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2024-07-07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精选13篇)

1.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篇一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地址:文家店街上 联系电话:

为了“响应贵州省省政府、铜仁市政府打造思南片区连片种植黑桃王国的政策号召” 为了积极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工作,“政策推动,统一规划,集中开发,规模经营,还利于民”的土地流转政策,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提高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镇 村 组 亩土地 (详见下表)向乙方入股,从事(主营项目) 核桃种植及林下种养、种养及产品深加工等生产经营。以上入股土地折合股份为公司亩产利润20%(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专业合作社每年亩产年平均办法利润分配办法执行,理事会、与监事会共同完成)。

二、入股期限

入股期限为 27年,自 04月 20 日起至2040年03 月30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三、股份分红与支付方式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经乙方经营销售后以现金方式支付甲方入股红利。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以人民币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平均亩产值利润20%。具体分配金额以当年平均亩产值利润销售收入经过理事会、监事会共同计算分配当年数额作为作为股权红利。具体分配数额向全体股民张榜公布。

四、交付土地的时间

甲方应于 20年 月 日之前将拟入股的土地交付乙方。

五、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后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但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臵权;

4、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5、乙方向甲方提供季节性或长期性劳务用工,便按市场价格向乙方付清劳务用工工资。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在合同期内构建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属于乙方,甲方不参与处理、及分配。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篇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种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在公司法的法权模式下, 其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公司取得经营 (占有、使用、收益、一定限度处分) 农村农业用地的权利, 能够以土地为依托扩大公司模式, 发展规模化农业;农民股东取得公司管理权、收益权以及“对虚拟资本的流转权的可能”, 即转让股权的可能;规模化经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价值, 股权转让有利于体现与评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因此, 总体说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发挥土地资本效益的一种现代流转方式。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实践中, 法律一方面逐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保护权利人权利;另一方面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持有限制、保守的态度, 对入股、抵押等具有资本效益的流转方式更是持有消极、甚至否定的态度。

(一) 二元经济社会的背景

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社会.在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领域, 城市和农村处于两个独立、平行的体系:城市居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由国家支持, 农村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由农村土地支持。农民通过经营土地获取土地收益, 从而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可见, 在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前, 农村土地不可避免承载着社会保障的功能。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双重属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土地财产性与土地资源性的双重属性。当出现承包土地流转、收回、调整和继承等情形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和社会保障性会出现冲突。基于对农民可能失去社会保障的顾虑, 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规定,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作为资本运作更是没有涉及.因此, 刘俊教授认为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别于一般的物权, 是一种不稳定的、不完全的、有条件的物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不仅涉及农民的权益保障, 而且涉及公司、股东和第三人利益。因此, 在构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的具体运作机制时, 必须考虑到各方利益, 在遵守公司法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做出特殊的规定。下文从出资机制、退出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强制农业保险四个方面大致勾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的法律制度框架。

(一) 出资机制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实质上是以一定期限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定处分特定土地的权利内容作价入股, 其具体操作是一次性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将一定期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到公司名下, 一般不涉及多次交付的问题。.农民股东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转移手续后, 应由依法设立并具有评估土地价值能力的验资机构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下的财产权 (不包括获得保障权部分的价值) 进行评估验资, 并出具证明。

(二) 退出机制

农民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公司法人独立的财产。农民股东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退出公司:一是股权转让;二是公司终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其子权利财产权入股, 因此, 在股权转让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下财产权的实际权利人 (公司) 必须以地租释放农民股东的获得保障权。

(三) 公司治理结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赋予农民股东通过正当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当农民股东人数大于50人时, 可采取股权信托制度。这样既能解决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的问题, 同时又能避免股权分散, 达到集中行使的效果。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派员参加监事会, 监督公司对土地的经营管理, 以防止过度利用土地, 损害农村土地可持续发展的利益。

(四) 强制农业保险

由于农业生产经营与自然条件密切相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具有较高风险;而公司的大多数股东为农民, 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外, 基本上没有其他财产保障生活。因此, 有必要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的风险管理, (下转第7页) (上接第89页) 在相关的组织法中做出规定, 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进行农业保险。它的实现有赖于两个方面的努力:一是在相关组织法中 (如《农业公司法》或者《农业投资法) ) 规定, 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购买农业保险;二是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的法律制度, 尽快出台《农业保险条例》, 建立完善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 明确政府扶持的方式与力度, 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的发展保驾护航。

