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通用8篇)
1.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一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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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法规文号】审基字[1991]430号 【颁布日期】1991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1991年12月23日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对提高竣工决算的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改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为了使竣工决算审计规范化,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应经过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二、审计方式、方法: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的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制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局制 订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 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审计机关原则上应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审计意见,发送被审计单位和组织竣工验收的计划、主管部门及有关地方政府。
建设单位应向审计组提供必要的文件、资 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 及其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三、审计主要内容:
1.竣工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决算编制工作有无专门组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2.项目建设及概算执行情况。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各单位工程建设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算内容执行,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交付使用财产和在建工程。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及时交付使用的原则。
4.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应核销其他支出。审查其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的问题。
5.尾工工程。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核实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留足投资。防止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
6.结余资金。核实结余资金,重点是库存物资,防止隐瞒、转移、挪用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虚列往来欠款,隐匿结余资金的现象。查明器材积压,债权债务未能及时清理的原因,揭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7.基建收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国家规定计算分成,足额上交或归还贷款。留成是否按规定交纳“两金”及分配和使用。
8.投资包干结余。根据项目总承包合同核实包干指标,落实包干结余,防止将未完工程的投资做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审查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9.竣工决算报表。审查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10.投资效益评价。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预测投资回收期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1.其他专项审计,可视项目特点确定。
四、审计处理:
审计机关根据现行法规实施审计,并提出书 面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做出审计处理决定。对概算外的工程投资支出所增加的投资均不得列入竣工决算,由建设单位投资包干结余分成或项目投产 后的自有资金及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对虚列尾工工程,隐匿结余资金,隐瞒或截留基建收入和投资包干结余以及以投资包干结余名义分基建投资问题,均应做调帐处 理,并就其情节,按其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罚款从自有资金中支付,没有自有资金的由主管部门代付。在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本审计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2.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二
1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程序
“全面审计, 突出重点”, 这是审计本身特点所决定的工作原则, 根据建设程序的客观规律,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涉及到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工程施工、竣工决算及固定资产转资等阶段审核。基本建设审计程序是从立项到竣工决算全过程的审计, 主要包括:项目的准备、实施及报告三个阶段。
1.1 审计项目的准备阶段:
该阶段主要成立审计小组, 小组成员应有财务、基建审计人员组成;收集该基建项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有关的技术基础参数、基建项目投资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本地区有关工程结算文件资料;对所审计项目全面调查, 拟定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1.2审计项目的实施阶段: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应一般采取就地审计的工作方式, 通过查阅基建项目有关资料, 主要有建设资料包括: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图纸、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等;财务资料:账薄、凭证、会计报表;结算资料:施工图预算、预算定额、取费定额、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等。根据提供资料, 采用审计方法审核调查取证, 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1.3审计项目的报告阶段:该阶段工作内容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整理;同被审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有关违纪违规事实, 并交换意见;编写审计报告;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收缴违纪资金, 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并做好审计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
2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2.1 对工程立项及前期费用的审计:
