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精选8篇)
1.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篇一
政府采购 服务类 合同
篇一:广东省政府采购合同书范本(服务类)
合同书格式(服务类)
合 同 书
(服务类)
采购编号:
项目名称: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甲 方:
电 话:传
真:
地
址:
乙 方: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项目名称:
采购编号:
根据项目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一、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1.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指。
2.......3.......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服务期间(项目完成期限)
委托服务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年______月止。
五、
付款方式
由甲方按下列程序在内付款。
1)在合同实施及服务人员到达服务地后__天内,甲方应将第一次付
款总服务费的__(-%)付给乙方。
2)第二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已经准备好,并递交了服务报告及其它相关文件,而这些报告和文件符合合同附件上的要求并被甲方验收后付给乙方。
3)最后一次付款额应为总服务费的__(-%),甲方应在乙方递交了服务总结报告和说明并完全履行合同完毕 日内付给乙方。
六、知识产权产权归属
七、保密
八、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采购文件、报价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须向甲方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提供服务,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本合同总价 3‰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半个月以上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接受服务,到期拒付服务款项的,甲方向乙方偿付本合同总的 5%的违约金。甲方人逾期付款,则每日按本合同总价的 3‰向乙方偿付违约金。
4)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九、争端的解决
1)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不可抗力: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税费:在中国境内、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十二、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采购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二、合同生效:
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合同一式 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签定地点: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月**日
开户名称:
银行帐号:
开 户 行:
篇二: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范本
政府采购服务类采购项目
附件部分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制
二○○八年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本须知适用于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的招标投标。
2.定义: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受采购单位的委托具体组织采购活动(采购内容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项目具体采购单位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采购服务”是指采购文件中所述服务。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采购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
“投标人”指按采购文件规定取得采购文件并参加采购活动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是合格的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服务或经营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如果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则须持有相应的许可证)。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沈阳市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具备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所必需的资金、技术和能力,向采购单位提供满意的、证明所有服务的文件,并提供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证明。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能够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满足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在招标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招标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2)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格式见附表),明确约定联合体各
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集中采购机构。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
4.服务及伴随服务
投标人除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服务外,还应提供如下伴随服务: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或提供养护、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工具或对服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等等。以上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提交投标文件等有关费用。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授标时更改采购服务数量的权利
集中采购机构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权根据采购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幅
度内对“采购项目需求”中规定的服务数量予以变更,但不得对单价或其他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7.资金及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入库须知
采购项目的资金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并使用该项资金支付采购后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款项。
参与沈阳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竞标的投标人未进入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站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二、采购文件
8.采购文件构成
正文部分:
谈判(或询价)采购公告
第一章
采购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
第五章
评审办法
附件部分:
附件一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须知
附件二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附件三
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采购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部分”与“附件部分”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部分”为准。
9.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将需澄清的事项及依据以书面形式函告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沈阳市政府采购”、“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上发布更正公告。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是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视采购项目具体情况,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沈阳市政府采购”、“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上发布变更公告。
所有投标人(尤其是从站自行下载采购文件的投标人)均有义务定期登陆集中采购机构公布的站获取相关信息,集中采购机构发布在上述站的更正公告和变更公告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且已为各投标人知悉,请各投标人密切关注。
三、投标文件
10.投标语言及计量单位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数据或资料,但是必须提供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否则视同未提供该数据或资料。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有特殊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编制的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要求,按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未按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资格性审查材料的复印件应是清晰可辨的。
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数据必须真实可靠。若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数据不详,或提供了虚假数据,其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投标人必须按照采购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以 A4 纸大小为标准装订成册(禁止使用活页式)并自编目录及页码。除投标文件封面以外,每页都要在右下角编制页码,如有资格证明文件或宣传资料彩页等材料而无
法编制页码的,可用不退色的墨水笔按顺序填写,但字迹必须清晰可认,不可潦草。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而被视为无效投标等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仅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
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12.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可由(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组成:
(1)投标函
(2)开标一览表
(3)服务价格明细表
(4)服务指标响应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例如: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按规定时间通过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当年年检,能够清晰反映企业法人的年检情况与经营范围)
②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含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投标人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④ 经审计的具备法律效力的上一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 最近一期依法缴纳税收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缴纳纪录
⑥ 投标人通过的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职业健康体系或其他体系的认证证书等
(6)投标服务证明文件,例如:
① 服务/经营许可证(投标服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必须提供)
② 服务操作程序
③ 关键人员简历表
④近年内投标服务的业绩
(7)服务承诺书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数据
开标前集中采购机构不再另行安排资格预审,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详见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三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由评审小组负责,若投标人不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格审查材料,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资格审查材料均须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并注明“只限本次投标使用,再次复印无效”等类似字样。
13.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人应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采购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采购文件已提
供有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由投标人自行拟定。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投标函。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公开招标:服务类)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甲 方:
乙 方:
(甲方)所需(服务名称)经(代理机构名称)以_________________谈判文件在国内以公开方式进行采购。经谈判小组确定____________(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合同一般条款
2、合同特殊条款
3、采购服务内容
4、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二、服务的名称、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后附详细服务内容)
三、合同金额
合(大写)
人
(小写)
四、付款
1、付款途径:合同款民同总金额:人民币 币
由。
2、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 60%支付监理费的 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4 日
内付至已完工程款的 85%,经审计审核后支付至审定值的 100%。
最终结算监理费用=工程结算造价 x 中标监理费率
五、时间、地点、验收方式
1、服务时间:合同生效后于
以前履行服务。
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
六、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同时加盖采购代理
机构合同审核章后,合同生效。
七、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济南市历下区政府采购办
公室一份,采购代理机构一份。
八、违约条款
(1)合同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成交金额的 10%。中标人违约,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采购单位违约,从采购款项中扣除。
(2)中标人给用户造成的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中标人应给
用户对高出违约金的部分予以赔偿。
(3)中标人迟延履行合同、不完全履行合同或提供的服务不符
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除支付违约金外,仍应实际履行合同或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
(4)其它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为准。
十、合同发生纠纷时,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 方(公章):乙 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开户单位: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签订时间:签订时间:
此处加盖代理机构合同审核章,并签署日期(同时甲方、乙方、代理机构加盖骑缝章)
第三章
合同标准条件
本招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颁
发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GF—20XX—0202)的“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合同,现行国家规范、规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纸等。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本合同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从开工到质保期满的全部工程内容,上述内容在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变更及实施本工程所必需完成的、其他附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的现行有关规范、规定对本工程施工阶段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及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理人委派总监理师:履行总监理师职责。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批准建设性文件、报批的开工手续、有关施工阶段设计文件、勘察测量文件、委托人向监理人及本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提供开工所必需的条件。
