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表

2024-08-21

工程造价咨询表(通用8篇)

1.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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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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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标准

第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二)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三)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四)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六)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七)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八)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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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十一)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二)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十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

(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三)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五)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六)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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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九)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十)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一)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十一条 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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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七)企业营业执照;

(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五)项、第(六)项所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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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设暂定期一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

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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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报告的编制和审核;

(二)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并配合设计方案比选、优化设计、限额设计等工作进行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三)建设项目合同价款的确定(包括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合同价款的签订与调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洽商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及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及竣工结(决)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等;

(四)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

(五)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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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盖有企业名称、资质等级及证书编号的执业印章,并由执行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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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当事人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对外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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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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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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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查阅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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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六章 附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25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条第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暂不适用于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且尚未进行改制的单位。

2.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二

一、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因素

建设工程造价控制主要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 由于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具有规模大、投资大、工期长、不确定等特征, 因此导致工程造价概算超过算、预算超过概算、决算超过预算现象长期存在, 风险损失不断增加。如三峡主体工程混凝土浇筑在只完成15%左右时, 四次大型质量问题相继发生。不仅对工程造成了很大影响, 同时对经济效益也造成了很大损失。因此, 在管理工作中, 必须根据风险因素, 在明确经济全球化变迁对项目投资造成影响的同时, 掌握工程造价风险。

1. 工程造价咨询风险特点和概念 (1) 风险概念

在传统工程风险管理中, 管理风险主要是由不确定事件引起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 决策者的结果与工程结果存在很大差异, 差异程度作为了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程度。日本学者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分析中, 根据不利事件发生概率、不良后果, 将风险划分成人类行为、自然行为对不利事件的可能性;美国学者在风险定义中, 根据特定时间、特定情况, 将风险定义为结果差异。

我国学者根据火灾特点, 将火灾风险定义为火灾发生概率以及后果。由于不同领域研究具有不同的侧重点, 不同的学者对风险定义、理解具有很大差异。工程造价风险的不确定事件导致预期效果偏离, 对工程进度、投资、安全、质量造成的影响也有不同。

(2) 风险特点

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中, 风险具有客观性、突发性、相对性、多边形、无形性等特点。由于风险构成因素多样,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在风险客观性影响下, 不仅要正确认识风险、探究风险规律, 还要根据风险防范措施, 从根本上将工程风险降到最低。在构建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的同时, 正确预知风险;在理论系统、模糊概率综合运用的同时, 客观评价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

2. 工程造价风险因素

为了保障工程造价风险客观评价顺利进行, 在正确分析工程造价风险影响因素的同时, 可根据产品的生产过程、造价实现过程, 将风险分为社会、政治、经济、自然、技术以及管理风险。根据成分不同将风险分为不确定性、确定性以及风险性造价;根据工程目标影响, 将风险分为工期、质量、造价风险;根据后果分为投机风险以及纯风险。

二、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过程以及防范方法

1.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过程

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中, 常用的识别方法有检查表、流程图、头脑风暴、情景分析、德尔非以及敏感性分析法。在明确工程目标的同时, 确定影响因素;根据文件资料, 正确评估项目风险形式, 进行直接、直接风险识别。如决策阶段影响整个工程造价风险的75%~95%, 设计技术占35%~75%, 施工阶段占10%~35%。根据这串数据可以知道, 在设计阶段以及决策阶段, 设计阶段直接影响工程决策。因此为了满足工程项目使用要求, 在合理使用的同时, 必须有效降低工程造价。

在工程风险识别中, 不仅要对风险管理进行正确评价, 在为工程决策提供依据的同时, 还要通过相关信息特征, 采取对工程造价管理有益的防范措施, 从根本上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在这个过程中, 风险评价方法包括传统造价方法、决策法以及主观评分法。由于概率分析缺乏精度、可靠度, 导致造价管理事后控制, 一般用于单一值分析。统计试验法, 又称蒙特卡罗模拟分析法, 在多参数、多种参数分析中, 根据相关概率进行随机变化。在全过程动态控制中, 通过统计试验法产生新型成本造价, 继而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这种分析法在充分应用概率分布的同时, 通过投资分析进行管理决策, 具有信息预测丰富、使用广泛等特点。

