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

2024-06-19

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6篇)

1.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 篇一

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

近年来,随着舆论监督作用的日益凸现,媒体因舆论监督被诉侵权的现象也屡屡发生,且数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媒体或记者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这不仅影响了舆论监督的效果,也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如何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有效防范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已成为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结合自身体会,笔者认为,新闻工作者在实践中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把好度。

一、提升法律意识,充分尊重他人权利。新闻侵权,是因新闻传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广义上的新闻侵权,包括侵害人格权、著作权等;狭义上的新闻侵权,专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从某种意义上讲,目前新闻侵权案件的增多,是人们权利意识觉醒、法律意识增强的必然结果,它反映出社会对新闻媒介的监督与制约日趋规范和完善。新闻工作者应当认识到,尊重法律、依法办事,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法治社会里,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没有特权,其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社会法律规范。法律在赋予媒体舆论监督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因此,新闻工作者在依法履行自身职责、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要依法尊重所有被报道人的权利。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新闻工作者应当树立严格的法制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在明确新闻侵权与正当监督界限的基础上,把握好采访报道的尺度,做到不谤人名誉、不揭人隐私,真正实现依法监督。

二、树立证据意识,严把新闻事实关。舆论监督报道是讲问题的,总会触及一些人的痛处,也不可避免会遭遇反监督。因此,真实性是舆论监督的生命,也是新闻记者最可靠的保护自己的手段。但应当明确的是,新闻真实和法律真实,亦即新闻事实和能在法庭上得以证明的事实之间有很大区别。法律真实指的是以法律能够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能认可的真实。从防范侵权的角度讲,媒体在舆论监督中应尽可能以法律真实的标准来衡量新闻事实,这就要求记者树立证据意识,养成提前上法庭的习惯。首先,采访时一定要深入现场,全面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和各方面材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避免因消息来源求证单一而产生片面性。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资料和经被采访人签字盖章并注明日期的采访记录,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法定证据,以保证在法庭上经得起质证。其次,写稿时要做到表述准确,报道内容要与掌握的证据相吻合,有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尽量删繁就简、留有余地,切不可合理想象、贪大求全。再次,对新闻源要加以分辨,充分利用权威消息来源的法律空间,尽量避免使用匿名消息源。

三、运用平衡报道技巧,力求做到全面、公正。采访全面细致,报道客观公正,是新闻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媒体和记者防范侵权的良方。而要做到全面、公正,在很多情况下需要做到平衡,尽力看到“事情的另一方面”,“看到所有的不同的倾向”,“尽可能给每一方,尤其是受到指证的一方说话的机会。”在实际操作中,所谓平衡报道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因素时,还要顾及其他因素,特别是相反的因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的意见。尤其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要避免成为纠纷或者事件一方的代言人,要给不同观点的双方或多方以表达意见的权力和机会,通过多元化的信息来反映新闻事件,正确引导受众理解新闻事件的本质。

四、将事实与评论分开,把过程与结论分开。新

闻是用事实说话的,记者只是新闻事实的记录者,而不是道德的评判者。在新闻报道中,直接表达记者对事实的意见和结论,不仅有悖于新闻的特性和要求,评论不当、定论不准还容易引发侵权。因此,记者应时刻谨记自己的职责和定位,摒弃法官意识和裁判意识,坚持客观性报道原则。所谓客观性报道,是指媒体的报道立场要客观,要把记者的主观感受与客观的事实区分开来,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避免将记者的观点混同于客观事实。在舆论监督报道中,记者应严格区分新闻事实与评论的界限,只说事情的来龙去脉,不直接评判是非曲直,不搞夹叙夹议,不擅加自己的观点和评价,充分利用公正评论免责的法律空间。同时,要把过程和结论分开,不能轻率地为事实定性、下结论,应把结论留给权威部门去定,把是非交由读者去评判。尤其在进行司法报道时,要坚决杜绝“媒介审判”,在案件判决前,不应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做出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五、把好稿件文字关,避免使用有损人格的语言。

在舆论监督报道中,因为用词不当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不在少数。有学者从“不当称谓、贬义形容、不实比喻、词语混用”四个方面,总结了新闻用词造成的侵权现象。也有学者更深入地分析了侮辱性语言的构成,并将其分为两大类:辱骂性语言和丑化性语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在实践中,一些舆论监督报道尽管内容基本属实,但却因为在文中使用了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而被当事人告上法庭甚至败诉。因此,为了避免侵权,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无论表述怎样的事实都必须客观地白描,要多用中性词,尽量少用渲染性、描写性的形容词、副词和感情色彩太浓的词语,不要使用攻击性、贬损性、侮辱性语言,不能在文章中任意添加个人情绪。

2.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 篇二

1 拥有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既是法律意义上存在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道德层次上的权利与义务,而新闻媒体的权利与义务也存在多重意义,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还有道德意义上存在的权利与义务也是新闻媒体必须要遵守的。

新闻舆论的监督是新闻传播活动的一种,其内容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新闻评论,而根据这些形成的舆论监督权利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新闻媒体还享受其他权利,采访权、公开报道权、编辑权、评论权以及批评权等都属于其中。

1.1 采访权

采访权指的就是新闻媒体与记者在被访者允许的基础上,进行自由、公开的采集消息,以及寻求事实真相的权利。

1.2 公开报道权

公开报道权指的是法律对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发布的新闻内容、评论具有保护功能的权利。公开报道权与其他权利不同,它是一种职业性的法定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为媒体想要自己收集到的真实信息通过传媒让所有人知道,并且大众在了解真相后对事件形成关注以及传播带来的影响力才会产生舆论效应,因此新闻舆论监督想要真正实现,公开报道权是其前提条件。

1.3 编辑权

新闻媒体的编辑方向以及报道内容、节目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编辑权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编辑方向的决定权、报道评论的处理权以及广告处理权,其中编辑方向的决定权有版面安排方针以及内容编排方针等。

