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2024-11-27

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精选8篇)

1.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一

三、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的现代税收制度

在经济体制转轨后期,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指导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格局产生重大变化,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合理性进一步加剧。为缓和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合理性,西方国家主要运用个人所得税予以调节,政府积极调控收入分配。建立我国个人所得的现代税收制度,以适应经济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势在必行。

(一)拓展税基,优化税制

1.拓展个人所得税的税基。首先,确定各种所得,既包括工资所得,也包括其他有形的收入所得;既包括货币所得,也包括隐性的各种津贴、待遇所得。其次,明确规定允许在税基范畴内给予优惠和免税的收入项目,其余各种渠道的收入一并计入个人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简化税率等级。基于信息非对称条件下的最优税制理论,现代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简化的税率等级,如美国1986年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等级,英国确定的税率的基本档次仅为两级,即20%和40%。从边际效用理论出发,减少税率等级,即减少税率边际差别层次,避免税收征收过程中纳税人对税率边际效用的选择。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等级简化为四级左右,提高边际税率,即遵循低税率和宽税基思路进行税改,提高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控力度。

3.简化税制。综合税制的实施要求纳税人了解、掌握税收制度,按照税制要求纳税申报,这不仅要求纳税人具有一定的纳税申报能力,而且要求税制简明易懂。因而,税制必须尽量简单、明确、透明和便于操作。

4.实行综合征收制度。为了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收负担,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税收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以综合税收制为主。如此,既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类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又有利于对个人的各项累进收入作合理的扣除和全面的征收,减轻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强化对高收入者的征收调节力度。进一步,与个人保险、教育制度改革相配套,实施综合税制,促进个人收入分配调控更加合理。

(二)完善税前扣除制度

为了公平税负,税收的“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在税前作必要的扣除。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税前扣除,以适应社会物价指数的适时变化。

1.建立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制度,直接对低收入阶层的应税所得给予多种必要的扣除,例如抚养扣除、高龄纳税人医疗费用、社会保险费扣除;允许对个人向社会慈善机构和公益事业的捐款给予税收优惠,以鼓励高收入者踊跃捐赠,间接地增加最低收入阶层的收入,从而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规定的应税项目只对月收入800元以下部分作为纳税所得额的扣除基数,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过于简单,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

2.建立适应各地个人收入和生活情况的税前扣除标准,缓解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矛盾。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完备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的基础上,允许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在全国统一的法定扣除标准内,根据当地的物价指数,消费指数在上下浮动一定的比例来规定具体执行的费用扣除标准,使扣除标准合法、合理、合情。

(三)确立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的纳税申报主体

目前,我国以个人为纳税申报主体,西方发达国家的纳税申报主体呈多样化,可以是个人,可以是家庭,甚至夫妇可分别申报,较多以家庭为纳税申报的主体或单位。从取得收入的角度看,以个人申报与以家庭申报两者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但从税收调控社会收入分配的角度看,人们的消费、储蓄、投资和财产的转移常以家庭为单位,对家庭征税的影响更为广泛。

(四)建立双向申报制度

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的有效监控,现代个人所得税制一般实行双向申报,即纳税人既自行申报,又向纳税人支付收入单位申报。纳税人既应在取得单项收入时申报,也应在年终时汇总申报。这样对纳税人收入状况的双重源泉监控,一方面要求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如实地向税务机关全面申报其全年收入情况,另一方面要求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税务部门比较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的收入情况,从中比较确切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

四、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一)加强对税源的监控

尽快建立个人财产实名登记制度,在个人开户时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检查身份证明,在个人取得收入时通过银行账户结算,尽量减少现金使用,对各种收入必须明确转出单位或个人与转入个人之间的关系,从源头监控个人收入。

(二)加快税务信息化建设

我国在税务信息化的建设方面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金税工程的开展对我国税收征管的作用巨大。目前,金税工程实现税务机关内部信息化,与其他国家机关未实现联网共享信息,远远不够。当务之急在于税务与金融、保险、工商、海关等各个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

(三)加大普法力度,严惩违法行为

强化税法宣传,让每个公民懂法、知法,增强公民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利用大、要案的震慑力和影响力反面警示。建立个税违法与诚信档案,以累进方式采用几何增长的数量对其进行惩罚,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较之世界各国水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处于初级阶段,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调整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级距,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手段,逐步由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税制,缩小贫富差距,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民生的改观、社会的稳定意义重要。

2.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二

1 我国现行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机理与历史贡献

大家知道, 我国的改革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开始的, 而且一举成功。它的历史贡献是人所共知的。可是, 二十多年来, 对它的制度贡献, 至今仍缺少理论分析。这与我们整个改革都处于“摸石头过河”而缺少理论指导有关。

土地家庭承包制改革了公社化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和“集中经营、统一分配”的经营制度。“统一分配”就是吃“大锅饭”。这种农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制度的失败是公地的悲剧。其主要缺陷是使农民的劳动和获取的利益脱了钩, “多劳不多得, 少干不少拿”, 极大地挫伤了农民“多劳”的积极性。每667㎡地只打一、二百斤粮, 土地的生产率极低。六、七亿人吃饭, 成了当时中国最大的问题。改革, 把生产队集中经营的土地分到农户, 进行家庭经营。起初是“联产计酬”, 后来很快就成了“大包干儿”。这个制度的一举奏效, 是在难中取易中的成功, 即用最简单的做法, 解决了最复杂的社会性难题。简单到只允许农民自己种地, “交够国家的, 留足集体的, 剩下都是自己的”, 就一举解决了我们“全党全民大办农业”多年没能解决的问题。“难中取易”的奥妙是制度性问题必须用制度改革的办法去解决。用制度改革的“钥匙”去开旧制度的“锁”, 会产生“一触即开”的效果。不触动旧制度, 在旧制度的框架内修修补补改来改去, 办法再多, 声势再大, 也无法改变制度扭曲形成的难题。“难中取易”的成功使我们悟出一个道理:制度好像电脑软件, 可以决定人的行为。家庭经营制度就像给“人”这台电脑发出了“真干活”的指令, 一下子变得真干活了。这段历史至今让人回味并产生期盼:能不能有第二个类似“大包干”的举动一举解决今天的“三农”问题。土地制度历来都是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承包制改革了土地制度, 这就触及到农村生产关系的核心, 使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变成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 因为通过这个核心解决了另一个核心即生产力的核心---人, 如何去“多劳”的积极性。

2 固化了分散经营:承包制的制度局限性

承包制, 从利益方面最为直接调动了农民“多劳”的积极性, 明显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解放和提高。同时, 又从其分散经营方面限制了农民进一步去“多劳”, 从而又阻碍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的解放和提高。在生产力恢复时期, 它的限制和阻碍作用并不十分明显。随着城市改革的全面推进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这种限制作用就越来越突出了。当前的这种制度正面临农民不愿意经营土地的严峻挑战。农民不愿意经营土地的主要表现是不种地或粗放经营, 在二三产业较多地区尤为突出。

