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精选8篇)
1.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一
很多新生一入学就会开始规划自己四年后的发展方向。在这里,学长学姐有一些学习方面的小心得与大家分享。
双学位
厦门大学的双学位指的是辅修双学位,即在本科学习阶段,学习本专业的同时跨学科门类学习另一专业的学位课程,达到全部要求后同时获得另一学科的学士学位。许多同学在刚入大学的时候对自己所选的专业不是很满意,或者在本专业以外对其他学科有特别的爱好,那么双学位是个很好的选择。
同学们可以有大一下学期、大二下学期两次机会来报名双学位,条件是自己的本专业不得出现重修记录。双学位每修一个学分大概要100元,共有40个学分左右。双学位的授课时间都安排在周六周日甚至是节假日,内容是该学位的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
选择双学位,意味着休息时间的减少,在双学位的选择上切忌盲从,要根据自己的能力以及对未来的规划慎重考虑。而且有一点必须指出,双学位的承认度毕竟比不上本科第一专业,因此在报名双学位前,不妨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是否学有余力?是否周末的社交活动和学生工作能兼顾?是否对第二学位真正感兴趣?是否有恒心和毅力能够坚持下去?对日后是否有较大的帮助?
保研
读研是很多同学的选择,具体的情况大家可以到专业网站或向老师了解。学长学姐们只是想提醒大家,保研是与平时成绩挂钩的,所以想保研的同学,在经过高考的考验后依然不能放松啊。
交流
厦门大学的交流项目分为国内交流和国际交流两种。国内的交流学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山东大学。
国际上的学校更多,主要推荐的校际交流项目分布于欧、亚洲地区、台湾地区。这些学校基本上免收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保险等其他费用大多要求自费,部分学校会对我校交流生提供津贴和奖学金。经济学院也有很多特色的海外交流项目。具体情况大家可以登陆厦门大学经济学院国际教育合作中心的网站详细了解。网址:http:///studyabroad/
校对:宋凡
2.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二
一、“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创设背景
当今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教育改革,但无一例外都面临诸多棘手的问题。在美国,人们对教育改革的批判之声从未停止过,哈佛大学教育研究生院院长凯瑟琳·麦卡特尼(Kathleen Mc Cartney)对此进行了概括:“有一个普遍共识,美国学校正在走向失败。我们的经济生产力和全球竞争力受到公共教育不足的威胁。大城市高中学校中只有一半的学生毕业,美国学生成绩在国际排名中落后,种族差距在幼儿园就已经很大,并且随着教育阶段的提高,差距还在加大。”[1]面对挑战,教育界往往通过制度创新的方式予以应对。
普遍而严厉的批评引发人们对教育改革不断的反思,反思的结果之一就是发现:决策和实施教育改革的领导者普遍缺乏高层次的专业教育,他们的教育理念、行为方式都存在必须提高和改进的必要。而传统的针对教育领导者的教育模式,培养出的领导人才墨守成规者多,而开拓创新者少,已经不能适应今天学校变革的需要。因此,向来以培养教育领导者为己任的美国哈佛大学教育研究生院率先设置了“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以适应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对开拓性领导者的迫切需要。该学位的设立得到了哈佛大学校方及兄弟学院强有力的支持。哈佛大学校长福斯特(Drew Faust)在一份声明中指出:“哈佛大学各专业学院的核心使命之一就是培养领袖人物,使他们能在急剧变革的环境中成功地领导各自的组织。而现在,没有什么地方比公立教育部门更需要这样的变革型领导者了。”[2]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和哈佛大学商学院将加盟这项新学位的培养过程,与教育研究生院联手共同培养“教育领导博士”学生。肯尼迪学院院长戴维·埃尔伍德(David T.Ellwood)表示:“美国作为全球领导者的角色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教育下一代的能力,这一新的‘教育领导博士’学位计划将为这些未来的领导者提供学术及实践的知识,以使他们能够应对将来复杂而多样的挑战,他们将对我们的学校和学校制度的变革产生积极影响。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为与教育研究生院合作推动这项令人振奋的新计划感到自豪。”[3]
二、“教育领导博士”的培养方案
“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使命是为学校系统、教育行政机构、国家政策组织、基金会、非营利性组织和私营部门培养高级领导者,包括部门主管、首席执行官、执行董事、顾问、项目主任等。它的途径是使学生对教与学进行深刻的理解,获得必要的管理和领导技能,最终创造性地实现美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对于这一新学位的定位,凯瑟琳·麦卡特尼强调,这种新的学位将是一个“推动变革的催化剂”,其目标不是培养适应现存体制的领导者,而是培养能够实现教育体制成功变革的新一代新型领导者,希望他们改变教育改革被动低效的局面,培育公立与私立机构之间强大的伙伴关系,最终恢复人们对美国学校系统的信任。[4]
资料来源:http://www.gse.harvard.edu/academics/doctorate/edld/curriculum/index.html http://gseweb.harvard.edu/academics/catalogue/courses/all_courses_by_num.shtml
“教育领导博士”学位学制3年。第1学年的4门核心课程,由高度集成的三大领域构成课程模块。核心课程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和学习方式,如案例讨论、情境模拟、实地工作、在线学习等,目的是希望学生能发展和实践作为系统领导人所需的开拓性思维方式和多视角分析问题的习惯。第2学年是研讨课和选修课,研讨课的目的是深化对第1学年课程的理解。此外,学生将与导师密切合作,为了满足个人的学习需要和职业抱负,制订一个量身定做的学习方案。选修课是从教育研究生院、商学院和肯尼迪学院各推荐3门课程,学生从中至少要选修6门。在第3学年,“教育领导博士”学生将进入尖峰体验(capstone experience)阶段,学生在合作伙伴组织中实地领导一个改革项目。尖峰体验要求学生全面系统地投入到组织领导工作之中去,尤其要在实习组织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方面做出切实的努力和成效。通过1年真正意义上的挂职实习,学生将充分利用他们从课程学习中获得的知识,测试他们表现出来的领导才能,检验其变革理论。当然在实习期间,导师和教育研究生院将随时给学生提供专业指导需要的关系网络服务。学生也与哈佛大学保持联系,并定期返回哈佛大学参加强化工作室。
三、“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创设对我国的启示
1. 学位制度创新
