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2024-09-21

景区员工奖惩条例(通用4篇)

1.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篇一

KTV员工奖惩条例

为了维护纪律的严肃性,提高酒店、KTV服务质量,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保持星

级标准,规范奖惩行为,根据酒店、KTV规章制度及员工手册和服务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一、奖 励

1、对改善酒店、KTV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有重大贡献的.500

2、见义勇为,奋不顾身,为保护国家、集体、宾客及员工

财产及生命安全作出重大贡献的.500起

3、技术、业务考核成绩特别优秀的或在全国省、市各项比

赛中,为酒店、KTV争得荣誉的.500

4、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排除,避免酒店、KTV或宾客财产受损,有重大贡献的.500

5、提出合理化建议,在技术革新、工程维修、设备改造或改善经营等方面

有突出成绩的.500起

6、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在节能降耗等方面成绩显著的.50-2007、检举违规、检举损害酒店、KTV利益的.50-2008、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采取措施,妥善防止一定后果的.50-2009、在接待宾客中,服务工作态度好,为酒店、KTV创造良好声誉的.50-20010、面对客人无理指责、辱骂而继续提供优质服务的(在对客服务中坚持

客人总是对的原则).50-200

11、在酒店、KTV服务质量竞赛活动中获得名次的.50-20012、受到总经理在晨会和例会表扬或受到宾客表扬信和锦旗的.50-20013、拾金不昧的(根据反响程度及金额而定).50-200

二、处 罚

㈠仪表仪容类第一次第二次 第三次

1、在工作时间内未按规定着装,着装不整洁、破损的,未佩戴名牌的.30501002、在工作场所仪容不整,两手抱在胸前,手插裤兜的.30501003、男员工头发过领,鬓角过耳,染怪异发型,留胡须的.30501004、女员工浓装艳抹,头发过肩,染怪异发型的.30501005、在工作时间内厨房员工留长指甲、戴戒指、手链的.30501006、安保员、行李员在公共区域行走不戴帽子、手拿帽子的.3050100

㈡劳动纪律类

7、上班打私人电话的和接听私人电话超过三分钟的.30501008、违反酒店、KTV上客厕和乘电梯使用规定的.3050

1009、当班睡觉的.5010020010、在工作场所聚堆闲聊、唱歌、吹口哨的、大声喧哗的.305010011、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执行工作指令的.10020030012、在店内吵闹,辱骂、殴打宾客、同事及管理人员的,干扰

酒店、KTV正常工作秩序的(根据情节按员工手册严肃处理).2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3、上班迟到、早退的(严重的按员工手册处理).305010014、擅离职守,脱岗、串岗的.305010015、私自换班或私改班次表的.305010016、上下班不走员工通道,随意穿越大堂的.305010017、上班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杂志报纸和书籍的.305010018、议论、讥笑客人的.305010019、下班未及时上缴现金、票证的.5010020020、未请假,缺席会议和培训活动的.305010021、不按酒店、KTV规定标准收费的.305010022、未经请示,超越职能权限的.305010023、工作不积极,不主动,消极怠工,发牢骚,带情绪上班的.5010020024、在工作场所与宾客争吵的,对客服务语言不文明的.10020050025、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下棋,打牌的.10020050026、提供错误信息、造成工作失误的.5010020027、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他人的.10020050028、不遵守就餐时间规定的.305010029、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的.305010030、代别人打考勤卡或请别人代打考勤卡的.10020050031、无病装病,骗取假条的.300元起直至待岗

