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权威版

2024-10-29

竞业限制协议权威版(共9篇)

1.竞业限制协议权威版 篇一

飞翔化工滨海有限公司

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乙方户籍所在地:

乙方居住地址:;乙方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已经或可能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或者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一致后,共同订立本合同。本合同的制定遵循如下原则:既要防止出现针对甲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要保证乙方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得到实现。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一、权利和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和可能存在的补充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业务;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二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二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并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这些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企业:

2.1;

2.2;

2.3;

3、在任何时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或变相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甲方 的有关讲师、客户及相关培训信息;甲方所拥有知识产权的电子或书面教材等);乙方承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上述商业秘密泄露或转移至公司以外的任何载体。

4、禁止劝诱离职。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诱使其他知悉本公司签有保密协议的员工离职。

二、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1小点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 1

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甲方。公司有权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给予处罚。

2、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所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因乙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已经支付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抵扣)。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是:因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甲方的本公司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本公司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计算方法是:乙方从每件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本公司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本公司产品销售的总数之积;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包括但不仅限于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第2小点款第4小点至情形),或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双方商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乙方所掌握的甲方重要商业秘密已经公开,而且由于该公开导致乙方对甲方的竞争优势已无重要影响;

(二)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第二条的义务,拒绝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无正当理由,延迟支付该到期补偿费达到一个月,或者甲方支付该到期补偿费的数额不足本协议规定数额的4/5的,视为拒绝支付)。

(三)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期限到来而自然终止。

四、合同生效与解释权

本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与乙方签订劳动/聘用合时同时签订、同时生效。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已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是双方意愿真实合法的表示,同意签收本合同。甲方:有限公司(盖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2.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二

营业执照码: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员工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员工义务

1.1 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企业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1/3;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员工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违约责任

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企业。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企业(盖章):_________员工(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3.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三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什么样的协议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竞业限制协议书1

企业:_________

营业执照码: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员工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员工义务

1.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企业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3;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员工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违约责任

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企业。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企业(盖章):_________员工(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2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籍贯: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乎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_____年。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

二、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岗位,为_________工种。具体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

三、生产(工作)条件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设施,按照同工种城镇合同制工人标准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乙方离开企业时,应将劳动保护用品归还甲方,或由甲方作价卖给乙方。

四、劳动纪律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乙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厂规厂纪,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做好工作。

五、工作时间及劳动报酬

1.乙方每月工作_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_小时。如双方和工会同意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加班给予报酬,加班费每小时_________元。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为_________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级。工资标准为:_________。

3.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外,乙方享受的奖金、补贴、津贴与本单位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具体的标准为:_________。

六、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的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女职工产假,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给予乙方_________个月的停工医疗期。此期间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甲方从城镇招收的合同制工人相同。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合同的,甲方发给相当于本人基本工资三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3.乙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甲方发给丧葬费_________元,一次性供养亲属救济费_________元。

4.乙方因工负伤,甲方给予免费医疗。医疗期间,乙方原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送回农村妥善安排,甲方按下列办法发给乙方因工致残抚恤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发给_________元,直至乙方死亡;

(2)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乙方原工资的70%发给,直至乙方死亡;

(3)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_________元。

5.乙方因工死亡的,甲方按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家属丧葬补助费_________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_________元。

6.甲方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为乙方交纳退休养老金。如乙方回乡时未到退休年龄,甲方将养老保险金以回乡补助金的形式一次发给乙方。如乙方转为城镇合同制工人,甲方将这笔款项转入养老保险金专户。

7.乙方粮户关系不转人甲方所在地。甲方按同工种固定工标准为乙方向粮食部门办理加价粮供应登记手续,粮食差价部分由甲方负担。

8.乙方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执行,或属于第七条第2款第(3)项和第(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

1.在下列情况下,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甲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的;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的;

(4)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下列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无故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4)甲方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5)按国家有关规定应予辞退的。

3.下列情况,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本条第2款规定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乙方为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4.下列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生产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的;

