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2024-07-26

清单计价规范解释(8篇)

1.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一

13清单计价规范

13年清单计价规范 1总则

1.0.1为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其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工程量清单

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2.0.5 措施项目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

2.0.6 项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名称的阿拉伯数字标识。2.0.7 项目特征

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2.0.8 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9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2.0.10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2.0.11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2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3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4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2.0.15 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2.0.16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2.0.17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2.0.19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20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21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2.0.22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2.0.23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24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25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26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包括经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2.0.27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2.0.28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2.0.29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2.0.30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2.0.31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2.0.32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2.0.33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34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35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人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0.36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招标人。

2.0.37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规范有时又称投标人。

2.0.38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39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2.0.40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41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2.0.42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2.0.43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2.0.44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2.0.45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2.0.46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标明的总价。2.0.47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2.0.48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2.0.49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2.0.50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2.0.51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0.52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3.1.2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1.3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2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规范附录K.1 规定 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

货地点等。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价格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 扣回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3.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3.2.3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其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2.4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其数量按照相关工程的计价定额同类 项目规定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2.5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其材料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 场调查确定,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3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3.3.1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3.3.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3.3.3 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立即要求承包人 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4计价风险

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3.4.2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3.4.3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按本规范附录K.2或K.3(同一工程只能选择一种)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本规范第9.9.1,9.9.3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3.4.4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4.5 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4工程量清单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4.1.3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施工索赔等的依据之一。4.1.4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4.5.拟定的招标文件;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

称、项目 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4.3.2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3.计日工;4.总承包服务费。

4.4.2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4.4.3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

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4.4.4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4.4.5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4.4.6 出现本规范第4.4.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4.5规费

4.5.1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2.住房公积金;3.工程排污费;4.5.2 出现本规范第4.5.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2.城市维护建设税;3.教育费附加;4.地方教育附加。

4.6.2 出现本规范4.6.1 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5.1.2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3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5.1.4 招标控制价按照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5.1.5 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5.1.6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5.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4和3.1.5条的规定计价。

5.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5.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条的规定计算。5.3投诉与处理

5.3.1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5.3.3 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5.3.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5.3.5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 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3.8 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5.3.9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报价 6.1一般规定

6.1.1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6.1.2 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6.1.3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6.2编制与复核 6.2.1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6.2.3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6.2.4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5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6.2.6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7条的规定确定。

6.2.7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 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6.2.8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扣留方式及时间;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8.1.2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8.1.4 成本加酬金合同按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8.2.2 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8.2.3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 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8.2.4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8.2.5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 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6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

8.3.2 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

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8.3.3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

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8.3.4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

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8.3.5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 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2(工程变更;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4(工程量清单缺项;5(工程量偏差;6(计日工;7(现场签证;8(物价变化;9(暂估价;10(不可抗力;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12(误期赔偿;13(施工索赔;14(暂列金额;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 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 内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 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4 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 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如有疑问,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如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9.1.5 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

双方履约的,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9.1.6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

款同期支付。9.2法律法规变化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 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2.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 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

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9.3工程变更

9.3.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9.3.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第9.3.1 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9.3.3 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调整。

9.3.4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9.4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9.4.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 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其项目特征描述的

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

图纸(含

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

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9.5工程量清单缺项

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

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5.2 按本规范第9.5.1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9.5.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

批准后,按照本规范第9.3.1、9.3.2 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9.6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9.6.3 条规定的,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出现本规范第9.3.3 条情形的,应先按照其规定调整,再按照本规范第9.6.2、9.6.3条规定调整。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9.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

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7.3 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 小时内,向发 9.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 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 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

进度款支付。9.8现场签证

9.8.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

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

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 现场签证要求。

9.8.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 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8.3 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9.8.4 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8.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9.8.6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合同工程内容因场地条件、地质水文、发包人要求等不一致时,应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发包人签证认可,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9.9物价变化

9.9.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本规范附录A 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9.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 信息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

9.9.3 执行本规范第9.9.1 条规定时,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用于调整的价格: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

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9.9.4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不适用本规范第9.9.1、9.9.2 条规定,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9.10暂估价

9.10.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 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招标

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9.10.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

价)中。

2.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发包招标,应由发包人作为招标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3.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9.11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 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11.3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按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办理。9.12提前竣工(赶工补偿)9.12.1 招标人应当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9.12.2 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

9.12.3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9.13误期赔偿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9.13.2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项(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项(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项(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9.14索赔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9.14.2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办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工期;2(要求发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发包人支付合理的预期利润;4(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与工期索赔要求相关联时,发包人在作出费用索赔的批准决定时,应结合工程延期,综合作出费用赔偿和工程延期的决定。

