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居住证新政 相关信息

2024-10-02

上海实施居住证新政 相关信息(共3篇)

1.上海实施居住证新政 相关信息 篇一

上海:实施动迁人口安置新政 应安置人口须公示

中国网 | 时间: 2006-07-24| 文章来源: 房地产时报

8月1日起,本市将实施动拆迁人口安置新政。市政府近日发布《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动拆迁安置的人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等符合《办法》规定的标准认定。认定后的应安置人口,要在拆迁范围内公示7天。拆迁单位如违反规定,将处以5000 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对象: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连续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且居住在被拆迁房屋的人员,可以认定为被拆迁居住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符合特殊情形七种人:拆迁范围内应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随迁家属,在拆迁范围内直系亲属处落户的;因离休、退休、退职从市外迁回拆迁范围内家中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家中的;本市居民因应征入伍、出国(境)而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七种人可认定为应安置人口。

无其他住房的六种人: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且其父母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户口从被拆迁房屋内迁出,且拆迁时仍处于迁出状态的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就学等人员(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的);因应征入伍而注销户口的人员;因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而注销户口的人员;户口不在本市的人员,因结婚实际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至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满两年,且其配偶属于拆迁范围内的应安置人口;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上六种人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实习生 刘韵飞 记者 梁志超)

2.上海实施居住证新政 相关信息 篇二

沪人社规〔2017〕43号

第一条(依据)

为了保障境内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人口服务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对象)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并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可以申请积分。居住证持证人在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时,申请当月应处于就业及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状态,且前12个月内累计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不含补缴)。

本市单位在外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属于申请积分对象。

第三条(积分申请)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模拟估分,达到标准分值的,持证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在线填写《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或登记地区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积分。

第四条(积分申请材料)

(一)持证人和受委托的用人单位须提交的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包括:

1.持证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2.《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表》(网上打印件); 3.持证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劳动(聘用)合同;

5.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磁卡。

(二)除上述积分申请基本材料外,持证人还应当提供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对应的材料:

1.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证书。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历、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申请积分的,需提供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学籍材料,或其他可以证明其教育经历的相关材料。

2.持证人按照国家规定经统一考试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注册类的须在注册有效期内);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在外省市工作期间获得的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证书,通过本市技能核验的,视同在本市获得。

3.持证人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证明(缴费基数和年限由社保系统提供,个人免于提供)以及最近6个月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4.持证人在本市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的纳税明细或最近连续3年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数(须由所聘单位为其连续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申请当月仍在所聘单位)。

5.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持证人申请表彰奖励加分的,由表彰奖励主办单位向市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可获得加分。

6.持证人配偶为本市户籍的,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配偶户口簿。

7.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三)持证人配偶和同住子女需要享受积分相关待遇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 2.配偶身份证;

3.配偶和子女户籍证明; 4.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5.承诺无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材料;

6.满16周岁以上且在全日制普通高中就读的同住子女,应当提供就读证明和学籍证明。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积分申请材料均须核对原件,提交复印件。第五条(材料受理)

受理机构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积分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用人单位补齐材料。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应当对《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材料审核)

受理机构受理积分申请材料后,按照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调阅持证人的人事档案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审核持证人工作经历、学习经历及相关情况。2.查验持证人学历学位证书。

3.核实持证人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含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或聘用证明)或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

4.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以及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的一致性。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费基数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作为“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的积分依据。

5.核实持证人投资企业的验资报告、工商档案机读材料、企业纳税情况或聘用本市户籍人员情况。

6.核实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获得的部、委、办、局等市级机关及以上政府表彰奖励证书。

7.核实持证人的户籍、婚姻、子女等信息。

对有疑问的材料,可以提请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进行核实。第七条(积分核定与告知)积分申请材料审核属实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核定,并告知持证人积分情况。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可至区人才服务中心领取积分书面告知单,也可至全市任一受理机构使用《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打印设备自助打印。

第八条(积分查询)

持证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持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区人才服务中心查询本人的积分。

第九条(积分确认与调整)

在《上海市居住证》签注时,对持证人积分予以确认。

持证人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积分的,应委托用人单位向注册地区人才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持证人积分项目发生变化导致积分下降或出现减分项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积分进行扣减,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积分变动情况。

第十条(积分有效期)

持证人积分有效期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致。第十一条(积分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签注过期,积分同时失效。持证人《上海市居住证》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监督与复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全市积分申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违规材料取得的积分予以纠正,并由原受理机构告知持证人。

持证人和用人单位对积分存在异议的,向原受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交复核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告知申请人复核结果。

第十三条(相关积分指标的具体解释)

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范围是指环卫领域,远郊重点区域是指临港地区。

第十四条(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在代办积分申请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申请材料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失信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3.上海实施居住证新政 相关信息 篇三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12-30 生效日期: 1998-12-30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府[199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7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拟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沪府[1997]15号)即行废止。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

为推动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的提高和住宅产业的现代化,推动社会化建房、供房新机制的形成,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形成本纲要。

一、示范居住区的定位

按照大众性、超前性、科学性和示范性的要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运用政府保障行为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开发机制,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以体现大众化;示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应跨世纪的需求、以体现其超前性;充分推广、采用各种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体现其科学性;示范居住区在规划、设计、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机制、物业管理等多方面具有的导向作用,以体现其示范性。

二、示范居住区的示范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设计。按照人文与自然谐调共存、生产与生活综合开发、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相结合、交通便捷的总体要求,进行示范区的规划设计,体现其舒适、方便、优美、安全的特点。规划设计方案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院参与方案的竞选,经专家评审后确定。

