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代理合同书

2024-07-23

税务代理合同书(精选8篇)

1.税务代理合同书 篇一

代理合同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双方共赢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中华方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希望双方共同守约执

一、合约事项

经双方确认:甲方开发生产的欧式仿瓷水泥艺术花瓶柱围栏机械设备有广阔

甲方同意:自年月日至年月

二、乙方基本条件

1.乙方应具有法人资格。

2.乙方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3.乙方用于拓展市场方面的流动资金不小于10万元。

4.乙方应至少有一名技术、安装和有施工经验的技术员,25.乙方要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本行业充满信心。

6.乙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

三、诚信与公平

1.为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甲、乙双方将依照诚信与公平的原则进行日,授 并根据行。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权乙方为欧式仿瓷水泥艺术花瓶柱围栏机械设备在辽宁省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方,由乙方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名负责生产技术培训的人员。

活动。

2.本合同的条款以及双方就本代理关系所作的声明,都应该以诚信的原则进行解释。

四、履约保证金和代理费用

1.为了合同的严肃性,合同履行的真实性,以防止签订虚假合同,甲方按合同向乙方收取一台设备之全额价格的履约保证金三万八千元,签定合同之日交付,以款到账为准该。保证金可在每次提货打款时按比例充抵货款。

数平均充低。

2.乙方在一年内完成年总任务的例充抵。

3.甲方在没有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时,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代理方面约定的任何事项。

五、代理保证

1.乙方接受甲方授权后,同意在本合同书有效期内,集中力量,尽快地在所代

理的区域内建立起有效的销售。

2.乙方在指定区域内进行产品的直接销售,并且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策略及价格体系,不得发展或招募在代理区域外营销。

3.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公司办公室的备案制度发展客户,即每次发展客户时必须按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备案,代理资格。

4.乙方可以免费参加甲方组织的技术、营销和销售方面的培训,并可得到全力的技术支持。

5.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

6.自觉维护甲方的知识产权和企业、产品形象,不得有损害甲方知识产权及企业、产品形象的行为。并协助配合甲方对上述行为进行市场监督,方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及通知甲方。

7.乙方在本合同的代理期限内,应努力开拓市场,完成甲方所规定的代理与年销售任务台80%,履约保证金可全额退还。否则按比 否则将取消其 对侵犯甲 以免经销方之间的市场冲突,销售任务,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8.乙方应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名和其它任何标志,但其唯一目的是为了识别和宣传产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围内使用,在本合同期满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终止时,应立即终结。

9.乙方一旦发现甲方的商标、商名或标志被侵权时,应及时制止并通知甲方。

六、乙方报酬

1.甲方按照公司设备报价金额的80%向乙方收取发货价,乙方所得收益。

2.乙方根据具体情况,在甲方提供的产品价位基础上可自行订价,幅度在10%。

3.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销售任务,超额部分奖励

4.乙方的任何税金和费用开支都由乙方自己承担。

5.在代理期限未到时,乙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一万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七、订货及供货

1.发货前乙方按合同约定价先预付所订设备款

款后,甲方方可为乙方配货、安装、调试,发货时全额付清余款,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货源,尤其是在原材料紧张时,应必须优先保证乙方的订单。

2.运输按乙方指定的地点发货,运输方式:

费用由乙方承担,特殊方式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八、销售任务

1.乙方根据自身销售能力,每年销售额定为二十台。

2.当年完不成任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

九、合同终止

1.如果出现双方中的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守约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例如有回执的挂号信、特快传递、电传)通知违约方立即终止合同,终止日期为收到书面通知的日期。

2. 双方同意认定以下情况为异常情况,可以作为一方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理由:破产、有违法行为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和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况,以及其差价部分20%为2%,奖励部分可充抵货款。60%,以款到帐为准;收到(合法运输单位),物流公司托运

他可能严重影响一方执行本合同义务能力的情况。

3. 一旦乙方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方式等或其他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以有消通知为准,否则甲方也可以立即终止合同。

十、付款方式

银行转帐、汇款。

十一、售后服务

乙方销售的产品同等享有甲方保证的售后服务

1.甲方产品出厂后,产品终身有偿维修服务。

2.属于产品自身原因的,材料费、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3、凡因乙方或其他购买方自身原因的,甲方的差旅费、人工费其它费用由乙方或其他购买方承担。

4、产品在运输途中损坏的,乙方应在开箱时留下损坏情况记录。留下照片及文字记录,应由运输部门签字并及时通知甲方便于处理。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乙方需要甲方提供异地免费生产技术培训时,差旅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到账后人员出发。

十三、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由各方自负,与对方无关。

十四、本合同盖章签字生效,有效期一年.,自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期满后乙方有续签优先权。

十五、本合同生效后三月内,乙方没有销售订单,本合同自动失效,乙方代理权自动终止。

十六、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随时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提起诉讼。

十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法人委托:法人委托: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公司电话:0818-2248978公司电话: 公司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西外经济技术公司地址:开发区塔石路中段

税号:税号: 账号:账号: 开户:开户:

合同签约地点:合同签约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2.税务代理合同书 篇二

[分析]假定资料所述业务已取得合规手续、批文,我们仅讨论相关税务与会计处理问题。

(一)税务分析

营业税方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精神,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按照总局《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03号),如果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所需资金,以甲方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合作建房。我们理解为在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没有转移,所以实质上是甲方筹资建房,乙方以货币资金购买房地产。所以是否合作建房的关键是要看土地使用权有没有实际转移。对于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问题,按照另一份文件《关于合作建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241号),符合规定的合作建房业务所要求的“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包括一方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益的行为,如取得规划局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局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通知书》、《土地使用证》,以及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建设用地文件中当事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益。所以,此处也要依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土地使用权是否转移。