(3)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4)甲方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5.合同期满后应即终止执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在征得乙方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可以续订合同。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另一方不得强迫。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内既不终止,又不履行续订手续的,视本合同为续订同一期限的合同。

6. 乙方被依法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7.任何一方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试用期经发现不合格的、因辞退解除合同的除外。此外,符合第七条第4款(1)、(2)、(4)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八、双方需约定的事项

1.甲方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电费由乙方自理。甲方发给乙方住房补贴(每月_________元)。

2.甲方因生产、经营条件变化,以及_________等情况,经乙方同意,可以在不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安排乙方从事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

3.乙方在其户口所在地应征人伍以及_________等情况,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因调整生产任务而富余生产人员,乙方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以及_________等情况,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_________元。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

十、其他约定事项

_________。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旨在确定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权利。有关条文的具体实施,甲方在不违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

十三、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本合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涂改、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3

企业:_________

营业执照码:_________

员工: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鉴于员工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具有重要影响,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1.员工义务

1.1 未经企业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企业同类的行业;

1.2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

1.3 不论因何种原因从企业离职,离职后3年内不自办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企业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

2.企业义务

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后第二天起,企业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年经济补偿费的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1/3;不满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资推算。补偿费按季支付,由企业通过银行支付至员工银行卡上。如员工拒绝领取,企业可以将补偿费向有关方面提存。

3.违约责任

员工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企业支付违约金,金额为员工离开企业单位前一年的工资收入的50倍。同时,员工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还企业。

4.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5.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企业(盖章):_________ 员工(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4

甲方_________因工作(生产)需要(或根据乙方_________的个人申请),同意乙方参加_________培训。现根据劳动法及本单位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

一、参加培训的时间

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培训形式

全脱产学习/半脱产学习/非脱产学习。

三、培训费支付

培训费共计_________元。由甲方负责承担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乙方负责承担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元。培训所需的交通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在培训期间的,其基本工资发_________%或不计发;岗位工资发_________%或不计发;其他工资奖金补贴发_________%或不计发。

五、乙方通过培训后,未取得合格成绩者,培训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六、由甲方提供经费,时间的培训,乙方必须为甲方继续服务_________年。

七、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培训后为甲方的服务年限不满,乙方需赔偿甲方,赔偿金包括:由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脱产期间发的工资奖金。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5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通常为用工单位)

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

鉴证编号:_________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_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工程名称)工人,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_________(工作名称)。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时止。其中试用期限为_________个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义务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写明待遇的内容)。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 工资待遇:_________(要写明确具体)

第六条 工作时间:_________(每周不超过_________小时)

第七条 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_________(写明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如双方可以规定,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合同,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竞业限制协议书6

甲方:江苏xx阀门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知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

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支付经济补偿。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乙方应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不提供补偿)

二、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退回已经领取的甲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外,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

费等),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辞职时年工资总额(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2个月的积)的5至10倍确定。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在上述义务履行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不履行义务,无故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合同终止。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竞业限制协议书7

甲方(单位):_________乙方(员工):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鉴于乙方在甲方单位从业期间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并获得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确保乙方不与甲

方竞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以下竞业限制协议: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之次日起年内(不得超过2年),乙方不得在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以任何方式为其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2.第1条所称的“有竞争关系”是指:(1)某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的生产经营行为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在市场上存在商业竞争关系;(2)某单位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与甲方或者甲方的关系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类似或者属于同一行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单位。

3.乙方在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工作期间履行竞业限制和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是其作为员工的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金。乙方离开甲方及其关联公司后须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六个月月平均工资(以工资条为准)的%(计元)。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起算日为甲方离职之次日,不满一月的期间按日历天数计算乙方应得的竞业天数补偿金。

4.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季度向其支付。乙方领取补偿金时,应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龋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放弃该季度的补偿金。

5.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告知其工作单位。

6.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之次月起,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甲方逾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应立即与甲方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损失额依照以下三种方式计算,以计算结果最高的为准: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甲方相关业务因此损失的利润;竞争单位相关业务因此取得的利润。