主要审计基本建设项目程序执行情况, 审计基建工程开工前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项目报建及开工等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审计设计内容是否符合可研批复的要求, 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实际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 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审计前期施工准备阶段的费用支付是否真实、完整及合规;审查工程项目有无控制制度, 控制制度是否严格, 核实项目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是否实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和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备案。2.2工程招投标审计:对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是否经过招投标, 有关招投标文件、记录是否完备、合法, 招标文件是否符合有关程序经过审查;检查基建工程项目是否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中的信息是否全面、准确;检查是否存在人为肢解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等违规操作风险;审计在规定招投标范围内的设备采购, 对其是否经过招投标及招投标程序进行审计;由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落实, 材料、设备以及材料差价调整, 有无相应的管理办法、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是否按概算批准的内容进行采购, 采购的价格是否合理。2.3合同审计:审计建设项目是否全面推行合同制, 签定的合同, 是否有效、真实;审计所定施工合同或协议书中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是否全面、合规, 是否成立、合理;施工合同中主要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中标条件相符;如果有分包项目, 对分包合同价格的确定是否合理进行审计, 对分包合同签定条款的合规、合理性进行审计;审计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定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 收费是否合理。2.4工程竣工结算的审计:审计设计变更洽商单的内容、变更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签定手续是否合法、完备;设计变更处理办法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 设计变更增减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 以及是否符合逻辑;审计洽商变更签定的及时性, 所有变更必须在施工前经有关各方审定;审计洽商变更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与中标项目是否重复;如有甲方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 要对供应商是否经过比选进行审计;对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否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 工程量是否真实、准确, 结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定额版本的选用是否恰当, 定额子目套项、价格是否合理。2.5财务决算审计:对工程项目发生的资金来源、工程成本支出进行审查、确认, 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 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能否真确反映基建项目实际成本情况;建设项目的节余资金是否外流或搞计划外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返还款是否用于项目建设;是否有违规处理索赔金和尾工投资, 是否驻地监理交通工具等资产未交付, 是否临设费用摊销的永久性建筑未交付, 建设期购置固定资产不移交;审计尾工工程, 根据修正总概算和工程形象进度, 核实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 留足投资;审计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成本核算是否正确, 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
3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方法
对基建项目投资审计, 存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和不同的审计对象, 为了及时准确的达到审计目的, 应采取不同的适当的审计方法, 才能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提出公正客观的审计意见和结论。常用的审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3.1 对比分析法:
即用被审单位基建项目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与已审定的同类建设项目经济技术指标相比较, 包括总投资额比较;车间、厂房及附属设施平方米造价的比较;设备与安装工程投资的比较;待摊投资中的管理费用比较;工程优良率的比较。通过比较分析, 便于查找异常数据、发现存在问题的原因, 查出不合理的因素与证据, 揭露存在的问题与矛盾。3.2重点审核法:在具体操作时, 根据审计的对象和审计内容不同可划分重点。这种方法有侧重、有选择的对审计总体重点抽查几个样本, 如根据图纸计算部分价值较高或占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量, 重点核实与其相应的定额单价, 尤其重点审核定额子目档次易混淆的单价。也可以根据平时工作经验, 判断审计总体中哪个环节容易发生错弊, 来确定审计重点。3.3全面审核法:即对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投产的建设全过程进行审查, 包括投资计划、设计、可行性论证、工程决算等, 每个环节都要进行审查。对于一些投资不多, 工程内容比较简单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可采用全面审核法。3.4顺查法和逆查法:顺查法是指按照基建项目投资进展情况自始至终的建设程序进行审查, 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拨款、会计帐簿等由前至后依次进行全面的审查。逆查法即按照投资建设的顺序由终至始逆向审查, 重点从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结算书、财务决算报表等资料开始审查, 发现疑点, 追溯起因, 取得有说服力的合法证据。
4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对审计人员结构的要求
现阶段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投资来源多渠道和投资方式的多样化,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涉及面广、专业技术水平要求高的审计工作, 它不但要求审计人员精通基建投资财务管理知识, 同时还要掌握工程识图、概预算编审等基建工程专业知识。在审计部门基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比较缺乏的情况下, 如何做好基本建设审计工作, 要合理的安排审计人员结构。
4.1 积极解决基本建设审计队伍人员、结构、
3.谈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 篇三
一、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及其特点
1.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是指将项目建设全过程划分成若干阶段或确定若干重点建设事项,由内审人员随着建设进程,及时对各阶段的审计对象或确定的重点事项进行审计并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管理相关部门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改进、完善建设工作,使建设项目得以规范、有序、有效运行,保证效益最大化的内审活动。
2.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以下特点:审计主体是内审人员;审计内容广、资料多,涉及整个建设过程;预防性作用,通过即时跟踪监督,有效防止资源流失和质量等问题,发挥对项目管理的制约、促进作用。
二、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内容
