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2024-10-08

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共10篇)

1.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一

第七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和程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能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条以及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和办理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企业提出申请,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可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申报单证齐全和在核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一、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条件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所列举的如下特殊情况,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的;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的。

(二)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出口货物符合如下条件之一,并经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可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1、企业遗失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办的;

2、企业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填写有误,需要海关重签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的。

(三)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的规定,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的延期申请,理由充分、合理的,可在我局退税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办理免抵退税。

二、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如实说明未能按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原因,延期申报涉及哪些出口记录,申请延期申报的期限等内容,并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格式见附表一)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分局受理企业申请。

分局退税部门受理企业延期申报的申请,审核延期申报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申报的出口记录是否符合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的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后退回企业一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后上报市局退税机关审批(内资企业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外资企业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

(三)市局审批。

市局退税机关接到分局上报企业的延期申报申请后,对照相关文件的规定,审核企业的申请是否符合延期申报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不同意延期申报”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分局两份;符合延期申报条件的,在《生产企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申请表》市局退税机关意见栏上加具“同意在何年何月前申报免抵退税”的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市局留存一份,退回分局两份(其中一份由分局退回企业)。

三、出口货物延期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的其他问题

(一)出口企业应境外客商的要求经监管仓出口销售给外商的货物,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监管仓的出口报关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二)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外商要求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再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致使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企业能提供销售货物到保税区的出口报关单,以及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出口本公司货物的“出口货物备案清单”的,可按国税发[2004]113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三)出口企业未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未能复出口的,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相关资料(出口货物退运的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等),可按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延期申报免抵退税。

(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的相关退税单证齐全,但出口报关单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免抵退税的,不再列入延期申报审批的范围,但企业应按如下要求将无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出口报关单记录向主管征收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

1、企业申报备案。

出口报关单记录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申报月份仍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这些出口记录不能作单证齐全申报,但应在单证齐全申报期限的最后一个月份向主管征收分局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一式两份,格式见附表二),以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涉及的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2、分局受理、审核企业的备案申报。

分局退税部门接到企业的备案资料后,按如下顺序审核企业信息不齐记录的备案申报:

(1)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对应的出口记录是否已单证齐全(企业能提供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分局退税部门核对后退回企业。如果属于列举企业的,备案的记录应有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单证齐全的出口记录才能列入备案。

(2)检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在审核系统中是否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退税部门可参照以下审核系统操作向导: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海关出口报关单数据。若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退回企业,并告知企业已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应及时作单证齐全申报,不需要列入备案;没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才需列入备案。

(3)分局退税部门审核《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的出口记录均符合上述(1)和(2)两个条件时,在分局退税部门意见栏加具“同意受理备案”的意见后,将一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及时退回企业,并通知企业按相关要求检查无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或信息核对不符的原因,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在规定期限内无法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

3、备案比销。

当列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中的出口记录有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并核对相符时,企业应在信息收齐当月作单证齐全申报,并在分局退税部门退回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上填写“信息收齐年月”栏后,复印两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或核销单电子信息)不齐备案表》作为信息收齐当月免抵退税申报的资料报分局退税部门。

(五)对“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已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并已在规定期限向外汇管理局办理了外汇核销手续,但由于数据传输问题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申报单证齐全的,也不需要办理延期申报审批手续,企业可比照上述第(四)款的程序向主管分局退税部门办理备案相关手续。办理备案手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列举企业”的出口货物;

2、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取得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3、出口货物已经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核销手续(要求企业提供外汇管理局签章的核销清单予以证明);

4、税务机关审核系统无出口货物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信息。(审核系统查询外汇管理局传递核销单信息的操作向导为:管理服务→外部信息接收与传递→外部信息查询→外管局正常核销数据)。

对列入备案的出口货物在单证齐全申报的规定期限内不能申报单证齐全的,分局退税部门不作征税处理,待审核系统有核销单电子信息后企业再做单证齐全申报。在办理备案手续的三个月后仍无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的,分局退税部门应在交接单系统“核销单信息不齐查询”菜单下打印《无出口收汇已核销单电子数据查询通知书》和《附表》,向外汇管理局发函。

2.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二

1、免,就是免征出口货物的销项税;

2、抵,就是应退进项税(出口产品的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

3、退,就是应退进项税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后,如有余额则需退还企业。

二、关键概念

1、“免抵退税额”:即“名义出口退税”金额,是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乘以“退税率”的结果;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应计入成本的“进项转出”税额,是出口货物对应的“征税率”与“退税率”的差乘以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

