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4-07-25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选6篇)

1.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一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

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6日 文章点击数为:2498 字号: [大] [中] [小]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川建发〔2015〕51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附表下载.doc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30日

附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实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应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施工安全监督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监督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监督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按照附件1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保证监督工作需要的经费;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各市(州)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对辖区内县(区)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一次考核。第十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 施工安全监督内容、流程

第十一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第十三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一式四份(附表1);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四)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表2);

(五)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

(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3)。

第十五条 需要现场踏勘的,监督机构应在收到监督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施工现场按照《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附表4)进行现场踏勘。

经现场踏勘不合格的,应立即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施工现场不得动工。

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交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表5),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在基础、主体、装饰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独立报监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三)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四)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七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第十八条 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九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第二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二十一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表8),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附表9),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恢复施工告知书》(附表10)。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并经查验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2),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前,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交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附表13),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于停工或完工超过一个月,未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可责令建设单位限期办理中止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经查实确已停止或完成施工活动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下发《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或《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15个工作日内,应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综合评分以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自检自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监督机构结合日常安全监督抽查情况进行加(减)分。综合评分=各次自检自评结果的最终算术平均值+加(减)分,总分不得超过100分。

第三十条 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安全文明施工加(减)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工程项目责任主体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的,每发生一次,减1分;

(二)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1分;

(三)因安全生产被监督机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的,每次减3分;

(四)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的,每发生一次,减5分;

(五)因安全生产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5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

(六)因安全生产受到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减10分;受到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0分;

(七)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减(15+死亡人数*5)分,且不超过40分。

第三十一条 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的基础,也可作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予查处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三)对抽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已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或执行安全监管指令不彻底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四)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五)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非法施工或者经责令停工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机构已经依法按照权限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

(七)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九)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监督机构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十)依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房屋建筑拆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各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参照本细则实施。第三十六条 鼓励监督机构建立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应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三十七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同时废止。附件1:

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一条 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三)定期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

(五)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第二条 在工程项目进行到下列进度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安全自检自评,各方对自检自评结果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监督机构。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基础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基坑工程): 1)在基坑开挖深度达到3米时和基坑开挖完成时;

2)桩基工程在施工进行到50%时; 3)基础工程或地下室顶板完成时。

2、主体施工阶段:

1)高大模板工程混凝土浇筑前;

2)10层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

3)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除在施工完成3层和封顶时分别进行一次外,还应在每完成10层时,分别进行一次。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含独立报监装饰工程): 1)在施工完成装饰工程量的30%、60%和90%时; 2)外脚手架全部拆除前; 3)工程即将竣工验收前。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时;

2、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5000万元的,完成工程量的15%、70%、90%时;

3、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完成工程量的15%、50%、70%、90%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情况及工程施工工期,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增加自检自评频次。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四)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在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向建设单位报告,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向监督机构报告。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的安全保证体系;

(二)建立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四)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五)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控办法;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批;

(七)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及时、如实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并应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八)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按规定对在建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九)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十)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十一)按照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十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十三)依据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实体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十四)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 其他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勘察、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障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

(二)租赁单位应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械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具;

(三)设备安装、使用单位应建立设备安装、维修、拆除、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保养、维护;

(四)检(监)测单位应当依照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检(监)测工作,对出具的检(监)测报告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重庆市规划局:

近年来,各地积极开展村庄规划、镇规划以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村镇规划照搬城市规划模式、脱离村镇实际、指导性和实施性较差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2014年我部在继续开展村庄规划试点的同时,组织开展镇规划和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的目的和重点内容

(一)试点的目的。

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符合村镇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村庄规划、镇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以及“多规合一”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规划范例并加以总结推广。

(二)村庄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参照《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村庄规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3〕35号)的要求,针对村庄问题,抓住村庄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及深度。今年着重探索不同类型村落格局的村庄规划方法,包括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适宜技术、村庄风貌和公共环境的整治方法、村庄格局未来发展方向的引导和管控等。村庄现有格局不做大调整。

