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志愿者组织章程(通用10篇)
1.医院志愿者组织章程 篇一
马桥中心卫生院医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总则
第一条马桥中心卫生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是由30周岁以下的本院青年职工组成的团体,服务队受院党委领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服务队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在遵守宪法和法律以及医院院纪、院规的基础上,对全院的青年志愿者工作和活动进行指导和组织,围绕医院中心任务,为医院及社会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医院发展,和谐医患关系、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三条服务队宗旨:“服务患者、服务群众、服务社会”。
任 务
第四条积极配合医院中心工作,弘扬正气,加强医院精神文明建设,协助院党委和团委帮助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条适应医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第六条培养青年人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为青年的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条件。
第七条为医院的各项重要活动、重大突发临时事件以及医疗卫生扶贫、抢险救灾、医学科普宣传以及其它社会活动、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培训志愿者,组织青年志愿者开展服务活动。
第九条规划组织全院青年志愿服务活动,指导全院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条积极开展与院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队 员
第十一条年龄在30周岁以下,讲奉献、讲正气,热心志愿者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责任感,承认总队章程,愿意参加服务队活动的马桥中心卫生院在职职工,均可成为服务队队员。
第十二条队员由个人申请,经服务队审查通过,即可成为马桥中心卫生院青年志愿者服队队员。
第十三条队员的权利
1.参加总队的有关会议,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2.对总队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队员有对服务队的干部询问、辩解、建议的权利;
5.对模范履行义务、在志愿者行动中取得一定成绩的队员,总队应根据其从事志愿者工作的时间、表现和成绩给以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十四条队员的义务
1.遵守服务队章程,执行服务队的决议,树立和维护医院及总队的形象、名誉;
2.学习服务队章程,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行为准则;
3.根据安排,定期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服务队所有志愿者由院党委统一管理;
4.对全院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考核和评比;
5.服务队的队员工作不积极者,予以警告,情节严重者予以取消队员资格。总队
队员要遵守医院党委有关规定和服务队章程。严重违反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免除一切职务,取消队员资格。
组 织
第十五条服务队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遵循机构精简的原则,院党委成立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负责指导我院的志愿者行动,决定服务队的主要工作,通过召开定期例会与不定期会议相结合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服务队负责人的权利
1.讨论和决定服务队的工作方针、计划和任务;
2.决定本服务队的机构设置;
3.审计和监督服务队的财务收支状况;
4.召开队员大会。
第十七条服务队统一服装、统一服务口号。
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服务队的经费主要来源为青年志愿者捐款。主要用途包括总队的活动费用、办公费用等。
第十九条服务队的资产为共有资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服务队服务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直接、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服务队队员(支付给会员为服务队服务应取得的报酬除外)。服务队的资产依照医院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马桥中心卫生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院主管部门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2.志愿者章程(定稿)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厦门海洋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Xiamen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 Young Volunteer Associasion,以下简称协会)是由我校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在共青团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协会秉承诚毅校训,弘扬嘉庚精神,通过组织和指导本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立足校园、面向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全校青年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广大青年的知识优势和专业特长,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志愿者服务活动、帮助他人、完善自我、服务社会、弘扬新风。
第四条 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以“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间”为行动口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协会的行动原则:“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 第六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制定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据院团委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依该条例登记成立。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支部门或机构,协会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一)提高志愿者素质,加强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推进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吸引更多的品学兼优的学生加入到志愿者的队伍当中来,全心全意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及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培养青年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使我校青年健康成长,并以积极的行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发展。