9.乙方从甲方离职时,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可以通知乙方无需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无需按本协议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10.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者终止。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乙方不再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也不再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1.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意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本合同所称甲方关联公司是指甲方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甲方参股、控股的企业。

13.双方传递文件的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地址: 邮编:

电子邮箱:

乙方: 邮编:

电子邮箱:

双方相互送达的任何文件,以快递或ems形式寄出的,自寄出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寄出的,自邮件发出即视为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均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对方以原通讯地址寄出的文件符合前款约定条件即视为送达。

1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4.公司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四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知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义务

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每月按照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的40 %支付经济补偿。由甲方通过银行支付至乙方银行卡上。(乙方应提供新单位的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依据,不提供的,甲方有权不提供补偿)

二、乙方义务

1.未经甲方同意,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到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超过)的期间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了退回已经领取的甲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外,同时赔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鉴定费等),还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乙方向甲方辞职时年工资总额(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12个月的积)的5至10倍确定。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应当返还甲方;在上述义务履行结束后,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甲方不履行义务,无故拒绝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本合同终止。

四、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五、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双方确认,已经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 乙方:

5.企业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五

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限制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1.竞业限制的范围为: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同一产品和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不得自己从事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经营,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有相同或类似客户的行业,也不得从事经营与甲方经营项目相同或类似的行业。

2.竞业限制期: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关系后 ________年。

3.劳动合同解除后,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计人民币______元整。

4.若乙方违反以上约定,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计______元违约金并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5.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6.员工保密及在职竞业限制协议 篇六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工号: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故乙方在职期间负有对甲方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为充分保障公司商业秘密及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乙方声明已充分知悉甲方《保密制度》和《在职期间竞业规定》的各项内容,并自愿遵守。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有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2.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为与甲方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任何第三方服务或拥有利益。2.2 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3 为与甲方在产品、市场或服务方面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企业或者机构工作或者在这种企业、机构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或虽然不担任职务,但为前述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协助或拥有利益。

2.4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有竞争、供销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业务。

2.5 可能直接或间接转移本公司的业务,或对本公司的业务产生或将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2.6 其他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3.乙方应当在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4.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得擅自使用有关商业秘密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5.本协议所称甲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5.1 技术信息:本协议所称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现有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中的技术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及非专利的专用技术、计算机软件、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文档及与其相关的决议、文件及函电等未公开的专利、知识产权信息。

5.2 经营信息:本协议所称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料、营销计划、采购计划、定价政策、市场分析报告、甲方的区域分布、管理诀窍、财务资料、会计档案、进货渠道、买卖意向、广告计划、产品报价、服务网络、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以及尚未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定期报告、配股方案、分配方案等信息。

5.3 管理信息:本协议所称管理信息是指甲方现有或未来将发生的与管理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现有及正在制定或构想中的人事信息、工作计划、组织结构信息、内部规章制度、工资待遇、奖金提成、薪资变动、业务规程等信息、文件和资料等。

5.4 关于甲方重大法律问题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正在或将要进行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涉及仲裁或者诉讼、处分资产或者权益等事项的信息。

5.5 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上述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资料、图形图表资料、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等,可以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

5.6 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拥有和签订协议后在经营活动中不断增加的商业秘密。凡属与甲方公司事务有关的一切保密信息,都属于应当保密的范围,在此所称的信息包括全部或部分由乙方本人为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内容。

6.乙方确认已知晓甲方为保护前条所述的商业秘密已采取了保密措施。保密措施包括:建立内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了警戒保卫措施、在公司与职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有保密条款。

7.乙方应当保守上述第5条所述商业秘密,除因工作需要和善意履行对公司的义务,不得向他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对因工作所产生、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8.乙方有义务保管好自己所有的保密资料,不得私自携带外出,并不得私自传借、复制、披露。9.乙方严禁私自带领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10.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派为甲方的关联企业工作,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如无特别约定,其权利归该关联企业。乙方因此或因其他工作上的需要而接触的甲方的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的,乙方应遵守关联企业相应的保密规定,对该关联企业承担等同于本协议的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应承担等同于本协议的违约责任。

