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24-09-08

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精选3篇)

1.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篇一

附件西南交通大学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根据《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9]30号)和《西南交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西交党[2009]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领导班子的届中、届满考核和领导干部的任前、试用期、届中和届满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等部门的同志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和办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五条 各单位也相应成立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等次评定

第六条 领导班子的考核,主要考核本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的实绩成效。其中思想政治建设主要考察政治方向、全局观念、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群众路线等方面的情况;领导水平主要考察科学决策、依法行政、统筹协调、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稳定等方面的情况;工作实绩(学院主要是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机关主要是完成重点工作情况);反腐倡廉建设主要考察工作作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班子考核民主测评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民主测评结果定为“好”的,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一般应达85%(含85%)以上,其中“好”得票率一般应达50%(含50%)以上。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较好”的,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一般应达70%(含70%)以上。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一般”的,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之和未达到70%,且“较差”得票率未达到30%。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较差”的,民主测评“较差”得票率超过30%。

第八条 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考核本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其中“德”主要考察干部的政治态度、大局意识、思想品德等方面的情况;“能”主要考察干部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勤”主要考察干部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察干部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开展基础性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廉”主要考察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民主测评结果定为“优秀”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一般应达85%(含85%)以上,其中“优秀”票一般应达50%(含50%)以上。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称职”的,民主测评“优秀”与“称职”的得票率一般应达70%(含70%)以上。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基本称职”的,民主测评“优秀”、“称职”与“基本称职”得票率一般应达70%以上。

民主测评结果定为“不称职”的,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第十条 领导班子评定为“好”和领导干部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全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数的20%。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考核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各二级单位在总结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方式听取意见。根据考核内容及相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考核

1、工作总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根据考核的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地总结一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客观公正地分析原因,提出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撰写述职报告。

2、会议述职。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总结的基础上,在本单位范围内,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述职,并作个人述职,班子其他成员作个人述职。领导班子在总结前,要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方式听取意见。

3、民主测评。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在听取述职人员范围内分别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4、参加测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2/3以上。

(二)校级考核

在各单位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校级考核,校级考核按学院(中心),机关党群部门、行政部处、直属单位和业务部门分类进行。

1、对学院(中心)的考核,主要是目标任务考核,内容包括党建、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及学科建设、实验室工作、科研任务、管理工作(含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学生管理)、国际化工作等方面。具体考核项目及评价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考核方式由各学院(中心)按考核项目自评,相关职能部门核查,统一汇总的方式或以学校召开考核工作会议的方式进行。

2、对党群部门、行政部处、直属单位和业务部门的考核主要内容为完成重点任务情况、内部管理、班子状况、服务基层和群众等。考核方式为学校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各单位主要领导述职,评委现场打分,统一汇总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组综合院(处、部)级、校级考核结果以及对班子和干部平时考核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考核意见。

第十四条 校党委根据考核工作组提供的考核意见,审议考核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最终的考核意见。

第十五条 考核意见由考核工作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领导班子和单位正职的考核意见,由分管校领导或组织部、人事处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领导班子集体反馈,单位副职的考核意见由单位正职反馈。

考核意见反馈后,领导班子应及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总结经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意见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优秀票较高、表现突出的,予以表扬鼓励。对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敢管、真抓实干的,予以充分肯定和保护。

(二)对领导班子在考核测评中总体评价好和较好得票率达不到70%或者较差得票率超过30%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要求寻找根源,及时整改,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督促领导班子及时纠正问题,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

(三)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7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进行诫免谈话或者组织调整。

(四)对领导干部在考核测评中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免职、责令辞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归入干部档案和干部考核工作档案,做好资料累积,加强综合运用。

第六章 考核的纪律与监督

第十八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第十九条 考核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考核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保证考核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二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

第七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交叉任职的领导干部,在承担主要工作职责的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工资关系所在单位。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包括挂职锻炼、借调),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派出学习培训6个月以上的领导干部,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领导干部,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三条 受党纪处分的领导干部考核,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19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中应注意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和多头重复考核,力戒形式主义,并积极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篇二

━━━━━━━━━━━━━━━━━━━━━━━━━ 关于印发《沈阳师范大学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