编辑权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媒体人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所获得的自由表达意志的权利,但是媒体人并不是需要把所有的内容都要报道出来,媒体人更多承担的是“把关人”这样的角色,需要对群众表达的意见以及观点进行把关,因此编辑权还包含了内容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媒体所获得的主体地位也让其舆论监督的职能更公平、公正。

1.4 评论权

不管是新闻媒体还是记者可以自由发表意见以及想法的权利,并且受到法律保护。虽然新闻报道必须公平以及客观,但并不代表新闻媒体要被动地发表意见,不少现代媒体都在报道中隐含着自己的态度与想法,因此真正的媒体舆论是既有公众的观点,又有媒体自己的观点。

1.5 批评权

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以及公职人员违法的行为进行报道以及批评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新闻舆论监督常常是以批评报道的方式出现的,因此新闻媒体拥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批评权可以将自己提出的批评与意见变得更具合法性,这也有助于新闻舆论监督正常开展。

2 所需承担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相伴而生的姐妹体,新闻媒体享受上述权利,自然也必须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法律意义上的义务指的是义务人要依据法律要求所进行的行为以及不行为,因此新闻媒体除了要遵守法律法规所设定的作为以及不作为义务外,还要遵守国家机关等共有的义务。

2.1 新闻媒体应遵守的共有义务

2.1.1

中国宪法和法律必须要遵守的义务。新闻舆论监督首先要以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为第一准则,新闻报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需要进行监督的舆论对象提出批评,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职能。

2.1.2

公众利益以及其他人民的合法利益不能损害的义务。

2.1.3

国家秘密必须保密的义务。我国公民享受法律赋予的自由言论权利,但同时也有必须保护国家秘密的义务。

2.1.4

商业秘密保密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不能被大众所知,并且是可以为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与实用性,同时对经营信息以及科技信息进行保密。

2.2 作为义务

新闻媒体享受到职业性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职业性义务,该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包括采访、公开报道、评论以及信息来源保密等四项作为义务。

2.3 不作为义务

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要履行职业性义务,即作为义务,自然也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不作为义务,包含有国家荣誉与利益不得损害、民族团结不破坏、封建思想不宣传以及社会稳定不破坏等。

参考文献

[1]唐光怀.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舆论监督中的权利与义务[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07,(6):123-125.

3.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 篇三

新闻自由的反思与想像: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视域下的新闻自由观的解构

环顾现代社会,新闻媒体已俨然成为维持社会宪政民主体系、调节政府与公民关系的社会公器之一.而新闻自由也一直受到西方社会的推崇,犹如普世价值.新闻自由的理念诞生至今已有三百余年,但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和内涵却是杂家百言,莫衷一是.从自由主义新闻自由理论到社会责任理论,新闻自由均被透视为一个关于权利的问题而加以讨论.及至当代,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权利优先论成为对权利进行合法性论证的主流话语.本文尝试对权利优先论诞生的社会背景进行分析,梳理权利优先论的论证逻辑,指出权利优先论的去道德化要求和新闻媒体所应承担的道德和社会责任存在潜在的冲突和矛盾.

作 者:施勇 作者单位:广州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广东,广州,510006刊 名:东南传播英文刊名:SOUTHEAST COMMUNICATION年,卷(期):2009“”(12)分类号:G22关键词:新闻自由 权利优先论 自我 自由主义

4.企业与新闻媒体合作技巧 篇四

全球性的快速传播能够将坏消息像传染病一样迅速扩展开来。企业要想在这种环境下不断获得壮大发展,就要求时时刻刻提醒自己是一个公众形象,并且积极维护自己的信誉,把它当作一种资产,在各种媒体中进行炒作。否则,企业的每一个有损于信誉的举动,都成为了企业的“自我毁灭”行为。如何学会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则成为了当前企业市场部或公关部工作人员的一门必修课。

三个月之前,笔者与一个知名企业的市场部总监接触,他的观点真是不敢恭维。他是这样说的:“我们的原则是与媒体保持距离。”可是这话刚说不到一个月,该企业的一些不愿意公开的行为被某报纸来了一个连续曝光,而且还有网上报道,四处受到转载。因为先前他们与新闻媒体没有什么接触,当曝光事件出现以后,才匆匆忙忙地去找报道该事件的记者。被动的局面可想而知。

知名的企业尚是如此,其它的一般企业就更不用说了。与新闻媒体有效沟通是一项核心的公关技巧。与新闻记者建立起稳固的关系,组织成功的新闻活动,跟踪新闻报道,保证信息的传播,将有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为了使更多的企业能更好地进行公关活动,充分利用媒体报道来协助企业经营,笔者以个人的心得与各位进行一下交流。

一、和媒体交朋友

与媒体良好沟通常常会带来较好的新闻报道。了解关键的新闻记者,确定他们知道你,然后通过自然的接触为企业获得优秀的新闻报道。这就要求企业相关人员要了解报刊杂志、广播和电视台是工作人员是如何开展工作的。只有相互了解才能相互支持。比如你要知道什么样的信息是媒体朋友所需要的,你才能适时的提供给他们。我记得有一次我正在为某厨房企业做策划,而当时我的一位媒体朋友正在主持这么一个专栏,很需要这方面的稿件,我们就一拍即合。这就是与媒体交朋友对企业的好处所在。与媒体交朋友,一般需要做如下工作:

1、引起关注:就是企业要学会制造一些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引起媒体的关注。一旦新闻人员开始向你就事件的经过寻求帮助时,就意味着融洽的关系已经建立。与媒体建立积极的关系可以塑造、提高组织形象,推广产品、陈述事件,让受众(包括普通受众、政要、商业受众、专业受众)了解企业情况。与媒体保持接触能让你对别人的说法做出反应。