内审人员应关注项目的前期准备、中期施工建设以及后期的竣工决算等关键环节、关键事项。筆者认为应有以下八个方面的审计重点:
1.审批程序审计。主要是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检查,评价项目审批程序的合规性和完备性。审计内容应包括对项目立项文件审批、项目选址申请及审批、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可行性研究审批、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建设用地征收征用划拨手续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施工图纸审批、开工报告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等。
2.概算编制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概算进行审计,以评价工程概算编制和执行过程的合规性。包括概算的编制依据、编制深度、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编制、设备及安装工程费用编制、预备费编制、建设周期贷款利息编制、概算执行情况、概算调整合理性审计等。
3.资金流转情况审计。主要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流转情况进行检查,评价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和绩效。包括项目资金的来源情况、资金的到位情况、工程进度款拨付情况、预付款情况、工程结算情况、现金银行贷款及利息情况、银行存款管理及对账情况审计等。
4.招投标审计。主要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文件进行复核,审查是否存在转包、违规分包、围标或暗箱操作等问题。包括检查项目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标是否具有合法性,招标方式的选择是否适当,招标信息的发布是否适当,预审工作是否合规公正,招投标文件是否完毕,标底是否根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以及招投标全过程是否公开、公平、公正。
5.工期、投资以及质量控制审计。主要是对项目的工期、投资以及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其合规性及效益性。包括检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预先设定的要求,有没有存在工期延误或赶工期的情况,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管理和使用是否合规,财务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工程款的问题,投资是否在可控的范围内,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增减项情况,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工程安全质量是否达到要求,主要设备和材料是否符合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规范严格质量管理等。
6.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主要是通过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执行过程进行检查,评价其合规性和绩效。包括对工程量编制过程的审查和监督,工程量清单和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复核,工程量清单内外的工程结算审计,项目费、规费及工程工期审计等。
7.拆迁审计。包括拆迁的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规,拆迁范围是否符合要求,征用土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是否合规等。
8.行业建筑规范落实情况审计。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本行业建筑设计规范有关采光、通风要求,人流、物流、信息流处理是否科学合理,环境卫生学是否达标,有无与之相关的违规行为等。
三、内审跟踪基本建设项目审计风险规避
1.突出重点,量力而行。接受审计任务时,要按照要求,对该基建项目要有全面性的把握,在确定重点的基础,明确审计目标,即抓住重要环节、关键时点和重点内容开展审计,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不能只要涉及经费、合规性都要去参与、去过问。同时要客观认识实践中存在的“瓶颈”,包括审计工作量大、审计人员不足、审计评价标准难确定、审计介入时点难把握、审计成果难量化等,都要求内审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承受能力,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把握好尺度和分寸,有重点地开展内审工作。
2.防范责任风险。内审围绕基建项目开展跟踪审计,要准确把握自身定位,在法定的职权内开展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与开展其他审计一样,需保持审计的独立监督者地位,不参与决策和管理。对那种美其名曰派驻式的“贴身”跟踪审计,本应由施工方或基建部门决定的事项,也让审计人员表态,这实际上造成了审计与被审计方责任不清,从而引发责任风险。对此内审人员要有清醒的自身定位,不可随意参与。
4.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心得 篇四
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是我国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且知识面广,跨学科、跨行业,涉及多个行业和领域。本人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深入审计第一线,在学中干、干中学,工作之余将我在审计中的点滴体会梳理在了一起,以资审计同仁共勉。
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应包含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财务管理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基本建设程序与工程管理方面是针对建设项目外围的审计,而工程造价与财务管理方面是针对建设项目总造价的审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核定项目总造价的主要依据。
一、审计实践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项目可研及报批阶段缺乏监督,导致某些项目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故而形成损失浪费。在审计某个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过程中发现,发改委批复项目总投资两千多万元,资金来源全部为中央重建基金,目前已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但实际使用率只有5%左右,闲臵90%以上。通过调查,该项目使用率无法达到预定目标。这样,对财政资金是一个极大的损失浪费,致使有限的财政资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
2、个别单位存在虚构、虚列待摊投资。在灾后重建项
目的竣工决算审核中,由于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的是审计项目多、要求审结时间短,而审计人员有限,知识结构单一的现状,故而只能外聘具有造价审核资质的中介机构和政府审计人员相结合的办法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分步进行,即建安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行分步审核后,由于建安工程结算审核与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计在送审时间上不同步,给建设单位虚构、虚列待摊投资留下空间与时间。在空间上一些建设单位将建安工程结算审减节约资金变相补齐,致使投资千万至亿的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出现项目下达资金与项目建设成本完全吻合、决算无结余资金的财务状况;在时间上建设单位利用建安工程结算已审而财务决算报表未审的空闲时间虚构票据增加投资成本。由于时间紧迫的缘故虚构、虚列的待摊投资给审计查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往往难以准确定性。
3、建设单位没有有效控制概算,部分项目出现超概算、超工程量的现象。当前,西部不发达的市县(区)政府审计机构,在工程造价审核方面主要借助于社会中介机构,由于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计要求时间紧,中介机构造价审核不能与财务审计统一编组进点,造成审计衔接上的不畅,中介机构只注重送审结算价的核实,而不关心其工程量是否控制在招标范围或概算之内,财务人员也只是简单的引用报告数