9.14.6 发承包双方在按合同约定办理了竣工结算后,应被认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竣工结算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结算后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发承包双方最终结清时终止。

9.14.7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应参照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

9.14.8 发包人要求赔偿时,可以选择以下一项或几项方式获得赔偿: 1(延长质量缺陷修复期限;2(要求承包人支付实际发生的额外费用;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9.14.9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索赔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9.15暂列金额

9.15.1 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

9.15.2 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9.14节的规定所作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如有)归发包人所有。

10合同价款期中支付 10.1预付款

10.1.1 承包人对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1.2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10.1.3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如有)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 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 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10.1.6 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应以国家现行计量规范以及工程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 28 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10.总额的60%,其余部分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10.2.4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3进度款

10.3.1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10.3.2 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10.3.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10.3.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10.3.5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出,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10.3.6 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3.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3.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3.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3.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4.1 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4.2 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有的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 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1 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承担违约责任。10.3.13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11竣工结算与支付 11.1一般规定

11.1.1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11.1.2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11.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

11.1.4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参照本规范第14章的相关规定进行。

11.1.5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该工程管辖权的行业管理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11.2编制与复核

11.2.1 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11.2.2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11.2.3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11.2.4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2.暂估价应按本规范第9.10节规定计算;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4.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11.2.5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6 条的规定计算。规费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规定标准缴纳后按实列入。

11.2.6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11.3竣工结算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3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承包人。

1(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无异议的,应在7天内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2(发包人或承包人对复核结果认为有误的,无异议部分按照本条第1款规定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6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28 天内核对完毕,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给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1款规定办理,复核后仍有异议的,按本规范第11.3.3条2款规定办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11.3.7 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

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有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1.3.8 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11.3.9 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拒绝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工程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结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

11.4结算款支付

11.4.1 承包人应根据办理的竣工结算文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款总额;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实际应支付的竣工结算款金额。11.4.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

11.4.3 发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竣工结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后7 天内不予核实,不向承包人签发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的,视为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结算款。

11.4.5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1.4.3、11.4.4条规定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竣工结算支付证书签发后或者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7天后的56天内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1.5质量保证金

11.5.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从结算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11.5.2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属于自身责任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缺陷修复的各项支出。若经查验,工程缺陷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发包人承担查验和缺陷修复的费用。

11.5.3 在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

包人。剩余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1.6最终结清 11.6.1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发包人对最终结清支付申请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修正后,应再次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

11.6.2 发包人应在收到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11.6.3 发包人应在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结清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

11.6.4 若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实,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

11.6.5 发包人未按期最终结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

11.6.6 最终结清时,如果承包人被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工程缺陷修复费用的,承包人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责任。

11.6.7 承包人对发包人支付的最终结清款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12.0.1 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达成的协议办理结算和支付合同价款。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发包人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本规范第9.11.1条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12.0.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价款。发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合同价款以及按施工进度计划已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按合同约定核算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造成损失的索赔金额,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在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办理结算合同价款。

天内将其差如果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额退还给发包人。发承包双方不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2.0.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本规范第12.0.2条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价款外,按合同约定核算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以及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索赔金额费用。该笔费用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支付证书。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3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

13.1监理或造价工程师暂定 13.1.1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就工程质量、进度、价款支付与扣除、工期延期、索赔、价款调整等发生任何法律上、经济上或技术上的争议,首先应根据已签约合同的规定,提交合同约定职责范围内的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解决,并抄送另一方。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天内应将暂定结果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对暂定结果认可的,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暂定结果成为最终决定。

13.1.2 发承包双方在收到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的暂定结果通知之后的14天内,未对暂定结果予以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双方已认可该暂定结果。13.1.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不同意暂定结果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总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提出,说明自己认为正确的结果,同时抄送另一方,此时该暂定结果成为争议。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双方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13.2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 13.2.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可就工程计价依据的争议以书面形式提请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争议以书面文件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就发承包双方提请的争议问题进行解释或认定。

13.2.3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在收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解释或认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提请仲裁或诉讼。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第13.2.2条规定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协商和解

13.3.1 合同价款争议发生后,发承包双方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13.3.2 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发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解决争议。13.4调解

13.4.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或在合同签订后共同约定争议调解人,负责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调解。

13.4.2 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可以协议调换或终止任何调解人,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最终结清支付证书生效后,调解人的任期即终止。

13.4.3 如果发承包双方发生了争议,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以书面形式提交调解人,并将副本抄送另一方,委托调解人调解。

13.4.4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调解人提出的要求,给调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资料、现场进入权及相应设施。调解人应被视为不是在进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5 调解人应在收到调解委托后28天内,或由调解人建议并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提出调解书,发承包双方接受调解书的,经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对发承包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立即遵照执行。

