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8篇)
1.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篇一
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述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部重要著作,国内学者对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从《正义论》和以前理论的联系和区别、<正义论>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说明当前国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大致研究情况,并简要说明了《正义论》给我们的启示.
作 者:薛长绪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刊 名: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LEUM,CHINA(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年,卷(期):2002 18(2) 分类号:B089 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 正义理论2.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篇二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思想原则,当代启示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 对西方政治哲学问题提出了系统的阐释, 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主要社科领域, 都引起了巨大反响, 本文试图从逻辑结构上探讨罗尔斯的思想原则。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思想
在罗尔斯之前, 西方政治哲学正义理论的主导是功利主义, 其核心是社会的法律制度, 如果能够满足社会成员的最大幸福, 它的组织就是正确的和正义的, 它的最大的缺陷是, 无法解决资源的公平分配问题, 常常是社会福利总和增加了, 成果和成本的分配却有失公平。针对这一点, 罗尔斯提出了一种可以和功利主义相抗衡并能够替代功利主义的一种道德哲学, 它不仅符合人们的道德直觉, 而且在制度上具有可操作性。
在现代社会中, 罗尔斯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要尽可能不预设人生目的和价值观, 就要找到这种正义得以维持和展开的基础, 这就是公平, 公平是正义的基础, 正义的社会结构可以为每个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平, 以及最大限度地激发并合理分配社会资源。
按照这个逻辑, 他认为应遵循两条原则运行:第一条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 即“每个人都在最大程度上平等的享有与其他人相同的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一原则保证了人们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 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被调解, 使得人们有理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并且它们所设置的职务和岗位对所有人开放。”它规定了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的不平等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要求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者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 使之最大限度的改善最差者的地位。
二、《正义论》中两个原则的逻辑辩证关系
在这两条原则中, 自由原则是首要原则, 差别原则是建立在自由原则基础上从属于自由原则的。自由原则关涉自由的过程, 差别原则关涉自由的结果。差别原则是对自由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差距的不断修正, 以确保自由原则的彻底贯彻。只有在贯彻自由原则的前提下, 才能贯彻差别原则。这两条原则实质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充满了相互补充而又主次分明的逻辑辨证关系。
三、《正义论》对我国现今社会的启示
(一) 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启示。
根据罗尔斯的观点, 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首要原则。罗尔斯的这一正义观非常契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社会。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应为每个主体提供和创造平等的机遇和条件, 使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没有公平的竞争, 只会挫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降低工作效率, 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甚至造成动乱。因此, 政府应该在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完全公平开放的机会中, 在为劳动者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环境过程中追求劳动效率的提高, 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二) 对贫富差距问题的启示。
罗尔斯的正义论, 对于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公平分配社会财富, 缩小个人之间的社会经济差距, 保护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利益, 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在我国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 虽然每个社会成员拥有政府所提供的大体相同的发展机遇, 享有基本同等的各项权利, 但由于人们的个体素质的差异、岗位条件的差别、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等诸多因素的制约, 造成了人们收入分配的差距正在扩大, 社会财富的过分集中也势必造成部分成员的贫困化、边缘化, 形成一些贫困的、弱势的社会群体。这既违反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根本目的, 也不利于社会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最终会导致社会发展的滞后性。
为了缩小社会成员收入差距, 保障贫困社会群体的基本权利, 使得社会全面发展和繁荣, 政府的干预调节就是非常必要的, 适当的调节高低收入的差距, 注重社会福利的建设力度, 采取各种对贫困家庭、生病、失业者获得特别补助的福利政策等等, 使社会上最不利者获益, 从而保障每一公民能充分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而这正是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
[2]张志伟, 欧阳谦著:《西方哲学智慧》,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版
3.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解读 篇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论》;正义原则
中图分类号:D5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024-02
正义一词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百家争鸣、各执一词的观念,没有确切的定义或概念,许多哲学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著名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边沁认为正义就是为大多数人谋取最大的幸福感;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源泉;穆勒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1]。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写作背景
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社会出现种种矛盾和冲突,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种族歧视、民权运动、反越战运动等等,社会动荡不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凯恩斯主义”失效,受到人们的质疑,取而代之的是“新保守主义”的思潮,新保守主义最为鲜明的特征是“反国家主义”,即反对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他们对新自由主义的国家干预理论和政策及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进行了猛烈批评,认为现在的政府已经超载,主张政府不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让市场经济自己运行。
二、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理论前提和假设
1.新社会契约论
