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制度及现状

2024-10-25

巨灾保险制度及现状(共5篇)

1.巨灾保险制度及现状 篇一

摘要

我国在经历50年的发展后,在今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我们开创性的采用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由于发展经历曲折,我们的城镇养老保险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如覆盖面小、资金来源不足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在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一些切实的建议,认为我国应该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基础之上还应该加快推进并逐步完善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积极扩大城镇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资金来源,做实个人账户;建立并逐步完善城镇养老保险管理体系;还要强化社会保障意识,规范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相关监督机制。

关键词: 养老保险 现状 对策

I

ABSTRACT The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 is the most importantinsurance, important part of the five types of social insurance.The so-called pension insurance(or pension insurance system)is based on the state a certain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pension is to address the workers in the state to achieve the dis bligations of the working-age labor limits, or for the elderly who lose the ability to work from labor position after the basic living and the establ a socia。

Key words: endowment insurance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ove

II

目 录

引言„„„„„„„„„„„„„„„„„„„„„„„„„„„„„„„„1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

1、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2

2、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2

3、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3

4、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3

二、基本养老保险对策分析„„„„„„„„„„„„„„„„„„„„„„3

1、基金保值增值„„„„„„„„„„„„„„„„„„„„„„„„„3

2、社会老龄化„„„„„„„„„„„„„„„„„„„„„„„„„„3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帐化„„„„„„„„„„„„„„„„„„„„4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以及重要性„„„„„„„„„„„„„„„„„4

1、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4

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4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4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5

5、分类实施对策建议„„„„„„„„„„„„„„„„„„„„„„„5 结论„„„„„„„„„„„„„„„„„„„„„„„„„„„„„„„„6 参考文献„„„„„„„„„„„„„„„„„„„„„„„„„„„„„„7 致谢„„„„„„„„„„„„„„„„„„„„„„„„„„„„„„„„8 III

引 言

当今世界,如何建立公平、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从上个世纪50年代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到近年来颁布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可以看出,中国对劳动人民的劳动保障体系已初步完善,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政策也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度逐步过渡到了部分积累制度,这样,更有效地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现状及对策

一、养老保险改革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

通过十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发生了制度性变化,但是从全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运行情况看,出现了很多另人担忧的迹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入不敷出、企业拖欠基本养老费、离退休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步履艰难等等,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纵深推进和健康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因素,但总归起来,主要还是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制度缺陷是导致基本养老保险步入困境的主要原因。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突出表现为立法滞后并微弱。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层面除《劳动法》的部分条款外,主体依靠《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来调整和规范,养老保险基本法尚未出台,由于这些行政法规、规章和通知、地方条例等的约束力不如法律,所以用它来规范养老保险关系显得极为脆弱,而且由于这些立法形式政策性较强,经常变动,存在明显的地方差异,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对养老保险事业的管理无法做到依法行政,对养老保险行为的是与非不能依法确认,处罚也缺乏力度,保险有争议时,裁定也无“法”处理,工作缺乏了法律依据,仅靠行政手段对单位和个人的征收工作也缺乏约束力,使得劳动者对法定基本养老保险失去信心。这样,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缺乏法律规范应有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中央宏观的调控。

2、养老保险资金缺口巨大

养老保险基金的积累,是为了十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人口老龄化准备的。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五”时期我国各项保险基金缺口共达1000亿元,此外,目前我国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空帐已将近2000亿元,这2000亿元到将来职工退休时迟早都得支付。如此巨大的资金缺口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企业缴费能力低,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基金征缴率不够高。第二,计划经济时期欠帐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时,职工已有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计划经济时期没有提留“劳动保险”基金,这是一笔历史遗留的隐性债务,共约30000亿元。

3、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中国进入21世纪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重大问题,中国老年人口的绝对量和人口老龄化的速度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达1.32亿人,占总人口的10%,预计到2015年前后将高达2亿,2040年达到老龄化高峰期,人口将在4亿以上,约占总人口的26%,然而我过国民经济生产总值只占世界的4%左右,却要负担着世界1/4的老人。有数据显示,1992年我国参保职工为8500万人,离退休人员为1700万人,抚养比为5:1,但是到2005年,抚养比就降到3:1,预计到2020年的时候,抚养比将变成2.5:1左右,退休费将占工资总额的38%左右,高出国际公认的26%的警戒线12个百分点。目前正不断扩大的老龄化危机,对存在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来说是雪上加霜。

4、养老保险帐户管理不规范

1997年统一养老保险制度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基金的管理模式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混帐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实行部分积累模式,随着制度的实施,由于养老基金全部用于当年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的积累额远小于职工个人帐户记帐额,使得个人账户成为名义上的空账,空帐积累的数额越来越大,日益严重威胁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安全,这些问题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基本养老保险对策分析

1、基金保值增值

开拓思路,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措施让基金保值增值。首先,积极探索基金的运作渠道,提高基金的运营效益,把社保基金融入资本市场、金融市场来增加收益,可投资于国家长线重点工程项目如重大水利设施、高速公路等,政府加强监管。其次,可发行社会保障福利彩票,面向社会筹措资金,在当前财政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发行社会福利彩票筹资也是不错的选择。再次,扩展建立机关、事业、企业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第四,可将部分闲置的和陈旧的国有资产变现,用于弥补和充实养老保险资金的缺口。最后是加大基金监管力度,清理回收挤占挪用基金,追缴历史欠帐,做实个人帐户。