“教育领导博士”学位是一个全新的博士学位,它与教育博士学位有很多相同点,性质上都属于专业博士学位教育,专业博士学位教育的目的是发展专业实践能力。二者都强调尊重和发挥博士研究生的主体性,博士研究生有权选择导师和指导委员会成员,有很大的自由来设计符合个人兴趣的高度个性化的课程体系。专业博士学位教育注意发挥学生实践经验丰富多样的优势,处处注意促进多主体间的有机合作,尤其强调学生之间分享彼此不同的经验和观念。而在我国,博士研究生的主体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博士研究生在选课与选导师等方面还缺乏足够的自主权,研讨课的数量和比重都很小,这既是制度设计的问题,更是教育观念的问题。
“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与教育博士学位又有鲜明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培养目标、培养过程、课程重点、结果评价等方面。“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主要培养教育机构的领导者以及领导美国基础教育未来改革的变革型人才,而教育博士学位主要培养未来的大学教师、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学校和高等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两个学位的不同使命决定了二者课程和培养过程的不同。“教育领导博士”学位要求,第1年学习核心课程,第2年学习研讨课和选修课,第3年在伙伴组织中实习。而教育博士学位要求完成2~3年的课程,通过严格的综合考试,提交论文申请报告,进行开题报告,然后进入论文写作阶段,要求对教育领域中一个重要问题展开调查,进行原创性的研究和论文写作,并最终要通过严格的专家评审。哈佛大学的教育博士学位需要4~7年,平均为6年,而且一直有高于30%的淘汰率;而“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修业期限短,仅仅3年,而且还没有建立淘汰机制。虽然二者都把培养的重心放在实践方面,希望学生通过知识和理论的学习来改造实践,但“教育领导博士”学位在实践方面的特性表现得更为突出,通过实地领导变革的方式结束学业。相比之下,似乎教育博士学位的难度大于“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但由于二者具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学位使命,难以简单比较,而且要求“教育领导博士”实地领导一所学校来进行创新性的教育变革,其难度和教育意义也绝不可低估。况且,教育博士学位尤其是哈佛大学的教育博士学位对学术性的过于偏重,已经引起人们对其专业学位属性的质疑。
哈佛大学“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与教育博士学位都强调学生的集体学习,注重经验和交流,都规定学生必须是全日制、住宿制,这为学生相互交流不同的教育领导经验提供了条件。其目的是培养学生相互开放和包容的心态,使学生从不同背景和学术旨趣的同学身上获得教益,这与学术型博士(Ph.D.)学位强调个体的学习与研究显著不同。全日制能够保证学生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投入到学习中,而住宿制能使学生从同学、从大学有形的和无形的多样化资源中受益。大学文化所特有的育人环境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而这些是业余培训,或美其名曰集中培训或强化班所不能享受到的宝贵资源。反观我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包括学术型博士教育,虽然要求学生全日制住宿学习,但很多在职的博士研究生在课程结束后就回单位上班,这样严重影响了撰写论文的时间和精力,也缺乏从大学环境和同学中充分获得教益的机会。我国《教育博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建议采用在职学习的修读方式,实践中有的学校利用寒暑假和周末进行集中学习,这固然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不能不对其教育质量深表忧虑。因为兼读制的学生享受不到学校的同学伙伴、图书馆、学术环境、大学文化等宝贵资源,学生与教师对教育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会打折扣,“导师不导,学生不学”的现象实在难以避免。我们认为,教育要保证质量就不能有太多的顾虑,不能对学生有过多的迁就。没有学生的高度投入,教育质量便无从谈起。无论何种教育,其最终目的都是育人。博士研究生从教育中不仅仅获得学位,而且也应获得自身多方面的成长,尤其是思维方式的变革,更重要的是获得德行的提升和个性的完善,成为具有创造性的人。
人们一直对包括专业博士学位在内的博士教育进行反思。我们认为,博士教育不能满足于学生获得知识与技术,而要获得科学的训练,并在好的训练与好的研究之间保持平衡。专业博士培养注重研究方法,这很有必要,但还远远不够,方法毕竟仅仅是研究的工具,学习研究方法的最终目的是运用方法去解决具体实践中的问题。因此,应用性与实践性是专业博士教育的内在属性,专业博士教育的重心在实践,而不是过多追求对理论和学科知识的原创性贡献。但我们也坚持认为,无论什么形式的博士教育,原创性研究必须作为博士学位的核心要素。但原创又有两重维度:一是发现新知识,二是对已有知识进行创造性的应用。研究型博士学位侧重于前者,而专业博士学位重于后者。
1920年哈佛大学创设教育博士学位就是为了凸显该学位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与重理论性的教育学博士学位相区分,但现在教育博士学位因其特色不够鲜明,与教育学博士学位日渐趋于雷同,而遭遇合法性危机。对此,舒尔曼(Lee Shulman)等人呼吁发展一种新的完全独立的专业实践博士(Professional Practice Doctorate,P.P.D.)学位。[5]舒尔曼认为,设立了专业实践博士学位之后,教育博士学位和教育学博士学位就能够加大研究与学术的成分,因为实践性就不再是二者追求的重点目标。但问题是,如果这样,教育博士学位与教育学博士学位的雷同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有加剧的危险,而且又增加了对教育博士学位进行重新定位的新问题。
教育人才的培养决不是教育学院自己的事务,书斋式、经院式的教育方式已经不适合当今社会,而开放式、跨学科式、合作式的教育方式逐渐成为主流。更由于教育深刻关乎国家的命运和人们的福祉,所以要用最先进的教育理念来指导实施博士生教育。“教育领导博士”学位崭新的制度设计给我们耳目一新的感觉。我国新设的教育博士的教育方式能否走出研究型博士学位的传统单一的教育方式,也是对其学位定位的一种考验。
2. 教育理念的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被视为社会发展与知识经济创新体系的发动机,处于社会生活的中心。现在世界许多国家都在重点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作为知识生产的中心。“顶尖级大学的主要职能是发展新的思维和培育把新思维带到社会中去的创新型人才”。[6]世界一流大学对社会的思想引领作用是其之所以卓越的重要体现。哈佛大学一直重视与社会的联系,洞悉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动态,针对市场需要适时设置一些新的学位和专业。“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创设,一定程度上就是哈佛大学主动满足社会需求的表现。我国大学的社会敏感性比较差,一定程度上与我国自上而下的制度设计相关,大学的自主性还缺乏制度的保障和内在的动力。