据。常见的问题是中标价(合同价)低而送审结算价很高,大量的签证都在项目概算之外,有的甚至出现签证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相仿的现象,出现了大额超概算的现象,加之财务人员对结算审核报告内容缺乏了解而无法进一步分析项目的超概算原因或投资节约资金。
4、项目自筹资金不能到位,项目形成资金缺口或无法完成设计内容。财务管理方面常发现一些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不到位,而且落实自筹资金意识差,认为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是空话,形成资金缺口是政府的事情。从这一点也可以反映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中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编制上态度不够严肃,缺乏责任心,以致形成资金缺口而无法支付部分项目款,继而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5、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不严,存在套取现金的现象。在管理费用开支上,项目建设单位容易出现虚假列支,套取项目资金的现象。一些项目建设单位为了获取资金在项目概算管理费总额控制数以内虚列支出,套取现金。虽说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但必须据实列支,绝不允许总额范围内出现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但是,部分建设单位缺乏项目建设的绩效意识,不能本着节约的原则搞建设,列支项目以外的支出,而是将建设单位管理费花光花尽。
6、项目支出中存在与该项目无关的费用。在项目财务决算的各项支出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务决算中各项支出的归类核算要以项目概算为依据,不能有概算以外的其他支出。而实践中有的建设单位将项目建设概算外的“三通一平”、旧建筑拆迁费都列入了建设成本,这种做法貌似正确,实则不然,项目实施前的“三通一平”、旧建筑拆迁费往往都不在新项目概算中列支,审核时一定要紧扣概算,并以此为依据展开财务审计。
7、在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上,财务人员把关不严。在当前各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实行报账制的财务管理体制下,编制竣工决算的财务人员应该按照基建项目报账须知及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把关,而在实践中有的财务人员对一些有明显逻辑错误的票据附件计入账中,有时对概算中项目单列而建设单位又未实施的情况视而不见,仍然按正常程序出具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对此财务集中核算管理单位应予以重视。
8、监理不到位,存在虚假监理资料等等。在审计时发现,我区大多数项目监理制度不健全,按规定,一个项目总监最多只能监理2个项目,但事实是往往承担多个项目监理,甚至是数十个项目,故而出现了审计时才补救监理资料,更有甚者,监理资料与施工资料驴唇不对马嘴,监理日志抄袭施工日志等严重问题。
9、项目管理不规范,招投标流于形式。目前建设市场普遍存在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让不具备施工能力的个人施工,导致项目建设进度缓慢,工程工期、工程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存在非法转包等问题。
10、施工企业肆意多报工程造价,无形中增加项目投资。我区工程造价审核只能依靠中介机构来完成,审计核减金额势必要收费,核减金额越高收费越高,某些施工企业肆意高报工程造价,这样一来,给本来就有资金缺口的项目增加了成本。
总的来说在基建项目审计中,财务管理主要是服务于工程管理的,审核的重点应该是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造价、工程管理方面的内容。只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紧扣设计及项目概算核实工程造价,加强招标、监理等方面的工程管理才能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二、改进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1、在实践中我们要充分利用有限的审计资源,扩大审计成果,使社会中介的工程造价审核与财务审计有效地结合,尽可能的使工程造价审核人员与财务审计人员同时进点,有效衔接,预防分开审计可能形成的盲点,而且财务审计人员应在基建审计中起主导衔接的作用。
2、政府要积极协调审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系,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落实问责制度。审计整改的成果是审计
作用的集中体现,我们的目的不仅是揭示问题,更重要的是完善和改进被审计单位内控制度,提高被审计单位管理水平,规范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抓好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要逐步实现被审计单位屡审屡犯等共性问题的消失。
3、基建审计需要更为宽广的知识结构,而且所涉领域知识跨度大,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从实际需求出发,采取研讨、交流学习、考察、影像培训、材料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审计人员,拓展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层次,提升对基建投资项目的分析能力,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
4、为了准确核定项目总造价,建安工程结算审核务必要在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进行,而不能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前先期进行。为了协调审计机关人员有限、造价审核需外聘中介的现状,进行建安工程结算审核时必须要求建设单位先行完成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将建安工程的送审价纳入财务决算报表。这样可以避免建设单位在空间与时间上虚构债务增加建设成本。另外审计人员要严格审核支出票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认真核实相关票据材料的附件证明,剔除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5、为了有效遏制恶意虚报工程送审金额,应出台相应的处理处罚制度。施工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个别施工企业恶意虚报工程结算价款,对于施工企业送审金额较审
定金额过高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处罚,让其承担相关的审计费用,并在以后的几年内不得参与项目招投标的规定。
5.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11 号
现发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汪恕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其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对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和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稽察工作给予协助和支持。
项目法人及所有参建单位都应配合水利基本建设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五条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二)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进行调查;
(三)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四)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五)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二)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三)督促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