(三)镇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探索符合小城镇实际、解决小城镇问题的镇规划理念、目的、内容、深度及编制方法等。探索不同功能、人口规模及产业特点的镇规划方法。探索符合小城镇特点的产业发展和扩大稳定就业的规划措施。探索以镇为中心的农民生产生活圈规划方法,依据农民购物办事、休闲娱乐、教育医疗等各类活动需求和活动半径,合理确定镇与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增强镇服务功能。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避免照搬城市规划方法、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重镇区轻镇域、重新镇区建设轻老镇区改造、缺乏小城镇特色、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四)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的重点内容。

探索县域城乡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生态环境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实现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全覆盖,全县一张图管理。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县域城镇化战略和空间格局以及实施措施,提出工业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传统产业传承发展并举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提出人的就业、人的生活、人的素质、人的布局等以人为本的规划措施,提出耕地红线、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以及合理用地等土地利用布局,构建以不同层次功能圈为基础的村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布局。重点解决目前县域规划中存在的各层次规划缺乏衔接、重现代轻传统、重县城轻乡镇、可操作性差等问题。

二、试点的选择

试点单位采取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方法。每省最多推荐1个村庄、1个镇、1个县作为候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选择符合条件的10个村庄、17个镇、5个县作为试点。推荐材料表见附件。

(一)试点村庄的选择。

本次将选择以下类型村落格局的村庄做为试点,每类格局各选2个试点:一是散居型的村庄;二是组团型的村庄;三是网状型的村庄,如沿水网形成的村庄;四是带状型村庄,如沿过境公路、河道、山谷等形成的村庄;五是其他格局的村庄。2013年大部分试点的村落格局为集中连片型,今年试点不选择此类型。试点村庄应为当地政府重视,村干部带头作用强,村民参与积极性高的行政村。迁建、撤并的村庄以及新建的农民集中居住点不作试点。

(二)试点镇的选择。

本次将选择不同功能、人口规模及产业特点的镇作为试点:一是城市卫星镇,位于大城市周边或城镇密集地区内并分担城市功能,镇区现状常住人口为3至5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二是县域副中心镇,生产生活服务功能对周边乡镇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镇区现状常住人口为1至3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三是一般镇,生产生活服务功能主要辐射范围为本辖区,镇区现状常住人口小于1万人,此类镇选择3个试点。四是特色产业镇,现代农业镇、商贸镇、工矿镇和旅游镇各选2个试点。试点镇应为县政府重视,有政策、资金支持,近期建设项目可落实的非县城关镇。

(三)试点县的选择。

本次试点优先选择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重视,“多规合一”工作机制已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完善,社会、经济、文化、生态以及城乡协调发展较好的县。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注重调查。

深入实地开展调查,认真分析第一手资料,切实把握县、镇和村庄实际情况及居民切实需求。

(二)问题导向。

找准县、镇、村庄发展建设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从解决主要问题入手,科学确定规划目标、内容和深度。

(三)部门协作。

县政府组织,建设、财政、发改、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业等部门共同参与,统筹规划各类建设项目。

(四)公众参与。

尊重公众意愿,在规划调研、编制、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宣传普及规划。

(五)总结提炼。

建立评估机制,转变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总结提炼,为推广示范经验、制定规划标准和编制办法等提供实践基础。

四、试点工作组织

(一)落实责任分工。

试点所在县(市、旗)对规划编制和实施负总责。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试点的具体组织、监督和检查等工作。依法组织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

(二)规划编制经费的补助和筹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拨付规划编制补助经费,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与支持,试点所在县(市、旗)负责拨付余额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按每个村庄规划试点7万元、每个镇规划试点15万元、每个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20万元对规划编制单位予以补助。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规划试点项目共同委托单位,与规划编制单位签署合同并支付补助资金。

(三)示范推广。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对试点规划进行验收,优秀规划将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示范名单。鼓励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本地区规划试点并推荐优秀规划,经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后,优秀的可列入部示范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宣传推广示范并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