由于教育改革的极端复杂性,教育改革是且只能是一项系统工程,因此博士教育需要培养未来的教育领导者多样化的分析视角,具备在教育系统之外的政治、经济、商业等系统中穿梭自如的能力。来自哈佛大学教育研究生院、哈佛商学院和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的教师,在充分尊重学生的背景和兴趣的前提下,为学生量身定制个性化的培养方案,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有效驾驭教育系统乃至多个社会系统的领导人,而学生从中获得专业的、组织的和政治的知识与技巧,并实现知识和理论在不同系统之间的有效转换。
开放办学、合作办学的理念在“教育领导博士”学位项目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表现为三个方面。其一,哈佛大学教育研究生院与哈佛大学商学院和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合作,充分利用和整合这三大学院的优秀师资,给学生提供接触到教育研究生院、商学院、肯尼迪学院及整个哈佛大学丰富多样的专业资源的机会,培养学生多学科的理论视角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其强大品牌效应和实际效益都极具诱惑力。其二,除了取得哈佛大学校方的支持外,“教育领导博士”学位项目还获得了社会的广泛支持。第1年“教育领导博士”学位项目就与38个全国性的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这些合作伙伴组织为“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提供了大量的生动活泼的现实案例和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为第3学年“教育领导博士”学生的挂职实习提供了保障。这样就形成了强大的全社会的教育合力。其三,“教育领导博士”学位获得了华莱士基金会(The Wallace Foundation)提供的1,000万美元的资助,因此所有“教育领导博士”学生除了获得全额学费资助外,还能享受到第1年和第2年的生活津贴以及第3年的带薪实习。这样就免除了首届25名学生的就学经济负担,对教育质量无疑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教育改革从来不是孤立的教育自身的事务,而开放办学、与社会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的教育合力是教育的必然选择,是学校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教育领导博士”学位一如既往地贯彻美国的开放原则,招生范围面向全世界,只要录取,外国学生也都能享受与美国学生同样的资助政策。招收多样化学生的目的,是营造一个多元的学术社区。我国大学在办学开放性、社会参与高校办学方面与美国大学相比还不在同一个层次上,笔者所在的大学今年招收的教育博士研究生90%来自本省,学生构成的单一性对学生思维的发展不能说不是一个障碍。
专业博士教育的产生与发展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人们对研究型博士教育的不满和批判,而专业博士教育也正在招致越来越多的质疑与批判,但批判往往是有益的,有助于两种不同性质的博士教育制度能够更准确地进行定位,发展特色,不断进行调整与优化。专业博士学位不是研究型博士学位的补充,而是一种独立的学位体系。学位制度的发展规律告诉我们,学位制度的持续改革和不断创新是一个国家创新体系和高等教育持续发展的必要支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重心的上移,迫切要求博士学位制度不断增强创新性与前瞻性。“发展新的有广阔前途的学位对大学来说是一种战略选择,被看好的博士教育能够给结构带来声誉和利益,吸引最好的智力和更多的资助”。[7]但据笔者调研发现,我国大学对2010年首届教育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积极性并不高,很多学校的招生人数远远低于国家给出的指标数。这一方面说明大学有明显的学术取向,更倾向于招收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另一方面说明人们对教育博士学位的认识还很不充分,在思想上和制度建设上都还很不成熟。对此,美国哈佛大学“教育领导博士”学位的创设能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
参考文献
[1][4]Doctor of Education Leadership(Ed.L.D.)[EB/OL].http://www.gse.harvard.edu/academics/doctorate/edld/in-dex.html.2010-09-10.
[2]Ed.L.D.Curriculum[EB/OL].http://www.gse.harvard.edu/academics/doctorate/edld/curriculum/index.html.2010-09-10.
[3]Ed.L.D.Partners[EB/OL].http://www.gse.harvard.edu/a-cademics/doctorate/edld/partners.html.2010-09-10.
[5]Shulman,L.S.,et al.Reclaiming Education’s Doctorates:A Critique and a Proposal.Educational Researcher,2006,35(3):25~32.
[6]League ofEuropean Research Universities.Doctoral Degreebeyond 2010:Training Talented Researchers for Society[EB/OL].http://www.leru.org/files/publications/LERU_Doctoral_degrees_beyond_2010.pdf,2010-09-10.
3.大学学位的真正价值 篇三
我当时没有意识到,而是天真地将其当作真理。我走上了读大学这条传送带,寒窗苦读地拿到了学位,憧憬着能够如愿以偿地找到雇主拱手相送的好工作。也正如你现在已经猜到的那样,我从未满足他们的期望,实际上我的很多朋友也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尽管我们都以为学位是找到好工作、得到高工资的保证,但再也没有比这更愚蠢、更不靠譜的白日梦了。
还未走出校门前的两个月里,我就已经把简历、求职信、推荐书发给了一百多位雇主,应约面试了十多个岗位,却全是无功而返。我最后干了什么?──找了一个没有我那令人垂涎的学位也可以胜任的岗位。
我那些同学的遭遇也是如此:拿到了学位证书,干的却是高中毕业就可以从事的工作,一个给饭店跑外卖,另一个在赌场里发牌,还有一个在工地打下手。工资当然就更不好意思说了,不过是以元按角计算,要是以后找到所学专业工作的话,起步工资还不如做这类工作的工资高。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情况?我认为学位不过是帮助我们铺就通向更美好未来的道路,而且这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并非是注定,那么我们做错了什么?
