(一)高、低压绝缘子、瓷套管等要清洁完好。

(二)铜排、铝排母线要牢固,接触点要压紧接触良好,各处接地线要良好。(三)高压油开关与高压隔离开关之间,备用电源与正常电源,外来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联锁装置机构要良好。

(四)油开关的油面绝缘油质量和桩头接触点,要符合要求,操作灵活。

(五)熔断器的熔断丝(片)、空气开关的热继电器、电磁继电器和各种仪表,要校正合格。

三、每年检修的项目和要求

(一)变压器油达不到耐电压值要求时,要进行过滤或更新,平时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二)对高压油开关,继电器、整定值和各路低压空气开关、油开关,要进行校验。

(三)变压器零线接地线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四、新购置、长期停用和大修后的变压器,使用前,要进行一次线圈绝缘测定,符合规定者,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 电动机的使用和技术规定:

一、主体完整,零附件齐全有效,外壳有额定铭牌。

二、启动、保护和测量装置齐全。电缆、轴承不滑油。

三、内部无明显积灰和油泥。线圈、铁芯、槽楔无老化、松动、变色等现象。

四、绝缘电阻在热状态下,每千伏不小于一兆欧。

五、电流在允许范围内,输出功率达到铭牌要求。

六、定子、转子温升和轴承使用温度在允许范围内,严禁超负荷运转。

七、滑环、整流子无火花运行。

八、各部振幅及轴向窜动不大于规定值。

第六十五条 电动机的检修:

一、绝缘检修:在一般场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摇表进行一次检测,绝缘电阻不得低于10兆欧;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的,每半年用K朋伏摇表进行一次检测,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0兆欧;在水泵房、锅炉房、洞内等潮湿场所使用的,每半年摇测一次,绝缘电阻不得低于5兆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二、解体检修:封闭式的每年一次,防爆、隔爆式的每二年一次。发现轴承、转子、定子、绝缘、防爆断面,接线盒等装置,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时修理或更换。

三、在解体检修电动机的同时,要检查和校证有关的控制设备和导线。

第六十六条 主要输电线路的安装规定:

一、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的上空。

二、变、配电间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要采用地下电缆;通往码头衰船的线路,要采用软质电缆。

三、非经批准,不得随便拉接临时线路。

第六十七条 输电线路的检修:

一、架空线路要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作业车间及其他线路要每季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要随时拆除不再使用的临时接线。

二、电缆检修,按电业部门规定进行。

第十章 消防管理

第六十八条 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要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六十九条 地上小油罐库罐区,要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机动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枪等。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袖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七十条 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每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I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泵房门口设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棚、小抽罐库房、霹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六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五把,石棉被五块。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付油间和付油场地,按付油管组数配置。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石棉被三块,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公斤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大型码头要配制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锹等。

第七十一条 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 “1211”(一溴一氯二氟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公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制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四氯化碳灭火机两个。

第七十二条 土油罐库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七十三条 加油站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8公斤于粉灭火机或10公斤泡沫灭火机五个,100公升手推车式泡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两台,0.5立方米砂箱五个,铁锹五把。

第七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战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灭火作战计划确定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和挪作他用。

第七十五条 消防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悉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平时要注意检查油水分离设施,勿使溢油流出库外。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要一律驻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要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要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七十六条 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要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 挖开检查,每半年应冲洗一次管线。

三、消防水管线(包括消火栓),每年要作一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应不低于工作压 力的一点五倍。

四、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一点五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五、固定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六、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每半年对全部办 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合格。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七十七条 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空气泡沫液应储存于温度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化学泡沫粉应储存在干燥通风的室内,防止潮结。酸碱粉(甲、乙粉)要分别存放,堆高不得超过一点五米,每半年将储粉容器颠倒放置一次。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对化学泡沫发生器的进出口,每年做一次压差测定;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 一次检查校验;化学泡沫室和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半年用清水冲洗一次;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 12公斤/平方厘米,五分钟无渗漏。

第七十八条 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曝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冻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一至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第十一章 油桶管理

第七十九条 油桶是各级油库经营油品的专用包装。各石油一级站,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要将所属单位(包括供销社和其它兼营单位)每年的需要量在头一年的八月 底以前按附录七的规定向商业部燃料局提出申请,实行统一分配供应。

第八十条 各级油库必须加强对油桶的管理,做到定级准确(见附录九“油桶鉴级标准”)使用合理,改善搬运条件,减少碰撞磨损,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长使用年限。

第八十一条 露天存放空桶的场地,要平整、无积水、四周设有排水沟。要分类分级堆垛,垛高不超过五层,垛间要留有通道,超过半油时要倒油。新桶要尽量入库(棚)保 管。

第八十二条 油桶的折旧费,要按进价减掉残值,分五油推销。要建立健全油桶保管帐和出入库手续制度,定期核对,油终盘存,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二章 财会管理

第八十三条 各级油库(包括站库合一单位)要严格执行商业部系统统一会计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帐制单位要实行费用定额管理,独立核算单位要全面搞好财会工作,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十四条 各级油库都要设置完备的会计帐簿,遵守《商业会计制度》的记帐规则,具有合法的会计凭证和完备的会计档案,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 续完备,帐目清楚,数字准确,帐帐、帐实相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如实反映油库的财产、资金变化和经营成果。