罗尔斯在书中提到:“我所要做的就是把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论加以归纳,并将它提到一个更高的抽象层次上来。”[2]传统社会契约论是17-18世纪近代西方哲学家霍布斯、洛克、卢梭等用社会契约论解释人从自然状态到国家的起源,他们的出发点是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即没有国家和法律的自然状态中,受“自然法”(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制定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并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自然法)支配,享有自然权利的人联合起来定立契约,成立国家,以便更好地实现自然权利。罗尔斯虚拟设计出有共同正义感能力的现代理性人,能通过选择普遍使用的正义原则达成契约,据以构建正义的社会体制,理性人正是罗尔斯新社会契约论的出发点。罗尔斯讲的“契约”不是为了参加一种特殊的社会或为了创立一种特殊的统治形式而订立的,目的只是为了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
2.理论假设:原始状态
罗尔斯提出的原始状态的目的是想要不受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干扰,做出一个纯粹假设的理想状态,使人们制定出正义的原则,在原始状态中,所有各方都是道德的主体,都受到平等的待遇,他们的选择是完全无知的,也就是对外部环境和人们的状况一无所知而做出的理性的有利于自己的契约或者规则。这种理想的假设状态包括四个核心概念:正义的环境、正当观念的形式限制、无知之幕、理性。将这种原始状态进一步解释为,假如有一个灵魂要投胎转世,他不知道投胎为人后是男是女,是美是丑,是富裕还是贫穷,是聪明还是愚笨,他也不知道自己将要投生的社会是什么状态,什么意识形态,而且对别人的状况也是一无所知,但是,他们有足够的知识和社会经历,他们前世积累了无数的知识,经历了无数的人情冷暖和世态炎凉,就是他们知道自己富裕是什么样子,贫穷是什么样,聪明是什么遭遇,愚笨是什么遭遇,他们就是在这样的无知而又理性的情况下,为了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建立一种有利于自己的社会契约和规则,这就是所谓的原始状态。
三、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1.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一般表述:所有社会价值: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平等的分配,除非任何价值的不平等分配对每一个人都是有利的。分解为两个层次:一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去拥有可以与别人的类似自由权并存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二是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能使这种不平等不但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使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如下表所示。
“自然的自由体系”是指所有人都凭借自己的能力,自由发展来掌握自己的命运,也就是说有能力的人脱颖而出成为强者,反之成为弱者。“自由的平等”就是凭借外在力量(国家或社会等)给所有人提供同一个起跑线(相同的机会),然后让有能力的和没能力的人自由发展自己的命运。“自然的贵族制”就是外在力量通过优胜劣汰,给予有才能的这部分人以职位优先权,他们自然就成了贵族,而没才能的人就成为贫民。“民主的平等”就是这种外在力量不只提供同一个起跑线,不只给予有才能的人优先权,同时也得照顾没有才能的这部分人,给他们以利益和帮助,以缩小差距,改善他们的状况。显然,罗尔斯的第二个争议原则所体现的就是“民主的平等”,即允许差别的存在,但要维护弱者的利益。
2.罗尔斯的两条优先规则
第一条,自由权优先:正义原则应按词汇序列来安排,自由权只有为了自由权本身才能受到限制,即不广泛的自由权能够使整个社会的自由权总体系得到加强;不平等的自由权必须是使享有较少自由权的那些人能够接受的。
第二条,正义优先于效率和福利:第二个原则在词汇序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提高利益总量的原则,而公平机会优先于差别原则,即机会的不平等要能使享有较少机会的人拥有平等的机会;差别的存在能使最少受惠者也能获利[1]。例如,有两个赌约,一个是要么输10块钱,要么赢100块钱,一个是要么输1000块钱,要么赢10000块钱,在风险决策准则中,最小风险的情况下,坚持“小中取大原则”,我们最终会选择第一个赌约,因为第一个只输10块钱,风险比较小。这就是照顾弱者原则,即一个正义的社会就是照顾最少受益者的利益。如果把这个原则用于社会产品的分配,我们可以得到两个结论,第一,我们要尽可能地使社会产品按平等原则分配,若是把一个蛋糕,要使最小的那一块也最大,那么必定是要把蛋糕等分。然而,平等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可能实现的,有时绝对的平等也是不可行的,比如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平均分配,结果就是大家共同受穷,若是一定要允许不平等存在的话,那就要使最贫穷的人也要比共同受穷时的条件好。因此,“小中取大原则”的另一个结论就是当且仅当社会产品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从中得益最少的人时,不平等的存在才是正当的,也就是罗尔斯所讲的差别原则。
四、罗尔斯正义原则对我国的现实意义
1.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公平正义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之一,罗尔斯认为要坚持自由平等原则,在我国,民主政治指的是人民通过某种组织形式来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力,人民享有平等自由的权利,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建设服务型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3]。
2.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我国现阶段强调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体现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在收入分配制度上,我国实行的是按劳分配的制度,允许人们收入分配上的差别合理存在,我们要调节收入差距过大的局势,限制高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提高征税起点等,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缩小贫富差距,防止两极分化过于严重;地区建设上,我们应着力加大贫困地区的投资力度,全面推进西部建设和中部崛起,缩小地区发展不平衡的差距;保障贫困地区的受教育权等等[4]。
3.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允许不平等的存在,但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要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就启示我们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建立和完善社会、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相互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低保制度,加强农村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提高下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帮助弱势群体减轻生活和心理压力,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促进社会稳定,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5]。
五、结论
罗尔斯正义论是修正主义的,他主要想用公平的正义观取代占统治地位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对资本主义制度做出某种修正,从而推动社会变革,解决各种社会冲突和矛盾[6]。罗尔斯的这两个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协调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受到了各方面的批评,如没有理由认为正义原则高于一切功利主义的考虑;无知之幕全然是理想主义等等,而且罗尔斯的正义的两个原则带有颇多的理想主义色彩,一种正义观的产生需要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条件,它不可能超越社会基础而凭空产生,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罗尔斯试图通过改变正义观来改变社会的想法是不符合唯物主义历史观的,他忽视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的决定作用。比如中国对于效率与公平的提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平均主义到先富带后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党的十八大的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都是随着我国社会条件的变化而逐步提出的,具有现实的社会基础,因而具有可行性,所以我们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所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有缺陷,我们要吸取其合理的部分加以运用,更好地为我们的社会变革服务。
参考文献:
[1]王沪宁.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序[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4985.html.