首先是承包制牢牢地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中, 影响了劳动力和土地按市场规律进行有效配置。在市场经济中, 生产力的解放和提高, 是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是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农业要走向市场化, 劳动力和土地必须能够流动, 在流动中实现最佳组合, 在最佳组合中去提高生产力。承包制却阻碍了这种流动, 它固化了一家一户只种十几亩地的模式。许多农民都选择了既种地又打工, 要么是农忙种地, 农闲打工;要么是女的在家种地, 男的出去打工, 无论怎样, 都不能实现劳动力的有效配置。另一方面, 一家一户只种十几亩地的模式, 就把土地由技术进步和经营方式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配置方式排除在外, 从而固化了几千年来这种小农的配置形式。

其次是承包制固化了土地分散经营方式, 影响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规模效益。一家一户只种十几亩地, 它的经营方式只能是小规模的和分散的。道理很简单, 在这种制度下, 土地连片集约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几乎是很困难的事情。

再次是承包制固化了农民兼业的生产模式, 影响了农业专业化发展, 从而限制了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兼业化几乎是现实农村生产的最突出特点。殊不知, 兼业化对生产力的作用从来都比专业化低许多。只有专业化才能实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最后是承包制限制了农业现代化生产手段的应用和实行, 阻碍了农业现代化。农业的现代化, 是现代农业机械的广泛应用和农田水利等基本生产条件的根本改善, 这些都需要土地连片。而承包制为了使承包地分配公平, 却把连片的土地按一、二、三等地块儿包给不同的农户。就是说, 一家一户只种十几亩地, 也不连片, 而要分成几块儿。土地如此分散, 怎么能使用现代机械, 怎么能进行农田基本改造。所以, 在承包制不变的情况下, 奢谈农业现代化, 只是人们一种良好的愿望。

由此可见, 承包制实行二十多年来, 虽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 但是, 在它正效应被充分释放的同时, 也表现出极大的负效应。可以肯定地说, 这些制度上的缺陷, 正在大大地制约着农业和农村经济向纵深发展。为此, 必须解决一家一户只种十几亩地的经营格局, 改变家家户户兼业化的状态,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 这件事儿很大, 事关全局。改变它, 满盘皆活;不改变它, 还是依然故我。

3 农地制度改革方向应是土地国有、农民永佃

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家庭经营制度模糊了产权归属, 扭曲了利益关系, 对我国农村深化市场改革是一个严重的障碍, 必须不失时机地进行农地制度的改革。

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土地国家所有, 赋予农民永佃权。即对土地产权进行分解, 将所有权完全归国家所有,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家与农民的永久性租佃关系。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占有支配权、经营使用权、收益权、抵押权、继承权, 同时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消除集体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

进行土地产权分解具有理论意义及现实意义。根据巴泽尔的产权分割理论, 商品的“各种属性统统归一人所有并不一定最有效率, 因此, 有时人们会把某一商品的各种属性的所有权分割给不同的个人。”对所有权的这种限制有许多好处, 其中之一就是使人们能够方便的运用排他性, 以确保权利的完整。就土地产权的分割来看, 应该将不同的产权束分配给最适于拥有的主体, “最适于”的条件只能是最大限度的激励农业经营者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 便于国家对土地资源的高效管理, 保证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将土地的所有权完全归于国家, 最有利于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调控;同时赋予农民较为完整的土地财产权, 可以实现农地经营的长期化, 提高其对土地的积累投资。这不仅切实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而且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 利于使土地从保障功能转为生产经营功能。

3.1 实行土地国家所有, 农民永佃的可行性。

首先, 实行土地国有化, 避免了土地私有化可能带来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争执及社会震荡, 降低了改革成本;其次, 实行土地国有化, 加强了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 可有效遏制土地产权市场化改革后可能出现的土地兼并等问题。

再次, 我国其实已经显示出土地国有的特征,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已经徒有虚名, 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上并未实现, 反而引发许多问题。实行土地国有化不会发生对农民的剥削, 也不需付出巨大的政治成本, 从操作上看, 只需从法律上认定并建立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 并且便于理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状况下具有可行性。

3.2 实行土地国家所有, 农民永佃的意义。

把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确定为永久性的租佃关系, 赋予农民永佃权, 使国家与农民之间剥离了已经虚构且激发许多矛盾的集体产权地位, 可减少土地制度变革中的利益冲突环节。

建立永佃权, 有利于整个农地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有利于农村经济长期健康地发展。第一, 永佃权稳固了农地使用制度, 有利于提高农民对土地收益的预期, 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促进其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及保护。第二, 永佃权赋予的可以将土地转佃或出租的权利, 保障了农民的产权主体和流转收益, 有利于促进农地的流转, 有利于培育土地流转市场, 实现规模经营, 优化资源配置。

实行农地国家所有、农民永佃, 可有效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由国家拥有完全的土地所有权, 农民通过赋予的永佃权而拥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 其实是给予农民完整的土地财产权, 确保了农民的产权主体地位, 利于协调和平衡国家、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实现有效的权益分割与保障, 尤其对于保障农民权益来说意义重大。首先, 将完整的使用权赋予农民, 可以规避其他利益主体对农民土地的剥夺与侵犯。其次, 农民对完整的收益权及处置权的拥有有利于改变不恰当的利益分配, 使农民有了更强的土地自主权, 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摘要:我国现阶段的农地制度是20世纪80年代初为解决农民的温饱问题而建立起来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地问题上的体制性冲突日益凸现。为了加快新农村建设, 从根本上破解“三农”难题, 需要对现行的土地家庭承包制进行再改革, 以利于农村资源有效配置和规模经营。改革的方向应是土地国有, 农民永佃。

关键词:农地制度,弊端,再改革

参考文献

[1]段进鹏.试述我国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创新的必要性[J].长安大学学报, 2006, (4) .

[2]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120-121.

[3]张德元.新型土地租佃制度刍议[J].经济前沿, 2003, (4) .