第十条 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有关设计图纸及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无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
无补偿金额= /
(监理人自理,在其费率中一并考虑)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
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赔偿金=给委托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二十六条 如监理人不按合同规定及有关要求履行监理职责。
扣合同价款的 10%,给工程质量、进度及费用等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
篇四:XXXX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服务类)
XXXX 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服务类)
采购方:
合同编号:
供货方:
签订地点:
时间:
二、交货时间和地点:供货方必须于 年月 日将合同商品运至。
三、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四、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五、付款方式及时间:六、其它约定:
七、违约责任:1、供方逾期交货,需方逾期付款,按
日承担违约部分合同金额 %的违约金;2、供货方所供货物质量不符合要求,采购方有权更换或退货,供货方并承担相应的损失。
八、本合同应由采购方与供货方依法签订,采购监督管理办参与合同签订,三方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四份,采购方、供货方、采管办、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
篇五: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
公共服务项目合同示范文本
上 海 市 XX 区 XX 办
上 海 市 XX 区 XX 局
上 海 市 XX 区 XX 局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合同
甲方:(购买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xx 区(见证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XX 市 xx 区人民政府《XX 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 府发
[20XX]16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所购的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内容
第二条:服务项目及要求
(项目标准、量化指标、时间节点)
1、
2、
3、
4、
5、
第三条: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及支付方式
项目经费确保专款专用,支付方式:
A.分 段 划 拨()
B.按 月 划 拨()
C.按 季 划 拨()
D.项目完成结算()
1、合同购买服务价款总额为:(大写)
2、第一次划拨时间:;金 额第二次划拨时间:;金 额
第三次划拨时间:;金 额第四次划拨时间:;金 额本合同预留价款金额:
合同终止后根据绩效评估及合同履行中的过错或过失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清算后支付。
第四条:合同期限与终止
1、合同期限为 年/月,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
2、合同的终止
(1)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的;
(2)乙方服务能力丧失,致使服务无法正常进行的;
(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方不符合《XX 区关于
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X 府发[XXXX]XX 号)中规定的服务供应方(社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五条:项目绩效评估
乙方承接服务项目后,由丙方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项目完成后,丙方会同相关部门和社会评估机构对项目的工作绩效、服务对象受益情况、公众满足等进行评估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六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项目为合同期内实施,甲方每季度了解掌握项目工作进度
及资金运作情况,每半年对乙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一次。
2、协调乙方在提供服务过程相关的政府部门和单位、
3、为开展绩效评估,甲方应对乙方制定具体的考评意见。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可要求甲方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项目经费。
2、乙方承接甲方的服务项目的资金,其溢出部分主要应用于
乙方的再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3、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将服务项目委托给第三人。
应按本合同如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按时、按标准完成项目任务。如乙方未能在合同期内完成全部项目的服务内容,合同结束后,应将相应款项返还甲方。
第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违约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八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乙方、丙方、区社建办各执一份,在丙方见证下,经甲、乙方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签定具体合同时,若有附件应注明,并注明附件名称)
1、
2、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篇六: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范本)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湘财采计[20XX]
3954
省直政府采购编号:HNSZZFCG—20XX— P019
买方: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卖方:
湖南威科技有限公司
经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买卖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货物、工程或服务类内容(以下栏内容为参考,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延伸扩展增加)
二、付款
1、付款单位: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付款方式:
国库集中支付(国库、单位、采购专户)
三、交货
1、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
2、交货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 118 号省工商局机关
四、货物、工程或服务类标准
1、卖方提供的 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可以按照企业标准执行,也可按双方商定标准执行。
2、卖方在质保期必须按照投标承诺执行。
3、卖方所交付的 (附属或格式、备件)应按照所附使用说明书及清单执行
五、验收及提出异议期限
1、
完毕后 个工作日内,买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并随合同一起提交验收单一份交湖南省直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备案。
2、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送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3、卖方在接到买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卖方处理完后个工作日内,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六、货物、工程或服务类交付与售后服务
1、卖方在交付 后 天应负责
项目最终完成所有工作程序,如有需要,卖方必须对买方
人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由卖方承担。
2、的质保期内,应在按投标承诺小时内上门服务。
七、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天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
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延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卖方延期交付
不超过 天的,应向买方偿付延期交付 金额 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卖方延期交付
超过 天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不解除合同的,卖方向买方支付延期交付金额的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2、卖方所提供的
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假一罚十),买方有权拒收,而卖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第 3 点及时处理,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3、卖方应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2 点承诺履行售后服务,否则,卖方应向买方支付该项的违约金。
4、买方验收合格后 天内按合同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缴纳滞纳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额的。
5、买方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并签发验收单的,由买方支付延期验收货款 的违约金。
6、在质保期内,由于卖方的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卖方负责赔偿。由于买方操作人员失误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买方负责。
九、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执,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买方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1、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下列文件属合同的依据:投标文件、承诺。
3、下列文件属合同的格式:补充规定、补充合同。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5、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6、本合同共计页 A4 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7、本合同一式 6 份,湖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份,买方、卖方各 1 份,湖南省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1 份。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签订日期:
开户银行:
签订地点:
户名:
账号:
邮编: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注:本章提供的合同通用条款为一般格式范本,仅供参考。合同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订或依法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篇七:服务类采购范本(正式)
辽宁省政府采购项目
服务类公开招标文件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编号:
编制文件单位:
目录
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评标方法
第四章
政府采购服务合同专用条款 附 件:1.投标人须知
2.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
说明:招标文件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投标人应当完整地阅读、理解构成本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正文和附件如有不一致的地方,须以正文为准。
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受采购单位委托,对(招标项目名称)(编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
行为。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4.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站“首页—重要通知”中公布的“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四、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表人按时参加公开开标大会。
六、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
地 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
项目联系人: 传真:
采购文件咨询电话:
投标保证金咨询电话:
评标结果咨询电话:
合同事宜咨询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年**月**日
第一章 招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表
分包服务详细信息表
篇八: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
一般货物类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
供 应 商(乙方)
招
标
编
号
签
订
地
点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投标人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
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力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第七条
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和期限
1、资金性质:
2、付款方式:财政性资金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自筹资金:。付款期限为甲方对货物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款。
第九条 履约、质量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比例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履约保证金。自主创新产品和节能、环保产品提交履约保证金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比例提交,待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2、乙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按本
合同合计金额比例向甲方提交质量保障金,质量保证期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0 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投标人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 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3‰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5%。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
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 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2、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3、投标承诺书;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可根据需要另增加)。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公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篇九: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通用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采购人(甲方):
供应商(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XX 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X)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详细技术说明及其他有关合同项目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合同附件及本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双方同意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合同货物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即 RMB¥
元;该合同总价已包括货物设计、材料、制造、包装、运输、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及保修期内保修服务与备用物件等等所有其他有关各项的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价不变,甲方无须另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规定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质量要求
1、乙方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痕迹,且权属清楚,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货物必须符合或优于国家(行业)