[2][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
[3]王颖.浅议罗尔斯正义论[J].网络财富,2010,(16)
[4]郑欣.浅析罗尔斯正义论[J].法制与社会,2008,(6).
[5]蒋雪群.罗尔斯正义论二原则及其现实意义[J].武汉冶金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1).
4.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信任问题初探 篇四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信任问题初探
《正义论》是罗尔斯建构他的正义理论的奠基之作,也是在这本书中,罗尔斯首次论及了信任问题.信任问题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信任问题的提出对于解决两个正义原则的稳定性起到了重要作用.
作 者:朱琳 ZHU Lin 作者单位:天津中医药大学,社会科学部,天津,300193刊 名:乐山师范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LESHAN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22(7)分类号:B82-06关键词:罗尔斯 正义 信任
5.正义论读后感 篇五
大学时代粗略读了《正义论》这本书,这本书很难懂,上学期我又看了次,慢慢的形成了一些想法。
这本书逻辑很清晰,逐步的阐述自己的理论。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第三编“目的”部分,罗尔斯主要是对正义原则的一些补充说明,解决其稳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到讨论什么是善,在选择善时所需要的合理选择原则及审慎合理性原则,正义感与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感如何获得等等。在这里,我主要是想从教育公平角度阐述对其中的公平原则的一些想法。
一、最少受惠者与舆论权
教育的最少受惠者是谁?是农村的学生,农村的很多孩子享受不到教育的功能,有的家庭困难,甚至连教育的权利都难以充分享受。但是国家和社会对农村的重视和投入明显不足。我们现在的教育是城市教育,城市里的人掌握了舆论权,他们对教育进行评价并推动教育改革,但这种改革是以他们的利益为基础的。不仅是教育,我们这种
过分的城市经济模式造成了舆论权利的过度倾斜,很多问题其实在农村也很严重,但得不到重视,而城市里却可以互相讨论,借由民主的方式推动政府进行试点改革。公平被舆论所玩弄,民主则充当帮凶。经济的初始不平等带来了教育水平的初始差异,教育水平的初始差异又拉大经济的差距,农村教育和城市教育就这么逐步脱节,而舆论长期以来只为经济发达地区服务,民主也只在富裕中流行,我们谈教育改革,谈教育的作用,谈教师培训,都会不自觉的出现城市中心论,根本不顾及农村的实际情况,现在想来,梁漱溟先生当年提出的农村教育方针是多么的高瞻远瞩。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发展到一种困局,急切需要消费的支撑,但农村市场一直打不开,因为农村的经济状况一直得不到大幅提升,要提升经济状况,就得提前发展教育,教育要有前瞻性,要有思维,要有责任。
二、教育公平与人性
人性在处理实际问题中容易出现一种倾向,那就是成全看不见的错来规避看得见的错。拿幼儿园校车事件来说,国家将校车标准定的那么高,使得很多农村根本无法提供校车服务,孩子们上学很不安全,但这种不安全是潜在的,看不见的,因为农村里出了什么事也造不成多大的影响,城市可以借由这种趋势也提升自己的教育质量,城市居民可以借此来满足自己孩子的教育需求,政府便可以借由这种人性的规避趋势来逃脱责任。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倾向的不良影响,以防止道德的沦丧,更要防止一个愚民政府的构建。奥威尔在一九八四中便阐述了这种愚民政府的可怕之处,战争即和平,自由即奴役,无知即
力量,以至于最后连思想本身都是罪,我们不能容忍这种状况在现在的社会出现。我们要不断宣传公平的理念,使其真正成为一种普适的价值观,而不是长期被规避;我们要剖析自己的心灵,使其站高点,看远点,认识到公平的内在要义。这不仅是我们自身的需要,也是时代的需要,改革开放这么多年所形成的种种不公平的困局,需要我们来解决。
综合上面两点,我感觉,发展乡村教育已经成了教育公平的必然选择。很多年前的改革开放是要先富带后富,那么现在就是后富的年代了,是教育发挥其经济转移作用的年代了,否则,我们便只能继续一种困境,继续哄抢城市的稀缺教育资源而农村持续落后,造成以后的人才短缺和市场短缺,进而造成经济的衰退。所以,趁着还早,让我们来建造一个公平的教育环境吧。
三、教育公平与迁徙自由
人们在讨论工作问题时会引用一句话,“每个人都有迁徙的自由”,意思是说,我有选择工作地点的完全自由。这句话错了没有?没有,你很难说他错了,可是这句话对了没有?我们强调的自由迁徙倾向于往一线城市迁徙,希望一线城市不要有排外倾向,而且要享受与本地居民一样的教育资源,如果没提供,就是一种教育的不公平。但是,中国有多少一线城市,有多少教育资源良好的地方,如果大家都向好地方迁徙,直接后果就是原来的公平秩序被后来的迁徙者打破,造成资源的哄抢,所以教育越来越贵,越来越稀缺。所以说,这种行为又不能说对。为什么会有这个矛盾?