2、社会老龄化

社会老龄化问题需要渐渐化解,适当推迟退休年龄降低赡养率。退休年龄是影响赡养率的重要因素,由于生活质量的提高、医疗水平的发展等因素,人口的平均寿命得以增长,为推迟退休年龄提供了可能,尤其是推迟女性的退休年龄,退休年龄规定得较高,则在职职工人数增加,退休人数就相应减少,赡养率就较低。随着女性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从防止浪费资源的角度来说,适当推迟女性退休年龄更值得考虑。

3、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帐化

针对养老保险的空帐问题,国务院于2000年底决定,从2001年7月1日起,在辽宁省和其他省的部分地区进行完善养老保险体系的试点,在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掉正和完善,将个人帐户由空帐转变为实帐,基金管理也由原来的混帐管理改为分帐管理,实行分帐管理后,由于个人帐户基金实行实帐运营,同时还要保持企业缴费水平不变,政府在财政方面也加大了补贴。

养老保险涉及中央、地方、企业和每一个职工的利益,其改革的成败,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也关系到财政的稳固和财政的可持续性,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改革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体制,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本质要求。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状以及重要性

1、农村居民生产方式分化

大量农村劳动力从土地转移。我国正处于从农业会走向工业社会的转型期,社会流动性大大增加。

2、农村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

传统家庭模式改变。据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农村60岁以老人已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且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老人典型的老龄社会。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意义不言而喻,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为农民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然而现如今却产生了“政策微效”的现象,即政策结果距离政策预期有很大的差距。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政策微效”的结果呢?许多研究者大多从经济学的角度或是具体操作层面寻求制度萎缩的原因。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价值理念发生偏移

社会学研究探讨的问题很多,但社会公平一直是核心问题。因此在社会学视野中,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政策,应该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价值目标,旨在保障公民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要求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目前社会保障制度 的改革与建设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指导。面对城乡收入的逐渐扩大和当前最大的弱势群体—农民的边缘化和弱势化的进一步加深,政府将更多的社会保障资源投向了城镇居民。

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社会变迁

目前社会正处于快速变迁过程中: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家庭规模和结构发生变化;农村人口出现分化等。这一系列变迁引发了诸多社会问题,农民养老问题就是其中之一。鉴于此,政府积极探索为农民养老建立正式制度安排。可以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对社会变迁的积极回应,但却又未能很好地适应并促进这一变迁过程。

5、分类实施对策建议

(1)为纯农业人口(以经营土地为生的农民)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在已经推行的农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与改革。最重要的是改变“个人缴纳为主、集体缴纳为辅、政府给与政策扶持”的原则,政府应该给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定的财政投入,由政府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到社会统筹基金,农民个人缴费和部分政府投入一部分纳入划入个人账户,国家投入要偏重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同时鼓励建立由集体补助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式的商业养老保险。

(2)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障。农民工是一个流动不定、庞大而且复杂的群体。因此,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有一定困难的,但鉴于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客观上已经走上了非农化、城镇化的不归之路,并必然会因各种生活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平等意识的觉醒而提出相应的社会保障诉求,应该从现在起开始起动建立这项制度,并根据进城务工农民的不同情况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结 论

大力推广企业并购的中介机构,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科学的程序 和方法,发挥其在并购中的服务和监督职能。首先,利用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进行客观评估;其次,利用中介机构掌握的目标企业的各类信息,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降低估价风险;再次,参考中介机构制定的并购方案。只有合理估计财务风险,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现代企业并购涉及金额大,只有充分合理的估计到并购可能产生的各种财务风险才能做好并购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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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2]、林毓铭,中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化”进程研究[J],财经研究,1997 [3]、汪泓;吴忠;陈心德;;完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商业研究;200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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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莫晓妍;王旭„;贺文娴;;上海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对策初探[J];西北人口;2006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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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芳洁;保险业发展的路径—影响要素—绩效研究[D];天津大学;2004年

[13]、李方舟;中国社会保障体制变迁过程中的利益结构与政策取向[D];西北大学;2006年

致 谢 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导师不仅传授我做研究学问的方法和为人处世的道理,还给了我无尽的关怀、教诲和指导,使我得以迅速成长。本论文从选题、调研、研究到最后定稿,都是在导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下完成的。导师严谨求实的治学风范、高屋建瓴的学术眼光、广纳并蓄的研究方法、诲人不倦的教育精神,都将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谨向老师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诚挚的感谢。

感谢各位老师,感谢他们在学习上和生活上对我的帮助和支持。感谢所有的朋友和同学们,多年来大家在一起学习和工作,共同努力,共同进步,谢谢他们陪我渡过这段令人难忘的日子。

最后,我要衷心的感谢我的家人!感谢我的父母,感谢他们在我学习期间给予我的支持和鼓励,他们无私的厚爱和殷切的期望,是我在人生道路上不断前进的巨大动力,也是我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再次感谢所有曾经关心我、支持我、帮助我的家人、老师、同学和朋友们!

2.巨灾保险制度及现状 篇二

一、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 世界范围内自然灾害事故频发, 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大量的人员伤亡。我国接连发生的冰雪灾害、汶川大地震、西南干旱都一次次考验着我国的保险体系, 特别是巨灾保险制度。据统计数据显示, 2008年初发生在我国南方地区的冰雪灾害和5月发生在四川汶川的8.0级大地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分别为1516.5亿和8451亿元人民币, 占2008年全球巨灾损失总额的8.3%和46%。由于巨灾风险不具备大量和同质等可保风险的条件, 对保险经营的稳定性具有较大影响, 巨灾一旦发生不仅会危机保险公司自身财务的稳定性, 对再保险市场也会形成巨大的冲击。因此,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2009年3月8日, 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会中, 我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在《关于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几点思考》中提出,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利国利民的迫切任务。我国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发展中国家,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让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 有利于更好地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从政府的角度看,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 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 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承担巨灾风险, 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 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 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 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 促进灾后重建。