(二)建筑设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原则,努力达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形态新颖、色彩和谐、空间丰富的目标。继承和引进国内外新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争取在采用大开间结构、灵活平面布置、提高住房使用功能、丰富建筑外型等方面有新的突破。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邀请有一级资质或相当于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方案的竞选,通过评审确定。

(三)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符合居民的活动规律,方便居民日常使用,适应

家务劳动社会化趋势。既执行现有标准又适应社会生活新的变化对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提出的新要求,为物业管理、社区管理创造方便有效的基础条件。同时在空间组合和使用功能上综合考虑,充分有效地利用空间节约用地,以利综合管理。

(四)住宅产业现代化。示范居住区为本市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的载体。通过试点,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相关材料和部件为基础,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导向,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主要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导向的住宅生产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改善住宅使用功能,探索一条符合本市实际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之路。

(五)住宅建设供应机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积极探索社会化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建房、供房机制。

(六)住宅工程质量。所有工程严格推行规范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在35%以上。示范居住区全面实行《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由住宅建设单位向住户作出质量保证,形成施工竞争选优,工程监督保证、质量承诺负责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

(七)居住区开发程序。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先配套、后交付"的程序进行开发建设。

(八)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推行物业管理人员参与开发建设全过程管理的做法,使物业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建筑物的功能和质量状况,积极理顺与各方面的关系,建立完备的物业管理系统。同时创造条件,使社区管理人员尽早参与,使街坊、小区和居住区建成一个、移交一个、巩固一个,提高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的水平。

三、示范居住区规划、建筑设计主要参照指标和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应达35%以上,集中公共绿地不少于居住总用地的15%。旧城改造地区绿地率应达20%以上,集中绿地大于居住总用地的10%。绿地上可设置居民休闲、活动设施,也可适当布置与居住区相协调的建筑小品。

(二)新建居住区建筑面积毛密度控制在每公顷1万平方米左右,其中高层住宅比例视市场需求而定,一般不大于20%;旧城改造地区的建筑面积毛密度,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三)新建居住区每5 ̄10户设置一个机动车停车位。停车场地应保证车辆安全停放,并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按标准设置自行车停放场(库),且方便、隐蔽,不得占用庭院、绿地。高层住宅宜设置地下车库。

(四)多层住宅不设水箱,由集中泵站供水。有条件的可添设净水处理装置。

(五)各种工程管线应配套齐全、敷设地下,并进行管网综合设计,做到合理安排,一次建成,便于维修管理。

(六)统一设计安排空调户外风机位置,妥善处理好隐蔽性和冷凝水排放问题,做到既整齐、安全,又不影响建筑外观。

(七)住宅平面布置应做到三明(厅、厨房、卫生间),厨房面积不小于5M2,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M2。厨房间应分别设置脱排油烟机烟道与热水淋浴器排气道。

(八)主阳台净深度不小于1.4米,有晒(晾)衣设施,但不得设置球门架。阳台封闭按统一规格实施。

(九)采用新墙体材料。选用塑钢窗、彩板钢窗或铝合金窗。上下水管采用

PVC管。水、煤、电表具应按照各专业部门的要求安装,并推广室外智能化系统计量。室内水、电管线应暗敷。

(十)实行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和"菜单式"住宅二次装饰设计方法,并建造样板间供住户选择,统一组织施工。

(十一)除局部根据建筑设计效果的需要外,住宅建筑物外墙应采用建筑外墙涂料进行粉刷,且每五年必须重新粉刷一遍。

(十二)居住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残疾人无障碍通行的规定。

(十三)倡导建立居住区的住宅智能化系统,包括安全报警系统、通讯自动化系统、煤气防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等等。

(十四)为提高绿地效益,新建居住区住宅楼底层提倡不设宅间小院,但应增设防盗设施。

(十五)新建居住区在配置环卫设施时,有条件的应设置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提倡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四、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

(一)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要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市、区结合,开展有关工作。

(二)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念祖、市建委副主任皋玉凤、市住宅发展局局长王文忠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住宅发展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公用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电力工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有关区的分管区长为成员。

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由市住宅发展局副局长毛佳樑任办公室主任,市建委房地产处处长沈正超任副主任。各示范居住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示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制定、修改有关指标,组织专家对示范居住区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定,并根据有关评价指标,组织专家对居住区或街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三)示范居住区的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总体设计、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方案以及有关标准、要求组织实施。

五、示范居住区的申报、评审、验收和命名

(一)申报与评审。市、区都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申报单位应积极做好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制订的组织工作。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组织专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二)验收和命名。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居住区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估和验收。凡达到示范居住区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由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命名为"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居住小区)",并设立示范居住区单项奖,分别在居住区(小区)内设牌,由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各区、县新建完整衔坊的评审和验收标准逐渐向示范居住区的评审和验收标准过渡;新建完整街坊中面积较大、整体水平较高的,可向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申报,纳入本市示范居住区的评审范围。

六、示范居住区的扶持政策

(一)示范居住区建设用地安排,实行政府划拨的方式。

(二)示范居住区实行承诺制,免交有关保证金。

(三)示范居住区可享受推行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示范居住区市政公用和公建配套设施的费用,可申请实行"自行包干"的办法。示范居住区外的部分大市政配套,可视具体情况列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

(五)示范居住区按规划配建经营性公建项目,可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经营"的原则办理。

(六)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和住房销售等,可优先享受公积金及银行贷款的支持。

(七)示范居住区公建配套项目在保证配置指标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可以综合设置,以提高利用率。

(八)示范居住区可按规定比例,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设施。该设施平时由投资者经营,必要时政府可以征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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