3、“名义留抵税额”:即在不考虑出口退税的情况下,进项税大于销项税的金额。是“上期留抵税”加“本期进项税”减“本期进项转出”减“本期销项税”的结果“大于零”的金额。“名义留抵税额”减去实际“应退税额”即为结转下期的“上期留抵税额”

4、“应退税额”:是税务机关需要实际退回给企业的“出口退税”金额。企业是否有应退税额,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同时,“应退税额”在以下两个条件中,取孰低金额:

(1)有“免抵退税额”:即“名义出口退税”金额;(2)有“名义留抵税额”。

5、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在“名义留抵税额”小于“名义出口退税”金额,说明有一部份“出口退税”被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冲抵,这一冲抵部分即“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离岸价”均不为含税价。因为,出口货物免税,所以,其价格自然为不含税价格。

三、关键概念之间的关系

1、出口退税=应退税额+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2、免税金额=应退税额+进项转出金额

四、关键概念与会计核算

1、免抵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反映“应退税额”)

借:应交税费用——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出口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用——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反映“免抵退税额”)

2、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反映“进项转出”进入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

3.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三

由于免抵税额的存在,直接减少了企业当期内销的“应纳税额”,而企业应纳税额是计算城建税的依据,所以这个“免抵税额”应该作为城建税计税依据,不能因为征管方式的改变(简化手续)而减少城建税的计数基数。

免抵税额没有实际意义,在会计处理上只为平衡会计分录。

当期免抵税额,是当期应交的内销增值税,抵减了应退的出口退税。

举个例子,假如企业对内销和出口分开核算。

本期内销的销售额=500万元,为内销而购进的货物=400万元

为外销而购进的货物为450万元,外销的出口额为450万元。退税率为13%

假如企业是分别核算的,则内销应交的增值税=500*0.17-400*0.17=17(万元)

外销的应退税额=450*0.13=58.5(万元)

则企业本月要交17万元税款的“钱”,同时收到58.5万元的退税款的“钱”。综合来看,企业的“钱”是增加了41.5万元

如果按照“免、抵、退”计算

出口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450×(17%-13%)=18(万元)

本期的增值税进项税=400*0.17+450*0.17=144.5(万元)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500*0.17-(144.5-18)=-41.5(万元)

本期“免、抵、退”税额b=450×0.13=58.5(万元)

本期应交的增值税a<本期“免、抵、退”税额b

则按照较小的数41.5万元退税。企业也是收到了41.5万元退税款的“钱”

同时本期免抵税额=本期“免、抵、退”税额b58.5-41.5=17(万元)

可见这免抵税额17万元正是第一种方法计算时的内销应交增值税。

但实际上,对于企业来说,真正有意义的是退税额,免抵税额对企业是没有太大意义的。这个数额在财务上的最大贡献是平衡账务,因为实行“免抵退”政策实际有三种情况:

A、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交增值税,这时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这时帐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B、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这时免抵税额为0,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或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C、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帐务处理为:

借:应收出口退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免抵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在财务处理时将无法平衡。

4.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四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

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委托代理出口的,出口发票可以是委托方开具的或受托方开具的),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

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

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

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 岸 价× 外汇人民币 牌 价× 出口货物退

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

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 海关实征关税

+海关实征消费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出口货物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 税 率)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

业务,按月进行免抵退申报,从第13个月开始按月办理退税手续。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先向主管征税

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并

向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报。退税申报

期为每月1~15日(逢节假日顺延)。

(二)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

列凭证资料: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叁份);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两份);

(3)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装订成册的原始凭证:

①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②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③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④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⑤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⑥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4)2008年3月1日,市局下发了《纳税申报与免抵退申报数据一致性的操作办法》。文件要求出口税部门对“退税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汇总表(三份)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一份企业连同纳税申报资料递交第一税务所申报纳税岗,两份作为当期正式免抵退税申报的补充资料。”

三、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审核注意事项有: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商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2.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受托方企业名称、出口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离岸价等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内容相匹配并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印章齐全,没有涂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开票日期、数量、金额、税率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匹配。

4.出口收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清单,下同)。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编号、核销金额、出口商名称应当与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批准文号、离岸价、出口商名称匹配。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各栏目的填写内容应与对应的发票一致;征税机关、国库(银行)印章必须齐全并符合要求。