2. 工程造价咨询对管理风险防范方法 (1) 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在风险防范中属于中断的方法, 通过放弃原有工程, 在设计保守的同时, 使用科学的合同条件。如技术不达标的施工方案坚决不用, 在避开风险的同时, 从根本上避免有风险的技术、方案、资源。同时也需注意的是, 规避也会衍生新的风险, 失去获得利益的时机。因此在风险防范中, 必须根据实际情况, 选用最佳的方法。

(2) 风险遏制方案

风险遏制在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中, 通过控制危险源, 在减小危险因素的同时避免危险延伸, 让保护对象和危险隔离, 及时处理已经造成的危害, 从而不断更新、修复受损害物体。这种积极的工程造价风险方法在实际应用中, 必须以工程造价风险评价、识别为依据。如当工程管理出现财务危机持续升高现象时, 可通过薪资注入的方式, 从各方面有效地控制工程风险。

(3) 风险转移方案

风险转移是将风险意识通过特定路径转移到与自己利益无关的另一边, 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工程索赔、工程分包等。如在工程保险担保中, 通过购买保险、合同等方式将工程风险转移给他人, 从而达到工程分析转移目标, 一般用于概率小的工程风险。

3.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保障工程项目造价风险管理的效益, 相关部门必须根据控制环境主观能动性以及控制意识, 从根本上增强风险管理控制环境, 增强项目内部控制效益, 建立良好的风险评估控制体系。在内部信息沟通监督中, 通过增强监督部门职责, 充分利用信息系统, 降低工程成本资金。在工程造价风险监控处理中, 可根据“三超”现象主要原因, 制定全方位的监控预测, 对识别项目进行精细处理、监控。由于工程造价风险不仅具有全程性, 还具有普遍性。因此, 必须加强工程整体性控制, 从根本上保障风险有效控制。在造价风险监控处理中, 必须保障以下几方面: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管理责任;预期工程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优化风险解决方案;完善工程风险控制措施。

三、结语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作为工程造价效益的重要保障, 在风险分析、处理中, 必须根据方法特征, 正确分析风险类型。在正确评价、识别风险的过程中, 要使用最佳工程造价管理方案, 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控制工程造价风险, 促进单位发展。

摘要:在工程造价管理中, 由于项目风险的不确定性, 导致工程造价面临着不同类型的造价风险。本文结合我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 对工程造价咨询评价方式以及防范体系进行了简要的探究和阐述。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方法

参考文献

[1]茹泉洪.浅析工程造价咨询管理风险防范[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18) .

[2]李蜀燕.建筑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2 (19) .

3.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与拓展 篇三

关键词: 工程造价管理 工程造价咨询 实施与拓展

中图分类号:F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290-01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管 理范围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对于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及确保有关各 方的经济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工程造价管理是一个复杂的周期较长的系统工程,分为两个 层次:一是政府宏观管理,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办法,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微观管理 ,由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社会中介的身份接受政府部门或业主委托,在承担建设项目的管 理和咨询工作中具体实施。

一、创造有利条件参与建设项目造价管理

新的形势要求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但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而且要用完善的法规和科学 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创造 有利条件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

1.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加强对咨询单位的管理,实 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经营管理手册制度,并且执行严格的年审制度 ,定期对咨询单位的 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通过立法:禁止任何行业、任何系统在造价咨询业实行行业 垄断;取消造价咨询公司“兼营”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保证审价结果的公正 性;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完善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标底 价、合同价、结算价的监控;进一步完善咨询服务政策和法规,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法律地 位,将咨询作为决策过程的一个法定程序,同时要制定咨询服务效果评价标准及造价工程师 的注册管理办法等。