(四)工作进度安排。

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14年4月2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所推荐的试点村庄、镇、县和编制单位的基本情况(见附件)。2014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

联系人:陈伟、郭志伟、唐兰

电话:010-58934567(兼传真)

附件:1.村庄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2. 镇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3.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试点基本情况表

4. 规划编制单位推荐表

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三

方案》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4〕3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房管局,菏泽市开发办: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部署,决定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两年行动取得实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0日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

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民经济投资效益,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现在至2016年8月份,利用两年时间,在全省集中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具体目标是:

——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基本建立起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建立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现代建筑市场基本形成。

——工程实体质量平稳向好,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次通过率提高15%,工程渗漏、裂缝和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住宅质量常见问题治理覆盖率达到95%以上。

——建筑产业现代化快速发展,各市形成预制装配构建生产能力;全省建成6个综合示范城市、20个规模化工业园区、100个生产基地,建筑产业化住宅新开工面积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

——全面落实注册执业师签章制度,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每年培训鉴定10万名一线操作技术工人、轮训20万名劳务作业人员。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1.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终身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和建材生产供应等工程项目各方参建主体,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合法选择参建队伍,供应合格建材,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勘察单位要加强工程勘察现场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准确。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强化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纸和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实行质量管理标准化。监理单位要充分发挥过程控制作用,认真审查进场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坚决不予审查通过。质量检测机构要客观、公正出具检验报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不得提供不合格建材。2.突出参建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监测、检测及建材生产供应单位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切实落实好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责任,加快制定实施其他参建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制度。

3.推行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所有新建项目开工前,参建单位都要与项目负责人签订授权书,项目负责人与监管机构签订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建设单位要建立五方主体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后统一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保管。项目竣工后,要在建筑物显著位置镶刻永久性铭牌,载明参建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姓名,否则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严格质量责任追究。实行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度,对设计寿命内不能正常使用或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依法严格处罚参建单位,并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不管人走到哪里,无论是提拔还是退休、离职,都要严肃追究。

(二)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1.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各类建筑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加强竣工验收备案监管,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2.依法规范各类园区和村镇工程监管。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活动以及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要依法纳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管,限额以下的村镇建设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是实行封闭管理、超越权限办理建设工程审批事项,以及逃避监管或阻挠建设行政执法的,报请设区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强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严禁以提供差异信息、限定区域和业绩等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不得作为竞标条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价,违反规定的一律作废标处理。全面公开评标信息,严禁中标企业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以及操纵评标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2014〕118号)规定,准确认定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凡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工程后全部或肢解转给他人、违反规定分包、借用他人资质资格承揽工程,以及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以任何方式同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合作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严惩重罚。

5.构建统一建筑市场。严格执行国家、省相关法规的规定,凡是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等方面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企业承揽业务的,凡是没有法律依据设置审批性备案、收取保证金的,都要全部取消。对省外企业进鲁、外地企业入市,一律取消投标前的备案手续,改为承揽任务后的告知性合同备案,做到随时受理、及时办结。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促进建设类企业和人员凭资质证照在全省、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合法经营,建立统一开放的现代建筑市场。

(三)突出工程实体质量常见问题治理

1.认真执行设计程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强化勘察现场作业质量和室内试验质量控制,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加强设计文件技术交底和现场服务。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日常监管和考核,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加大对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装饰、幕墙、消防、智能、节能等专项设计文件审查力度。规范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必须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要强化设计方案论证,尤其是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程序,确保初步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绿色。8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超限工程及主要公共、文化建筑初步设计要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展施工图设计。

2.狠抓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项目开工前,要向社会公开承诺防治目标,并纳入商品房销售合同;设计文件要单设防治专篇,施工关键工序要设立实物样板,施工过程各阶段要严格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逐道工序由操作和验收人员签字确认,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对桩基施工、混凝土浇筑、防水作业等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对现场施工质量负总责。要积极推行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管控标准化,创建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示范工程,力争基本消除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3.进一步发挥监理作用。监理单位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对非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收费,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可依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协商确定。鼓励有实力的监理单位开展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开展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吸引国际工程咨询企业进入我省工程监理市场,与我省监理单位开展合资合作,带动我省监理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形成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有技术实力、有品牌影响的骨干企业。

