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县林海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4-08-29

沁源县林海种植专业合作社(精选3篇)

1.沁源县林海种植专业合作社 篇一

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查报告

湖南省统计局2006-09-1

4近几年来,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各级各部门的精心组织和大力扶持下,呈发展壮大之势。它在解决农民增收、提高农民整体素质、推广农村新技术、新成果以及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突出问题,为了更好更全面地了解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现状及作用,以便推介桃源县先进典型经验,为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等,为各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我们特地组织了一次全面系统地调查摸底,并形成调查报告。

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现状

据调查统计,到7月末止,桃源县共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72个,其中专业协会63个,专业合作社9个,已登记注册27个,成员总数1.54万人,占全县总户数6.3%,带动农户10.20万户,占总户数的41.7%,2005年全县专业合作组织拥有固定资产7261.6万元,实现经营服务总收入3.6亿元,获经营纯收入3419万元,成员户均获利2220元,返还成员利润819万元。经过几年的发展,目前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按组建主体可分为四种类型:

1、专业大户领办型。即由农村能人和专业户牵头领办,全县该类型的有52家,占72.2%,是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它的特点是示范带动作用强,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号召力。如桃源县四喜牲猪产销合作社,就是由养猪专业大户李四喜带动发展起来的,从1997年7月开始办养猪场,由78头良种猪发展到现在的千头良种猪,2005年为社员提供仔猪3000头,出栏肉猪1.2万头,实现销售收入1300多万元,获纯利100多万元,社员人数由建社初期的几户发展到150多户,社员主要分布在桃源、慈利、武陵、汉寿等区县的26个乡镇。

2、龙头企业带动型。即由有经济实力的企业牵头主办,目前该类型的桃源县有7家,占9.7%。它的特点是龙头企业在技术、资金、销售、储运等方面具有农户无法比拟的优势,对农户具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带动力。如桃源县三江养殖合作社,就是由三尖农牧公司带动发展起来的,公司为保证社员对饲料和鸡苗的需求,建起了年产1万吨的饲料加工厂和年孵化

鸡苗500万羽的孵化厂,没有三尖农牧公司这个龙头企业的带动,就不可能有三江养殖合作社的发展和桃源蛋鸡产业的形成。

3、基层干部创办型。即由乡(镇)村干部领办的,该类型的桃源县有4家。占5.6%,如龙潭镇落家坪棉花制种合作社,就是由村支部书记邹荣华牵头领办的,2003年由邹荣华出面以制种合作社的名义与县种子公司签订了五年的棉花制种合同,2005年96个制种户制种70亩,生产棉花杂交种子0.5万公斤,皮棉2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37万元,亩平创收5280元,亩平纯收入4700元,户平创收3800多元,目前合作社的社员已发展到114户,制种基地达到100亩。

4、涉农部门扶持型。即由农技推广部门、基层供销社、畜牧、水产、林业、农机等部门领办的,全县该类型的有9家,占12.5%。如杨溪桥乡楠竹协会,就是由乡林业站牵头领办的,由站长谌建初任社长,于1998年4月成立,会员人数由当初的27人发展到63人,2005年加工楠竹20万根,实现销售收入400万元,就地转化剩余劳动力1200个,仅此一项为农民增收360万元。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的作用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不但对基层政府、而且对企业和其他农村经济组织都产生了重大影响,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增加了农民收入。据调查统计,凡是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收入都高于非成员农户的收入,全县72个专业组织2005年实现经营纯收入3419万元,成员人均纯收入4560元,比全县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增加1832元。

二是提高了农民素质。通过参与合作组织的建设和管理,广大会员在掌握科技、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交往以及民主决策等方面得到了实践的锻炼,从而提高了他们的合作意识、科技意识、民主意识、市场意识、使他们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三是加速了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和推广。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挥人才技术优势,大力推广新技术,引进新品种,取得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如桃花源果树联合会,近几年来共引进果树新品种31个,试种成功的4个,推广技术15项,特别是省级科研成果“柑橘综合配套丰产技术”、“鲜果增甜剂”的应用面积达0.2万多亩,富硒增甜素和富硒柑橘获国家发明专利,今年6月,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富硒柑橘为“中华名果”。