156号文中列举了两种不组成合营企业而是纯粹“以物易物”性质的合作建房形式,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②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土地增值税方面,《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应到背景资料,如果是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成后分房的,其实质是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其思路是将土地和所建造的房屋看作各自独立的财产,无论双方以何种方式合作,总能找到一个恰当的方式,将双方各自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予以分割、互换。

按其实质来分析判断业务具体属于哪种形式:

①如果办理了整幅土地的转让手续,则不属于合作建房,而是甲方以9000万元加上3000平方米房屋公允价值为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并购入3000平方米房屋。甲方要计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购入房屋的契税,乙方要缴纳受让土地的契税、销售房屋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当然,双方均涉及企业所得税;

②如果只办理了部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而对所约定的3000平方米商住房对应的土地未办理转让手续,这种情况下属于甲方转让部分土地,对价是9000万元货币资金加上3000方米房屋的建造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权价值);

③全部土地均未办理转移手续,且是以甲方名义建房,这种情况属于甲方吸收资金建房,乙方以投入资金、劳务等建造房屋的代价加上9000万元购买了所建造的大部分房屋,即除分给甲方的300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

④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但以双方名义建房,这种情况是符合156号文以及48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但乙方支付9000万元给甲方,具有按比例分房后销售的性质,按规定应该计缴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⑤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但以乙方名义建房,这一般是因为乙方具备开发资质,而甲方土地符合规划并取得相关批准文件,这种情况一般也属于156号文规定的合作建房,但要按协议实质判断是属于转让土地还是租赁土地,以进一步确定纳税问题。

关于营业额的确定,笔者认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额以9000万元加3000平方米预售房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或者以所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或者公允租赁价格为基础确定为宜。《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与此相同。

(二)会计处理

如果是属于转让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换取房屋的情况,则甲方以协议约定为依据,按换出土地的公允价值(如果同类房屋预售的公允价值更易确定的话,也可以以9000万元加3000平方米房屋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按所转让土地账面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土地使用权成本”,贷记“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所发生的税费等,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按收到的货币资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将来实际交接房产时,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收款”。如果属于租赁土地,首先要按准则规定判断业务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然后再确定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比较上述各种情况,笔者倾向于认为该业务实质是甲方以一定的价格转让土地使用权。后文的分析主要以此为基础。

[背景资料2]续前,乙公司在支付了甲公司5000万元,开发资金投入了4000万元(约完工一半)时,发生资金困难,工程暂停。现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协商,以8000万元转让原合同的全部权利给丙公司,即丙公司再付给甲公司3000万元。建设后续丙公司再投入资金约6000万元由乙公司续建房屋,建成后分给丙公司10000平方米,剩余部分归乙公司。

[分析]这个问题看似很复杂,但关键在于如何认定两个协议的效力,将两个协议视为一揽子协议,与认定第一个协议已经单独成立,问题会有所不同。

(一)如果认定两个协议为一揽子协议

①甲公司实质上是以8000万元的价格将成本6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②乙公司实质上是以8000万元(5000+3000)购买了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然后销售给丙10000平方米商住房,剩余部分自用。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同时涉及相应的建筑施工劳务而要计征建筑业营业税等,当然还有企业所得税。③丙公司则是以90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10000平方米房屋,如果是自用,则只发生了契税、印花税应税行为。

(二)如果认定两个协议独立成立

甲乙之间在第一个协议签订之后,土地移交给乙公司进行开发,说明交易已经达成,只是应收的对价没有完全收回,这样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与是否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无关。这样,第二个协议对甲乙公司而言可以视为进行债务重组,即对原已成立的债权债务条件的修改,而不是否定了第一笔交易的存在。

税务方面:①甲公司先是以9000万元加上未来3000平米商住房的公允价值的现值为价格,转让了成本650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然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及丙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减让应收债权。按照《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相应的,乙企业作为债务重组业务的债务人,按照6号令的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②乙公司除了按前述相应确定第一份协议的债权债务及所得外,就第二份协议而言,实质上是由丙代为支付甲3000万元货币资金,然后约定由丙再支付6000万元,以合计90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丙10000平方米商住房。

会计处理方面:甲企业不需要调整原账务,而是按减让债务债权人作出让步后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及其指南规定,①甲方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等。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②乙方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超过清偿债务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背景资料3]续前,如果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3000万元后,甲公司退出,但乙和丙公司达成的协议是由丙公司接手投入资金继续开发该项目,开发完成后乙公司分得6000平方米商住房,剩余部分归丙公司。

[分析]在此情况下,同样存在两种认识。

(一)将全部协议视为一揽子协议

相当于甲公司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视为在协议期内租赁土地)给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投入资金和劳务开发商办楼后按比例分配房产。这种情况下,所涉及协议主要包括两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甲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丙;第二项内容是丙与乙合作建房。

这样,甲方涉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属于或者视为租赁时,情况基本类似)。乙方则有可能发生了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与丙方合作建房行为,应按前文引述的合作建房的规定确认税务问题。丙发生了购买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合作建房以及销售房地产的行为。即丙投入所受让的土地和一定金额的资金,乙投入一定量资金并提供一定量的劳务,合作开发商住楼后分配房屋。

(二)将全部协议看作两个独立协议

即第一个协议已经单独成立,所涉及会计税务问题同前分析。而独立成立的第二个协议中包含两项独立的协议内容,即①甲乙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②乙公司转让不动产在建工程给丙企业。