2、建立联系:一般情况下,与媒体良好沟通并与媒体人士保持长久、稳固联系的企业会吸引更多的新闻报道,尤其是更多正面的报道。观看电视、收听广播,阅读报纸杂志,这样,你就能熟悉各种类型的报道以及语言运用的风格。确定可能会正面报道所在企业新闻的节目和出版物。去了解当地或行业出版的编辑,与专门报道本行业的记者联络,找到当地电台和电视台新闻编辑的负责人。认识到和谐融洽的关系对双方都有好处。随时准备好帮助新闻记者,积极配合以便及时完成稿件;友好和善地对待他们,这样他们就会支持你。我经常准备不同风格的稿件,然后通过这些稿件与不同的新闻媒体建立联系。可是我接触的很多企业中,他们的做法往往非常的简单。这些企业常常用一篇新闻稿件发给所有的媒体,也不考虑这篇稿件是否适合该媒体的稿件要求。这种没有变通的稿件被媒体拒用是一件太正常不过的事情了。

3、邀请媒体采访:如果你和媒体有过初次的合作,为了使双方能更进一步的了解与沟通,建议你邀请这些记者作一次正式采访。比如邀请记者去公司或工厂采访,向记者们展示目前的工作情况等。如果你策划的是一项与有关员工共进午餐的活动,你还得向员工们简要说明进餐时可以谈论和不能涉及的话题。记住:一些记者会利用酒后闲聊抓住最佳的新闻线索。另外,为记者提供一篇好的新闻稿,以及装有产品的礼品包,或者一瓶葡萄酒或威士忌。这种慷慨大方的表现将有助于建立和谐的关系。万万不能通过贿赂媒体来获得新闻报道,这种方式不但没有效果,有可还会受到负面的报道。

二、吸引媒体报道

正面的新闻报道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与关键受众建立起信任感。找到有新闻价值的素材、进行有效新闻发布,组成整套新闻、确保成为头条新闻。

1、了解新闻报道。我们每天在电视、广播或出版物上看到的除了广告之外,大多露面的信息主要方式就是新闻发布。新闻宣传稿就是将新闻素材以报道的形式撰写。出版和广电界的记者们利用这些新闻稿来编辑、报道、制作特别节目。一旦收到新闻稿,编辑会首先浏览标题和稿件的第一段,以了解素材的大致内容。如果他(她)觉得浏览的内容不够吸引人,就会弃用稿件,这样的稿件估计要占97%。为使新闻稿件能在每天数百篇稿件中脱颖而出,应确保你的素材生动有趣、非同寻常、广受争议、新颖独特、突发性强或意义深远。

新闻稿件就必须从新闻价值的角度选择素材,并且要确保新闻稿件包含五个W,即素材中包含的关键内容。五个W是:(1)、WHO――谁将会执行这项行动?可能是个人、组织、或两者皆是。(2)、WHAT――他们会做什么?可能是一项活动,或一项公告。(3)、WHEN――什么时候执行?写清日期、合适的场所、时间。(4)、WHERE――活动将在何处开展?(5)、WHY――你开展活动的原因是什么?

2、发布新闻宣传稿。一旦撰写完新闻宣传稿,就须由相关经理检查、批准,然后向目标媒体发布。如果你不确定向何处发送,在电话号码簿上寻找当地的媒体地址,按照国有、商业、技术、消费等不同性质分类,加上广播和电视节目的详细情况,制作一份特别的媒体目录。这样做代价不菲,但如果你打算将与媒体的关系作为宣传策略的核心,其价值是不可估量的。目录的判别很大,有些是按地理区域划分的,有些是按商业领域和技术领域出版的,而另一些则列出消费领域或商业领域出版物。有些目录专门介绍广播媒体,列出节目名称、制作人姓名及对节目内容的简介。比如报纸类、杂志类,而报纸类又分为中央级的和地方级的。如果按内容来分还会时尚类、专业类、日常生活类等。

3、制作媒体包裹。如果打算开展一项活动或者推出一项新产品,或许需要向记者提供比新闻稿更详细的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制作一份媒体包裹,放入新闻稿的复印件和其他有用的信息。例如,你现在有一个新型的化妆品上市,你就应该把该产品的背景材料、以前市场上相关产品资料及关键人物(如产品的研发专家)的传记、产品情况说明书、经常被询问的问题(附有回答)及产品图片等作为宣传包裹的组成部分,也可附上产品的样品。媒体包裹可以寄给记者,或者在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或摄影会时亲自送给他们。如果这一环节没有做好,你希望的稿件可能就不会被发布出来,因为记者手里没有足够的资料可以编辑你的稿件。许多企业的新闻稿件迟迟不被发布出来,我想材料不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我曾碰到过一个这样的问题,我邀请记者参与一个活动,当记者想给这个活动进行报道时,发现需要一些产品照片,而当时厂家没有,经销商也没有,大家都一直找不出合适的产品照片。正在着急之中,我突然想起我的电脑里有半年前存放有的些类似的产品照片,我马上找到并把它们传给了记者,

否则,我这个活动的新闻报道可能就泡汤了。

4、举办新闻发布会。在新闻有可能激发出媒体相当的兴趣(如宣布意义重大的好消息,如开办新工厂,提供大量的工作机会或者宣布大规模的裁员)时,企业就应当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有关人士、媒体和公司重要代表参加,随后接受采访。开新闻发布会要记得安排安静的房间以供会后采访使用,并确保已向接受采访的员工作了有关指示。当然,举办新闻发布会是非常耗时的,而事件本身也充满压力,应确保要发布的新闻合理性和合法性,如果采用新闻宣传稿的形式也同样有效,就使用宣传稿这种形式,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又能免除麻烦。

三、接受媒体采访

接受媒体采访可能是个麻烦的事情。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学习如何回答棘手的问题,确保接受的采访可为你和所在机构塑造良好的专业形象。