四是解决了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农民通过加入合作组织,生产资料由合作组织统一购买,降低了农户的生产成本;产品统一销售,减少了交易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民进入市场的风险,受到了农民的真诚欢迎。如桃源县郝坪农副产品流通协会,为搞活农产品流通,组织上百人的农村经纪人队伍,南下广州,北上天津、唐山、长春等地推销农副产品,去年销量达万吨以上,实现销售收入2000多万元,仅花生、柑橘两项就为农民增收200多万元。

五是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自愿组织起来,通过规模经营,实行产供销、农工贸一体化经营,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有力地推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如三江养殖合作社以三尖农牧公司为龙头,形成了饲料加工、种苗供应、蛋鸡养殖和产品营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格局。2005年会员发展到263户,发展蛋鸡116万羽,产鲜蛋1.5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16亿元,社员户平获利6万多元。在合作社的带动下,目前全县已形成了陬市镇毛家桥、杨家巷,漳江镇海螺山、尧河等6个蛋鸡养殖专业村,辐射范围还扩展到了周边的武陵、鼎城、石门、临澧等区县市。

六是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过去政府直接管生产管销售,管得过细过宽,农民很不满意,而今农民有了自己的合作组织,政府借助合作组织的作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使政府从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工作职能转移到抓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为合作组织提供优质服务上来。

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目前 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总体上评价是:有数量,但质量不高;有成绩,但问题也不少。我们在调查走访过程中,一些合作组织负责人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注册登记难。由于法律尚未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缺乏法律支持。虽然省政府〔湘政发(2006)1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管理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营利性专业合作组织及所办经济实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非营利性农民专业协会到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作为营利性的专业合作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时遇到了困难:按合伙企业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农民不愿登记;按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门槛又高,登记手续繁多,费用较高,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并且要有验资报告,不享受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多数农民办不起。因此,部分有经济利益连接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好到门槛低的民政部门办理“社团法人”登记。据这次调查统计,全县72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到民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只有27个,占37.5%。其中到工商部门登记的只有11个。

二是扶持政策不落实,资金筹措难。由于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在财政、信贷、税收、用电用水、土地征用等方面没有享受扶持政策。合作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承担较高的市场风险和运营成本。在财政扶持上,尽管中央、省级财政每年都安排了专项资金扶持发展,但市、县两级没有配套安排,只能杯水车薪,大部分合作组织享受不到财政扶持。在信贷支持上,由于没有建立联合担保机制,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合作组织向银行和信用社申请贷款只能以农户个人的名义得到小额抵押贷款且利率很高、期限短,很多合作组织负责人感慨地说:“现在的银行和信用社发放贷款是贷富不贷贫。”全县除少数几个有经济实力的合作组织在银行和信用社贷到一定数额的资金外,大部分合作组织告贷无门。由于没有启动资金,大部分合作组织只能靠个人集资、收取会费维持运转,少数协会还出现了亏损,难以拓宽发展的空间。据统计,全县72个专业合作组织能在信用社贷款的不到10家,贷款总额不到500万元。

三是运作机制不规范,发展壮大难。据调查统计,全县有25个合作组织没有建立规范的章程制度,即使建立了章程制度,也是纸上谈兵,没有严格按章程制度去运作。全县80%的合作组织处于松散半松散状态,服务内容局限于提供信息、技术等单方面的服务,真正实行股份合作、二次返利的只有几个。由于利益连接不紧,产权关系不明,加上部分农民的合作意识较差,只看到眼前利益,有利就加入,无利就退出。没有长远打算,很大程度制约了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部分地方的合作组织组建不到一年时间就消失了。2005年底全县共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86个,到这次调查摸底时,全县保留的只有72个(包括今年新成立的4个在内),比去年底绝对数减少了18个,下降21%。除2个因合并组建外,有16个因经营内容狭窄,活动开展不经常而自动散伙。

四、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建议

针对 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特提出几点建议,以便进一步促进桃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健康良好发展。