二、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由于我国国情限制及保险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现状, 我国的巨灾救助体制长期依赖国家财政为后盾, 巨灾风险大部分都由国家财政来承担, 然而政府财政仅能提供最低限度的灾后救济, 其金额和惠及面相对于巨灾损失如杯水车薪。2008年5月发生的汶川大地震仅在四川省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一万亿元人民币, 而据不完全统计中央财政投入550.74亿元 (其中:应急抢险救灾资金250.74亿元, 灾后恢复重建资金300亿元) 用于救灾, 这相对总损失额的作用十分微弱。同时, 财政救灾资金的大量支出, 常常会牵涉到财政赤字, 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性, 也“挤出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支出。另外, 社会捐赠 (包括国际援助) 也是我国对付巨灾风险采取的措施之一, 但是其力度也是有限的。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则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地震、海啸等巨灾都不属于可保责任, 这样其风险分散能里很有限, 加之,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程度低, 使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

总体来说, 我国巨灾保险制度仍处于欠发达水平, 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救助体制, 对于商业保险及再保险制度的缺乏充分利用, 很多相关制度也不完善, 对于我国巨灾风险没有起到很好的分散作用。

三、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完善

综上所述, 完全依靠政府救助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然而我国的保险业发展仍处于较为初级的程度, 保险市场及相关制度都有待完善, 这就决定了单纯体用商业保险模式处理巨灾风险也是不适应我国国情的。

借鉴国际经验, 可以看到国际上运行较为合理的巨灾保险机制都是以商业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主体的, 例如, 英国的洪水保险即是商业保险机构独立经营模式的典范, 其中, 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了主要风险, 而政府只是通过工程防损等起到辅助作用, 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虽然政府参与程度明显加大, 但是商业保险机构依然是制度的主体, 起到主要作用。

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体制、保险市场等具体国情, 巨灾风险不可能完全由商业保险机构独立承担, 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应当充分利用政府和机构的力量, 通过两者的有利结合, 达到有效分散巨灾风险的作用。具体的完善措施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阐述:

一方面, 规范及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将巨灾保险制度纳入国家综合灾害防范体系, 从立法保障、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支持。当然政府的支持并非是无条件的给予财政支持, 这将无异于以前的政府救助体系, 只有在巨灾损失超出商业保险机构的赔偿能力, 政府才适当介入给予合理补偿。

另一方面, 加强巨灾保险的市场化运作。这是完善的重点, 也是我国现行巨灾保险体制严重不足之处。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网点和技术优势, 为巨灾保险提供承保理赔服务。并且大力发展和利用再保险市场特别是国际再保险市场分散巨灾风险。此外, 巨灾保险业务必须实行单独核算, 单独管理, 保费盈余部分作为巨灾保险基金逐年滚存, 这样有利于保障巨灾保险经营的稳定性。

此外, 我国还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共同基金, 通过基金的独立运作, 起到对巨灾保险制度的有效补充作用。

参考文献

[1]谭湘渝, 蒋毅.《巨灾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与模式选择》《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4期第31-33页.

[2]《政策要览》《国际融资》2009年第4期第74-75页.

[3]李军.《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硕士学位论文.

[4]王虎林.《对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西南金融》2009年第12期第6-7页.

3.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篇三

关键词:巨灾保险;再保险;风险分散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03-0041-04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03.09

一、我国巨灾保险补偿与国际比较

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分析指出,我国2010年上半年自然灾害形式呈现出“重大灾害频繁发生,灾害损失巨大”等特点。从年初新疆连续遭受9次寒潮冰雪袭击、西南5省区遭受秋冬春连旱,到4月中旬青海玉树发生7.1级强烈地震、6月中下旬南方11省遭受洪涝,再到滑坡泥石流灾害。据统计2010年上半年全国自然灾害受灾人口2.5亿人,因灾死亡3514人,失踪486人;农作物受灾面积2029.4万公顷;直接经济损失2113.9亿元。根据民政部公布的1990—2009年的民政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近20年由灾害遭受的经济损失,年平均达到2369.3亿元;其中2008年造成的损失为11752亿元人民币,是平均值的4.96倍。但应注意到近年来巨灾事件的发生频率逐年增加,且灾害的种类也在增加,具体具体情况如图1所示。

现阶段,我国政府采取被动的措施来应对巨灾损失,即通过财政预算重新分配、税收调整、民间募捐以及国际援助等方式。2008年初的雪灾直接经济损失为1516.5亿元,保险补偿只有16亿元,占直接损失的1%;2008年汶川地震的保险补偿为18亿元,占8450亿元经济损失的0.2%。而根据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统计数据表明:从全球来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中,保险合约承担30%,发达国家高达60%~70%。

从表1中的数据可知,北美和欧洲的保险损失占全球保险损失的比例分别为76%和11.1%,合计为87.1%。而发展中国家居多的地区,保险损失占全球保险损失总额的比例只有12.9%,而这些地区却是巨灾发生频繁的地区,死亡人数远高于北美和欧洲。如亚洲巨灾发生次数与死亡人数占全球比例分别为41.5%和97.9%,而保险损失却只占全球的5.7%。我国的巨灾保险比例更低,据统计研究表明,我国近15年,每年都有3亿人次受灾,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0亿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巨额损失无法通过保险制度得以补偿,我国自然灾害保险赔付额仅占经济损失的1%左右。