3.税务代理合同书 篇三

江阴丽尔雅针织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丽尔雅公司)为履行其与韩国然宇公司的信用证结算的FOB合同,于2007年1月24日以传真形式向上海风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风航公司)发出订舱通知。该通知单载明:出运货物为棉制针织女式运动套装;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1月27日,货物装箱后,风航公司安排车辆将三票集装箱服装接运至上港十四区堆场。1月29日,风航公司代丽尔雅公司进行报关,报关单载明货物价值259084.80美元。

1月30日,风航公司给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抬头为H.O.S.T CO.,LTD 的三票货物提单,均载明托运人为丽尔雅公司;收货人凭韩国工业银行指示;通知人为韩国然宇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运费到付;WOOIN公司为承运人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同日,风航公司以自己为托运人将涉案货物交由“天顺”轮运输,并取得了上海振华国际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代东进运输有限公司签发的三票货物正本提单。三票货物提单载明托运人为风航公司;收货人为WOOIN公司;承运船舶为“天顺”轮;装货港中国上海;目的港韩国釜山;付费到付以及货物唛头等内容。

1月31日,风航公司向丽尔雅收取了订舱费、装船费(THC)、码头操作费、报关费、运输费等共计8495元,并出具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2月5日,丽尔雅公司将上述费用电汇给迈得公司。

因信用证结算失败,三票货物提单被银行退回丽尔雅公司。4月23日,丽尔雅公司向风航公司发函查询货物去向,要求风航公司保全货物,将货物返运。后确认货物被风航公司韩国代理即WOOIN公司电放至美国,风航公司未履行保全货物的承诺,丽尔雅公司没有取得风航公司返运的涉案货物,也未收到然宇公司支付的贸易货款。

丽尔雅公司涉案货物的信用证第47A条中运输条款记载,货物运输由韩国WOOIN公司负责。事后查证,WOOIN公司在我国交通部门没有办理无船承运人登记和提单登记,没有缴纳保证金,属非法经营。为此,丽尔雅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诉讼,要求风航公司赔偿货款损失259084.80美元,退税损失28787.20美元,折合人民币2250288元(按起诉时汇率折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武汉海事法院审判认定:没有证据证明WOOIN公司系风航公司所选定,风航公司在提单流转过程中也没有存在失误,但风航公司与丽尔雅公司毕竟存在有偿代理法律关系,风航公司未尽善意管理人之义务就有关重要事项对丽尔雅公司进行必要提醒和报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酌情判令风航公司承担40万元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8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800元,由丽尔雅公司负担24503元,风航公司负担5297元。

二、原因分析

此案中,WOOIN公司卷走了货物,然宇公司也有合谋的嫌疑。丽尔雅公司收款未成、货物失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其接受FOB合同、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及“影子”承运人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所造成的风险结果。

1.丽尔雅公司对FOB合同风险认识不够。在FOB术语下,买方办理租船或订舱手续,并支付有关运费或租金。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在装运港办理此类手续,卖方比买方更为方便。因此,在买方的请求下,卖方可以协助办理此类事项。但即使是卖方协办订舱手续,通常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的,因为买方支付运费。承运人对货主而言非常重要,因为他在货物装船后就对货物有直接占有权,即使货主手中握有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但毕竟货在船上,已经离开了货主的直接控制,货主在拥有货物所有权的同时,却对货物只能拥有间接占有权。因此,当买方指定信誉不好,没实力的承运人,如果出现该承运人自己卷走货物或与买方串通无单放货,则货主就会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下打跨国官司结果往往执行难,对方可能本就是没实力的皮包公司或即使有些财产也早就财产转移甚至申请破产保护了。本案中丽尔雅公司对买方指定的承运人WOOIN公司既不了解也没有调查核实,轻易接受FOB合同,导致货物失控。

2.丽尔雅公司忽视了“软条款”的审查。丽尔雅公司在没有对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提出异议的前提下,如果能严格审证,发现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并要求对方改证的话,即使对方拒绝改证,至少货物还在手中。可惜的是,丽尔雅公司没有做到,“软条款”的设置让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化为乌有,导致了收款落空。

3.丽尔雅公司没有对运输代理行提单的风险足够重视。此案中WOOIN公司作为承运人向丽尔雅公司签发了提单,但由于WOOIN公司并不拥有或掌握运输工具,它只能通过与拥有运输工具的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由他人实际完成运输。因此,WOOIN公司这个承运人只是个契约承运人,或称无船承运人。它以承运人的身份向货主(丽尔雅公司)揽货,接受货主的委托,签发运输代理行提单,简称货代单(House B/L,简称H B/L),实务中称为分单;另一方面,WOOIN公司委托它在装运港的代理——上海分航公司在分单的基础上,以托运人名义向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订舱,得到的船东提单(M B/L)在实务中也叫主单。按货代单的操作流程,本案的主单应由装运港货代(风航公司)寄给它在目的港的代理(WOOIN公司),分单则由货主(丽尔雅公司)背书后流转给买方(然宇公司)。正常情况下,然宇公司在支付对价取得分单后,凭分单向WOOIN公司换取主单,然后凭主单在实际承运人(东进运输有限公司)或其代理处换取提货单(D/O)报关提货。由此可见,实际承运人不向货代单的持有人交货,而向持有主单(M B/L)的货代公司交货,所以无船承运人的信誉对货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像信誉差的实际承运人一样,自己卷走货物或和买方串通无单放货。情况更糟的是,如果真的出现这种货物运输欺诈,追究签发货代单的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它显然不像实力雄厚的船东那样有能力负责。为了保障接受货代单的货主的权益,我国规定只有取得无船承运人资格,在交通部进行注册和提单登记并缴纳80万保证金后,货代才能在我国合法开展无船承运人业务,签发H B/L。本案中WOOIN公司在我国属非法经营,提单无效,托运人丽尔雅公司的权益自然得不到法律保障。