13.4.6 如果发承包任一方对调解人的调解书有异议,应在收到调解书后28天内,向另一方发出异议通知,并说明争议的事项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调解书在协商和解或仲裁裁决、诉讼判决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经解除,承包人应继续按照合同实施工程。13.4.7 如果调解人已就争议事项向发承包双方提交了调解书,而任一方在收到调解书后28 天内,均未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则调解书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仲裁、诉讼

13.5.1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协商和解或调解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其中的一方已就此争议事项根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应同时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承包人、调解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5.3 在本规范第13.1,13.4节规定的期限之内,上述有关的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已经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如果发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暂定或和解协议或调解书,则另一方可在不损害他可能具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将未能遵守暂定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调解书达成的事项提交仲裁。

13.5.4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工程造价鉴定 14.1一般规定

14.1.1 在工程合同价款纠纷案件处理中,需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

14.1.2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14.1.3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14.1.4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料后10天内,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证据资料,判断能否胜任该项委托,如不能,应辞去该项委托。禁止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期满后以上述理由不做出鉴定结论,影响案件处理。

14.1.5 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未自行回避,鉴定项目委托人以该理由要求其回避的,必须回避。14.1.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当依法出庭接受鉴定项目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询。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审理该鉴定项目的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14.2取证

14.2.1 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应自行收集以下(但不限于)鉴定资料。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定额;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等。14.2.2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集鉴定项目的鉴定依据时,应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其内容包括: 1 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附件;2 相应的施工图纸等技术经济文件;3 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 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 其他有关资料。

14.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过程中要求鉴定项目当事人对缺陷资料进行补充的,应征得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或者协调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共同签认。

14.2.4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现场勘验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14.2.5 勘验现场应制作勘验记录、笔录或勘验图表,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经过、结果,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对于绘制的现场图应注明绘制的时间、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必要时应采取拍照或摄像取证,留下影像资料。14.2.6 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14.3鉴定

14.3.1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14.3.2 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规定,选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14.3.3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14.3.4 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的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14.3.5 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14.3.6 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按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14.3.7 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有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做出补充结论。

15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 15.1计价资料

15.1.1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签字确认的书面文件,是工程计价的有效凭证,但如有其他有效证据,或经实证证明其是虚假的除外。

15.1.2 发承包双方不论在何种场合对与工程计价有关的事项所给予的批准、证明、同意、指令、商定、确定、确认、通知和请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口头指令不得作为计价凭证。

15.1.3 任何书面文件送达时,应由对方签收,通过邮寄应采用挂号、特快专递传送,或发承包双方商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交付、传送或传输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地址发送。

15.1.4 发承包双方分别向对方发出的任何书面文件,均应将其抄送现场管理人员,如系复印件应加盖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双方现场管理人员向对方所发任何书面文件,亦应将其复印件发送给发承包双方,复印件应加盖其合同工程管理机构印章,证明与原件相同。

15.1.5 发承包双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其指定接收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专递或者公证方式送达,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一方承担。15.1.6 书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压,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另一方拒绝签收或已送达的,视为对方已签收并承担相应责任。

15.2计价档案 15.2.1 发承包双方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计价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后归档。

15.2.2 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计价档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15.2.3 工程造价咨询人归档的计价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15.2.4 归档的工程计价成果文件应包括纸质原件和电子文件。其他归档文件及依据可为纸质原件、复印件或电子文件。

15.2.5 归档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15.2.6 归档可以分阶段进行,也可以在项目竣工结算完成后进行。15.2.7 向接受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16工程计价表格

16.0.1 工程计价表宜采用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在本规范附录B,附录K 计价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

16.0.2 工程计价表格的设置应满足工程计价的需要,方便使用。16.0.3 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量清单编制使用表格包括:封-

1、扉-

1、表-01、08、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受委托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有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招标代理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发包范围。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6.0.4 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表格

1)招标控制价使用表格包括:封-

2、扉-

2、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8)、13、20、21或22。

2)投标报价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3、扉-

3、表-01、02、03、04、08、09、11、12(不含表-12-6, 8)、13、16、招标文件提供的表20、21或22。

3)竣工结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

4、扉-

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或22。

2.扉页应按规定的内容填写、签字、盖章,除承包人自行编制的投标报价和竣工结算外,受委托编制的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若为造价员编制的应有负责审核的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以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

3.总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合同工期、实际工期、施工现场及变化情况、施工组织设计的特点、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编制依据等。

16.0.5工程造价鉴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造价鉴定使用表格包括:封-

5、扉-

5、表-01、05,20、21或22。2(扉页应按规定内容填写、签字、盖章,应有承担鉴定和负责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执业专用章。