(四)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1.制定发展规划。明年年底前,各市要编制完成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明确近远期目标和工作措施,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发展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和构配件、部品、部件配套技术,积极推广装配式结构体系、预制构配件、一体化装修等成熟技术,引领建筑产业现代化有序推进。

2.加大政策支持。颁布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构配件、部品生产工艺等系列地方标准。各级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用地、规划、财政补贴、行政审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加快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立包括开发、科研、设计、构件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在内的产业联盟,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要率先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建造。

3.开展试点示范。济南、青岛、烟台、潍坊、威海、临沂等6市、31个生产基地和11个工程项目等全省第一批试点城市、企业和项目,要充分利用优惠政策,积极推进工作,尽早见到成效,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各地也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示范项目,以点带面,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发展。

(五)加快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2015年3月底前,各市都要建成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市场主体的数据库。2015年上半年,建立全省建设企业、执业人员、工程项目三类数据库,形成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制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信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动态记录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健全信用信息查询、发布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和获奖受罚等情况。加强全省信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建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工程评优等与评价结果挂钩的机制,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1.进一步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要求,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多元化建筑用工方式。施工企业要加快培育自有技术工人,进一步落实在工人培养、权益保护、用工管理、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总承包企业要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管理全面负责。

2.完善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体系。各级要研究建立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信息公开机制,健全关键岗位人员培训技能鉴定制度,探索建立与岗位工资挂钩的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提高建筑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参加培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关键岗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培训工作,建立劳务人员分类培训制度,实行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对不承担建筑工人培训主体责任的施工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培训建筑业从业人员,大力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3.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2014年年底前对全省所有在建工地的劳务人员逐一登记造册,施工企业要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登记劳务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培训和技能状况、从业经历、诚信信息、工资结算及支付等情况。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确定统一的劳务人员身份识别方式,实现不同地区人员信息的互联互通。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9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本方案,细化本地区、本部门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在9月25日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我厅工程建设处。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0月—2016年6月)。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在建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发包情况、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消除质量隐患。省厅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省督查,不定期开展巡视和飞行检查。

(三)总结分析阶段(2016年7月—8月)。各级主管部门对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工作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级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治理行动的认识,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治理目标、重点和具体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将治理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各级建设、规划、城管、市政、房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责任,强化层级监督。各级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本行业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严格追究责任;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扬,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省厅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通报。

(三)创新检查方式,严格执法处罚。改变事先发通知、打招呼的检查方式,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插现场)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各方参建主体是否按照标准配备现场项目部和管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体系是否健全,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履行质量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采取限期不准参加投标、重新核定企业资质、不得担任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等行政管理措施,及时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提高违法失信成本。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统筹市场准入、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充足保障。强化监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将工程项目划网定格,做到监管无缝隙、无遗漏;实行差别化管理,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检测数据的实时传输、联网联控。加强对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的监管,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虚假检测报告行为。

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四

龙政办发„2010‟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驻龙州有关单位:

《龙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龙州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方案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农村居民点适当集中、合理布局,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正确处理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缓解用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广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桂国土资发„2009‟4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拆旧建新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考虑经济快速增长和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特别是农村宅基地的整理,合理配置村镇土地资源,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

(二)基本原则

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对项目区农村建设用地现状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潜力,编制增减挂试点专项规划,并确定具体实施时序。

2、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先在积极性高且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乡镇和村先行试点。对已具备整理条件的村庄、废弃国有农场用地等投入少、整理难度小的独立建设用地先实施,对整体迁建撤并的村庄等投入大、整理难度较大的农村独立建设用地后实施。

3、统筹安排,规范操作。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下,统筹开展试点工作。统筹安排土地挂钩周转指标,按“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进行。