三、教训与预防措施

1.争取由我方指定承运人并办理订舱手续。这在C组术语合同中没有问题,CFR、CIF、CPT、CIP合同就应由卖方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2.如果出于各种因素考虑选择FOB、FCA价格条件,可采取以下措施自我保护。先要尽量据理力争承运人由我方指定,F组术语买方的义务之一是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但没有规定运输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承运人必须由买方指定。如果争取不到,承运人还是买方指定了,则必须调查核实承运人的信誉和实力情况,不能因为所谓的运费便宜而答应买方选择自己不了解的承运人。调查的渠道有:

(1)对世界知名的船公司应作为常识知晓。如MSK马斯基海陆、MSC地中海、EMC常荣、CMA达飞、APL美国总统、HANJIN韩国韩进、NYK日本邮船、OOCL东方海外、KLN川崎汽船、ZIM以星、MOL商船三井、HLD赫伯罗特、CSAV北欧亚、YML阳明、HAMBURG SUD汉堡南方、HMM现代商船这些船公司实力雄厚可以放心。(2)中国国际海运网 锦程物流网、班轮公会这些专业网站上有关于海运公司的评价,可供调查用。(3)如果是无船承运人,则必须向交通部核实其是否注册登记。如果无船承运人是菲亚塔(FIATA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成员,则表明它实力雄厚,与国外的代理也有很多合作,可以放心。至于如何辨别承运人是实际承运人还是无船承运人,首先可以向买方询问,要求其提供该承运人的资料或网站。如果该承运人的业务包括兼办货物报关、货物交接、短程拖运,货物转运和分拨、订舱及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代理,则它就是无船承运人。其次,看提单右上角抬头。船公司提单多是船公司(***shipping line),而货代提单是货代名(**logistic corp, ***forwarder ),如果是菲亚塔成员,则多数会在提单上标注。最后,货代单上往往有for delivery ,pls contact的字样,以便买方联系目的港货代换单。

4.代理合同书 篇四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案件中的商标事务。现经双方同意,达成以下条款和条件,以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商标事务如下: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变更申请人/注册人名称/地址申请、商品/服务删除申请、商标变更代理人申请、商标更正申请、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续展申请、注销注册申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注销申请、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换发变更/转让/换发证书申请换发商标注册证书申请优先权证书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撤销商标注册申请撤销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复审申请

其他:具体委托事项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不包括:_________________

二,成本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委托商标代理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如果被指定的代理人因故不能中途完成任务,乙方应负责指定另一代理人接管并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有义务依法为商标保密。

3.甲方可以解除与乙方的委托关系,并书面通知乙方,但已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4.乙方向商标局的通知或决定需要甲方办理的,应以书面或电话通知甲方,邮寄地址以本合同联系人的地址为准。书面通知以挂号信的`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回复期的延误由甲方负责。

四.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为商标注册申请的,乙方应当工作至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证》或者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5.代理合同书范本 篇五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就乙方承接甲方 区域销售总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优势互补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共识, 签订本区域销售代理合同书。具体条款如下:

一、经双方确认:甲方的 菠萝酶/木瓜酶/木瓜粉 具有广阔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甲方授予乙方 菠萝酶/木瓜酶/木瓜粉 区域的销售代理权,由乙方全权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售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包装完好无损,并经乙方认可的样品品质的产品。

2、甲方发货到 市,此范围外的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3、甲方按乙方订货量的比例免费提供公司统一的宣传资料。

4、甲方推出新产品、调整市场价格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二)、乙方

1、乙方需在销售区域内尽力拓展客户,并严格执行甲方的产品政策和价格政策。

2、乙方尽力维护甲方在当地的公司形象及产品的品牌形象。

3、乙方应至少每一个月向甲方提供同行及同类产品的情况(包括一些广告资料、价格、销售情况和样品等)同时应向甲方汇报当地的市场情况和用户意见的详细报告。

三、代理保证:

1、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甲方对乙方的代理权收取保证金人民币

元整,乙方严禁跨区域窜货,对有跨区域窜货行为的乙方,甲方将取消其代理资格,本合同将自动终止,同时不予退还市场保证金。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另设其他代理或经销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保证金,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同及得到相应补偿。

3、乙方在代理期间若自动放弃代理权,或无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相关要求,甲方均有权终止本代理合同,在该地区另寻代理商,退还乙方保证金。

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产品的同时,必须禁止经营其他对甲方有竞争有冲击的同类产品。

5、乙方在合同期满后,如无需续约,在无违反本合同条款情况下,可终止合同,但乙方不得在一年内代理或经营与甲方有同类或对甲方有冲击的产品。

四、退换货:

1、为服务广大消费者,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经营,若消费者不满意或证实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需无条件提供退换货。

2、代理期间如因产品滞销,乙方要求退换货,在提货日起三个月内,外包装完好情况下,甲方酌予协助办理,来往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销售定额:

1、菠萝酶/木瓜酶/木瓜粉 供货价为 元/公斤,乙方的首批订货量最低为 50 公斤,甲方给予乙方 3 个月的试销期,试销期内至少应达到 元的销售额。

2、试销期满,乙方完成甲方要求的最低销售额,本合同正式生效,否则终止。

六、签定本合同后如果 10 天内没有开始执行购货和销售,则本合同自动作废,如果连续 2 个月内未继续购货者,可考虑取消其代理资格。

七、本合同另有不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甲方签约代表:

6.代理合同书(标准) 篇六

甲方:

乙方:

2、乙方

(1)正确介绍甲方公司、产品,以建立有规模的长期的竞争优势。

(2)要与甲方交流所有的市场活动并参加甲方提供的技术培训。

(3)建立售后服务的网络体系。

(4)在合同期内,不得经营其他同类产品。

(5)有权坚持约定好的交易代理方式。

二、权利

1、甲方

(1)有权要求乙方全力向其客户推广甲方的产品。

(2)指定乙方在代理年度内完成规定的销售任务。违规或未达到销售任务。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

