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后的思考

2024-10-09

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后的思考(精选4篇)

1.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后的思考 篇一

处置医患纠纷工作体系

面对近年来医疗纠纷多发高发的形势,我院积极创新,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要,联合为重”的工作原则,加强医院内涵建设,完善处置机制,形成全院重视,人人有责,个个参与,内外联动的综合预防处置模式。

预防为主,防范未然。医院突出把改进服务、加强内防作为工作重点,以优质服务促医患和谐。一方面通过素质教育、医德医风教育、反面典型警示等,做到警钟长鸣。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应急预案、院长代表值班制、患者出院随访制,以及完善医疗过程环节,院内监控探头覆盖率提高为95%,避免纠纷发生和激化。同时,创新和推动便民利民服务举措,提高了患者满意度。

调解为要,化堵为疏。创新推出了自下而上的三级处置机制,确保科室调解、医院调解。医院内部实行科室调解、院调解办调解两级调解,明确各科室主任、护士长为第一调解责任人。同时,形成人人关注、层层有责,全院参与调处新格局。

联合为重,群防群治。根据参与人员、事态程度等,制定了“三级响应”的应急处置预案。一级响应是,医院主动与公安派出所等社会部门建立联动机制,二级响应是,对有一定规模的“医闹”事件,及时向派出所报告,由派出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指挥处置;三级响应是,对人数较多的“医闹”,卫生局、派出所、医院等单位共同处置。同时,医院建立了医患纠纷信息第一时间直报派出所制度,为相关部门迅速联动,控制事态,打击“医闹”提供了基础。

2.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后的思考 篇二

各派出所、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西湖区重大医患纠纷医警协作处臵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湖区公安局西湖区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西湖区重大医患纠纷医警协作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臵我县突发性重大医患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医疗机构内部及周边的社会治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

[2001]12号)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公安局、卫生局及医疗机构在重大医患纠纷处臵中的职责、任务和程序,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配合,提高应急反应和处臵能力,做到及时、有效、依法处理好重大医患纠纷事件,防止事态扩大,保障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处臵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在医疗活动中,对医疗过程、结果在认识上产生意见分歧或争议而引发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聚众占据医疗机构场所,严重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发生打、砸、抢等违法行为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四)在医疗机构内挂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交通的;

(五)拒不按规定停放、处臵尸体,或以尸体、病人、婴幼儿等相要挟,经劝说无效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重

大医患纠纷及由此引发的治安事件。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为加强对重大医患纠纷紧急处臵的领导,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成立重大医患纠纷处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公安局和县卫生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主任、治安大队长、事发地派出所所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医疗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负责处臵工作的各项组织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医政科,负责重大医患纠纷处臵的各项具体协调、联络、组织工作。

第四章 处臵原则

第六条 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教育疏导的原则。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积极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引导双方平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二)依法处臵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妥善处理,防止事件处臵复杂化。

(三)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事发地派出所的作用,积极主动做好稳控工作,及时平息事态。

(四)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原则。紧紧依靠事发地及患者所在党委政府,积极沟通协调,妥善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协调配合的原则。公安局、卫生局、医疗机构各司其职、密切合作、互通信息、共同参与,及时、有效、妥然地处臵。

(六)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公平、公正、及时处臵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处臵程序和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处臵程序和职责:各医疗机构要建立重大医疗

纠纷预警制度,当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应立即启动本院重大医患纠纷处臵预案。

(一)医疗机构要重视重大医患纠纷的处理,发现纠纷苗头,应及时报告,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要及时了解事件经过,热情接待患者或其家属,依法进行必要的告知和处理。

(二)如事态进一步扩大或矛盾突然激化,患方出现打砸行为或有聚众闹事倾向时,院方应立即向110及县卫生局报告。同时,积极维持秩序,控制局势,妥善处理。

(三)医院在重大纠纷处臵过程中要重视证据收集工作,保护现场,采集当事人情况,尽可能对现场进行摄像,但要注意方式方法。

(四)如患方愿意协商的,则由医患双方至多各派5名代表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县卫生局调解或劝导患方走相关程序。院方保安人员要配合公安民警维护好现场秩序。

(五)事件处理过程中院方主要领导应留守医院,根据事态发展主动与县卫生局和县公安局商议下一步处臵方案。

(六)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教育,发生医患纠纷时,要冷静处臵,严防医务人员情绪失控,矛盾激化,导致医患纠纷处臵复杂化。

