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监管协议书(共11篇)
1.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一
文章
来源 莲山课
件 w w w.5 Y K
j.Co M 2
资金监管协议书
甲方: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xx 职务:董事长
注册地址:xx市xx区远大二路xx农业高科技园内
乙方: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xx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 北京市xx区科学城xx路9号2号楼124室
丙方:xx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职务: 董事长
注册地址: xxxx中路1段479号建鸿达现代城27楼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
授权代表人:xx 职务: 行长
地 址: xx市xx路144号
鉴于:
1、甲方与丙方、乙方与丙方已就甲方持有的xx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事项签署了框架协议,乙方是丙方指定的甲方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受让人,根据框架协议的约定需对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的资金支付进行监管。
2、甲、乙、丙、丁四方同意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开设一个银行监管帐户,并同意丁方根据本协议对监管帐户的资金进行监管。
据此,经甲乙丙丁四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资金监管协议:
一、银行监管账户的开立和撤销
1、由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在丁方处开设一个资金监管账户(下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归乙方所有。
2、监管账户的预留印鉴为一枚财务专用章和一枚私章共二枚印章,其中:财务专用章由乙方出具,私人印鉴章由甲方出具。
3、财务专用章在监管账户设立期间不得变更。私人印鉴章的变更(含重置)需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4、在甲方与乙方及丙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应付给甲方的资金(包括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除留1000万元保证金外其余款项付清后,由甲乙双方书面通知丁方撤销乙方在丁方开立的监管账户。
二、监管账户资金的支付
1、一般资金划付由丁方根据甲乙双方的预留印鉴和银行结算要求按正常程序进行。
2、甲、乙、丙、丁四方同意,监管帐户开立后,甲、乙双方将一张加盖甲、乙双方预留印鉴的空白转帐支票预留在丁方处。当发生下列情形时,如甲方不主动提供预留印鉴协助乙方将监管帐户资金退还给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开户行: 户名:
帐号:,下同),丁方可根据乙方单方书面通知用该预留空白支票在二个工作日内将监管帐户内全部资金退还给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监管账户随之撤销。
(1)在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前,乙方组织的财务和法律尽职调查认为本股权转让项目有重大暇疵,足以导致项目公司股权转让无法进行的,乙方无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2)甲乙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如甲方收到乙方股权转让款 万元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能提供从工商局查询的经工商局盖章的项目公司股权工商变更手续的资料给丁方(该资料仅限于证明乙方已成为项目公司占60%股权的股东,甲方对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丁方不负责审查该资料的真实性),乙方无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3)甲方书面提出终止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乙方可凭甲方终止协议的书面通知(丁方不负责审查该通知的真实性)单方书面通知丁方将监管账户内全部资金退回至乙方原汇出资金的结算账户。
3、当乙方监管账户内资金余额大于2亿元时,乙方可以监管账户的资金作为保证、以甲方为受益人,向丁方申请开立一份金额为2亿元的有条件支付的全额保证金的银行保函,用于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和项目公司欠甲方的款项。丁方同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丁方内部相关管理规章情形下为乙方开立有条件支付的全额保证金的银行保函。
三、丁方的声明和责任
1、丁方对资金是否按照约定期限足额划付至监管账户以及监管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任何法律义务和责任。
2、甲、乙、丙三方之间因股权转让或债权债务等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丁方无关。
3、丁方按照本协议书的规定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否则将对由此给甲、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五、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书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书于2007年9月28日签订于xx市。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xx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丙方:xx奇凡胜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丁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路支行
授权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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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二
截至2015年1月, 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 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一级资本又称核心资本, 指包括普通股在内的所有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 是银行资本的构成部分。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另外, 按照规定, 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 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的2.5%, 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分阶段执行。而另有数据显示, 这可能要求海外的银行业者在未来10年筹集数千亿美元计的新资本。