四、“免、抵、退”税单证办理

1.《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可在出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向海关申请补办。

生产企业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凭证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未丢失的联次);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生产企业遗失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需向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补办的,可凭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向外汇管理局提出补办申请。

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发票;

(4)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

生产企业在出口货物报关离境、因故发生退运、且海关已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须凭其主管退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或年终清算时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应补税额=退运货物出口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补税预算科目为“出口货物退增值税”。若退运货物由于单证不齐等原因已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则不须补缴税款。

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关于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的报告》;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4)出口发票;

5.企业免抵退税会计处理探讨 篇五

本文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要求,提出了“免、抵、退”税相关会计处理方法,与大家共同探讨,共同解开这团乱麻,使企业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的同时,用好用足国家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自实行全国统一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先后纳入国家“金关工程”及“金税工程”,目前是国家税务总局三大核心应用系统之一。软件为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统一免费发布企业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7.X版”软件是最新版本,适用于全国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年终清算及20退税申报,全国出口企业可通过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企业端技术支持网站——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免费下载使用,并由该系统的开发商大连龙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多种手段提供技术支持。本系列文章将根据全国各地同仁的反馈进行跟踪整理,并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发表,全面详尽的解释请参阅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编著的《出口退税从入门到精通立体图书系列》之《生产企业“免、抵、退”税从入门到精通》。

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和“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等科目。其会计处理如下:

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计算出“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应退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计算出“免抵税额”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收到退税款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出口退税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在实际结算时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可以在结算月份进行调整。

对于企业已经申报的数据发现错误的,不能够直接调整原申报数据,而应在以后月份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

对于出口退税申报与增值税纳税申报不一致,产生差额的,须在下期进行帐务调整,相应的应同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由于以上原因需进行帐务调整的,其会计处理为:

对本年度出口 销售收入的调整

对于前期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 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当上期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进行帐务调整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调整,调整的方法为在出口明细表中录入一条调整记录。

②对于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调整过的 销售收入,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调整数据,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笔 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调整“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对本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前期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通过红蓝字调整法进行调整,根据申报系统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免抵税额”等在月末一次性入账,无须对调整数据进行单独的会计处理。

对上年度出口 销售收入的调整

对于上年多报或少报出口,或用错汇率,导致出口 销售收入错误的,在本期发现时,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前期少报收入的为蓝字,前期多报收入的为红字)

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金额有差额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

借:其他应付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调整额乘以退税率: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当上年度12月份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c栏“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不等于0时,须在本年度1月份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免抵退出口货物 销售额:

借:应收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对上年度出口货物征税税率、退税率的调整

对于上年度出口货物高报或低报征税税率、退税率,在本期发现的,须在本期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根据 销售收入乘以征退税率之差的调整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根据 销售收入乘以退税率的调整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注意事项:

①出现上述情况时,只进行帐务调整,不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数据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时,不要将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③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调整的“进项税额转出”。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型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 销售额

冲减当期出口 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调整已结转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冲减的 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 销售额确定。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发生退关退运业务,在帐务上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

④对于退关退运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退关退运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退关退运货物 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 销售额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付账款

调整已结转的退关退运货物 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

根据退关退运货物的原出口 销售额乘原出口退税率计算补交免抵退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注意事项:

①当出口货物发生部分退运时,应按照该部分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 销售额计算补税。

②对于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应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

③据以计算补税的税率,应以货物出口时的出口退税率为准。

④与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不同,对于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当年发生退关退运时,不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冲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没有收齐相关单证的,须视同内销征税。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本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增加内销 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

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注意事项:

①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 销售收入。

②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 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 销售额乘以征税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 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冲减进项税额转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按照单证不齐出口 销售额乘以退税率冲减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注意事项:

①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②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6.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六

2005-4-14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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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如何理解该文件的最新规定,做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申报,生产企业有必要进行仔细分析,细心筹划。

一、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原有征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90]第60号)第三条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2%,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由此可见,出口货物负担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依据,其免抵税额部分、退税额部分是不用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

二、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社会背景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保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改革出口退税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规定:“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文件中的应退税额包括通过国库直接退付给出口企业的应退税额和用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之间转移支付的应免抵税额。

新的出口退税机制实施后,从根本上解决了以往出口退税因受国家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影响而造成的出口退税滞后及欠退税款严重积压问题,使企业出口周转资金不再无止境的沉积,大大地改善出口企业经营状况,使外贸出口能保持持续稳定增长。