标准,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篇十:政府采购合同(范本)
东营区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
供货合同
项目名称:政府采购项目
合同编号:DYQCG20XX-#(与项目编号一致)
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合同
甲
方:
乙
方:
见证方: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甲、乙双方根据 20XX 年月日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和有关采购文件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由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对本合同的签订内容进行见证。
一、主体说明
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根据甲方所需项目的要求,经过(采购方式)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作为见证方,负责见证甲、乙双方严格按照本项目采购活动结果和
采购文件要求签订本合同,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承担。
二、标的
指 政府采购项目。本项目总价款人民币
.00 元整(大写:元整),合同标的的技术标准及要求、数量、价款(含售后服务等费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三、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服务承诺和期限
(与采购文件一致)
四、交货地点、完成时间
(与采购文件一致)
交货地点:
完成时间:
五、验收
(与采购文件一致)
六、资金支付办法
(与采购文件一致)
七、违约责任
(与采购文件一致)
八、合同组成
本合同由下列文件组成:
(一)《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二)乙方投标(报价)文件;
(三)乙方对本项目做出的书面说明和承诺;
(四)本合同附件。
九、其它事宜
(一)因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合同一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东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见证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签订日期:20XX 年月日 签订日期:20XX 年月日 签订地点:东营市东营区农业局
见证方:东营市东营区国有资产运营中心
电话:0546-8260152
地址:东营区新区宁阳路 55 号
附件:
供应商分项报价明细表(与投标报价文件一致)
2.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篇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为弄清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首先应区分清楚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在互利互惠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的产物, 其本质特征是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的合意性。而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之一的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与行政相对人就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的协议安排, 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合同最典型的特征是行政性和法定性, 行政权在行政合同中占据着主导地位。行政合同虽然也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 具有表面上的合意性特征, 但其中的“合意”不过是一种“外壳”, 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也就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法定性是指行政合同从内容到形式等各个方面都要由法律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因而不可能达成真正的合意。否认在公法性的行政合同中存在合意, 是许多中外著名法学家的共识。德国著名法学家奥托梅耶在其著作《关于公法上契约之理论》明确反对公法领域存在契约关系。他认为私法上的契约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意, 而在行政法中, 政府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属于权力支配关系, 无对等自由合意之可能;且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契约自由”与行政法上的“依法行政”在本质上不易调和。我国著名学者梁慧星教授认为行政合同只能存在于行政权力作用领域, 即行政合同的内容属于行政权的行使行为。当事人是否能够达成真正的合意, 是行政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明确了这一点, 就可以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属于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
1.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之间的真正的合意契约
这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 当事人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为双方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和公共单位为实现公共职能, 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 政府采购方是以公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的, 是与供应商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高低、从属之分,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被命令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法律地位平等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的平等, 任何一方, 特别是政府采购方没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的特权。这为达成真正的合意提供了可能性或基本前提条件。第二, 政府采购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 体现了双方真正的合意性。政府采购合同中, 政府采购方与供应商在合同中享有对等的权利义务:政府采购方的权利是获取商品、工程或服务, 义务是支出等价货币;供应商的权利是获得政府采购方给付的价金, 义务是如约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一种等价的物和货币的交换关系或者说买卖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民事交易中才能体现出来, 是完全意义上的民事关系, 只有通过真正的合意或自愿才能达成。“是否有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的参加, 并不是判断是否行政合同或区别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根本标准, 区别行政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主要标准, 应当是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第三, 政府采购合同是真正合意的产物。《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五种主要的采购方式, 并且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这些方式虽然适用的情形、应遵循的程序、采购标准和要求不尽相同, 但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 双方当事人要达成合意。这个过程不仅是政府采购方运用以上方式选择适当供应商的过程, 也是供应商在认可采购方提供的报价或标准后才参加投标、中标或其它与采购方达成协议的过程, 是一个在讨价还价中形成互相认可的意思表示过程, 即合意的形成过程。任何一方对对方的条件或报价不认可都可能导致协议无法达成。即使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 采购方仍然应与对方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因此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真正的合意的形成结果。第四, 政府采购合同的原则也是真正合意精神之体现。《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了平等自愿原则, 意味着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 意思表示自由, 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 并就合同条款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达成协议。这与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单方设定权利义务、相对方被动接受显然不同。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平等自愿原则的规定, 是民事合同应遵循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的体现和反映, 进一步印证了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性质。
2. 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与形式均体现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以协议方式履行公共职能或服务公益的活动, 是政府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提高采购效益的主要手段。这虽然具有公益性特征, 但同任何合同一样,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总是怀有各自的特定目的的, 履行其职能或服务公共利益是当事人一方——政府采购方的目的, 而不是整个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在政府采购合同中, 供应商只要依法如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就可以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政府采购方是怀有何种目的与自己订立合同的。合同的履行客观上可能会实现或促进公共利益, 但政府采购方单方的公益目的性与整个政府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行政性、公法性并非等同概念。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是为实现采购对象的更为有效、有序地流动。具体地说, 就是实现买方——政府采购方支出等价货币, 获得所需的采购对象, 卖方——供应商提供约定的采购对象, 获得对价。这种目的的实质是为实现各自的私人权益, 与一般民事合同并无不同。考察政府采购合同的形式, 其归属于民事合同中的格式合同更为确切。《采购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对于这种法定的格式条款, 采购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必与对方协商确定, 供应商只能接受和承认, 否则就不可能参加投标、中标或与采购方订立采购合同, 这与一般的格式合同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在格式合同普遍使用的当今社会, 当事人双方虽然形式上平等, 但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总是处于优势地位, 在合同行为中拥有主导权, 处于弱势的一方处于缺乏选择或被动接受地位。即使如此, 格式合同也不失其民事合同性质。这在政府采购合同中同样如此:政府采购方制订和提供格式合同, 在合同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主导地位, 供应商虽然自愿决定是否接受, 还可与对方协商, 但只能在接受和承认对方“强加的”格式条款的条件下才可能获得交易机会, 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虽然如此, 政府采购合同还是有别于政府依据法律规定或授权发布的行政决定, 如政府对公民个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强制征用及补偿费的数额, 它不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中实质上的不平等仍然没有超越民事合同领域, 仍然是民事合同的一种形式, 是一种特殊的格式合同。
3. 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和救济手段都属于民事性质
对于违约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也是规定了民事性质的救济措施。《采购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上文所述, 服务公益既是政府的职责, 又是采购方订立政府采购合同的权益所在, 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公共利益, 不但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 而且是对政府采购方合同权益的侵犯, 违反了合同目的, 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应当解除合同的情形。《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 其中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应当解除合同”。并且, 《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公共利益保障条款。《合同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都规定了损害国家、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可见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公共利益保障条款的依据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是合同法既公平照顾到各方利益, 又注意了公共利益保护的精神体现。从归责原则来看, 《采购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与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基本相同。无论是责任形式、救济手段, 还是归责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关于公共利益的保护的规定都是遵照合同法规定的精神设计的, 属于民事合同性质。
4. 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举措
不少学者常常以英国、法国、德国、美国等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多有公法性的关于公益的特殊条款处理, 甚至把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为行政合同, 进而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应做出如此规定。这种看法脱离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上述国家经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和二百多年的宪政建设, 已形成了比较完整、行之有效的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和约束的行政法制体系。而我国有着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传统, 却没有经历过比较彻底的资产阶级革命, 新中国建国后又没有及时清理封建专制余孽, 法制建设工作一直比较薄弱, 宪政建设也只有短短二十多年的历史 (从82宪法算起) , 依法治国理念更是最近几年才刚刚提起。行政法制建设明显滞后:迄今为止, 只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两部直接约束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且膨胀趋势显著, 行政权滥用现象普遍, 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 就不能在政府采购法中再赋予政府以特殊的权力, 只能赋予其一般消费者的地位, 使之处于市场和民众的监督之下, 利用民法的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防止政府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和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利益。《采购法》正是遵循了通过保障供应商一方私权利以制约、监督政府公权力, 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 实现政府采购功效, 从而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这样的制度设计思路的。在我国现阶段, 法律对民事合同的保护比对行政合同的保护更为有效。这也是我国政府采购法最初立法倾向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关特殊问题作出规定, 如对合同管理、履行、变更等做一些特殊的公法上的规定, 但最终立法还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对其它特殊规定也作了重大改变的原因。事实上, 即使在上述国家的政府采购契约中或行政合同中, 虽以严格的合同责任加强对供应商的约束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但更强调和注重对政府采购机关的指导和控制。
综上所述, 《采购法》并未赋予政府在政府采购合同中以行政权力和优势地位, 采购方也并不享有行政权力, 只是由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特殊性, 才专门立法予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法仍然处于一般合同法的框架内, 是合同法的特殊法。
二、对几种主要观点的评析
除上述的民事合同说外, 理论和实务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问题的争论还有行政合同说、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
1. 关于公私性质混合说