(三)为校园建设、本地区的扶贫济困、帮孤助残、支教扫盲、环境保护、无偿献血,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规划、组织我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我校青年志愿者机构开展工作。发动各系青年志愿者开展具有专业特色的志愿者服务活动,推进志愿活动持续、有效、深入开展,提高志愿者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五)开展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志愿服务经验交流。
(六)定期向院团委汇报青年志愿者活动情况,并做好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登记注册制度
第八条 加入志愿者必须具有我校团籍的学生,具有乐于奉献精神者,提出加入申请,经协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通过,才可成为本协会志愿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志愿者的条件:
(一)不准染发、男生不留长发,在校期间未违反学校的管理制度,行为准则方面无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精神风貌,有志于青年志愿者事业,热心于公益事业;
(三)经常性参加志愿服务、有突出技能和表现、受过上级部门或学校表彰、入党积极分子可优先考虑;
(四)通过本协会组织的资格审核与面试考核;
(五)能保证每年至少参加120小时的志愿服务;
(七)愿意主动接受本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登记注册加入志愿者的程序:
(一)填写提交《志愿者注册登记表》;
(二)申请人通过协会的资格审核和面试考核;
(三)通过本协会一个月试用期;
(四)正式注册并备案;
(五)发放《志愿者服务手册》。
(六)网上注册:登入“厦门市志愿者联合网页”进行网上注册,注册后需经过本协会的考核才能成为协会成员。
第十一条 为加强志愿者的管理,实行活动记录制度。
(一)审核协会及各分支部门开展的志愿服务项目;参加国家、省、市、区的大型志愿服务活动的志愿者需经过院团委审核;
(二)对全校志愿服务机构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服务项目、服务时长及志愿者在该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在《志愿服务手册》中记录并盖章。对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活动中迟到、早退、不履行职责者等给予记录并通报批评,此记录做为各项评优评先、入党等方面考核的重要依据。情节恶劣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我校青年志愿者服务机构的有关会议和志愿服务活动;
(三)向协会推荐志愿者的权利;
(四)获得志愿服务活动必要的物质、安全保障权利;
(五)对我校青年志愿者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参与评选优秀志愿者的权利;
(七)加入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青年志愿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誉和扎实的工作作风,必须牢记青年志愿者的原则和立场,尊重自己的人格,尊重他人;
(二)遵守青年志愿者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自觉遵守协会的各项纪律,维护协会的团结,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宣传和推广青年志愿者活动;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声誉和形象,不能以志愿者的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功德的活动;
(四)热情参加协会组织开展的活动,自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任务,保守志愿服务对象的隐私;
(五)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志愿者退会须向志愿者所在部门递交书面报告,由协会决定除名并备案。对未提出退会申请,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次以上的志愿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除名处理。
第四章 奖励处罚
第十五条 工作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通报表扬;成绩显著者,推荐参评“优秀志愿者”的资格,并建议团组织给予团内表彰。
第十六条 志愿者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或有损协会荣誉的行为,由协会依照有关规定撤消其志愿者资格。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志愿者协会设置会长一名,副会长二名。部门设秘书处、外联部、宣传部、编辑部、人事部、策划部、纪检部、后勤部。共八个各部门,各部门各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一)会长工作职责:
(1)全面组织、协调、安排各部门正常有序地开展工作,完成上级部门安 排布置的各项任务,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情况等;
(2)制定各学期工作计划、活动方案等,学期工作总结;(3)定期主持召开部门工作例会,处理临时突发的事宜等。
(二)副会长工作职责:
(1)配合主任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等;(2)检查、督促部门各小组、成员工作的落实情况。(3)负责志愿者内部工作内外的协调,做好大家间的相互沟通
(三)秘书处:协助会长工作,做好各项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及资料整理;对协会文档进行整理与管理;根据会长的安排,拟制协会的规章制度;审核协会各部门的工作报告;做好各部门的协调联络;保管经费以及各类财物的采购、保管、使用和分配。
(四)外联部:促进协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通过寻找赞助商的方式为协会开展各项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协会与校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联系与交流;提高协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宣传部:负责协会各项活动前期宣传工作(如宣传板面制作、海报、宣传板、横幅以及宣传栏的出版和管理)
(六)编辑部:志愿协会网页的维护、更新;活动结束后,及时宣传报道并将报道、图片上交院团委。
(七)人事部: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活动记录及培训。活动期间各部门人员的调配。
(八)策划部:撰写协会各类活动的组织与策划;明确各部门在活动中的任务安排等工作。
(九)纪检部:负责制定协会的考勤制度,根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记录与评比,保存纪检档案并定期汇总。负责协会活动现场的秩序维持,保障活动中成员的人身安全。
(十)后勤部:负责活动前期及后期的准备及收场工作,保证各项活动所需物品到指定位置,以便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为学院对协会的支持,企业赞助或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等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建立青年志愿者基金,进行协会经费的统一筹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管理由基金组织具体接受共青团厦门海洋学院委员会和广大同学的监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以任何名义挪用、借用甚至占有。
第二十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1)由秘书处管理经费,设会计1名、出纳1名;(2)财务人员定期结算,每学期向全院公布收支状况;(3)接受成员和广大同学的监督;(4)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第七章 活动审批制度
第二十一条 所有活动均需院团委审核同意后方能开展。第二十二条 审批流程:
(一)协会必须向团委提交活动策划案(含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
(二)经团委研究同意后,填写《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