3(说明应按本规范第14.3.5条1,6 项的规定填写。

16.0.6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附录 A 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A.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K.3 的表22,并由投标人在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 Ft1 Ft2 Ft3 Ftn ΔP=P A+(B × +B × +B × +…+B ×),1 0 1 2 3 n F01 F02 F03 F0n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 0 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B;B……B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 2 3 n 价中所占的比例;F;F;F ……F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

2.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建设行业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模式已由以计划经济体制为背景的定额计价模式转变为国际通用的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目前实行的2008清单计价规范, 在几年的实施过程中, 无论是从造价还是合同、招投标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造价管理工作的发展, 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即将实行的2013清单计价规范, 在总结2008规范实际应用经验的基础上,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特别是在工程实施阶段中有关工程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等方面缺乏依据的问题, 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 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 提高了规范工程造价业务的可操作性, 更明确地界定了工程造价业务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为工程造价工作更好地进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帮助广大造价从业人员尽快熟悉并掌握新规范, 现结合实际工作体会, 就其出现的主要变化进行简单探讨。

2 2013清单计价规范主要变化

2.1 规范架构有所完善

2013清单计价规范由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计量规范两部分组成, 将原2008规范中的清单计价规范和专业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分别独立出来, 形成1本清单计价规范和9本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除计价规范适用于各专业工程外, 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都对本专业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计算规则、使用范围、项目特征描述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准确性、完整性。

2.2 专业划分更加细化

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原2008规范中的6个专业 (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矿山) 重新进行了细化调整, 将建筑与装饰专业合并为一个专业, 将仿古从园林专业中分开, 拆解为一个新专业, 同时新增了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爆破工程3个专业, 调整后共分为9个专业:建筑与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矿山工程、仿古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新的专业划分更加清晰, 更有针对性, 更有利于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2.3 风险责任划分更加明确

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2008规范中诸多责任不够明确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责任划分和补充。

对于计价风险的承担, 新规范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等因素导致的计价风险, 应由发包人承担。对因市场物价波动导致的计价风险, 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 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 则按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执行, 并给出了调整办法。

新规范还对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暂估材料及承包人提供的材料的处理方式做了明确说明: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前, 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能阐明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数量和新单价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 并确认用于合同工程后, 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数量和新单价予以确定;发包人对此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书面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承包人未经发包人确定就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再向发包人提出调整合同价款的, 如发包人不同意, 则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由发包人按照实际变化调整, 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价内。

2.4 可操作性有所增强

2013清单计价规范对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中期支付、竣工结算、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完善, 更具操作性与实用性。

2008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综合单价的工程变更项目, 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 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由于此条文过于宽泛, 容易在执行中引起争议, 因此, 2013清单计价规范将其修订为: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 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 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并给出了报价浮动率的计算公式。

对因工程量偏差导致综合单价变化的情况, 2008清单计价规范只是给出了解决方式, 但未明确调整的比例和计算过程, 而新规范对此则给出了明确的说明:合同履行期间, 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 且超过15%, 调整的原则为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 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并给出了详细的调整计算公式。

2.5 新增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的规定

2008规范中对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如何处理未做说明, 2013规范新增了对招标控制价投诉与处理的规定: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 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 d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的, 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 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 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 d的, 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6 其他主要变化

在规费组成上, 新规范取消了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新增了工伤保险, 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对造价管理的需求。

2008规范中缺少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相关条文, 新规范对因双方协商一致、不可抗力、承包人违约及发包人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情况下的价款结算与支付做出了详细说明, 明确了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与责任, 可以减少争议。

新规范还新增了工程计价资料与档案说明, 对计价资料的有效性、采用形式、交接、传递, 计价档案的整理、保存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提高了造价文档的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3 结语

2013清单计价规范是一本融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于一体的规范, 其涵盖从招投标开始至竣工结算为止的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计价技术与管理, 使工程施工过程的每个计价环节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并按施工顺序承前启后, 相互贯通, 构筑起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长效机制, 对我国造价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着重要促进作用。限于文章篇幅和笔者水平, 本文介绍有限, 不可能囊括2013清单计价规范所有的变化, 还需广大造价从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慢慢学习体会。

摘要:在总结2008规范实际应用经验的基础上, 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尽合理、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格式, 并增加了相关条文说明, 指出2013清单计价规范更明确地界定了工程造价业务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为工程造价工作更好地进行奠定了基础。

3.浅议08清单计价规范的实施策略 篇三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 建筑工程 计价规范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统称为08新规范)认真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成果,充分吸收了近年来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是对工程量清单计价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国家标准。严格执行08规范对进一步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有着重要意义。

一、08新清单规范的实施特点

“08新 规范”总结了“03”规范实施以来的经验,并针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与“03 规范”比较,“08 规范”具有以下特点:

1 实施条文更详尽,内容更全面。

首先从08规范的条文数看,新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 规范的45 条增加到137 条,其中就增加了92 条,同时强制性条文由6 条增加到15 条,增加了9 条,涵盖了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管理。“08 规范”使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中对风险责任有着明确的划分:

【条文】: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禁止采用以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及其范围(幅度)。

【注释】这里的风险主要是指工程施工阶段工程计价的风险,体现了风险共担的原则;规范还给出了工程施工阶段风险的分摊原则:

完全承担: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

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建筑材料、机械燃料等价格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 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完全不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如税金、规费、人工单价等,应按照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文件按实调整。

可以说,这是比较完善和完整的清单规范条文了,改变了以往03 规范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的缺陷,新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招标中的计价行为,内容则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详细的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竣工结算办理以及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2 形成整体性的计价行为,整合工程计价各阶段的要求。

工程计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阶段性。每个阶段的计价都有其特有的规律,而每个阶段的联系又是紧密不可分的。08 规范首先对工程造价计价的共性问题进行了规范,同时针对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计价特点作了专门性的规定,使共性和个性有机结合,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计价过程,具体表现为各条文之间按照工程建设的顺序是承前启后,相互贯通的,更能有效地知道计价工作的开展和实施,使得每一个工程计价阶段都满足了其特有的规律性。

3 实事求是,从市场实际情况出发,符合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要求。

08 规范按照“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督”的改革思路,在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下,对工程建设领域中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的计价,适宜采用市场定价的充分放开,切实符合了目前我国的建设市场的实际情况,使制定的方针方案符合我国国情和企业的发展需求。充分尊重了市场价格规律,同时也使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得到落实,政府监管发挥作用。例如在对一些清单的单位或计算规则进行了补充或细化过程中明确规定了:“工程利润是在工程估价的基础上,企业确定的计划利润。对每一个投标工程,必须因工程制宜,具有一定的伸缩性。要综合考虑工程所在地、投标竞争对手、有无后续工程及参加投标目的来确定所投工程获利多少,即所谓的高标、低标。其中低标是承担该项目不求利润,只求保本的最低标价。准确地估价成本和合理地确定利润能体现一个企业投标报价的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也是争取中标的一种手段。”

二、在08新清单规范下建筑企业应对策略。

1 加强企业造价专业人员队伍素质建设。企业是实践计价规定的主要单位,企业中必须要将新规范贯彻落实到每一个计价人员的身上,组织学习08新计价规范,还可以通过考试或问卷形式考核计价人员对新规范学习的情况,不管怎样,实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对于造价人员的专业素质、知识结构都是一个挑战。由于工程项目的复杂性,影响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的因素较多,如施工条件和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合同条款等。都需要企业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认识,才能适应新的时代发展的需求,此外,由于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机制,也要求造价人员甚至项目管理人员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知识,能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和预测市场风险和建筑产品价格运行机制。因此,企业要给造价人员和项目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园地和学习机会,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尽快适应计价改革的要求。

2 加强项目管理内部制度建设,营造适应新规范的制度环境。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需要企业扮演好市场主体的角色,尽快制定与新的清单计价规范相适应的、配套的投标报价制度、合同价款审查制度、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制度、索赔与现场签证制度、工程价款调整管理制度、竣工结算等方面的制度,保证新《清单规范》的正确执行。

3 加快建立企业内部定额的步伐,主动适应清单报价环境。新《规范》首先倡导投标企业依据企业定额自主报价。基于这一机制,各个施工企业应该有一套根据自身技术、设备、管理、施工方案等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先进性的内部定额,这个定额对外可作为投标报价的依据,对内作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内部核算的依据,特别是在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施工企业定额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企业个别成本只有以企业定额来衡量,并以各企业个别成本参与市场竞争,最终形成工程计价。

三、新清单规范下造价人员应对策略

3.1 深入学习2008《计价规范》的条文和规定,了解新规范的实质和精髓,如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还在“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这些新的规定都是需要计价人员熟读于心,了如指掌,才能在实际工作中熟练掌握其应用和操作要领,使自己成为清单计价的能手。

2 加强施工技术与施工工艺的学习和实践。施工工艺的学习对于计价人员来说是一个难题,因为目前有些计价人员对施工场地和工艺了解不够深入,或者一些年长的计价人员仍旧按照以前旧工艺的规定去开展计价工作,不利于真实反映地造价水平,所以,为了提高对本次新规范的认识,我们特别要强调计价人员对项目特征描述的能力,同时要学会针对每个项目的特征描述正确报价的技巧,使清单计价结果合理准确。

3 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学习知识和应用是计价人员在造价计价管理中必须加强的两个方面,特别是针对新出台的08计价规范,如果不熟悉新的条文规定,就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计价工作的开展,如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推行新的清单计价规范后,工程造价人员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运算问题更加繁杂,业主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只有及时学习和掌握包括清单算量、清单计价以及适应新的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系统,才能降低造价人员的劳动强度,为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提供方便。

四、结语

2008 新《计价规范》的颁布与实施,无疑为我们创造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造价人员只有不断地学习,善于掌握工程造价乃至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的最新知识和技能,才能在今后的从业生涯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衷心希望各位同仁在这个伟大的变革时代,在今后的执业中用自己的智慧赢得更大的成功。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 2008

[2]刘伊生.工程造价计管理基础理论与相关法规[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

[3]李慧明.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3.