是我们没有真正明白学位意味着什么。想想我们得到学位时都做了什么:用镜框镶好挂到墙上。几年后搬家,把它放进盒子里,到了新的住处却再没有挂回墙上。再次搬家后把它送到阁楼上,眼下似乎已经不知遗忘在哪个抽屉里了。说句实话,学位不过是一张纸,绝非是能够给持有者带来好运的神仙。
我这样讲并不是说大学教育毫无用处,只是认为大学学位不过是一纸可以参与竞争的许可证,把你放到向着更好未来出发的起跑线上,但不会提供你任何担保。
我曾经认为大学是解决所有问题的答案,但到了毕业的那一天,也是我们梦醒的时分。我们相互祝贺、热烈握手、接过学位、合影留念,然后四处寻找理应给我们提供工作的雇主,却无处寻觅到他们的踪影。
我们直呼上当,可严酷的现实是:学位并非是最后答案,只不过是更大等式中的一个数字,一条起跑线而绝非终点线。要命的是,我们当中的绝大多数人并不曾意识到这一点。
我想说说当前的一种趋势:有的人认为不太成功是因为学位太低,就下决心读研究生。我再次重申不是要否认教育的价值,只是认为他们落入了一个惯性思维的窠臼:继续寻找能够解决所有问题的那张纸。虽然我真心希望他们能够证明我是错的,但我还是认为他们做了错误的投资,相信他们一旦得到了新学位,就会发现还是没站在终点线上——脚下不过是一条略微有所不同的新起跑线。
人们给学位本身添加了太多附加值,但请不要期望它能够解决所有问题,因为它根本做不到。就大学学位的真正价值而言,它能够告诉雇主的只有一件事:大学毕业不容易。同时,也告诉你,你必须更加聪明、能干,不要辜负上面寄托的希望。
所以请记住,大学学位不过是可以参加竞争的介绍信,剩下的一切就全靠你自己了。
4.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四
2014-06-06 08:42:42单位:教务处撰稿:教务处浏览244次
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4年度本科生双专业、双学位教育招生、教学管理等工作安排如下:
一、招生专业
招生专业:金融学(金融学院)、金融学(保险方向)(保险学院)、会计学(会计学院)、英语(公共外语教学部、外国语学院)、法学(法学院)、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经贸学院)、工商管理(工商管理学院)、经济学(经济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
二、招生对象与报名方式
1、培养方案: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制定辅修专业的培养方案,并负责向学生解释。
2、招生宣传:6月9日至6月13日要求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在本学院网站上登出招生公告,包括学生报名条件、招生人数、选拔录取办法等,要让学生充分了解政策,避免学生报名的盲目性。
3、招生对象:2013级本科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简称2013级学生)
(1)2013级学生可参加以上10个专业的报名。
(2)2013级学生的英语专业辅修教育实行分校区教学管理制度,舜耕校区和圣井校区归外国语学院管理;燕山校区和明水校区归公共外语教学部管理。
(4)金融学、金融学(保险方向)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等相关事宜可分别向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咨询。
(5)身体健康,学有余力者可以报名。上学期期末考核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不能报名。
(6)参加校际访学的学生自动取消接受辅修教育的资格。
4、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学生于6月16日至6月20日通过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具体操作如下:山东财经大学校园网主页-〉快速通道-〉教务管理-〉学生入口,点击“辅修报名” 页面中选择申请的专业,最后点击报名。
5、招生人数:各专业招生人数限定在500人,具体选拔办法由招生学院制定并负责解释。
6、注意事项:
(1)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应严格控制学生人数,保证教学质量。
(2)各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各学院主页上公布录取名单,同时签章后交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管理
1、修业年限:辅修专业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习时间内(3-5年)完成。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安排教学任务,开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和寒暑假。
2、成绩考核与管理
(1)辅修专业课程的考试管理须按照同名主修专业课程的考试方式进行。考试不及格者,不能获得相应学分,应补考或重修。
(2)学生的辅修专业成绩管理办法参照《山东财经大学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考核成绩记入《辅修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此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存档,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档)以及《辅修专业学生学习成绩卡》(此卡一式两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由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校档案馆)。
(4)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若学生在主修专业必修课中已修读内容、要求及难度相同或更高的同类课程,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本人提出申请,经开设辅修专业的学院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可予免修,承认其成绩和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四、毕业与学位资格
1、毕业资格:凡在修读年限内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学生,发给双专业毕业证书(一证双专业)。双专业毕业证书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防伪证书。双专业毕业证书中所修专业栏,依主修专业、辅修专业的顺序填写。
2、学位资格:
(1)在修读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
(2)符合辅修专业的毕业资格;
(3)辅修专业的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1.8;
(4)主修与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符合以上条件的,单独颁发辅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与本专业学位证书为两个不同的证书。
五、收费办法
双学位、双专业教育按学分制收费管理,收费标准与主修专业相同。除学校在双学
5.内蒙古财经大学双学位学士论文1 篇五
学
院
工商学院
专
业
工商管理
班
级
金融一班
学
号
112052109
内容提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信用卡得到广泛应用。它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持卡人越来越多,而信用卡风险不断出现。风险管理机制落后跟不上它前进的脚步,因此加大对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势在必得。本文对信用卡及信用卡风险进行概述,分析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原因,对信用卡风险管理问题进行阐述,针对问题提出改进策略。
关键词:商业银行信用卡 信用卡风险 信用卡风险管理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redit card is popularized.It plays more and more significant role in economic life.The amount of persons who hold the card are growing,while the risk of the card is appear.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of risk is backward and can not solve the problems arise.so it is time to manage it better.In this article I describes the concept credit card and credit card risk,then analsising th reasons of it.besides ,I point out the problems of it,and put forward stretegies to solve them.Key words:commercial bank credit card
credit
commercial bank card risk management
目录
一、信用卡风险概述...................................................................................1
(一)信用卡及信用卡风险的含义.............................................................1
(二)信用卡风险产生原因........................................................................1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2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现状............................................................2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3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建议.....................................................4
(一)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4
(二)加强行业自律.....................................................................................5