二、巨灾对经济的影响

巨灾直接减少了一个国家的物质资本、劳动力供给,这将直接影响一国生产力,从而降低该国的产出,导致GDP降低。巨灾对通货膨胀的影响比较复杂,因为灾后重建对于货币供求的影响比较复杂,需要考虑重建资金的来源等因素。巨灾对国际收支平衡产生影响,政府在灾后为平衡收支可能需要举借外债或发行国债。但短期内大量举债可能使信用等级下降,举债成本上升,从而增加偿债压力。同时巨灾可能消耗大量资本用于实体投资,这样降低了出口,增加了进口,导致国际收支平衡经常账户赤字增加。若一国对巨灾的消化能力不强,会引起国际收支状况的持续恶化,导致汇率、公共财政、政府负债率的恶化,从而降低该国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际气候适应经济学组织在①2010年“塑造气候弹性发展”研究报告中指出,气候变化对一国造成的经济损失占该国GDP的1%~12%,随着气候状况的恶化,至2030年将上升至占GDP的19%。

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巨灾保险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国政府以及保险界已取得一个共识:要科学有效地应对巨灾风险,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集合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社会等各种力量,最大限度地对如何应对巨灾风险做出事先安排。目前全球已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取得了一定的成效[1]。

(一)立法保障

世界其他国家都是从立法上保证了由突发巨灾造成的人民财产损失的补偿机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当局的财政压力,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我国由于受1979年唐山大地震的影响,于1980年开办了地震险,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将地震险列为“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不予承保,2000年7月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地震险只能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不得作为主险单独承保。为了支持农业发展,减轻农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自2007年起,我国开始推行由中央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金额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农户共同承担。2007—2008年,中央财政共安排80多亿元资金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制度。尽管我国的农业保险为我国农业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对防灾减灾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面对2009年初的特大旱灾却无能为力。鉴于2008年发生的巨额自然灾害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为11752亿元人民币,业界呼吁建立巨灾保险制度。2008年10月巨灾课题组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名义向人大常委会正式提交了《关于加快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意见与建议》的调研报告,并有望提交常委会审议,但是随后建立巨灾制度的进程戛然而止,原因无从知晓。很多专家学者认为,原因在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国民的保险意识差等,但根本原因是由于涉及的部门太多,难以协调各部门的利益,具体如表3所示。

正因为各部门的利益难以协调一致,所以才需要将巨灾保险的体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国家为巨灾“买单”会造成国家财力很大部分耗费在这无尽的自然灾害方面,从而造成国家经济支出的低效率以及腐败的滋生,影响国家安全和稳定。这种突发性的财政支出方式与当前中央政府所提倡的我国经济稳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显然是相悖的。因此,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来应对巨灾风险,如可通过保险、再保险、发行巨灾债券等灾前融资机制措施来筹措资金,将巨灾风险转移到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

(二)承保主体模式

根据承保主体即巨灾保险的提供方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市场主导模式,即以各商业保险公司为主体提供巨灾保险,以英国为代表;政府主导模式,即以政府为主体提供巨灾保险,以美国为代表;政府与市场结合模式,即以政府联合各商业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基金组织,以日本、新西兰、土耳其为代表。

各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都是与各自的政治体制、法律制度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相联系的。例如,英国由于其保险市场非常发达,保险公司提供巨灾保险,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负责基础设施的建设,当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时,均要求提供政府高质量的工程、巨灾风险评估、灾害预警、气象研究等相关公共物品,以使巨灾损失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英国具有世界发达的再保险市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巨灾保险完全可以通过全球资本市场分散掉。美国的巨灾保险由政府提供,保险公司不参与保险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其职责主要是协助政府销售保单,从中收取手续费。在日本,企业地震险由保险公司提供,政府仅提供家庭地震险,在家庭地震险中首先由保险公司承保,然后由政府对巨灾险进行再承保。

考虑到我国现有保险市场不发达以及各部门利益协调等因素,借鉴各国实践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建立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体制,即在政府领导下,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并且同时发挥政府与资本市场分散风险的功能。政府鼓励投保人参加巨灾保险,由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根据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同时建立一个专门的巨灾保险基金,负责资本的具体投资运作,如可以通过国际市场分散投资或通过发行保险证券等方式。同时建立一个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对巨灾保险基金的监督,并负责灾害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巨灾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保监会组织,联合财政、民政等各部委以及商业保险公司组成。可见我国的模式属于政府与市场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模式。

(三)风险控制手段

自然灾害的风险主要有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的概率非常小以及区域性等特点,完全可以通过发达的金融市场进行风险分散。1992年11月,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推出第一种保险期货,1993年推出PCS(Property Claims Service)期权合约,这种衍生证券能够很好地套保风险。根据国外研究表明,一家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巨灾债券收益率,从2007年6月至2009年12月累计收益率达到了25%,而同期巴克莱美国BB级债券指数的年复利收益率仅为7%,标准普尔500股票指数的年复利增长却为负数。根据这些统计数据研究表明,对于某些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会投资于这种高收益的巨灾金融工具。

美国政府问责局2005年在向众议院提交的报告中,强调了巨灾债券有利于提升(再)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根据瑞士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的研究表明,2005年约有12%的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获得的巨灾摊回赔款超过了其自有资本,有23%的直接保险公司通过再保险获得的巨灾摊回赔款超过了自有资本的33%。与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市场相比,我国的再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小的再保险市场之一,仅占全球市场份额的0.1%。

到目前为止,中国再保险公司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唯一一家中资再保险公司,根据表4的数据可知其实力与发达国家再保险公司的实力相差很大。因此,政府应当积极实施有效政策措施鼓励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3]。

多难兴邦只能在精神上给人以激励,当灾难发生的频率超过人们的承受底线时,会造成整个民族的恐慌,整个社会的混乱,从而危及国家安全。随着气候变化而导致的自然灾害还会频繁地发生,我国必须建立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积极发展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米建华,龙艳.发达国家巨灾保险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国的经验[J].安徽农业科学,2007(5).