2.政府要从政策引导方面为造价咨询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 制,利用政策手段把造价咨询业务最大限度地推向市场。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 ,使其确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把协会真正办成一个能够维 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沟通协调灵活,桥梁纽带作用明显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组织 。

3.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经过发展,特别是经过脱钩改制规范管理后,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逐步与国际 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

4.尽快全面实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自2001年12月3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第107 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 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表明了我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已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始实行。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 不断深化,应尽快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各个阶段全面施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 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工作的实施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元化、广泛化,同时 为发承包方提供科学公正的服务及权威的建议。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体 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5.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计算机应用。为适应高效运转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利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技术,向科学的管理要效率;进一步拓 宽信息服务领域、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和积累工作,及 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价格动态的发展趋势,为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逐步代替政 府部门行使造价管理职能,政府部门可以脱身于繁琐的调查、测算、汇总、分析等具体工作 。而对工程造价进行间接的管理和监督。

6.加强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使专业技术人员既懂工程又懂经济,拥有一支懂技术 、精业务、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工程造价管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 理水平,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二、工程项目造价阶段管理及控制

1.项目决策阶段是造价管理的开始。项目决策阶段, 新建的一个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 ,工程造价咨询 机构应根据国民经济长期发展规划、地区经济发展各行业经济发展规划的基本要求,对要拟 建的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适用,经济上是否合理、有利,在社会上能否创造效益,资金落 实情况等方面都进行全面、充分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搞好可行性研究。为决策者决定项目 提供可靠的依据。投资决策阶段工程造价对建设工程全过程工程造价具有纵揽全局的决定性 影响。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投资决策是产生工程造价的源头。合理确定造价是评估建设 项目、开展后续工作的关键。

2.项目设计阶段这一阶段的设计费支出只占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对工程造价 的影响却占75%以上,且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将设计阶段的造价管 理作为全过程造价管理中的重点来抓。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有一定的准确性并达到国家或行业 规定的深度,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抓住设计这个关键,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可以取得 事半功倍的效果。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是造价的源头控制,也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控制。

3.项目招投标阶段是造价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接受业主委托编制实物工程量清单(或工 程标底)和一系列相关文件,标底的编审工作是招投标管理的核心工作,因为标底是确定工 程承包合同价的基础,只有有了科学的标底,才能正确地判断投标的所报价格的合理和可靠 性,才能在定标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把握标价的合理性和 竞争性。

4.在项目实施阶段,造价管理不容忽视。工程实施阶段是建筑产品形成阶段,对建设项目全 过程造价管理来说也是最难、最复杂的阶段。此阶段除伴随施工的时间推移发生的其他建设 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这一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 资。作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来说,实际操作中严 格按约定办理协助业主分析索赔事项,分清责任,及时提出反索赔,挽回不必要的损失;按 合同和已经约定的规定,及时计算每次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动,为业主投资决策控制提供依据 。

5.竣工结算阶段是如实反映建设项目的产品价格,也是工程造价管理的终点站。该阶段应认 真审核工程预结算,剔除其中多算工程量、高套定额、高取费用、不切合实际和签证、不合 理的技术措施等增加的费用;应根据所掌握的材料价格信息,着重审查是否抬高材料价格; 应加强合同管理,实行合同逐项审查制度,使工程造价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得以确认和 控制;此外,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要进行项目后评价,根据原来的规则,分析比较工程 范围、进度和造价的变化情况,总结经验,并将造价资料整理好录入计算机,以使今后使用 。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投资决策、 项目设计、招标投标和建设施工各阶段,工程建设的各有关主体应转变观念,积极创造条件 ,促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做出 应有的贡献。同时政府要加强造价动态管理,正确引导建筑市场公平竞争,遵循市场运作的 客观规律确定调整经济政策、发布相应的法规政策,使动态管理体现于全方位稳定建筑市场 价格总体水平,主动调节市场,实行间接、指导的管理,对形成竞争有序的公开、公平、公 正的建筑市场将起到规范和引导的重要作用。使工程造价的全过程管理得到更好的运用,提 高我国工程造价管理的总体水平。