3.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三

一、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税收政策不统一。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其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现行税制没有充分体现这一原则,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所有制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别性、歧视性、区域性税收政策,直接导致税负不尽公平。现行税制内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法,不利于市场经济主体的公平竞争,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协调发展,不利于与国际税制接轨。

2.重复征税。现行税制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影响国内产品竞争力的提高,不利于扩大投资和推进技术进步。如,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中所含税金不予抵扣,对资本品造成了重复征税。

3.税收优惠过多、过滥。现行税制优惠政策偏多,政策目标之间缺乏协调,特别是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政策,既影响收入,又造成不公平竞争,影响经济健康发展。

4.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事权与财权脱离。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资源分布等存在着区域差别,这种管理体制既不符合分税制的基本原则,又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更不利于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1.要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继续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清理归并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努力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2.要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财政预算。提高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扩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进一步推进健全社会保障基金预算制度,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

3.按照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要求改革税制、调整税收政策,进一步消除现行税制中对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利的因素,对采掘业实行增值税转型、减轻水电业税负,将森林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取消东部沿海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4.要进一步健全税收制度改革。我国税收制度经过多年改革,已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和以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两大块构成的税制体系,并在促进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作用。鉴于当前我国流转环节的税收占比偏大,所得税对应的直接税占比相对偏小,下一步税收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要增加直接税的比重。

5.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同时理顺流转税的相关体制。健全消费税制度,促进节能减排,引导合理消费。进一步推进资源税改革,扩大从价计征的范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并进一步研究制定房产保有、交易环节的税收改革方案。深化环境保护税费改革,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继续清理、整合一些行政事业性收费。

总之,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大力支持促进价格、金融等方面领域的改革,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体制机制、层面的保障。

4.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四

摘要:我国研究生教育起步较早,自民国时期诞生以来,先后经历了初创阶段、规范发展、恢复和稳步发展、快速发展等4个阶段。当前,我国已成为研究生教育大国,但研究生教育仍存在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入学选拔难以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培养质量不高、学位授权制度尚待完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评价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改革势在必行。今后,要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提高人才选拔的多样性、有效性;加快学科设置与学位授权制度改革。引导各校研究生教育准确定位和特色发展;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加快以导师制为核心的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改革成本分担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历史沿革,现状问题,改革方向

自上个世纪末实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进入了快速发展轨道,在校生规模从1997年的17.6万人增长到2010年的153.8万人。其中博士生从4万人增长到25.9万人,规模可比肩美国。总体上看,研究生教育规模不足问题已基本解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展的同时,质量不仅未同步提升,还遭受了更多指责,改革势在必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已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笔者认为,当前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需对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明确改革的方向和策略,以促进我国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一、我国研究生培养制度的历史沿革

把握研究生教育的历史沿革,是改革研究生教育的逻辑起点。关于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历史,已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梳理。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大致可以 分为4个阶段:

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35年至新中国成立前)

1935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政府颁布《学位分级细则》和《硕士学位考试细则》,对学位授予的级别、学位候选人资格和学位评定的办法等做了规定,研究生教育随之产生。这一时期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借鉴美国的做法,招生制度多采用个人申请入学、院校自主招生的办法,学校享有较大自主权。应当说,民国时期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的框架已初步形成,但由于政局不稳、战乱频繁等原因,这些制度未能得以施行[1]。从实际情况来看,民国高等教育仍以本专科教育为主,研究生教育规模极小。直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全国仅有232人获得硕士学位。

第二阶段:规范发展阶段(1949年至1966年)

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日益迫切。新政府高瞻远瞩,随即制定了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的方针。1951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研究生招生办法[2],1953年高等教育部发出《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暂行办法(草案)》,明确招收研究生的目的是培养高等学校师资和科学研究人才,将研究生通称为“师资研究生”,要求研究生毕业后能讲授本专业一二门课程和有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1951年至1954年间,研究生招生以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为主,招生学校和专业十分有限。

1956~1962年间,国家先后出台了若干规范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文件,如1957年高等教育部制定的《关于今年招收4年制研究生的几点意见》、196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等。其中,1961年的草案对研究生培养目标、招生对象、录取方式、学习年限和培养方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这是新中国的研究生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有益尝试。从1962年起,我国开始正规培养3年制研究生。

1963~1965年,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在政策层面获得重大突破。1963年,教育部召开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性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讨论通过了《高等学校培养研究生工作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以及5项配套文件。这些文件针对研究生招生、培养、领导与管理、待遇与分配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制度、特别是培养制度已经初步建立。

遗憾的是,1966年“文化大革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高等教育遭受严重破坏,刚刚建立起来的研究生教育制度也难免浩劫,研究生教育停滞长达10年。

第三阶段:恢复和稳步发展阶段(1978年至1999年)

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从1966年开始,我国的研究生教育中断了12年之久。1978年,我国恢复招收研究生,当年全国报考研究生人数达6.3万人,经过严格考试,录取1万人。到1980年,全国在学研究生已达2.1万人。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我国实行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制度。1981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学位授予的负责单位、学位申请的原则程序、学位的课程学分要求、论文答辩的流程规范等。该文件标志着我国学位制度正式确立,研究生教育在学位制度的支撑下获得进一步发展。

1982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培养单位、招生计划拟定程序、报考博士生资格条件、招考工作程序原则等。在此文件的影响下,我国博士生招生渐成规模、培养工作步入正轨。1988年,原国家教委制定了《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定向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将定向培养在职研究生作为“研究生招生和就业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扩大优秀在职生源,按照社会实际需要培养研究生的有力措施”,明确了在职研究生的招收范围、招生计划编制、在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人事关系、毕业去向等,该规定标志着在职研究生培养制度已初步形成。

1996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将硕士生分为国家计划培养硕士生、国家计划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硕士生4类;招生选拔办法则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3种。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省市及招生单位在研究生管理工作上的权责,对招生计划拟定、考生报名、考试录取、作弊处罚等具体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补充完善,它标志着我国硕士研究生管理体制走向成熟。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阶段,我国开始重视并试点推行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初步形成了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共同发展的格局。198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首次讨论了设立专业学位的问题。199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听取了《关于设置专业学位调研工作的情况汇报》。1992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黄达等学位委员提出的“关于按专业授予专业学位证书的建议”,自此,我国学位类型被分为两类,即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授予方式也分为两种,即学术学位按学科门类授予,专业学位按专业学位类型授予,该文件标志着专业学位制度正式建立。1996年,国务院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对专业学位设置目的、特点、层次、审批、培养、管理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搭建了稳定的制度平台。1999年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首次全国专业学位教育:工作会议,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专业学位的地位和作用,有力地促进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快速发展r3)。

总体上看,这一阶段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平稳,研究生规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和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扩大,研究生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全国在读研究生从1978年的1.1万人增加1988年的11.3万人,到1998年进一步增加至19.9万人,在读研究生数占全国普通高校在读学生数的比例从1978年1.26%递增至5.51%。

第四阶段: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至今)