[2]孙祁祥,郑伟,孙立刚,李海涛等.中国巨灾风险管理:再保险的角色[J].财贸经济,2004(9).

4.巨灾保险制度及现状 篇四

摘要

失业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是城市劳动就业中的矛盾,总体上说,就是劳动力供需求之间的矛盾,同时,随着科技水平的提升,企业对职工的需求量减少,对人才素质、技术技能需求的要求也大幅度的提升,4050人员在社会中占着相当大的一个比率,他们在求职过程中,相对有才有识有能力的青年一代缺乏就竞争力,必然导致不能实现就业。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帮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提供再就业服务,把失业造成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限。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得其利益的相关者,没有后顾之忧,能够放心安心的生活,但是,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对于失业人员而言并不能够全面地完全落到实处,依旧存在着许多的不足之处,在结合我国的实际问题,在采纳原本制度的精华的基础上,借鉴西方成功的案例,进行不断的实践与改革,使制度的实施能够真正的落实到其制度的相关者身上,在补助与补救的基础上,进行再就业,让他们能够重新走上工作岗位,让他们的生活环境更为安定、温馨。

关键词:失业;失业保险;4050;新增劳动力;再就业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我国下岗失业的总人数一直有增无减,特别是随着并轨工作的逐步推进,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急剧攀升。据政府部门的统计,2001年~2005年我国GDP增长速度分别为:8.3%、9.1%、10%、10.1%和9.9%,而同期年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改革开放以来最高的5年,而且远远高于上世纪90年代。对于上海而言,高的失业率与经济发达也是不相称的。2005年末该市城镇从业人员598.34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37万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7.5万人,登记失业率高达为4.4%,2007年3月统计则以达到4、6%,而且,这里所说的4.6%只是登记失业率,还不包括没有找到工作的大学生以及农村的剩余劳动力,若将大中城市下岗待业等情况包括在内,那么总失业率接近8%(数据取自:)。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是城市劳动就业中的矛盾,总体上说,就是劳动力供需求之间的矛盾: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劳动力的供给量不断增长与劳动力的有效需求量降低之间的矛盾,即劳动力数量工具大于求的矛盾,以及高质量的劳动力供给不足与高质量劳动力供不应求的矛盾。就业岗位的竞争是劳动力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必要前提。就业竞争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劳动力因各种原因暂时不能实现就业。

一、城镇人口的失业群体存在的问题

(一)外界因素:

1、劳动力供给的状况。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人口总数近14亿人,城市是一个人口相对比较密集的地方,人口基数的相对也比较大,又保持着较高的出生率及自然增长率,新增劳动年龄人口增加,每年新增劳动力在1000万人左右,导致新生劳动力找不到工作。同时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农业人口转向非农化的过程,即要使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约3000万人,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将要加入到城镇就业队伍中,同时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大量的企业隐性失业转化为公开失业,从而造成城市劳动力供给量和就业空间之间矛盾的凸现,导致过多的人口竞争上岗的机会,使得城市人口的过剩找不到就业机会而造成失业下岗。

2、劳动力的需求状况。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以及其他经济资源相对短缺,制约了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我国正在对经济结构进行重大调整,与之相适应,劳动力结构必然要进行相应调整,不可避免地会造成部分人员失业,这种结构性失业的状况增加了失业压力。伴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些领域特别是第一、第二产业的传统部门,不仅不能扩大就业容量,反而会减少用人,分流部分劳动力,致使失业人员数量增加。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完善、覆盖面窄,市场就业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劳动力流动和合理配置也有着明显的制约作用。可以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存在。

3、就业要求的提升。现正处于由低素质、低效益经济增长模式向高素质、高效益经济增长模式转变,是促进我国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实现现代化的必要条件。科学技术进步与广泛的使用,减少了对劳动力的有效需求量,这也是造成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原因之一。虽说注重教育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当代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越来越依赖于人的素质的提升,人口素质的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劳动力的能力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增长的水平。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存在着很大一批的文化素质不高、劳动能力水平偏低的4050人员,赶不上社会快速发展的需求。

4、观念问题。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人们往往对失业和失业人员产生一种偏见,认为失业就是无能,有的甚至把失业人员比喻成社会的累赘等等。用人单位拒绝失业人员和一些失业人员的自卑自责甚至是自暴自弃,是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障碍之一。

(二)个人因素:

1、随着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劳动就业形势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下岗职工因该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应变能力,失业并不可怕,但是往往许多人只会怨天尤人,或是不知所措,产生得过且过的思想;有的甚至仍然有等着“安置”或“分配”工作。并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面对现实、积极主动地寻找合适的职业。

2、因该对自己的职业能力、素质与特长有正确的估价,要结合劳动力市场需求情况,去寻找合适自己专长、专业对口的岗位。但总有人高估自己的能力或是觉得自己大材小用,不愿意低就从头做起。

3、失业人员总是渴求寻找到一份工作,容易盲目地随大流学习专业,蜂拥而上,他们缺乏对劳动力市场需求变化的趋势的分析,缺乏结合自己的条件,有的放矢地选学有关技术,这容易造成某些岗位人员过剩,竞争则会变得更加的激烈。

4、目前劳动力市场总体而言供大于求,其反应在求职市场上就是买方市场,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处在一种比较被动的状态下,有些4050下岗人员可能过去有着姣好的工作条件或工资待遇,于是对于再就业时候的工作要求降不下来,过分挑剔工作条件或工资待遇,以及缺乏吃苦耐劳和服务意识,那么再就业则显得更加的困难。