如上文所述, 《采购法》关于行政机关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职权、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 而且公开透明、公正等原则是对全部政府采购行为的规范, 不单单是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范。至于《采购法》第77条对供应商行政的、刑事的责任规制条款, 是对供应商一方一般违法或犯罪行为的规制, 而不是对供应商合同违约行为的规制。对供应商违法行为的规制已经超越了政府采购合同关于违约行为规制的范围, 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但不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 人们常常将二者混淆, 这也是实践中政府采购机关常常对违约供应商施加行政处罚的主要原因。事实上, 即使是纯私法意义上的民法, 如上所述, 也有公共利益保障的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商法中更是充斥了公法性的规制条款, 如公司资本制度, 票据流通转让制度等。虽然民商法中具有这些公法性的规定, 但它们仍然属于私法, 而不是公私性质混合的法, 更不是什么公法。并且, 公私性质混合说的观点从理论上来说认识比较全面, 但对实践缺乏指导意义:如果承认其公私混合性质, 那么政府采购方和供应商违约责任性质的认定和权利救济问题应如何解决?能说政府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既是民事责任, 又是行政责任吗?应采取民法上的救济手段还是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对于这些问题, 这种主张都很难回答。
2. 行政合同说
理论界争议较多以及对实践影响较大的观点还是政府采购合同到底应属于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行政合同说认为:“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公共经济行为, 具有政策性, 即任何采购主体都要体现国家政策, 承担社会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均应受到政府采购监管机关的制约, 这些都使政府采购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区别开来”。行政合同说注意到政府采购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是政府,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目的, 应以行政权优益原则来保证这种公益性, 据此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合同性质, 乍看起来好象理由很充分, 但该观点忽视了一个基本前提:政府是以普通商品、服务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市场作出购买行为的, 在与供应商签订、履行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完全是与对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消费主体。而且, 政府采购法对采购行为的规制, 是对政府采购方的约束, 而不是对供应商的约束。至于政府采购合同中公益性条款的规定, 也是依据不足的。
相比而论, 笔者更赞同把政府采购合同归属于民事合同, 这不仅是由政府采购合同的自身特性决定的, 而且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主张。只有把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 把政府采购主体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 使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行为置于市场、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 才能更有效地防止政府在采购行为中滥用权力, 发挥政府采购制度防治腐败、服务公益等功效。
三、结论
总之,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 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合同的效用, 规范政府政府采购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采购合同是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基础上的合意契约, 政府采购方既要注意实现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目的, 又要注意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政府采购法在采购合同中已经规定了民事救济措施性, 其设计符合我国行政权力过于强大而且滥用普遍的国情。
参考文献
[1]于安:我国政府采购法的合同问题[J].法学, 2002年第2期
[2]张世信著:《行政法总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第240页
[3]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M].第9卷第3号, 法律出版社, 第30页
[4]叶必丰著:《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294——295页
[5]李晓英:从政府采购活动的原则看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J].行政与法, 2005年第2期
[6]谷辽海: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该当何责[N].法制日报, 2005年4月6日
[7]苏红:对我国政府采购合同的几点思考[J].行政与法, 2003年第7期
[8]史际春邓峰:经济 (政府商事) 合同研究[J].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2001年第2、3期
3.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篇三
关键词: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政府;非政府组织;承包方
根据各国的社会实践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也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近几十年以来,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已然是政府改革的最主要的方向之一。而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的进程中,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最核心的实现机制,也是政府改革最重要的工具。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同样采取公共服务外包的模式,解决了财政等很多问题,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高速公路、轻轨、机场等公共设施就是我国很好的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典型示例。
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基本内涵
1.概念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顾名思义,就是政府为了实现某一公共服务的目标,通过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沟通、协商,最后达成一致形成合同,将某公共服务的项目交给该非政府组织承包。可以看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质就是非政府组织成为了公共服务的生产者或者提供者,而政府最主要充当的是资金提供者的角色。
2.特征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明显有行政合同的性质,因此,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目的特殊,是为了公共利益,为了社会有更好的公共服务;其二,主体特殊,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政府,另一方是非政府组织;其三,法律地位平等,政府公共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在法律上有平等的地位;其四,权利义务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政府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有优益权。[1]
3.范围
一般认为,作为公共管理的社会公共服务是指由政府经办的、涉及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民众基本利益的可收费的或不可收费的公用事业。[2]大多数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公共服务都可以外包,而是有适合外包的标准,最重要的观点包括:(1)该公共服务是否属于政府的核心职能,如果不是政府核心职能则可以外包;(2)该公共服务的质量保证的难易程度,从项目的可表述性、竞争力、监督效果等进行判断,如果较为容易则可以外包;(3)该公共服务项目要求的公共责任性大小,如果要求公益性不高则可以外包。
4.意义
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它对政府、非政府组织甚至是整个社会大众都会有很积极的影响。具体有:(1)对政府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2)对非政府组织来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招标、竞标过程中无一不存在竞争,这种竞争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促使非政府组织不断改革创新,最终突破自己提高生产率;(3)在社会大众看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的外包可以使该公共服务更专业化,更产品化,更优质化,普通群众对公共服务更加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具体概括如下:
1.法律缺位导致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利益
我国没有针对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目前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这明显不规范,完全混淆了政府采购与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尽管政府与相对人也是平等协商的法律地位,然而政府采购实质上是受民法、合同法等私法调整,属于私法领域的范畴;但是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在理论上适用于公法还是私法并没有明确的统一,甚至可能更倾向于行政合同的性质。
正是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缺失,导致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存在很多现实中的问题,最明显体现在合同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没能有效地规制。而实践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往往拥有比较强势的地位,常会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去直接干预承包方项目的实施,并且在实际履行公共服务合同时有更多的权利,比如变更合同、解除合同、增加或者减少合同违约金等等。无论是法律的缺失还是政策的变动,非政府组织相对于政府而言都可能会面临合同变动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法律在对承包方蒙受损失后并没有给予补偿等规定,根本不能充分保障承包方的权益。
2.政府专业性不够导致交易成本较高
公共服务外包是通过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同进行交易的,在交易过程中最重要当然是合同约定的价格,这也是政府给予承包方的相应报酬。政府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在核算整个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的成本上显得尤为重要,这就更需要对该公共服务项目有充分的认识,有专业的水准。但是实际上,在招标竞标成本、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成本、交通工具的使用成本等各种公共服务项目的具体成本上,政府部门相比较于非政府组织而言缺乏相应的专业能力,再加上公共服务成本本身的难估算性,使得承包方在价格商定上有很大的优势,这导致了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交易成本较高。
3.招标中的竞争不充分导致承包商并非最优
政府进行公开招标,其最终目的是为了选择最有实力的竞标者来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3]招标应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充分保障各竞标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现实生活中,首先因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还不是很健全,所以真正完全具备公共服务项目承包能力的第三方非政府组织(无论是非营利性企业还是营利性企业)数量有限,可选择的对象较少;其次,受地方保护主义的某些影响,在进行竞标的时候,一些当地的企业可能已经被优先看好,不公平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可挑选的竞争对象更少;最后,还存在“内幕交易”,一些企业贿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致使整个招标竞标流于形式。种种现状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并没有招到该公共服务项目最适合的承包方。
4.政府监管不足导致项目质量得不到保障
政府订立公共服务合同的目的是让公共利益最大化,而承包方作为非政府组织往往是营利性企业,以私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本来就存在矛盾。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全然不顾公共利益的考量,政府必须加强对项目實施的监管。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承包方往往会利用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巧取私利,政府部门也缺乏公共服务技术问题的专业性,导致政府很难进行监管。另外,因为公共服务项目本身所应该具备的质量标准、验收标准很难估摸,更加导致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不足,主要是以绩效评估作为项目质量的考核依据。
通过上面对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对症下药,探索相应的完善途径,这对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降低公共服务外包的风险以及保障社会大众享受更好的公共服务的权益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三、设想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完善路径
1.出台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专门性立法
公共服务合同外包属于行政行为,也属于法律上的行为。虽然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甚至政策为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提供了一些依据,比如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002年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2002年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但是并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规定进行规制与调整。我认为日前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逐步推广,需要尽快出台专门性立法,明确规定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变更、解除合同的严格条件与程序以及承包方因政府的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蒙受损失后的补偿等。
2.招标中注重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使项目招标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防止暗箱操作,应该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首先,政府应该依法向社会大众发出招标公告,并且公告力争在国家级或者省级期刊媒体上发布,争取吸纳更多有意向的企业参与竞标,招标书尽量详细,包括作为招标人的政府的名称、地址,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文件获取方法等等,这可以充分保障各非政府组织平等的知情权;其次,竞标过程中列席媒体工作人员以及与该项目有密切联系的公民的代表人物,动员社会的监督力量,保证竞标过程中的相对公平;最后,让各竞标者提出自己实施该公共服务的具体方案,将各具体方案公布在特定网站上,根据各方案的优势、社会大众的反响以及最有能力胜任与政府合作的竞标者选为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当事人,并将中标者的基本信息以及选任原因公开。
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的机制
委托代理理论中,限制委托人目标实现的最大问题就在于信息不对称,使代理人拥有更多的机会和动机实施机会主义行为[4]。因此,为防止承包方利用信息不对称而使政府蒙受损失,或者价格不合理导致合同较为不公平,建立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显得尤为重要。当然,政府在决定公共服务合同外包之前,就应该在掌握大量的社会信息的基础之上对该项目进行评估,包括市场环境是否适合该项目的外包等。而强制信息披露机制更重要是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有关该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合同的基本信息,该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要定期进行信息披露,而项目完成后也要将定期检测结果或者质量评估结果公之于众。
4.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
为防止项目质量验收不合格,克服政府缺乏专业性评估等监管经验,政府可以设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的监管。该机构负有法律上的监管职责,可以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比如明确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合同签订前的评估标准、合同履行后的检测标准等等。这些评估、检测的手段可以包括实地考察、民意反馈、投诉监督、工作记录的查看等,也可以及时处理在监管过程中的一些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另外,该监管机构能够享有一定的奖惩权利,对其制定的各项指标都达到,可以给予该政府公共服务合同之外的一些物质或者荣誉奖励,而如果低于某些硬性标准,则可以采取处以罚款或者将其纳入到失信企业的黑名单等惩罚措施。
注釋:
[1]参见:陈静.论政府公共服务合同外包[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176.