1、为电台或电视台采访做准备。与文字刊物的采访相比,电视、电台采访更令人感到不安。但是一般没有必要过分担忧。除非是现场直播,否则不必过虑,通常问题可以重复,节目也可以重新录制,因而你可以提供更简洁或更为全面的回答。在大多数场合下,采访者希望展示你最好的一面,所以让你放松,帮助你有更好的表现也是电视电台记者的工作之一。只有当你成为众矢之的时,才真正到了艰难时刻。和同事一起对可能会在采访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准备,以增强信心。如果时间允许的话,最好进行多次演练。记得年初我参加一个知名企业在深圳举行一次新闻发布会时,我们要求该企业领导先做一下准备,他说:“没有问题,我和企业一同成长近十年了,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是当记者拿着摄像机对着这位领导时,他却说不出几句话。急得大家都在旁边打“哑语”以提醒他,没想到这么一来,他反而变得更加紧张。不但话说不出来,连表情也变得很难看。后来干脆就由他的一位下属来代他接受媒体的采访。

2、处理棘手问题。采访者通常询问被采访者一些设计好的问题,让被采访者以一种有趣的、启发的、生动活泼或开玩笑的方式回答。如果你所在的企业做出不被大众接受的事情时,你就可能会遇到一些苛刻或攻击性很强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采访者必须事先确定好愿意回答的问题和不愿意暴露的信息,考虑一下你将如何回答这些的问题。当然,练习一下的环节最好不要省掉。这里强调一点,在面对棘手的问题时,永远也别说“无可奉告”。这样说给人的感觉你在试图隐藏什么似的。要避免听起来含糊其词的回答。要集中注意力,把你的意思表达清楚,让听众明白。如果有必要,可以把采访者的问题重新解释。比如被问到对裁员持何种态度时,回答重点放在积极的方面。可以这样说“我们将帮助被裁员工寻找新工作”或“所有被裁员工将带薪寻找新工作并可以得到再就业的建议”等。总之,出现了危机,面对摄像机、录音机或不友好的记者,应该保持冷静,确保你已传达要点,然后果断地结束采访。

四、发表新闻图片

一张好的图片是一种优秀的宣传工具。可惜,我们的企业在这方面做得却是远远的不够。很多企业根本就没有想过要通过好的图片来宣传他们的企业或产品(这里不包含硬性的广告图片,而是指具有新闻价值的图片)。其实企业可以通过优秀的图片报道,把自己有创意的产品或者企业形象“销售”出去。这里提供两种方法。

1、组织摄影聚会。企业可以通过举办摄影活动的方式,把关于企业及其产品的图片发布出去。如书写一份有效的摄影聚会邀请函发出去,邀请摄影师们参加。摄影聚会邀请活动是为了吸引新闻界摄影师们而组织的活动。如果你认为策划的摄影活动有报道价值,也可邀请电视台的摄影师参加,能获得电视台的报道你的宣传活动将更具影响力。一般摄影记者都是比较忙,他们的工作也很有计划性。所以,在开展活动的前一周你应当把邀请函送到你所邀请的媒体的图片部的桌上。如果编辑们认为这些活动有价值,就会记录在备忘录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同意参加,尤其是在同时还有一场更有新闻价值的专题活动时。也是说,你在策划这类活动时,要注意调查了解一下近期是否有更重要的活动出现。比如,社会公益活动或者比你的企业更有影响力的公司是否在举办类似活动,要尽量避开,以免撞车。

2、发表自己的图片。第二种方法就是企业直接向当地的报纸、杂志提供一些高质量的图片。为了确保图片的质量和构图,最好雇用一位了解媒体要求的专业自由摄影师,这样你的图片的命中率可能会高些。如果情况合适,还可配合新闻短讯进行图片发布,也可以在新闻稿上注明在公司网站上可以下载图片。值得提醒一下的是,所有明确发表的每张图片的背后都要附有清晰的文字说明。要写清照片上的是谁,表现的是什么,按照从左到右的顺序列出人物名字。不要直接在图片的背面写,因为这样可能会损坏图片。把内容写在有粘性的标签上,然后粘贴在图片的背后。这样做会使你的照片显得更珍贵,而对你来说,则显得更专业些。

五、跟踪媒体新闻报道

一旦新闻稿发布成功,图片被采纳,下一步就是确保对企业进行正面宣传,保持前后一致。保留每次与媒体接触的记录,追踪新闻报道,评估效果。这部分工作现在管理比较正规的企业都已经在做了。但还有相当多的企业还没有这种习惯和意识。而有些企业可能在做一些媒体报道方面的资料档案管理,但得很不到位,也很不规范,更多的都是想到哪里做到哪里,能做多少就做多少。我甚至看到一家年销售额近七个亿的企业,把这些资料整理好以后就锁起来,等这些资料达到一定数量以后,就把相对旧的扔掉。其实他们从来就没有回顾和分析过这些资料。真是让人不解,难道他们整理这些资料是为了积累到一定量以后就扔掉?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这样的企业里竟然也拿不出一份记者名单。更不要说什么跟踪媒体新闻报道了。

按照比较规范的做法,企业应该要做好如下两件工作:

1、记录媒体来电。记录来电,你就会有一份相应的、可靠的媒体反馈记录。列出打电话的人所代表的出版物或节目以及问询的深层含义,同时也记录下你的反应或发表的言论。了解采访结果的编排时间以及发表时间,检查报道是否公正客观。你越是致力于提高公司的形象,工作得越辛苦,媒体致电给你的可能性就越大。为了便于记录和方便查阅,建议以一年12个月为导线制作一个表格,按媒体名称、专业、类别进行分类记录。

2、追踪新闻报道。每一次发布新闻或发出摄影聚会邀请函,都应该在档案中留下复印件,附上发送记录表,然后用实际报道单位数量除以发送单位数量,得出媒体曝光率。如果你发送的大多数新闻稿被采用,说明你的工作很有效。如果只有小部分新闻稿被采用,调查原因。是因为超过截止时间、新闻稿质量不高、还是因为选择了不合适的媒体作为目标呢?按发送记录表的名单拔打电话,看看你能否找到原因。现在媒体竞争也很激烈,只要你态度诚恳,他们很愿意与你进行良好的沟通的。