第八十五条 库存商品、原材料、包装物品、低值及易耗品、固定资产等,要定期盘 点,发现帐实不符时,要及时查明原因,加以解决。一切财产损失(如事故损失、商品变质、油品超耗和财产短少等),均需认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处理。严格执行商品出人库和各种物料的领发制度,严禁白条入帐,白条出库,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第八十六条 根据商业部财会制度规定,各级油库要按期提取大修理基金。对大修理 基金要严格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条 各级油库要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对于违犯 财经纪律、玩忽职守,使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三章 环境保护

第八十八条 油库清洗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等,要有油水分离、沉淀处理等净化设施,污水的排放,要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集中处理。

第八十九条 油库排水系统,要有控制设施,严加管理,防止发生事故油品流出库外。第九十条 清洗油罐及其它容器的油渣、泥杂,可作为燃料或深埋处理。

第九十一条 各级油库要有绿化规划,多种树木、花草,美化环境,净化水源,调剂空气。锅炉烟囱要有消烟除尘装置。要创造条件,回收油气,防止污染。

第十四章 劳动保护

第九十二条 各级油库,均应按原劳动部一九六三年颂发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十三条 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但禁止进入汽油、煤油、轻柴油车、船内作业。

第九十四条 气焊工、电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要根据需要,佩戴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九十五条 各级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每年对职工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炎热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办好集体福利,搞好清洁卫生。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和石油一级站,要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商业部备案。

第九十七条 各级油库直接管理的车、船、加油站等,要建立健全制度,采取措施加 强管理。第九十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石油公司和石油一级站,要将所属油库每年的增减情况,按附录八的要求,于下一月底以前报告商业部燃料局。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修改权属于商业部燃料局。

第一百条 本制度从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本部和原中国石油公司颁发的石油库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各地制订的有关石油库管理制度、规定、办法与本制度有抵触者,以本制 度为准。附录:

一、商业部门大事故报告表;

二、泵、管线互用洗刷要求;

三、油罐重复使用洗刷要求;

四、空桶重复灌装洗刷要求;

五、各种石油产品验收化验必验项目;

六、油罐主要附件检修表;

七、石油用桶申请计划表;

八、石油库增减情况表;

4.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篇四

为了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

各级工会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3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

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应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研究解决问题。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经验,要经常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推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加强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研究制定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职工董事、(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5.中华医学会规章制度 篇五

【发文单位】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宜府办发〔2010〕73号

【发文时间】2010-8-8

【正文】

宜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的通知

袁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八日

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为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及时协调解决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快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落地和建设步伐,进一步做强做大市本级经济实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制度。

一、组织机构

成立宜春市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小组(简称“协调推进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单位和袁州区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协调推进办”),设在市重大产业与重点项目推进年活动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实施和督查落实。

二、项目界定

中心城区重大产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协调推进范围:

(一)在宜春经济开发区投资1亿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

(二)在中心城区(除宜春经济开发区以外)投资、涉及多个市领导分管职责、需提请综合协调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产业项目。

三、协调内容

1、项目在引进、签约阶段的有关政策支持问题;

2、项目在规划、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3、项目在供地及预审、报批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4、项目在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5、项目在享受税收、规费优惠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6、项目在推进过程中的重大环境问题;

7、需由协调推进小组协调的其他重大问题。

四、工作程序

(一)问题提出。重大产业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凡属市直相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直有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需纳入重大产业项目协调推进范围的项目,由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协调申请,包括申请事项、主要内容及理由、涉及单位等,及时报送协调推进办初审汇总,再由协调推进办提交协调推进小组统筹考虑。

(二)征求意见。协调推进办根据协调推进小组审定意见,将提请协调问题分送协调推进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请相关成员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经集体研究后,向协调推进办提出本部门解决此问题的倾向性意见,包括问题产生的原因、本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集体研究的意见。

(三)开会协调。协调推进小组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协调会议,也可以根据重大产业项目提出问题的情况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听取重大产业项目的进展情况,研究提交协调的重要问题,部署相关工作任务。会议由协调推进小组组长召集,协调推进办筹备,请市政府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及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就有关部门或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协调,并形成协调会议纪要予以执行。

五、督查落实

凡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组织力量抓好贯彻落实,并在7个工作日之内向协调推进办反馈落实情况。协调推进办将对项目协调推进工作进行跟踪问效,及时通报结果,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整改。

(一)对重大产业项目推进工作重视不够,职责不明,不积极主动作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重大产业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属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范围内能解决但没有采取措施解决,直接将问题移交协调推进小组的;

(三)在重大产业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难以解决又不及时向协调推进小组报告的;

6.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会 篇六

成立于1991年, 其前身为中华医学会内分泌学会糖尿病学组。1987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加入国际糖尿病联合会 (IDF) 。糖尿病学分会专业会员主要包括国内主治医师以上的内科、内分泌和糖尿病专业医师、营养师共1500余人。已建立了糖尿病足病和糖尿病学教育学组。自成立以来, 成功地组织了一系列重大活动, 包括大量糖尿病宣教、流调、预防、治疗和科研工作, 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与日本糖尿病学会、欧洲糖尿病学会、欧洲糖尿病基金会及美国糖尿病学会等国际糖尿病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

上一篇:后进村整改提升简报下一篇: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