本次金融危机的产生和发展深化, 充分暴露出此前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中存在的诸多不足。旧有的银行业监管规则中, 对于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过低, 使得银行体系难以抵御突如其来的全球性金融系统风险, 原本认为可以有效分散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 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并未能发挥其效能, 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对风险的进一步扩散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早在去年年初, 美国银行监管业者就提出了回归于最为原始也是最为有效的监管规则, 即强调提高银行业的核心资本充足率, 以使银行体系有充分的自有资金应付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III显然更关注银行的资本质量与抗周期性风险的能力, 包括逆周期资本监管指标、杠杆率和流动性指标的规定, 都明显反映出全球央行对此次全球金融危机形成与发展的原因进行了认真的反思。
不过, 由于此前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标准极低, 这意味着大量的银行需要进行大规模的资本金补充, 并提升对于放贷和投资所需要留出的资本拨备标准, 这无疑将大幅降低银行赖以获利的杠杆率, 削弱其盈利能力。并对短期股价表现形成不利影响, 因而遭不少国家的银行反对。
此次巴塞尔协议III对于欧美乃至中国的银行业有着颇不一致的影响。其中, 欧洲银行业由于其监管规则最松, 在金融危机后没有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此次受到的影响最大, 在欧洲商业银行中一级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为德意志银行的10.8%, 该行已表示将增发98亿欧元的股票来避免由于资本短缺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其他的大型银行也将面临着巨大的资本补充要求, 不过由于巴塞尔协议III的实施期限长达8年, 有充分的缓冲时间, 因此短期内对于市场的冲击将不明显。据计算, 美国的24家银行中有包括花旗和美洲银行在内的7家银行面临一级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 这一比例显著小于欧洲银行业者, 不过一些小型银行的压力或许会更大。
值得一提的是, 中国银行业的担忧可能并非来自这份遥远的《巴塞尔协议III》, 而是担忧为了不断提高风险监管水平, 监管部门还在酝酿一系列“提前监管”的新指标。
由于目前中国银行业监管体系较为独立, 在监管部门的强有力监管下, 国有大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走在世界前列。
今年中报数据显示, 16家上市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6%以上, 除了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该指标仍徘徊在6.4%至6.72%之间以外, 其他13家上市银行均超过7%。
目前尚未完成再融资的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都在9%以上, 北京银行和南京银行更是在10%以上。
正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特别助理朱民所言, 亚洲金融企业的一级资本充足率普遍高于欧美同行。
不过, 市场人士普遍认为, 受益于资本充足率和拨备覆盖率的严格要求, 国内绝大部分银行、尤其是上市银行相应指标都已达到新规要求, 所受影响要小于海外银行。但银监会如果在这一规则之上再制定更为严格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并提高不良资产的拨备计提水平, 中国的银行业也仍然会需要在未来的一段时间进行大规模的资本补充。
另外, 一方面, 今年二季度数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关注类贷款出现集中性增长, 成为银行业资产质量的一大隐忧。囤积的关注类贷款在资产质量发生波动时很可能转化为不良贷款, 从而对资产质量形成较大压力。在当前经济形势并不明朗, 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面临调控风险的大背景下, 更需要将监控触角延伸至关注类贷款。
另一方面, 银行业大规模放贷之后, 资本充足率状况面临考验。从去年以来, 为使资本充足率达标, 中国银行业掀起了再融资的浪潮, 资本市场也成为银行业再融资的主战场之一。数千亿的融资需求集中爆发, 使得再融资成为今年以来银行股不能承受之重。考虑到我国经济长期的增长潜力, 信贷预计还将保持快速扩张趋势, 在这一趋势下, 不排除两三年之后, 中国银行业将再度陷入再融资集中爆发的困境。届时, 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将面临考验。
当前, 我国银行业粗放式信贷管理模式亟待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较为薄弱;风险管理的基础建设、资源保障和技术手段等方面都还有待改进, 这些都需要监管层有所为。
同时, 要转变我国银行业高资本消耗的经营模式, 出路只能是走资本集约化道路, 要着力提升资本配置和组合风险管理的能力, 通过资本优化配置、资产合理摆布, 降低资本消耗, 切实提高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回报水平。不应忽视的是, 在本次危机中表现好的银行体系正是那些拥有坚实监管的体系, 这也是《巴塞尔协议III》传递出的核心要义。由于我国监管部门重视防范风险, 实行回归基本面和实行平衡的监管, 为金融体系筑起一道防火墙, 使得我国银行业不仅独善其身, 也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在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的重要力量。
《巴塞尔协议III》体现了后危机时代全球对银行业风险的反思及银行业风险监管标准提高的趋势, 这一趋势同样适用于我国银行业。需要注意的是, 与国外成熟的银行体系不同, 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模式主要建立在依赖信贷扩张取得利息收入之上, 中间业务比较薄弱, 混业经营也尚在蹒跚学步阶段, 风险资产管理与成熟市场还有很大差距。这种现状决定了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不能放松。
3.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三
【关键词】协议控制;VIE;境外上市;法律风险
根据2009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B2B研究中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过去的十余年里,外资纷至沓来进入中国互联网产业,在为中国普及了互联网的同时,也逐步从资本层面控制了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各个领域。” 目前的互联网企业,从第一波以新浪为首的上市开始,已经经历了五到六波上市潮,这其中除了B2B电子商务服务商网盛生意宝在深圳上市之外,其余均在境外上市。
说到境外上市,就难免提到协议控制模式,中国大部分企业境外上市所采取的,基本都是此模式。所谓协议控制,通常的定义是境外上市主体与国内运营主体签订一系列的合同,使得两者相连接以达到上市地会计准则中关于合并财务报表的标准并能实际控制国内运营主体,从而实现国内运营主体上市目标的一种红筹上市模式。
究竟什么是协议控制模式?他将给中国的企业带来什么样的利益和风险?