一是因为自由的内涵决定的,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指出,自由存在三个层次。一时运动物体外在阻碍的缺乏;而是自由人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自由人经过“斟酌”的选择行为。而我们却更多的将自由定义在第二层次,既不受阻碍地做想做的事,这种自由是容易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的,我们只是在利用自由这个幌子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自由平等是安宁与和谐的原则,不是功利主义。
二是我们忽略了一个重要原因,教育公平与自由都是人们建设的,而不是供人们直接享受的。胡适有句话说的好,自由平等的国家是建设来的。同样,我们的教育公平也是建设来的,不是享受来的,我们之所以选择好地方,在于直接享受别人建设的成果,这是有损公平的。真正的教育公平需要我们这代人来建设,希望我们能承担起这个责任。
四、教育公平与地域差别
大学招生都有自己的地域比例,北京的学校里有很多北京人,湖南的学校里有很多湖南人,大家都在争议这种地域比例的公平性,很多人都说,要打破地域比例,进行全国范围的公平筛选,我并不认同。一所大学首先的义务肯定是保障本地区的人才需要,一定的地域比例是必须的,而且是公平的,不公平的是我们的学校评级制度,如“985”,“211”,还有教育评价制度。国家运用财政来推行大型的教育工程建设,如“985”,这直接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因为新中国的教育水平是参差不齐的,本身就需要财政力量来调整,而国家却走向求大求全的极端,更加的助长了这种参差不齐。国家习惯了集中力量办大事,而忽略了细节的调整。同时,国家过多的控制教育,使得教育失去活力,失去地域特色,最重要的是,国家掌控了教育评价的权利,教育本身是国家来推动,现在又由国家来评价,这种体制阻碍了教育的竞争和发展。看一下我们每年的学校排名就知道了,每年都是那几所学校排前面,好的一直好,不好的一直不好,大家怎么办,大家只能往好的地方挤,造成资源的哄抢,越抢越不公平。
综合以上两点,我觉得,我们这代人应该勇于承担建设者的责任,说大了是为了国家,为了社会,说直白了也是为了我们之后能拥有一个和谐公平的生活环境。如果我们总是逃避责任,总是想着去享受别人的建设成果,总是利用民主自由这些理念来谋取自己的利益,总是一边评判教育的不公而又一边来推动这种不公平,那我们就将成为上一代的复制品,继续这种恶性循环。时代在进步,进步是因为我们在进步,我们在进步是因为我们的奋斗,我们的建设,如果我们不努力,我们就不会觉醒。而政府也应该放开教育的掌控权,特别是评价的权利,不要既当操作者又当评价者,要促成教育的竞争,让学校之间可以公平的竞争,而不是常年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这种稳定会直接损害教育的质量,损害地方对教育的态度。而一旦放开,教育便能充分发挥人才吸引的功能以及资源分配的作用,这样地方才会重视教育的投入,重视在自己的地域打造好的教育来吸引人才,这样才有利于实现差别公平。当然,要实现这一点也需要我们的牺牲,很多地方之所以不重视教育投入,是因为越投入,流失越严重,好的学生都奔向外地,奔向国外,而且一去不复返,造成为别人做嫁衣的困局,如果我们能慷慨点,牺牲点,重视我们身上的义务,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公平的环境。
说这么多,是希望我们这一代不要重复上一代的路子,不要去做复制品,而应该建设处公平和谐安宁的环境,为国家为社会,更为我们自己。希望我们都能认识到:
一、发展农村教育,建设二三线城市的教育是我们这代人的责任。
二、教育公平需要我们来建设,需要我们的牺牲。
6.正义论读后感5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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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人们只所以一直谈论这个话题,主要是因为人类社会还从来没有彻底的实现过正义。在这个充满了不正义的世界上,正义实际上一直是以一种审美的形式而存在的。这种审美不仅映衬了人类的苦难现实,更昭示了人类不屈的理想和坚韧的意志。透过苦难的审美同时揭示出了人类的局限和尊贵。人类的局限在于人类的自私自利,贪婪,好斗的本性和有限的认识能力决定了在一个复杂的世俗社会体系中根本无法完全实现人际正义;人类的高贵在于,能够主动认识并试图超越这种基于物种的特性和局限性,从而保持了对理想的追求和执着。如果能同时带着局限和高贵两个侧面来看待历史,则也许能更好的解开人类的文明之锁。带着这把钥匙,你能有幸更清楚的理解人类的笑靥和愁容,沉醉与挣扎,群欢与孤独以及人类在荆棘斑斑的朝圣之路上的跳跃与陷落。的却,人类从来没有满足过,但也从来没有放弃过。在凡是上帝的拯救没有达到的地方,人类都会设法自救。一部人类生存史,就是一部拯救的历史。而在这个拯救的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努力围绕着正义这个主题。
《正义论》是美国当代著名学者罗尔斯的晚年杰作。罗尔斯一生都致力于正义问题的研究,而《正义论》一书则可算是他这方面研究的一个总结和升华。罗尔斯主要学术生涯虽然在美国,然而其学术思想却更多的受到欧洲大陆理性主义的影响。表现出来,就是他的著作喜欢宏大的体系和严禁的思辨论证。该书的出版在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经济学,哲学等多个领域都造成了巨大的反响,引发了广泛的讨论。本人阅读这本书的过程同时交织着兴奋与焦虑。兴奋是因为此书时常能提出深刻而新颖的观点,焦虑则因为此书涉及多个学科,文本较为晦涩,理解起来难度较大。我并不认为,我一遍的阅读能就能把握住作者想要表达的多少思想,也不认为这篇短短的小文能够将我所把握的内容能尽数表述出来。相反,此文目的仅仅是就我觉得对我启发最大的观点稍作介绍和阐释。倘若我的介绍和阐释没有犯下大的错误,也就知足了。
一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最富创意也是最富洞见的就是他的无知之幕的假设。很多社会学家都已经指出,每个人的观念中都无可避免地包含着偏见和利己倾向,因此,在一个社会群体中,要求人们对正义的标准达成一致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如果人们对于正义的标准达不成共识,那么一切在正义的名义下进行的所谓制度设计都可以理解为一部份人的偏见和特权。对于偏见和特权,人们显然没有自然法上的服从义务,因此人们在现实中的服从必然归因于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压迫。这样一种解释,不仅让启蒙运动以来人们所建筑的政治文明大厦突然坍塌,而且也给人类的未来图景罩上了一层阴影,使得人们失去了浪漫憧憬的理性基
础。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一种试图排除人的主观偏见,从而客观的界定正义标准而引入的假设。
罗尔斯借用了传统社会契约理论中的自然状态,并将之改造为原初状态。在原初状态中,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有理性的,生活中都有一种轻度的匮乏,彼此间保持一定的冷淡。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不知道关于自身的所有特殊信息,比如:阶级地位,社会地位,职位,财富,资质,意志力,年龄,性别等。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就是这样一种对一切关于个人特殊信息的无知状态。但是,原初状
态中的人并非一无所知,相反每个人都有关于社会运行的基本原理的知识,比如知道人和人之间需要进行分工合作等。处于无知之幕之下的人如果要达成契约,进而按照契约的方式建造他们的社会结构,那么这种契约将符合正义原则。其原因就在于,每个人由于都不知道自己的特殊信息,因此他们只能将自己和每一个他人都看作相同的,从而不再有主观的偏见。在没有偏见的基础上,每个人对于正义的标准就有可能趋于一致。同时,由于彼此间的相互冷淡,使得每个人依然保持着自利倾向。在无知之幕的遮盖之下,每个人自利倾向的结果,就是只能选择一种正义的社会结构。