二、我国对于失业问题的解决——失业保险

(一)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之一。失业保险作为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其他保障一道起着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政治、经济秩序的安定。

我国建设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宗旨,不仅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还要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从社会和国家层面对劳动者提供的就业保障和失业保护方式的角度看,中国实行的是一种局部覆盖的“福利+保险+救济”的混合体制。现行的国家社会保险体系支队以户籍为基础的城镇劳动者提供就业保障和失业保护。同时,这一系统又根据城镇劳动者的身份特性,对不同失业者实施不同的保护制度。失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维护社会安定。社会需要安定,任命的生活要有保障。失业是劳动者失去生计来源,如果没有制度性的保护措施,就很容易造成社会的动荡。

2、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和配套措施。国有企业的改革可能带来一部分的职工不能顺利分流,必然带来矛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实失业保项基金,使其能切实保障广大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已经成为当前改革的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企业改革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才能增强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

3、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米促使劳动力素质提高。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生产的基本要求。失业保险提供的物质保障,满足劳动力再生产的要求;而转业训练、再就业介绍等服务,使他们获得了提高就业能力的机会,为再就业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挂钩

就“4050”人员而言,他们是再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国家对他们实行了更加优惠的政策,特殊扶持,首先实施再就业援助。中央明确要求,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的“4050”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各职能部门下发的配套文件也做出了具体规定,比如要列出名单,实施具体帮助,根据他们的特长和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服务。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再次,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人员。中央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大多也出台了此类规定。最后,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中央要求,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4050”人员就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

据了解,经认定的“4050项目”将享受开办费资助、岗位协议补贴、开业贷款担保或贴息等一系列优惠政策。同时,社会就业问题将由以往的“政府统包”转变为“八方出力”,即通过大力发展小时用工等多种就业形式,促进4.5%失业率目标的实现。

三、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本身的问题

目前,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是其一。在分级管理体制下,受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各地工作进度存在明显的差距,失业保险制度发挥的作用大小不一样。从普及性角度看,继目前失业保险覆盖范围中不包括失地的农民,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参保率低;从互济性角度看,实际统筹层次偏低;从强制性角度看,失业保险责任主体、类型、范围和性质的法律规定尚有不足和缺陷。

随着40、50工程的建设,对想要工作的四五十岁的失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让他们通过所学的一技之长解决了基本的工作问题,其基本的生活开支来源也的到了相应的解决;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或是想过做却找不到工作的,也通过了相应的政策,给与最低生活保障给与最低生活保障费维持基本的生活。但是对于是一名40、50工程他们这个年龄段的人来讲,虽然政府对他们进行培训,找不到工作的第一首要问题是学历,由于历史原因他们本身的学历就不高,初中小学文凭占了一个大部分,再有就是因为四五十岁也不算年轻,也都普遍缺乏学习的动力精力,政府对他们的培训,也只是教学一些简单易学的技能,大多数拿得的也只是国家规定840元的最低基本工资,多的也大同小异差不了多少。对他们而言,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的发展的快慢好坏,可能对他们日常生活并不能产生直接的影响,他们所关心的,更多的则是物价问题。近来的物价,无论是谷物价格、菜价还是日用品的价格都普遍提升,许多商品的物价相对去年而言提升幅度超过了10%甚至更多。这其实已经形成了通货膨胀,物价升高了,人们手中的钱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对于工资本就不高的他们,原只能很勉强的维持日常的生活,随着物价的提高,手中的钱能买得的物品于是就会减少了,于是生活则会变得更加的困难。如果这个家庭还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或是有个没有劳动能力的病人需要供养的话,生活可能会难以维持吧。对靠低保340元生活的人来讲,生活则会更加的困难。

(二)被保人员的自身问题

对于失业贫困人员来讲,并不是人人都能无条件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和条件:

1、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劳动年龄标准,即处于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退休年龄之间的劳动者才可能享有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必须是非自愿性失业,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变化甚至破产,由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企业停产等客观原因或死胡同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失业的这部分人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失业人员必须达到一定的就业年限,或交足一定期限、数额的失业保险费。

4、失业人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办理失业登记,并由求职要求的菜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年一个样三年大变样,城镇变化之快,这包括着老城区和农村地区的改建。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当然,像上海这个国际化大都市也不例外。大量的农民从农民户口转向非农业户口,城改、征地、拆迁等等一系列的城镇化举措,使得农民不用再“锄禾日当午”、不用再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看似日子是越过越好,但是对于那些从来就拿着锄头在庄稼地里干活的农民,一般而言都是没有什么文化的四五十岁的中年人,倘若直接分配,则也便只能是类似一份保安工作,但一个不大的城镇,这么多的人口,哪里还剩下这么多的“保安”工作呢!而让他们重新学习其他的技能踏入社会寻找一份新的工作,这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过渡期,并且在这段时期当中,曾经作为农民的他们,没有机会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满1年的缴纳义务,也就不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虽然,政府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的变化,对城镇的最低基本工资做着调整,上海从去年的750元调整到今年从9月开始实施的840元,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于雇用者而言,他们并不愿意多花钱来雇用工人而减少自己的收入,减少原有工人的奖金、补贴记入工资范围来对付政府下达的政策,对于工人而言,拿到手里的钱可能并没有多,这还是相对处于稳定的人员,还有存在许多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之后的工作收入多在300元到500元之间,而且他们经常处于不稳定的工作状态中,政策的执行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再者,身份的认定不能代表下岗失业人员的全部。按照政策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然而,如何界定失业却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因此政府只能采取相对比较“省事”的标准,即按照一种身份的标准来界定失业保险救济的对象,身份标准也往往集中在是否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然而,这种一刀切的操作方法,不仅无法达到失业保险制度原有意义,也使得失业保险基金运转非常困难。比如,部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到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