一、协议控制模式现状
第一家使用协议控制模式上市的企业是新浪,其于2000年4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成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境外上市的企业。截至2014年5月11日借助VIE结构上市的企业约有250多家,其中包括,搜狐,百度,阿里巴巴,盛大游戏等知名互联网企业。
起初,使用VIE结构的目的是为了规避中国对于外资准入行业的限制,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新浪,通过VIE模式成功的规避了我国电信产业对于外商的禁入。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制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电信业务属于“限制类”产业,其中外资比例严禁超过50%。随后2006年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法规的越发严格使得中国企业想要在国内上市变得十分难以操作,几乎成为不可能的事情。而VIE形式不涉及股权并购,所以并不涉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的并购事项,因此就绕开了证监会和商务部的监管。
直到2009年,中国秦发在香港通过VIE模式上市,使其扩展到重资产行业。秦发的总资产高达数十亿人民币,如此庞大的企业在香港上市,竟然避开了中国政府的所有监管和审批。其后还有熔盛重工、翔宇疏浚等重资产公司也仿效中国秦发采用 VIE 结构实现了在香港上市。由此可见,协议控制模式从一开始的单纯为了规避我国对外商的限制,到后来随着监管措施的出台而用于规避其对关联并购的限制,近些年来又部分发展为实现资产的境外转移。正是由于这样的变化,正在越发深刻的影响着中国的经济与资本安全。
二、协议控制模式下的法律风险
首先,在VIE结构下,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运营实体是通过合同进行连接的,一旦两方发生冲突,境内运营者可能会试图摆脱境外投资者的控制,投资方将面临颇为严重的信用风险,依据合同法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境内的实际控制企业作为境内运营企业的名义股东,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如果境内企业易主,那么新的控股股东也可以拒绝行使委托代理合同。例如2010年11月,土豆网创始人的妻子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对该创始人的所有股份进行诉讼保全,引发了业界关于离婚对于VIE结构影响的讨论,此次事件也推迟了土豆网的上市计划。
与此同时,由于协议控制模式很大一部分存在价值在于规避法规,所以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行为也因为其协议的特殊性而难以获得救济。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定 ,由于缺乏更进一步的解释,那么协议控制模式由于其敏感性以及对经济影响的关键性,很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监管层面来说,其实政府并非对协议控制模式视而不见,比如2005年颁布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VIE结构纳入外汇管理的范围。新闻出版总署于2009年出台相关规定不允许外商通过VIE结构实际控制或者参与境内企业的网络游戏运营业务,2011年8月,商务部又颁布了《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明确了境外投资者不得已协议控制方式规避并购安全审查。2014年7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的范围。 从司法机关来讲,目前其还未对协议控制模式有一个明确规定,可以肯定是,司法机关对于VIE模式还是抱有一种比较谨慎的态度的,因为如果简单适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话,整个VIE行业都会受到巨大冲击。但是从法院近期的判决来看,还是有一些VIE模式的案子被因此宣告无效,也就是说,尽管政策并不明朗,但采取这种方式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是非常之巨大的。
三、协议控制模式的出路
鉴于中国目前有数目如此之多的企业都采用VIE模式海外上市,政府应该不会强制已经上市的公司重组为内资公司。因为这将对中国的经济和市场稳定带来巨大冲击,据此,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更好的管理规制,并且尽量减少VIE模式的出现,同时规范市场,实现有效监管。
首先,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初衷其实是为了融得更多资金,如果能够适度的开放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范畴,使得我们的新兴的尚在成长中的企业能够得到应有的资金支持,以便其更好的发展,从而作用于中国经济的发展。监管者如果能稍微打开审批之门,降低审批成本,从而将企业从协议控制模式转到正常的股权控制模式上来,提高资本市场对于小微企业的容纳和支持程度,解决了国内融资难,上市难得问题,企业自然会放弃境外上市的方式。
其次,外资产业准入政策其本意是保证国家的经济安全,扶持本国产业的。但是我们注意到,很多SPV其实并非境外企业,而是境内企业因为注册地优惠的税收或者外资的优厚条件而在外注册的,其本身实际上也是中国人自己的企业。VIE模式不过是一个法律工具,以此打开了外商融资之大门,这一部分企业是否真的有必要进行行业准入?或者是只有国有企业通过VIE模式上市,才是真正的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罪魁祸首?对于实际上可能并没有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隐患的行为,其规定是否应该明朗化?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采取协议控制模式上市的十年,正是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变革的十年,由于监管措施的不完善,资本市场的不成熟,使得我国自己的海外投资准入制度近乎一纸空文,数量相当大的一批企业通过协议控制模式在海外上市,让政府原本严禁或者限制外资禁入的行业也被外资占领甚至垄断,正在此时,各类VIE模式引发的案件也为司法界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正确的运用法律,同时为之后的企业做一个正确的导向,仍是我们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外资控制调查报告》,中国B2B研究中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第410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Z]第52条
4.资金账户监管协议书 篇四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资产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资产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_________签订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资产管理委托合同(以下称为“合同”)的履行,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授权及限制事项,并由丙方根据约定事项进行监管。
第一条甲方在丙方开立资金帐户(资金帐号:________),并存入资金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自愿转入资金或证券市值人民币________至甲方帐户(下称“监管帐户”),作为对甲方所委托资产的本金及约定收益的保证。甲乙双方保证该资产合法性。