人们在无知之幕下选择的正义,罗尔斯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因为这种正义是在真正公平的条件下被选择的。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区分为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社会正义的问题主要是社会结构的问题即社会制度体系问题。“作为公平的正义”就是一种社会结构的正义。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最终概括为两大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这些原则又有优先次序:即平等自由原则是第一位的,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是第二位的,差别原则是第三位的。
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将机会平等区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公正的机会平等。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所有的人都有合法的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然而在罗尔斯看来,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却恰恰是机会不平等的。原因在于,这种形式的机会平等确保了每个人由于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所导致的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起点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先天资质,家庭出身等偶然因素不是某些个人应得的,相反应将之视为一种共同的社会财产。社会制度安排必须使得每个人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的条件上接近平等,这种平等就是罗尔斯的公正的机会平等。实现公正的机会平等的一条途径就是差别原则即拥有较好先天条件的人进入有利的社会地位必须要能够增进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罗尔斯主张应将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进一步确定为一种社会制度,从而将之转化为程序正义。
罗尔斯区分了三种不同的程序正义。第一种,完善的程序正义,它包括两个特征:首先,对什么是公平的分配有一个独立的标准;其次,能够设计出一种保证达到预期标准的程序。常说的分蛋糕的例子就属于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二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有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却没有一种程序能确保达到预期的标准。司法审判由于受制于证据,时效,法官个人偏见等诸多因素,就属于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第三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其特征是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平的标准,结果的公平取决于对程序的遵守。赌博就属于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罗尔斯明确指出,“公平机会原则的作用是要保证合作体系为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
<<正义论>>读后感2
(2006-08-04 05: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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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在原处状态中,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果然会选择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吗?对此罗尔斯进行了较为复杂的论证。他主要是通过列举可能的正义观念,然后通过排除和比较的方法,最终得出人们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的结论。比如,他认为功利主义原则虽然也追求最大多数人的善,然而“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把人看作目的本身……如果各方接受功利标准,他们就缺少队他们的自尊的支持”。而自尊,在罗尔斯看来是“一个理性人无论他想要别的什么善他都想要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善。与功利主义原则相反,两个正义原则将每个人的利益都包含在一种互利互惠的社会结构中,公开肯定支持每个人的自尊。因此,在功利原则和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人们会选择后者。
历史上,关于正义原则存在过另一种较有说服力的论证方式即公平观察者理论。该理论源自休谟和亚当斯密,内容是:假如一个拥有所有有关的环境知识,有理性的和公平的理想的观察者将从一种普遍的观点赞成某一社会体系,那么这个社会体系就是正当的。这样一种假设在理论上看是成立的,但是其现实意义却大打折扣。因为,既然这样一个超人无法真实存在,那么这个超人所赞成的社会体系就不能为我们所察知。与此相对,在契约论基础上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可以作为其他正义原则的演绎基础,从而为实际社会体系奠定理论基石。
要想将两个正义原则转化为公开的规范体系,还需要更多的工作。这些工作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根据两个正义原则制定一部宪法;第二,根据宪法制定法律;第三,执法和守法。从理想层面来看,一部正义宪法应该是一个旨在确保产生正义结果的正义程序,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正义的宪法却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罗尔斯认为,一部宪法的正义性应该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义的宪法应是一种满足平等自由要求的正义程序;第二,正义的宪法能比所有其他的正义安排更可能产生出一种正义的和有效的立法制度。在政治过程中,平等自由原则可以看成是平等参与原则即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权利来参与立宪过程和法律制定。与之前的分析相同,罗尔斯反对仅仅从形式上赋予每个公民相同的参与机会,而主张社会应该采取补偿性措施来保护所有人的公平的参与机会。比如,财产和财富应该被广泛的分散,政府必须定期的提供费用以鼓励自由公开的讨论,分配给各政党足够的税收使之免受私人经济利益的支配等。
罗尔斯指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力量看来来自这样两件事情:一是它要求所有的不平等都要根据最少受惠者的利益来证明其正当性;二是自由的优先性。在自由优先性的规定之下,两个正义原则可以取得另一种表述: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1)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2)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自由优先性的核心理念实际上就是这样一个原则,即:自由只能为自由的缘故才能被限制。
<<正义论>>读后感3