(3)有权对乙方进行约定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

(4)有权要求乙方在所辖代理区建立专业售后服务点。

2、乙方

(1)对约定代理产品有自主经营权。

(2)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约定产品的技术资料及技术服务。

(3)对有质量问题的约定产品,乙方有权维护、更换。

(4)乙方为地区代理商,当地所发生一切相关业务均由乙方代表甲方办理。

三、销售政策

此协议书原则上用于直接销售合同。在合同地区视同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代理已得到授权,直接销售甲方产品给客户。若客户对销售的项目有特殊要求,在未得到甲方同意的价格、交货日期和一些相关事项以前,乙方与客户签署合同的责任自行承担。

1、一般原则

(1)甲方按照约定给予乙方代理价。

(2)乙方对客户签订合同,并负责对客户售后服务。保修期内,无偿提供售后服务;保修期外,由乙方向客户提供有偿售后服务。

(3)所有订货规格型号等均由乙方以书面形式,邮件或传真,送发给甲方。

2、付款及价格

(1)乙方在发送订单时支付总货款的30%,余款在乙方提货时一次性结清。

(2)代理价格按照本协议的附件《产品代理价格表》执行。

3、产品定单:在乙方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3天内,将订单加盖公章后传真给甲方,以

便与甲方及时供货。

4、售后服务:甲方对乙方应提供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技术服务培训及保障。

5、甲方应以正式的书面邮件或传真方式表示对乙方订货给予确认,同时告知供货时间,一般情况下所订产品的供货期30个工作日。

6、代理协议签订前,甲方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项目将继续由甲方负责。甲方将在签订协议前将此部分项目告知乙方。

7、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乙方不得在约定地区外进行销售。

四、如果约定地区客户和甲方直接联系,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把用户交由乙方管理。

五、乙方在销售约定产品时,实行报备制度。即某项目不在乙方代理区域,乙方因有特殊人际关系,就约定产品与用户进行业务合同,乙方需到甲方处备案。

六、发货:甲方负责将货物运抵乙方在地区的指定地点,甲方不对因不可抗拒力产生延长或不能发货承担责任,任何对甲方发货缺损的索赔要求都必须在乙方收到货物后的七天内提出。

七、报告

乙方应该履行下列报告义务:

1、按季度以文字形式向甲方通告甲方产品的市场发展情况。

2、报送所有对甲方产品的投诉、可获得的证据及其它情况,当乙方和任何顾客,对乙方销售的产品的性能质量产生争议时,乙方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能采取任何诉讼或和解行为。

3、乙方可自行印刷宣传资料,甲方提供设计、文本、图片等素材资料,并协助乙方制作完成。

4、甲方负责定期召开代理商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八、乙方不能经营与约定产品相竞争的其它家产品。

九、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能以甲方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十、价格政策及管理

1、乙方参加投标或行业竞争项目时,甲方从产品推广、树立品牌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以低于代理价格实现销售的,低于代理价格的销售价格必须由甲方确定。

2、甲方应提供价格有市场竞争力的约定产品。甲方在调整产品价格时,应提前一周通知乙方。

3、若乙方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甲方将视乙方违规情况,分别对乙方进行警告,停止供货和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并予以承担违约金10000~50OOO元人民币。

十一、市场宣传政策及支持

1、乙方在进行约定产品的宣传时,所有企业名称要与营业执照以及甲方注册名称相一致,使用授权名称要与甲方授权名称相一致,并明确表明与甲方的关系,不得误导用户。

2、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销售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乙方在销售时,应向用户正确介绍甲方产品的性能。

3、如需参加与推广约定产品有关的行业会议及展会,应提前通知甲方,如果甲乙双方共同参加活动,费用由双方议定后进行。

第四条期限和终止

一、本合同期定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以通过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下列情形下终止本协议:

1、乙方没有遵守或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严重违反了任何双方的购销合同。

2、乙方停止或提出将要停止履行其全部或大部分业务。

3、甲方认为会有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的发生,而乙方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4、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连续个月内无任何销售业绩。

5、甲乙双方的“停止”决定,均须提前个月向对方以文字形式送达。

三、在终止协议的通知有效的期限内,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约定产品。使乙方能够完成已有的订货,能够满足协议有效期内已形成的买卖交易对产品的需要。

四、在要求终止的通知送达后,而协议仍为终止前的期间,对乙方的委托不再有效,甲方可以把乙方交给其他代理商来管理。

五、终止的效力。

协议的终止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所有乙方欠甲方的资金,均立即到期和必须偿还。否则加收滞纳金为双方代理总额10%。

2、乙方必须取消和不再继续使用任何能使公众认为乙方仍是甲方产品代理商的标志、广告和其他材料等。

3、收回所有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依据法律和协议,双方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均享受有赔偿的请求权(包括利益及信誉损失)。

第五条不许可转让和工业产权

本协议赋予乙方的权利、利益、责任,没有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转让或做其他处置。所有与约定产品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或者他们中的任何一项和甲方提供的有关的文字说明都是甲方财产,无论在协议期间还是终止以后,乙方都不能对上述甲方权利、财产,要求以乙方名义注册登记,也不能以与甲方上述权利、财产相通、类似、模仿的专利、商标、版权和设计要求注册。