[4]王振鸿.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的基本要素[J].基建管理化,2006.

4.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四

规范条款:

3.4 计 价 风 险

3.4.2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条文说明:

3.4 计 价 风 险

3.4.2~3.4.4 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和管理风险,如管理费和利润;应由限度承担的是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等的风险;应完全不承担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的风险。

本规范定义的风险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根据我国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均根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布人工成本信息或人工费调整,对此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人工费不宜纳入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施工机械使用费的风险可控制在10%以内,超过者予以调整,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按规范条文3.4.2条第2点的意思应该是: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的但只要报价低于“发布的”价格也均可调整了。

而可调整的“发布”价在规范中又未考虑造价行业有不同发布内容的情况,如:一种是因计价定额编制期问题,对定额(基价)人工进行的调整(相当于定额消耗量不变而定额基期项目单价都调整的情况),这种调整是不频繁的,可以说不知几年可能会调整一次;

另一种是按市场信息价发布的人工单价变化,这个看各地的信息发布情况,一般可以每月、每季的发布,所以是市场人工连续的动态变化(且按现行的环境都是上升的趋势)。按条文说明3.4.2~3.4.4条第二款 “人工成本信息···不宜纳入风险”,如果合同不予明确约定,则应该都可以按工程取价期内的人工单价变化调整了。

而规范内“除外”的“报价高于发布” 的“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是指发布的“计价定额”基期、定额基价调整的、还是报价期当月人工信息价发布的也没予以明确体现。

综上所述,投标报价越是不考虑市场因素而把人工单价报得低些越没有风险了,反正只要合同里没有明确“人工不得”调整(规范里也已经把“不得”这种“类似语句规定”风险给强制限制了),报的低点反而会中标(因目前大多数有资格的评标人只要会看总数就可以了),且以后再按规范、按发布的人工信息价理直气壮的调整增加造价就是了。而真正有能力、对市场行情有预测、考虑自己的责任等能实事求是诚信报价而将人工费价格报的高一点的,反而中不了标了。

举个按市场运行现象组合的例子:某工程因招标文件大量抄书(比如规范中的这些条文以及一些存在一定局限性的文章,对于具体报价规则未给出明确的要求。

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假设的数据)为100万元,其中人工费占比22%,人工单价按编制期信息价取值83元/工日。

甲单位报价为101万元,其中人工费占比24%,考虑市场人工因素的波动按90元/工日考虑,并承诺人工单价不再调整;

乙单位报价为92万元,其中人工费占14.5%;按定额基价50元/工日考虑,未按信息价调差,报价说明人工单价按规定调整,经“评标”后乙单位中标,并按规范要求将报价说明中“人工按规定调整”列入了合同。

工程结算时排除工程其他调整因素,仅分析人工单价调整:工程建设期内人工信息平均价为92元/工日,乙单位可调整人工费92*14.5%/50*(92-50)=11.2056万元,加上报价92万合计造价103.2056万。

5.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五

作 者:编委会

出版社:中国知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年12月 开本:16开精装 册数:四册

光盘数:1张光盘 定价:998元

优惠价:468元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目录: 第一篇 电力工程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000MW机组

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脱硫安装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空冷机组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换流站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 第二篇 电力建设变电工程造价计价总论 第一章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基本理论

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三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四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电力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基本知识 电力变电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应用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及控制方法 变电工程预算规划编制内容

变电工程工程索赔与工程估算方法 变电工程费用构成及计算方法 变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要点 变电工程概预算体系 变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体系 变电工程概算编制要点 变电工程预算编制要点

变电工程概算定额与费用计算 变电工程预算定额与费用计算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第五章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与计算规则

第五篇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内容及方法 第一章 变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法律制度与依据 第二章 变电工程预算编制与定额应用

第三章 土石方工程与基础工程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四章 变电工程与附件安装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六篇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方法 第一章 电力建设合同法律规定

第二章 变电工程施工设计阶段招投标法律规定 第三章 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流程 第四章 变电工程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第五章 电力国内工程(变电工程)招标与报价 第六章 电力国际工程(变电工程)招标与报价 第七章 变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的编制 第八章 变电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及合同签订 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式下变电工程报价方法 第十章 FIDIC合同条款的变电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一章 变电工程招投标报价文件格式范本

