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2024-08-01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共7篇)

1.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篇一

我校王军教授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议

为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要求,做好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现行解释和具有解释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2011年10月27日9点在全国人大机关办公室第一会议室召开专家座谈会。

此次会议由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杨明仑支持。与会专家分别就各自专业领域中相关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方案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校王军教授应邀参加了此次会议,并重点就我国侵权法领域的司法解释与在这些司法解释发布之后生效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之间的不一致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参加本次会议专家共有12人,他们是(按姓氏笔划):

王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刘剑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印明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何海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泽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费安玲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贺海仁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梁根林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黄京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黎绛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院供稿)

2.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篇二

一、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市公民特别是地方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认真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努力建设法治泰州的重

要基础;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顺利实施我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法制保障。全市各市(区)、各部门、各行业都要按照法制宣传教育“五五”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法制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和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牢固树立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泰州“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泰州的要求,广泛传播法治思想,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努力为我市在“十一五”期间实现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小康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进法治泰州建设。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全市公民的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政策,促进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增强全市公民的爱国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各市(区)、各部门、各行业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要通过深入学习宣传规范公共权力运行的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通过深入学习宣传人口、资源、环境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通过深入学习宣传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引导经济主体诚实守信、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通过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引导全市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参与和谐社会建设。要坚持把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深入宣传、积极实施《建设法治泰州实施纲要》,在法治泰州建设中大力开展“法治泰州合格乡镇(街道)”和“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积极推进各行各业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的法治化。

四、突出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是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我市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法、守法、用法,着力提高依法执政能力;要通过积极推行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和考试等制度,促进领导干部学法的制度化。执法人员要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行使公共权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执法机关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公务员要自觉参加法制学习培训,增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观念,不断提高法律素质、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和服务社会的水平。继续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学法、知法,培养爱国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要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增强依法治企和企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理念。加强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增强农民依法参与自治活动和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着力提高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制意识;继续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制教育轮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和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能力。

五、努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要开辟法制宣传专栏、专版和公益广告,固定时段、固定版面、固定栏目,明确专人专岗负责,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积极利用互联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创造条件办好法制宣传教育网站、网校;各级政府网及各门户网站应专门开辟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要充分发挥社会宣传资源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以及城市、农村公共场所的宣传园地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各类教育基地建设;负责培训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院校(中心)要充分发挥法制教育骨干培训基地的作用,积极开展创建法制教育示范基地的活动。

3.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篇三

关于征集苏州市2012年地方立法建议项目的公告

为了增强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计划性,进一

步拓宽立法项目来源渠道,加大开门立法力度,使立法工作更切合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和《苏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特向社会各界征集苏州市2012年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议的立法项目要体现地方特色。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紧

扣我市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发展方式主线,突出创新引导,重点在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公共服务、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升民生福利、建设生态城市等领域,提出有针对性的创制性立法建议,为我市经济社会长期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的良好态势、开创“三区三城”建设和科学发展新局面提供法制保障。

二、建议的立法项目要注意地方立法权限。立法建议项目应

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

章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凡是涉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民事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外贸基本制度等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地方无权立法。因此,在提出立法建议时,请注意不要与上述规定相冲突。对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执法不严产生的具体问题,不属于立法的调整范围,应当通过完善执法体制、严格执法、加强监督来解决。

三、建议的立法项目要具体明确。提出立法建议时,请写明立法依据、理由、通过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具有创制性或者地方特色的内容,并注明是人大地方性法规项目还是政府规章项目。有条件的还可以提供立法文本建议稿。为便于联系,请写明建议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等。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立法建议,按照法定程序列入2012年立法计划的,将给予适当奖励。

五、立法建议请于2011年8月20日前采取信件、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达。通信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 215004);电话(传真):0512-68615448;电子邮件:szfgc@163.com。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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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篇四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召开工委全体委员会议

3月19日上午,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召开了工委全体委员会议。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肖作义出席会议并讲话。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行琪主持会议。

会上,区交通局汇报了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重点建议(关于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办理情况,区民政局汇报了区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号建议(《关于着力构建“和谐社区”,打造和谐东西湖的几点建议)办理情况,区人大常委会代表 人事任免工委主任肖昌耀通报了代工委2009年工作情况及2010年工作安排。与会人员就会议相关议题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如要科学规划好公交站点;做好惠民公交与轻轨、地铁、公交站点无缝连接的规划;加强小区规划及调整情况的落实和检查工作;在吴家山地区旧城改造工作中,要注重规划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留下盲区;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的社区物业管理模式;将社区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提高居民参与社区管理的积极性等。

肖作义同志就交通、社区建设、规划、代工委工作等提出如下要求:

一、东西湖区在周边区域处于“领头羊”地位,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都比较快,道路交通建设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历史上一些遗留问题还有待解决,如在解决开发区、园区、工业区员工公共交通问题,如何解决群众出行难等方面,相比过去的情况,则是有进有退。总结我区发展的历史经验,我们要从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等两个方面来考虑问题。区交通局要按照会议上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地对我区公共交通和农村二级客运情况进行调研,提出解决方案供区委、区政府研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切实逐步解决交通环境对我区发展的影响和制约问题。

二、区民政局在社区建设工作上积极主动,社区的自治 组织覆盖面逐步扩大,社区环境面貌、服务设施、自身建设等方面得到了较大提升。同时,区民政局要在现有基础上,将社区工作进一步细化;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区组织的职能,使其能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三、我们要重视规划工作,认真做好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列为今年的执法检查项目,通过检查,以提高全区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工作水平,强化规划在建设“两型社会”中的引领功能,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近年来,代工委创新督办方式,议案建议办理的实效性有了明显提高。同时,代工委还要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和议案建议督办工作。各位代工委委员要积极参加工委活动,出谋划策,为推动代工委工作更上一层楼贡献自己的力量。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委员,区交通局、区民政局、区径河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编辑:涂庆庆 审稿:肖昌耀 校对:朱从海 打印:方立 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0年3月24日印发

5.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 篇五

1986年7月10日中国政府正式提出“恢复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的申请。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从1995年11月起中国的“复关”谈判改为“入世”谈判。经过14年漫长而曲折的谈判,我国“入世”已进入了最后阶段,可望于不久的将来实现。我国“入世”后,将享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也将承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应当承担的义务。这一权利义务也体现在立法方面,一方面我国负有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规定使我国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衔接的义务,同时也享有在世贸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制订、修改有关法律法规以维护我国利益的权利。

我准备从三个方面谈一下有关世贸规则及“入世”后我国立法的因应措施问题。

一、世贸规则的调整范围和约束力

1(一)世贸组织、世贸协议和世贸规则世界贸易组织(WTO),按照其秘书处的权威性解释,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家(单独关税区)与国家(单独关税区)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WTO协议》(以下简称世贸协议)。

它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世贸协议是经成员签订生效的国际法律文件,构成了国际贸易制度和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其实质是规范成员相互权利义务的世贸规则。世贸组织也被人们称作是一个致力于公开、公平和无扭曲竞争的规则体制。

(二)世贸规则的调整范围

世贸规则的框架,包括《建立世贸组织协定》和四个附件。有关世贸规则的实质性规定都体现在四个附件中。这四个附件中,前三个附件构成了《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的成员有约束力;第四个附件只对接受的成员有约束力,对未接受的成员不产生任何权利和义务。第四个附件只有少数成员参 加,我们基本上可以暂时不予考虑。

(1)附件1。

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其中包括GATT1994;农产品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和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

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2)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3)附件3:贸易政策审查机制。(4)附件4复边协议,共包括四个具体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

附件1中的协议构成了多边贸易协议。当《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规定与多边贸易协议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前者为准。当GATT1994的规定与附件1A中其他的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冲突时,后者优先适用。建立世界组织组织协定第16条第3款;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对附件1A的一般解释性注释。

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世贸协议调整的范围要宽得多,不仅包括原关贸总协定调整的货物贸易,还扩大到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同时,世贸协议还确立了适用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三)世贸规则的约束力度

世贸规则的规范约束力度比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也大大增加了。这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说明。

世贸规则对成员规定的义务主要是通过成员的国内立法来实施的,要求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司法裁决与世贸规则的要求相一致,这一要求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要求是不同的,其要求的标准、约束的力度远非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可比。《建立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明确规定:“各成员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域)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关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解释谅解》在原第24条规定的基础上也增加了“成员应对遵守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全面负责”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没有遵守有关规定,成员应采取合理措施来保证遵守有关规定或提供赔偿。

基于上述情况,我国学者曾主张世贸组织是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主体和司法机构。世贸组织的规范高于成员国国家的法律规范,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和受到制裁。(见《中国“入世”的研究报告:进入WTO的中国 产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序,第1页。)而原关贸总协定是临时适用的政府间协定,没有经过立法机关批准,不要求国内立法与其接轨,而是“在不违背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第二部分”(即所谓的祖父条款,grandfather clause)。(临时适用议定书第1条(b)。)“伯卡特·范德伍公司诉美国案”就是“祖父条款”适用的案例。世贸组织与原关贸总协定的法律地位有很大区别。世贸组织协定是经各成员立法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承担了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同原关贸总协定包含的祖父条款相比,世贸规则的规范力度不但大大加强,而且有质的飞越,在国际经贸法制规则的发展史上是前所未有的新事物。

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就是因为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世贸规则在这方面前进了一大步。这在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中也将产生重要影响。