32、动用酒店、KTV设施或材料干私活的.10020050033、旷工三天以上的.500记过除名

34、每月上班迟到或不打卡在10次以上的.500记过除名

35、违反酒店、KTV使用印章规定的.500记过除名

㈢操作规范类

36、总机接线员在电话铃响8秒内未接电话或忘记电话

叫醒服务以及叫醒服务不到位的.305010037、总机电话接错房间或不按规范转接电话的.305010038、坐着与站立的客人讲话或服务的.305010039、工作场所不符合卫生规范(如蜘蛛网,烟蒂,积灰)的.305010040、冷盆、切配未按卫生标准操作,违反食品卫生规定的.305010041、餐具、茶具、酒具洗涤不净,未消毒,有油腻、水渍或破损的.305010042、天花板、墙面、地面、地毯有严重污迹和破损不报修,不清洗的.305010043、冰箱结霜太厚,不及时清除的.305010044、违反食品存放规定(应生熟分开,荤腥分开,加膜加盖)的.305010045、物品未归类或摆放凌乱的.305010046、未履行总值班工作职责及工作程序的.305010047、未按会议或书面通知准备,影响接待工作的.305010048、上报总经理室的报告,部门经理未签名被退回的.305010049、接受预订不规范的, 违反宾客登记入住规定的.305010050、总台到客或帐台走客未及时通知客房中心的.305010051、总台、帐台未能及时将客人证件、押金单交还客人的.305010052、寄存或搬运行李不规范,造成行李遗失或损坏的(按规定赔偿外).305010053、对上级或职能部门查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的.305010054、对上级布置的任务(含晨会、例会布置的工作)不落实,因故未完成且不及时汇报的.305010055、索取小费的.10020050056、在洗涤过程中因工作差错损坏客衣的(除按规定赔偿外).305010057、在洗衣服务中,收发出现错误的.305010058、维修操作不规范的,未及时清理现场的.305010059、未及时将停水、停电、停气等信息通知相关部门的.305010060、操作电脑不规范,造成差错、给酒店、KTV造成损失的.305010061、违反职业道德用房间、卫生间的布草作抹布的.305010062、餐饮、客房对客传递物品不用托盘,结账不用票夹的.305010063、总台、帐台未及时提供烟缸服务的.305010064、接听电话用语不规范的.305010065、公共场所未保持卫生标准、不及时清除烟蒂及垃圾的.305010066、总台、帐台服务场所的服务人员将物品(如房卡、笔、证件等)

扔到台面上而非双手递给客人的.305010067、接收服务信息未重复,造成错听错传的.305010068、多次打扰客人的,未按规定程序打扫勿扰房的.305010069、未按进房程序开房门的.305010070、在服务工作中,违反”三轻”规范的.305010071、工作未交接或交接不清楚,不准确,出现差错的.305010072、内部使用经营报表资料暴露于宾客面前的.305010073、擅自删除电脑中酒店、KTV经营、工作使用的资料的.305010074、未按规定收发登记信件、邮件的.305010075、收发邮件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0020050076、部门之间有问题不沟通、不催办、互相推诿扯皮的.305010077、处理问题、检查工作不认真,敷衍了事的.305010078、总台登记客人资料错误、不全的.305010079、设备设施使用不当,保管保养不善,导致设备设施损坏的.305010080、宾客退房未收回钥匙,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房卡遗失的.10305081、未按操作规范导致开重房的(如果造成重大损失,按员工手册另行处理).10020050082、保洁工、行李员及安保员未能及时清除大堂门前杂物的.10305083、行李员未能及时主动为客人拉车门、大门、提行李、记录宾客所乘出租车号码的.10305084、总台、帐台服务员未主动为入住宾客指示客房或电梯方向的.103050

㈣行为规范类

85、在工作场所用餐、嚼口香糖、吃零食,在禁烟区抽烟,在酒店、KTV范围内游动吸烟的.305010086、随地吐痰,乱抛杂物,破坏环境卫生的.305010087、在酒店、KTV设施设备上涂鸦的.305010088、恶意损坏酒店、KTV设备设施的(除全额赔偿外).10020050089、未能及时为客提供服务,导致客人投诉或影响服务质量的.305010090、在客人面前举止不端、形象不雅的(打喷嚏、打哈欠、伸懒腰、抠鼻、挖耳、修指甲、梳头、化妆等).305010091、站立时,精神不振,身体歪斜、倚靠墙壁的.305010092、在服务场所不执行礼貌服务规定,在客人面前争先恐后奔跑的.305010093、在对客场所行走时三、五成群、勾肩搭背的.305010094、当班饮酒或带醉态的.305010095、上班听收音机、耳机、看电视等.305010096、私配酒店、KTV各个区域门锁钥匙及不按规定领用钥匙的.3050100

㈤消防安全类

97、人离厨房,不关闭明火的.305010098、安全通道岗位未能及时检查外来人员进入酒店、KTV并造成损失的.305010099、未经批准向他人提供酒店、KTV内部资料的.3050100100、发现易燃易爆物品不上交、不汇报或未按规定发放、保管易燃易爆物品的.3050100