(三)改善外部环境.....................................................................................5 参考文献......................................................................................................6 后记.............................................................................................................7
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问题的探讨
一、信用卡风险概述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及信用卡风险的含义
“信用”的含义是:主体间的借贷行为,以偿还为必要条件的价值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
信用卡是一种电子支付卡,信用和借贷关系为其基础,不需要担保,也不需要保证金,由金融机构发行。有异地消费、跨行结算、分期还款的特点。
在一般情况下,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是由内外部不确定因素引发的在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损失的可能性。在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是指因信用卡本身具有的特点引发的损失的可能性。信用卡风险对信用卡业务过程中的主体的负面影响严重,需采取措施防范。
(二)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来源 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
⑴监督管理差可能带来的风险。商业银行内部操纵控制的各个环节监控不严密是其主要表现,对银行业务人员的工作缺乏必要的督查和管理,特别是有些业务员独自经营信用卡业务,工作形式以单独外出作业为主,银行管理人员对其管理、监督力度低;银行缺乏制卡技术只能委托给特定技术公司来保管制好的卡和密码,给督查和管理增加难度;信用卡发行办法包括:邮寄和在特定的经营网点领取的办法,也可找人去银行特定的经营网点代领。即使领取人出示相关证明这也存在监督漏洞。
⑵内部治理不严密可能导致的风险。商业银行没有树立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治理不严密反而严重松散;工作人员调查到的客户信息详细度低,真实性差;关于客户的资金实力,来往密切的人等资料并未经过严格的审查就盲目发卡,缺乏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没有明确的职责和岗位分工,缺少岗位间的监督制约等这几个方面。因此内部控制度不完整必然导致治理上的纰漏,引发各种危机。投机取巧的诈骗分子,正是利用了商业银行内部管理的这些漏洞,进行虚假申请、无限制的恶意透支。
⑶相关岗位可能引发的风险。说信用卡业务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大是因为引发危机的因素有很多方面,对相关岗位的保密要求也是高风险的充分体现。比如允许什么岗位办卡、什么岗位负责SIM空白卡、什么岗位保管密码还有什么岗位发卡等。因此要侧重于相关岗位,在人选、督查、约束上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机密外泄,与不法分子内外勾结提供虚假客户资料骗取信用卡、骗取高额授信、进行恶意透支、套现等串通作案的情况,给商业银行带来严重危机。
2.商业银行外部风险
⑴欺诈性风险。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项事业发展迅速,尽管我国信用卡业务晚于西方,但信用卡持卡人被不法分子诈骗事件不断。信用卡诈骗是指非法分子以不同计谋骗取信用卡持有者的信任以及趁人不备,以违法计谋盗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分子颇有手段,近几年运用科学技术进行诈骗。
⑵ 无力偿还引起的风险。发卡行用大量激励措施来引起人们申办信用卡的欲望。比如,在年终取消费用、办卡送礼品和积分、年终奖福利等。信用卡所提倡的花费方式是先购物后交费,它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消费者的消费欲望。但一些对消费自制力差的持卡人,没有考虑自身经济负担能力就消费,这样超过了自己的负担能力并且在短期内无偿还的可能。尤其是商业银行为了完成任务量而增加发卡量,在没有完全了解大学生消费实力的情况下,向大学生推销信用卡。部分学生就出现上述情况导致还款困难,这就出现了大量逾期未还款。当情况进一步恶化这些持卡人便不联系发卡行,来躲避欠款,这样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受阻。
⑶ 持卡人地域流动带来的风险。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的变革使人们地域流动更加容易,而社会的发展也使人员流动频繁。带来的是信用卡持有人电话号码、居住地产生变化。一些信用卡持有人可能重新办卡,一些有经济实力的信用卡持有人一般会主动联系银行以更新信息,方便消费,及时还款。然而,有一些持卡人的财务状况恶化。上述这些变化只是给他们提供条件,以避免银行催款
3.技术因素
因作业程序上的操作失当而带来的危害。由于信用卡业务以计算机为依托,所以计算机的系统故障会引发技术风险。业务系统性能风险和控制性能风险会引发信用卡技术风险。先进科技设备能否充分利用影响信用卡业务先进与否。而从有条件来看,目前计算机业务系统的稳定性差。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现状及问题
(一)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现状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针对风险管理的方式有: 1.集中管理
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拥有单独核算的信用卡核心部门,这是一种有决定权、管理权部门的业务方式。
2.防范控制
商业银行按照“事权划分、过程中的控制、过后督查”的方式加以防范与控制。(1)事权划分
事权划分是商业银行在岗位设置上,指明某一岗位职责,还根据岗位风险的大小,按不同等级管理,相互监督,进行岗位换班制,来降低风险。
(2)过程中的控制
过程中的控制是指从信用卡申请受理到信用卡录入环节再到信用卡业务的资料管理环节一直到账务管理这一系列业务过程中,按照相关业务规章制度执行。
(3)过后督查
过后督查是在上述业务过程完成后复查,进一步防范事故。3.风险转移
使用银行将自己面临的风险转向其他主体:向保证人、向持卡人、向保险机构。4.预警识别
商业银行将透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用它们来对信用卡风险识别管理。
5.认定化解
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起步晚,发展不成熟,银行间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风险管理标准不统一。同时相互不进行信息的交流。通过现状来指出以下问题。
(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主要问题 1.商业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主要问题(1)结构设立不合理
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起步晚,信用卡业务不能独立,只能依附于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寄居在商业银行银行各个机构中,多数由零售部承包,批准授信帐户管理、寻找特约商户、授权以及催收等全套过程也由商业银行内部部门承包,在这里便出现不规范的授信政策,这些组织结构的业务不连续使风险问题出现。就中国工商银行授权的发卡部门最多曾达到了二百九十六个。我们来看,八万张是西方国家信用卡业务的最小规模记录,而中国工商银行这二百九十六个被授权机构中具有八万张以上的规模的只有不到十五个,不但成本高、效率低,而发卡渠道不通畅、对申请人的标准不统一,风险不能集中控制。这样的体系、运行方式造成操作风险和交易风险。
近年来信用卡业务量不断上升,商业银行专门组建了以信用卡为中心的信用卡系统,相关业务围绕该系统进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都采取该种形式,该种组织形式的优点是集中了经营管理权,但其没有完全独立的人事权、财务权和经营决策权, 只能管理发卡量,使得商业银行为了 达标大肆增加发卡数量,决策者在意数量却忽视风险的管理, 严重的委托—代理矛盾由此产生。此外,一些信用卡中心系统运行的集中度和独立性还没有实现,发卡渠道、市场销售网络没有统一,所以很难建立一致的风险控制体系,信用卡不正常透支一般被视为个别事例做单独处理,这无值得借鉴的经验对于信用卡的经营来说,只能维持简单的运营,风险控制的水平也没有提升,反而降低了。除此之外,界限混乱、权责交叉是商业银行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职位之间常见现象,这样职位之间不能实现互相督促的目的,使得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潜在危机。
(2)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度的缺陷
现如今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度还需进一步改进,它还是零散的、不充分的。尽管与商业银行相关的规定条款在数目上很可观,然而我们只能在各类文件中找出,融合性差。有些风险控制制度还不是很健全,表现有:各机构之间、职位之间、业务流程之间衔接的充分性低;业绩考核和风险责任不挂钩;没有将内部控制制度和其相符的目标体系明确文件化;与风险管理组织相关的结构严重不完善,风险管理人员的水平仍有待提高;合格的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体系不存在,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系统没有衔接,风险案例发生频繁,有的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内部控制制度实践不到位,出现违章操作和破坏规定的事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监督、审查、评判和审核严重不足。
(3)风险管理理念落后
因为适当的风险管理理念缺乏,管理策略和风险战略匹配程度低,发展过度追求发卡量和信用卡持有人的数量,不考虑信用卡申请人的经济实力,更错误的认为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是矛盾的。这主要体现为膨胀的发卡量,从而导致睡眠卡比重大,客户群体重复,一人可能同时有好几张卡。但把风险管理和控制作为重点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却疏忽了对市场的营销和业务的扩大,还可能觉得少开展业务、减小发卡量就能控制风险。
(4)风险管理技术落后
国内商业银行由于资金缺乏,在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上的科技投入几乎没有。信用风险控制科技手段比不上西方国家,缺乏先进的、科技化和体系化的分析管理方法,在危及预测或现实情况的风险监控技术方法尤其薄弱,进而风险情况反馈缓慢,止付名单不能快速传达,进而使损失的可能性加大,技术手段没有提高。