4.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四

《宏观经济政策与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和国家发展规划两部分内容。宏观经济政策部分内容较多。在这上面出计算题的几率相对较少,以文字理解为主。在复习中应注重对政策、指标的理解,把握好每个章节的逻辑关系。

《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内容和方法,注重考查考生掌握这些知识的程度及考生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侧重对概念及定性知识的考查的内容有:范围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各参与方对项目管理的特点和主要任务、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模式及工程项目综合管理等,

考生在复习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及实际应用程序来理解记忆。进度管理和费用管理比较偏重定量计算,是这个科目的难点所在,应该在这上面多花点时间,多熟悉网络图以及各种计算方法。

《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的内容始终围绕一个主题:项目的决策。要做出决策,就要对项目的各个方面做出判断,所以这个科目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包括市场战略、市场营销、工程技术、财务分析、经济分析、概率分析、风险分析等。在学习这些知识的同时,应当注意它们之间的联系,多归纳总结,综合运用。这一科计算量比较大,一般有15―20道题左右。在复习的时候必须全面阅读书本,准确把握各个概念,关键知识点、重点词语都要记牢。

《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为主观题,从概念到方法、从理论到案例,既要求考生具有宏观知识背景,又注重考察考生运用咨询方法,进行分析、论证、运算和判断的实际操作能力。平时多做题多联系实际,将知识融会贯通,对照问题寻找方法,学会如何把所学知识应用到工程咨询实践中去。

这五门课的知识点都是紧密相连的,不能机械的分开复习,要懂得综合运用。最后网校预祝广大参加咨询工程师考试的考生复习备考顺利!

5.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篇五

咨询人:

委托人因 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经与咨询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事项:

1、工程名称:

2、咨询类别:

3、工程地点:

4、工程规模:

第二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造价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咨询工作计划等。

2、咨询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收集、核实相关资料、数据,必要时应自费实地勘察、测量,准确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

3、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出的修改审查意见要反复论证,如正确,咨询人要在2日内对其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做出修改;如不正确,应在2日内说明理由。以确保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合理性。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有效期限内,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与本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资料、信息。

5、咨询人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之日起 内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背景资料,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定额等工程计价文件除外。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审查的权利。

3、当委托人认为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应对出具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因咨询人的原因导致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存在瑕疵的或者违法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2、咨询人应当全面履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资质、不按期出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等原因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3、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如需委托人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之日为生效之日)。

2、由于委托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时间的,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除咨询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时间相应顺延外,委托人不再另增加额外的咨询酬金及其他费用。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2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咨询业务的酬金

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第一条委托的咨询事项,向委托人交付完整、准确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报酬人民币大写: 小写:( )。

1、上述费用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了正式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后6个月内付清。

2、委托人付款时,由咨询人出具符合委托人财务记帐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其 他

1、因本合同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赴工程所在地勘察、测量等,应报告委托人。

2、如咨询人为完成本合同的咨询业务需外聘专家协助,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3、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咨询成果(含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

4、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咨询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两份。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咨 询 人: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6.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六

二、在每科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的应考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考人员可以交卷退出考场。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应考人员不得再交卷退场,应待考试结束时间到时由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后退场。

三、应考人员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蓝色或黑色钢笔和签字笔、橡皮、直尺、计算器。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带有文字的纸张、具备文字储存和音响功能的计算器、商务通、电子笔和各类通讯工具等进入考场座位。

四、应考人员按规定在答题卡和答题卷指定位置用正楷正确填写(涂)姓名、身份证件号、准考证号,并从答题卷首页取下第5号条形码,粘贴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内,