(四)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
稽察特派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水利工程建设和施工管理、投资计划、财会、审计等方面的综合管理知识和经验;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
第八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第三章 稽察工作内容
第九条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第十条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项目报建,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业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第十五条 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第十一条所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第四章 稽察程序和方式
第十九条 稽察办根据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第二十条 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第二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稽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第二十三条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稽察办提交事实清
二、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和手段:
(一)听取建设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二)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四)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第二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第五章 稽察报告及整改
第二十九条 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二)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三)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四)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评价;
(五)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七)稽察办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
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一条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奖金;
(四)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再次稽察。
第六条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稽察人员。
第三十五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有以下权利:
(一)向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提供并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在任何时间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表彰。
第三十八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是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匿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对稽察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报告。
第四十三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二)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的资料或者>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三)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已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稽察的基本建设项目,水利部一般不再组织内容重复的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6.成都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六
2006年3月24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公布自2006年5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或者以政府以及其部门为投资主体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共公益性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家的事业组织、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社会公益性项目;
(六)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对国家建设项目,实行必审制。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本市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和代理业主)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营运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管辖)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国家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
对代理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的限制。
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国家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确定其管辖权。
第五条(主要审计内容)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说明书以及工程决算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合法性;
(四)合同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合规性、合法性;
(五)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九)建设项目绩效;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审计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有关部门职责)
本市各级审计机关是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依照管辖范围实施审计监督。
计划、经济、财政、建设、交通、水务、土地、房产、监察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建设单位或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定期将国家建设项目计划报送审计机关。
第七条(审计组织方式)
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采取审计机关直接审计和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的方式实施。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基本完工、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申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在30日内确定审计组织方式,并告知建设单位。