101、擅自挪动、挪用消防器材的.3050100 102、安全消防器材不达标,不按期校验和保养,无法使用的.3050100 103、随意占用消防通道的.3050100 104、施工现场无明显标志及安全防范不严,有安全隐患

或造成宾客、员工人身伤害的.50100200

105、下班未关好门、窗、水、电、煤气、空调的.3050100 106、安全提示标志不按规定放置的.3050100 107、不**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动用明火处不放置灭火器

或未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50100200

㈥综合类

108、在对客服务中不使用敬语、无微笑的.103050 109、二线为一线服务不及时并影响一线工作、承诺不落实的.3050100110、服务不热情,拖拉、怠慢客人的.3050100111、工作效率不高,超过服务时限的.3050100 112、未经批准私自挪用客人遗失、遗留物品的.3050100 113、不执行请示汇报制度的.3050100 114、工程维修不及时或无法维修,未能及时反馈的.3050100 115、维修单、会议通知单等未能按规范程序操作传递、签名的.3050100

116、总台、账台未能及时将客人证件、押金交还客人的。3050100 117、酒店、KTV员工未经批准使用对客服务的物品的(如雨伞、购物袋等).3050100

118、未及时处理、反馈投诉意见的.3050100 119、不遵守节能规定的.103050 120、为图自己方便,给他人工作带来不便的.3050100 121、各岗位人员到经营场所取水、物品等自用的.3050100 122、与客人私下交易,行贿受贿,贪图钱财的.1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3、擅改领导批条的.1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4、拾遗不报、不交,私自侵吞客人遗留物品的.1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5、出现事故、投诉,隐瞒不报、推诿、搪塞,不配合调查的.每次100

126、蓄意损坏酒店、KTV或客人财物的.2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7、偷拿公物及他人物品的.2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8、因工作失职造成火灾、食物中毒等事故的.300元起直至待岗或除名 129、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的如:

A.宿舍内有偷电行为的.100—待岗

B.宿舍内男女混居的.100—待岗

C.宿舍内吵闹影响他人休息的.3050100

D.未经批准擅自留他人住宿的.3050100 130、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客房的.200起

131、工作中私自截留酒店、KTV营收钱款的.除 名 132、被行业管理部门查出问题应由部门负责的(如爱卫会、卫生监督所、旅游协会、市容监察、公安、消防等部门).每个问题50

㈦其它

133、属于部门负责的无法追查责任人的由部门第一负责人承担.134、属于重大过失的视情节按《员工手册》严重过失处理.135、所有过失,部门有关负责人按1:1连带处罚,重大宾客投诉,质检培训部经理、分管总经理按1:1连带处罚.136、重大过失可视情节给予直至待岗、除名的处分.137、其他未尽事宜,视情况由酒店、KTV研究处理.138、细则中的奖罚标准均为人民币.139、本条例解释权归质检培训部.

2.晋城煤业集团员工奖惩条例 篇二

第一条 为了维护集团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员工奖惩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规范和引导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鼓励和鞭策员工奋发向上,岗位成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公司员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岗位工作所需要的理论知识、持续提升业务技能水平;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先争优,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员工的奖惩是指:以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目的,对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员工给予奖励;以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为目的,对违反企业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员工给予惩罚。

第四条 对员工的奖惩,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的原则;

(三)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四)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全体员工。

第六条 组织机构

集团公司成立员工奖惩委员会

主任:董事长、党委书记

常务副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集团公司副职领导

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员工奖惩条例,研究解决员工奖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批准重大员工奖惩事项。

员工奖惩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组织部、工会、纪委、监察处、安监局、秘书局、宣传部、技术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员工奖惩条例,组织制定员工奖惩的支持性文件;组织界定员工奖惩事项;组织开展员工奖惩工作;组织监督检查员工奖惩情况。

第七条 管理权限

对员工的各项奖惩,原则上由员工所在单位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实施,对于重大的奖惩事项须报请集团公司奖惩委员会批准。在员工奖惩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和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对员工奖惩事项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

1.员工奖惩委员会(1)负责对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进行审批;(2)负责对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进行审批。

