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

2024-10-07

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通用7篇)

1.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 篇一

《关于教育系统违纪违法案件整改通知书》的报告

我校本着加强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精神,严格按党章和教师职业道德办事。这些年来,我校始终保持了学校的圣洁之地,没有出现一例有违纪违法的人和事。从新闻媒体上,我们也经常听到、看到教育系统中出现的许多违纪违法的案例,这对我们无疑是很好的反面教材,对我们有着很好的警示作用,对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从制度上杜绝违纪违法

我们学校能做到没有违纪违法的一个案例,这跟学校能制定出一套制度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校如果会出现违纪违法的案件,一般也是经济腐败案件,这在我们学校没有这样的土壤。校长、总务等相关领导,与经济接触比较多,他们为了保证学校所有人的清廉清白,签了《廉洁自律保证书》,让大家清清白白做人,明明白白做事。而且学校还与每位教师签订了安全责任状,也严格要求所有教师不得去做有违纪违法的事,做到有制度,有人监督,并且与教师的绩效工资挂钩,让违纪违法的成本太高,做到不能违,不敢违。从而营造出了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

二、加强了学校的管理 要想学校好,跟学校管理是分不开的。我们学校重视建设一支坚强的领导班子,使整个领导班子在学校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每学期开学初,学校能根据工作实际,进行领导班子分工,把整体工作有机的分解和细化,做到大事有人抓、小事有人管,做到管理到位、责任到人;学校能定期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和部署各项工作,把各项工作都在会议上解决,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又有一个能干,作风正派的李志良校长做为学校领头人。学校的校风学风都有了根本性的转变。每一位领导班子成员都能做到遵规守纪,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学校不断延伸管理的触角,抓环节、细节的落实,达到管理的精细化,从而杜绝违纪违法的案例产生。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教师是立校之本,师德是教育之魂。师德师风建设是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夏阳中心小学深化师德师风建设:学校加强制度建设,将师德师风纳入教师绩效考核;要求每位教师定期参加教师集中政治学习;每学期每位教师都要写出师德体会。通过活动,学校涌现出了一批师德师风典型模范,涌现出了许许多多的优秀教师,对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迈上新的台阶。

四、加强学校廉政建设 为了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办学行为,我校坚持加强党风廉政、反对腐败的工作过程中,从学校工作实际出发,全面落实廉政责任制,坚持把好加强政治学习,把好宣传教育关;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加强警示教育。进一步贯彻实施反腐倡廉工作方针,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有力地推进了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地促进了学校各项工作向前发展。

综上所述,我校能保持违纪违法零案例,跟学校制度建设和学校管理工作是分不开的。我们坚信只要我们坚持狠抓教师职业道德建设,领导在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我们学校将更加健康发展,违纪违法的人和事都无法在我们学校发生,我们的学校将变成更加和谐健康的乐园。

夏阳中心小学 2015年10月26日

2.司法行政系统违法违纪 篇二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强化领导责任,严肃纪律,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责任追究的人员,是指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干部,本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有失职失察责任的,也要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违纪违法案件,是指地税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逮捕判刑的案件。

第四条

贯彻落实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预防、查办违纪违法案件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把违纪违法案件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预防和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制规定的职责。主要领导干部要履行好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执纪办案工作的指导,做到重要信件亲自批示,重点人员亲自接访,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认真主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市局、县(市区)局主动查办的案件,不对主要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后,市局和省局各单位必须在当日内向省局主要领导干部及纪检组(监察室)报告,填写《重要案件线索(事项)呈报表》网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案发市局和省局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向省局主要领导干部和纪检组(监察室)汇报案情和措施,报送书面检查材料,检讨领导责任。第八条

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后,市局主要领导干部要主动到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第九条

省局机关和市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党组(党委)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案发单位的情况汇报,分析责任,研究处理意见,并认真查找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省局机关和市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省、市局都要进行通报,并结合案件开展专题警示教育,教育整改情况要报告省局纪检组(监察室)。省局每年对全系统案发情况进行一次综合通报。