(三)审批表经学生处、保卫科、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志愿服务活动中,志愿服务对象因自身过错给志愿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协会将会协助其依法获得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章程规定利用协会或志愿者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协会和志愿者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需召开志愿者代表大会,会上进行审议并表决,经团委审议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
3.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协会全称 “农大志愿爱心协会”。
第二条组织性质
本协会是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并组建的学生社团,是受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院团总支监督和引导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
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维护校园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传承农大百年精神,提升个人素质修养,用我们给力的青春,澎湃的激情,使渤海校区更加灿烂辉煌。
第四条 社团口号
我年轻,我自信,我奉献,我快乐(待定)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取得河北农业大学渤海校区学籍,承认本协会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协会并经审批合格的,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会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有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四)协会会员有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服从协会安排,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
第八条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一)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二)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组织成员资格。
(三)有严重影响社团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两三名,部长若干。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精通本协会工作,有一定组织能力;
(二)思想积极上进,有团队协作精神;
(三)学习勤奋刻苦;
(四)工作积极主动,有奉献精神。
第十条理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服从社联、团委的领导。
(二)定期召开例会并制定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三)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
(四)培养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一条 会长职责:
(一)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领导各部门及下属组织日常工作,主持工作例会。
(三)监督各部门工作,对各部门工作进行考评。
(五)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二条 理事会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策划部、纪检部、外联部和宣传部五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一)秘书处
1、对每次社团活动作详细的记录,每次活动结束后,写活动总结,写通讯稿,并上交理事会。
2、与各部门联系,收集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理事会;及时给协会会员下发有关活动的通知。
3、负责协会的所有材料的整理、总结与收集、存档工作。
4、财务部统一进行协会财务分配,监督,审核,管理。
5、主要负责协会内部财务的管理,包括活动经费使用情况的登记
与管理。
(二)策划部
1、负责协会活动的策划工作及拟定策划书。
2、协会活动计划及其完善。
3、负责协会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
(三)纪检部
1、负责制定奖惩制度及社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协会的活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听取会员批评、建议。
3、负责会员管理工作。
(四)外联部
1、加强与各方面间的联络,为协会的活动争取赞助以及人力和智力的支持。
2、负责协会日常活动所用场地的申请以及宣传所需的展板等设备的申请。
(五)宣传部
1、负责协会专用海报、请柬等系列物品的设计、制作、发放及粘贴。
2、负责对协会活动进行前的宣传和展示工作。
3、在一定的条件下,承担对外联商家的有效宣传。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会员考勤制度说明:
(一)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纪检部记录。
(二)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五次者给予警告,警告三次予以记过处分;无故缺席三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请假须事先向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纪检部存档。
第十五条 奖罚、缺席说明:
(一)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予以提拔。
(二)工作不负责,纪律散漫,且不服从协会各项安排者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处理;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附则
(一)协会会员每学年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取消其会员资格。
(二)协会会员连续三次或总计五次不参加协会活动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协会会员凭会员证参加活动,其证件不得转借他人,一经查出,没收证件。
(四)任何个人不得盗用本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协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会员在会期间不得参与和进行任何有损国家、集体和协会的事情,如有发现,开除出会。
(六)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协会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本协会的有关信息。
(七)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向协会主管机构反映协会问题,并督促协会改正。
(八)本协会下设两个志愿者协会和爱心协会。
(九)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十)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十一)附,详细奖惩条例,遵循本章程。
4.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四
社区志愿者协会章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协会性质: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社区居民、干部职工等自愿参加,并志愿为社区居民群众和社会公益事业提供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2)协会宗旨: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为宗旨,根据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生活需求,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倡导无偿服务、低偿服务、有偿服务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五助互爱的传统美德,促进社区建设。