2.员工奖惩委员会办公室(1)负责执行集团公司的奖励事项;(2)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所有员工的惩罚和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相关业务部门(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集团公司高层专业技术人员、高层操作人员、机关总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2)组织部:负责集团公司处级管理人员、机关总部管理人员、违反党风党纪员工的惩罚以及集团公司重大惩罚事项的实施工作。(3)保卫处:负责对员工涉及违法犯罪事实的报送工作。(4)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员工违反党纪政纪行为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5)安监局:负责对员工安全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提出惩罚的意见。(6)工会:负责对各类涉及劳动争议的事项参与调查并进行监督。(7)集团公司奖励的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奖励的组织、申报、评比,报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

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员工的奖惩工作。第二章 奖励

第八条 对员工的奖励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精神奖励,主要是授予各种荣誉称号;二是物质奖励,主要是发放奖金或奖品。奖励的实施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奖励和员工所在单位奖励。

第九条 员工在本职工作或社会公益事业中表现突出,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1.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突出,为集团公司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2.在本职岗位上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业绩优异、成效显著的;

3.在本职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和各类荣誉称号的;

4.在维护国家利益、严肃财经纪律、堵塞经济漏洞、节约或降低成本、避免集团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5.防止或挽回损失有功,避免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

6.见义勇为,对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单位正常生产经营和生活秩序方面有显著功绩的;

7.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的奖励包括:

1.员工在技术进步、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技术中心实施奖励。

2.员工通过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或被推荐评选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技能人才开发激励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实施奖励。

3.员工在管理、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获得各级荣誉称号的,根据《晋城煤业集团管理创新奖奖励办法》的规定由秘书局、资源环境管理局和宣传部实施奖励。

4.员工被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系统标兵、劳动模范、特级劳动模范、特别贡献奖荣誉称号的,或者获得国家、行业或省部等各类荣誉称号的,由集团公司劳动竞赛委员会和公司工会根据评选办法和实施方案实施奖励。

5.员工被授予专业系统或专项活动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奖励。

6.员工见义勇为的,由集团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根据《员工见义勇为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7.员工避免或挽回企业经济、财产损失或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有功的或集团公司认为其它应该给予奖励的,由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集团公司将随时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奖励由各单位和奖励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的规定进行组织、申报、评比和实施。第三章 惩罚

第十三条 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对于情节较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惩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于违纪员工的惩罚分为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和经济处罚。其中: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分为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经济处罚按违纪程度确定处罚金额,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行政处分、党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违反党纪、违法犯罪等方面的行为,由集团公司和各二级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实施惩罚。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按照《晋城煤业集团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惩罚;违反党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劳动用工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惩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

1.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工作秩序的。

2.对同事恶意攻击或制造伪证予以污蔑,或者制造事端的。

3.因玩忽职守致使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经评估价值在5000元至1万元的。

4.未经批准将集团公司内部的秘密文件泄露,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且知情不报,企图蒙混过关的。

6.一个月内旷工达3个工作日的。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集团公司工作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损坏、涂改重要文件或弄虚作假,涂改票据报销的。

3.因玩忽职守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经评估价值在1万元至3万元)的。

4.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编造谎言逃避事故责任,影响事故鉴定结论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

1.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2.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3.无故损毁公司财物,经济价值在2000元以下的。

4.一个月内旷工达5个工作日,或一年旷工达10个工作日的。

5.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关系的。

6.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3万元至1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降职(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者降低职务,无职务者降低工资等级):

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

2.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谋取私利的。

3.盗窃公司财物,或挪用公款的。

4.携带非工作用有重大危险隐患物品进入工作区域的。

5.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赌博的。

6.侵占公司财物,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7.对同事暴力恐吓、威胁,妨害团体秩序的。

8.未经许可,在集团公司外兼任其他公司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产品或业务的。

9.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包含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与操作岗位人员在内,有职务的撤职,无职务的留用察看):

1.一年中记大过满二次的。

2.煽动员工罢工或怠工的。

3.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员工与企业双方关系,严重影响企业形象的。

4.参加非法组织的。

5.擅离职守,引起事故并使公司蒙受10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无故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日的。

2.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的。

3.泄漏公司技术、经营机密,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破坏公司形象,使公司声誉受到严重损害的。

5.员工在应聘时向单位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以及其他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受到其它单位严重处分、或者有吸毒等违法行为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等。

6.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节程度相当的。

第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违法犯罪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拘留或逮捕(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被判处拘役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或刑罚执行期间,与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中止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公司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在此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2.员工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3.员工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的,给予降级或降职,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