二、世贸规则的实施保障机制经验证明,国际经贸规则无论制 订得如何完备,如果缺乏保障实施的切实有效的措施,最终就会变成形同虚设,不起作用。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世贸规则不但规定了广泛的规范标准,而且也规定了保障规范实施的切实有效的措施,一改国际法的“软法”特性。

以下准备就下面几个问题逐一说明:法律法规的透明度、通知和评审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它们都是涉及世贸规则实施的保障机制。

(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世贸组织要求成员的法律、法规、终局判决、行政程序等必须与世贸协议规则接轨。这不仅是原则要求,而且有一系列措施来切实保障其实现。“透明度”原则就是提供这种切实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这一要求通常称为透明原则或阳光原则,旨在使各成员及贸易者对其他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是否符合世贸协议的要求、履行没履行接轨的义务,都置 于阳光之下,照得一清二楚。这就为成员法律法规等与世贸协议接轨奠定了基础。

透明度要求主要规定在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3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根据以上要求,各成员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

透明度要求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成员的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同时又为判断、监督成员的法律法规是否与世贸规则一致提供了一个初步的、坚实的基础。通过这一要求,任何成员或贸易者都可对某一成员的法律状况一目了然。在现有的贸易争端案件中,许多案件都含有没有满足透明度要求的争议,争端解决机构也做出了要求履行透明度义务的裁决。

(二)通知要求

透明度要求是对成员公布法律法规的要求,可以理解为在自己国 内的媒体上公布法律法规等,而通知要求则是要求成员向世贸组织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需要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以及新颁布的规定,还包括对有关协议的适用措施。多边贸易协议的许多协议都规定了通知要求。例如,《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要求各成员向世贸组织通知有关的法律、提供的补贴以及对外国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世贸组织的整个协议中包含有200多项有关通知的要求。从世贸组织成立到1996年2月才一年多的时间,即收到成员依据有关协议所提供的1500多份通知。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规定了需要通知的措施清单,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该决定还规定在世贸组织秘书处内设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

作为世贸协定附件3的《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是世贸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也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确立的新制度。贸易政策评审机构每隔一定的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对美国、日本、欧共体和加拿大(约占世界贸易总量70%)每两年一次,贸易量占第五位至第二十位的16个成员,每四年一次,第二十位以后的成员每六年评审一次,对最不发达成员,评审周期更长。至2000年9月总共进行了15次审查,其中欧共体被评审过三次,美国和日本被评审过二次,香港被评审一次,韩国和泰国被评审过二次。

被评审的成员要提交其贸易政策与做法的报告,世贸组织秘书处单独提交一份报告,其他成员也可以提出有关被评审成员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的报告。在评审会上,任何与受评审成员有利害关系的成员都可以提出质询、批评或表扬,受评审方对提出的质询和批评要作出回答或答辩。评审结束后,秘书处将受评审成员的报告、秘书处报告、评审记录概要和贸易政策审查机构主席的结论 四份文件合订公布,并提交部长会议记录在案。

除《贸易政策评审机制》规定的审查外,许多具体协议也规定了各自的审查制度。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规定成员应将其现行法律和细则、终审司法判决和具有普遍适用的行政决定,通知给知识产权理事会,以有助于理事会审查本协议的执行。理事会据此做出了《依第63条第2款通知和普遍登记国内立法与条例的程序》的决定,规定一般成员应在适用TRIPS协议30天内(需要翻译时在60天内)将相应的法律和细则通知理事会。1999年10月21日,理事会进一步规定,对1999年底过渡期满的约70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分两批在2000年6月和11月进行审议。其余42个成员将在2001年分三批进行审议。事前可以向被审议成员提

出问题,会上被审议成员先作简短发言并回答提出的书面问题,接着口头提问和回答。会上不能立即回答的问题应在会后八个星期内提出答复。据TRIPS理事会负责人、WTO知识产权部主任Adrian Otten介绍,我国入世后法律评审程序分四段:(1)入世后30天内将国内法律等通知理事会;(2)其后约两个月时间由各成员提出问题;(3)其后的两个月时间由我国政府答辩;(4)最后,用一个月的时间召开评审会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新加入的成员没有过渡期,几乎立即启动评审程序。

贸易政策评审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对其他成员认为与世贸规则不一致的法律,被评审方如果不作出改进,很可能被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

(四)争端解决制度

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该制度继承并发展了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争端解决制度。

1、统一的多边的争端解决制度

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建立了统一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该谅解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C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审查争端、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做出裁决和建议。争端解决机构(DSB)实际上就是负责处理争端时的总理事会。但争端解决机构有自己的主席、议事规则和程序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的人员。上诉机构是常设机构,而专家组则是不时根据申诉方的请求而设立的,专家组的组成人员从秘书处的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中确定。