这种种导致了实际结果与目标相背离的现象。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但社会保险设定的高门槛,却致使在改革过程中被排挤出体制之外的下岗失业人员,难以进入门槛较

高的保险系统,陷入越来越贫困的境地。政策的确下达了,但是政策的相关利益者是否真正的得到了该有的保证呢?很难讲。

四、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前景

西方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一般认为,其失业保险制度因失业津贴的救济水平偏高,支付期限较长而进行的改革,其改革方向是在保留保护功能的同时,促进他们再就业。其改革构想主要包括:改革事业保险费等筹集办法,推动企业雇用失业人员;改革津贴结构和方法,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鼓励雇主创造就业岗位、雇佣失业人员;大力开展多种职业促进措施,对失业者进行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等。如:福利资本主义的英国、瑞典、德国,自由资本主义的美国,东亚资本主义的日本、韩国。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的比较早,经过了几十年的制度的实践与改革,因该说他们的失业保险制度都是相对成功的例子。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较西方发达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我们的改革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能够保障失业者的利益,其改革的方向,大致也都是相同的。与我国不同的是,他们的发展,都是建立在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之上的。

目前我国的失业人员主要是在经济转型中形成的,与由于经济周期形成的失业现象明显不同。特别是其中的4050人员,大多数只受过中等教育,过去所从事的主要是低技术的工作。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没有可能;回到正式就业体制中去,对大多数人来说,也同样没有可能。要缓解或化解4050失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在保留原有失业保险制度的思想精华,并广泛吸收西方失业保险制度的可取成就,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创建符合我国社会现状的社会失业保险制度:

1、稳定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市场经济环境。一个好的失业保险制度必须是建立在一个市场经济相对稳定的条件之下的。中国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并不久,在这短短的几十年,经济飞速发展,导致物价相对10年前就翻了好十几二十倍,保险政策从出台至今,一再地进行着调整,没有连续性,一项社会制度还处于初创时期,就迫不得已地被一再改革,短短的十几年时间内就变动了多次,从覆盖范围、救济标准、对失业人员的认定、缴纳标准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频繁变动。制度的不稳定意味着制度并不能很有效的保护的相关者的利益。

2、要简化复杂的失业保险制度。制度设计的过于繁琐复杂,使得失业保险制度在制度上不仅对下岗失业人员缴纳与享受的资格上有繁琐的规定,而且在单位与个人的缴纳比例、不同类型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数上都有繁琐的规定。这些繁琐的规定对于四五十岁的下岗失业人员而言,了解并融会这些制度来保全护自身的利益并不容易,而且给实际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麻烦。简化失业保险制度也是将来失业保险制度的一个发展方向。

3、鼓励推动企业雇用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是为了使得其利益的相关者,没有后顾之忧,能够放心安心的生活。我国的保险制度总是较着重于同过分配物质、提供救济等补救方式来解决社会中的贫困、失业等社会问题,而物质与救济补助的给与毕竟是有限的,这能确保最基本的生活所需,却不能够真正的解决贫困问题。其根源还是要着重于实施人力资源的配置,解决根源问题使其能够自立根生。所以,在构建稳定的市场经济的基础上,要推动企业雇用失业人员,给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的机会;改革津贴结构和方法,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寻找工作,鼓励雇主创造就业岗位、雇佣失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失业保险》刘雄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年8月

[2] 《失业保险》毛健主编;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7月第2版

[3] 《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于咏华著;九州出版社;2004年10月第1版

[4] 《失业保险》杨伟民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5] 《社会问题概论》朱力等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1月

[6] 《西方社会保障制度概论》姜守明,耿亮著;科学出版社2002年

[7] 《中国社会保障》田小宝等著;五洲传播出版社;2002年

[8] 《城市下岗失业及治理》罗润东;中国发展出版社;2000年

[9] 《社会保险》任正臣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10] 《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宋晓梧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

[11] 《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与完善》成思危等著;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0年

[12] 《经济体制转型中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研究》孙友葵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

5.关于建立中国巨灾保险制度的思考 篇五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设计,路径选择,保障体系

一、引言

中国地域广阔, 气候多变, 洪水、地震、飓风等巨灾发生频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密度的增大, 国民资产总量整体上升, 财富分布逐渐集中, 这使巨灾造成的损失程度也逐年加重。中国民政部有关统计资料表明, 中国每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亿~600亿元之间, 平均每天都要因此而损失1个多亿。

目前, 中国对巨灾造成损失的补偿基本上是依靠国家财政拨付和民间捐助, 专门的商业保险还处于起步的探索阶段, 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巨灾保险的赔付仅占每年总损失的5%, 远低于36%的全球平均水平。由于财政拨付的有限性、民间捐助的不稳定性和商业保险的稀缺性, 现有的这种保障体系对灾区的经济补偿和人民生活的恢复只能是低层次和小范围的, 中国建立有效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二、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现状

巨灾保险供给需求的双低是造成中国巨灾保险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 是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造成巨灾保险市场的失灵。

1. 巨灾保险的需求不足。

保险商品是一种高收入弹性的商品, 中国人均GDP较低, 对于大多数居民而言, 尚属于奢侈品。因而购买力过低是巨灾保险需求不足的根本原因。作为商品消费者, 居民是最大效用的追求者, 在收入微薄的情况下, 力图最大化自己的效用。假设MUI、MUe分别表示居民消费巨灾保险商品或任意其他商品的边际效用, PI、Pe分别表示巨灾保险和任意其他商品的价格。居民效用最大化的条件是:MUI/PI=MUe/Pe。