(一)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法律地位。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已提交讨论,农民迫切期盼法律早日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其性质、法律地位、成员资格、分配原则等相关制度,在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税收减免、注册登记等方面做出法律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加大扶持力度,落实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态,有一个培育发展的过程。各级各部门应当确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扶持农村、扶持农业、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各级财政,特别是市县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项目建设,以增强合作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和对成员的服务能力。二是加强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解决合作组织发展的资金问题。金融机构要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建立农户贷款联合共保机制,评定信用等级,按等级确定信用额度,大额实行抵押贷款时,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为农民提供便捷服务。三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近两年中央、省、市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地贯彻落实。建议中央、省、市政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制定配套措施,认真执行中央、省、市政府在税收、信贷、注册登记、用地、用电和产品流通等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让广大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加大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成员素质。建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纳入培训规划,安排一定经费,分层次对基层干部、农民进行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推介先进典型,在全社会形成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四)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做到边发展边规范,以规范促发展。一是要健全《章程》。凡组建的合作组织必须有比较完善的《章程》,以《章程》统领各项制度建设。二是要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无论协会(合作社)大小,必须设立财务科目,聘任会计、出纳,实行民主理财,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三是健全收益分配制度。这是制度建设的核心。按照资本报

酬有限和惠顾者返还原则,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四是要健全民主控制制度。按照《章程》规定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三会”的职能作用,重大决策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防止少数人大权独揽,增强内部管理的透明度。

(五)转变政府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是县、乡镇政府及职能部门要适应合作组织发展的新形势,改进管理方式,改善服务态度,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加强业务指导,开展技术培训,提供政策咨询,搜集发布信息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保驾护航。

[桃源县统计局 颜忠明 李文彬

2.沁源县林海种植专业合作社 篇二

关键词:现状,实效,问题,对策

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途径, 推进农机服务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湟源县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得到了不断发展壮大, 日益凸显合作社辐射带动作用。

1 湟源县进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现状

1.1 基本情况调查

湟源县进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由申中乡申中村村民李进等二十多个农户发起, 于2008年3月24日在湟源县工商局注册成立, 注册资金136.5万元。业务范围是为农民提供各种农机作业的服务, 组织开展符合有关标准的耕、耙、种、收田等进行跨区域服务作业, 提供农技信息、技术、咨询等服务。目前有社员180人, 共带动农户490户, 其中带动本村400户, 周边波航乡、东峡乡、大华乡90户。现有办公室280m2, 固定资产530万元, 其中主要资产有约汉德3080型收割机6台, 904大型拖拉机9台, 山拖泰山牌304型拖拉机10台, 东方红654拖拉机6台, 洛阳牌30马力以下四轮12台, 洛阳牌60型推土机8台, 24行播种机6架, 免耕播种机8套, 配套机具1套, 农用运输车24台。2013年合作社年收入达140万元, 纯利润9万元, 社员户均收入2.6万元。

1.2 经营模式

进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成立后, 选举产生了理事会和监事会, 制定了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 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合作社的资产和盈利按成员入社提供的资金或农机具所折算的股份按比例所有, 成员所得按照其与本社的交易量和作业量比例返还。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 在理事长李进的带领下, 根据当地农业特点, 广泛收集作业信息, 调查研究市场行情, 实行统一定价格、签订合同, 统一调度机械作业:包括整地、机械播种、机械收割等作业, 带动入社社员增加了收入。

1) 整合农机资源, 提高市场竞争力。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收入逐年增加, 农机购置补贴惠农政策的落实, 农民购置农机的积极性很高, 农民拥有各种农机单机数量增多, 机械化程度提高了, 但是出现了农机闲置不用现象, 农机具的利用率和效率不高。面对这种情况, 进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通过社员入股形式, 把社员单机有效整合, 提高农机利用率和经济效益。同时, 形成了雄厚的农机力量, 避免了机械盲目无序转移和农机户之间的恶性竞争、互相压价造成的浪费和损失, 由原来分户单枪匹马作业向规模作业发展, 提高了整体实力和技术水平, 取得了市场竞争优势。

2) 统一调度机械作业, 提高效益。专业合作社广泛收集周边农业生产信息, 统筹安排, 机动灵活。根据农作物生产周期, 有组织的实时进行连片作业, 提高了农机具的作业效率;组织开展跨区作业, 作业区从本乡本县扩展到外县 (海西州、海南州所属县、乡) , 拉长作业链条, 延长农机作业时间, 增加收益。