(2006-08-04 0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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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可以对康德的伦理哲学做出一种契约论上的阐释。康德认为,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一个人按照道德律进行自律生活时,他就实现了真正的自我;反之,当一个人的行动受制于感官或者偶然性目标时,他就屈服于自然律了。实际上,康德的自由理论也表达了类似的观
点。他认为自由的积极方面就是实现纯粹理性的能力,自由的消极方面就是免受意志或冲动的决定的能力实际上就是自律的能力。康德认为道德命令可以分为绝对命令和假言命令。前者是指一个人的某种行为可以变成某种普遍的法则即与具体的目标无关,后者是指达到某些特殊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之下,每个人都以康德式的自由,平等的理性物存在,免受了意志或冲动的决定,所有人一致选择的两个正义原则就是康德的绝对命令,按照这些原则去行动就能实现人的本质。罗尔斯通过这种解释,不仅统合了自身正义理论和康德的某些伦理哲学,而且使得两个正义原则获得了一种形而上的高度和重要性。三
严格服从是原初状态的规定之一,两个正义原则是在假定正义原则会被普遍服从的基础上被选择的,因此原初状态推导出来的是一个高度理想化的正义社会。然而,现实社会却不是从原初状态推导而来,因此现实社会无法避免不正义的现实。此时,两个正义原则便成了现实社会的评价标准和改革指导方向。
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出现了:什么理由使得我们愿意服从那些不够正义的社会制度呢?我们该服从到什么程度呢?一种观点认为,绝不能要求我们服从一种非正义的安排。然而这种观点实际上是要求在人们实际生活中实行无政府主义。罗尔斯认为一种法律的不正义性并不构成我们不遵守它的充分理由。只要社会基本结构具有相当的正义性,法律的不正义性不超出某种界限,我们就应该承认他们的约束力。如果将立宪视为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那么这个问题将获得一种有生命力的解释。由于没有任何可行的政治程序来保证完全的正义,因此一种最为可行的多数裁决规则就应该被采纳。而在多数裁决规则下,某种程度的不正义应该被容忍。但是由于多数裁决规则只是一种手段,因此这一程序必须满足背景正义的条件。用罗尔斯的话说,“我们只是在对平等的分担一个立宪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是必须的程度上,才使我们的行为服从于民主的权威”。
理想的立法过程不应该被视作是一场利益的争夺与妥协,而应看成是一种寻找由正义原则所规定的最好政策的愿望。理想的立法程序的目的是正义,但立法却是一个不完善的程序。面对一个组织良好,但却不是完全正义的社会,利益受损的少数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进行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非暴力反抗是公开的,非暴力的表达对法律的不满和抗争。虽然反抗者侵犯了某个法律,但这个行动的公开性,和平性,甚至程序合法性都表达了对这个社会整体法律秩序的尊重和忠诚。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任何制度安排都不能达至完全正义的缺陷,并且能够推动社会向着更正义的方向进发。
平等是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关键词。他提出了规则正义的概念,即严格按规则办事,对规则予以平等一致的适用。一个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是平等的吗?换句话说,罗尔斯一直强调的平等,其基础又在哪里呢?罗尔斯认为,平等的基础在于人的本性的一般事实。平等不应该把对人们的内在价值或者对善的观念作为前提,相反,凡是具备最低道德人格的人都应该是平等的。然而罗尔斯对待现实中的不平等并没有采取一种平均化的主张,相反,其差别原则就是“再一次确认了一个自由平等的制度接受社会的不平等的根据”。
原初状态在支持一种私有社会的基础上推导出了一个高度正义的社会联合体,这给了罗尔斯极大的信心。罗尔斯反对功利主义的去看待人际交往和社会的功能。他认为,“人类事实上分享着最终目的,而且把他们共同的制度和活动看作自身就是有价值的东西”。用洪堡的话说就是,在一个人类共同体中,每个成员从彼
此的由自由的制度所激发的美德和个性中得道享受,同时,他们承认每一个人的善是人类完整活动的一个因素。因此,“正义的社会实现是共同体的一种价值”。小结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非常强调公平,然而他又吸收了当时世界社会主义实践的教训,表现出来就是他的理论处处都在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进行平衡和调和。自由主义者主张形式平等,机会平等,罗尔斯则强调社会结构应该保障人们在接近社会有利地位时的条件平等。社会主义者为了实现平等,主张铲除私有制,实现分配的平均,罗尔斯则在承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通过引入差别原则,承认一个正义的制度中可以容忍不平等的存在,并且将这种不平等视为推进社会中受益最少者利益的手段。罗尔斯是左倾的,但归根结底仍然是自由主义的,这集中表现在他的自由优先性的原则和对个人自尊的强调。
罗尔斯用一种全新的视角阐述了契约理论。他的无知之幕使得一种最为接近客观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变得可能,并且为这些原则建立了较为牢固的分析基础。他也建立了一种新的论证伦理的方式。传统哲学家有两种论证伦理的方式:第一种,比如笛卡儿,通过找到一些不证自明的公理,然而在这些公理的基础上进行演绎推理;第二种,假定用非道德的概念来提出道德概念的定义,然后通过公认的常识和科学程序说明与那些被规定的道德概念相应的陈述是真实的。罗尔斯与前两种方法不同,他通过契约的方式进行伦理论证即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伦理是正当的或者正义的。
7.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篇七
罗尔斯正义论的提出并非空穴来风, 而是他有感于美国甚至全球都广泛的受到了功利主义的影响, 人们虽然也会感觉到功利主义的很多观点同我们基本的道德情感之间有差别, 但是从休谟、边沁、密尔等功利主义大师的著作中, 很难找到足够的证据来驳倒功利主义思想。罗尔斯有感于人们的道德情感应该能够找到一种更合适的理论来为伦理思想找到基础, 因而提出了公平的正义理论, 并穷其一生为该理论进行辩论。罗尔斯提出要复兴契约论思想, “我一直试图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 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1], 这也就诞生了他的核心思想——作为公平的正义。
真正的公平不仅要保证前提是公平的, 过程是公平的, 而且分配的结果也应该考虑保证它的公平性。为保证契约论前提公正的原则, 罗尔斯同传统的契约理论一样, 提出自然状态的概念。在他所描写的“自然状态”中, 每个人对自己的先天的资质、智力、体力等条件一无所知, 甚至对自己的福利也并不清楚, 在这种条件下每个人都处于公平的选择条件之下, 正义的原则就是在这种公平的条件下人们做做出的选择, 罗尔斯也称之为在“无知之幕”下做出的选择。因为这样保证了选择时人们的绝对公平, 这样也就保证了人们在追求正义原则时能够保证坚持公平的原则。处于原初状态的人被设定为是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这样就保证了个体能够做出理性的选择, 又因为他们处于无知之幕下, 他们对自己的选择无法进行筹划, 因而保证了公平原则。
有了一个公平的前提, 就可以推论出一个公平的原则, 也正是通过这两个原则, 正义论最重要的分配原则得以提出和实现。自然状态的设立是为了引出在无知之幕下的人们所选择的正义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这两条原则就是:“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 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 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 它们就是正义的”[2]。通过这两个原则就能够保证在初次分配时保证平等, 在二次分配时保证公平, 保证即便在不平等条件下, 我们也要首先考虑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证。
