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两项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2024-06-26

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两项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精选3篇)

1.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两项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州、县(市、区)CDC 2011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提高全省各级疾控机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推动疾控事业科学发展,增进人民健康,促进民生改善。经我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湖南省市州、县(市、区)CDC 2011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考核细则请登录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网站公告”下载http:///portal/),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市州、县(市、区)CDC 2011年度

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经我中心研究决定,2011年对全省各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评价内容

(一)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二)重大传染病监测工作;

(三)免疫规划工作;

(四)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

(五)地方病防治工作;

(六)消除疟疾工作;

(七)麻风病防治工作;

(八)慢性病防治工作;

(九)实验室能力与生物安全工作;

(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十一)健康教育工作;

(十二)疫苗供应及使用管理工作。

二、考核评价方法

采取自评、平时工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单项奖评价方法

按上述考核评价内容对各市州CDC进行12个方面的评奖;县(市、区)从9个方面进行评奖(重大传染病监测工作、免疫规划 2 工作、疫苗供应及使用管理工作除外)。

1、自评(100分)。由各市州根据我中心下发的考评细则对各单项工作进行自查,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客观评价,并将自评分(第12项不需自评,县市区也不参加自评)于2011年12月上旬报我中心办公室。

2、平时工作评价(100分)。12月上旬,我中心各相关科室将根据考评细则(见附件1、2)认真对各市州、县(市、区)CDC进行评分,并于12月15日前将评分情况报送我中心办公室。

(二)综合奖评价方法

1、考核评分。对市州CDC综合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评价。根据权重,自评占10%,平时工作评价占90%,根据总分对各市州单项业务工作进行排名,市州CDC单项业务工作按排名第1记14分,排名第2记13分,依此类推,其辖区内县(市、区)CDC 每获一个单项奖记5分。总分即为考核评分。

2、加分。凡列为业务考核指标的工作,市本级或辖区内县(市、区)受到卫生部、省委、省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卫生厅、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3分。加分事项由被考核单位在12月上旬向我中心办公室申报(见附件3)。

(三)中心办公会集体研究

中心办公室综合各科室考核结果、各市州自评结果以及加分情况上报中心办公会议审议,集体研究评定12个考核项目单项先进单位(每个项目单项市级评3个先进单位、县级评5个先进单位)和6个市州综合考评先进单位。

三、实行一票否决的事项

凡列为业务考核指标的工作,在2011年度内出现以下问题之一,在评选先进单位时实行一票否决。

(一)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者;

(二)凡业务工作不利,受全省乃至全国通报批评者;

(三)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

四、落实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我中心成立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罗普泉、党委书记李俊华任组长,其他中心领导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中心办公室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日常组织实施工作。

(二)抓好定期报告

各市州CDC要在今年12月上旬前将考评细则落实情况、自评结果、加分申报表及证明材料报送我中心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奖惩

考核被评为先进单位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附件1:湖南省市州级CDC2011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细则

附件2:湖南省县(市、区)级CDC2011年度业务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细则

附件3:2011年度业务管理工作加分事项一览表

2.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两项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篇二

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联合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检查考核,是确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制订和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落实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2011年2月底前,各地区要将本地区2011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企业必须为列入该计划名单的企业),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能源局。2011年3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完成本地区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检查验收和完成任务企业名单公告工作,并将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2011年4月底前,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将完成对各地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的检查考核。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精神,认真做好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进节能减排的重要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同时,要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顺利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考核对象、内容

(一)考核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与企业落后产能情况一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二)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商有关部门向各省级人民政府审核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4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落实到企业,并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公告格式见附件2)

(四)12月底前,列入各地区本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各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企业名单。

(五)次年1月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将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

(六)次年3月底前,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区上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向社会公告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奖惩措施

(一)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省(区、市),省级人民政府应在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书面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等部门严格控制该地区的国家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二)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土地开发利用优先予以支持;相关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新建项目、生产许可、资产处置、职工安置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暂停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并采取措施依法保护金融债权安全,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和监督机构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当地政府要及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由当地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对有关企业做出停电决定,电力监管机构监督供电企业依法停止对有关企业供电。

(四)对将本地区已经淘汰的落后产能作为本计划淘汰任务上报,或虚报落后产能数量,以及未将应淘汰的落后产能列入淘汰计划的,均视为瞒报、谎报行为。对存在瞒报、谎报行为,以及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且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地区实行问责,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考核内容及要求

2.××省(区、市)××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公告格式)

3.周口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两项工作”年度考核方案的通知 篇三

作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永嘉县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嘉县卫生局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永嘉县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方案

为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和再注册工作,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更好地为广大群众健康服务,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和《浙江省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在村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乡村医生。在村医疗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考核,按省卫生厅医师定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核机构

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医生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县乡村医生考核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各中心卫生院级医疗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并及时将考核情况报告考核委员会。考核小组负责人在考核委员会成员当中产生,考核小组的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三、考核周期

乡村医生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次。本次考核周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各考核小组须于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考核。

四、工作原则

乡村医生考核及再注册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五、考核内容

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和职业道德评定两方面内容。

(一)业务考评主要包括:

1、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公共卫生任务完成情况、一般疾病诊治的开展情况等。

2、业务水平。从事公共卫生和一般医疗服务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情况。

3、学习培训情况。参加省卫生厅规划的乡村医生培训、在岗医学学历教育等情况。

4、规范服务情况。依法执业、诊疗规范、医疗文件书写和《浙江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等的执行情况。

(二)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

六、考核方式和程序

(一)考核方式:

1、个人述职。乡村医生需提交书面述职报告材料,也可辅以口头述职。

2、日常工作和年度考核。采取日常工作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规范服务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3、学习培训和业务水平测试。乡村医生在本轮考核期间内须参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厅培训规划组织的学习培训,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考核委员会审核。

4、职业道德评议。考核小组在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其他乡村医生和村民的意见。

(二)考核程序:

1、考核委员会应当于考核前将《乡村医生考核通知书》及回执送达需参加考核的乡村医生或乡村医生所注册的村医疗机构。收到书面考核通知后收件人在回执上签字。回执由县卫生局保存。

2、各考核小组应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考核方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在完成乡村医生考核后,应将考核情况报考核委员会。

3、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4、考核委员会向乡村医生送达书面考核结果。

5、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签署意见。

6、考核委员将最终考核结果通知各乡镇,由考核小组在乡村医生执业的所在村公示。

7、暂缓考核: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考核委员会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一个考核周期内,每名乡村医生仅能暂缓考核1次,暂缓考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8、不予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直接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4)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5)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的;

(6)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7)有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乡村医生认为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委员会应当予以准许。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乡村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考核结果及应用

1、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县卫生局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

2、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考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考核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3、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县卫生局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4、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2)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八、乡村医生再注册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县卫生局申请再注册。县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申请乡村医生再注册应提交资料:

1、乡村医生再注册申请审核表;

2、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

6、村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和村委会推荐证明;

7、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8、执业注册期间两次以上考核合格证明。

(二)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再注册,由县卫生局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1、考核不合格的;

2、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3、受刑事处罚的;

4、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5、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6、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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