3) 修建库房, 扩展服务领域。合作社修建库房, 将社员农机集中存放, 统一保管, 统一维修、解决了社员农机存放困难问题, 同时让社员享受维修、保养优惠价。

2 取得的实效

2.1 推动了农机化水平的整体提升

进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使大型、高性能机械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得到进一步的推广应用, 农机装备结构得到了优化, 农机化的发展质量提高了。同时, 农业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农业技术推广的成本降低了, 示范带动能力强、效果好。

2.2 完善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农机专业合作社充实了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 承载了基层技术推广、农机维修、技术培训、政策宣传、安全教育和生产组织等农机管理工作, 搭建了基层农机服务工作平台, 有效地把更多农机手组织起来, 共同闯市场, 提高了农机规模化作业程度。

2.3 辐射带动作用日益彰显

合作社不仅带动入社社员增加了收入, 而且通过“耕、种、收”一条龙服务, 解决了外出务工人员后顾之忧, 辐射带动周边更多农户增加了收入。

2.4 提高了农民科技素质

专业合作社组织社员积极参加县、乡镇各级相关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学习, 为社员提供良好的交流和培训平台。通过参加培训班学习和社员互相交流学习, 不断掌握新的专业知识, 提高了科技水平。

3 存在问题

1) 农业生产季节性造成农机作业时间短, 农闲时间长, 影响合作社的发展。

2) 合作社入社社员素质不高, 掌握农机新知识能力有限。

3) 合作社管理还不规范, 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4) 农户分散经营, 造成农机规模化作业程度不高。

5) 合作社发展资金有限, 阻碍发展速度。

4 对策建议

4.1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政策广泛宣传, 让更多农民了解新形势下, 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好处, 使农民能够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下, 增强自觉建设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意愿, 带动更多社员共同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一是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社成员为服务对象, 提供农机技术、信息服务的;二是对外谋求利益最大化, 对内谋求共同利益;三是实行民主管理, 成员地位平等;四是退社自由、入社自愿;四是通过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政策扶持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

4.2 提高管理水平, 规范发展

继续重视对合作社社员的培训学习, 充分利用县、乡镇举办的各种形式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机会, 重点加强合作社管理人员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知识。

4.3 积极争取省、市合作社项目支持

3.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三

章 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为规范本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本合专业合作社成员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专业合作社行为准则,本专业全作社全体成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专业合作社名称和住所

1、专业合作社名称: 种植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住所:。第二条: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种植、销售。

第三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万元。第四条: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第五条: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比资比例:

第六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成员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2)专业合作社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成员会议记录和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成员转让的股权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专业合作社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2、成员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足额缴纳出资的成员承担违约责任。

(3)专业合作社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4)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5)遵守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七条:成员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成员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份出资。但转让后,成员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成员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成员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成员依法转让出资后,专业合作社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和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成员名册上。

第八条:专业合作社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成员的职权

本专业合作社成员会由全体成员组成,为专业合作社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理事,决定理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专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专业合作社的分立、合并、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7、对成员向成员以外的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8、修改专业合作社章程。

二、成员会议事项规则如下:

1、成员会对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专业合作社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2、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通过。

3、成员会每年举行二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会议。

4、成员会由成员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5、成员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理事主持。

6、召开成员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成员。成员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出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专业合作社设理事一名,理事对成员会负责。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成员会的决议。

2、决定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专业合作社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专业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专业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决定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专业合作社设经理,由成员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成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决议。

2、组织实施专业合作社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专业合作社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九条: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为理事,由成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

一、本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专业合作社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公送成员,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专业合作社依法律规定在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专业合作社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的本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成员会同意,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专业合作社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 所余利润,按照成员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四、专业合作社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或者转为专业合作社增加资本。

五、专业合作社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专业合作社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专业合作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条:专业合作社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一、专业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届满。

2、成员会决议解散。

3、专业合作社因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需要解散。

二、专业合作社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天内成立由成员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算专业合作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专业合作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三、专业合作社清算结束,成员会确认后,由清算小组 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专业合作社登记,公告专业合作社终止。

第十二条:成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专业合作社法》相抵触的,以《专业合作社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成员签字、盖章确认。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准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字盖章贰份,一份送登记机关,一份留本专业合作社存案。

成员签名(盖章):

上一篇:医院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下一篇:求一份家长会教师发言稿

热搜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