第六条通知

一、任何必须的通知都应用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

二、任何邮件通知书投递五天以后,即视为已送达;任何传真、电子邮件通知一旦发生即视为已经送达。

第七条司法解释和弃权

一、本协议根据法律解释,在所有方面受其约束。

二、法院对由于此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享有司法管辖权。

三、甲方和乙方都不对其协议声明弃权。

第八条合同的完整性及修改

一、本协议将代替与乙方有关的,甲乙双方以前签订的有关约定的协议和安排,以前协议和安排在本协议生效之时终止。

二、本协议代表当事人双方完整的合同关系,没有双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修改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的条款根据使用法律规定无效时,无效条款将被修改,其余条款仍然有效。如果需要,也必须尽可能地依据合同的精神修改无效条款。

第九条其它约定事项

一、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先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以

向威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本协议附件:

1、《产品代理价格表》一份。

2、《建议销售价格表》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7.代理记账下的税务代理研究 篇七

税务代理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通过代理活动, 不仅有利于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而且对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贯彻落实具有积极作用。现在中国税务代理已处在生存与发展、竞争与整合的关键时期, 然而在管理体制上仍存在许多问题, 致使执业秩序还比较混乱, 严重制约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本人就目前代理记账下中国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了自己的几点看法, 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一、存在问题

1. 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务代理定位不清。

纳税人是税务代理的委托者和需求者, 纳税人是否选择税务代理直接影响到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纳税人的税务代理需求, 除取决于税收法制状况外, 还取决于其纳税意识的强弱和对税务代理的认识程度。中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 偷、逃、骗、抗税较多, 他们认为, 税收筹划的目的不是为企业节约开支, 而是帮助纳税人偷、逃税款。这也严重制约了税务代理业务的发展。

2. 税务代理独立性较弱, 执业不规范。

在中国, 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公司等虽已与税务机关基本脱钩, 但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靠关系、靠税务机关的权力获得固定的客户。平时并不是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 而是想办法巩固和税务机关的依附关系, 以此来维护自己在代理业务上的垄断地位, 难于确保其依法代理和独立代理, 独立性较弱。纳税人也将税务代理机构视为税务机关的特殊部门, 出现问题时往往将交代理费作为解决办法, 税务代理人则唯利是图, 容易受纳税人左右, 失去其独立性。这种现象严重影响到税务代理业务的正常开展, 加剧了税务代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不仅没有降低税收成本, 而且还滋长了腐败行为, 增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成本, 成为中国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障碍。

3. 行业竞争不正当, 存在违规违法代理现象。

在中国税务代理市场良好的法治大环境形成之前, 税务代理的需求不可能大规模的释放出来, 对已有的有限的税务代理业务就成了众多税务代理机构抢夺的羔羊。许多税务事务所不把主要精力放在无限市场的开发上, 不是“同等价格比服务, 同等服务比价格”, 而是热心于不正当竞争, 竞争的手段层出不穷, 一些机构采取低价收费、高额回扣、互挖墙脚、互相诋毁等商业恶性竞争的惯用伎俩。激烈的行业竞争, 严重扰乱了税务代理的市场秩序, 业务操作的不规范或不够规范使得乱象丛生。由于代理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经济利益关系, 因此代理工作难免不受其左右, 在此前提下所编制和出具的会计报表、纳税资料的真实性也就难以保证, 忽视了业务质量、责任风险和社会信誉, 出现了违规违法代理, 严重损害了税务代理行业的发展。

4. 执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税务代理在低水平上运转。

税务代理是一项智能型的中介服务行业, 不论是流程型业务还是创新型业务都需要税务代理员具有过硬的业务素质。但在现实的代理记账环境下, 从事税务代理的执业人员往往是“半路出家”, 他们所能承担和胜任的仅仅是日常的出纳、会计工作, 并不是真正具有较强的会计审计能力、通晓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经济领域知识、具有较强办税经验的优秀税务代理人员。所以, 他们只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代理发票领购、代理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 至于如涉税风险诊断、税收筹划高层次的新型税务代理业务开展很少。这使得中国大部分税务代理业务主要是包含附加值较低的流程型业务, 而包含附加值较高的创新型代理业务所占份额较低。此外, 在实际工作中,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很难分辨前来办理涉税事宜的人员是企业内部人员还是代理人员, 很多没有代理资格的公司和人员利用这个管理上的漏洞, 从事非法的税务代理业务, 也使得税务代理也水平低下。

二、对策分析

1. 提高纳税人税务代理意识。

加大对企业尤其是单个纳税人的税务代理知识的宣传, 让他们认知到税务代理的实质, 认知到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给企业节约开支, 而不是偷、逃税款。要充分运用媒体包括电视、杂志、网络、巴士传媒的作用, 创造一个有利于税务代理发展的舆论环境, 适时举行一些税务代理知识竞赛、免费咨询活动等, 改变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传统认知和狭隘看法。让纳税人更清楚知道税务代理的实质、过程、业务范畴和内容、责任分担状况、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收费状况和作用, 从而在思想上提高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提高纳税人的税务代理意愿。同时, 加大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包括物质处罚和精神处罚, 从而在反面促使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方

2. 完善相关法律确保税务代理的独立性。

税务代理机构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 既不隶属税务机关, 也不受控于纳税人, 而是独立于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者, 依据有关法规,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直接参与市场竞争,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优质服务的。我们要确保税务代理机构的独立地位, 确保其不受税务行政机关及纳税者的左右, 我们在法律支持方面迫切需要制定适合中国实情的更具权威性的法律依据, 制定专门的税务代理相关法律, 确保税务代理的合法地位、市场准入制度、执业范围、权利义务、责任职责、惩罚规定、资格认证、收费标准、质量监控等, 让现行税务代理行为有法可依, 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在国家法律的引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用完善、科学的法律来规范和调节税务代理, 彻底消灭现在存在的行政税务代理、关系税务代理、强行指定代理等, 使该行业做到公正化、公平化和透明化, 早日实现税务代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3. 提升税务代理中介机构素质。