第十条

省局机关和市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处理决定或司法机关刑事判决书(终审裁定)下达30日内,以省、市局为单位组织编写案件剖析,市局案件剖析要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案件剖析由分管案发单位的局领导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办公室、法规、人事、政工等部门和案发单位参与编写。省局定期汇编内部案例材料,对干部职工进行警示教育。

第十一条

地税干部职工因刑事犯罪被判处主刑、附加刑、缓刑的,给予开除处分;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纪律处分决定自文件下达10日内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同时报当地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关备案。违反本条规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责令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辞职或对其免职。对发生问题的进行掩盖、袒护,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从重追究责任。第十三条

省、市局机关各单位,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中心税务所发生违纪违法案件,取消该单位当年系统内评先资格,并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其当年系统内评先资格,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连续两年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县(市、区)局主要领导干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或管辖范围内一年发生三起以上违纪违法案件,取消该市局当年系统内评先资格,并对市局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市局连续两年发生三起以上违纪违法案件,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权限和程序,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要及时报省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责任追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驻山东省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3.违法违纪案件通报制度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作用,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筑牢党纪国法和思想道德防线,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案件通报

第二条案件通报是指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后,我局纪检监察部门以案为鉴,开展的带有查摆、剖析、反思、总结性质的通报工作。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案件成因的剖析,掌握案件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和教育管理工作方面的薄弱环节,促使相关单位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堵塞漏洞,警醒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始终保持清醒头脑,防止案件的再次发生。

第三条 案件通报工作一般选择在案件查办单位对违纪违法当事人立案或案件查结后的30天内进行。

第四条 案件通报内容包括案发经过、案发主客观原因、案件性质和特点、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应该汲取的教训以及相应的整改要求等。在案件查结后开展的通报工作,还应包括案件查办结果和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领导责任分析与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 案件通报前,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发案相关职能股室以及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党组成员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认真调研分析,总结案件的成因、性质、特点和教训,分析涉案人员心理动机和诱发因素,并形成有针对性的案件剖析材料,以保证案件通报工作的质量。

第六条案件通报工作可采用发文、召开职工会和干部大会等形式进行。采用会议通报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单位范围内进行。

第三章案件反馈

第七条案件反馈是指我局纪监监察部门开展案件通报工作后,对发案部门及个人落实整改措施、办案程序、执行处分决定以及案件回访等有关情况予以逐级上报的工作。

第八条案件反馈目的在于落实逐级呈报制度,使局纪检部门掌握领导班子在案发后开展治理整顿和案件处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第九条案件反馈的内容通常包括:落实整改情况、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建立、办案程序检查;处分决定执行和案件回访等内容。

第十条检查办案程序和案件回访的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检查办案程序分为案中检查和案后检查两种形式,主要检查办案程序的合法性。此项工作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的审理组执行,案件检查人员回避。

案件回访的对象是已受处分的违纪违法当事人,一般采取访谈的方式了解掌握办案人员的工作情况,以及违纪违法人员受处分后的悔过表现。

第十一条案件反馈的时限和要求

(一)发案单位应在案件通报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教育整改计划、措施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二)发案个人等的教育整改计划,措施出台后的30日内,将有关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局党组、纪检组、监察室反馈。

4.关于违法违纪问题全县通报 篇四

违规违纪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1

各县工商局、工商分局,市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

近日,根据群众举报,市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工商分局原监督管理一科科长、内勤人员违规违纪查办案件和私存私用罚没款等问题进行了调查,在调查核实问题的基础上,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对、进行了相应的组织处理。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专科学历,1992年8月参加工作,并任大庆市工商局工商分局科员,年4月至年7月任工商分局监督管理科一科科长(股级)。年7月至今任工商分局车辆所巡查员。,女,1963年5月出生,汉族,大专学历,1981年10月参加工作,1987年11月调入大庆市工商局分局,先后在分局天桥市场、企业股、东风所、财务股、监督管理科任科员。