另外一种跟踪方式是聘请专业事务所来搜集信息。这些事务所将会提供新闻剪报、电台报道的录音、磁带、电视报道的录像带,以及电台报道的记录。许多事务所还提供评估服务。有的事务所提供对出版界的监测情况,有的则提供对广播电视的监听情况,并不是所有事务所同时开展这两种业务。所以,你可能要同时聘请两家事务所为你服务,如果你有需要的话。新闻剪报事务所通常按每月收取顾问费、阅读费以及每份剪报的费用,而监听公司一般不会收取顾问费。当然,各地方的情况自有不同,对于这个问题难以定论。

来源:慧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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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媒体权利与新闻侵权 篇五

中国新闻传播教育史学会会长吴廷俊教授在致辞中回顾了学会成立后近五年来大陆学界对新闻传播教育进行研究的情况。他从期刊论文、相关专著、相关会议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梳理。2008年至今,学界共发表了676篇相关论文,主要涵盖以下八大主题:1.对新闻传播教育整体的历史回顾与趋势前瞻;2.中国新闻传播教育改革的思路与方法;3.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教育的变革;4.新闻传播教育中特定专业(方向)、层次类别发展研究;5.新闻传播院系研究;6.新闻教育家和新闻教育思想研究;7.海外新闻传播教育研究;8.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专业实践等研究。五年来,出版了新闻传播教育方面的专著8本。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中国新闻传播史(1978~2008)》这样的通史性著作中,首次设立了专门一章来书写这一时期的新闻传播教育史。2008~2011年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间,还召开了相关学术研讨会18次,其中2008、2009、2011年各4次,2010年6次。新闻传播教育方面的研究成果、学术活动虽然为数不少、增长很快,但也存在不够系统、缺乏稳定性等问题。

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教育的变革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陈昌凤教授的主题发言为《融媒时代新闻教育的转向与学科思维》。她首先探讨了媒介融合时代新闻传播业发生的巨大变化。随着个人化、互动化、内容分享等成为新时代媒介发展的重要关键词,业界对人才的需求不再仅仅是具备从事新闻报道的能力,而须具备更为全面的新闻运作能力。她举出了多家美国新闻院系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机构设置等方面据此做出的改革尝试。最后,她谈到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新闻学应该拓展学科思维,走向与历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文学等学科的融合发展之路。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副院长何志武教授在主题发言《多元融合语境下传媒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型》中,也提到当前新闻教育需要进行学科融合、需要应对媒介融合做出改变。他着重介绍了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学科融合方面,学院的前身是全国工科院校中最早创办的新闻专业,一开始走的就是文工交叉之路,30年来逐步扩展至与校内多个理工、文、艺(术)学科的深度交叉。在生源结构上文理兼招,课程设置上涵盖多个学科,还包括与其他学科的联合培养:如与计算机学院合作开设“新媒体技术”第二学位课程等等。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传播教育各专业之间的共性增多、边界弱化。与之相应,学院打开了专业间的课程壁垒,各专业的核心课程组都可供其他专业学生选修。在实践教学方面,也不再依据专业分别安排,而是按照“全媒体”、“全流程”、“全员实训”的要求重新设计。所有学生都要经过报刊编排、电视摄像、电视编辑、网页设计等实验环节的训练,以全面掌握全媒体人才必备的基本技能。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石长顺教授和博士生柴巧霞合作撰写了《全媒体转型与新闻传播学专业的核心能力建设》一文。他们认为,新闻传播学专业的核心能力由专业基本能力、专业特殊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三方面构成。全媒体转型对其提出了新要求,需要重点培养学生的融合报道意识、信息整合能力、批判性思考能力、多媒体传播技能(不必精通所有传播手段,但应有通盘了解并擅长其中的一至两种)等。新闻传播教育的培养目标、教

学模式、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等都需相应做出改变。

上海建桥学院新闻传播学院钱晓文教授对于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传播人才培养目标的转型进行了探讨。指出需要从面向各种媒介类型培养专门的新闻宣传人才,转向培养跨越媒介类型分野、具备全面业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使学生兼具各种新闻产品的策划、制作和营销能力。此外,由于当前新闻传播人才的核心能力是将信息转化为知识,培养目标还可不局限于为媒体输送人才,而扩展至面向整个文化产业培养新型的知识生产者、管理者与传播者,以使学生拥有更加广阔的就业出路。

海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新闻传播系卿志军副教授着重阐述了媒介融合背景下新闻教育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其一为技术和素养之间的关系,不宜偏重技术训练而忽视了对政治、新闻、人文等素养的培育。其二为全能和专长之间的关系,不宜追大求全安排繁多课程,还是需要引导学生在一两个方面达到精通程度。其三,大众传播人才和分众传播人才之间的关系,分众传播意识在媒介融合时代十分重要。其四,短期学习和长期学习之间的关系,融媒时代的新闻工作者需要具备与时俱进、长期(终生)学习的意识,并不断通过短期学习掌握新的信息与技能。

河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许莹副教授认为,在如何适应媒介融合的问题上,大多数人都将注意力过分集中在技术层面,这样容易陷入见木不见林的窘境。新闻传播活动社会价值的充分发挥才是媒介发展的终极目标,也是新闻传播教育不容动摇的根基所在。在此前提下,新闻传播教育顺应媒介融合的变革,可主要从三方面入手:淡化介质概念、强化传播理念、创新发展形式。信阳师范学院传媒学院张衡老师指出了当前新闻传播教育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如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只是从不同学科中挑出一些课程放到一起,建构的知识体系还比较宏观、比较肤浅,并非深度交融。又如教学理念、环节、方法等难以适应媒介融合的需求,教师自己对新的传播形态缺乏尝试、对媒介最新动向缺乏了解等。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新闻与法学学院的杨娟老师,具体考察了新闻评论课程在全媒体语境下如何进行教学改革的问题。她提出,全媒体语境下新闻评论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原来单一形态单一平台的传播转变为多种形态多个平台的传播;新闻评论在新闻信息中所占的比重正日益增加;评论针对的新闻范围也在不断扩充,可谓无处不在。与之相应,新闻评论教学应进行立足于专业交叉的教学内容扩展;并重新设计实践教学,增加学时,既对各种样式的新闻评论进行基础性训练,也对各类评论形态的综合运用进行适当训练,以期培养出全媒体新闻评论员。