提升税务代理机构中介素质, 主要是提高执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在代理记账下, 普通会计人员只能担任一般工作, 还应聘请部分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顾问等高级人才, 为扩大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提供人才支持。

提高执业人员的职业操守, 制定税务代理人的职业道德标准, 税务代理机构实行质量风险控制, 严格监督控制每个业务操作规程。要求每个税务代理人谨遵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操守, 对客户资料保密,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 不得私下收受好处, 不断加强自身的服务意识, 提高服务质量。要以谨慎的态度, 充分了解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事项, 审慎签订代理协议;全面取得各项基本资料, 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 明确阶段目标, 确保按时保质完

4. 扩大业务范围, 提升创新型业务份额。

在中国目前税务代理需求有限的情况下, 我们应鼓励税务代理机构积极扩展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在代理记账下, 我们的税务代理业务也不应只局限于低水平、低层次的流程型业务上, 应加大创新型业务的份额。首先, 主动出击扩大业务范围, 努力走向市场去积极争取适合自己的涉税业务;其次, 优化服务目标, 利用自身财务、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综合知识为其提供税务咨询、进行税收筹划、税务评估全方位服务;再次, 从专业化向税务、会计、经济管理三位一体式综合服务发展, 不仅要为纳税人做好一般代理业务, 而且要积极开展税务评估、公证等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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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税务代理合同书 篇八

税务代理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和较完整的制度体系,但在我国尚处于发展之中。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精细的较发达地区,自我申报纳税制度的实施以及政府建立正常的税务行政秩序和纳税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双重需要,推动了税务代理的发展,但相对滞后的制度内生性地制约着税务代理的进一步发展。

一、江门税务代理概况

江门市地处珠江三角洲边缘,是五邑地区龙头城市和较为发达的区域经济体,华侨、外商都纷纷在此设厂经商。江门2006年GDP921.01亿元,占全省GDP的3.55%,全国GDP的0.44%。人均GDP22448元,占全省平均水平的79.95%,全国平均水平的1.42倍。GDP增长率达15.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4.6个百分点。全市地方财政预算收入50.66亿元,其中80%是来自税收收入。江门市税务代理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2000年经过脱钩改制,税务代理单位已由事业单位过渡为市场自主经营实体,整个行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并在组织地方财税收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底,江门共有税务代理机构14家,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制税务师事务所,其中本地事务所有11家,来自广州的“外来户”3家,注册税务师共81人。据广东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统计,2006年底,全省事务所有234家,注册税务师2392人,其中广州事务所多达110家、注册税务师1106人;佛山事务所30家,注册税务师达223人。江门税务代理行业起步较早,但与广州和佛山等发达地区相比,在市场需求、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

二、江门税务代理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税务代理需求的急剧增长与有效供给不对称

1.税务代理市场有待开拓。多税种、多环节复合税制的实行,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发展,纳税人自身的管理要求和对税收政策的认知需求,为江门税务代理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外商对国内税法和地方政策缺乏足够的理解,纳税中遇到不少困难,迫切需要相关人员的专业服务。通过对江门市蓬江、江海和新会三个城区58家企业在纳税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的随机抽样调查(见表1)发现,绝大部分纳税人认为难以适应易变的纳税程序。由于近年来税务机关加强查处力度,86.21%的纳税人担心因违反税法而被查处。

纳税人应对困难的方法各异。表2显示,72.41%的纳税人选择自行学习税法,并希望税务机关给予辅导,而选择税务中介的只有24.14%。选择中介的原因是:(1)期望花最少的成本,收到最好的纳税效果;(2)中介的建议有利于生产经营。由于聘请专门办税员的成本较高,所以只有一些大型企业才会选用。没有选择中介的纳税人中,约有一半纳税人不了解税务代理、甚至不知道有税务师事务所。江门税务代理尚有较大的拓展空间。

2.事务所业务单一。企业对税务代理的潜在需求很大,但税务代理业却没能完全适应要求。目前大部分事务所只能提供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年检、常年咨询顾问、帮助纳税人审核账务等价值含量低的业务,不能提供高智能、深层次的服务项目。由于服务范围狭窄,大多数事务所只能招徕小客户,有的甚至完全依赖税务机关的业务“帮助”,无力承接大企业、外资企业等纳税人较为复杂的业务。政府政策变化、管理手段变化等使企业产生许多涉税的专项问题,多数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对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足额享受,重复纳税、多纳税现象较普遍,需要专业人士来辅导其依法纳税、合理节税。真正有价值的涉税服务,如专案税收筹划、税务顾问、财务分析等,可以有效降低纳税人的税款成本和风险,具有广阔的前景。专案税务咨询和税收筹划服务是今后税务代理发展的主流业务,税务代理机构可以在提供专项涉税咨询上拓展市场。

3.事务所人员配备不足。江门注册税务师数量与广州等发达地区有一定的差距,缺乏大规模、知名度高、跨区域的事务所。江门的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从30到5人不等,其中大部分是挂名兼职人员。在业务淡季,事务所的从业人员一般不超过15人。真正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不多,江门市事务所数量与注册税务师人数的比例为1∶5,而广州、佛山、珠海、东莞该比例分别为1∶10、1∶7、1∶11和1∶9。就学历结构而言,江门市挂牌的81位注册税务师之中,具有硕士学位的只有1人,本科43人,大专35人,中专2人。专业人士数量少、学历偏低是制约江门市税务代理有效供给的重要因素。