[2]Joseph Nye,Soft Power[J].Foreign Policy,Fall 1990.
[3]陈薇.政府公共服务外包:问题及对策[J].兰州学刊,2005(3):44.
[4]MICHAEL JENSEN,WILLIAM 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10):309.
参考文献:
[1]宋世明.工业化国家公共服务市场化对中国行政改革的启示[J].政治学研究,2002,(4):46—52.
[2]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6):128—134.
[3]李东林,杨海洪.契约合作: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购买的选择与实践——以正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酷中国2009低碳”项目为例[J].宁厦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1).
[4]敬嘉.中国公共服务外部购买的实证分析——一个治理转型的角度[J].管理世界,2007,(2).
[5]韩俊魁.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模式比较[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6).
[6]王名,乐园.中国民间组织参与公共服务购买的模式分析[J].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4).
[7]陈松.公共服务事业外包问题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2006.
[8]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9]杨福韬.我国乡镇公共服务外包中的行政合同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08.
[10]陈振明.公共管理前沿[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10.
4.政府采购合同 篇四
项目名称:平原县2016年第一书记帮包村绿化项目 合同编号:JWZB(DZ)-2016027 甲 方:平原县林业局
乙 方: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平原县2016年第一书记帮包村绿化项目经上级批准在山东省以竞争性谈判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项目编号:JWZB(DZ)-2016027)。经评标委员会评审
(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组成
1、合同文本;
2、招标文件;
3、投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6、合同附件。
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平原县2016年第一书记帮包村绿化项目
第标段。
2.工程地点:平原县
村。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平原县
村绿化规划。按规划要求的标准、数量完成购苗、挖坑、栽植、浇水、困难施工、苗木养护等内容。
三、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11月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1月30日。因气候原因,刘富寨村、刘屯村的冬青球、大龙柏、小龙柏等常绿树种今年秋冬不能栽植,可推迟到明年适宜季节完成栽植任务。2017年8月下旬第二次付款时再对完成的常绿树种种植工程量进行评审。
工期总日历天数:22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质量标准
达到规划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
五、养护期
养护期:16个月。养护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即:2016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2日。
六、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小写)
元
七、付款方式
工程完工后,2016年12月12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核后出具评审报告,付至评审金额的60%;2017年8月下旬,根据评审结果,成活率、保存率达到95%以上后,再付款20%;剩余20%做为质量保证金,养护期满即:2018年4月12日后,无质量问题,余额一次性无息付清。
合同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变更签证,应经甲方、监理、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施工单位认可。变更签证调整办法: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与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与合同双方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鉴证方盖章以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同生效:本合同乙方应提交成代理服务费。
本合同甲、乙双方、鉴证方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违约条款
1、乙方竣工时间延迟,每延迟一天,按延期交付总额每日0.3‰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调整外,在所需的调换、调整期间,应按所调换项目、内容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一方不按期履行合同,并经另一方提示后30日内仍不履行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如因一方违约,双方未能就赔偿损失达成协议,引起诉讼或仲裁时,违约方除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对方因诉讼或仲裁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相关费用。
5、其它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无相关规定的,双方协商解决。
十、不可抗力条款
乙方因法定或者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如:上级政策调整、气候突变、突发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县财政部门,并在10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保存
合同一式柒份,其中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代理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一份,甲方、乙方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甲
方:
(盖章)
乙
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电
话:
电
话:
平原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代理机构:
附件:中标最终报价表
补充协议
为确保工期和质量,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乙方需交10%的履约保证金。根据中标金额,该标段需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元。签订合同前将履约保证金缴纳到甲方对公账号上,本项目初验合格后7天内无息退还。
甲
方:
(盖章)
代表人:
(签字)乙
方:
代表人:
****年**月**日
(盖章)
5.政府优惠贷款合同 篇五
注册营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 作为一方
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
注册营业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作为另一方
双方于___________________签署本合同
鉴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__________(国家)政府已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框架协议,并就优惠贷款事达成了原则意见;
2.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同意将优惠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3._______________项目的有关商务合同已由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草签;
4.贷款人经其自身的工作程序,已决定按照如下条件对建议的项目提供融资;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约定,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均有其相应的确定含义。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1.1 “贷款人”:指中国进出口银行,系中国政府授权承办政府对外优惠贷款业务的银行。
1.2 “借款人”:指_______________,系由项目所在国政府选定并经货款人同意,负责将本贷款转贷给最终用款人的机构。
1.3 “项目国”:指__________(国家),系本贷款资助项目的所在国。
1.4 “最终用款人”:指经由借款人转贷、最终使用本笔贷款的机构。
1.5 “保证人”:指__________(名称),系由项目国政府或借款人选择,并经贷款人认可,为借款人按时将本贷款项下的债务归还给货款人提供保证的机构。
1.6 “贷款期限”:从本贷款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全部债务清偿日止;包括用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
1.7 “用款期”: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协议规定的最后一次提款日止。
1.8 “宽限期”:自用款期结束日起至协议规定的第一笔还本日止。在宽限期内,借款人只付息不还本。
1.9 “还款期”:自宽限期结束日起至全部本息清偿日止。
1.10 “协议”:指本协议文本及其附件。
第二条 贷款条件及使用
2.1 贷款人在此优惠贷款协议项下向借款人提供一笔总额不超过__________(金额)的贷款。为此,贷款人将在其账簿中开立一名为“___贷款账户”的账户(下称“账户”)该账户可用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借款人亦应在其账簿中开立一相应的账户。
2.2 上述贷款应用于资助__________与__________间签订的商务合同no._____(见附件_____)项下的__________项目;使用本贷款的商务合同必须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_____天内正式生效。
2.3 上述商务合同或其分包合同中所需物资、劳务或技术服务,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部分应不低于合同总金额的70%。
2.4 本贷款期限为_____个月,其中:用款期_____个月,宽限期_____个月,还款期_____个月。
2.5 本贷款适用利率为:
2.6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贷款承诺费及贷款管理费。但借款人可向最终用款人收取转贷手续费,年手续费为贷款余额的_____%。
2.7 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天内,借款人应向贷款人一次性地支付管理费,管理费为贷款总额的0.25%。
2.8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使用及偿还均使用人民币记账。货款支取及借款人对贷款人的任何支付,均按照贷款人出账或人帐日中国官方公布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记账。贷款人不承担贷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发生的汇率风险。
2.9 上述提及的商务合同必须与本贷款协议的内容相互衔接不得在贷款协议生效前生效。
第三条 贷款的支取
3.1 本协议项下贷款的支取基于如下前提条件:
(a)有关的商务合同已经正式生效;
(b)借款人已按协议要求向贷款人支付管理费。
3.2 本协议签订后_____个月内可在“__________贷款帐户”项下支用贷款,用款期的截止日为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经双方同意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申请必须在用款期到期前30天内,由借款人授权签字人以书面形式向贷款人提出。在此用款期或经双方同意的延长期结束后,贷款仍未支用部分应视为自动撤销。
3.3 借款人必须按照协议规定的用款进度(见附件)及时提取贷款项下款项。
3.4 本贷款项下的提款,必须由借款人按照附件__________的格式缮制“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指示并授权贷款人将款项支付至借款人指定的(借款人或供应商的)账户。贷款人在收到有效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并对其提款用途进行审核后方予放款。
3.5 提交给贷款人的“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需经借款人“授权书”(见附件_____)中指定的有权签字人签字。借款人在“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中应明确授权贷款人,只要贷款人按照指示进行支付,贷款人即可将支付的金额直接借记贷款账户。只要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其付款的证明,借款人即应解除贷款人与产生此项付款指示的任何商务活动有关的义务,并承担在到期日偿还该付款指示项下款项的责任,而无论此商务活动的目的如何或发生与此相关的任何以外情况。