经查,担任大庆市工商局分局监督管理一科科长期间未能认真履行部门领导职责和严格依法行政。其主要错误事实: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经查,仅在年1月至7月间,该科就有10起行政处罚案件,没有按照立案、调查取证、法制机构核审、告知以及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其中,亲自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均属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二是严重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担任科长期间负责办理的案件存在罚缴不分离的问题,其负责办理的一般程序案件,没有告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而是把先行收缴的罚没款擅自决定由内勤私存。自年10月25日至年7月19日,任监管科长的二年间,先后在个人存折中,存、支往来罚没款数额累计209867。96元(其中存入108167。96,支出101700元)。从而导致部分案件的罚没款不给开具票据问题发生,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和罚缴分离的规定。三是行政执法乱作为。经查,今年直接负责办理的7起案件,收缴了罚没款,但在调查组调查时有4起案件无法提供卷宗或任何涉案的相关材料。四是私自处理罚没款。在竞争上岗落聘后,在没有履行销案程序的情况下,擅自要求内勤把他负责的7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共计14800元提出,并声称将罚没款返还给被处罚当事人。在案发时,所提走的罚没款仍在个人手中,并没有退还给相关企业和当事人。

所犯错误事实:一是公款私存。没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科里收取的罚没款未能及时存放到代收银行或局财务室,而是私自存入自己的存折中,公款、私款混存。二是挪用公款。在调查组核实时,仍有3000元罚没款被个人临时挪用。三公款私借。擅自把罚没款借给分局2名职工各自10000元临时私用。

根据、所犯的错误,以及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为严肃法纪政纪,教育本人,警示他人,依据相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经年9月7日市局党组会研究决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收缴行政执法证;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主管案件检查的副局长举疏于监督和管理进行系统通报批评;同时决定工商分局领导班子向市局写出书面检查;要求分局对全分局行政执法科、所年初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清缴私存的罚没款。

违反行政处罚程序和罚缴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私借、私退、挪用,以及罚款不开据票据等错误行为,性质是严重的,教训也是深刻的,他们的错误行为严重触犯了《行政处罚法》、《违反行政事业性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形象,严重损害了工商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严肃性,给工商部门的行政执法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各县、分局和机关科室、所(队)接此通报后,要认真组织学习讨论,要使我们每一名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岗位的干部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并以此为鉴。

第一、要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部分执法人员中存在的法制意识淡漠、执法水平低下、执法乱作为等问题,必须引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干部的高度重视,并从中吸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执法干部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教育,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从政理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监督方面存在的严重疏漏。而制度不健全、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管理不严格是产生这一问题的重要原因。在两年的时间里,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持续发生,分局领导班子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事实再一次证明,失去监督的权力必被滥用,制度不全、管理不严也必然导致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全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本着对单位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要从证照案费这几个环节的管理监督制度上着手,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剖析,查找漏洞,掌握规律,研究对策。尤其要抓住权力易被滥用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推行办事公开,执法公开,强化监督机制。

第三、要进一步整顿工商执法队伍,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能力。等人违规执法、私存挪用罚没款等问题的发生,暴露了目前系统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特别是少数执法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胆大妄为、我行我素、违规执法、贪赃枉法,严重败坏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形象和公信力。为此,必须进一步加大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力度,教育引导全体干部职工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为人民掌好权、执好法,廉洁从政,为人民服务,决不允许执法乱作为。要通过开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清理执法队伍,对已在执法岗位而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要坚决从执法岗位上调整下来;对已在执法岗位,行政不作为、不能做到依法行政的人员,要离岗培训;对行政乱作为,违规执法,违法违纪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收缴执法证件,并依据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市局各科室、各所队,各县、分局要对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看有无类似的问题发生,市局将对各县、分局查办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各县、分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所(队)要于10月15日前,将传达、学习和讨论情况报市局纪检监察室。各县、分局和机关执法科室、所(队)要在10月30日前将今年以来查办的案件规范清理完毕,并将有关规范清理情况报市局法制科。