四、结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一种能有效发挥土地资本效益, 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土地流转制度。尽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流转目前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 但通过不断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 入股流转制度将会得到丰富与完善, 农村土地资本市场与二级流转市场将更加活跃。希望本文的论述, 能有助于突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传统理解, 能有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能有助于推动《农业公司法》或《农业投资法》的立法, 并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司的制度构建提供指引作用与借鉴作用。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 事关农民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随着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需求的日益明显, 曾经极大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现今反而成为了农村发展的束缚。因此, 学术界与实务界都将如何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制度作为最重要的课题之一。本文将具体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经营权,入股

参考文献

[1]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1]陈小君等.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2]施天涛.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徐汉明.中国农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3]徐汉明.中国农村土地持有产权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3.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篇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限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系用益物权之一种,用益物权本身并不具有身份性,但是法律肯能基于特定目的赋予其一定的身份性。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是农民耐以生存的最基本保障,在我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之农业生产也关系我国的粮食安全,对于国家安全有总要意义,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主体设有了几点限制,转让双方需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的转让方和有农业经营能力农户的受让方。②

对于这一条款的,在实践中有着不同的认定。有法院以转让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时候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为由,认定转让合同无效。③这实际上就将《土地承包法》对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解释为了效力性规范,因违反该条,进而认定合同无效。亦有法院采此观点,但是以转让方外出打工系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为由,肯定了转让合同的效力。④这实际上通过对“具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人来源”的宽泛解释肯定了合同的效力。

实际上,上述理解值得商榷,本文认为《土地管理法》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主体方面的限制应当被解释为管理型规定,并不能因此而认定合同无效。现代私法的三大原则之一即为私法自治,在涉及公共利益时法律才加以干涉。对于效力性规范而言,需法律明确规定其违反效果导致合同无效,或其违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主体方面的限制,其目的在于防止农民失去生活保障和影响农业生产,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这种限制的意义实际上已经大大的削弱了。首先,随着工业的发展,大量农民进城打工,产生了大量转让的需求,而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并不理想,土地作为农民生存保障的属性已经大大的降低了。其次,现代农业的发展必将走向专业化和集中化,这其中就会有土地走向相对集中耕作的一个过程,土地流转符合这个趋势。第三,农业生产的主体并非只有农户,也并非只有农户才可以很好的从事农业生产。现代农业的发展,使得很多现代农业公司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之一,其专业性和集约性的特点,更加有利于农业的发展。

二、发包方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规定了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形,一般情况下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这实际上就是将该条的限制理解为了效力性规范,拟无解释的余地了。在实践中,如果出现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情形,法院往往会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直接认定转让合同的无效。但这一条的严格适用,可能会造成不公的后果,“发包人同意”在解释上亦有不明确的地方。“经发包人同意”是否包括发包人的时候同意?在实践中常见的就是,在法院判决之前取得了发包人的同一,是否满足经发包人同意的条件?同时,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有明示的,即积极明确的做出意思表示,有默示的意思表示,及通过其行为可推定其有此意思表示,实践中“发包人同意”如何认定?这些都是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法律可能的文艺范围内,为了实现特定的目的,实现实体的公正,可以对法律加以解释。从对于“发包人同意”宜采取扩大解释的方法,以避免严格适用带来的不公后果。对于虽然转让前未经发包人同意,但是法院裁判钱取得了同意的,或者虽然发包人没有明确的表示同意,但是有其他行为可以认定发包人同意的,都都应当认定满足了“经发包人同意”,肯定合同的效力。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这种做法,例如有法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对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意见是没有表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让。⑤也有法院认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后受让人多年耕种的事实是发包人明知的,但发包人并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因此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做法值得肯定。法律之所以设此限制,系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因为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土地所有制,并且也如之前所述,土地事关农民的生存,失去土地可能导致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我国已经由一个农业化的国家转变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大量的农民并没有那么依附土地了,甚至在很多地区出现了农民进城打工,农村土地抛荒现象。这种情况下,这种严格限制的必要性是值得探讨的。适当的扩大解释,以肯定合同的效力,对于土地资源的最大化的利用也有有益的。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核心系对于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损害,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内涵也是出于一个变迁的过程,从当前来看,扩大的解释,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集体利益,相反,在一些情形下对集体或者土地利用是有利的。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书面形式