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成员不得单边做出确定发生违反义务和 利益受到损害的裁定;成员应遵循有关程序确立实施建议和裁定的合理期限,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并在中止前按程序获得争端解决机构的授权。这一原则具体规定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23条,在多个案件中都强调了这一原则。最能说明这一原则的案件是对美国301条款的审理。而欧共体香蕉体制案则充分体现了确定实施的合理期限、中止减让的范围的多边性。

2、争端解决制度的主要程序

争端解决机制强调争端成员间磋商的重要性,鼓励争端方通过磋商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被要求磋商的成员有义务与提出磋商要求的成员进行磋商,如果没有提出磋商要求就不能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进行下面的专家组程序以及上诉程序。如果磋商没有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申诉方即可以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进行专家组程序,由专家组对争端的事实、法律的适用进行审查,做出裁定和建议。如果其中一方对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或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有异议,可以向上诉 机构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只审理法律问题,不再对争端的事实进行审查。最后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上诉机构的报告,做出裁决、提出建议。

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有关成员应予执行,并提出报告。如有关成员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则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申诉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报复”。该报复首先限于受到损害的同一部门,在同一部门的报复不足以补偿受到的损害时,即不可行或没有效时,可以在同一协议的其他部门(跨部门)或另一协议下的部门(跨协议)进行报复,即所谓的交叉报复。如在欧共体香蕉体制案中,厄瓜多尔获得授权对欧共体进行报复,授权报复量为每年2亿1百万美元,但争端涉及的消费品部门没有这么大的数量,厄瓜多尔要求对TRIPS协议下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方面中止减让。

3、争端解决程序的两大特点 争端解决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在提起磋商要求的30天内应进行磋商;磋商60天未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申诉方可提出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专家组审查一般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争端方提起上诉后,上诉程序一般不超过6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从专家组设立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如果没有上诉,一般期限为9个月;如果提起上诉,一般期限为12个月。实施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由争端方协商决定,在争端方不能就合理期限达成一致而经由仲裁时,该期限为通过报告时起的15个月。如果争端方就中止减让的范围有异议而提交仲裁,仲裁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60天内完成。在仲裁过程中不应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上的另一特点是实质上的自动程序。设立专家组是自动的,争端解决报告的通过是自动的,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争端解决制度下被诉方阻挠程序进行的缺陷。尤其是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的突破。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框架下,专家组的设立和通过专家组报告,都要求全 体一致同意,一票不赞成就不能设立或通过,这称之为顺向一致或肯定性协商一致。这一制度运行的结果是被诉方会阻挠程序的进行,或阻挠通过专家组做出的报告,使得专家组的裁决得不到执行。而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则采取了相反的做法,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向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其运行的结果是实质上的自动通过程序。美国国会在通过乌拉圭回合协议时曾对这一规定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有人提出这是对美国主权的限制或侵犯,但国会最终还是通过了实施乌拉圭回合协议的法案。

由于上述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以及实际运作的结果,该机制获得的信任越来越大,通过该机制解决争端的案件大增。自世贸组织成立到2000年9月底,受理了多达205件争端,而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近半个世纪受案数仅为238个。世贸组织处理的第一个案件是对美国提起的有关汽油规则的案件,该案件经由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做出裁决和建议,美国宣布实施这一裁决和建议。这一案件为争端解决机制开了个好头。原则上,世贸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平衡的,争端解决机制也是如 此。一方面成员不得违反世贸规则规定的义务,如果被裁决违反义务或对其他成员造成利益的损害,则应取消不一致的措施或给予赔偿,否则即可能受到其他成员的报复;另一方面,申诉方不能自己单方面决定其他成员违反了有关义务、造成损害,不能自己决定报复措施,被诉方享有受该机制保护的权利,在执行裁决和建议的合理期限内以及中止减让的范围没有确定之前,申诉方不得采取报复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成员的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认定为违背世贸规则而最终受到相应的制裁。这并不违反国家主权原则,因为是否参加世贸组织是主权国家(以及单独关税区)自主选择决定的。

三、“入世”与我国立法的因应措施

(一)与世贸规则衔接同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一致的我国“入世”后,既要享有应有的权利,也要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体现权利义务的平衡与统一。入世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首先面临的就是我国法律法规如何与世贸规则靠拢、或者说是衔接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凡是不抱偏见的公正人士都会承认的。二十年来,我国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逐步适应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但是,由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过渡时期的种种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现行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之间还有某些差距也是客观事实。“入世”就要全面研究范围广泛的世贸规则,结合我国做出的承诺,对国内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措施,履行我们承担的遵守世贸规则、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规则衔接的义务。