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
不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以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30日内应将审计结果报送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参审经费)
审计机关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经费或者在审计核减额中安排解决。
第九条(业务质量监督)
审计机关应对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承办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依法进行监督。
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经核实利用的,不再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计。
第十条(建设单位职责)
对国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的依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十一条(审计报告制度)
审计机关应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移送制度)
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应移送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一)违反规划、土地、征迁、招投标、环保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三)未有效实施工程质量管理的;
(四)其他应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中发现前款规定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应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认为应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未经审计办理结算的责任)
对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未经竣工决算审计办理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阻碍审计的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被调查单位不配合审计,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审计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的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
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参审机构或者人员的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以及内部审计机构在参与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7.分析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 篇七
关键词: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县级绩效审计,内容,问题,措施
一、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的内容
以县级政府项目投资为核心,笔者探究了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设计的内容,发现,主要以“3E”即投资目标的经济性、投资管理的效率性和投资结果的效果性为一体,对相关项目的投资决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投资效果进行审计和评价,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项目投资整个过程中的风险,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一)项目的投资决策
对于项目决策的绩效审计是整个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工作的基础和关键,在这个过程中主要审计相关项目的决策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决策的提出是否经过科学的论证,是否符合当地的实际发展水平和战略目标,此外,还要对其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审计和考察。
(二)项目的建设管理
项目建设管理的绩效审计是整个审计过程的核心,也是工程量最大的一个工作,首先需要对基建项目的报批程序进行审计;其次,要对项目涉及到的各项合同进行审计,包括征地拆迁、招投标、承发包等各项合同;第三,要对项目运行过程中的管理、设计以及监理工作进行审计和考核;最后,还要对整个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工期进行审计,从各方面降低项目工程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项目资金是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和运行的根本保障,所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也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审计筹资的渠道是否正规、合法;其次,要审计资金到位是否及时足额,有无转移、挪用、截留、出借等;第三,要审计项目预算的资金和实际支出和使用的资金是否一致,差额的大小,以及产生差额的原因。
(四)项目投资效果
项目投资效果的审计是整个项目工程绩效审计的结尾环节,需要审计相关项目是否及时验收交付使用,是否符合最初的决策目标,此外,还要对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审计。
二、县级项目投资过程中绩效审计的现状
通过上述对现阶段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内容的分析发现, 绩效审计工作是一项比较复杂的、持续时间比较长的、责任意识比较强的工作,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县级项目投资过程中绩效审计工作不容乐观,依旧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项目的投资存在盲目性
相关项目的投资存在盲目性主要是由于审计主体对项目的投资不够重视和关注,对绩效审计的目标、范围、内容和原则掌握的都不是很清楚,观念模糊,不能以身作则,甚至为了一己私利带头盲目投资,进而导致重复投资建设的现象不断发生;此外,地方政府缺乏严格的绩效审计规范,没有根据单位的特色和特点来规划和管理相关的投资项目,导致不同单位针对同一地点申报相同项目的现象时常发生,进而浪费了国家大量的资金,贪污腐败工程不断涌现。
(二)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投资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管力度不高也是县级项目投资过程中绩效审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相比其他大城市的招投标项目,县级招投标项目规模比较小,而且相关的市场发育的也不够成熟,相应的其相关项目的监管力度也不够高,导致招投标工作比较混乱,随意性比较大,导致该招投标未招投标,随意更改国家批复的方案,不履行报批手续的现象时常发生。
(三)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混乱
投资项目资产管理混乱是现阶段县级项目投资过程中绩效审计工作中存在的又一比较严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项目工程完工后,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不强,各个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比较混乱,不能及时的运行完工的项目工程,不仅造成了资产的闲置,而且加之相关项目的维护又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资金的投入,再加上相关工作人员的薪资导致国家损失了更多的资金。
三、强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工作的措施