为加快实施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战略,1999年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决定,高等学校包括本专科和研究生层次在内要大幅度扩招,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出现大幅度增长(见表1)。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关于下达1999年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1999年研究生招生计划总额为8.5万名,博士生招生总规模为1.8万名,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为6.6万名,而当年实际招生人数超过9.2万。到2000年,我国研究生总规模就超过了30万人。教育部在“十五”发展规划中提出,到2005年使在校研究生达到50万人左右。2002年,教育部又进一步提出3年内使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翻一番的目标。实际上,2005年我国研究生规模已接近百万(97.9万),顺利完成了2002年所确定的目标。到2010年,全国在读研究生规模达153.8万人,占全国普通高校在校生数的比例超过6.45%。可以说,我国仅用10余年的时间就实现了研究生教育规模的跨越式发展。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规模扩展的任务已基本完成,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二、我国现行研究生教育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研究生教育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脱节。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从培养规模来看,研究生数量的快速增长,直接推动力并非来自劳动力市场,而是行政干预的结果。研究生规模在短期内迅速膨胀,随之带来了过度教育、文凭贬值等诸多问题。研究生教育的经济社会效益不仅没有充分发挥,还带来了严重的人力、物力资源浪费[4]。二是从类型结构来看,主要以学术型研究生为主,专业学位研究生发展滞后,被边缘化。无论规模还是专业,都无法满足产业结构升级对多层次、多种类高级技术型人才的需要。在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中,还存在培养目标与学术学位研究生同质化,培养过程存在培训化、商业化倾向,培养质量普遍不高[5]。三是从学科和专业结构来看,许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以及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不能及时设:立,导致学科体系僵化老化等问题,脱离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研究生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脱节问题,在就业环节突出表现出来[6]。近年来,高学历人才供大于求,研究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凸显,挫伤了社会公众接受研究生教育的积极性,“读书无用论”等错误思潮有所抬头。

2.入学选拔难以适应高层次人才培养需求。研究生入学考试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的第一个环节。目前,我国研究生入学选拔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研究生入学考试和招生,学术人员在确定选拔方式、制定考试标准等方面的作用得不到真正体现,不利于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二是研究生入学考试存在“重初试、轻复试”,“重笔试、轻面试”的倾向,导师在人才选拔中的作用有限。特别是近年来,教育、心理等学科实行全国统考,加剧了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应试倾向,冲击了本科教学的正常开展[7]。三是考试内容难以真正有效考核学术潜力、创造性等高层次人才必备的素质,特别是公共考试科目外语和政治理论占据了很大份量,加重了考生负担,挤占了专业学习的时间,不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8]。当前,扩大高校和导师在研究生入学选拔环节的自主权,已经成为研究生考试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但在扩大自主权的同时,如何建立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确保研究生入学选拔的公平公正,至今尚未 6 找到行之有效的办法。

3.培养环节存在诸多问题。研究生培养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最为关键的环节。该环节涉及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考核评价机制等诸多内容。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9]:一是培养目标单一,过分强调培养“坚实的理论基础、深厚的专业知识、从事科研的能力”,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与实践能力发展极不均衡,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倾向,未能真正掌握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往往简单移植或套用学术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特色不鲜明。二是课程体系建设滞后,有的教师至今还沿用多年前的教材,学科前沿的成果未能及时引入教学。对人才的素质结构缺乏深入研究,课程设计缺乏系统性,学生虽然学习了许多支离破碎的知识,但难以融会贯通。三是教学方法落后。许多高校没有充分考虑研究生学习的特点,课堂讲授仍是最主要的教学方法。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探究式学习没有得到真正重视,教学效果不理想[10]。四是考核评价方式单

一、僵化,不少学校简单以论文发表数量为考核依据,不利于学生创造力的挖掘。五是人才培养和科研的关系没有很好协调,许多导师的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上,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没有真正确立。

4.学位授权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学位授权制度同时存在“放得过宽”和“管得过死”的问题。“放得过宽”主要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未规定高校学位授权的期限,这意味着高校一旦争取到学位授予权,将永久保有,缺乏对其学位授予权重新审核和监督的机制。尽管2005年进行了首次学位点的定期评估工作,但离形成学位点真正“能上能下”的动态监督与调控机制还有一段距离[11]。

“管得过死”主要表现为:政府对学位授予权实行严格控制,高校难以根据办学规模扩展、层次结构调整的实际需求开展学科建设,办学自主权受到限制[12]。这些问题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一方面,致使高校片面重视学位授权审核,忽视授权后办学质量的提升。特别要注意的是,在现行制度之下,高校能否获得学位授权与其资源获取机会存在密切关系,这就诱使高校争先提高办学层次,盲 7 目追求院校升格,内涵发展往往得不到真正重视。另外,根据学位条例,高校一旦成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单位,便可进一步开展所有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生教育,导致部分高校在学科建设上存在“广种薄收”、求多求全的现象,有限的教育资源被分散到多个学科领域,难以形成合力、办出特色。

5.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尚待完善。目前,我国研究生教育经费投入保障制度主要存在4个方面问题:一是成本分担机制不合理[13]。一般而言,在各级各类教育中,研究生教育的私人收益率最高,理应由个人分担部分培养成本。但目前,仍在绝大多数研究生实行免学费制度,明显有失公平。二是学生资助制度不合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资格享受补助,不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升和社会吸引力的增强。以入学成绩作为界定免费生和公费生的依据,明显有失公平。对研究生的奖励性经费偏少,不利于研究生创造力的挖掘和优秀研究生的脱颖而出[14]。三是投入结构不合理。对研究生教育的投入,主要用于学生资助环节和教学环节,对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的投入严重不足,多数研究生难以获得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深入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四是研究生教育经费分散在多个部门,缺乏有效统筹,存在浪费和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

6.对研究生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缺失。建立一套持续、公开、客观的研究生教育的社会评价机制,有利于政府及时把握、引导研究生教育发展方向;有利于社会公众、学生家长对研究生教育施加有益影响;有利于大学自身对研究生教育的质量进行持续改进。纵观美国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国家、社会、院校三级联动的研究生教育评价机制在规范研究生办学、促进培养质量提升方面功不可没[15]。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公开、写实,以数据为支撑的持续社会评价机制。一是缺乏一套社会公认的可以科学评价研究生教育质量、效益的指标体系,研究生教育评价的理论建构薄弱:二是缺乏一套持续采集研究生教育投入、过程和产出等相关数据的机制,研究生教育评价的数据支撑不充分;三是缺乏大量中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实施评价的主体仍以政府机构或所辖事业单位为主,研究生教育评价的客观性难保障。以上问题导致政府对研究生教育的指导存在滞后性,社会舆论对研究生教育的监督缺乏客观性,高校发展研究生教育存在盲目性。