《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需要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签订书面的合同。但这种关于法律行为方式的限制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该限制应当认定为管理型规范。如前所述,效力性规范的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合同采用一定方式的目的往往是为了提醒当事人行为的重要性、作为书面的证据等,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其未采用这种方式仅与双方当事人的利息相关,故其不应影响合同的效力。实践中既存在法院基于此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也有法院将该条解释为管理型规范而肯定合同效力的,无疑后一做法更加妥当。在合同法上,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未采用书面合同的,如果双方实际履行了权利义务,这种效力上的缺陷也是可以获得不足的。总之,我国合同法以形式自由为原则,以特定形式为例外,形式缺陷亦可以通过履行而补足,并且这种特定形式的要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涉,其违反自然不当影响合同的效力。

四、用途的改变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土地承包法》禁止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难以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但存在着一些改变农业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情形,实践中的认定比较统一,往往将这一规定认定为效力性规定,从而否定转让的效力。我国是人口大国,虽然幅员辽阔,但是耕地面积并不多,因此长期以来我国面临着人多地少的矛盾,粮食安全对我国而言是一个想当重要的问题。《土地承包法》作此规定,就是为了保证粮食生产,保障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说这种认定是符合效力性规范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未约定土地用途的改变,但是在受让人取了了土地之后,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的情形。这种情形应当排除在认定无效的范围之外。因为认定合同效力,应当从合同本身的意思表示、目的等来认定,受让人的单方行为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据此否定合同的效力,无疑对转让方十分不同,并且受让方的这种行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加以纠正,无需否定合同的效力。(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注解:

①王利明:论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7期。

②参见刘保玉、李运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探析,载《北方法学》2014第2期。

③(2014)银民终字第360号

④(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

4.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 篇四

甲方: 县 乡 村 组户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证方: 县 乡 村

依据国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及新农村建设政策,乙方通过发展,对周边的用地调查和自身发展需要,同意接受村民户主的引进,并规划在村民组所属范围内的黄桥头地段种植大树、花卉苗木和水草养殖,蔬菜药材按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承包土地位置及面积:

乡 村 组 户主,水田 丘,田亩名称

面积 亩。

二、承包土地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将自家所分包的责任田在本轮三十年责任制所剩年限约 16 年,(即 2011 年 3 月 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流转承包给乙方开发经营。

三、承包土地经营价格:

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人民币 1400 元。每4年递增200元亩/每年,即2011年至2014年为每年1400元,2015年至2018为每年1600元;2019年至2022为每年1800元;2023年至2026为每年2000元。

四、承包土地经营费付款方式

此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经过村组监证认定后,乙方即向甲方交付 1500 元,作为土地到期稻田还原费。田租一次性预付四年即2011至2014年的田租,计费标准依据本合同第三条之规定,四年期满后即向甲方付第五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第五年期满向甲方付第六年的土地承包经营费,往后依次类推不得拖延。

四年期满后,每年付款的时间定为11月—12月之间。最后2年的田租一次性付清。过期不付甲方有权处理苗木。

五、甲、乙约定事项

1、乙方在承包甲方的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内,有规划、必须的建设、开发、投资、经营、填土、管理等自主权,并独立核算,承担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责任,乙方必须合法经营。甲方不得以任何的方式进行干涉和另立项目收取乙方不合理的费用。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需增加的税收概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征地,按国家征地标准将各项征地补偿费甲、乙双方分划收取,即:

(1)土地、劳动力安置补偿费、原有的农田建设和原有的水利设施等全部归甲方的村民组及甲方所有。

(2)土地上国家有水稻田补偿费用全部归甲方所有。

(3)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花卉苗木、树木、构建物、置景、置物、填土、挖鱼塘补偿费全部归乙方所有。

3、乙方在承包经营期内如遇企事业单位征用地,按本合同第五项第二条执行外,甲、乙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方可实施。

4、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土地范围内所有构建无偿给甲方,其他置景、置物、花卉苗木、树木和可移动产归属乙方,由乙方自行处理。

5、承包土地经营期满后,如甲方土地不再对外承包,则由乙方的土地还原费抵给甲方作为土地还原费用。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6、乙方承包土地经营期内保证周边的水源、道路畅通。甲方现有水利设施乙方只能搞好不得损坏,甲方协助维护乙方所建园内的安全设施。

7、乙方承包土地经营开发在新改革、新发现、新技术等各种创新,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但一切开支费用全部归属乙方。