全县典型作风问题通报2

1。小尖镇豫顺居党总支书记王清明等人违规列支招待费的问题。2006年至 2013年期间,王清明在担任豫顺居党总支书记兼豫北片支部书记期间,将豫北片相关组每年上交的部分土地承包收入,共计人民币 24500元,不入居委会规定账户,安排豫北片会计林宝祥经手保管,直接用于支付居委会发生的招待费用。2018年 3月 25日,小尖镇党委分别给予王清明、林宝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张集中心社区佑东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8年 4月,响水县张集中心社区佑东村召开全体干部会议,研究决定 “以杂工补助费 ”名义,按照每人 300元的标准,为 8名村干部发放了奖金。2018年 11月,张集计生办主任、原佑东村党总支书记吴菁菁、副书记王娣云、会计张为民、计生专干于学林、民兵营长倪中奎等 5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团支部书记岳怀银曾因违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此次依纪从重处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副所长李德松等人套取单位资金违规支付吃喝招待费问题。2015年 12月,响水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 “环卫所 ”)副所长李德松编造环卫所与李某之间的清理装潢垃圾合同书,工程造价 14490元,该合同作为支付李某工程费用报销凭证,由环卫所会计杨加红按程序报批支出。后根据李德松安排,李某将 14490元提现交给环卫所会计杨加红后,李德松从杨加红处取回现金 6290元,违规支付吃喝招待费 6290元。2019年 6月 11日,县城市管理局党委分别给予李德松、杨加红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违法典型问题3

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切实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将我县近期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县科技局党支部委员李宪栋严重违纪问题。2017年11月18日9时许,李宪栋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对行的王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犯交通肇事罪,李宪栋被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李宪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五井镇上坪村张训新严重违纪问题。2016年8月13日20时许,张训新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与路边行人孟某某、王某相撞,致使两人受伤,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因犯交通肇事罪,张训新被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张训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东城街道西朱村马建新违纪问题。2017年11月7日14时左右,马建新在城关街道张家亭子村菜市场附近因琐事同杨某某发生厮打,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马建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柳山镇庙山村张中华违纪问题。2018年4月11日19时许,张中华与杜家庄村村民张某某在庙山村牌坊附近,因断电纠纷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造成张某某身体多处擦伤,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张中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城关街道南关村杨宁涛违纪问题。2017年11月7日14时许,杨宁涛在城关街道张家亭子菜市场北空场处,因琐事与马某某发生争执,受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杨宁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篇五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6.村官违法违纪调查报告 篇六

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詹成付表示,近些年,中央对“三农”问题的支持力度加大,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在一些地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也凸显出来,并造成上访不断。这些问题引起了中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这样大规模的督查调研村干部违法违纪,在近些年尚属首次。

记者在湖南、辽宁走访了6个市7个县,通过直接入户调查,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并探讨了村干部违法违纪的原因及其解决之道。

违纪违法村干部“一把手”居多

曾连续三届当选沈阳市人大代表,并多次获得全国、省、市劳动模范称号的徐宝文出事了。

徐宝文出事前是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前进乡望花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望花集团公司总经理。

几年来,有关部门曾根据群众的举报多次对徐宝文进行调查。调查组七进七出望花村,由于来自各方面的阻力,未能发现大的问题,致使愤怒的村民到省级机关上访近百次,进京上访20多次。

去年,沈阳市纪委排除各方阻力,会同信访、审计、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发现徐宝文在1998年,借所承包的村办集体企业望花啤酒厂转制之机,非法占有国有和集体资金1393万元。此外,他还有多起贪污受贿行为,违纪违法所得总计3124万元和8800美元。徐宝文现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这只是村干部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之一。

湖南、辽宁两省纪检监察部门向记者提供的数字表明,xx年以来,湖南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96件;xx年以来,辽宁省共立案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975件。

在调研中,记者发现,违纪违法的村干部大

部分是在村里掌握实权的村支书、村委会主任和村会计,违法违纪涉及的数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甚至几千万元。一个显著的事实是,两省村干部违纪违法的主体,以党支书兼村主任的“一把手”居多,占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总数的90%以上,民怨极大。