3.6 自本协议签订30天后,借款人应在用款期内以人民币就贷款的未用金额按年率o.5%每半年向贷款人支付一次承诺费。首次支付承诺费应在贷款协议签订后_____天的季末。
第四条 还本付息事宜
4.1 借款人有义务按照本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的全部本金和利息。
4.2 本贷款项下已支取未偿还款项,借款人应按年率_____%向贷款人支付利息,自支款日起至还款期结束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的计算按照一年为360天,实际经过的天数计算。
4.3 本贷款“账户”项下的所有已支款项应在宽限期结束后_____年内偿还,并应分_____期,每半年为一期,以相等金额偿还。第一次分期还款到期日为“账户”项下用款期结束后的第_____个月,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4.4 用款期及宽限期内所有累计的利息或第4.8条所述逾期利息应按贷款已支未还余额计算,并定期在每年三月二十一日和九月二十一日支付。进入还款期后,利息支付日应予调整为与分期还款日相同,直至本项贷款全部清偿为止。
4.5 一俟用款期结束,贷款人将制定一还本付息计划,并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还本付息计划规定的分期还款到期日偿还货款。
4.6 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应将款项在到期日汇达: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付款到期日不是北京的银行营业日,该项付款则应顺移至下一个银行营业日。
4.7 若在任何本金到期日或在任何利息到期日后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支付到期款项,该笔款项应被视为逾期并产生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_____ %(日利率_____%)自迟付利息或迟付本金第1天开始计收至实际偿付日。
4.8 若逾期期限超过30天,则按第6.1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前还款
5.1 借款人可在到期前的任何时候全部或部分地提前偿还一期或几期每半年为一期的分期还款款项。在此情况下,仅按照已支未还的金额计收利息。提前还款应按与分期还款到期日相反的顺序进行,需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其同意。
第六条 提前中止和终止
6.1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贷款人有权部分或全部中止或终止本协议项下贷款,或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a)借款人未能按本贷款协议的要求支付任何到期本金、利息或承诺费、管理费等;
(b)借款人违反了本贷款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或规定,并在收到贷款人关于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没有采取补救措施;
(c)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d)最终用款人的行为或状况将危及贷款的安全偿还;
(e)项目国出现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形式的社会动荡等,危及项目实施的正常环境;
9.3 借款人与最终用款人之间的任何关系,应不影响借款人对本协议的执行。
9.4 在借款人未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本协议中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9.5 本协议及由此产生的权利及义务,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并按其解释。
9.6 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争议仍未解决,则可提请仲裁或申请诉讼。仲裁可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诉讼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或任何双方商定的第三国法院进行。
9.7 可能产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执或索赔,应不影响借款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也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视为可解除借款人的义务。
9.8 本协议附件,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9 除非日后经双方同意另有变更,本协议双方的联络通信地址如下:
给贷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100005 北京崇内大街75号
中国进出口银行国际部贷款处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
给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
9.10 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的联络及财务往来单据一律使用英文书写。
第十条 本协议的生效
10.1 本协议在下述前提条件下生效:
(a)贷款人满意地收到借款人的《章程》;
(b)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营业执照及外汇业务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c)贷款人已收到借款人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证明借款人有从事本协议项下贷款事务的能力,并已完成有关的批准与授权手续;
(d)双方均已收到对方有关授权官员签署和递交的与本贷款协议事务有关的文件、报告、声明等的授权书及授权签字人的样本,并经证实
(e)贷款人已收到保证人提供的有效的保证文件。
10.2 贷款人及借款人的正式授权代表已于本协议首页所写的年份及日期在__________ 正式签署了本贷款合同,合同分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一式二份,同等有效,以昭信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
贷款人 :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
附式
一、商务合同(略)
二、保证人出具的还款保证书(略)
三、法律意见书(略)
四、贷款用款进度安排(略)
五、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
六、授权书(略)
附式二
不可撤销提款申请书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
100005 中国进出口银行
顺序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敬启者: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在(地点)达成的政府优惠贷款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我方谨在此向贵行申请并授权贵行对地址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公司付款:
付款金额为(货币及金额)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该项付款系____________与 ____________签订的第____________号商务合同项下的____________款项。
同时我方谨在此授权贵行将上述付款金额借记以我方名义在贵行开立的账户,账户名称为“____________贷款账户”。
贵行完成本付款指示并不意味着其对履行或未予履行商务合同负有义务,贵行应不受此商务合同的约束。因此,对于贵行按我方的申请指示根据上述协议条件所做的付款,无论是在付款前或付款后因商务合同的执行而发生任何情况,我方均保证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偿还此笔款项及其利息。
借款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6.政府采购合同 篇六
地址:
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经过政府公开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卖方成为供货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湘财采计-20xx-185-2)的约定和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买卖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采购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所需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及价格:
序号 货物名称 型 号 规格 数量 单价 合计
1 品目二:县市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
合同总金额 (大写):
(小写):
注:最终成交价应与在全省采购的数量有关,以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汇总的数量为准。
卖方应提供的货物数量及技术规格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数量及其技术规格如下:
(一)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卖方向买方提供套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2、县市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的技术规格和功能模块见卖方投标文件。
MAPGIS 地理信息系统(根据县市级需要情况购买)
1、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套MAPGIS 地理信息系统最新网络工程版,承诺提供的节点数满足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的要求。
2、每套 MAPGIS 地理信息系统最新网络工程版。
3、每套MAPGIS地理信息系统最新网络工程版包含WEBGIS功能。
三、技术资料:
卖方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1、货物使用手册、安装使用指南、维护维修说明书或服务手册;
2、货物的合格证、保修卡等;
3、货物产品的详细介绍资料;
4、有关产品的权威性检验报告; 所有设备均要求技术资料完整,有中文资料的必须提供完整中文资料,有光盘资料的必须提供完整光盘资料。自带软件的要求以光盘形式提供。
四、质量保证
1、卖方保证软件是新开发的、合法完整的产品,完全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卖方要有完善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卖方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在投标书中对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作出说明,并完整地履行质保期内的免费现场维修服务承诺;
4、在质保期内,卖方必须及时免费维修维护。如果卖方收到买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全部由卖方承担,并从质量保证金中抵扣;
5、在质保期内,如发现货物和系统有其它潜在缺陷而影响使用,买方有权退货或向卖方索赔。
五、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卖方:
负责完成系统的研制、安装与调试直至系统投入正式运行。
达到系统总体设计方案所要求的技术内容和系统设计的各项指标。
协助买方对系统的验收。
提供对本系统使用单位的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进行培训。
本项目经验收后,向买方提供一年免费的多方面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如:热线电话、网上 BBS 论坛等,使买方在使用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质保期内,免费向买方提供系统同版本的系统功能升级服务。
本项目验收后,及时向买方提供系统版本结构性升级信息,并提供终身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和技术服务;但向买方收取一定的版本结构性升级及技术服务费。
对买方系统数据建库、系统网络建设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除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因卖方的原因所至,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使本合同无法执行,卖方承担赔付买方与本项目已经实施
经费同等金额的损失。
10、执行本合同的所规定工作,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违约的责任。
(二)买方:
为卖方在系统使用单位的实施提供方便,协调系统使用单位对系统需求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协调卖方与系统使用单位关系; 协助卖方在买方地所开展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 组织系统的方案评审以及系统验收。
按合同要求向卖方提供系统开发经费。
除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外,因买方的原因所致,双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条款或使本合同无法执行,买方应承担赔付卖方与本项目经费同等金额的损失。