三、研究生教育制度改革的方向

1.落实高校招生自主权,提高人才选拔的多样性有效性。招生权是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研究生入学选拔基本还是行政主导,高校和导师自主选拔的空间十分有限。完善研究生教育制度,必须确立高校和导师在研究生人选选拔中的主体作用,尽可能避免行政权力的过度干预,为更多具有学术潜力和创新能力的人才开辟成长的空间。落实高校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必须要对现行研究生统一考试制度进行重新评估。一些学科实行专业课全国统考的做法,不宜简单推广。基于人才多样性的考虑,研究生入学选拔,不仅要考核一般性的知识和技能,还应设置一些相对个性化的考核评价方式。尤其要加大复试、面试成绩在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中的权重,探索申请入学等多样化的选拔方式,给予研究生导师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在扩大高校和导师自主权的同时,需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入学选拔的程序和标准,实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全社会的监督,形成外部监督和自我约束相结合的良性机制,既要保证高校和导师享受更多招生自主权,又要确保公平公正。

2.加快学科设置与学位授权制度改革,引导各校研究生教育准确定位和特色发展。必须转变政府在学科设置与学位授权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实现由单方主导走向多方引导、由行政审批走向共同治理。一是尊重并落实高校学科设置自主权,全面下放二级学科设置权,逐步分批下放目录内一级学科设置权。二是因应时代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建立修订学科目录的长效动态机制。三是监督各培养单位尽快制定学科设置办法和规则,以教授为中心调整方向、优化结构、重组资源,在夯实传统优势学科基础的同时,兼顾学科交叉融合与特色创新。四是在放权的同时加强监督,确保高校学科设置工作的公开透明与责任落实,可将学科设置过程与方法在网络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学位授予改革方面。一是要明确规定学位授权的有效限期,探索学位授权复审办法和汰选机制;二是要取消学位授权申请单位的办学年限限制,以增强学校办学灵活性;三是要加强学科建设对社会需要的适切性,通过间接政策扶持与直接财政资助,引导学校科学规划,优先发展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学科。

3.优化研究生教育结构,增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应性。一是调整研究生教育的类型结构,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并重发展。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各有侧重,前者主要培养学术型人才,后者主要培养应用型人才。这两类人才都是高层次人才,同等重要。当前大力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认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在招生名额、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同时,要强化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控制,避免成为在职人员获取文凭的“便利通道”,助长“文凭主义”。二是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在赋予高校更多学科和专业设置自主权的同时,要根据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加强宏观指导,引导高校有计划地开设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以及交叉学科、边缘学科。

4.加快以导师制为核心的培养模式改革,全面提升研究生教育质量。导师制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已被广泛推行,但作为研究生培养制度的重要内容,导师制亟待完善。一要在导师资格认定和选拔上严格把关,改善导师工作条件,建设高素质研究生导师队伍。二要进一步明确导师的权力和职责,既要扩大导师的自主权,使其真正成为育人活动的主体,又要建立健全导师考核评价和问责机制,敦促导师切实履行育人的职责。三要完善导师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鼓励导师利用培训与休假,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提高自身水平。此外,还可探索实行双导师制或导师团体负责制。总之,要以完善和落实导师制为纽带,切实改善研究生培养这个薄弱环节,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5.改革成本分担机制,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培养单位多渠道筹集经费的研究生教育成本分担机制,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生均经费水平。可考虑逐步取消研究生收费双轨制,学术学位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一样收取学费,学术学位研究生不再区分自费和公费。对纳入招生计划的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都统一按综合定额拨款,并逐年提高生均拨款标准。二是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资助制度。需特别指出的是,学费制度的推行必须以完善的研究生助学贷款制度为前提。要通过财政贴息等形式,保证所有的研究生都有机会申领多样化、低利率的助学贷款,以 10 免研究生中部分弱势群体因学费制度失去进一步升学的机会。建立研究生助学金随物价同步增长的长效机制,所需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中央和地方分担,中央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予以补贴。三是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奖励制度。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优秀、科研成果卓著、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推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四是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参与研究生培养的机制,通过产学研合作、专利转让、订单式培养等方式,让社会分担一部分研究生培养成本。

6.进一步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体系,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管理和调控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手段,也是高校发展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依据。一是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标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建构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特别是要引入多元评价,既要评价发表论文的数量、级别、参与课题数量等内部指标,也要评价研究生社会服务、就业质量、雇主评价等外部指标。评价指标既要反映研究生教育的共性,也应更好体现不同类型、不同学科专业研究生教育的个性差异。二是在构建科学合理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开发和建设全国性的研究生教育质量动态监控数据库,充分发挥网络媒介的作用,向全社会公开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的相关信息。三是以研究生培养过程与质量数据库为支撑,通过科研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多个第三方机构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定期发布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不仅为民众选择研究生教育提供依据,也对高校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

参考文献:

[1] 薛天祥.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 [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5(09).[2] 陈睿.对我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历史回顾 [J].中国考试,2006(04)

5.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五

我国公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存在着不同之处,无论是历史的长久还是侧重点,甚至是公务员的设置都有着许多的不同,下面就来简单介绍下中国的公务员制度特点以及以美国为例的西方公务员制度特点及其对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发展方向的启示。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公务员是党的干部,党管干部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中国公务员制度不实行西方的“政治中立”价值。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是在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指导下确立的,是党的干部人事制度的组成部分。

2、公务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中国公务员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而设立的,同时也是实现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组织保证,它要为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服务。

3、坚持德才兼备的人才任用和管理原则。

中国公务员制度在选拔、任用、考核和培训干部的各个环节,始终坚持既重德又重才的人才使用和发展标准,并将公务员的政治态度和思想品德放在首位。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中国国家政权的性质和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本质决定了各级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因此,中国公务员制度强调公务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搞特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5、建立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第一,采用了结合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优势的职务分类管理方式。第二,不实行政务官和业务官的分野。

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中国人习惯上把公务员叫父母官,“公务员”这个名字在中国通行了也不过十多年,传统的官本位思想让中国的公务员在很大程度上和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很大差别,单就美国来说是十分具有典型性的。下面就以美国为例来阐述。美国公务员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

1、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

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

2、服务性为其宗旨,极少带有特权性。

美国的公务员行政机构层次少,相对来说公务员人口比重小,这就为更好的服务大众提供了更大的空间,美国公务员的宗旨就是为社会来服务,也即“公务”。

3、工资的相对稳定性和较低的工资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标准以必须涨在私企职工之后,而且公务员工资的涨幅要永远低于普通大众。

4、法律的严格限制。

美国从建国开始至今,很多法律就是直接针对公务员的工作以及防止腐败的问题,美国民众心里都认为政府是老虎,必须把它关在笼子里才能更好的服务社会。

5、考评的相对合理性。

美国对公务员的考评也是按照年度进行的,但其考评的目的不是惩罚,其考评的结果也极少与奖金工资挂钩,美国的公务员考评主要是为了增加积极性。总之,美国的公务员制度相对比较成熟,在减少公务员腐败,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以及在位人民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相对完善的经验,值得我们去学习。