第八条 卫生局处臵程序和职责

(一)当接到院方或患方的报告后,重大医患纠纷处臵办公室应及时派员赶到现场。

(二)及时了解事件经过和现状后,报告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领导,并将信息通报县公安局。

(三)了解医患双方意见分歧,开展教育疏导工作,适时介入,宣讲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引导患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之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尸检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规定等。如医患双方有协商解决意向,可适时进行调解,促成协商。如双方明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的,要积极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医院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配合县公安局做好纠纷的调处工作。

(五)做好事件处理后的相关工作,包括原因分析与处理,总结落实与提高。

第九条 公安局处臵程序和职责

(一)派出所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内保工作的日常指导,确保发生重大医患纠纷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积极处臵。

(二)公安110和派出所接到重大医患纠纷事件的报警后,要立即组织警力出警,及时赶赴现场。

(三)公安人员到现场后,及时了解事件经过,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和县卫生局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事态,恢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告知患方按正常渠道处理,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同时,维护好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正常秩序。

(四)劝阻患方各种过激行为,对劝说、告知无效的,应依法、果断加以制止,情节严重者,要采取有力措施带离现场。

(五)及时与现场卫生局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商定处臵方案。

(六)当患方以停尸、设灵堂、拉横幅等要挟院方时,应严肃告知其家属按规定停放尸体。对拒不接受劝阻者,要采取有效措施,责令改正,逾期不执行的,可实施强制措施。

(七)对蓄意扩大事态,殴打医务人员及社会黑恶势力插手医患纠纷等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要采取果断措施,应依法予以查处。

(八)对重大医患纠纷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调查取证,依照法律法规严惩肇事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重大医患纠纷处臵预案。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办法及预案及时、妥善地处理医患纠纷,防止医患纠纷事态扩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设立专门保卫机构,配强备足专职保卫人员和保安人员,在门急诊、药房、收费、贵重设备和危险物品存放处和医患纠纷调处室等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同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县公安局、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各派出所、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医患纠纷依法规范有序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医患纠纷防范处理例会制度。县公安局与县卫生局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共同探讨医患纠纷防范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的防范和处理水平。

第十二条 要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秩序的通告》(卫通[2001]12号)和《浙江省医疗机构治安防范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医患纠纷处理办法,营造依法处理氛围,促进医患纠纷规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出现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3.医患纠纷事件处置后的思考 篇三

为维护省际边界社会,及时处置因省际边界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做好边界争议地区群众及矿山企业干部职工思想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有效维护本镇边界地区社会稳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应急处置预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河路口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下设群众工作组、矿山企业工作组、打击工作组、后勤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总指挥长:金锦云 镇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苏上春 镇长

冯扬福 镇人大主席

(一)群众工作组

组 长:冯扬福

副组长:宋 雄

成 员:何启志、刘定贵、黄先明、孙旺生、李长标、何教林、李沐桦、蒋庆勇、颜建国、陈香林、游云涛、李国佳、陈子贵、陈亮云、黄明雪、唐子雄、黄生旗

车 辆:18

(二)矿山企业工作组

组 长:莫炳林

副组长:李祥田

组 员:李祥田、欧阳松林、朱净辉、赵少淋、汤继帆

车 辆:80(暂时使用国土所的车辆)

(三)打击工作组

组 长:莫炳林

副组长:颜建宏、杨林、蒋任保

组 员:派出所工作人员、林业派出所工作人员、国土所工作人员

车 辆:派出所车、林业派出所车

四、后勤工作组

组 长:李坤玖

副组长:潘思佳

组 员:奉仰明、周昌知、孙春华、龙声乾、何有凤、张 虹、刘 菲、蒋 洋、刘 林、刘正凯、万正平

车 辆:787、08

二、各组工作职责

1、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处置本镇边界矛盾纠纷事件,主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情报,加强沟通,取得各职能部门的参与,化解矛盾,避免上访,制止械斗,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2、群众工作组主要职责:深入村组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群众情绪稳定,确保群众不参与矛盾纠纷械斗。

3、矿山企业工作组主要职责:⑴做好矿山企业的维稳工作,引导企业收集相关证据,利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⑵及时报告事件发生信息,在第一时间报告镇长和党政办。