4.员工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以上刑罚的,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处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员工违纪未达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规定情形的,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员工受行政处分的,警告扣薪1000元;记过扣薪3000元;记大过扣薪5000元;留用察看扣薪10000元。

(三)员工受党纪处分的,党内警告扣薪1000;党内严重警告扣薪3000元;撤销党内职务扣薪5000元;留党察看扣薪10000元。

(四)员工同时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不重复扣薪,执行其中最高项标准。

第二十条 员工在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不得晋升工资,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处分期限执行以下规定:

(一)受行政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二)受行政记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九个月。

(三)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受行政降级、降职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受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六)受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处罚期间有特殊贡献的,经集团公司员工奖惩委员会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受处分致职务、职级有变动的,岗位工资和津贴按新岗位重新核定。

第二十二条 对员工的惩罚按下列程序进行:

1.惩罚的提起;

2.调查核实;

3.本人申诉;

4.讨论决定;

5.批准备案;

6.通知本人及归档;

7.处分的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员工的惩罚工作,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做出决定。员工接到处罚决定后,如有异议,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到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再次落实的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但在上级部门未做出改变前,应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严重违纪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向工会进行通报和说明,并依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相应程序执行。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及时予以修订。集团公司其他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奖励不包括员工履行正常的岗位职责所获得的工资奖金,本条例所规定的罚款不包括员工因工作量考核所扣减的工资奖金。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实施。公示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

3.景区员工奖惩条例 篇三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第六十五条 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六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5、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六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一次记功):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7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书面嘉奖奖励的。

第六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

3、为公司经营管理、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6、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效果明显的;

7、工作认真,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8、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含奖金5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自动晋升一级工资):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者;

2、年终被评选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者,为公司树立了良好信誉的;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10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6、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七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违纪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自然年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15000元以上);

4、其他情况应该给予晋级奖励的。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升职奖励的。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七十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罚(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员工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事行政部进行销假者;

2、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外出放行单》及《出差申请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3、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则按1元/分钟的标准罚款,30分钟至半天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另罚款50元,不到一天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另罚款100元,以此类推。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视为旷工,凡旷工半天扣1.5天的工资,另罚款15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另罚款200元,超过三天者或月度累计旷工达七天者,将予以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支付任何薪资;【备注:罚款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填写《奖惩通知单》】;

4、员工于加班期间未经主管经理人员允许或请假,私自离岗、串岗或下班者,情节较轻者;

5、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含衣、裤、裙子、鞋等)及佩戴厂牌(含厂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规定等行为)者;

6、员工工作期间不符合公司修饰要求者;

7、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8、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者;

9、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餐、喝水,或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10、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1、工作期间嚼口香糖者;

12、用厕后不洗手、不冲水者;

13、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或不随手关门者;

14、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

15、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6、员工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

17、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者;

18、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者;

19、每周会议中各部门提出之问题,经会议决议而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追踪事项者; 20、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含罚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200元-300元以内者;

2、未经同意处理私人事务者;

3、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例如:因个人过失导致会议室、厕所、走道地面、墙面、桌椅等污浊者);

4、初次不听上司合理指挥者;

5、工作不称职或效率低下及工作中不配合或服从上级管理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时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员工或客户的错误行为者;

10、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11、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2、未经仓库人员许可,擅自闯入仓储区域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13、违反公司设备保养规定者(如空调等);

14、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

1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6、检查/值班人员(例如:保安、总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7、犯有属于罚款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18、上班时间玩手机、闲逛、聊天、离岗或打私人电话超过10分钟以上者;

19、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含罚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损失在300元-1000元以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2、工作期间不按SOP(作业指导书)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3、工作期间工作态度不严肃认真,懒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串岗或私自下班,情节较为严重者;

5、未经许可,擅自盗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除罚款外,并从薪资中扣除两倍于拨打私人电话所产生之费用;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7、三个月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计算),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工作期间未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直接触摸PCB板及其它LED照明产品者;

9、工作期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PPT或进行游戏等;

1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11、旷工一天者;

12、不及时向主管报告个人受伤或意外事件及情况者;

13、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饮料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4、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无意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5、发现公司其他同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16、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未造成后果者;

17、因过失导致生产线停产2小时以下者;

18、私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自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19、机械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20、犯有属书面警告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部门主管、经理人员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未经允许不加班、不请假或拒绝加班者,罚款100元,若属月薪人员,则需从工资中扣除当次加班所需的加班费用。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直接对员工作降薪处理。