实际上,根据世贸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是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相一致的。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入世”后世贸规则对我国法律建设将起到促进的作用。即使不入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也要借鉴世贸规则,不断发展和完善。(二)我国立法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考虑到世贸规则对成员的要求,考虑到我国法律的现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需要在立法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具体说来,“入世”前后我国法律法规将会经历立、改、废三种情况。

“立”,就是制订一些世贸规则所要求或允许的、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新的法律法规。世贸规则要求制定的法律必须制定。无论是透明度、通知还是与规则的一致,都需要首先存在相应的国内立法。印度由于没有及时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了有关义务。实事求是地说,对于世贸规则调整的事项,在许多方面我国都没有相应的立法,自然也谈不到权益的保护。服务贸易方面的立法、保障措施法、电信法以及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法律等等,都需要考虑提上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改”,即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符合世贸规则的一些内容,或者补充规定不充分的内容。

这部分数量很大,涉及许多部门。需要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领导 下,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进行修订。既要慎重研究,又要抓紧时间。也可以考虑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对于明显违反世贸规则的,一律修改。例如,涉及到进口数量限制(限额和许可证)、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当地成份要求、优先购买国产品等,都要适当修订。关税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外商投资立法等等,都要参照世贸规则、结合我国承诺加以修订。印度尼西亚对汽车工业采取的措施涉及到当地成份要求,就曾被裁决与有关规则不符。

“废”,就是废除那些不符合世贸规则的规定。首先,“内部文件”要废除,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过去清理过内部文件,但还有许多各式各样的内部文件有待清理。一些因时过境迁而不再适用的法规也要明令废止。

应该看到,中国的立法修订工作是艰巨的,除了上述的工作量大、范围广外,由于中国的经济实力和政治因素,某些成员对我国实施世贸规则的态度、决心和力度持怀疑态度。有些对我“入世”后的政策、法律及实践,很可能挖空心思,伺机找碴,不排除通 过争端解决机制寻衅。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是在法律方面,还是思想方面。

(三)法律的修改、制定应尽可能维护我国利益

世贸规则在要求成员制定相关立法的同时,也给予成员相应的权利和立法空间。我国“入世”要行使应有的权利,运用于我有利的立法空间。除了利用例外条款外,还可以制定、实施世贸规则允许成员保护国内产业的措施。例如,人们常常谈到的最惠国待遇就有利于我国建立多边的长期稳定的对外经贸关系。世贸规则中的“保障条款”的规定和《保障措施协议》是我国“入世”后的“安全阀”,对于保障我们的经济安全,将非常重要,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便能够具体实施。在补贴问题上,一方面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规则对国内产业提供补贴,另一方面又可以对外国向我国出口的受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面对外国产品的低价倾销,我们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些都是我们可以依据世贸规则采取的救济措施。反垄断法也应该是需要考虑的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明确提到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问题。一 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垄断地位会严重妨碍竞争,几家企业瓜分市场或约定限价(price fixing)控制市场也属于反垄断法的范围。

目前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不能调整类似的问题。

总之,承担的义务要履行,享有的权利要用足,于我有利的立法空间要及时填充和使用。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中国入世提出了一个非常重要、需要深入研究加以解决的问题,就是入世后世贸规则是否能够在我国法院等执法机构直接适用?当世贸规则与我国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优先适用哪一个?这涉及到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问题。我国在这方面一直不明确。许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对这一问题加以规定。争端解决机构认为,即使在宪法规定国际法优先于国内法的国家,该适用的主体也仅限于法院。(阿根廷对鞋类及服装品采取措施案。)在我国,全国人大需要考虑这一问题。就现在来看,一些发达国家都没有采取世 贸规则优先国内法适用的做法,如美国的乌拉圭回合协议法。这也需要制定相应的国内法。

有些问题很复杂,要深入研究。如国民待遇义务问题,在不同的协议中其义务的性质是不同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将国民待遇作为成员经谈判而承担的义务,而不是必须遵守的一般义务;同时即使是一般义务的情况下,也允许国民待遇的例外。《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了义务(包括国民待遇义务)的一般例外。我们应深入研究分析这些复杂情况,适当运用于我国法律法规中以维护我国的权益。

最后,还需要提到,运用世贸规则实施条款也是“入世”后我国的权利。通过透明度和通知机制,我们有权了解其他成员的政策、法律以及其运作实践。我国也有权参加对其他成员的评审,启动争端解决机制解决经贸纠纷。对某些成员对我国采取歧视待遇或其他违反世贸规则的做法,世贸组织制度提供了比较客观公正的解决途径。与主要依据实力进行双边谈判的渠道相比,世贸组织 的多边制度对维护我国合法权益显然更为有利。