4、打击工作组:搜集证据,依法打击。

5、后勤工作组主要职责:⑴做好用餐等后勤保障工作;⑵各工作组所需物品,上报后勤工作组,由后勤工作组统一购买;⑶做好医疗救援工作,主动与卫生院取得联系,万一发生机械纠纷事件,出现人员伤亡,组织卫生院进行抢救。

三、工作要求

1、处置河路口镇边界矛盾纠纷事件总的要求是: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依法调解,果断处置。

2、群众及矿山企业员工一律不许参与边界纠纷械斗。

3、各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镇长或党政办报告本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必要时由副总指挥或总指挥上报上级领导。

4、各组工作人员应当在本镇边界矛盾纠纷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由组长带队到达指定地点,并有序有效地开展处置工作,设法帮助解决边界争议,化解各种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升级。

4.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发展思考 篇四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发展思考高淳区司法局 邢光明 张跃勇 赵菲

我国正处于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医患矛盾冲突愈演愈烈,医患纠纷发生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消耗了大量的公共资源,加大了政府管理的难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使得我国传统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体制已无法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这更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实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成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员职业化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提高医患纠纷调解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概述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概念

霍华德?福尔默和唐纳德?米尔斯在其共同撰写的《职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一书中,将“职业化”定义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并指出职业化标准必须满足的要求:一是以一套系统理论为基础;二是具有权威性,能为委托人所信服;三是最大范围的团体约束以及社会大众对此约束的认可;四是具有一整套职业伦理标准,这套标准可以规范职业内部成员之间相互关系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五是有职业文化的支撑。

所谓职业化,就是一种工作状态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即要求人们把社会或组织交代下来的岗位职责,专业地完成到最佳,准确扮演好自己的工作角色。职业化的内涵至少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以“人事相宜”为追求,优化职业资质;二是以“创造绩效”为主导,提升职业效率;三是以“适应市场”为基点,明确职业宗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是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是指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医学常识及实践能力,经过必要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以及相应的辅助技能培训的人民调解员,遵循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职业规范,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体制保障下,专门从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达到化解医院和患方之间的矛盾纠纷,提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社会效果。可以说,在未来的发展趋势中,职业化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特征

1、技能专业化。技能专业化是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与其职业特殊性相匹配的专业化技能。人民调解员所必备的专业化技能不仅包括审查申请人纠纷的专业法律知识,还应包括善于沟通的技巧以及观察、分析、协调及承受的能力。人民调解员的工作内容就是运用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及调解技巧,深入调查分析矛盾纠纷发生的始源,耐心倾听当事人双方的诉求,给纠纷双方一个平等协商,积极对话的平台,最后引导当事人达成协议,从而平息纠纷。由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医患纠纷在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一些复杂的、专业的医学知识,这就要求专门从事医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具有更高的专业技术和水平,保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制度系统化。每一种职业都不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具有整体性和系统性,因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对制度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度保障不仅要齐全,面面俱到,制度间更重要的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例如在医患纠纷发生之前建立纠纷预防机制,做到“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在医患纠纷发生初期建立调解引导机制,及时将纠纷引导到调解渠道,抓住调解最佳时机,防止纠纷激化;在医患纠纷发生处理完后建立案件回访制度,确保调解合同及时履行;在整个医患纠纷过程中抓好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员准入制度、人员定员制、职级序列的规划、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及对于人民调解员的督察及考核制度,不断提高调解人员的工作水平,将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调委会调解工作独立、公正的展开。

3、模式规范化。我国医患纠纷问题已成为了转型期影响社会和谐的大问题,其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现如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已经遭遇瓶颈,医患纠纷调解组织混乱,人员构成鱼龙混杂,素质参差不齐,工作效率低下,这就需要引入职业化管理模式和工作模式,用规范化、流程化和信息化的管理和工作模式代替随意、粗放的管理及工作模式。模范化,包括管理模式规范化以及工作模式规范化。但是,规范化并不能理解为统一化,规范化应该是统一性与灵活性的结合。管理模式及工作模式的规范化应该是以统一对待为主,根据特殊情况灵活处理为辅的一种操作模式。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意义