8、在稻田公路两边预留 米的路面到乙方田地的过路通道。

9、乙方在生产种植过程中,树苗要带土移栽,甲方不得阻扰干涉。

六、甲、乙双方责任

1、对于 2011 年新租土地甲方保证合同签定生效之日 2011 年 3 月 日前不得在已承包处的耕地内继续种作物,合同前已经种植了过期作物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确保乙方进场使用,但不得超过 2011 年 4 月 31 日。

2、甲方及甲方村民组提供现有的用水水源不变,用电杆点不变给乙方,机械设备、电费由乙方自负。

3、乙方在承包土地经营期内,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及时配合乙方解决周边环境矛盾及相关问题。如乙方需劳动力做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甲方及当地村民,但必须遵守乙方的劳动制度。

4、乙方必须在承包期内合法经营,遵守当地村规民约,按时缴纳甲方及甲方村民组的费用。

5、乙方在承包期内如造成水土流失责任自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6、甲方及甲方村民组应维护乙方合法经营、合法利益,支持协助乙方各项工作。

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流转土地乙方可采承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收益由乙方享有但需甲方同意;但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限的剩余期限,土地租金,交租时限、方式仍按乙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以上条款,不得因双方法人代表的变动而变动。如一方违约,承担赔偿对方双倍经济损失。

九、其他:

本合同在乙方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所有责任田农户全部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乙方一份,其余的归甲方。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双方签字生效,到期满甲、乙双方处理好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事物后失效。

5.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五

甲方:乙方:

因为甲方无力经营土地,种植业结构调整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节中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并根据三十七条的规定,经村委会同意备案,达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协议:

一、转包土地面积亩,座落位置

东邻西邻南邻北邻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期限为永久、终生。

三、甲方将土地流转给乙方后,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应从事农业生产,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四、甲方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将享有国家现行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各种农业补贴等。

五、甲方转让的承包地,如果拖欠国家和集体的陈欠款等,导致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因此造成的乙方各种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六、此地转让给乙方经营期间,如遇到国家征用或开发用地,个人所得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干预。

七、乙方有权将本合同同项上的全部和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出租。

八、转让金额:流转价款,每平方米按元付给甲方,即亩,合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付款方式现金,签字之日起一次性付清。

九、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此协议,违约方按条款五倍金额赔偿另一方。

十、甲方保证:在自愿转包土地后,土地上任何事宜均不找村委会,一切自行负责。

十一、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村委会各持一份,经核实内容相同,文字无异,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中间人:

6.土地经营权流转承包合同 篇六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电话号码:

为了更好地落实家庭承包责任制,响应国家产业调整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乙方对甲方的土地进行流转,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亩土地(其中:包给乙方,承包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土地使用权,不得买卖。

第二条承包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三条承包用途:种植。

第四条承包费用支出:按每亩每年人民币,于每年12月30日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

7.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篇七

2013年11月15日, 《决定》明确提出,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有业内专家指出, 这实际上是对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方式进行农地流转的肯定, 并且深化了2013年1号文件的定位——建立农村集体土地股份制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构成主体之一。

土地股份合作的沿革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最早出现在广东省。1992年, 广东省南海市 (现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下柏村农民将承包经营的土地以股权形式, 流转给村集体成立的经联社 (或经济社) 统一经营。随后这种新的土地流转方式向中国东部沿海以及山东、山西、河北等地铺开, 开始了符合各自地域特点的基层试验。

上海社科院吴福明博士撰文指出, 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是指农民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折成股份, 入股到农业经营企业或合作社, 农民作为股东, 按股分红,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孔祥智教授认为, “实践证明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 能有效地把土地集中起来、连片开发, 是把农业生产要素合理地整合起来的较好方式。土地股份合作社有利于降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益、进一步推进了农业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

在各地方试验中, 其组织形式主要以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 以合作社名义自主经营流转集中的土地, 一亩土地算一股, 在合作社中, 社员按股分红后, 除了入股承包地租金收入外, 还有土地规模流转和经营获得的2次分配收入。

2008年10月, 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 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自此, 针对农地流转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开始起步, 来自地方经验的土地股份合作得到了国家层面的认可。

《决定》明确提出, 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叶兴庆表示, 农村改革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是尊重农民财产权利, 让农民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自此, 中国土地改革再出发, 以顶层设计的形式确定了农民对承包地的财产权利, 以及运用这种财产权利去创造财富的各种可能。

土地确权将全面铺开

强调农民财产权利, 确权是基础。

农业部经管司司长孙中华透露, 2013年将完成150个县的土地确权试点, 为全面铺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铺路。