这时, 作为消费者的居民处于均衡状态, 不愿意变动两种商品的消费量。如果MUI/PI

边际效用理论的作用表现为, 居民将优先购买那些对他们来说具有最大边际效用的保险商品, 即将优先对自己面临的最大风险进行投保。居民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 首先会对自己风险最大的且最重要的财产、经济利益或人身危险购买保险。对于财富存量有限的居民来说, 他们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其人身风险, 而不是财产风险, 更不是利益外溢的巨灾风险。

2. 巨灾保险的供给有限。

经营巨灾保险的亏损性现实与商业性保险公司的营利性目的相背离。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具有正外部性, 具有社会管理功能, 但这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出发点只是其经营活动的“副产品”。传统保险理论认为, 满足以下条件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1) 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 即某一种风险同时为大量的标的所具有。 (2) 风险必须是非投机的纯粹性风险。 (3) 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 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 必然的损失以及不可能会发生的损失要么不可能被承保, 要么没有保险的必要。 (4) 保险中的大多数不能同时遭受损失, 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 否则损失分摊将会失败。 (5) 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

如果用以上几个“可保条件”来衡量一下巨灾风险的话, 巨灾风险起码在以下方面是不符合的: (1) 巨灾风险往往伴随着责任积累。 (2) 巨灾风险意味着极高的保险费付出, 如果保险人根据损失可能合理收取保费的话, 投保人将会难以承受。 (3) 有些巨灾风险不符合“大量同质风险单位”的要求。因此, 按照传统理论, 大部分巨灾风险是不具有可保性的。而保险公司为了其商业公司的赢利性, 对巨灾保险产品的开发是相当少的。

3. 投保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在保险市场中, 常见的是卖方逆向选择。潜在的投保人作为理性人, 其行事以自身的经济利益为标准, 在不违法的前提下, 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来为自己谋利。其结果是, 在同等条件下, 高风险类型的投保人将购买更多保险, 而低风险类型的投保人不购买保险, 这无疑会提高所保风险的平均损失率, 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保险费率, 并进而引发更多的人退出保险, 这样必然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 逆向选择不仅会抑制保险需求, 而且还会妨碍高效保险契约的签订, 并导致市场的低效率和保险质量的低下。

与逆向选择相联系的还有道德风险, 它是一种事后机会主义行为, 属于经济环境中的外生不确定性, 而且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保险市场的低效率。

三、各国地震保险的制度设计

在各类巨灾中, 地震造成的损失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是首屈一指的, 下面以日、美、新西兰三国的地震保险制度为例, 来探讨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在日本, 地震保险是附加于火灾保险合同中的, 投保人只有明确表示不参保才可以将地震保险排除在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以火灾保险合同的30%~50%为限, 建筑物部分以5 000万日元为限, 家庭财产部分则以1 000万日元为限。费率按地震危险性和结构形式划分, 保险赔偿金按受灾的损害程度分为三档:全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100%, 半损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0%, 部分损失赔偿地震保险金的5%。

在美国火灾保险合同中通常附加地震保险, 并不设立保险金限额, 采取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方式, 实行地区性费率。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州, 普通地震保险合同中每1 000美元的保险金额需花费3.29美元, 免赔额是保险金额的15%。此外, 再保险资金和加州债务管理机构以及私人投资者的资本也将投资于该计划。保险公司将提供第一笔10亿美元的现款, 并承诺如果需要, 再追加30亿美元用于理赔。

新西兰的地震风险应对体系由三部分构成, 即地震委员会、保险公司和保险协会, 分别属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和社会机构。一旦巨灾发生, 地震委员会负责法定保险的损失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负责超出法定保险责任部分的损失赔偿;而保险协会将启动应急计划。

尽管各国的国情与中国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是这些巨灾保险制度还是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的: (1) 对不同的地区可采用不同的地区性动态费率政策, 同时规定免赔率和免赔额, 以提高人们防损减灾的意识。 (2) 对于损失额巨大的, 可以通过发行国家债券来转嫁和分散风险、筹集保险赔偿资金。 (3) 可施行局部地区的强制地震保险, 企业必须在财产保险中加保地震保险, 居民个人可自愿投保。 (4) 可将地震保险的保费盈余全部进行积累投资, 以有效扩大地震保险基金规模。

四、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路径

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 国家, 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都应该有自己的定位。

1. 发挥国家在巨灾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社会的巨灾保险属于公共或准公共产品范畴,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和复杂的工程, 需要尽快研究确定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整体规划, 确保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有序、协同推进。

首先, 应当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思路, 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机构, 协调和推动中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工作;其次, 应当投入和配给一定的公共资源, 这种资源包括资金和政策, 各级财政均应当对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予以一定的资金投入, 建立巨灾保险的后备基金, 同时, 对于经营巨灾保险的单位以税收减免政策, 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2. 保险公司在巨灾保险建立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市场经济环境下, 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更加受到重视。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在风险管控过程中,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 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 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 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 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

在研究借鉴外国巨灾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的基础上, 中国在探索金融技术和工程技术相融合、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巨灾保险制度。其主要表现方式就是巨灾风险证券化, 这样做不仅能解决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 增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而且能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 扩大保险经营范围。这样既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需求, 又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 使得更多的主体参与、关注和支持巨灾保险的发展。

3. 发挥社会公众在巨灾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社会个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积极参与保险是发展巨灾保险体系的根本保证。只有当个体真正认识到风险和保险对社会和个人的重要性时, 才能增强防范措施, 减少风险损失。并且个体通过自己的行动可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因素给保险业带来的不良影响, 从而真正提高保险的效率和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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