三、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发展的方向

公务员制度改革也就是公共人事制度的改革,属于政府部门内部的管理体制改革。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就呈现出以下共同点。

1、更新机制的改革。压缩政府规模,缩减文官队伍成为各国制度改革的一项共同内容。

2、保健-激励机制的改革。

3、行为调控机制的改革。打破政治中立,从过程控制到结果控制。当代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通过权力下放、放松规制,放松对公务员行为的控制,而把重点放到结果控制上来。

西方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趋势对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改革的启示。

1、将公共利益与个人价值相统一。

按照以公共利益为根本取向的原则,公共管理者就是人民的代表。公共管理者只是人民的公仆,代表人民执行国家公务。因此,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目标进行体制改革。

2、以民主参与取代集权专制。

由于我国传统制度中存在的集权,专制思想是容易滋生腐败的,因此注重民主授权参与既有利于保证政策制定的公正性,又有利于调动公共组织成员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积极性,既能改进陈旧的管理方式,又能加强组织内的监督力度。

3、端正责权利相一致的责任意识。

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容易误导公共管理人员,使之产生“政府万能论,权利至上论”。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要注意培养为公众负责意识,提升公共行政精神。

4、以人力资本来代替交易成本理念。

从这些启示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人力资源改革的一些方向。

1、以维护公共利益,民主参与价值观为指导,建立“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在我国公共部门选录人员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大考试力度,全面推行考录制度,果断废除考、调双轨制。其次要根据拟任植物的要求,全面开展分类别,分等次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再次,要注重考试与考核的有机结合。最后强调在公共组织职位选择过程中一定要体现民主公平的原则。2、根据责任多样、价值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估制度。首先,实行公开考核。其次,建立标准化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再次,在考核内容上,注重对各种责任的履行情况的考核上。最后,要及时把结果进行反馈。

3、尊重个人价值、坚持以人为本,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首先,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其次结合我国各地区实际,合理调整公共人力资源结构。再次,起头并进增强人才服务、培训的力度。最后,通过有效的途径来持续发挥对人力资源的激励作用。

总之,只有把上述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至上,尊重个人价值、民主、责任等公共人力资源的价值理念渗透到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之中,才能促使该体系不断完善,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国家“为人民服务“的本质。无论是全面质量管理以及新近发展起来的六西格玛质量管理都是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可以借鉴的方向,我国的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改革与发展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政法系2008级政治教育专业学号:37姓名:杨晗

概述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只要环节与内容 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的只要环节与内容有:

1、工作与职位分析。工作分析的基本要求是,从职位活动中提炼出那些对职位来说必要的条件和因素,并对职位进行系统的概括说明。它的内容应包括两方面的信息,第一,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完成每件工作的方式方法,完成工作的动机,用什么原材料、工具和设备,工作的原则、规律和程序,工作环境;第二,熟练完成每件工作所要求的知识水平、技术和能力。

2、职位管理与人员分类管理。通过职位与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效率的提高,并对人员的自我发展起激励作用。

3、招募与甄选。人员招募与甄选的程序又可以分为以下七个步骤:①组织中出现职位空缺,由此提出人员增补要求,人员招募甄选工作开始。②确定招募甄选负责部门,制定招募实施计划。③确定招募方式。④开展对应聘人员的考试、面试等甄选工作。⑤确定试用人员并进行任职培训。⑥试用人员上岗试用。⑦试用期满后,对试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和适应性进行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为组织人员,双方签订任用合同或其它契约。

4、调配。通过交流调配,可以使员工丰富自身的职业发展经历,得到自我成长锻炼的机会。

5、绩效考核。其流程包括准备、衡量绩效、绩效反馈面谈、制定绩效改进计划四个阶段。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潜力考核。

6、职业发展管理。

7、培训与开发。其主要环节有确定目标、评估培训需求、构建培训体系以及贯穿整个培训与开发环节的培训评估。

8、薪酬激励。薪酬设计与管理是一项关系到资源分配、补偿与保障、激励与利益平衡的重要管理事项,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环节之一。

9、福利与保险。组织的福利项目的计划与设计已越来越成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力资源管理不可忽视的环节。

6.试析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 篇六

论文摘要: 婚姻关系是整个社会关系中一种重要的以家庭为载体的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进步的同时,带来思想观念的开放以及婚姻缔结自由理念的进一步开放。伴随而来的结果就是离婚率在我国已经居高不下,根据这种现实环境,如何处理好离婚后的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中探讨我国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

论文关键词: 离婚 抚养制度 婚姻

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离婚,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该接受这一约定带来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参照此规定,夫妻双方因履行孩子抚养费承担协议发生纠纷,可以向法院起诉,让法院通过判决书的形式来确认离婚协议中孩子抚养费的承担约定。

一、离婚抚养概念简析

在探讨建立我国的离婚抚养制度之前,我们应该先对“抚养”这一概念进行了解。在我国,抚养、扶养、赡养是三种不同形式的权利义务形态,它们分别指的是不同主体之间在权利义务上的划分关系。从狭义的角度来看,这三个词之间各有自己指代的对象,但是从现代汉语的广义上来看,广义的抚养,在内涵上包括了扶养与赡养两种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离婚案件里,无论是抚养、扶养还是赡养权利的体现,往往与经济利益的划分有着直接的关联。所以,在我国的婚姻制度中,采取广义的抚养概念,来构建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无不妥。本文中所说的离婚抚养制度,也是在这一广义概念的基础上予以展开。

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我国主要集中规定的《婚姻法》的条文及其相关解释中,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对于整个社会家庭关系的构建与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在8月出台的解释三,体现了在现实环境的影响下,婚姻法也在不断的做着调整。如何缔结婚姻关系,维护夫妻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以及终结婚姻关系后夫妻既有权利与义务关系之间的分配和调整等,都是《婚姻法》关注的重点和对象。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其贯彻和体现的是法律精神中的一个重要的价值理念——平等。在民法中就是公平正义,具体到离婚后的抚养制度中,就是指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以后由于分工不同可能会产生一种直接的经济利益价值的体现差异,这种差异的出现就会使得在离婚过程中财产利益分配问题上出现一个弱势群体,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从本质上来讲,就是为了实现夫妻双方利益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包括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投入的劳动、创造的财富等。在学界,对于“离婚抚养制度”的另一种称呼就是“离婚抚养给付制度”。其具体含义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针对其经济上的收入的不平衡以及在婚姻当中合理的投入在双方离婚后给予适当合理补偿的法律制度。