执行本合同的所规定工作,履行合同的义务,承担违约的责任。
调试与验收:
1、安装:本项目的安装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对设备和系统安装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与支持,为顺利安装运行提供完全技术保证;
2、调试:调试由卖方负责,买方为运行调试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必要条件。卖方应向买方有关人员讲解设备和系统结构与调试方法,包括系统的性能、技术特点、调试技巧等有关技术原理、方法,指导解决调试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验收:
(1)软件开发并交付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对软件检查,要求卖方提供验收方案,与买方协商后确定。要求卖方在整体验收前向买方提供己汇集成册的全套系统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测试、验收报告等文档。具体验收办法及确认验收条件按商定的验收指标和方法实施;
(2)验收地点:买方指定地点;
(3)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不合格产品,买方有权拒收,终止合同执行;
(4)因卖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
(5)卖方承担一次整个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项目评审、验收费用。
七、质保期:
软件的维护和质保期为验收合格后一年。
八、开发及培训:
买方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卖方软件的开发,卖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卖方应组织为买方各应用单位实施免费培训,并于买方各应用单位组织的培训班上免费提供培训教材及技术讲解。
售后服务:
1、系统试运行期间,要求卖方指派具有系统工程师资格的技术人员在买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应保证系统使用运行具备相关技术保障机制,并保证能提供 7×24 小时的故障响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对系统的一般问题,如关于系统产品日常维护的咨询和非紧急情况下的故障处理,提供 7×24 小时电话热线支持或远程支持;对于系统严重问题,应派经验丰富的工程师 24 小时内赶赴现场,提供现场支持、培训等服务。对于重大故障,如遇到出现严重影响系统可用性或者出现系统已经全部瘫痪的紧急情况时,必须在收到维护通知书或电话通知后60 分钟内立即派工程师进行电话支持和远程支持,同时派工程师以最短的时间到现场进行系统恢复;
2、系统投入正式运行后卖方随时接受用户的技术咨询;
3、在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故障,卖方应免费予以维修,保证系统及时恢复正常;
4、卖方须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上门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质保期外终身维护并优惠提供备品备件及配套升级服务;
5、卖方须承诺包含在本系统中的市场成熟软件产品提供三年的免费升级及服务。
十、交货时间、地点: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8 个月完成整个系统开发、上线运行,试运行期 4 个月。投标人可根据系统开发情况提供最早的实施完
成时间。
交货地点:内用户指定地点。
十一、支付: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 20%预付款,在系统开发试运行完成后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系统调试验收合格、正式上线运行十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余款在系统调试验收合格一年后十日内支付; 付款单位: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国库集中支付); 本次采购对象是国土资源系统各单位[十一个市州国土资源局]的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采取统一谈判,集中采购。
十二、法律诉讼地: 本采购合同法律诉讼地为。
十三、关于后续服务及产权的归属:
为了保证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软件的正常运行,买卖双方友好协商后续服务的年限;买方对市州级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软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所有权。
十四、其它:
1、买卖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柒份,买卖双方各壹份,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叁份,国土资源厅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备案壹份,湖南国联采购咨询有限公司壹份。
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下列文件属合同的依据和附件:
(1)谈判文件、补充说明及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投标补充说明、服务承诺。
买方:
卖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7.论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篇七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合同到底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问题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学术界争论不休, 政府采购法施行后, 尽管在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但实际上, 由于该条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学术界对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争论远没有结束。从立法论的视角看, 政府采购合同除了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外, 还应适用合同法。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主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1) 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主要是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 采购人通常集国家权力与经济权利于一身, 较供应商占有优势地位, 如果不从法律上对其加以制约, 就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强调适用合同法上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是, 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不存在隶属关系和强制关系,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是双方自愿协商的产物, 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采购人要公平公正地对待供应商, 在等价有偿的基础上订立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和供应商都应以善意、诚实的态度订立、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特别是供应商不得有任何欺诈行为。 (2) 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过程如同一般民事合同一样, 也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 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履行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方面, 也与一般民事合同相同, 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解除也应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二、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 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从该条规定可以反推出政府采购法是允许采购人、供应商变更政府采购合同的, 只是不能擅自变更而已。既然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而合同法规定, 只要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同意, 是完全可以变更合同的, 因此,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程序是协商一致, 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如果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约, 另一方不承诺则不能变更合同。同时,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无需经过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批准。由此可见,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的决定权既不取决于任何一方, 也不取决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而是采购人和供应商在平等基础上自愿协商的结果。
(二) 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看, 应当说没有一个条文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作出规定, 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实质上是属于合同的终止原因之一, 因此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法第50条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此基础上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 与合同可以变更一样可以解除。政府采购合同解除的情形主要有三大类:一是协议解除, 二是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 三是法定解除。协议解除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合同中的体现, 只要在法无禁止的情况下, 当事人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除合同。因此, 协议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 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来的合同。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 要使解除合同有效成立, 也须有要约和承诺, 双方达成了合意, 就发生解除的效力。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必须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故在政府采购合同的协议解除不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 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具备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 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 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行为。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五种法定解除的情形, 只要有这五种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约定解除条件的解除和法定解除与协商解除不同的是, 当事人一方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直接行使解除权, 终止合同, 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通过一定的程序, 即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通知对方, 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立法完善
(一)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的立法缺陷