上述问题的存在不仅降低了绩效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其他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运行,造成了国家和地方政府资金和财产的浪费,不利于地方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所以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和相关的调查研究总结出以下几点切实可行的强化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工作的措施。
(一)提高绩效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提高绩效审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强化管理层绩效审计的意识,以地方的实际状况和战略目标出发,招投标适合当地特色的项目,以身作则,做好宣传和引导的工作;其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遵循“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条腿”走路的科学决策,一方面要引进综合素质比较高、专业技能比较强的注册造价师,另一方面要选派进取心强的内部绩效审计人员到大的城市和地方学习,提高绩效审计水平。
(二)创新和完善绩效审计方法
创新和完善绩效审计方法能够从根本上提高县级项目工程绩效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这就要求县级政府首先要建立投资项目信息数据库,科学确定审计项目;其次,要实行项目主审责任制及交叉复核方法,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此外,还要提前介入建设项目审计, 从而有效降低审计成本,提高绩效审计工作的价值。
(三)加强信息化的审计力度
相比其他比较大的城市,县级政府的审计工作发展的还不够成熟和规范,信息化程度还不够高,所以大大降低了项目工程绩效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然而随着大批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项目应运而生,绩效审计工作也变得更加复杂,所以传统的通过看图纸、拖皮尺、手工计算工程量的方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投资审计工作的需要,所以大力推行计算机辅助审计、钢筋分析软件、GPS定位系统、激光测距仪等软件和设备应用到审计中成为提高县级项目工程绩效审计工作质量的必然选择。
(四)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能够从根本上降低由于绩效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够高而造成的各种风险和损失,所以就要求县级政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管理规范,增强其实用性和适用性,根据不同的项目工程进行完善和创新;此外,还要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细化相关工作人员的职责,营造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督管理氛围, 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绩效审计工作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四、结束语
总之,21世纪的今天,我国政府的投资将更加多元化和复杂化,而且随着近年来我国中央投资计划的不断增加,使得对基层的投资,即县级的投资在不断的增加,随着这一揽子经济刺激计划的实施,使得县级的项目工程以及社会的公共事业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进步,但是这些投资活动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需要全面的绩效审核来衡量和监督,所以对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绩效审计工作进行分析和探究,发现绩效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且根据地方的特色和实际发展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强化绩效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措施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一直努力的方向和目标。
参考文献
[1]杨雪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绩效审计研究[J].经营者,2015
8.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篇八
关键词:建设工程内部审计 问题 解决办法
1 概述
高校建设工程内部审计(以下简称内审)是为了规范高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工程建设资金,保证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然而在内审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及时的解决,才能真正发挥建设工程审计的作用。
2 高校建设工程审计和内部审计
高校建设工程审计是指省教育厅和省属高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1]。内部审计是高校内设的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对本校工程项目的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监督,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工程项目造价审计报告。
3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
高校内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①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对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②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③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④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等机构的协调与沟通;⑤工程审计以内部审计为主、社会审计为辅;⑥从事工程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4 内审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内部审计内容涉及前期准备阶段、施工建设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以及竣工决算的审计,旨在全面监控工程项目从建设到投产的整个运作过程,确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流程操作,避免工程纠纷。
4.1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 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审计主要包括:参与前期论证、设计阶段审计、招投标阶段审计、工程合同审计。在工程前期论证阶段,重点审查工程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各单位是否具备可靠的资质;项目资金是否合规合法,以及资金是否落实。在工程设计环节,参考工程设计合同,审核合同中规定的工程内容、各项费用的标准和金额。其次,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看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投资规模是否超计划或者工程设计是否超标准。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应对工程招投标程序进行审查,综合审查招标文件以及评标办法、竞标单位的资质、标底,并全面监督整个招投标活动。督促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在工程合同审计阶段,审查合同订立的形式、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审查签订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主体、内容是否合法。