第二条本协议监管期限(即帐户锁定期间)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资产年收益率_________,收益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收益按季度支付,甲方可以在 ______年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从监管帐户每次转出收益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元),在______年 _____月_____日转出本金_________万元。(甲方取款时须凭加盖双方印章的取款单)
第四条帐户锁定期间,甲方委托乙方在其资金帐户对应的股票帐户内进行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活动,帐户资金密码由甲方管理。
第五条甲方在丙方开立的上述帐户在锁定期间,必须在丙方办理股票指定交易。三方中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则按相应规定执行,三方予以同意。
第六条监管帐户应完全用于深圳、上海两地交易所买卖a股股票,基金、上市有价证券(包括债、国库券)及新股申购。帐户锁定期间,乙方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作为合法的.交易指令操作人员,甲方和乙方对该人员在上述规定的交易范围内的一切操作行为予以认可。丙方鹫对上述帐户进行监管,在交易过程中发生操作人员违规操作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否则,丙方应对由于违规操作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甲、乙方任何一方要从该帐户中提取现金、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等,必须按照本协议有关约定条款办理。
第七条本协议期间,当监管帐户的总资产之和(股票市值按通知前一天收盘价及股票数量计算)降至_________(警戒线)以下时,丙方应于次日开市前通知甲、乙双方。乙方应于次日证券市场收盘前追加保证金,使甲、乙两帐户中的总资产补足至_________。当总市值降至_________ (平仓线)以下时,甲方有权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理,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相当于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标的本金壹仟万元及约定收益款的资金。出现前述情形时,丙方负有通知甲、乙双方的义务,乙方自愿接受平仓的一切后果,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价格低等)向甲方、丙方索赔或提出抗辩。
第八条乙方不得因偿还债务或其它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甲、丙方利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用事先提供的卖出委托单和取款单对帐户进行处置,提取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的本金及收益款。
第九条帐户锁定期间,除本合同第七、八、十条情形出现,丙方不得无故擅自操作监管帐户,否则,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在本合同到期之日前,因发生政策因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甲、乙方无法正常继续执行本协议,甲方有权按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约定条款取回本金及收益,本协议终止。
第十一条甲、乙、丙三方责任
1.甲方保证甲方帐户资产合法性、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抽回本金。乙方同意甲方指定 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为合法监控人员,负责查询监管帐户资产,甲方有义务对乙方操作情况保密。监管帐户出现本协议第七、八、十条情形,甲方应及时采取有关措施,因甲方不及时平仓而造成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甲方行使处分权时,指派人员应持乙方盖有预留印鉴的书面文件及指派人员身份证原件,丙方即给予办理(预留印鉴由双方共同约定)。
2.丙方有义务按本协议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期内,丙方有义务对监管帐户进行实时监控,将监控情况于每周五下午收市后告知甲、乙双方,并根据甲方通知接受甲方对监管帐户资产市值临时查询。当监管帐户资产出现本协议第七条约定情况,如因为丙方未按本协议及时履行通知义务而对甲方本金或收益造成损失,丙方对损失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条监管职责以外的原因(如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而造成的损失,丙方概不负责。
3.甲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支取收益及本金时,乙方保证帐户上有相应的足额现金,否则,甲方有权凭双方预留的委托单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直至帐户现金余额足以支付甲方按规定所需支取的金额。如因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对此不得提出异议。
4.资产管理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取回约定收益及本金,超出甲方本金及应得收益部份的资产归乙方所有。若任何一方不按时进行本益结清,则丙方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对监管帐户进行处置,包括对证券进行平仓及提取帐户内资金进行本金收益结清,以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5.甲、乙方在解除资产委托管理合同责任的同时,应负责立即通知丙方,本监管协议随之解除。
第十二条以上授权及限制事项三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违反本协议,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合同提供住所为甲、乙、丙三方通知送达法定地址(三方亦可另行约定地址及其他通讯方式),通知可以采取直接送达或者邮寄、传真方式送达。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是本协议书附件。
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三方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五
甲 方:
乙 方:
丙 方:
根据漳政[]地 号用地批文及其他文件,甲方拟实施“”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为了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
一、丙方受乙方委托,对甲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甲方须在丙方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帐户号为。
三、经初步测算,整个地块房屋补偿安置总金额为万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存入拆迁补偿安置专用资金 为 万元,占总补偿资金的 %,剩余拆迁补偿资金万元应于 年 月内存入。
四、资金监管的期限:自首期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入专用帐户之日起至开发片区验收合格之日止。
五、监管方式:
1、甲方应于拆迁公告发布后三日内,将拆迁范围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名单及房屋门牌号经乙方确认后提供给丙方。甲方如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用于购买安置房、货币安置补偿及安置房建设资金时,经乙方确认后,凭乙方出具的拆迁安置补偿资金支付审批表,丙方方可支付。