漏贴(涂)、错填(涂)责任自负。

五、应考人员应认真阅读答题要求,并按各试题要求将答题结果填写(涂)在答题卡、答题卷指定位置内,答题结果填写(涂)在试题卷、草稿纸或未填写(涂)在指定答题位置上无效。

六、应考人员在考试中,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不得偷看他人试卷或相互核对答题内容,不得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七、考试终了时间到,应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将所使用的资料整理后分别翻放在桌面上,等候监考人员当众清点回收。待监考人员宣布考生退场时,应考人员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外。

7.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七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控制,工程造价,影响

1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中造价控制的现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 为了确保各个阶段都能够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施工建筑, 要求其在不同阶段必须进行概算或预算。针对各个阶段施工情况的异同, 必须明确制定概算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批方式。根据每个时期概算或是预算的不同, 要对费用的使用情况以及材料价格进行合理的编制、审批和管理。此时, 设计单位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必须做好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 清楚的了解业主或委托方的意愿, 然后依据工程阶段施工的内容进行有效的管制与管理。承包商工程造价管理主要是针对工程造价, 依据市场调查, 充分研究的一种动态的管理模式, 充分了解影响各种调价的影响因素, 做出适当的工程预结算, 从而更准确地进行成本控制, 避免不必要的资金浪费, 同时还能够指导工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施工, 以促进企业的发展收益。

2 工程造价咨询对控制工程各阶段造价的影响

2.1 项目建议书阶段

项目建议书在整个工程造价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由建设主管单位提出, 针对其工程建设所拟定的一项建议文件, 整个建议书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 审批之后才能够真正的在工程造价中发挥到作用, 否则将是一纸空文。换言之, 每个施工建设在进行施工的最初阶段都必须依照建议书进行整体项目的规划, 设计。同时, 也为后期的编辑设计任务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从笼统的概念来看,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含以下等几个方面的内容: (1) 项目建设的名称、内容、范围以及相关规定, 还有建设场地。 (2) 针对施工过程中, 所要使用到的施工技术以及需要引进的设备, 依据国家的实际情况进行中西方设备厂家的对比分析, 择优进行购买使用。 (3) 项目实施完成的预期时间。 (4) 整个项目实施阶段的费用以及资金的使用。 (5) 项目在竣工之后, 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2 项目可行性阶段

项目建议书从某种程度上而言, 是项目可行性发展阶段的前期准备工作。相关人员必须依据建议书的指导进行细致的考察研究, 分析建设工程决策的科学化、合理化, 如何有效的提高工程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此时, 针对项目可行性的发展阶段进行合理的规划考察, 就是其有力的保障。综合分析市场上的各种因素对于项目实施的影响, 分析该项目在市场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及其影响。考虑各种制约项目发展的因素, 多方面衡量对比分析, 将错误以及失误降到最低, 减少不必要的施工工期以及经济财产损失。针对建议书的不足, 进行适当的补充与完善, 便于更好地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

3 设计阶段

3.1 设计投标

设计投标主要是指多家设计单位经过激烈的市场竞争, 最终以最优秀的设计方案胜出的设计单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签订合同, 这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仅保证了设计方案的质量, 还有利于开发商与设计方之间的合作, 依照法定合同开发商支付一定的费用给设计方。

3.2 限额设计、标准设计

在设计过程中, 造价咨询公司必须跟设计方不断地沟通与协调。他们需要提供一些必要的预算资料、设计限额、设计标准等。设计初步完成以后, 造价咨询公司必须对设计稿进行必要的预算评估以及分析。如果设计方案所需要的投入成本过高, 超出开发商预期投人, 造价咨询机构必须及时向相关设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定稿审查的时候也是一样的程序。开发商可以对设计人员进行一定的要求, 比如说限额设计、规定设计等这些方法都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造价。