行)》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

《沈阳师范大学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业经党委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沈阳师范大学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沈阳师范大学委员会 沈 阳 师 范 大 学 2014年12月19日

附件:

沈阳师范大学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各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工作实绩,实现目标任务,依据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学校《关于对各单位发展实施目标管理的决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实绩、推动发展原则;

(二)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

(三)客观公正、简便易行原则;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教学、教辅单位中层班子,机关各部门,全体中层干部。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中层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领导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三个方面内容。

(一)中心工作完成情况

各教学单位主要包括:

1.专业建设和本科教学。主要包括任期目标责任书相关工作任务、任期过程中学校下达的支柱性和标志性专业建设任务;

2.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主要包括任期目标责任书相关工作任务。其中,2015年科研量化考核中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各单位新签订的目标任务为准;

3.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各教辅单位主要包括:服务中心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机关各部门主要包括:推动学校中心工作以及部内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二)领导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决议、依法办学、科学管理、精心服务、敬业奉献等内容。

(三)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包括班子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

第三章

考核方法与程序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班子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采取定量考核的方式,领导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主要采取定性评价并辅以定量评价的方式。

各教辅单位、机关各部门依据考核内容,主要采取定性评价并辅以定量评价的方式。

(一)教学单位中心工作完成情况的定量考核

1.组织实施:量化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共同完成。各教学单位按照班子任期目标分解形成工作目标;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审核各单位分解的工作目标,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备案存档;各职能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简易直观的量化评估信息平台系统,收集各单位完成工作目标的信息,根据既定考评标准提出量化考核结果。

2.具体分工:依据审定的各教学单位工作目标,专业建设定量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科研与学科工作定量考核由学科与科研工作处负责;队伍建设定量考核由人事处负责;人才培养定量考核由本科生教育部和研究生教育部负责。

3.定量考核:定量考核采用百分制。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单位完成工作目标任务量的百分比,最终确定各单位定量考核得分,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反馈给各单位。

参照教师考核的相关规定,被考核单位在完成中心工作目标任务中,在专业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某一领域内取得国家级重大标志性成果,或较大幅度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其该领域工作的定量考核成绩可直接得满分。

被考核单位教职工有触犯高校师德“红七条”的,或者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所在单位班子定量考核成绩给予减分。

4.结果运用:各教学单位定量考核得分也直接作为其班子成员的定量考核得分。

(二)定性评价

1.工作述职

班子述职与中层干部考核述职结合进行。教学和教辅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代表班子或部门进行述职。主要围绕中心工作完成情况、领导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内容展开。

中层干部结合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发挥带头作用、学习提高、廉洁自律等内容,作个人述职。

2.民主测评

对各教学、教辅单位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人员为校领导、机关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本单位教职员工,其中校领导权重系数为30%,机关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权重系数为20%,本单位教职员工权重系数为50%;

对机关各部门和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的人员为校领导,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二、三级教授、机关管理岗位六级(或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及以上人员。其中,校领导权重系数为30%,其他人员权重系数为70%。

中层班子、机关各部门测评结果分为“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中层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根据民主测评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审计监察处计算出各中层班子、各部门以及中层干部定性评价结果。

(三)综合评价

根据定量考核和定性评价得分,对教学和教辅单位中层班子、机关部门以及全体中层干部作出综合评价。具体计算方法为:

教学单位班子(中层干部)综合评价得分=定量考核得分*50%+定性评价得分*50%;

教辅单位班子、机关部门(中层干部)民主测评得分即为综合评价得分。

(四)党委审议与结果反馈

党委组织部会同审计监察处汇总综合评价结果,提出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结果建议方案,提交党委会研究审定,将党委研究决定的考核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具体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六条 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得分85分以上的为“好”或“优秀”,70-84分的为“合格”或“称职”,60-69分的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层班子考核结果逐次降一等级,当事人则直接认定为不称职,直至追究相关责任:

(一)班子成员受党纪政纪处分,或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二)本单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工作中出现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巨大影响的;

(三)本单位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由学校党委认定的严重问题。

第七条 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届满考核结果,由任期内三年考核结果综合评定给出。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中层班子和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作为班子调整、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一)对考核结果为“好”的中层班子,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干部,学校将给予单位和个人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中层班子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班子党政负责人不能评为“优秀”。