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机制中,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地方财政的负担不断加重。从理论上讲,如果某一个地方的出口生产企业所占比重过大,即便是不退税,由于免抵税额(超基数部分)25%由地方负担,地方政府将无法从该企业的出口增长中获得任何财政收入(不考虑所得税),地方城市建设和教育等公共性支出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考虑兼顾中央和地方两者利益,对应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失为一个好办法,波动较小,符合出口退税新机制的总体改革思路。

三、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析

如果出口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0,企业会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出口企业根据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预审反馈情况,计算当期的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如果当期的应免抵税额>0,企业应进行以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很显然,出口企业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这两个科目当期的借方发生额就可以计算出当期应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四、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有关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即实行“免、抵”税办法的生产企业也应规定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7.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七

一、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 2.出口发票原件;

3.申报系统打印的《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一份)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一)录入退运已办结证明申请表

图1 1.如图1,选择菜单“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单证申报录入——退运已办结证明申请”进入录入界面。

图2 2.点击【增加】按钮,据实录入相关资料。

图3 3.录入数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出口岸关别码”项目应按出口货物报关地直属海关两位关别码录入。具体而言可按出口报关单右上角18位“海关编号”的前两位录入,如中山海关由于隶属拱北海关,按“57”录入。

(2)“出口报关单号”项目共12位,录入规则:出口报关单右上角18位“海关编号”的后9位+0+两位项号。

(3)“退运数量”是指企业本次申请办理退运货物的数量,“退运数量”必须不大于“出口数量”。

(4)“退货计税金额”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退货计税金额=退运数量×外汇单价×出口当期外汇人民币牌价”。

(5)“原退税率”是指原出口记录对应货物的适用退税率。(65)由于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将于下期免抵退税申报时用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故在录入退运证明申请表时,“已冲减免抵退”、“冲减所属期”、“已补增值税额”、“缴款书号码”、“入库日期”等项目,一般无需录入。

4.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序号重排】按钮,按图3所示进行序号重排。

(二)设置单证申报标志

图4 1.退出录入界面,选择菜单“免抵退税申报——设置单证申报标志——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

图5 2.如图5,先点击【设置标志】按钮,在弹出窗口选择“设置单证申报标志”和“当前筛选下的所有记录”后,再点击【确定】。

(三)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图6 1.选择菜单“免抵退申报——打印单证申请表”,按照系统提示打印《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表》。

图7 2.选择菜单“免抵退申报——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3.输入所属期,点击【是】

图8 4.如图8,选择申报数据保存路径,按【确定】完成数据保存。

(四)撤销单证申报

假如税务机关反馈申报数据错误,用户需要撤销申报数据,修正数据后重新申报。

图9 1.选择菜单“申报数据处理——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申请”,进入撤销单证已申报数据窗口。

图10 2.点击【筛选】按钮,系统弹出“筛选条件”窗口,输入筛选 条件后点击【确定】,筛选出用户需要重新申报的数据。再点击【撤销申报】按钮。

8.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八

各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的退(免)税管理,根据国税函[2002]

2、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四)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视同自产产品的申报审核管理

(一)相关政策管理规定

1、根据国税发[2002]

2、根据省局进便函[2008]22号规定:“针对当前视同自产产品申报退税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加强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退税的管理。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对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申报项目逐条注明(在备注栏录入“ST”),并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比对无误的基础上方可退税”。

3、根据苏国税发〔2009〕187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企业须在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相关供货企业情况,并在申报退(免)时单独注明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对出口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主管国税机关要督促企业整改,并按照国税发[2002]152号文件 公告通知――“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原文中的附件)。

2、生产企业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免、抵、退税时,必须对视同自产产品出口的免税申报、退税申报项目同时逐条注明“ST”,具体方法为:

(1)免税申报录入时,在报关单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左顶格录入“ST”;(2)退税申报录入时,在出口明细数据“备注”栏左顶格录入“ST”。

三、补征税及违章处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生产企业出口产品不符合自产或视同自产产品条件的,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并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予以视同内销补征税处理;对涉及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9.出口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要求 篇九

8.0版操作说明(供参考)

一、基础数据录入部分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图标进入;进入“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窗口,用户名“sa”,密码为空,点击确定。

(二)、进入“确认当前所属期”窗口,输入当期要进入的所属期。如2005年1月第一次申报,应为“200501”,2月为第二次申报,应为“200502”,3月为第三次申报,应为“200503”,以此类推,点击确定。若为新办出口企业,按有第一笔出口的当月确认所属期。比如,2005年5月18日有第一笔出口(已办理退税登记证),则所属期应为200505。