这些案件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等,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

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五花八门。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手段相当隐蔽,如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还有的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等等。

在调研中,记者发现,村干部违法违纪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情节甚为恶劣。督查组将其归纳为7种:一是借宗族势力,“拳头当权”,恃强欺弱,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权利;二是滥用职权,在土地转让、承包、处理纠纷、审批宅基地、计划生育指标等工作中卡拿索要;三是独断专行、办事不公开、不公正、不公平,剥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四是发包土地、工程,优亲厚友,以权谋私;五是参与赌博、挥霍公款;六是在任职期间外出打工,对村务疏于管理,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七是在换届选举中,制造假选票,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贿选。

村干部违法违纪区域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经济发达的城乡接合部和封闭的欠发达村。

经济发达的村,违纪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土地补偿、企业改制、选举和村务管理上,多体现为利益之争。而在欠发达地区,多是作风霸道、仗势欺人。

记者所在的调研二组组长,中组部全国基层党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常月英深有感触地说:“村干部工作在基层第一线,我们一方面要关心他们,另外还要加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村民自治负重前行

曾含泪上书总理,痛陈“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李昌平在他的《我向百姓说实话》一书中,曾发出“24个为什么”的呐喊。呐喊之一就有“为什么法律允许村民自选村主任,而农民满意的村主任却越来越少了?”,“为什么法制越来越完善了,农村上访的人却越来越多了?”

尽管李昌平早已离开了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的职位,但他的疑问依然悬挂在中国乡村的地平线上。

当村民自治遭遇“386170部队”

辽宁省纪委纠风室副主任黄建华曾暗访过该省一个县的20户农民。村民告诉他,现在农村“脑子好的上学去了,脑子活的经商去了,健康的小伙当兵了,会手艺的打工去了,女孩子漂亮一点的也进城了”。

面对记者,黄建华叹了口气:“有的村,你要想找一个像样的人谈话都很难。8个党员7个牙(当地民谚,形容留守在农村的都是老人)!要选出像样的村干部谈何容易。”

在湖南,情形也不容乐观。

湖南省醴陵市官庄乡的乡干部反映,他们那里是“386170”部队(指

妇女、儿童、老人)。“在这种情况下,能留在村里被选上当村干部的,也只能是矬子里拔将军,同时,许多村支书仍是老党员,后备党员严重不足。”

湖南省有关部门曾调查过150名村民对村干部的评价,结果是:认为村干部能胜任或基本胜任本职工作的仅有26人,占17%。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党委书记赵连生说,当前,在农民文化水平、法律水平都比较差的情况下,一些由宗族势力选出来的村干部,并不是村民真正想选的人。

辽宁省民政厅纪检组组长杨军则直言不讳:“在东北,你一进村,看房子谁家最好,肯定是村干部家。”

有一个村,原村干部工作作风霸道。后来村民一赌气选出来的村主任连小学文化都没有,大字不识一个。乡里有事,通知这位村委会主任到乡里开会,他从来不参加,说:“我是选出来的,你们想开会就到我村里来开!”

辽宁省抚顺市碾盘乡乡长张灵高的感慨是:“最先进的法律面对最落后的人群。”张所称的“最先进的法律”是指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民主治村、村务管理,该怎么办,按什么程序办,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但目前一些村干部的综合素质不强,有的平时不学法,遇事不懂法。辽宁一村委会主任多次截留、挪用公款高达385万元,直到立案后,才知道触犯了法律。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计生局长刘卫国说,当前村干部年龄结构大,思想陈旧,后备干部严重不足。一些村干部经海选产生以后,坚持原则性不够,因担心下一次选举的选票,遇事不敢挺身而出。

谁来监督村官

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到底由谁来管,没有谁能真正说清。

大连市民政局副局长惠安成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对村干部没有有效监督。

惠安成分析,村干部不同于公务员,不同于企事业单位领导,又不同于个体私营企业主,到底由哪个部门来管?是组织部门还是人事部门?还是民政部门?目前,许多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一肩挑”。在农村,工作方法往往是家长制,一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这是村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农村处调研员韩全永认为,对于村干部,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