1、有利于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的观念和人际关系都在发生着变化,在医院,对于医生和病人地位的理解以及医患关系也随之而发生着变化。传统关系正在被平等互助关系所取代,医患关系紧张,彼此缺乏信任,医疗纠纷增加,成为当前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这对医患矛盾纠纷化解、规范人民调解员执业行为是一个严峻的考验。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道路,借助专业的法律、医学知识,采用专业的调解技巧,以第三方调处机制用公正、便捷、柔和的方式化解医患矛盾纠纷,更易被患者所接受,对于缓和医患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着重要的作用。

2、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效率,高效处理矛盾纠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企业的效率是美国的二十五分之一,日本的二十六分之一,在中国标榜高效的企业中效率尚且如此,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效率更可见一般。其实职业化是一种职场氛围,它的一个典型的特征即从业人员使用相同的职业语言,遵守既定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职业规则。职业化是从业人员职业化素质的体现,正常情况下,一个人只能发挥其潜能的40%-50%,但若接受良好的职业化素质教育,则能发挥出其潜能的 80%-90%。这就好比一场比赛,职业运动员能在相同的时间内获得比业余运动员更高的分值产出,若两者同场竞技,则结果更是不言自明。职业化的发展程度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效率。

3、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医患纠纷事关人民内部安定团结及和谐社会建设,是社会民生问题。医患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形式之一,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患矛盾处理不当,轻则干扰医院正常的诊疗秩序,重则可能导致群体性时间发生,甚至可能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从整个社会层面上说,医患纠纷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增添了不安定因素,消耗了社会资源,加大了政府管理的压力。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视角下,结合医患矛盾现状和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在职业化的框架内规范化解决医患矛盾纠纷,有利于更大程度的缓解诉讼压力和信访压力,化解社会戾气根除矛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可行性与必要性研究

(一)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医疗体制转型的特殊时期,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增加。医患纠纷具有法律主体的特定性、客体的重要性和涉及内容的技术性,解决起来难度较大。

现如今部分医患纠纷调解过程中,部分调解组织和医院为了尽快平息矛盾,往往采取和稀泥的方式:“不闹不给,多闹多给”,在责任分配上各打五十大板息人了事。患者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对患者提出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合理诉求,我们理应满足,尽最大力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对当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诉求,决不能妥协和迁就。人民调解员在处理医患纠纷的过程中就要秉持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原则,站在一个独立的角度去客观公正的调查事实真相,既要化解矛盾,又要要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来处理矛盾,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乱作为。

目前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最大因素在于缺乏系统化的调解保障制度、模范化的调解标准以及高素质的职业化调解员队伍。从世界范围来看,我国人民调解职业化进程已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作为人民调解的专业性调解实践的分支,其职业化建设更是迫在眉睫。中国法治建设要走向世界,就必须遵循国际化的规则和标准,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职业化就是这个规则的基础之一。

(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可行性

人民调解一直以来都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各种美誉也是不绝于耳,近年来更是受到很多地区的大力推崇。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一般医患纠纷解决途径有三种: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解、通过法院诉讼解决,但这样的模式存在着一些弊端。第一种模式由于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性,导致医方占优势。第二种模式一般担任鉴定的专家又是医方人员,所以难免也不够客观;第三种模式的过程比较繁琐,并且成本比较高,因此患者也不太愿意接受。因此,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应运而生。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就是要优化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以科学的管理方式对其进行改造,解决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现存的或隐含的问题,使其维稳解纷的功能实现最大化、最优化,这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不断进步的一个发展趋势。在我国,第三方调解也已经在各地纷纷开展,并且成为一大发展趋势,已存在相对完整的一套组织机构,并建立了一批相对稳定以及素质较好的调解员队伍。目前国内有“北京解法”、“天津模式”、“南京模式”、“山西模式”、“福建模式”等,经过长期的调解实践逐渐摸索出一系列地方特色和先进经验,为处理医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未来的职业化建设奠定了基础。