11.乙方执行甲方保密制度表现优秀,积极揭发或有效制止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或竞业行为的,甲方将给予必要奖励。12.本条所称的甲方的关联企业,指与甲方因投资关系、或业务上的紧密联系,而与甲方存在厉害关系的企业。如供货商、委外合作商、经济利益联合体内的公司等。13.违约责任:

13.1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同时依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13.2 乙方因违约行为为他方提供服务或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因此得到利益和他方创造的价值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负有向甲方给付上述所得利益的义务。造成甲方重大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3.3 上述相关损害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按比例扣除;

13.4 乙方在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民事责任后,甲方仍保留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1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5.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代表签名: 本人手印:

7.员工离职竞业限制协议书 篇七

用人单位(全称):潍坊聚鼎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电话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顺利开展离职交接工作,并完善离职后双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协议:

1、甲方接受乙方的离职申请,并确保及时为乙方办理离职手续;

2、乙方应当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如实认真地与甲方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不得隐瞒、拖延;

3、乙方承诺离职后不得利用其所能知晓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在商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否则,甲方保留要求乙方退回在职期间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保密费的权利;

本条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包括但不限于研究、创作、开发、生产、制作、销售、收集、持有、知悉等)甲方及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人的一切商业上、客户交易情况、客户信息所有一切信息、技术上或生产上尚未对外公开或未解除机密性的各项资讯。并不得把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的客户进行销户和二次开发,不能把泄露第三方或者其他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由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严重并由乙方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并不给予发放乙方在甲方的所有保金和离职当月。

4、乙方承诺不从*方处招聘员工;

5、乙方违反本协议之任一条款,都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主张由于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损失的赔偿;

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8、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以xx所在地法院为争议管辖法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8.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的问题 篇八

1、竞 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做了新的规定,该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受竞业限制的人员到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 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根 据权利和义务的相对性,若要劳动者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的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法律上的 约束力。对于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

3、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对普通员工随意约定竞业限制义务。

4、法律对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是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应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确认。

竞业限制,作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有效手段,曾广泛应用于英美法系国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引 进这一概念较晚,且规定比较笼统,对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办法保守商业秘密,很多企业并不熟悉。也有的企业在运用这一条款时因没有遵循公平原则而引起协议无 效。律师提醒用人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须依法而行才有效。

为了确保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在制订竞业限制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义务主体范围应明确。只有实际接触、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的人员及高级管理人员才应被确定为竞业限制义务主体。

二是应在合同中写明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且不得将这一行业的一般知识、技能或劳动者因工作而累积的专业技能都归入商业秘密的范围。尤其对劳动者创造并享有的知识产权,不能单纯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而应双方协商,确定归属,不具有可保利益而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三是限制从事的竞争性行业或单位及限制从业的地域应在合同中列出,限制从业的范围越窄,竞业限制条款越容易被法院认定为有效。

四是协议中不仅必须约定竞业限制补偿费,还应该明确补偿费的数额或计算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且补偿费应实际支付,否则,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五是聘用新的劳动者工作时,应在聘用协议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没有违反与原用人单位

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行为,不在新用人单位中使用原用人单 位的商业秘密、独特经营模式、生产方法等,且劳动者的近亲属没有在竞争行业或单位中任职等情况,否则,用人单位可能会卷入不必要的商业纠纷中。

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有时为了能在用人单位任职而不得已接受用人单位的竞业限制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学会在被动的情况下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要求用人单位明确自己是否属于应限制主体,并在合同中注明。

二是要求明确限制从业的时间、行业或单位、地域范围等,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有权拒绝。

三是要求明确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并在协议中注明,用人单位不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

四是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应诉,敢于对用人单位不合理的要求提出抗辩,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合法