4 项目工程实施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 首先, 在选择项目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以及施工队伍时, 需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详细地做好各项工程的花销预算。由于资金的运转涉及到多方的利益, 花销预算对工程造价的结算会产生很重要的影响, 这就需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具有众多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扎实深厚的专业评估预算人员, 以实现精准性较高的预算评估。其次,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同样需要提供专业的跟踪管控服务, 包括严格把关工程的各项进程以及工程预算, 并及时根据工程实况调整成本投入预算, 这些工作都为项目工程的高质量的进行提供了良好可靠的保障。

5 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阶段是控制造价的最后一个环节, 但却十分重要, 它关乎施工单位和开发投资商的多个主体的利益。这个阶段的结算过程较为繁琐, 它要求结算工作人员耐心而细致的进行审核, 同时还需与其他单位的人员合作, 这是一项既有技术性又能创造经济效益的工作。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这个环节的经验丰富, 它们拥有精确的工程量跟踪计算、设计变更的调查、材料定制的合理性报告以及索赔条款等等详尽的资料, 这些都为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的工作做足了基础数据的支撑, 因而制定出公正、合理、细致的结算报告自然不难。

6 后评阶段

后评是整个工程开发过程的最后一个阶段, 它是对该工程的一次综合而全面的评价, 对工程造价控制的总结。要想做好这一工作, 前期各阶段的数据资料的记录和累积、分析归档十分重要。一个工程项目的开发过程会产生大量的数据资料, 对于它们的整理有一定的难度。造价咨询机构作为一个专业的整体, 对于这方面的工作有一定的优势, 不但能对这些数据进行存档归类, 还能进行分析筛选并建立数据库进行更好的管理, 为今后其他的工程项目的评估咨询服务。此外, 对于各单位主体, 如业主、设计单位、施工方、监控部门的总结和意见都应尊重并重视, 对他们的建议做合理的分析, 能得出更合理的环节衔接方案, 对于规避风险、防止“三超”等现象十分有利, 并且对于咨询机构今后的工作更为合理科学也大有裨益。最后, 后评阶段不单单是对整个项目工程的评价, 也是造价咨询机构对自身的审视总结。要从整个项目过程中审查自身的工作表现, 是否对整个项目的工程造价的控制起到了有效的作用, 不足之处在哪儿, 优秀的实际经验又在哪儿, 并做好记录报告。

参考文献

[1]张超波.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控制工程造价中的作用[J].山西科技报, 2009.

[2]迟琳.浅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作用[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14) .

[3]贺会立.工程造价咨询对控制工程造价的影响[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2 (12) :201.

8.工程造价咨询表 篇八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问题;对策

一、工程造价咨询概述。

(一)工程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特指在工程建设领域而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而承担建设项目

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以及对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与审核等工作,同时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并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工程造价咨询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核工程造价文件,以及提供工程价格咨询等工作内容。

(二)工程造价咨询的职业责任。

国际工程咨询市场对工程造价咨询提出了严格的职业责任,并将其规定为从业前提。近年来,我国也加快了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也将重视工程造价咨询的职业责任,这是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基本要求,也是规范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的保证。根据定义,工程造价咨询的职业责任,是造价工程师因疏忽或过失未能履行或未能适当履行咨询合同,使业主或第三方遭受财物损失,依法应由工程咨询单位或造价工程师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尚未形成较完善的造价咨询个人执业制度和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因此造价工程师个人承担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非常有限。综上所述,造价咨询单位及其所使用的造价工程师,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共同成为承担职业责任的主体。

在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造价工程师在咨询过程中实施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上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主体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由具有管辖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进行认定和处罚;民事责任是指按照民法规定, 民事行为主体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造价工程师, 其民事责任主要是违约责任。

二、目前工程造价咨询存在的问题。

(一)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服务域面狭小。现在的造价工程除了世界银行、亚洲银行贷款项目之外, 其余大多数项目仍然是在原有的体制下按照旧的模式运作着, 工作内容单一。造价工程师从总体上未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造价动态服务社会功能”。业务单一, 只会编审预( 结) 算, 不重视对全过程动态管理。