2.商业银行外部风险管理主要问题(1)与信用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 我国针对信用卡的法规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等一些法律中有规定。整体而言,信用卡趋势和它紧迫的风险管理需求不匹配,有关法律制度还是落后的,不足之处为以下几点: 一是针对信用卡法律制度的缺乏。现如今,与之相关的法律制度仅体现在少数法律条文中,中国没有一整部法律来规范信用卡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犯罪分子还很猖獗。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陷大,主要因为信用立法空白。中国针对信用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不存在专门调整信用活动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法律制度。
二是对信用卡诈骗分子制裁力度低。我国对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法主要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和有关解释。《刑法》中只对信用卡诈骗罪做出了规定。但目前的法律已经跟不上信用卡诈骗的现状:没有规定的信用骗局的出现;对违法透支的法律规定与实情不符;缺乏对以申请人的身份骗取信用卡的违法行为的规定;针对不良套现行为法律不健全。
三是针对隐私权、信用资料的法律保护不严密。有法律规定不怀好意宣传他人的隐私,和以用虚假事件丑化他人品德,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的,应该认定其为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但是法律规定没未给出准确的隐私范围。另外,现在针对保护信用资料的法律是空缺的。
四是没有关于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破产法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个人不在调整范围,使得商业银行催收和清算困难。
五是呆帐核销制度不全面。中国目前信用卡坏帐冲销政策有以下问题:难以确定,验证程序复杂,坏账准备的提取和验证的脱节,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阻碍了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2)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8年前由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推行,个人征信系统是关于收集和存储个人在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卡、保证等信用资料的系统。除了个人保险资料数据,还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资料和电信用户收费资料被载入系统。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不错的平台,商业银行利用此平台,更容易地得知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信息,使交易双方更加透明和诚信,降低诈骗的可能性。但由于信用资料的应用,保护的隐私权的立法及其他方面有缺陷,所以当局在关于数据应用上进行了控制,给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征信数据的充分利用造成困难。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风险管理建议
(一)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1.做好风险内部控制工作。具体需要商业银行提高风险控制系统:(1)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的建立
第一,创建完整的风险危害管理组织系统框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风险管理有区别,它的针对性较强,信用卡业务风险相当集中。所以应该由专门的部门来管理信用卡。
第二,创建合理的业务操作流程。出台符合实际情况的审批流程及授信政策,追踪和监督客户刷信用卡的记录,应借鉴其他国家较有统一标准的信用风险评分模型,统计 并说明用户的基本资料和信用卡使用情况等,进而得到与信用卡持有者信用相关的风险的特点,同时操控审批和授信流程,以便把损失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2)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
信息科技的迅猛提高影响着现代金融业的进程,信用卡的风险管理也不外乎。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信用卡风险管理相结合,在付款环节上增多投资,给信用卡增加安全识别功能以减少造假信用卡的风险。及时促进技术升级,而不是沿用传统的落后的技术,更先进的技术的使用可增加安全性,来制止违法行为。
(3)完善和拓宽风险化解渠道 第一,信用卡的风险转移
信用卡风险可以分为可避免风险和不可避免风险。针对避不开的风险,发行人能通过风险转移策略以避开风险,一个是转移给担保人。二是采用抵质押品化解。三是通过保险转移。四是寻找信用卡风险的来源,从源头上消除风险。
有许多种类的信用卡风险,有些风险可以转移进而化解,但随机风险也使得一些风险不能转移,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信用卡风险补偿和解决方案,追索和化解方式有:建立实时监控机制、建立健全账款催收机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运用法律手段追偿欠款、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
(4)开发健全的信用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信用卡是不存在担保的信贷的实体化,先天的风险就大,发行的数目又多,所以怎样合理的评价信用卡申请人的信用,来操控风险并减少坏账损失,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很大。
(二)加强行业自律
第一,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第二,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第三,增加对工作人员的培训
(三)改善外部环境
1.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在法治社会的今天,所有活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法律用强制手段调整市场行为,交易才能公平完成。信用卡业务同样受到法律约束,信用卡业务在中国快速拓展,而与之匹配的法律制度滞后于信用卡业务的脚步,对信用卡业务的经营市场的保户效果差,所以健全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法律制度迫在眉睫,给用户、商业银行及特约商户一个公平、安全的市场环境。第一,建立完整的信用卡产业框架,推出针对信用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高水准的法律制度。第二,提高对发卡行的进入标准,限制不完善发卡行进入。第三,加紧出台征信相关法律制度。
2.建立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
合理的个人征信系统影响中国整个银行业的发展及中国信用环境,所以说怎样健全个人征信系统是必要问题。
(1)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模式选择
就目前运行良好的模式有二种,其一是发达国家的,该种模式企业占主导,由企业专门进行寻找、整合和评估信用资料,同时带给人们需要的信用资料,政府则主要对相关企业设定标准、严格准入以及法律制度保障的一个模式。另外一种是针对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发展中国家的,它是由政府投入建立的,企业提供信用资料是国家强制的,同时让政府建立的信用机构向人们提供需要的信用信息的模式。我国采取第二种模式。这种模式适应中国现有环境。(2)建立全国互联网数据库
采取科学技术手段,监控和检查要及时。我国现在对于信用信息的管理几乎属于静态管理,但是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信用情况都会产生变动,静态管理的背后必然是风险产生的速度先于风险防范速度。因此,系统必须实时了解那些交易出现不寻常情况的信用卡持有者,实时跟进持卡人的信用情况,以处理可能发生的信用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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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6.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川学位[200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处理和裁决授位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它事项。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条 符合下列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二)完成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
第五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修完双学位课程或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不得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六条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未能完成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总学程不超过6年)补修所缺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且符合学位授予规定者,补发双学士学位证书。
7.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七
目前, 高校对考生考场违纪行为和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一般是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该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考生的哪些行为可以被考试工作人员认定为考试违纪。而第六条则确定了考生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下,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时有哪些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作弊。