6.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 篇六

2021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是建党100周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视察X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落实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更好发挥人大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凝心聚力推动新时代X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重要思想统领,确保人大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1.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人大工作。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记总书记对X的殷殷嘱托,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强化理论武装。健全常委会党组会议、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第一议题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制度,持续抓好《X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的实施意见(2020—2022年)》,改进学习方式,增强学习实效,在学习中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责任。

2.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在人大工作中旗帜鲜明讲政治,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及自身建设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按照市委要求全面抓好落实。常委会党组全面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确保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在市委的领导下,组织开好市X届人大X次会议,配合市委开好市委人大工作会议。

二、强化法治引领作用,筑牢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根基

3.落实立法计划。稳步推进立法审议工作,审议出台XX。精心开展立法调研,对XX开展市内调研、市外考察、法规草案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配合上级人大开展立法调研,做好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4.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自觉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立法重大事项及时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健全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选题、起草、审议等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反馈机制,拓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提高立法精细化水平。积极组织、参加立法工作专题培训班,加强立法专家库建设,全面提升我市立法队伍水平。

5.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加强对市“一府两院”和县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年内到“一府两院”和县区开展专题调研。探索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专项工作报告制度。依托“智慧人大”平台,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

6.推进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实施。持续开展宪法宣传,弘扬宪法精神,广泛开展国家宪法日集中宣誓活动,加强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相关法律的宣传,结合听取和审议《X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报告,开展专题询问,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实施取得实效。

三、服务改革发展大局,打好人大监督“组合拳”

7.加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监督。坚持在服务大局中明确政治站位,在依法监督中积极主动作为,确保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市落地见效。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对我市沿黄生态廊道及湿地保护情况开展调研,配合省人大对X河道管理条例开展立法调研。持续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开展“四美乡村”示范村建设情况调研,配合省人大对《X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开展立法调研。

8.强化经济运行监督。紧扣经济高质量发展,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招商引资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法院、市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的报告,着力推动形成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对2021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完成情况开展专题视察,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跟踪监督市政府关于工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X新型化工基地建设、促进就业再就业等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

9.深化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进一步强化全口径预决算审查监督,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20年财政决算和2021年1-7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20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2020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等。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政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意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的报告。着重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监督、全过程监督,重点对市教育局、市农业农村局部门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查。完善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制定《X市人大预算联网监督系统管理办法》,督促县区上半年完成人大预算联网系统建设。

10.突出公共卫生领域监督。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继续跟踪监督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审议市“一府两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专项工作报告,推动我市公共卫生工作强基础、补短板。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对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及经济社会发展相关工作开展专题视察。结合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三医联动”改革情况的报告,对医疗卫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询问。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执行情况调研。对食品安全法及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更好满足群众健康生活需求。

11.抓实民生热点问题监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推动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让全面小康更有质感、更有温度。重点关注农村教育设施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生源流失等情况,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农村基础教育发展情况的报告。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配合省人大做好《X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X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关注社会建设事业,围绕省人大常委会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情况,跟踪监督老年人权益保护“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情况,调研应急能力建设、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情况开展工作。

12.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监督。跟踪监督法治政府建设、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及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审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开展专题调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四、严格办事程序,依法做好决定和任免工作

13.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认真落实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实施办法,围绕全市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重大决策的沟通,审议“一府两院”重大事项报告,依法行使决定权。深入贯彻省委、市委全会精神和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党委决策部署,适时作出相关决定,把党委对地方重大事务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注重决定权与立法、监督等职权行使的有机结合,增强重大事项决定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注重决定的监督落实。

14.批准市级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落实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意见,对市级预算调整方案和上一市级财政决算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支持政府把更多财力用于经济高质量发展、打赢“三大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生改善等工作,更好发挥公共财政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15.落实选举任免工作制度机制。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严格选举工作程序,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做好任前审核把关、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供职发言、任前询问、颁发任命书、宪法宣誓和就职公开承诺等工作。加强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的任后监督,增强任命干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落实培训考试常态化、制度化,年内对被任命人员进行两次有关法律知识考试,组织任命干部向市人大常委会述职。地方组织法修订后,及时修订《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五、紧密联系代表群众,进一步夯实人大工作基础

16.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的指导。完善符合新时代特点的上下级人大工作机制,上下联动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增强整体工作合力。对《X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调研,推动落实乡镇人大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专职配备,把主要时间和精力放在人大工作上,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干部同等待遇等要求。开展代表之家和代表联络站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升年活动,拓展代表之家和代表联络站的功能和成效,推动领导干部代表入家进站开展活动。

17.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视察和接待群众来访等活动,邀请代表特别是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进一步扩大代表对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积极探索增强代表小组活力的方式方法,注重发挥专业小组的作用。建立健全五级代表联系制度,促进全市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各类履职载体和平台,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组织好驻濮省人大代表异地视察和驻异地省人大代表来濮视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18.提高代表议案建议办理质量。会前注重从源头上抓代表议案建议质量提升,会后注重提升办结率、满意率抓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改进和完善建议办理质量评价机制,邀请第三方评价或召开部分代表座谈会进行评价,办理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实行“双办理、双督办”制度,选取部分建议进行重点督办,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一类建议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切实提升建议办理实效。