(3)协会职责:协会定期召开会议,根据不同时期的需求,提出具体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定期对全体会员进行培训,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满足居民生活需求,帮助居民解决生活难题的能力。做好志愿者和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络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志愿者,为服务对象开展以“一助一”为主要形式的志愿服务。
(4)会员:协会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原则。凡承认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的公民,经申请同意均可成为协会会员。会员有退会自由。
会员享有的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有权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有权得到协会提供的信息;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会员履行的义务: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5)协会领导机关: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理事会的职权是: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工作方针、任务;确定工作计划,审议协会工作报告。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6)登记管理。成立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成立的社区服务志愿者协会,凡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海曙区望春街道春城社区志愿服务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服务站定名为海曙区望春街道春城社区志愿服务站,是热心于社区公益事业、服务社区弱势群体、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居民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的社区组织。
第二条 本服务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服务社群 共建和谐”的志愿精神,通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构建和谐社区而服务。
第三条 本服务站的住所在宁波市海曙区望童北路45弄1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服务站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志愿者为社区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帮困、抢险救灾等公益事业提供各种志愿服务;
(二)收集志愿者和服务需求者的各种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面向社区居民招募志愿者,为志愿者提供业务知识和服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四)指导、协调志愿者服务站的活动,贯彻落实上级对志愿者组织的工作要求;
(五)利用报刊、广播、网络、影视以及一切行之有效的形式,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和开展其它公益性宣传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服务站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服务站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拥护本服务站章程;
2.有加入本服务站的意愿;
3.具有组织管理机构,能独立开展具有一定规模的志愿服务活动;
4.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
1.承认本服务站章程;
2.有加入本服务站的意愿;
3.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关注志愿者活动,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
4.具有奉献精神,能够吃苦耐劳并持之以恒;
5.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集体利益之间的关系;
6.具有一定的协调人际关系能力,善于团结他人;
7.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能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8.善于学习,能够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八条 会员入服务站程序:
(一)团体会员
1.提交入服务站申请书;
2.本服务站负责人对申请组织进行资格审查;
3.填写《团体会员入服务站登记表》; 4.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讨论通过;
(二)个人会员
1.提交入服务站申请,必要时提交所在单位对本人的政治、道德、业务素质等方面情况的 说明;
2.填写《个人会员入服务站登记表》;
3.本服务站负责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服务站组织的联谊、学术研究和其它活动权;
(二)对本服务站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服务站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服务站推荐会员;
(五)请求本服务站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入服务站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服务站的章程,执行本服务站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服务站活动,努力完成本服务站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服务站报告工作;
(四)维护本服务站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五)向本服务站反映情况,支持本服务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时须向本服务站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个人会员退会须向服务站提出申请。
会员一年无故不参加本服务站活动的,视为自动离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服务站负责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振兴社区志愿者章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建立一个充满温情、爱心和相互关怀的社区,制订本章程。第二条:社区志愿者的性质:为社会、他人志愿奉献个人时间和精神,不计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而提供的服务。
第三条:社区志愿者服务的宗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服务社区、服务居民、与人方便、关爱他人。
第四条:社区志愿者服务的目的:营造相互关怀的社区,融洽社区人际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归宿感,合理利用社区资源,共筑共建爱的社会。
第五条:社区志愿者的意义:表达爱心、关怀的行动,体现互助互爱,互相学习的精神;人人平等参与,互相引发潜能,共同贡献社会;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接触,为他人排忧解难;提供人力资源协助,加强社区建设和改善社区服务品质;协助弱势群体与社区的沟通;丰富个人的生活体验,发挥个人专长,体现个人价值;尽公民职责,回馈社会。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六条:年龄在7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爱心、乐于助人,承认本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志愿者队伍。