员工:企业不可以工资包含保密费为由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吴润洲

市场经济下刺激了人才的频繁流动,这使得企业对于掌握了企业商业秘密人才的流动相当头疼,于是企业一般都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去年 《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明确了企业和员工之间的权责关系。但是,也有部分企业违背公平原则,片面强调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声称 “工资福利待遇中已经包含竞业限制补偿金”,拒绝对限制就业的员工在离职后支付补偿金。对此,离职员工应该勇于维护自己的利益,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

【案例】

2005年3月,某公司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聘任其担任公司开发部经理。公司与李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应当保 守公司商业秘密,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公司任职,如果李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60000元。公司的内 部员工手册规定了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密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各项津贴和补贴。根据李某的工资表,李某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5000元、保密工 资500元、加班工资800元和绩效工资2000元。

2005年11月份,李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年3月李某入职一家与某公司开发同类

产品的公司。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费500元,李某应当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60000元,并在两年内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

经过审理,仲裁庭认为:某公司与李某在《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没有公司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公司虽每月支付李某保密费500元,但 该费用是保密费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某公司未支付李某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裁决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专家点评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劳动法专家黄巧燕认为,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时,将某一部分专门列出,称其为对 劳动者作离职后竞业限制的补偿,将来真正面对竞业限制时则不再支付。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看,该种支付方式不被法律承认。因为这样的支付 方式对双方均可能产生不公平的结果。对劳动者而言,其实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可能无法弥补其利益损失,如果工作时间短,其实际获得的补偿与被限制的期限可能 不对应;对用人单位而言,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长,其给付的补偿金可能远远超过其需要给付的幅度。该种支付方式太不灵活。也有专家认为两种支付性质和依据完 全不同。劳动者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期间参加劳动的分配所得,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竞业限制补偿是对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以 后,不能就业或限制从业期间的补偿,其属于补偿金性质。混淆二者,就如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约定包含在工资中一样,竞业限制补偿金也不能包含在 工资中。

雇主须知

竞业限制补偿金应该发多少 黄巧燕介绍,参照国际惯例,用人单位对禁止劳动者同业竞争的年补偿费,不应低于离职前一年各种形式工资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50%;而限制的行业、地域范 围越广,限制的期限越长,经济补偿金就应越高。《劳动合同法》一审稿曾经出现“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的条 款,后因其无法适应不同竞业限制条款的不同需要而被取消。因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如果将该被取消的规定理解为竞业限制期限为 2年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倒非常符合国际惯例。

保密协议不等于竞业限制协议。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 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再者,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 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两年。

支付经济补偿可以短于2年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由用人单位按月给予给劳动者。一旦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劳动者即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约束;从 另一角度看,《劳动合同法》只是规定了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只要用人单位认为没有必要再对劳动者作竞业限制,也可以即时停止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9.竞业限制协议权威版 篇九

案情介绍:

某工会来访职工蒋某,是郑州某网络科技公司技术部员工,负责公司内部及产品运营过程中的网络安全工作。蒋某的诉求是:

2年前他通过劳务派遣加入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归属于当地一家专业从事劳务派遣服务的机构M公司。网络公司与M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业务合同,合同即将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蒋某等其他由M公司派遣的员工与网络公司的劳务关系也将随之结束,网络公司将会根据双方约定的流程将蒋某等人退回M公司。但由于蒋某已经工作两年,又位处公司不可或缺的关键职位,掌握了很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秘密信息。公司担心离职之后蒋某会泄露这些秘密信息.便要求在办理交接工作的同时。蒋某还需要与网络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蒋某认为自己并非网络公司的雇佣员工,拒绝签收网络公司的这份协议。网络公司到底有没有资格要求蒋某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

焦点问题:劳务派遣员工能否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本刊案例分析: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由此可见,适合使用劳务派遣的岗位不应当具有长期、核心、稳定的特质,而要求具备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则恰恰符合这样的特点,与劳务派遣岗位不相适应。因此,1