(二)规模不小, 整体水平不高。

据统计, 全国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非常少, 目前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大多仍只是满足于翻图纸、计算工程量、套定额、算费用, 业务停留在预( 结) 算的编制审查上。人员素质普遍低于国内工程技术界, 更低于国际上工程咨询行业。

(三)工程咨询行业缺乏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

我国有些咨询公司两、三天就可编出可研报告, 咨询手段和方法也相当原始落后。随着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大面积推广, 暴露出量多而质不佳的现象。如何造就一大批综合素质高的造价工程师, 使之成为既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又熟悉世贸规则, 了解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惯例, 既懂一两门外语, 又一专多能的高智高能型人才, 也是建设主管部门应该重视的问题。

三、完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对策。

(一)加快工程造价管理的改革, 为人才发挥才智创造良好氛围。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也与工程造价咨询队伍建设密切相关。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是改革的第一步, 也是改革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关键一步。第一, 将现行的“条块分割”的管理格局, 改革为多层次、多元化和有机结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第二, 改变目前“政出多门, 管理混乱”的局面, 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职责分明, 各司其责”管理体制。第三, 建立完善有关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标准。第四, 开展造价信息系统的服务工作,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决策、施工、竣工等阶段的有关综合服务。第五, 建立能够高效运作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从而也为我国工程造价咨询队伍的建设与发展创造一个科学、规范有效的良好运行环境。

(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规范,严把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批关。

工程造价咨询的依据包括法律依据、技术依据与合同依据。技术依据主要指工程

造价咨询工作规范。在规范中, 应对工程咨询的有关术语、咨询工作的组织和人员要求、具体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工作应达到的深度、咨询报告的形式、应向业主提交的资料等方面内容予以明确。对注册资金抵、造价工程師人数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明确造价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应规定所有的审价文件应有造价工程师签署后才能合法有效;同时应规定造价工程师对审价失误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三)加大工程造价咨询人才队伍建设。

我们可以吸收或聘请国外工程造价管理的优秀人才到我们队伍中来, 与他们进行合作、交流, 学习他们的先进技术、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等。同时,要结合我国本土文化背景, 培育一批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的能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的造价工程师, 使他们形成我们造价工程师队伍“金字塔”分布格局中的坚实基础。另外,还可以将队伍中的“精英人才”派到国外去进修学习或打入国际工程造价管理市场, 参与国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工作, 使我们的造价工程师队伍在国际舞台上占有一席之地。

(四)提高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准入门槛及咨询企业的年审关。从目前情况看, 我国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要求是较低的, 与国外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申报条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结合我国国情, 我们应逐年提高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准入门槛。这将有利于造价工程师队伍素质的提高,

并可杜绝造价工程师中出现“在岗无证、有证不上岗”等不良现象, 从而提高整个队伍的人才素质。对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注册登记及年审从严把关, 施行

网上注册登记制度, 杜绝挂靠、挂名等虚假行为。

(五)拓宽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域面。

根据未来发展趋势看,一方面,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岗位将从传统的建筑业,扩展到以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投资行业为主,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服务行业,法律、税务部门。例如保险业,一旦我国强制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就必须有人对

投保的工程项目进行计价来作为计算保险费、赔偿费的依据,为工程造价咨询业进入保险领域提供了很好的机遇。另一方面,要使造价咨询机构服务工作重点转移到国际建筑市场流行的“工程索赔”上来,开展为工程项目当事人进行“索赔”顾问服务。

结语: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速度快得惊人, 但整体实力不强,工程造价咨询业必须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努力提高工程造价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拓宽业务范围, 积极参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 使这个新型行业在中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尽快成熟、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 陈红. 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及其控制措施[J].现代装饰( 理论),2011 年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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