4、自愿合法,维护权益。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实施过程中应取得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者同意,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切实维护农民个人、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有关个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与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范围

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点整理、农村工矿废弃地、学校废弃地、国营农场聚居地等建设用地。

(二)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范围

挂钩周转指标必须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分为安置建新地块和城镇建新地块),并严格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挂钩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建新地块后,节余的指标一律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重点项目的城镇建新地块。

三、试点期限与总体要求

(一)试点期限

项目区的实施期限、挂钩周转指标的周转期限及增减挂专项规划期限均为3年。各试点单位在实施时,应明确3年中每一年 度项目区实施的具体安排以及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在增减挂专项规划文本中必须明确3年中每年度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具体计划和整理项目。

(二)总体要求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贯彻落实严格保护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体要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地块的总面积。建新地块中用于安置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土地面积应低于原占用面积和自治区规定的用地标准,其他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应不低于建新占用的耕地,并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相结合。

四、农村居民点的拆建与土地利用规划控制

(一)农村居民点的拆建。由各乡镇负责对方案中需要拆除的农村居民点进行拆迁;对原有住宅拆除后以户为单位自行新建住宅的,原则上应先拆后建;对农村居民点整体搬迁,以建设农民新村等形式集中安置的,可以先建后拆,迁建房屋建成后,要对原有农村居民点进行拆除并及时予以整理。

(二)土地利用规划控制。因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的农村居民住宅迁建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

五、用地管理

(一)安置建新用地。原拆旧地块农村居民的安置用地位于原拆旧地块区内的,对农村居民点整体搬迁的,以建设农民新村等形式集中安置的,要以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每户安置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二)城镇建新用地。项目区内使用挂钩周转指标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依法供地。建新地块内用于商品房开发的经营性用地,必须是国有土地。需要征收 集体土地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经营性用地,一律按照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供地。村民拆建安置用地及配套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或使用集体土地。

六、工作程序

(一)摸底调查。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危旧房屋改造,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求组织实施。彬桥乡涉及拆旧地块4个面积3.9634公顷(折合59.5亩);下冻镇涉及拆旧地块6个面积7.1302公顷(折合106.9亩);上金乡涉及拆旧地块1个面积1.3452公顷(折合20.1亩);响水镇涉及拆旧地块2个面积2.87公顷(折合43亩);龙北总场涉及拆旧地块3个面积4.4372公顷(折合66.5亩);北耀农场涉及拆旧地块11个面积4.0公顷(折合60亩);龙州镇涉及拆旧地块2个面积2.43公顷(折合36.4亩);八角乡涉及拆旧地块2个面积3公顷(折合45亩);上龙乡涉及拆旧地块2个面积4.9641公顷(折合74.5亩)金龙镇涉及拆旧地块1个面积3.6225公顷(折合54.3亩)。共计涉及拆旧地块37块面积41.0491公顷(折合615.7亩)。

(二)规划方案。各乡镇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要组织编制增减挂钩试点专项规划,制定挂钩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目标和方法步骤,落实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经费,制定农村居民点迁建方案,提出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和分年度实施的计划,合理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明确3年中的具体实施时序等。同时,要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我县第一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中,将拆旧10个地块,共计243.5亩,按实施时间进行复垦。彬桥乡绕秀村扣孟屯和绕秀村那冬屯共计36.9亩、响水镇棉江村驮浦屯和图强村板幕屯共计33.6亩、龙北总场先锋社区板否分场、龙北上龙分场和龙北关共计66亩、八角乡菊埂村逐木屯33亩、上龙民权村荒田屯和岜那村弄堪屯共计74亩,要在2011年3月底完成拆旧复垦。对上 述工作,各乡镇要精心组织安排,确保周转指标按时归还。

(三)申报试点。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增减挂试点工作申请,并提交《增减挂规划》和实施方案等资料。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实施。