2、甲方经乙方批准同意后,可按照进入专户总资金5%的比例提取部分资金作为备用,用以支付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业务费、过渡费等;甲方在使用中可自由支配,但丙方须控制其备用金额度不得超过到帐资金的5%。
3、甲方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存入在丙方开设的专用户头,丙方应书面方式及时通知乙方。
4、丙方应提存拆迁安置资金总额的2%元待开发项目验收后,经乙方确认,丙方方可支付。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及时将补偿安置资金存入丙方资金户头或弄虚作假将资金挪为他用的,除了承担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滞后的一切后果外,乙方还将根据拆迁法规定予以处罚。
2、丙方如未按上述条款执行,而引起甲方将资金挪为他用的。丙方有责任自行筹集资金替甲方垫付拆迁补偿安置费及违约费用。
3、因乙方监管不力,引起补偿安置资金挪为他用的,则追究乙方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八、本协议一式肆份,三方各执一份,拆迁实施单位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各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甲 方: 乙 方:
(签章)(签章)年月日年 月 日
丙 方:
(签章)
年 月
6.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 篇六
乙方:(房地产开发商)丙方:(工程监理单位)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建设顺利进行,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开发建设并拟进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事宜取得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协议。
一、乙方开发建设的项目,坐落位置:,土地证证号:,土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甲方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银行,丙方为监管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
二、监管项目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预设资金账户账号
三、甲方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负责实施对本协议确定的上述监管项目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甲方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乙方和购房人办理预售资金存转业务和按揭贷款、结算等手续。
五、乙方在甲方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商品房预售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等)由购房人直接存入该资金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收存;各银行机构发放的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直接划入上述资金账户内,不得直接支付给乙方或者转作他用。
六、乙方必须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
七、协议的终止
本协议项下监管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根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和乙方提出的资金账户撤销申请,经协议三方一致书面同意,资金账户内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方可解除监管,同时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当及时将预售资金监管撤销情况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本协议在履行期满前确需提前终止的,必须由乙方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并签订新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完成监管资金交割并报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备案后,本协议方可终止履行。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协议三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三方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和收缴、使用等行为应当接受和服从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本协议共计页,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一份,另外三份分别报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丙方:(公章)
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负责人签名:
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7.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七
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即为公司的所有者、董事会级高级执行人员(高级管理人员)这三者组成的组织结构,他们之间存在制衡的关系。我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有两种模式: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由于国有银行的产权界定不清晰存在着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的股权结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影响很大,安排合理与否会造成所有者对代理人的监控效率低下以及所有者的权益安全受到重大的直接影响。这些因素都会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带来直接的影响。
董事会的规模大小和商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成正相关的关系,将董事会的规模扩大,有助于影响多方利益的相处制衡,不同的董事会有不同的多方面知识可以保证决策的质量及科学性,所以扩大董事会的规模对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有积极的作用。股权降低对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改善有重大的促进作用,能够提高绩效。
二、商业银行财务监管的现状
(一)财务部总经理无法很好地履行监管职能
我国的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都会设立财务部总经理这一职务,对银行的财务核算工作进行负责。行长决定财务部总经理的任免、调动及福利待遇等,表面上财务总经理拥有财务监管职责,但实际上却常常受限于行长而不能真正的履行监管职责。总经理的任命通常是来自银行内部,普遍会维护与其利益相同的经营者的利益。