抚养制度的构建,并不是我国的首创,从世界范围来看,在终结婚姻关系以后都会出现利益的补偿与均衡问题。这种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使夫妻双方在结束婚姻关系成为独立个体的时候能够有独立的生存和发展条件,从个体利益的保障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并且,在现实的环境下,弱势群体不再单单是指女性,社会环境的多样化使得男女角色的配置也有了更多的选择,所以,构建科学的离婚抚养制度,对于整个社会的进步而言是一种必须。

二、现行法律对离婚抚养制度的规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离婚抚养制度并没有形成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和制度,仅仅是在一些民法的纲领性原则和《婚姻法》的零散条文中有相关规定。现行《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当前对于终结婚姻关系后夫妻关系的利益均衡做出的最为明确的两项规定。除此以外,在20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夫妻双方婚前财产的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属确定之间有了更多的规定。尽管如此,从现有的条文我们可以仍然看出,在当前的夫妻之间的抚养关系,仅仅限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利益的划分也是在双方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做出,在婚姻关系结束以后,夫妻之间就不再存有任何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离婚抚养制度从法学原理来看,并无不妥。因为一旦双方在婚姻关系终结之时对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的划分,从保护个体当事人生存发展的角度考虑,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独立个体更好的自我发展。这在国际上也是一种通用的方法。但是,在我国,这种离婚抚养制度存在弊端的原因在于,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婚姻缔结之前双方少有婚前财产协议,这是一个民族的传统意识所导致的。这就使得,对于弱势群体的部分,由于缺乏婚前财产协议,在离婚程序中如何全面的保障其权益就受到了挑战。所以,在我国夫妻离婚抚养制度的构建必须在考虑国际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环境。单独的两个条文无法对夫妻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科学的界定与划分,这是我国现存离婚抚养制度的重要缺陷。既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同时也没有保障当事人之间的合法个人利益。

7.试析我国军工企业的薪酬制度 篇七

1我国军工企业薪酬管理的现状

我国某军工企业集团公司于20世纪70年代经中央军委和国防科委批准正式成立, 主要从事电子信息系统等大型装备研制和生产的国防重点的研究部门。建立30余年来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具有影响力的新产研基地。由于薪酬分配关系到我国军工企业发展及员工的满意度, 也已成为我国军工企业管理者非常关注的问题, 同时也是我国军工企业每位员工非常关注的问题。对于我国军工企业来说, 薪酬管理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我国军工企业的前途与命运。但在现实生活中, 我国军工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存在各种分配形式比例结构不合理的情况, 造成我国军工企业发的钱不少, 但军工员工的工作热情难以被激发起来。我国军工企业仍存在不能与时俱进, 薪酬制度与时代发展要求不相匹配的状况, 从而影响了我国军工企业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这些给我国军工企业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 我国军工企业对薪酬管理的革新势在必行。

2我国军工企业薪酬管理的弊端

2.1我国军工企业的薪酬管理存在缺陷

我国军工企业在认识上存在误区。我国军工企业现代人的认为高薪就能吸引留住人才。但据有关调查表明企业员工最重视的是个人发展的机会, 其次是成就感、受到尊重、自我实现等, 再次才是高工资等物质方面的因素。因此, 我国军工企业要注意到薪酬在吸引优秀员工的作用的有限性, 我国军工企业在薪酬激励的同时要注意给军工企业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

2.2我国军工企业的薪酬激励与价值规律背离

随着我国军工企业改革不断地深化, 我国军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认识到了薪酬激励的重要性;如, 增加员工对军工企业的信赖感和归属感、激发我国军工企业员工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激发我国军工企业员工的工作热情。但我国军工企业缺乏对现代薪酬理论及设计方法的深入理解和实践, 设计方案与价值规律出现背离。因为金钱具有边际效用递减性, 当我国军工企业员工可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后, 单纯的加薪则未必可以起到预期效果, 此时晋升、满足感等会成为我国军工企业骨干的主要需求。

2.3我国军工企业存在传统薪酬制度的局限性

我国军工企业的薪酬管理较为传统, 即在我国军工企业的职位越高, 所获得的待遇越高。这种制度下我国军工企业员工只有按照垂直的职业生涯路径实现其高薪酬。对我国军工企业来说, 员工被不恰当地晋升到一个他们所不能胜任的职位上, 对军工企业发展及军工企业其他员工的发展都是不利的。且现有的等级观念可能导致我国军工企业管理的相对僵化和低效。因此, 我国军工企业必须对上述情况进行革新。

3我国军工企业薪酬管理的完善

3.1在我国军工企业引进宽带薪酬体系

日本的经济友好协会曾对大中小型企业的激励情况进行调查, 其结果显示:在引发员工积极性的因素中, 工资仅排第8位, 但在削弱积极性的因素中, 工资却排在首位。这很好地说明了工资高并不一定可以激发员工干劲, 而工资低则肯定降低员工的干劲, 因此, 报酬的高低对激发员工积极性的影响非常大。而宽带型薪酬在我国的薪酬方案设计中是可以考虑较好的体系, 摆脱了以往传统薪酬结构下存在的激励机制失灵、激励动力枯竭、激励成本攀升等问题。不管是最底层的职员还是最顶层的经理, 只要有好的业绩, 都可以得到高薪。宽带薪酬中, 薪酬与职务的关系弱化, 使员工的注意力由职位的追求转向绩效的追求。因此, 我国军工企业可以借鉴。

3.2我国军工企业经营者要转变观念

我国军工企业要认识到高薪对吸引留住人才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不能吸引我国军工企业所需的所有人才。因此, 我国军工企业要从员工重视的个人发展机会、成就感、自我实现等方面来满足他们的需求, 在薪酬激励的同时要注意给我国军工企业员工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此外, 我国军工企业可以考虑采用公开发放薪金的方式, 因为以保密形式发放薪酬会使人觉得组织有些事情需要隐瞒, 形成黑箱操作, 滋生腐败, 而公开发放, 可以增加我国军工企业管理的透明度, 有效地发挥薪酬在我国军工企业的激励作用, 从而利于调动我国军工企业员工工作的积极创造性, 减少了我国军工企业离职行为的发生可能, 从而促进我国军工企业绩效的提高。

3.3对传统的薪酬制度进行创新

首先, 我国军工企业可将薪酬管理制度纳入市场经济范畴中, 从分配制度、机制及管理进行创新。其次, 我国军工企业要引进市场分配机制, 让劳动力的价格与市场接轨, 通过市场竞争来决定工资。从而在我国军工企业薪酬分配方案设计中充分考虑到劳动力市场价格因素, 建立起不同岗位、职务及相关企业的劳动力价格体系, 用来当作企业内部薪酬的基本参照标准, 从而充分体现劳动力价值, 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此, 要建立 “以人为本”的薪酬体系。薪酬管理的改革创新最终是为了我国军工企业留住和吸引人才。