第七篇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法规条文应用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变电工程补充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手册》 目录: 第一篇 电力工程新定额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应用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1000MW机组

安装工程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脱硫安装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空冷机组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换流站工程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 第二篇 电力建设变电工程造价计价总论 第一章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基本理论

第二章 电力工程估算、概算、预算基本知识 第三章 电力变电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应用

第四章 电力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内容及控制方法 第五章 变电工程预算规划编制内容

第六章 变电工程工程索赔与工程估算方法 第七章 变电工程费用构成及计算方法 第三篇 变电工程概预算编制要点 第一章 变电工程概预算体系 第二章 变电工程概预算定额体系 第三章 变电工程概算编制要点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四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五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规范

第四章范

第六篇第一章变电工程预算编制要点

变电工程概算定额与费用计算 变电工程预算定额与费用计算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方法 电力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与计算规则

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内容及方法 变电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的法律制度与依据 变电工程预算编制与定额应用

土石方工程与基础工程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变电工程与附件安装预算编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方法 电力建设合同法律规定

第二章 变电工程施工设计阶段招投标法律规定 第三章 变电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流程 第四章 变电工程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第五章 电力国内工程(变电工程)招标与报价 第六章 电力国际工程(变电工程)招标与报价 第七章 变电工程招标文件中合同文件的编制 第八章 变电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及合同签订 第九章 工程量清单式下变电工程报价方法 第十章 FIDIC合同条款的变电工程招标投标 第十一章 变电工程招投标报价文件格式范本

第七篇 电力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电工程)法规条文应用

6.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六

计价规范》宣贯会

10月14日是世界标准日。这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京举办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宣贯会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处)的负责人及相关业务人员参加了会议。

7.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七

1 我国清单计价规范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基本构成

1.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工程实体消耗部分项目,计算的是工程实体部分,由设计图纸决定。由招标人依据设计图纸,按照清单规范,区分不同专业、部位、特征,将整个实体工程分解为不同的工程量清单。在招标中,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并承担工程数量方面的风险,如果清单编制不准确,在后续的工程中索赔损失可能加大。投标人按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对投标人来说,这一部分清单的内容实行三不准原则,即投标人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清单内容。竞争的是价格,投标人在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时,采用综合单价,报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这一部分费用是构成工程的主要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70%~80%,在工程实施中,如果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只要不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可以直接用施工单位所报综合单价乘以增减工程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招标人和投标人对于这一部分不会有争议。

1.2 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是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也就是为实施实体(设计内容)而采取的措施消耗项目,非实体费用消耗部分与采取的施工方法手段紧密相关。招标人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提供一些措施内容。投标人报价时,要先拟定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再根据施工现场和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要报的项目和价格。报价时,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不准修改,不准删减,可以增加,一些项目也可以报为零。在三个清单中,唯有这个清单投标人可以增项。由于清单实质内容可以变化,属全面竞争,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架、夜间施工费用、临时设施费用、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安拆、垂直运输机械使用、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都属于这项费用。这一部分费用采用综合报价,即以项作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如模板及支架费用共多少元,脚手架费用共多少元等等。这一部分费用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10%~20%,一旦出现工程量的增减,很难划分清楚是哪一个项目用多少。对这一部分费用如何调整,招标人与投标人有比较大的争议。对此争议如何解决,清单规范没有提出解决办法。而工程量增减如果过大或涉及到一些特殊的分项工程(如挑檐天沟等项,模板及支架费用甚至比工程实体性消耗费用还要高20%以上),这一部分费用也是可观的。

1.3 其他项目清单

1.3.1 招标人部分

主要有预留金、材料购置费等,预留金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这一部分费用可能动用也可能不动用,可以认为是发包人的预备费,投标人只要按招标人提供的项目、金额填写即可,这一部分费用不会发生争议。

1.3.2 投标人部分

主要有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总承包费是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零星工作项目费是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暂估工程量的零星工作所需费用。招标人提供的清单内容,对于投标人也实行三不准原则,不准修改,不准删减,不准增加。竞争的也是价格,这一部分由发包人提供数量,承包人报价,采用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样的方法调整,这一部分费用也不会有争议。

1.4 规费和税金

规费是指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规费和税金随合同价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方法计算,不是承包人的收入,属非竞争性费用。从以上清单费用组成上来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包括措施项目清单、规费以及税金,最终费用计算繁琐,不利于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合同单价的签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合同纠纷。