新闻传播教育办学模式与教学改革的探索

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吴海荣教授,在主题发言中介绍了该院对《“联合与共建”办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所谓“联合与共建”,即开门办学,与新闻媒体和行业主管部门等充分合作、形成战略联盟。这样的办学思路,该学院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就已提出,其后依托一批教学改革项目不断发展深化。主要措施包括:与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家媒体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谈合作事宜、聘请媒介资深专家担任兼职教授、选派青年教师轮流前往媒体挂职锻炼、与媒体合作进行课题研究、在媒体建立学生实习基地、协调部分媒体设备以合适方式赠与学校等等。目前,这一模式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并辐射影响到当地乃至海外的更多院校。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文化传播系冯恩大教授结合所在院系同时开办新闻高职与本科教育的实践,探讨了新闻教育在本科与高职两个层次的异同。他提出两者面临共同的发展背景:媒介融合加速与文化产业振兴,但在培养目标上有所区别。本科主要培养适应媒介融合趋势的新闻专业人才,兼顾培养适应文化产业的通用人才;高职则主要培养适应媒介融合、有较强动手能力的新闻技工,兼顾培养文化产业中对交际能力要求较高的经营人员。两者在实践训练模式上相同,都是对各种媒介产品制作的仿真模拟,但在课程设置上各有侧重。本科课

程安排注重夯实专业基础、拓宽学术视野,高职则淡化史论课程,突出技能模块。

玉林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冯广圣副教授回顾了该院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2004年设立以来的办学实践,通过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寻找对策,就地方高校新闻教育的发展之路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天津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娜老师是首届全国高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文科组一等奖第一名的获得者,她首先依据青教赛上的见闻从教学理念、教学设计、教学内容、教学呈现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对高校教学的理解;接下来从更深层次探讨了高等教育引领学生“发现自我”、“反思自我”、“解放自我”与“发展自我”的重大使命如何通过教学来发挥实现;最后针对新闻的学科特色、新闻教育现存的问题等提出了改进新闻教学、兑现育人承诺的建议。广西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刑永川副教授介绍了自己将田野调查引入课程考核的教改尝试,推动学生了解农村社会的历史和现状。认为这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政治理论水平及在社会洞察、人际交往、文字表达、多媒体设备运用等各方面的综合素质,为其日后从事新闻调查、传媒工作等奠定良好基础。

中国新闻传播教育的思想发掘与史实考辨

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副院长吴飞教授作了《给新闻传播教育以根基,还新闻传播教育之灵魂》的主题发言。在他看来,新闻传播教育应以扎实的人文功底为根基,这在中国当前的新闻传播教育中普遍缺乏。此外,理想的新闻教育,必然拥有灵魂,即通过对现代性和反现代性的不懈追问,带来自由与民主的启蒙。目前虽然一些新闻院系做出了值得推广的改革尝试,但尚未深入触及灵魂,还有更进一步的空间。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哈艳秋教授探讨了民初新闻教育思想对我国目前新闻教育改革的启示,指出当时多位新闻教育家形成的共识在今天仍可发挥指导作用。如:学生应涉猎多方面知识、掌握几门外语,对于培养媒介融合时代需要的复合型人才及我国目前亟需的对外传播人才依旧适用。又如在新闻教育中应处理好“学”与“术”的关系、重视职业道德的培养,以及应该对全民进行新闻知识普及教育等,也需要继续阐扬。

湖南工业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阳海洪副教授也关注了早期新闻教育家徐宝璜、邵飘萍的新闻教育思想,考察他们如何坚持普遍与分化的原则,在新闻教育中着意寻求现代与传统的最大公约数。发现在普遍原则方面,徐邵二氏放弃了传统的华夏中心论,认为源于西方的现代传媒及其新闻教育制度具有普世意义,坚持新闻教育的专业性,将传播从仅仅是官僚的治国之术中解放出来,赋予其新的地位与功能。在分化原则方面,两人将儒家道德下降为记者的个人修养与职业伦理,在新闻教育中赋予其“士人之魂”。

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乔云霞教授回顾了民国报人成舍我长期投身新闻教育的经历,认为其“德智兼修,手脑并用”的人才培养理念在今天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可以依照媒介融合的需要注入新的内涵。

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邓绍根副教授通过查阅大量史料,梳理了1949年以前中国高校及研究机构对新闻研究生教育的探索实践,探讨了他们各自做出的贡献并进行了总体评价。上世纪二、三十年代最早招收研究生的燕京大学新闻学系,奠定了正规新闻研究生撰写毕业论文以获得硕士学位的传统。1942年,延安中央研究院中国新闻研究室设立的“研究生”岗位,虽非一般意义的研究生学历教育,但在重视理论思想和政治素质培养方面进行了尝试。还有1943至1946年间中央政治学校新闻学院按照哥伦比亚新闻学院研究生课程培养的两期国际新闻高级学员,在严格的招生条件和考试制度方面有所推进。总体而言,他们打上了深深的美国烙印,尚处于萌芽探索阶段,成效甚微,未能持续系统地发展。

国外新闻传播教育与研究的启示借鉴

上海大学国际新闻传播教育研究中心主任李建新教授,在《新闻教育的三个镜鉴——基于对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的分析》发言中,结合自己的实地访学经历,谈到了这所著名的美