罗尔斯的反思的平衡的观点是其理论的一大特色, 是他对传统契约论发展和改造最成功的部分。在他看来, 自然状态是人为设想的, 是为了能够得出两个正义原则而设定的, 那么可当然也是可以修改的, 是可以通过不断的修改而实现不断地完善, “契约论也是理性主义的, 这是指抽象的个人可以说是通过运用其理性来构建恰当的体制的原则, 而不必顾及历史和传统”[3]。在寻求对这种原初状况的最可取描述时, 要从两端进行的, 当有不符合的地方, “我们或者修改对原初状态的解释, 或者修改我们现在的判断, 因为, 即使我们现在看作确定之点的判断也是可以修正的。通过这样的反复来回:有时修改正契约的环境条件, 有时又撤销我们的判断使之符合原则, 我预期最后我们将达到这样一种对原初状态的描述:它既表达了合理的条件, 又适合我们所考虑的并已及时修正和调整了的判断, 这种情况我把它叫做反思的平衡。”[4]反思的平衡考虑到了现实情况下的复杂条件必然同自然状态所描写的情况有矛盾, 一旦出现这种矛盾我们要“叩其两端”, 然后通过理性的反思得到正确的判断, 这种提法很像孔子提出的中庸之道。
虽然伦理学、哲学界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褒贬不一, 但是我们仍能从他的理论中借鉴到很多宝贵的原则, 可以充分学习其中的原则用于我们共青团管理的工作实际中。首先, 面对广大的团员, 我们在做出工作部署时要设想一种“自然状态”, 假定在共青团员的角度, 他们应该做出什么样的判断和思考, 从普遍性的角度把握住他们思考和选择的核心, 那么我们在管理过程中就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教育, 我们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原则就更加适用。其次, 在对共青团的管理工作过程中一定要把握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谓机会均等原则就是在共青团的工作过程中能够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团员, 在团员的利益原则中, 要保证每个人都同样具有获得的权利, 即便是出现了不平等的情况下, 也要保证困难同学的利益。最后, 在共青团工作管理实际中一定要把握“反思的平衡”原则。共青团工作很多时候被理解为遵从上级党组织、团组织的领导工作, 很多时候在管理过程中缺少“地气”, 管理的过程是一个上下级团组织相互作用、相互交流的过程, 我们既要能够保证上级的意见能够顺利传达下去, 也要保证团员的意见能够传达到上级。如果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 我们不能笼统的理解为团员有问题, 而是能够从双方面找原因,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共青团工作能够更加的公平、正义。
随着国内外环境的变化, 共青团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 如何管理好共青团工作, 使之能够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贡献更大的力量是广大的团员干部的重要课题。我们必须注意及时吸收和借鉴国内外的理论, 丰富共青团工作管理的思想内涵, 扩大共青团理论教育工作的途径, 强调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作用, 将共青团工作推向更加公平、正义的更高的水平。
摘要:罗尔斯对功利主义的批判对教育广大团员抵制功利主义思想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他对公平的正义的阐述可以作为一种思想资源, 教育广大团员理解公平、正义、平等等概念, 而我们在具体的共青团工作中尤其要学会运用“反思的平衡”的方法, 这样才能更好地做好共青团工作。
关键词:公平的正义,共青团管理,反思平衡
参考文献
[1]罗尔斯:正义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3月, 第2页
[2]罗尔斯:正义论【M】,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3月, 第14页
[3]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M】, 中国编译出版社, 2005年4月第25页
8.罗尔斯的正义论读后感 篇八
关键词:收入分配改革;社会公平;正义论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居民的生活水平总体大幅提高,但是由于收入分配关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导致贫富两级分化日益严重,人民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分配原则也从最初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罗尔斯认为,应确保每个成员的自由和权利不可侵犯,即便是站在全社会的立场也不能侵占少数人的利益,这是社会正义应有之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论对我国的收入分配改革具有巨大的启示意义。
一、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国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从判断国民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数基尼系数来看,1977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2002年,基尼系数为0.45;截止到2013年,基尼系数已高达0.54。三十余年来,我国基尼系数极速上升,大大超过了国际一般标准的0.4。可见我国国民收入差距非常悬殊,这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区域收入结构不均衡
东部地区由于先天的优越自然条件,以及国家政策上的倾斜,经济发展速度迅猛,而中西部地区由于地理劣势等原因,经济发展较慢,这进一步的拉大了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全国最高的上海(42254.5元)对比全国最低的甘肃(17831.4)二者相差2.4倍之多。可见我国各区域之间收入差距非常之大。
(二)城镇居民收入与农村居民收入对比悬殊
根据2013年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来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比上年增长9.7%,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8896元,比上年增长12.4%,可见虽然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增长比率高于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率,然而人均收入仍然相距甚多,截至2013年,城乡居民收入比为3.3:1。
(三)不同行业间收入差距过大
我国不同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特别是垄断性行业待遇过高。2013年国内平均收入排在前五的行业为金融业、能源行业、建筑、软件工程以及交通行业,其工资福利待遇远高于其他竞争性行业。
(四)收入分配不合理
法制不健全以及规则的缺失,导致国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在初次分配中,原则上虽然按贡献参与分配生产要素,然而不合理的行业垄断以及劳动力流动受阻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生产要素分配不公,大量财富涌向高收入者;而在二次分配中,一些本应该用来改善低收入者生活质量的资金,却被掌有权利的相关者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转移到自己手中,大大的削弱了对低收入群体的有效保障。