(四)实施方案。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对挂钩试点工作实行动态监管。

(五)检查验收。每年年底,由市国土资源对项目区实施情况和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归还进度进行检查考核,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挂钩项目区实施完后,由县国土资源逐级向市、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初验后,由自治区区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对未能按计划和规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乡镇,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

七、组织领导

5.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五

慈规划〔2011〕17号

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各镇(街道)村镇办(城建办):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规〔2010〕2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和编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在宁波制定下发前按省厅要求执行;在宁波制定下发后,按宁波要求执行。

2、本〘通知〙于2011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划监督检查意见的函〙自5月1日起不再使用,改用省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3、2011年5月1日开始,对龙山镇、观海卫镇、周巷镇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按照〘行政执法授权委托书〙的规定,分别由市规划局龙山分局、观海卫分局、周巷分局负责。对其他镇受委托自行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工业项目,由我局指导镇做好规划核实工作。

附件:

1、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2、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3、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4、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附表

慈溪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转发 建设工程 管理 办法 通知 慈溪市规划局 2011年4月29日印发

附件:1

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我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现印发各地执行。同时,还制定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表和各类建设工程的核实附表,请各地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6.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篇六

川卫办发„2010‟63号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 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各市(州)卫生局,科学城卫生局,卫生部在川医疗卫生单位,厅(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卫生 对口支援 通知 抄送:卫生部。

四川省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2月12日印发 校对:魏成华(共印700份)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

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重要性 推进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水平和服务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全省特别是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卫生事业发展,促进全省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解决基层“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大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和把握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把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上来,统一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上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目标 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全方位的对口支援,不断完善对口支援工作制度,提高基层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对口支援,受援市级医院在诊疗技术、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等方面全面提高,成为本地高水平医疗服务中心;受援县级医院能有效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危重急症病人抢救,充分发挥县域医疗卫生中心作用;受援的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及时对疑难杂症进行识别、处理和转诊。逐步实现农村居民一般的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不出乡,大病及一般疑难重症不出县;逐步实现城市居民小病不出社区的医疗服务目标。受援的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疾病预防控制等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相关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有新的提高。

三、不断完善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机制 针对近年来实施城市医疗支援基层存在的工作目标不明确、下派时间偏长、派出单位人员紧张、政策落实难、支援项目分散、实效不高等问题,按照医改新要求,本次对口支援从策略上进一步调整,将单纯派员支援调整为对基层单位人、财、物的全面支援,将支援与受援双方多头帮扶调整为一对一对口支援,将重派出、轻考核调整为注重目标管理、分级考核。

对口支援工作按照“分级分类,逐级帮扶,业务对口”的原则进行。省级和市级三级医疗卫生单位、中央在川医疗卫生单位主要支援甘孜、阿坝、凉山州和卫生资源相对匮乏地区的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以及部分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重点学科;各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口支援县辖乡镇卫生院;城市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分片包干形式支援所在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巡回指导所辖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省市有关疾病预防控制、执法监督、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精神病防治、口腔诊治、职业病防治等以对口支援相应机构或学科为主。

四、进一步充实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内容

(一)城市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市、县级医院。

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省、市对口支援市、县级医院工作。每所城市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与2-4个受援单位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含“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采取派驻人员、接受人员进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管理指导等方式,帮助受援医院提高医疗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城市三级医院每年选派若干名高年资中级职称以上的医务人员轮流进驻到受援单位参与、帮助和指导临床医疗等业务工作,通过临床诊疗示范、教学查房、病案讨论、举办培训班和讲座等形式,帮助受援单位建设一批特色专科,培训一批业务骨干人才。支援医院每年要免费接受一定数量受援单位定期选派的业务骨干进修培训,并派出管理人员到受援单位挂职和指导受援单位完善制度,优化流程,提升管理水平。支援单位要根据受援单位实际情况,对受援单位的办公设备更新、新技术开展、人员进修等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