经济学家厉以宁近日表示, 只有产权明确才能形成市场主体, 才能走上市场经济道路。如果没有产权, 农民就没有财产性收入, 就不是市场主体, 中国的产权改革之路就不算完成。通过调查杭州、嘉兴、湖州等地的土地改革试点, 厉以宁指出, 土地确权后, 农民心里踏实了, 不再担心土地被侵占。无论出租土地、扩大种植, 还是建房, 农民的收入都有了大幅提高。

实际上, 十七届三中全会之后, 土地确权的工作便在全国展开。2008年开始, 农业部就在全国挑选了8个县开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试点工作, 2011至2012年, 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50个县。

8.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篇八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承包合同书

( )建农包字第 号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承包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发包方将 承包给承包方经营。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如下:

一、承包项目:

地 名 界 止

面 积:

二、承包形式:

三、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四、上交承包款: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交款方式及时间:

五、发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事项,依法履行合同。

2、发包方有权监督承包方合法使用承包项目。

3、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者的.合法权益。

4、创造条件,尽可能为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六、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包方有权享受承包项目的经营自主权。

2、承包方有权享受发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3、承包方有权享受政策规定的各项扶持待遇。

4、承包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上交承包款。

5、承包方不得将承包项目以承包名义违法经营。

6、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如遇意外,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直至合同期满。

7、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承包抵押金 元,抵押金不计利息,承包期满后一次归还承包方。

七、在合同承包期内,如遇承包项目范围土地被征用,承包方必须服从。征用后,承包方只享受地面附着物赔偿费及必要的投资损失补偿。其他待遇归发包方。

八、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

九、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十、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市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各备案一份。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方(盖公章): 承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经办人(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农村土地承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九

甲方(转出方):镇村组承包户

乙方(转入方):镇村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双方约定流转的土地用于。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双方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流转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流转土地的种类、位置、面积

五、土地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双方约定:甲方流转土地耕地面积亩,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土地流转费按照元/亩,按年计算,由乙方于每年月前以现金(或者打卡)形式兑付给甲方该年流转费。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约定期满后收回流转土地。

2、义务。协助乙方按照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帮助协调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

2、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的花四溅按时足额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无,对流转土地依法进行有效保护,未尽保护责任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合同终止、变更和解除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重调整和变化的3、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4、国家集体建设需要征收或者征用、使用流转土地的5、因不可抗拒使合同无法进行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乙方各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盖章: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十

承包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面积亩的荒地流转给乙方从事苗木种植,流转期限年(2012年3月日至年 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当年月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等权利,并接受甲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造成永久性损害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五条:因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一方违约,按苗木的经济价值3倍赔偿。

第六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七条:本合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八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承办人:(签章)

1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十一

承包方(甲方):

住址:

受让方(乙方):

住址: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以(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形式将座落,等级等,面积亩的承包地(其中水田亩;旱田亩)流转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流转期限年(年月日至年月日),流转费用每年(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时间为每年月日前。

第二条:流转期内,乙方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收益权和、的权利,并接受发包方依法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流转期内,乙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和、等义务。

第四条:流转期最后一年,乙方应与年月日前向甲方交齐当年流转费用后,方可使用流转土地,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流转给乙方的土地。

第五条:流转期满,乙方应保证流转的土地达到流转时土地等级和质量。

第六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协调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双方约定条款。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九条: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承包方(甲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受让方(乙方)(签字)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公章)承办人(签章)

1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格式 篇十二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接包方):

丙方:

甲乙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资源、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公顷土地(村土地台账登记面积)转包给乙方,用于有机水稻的种植。

二、转包期限

转包期限为15年,即自3月3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期为限)

三、转包价格及转包金支付方式

1、土地的转包金,前三年(、、)按每公顷每年1.2万元的标准计算,转包价格每三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随行就市定价。

2、乙方与合同签订后10日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20的转包金,之后每个年度的3月31日前,支付该年转包金,直至转包期结束。乙方不负责此转包金之外的任何名目的土地摊派和费用。

四、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于合同签订后,一次性将转包的土地交付给乙方。

2、交付资料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土地交付时的地形、地貌、土质、青苗、构着物等情况的书面描述、图片等(经双方确认)

五、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在合同有效期内,国家所发粮食直补惠农政策补贴,归甲方所有。上级给予现代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一切优惠政策归乙方所有。