22、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含罚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辞退):

1、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2、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故意撕毁公文者;

5、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对上级主管、经理人员出言不逊、辱骂、恐吓、态度极其恶劣者;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给予降级降薪、调整工作岗位(按调整后的岗位支付薪资)或给予开除处理;

7、遗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或无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8、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轻者;

1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3、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

14、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15、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16、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仁工伤的;

17、机械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其他同仁受到人身伤害的;

18、因过失导致车间生产停产2小时以上者;

19、员工介绍亲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绍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降级处罚以上(含)行为者; 20、犯有属记过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3000元以内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22、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若该员职级已属最低级别,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2、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4、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6000元以内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第七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处罚(若该员职位已属最低职位,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者;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3、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或是无理取闹者;

4、散播其他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间不团结者;

5、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6000元至10000元以内者,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6、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八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非吸烟场所抽烟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

5、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遵守规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安全;

7、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8、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9、违反薪资保密原则或打听他人薪资者;

10、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1、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钱财返还公司者;

12、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13、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14、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1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6、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

17、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20、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21、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22、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电台、电视台及传播媒介等)发表声明或透露任何“库莱特公司”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包括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者(经“库莱特公司”授权的除外);

24、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

25、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物除外);

27、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

28、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托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9、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30、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31、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32、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33、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的言行;

34、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后果者;

35、非管理人员或机械操作员未经许可,擅自启动机械并导致公司财产和其他同仁人身伤害的;

36、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三次者;

37、公司员工、职员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达10000元以上,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辞退之处理;

38、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 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第八十二条 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惩罚。

第八十三条 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先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所有奖惩均需以《奖惩令》公告为准。

1、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2、PMC(采购、仓库)、工程研发部、生产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3、非本部门人员奖惩的,可由各管理人员【备注:须主管级以上(含)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深圳市 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4.企业奖惩条例解释 篇四

作者:马小丽

时间:2009年7月7日

2008年1月15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废止,其相关法律规范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代替。

《条例》被废止后,国家将不再直接干预企业内部分配事项,而是将奖惩职工的权力下放给企业。企业当务之急是要循序渐进地梳理和修改员工奖惩办法,以符合新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规律及企业发展的需要。

如何实现企业员工奖惩以《条例》为法律依据向以“两法”为法律依据的转变

其一,企业在制定职工奖惩办法时,一定要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并要求员工签字。另外还要进行行政备案。

其二,企业要准确把握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法律含义。比如,如何理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一,要根据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界定什么是严重违纪。在有些企业,可能员工旷工3天就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而有些企业就没有这么严重。重大损失可以包括:企业经济损失重大、社会信誉损失重大、工作行为负面影响大。第二,要考虑进入法律程序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将如何界定“严重违纪”。有些企业为了减少劳动争议,把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底线定位于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有些偏于简单。第三,目前也可以参照原开除、除名、违纪辞退的法律法规条款把握严重违纪的内涵。第四,法律提出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都可以根据一个量化的数额定义为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

其三,企业要把《劳动合同法》第86条、第90条的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写到本企业的相关规定中。但是企业一定要熟知熟记针对企业制定的其它14条法律责任。

此外,在制定本企业职工奖惩办法时还要专业规范,即概念要清楚和量化。比如有的企业把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本岗位叫“溜号”,这种表述偏于口语化,有失规范。概念量化也十分重要,比如“怠工”,在工作时间内多长时间

没有工作可以叫“怠工”,最好有量化的标准。

企业如何做到有效奖惩

其一,要理解“两法”取代

《条例》的深刻意义;其二,要完成国家直接管理向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转换;其三,要充分认识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其四,要熟知法规,分类奖惩,归口管理;其五,要加强工作分析,建立科学的工作标准体系,重设员工手册,建立科学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总括来看,要重点把握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第一,要熟知法规。一些企业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比较熟悉,但是对一些相关的配套法规就了解的不多了。比如,《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目前仍具有法律效力,是对《劳动法》的详细补充和细化,而企业提出的许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找到法律依据。类似的法规文件企业要了解和掌握。