19.健全代表履职管理服务机制。正确把握“代表机关”职责定位,落实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制度,推动市“一府一委两院”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畅通市人大代表随时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重要建议直接转有关方面办理。推进代表履职记录、述职和辞去代表职务等制度落实,深化代表履职管理工作,引导代表积极主动履行代表职务。推进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履职情况向社会公开,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积极组织代表参加全国、省、市人大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开展代表专题学习培训,切实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完善代表履职补贴制度,对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给与适当补贴。

20.切实做好人大信访工作。发挥人大信访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受理涉法涉诉群众来信来访,加强跟踪督办,认真分析研究,积极从信访件中梳理立法、监督等工作选题,通过立法、监督等职权的行使,依法推动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六、全面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常委会及机关依法履职水平

21.深入推进常委会和机关党的建设。以党的建设为统领加强常委会和机关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党组在人大工作中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领导责任,加强对机关党组、机关党委的领导,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层层传导压力,打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支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监督职责,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阵地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继续做好脱贫攻坚对口帮扶工作,圆满完成帮扶任务。

22.持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完善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成立省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X分会,加强人大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推动专门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加大机关干部培养使用力度,不断增强人大干部队伍活力。

23.从严从实抓好纪律作风建设。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整治“四风”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研,多出高质量研究成果。强化责任意识,勇于担当作为,在狠抓落实上下更大功夫,不断提高各项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推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更好展示机关良好形象。

24.进一步加强机关制度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代表大会、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不断提高常委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发挥制度在管人管事管物上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提高机关出勤考核、会议组织、公文办理、信访、后勤保障、财务管理、车辆管理等工作水平,保证机关高效有序运行。

7.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总结 篇七

听取审议政府和两院工作报告18个,作出决议决定12项;开展监督、视察、执法检查9项;开展专题调研13项;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9人次;

完成政府工作部门履职情况测评5个,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着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对经济运行的监督。常委会适应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新要求,把推进规划、计划落实和项目建设作为重点,听取审议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的报告、2019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要求加大项目建设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切实提升经济增长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改善人民生活。

加强对预算编制审查的监督。充分发挥市五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作用,加强人大对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力量,积极做好预算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财政部门提高预算编制工作精细化水平,对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加大审查监督力度,把好支出预算关,从源头上将财政支出安排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常委会高度重视预算执行情况,听取审议了2018年财政决算和审计工作、2019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加强动态监督,开展在线监督,推动绩效审计监督,多措并举,实时了解和掌握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有效提升了预算执行监督效能。为贯彻人大预算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对2017年至2018新增债券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加强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开展。重点审查了新增债券资金的使用和安排,有效防控政府债务风险。

开展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常委会从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出发,听取审议了关于市属国有企业经营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国有资本预算编制和资本运营,促进了地方国有企业发展。

二、着力推动民生不断改善

顺利完成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制试点工作。为保证民生实事项目的有效实施,常委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督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运用专项审议、集中视察、日常督查、实地调研等形式,持续发力、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专门成立五个监督小组,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任组长,分别认领一个项目,并组织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和市本级三级人大代表对项目进行专项监督、实时监督,确保项目按时高效完成。对民生实事项目上半年进展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议,协助市政府完善民生实事项目、推进责任落实、考核考评、决算审计等工作机制。常委会将在年末听取和审议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的报告,就民生实事项目的完成进度、项目质量及实施效果组织开展满意度测评,结果将上报市委,并向市人大代表公开。

开展学前教育专题调研。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学前教育问题,组织开展了学前教育专题调研,听取了市教育科技局关于全市学前教育工作汇报,对公立、民办、乡镇重点幼儿园进行了走访,针对幼儿园小学化、部分教师素质不适应要求等方面问题,要求教育局做好幼小衔接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三、着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加强生态保护监督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守护好祖国北疆这道亮丽风景线。常委会组织部分人大代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进行调研,听取和审议了2018额尔古纳市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对2018年全市环境目标完成情况及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审议。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监督员队伍作用,世界环境日组织人大代表环境保护监督员视察生活污水处理厂和自来水厂,对全市饮水安全及污水处理进行监督,保障市民饮水安全。

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织三级人大代表深入清源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塞尚雀巢有限公司实地查看了我市城区水源地建设情况、污水排放处理情况,对我市《水污染防治法》的贯彻落实进行执法检查,为我市水环境的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我市打好碧水保卫战奠定坚实的基础。