(二)所有者及经营者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经营者掌握的信息普遍比所有者掌握的信息要多,客观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一现象。所有者获取经营者信息的渠道主要是通过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出现腐败现象,所有者不可能及时得到消息,导致监督服务不到位,对银行的财务监管有消极的影响。
(三)稽核部财务监督工作不到位
商业银行普遍设立的有稽核部,可是稽核部却是直接对行长进行负责的,许多稽核人员只听命于行长,对稽核部门的职责不甚清楚,财务管理流于形式。
(四)存在严重的银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
所有者及经营者的目标不一定都是一致的,基于利益的影响,对经营者的监督弱化,存在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状况。
(五)商业银行存在严重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目前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已经伴随着银行网点建设步伐的加快而快速增加。管理的跨度加大,直接影响着以作为代表的内部代理人出现越来越大的问题风险。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最重要的一点是商业银行还没有健全的财务监控制度,“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如果不能及时的解决这些问题,对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有严重的影响,会削弱商业银行的竞争力,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商业银行的财务管理出现漏洞。
三、如何在公司治理模式下实现商业银行的有效财务监管
(一)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充分注重社会利益。
股东利益至上是传统的公司治理模式,目前还提出来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模式,商业银行的雇员、债权人以及客户的利益与股东一样同时都拥有银行的所有权,所以也应该参与到银行的公司治理中。在董事会、管理者的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要注重社会福利,将各方面的利益均兼顾到,这样可以有效的降低“内部人控制”现象,解决财务监管方面的问题,对增加商业银行的财务收入及减少财务内部风险具有保障的作用。
(二)采取管理者对经营绩效负责的措施。
增强组织控制权能够极大的提高管理的绩效,对商业银行的财务监管有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约束促使管理员对企业的绩效负责,加强对信息的披露力度,提高绩效,为商业银行的财务安全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力度,促进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信息对称。
(三)实行高管激励制度促进银行的绩效。
对商业银行高管实施薪酬激励可以有效的提高银行的绩效。制定并完善商业银行激励机制,促进商业银行财务收入,同时保障财务的有效监管。
(四)加强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降低风险管理,确保银行财务收益。
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治理机制。银行内部加强制度上的安排,建立更为完善的制约机制对管理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加强对银行的财务监管力度,防止坏账出现造成的重大损失。对银行的自身发展及经营目标全面实施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实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增强财务监管的效率,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
(五)充分发挥财务部总经理的监管职能。
四、总结
8.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八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为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由此,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将成为提高我国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键。
设立专门机构推进实施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
从现在的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预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
因此笔者认为,银监会应成立一个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的部门。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也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适当扩大试点银行范围
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商业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国开行。根据《指导意见》,它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
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的实施工作,并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加快配套法规建设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有关的制度文件。现在看来,这个进度要求的时间压力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等。只有这些基本问题尽快明确下来,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也才能使整体工作更顺利地推进。
把好技术验证入关口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增加要求,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也有可能下降,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此外,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但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笔者以为,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
除监管层做好上述准备之外,商业银行自身也需进行相应建设和完善,避免在实施协议中搞“面子工程”。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整体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涉及千头万绪,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9.商品房预售款委托监管协议书 篇九
委托单位:(甲方)
受托监管单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乙方)
甲方经批准,在区号地块项目(第批预售套)预测面积为平方米,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为申请预售,特委托乙方作为监管单位,对预售款进行监督。
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区商品房管理部门对银行的要求,应甲方所托,对上述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