国新闻学院带来的三点重要启示。其一,关于新闻院校的定位问题:“新闻学院还是媒介集团”。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拥有7家面向社会的公共媒体,更像一个媒介集团,和新闻实践、媒介市场关系密切,其院长也颇具企业家精神。这样的定位有助于一所新闻院校更为主动地进行匹配市场的改变与调整。其二,学术诚信的关键是付诸行动。密大新闻学院在这方面既有严格的制度法规,也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老师和学生同样要求,保障了学术环境和教育环境的清洁干净。其三,新闻教育应该有清晰的层次与重点。密大新闻学院认为,本科生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社会培养合格的专业工作者,研究生教育则重在培养学生的学术研究能力。据此,他们在本科生教育中侧重培养实践技能;在硕士生教育中把理论研究与实践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博士生教育中则将理论研究放在首要位置。

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博士生王大丽运用内容分析法对美国新闻传播教育重要刊物:《新闻与大众传播教育者》近十年来发表的148篇研究性论文进行了考察,从研究主题、研究方法、对不同媒介类型和不同学科方向的关注、作者特征等方面加以探析。发现其研究主题涵盖丰富,其中理念争论减少,关于教育制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的研究则有所增加;研究方法上以调查法、内容分析等定量研究法居多;论述时并不明显为特定媒介类型培养人才,而更多着眼于综合性基本能力的培养;作者具国际化、多学科、多层次特点,但仍存在一定的学术垄断现象。文章还讨论了其对中国新闻传播教育研究的启示。

6.新闻侵权的责任认定与防范对策 篇六

关键词:新闻侵权,责任认定,防范对策

在现代社会中, 新闻媒体发挥新闻监督职能、行使新闻自由权利在社会中影响日益扩大。然而新闻自由在日益彰显的同时, 新闻侵权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也在逐渐扩大。由于新闻侵权对新闻事业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 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一、新闻侵权及其特征

新闻侵权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 通过新闻传播媒介, 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 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 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 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 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1]

一般认为新闻侵权具有如下特征:1、新闻侵权主体具有特定性。新闻侵权是通过新闻报道的公开发表实施侵害行为的, 因此, 作者和新闻出版机构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行为的主体。2、新闻客体的多样性。在司法实践中, 新闻侵权纠纷中的原告基本上都是以侵害名誉权为名起诉的, 而事实上, 侵犯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都能构成新闻侵权。3、新闻侵权行为方式的特定性。首先要公开发表, 在我国是指通过国家批准的新闻出版社或广播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刊登、发行、播放、销售, 使消息公之于众, 为大众所知悉;其次必须通过新闻机构公开发表新闻报道损害他人权利。4、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新闻侵权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性损害, 如名誉下降、尊严丧失、精神失常等, 这些情形的发生都是与新闻侵权行为相关联的, 如果没有这种关联性就不构成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主体

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 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 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 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 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列为被告, 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 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 只列单位为被告。

此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是免去了隶属于新闻单位的记者在行使职务行为时对侵权责任的承担, 而统一地由新闻单位来承担。有学者认为新闻作者虽是行使职务行为, 但新闻采编活动毕竟带有一定的创造性, 而且新闻报道的作者对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应该让作者“文责自负”, 单独作为被告或新闻单位一起列为被告, 这样做不仅会增强新闻工作者的责任心, 使其更好地遵守职业规则, 而且对于新闻媒体来说也会促进其健康发展, 提供我国新闻业界的整体素质。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 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直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隶属新闻单位的记者在撰写报道时, 与其说是创作行为, 不如说是履行职务。以一篇报道为例, 新闻作品从采编到发表需经过一个复杂的过程:A.事实发生B.新闻源提供素材C.新闻工作者采访、撰稿D.新闻稿件的编辑、审核、订正E.发表。这个过程是在新闻单位的组织下进行的, 撰写报道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让新闻工作者“文负其责”的确会减轻新闻单位的压力, 但对广大记者来说无异于是过分要求, 一方面要他们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积极投入现场一线深入实际, 另一方面又要他们为自己的这种积极主动承担责任, 这些非但不能增强记者的责任感, 反而会打消其工作积极性, 使记者不敢深入调查, 不敢撰写新闻报道, 最终不利于新闻媒体的发展。

除了隶属于新闻单位的新闻工作者以外, 还有编制以外的作者如自由撰稿人、写作爱好者等, 对于此类人员的文章若产生侵权, 按照1993年司法解释的规定, 应按照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

三、新闻侵权责任认定的三个基本原则

从原则上说, 新闻自由与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保护并不相冲突。但是追求新奇、轰动新闻价值的新闻自由, 尤其是新闻批判自由, 如果这种指责一旦越过了这个限度, 就会造成对被批判者人格的贬损。事实上, 褒扬性报道同样会引起新闻侵权。“无中生有的任意拔高, 对当事人而言不但没有提高声誉, 反倒引起社会的非议, 造成精神痛苦。”[2]司法实践中对新闻侵权的责任进行认定时一般依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一) 公共利益原则

公共利益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新闻侵权纠纷中关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应首先由该原则平衡解决, 大致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 当新闻自由与一般公民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 应倾向于保护后者。因为相对于普通公民来说, 新闻媒体处于强势地位并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广阔的信息发布平台, 另一方面当新闻侵权纠纷发生时, 公民受到的危害比较大。

第二, 当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 笔者认为应倾向与保护媒体的监督权。笔者认为当公众人物的人格权遭遇新闻自由的严重挑战时确实容易受到伤害, 但公众人物受到媒体的关注本身就意味着他们拥有比一般公民更多的信息资源和更广阔的信息发布空间, 而且就公众人物而言, 他们之所以能备受瞩目, 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新闻媒体的宣传。况且公众人物往往对普通公民的思想、行为有引导作用, 一言一行会影响很多人, 单从这一点上说, 公众人物应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第三, 新闻自由与法人权利发生冲突, 在通常情况下法人单位往往拥有更雄厚的资金、人力、物力资源, 在社会中处于强势地位, 其行为、言论、运作过程等理应受到舆论的监督, 而新闻媒体作为新闻舆论监督的主体承载了这一功能, 因此, 新闻媒体在这一方面所发挥的巨大作用确实会令广大公众受益匪浅。笔者认为, 当新闻自由和法人单位的权利发生冲突时, 应倾向于保护前者, 以达到有利于公告利益的目的。