(三)中层班子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学校党委将对班子党政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专题调研,指导加强班子整改;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学校党委将约谈干部本人,提出诫警;“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四)聘期内,中层班子连续两次“不合格”或届满考核“不合格”的,学校党委根据情况要对党政负责人进行调整。中层干部聘期考核为“不称职”的,取消继续聘任资格。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审计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和考核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被考核对象应当正确对待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和客观反映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准弄虚作假,不准干扰或妨碍考核工作,不准借考核之机打击报复。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强化各单位教授委员会、财经委员会、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纪委要认真受理各单位和教职工的申诉、检举,按照职责及时核查和处理反映的问题。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干部考核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沈阳师范大学校务办公室

3.太原理工大学处级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范围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总价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20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成立“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规划、购置论证、开放共享、考核,参与制定完善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机制,审定“大型仪器设备运行基金”等经费的适用范围和金额等工作。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仪器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 申购与审批

第四条 为加强对我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大型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凡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需进行可行性论证。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及审批:

1、单价40万元以下的大型仪器设备,由购置单位组织论证。

2、单价为4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大型仪器设备,由经费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专家组五到七人),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3、单价为10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由设备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报校长审批。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

仪器设备采购部门按照学校下达的采购计划,依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采购。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

大型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后,由购置单位、供货单位、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按照合同内容分别对品种、数量、仪器设备功能与指标逐项进行。安装验收合格后提交《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由供需双方代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管理操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负责操作使用、维护和保养。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前期论证材料、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说明书等原始资料及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维修记录及使用效益等。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使用记录制度,及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本》,随时备查,并作为管理和考核的原始依据。

第十条 使用单位应重视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根据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及时进行修复,保持仪器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专业人员进行维修。凡维修费用由学校支付的,维修后使用单位须协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完整的大型仪器设备,禁止解体使用,其附件、零配件不得随意拆卸和转移。

第十三条 鼓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使用,本科教学使用除外。收费标准的制定参考《太原理工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实现开放共享。

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等情况,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向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提出报废申请,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后,符合报废条件的,做报废处置。

第五章 维修与维护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来源:

1、提取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6%。

2、学校提供的专项经费。

3、物资设备处置残值。

第十八条 根据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的不同,维修维护经费将实行分类补贴,维修费应不低于其账面资产的3%,逐步达到其账面资产的6%。

1、对完全用于本科教学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补贴全部维修费用;

2、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用于学科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最高补贴当次维修费用的40%;

3、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最高当次维修费用的30%。

第六章 开放与共享

第十九条 我校对大型仪器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制度,鼓励具备开放使用条件的大型仪器积极开展对校内外的开放服务。

第二十条 我校拟建立大型仪器共享平台,列入共享平台的仪器包括:

1、学校投资(211经费及其他财政拨款)购买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且价格在40万元及以上的所有单件或成套仪器。

2、教师或所在科研课题组科研经费购买的志愿加入共享平台的价格在40万元及以上的单件或成套仪器。

3、通用性较强、较先进或具有专业性功能的单价在20~40万元的仪器。

4、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通用性较强、较先进的设备。第二十一条 属学校全额投资的大型仪器应无条件参与共享,属学校和教师或所在科研课题组共同投资购置的大型仪器,根据自筹经费比例确定共享时间。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制定大型仪器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报仪器设备管理部门后,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核定,经“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在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运行基金”,旨在鼓励仪器开放共享。运行基金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发放。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部门每年对列入大型仪器共享平台的仪器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强化大型仪器设备管理,调动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资源共享,加强对外开放和服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将定期跟踪检查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进行评估考核,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第二十六条 以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评价表》为依据,结合我校实际,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以原始使用记录为依据,考核仪器设备有效机时和利用率;

2、科研成果数;

3、功能的利用和技术开发的项目数;

4、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考核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学校将在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经费补贴方面予以奖励。

对考核不合格、使用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进行论证,学校有权收回该仪器设备的使用权,重新调整和分配,并对该单位今后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篇:八下第二模块练习题下一篇:我忙,但我很快乐的作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