4.2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审计 在实施阶段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隐蔽工程现场和设计变更的核查,并审查合同履行、材料价格、设备价格、工程索赔、竣工结算等。隐蔽工程现场核查,参与工程项目基础实物工程量的收方,审查隐蔽工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在设计变更审查阶段,审查处理流程是否合规,变更手续是否齐全;工程变更的内容和数量的真实性;变更价款是否准确、真实。审查合同时,审查是否按合同条款执行。工程索赔审查重点看索赔是否准确合理,是否具有时效性。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时,审计人员应参与询价与核定工作。在工程价款结算阶段,对工程进度款及预付款和工程监理情况,进行跟踪审计。
4.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主要审核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合同条件要求,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量价分离的项目取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材料与设备的价格的合规性,重点看税金、费用和利润是否符合规定。合同价款变更计算是否真实、准确。材料价差是否正确、核定工程的实际造价。
4.4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程项目竣工后,学校财务处应及时编制竣工决算、高校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决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2]。工程项目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来源、运用、结余情况。成本、费用的开支情况。资产、负债及处理情况、会计核算、财务制度执行情况等。
5 高校内审中存在的问题
5.1 建筑工程审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近几年,随着学校的发展迅速发展,工程审计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也给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面对此情形,出现了以下问题。①人员配备跟不上,导致许多工作无法开展。②内审人员专业知识普遍低下,现有的专业技术知识不能够满足建筑工程审计活动的需求,不能全方位的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③内审人员公平、公正的意识有待提高,内审人员乃是高校内部职工,面对审核的同等部门,有时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现象,这样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
5.2 建筑审计资料缺乏真实性、完整性、程序性 建筑工程审计资料除合同和招投标文件以外,还包括施工建设阶段的图纸会审记录、各项交底记录、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工程竣工图、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作假或缺失的现象在施工单位中比较常见,甚至连合同签订都不规范,手续不完备,合同条款不齐全,设计变更、费用变更、工程签证单不齐,程序不合法,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进行,使得建筑工程审计工作难以顺利高效开展。
5.3 缺乏全程跟踪审计、弱化工程前期审计 在国内,高校普遍将工程审计片面的等同于竣工结算审计。实际上,审计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现在凸显的问题是,大多数单位不重视前期设计及施工环节,以致无法做好施工全过程控制及信息反馈,严重影响了造价的控制。建筑工程审计工作内容复杂,需要持之以恒的去做,上述问题的出现最终会导致审计工作无法全面落实。
5.4 各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到位 高校基建工作,涉及到基建、财务、审计等多个部门,尤其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涉及到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审计各方,诸多部门导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部门不能很好的协调统一,不能有效地发挥审计工作的职能,导致施工期间审计不能发挥作用。最终审计出现漏洞,严重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及国有资产的损失。
6 加强高校内审的解决办法
6.1 加强审计人员素质培养 从事内审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各种法律法规、经济、工程财务、工程估价、项目管理、造价、施工工艺、图纸识图等多种素质,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因此单位应定期加强对审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强化岗位培训,确保其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的学习到国内外先进的审计知识,进行相关后续继续教育。
6.2 实现多部门协作,促进审计工作高效 高校基建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应注意各个部门的工作衔接,保证审计工作的很好展开,同时应鼓励和号召相关部门人员参与到审计工作中,实行“节点自责完结制”,按照各责任单位职责分工及工作标准,各自职责各自完结,否则下节点责任单位或审计部门将按规定监督考核上节点责任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做到职责清晰,追责执行到位,各部门横向协调,纵向贯通,杜绝部门之间互相扯皮。
6.3 实现全过程跟踪审计 全过程审计跟踪是对工程竣工验收不及时、工程物资(废旧及剩余)退库不齐全、工程签证及青苗补偿手续不规范、工程资料归档不完整等问题,分管领导每月组织财务、审计、物资、项目管理等部门召开工程审计问题分析会,深入剖析形成问题根源,查找形成问题的原因,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下发工程审计问题督办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查找并整改。
6.4 实现审计工作的信息化、现代化 随着现代化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内审人员应掌握工程造价软件、工程项目管理软件等作为审计的一种工具,这样不仅降低了人工投入成本,而且大大提升了行业工作效率。这就需要我国现行建筑工程单位将各种审计软件运用于工作中,实现审计工作的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为促进我国建筑工程单位的进一步发展与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3]。
7 结语
高校内审工作虽还存在很多问题,阻碍了审计工作的高效进展。审计机构和审计工作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与各个部门的沟通联系,切实做好审计监督工作,将信息化、现代化的产品运用于审计工作中,以保证建设工程审计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控制工程项目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陈慧琴.建筑工程合同审计有关问题探讨[J].山西建筑,2008(15).
[2]邓万金.建筑工程跟踪审计的方法[J].审计与理财,2011(2).
[3]王喜梅.浅谈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内部审计[J].新会计,2011(6).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推荐阅读:
浅谈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流程06-30
200209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收费问题的通知10-20
中央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09-10
三基建设基本功建设07-06
基本建设借贷合同07-30
基本建设项目账务处理相关问题07-03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07-20
制度建设基本情况09-01
公路基本建设的程序09-02
团支部建设基本概况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