1. 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据此,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合同是不得变更实质性内容的。如果某个政府采购合同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签订的, 那么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是否可以变更呢?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合同法的规定, 该合同只要经过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而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该合同却不得变更, 这种情形到底适用哪个法律?由此可见, 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制度显然与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相冲突, 容易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2. 可能与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性的相悖。
政府采购具有公益性, 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合同必然具有公益性。采购人订立采购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营利, 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求。采购人在对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等事项进行决策时, 是为了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更好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政府采购法允许采购人和供应商通过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那该如何救济?政府采购法第50条只是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它却没有规定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如何处理, 这不能不说是该法的一个缺漏。另外, 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果是采购人一方的过错所致, 导致了供应商的损失, 那么按照政府采购法第50条的规定, 作为有过错的采购人应当赔偿, 而采购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这些采购人的资金来源均为财政拨款, 由这些采购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势必将财政拨款用于赔偿, 这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这些问题值得商榷。
3. 可能损害参加政府采购的其他供应商的合法利益。
政府采购合同无论通过哪种方式签订, 一般都经过严格的采购程序, 其中, 有众多的供应商参加了公开透明的激烈竞争, 在采购人与中标、成交的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 通常是不允许轻易变更和解除的, 特别是对一些实质性的合同条款更是如此, 否则, 就有可能损害参加竞争的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4. 可能导致当事人规避法律。
政府采购法第50条第2款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以该款规定为依据协商变更合同, 当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重大, 比如将原合同的主要条款都加以变更或增加了全新的内容, 以至于实际上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合同时, 当一个全新的合同又是必须经过公开招标方能订立时, 这种变更实际上会成为双方规避公开招标的一种手段。
(二)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解除的立法完善
8.解构政府购买服务 篇八
这些都是政府购买服务带给民众的实惠,而其实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带来的想象空间还有很多。
对此,财政部已明确表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
如今各方已经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意义形成基本共识,即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践行这项工作面临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诸如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如何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如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更好的进入公共领域,以及政府购买服务最根本的买什么、怎么买等等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析。
区别于政府采购
当记者拿着这个题目与一位曾关注政府采购领域的同行交流时,这位同行认为,政府购买服务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过去政府采购主要买的是商品,政府购买服务等于今后把服务也纳入到采购里来。只是政府所购买的服务并不是为了满足政府日常职能活动所需,而是将购买的服务提供给社会公众,就是说服务的直接享受者不是政府而是社会公众。除此之外,政府购买服务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的流程操作。”
这种认识源自现在确实存在着有地方的政府购买服务实践是被纳入到政府采购范畴中的。比在如江苏省无锡市,其做法已经被业界普遍总结为“无锡模式”。
据了解,2006年无锡市出台《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将部分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通过政府采购流程选拔非营利组织作为公共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对于一些特殊的公共服务事项,可以暂时通过定向购买的形式予以过渡。
在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做法中,公共服务购买项目在社会组织选拔、合同签订和履约方面只需对原有政府采购制度进行微调或单独说明。这样可以节约公共服务购买规范化、制度化的周期。同时,为了对新纳入的公共服务购买项目进行约束,无锡市出台了《关于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城市照明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无锡市商业保险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使公共服务购买同政府采购无缝对接。另外,为了应对公共服务采购的复杂性,无锡市财政局对公共服务购买项目实施了分类监管,并根据分类制定相应的采购指导意见和考核办法,从实施过程到绩效考核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然而当记者带着“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观点向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求证时,她对这个观点表示了否定。她说:“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发展,如今它包括的特定对象、特定权利和责任划分、资金流程管理这些方式适合极少部分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因为政府购买服务是个远比政府采购范围宽广的内涵,如果纳入到政府采购,再往后推进,它会冲击到现有的政府采购框架,从而造成两种结果:一是改革政府采购,二是政府采购约束了政府购买服务的发展。这就有个方向性的选择,现在从国家的大政方针上来看,是要力推政府购买服务。换句话说,如果从长远的格局来看,政府采购是要服从政府购买服务这个大政方针的。”
不过,冯俏彬同时指出:“但是我也不否认,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有些操作方式上是成熟的,那么让政府购买服务使用现在政府采购的规则、流程、要求和现行的机构人员,短期可以,长期的话,两者一定会有冲突。”
与PPP的交叉
记者在寻找政府购买服务的地方实践时发现,虽然如今关于践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倡导已经一片火热,地方应对的态度也异常积极,但是对于这个在我国已经不算什么新鲜事物的政府购买服务,很多地方仍然处于探索阶段。
东部地区某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向记者讲述,当地在几年前尝试着将教育领域的一项校舍工程委托给当地的社会力量,政府部门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支付。对于当地的做法,这位工作人员感到疑惑:“这到底算是政府购买服务,还是现在大家都提的很热的PPP,其实我们也说不太清楚。”
这或许是现在的普遍性疑问。有业内研究人士做出解释,从思路上看,我国当前推行的公共服务购买同西方的PPP模式是一致的,它们都强调将资源和事物交给更为擅长的主体进行配置和解决。PPP更聚焦于政府和非政府部门如何进行协同,包括合同设计、付款方式、收益分配模式等,其直接目标是实现经济效益目标和保证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其实政府购买服务也是如此,同时它的聚焦点还在于全过程,包括需求的收集、分类、筛选以及采购主体的确定、项目落实绩效的评估等。二者从思路上和技术上确实存在诸多相似之处,但是由于目标和出发点不同,在政策落实上也有诸多各自的特点。
冯俏彬表示,政府购买服务与PPP的关系在实践中也有很多讨论,如同时下同样讨论得很火热的混合所有制。虽然很多人说“其实我们早就混了”,但这不是问题的实质,“混了多久”和“混了多少”是两个问题。政府购买服务和PPP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一样的,都是程度的问题,而它的核心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购买中的不清晰
政府购买服务因为其复杂性,在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某省财政厅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目前政府购买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购买服务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有待提高;社会组织力量自身建设和服务能力有待提升;并非新增一项财政资金,部门参与积极性不高;购买服务项目大多由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承担,若完全推向市场,往往容易造成事业单位“养懒人”现象。
对此,安徽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政府购买服务中,哪些可以买、哪些不能买,取决于政府和市场、社会边界的尺度;取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间事权划分基础;取决于政府活动的范围。各地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稳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要防止没有清晰界定政府职能,为了购买服务而购买;防止单纯为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将本属于政府职能范围且政府应该并能够做好的公共服务交给社会力量;防止将本不属于政府职能的事情,因为有相关的社会力量在提供该项服务就向其购买。
另外,某市财政局一位领导直言,“财政愿意支持做政府购买服务这件事情,但是现在的问题是要购买服务的部门提不出明确的需求。比如说养老服务,质量、标准等事项要相对明确才能形成合同,就像我们买电脑,它的配置都很清楚,但是恰恰在服务上,这些是说不清楚的。”对于这个问题,冯俏彬认为,这也是政府购买服务不能被简单纳入到政府采购中最大的原因。
问题之解
“未来涉及到的主体更多,技术的标准也非常的复杂和个体化,而且这当中还涉及到更多利益纠葛,所以从发展方向上来看,政府采购要向公共采购转化。除了现在政府采购的框架继续存在之外,在公共采购领域要形成立法框架和操作指南,将所有的公共部门都包括在内,而只要是使用公共资金的采购,都必须符合相应的立法规范。这意味着,公共采购会超越财政部门,这是我的一个核心看法和主张,就是财政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中可以起到先行者和推动者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办法像以前的政府采购那样把它全部操作下来。”冯俏彬表示。
那么财政部门在其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冯俏彬说:“作为资金的牵头部门,首先,财政部门可以对没有按照规范做的行为问责。另外一个作用我将其称为‘非强制性的最佳实践操作指南’,由财政部门提供指南,告诉各部门合适的做法,但这不是强制性的,各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灵活运用,但是上层还有法律规范管着,就是形成这样一个体系。”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推荐阅读:
政府购买服务07-29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试题08-29
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组织发展(调研文章)08-03
政府购买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情况的调研报告07-11
柴油购买合同08-14
作品版权购买合同10-04
电脑购买合同书06-30
二手车购买合同07-26
委托购买合同范本09-01
软件购买合同样式三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