第二,要分类奖惩。比如,按违纪原因分类,分为主观有过错的、主观无过错的;按违纪内容分类,分为违反考勤纪律、安全卫生纪律、保密纪律等;按违纪情节分类,分为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分类奖惩有利于奖惩适度,激励充分、惩罚分明。考核决定奖惩,企业对员工的考核和相应的奖惩可以分为:业绩考核和奖惩、特殊考核和奖惩、能力考核和奖惩、专项考核和奖惩、行为考核和奖惩。其中,业绩考核和奖惩是对员工的工作进行常态的考核和奖惩;特殊考核和奖惩是对员工特殊贡献或表现的考核和奖惩。

第三,要加紧完善工作分析和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岗位任职资格是在岗位说明书中规定的。目前,企业的岗位分析和编制的岗位说明书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普遍不规范和不完整,应当尽快加以改进完善,以适应执法的需要。该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的标准是绩效考核。法律诉讼的数据资料显示,一个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制度体系更容易获得法律的支持和认可。而目前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绩效管理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在《劳动合同法》背景下,制定绩效管理制度要科学合理,考核指标要尽量量化,考核人最好为多人以上,对员工的表现要有原始记录,对考核的结果要有员工签字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如何转变观念?

516号令废止了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个行政法规和文件。自此,该条例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转变观念只需要两句话:

第一句:该条例废止后,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法律支持,因此

企业再也不要拿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吓唬员工了。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就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句:制定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规章制度。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要按照合法、民主程序、公示三个步骤进行。

在此提请用人单位:法律法规涉及不到的管理方式方法要由单位的规章制度来补充,规章制度实际上就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但是,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最好聘请专家把关,以免存在违法条款。再一个,单位也不要以经过民主程序通过的规章制度为由肆意侵犯劳动者利益,否则,要承担不利后果。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此,这部1982年4月10日发布实施,至今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2008年1月15日)起生效。

二十多年来,该条例在当时计划经济的体制下,对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工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延续到今天几乎所有的国有企业或与国有企业相关的其他行业。因此,该条例的废止对我国今天的市场用工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作为企业,随着该条例的废止,在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上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

需要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

1995年 《劳动法》就确立了市场用工的理念,但是10多年过去了,受该条例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我国国有企业迟迟不能建立市场用工机制。市场用工的理念应当是,企业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员工,员工到企业来需要遵守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完成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若员工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受原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部门企业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还处在依靠行政手段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阶段,即对员工的管理不是依据企业依法制订的内部规章制度来管理,而是依据领导人的个人意志来管理,依据行政手段来管理,管理方式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

随着条例被 《劳动法》以及 《劳动合同法》的取代,企业应当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即确立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的管理方式与理念。需要自行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

奖惩办法,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形自行制订。长期以来,我国的部分国有企业,受该条例的影响,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奖惩办法,对于员工的奖惩主要是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即使某些企业有自己的内部奖惩办法,也主要参考该条例的规定来制订,例如对旷工的处理:该条例规定,员工无故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日,经用人单位批评无效的,可以予以除名。因此很多企业也照此规定将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30日旷工的员工予以除名。即自1982年以来,我国的部分企业是以国家的规定来管理企业内部的员工,部分企业基本没有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制订企业内部的奖惩办法,与企业的自身实际严重脱节。该条例的废止,国家规定的处罚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支持,因此需要企业依据自身的经营特点,根据企业的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

需要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但是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相当部门参考了该条例的规定,例如大多数企业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这些处罚方式本身就是参照该条例规定的。该条例本身只适用于国有或集体企业,但很多外资企业也深受该条例的影响,也出现了上述的规定,例如,某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就规定,员工有下述行为的,公司有权予以辞退等。尽管在实践中这些处罚方式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与意义,但是由于条例本身没有废止,因此很多企业依然在使用,其规章制度中依然有这样的规定。

条例的废止,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若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员工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保证其合法性。因此随着条例的废止,及时的修改与该条例相关的规章制度是很多企业必须面临的问题。

需要重新考虑员工的处罚方式

尽管 《劳动法》已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方式,即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有过错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在实践当中,部分企业在处理员工时认为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处罚方式太轻,必须要对员工进行行政处分,于是对员工采取了开除、除名等处罚方式。尤其对员工的除名处分,在实践中直接导致员工工龄归零,直接影响到员工的退休待遇,属于很严厉的处罚。在日常的管理上,很多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都有对员工进行罚款的规定,该条例的废止,也使得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处理完全丧失了法律依据,即企业无权再对员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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