第七条:对入伍申请人的申请,社区居委会审查研究后,予以批准。并发给“社区志愿者章程”和“社区志愿者服务记录册”以及“社区志愿者工作牌”。第八条:社区志愿者应享有的权利 l 了解服务的价值与成效的权力。l 选择决定参加与否的权力。l 获得合适的指导和培训的权力。l 参与筹划场面者活动,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力。l 在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力。l 请求帮助的权力。l 公民享有的各种权力。l 申请服务记录登记的权力。l 要求相应返还时间的权力。第九条:社区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l 遵守本章程,完成服务机构指引的事项。
l 用责任心、爱心、恒心履行服务承诺、坚守工作岗位。l 用平等、友善、热诚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l 主动学习、发挥所长、参与服务。
l 感同身受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尊重他们的隐私和自主权。l 尊重服务机构的服务模式,遵守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引、规则、虚心接受服务机构的批评。l 向服务机构主动反映、提供有建设性的建议来改善服务。l 积极参与工作交流,研讨和训练活动并做客观的检讨和反省。l 用自身的行动扩大志愿者队伍的社会影响。第十条:志愿者入伍、退伍实行志愿的原则。
第三章 社区志愿者服务组织结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社区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社区居委会根据社区实际成立一支35人组成的灵便、高效的社区志愿者筹划协调组织指导机构。成员由社区德高望重、热心公益、有爱心、责任心、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的同志14人组成。秘书长由社区居委会成员担任,其余的14人分别担任青少年、巾帼、老年人、残疾人、治安、计生、卫生、城管督导志愿者队伍的召集人。
第十二条:社区居委会要分别成立与上述召集人相对应的志愿者队伍。第十三条: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
1、界定服务计划的目的,及要达成的目标。
2、明确志愿者工作的服务范围和服务形式(活泼化、趣 味化、多元化)。
3、根据特定的需求,决定志愿者队伍的人数及工作性质。
4、合理运用志愿者的专业技能,尽可能地给志愿者多元化的工作。
5、确定服务活动的名称,讲明每一项活动的意义。
6、适时任命活动时志愿者的职位。
7、适时对志愿者进行服务前的必要培训。第十四条:秘书长的职责:
1、协调机构成员开会。
2、组织机构成员、筹划服务活动,确定服务名称。
3、做好活动记录和志愿者参加活动的时间储蓄记录。
4、给经审批后的志愿者发放《志愿者章程》、《志愿者工作牌》、《志愿者服务记录册》。
5、负责机构的外联活动的宣传。
6、受理社区居民的各种请求并协调有关召集人组织志愿者予以解决。
7、做好各志愿者(队伍)的登记。第十五条:召集人的职责
1、根据机构的决定召集本志愿者队伍参加活动。
2、为志愿者在记录册上填写服务时间、内容、签名证明。
3、指导志愿者完成机构确定的任务。
4、负责向机构介绍、推荐志愿者。
5、督促志愿者外出服务时带上工作牌和记录册,以便区别和证明。
6、对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
第十六条:社区志愿者服务内容如下:
1、文书:打字、书信整理、翻译、电脑操作等。
2、教练:协助语言、音乐、体育运动的训练项目。
3、娱乐:提供场所给不同类别的服务对象。
4、护送:特别看顺和护送行动不便的伤残人士,无人照料的孩童,体弱的长者等。
5、探访:为缺乏关怀的病者、长者、儿童、弱智人士等做住院和家庭探访。
6、劳动:参与公益性的劳动,协助改善社区环境,家居清洁及各种维修等工作。
7、结友为伴:志愿者可以大哥哥、大姐姐的身份,辅助儿童和青少年成长,以朋友的身份关怀有需要的人士,协助他们投入社区,增加他们对生活的信心。
8、功课辅导:协助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处理功课疑难。长时限地给学生帮助。
9、调研工作:协助机构收集资料或做资料处理,进行适当的调查研究工作。
10、美术设计:设计海报,宣传指导或其他美术创作等。
11、联络与接待:协助机构筹备活动时的联络及接待工作。
12、策划大型活动:协助机构组织策划大型活动。如综合晚会、游艺晚会和志愿者服务计划。
13、专业协助:志愿者以专业知识协助服务对象和服务机构改善服务,如医疗、康复、电脑程序设计、音响制作等等。
14、管理工作:志愿者以成员的身份参与机构管理,策 划。
15、校务工作:学生以志愿者身份,为学校和同学 服务,如督导、值日、帮助同学打扫校内卫生等。
16、环境保护:绿化环境、宣传环保、打扫卫生、美化市容等。
17、其他:发挥创意做有特色和别具风格的服务事项。第五章 时间储蓄与返还
第十七条:社区志愿者服务活动实行服务时间储蓄和返 还机制。
第十八条:服务时间储蓄以召集人在服务记录册上登记证明的时间为准,志愿者凭记录册可到机构秘书长处进行时间储蓄登记。储蓄时间志愿者如有需求,随时可以申请返还。
第十九条:志愿者服务时间达到16小时以上,若个人有需求,可向秘书长或者召集人申请返还。秘书长、召集人应组织其他志愿者为其服务。服务完成后、其他志愿者在记录册上加上服务时间。接受服务的志愿者在其记录册上减去相应的服务时间。第六章 志愿者的福利与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确因服务需要,机构酌情给予志愿者2元的交通费和5元的膳食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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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志愿者服务中心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永州市工商职业中专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是在共青团永州市工商职业中专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活动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在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全校性青年组织。
第二条:本中心通过组织和领导全校青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学生的社会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推动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本中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和校规校纪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本中心奉行“完善自我,服务他人”的准则,以“互助、友爱、奉献、进步”作为行动宗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弘扬新风正气,倡导友爱奉献,促进校园良好风气的形成。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出贡献,推进青年志愿者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六条: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使专业知识融于实践,为青年志愿者提供成长机会。
第七条:为校园建设、社区建设、扶贫开发、城市创卫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第八条:为具有特殊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社会成员及贫困地区提供志愿服务。
第九条:组织、策划各个时期的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各青年志愿服务分队开展工作。
第十条:面向全校在校学生公开招募志愿者,培养青年志愿者及青年志愿组织的管理者,建立一批由本中心组织管理的专项
青年志愿者服务队伍,更好的开展志愿服务行动。
第三章 组织与职能