为保证预售款用于预售项目,确保商品房如期交付,保护购房者利益。经双方协商,协议如下: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本项目预售款监管单位。
二、经批准预售后,乙方为甲方开列专户(或沿用原账户),专门用于本项目预售款的收
入和支出。
三、甲方保证做到专款专用,本项目的预售款不挪作他用。
四、甲方保证按月提供本项目预售情况清单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根据具体情况,乙方
可提出要求提供其他资料,如明细账页等)
五、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优良服务,可应甲方要求向客户提供本项目资金的运转情况。
六、本协议不构成乙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担保。
七、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年月日
10.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十
乙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 丙方:都江堰市建设局
丁方:都江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都江堰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工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民工劳动工资及时支付,经甲、乙、丙、丁四方协调一致,就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的支付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一、账户的开立。甲方在丙方、丁方指定网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开立1个 专用 账户,户名,账号,以下此账户简称监管账户,开立监管账户的手续按照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二、银行印鉴的预留及变更。甲方的财务公章“
”、甲方法人代表名章、建设单位的授权人名章 构成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作为监管账户支付时所必须要素。乙方应按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监管账户所涉及的支付凭证的印鉴进行审核;监管账户的预留银行印鉴若发生变更,应由甲方向丙方、丁方指定网点出具法人授权书要求变更预留银行印鉴事宜,重新预留银行印鉴必须有甲方法人名章或甲方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名章,并在新印章启用前,向丙
方、丁方指定网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交回加盖有旧印鉴章的所有未用的支付凭证。
三、资金转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按施工合同价款的10%存入甲方开立的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基础完工和主体工程断水前再分别存入施工合同价款10%的资金。
四、账户的销户。在工程综合竣工备案后,甲方持相关申请报告和材料,经丙方和丁方核实,确认其不拖欠民工工资后,由丙方和丁方出具可以销户的书面文件,乙方确认后,准予销户。
五、账户的对账。监管账户应按月进行对账,对账回执必须加盖甲方在已方开立的单位账户预留印鉴章,以示对账无误;若有未达账,四方均有义务共同进行查实,乙方不承担支付结算法规以外的责任。
六、结算服务。乙方可在甲方熟悉成都市商业银行业务有关章程和操作的基础上,为监管账户提供优质的账户结算业务,并对如下业务:
进行甲方授权处理,达到甲方对监管账户支付共同约束的目的。
七、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报送项目支付的工资表,工资表须建设单位签章确认,乙方凭甲方提供的工资支付清单,直接通过工资专户,将农
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划转到其个人工资存折或工资卡上,不得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任何开支或提现。
八、甲方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都江堰市行业工资标准的70%,原则上也不得高于4000.00元,超出或未按约定方式支付的,须事先向监管部门备案。
九、甲方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在“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支付25%后,余下的5%须报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支付。
十、甲方工资专户存款不足而未及时足额补存,造成民工工资拖欠的,丙方、丁方按照都江堰市建设项目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监管协议启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予划支补足,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甲方应在10日内及时补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民工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足的,丙方可暂停工程施工,由此带来的停工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乙方应保证甲方存入的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安全,为甲、丙、丁三方就账户资金状况查询提供条件。
十二、其他约定。该保证金账户存续期间:
(一)丙方或丁方如发现甲方有虚假行为,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丙方或丁方的书面通知后,方可进行资金划转;
(二)甲方因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丙和丁三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经甲、乙、丙、丁四方同意;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协商确定。
十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成都银行都江堰大道支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20 年 月 日 时间:20 年 月 日
丙方:都江堰市建设局
11.钢结构监管协议书 篇十一
关键词:资本监管改革、商业银行、政策建议
2010 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加强银行体系监管的改革方案,并于2010年11月12日经G20首尔峰会审议通过,即《巴塞尔协议Ⅲ》。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金融危机的经验教训后,提出的新一代全球銀行业监管框架。从《巴塞尔协议Ⅰ》到《巴塞尔协议Ⅲ》,纵观巴塞尔协议的改革进程,尽管监管框架都有所调整,但是,资本监管始终处于银行风险监管框架中的核心地位。不论是1988年第一代协议中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还是第二代协议中将最低资本要求作为三大支柱之一,此次,第三代协议又对全球银行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监管要求,作为金融危机后的直接产物,其目的在于提高全球银行资本的总体水平和质量,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一、《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监管改革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一些有着较高资本充足率的银行仍然面临倒闭风险,暴露出银行体系在危机中缓冲风险、维持正常运营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缺陷。因此,提高监管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成为了第三代协议最突出的任务。下面,我们来简单梳理一下《巴塞尔协议Ⅲ》在资本监管方面的改革:
1、完善资本定义。新的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这两级资本均应是能够在持续经营下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在破产清算时吸收损失的资本,并且取消了二级资本的子类和专门用于吸收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对于股份公司制的银行,一级资本的主要形式应为普通股和留存收益,并且对普通股设立了监管措施。而所有二级资本要满足的基本标准包括:受偿顺序次级于存款和一般债务,原始期限至少5年。
2、最低资本要求的提高。根据巴塞尔协议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资本结构中吸收损失的最高要素,将从当前的2﹪提升至4.5﹪。一级资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资本)比率将在同一时间从4﹪提升至6﹪。
3、资本留存缓冲。巴塞尔协议Ⅲ引入了2.5﹪的资本留存缓冲,由扣除递延税项及其他项目后的普通股权益组成,这一留存缓冲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持有缓冲资金用于在金融和经济危机时期“吸收”损失。
4、逆周期缓冲资本。所谓逆周期资本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在经济上升期提高对银行资本的要求,增加超额资本储备,在总体信贷投放过量时加强对银行部门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积累。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区间为 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框架,具体可以按各国的具体情况来实施。
5、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提出1﹪的附加资本要求,降低“大而不能倒”带来的道德风险。同时,巴塞尔委员会与金融稳定局正在研究一项针对具有“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综合方案。
6、杠杆率。由于本轮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银行体系表内外杠杆率的过度累积,因而巴塞尔委员会引进杠杆率作为新资本协议风险资本框架的补充措施。2010年7月,各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和中央银行高级代表集团达成一致,将在并行期按照 3﹪的最低一级资本杠杆率进行测试。
表1 巴Ⅱ和巴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指标的对比 单位:﹪
二、资本监管改革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我国本来处于《巴塞尔协议Ⅱ》各项目标的完成中,《巴塞尔协议Ⅲ》的提出给了我国与国际银行并行的机会,而协议Ⅲ中的资本监管目标也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了深远影响。
1、最低资本要求对银行的长期影响显著。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12.71﹪,同比上升0.55个百分点,390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全部超过8﹪。从短期来看,资本管理办法对我国银行影响不大;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经济增长带动信贷需求增加,银行不可避免将面临增资需求,因此未来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强资本约束。
2、资本缓冲要求挤压了银行的盈利空间。我国商业银行主要还是依靠利差来盈利,若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缓冲资本,将使银行不得不准备更多的资金,造成资金闲置,减少银行信贷规模,并最终阻碍经济的发展。虽然普通股权益拥有最强的吸收风险损失的能力,但是其高成本的特点将使得在统一监管标准下的中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3、杠杆率指标的引入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短期来看,杠杆率指标对我国商业银行整体影响不大;但是,随着经济增长带来的贷款需求的增长,以及近几年银行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未来商业银行在杠杆率指标方面仍将面临较大压力。
4、促进银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巴塞尔协议Ⅲ》对资本监管的改革不仅反映在资本的数量上,也反映在对资本质量的严格要求。这使得商业银行在提高资金准备的同时,对其盈利模式和资产的风险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政策建议
国际金融环境的新变化对于中国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应该深入分析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演变趋势,立足中国的金融市场现实状况,清醒把握中国银行业监管与欧美银行的差距,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经营模式充分体现到国际监管准则中。
1、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出,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特色,提前制定策略和目标。要建立起健全风险和资产负债管理体系,树立资本约束的经营发展理念,可以考虑设定一个由专人负责并且由董事会参与的资本管理机构,定期审核全行资本消耗、资本预算完成等情况,做好记录,并且对于异常情况及时予以回馈,还要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培养。
2、对表内资产业务结构进行调整,加大表外产品创新力度,扩充资本补充渠道,保证资本供给充足。商业银行在保持中大型客户贷款需求的同时,应该加大力度发展低资本消耗型产品,如大力发展中小企业贷款等。还要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信贷业务创新,如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消化企业贷款需求,以求不占用或少占用银行的资本,保证资本来源的安全。
3、转变经营模式。商业银行应该使其业务多样化,如发展中间业务,降低盈利模式对资本的依赖,并且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发展零售业务,提高资本利用效率。还要提高信息数据的质量、提高系统整合度,积累数据,跟踪客户信息,搭建信息分析系统,消除我国商业银行推进资本监管中内部评级法形成的阻碍。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金玲玲. 《巴塞尔协议Ⅲ》下的资本监管进程及其影响.西部论丛,2010,(10):50-53.
[2] 任宏之,武晋文.巴塞尔Ⅲ协议的完善及其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理论与实践,2010,(12):31-32
[3] 巴塞尔委员会.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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