(二)县级医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开展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指导,要明确每所县级医院的对口支援对象,要求县级医院至少要与2-3所乡镇卫生院建立对口支援关系(含“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项目)。每年从县级医院选派若干医德医风好、敬业精神强、业务水平较高、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一定指导带教能力的医务人员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帮助完善管理制度,指导临床诊疗服务,推广适宜技术,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同时,支援医院要免费接受受援乡镇卫生院选派的一定数量的进修人员。

(三)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对口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省卫生厅和相关市州卫生局根据受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需要,组织城市公立二、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通过下派专家指导、接受人员进修、支持技术设备和联合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等方式,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原则上每所二、三级医院都要对口扶持1-2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三级医院举办的除外)。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可以选派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的临床技术骨干轮流到社区驻点服务,直接参与社区门诊、会诊、巡回医疗、慢性病管理和健康教育等社区卫生服务,帮助做好社区卫生适宜技术的引进、推广和应用,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免费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人员进修培训,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资援助。

(四)疾控机构对口支援下级疾控制机构。

省级疾控机构对市级和部分县级疾控机构实施对口支援,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县级疾控机构实施对口支援。主要指导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传染病、地方病、慢病防治等疾控专业技术;指导开展绩效考核、实验室认证和落实医改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措施等工作。

(五)执法监督机构对口支援市、县级执法监督机构。从2010年起,用三年时间,实现省对市(州)、县(区)卫生监督支持基层工作全覆盖。每年省卫生执法监督总队选派业务骨干到7个市(州)、各市(州)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派业务骨干到辖区内1/3的县级监督机构进行为期2个月的驻点指导工作。主要指导开展行政执法基础、医疗采供血机构监督执法、放射和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饮用水和公共场所监督执法等专业技术工作。

(六)妇幼保健机构对口支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省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乙等以上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对口支援31个民族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支援任务的妇幼保健机构要组织产科、儿科、护理等技术骨干帮助受援机构开展助产技术、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和转诊、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工作;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建立健全县孕产妇急救中心管理制度及操作规范;免费接收受援县县、乡级技术人员到支援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月的进修学习。

(七)其它各类专业卫生机构开展相应对口支援。精神病防治、肿瘤防治、口腔诊治、职业病防治等专业卫生机构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特点,通过派驻人员、接受人员进修、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管理帮扶等方式,开展针对性的对口支援,使基层受援专业卫生机构和学科在技术和管理水平上得到实质性的提升。

五、认真落实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责任。

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制定考核评估和效果评价细则。市县两级卫生局及相关单位均应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厅对各市州卫生局和厅直属单位的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各市州卫生局对各县(市、区)和局直属单位进行考核;各县市区卫生局对其派出医疗单位进行考核;管理受援单位的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受援单位进行考评;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分别对支援和进修人员进行考评。

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单位评优评先、医院等级评审(复查)评价、卫生人员职称晋升等项目,加强对支援和受援单位督促检查,强化考核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细化支援方案,明确工作要求。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完善省对口支援总体方案、卫生技术人员晋升职称之前定期服务基层的规定等政策文件。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支援工作方案,调整和明确对口支援要求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承担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深入受援单位调查研究,摸清受援单位的现状和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对口支援实施方案和计划,明确支援目标、项目内容、支援方式、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组织对口支援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保证任务落实。各支援单位要由领导带队到受援单位进行考察、协商和签订协议;要从自身专业优势、派驻人员资质、受援单位专业需要、受援地居民医疗需求等方面综合考虑,选准专业,派出骨干,确保对口支援工作收到实效。

(三)健全保障机制,确保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积极争取财政专项经费支持。除下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资金外,省卫生厅将积极向省政府争取专项资金,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抓住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遇,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财政支持,落实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专项经费。

制订与职称晋升相关的配套政策。将对口支援工作作为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并切实加强考核。从2011年起,省、市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到对口支援单位下派工作一定时间。不同职称、不同类型、不同专业、不同级别单位的对口支援人员的下派时间及相关要求按照卫生厅有关文件执行。县、乡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完成到规定上派机构进修学习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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