第十一条:本中心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二条:本中心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主任、副主任履行对中心的领导责任,为中心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一)主任职责:
1.主持中心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建议有关部门负责人,经团委老师考核决定。
3.代表志愿者服务中心,并承担责任和后果。
(二)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管理中心各项工作;主任不在时,受主任委托行使主任职权。
第十三条:中心各部门职能
校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设立各个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中心有关工作,中心各部门设部长、副部长各一名。
(一)秘书部:
1.做好例会或其他重要会议的记录;
2.对各种活动和有关中心的事宜及时起草好有关文件;
3.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建立、完善;
4.管理中心财务,对中心档案文件进行归类管理,负责向团委汇报工作情况。
(二)宣传部:
1.为中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作做好总体宣传,报道中心各部门及各班级的活动;
2.管理好本部门所拥有的工具用品,如宣传板块、颜料用品等;
3.做好志愿者的常规宣传工作,如定期出与志愿者活动有
关的板报;
4.协助其他部门或系别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本中心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设或精简部门。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各分队在活动之前须先到秘书部领取活动申请表,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方案,中心各项活动由校团委审拟,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各分队由班主任审批后,再经校团委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各分队在每学期末必须完成详细的本学期的工作总结和下学期的工作计划,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各部门之间要互相支持和帮助。部门若需人员增援,部门负责人可向主任提出申请,经主任同意后可自行调配或部门间商议调配。
第十八条:各部门、各分队在总章程的指导下,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设定具体的职责。
第十九条:各班级成立的青年志愿者分队接受本中心领导;各班级设队长一名,副队长一名,干事若干名。
(一)队长职责:
1、传达中心下达的思想和工作,协助中心组织各项活动。
2、定期和干事进行思想交流,对其反馈的情况加以处理。
3、定期总结工作并向中心反馈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协助处理。
4、认真负责,定期整顿志愿者的思想风纪,指出活动中的不足之处并加以完善。
5、领导本班志愿者参加各项志愿服务活动。
(二)副队长职责:协助队长管理分队各项工作;队长不在时,受队长委托行使队长职权。
(三)干事职责:
1、协助队长完成中心下达的任务和思想,参加志愿者中心举办的活动。
2、定期向队长反馈情况,并做好相关策划和总结工作。
第四章 志愿者干事
第二十条:每年九月举行中心各部门、各班级分队成员纳新,中途不得私自纳新。如有特殊需要,须上报中心决定,否则一律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凡是我校在校学生,同意本中心章程,提出申请,由本中心考核团委考核过关即可成为本中心成员。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成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中心的章程,执行本中心的决议。
(二)自觉履行志愿服务的职责,完成中心交办的工作。
(三)贯彻中心的宗旨,维护中心的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志愿者工作对社会的影响。
(四)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主动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五)关心中心的工作,积极参加中心组织开展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六)维护本中心的合法权益和形象。
(七)主动向中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成员的基本权利:
(一)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根据本中心的决议精神,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独立开展活动。
(三)对中心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有参加中心安排的各项活动和取得相关资料的权利。
(五)请求中心帮助解决在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六)请求本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向本组织推荐队员。
(八)退出中心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中心成员到校外活动必须以组织的名义。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五条: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的经费包括中心通过申请学校配给和自筹等。
第二十六条:新成员加入中心后每人须缴纳用于制作志愿者服务册、工作证等所需费用。
第二十七条:本中心总部的财务由中心秘书部专人负责管理,并且定期向中心公开收支情况,接受中心及全体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凡总部活动申请经费须于活动前一周向校团委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经团委审阅同意后,在活动后凭正式发票及经费预算表向团委报销,发票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的签名。
第二十九条:各班级志愿者分队经费由其自行管理,自收自支
第三十条:中心经费只能用于中心有关方面的活动开支,不得挪为私用。本中心有责任及权利对各项活动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若发现有违规情况,中心将上报校团委并对相关人员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永州市工商职业中专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主任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6.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章程 篇六
为使点滴志愿者服务队各项工作能够长久健康进行,爱心志愿事业得到持续性发展,让更多的人关注社会弱势群体,让更多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朋友投身到奉献爱心的志愿事业中来,并在行动精神和思想上,指导和组织爱心人士有序的参与爱心行动的各项工作和活动,特制定此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遵纪守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救济的传统美德,发动和依靠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和志愿者培训,为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提供服务和帮助,开展各种有效的社会求助工作,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促进眉山青年志愿事业的健康发展,和谐发展。
第二条:性质:由在校高中生和大学生组成的一支特色鲜明的青年志愿者服务队。
第三条:理念:量力而行,心力而为,服务社会,热情助人,提升自我,实现价值“雷锋”就在你我他身边。
第四条:誓词:我自愿成为一名光荣的志愿者,我承诺“尽已所能,不计报酬,帮助他人,服务社会,践行志愿精神,传播先进文化,用我们的青春和智慧,把公益事业传播开去,用我们的真诚和友爱,为建设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前进的美好社会贡献力量!”