开展人大代表生态环境保护专题活动。邀请呼伦贝尔市委党校教授为我市基层人大代表专题讲授生态文明建设,对如何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和在出席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神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讲解。组织四级人大代表到内蒙古额尔古纳国家湿地公园开展主题教育,倡议人大代表身体力行宣传贯彻生态文明建设。

四、着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调研。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关键之年,常委会高度重视扫黑除恶工作,深入额尔古纳市公安局,详细了解了市公安局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要求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不断巩固和扩大前一阶段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坚持依法严惩、深挖彻查、齐抓共管,努力形成工作强大合力。强化督导指导,加大宣传引导,努力提升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晓率和满意度,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听取审议市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针对法院执行难问题,对市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议,常委会委员针对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建议法院要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努力破解终本案件难题,提升案件标的到位率;

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动员社会力量,改变法院单打独斗的局面。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健全基层调解制度,减少案件增量。

开展《社区矫正条例》执法检查。实地查看了市社区矫正中心和拉布大林司法所执法及工作开展情况。对社区矫正工作台帐、执行档案文书、见面谈话、日常管理、教育学习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查看,个别走访了社区矫正对象,详细了解社区矫正人员服刑情况;

深入基层司法所,现场检查相关单位社区矫正规范执法情况。强调要始终坚持“用两手、抓两手”的矫正工作思路,即用一只强硬手抓矫治监管,用一只温柔手抓教育帮扶,努力提升矫正工作水平。

做好人大信访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2019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8批34人次。求决5件次31人次。检举1件次1人次。转件2件次2人次。属人民政府受理3件,属监察委受理1件,属法院受理1件,属其他部门3件,满意率100%。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登记、存档工作。目前,我市规范性文件3件。

五、着力推动代表发挥作用

加强代表履职能力培训。全年共组织2次市三级人大代表培训班,参加培训代表400余人次,邀请自治区人大专家、呼伦贝尔市委党校教授就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行了深入解读,对“如何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如何提高代表建议质量”等专题进行系统培训,代表素质进一步提高。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培训2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赴深圳人大培训基地进行培训学习,通过课堂学习、实地走访,了解深圳市在发挥代表作用、发挥代表之家平台作用,联系代表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前夕,邀请呼伦贝尔市委党校教授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内容进行系统授课,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思想认识。

拓宽代表履职渠道。全年组织33名基层代表列席常委会、46名人大代表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了必要条件。首次组织我市呼伦贝尔市级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配合上级人大开展自治区级人大代表专题调研,为上两级代表深入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更好地履行职责、建言献策提供了平台。切实强化代表监督,组织多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基层人大代表参与对5个政府组成部门履职情况测评工作,有效促进被测评部门改进工作、转变作风。制定了《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制度》和《额尔古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群众办法》,用制度规范代表履职。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回答选民询问,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增强了代表的责任意识。

丰富代表文体活动。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举办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文艺汇演,组织218名人大代表在湿地景区开展了以“喜迎建国七十周年,祝福祖**亲永远繁荣昌盛”为主题的党建活动,进一步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成功举办全市人大代表乒乓球比赛、人大代表健步走、生态文明建设教育等一系列代表活动。通过丰富的文体活动,加强代表之间的凝聚力,丰富代表的业余文化生活,引领和带动全体市民崇尚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倡导低碳环保的生活理念。

认真做好代表建议办理。全年收到代表建议25件,采用听取汇报、跟踪检查等方式强化建议办理;对重点建议组织召开了交办会和汇报会,全程跟踪督办,提高了办理实效,代表建议办结率达到100%。

六、着力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市委统一安排部署,认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牢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的总体要求,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深入学习领会精神;

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形成调研报告8篇;

召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深刻检视剖析问题,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取得了较好的教育效果。

抓好三级党建工作。认真开展常委会党组、机关党组、机关党支部党建工作。印发了《市人大机关党组2018学习计划》、《人大机关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习近平系列讲话、党的理论知识41次,被市委宣传部评为先进学习型党组织。印发了《人大机关党组2019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分工和任务分解》,机关党组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开展学习、观看警示教育片、座谈研讨等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利用正反两方面专题教育片开展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活动,筑牢党员干部职工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加强乡镇人大工作指导。2019年,额尔古纳市人大常委会把加强苏木乡镇人大工作指导列入工作计划,建立了常委会党组成员联系苏木乡镇人大工作制度,明确各党组成员定期深入基层,全面指导乡镇人大开展工作,重点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程序规范化的指导,统一各苏木乡镇召开人代会次数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指导苏木乡镇人大积极开展代表学习培训,建立和完善代表履职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开展视察、调查、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扶贫帮困、代表接待日等活动,策划组织代表文体活动。乡镇级代表工作趋于常态化,更具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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