既然蒋某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从劳务派遣的性质与要求来看,这个职位本身是不适合适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一旦法律政策明确,网络公司将会面临被认定为直接录用蒋某,而不是形式上的劳务派遣的风险。所以,针对蒋某这种关键、核心员工,用人单位不宜录用劳务派遣员工.更不适宜以竞业限制义务来约束劳务派遣员工。其次,劳务派遣员工虽然身份上不同于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人员,但由于其为用工单位付出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管理,享受同工同酬待遇,又实际接触了公司的商业秘密,自然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况且我国《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涉密人员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均有其明确的规定与罚则。因此.即使蒋某不是网络公司的员工,只要涉及商业秘密的,都必须遵守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规章制度、劳务派遣协议,以及劳务协议中将此义务明确并固定下来,以便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三,我们曾经在以往的案例中阐述过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的最佳时机是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蜜月期”,也就是网络公司在录用蒋某时。如果采取解聘时才约束保密义务的方法.一旦员工拒绝签署,用人单位利用协议这个直接手段来规范秘密种类、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则会丧失其原本的效力,用人单位在要求员工遵守保密义务时的难度和风险将会更大。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在法律规定与实践操作中均有其双重特殊性,用人单位在使用时需注意每一个管理环节,特别是在有关劳务派遣的政策法规并未具体、明晰规范的情况下.更需要人力资源从业人

员从其根本性质去把握操作要点。

某工会为来访职工蒋某的诉求,做了以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指导。

一兵

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有时效限制

案情介绍:

新乡某广告公司工会主席就其本公司发生的一起案例,来工会咨询关于“双倍工资的诉求是否有时效限制的问题”。案情如下:

2008年4月员工罗某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网络主管一职。2010年6月4日罗某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一封辞职信,表示因个人原因希望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010年7月1日,公司收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通知,罗某以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自2008年4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罗某2008年入职就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才主张权利,已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仲裁时效,况且罗某辞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并非“未缴纳社保”,因此,仲裁庭不应支持罗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是否应当对2008年至2010年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承担双倍工资?罗某是否能够得到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例分析:

如果要了解因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是否受时效限制,如何计算仲裁时效,需要结合法律规定这一措施的性质来看此问题。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被法规收录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而非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中,因此,支付双倍工资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报酬”,而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应负的不利后果、违法责任。其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肯每川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法律虽然明确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赋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即,一个月之内签订即可,超过一个月未签订的,无论责任在劳资哪一方,法律都会施以支付双倍工资、补签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甚至签订无同定期限劳动合同等逐层递升的惩罚措施。因此,从这两条规定中也可以明确.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措施的范畴,其性质与工资报酬截然不同。之所以称之为“工资”,只是由于此惩罚性措施需要以员工的工资为标准来要求用人单位对未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责任。

既然双倍工资的性质能够明确,那么时效的问题就相对容易理解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属惩罚性措施,归类于法律责任而非劳动报酬范畴,因此,也就不符合上述法规中“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限制”的情形,应当自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犯之时提出仲裁申请,保护自身利益。

回到本案例来看,罗某2008年4月入职,其当时就已经知道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将法定的1个月缓冲期计算在内。罗

某在当年5月也应当知悉其拥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应即时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而罗某不仅未在当时提出仲裁,反倒是于2年之后才要求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显然是对其法定权利的放弃,司法机关不应保护其“过期”的胜诉权,而应当按照“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为1年”的规定支持此期间的合法主张。如果仲裁庭、法院依据劳动报酬的时效计算办法来权衡劳资双方在签订劳动书面合同中的权利与责任.难免会出现劳动者“钓鱼式维权”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破坏劳资双方的平等权利。也由此,笔者呼吁立法机构能够出台政策措施,明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更稳定牢固的保障劳动关系主体的平衡与发展。当然从企业的角度,鉴于目前尚未明朗的时效问题,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以避免无妄的损失发生。

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员工因用人单位未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才需要为员工的单方解除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本案的事实则是,罗某基于“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并非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因此,罗某的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一十八条的规定,也就不能按照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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