第五条:本队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社会各项伦理道德体系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一条:志愿者组成:点滴志愿者服务队在校师生,无论专业,只要愿意为社会奉献一份爱心。经我站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参与我们的活动,成为我们点滴志愿者的一员。
第二条:运行管理
(1)参加、退出自由,每一位队员在活动中应该服从一切安排,以确保各项工作的有效有序进行。
(2)实行“平时分散,活动时集中管理”的团队体制。
第三条:成员管理
(1)个人自愿无偿奉献个人时间和精神,承诺本站章程,遵守本站组织纪律,维护点滴志愿者服务队形象的朋友都可申请加入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经审核批准后,需进行3个月考核期,方可成为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一员。
(2)退队自由。
(3)如有违返国家法律规章制度以及有损本队声誉的行为由本站领导小组讨论取消其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资格。
(4)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非紧急事情,请勿请假,有事离开者,也要遵守请假制度。
(5)本队每年对志愿者工作作一次工作总结,进行考评,进行表彰。
第三章队员权利与工作制度 第一条;表决权、发言权、以及对工作的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条;本队会员有推荐其他优秀爱心朋友入会的权利。
第三条;有请求本队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和解决有志愿者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权利。
第四条;对本队主动提供有用信息和意见的权利。
第五条;义务
(1)遵守“点滴志愿者服务队”各项管理制度。
(2)认同“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理念,宗旨和动作方式
(3)不得做有损“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声誉的事。
(4)工作中,与其他志愿者互相合作,友好相片,有团队意识,服从所在小组或团队负责人的领导。
(5)认真努力地完成自己的工作,有责任感,对自己的承诺负责,对资助者和被资助者负责。
(6)未经“点滴志愿者服务队”领导小组同意,不得接受任何媒体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诉说式采访或任意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新闻或报道,用“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名义进行任何商业性活动或自己牟利。
(7)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接受任何他人对“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金钱或物质资助。
(8)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宣称自己代表“点滴志愿者服务队”进行活动。
(9)不得泄露“点滴志愿者服务队”任何资料包括其他志愿者的非公开的个人信息。
(10)遵守“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财务管理制度,活动期间发生的意外或纠纷均自行负责。
(11)有必要时我们可公开志愿者服务队本人的一些个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12)志愿者与“点滴志愿者服务队”的纠纷仅限于内部解决。
(13)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意做一个有爱心的人。
(14)认同点滴志愿者服务队,志愿加入点滴志愿者服务队,愿意为慈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15)我保证以热情积极、求诚信的态度对待工作和其它伙伴。
(16)我会安排好本职工作和生活,协调好志愿者工作。
(17)不计个人荣誉,以集体为重,热情服务,践行新一代90后的社会责任和使命。
第四章附则
第一条;此章程以后如有修改和完善,则有领导小组讨论审批执行。
第二条;本章程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7.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章程 篇七
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章程
第一章 评选宗旨
第一条 开展北京十大志愿者奖评选活动,旨在宣传和表彰优秀志愿者、志愿者组织和志愿服务项目,展示北京志愿者风采,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乐施好善、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营造奥运会志愿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北京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和构建繁荣、文明、和谐、宜居的首善之区贡献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二条 参评北京十大志愿者须具备以下条件:
1.15周岁以上的北京市居民,或在北京学习、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外埠人士、港澳台侨人士和外籍人士;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生活,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3.长期坚持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积极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4.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过突出贡献,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由北京志愿者协会牵头成立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由相关主办、协办单位代表组成,负责评选的组织工作,负责从报名参选者中选拔入围者。
第四条 组委会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往届北京十大志愿者(团体代表)组成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从入围者中评选出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五条 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志愿者协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参选志愿者产生渠道有两种:一是个人自荐;二是社会单位或其他团体向组委会推荐。
第七条 召开评选委员会会议,评委根据入围者现场陈述、提交的材料等,投票产生北京十大志愿者。
第五章 奖励
第八条 组委会负责志愿者荣誉授予工作,对选定的志愿者授予“北京十大志愿者”荣誉称号。
第六章 宣传
第九条 在评选过程中,组委会开展相应的宣传活动,弘扬 志愿服务精神,扩大评选活动及典型志愿者的社会影响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 将通过新闻媒体对入围者及当选者进行宣传。第十一条 将通过新闻媒体对热心参与评选的单位、组织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启动北京十大志愿者评选活动,次年3月表彰。每年举办一届。
第十三条 对已当选的志愿者,不再列入以后的评选范围。第十四条 评选活动邀请公证部门予以监督、公证,并接受公众监督。
8.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章程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是能够自觉志愿参与南京图书馆读者服务工作,不计报酬和个人得失,身心健康,且能够符合南京图书馆相关工作要求,在南京工作、学习、生活持续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国各族各界人士。
第二条南京图书馆原则上不接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个体参与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南京图书馆设立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在南京图书馆党委的领导下专门协调实施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注册、使用、培训和服务等日常事务。
第二章志愿者的分类
第四条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分为长期文化志愿者和短期文化志愿者两类。
(一)长期文化志愿者主要包括:
1、驻宁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研究生;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老党员、老专家、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
3、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级知识分子。
(二)短期文化志愿者是指不属于长期文化志愿者的其他社会人员。
第三章志愿者的招募
第五条长期文化志愿者的招募由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定期统一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每年的3月5日前后,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通过社会媒体、南图网站、馆内通知以及定向邀请等方式向社会发布招募公告。
(二)自愿报名: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现场或网络等方式递交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
(三)审核筛选: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文件,并通过面谈或实习等方式进行筛选。