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我们将考试作弊的认定概括如下:只要是学生在相关考试中存在涉嫌利用各种媒介以提高本次考试分数的行为, 都可能被监考教师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考试作弊。而这也就间接地造成了实践中不同的监考人员对涉嫌考试违纪学生违纪和作弊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并且直接导致各高校对违纪学生处罚标准的不统一, 处理结果的随意性过强等。这也常常就是司法争议所在[1]。
目前, 高校对监考人员发现的有作弊行为的学生的最普遍也最严厉的处理方法便是取消该作弊学生的学位证。而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研读, 我们并没有发现这些国家性规范中哪些条款赋予学校具有可以取消作弊学生学位证的权力。那么, 学校此种行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学校方面给出的答复是根据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学生管理办法。在这个问题上, 通过对一些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进行比较后得出, 在这些学校的学生管理办法中都有取消作弊学生学位证的规定。那么, 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 便是学生一旦被监考人员认定为考试作弊, 其学生管理办法对作弊行为是否有约束力及学校是否具有取消作弊学生学位证的权力的问题。
二、高校有权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法律分析
对此, 学校的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 学位资格申请权和学士学位获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程序。一般大学本科生, 符合学校的基本要求, 都享有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权, 但是否能够获得学士学位, 还需经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 这属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从学校的角度看, 其取消考试作弊学生学位证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教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由于其并没有取消或者限制违纪学生的学位申请权, 只是由于考试作弊学生不符合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 因此, 不予授予其学士学位证。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 (高校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 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授予学士学位) , 并未对思想、道德是否作为取得学士学位证的标准有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该条例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这属试作弊学生的学位证。这在行政法上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对高校的授权性规定, 其将学位的授予权力归于高校, 授予学位证的权力属于并只属于各高校, 因此, 高校有权决定学位授予的方式和方法。在“田某诉北京科技大学”一案中, 法院指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 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 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 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2]而校方也普遍地将其制定的校规校纪视为其对该校学生的强制性规定。笔者认为, 这可以视为在该校范围内适用的行政性规定。但根据我国法律的法律保留原则, 究竟哪些领域必须保留给法律做出规定, 学界还没有定论。德国的理论将学校管理关系分为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 或称为基本关系与工作关系。涉及基础关系的包括学生身份的取得、丧失及降级等决定, 这些领域必须适用法律保留, 学校不得自行制定规章制度, 只能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进行细化。而其他领域, 如对学生的服装和仪表规定、作息时间规定、宿舍规定等都属于管理关系, 不必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可以由学校规章制度自行决定。这一理论提供了判断学校行政领域如何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基础, 值得我们借鉴和商榷[3]。
三、高校无权取消学位授予资格的法律分析
学生方面所持意见则与学校恰恰相反, 纷纷指责学校虽然解释得冠冕堂皇, 但是却禁不起推敲, 因为在实践中学校并不是如此行事。学校的做法是只要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 便会发出通告毕业时不授予该作弊学生学位证。这在学生眼中看来不合法。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杨东平教授认为, 对于学生而言, 受教育权等同于入学机会。入学之后, 学生自己未珍惜, 发生违纪问题, 受到处分不能责怪学校, 因为惩处作弊的学生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但是学生们普遍认为这种言论失当, 因为学校的这一举动不符合学校的基本属性。学校是教育行为发生地, 教育的职责便是引导学生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同时保障学生的学习权。而学校的这一举动却使得有作弊行为的学生失去了改正的机会。山西农业大学副教授王冬冬等人认为:“在校大学生只要达到法定要求, 就依法享有申请获得学位的权利。为学生授予学位是高校在法律法规授权下做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并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校因学生考试作弊而不授予其学位不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4]另有学者指出, 取消学位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半强制剥夺, 取消考试作弊学生学位规定的制定和实施, 既是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不合理剥夺, 也是对人的长远发学生将会面临着再教育、就业、社会舆论等诸多压力, 如果解决得不好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对于责任人而言, 承担责任一旦引起责任人生存危机, 就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这种说法更能引起学生的共鸣。诚然, 在如今的高校中, 作弊行为的盛行, 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 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学校的信任度, 而且作弊使学生不专心学习, 患得患失。但是学校不应该简单地采用取消作弊学生学位证的制度来治理此种现象, 这种制度的设计从根本上讲就是不合理, 更不合法的。这种制度本身的出发点应该是使学生知道作弊行为是错误的, 进而使学生改正这种不良的陋习, 而不是使被取消学位证的学生失去学习的兴趣, 从被取消学位证的那天开始放弃学习, 浑浑噩噩地过完大学生活。学校应该是一个培养人才的地方, 而不是一个使人才夭折的地方。因为学生的心理发展并不稳定, 在这个阶段犯一些错误是正常的, 学校应该在严格治校的基础上, 采用德教的手段感化学生, 使其真正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规划自己的未来。学生考试作弊固然不对, 但作弊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样受法律的保护, 不能因为一次作弊的行为而影响其一生的发展。我们必须承认, 现在我国社会的就业问题存在“认证不认能力”的现象, 包括公务员考试, 其大量职位报考要求也明确列出了需要何种学位, 需要的职业证书、需要的计算机能力证书级别等。因此, 大学生中不乏考证一族, 大学生们希冀以各种证书的数量来加大自己求职的砝码。而与这些证书相比, 学位证则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因此, 对作弊学生取消学位证的行为已经直接造成了对这类学生求职和就业的打击, 所以作弊学生也就更希望能够恢复自己的学位证, 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 采用法律进行诉讼也就成了被取消学位证的学生及其家长的唯一选择。
四、实践中法院对本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2007年1月4日, 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便宣判了一起关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取消学生吴某学位授予资格的案件。法院认为, 我国民事法律的精神是“法无明文规定皆可为”, 但对于行政权而言, 其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权, 行政法律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和“法有授权方可为”。高校经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行使着颁发或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行政性的权力。我国《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未将学位申请者有无考试作弊记录、受过何种处分作为是否授予学位的条件。因此, 学校制定的《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中有关“考试作弊不授予学位”的规定, 明显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 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依法不能支持。判令被告南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原告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5]。