(二) 公正评论原则

公正评论的实质是公民或新闻媒体拥有根据已有事实发表意见的自由, 评论观点的是与非不应当由法律来裁决, 而应当通过“意见的自由市场”来求得真知。[3]当新闻媒体被诉时, 只要能证明自己的言论是根据一定的事实而发表的意见并非陈述事实, 是为了公共利益并无主观恶意, 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公正评论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 陈述表达的是基于某事实的意见。新闻报道一般分为事实性陈述与评论性陈述两种, 但在实际中二者是比较难区分的, 我国在这方面没有成熟完善的实施细则。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认为应考察以下四点:陈述能够被证实或证伪;措辞的一般意义;陈述的新闻语境;陈述的社会语境。这一标准可供我国司法实践借鉴。

第二, 基于事实真实。新闻的真实性往往决定着新闻的公正性。这里存在一个误区, 即我们所说的真实是否完全符合客观实际?事实上新闻媒体在某一事件的报道中往往追求时效性, 而且新闻单位因各自侧重点不同, 对同一事件的报道可能会出现大相径庭的言论。因此, 我们的新闻媒体应尽可能全面的搜集资料, 不能厚此薄彼, 这也是保证新闻真实的一个重要方面。

第三, 评论为了公共利益。如果新闻评论探讨的纯属私人事务的话, 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法律是不会对此进行保护的。

第四, 评论者无恶意。无恶意意味着评论者主观上相信所采集的消息是真实的, 并且没有故意歪曲或变相歪曲事实真相的意思。

(三) 主观恶意原则

构成新闻侵权必须存在主观恶意。主观恶意分为故意与过失, 前者自不必说, 后者是我们讨论的重点。其实在新闻侵权纠纷中, 过失侵权的占多数, 而一篇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无论多么追求时效性、真实性, 相对于事实的发生而言总是滞后的, 并且在材料的采集中, 消息来源的多样性、差异性会导致不同的作者对同一事件持有不同的观点, 但如果这些新闻报道或新闻评论的产生过程是遵守新闻业界规则, 是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 也就是说, 记者、作者、新闻单位已经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与真实不符的过失是不需要追究责任的。相反, 如果这些新闻从业人员、新闻单位在采编材料的过程中对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置之不理,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侵权纠纷, 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一些新闻报道都会存在或大或小的失误, 但如果不分具体情况, 盲目搞“一刀切”显然会不利于新闻自由的发挥、不利于监督权的保护, 因此单从这一点来说, 主观恶意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四、新闻侵权的防范对策

媒体应对侵犯公民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新闻媒体对其行为享有抗辩权。因此, 为避免新闻侵权纠纷, 新闻媒体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 保证新闻内容的真实性

“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客观真实, 是指在意识之外, 不依赖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物和状态;而新闻真实, 仅仅是新闻从业人员根据新闻规律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 故新闻真实并不完全代表客观真实。这种真实应是相对真实, 是合法、符合新闻业界运作流程、符合职业操守的真实, 它可能会跟事件本身存在些许偏差, 但个别细节的出入只要不影响整体与实际吻合就可以。事实上, 无论是法律, 还是社会, 对新闻真实的要求都是相对的, 新闻真实不可能完全符合事实, 即使让新闻媒体拥有与司法机关一样的调查权力, 也不可能达到绝对真实。所以, 在许多新闻侵权纠纷中涉及到事件报道是否客观、真实时, 法院只要认定新闻报道“基本属实”, 就应当认定是真实的报道, 就不应视为侵权。因此, 新闻工作应遵循“真实是新闻的第一生命”的职业信条, 力求客观真实地进行新闻报道, 而不应为利益的趋使而故意歪曲或夸大事实。

(二) 保证消息来源的权威性

对新闻媒体和作者来说, 只要在当时情况下获得的最有权威度的新闻事实材料, 就可以相信。权威新闻事实材料包括:各级国家机关提供给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执政党各级组织提供给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各党政、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就其职责范围的情况提供给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公民、法人关于自身活动提供给新闻单位发表的材料;主动的消息来源提供的事件现场目击的第一手材料等。

(三) 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

在新闻机构进行报道之前, 已就报道内容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 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或者报道的内容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而做, 且当事人同意公布, 如果报道之后, 当事人提出侵害名誉权之诉, 新闻媒介可以当事人同意为由抗辩。但前提必须是, 新闻机构并不知道内容虚假, 而认为内容是真实的, 如果新闻机构知道有关当事人的报道内容是虚假的, 即使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也不能免责。新闻机构在得到当事人同意后, 必须完整保留好有关证据。包括四个要件:首先必须是受害人事先同意;其次, 必须是受害人自愿承担不利后果, 而且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有其他影响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再次, 必须由受害人做出明确表示;最后, 受害人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

(四) 对作品转载要慎重审查

对新闻媒体而言转载可以节省成本, 以最快的速度传递信息。在新闻侵权纠纷中有相当多的案例是针对转载的。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法定转载, 即转载侵权新闻作品的转载机构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明知是侵权而继续放任或故意转载的需承担责任。一是《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中规定的转载侵权新闻作品, 受害人可以要求转载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作为侵权者的新闻媒体和作为被侵害者的个人往往在消息来源、信息发布渠道、经济实力、社会地位上存在很大差距, 转载单位如果不对被侵害者负责, 任意行使转载权的话就会导致被侵害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出现以强凌弱的情况。而且如果要让被侵害者“追根溯源”去找原发布单位的话, 不仅成本高昂, 也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转载单位需承担与原发表单位相同的责任, 这么做一方面是出于节省司法成本方便诉讼考虑, 另一方面也督促转载单位遵守职业操守, 认真行使审查权。

参考文献

[1]牛淑贤.论新闻侵权[J].青年记者, 2007 (12) .

[2]张敏.新闻侵权的法律思考和防范对策[J].东南传播, 2007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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