2 国际清单计价下费用的构成及中外对比分析

国际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管理、措施、税款及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责任所应有的一切费用,投标报价为全费用单价。合同单价以中标单价来确定,设计变更等因素引起工程量变化按实调整。如《建筑工程量计算原则(国际通用)的总则》中明确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单价中应包括:1)人工及其有关费用;2)材料、货物及其一切有关费用;3)机械设备的提供;4)临时工程;5)开办费、管理费及利润。

对比国内和国际工程量清单,表面上差别就在于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这三个项目划分到哪一部分中去,对工程总价似乎没有影响,但一旦出现涉及到措施费用的工程变更,即可发现这两种清单的差别,国内清单由于采用综合单价,这一部分费用难以区分,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争议,工程造价不好调整,需要由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协商有关事件,这时并不总对招标人有利。而国际清单正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因为投标人所报单价已包括了措施费用,所以只要用单价乘以调整的工程量就可以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合同纠纷少。

3 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取的措施

3.1 措施费用项目的划分

招标人在提供措施费用项目清单时,对可能涉及到工程变更的项目或造价较高的项目列出详细的措施费清单。如对框架结构,混凝土工程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较大,对混凝土工程梁板、柱、墙体分别列出措施费项目,这样,即便出现梁板、柱、墙体中其中一项工程量的增减,涉及到的措施费用也较少,由于费用少,纠纷相对来说容易解决。

3.2 合同签订

在合同签订时,明确措施费用的调整方法,如在合同中规定按工程措施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调整;或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乘以一定系数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情况下措施费用不调整,只是到工程量增减到一定程度再按一定方法调整。总体来说,在商签合同期间,招标人总是处于主动地位,有可能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以利于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

4 结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打破了传统单一的定额计价模式,符合价格法中“市场形成价格”的规定,能反映出企业个别成本,对招投标机制的完善和发展,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虽说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相对于传统的定额计价模式,“活口”已经变小(毕竟发生争议的费用范围减小了)。在工程实践中,应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逐步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并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制度和工程建设体制的改革,创造性地尝试新方法,为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8.清单计价规范解释 篇八

摘要: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建设部以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通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

关键词:08版《建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变化和改进

0引言

为了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政策,建设部以119号公告批准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03规范),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03规范”的实施,使我国工程造价从传统的以预算定额为主的计价方式向国际通行“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转变,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政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03规范”也暴露出应用范围小。条款及内容表达不明确,工程计价时责任与风险分担不明确等问题。并且在“03规范”实施后,国家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建设工程计价的法律法规,如:2003年10月15日,建设部、财政部印发了<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1206号],提出了措施费和规费的概念: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对工程建设领域涉及工程价款结算、价款支付、工程计量、工程变更与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价款审核、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等问题做了针对性的明确规定,使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有章可循;2005年6月7日,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明确规定上述费用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鉴于政策的变化及行业的发展,新清单规范颁布十分必要和及时。修定后的08规范与03规范相比主要变化在以下几点:

1“08规范”内容更加全面

“08规范”的条文数量由“03规范”的45条增加到137条,增加了92条,其中强制性条文由6条增加到15条,增加了9条。基本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投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08规范”的内容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招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发、承包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08规范”内容全面反映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见。

2“08规范”的应用范围更广,执行力度更强

“08规范”的目的是“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与"03规范”的”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相比,意味着新清单规定的条文不仅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征用处理等仍应执行。

如:“08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活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个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

“08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该条文与“03规范”相比,取消了对工程“大中型”的限制词,将“应执行本规范”表述为“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标准用词的说明,使用“必须”表述比使用“应”表述更为严格。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不分工程建设规模,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3“08规范”术语的描述更加准确、科学。尽可能避免贯彻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同理解造成争议

“08规范”23条术语与“03规范”相比新增15条,改变术语名称2条。如:招标控制价就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规定,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统一了以往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报价值等称谓:综合单价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布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与“03规范”相比着重对建设项目过程中的风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是“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与“03规范”简单定义为“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金额”相比,“D8规范”的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操作性。

4“0B规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更全面、格式内容更规范合完整

包括招标控制价、投标总价、竣工结算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表、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表、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现场签证表、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等相关表格。与“03规范”的表格相比,更加体现出施工全过程的使用性,特别是增加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表、现场签证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统一、规范施工计价过程的表格,使所有参建单位都有表格可依,避免多种多样的表格的使用。且进一步提高造价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造价工程师需要在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现场签证表、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中签字、盖章,造价工程师从事后管理控制变为事中控制管理,该举措对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造价控制的准确将起到推动的作用。

5“08规范”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过程中明确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在工程施工阶段,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风险,但不是所有的风险以及无限度的风险都应由承办人承担,而是应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对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具体体现是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发、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幅度进行界定和明确,而不能要求承办人承担所有风险或无限度风险。这种变化充分体现了公平的原则,是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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