但是, 实践中也有学校胜诉的案例。笔者通过网络搜索此类案例发现:2006年之前, 此类案件学校胜诉的比例较大;2006年后, 此类案件鲜有学校胜诉。笔者认为, 这可能是我国教育行政案件司法理念的变迁所导致的。现阶段,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一旦此类争议进行诉讼, 那么, 法院根据《教育法》、《学位条例》中仅有的关于考试作弊及违纪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判决被取消学位证的学生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大。
但是, 实践中, 往往是学生状告母校胜诉后, 依然拿不到自己的学位证。如南京某大学一本科毕业生, 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 毕业时没能拿到学位证书。从2007年1月起, 他三次状告母校, 三次赢了官司, 法院每次都判令学校重新审核他的学士学位资格, 学校也都服从判决组织了重审, 但每次重审后还是决定不给他颁发学士学位证书。于是事情至今没能解决。为避免出现累诉, 也为彻底化解此事, 法院在没有办法之下向江苏省教育厅发出了司法建议, 可是依然未得到妥善处理[6]。而造成此种结果的原因则是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只是学术团体, 并不是一级行政机关, 法院的判决对学校尚有压力, 但是对该学位评定委员会则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 在实践中形成一个怪圈, 学生的胜诉和学校颁发学位证, 竟然不产生任何联系。这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大环境下, 是难以想象的。这也是此类案件的焦点所在。
五、对完善考试法律法规、规范考试作弊学生处理制度的思考
在当今社会中, 如果只依靠道德约束, 没有法律, 我们现今社会势必将会混乱不堪。同样, 如果学校单凭学生道德的自我约束, 而失去法律法规、校规对作弊学生的惩处, 作弊现象同样也会愈演愈烈。通过上文的分析, 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和知道, 现今的对考试作弊学生处理的制度是十分不具有教育意义和落后的。笔者认为, 对作弊学生的管理, 除了针对考试问题出台专门的考试法规或相关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具体的事项, 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教育法和考试法, 还可以在高校施行诚信管理体制。笔者认为, 学位证是对学生学业水平能力的客观性评价, 而作弊现象则应约束的事项纳入到类似行政许可的高校颁发学位证的规范之中。如果非要用学生是否有作弊行为来决定是否颁发学位证, 不仅直接忽视了学生这一特殊身份主体, 而且有强行将学术水平与道德捆绑之嫌。一次作弊行为直接否定该学生的学术能力, 这本身便是对学术的亵渎。而建立诚信管理体制则不然。该体制为一整套完善的服务于国家和社会的规范性制度, 可以将公民各种不文明诚信的行为纳入其中, 如恶意贷款、酒驾, 乃至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不侵犯公民的隐私下, 可以最大限度地对其道德进行客观评价。在公民就业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对其诚信度进行评估的时候, 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而且此举只是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的客观评价, 并不与法律法规本身发生违背性错误。当这个诚信体制完善时, 不但可以用于服务整个社会, 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平, 并且对作弊问题也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此外, 还应进行广泛的听证制度, 让教育部门和学校真正地了解学生对作弊问题的看法。学校, 本质属性便是依附于学生而存在的, 那么更不应忽视学生这最重要的主体。我们希冀立法者和执法者能够真正地了解学生所能接受的处罚类型和处罚标准, 真正地做到法律存在的价值。
摘要:作弊现象目前在大学生中相当常见, 其主要包括考场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类型。为惩罚考试作弊行为, 校方采取的最严厉的措施就是取消考试作弊学生的学位证 (毕业时不授予该考试作弊学生相关学位证书) , 但是此种措施却引起被处分学生的异议。因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文件中, 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有权直接取消作弊学生的学位证。而学校方面取消作弊学生学位证时的依据一般是援引该校校规中的具体条款。被取消获得学士学位证资格的学生与学校的争议也就集中在这里。文章主要对此相关法律问题和争议进行探讨。
关键词:考试作弊,学士学位,处分,高校,考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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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http://news.sciencenet.cn/htmlnews/2009/7/221390.shtm.
8.山东农业大学双学位 篇八
【关键词】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产生;影响
学位是近代高等教育研究中不可绕开的一个重要概念,学位制度也是近代高等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学位”,最基本的含义是指由大学或学院颁发的,表示受教育程度及质量、学术水平或知识能力等级等的标志和称号。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学位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学位制度的源头。为此,有必要对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有一个清晰认识。
一、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的产生
首先,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产生的组织基础。这与中世纪大学的兴起这一特定的历史现象相联系。11世纪是欧洲社会全面复兴的时期。其中,这时期欧洲的文化水平在十字军东征和翻译运动中得到提高。基督教会建立起一系列教育机构,如:修道院、主教学校、教区学校。在这些条件的刺激下,欧洲中世纪大学出现并发展迅速。以波洛尼亚大学、巴黎大学的诞生为起点,到15世纪,欧洲新建大学22所。中世纪大学作为学位制度的外在组织也随之产生。
其次,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等级划分的形成。这与当时的骑士制度、行会制度有关。骑士教育表述为四个阶段:学习骑士—扈从—见习骑士—骑士。具备基本的骑士资格但还没成为正式骑士前,跟着领主出兵作战学习作战本领的阶段被称为见习骑士。在中世纪大学时期,学士学位的获得者也是指在获得任教资格前,跟着教师学习知识并帮助教师分担教学任务的学生。所以,从名称上看,学位制度就有着骑士制度的影子。虽然骑士制度对学位制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行会制度的影响是最直接、最重要的。中世纪商人和手工业者为了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能相互帮助而建立了行会。在工商业行会中,所有的成员分为三个等级:学徒、帮工、师傅,这三个等级有高低之分,“从某一等级向高一等级的提升,被认为是常规,并需通过公共考试之途径”。这就对应了早期中世纪大学中学士、资士、硕士和博士这三个等级,同时也需经过考察。英语中师傅一词为“master”,这一单词被直接用到学位制度中表示硕士学位,在中世纪,师傅、教师、硕士都是用的“master”,表示拥有独立的地位,可以训练培养学生,发放资格证书。
二、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的意义
毋庸置疑,学位制度的产生对欧洲中世纪大学和之后的大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第一,提供人才选拔的评价标准和衡量尺度。学位制度形成之后,大学培养人才就有了一套组织和制度上的规范操作。通过系统的课程学习和严格的学术训练,向达到规定要求的学生颁发学位。这样,学位制度为人才的选拔和录用提供了一套可行、相对公平的评价准则。
第二,出现真正意义“大学”。学园是欧洲社会早在古希腊时期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机构。但是那时的学园没有一套完整的体系,从学生的学习、考试、毕业没有一套系统的考核方法,所以不能算是真正的“大学”。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的产生,使得学生的学习成果有了统一的标准来衡量。至此,中世纪大学才完成了从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向正规大学的转变。
第三,为后世大学树立新理念。伴随着中世纪学位制度的形成,一种新的观念在大学逐渐树立,就是任何人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学习,通过各种测试和程序,才能获得对其所拥有的知识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认可,进而被准许进入相关的专业领域。“作为一种可操作的手段和可鉴别的标准,学位制度提供了一种错误概率最小及成本最低的办法”。
第四,推进社会公平。欧洲中世纪大学的学位代表荣誉,硕士和博士的头衔意味权威和地位,学位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因此,学位制度给予中下层人士晋升的希望,这在客观上增强了中世纪时期各阶层的流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公平。
总之,欧洲中世纪学位制度的形成既有利于知识的传承,又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它是欧洲国家人才培养制度化的萌芽,也是欧洲教育体制的基础。其庄严隆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延续至今,也是其尊重学术和人才的传统的传承。它的宽进严出制度仍对今天的高等教育有很好的启发。因此,欧洲中世纪大学学位制度在高等教育发展中的历史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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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孙华程.城市与教堂:制度视野下的欧洲中世纪大学[D].重庆:西南大学,2011
[6]约翰·赫伊津哈著.中世纪的衰落:对十四和十五世纪法兰西、尼德兰的生活方式、思想及艺术的研究[M].刘辉等译,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出版社,1997
[7]雅克·韦尔热著.中世纪大学[M].王晓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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