(二)注册税务师收益与风险不配比

改制后,事务所不再挂靠税务机关,没有国家拨款支持,必须自负盈亏,历练市场的考验。代理人员薪酬由“铁饭碗”变为与事务所效益挂钩的“泥饭碗”,业务承接必须遵循收益与风险相配比的市场规则。委托事项越复杂,其风险越大。受委托人品质、委托事项、税收法律法规及其执行效率、自身执业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注册税务师的行为和目标往往难以吻合。当职业判断有误、不能对委托事项进行稳健的处理时,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行为与期望的结果就有可能出现较大的偏差。

1.难辨的委托人信誉度和委托事项难易程度增加风险。委托人的信誉度直接影响委托人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这些资料蕴藏的法律危机越多,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就越高。委托事项的风险计量应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委托目的、涉税税种和委托人业务的繁简程度。两者都属于只能在接受委托前规避的选择性风险。江门的事务所一般采取所长负责制,成员包括正副所长、部门经理、注册税务师、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业务接洽一般由业务人员包办,没有全面考察委托人近几年的纳税误差率,业务人员很难辨别较为隐蔽的委托人信誉度。业务人员关注的往往只是市场开拓、业务招揽和营业额,欠缺税务代理知识和风险意识,易忽视委托事项的复杂性,甚至出现为了追求高收入而超能力接受委托事项的情况。一旦建立起委托关系,注册税务师在履行代理合约中遇到委托人的欺骗就难以逆转,选择性风险就有可能转化为注册税务师必须承担的责任。注册税务师与业务人员的工作细分加剧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

2.执业标准缺乏加剧了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法定要求,也是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只要履行了职责,除非已审报表出现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一般不会承担过错责任。由于缺乏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执业人员只能根据税法规定对委托单位的账务进行详细检查,经营成本较高。如果采用抽样方法进行检查,则难免会有抽样误差或遗漏。面对日益严格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注册税务师因代理失败而被追究责任的风险加大。虽然江门的税务机关会定期抽查事务所的工作底稿,但由于缺乏执业标准和赏罚条例,税务机关难以有效指导注册税务师的修正行为,注册税务师公平竞争机制也不易建立。

3.收费标准不统一引发不良竞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重要性水平、审计风险和实际服务时间确定的,而注册税务师鉴证服务的收费标准却未有规定。在江门,为纳税人提供涉税鉴证服务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报价的,而不考虑纳税人涉及的税种和纳税申报的复杂程度,纳税人收入越高,委托涉税鉴证的成本也越高。“价廉物美”始终是委托人选择事务所的主要标准,低价服务易为客户接受。低价恶性竞争迫使事务所通过偷工减料来降低成本,注册税务师的执业风险也会随之增加。

4.社会对事务所认可度不够。早期的税务代理机构是税务机关的附属机构,作为税务咨询部门为纳税人提供涉税服务,一些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认识还存在思维定势。不少人认为税务代理是专门宣传税务知识和用于协调纳税人和税局关系的机构;或者将税务代理和会计、银行等其他金融行业的业务混淆,认为其可以从事转账、理财、资产评估等业务;或者将税务代理看作了政府监管部门;甚至认为只有不正规的企业才会请税务代理,税务代理的职能就是帮助企业偷税漏税。纳税人对税务代理的主观认识和税务代理市场的客观反映形成了认知错位,影响了税务代理的发展。

三、江门税务代理的发展策略

(一)协调供需关系,增强税务代理意识

1.促进税务代理自主发展。较发达地区税务代理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在于促进税务代理的有效供给。税务代理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是通过代理协议建立起来的,代理人必须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其行为受相关法律的约束。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独立、公正的社会属性,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的分离是确保其独立、客观、公正代理的必要条件,也是形成税务机关、中介机构与纳税人三者互相制衡的机制和推进依法治税的有限途径。代理机构应克服依赖思想,增强责任感,改善服务态度和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开拓业务。代理机构与纳税人之间是受托与委托关系,不能运用行政手段干预,必须以积极姿态从事代理服务,争创信誉,提高社会认可度。

2.增强纳税代理意识。中小民营、外资企业是江门经济环境的主体,其规模限制了其人员的素质。江门各税务机关在宣传税法的同时,还要进行税务代理宣传,使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熟悉税务代理的性质、职责和作用,激发人们对税务代理的需求。

(二)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开放税务代理市场

1.规范行业管理行为。江门的税务代理尚属发展的初级阶段,为保证其稳步发展,应建立税务行政监督与行业协会自律相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行政监督主要由税务部门对注册税务师协会、注册税务师及其机构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负责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和备案登记等工作。规范税务代理行业管理行为的关键是规范职责,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职责范围从事代理、开拓业务,税务行政部门要定时清理整顿非法代理机构和人员。物价部门应对代理收费作出统一、合理的标准并严格执行。行业协会的职责是监督、自律、指导和服务,确保执业行为遵从税收法律法规。协会应推进诚信化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和诚信评价体系,开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纪守法,做好服务”的教育活动,使其成为行业的行为准则与执业机构的内在需求。

2.强化职业培训。税务代理属知识密集型行业,没有高素质人才,就没有高水平的执业质量和好的经济效益。对由非执业转为执业的注册税务师,应搞好上岗培训,重点培训税收政策、税收征管程序、事务所内部工作流程、文书和报告的撰写等。对已执业的注册税务师要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和税收筹划等高层次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提高执业能力。对其他从业人员,也要进行税收政策和会计制度等综合知识的培训。

3.全面开放税务代理市场。服务业对WTO成员开放承诺的兑现会让国外税务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员涌入国内市场。这些机构和人员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以及长期制度和经验积累,正是国内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所欠缺的。只有开放代理市场,扩大事务所规模,倡导跨地区合并,实施品牌战略才能使税务代理走上规模化和规范化之路。

(三)建立职业赔偿保险制度,推动税务代理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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