(三)进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8.0版主操作界面,第一次操作的企业应将企业的信息初始化,点击菜单“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进入“系统信息配置窗口”,点击“修改”图标,修改企业信息。(以下只提及易错项目的录入,其他项目企业应完整录入)(1)企业代码:应录入企业海关代码。

(2)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技术监督局码:录入企业代码证上的代码,实为纳税编码去掉“440307”前6位后的号码。(4)用户名称: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企业全称。(5)纳税人类别:1。

(6)计税计算方法:1(免抵退税企业)。(7)进料计算方法:2(购进法)

(8)分类管理办法:C(因旧分类管理办法已废止,新办法未出台,新办企业暂按C类填列,原B类企业暂不改动)(凡新办免抵退企业12个月内都选C,第13个月更改为B。)

(9)税务机关代码:74,税务机关名称:国税平湖分局。

(10)点击“保存”图标,点击“退出”图标,返回主操作界面。

(四)点击“向导”图标,出现向导窗口。

(1)第一步之“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点击后出现录入窗口,点击“增加”(一般贸易出口企业不用做此步)。

A:进料登记册号:为虚拟号,“C”+ 所属期号,如200501期为“C200501” B:序号:为0001(每次只编一个进料登记册号)C:复出口商品码:为企业主要出口商品海关代码。D:手册有效期:为本次申报所属期的最后一天,如2005年1月为200501期,手册有效期为2005-1-31。E:点击“保存”,再点击“退出”。(如该企业不存在进料加工,全部是一般贸易出口的话,则不用虚拟手册号)

(2)第一步之“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点击后出现录入窗口,点击“增加”(一般贸易企业不用做此步)。

A:所属期:如200501,序号:为0001,顺序往下编号,如0002,此号不能重复,所属期标识:2005。B:进口报关单号码:每张“报关单号码”+“0”+“报关单内商口代码前的项号”,如一张123456789的进口报关单有5笔进口商品,此份报关单第一笔进口报关单号码应为123456789001,第二笔应为123456789002,第五笔应为123456789005。

C:进口数量:一般以报关单上记录的进口数量为准,有些企业应以商品编码对应的计量单位所对应的数量为准。

D:原币代码:以进口报关单上记录的币别为准。

E:原币到岸价:以进口报关单上记录的原币金额为准。

F:原币汇率:原币每月月初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0可查询),每月只用输入一次,下次会自动带出,如多月合并一次申报,应分月录入当月月初汇率。G:美元汇率:美元每月月初公布的汇率(中间价,160可查询),每月只用输入一次,下次会自动带出,如多月合并一次申报,应分月录入当月月初汇率。注意:a、2005年免税进料的录入,应当按照进口报关单的数据录入,并且“所属期标识”为“2005”。B、2005年当期录入的进口报关单的料件总价与免税进料确认表(帐上取数)总价存在差额的,应当录入一条数据进行调整,使得报关单的料件总价与免税进口料件确认表总价保持一致,其中的报关单号虚拟录入。建议按月份虚拟,如2005年1月份则虚拟为:2005010000001。H:点击“保存”,录完所有进口料件明细,点击“退出”。第一步之“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点击后出现录入窗口,点击“增加”(同进料明细录入相同项目说明略)(如该笔出口业务为一般贸易出口的话,则不用虚拟手册号)

A:记销售日期:为出口货物实际记帐的日期,要求当月实际离境出口货物都应在当月开具出口专用发票,当月记账(含集中报关离境货物)。

B:出口日期:以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C:外汇核销单号:收汇核销单号,在出口报关单上为左上方的批准文号。D:代理证明号:远期结汇号,平湖分局无此类企业,不用填列。

E:单证不齐标志:如未取得报关单退税联和收汇核销单或未取得报关单退税联、收汇核销单之一的,统一按单证不齐填列:BH。

F:原币币别:应以实际结算币别为准,就是以出口发票上开具的币别为准,当期出口发票应与出口账上外币金额一致,人民币确认表与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允许有几分钱之差(汇总申报与逐笔录入之差)。

G:征退税率:系统自动弹出,一般情况下不要人工修改,修改后审核时不能通过。H:点击“保存”,录完所有出口明细,点击“退出”。(3)第二步之“免税货物明细数据采集”(无免税、间接出口企业不用录入,重点提示间接出口,也称为转厂出口,与直接出口相同项目略)A:对方企业代码:为对方海关代码。