三、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实践探索

(一)成立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2008年,南京市在总结各地做法并根据全市区县医患纠纷调解情况,正式试点开展医患矛盾纠纷第三方调解,并把我区作为全市医患纠纷调解工作三个试点区县之一,尝试用人民调解方式化解医患纠纷。同时将医疗单位和医疗行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为更好的解决医患纠纷提出了一条新路子。自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区成立了高淳区医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合理定位是“医患纠纷快捷处理的协调机构”,主要从事医患纠纷的事实调查、调解处理、引导诉讼等工作,独立于患方、医方和政府之外,依法受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依赖其与保险理赔中心、医院、患者三方保持的特殊关系和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提出快速而准确的纠纷解决方案,迅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导,卫生局、公安局业务科室参与指导,聘任5名专职调解员,并将辖区内司法所长等优秀调解员聘任为兼职调解员,不仅节约成本还便于发挥人民调解基层组织网络优势。对于专职调解员的聘用我们要注重合理的专业结构,目前,我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有5名专职调解员,1名懂法,1名懂医,2名懂调解,1名是法律专业毕业、能够熟练操作现代办公设备的文秘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形成“专业互补、技能互助”的团队优势。

(二)建立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专家库

由于医患纠纷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南京市高淳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又专门聘请部分医学、法律、心理学专家,建立统一高效的医疗专家和法务专家库,为医疗纠纷化解提供专业的智力支撑。在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过程中,对赔付金额较大或重大疑难复杂性的矛盾纠纷,医调委可以向专家咨询委员会申请专家咨询。专家库的主要职责是为提供医疗纠纷处理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对涉及医疗纠纷的医疗资料进行研究、分析、判断,明确提出意见或建议;为患者提供医疗纠纷投诉的技术支持和技术问题解答;参与患者关于医疗纠纷的投诉事项的调查、论证和调解;为患者维权专业人员提供培训。医患专家咨询制度秉持“专业、科学、中立”的原则对医调委的申请进行调查讨论,出具意见书,包括院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过失程度、赔偿范围等,确保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三)政校合作,与上海政法学院共建教学实践基地

为加强人才培养机制,南京市高淳区自2014年起与上海政法学院创新建立了政校合作人才培养新机制,充分发挥上海政法学院教育优势和高淳区人民调解实践基地的作用,加强相互合作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互补,共同提升两地人才建设质量。这是高淳区依托共建合作机制,借助高校的法学理论研究优势,加大人民调解人才培养的又一项具体举措。

我们邀请上海政法学院选派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教授为我们提供智力、理论支持, 优先借助高校优越的师资力量和理论基础,定期对专(兼)职人民调解员进行分级培训,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培养人民调解员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方式方法,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同时,我们创造实习机会,邀请上海政法学院安排学生来我区进行专业实习,为学生实习提供便利,为其研究搜集典型案例及有关研究数据,让在我区实习的大学生们得到更多更具体的锻炼和实践。双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法学院校的各自优势,共同研讨在人民调解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理论问题,2015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重点项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研究”获得立项,该项目由上海政法学院牵头申报,参与投标,并最终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批准为重大招标活动的重点项目,高淳区司法局受邀参与该课题并承担子课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模式归类”研究。

四、进一步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思考

(一)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组织保障

虽然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作为第三方调解机制已经在我国大行其道,但还是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因此在提高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职业化建设上还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明确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我国《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即为专门针对医患纠纷设立的专业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它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公益性和群众自治性。当前部分医患纠纷调解组织虽然也在开展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可是并非人民调解,更不具有群众自治性。要走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道路,首先就要规范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二是加强国家和政府的扶持。国家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保障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应,政府要发挥领导和支持的作用出台相关法规或者文件保护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打开方便的通道。三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当前很多民众和医方人员对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还不够了解,通过媒体各种方式手段的渗透使民众明白,在医患纠纷发生的时候,不是只有靠“闹”才可以解决问题,还可以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获取一个满意的结果。

(二)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经费保障

从获取报酬的角度来说,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职业化应该是:人民调解员通过医患纠纷调解工作能够获取与其劳动量和所做社会贡献相适应、与当地居民人均收入相差不大并足够满足其物质及精神需求的报酬,这是人民调解员职业化需要“钱”来运行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另一方面,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需要设立组织机构,需要建设办公场所,需要使用基本的办公用品,在外出进行调解时还需要交通经费等经费支撑。经济保障不到位,人民调解工作难以开展并落实到位,人民调解员难以热爱本职工作,这也是近些年来人民调解员不断流失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稳定。

总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建设并不是简单依靠几个人,几双手就可以办到,它不仅需要人力、物力,更需要财力保障获得实现职业化的人力基础,保障进行职业化建设所必需的配套物力资源。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大政方针和政策的执行者,其担负的职责最为关键,他能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实现提供必要的硬件支撑,减少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进程中的各种阻力。

(三)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职业化的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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