2、在合同期内,发生第七款解除合同情况的,甲方须退回乙方未到期的承包费,其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费由乙方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甲方所有。

3、本合同到期后,如甲方同意继续对外转包,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赚保费另行商议,如甲方不同意转包,由响水村委会负责按原面积退还给甲方。

4、丙方需要保证乙方流转土地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5、合同期内,乙方按照自己拟定的方案进行有机大米的种植和管理,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用农民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雇佣甲方。

6、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按合同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占用流转给乙方的土地。不得提前收回流转的土地。保证所流转的土地具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无法律和其他矛盾纠纷。

六、合同到期后地上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合同期满后,甲方收回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乙方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构(附)着物等,甲方应按实际价值作价补偿给乙方。

七、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经当事人三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的;

2、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4、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使用转包土地的,应服从国家或集体需要;

5、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与经营,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违约责任

1、一方无故擅自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

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实际赔偿损失。

3、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在违约金外增加支付赔偿金,以弥补对方损失。

4、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10内提供证明,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三方同意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三份,协议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1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篇十三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乙方(转入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微信号:

为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合理流转,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本着优势互补、共谋发展、互惠互利、实现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流转的土地情况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xx乡(镇)xx村xx组共计xx亩土地,流转给乙方从事xx(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流转形式

采取下列第xx种流转形式,甲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乙方,双方应共同承担下列相应的义务,享有下列权利。

1.甲方将土地流转给乙方(除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第三方),有下列五种流转形式:

(1)转包:甲方将土地经营权转包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乙方对接转的土地在一年内不得再行转包。

(2)转让:甲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经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乙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由乙方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甲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灭失。

(3)互换:甲方和乙方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互相交换土地承包权,并签订此流转合同。双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由对方履行。

甲方调换给乙方的地块见表1;

乙方调换给甲方的地块见表2;

(4)入股:甲方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将土地经营权作为股份流转给乙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5)出租:甲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乙方经营。甲方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继续履行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组织),有下列两种流转形式:

(1)无偿转让(自愿交回土地经营权):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无偿转让给发包方,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甲方在规定的一个调整周期内不得向发包方重新要地。

(2)委托经营:甲方将土地经营权有偿委托给发包方或中介组织,双方签订此流转合同。受委托方既可直接对委托的土地进行经营,也可再将其流转给其他经营者。

无论采取上述哪种流转形式,甲乙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荒芜土地,不得从事破坏性、掠夺性经营,不得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其他规定,按时交付流转费和各种税款。在土地流转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流转费金额及交付办法

1.流转费金额及交付办法采用以下第xx种方式:

(1)流转价格为xx元/年亩,年流转费金额为人民币(大写)xx(¥xx元)。每xx年递增xx%。在当年的xx月xx日前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2)流转价格为xx元/年亩,流转期内总计人民币(大写)xx(¥xx元),由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交纳。

2.在流转期内,如遇流转土地被征用,按实际流转时间计算流转费金额,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第xx种方式处置。

(1)归投资者所有;

(2)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流转合同到期后,若继续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四、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2.未经上述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依法履行披露义务以及根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的除外。

五、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赔偿金。

2.乙方不按期交纳流转费,每天按所欠承包费(租金)的1‰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停止与违约方的所有合作,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含直接损失

和间接损失)。

4.一方接受对方的逾期和/或不完全履行的义务的,不等于对对方违约行为的认可,接收方仍然有权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5.在对方未履行义务前,一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不等于认可对方已经履行了先前的义务或同意对方可以不再履行其义务。

6.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遭遇不可抗力方应当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三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解决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约定的,在对方催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改正为全面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且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当于合同总额5%的违约金及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等全部损失)。

3.一方只主张违约责任,没有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一方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对解除有异议的,应当在15日内向法定机关提出,否则,视为对解除无异议。

4.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或请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经协商、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附则

1.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提供经核实的身份证明和相应资质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2.变更住所地(居住地)、代表人(联系人)、电话等的联络方式的,变更方在变更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本合同载明的联络方式继续有效,微信和短信内容也作为双方来往文件。通知、诉讼文书等文件以邮寄方式发送的,将文件按有效联络方式交给经营特快专递的单位邮寄后,邮件被签收或拒收均视为已经送达。

3.双方在本合同签订前的其他所有文件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约定。

4.本合同的标题仅为便于阅读和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不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

5.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署地点:xx省xx市xx区

签署时间:xx年xx月xx日

甲方(签名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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