B:对方登记册号:为转入手册号码,一般在报关单上记录入“转入C530XXXXXXXX手册”(4)第一步之“进料加工手册核销录入”,输入序号,进料登记册号后系统会自动弹出“实际进料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等。注意事项: A:“实际进料总值”,因系统内是以进口报关单明细项目录入,不是企业账面实际进口金额,应改为按账面进口金额按规定汇率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列,应以《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系统外数据,有标准格式)上的金额为准。B:“剩余边角余料”、“其他调减料件”,应以属于本期的《新贸合同核销表》上记录的数量乘以备案单价再乘以月初汇率为准(企业应附计算明细表或计算清单及废料报关单),并提供相应的备案单价表及《新贸合同核销表》。

C:若有转厂,即间接出口业务,则在“结转至其它手册产品”中录入。(5)第三步之“数据一致性检查”

A:点击“数据一致性检查”后出现文本查看器,显示本次检查情况,对于简单的数据逻辑错误,能检查出来,如重号,同一张报关单对应两个核销单,上次数据错误等。新办企业第一期申报检查时出现的提示应为“本次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错误”,第二期申报检查时如无特别修改大部分企业也应为“本次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错误”,对于有明显提示错误的,企业应先修改企业数据,直到正常为止。

B:点击“生成明细申报数据”,选择生成的路径(生成到什么地方如软盘、移动盘、硬盘上等),建议生成到一文件夹内,以便于文件管理,如:D:XX200501MX、XX200502MX等文件夹内。C: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拷入A盘或U盘内到税务局对碰。

(6)税务局对碰以后,对对碰结果将提示企业如何修改明细数据,企业不能将对碰后的信息读入企业的申报系统,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重复工作。

(7)第四步企业不用操作

(8)第五步,到税务局对碰后按税务局要求修改后可做第五步(先撒销已申报的数据),同第三步一样,也可以在第三步中做。

(9)第六步,点击“模拟出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出现文本查看器,打印此文本(汇总申报时要求的纸质资料,一般贸易企业不用做此步)。

(10)第七步,不用做,此步没有实际操作功能。

(11)第八步,点击“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出现录入窗口,基本上要手工录入,累计数系统会自动计算,注意事项:

A:“不得抵扣税额”,从汇总表自动计算的“不得抵扣税额”取数。B:进项税额额合计:应以系统外数据《附件二》(“免、抵、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情况表)的第1行+第9行,即进项实际发生额+当期增值税申报实际缴纳的税款。C、“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即不得抵扣税额)+间接出口要分摊转出进项税额+非工业用水电进项税额转出+其他非应税项目转出等

注:该表格要在查询中点击“打印”然后“导出”EXCEL表后才打印,切勿手工录入。(12)第九步,“免抵退申报汇总表录入”,输入所属期,回车后系统能弹出全部数据,此表与纳税申报表不能有差,在预览时第三列不能有数据,有数据一般情况下是错误的。

(13)第十步之“数据一致性检查”,一般正常情况下出现的提示应为“本次检查没有发现异常错误”,生成汇总申报数据,打印纸质资料,送税务局审核。

二、其他注意事项:

系统外表格及资料:《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管理的要求》、《国税发[2004]64号》、国税发〔2005〕199号、《财税[2004]101号》、《68号文》(以上为非报关资料)、《出口销售金额确认表》、《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关系表》、《附件二》、《附件三》、《免税进口料件金额确认表》、《出口销售收入说明》、《免税进口料件说明》(应报送资料)。请企业按《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管理的要求》顺序装订。

10.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管理 篇十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您办理本事项之前,我们为您提供了一份相关事项告知书,请您仔细阅读了解:

简要描述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及消费税免税申报。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免抵退税及消费税退税。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抵退税。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如果原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珍珠、天然钻石、工业用和人造钻石、宝石、翡翠等原料组成的,应执行该原料的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上述出口货物的增值税退税率为该原料海关税则号在出口货物劳务退税率文库中对应的退税率。

政策依据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生产企业

1.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纳税申报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上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1)《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其附表;(2)《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5)下列原始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②出口发票;

③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1)《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

(2)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企业加盖公章。

外贸企业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4)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办结时限:三分局,十五个工作日 回复文书:退税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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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奉贤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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