此外, 我国军工企业可以根据我国的国情及我国军工企业的实际,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在军工企业某些项目设定奖项, 在项目履行的好的情况下, 给予一笔特别的奖励, 但不是现钞, 而是存放着延期兑现。这样也可使我国军工企业员工的利益与我国军工企业整体利益捆绑在一起, 既对我国军工企业员工产生激励, 又让我国军工企业职工心平气和地接受。当然, 在激励中一定要防止不公平性的产生。

总之, 在当今经济环境瞬息万变的条件下, 我国军工企业必须认清人力资源是非常重要的战略资源, 是我国军工企业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最重要的坚实基础。而薪酬管理作为众多企业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对其进行改革的要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军工企业必须充分重视人才的作用, 学习掌握现代薪酬管理理论和设计方法, 大胆进行创新实践, 我们相信通过对我国军工企业薪酬管理问题的剖析及运用合理的解决措施, 我国军工企业今后的发展一定能更加快速与持续。

参考文献

[1]张德.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2]樊江串.薪酬管理中的公平问题[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07 (1) :38-39.

8.试析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 篇八

关键词:人民币汇率制度;形成背景;发展历程;现状分析;发展趋势

一、人民币汇率理论概述介绍

人民币汇率一般指的是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报价,即1人民币兑换多少美元。人民币升值指的是人民币汇率升高了。人民币汇率在1994年以前一直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并公布,1994年1月1日人民币汇率并轨以后,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美元等主要货币的汇率,各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自行挂牌。

二、人民币汇率改革的背景分析

1.国内动力

我国外汇储备持续高速增长。至2005年6月底,我国外汇储备达到7109.73亿美元。中央政府作为我国外汇市场上最大的买家,发放的本币数量随着购买大量外汇而增多,导致货币供给的不合理扩张,从而加大了通胀的压力。从表中看出,2004年外汇储备同比增长竟然高达51%,外汇储备增长势头如此迅猛,部分是贸易顺差的结果,另一部分原因是国际社会预期人民币升值,大量的“热钱”涌入中国进行投机。如果人民币再不升值,“热钱”将会越来越多,升值的成本将更大。

2.国际压力

日本是人民币升值的始作俑者。2002年,日本把世界的通货紧缩归咎于中国输出的廉价商品,日本财长盐川正十郎提出议案,提请七国集团通过“与1985年针对日本的‘广场协议’类似的文件”,逼迫人民币升值。

美国在人民币汇率之争中扮演了主要角色。美国将其经常项目赤字降罪于人民币币值低估。美国财长斯诺和美联储格林斯潘先后的讲话,都分别呼吁人民币升值。而后美国“健全美元联盟”又提出欲通过“301条款”促使人民币升值。

三、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原因

1.1994年以前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汇率体制经历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49~1952年)、五六十年代的单一固定汇率制(1953~1972年)和布雷顿森林体系后以“一篮子货币”计算的单一浮动汇率制(1973~1980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汇率体制从单一汇率制转为双重汇率制。经历了官方汇率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并存(1981~1984年)和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并存(1985~1993年)两个汇率双轨制时期。

2.1994~2005年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1993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通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具体包括,实现人民币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价格并轨;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取消外汇留成,实行结售汇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等。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价格正式并轨,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银行买卖外汇,银行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交易,形成市場汇率。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主动收窄了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此后外汇管制进一步放宽。

3.2005年以来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2005年7月21日,我国对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进行改革。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而是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以来,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人民币总体小幅升值。 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新人民币汇率制度平稳实施充分证明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符合我国汇制改革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要求。人民币汇率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四、人民币升值对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

1.人民币升值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的情况下,人民币大幅升值,将触发大量热钱对金融体系的冲击,流入资本市场的热钱将加大我国房市、股市的泡沫,对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人民币升值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影响

短期上来讲,人民币的升值会刺激大量的投机性资本,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热钱”流入我国。这些投机性短期资本将首先进入我国股票市场,增加资金供给,增强我国股票市场的信心,会带来股价的提升。另外,人民币升值会使我国的外汇储备大大增加,央行投放超额的基础货币,致使国内流动性资本过剩,也对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3.人民币升值使我国巨额外汇储备大量缩水

早在2006年2月底,中国大陆外汇储备总额达8,537亿美元,首次超过日本,位居全球第一。到2010年3月,中国的外汇储备规模达到了24,470.84亿美元,继续保持全球第一的地位。而人民币升值,使得我国美元储备大量缩水。

五、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思路

1.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

随着中国资本项目管制的逐步放开和人民币逐步走向市场化,外汇市场的供求也会更多地体现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外的外汇供求,人民币汇率的决定基础将会由经常项目外汇收支逐步过渡到经常项目为主兼顾其他因素特别是资本流动。

2.改进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现在应将国内企业的强制结售汇制逐渐过渡到意愿结汇制,使整个外汇供求有效地出清价格,同时使价格也能灵活地引导和调节供求。实行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基本实现经常项目的意愿售汇,资本项目的意愿售汇还需要根据资本项目开放的进程逐步改进。

3.健全和完善外汇市场

首先,增加市场交易主体,推广大额代理交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让更多的金融机构和企业直接参与外汇的买卖,并逐步推广银行代理企业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外汇的大额代理交易。这样有助于避免大机构集中性的交易对市场价格水平的操纵,防止汇率的大起大落;同时也有利于有效降低大企业的交易成本,便于监管机构对交易的监控。其次,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交易品种稀少和交易方式单调是制约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量扩大的重要因素。为改变这种状况,应增加市场交易的币种,可考虑增加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即主要西方国家货币之间的交易,逐步开展远期外汇交易。再次,健全外汇交易方式。需要发展商业银行“做市商制度”,使商业银行从目前的交易中介变为“做市商”,活跃外汇市场,并使汇率真正反应市场参与者的预期,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更强。

4.增加人民币汇率的灵活性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币汇率生成机制和运行机制.逐步放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增强人民币汇率的弹性,使人民币汇率能真正全面地反映外汇市场上的供求关系,并有市场来纠正人民币汇率的高估或低估现象。

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其内容不仅包括海内外呼吁的人民币升值,更令人关注的是汇率形成机制的变革,这一举措可谓是中国金融改革又一里程碑。虽然改革给中国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升值的幅度却在中国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雷小燕.试论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J],理论月刊,2006(08)

[2]李忠.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的效果评析[J],现代经济探讨,2008(02)

[3]余永定.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历史性一步[J],世界经济与治,2005(10)

[4]胡敬青.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问答[J],中国金融,2006(02).

[5]金永军、陈柳钦.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评述[J],国际金融研究,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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