(五)社会保障机制不完善
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对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国民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然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不够健全,以及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有限,使得社会保障总体覆盖面不广,无法有效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使得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在分配正义视角下对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
不管是因为先天的原因还是后天的社会原因,“最初不平等”对一些人来说是无可避免的,因此罗尔斯主张在坚持以“平等原则”作为前提之下,应更加注重“差别原则”,也就是通过调节相关的社会制度,站在全社会的立场来处理这种出发点上的不平等。罗尔斯的思想更多的表现出对“最不利者”的关注,尽可能的使处于弱势的人通过某种补偿或者再分配得到平等的地位。对当代中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来说,吸收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无疑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
(一)提高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例,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
中低收入者一般依靠劳动来获得分配,应在初次分配中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其中的比例,不断增加劳动者收入。另外,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认为结果的差距既与程序的公正程度有关,也和个人的先天能力有重要联系,罗尔斯认为应在肯定人的先天能力有差异的基础上,尽力破解各种限制人们能力发展的社会局限,让人人都能拥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不可否认在分配上“能者多得”原则的正确性,但对于弱者我们应该同样给予同情与帮助。这就要求在初次分配中应按劳分配,二次分配则要更多的关注低收入弱势群体,以体现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
(二)保障收入分配程序的正义
为了确保分配程序的合理化与公平化,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必须做出相关的规定甚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上升到法律层面,同时还要形成相应的监督機制,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妨碍公平的分配程序。
(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罗尔斯倾向于对“最不利者”的关注,其思想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在中国,像大批的失业者以及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乃至生存面临困境,这些都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为此,我们需要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方配合、多管齐下的原则下,系统地设计有效的改革方案。
1.大力发展中西部地区民营经济,带动产业升级,提高人民收入水平。发展民营经济既能拓宽就业渠道,也能增加地方以及政府的财政收入,甚至有利于中西部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进一步缩小与东部地区的差距。
2.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不断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化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标,在城镇化过程中应大力发展第二、三产业,为农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应加大宏观调控力度,发展具有本土资源优势的乡镇企业,为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再就业机会,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3.健全法律机制,完善分配制度。通过税收工具,对一些过高收入行业以及个人进行调节分配。一是提高个税征收起点,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的纳税负担;二是提高对垄断性行业的征税力度,缩小行业间的收入差距;三是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征税标准,提高累进所得税率。
4.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障。一要拓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渠道,加快第三部门的发展,同时完善对基金使用的监督机制。二要拓广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努力让全体社会成员均能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三要加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权。
三、总结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我国再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人民收入差距也在逐渐增大,这将会影响社会的持续稳定,在实现财富总量增加的同时,减小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性,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作者单位:浙江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 彭升. 对我国收入分配公平理论依据的探讨[J]. 学术界,2009,( 3): 153 - 157
[2] 约翰·罗尔斯,何怀宏. 正义论[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
[3] 李晓西. 中国地区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研究[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10
[4] 郭兰英、单飞跃.发展成果再分配及其政府责任[J].社会科学家,2009(12)
[5] 李俊霖,莫晓芳. 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J]. 统计观察,2006(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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