(四)确认登记:通过审核筛选的人员即取得南京图书馆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向文化志愿者颁发文化志愿者标识以及用于记录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的《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
第六条短期文化志愿者的招募没有特别的时间限定,符合条件人员也无须提前申请报名,可根据本人意愿随时来馆提出志愿服务申请,由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接收或谢绝其相关请求。
第四章志愿者的注册
第七条已取得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的人员须每年按期持《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来馆进行注册,注册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逾期未注册,或1年内从未参与过志愿服务者,将自动注销其长期文化志愿者资格。
第八条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不向短期文化志愿者颁发《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短期文化志愿者无须定期注册。
第五章志愿者的使用
第九条长期文化志愿者的使用必须本着“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使用长期文化志愿者的部门必须给予志愿者一定的业务指导和工作关照,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志愿者的辛勤劳动代替本馆职工的工作量。
(一)需使用文化志愿者的部门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上向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提供需求人员数量以及相关岗位信息。
(二)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相关信息报请馆党委批准后,电话咨询符合条件的文化志愿者意愿。
(三)志愿来馆工作的文化志愿者须持有效的《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按时来馆报到,并保质保量地在服务岗位上工作。
(四)文化志愿者完成相应工作时间后,由使用部门在《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相应位置填写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
(五)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满意度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级,评语可作为服务满意度的补充意见,由使用志愿者的部门负责人客观如实填写。
(六)文化志愿者凭《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登记书》至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盖确认章并领取相应经济补贴。
(七)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岗位、服务满意度和评语录入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数据库,供以后再次选用文化志愿者时参考。
第十条文化志愿者每天服务的起止时间不得超过本馆职工的正常工作时间。
第十一条短期文化志愿者的使用原则上参照本章第九条执行。
第六章志愿者的补贴
第十二条长期文化志愿者每天的志愿服务时间满8个小时且服务满意度在合格以上的,由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发放交通补贴10元和误餐补贴20元,同时可免费获取30天内任一场次的《南图讲座》或馆藏资料影片放映入场券1张。
第十三条长期文化志愿者服务满意度为不合格时,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不发放相应的交通和误餐补贴。
第十四条短期文化志愿者不享受本章第十二条的补贴和待遇。
第七章志愿者的培训
第十五条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将不定期地针对文化志愿者的类型,开展岗位培训。岗位培训的方式主要有技术讲座、交流座谈会、外出调研、文化参观活动等。
第八章志愿者的表彰
第十六条南京图书馆文化志愿者服务办公室每年年底将评选出若干位优秀文化志愿者,邀请出席南京图书馆年终总结表彰大会,并在大会上颁发荣誉证书以及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长期文化志愿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被评选为南京图书馆优秀读者。
第九章附则
9.新田二中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九
总则
(三)培养自身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提供自身素质的全面提高;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情况的个人(包括协会内部成员)提供志愿者服务;
(五)策划、组织中学生志愿服务活动,协助其他兄弟团体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六)吸收、培养大学生志愿者;
(七)积极发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议批准后予以除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校未受过学校的重大处罚;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决定会员的吸纳,提议除名会员; 3.对会员进行评议。
(五)宣传部
1.将会内相关事项对外公布、宣传; 2.协会刊物的出版,海报、标识的制作; 3.下达上级要求下发的各项通知。
(六)外联部
1.负责协会的外事交办; 2.与外界协商协会外其他事务;
3.代表协会与其他协会外组织进行友好访问。
(七)社会实践部
1.策划、协调协会的各项活动;
2.筹办协会的各项活动,对协会的各项活动负责; 3.作各项活动总结。
(八)总队 1.统领各分队工作; 2.组织各分队参与各项活动。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10.莲花志愿者协会章程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莲花志愿者协会(英文译名:LianHua Volunteers Association,简称:LHV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莲花志愿者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县性、联合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准则,以为最需要服务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为有效的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莲花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江西省萍乡市阳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楼,本协会日常办公机构设在萍乡市阳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四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为孤寡老人、残疾儿童以及困难企业的离退休人员,灾区及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等提供生活、医疗、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经常性的服务。
(二)围绕社会公益、社会服务、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公益事业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志愿服务活动。
(三)根据社会急需开展诸如抢险救灾,为大型社会活动等方面内容的突击性、应急性志愿服务活动。
(四)规划、组织志愿者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县各级、各类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五)培训志愿者。
(六)开展与其他地、县志愿者组织和团体之间的交流活动,组织会员间的有关活动。
(七)开展志愿者社会宣传活动,树立本协会的社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乡(镇)、街道志愿者组织和全县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莲花县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经理事会同意,个人会员可担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服务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本协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撤销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审查并经莲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协会会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期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审查并经莲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
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审查并经莲花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据理事会的决定,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审查同意,并报莲花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莲花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莲花县文明办、共青团莲花县委和莲花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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