其次,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以辽宁省抚顺市为例,该市基

层农业经管站的编制一般只有两个人,平时应付各种报表都很紧张,兼顾村干部的审计工作,就更吃力,遇上村委会集中换届(离任)审计,三县四区580个村,2140多个村干部,根本审计不过来。

从对两省的调研情况来看,乡镇 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

有的乡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监管。

有的乡镇领导说,很多村干部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要接受人大监督,管多了对自己不利,在监督上有顾虑。

在调研中,许多村民反映,村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难度大,主要是人情干扰。有的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害关系,乡里领导不但不愿管,有的甚至还会去四处说情包庇。

湖南省常德市一位人大代表说,大多数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背后往往都有着错综复杂的背景,包含着权力之争和利益关系。一些群众意见大、媒体曝过光、长年久拖不决的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往往都和少数地方政府领导的袒护有关。这造成了有些村干部违纪问题自恃“后台硬”不怕查。

“5%的村尚未实行村务公开”的背后

湖南省民政部门提供的数字表明,截至目前,湖南省有5%的村未实行村务公开。“村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背景和成因十分复杂,这与村里的民主氛围、村务公开透明的程度密切相关。”中组部组织局三处干部鲁晓东说。

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尽管取消了“三提五统”,但村级的支配权仍然很大。许多村的大小经济实体都由村里直接或间接支配,村干部可支配财力相当可观。

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由于近年来国家宏观调控向农村倾斜,政府粮食直补等转移支付款和土地等各种补偿金均数额较大,一些政策明文规定由村级集体负责分配。“招待费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辽宁省有一个村子叫康乐村,该村原村主任光招待费平均每天289元。村级财政管理的混乱,使得村民自治流于形式。

过去基层政府主要精力放在抓民主选举上,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许多地方目前还处于制定方案和试点阶段。

同时,村务公开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在调研中基层干部反映,现在,上级对村务公开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没有具体明确的制度规范,不便于操作和监督。

调研组进村看到的事实是,各村对于村务公开,什么做法都有,弹性较大。有的村财务只按会计科目公开,群众看不到每笔开支,难以发现漏洞。很多地方对干部的财务审批权限没有规定,有的村干部自行对村支书、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审批额度分别划杠杠。

法律应界定何为贿选

从两省调研的情况看,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村干部贿选问题屡禁不止,一方面反映了干部素质低,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和制度本身不完善,贿选难以认定。“中央的政策好象都把农民当作大学生。对农民,不能搞复杂的程序,要简单易操作。”一位村干部这样说。

有的基层干部反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干部的任职条件不加限定也值得思考。凡是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就能当村干部,有些因偷税漏税、账务不清已被关押,或刚刑满释放,或被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人也当选村委会主任,这些人如何领导村民民主自治?

更有甚者,少数村干部依靠黑恶势力称霸一方,致使村委会难以如期进行换届选举。目前,仅湖南省衡阳市就有67个村委会因情况复杂,未能换届。辽宁省村委会换届选举去年已基本完成,但因同样的情况,至今尚有40多个未能换届。

湖南省民政厅副厅长唐伯玉表示,当前,应积极研究解决好选举中的突出问题,尤其要明确候选人的条件,这是选人用人的关键环节。要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认真总结,研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参选人竞选行为规范、村委会成员罢免等程序,促进农村民主选举健康发展。

村干部管理的“四个民主”

在两省的调研中,调研组认为,村干部管理最有效的途径是由村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这“四个民主”。

一些地方干部对农村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想法,认为民主是非常现代化的东西,农村群众素质低,不适合搞民主。但多数干部认为,民主选举好于任命制,因为责任与权力来源是相联系的,任命的干部只对上负责,选举的干部则必须对下负责。

在管理和监督上,各地也有不少新的尝试。湖南省从1997年以来,一直坚持民主评议

村干部制度,辽宁省实行村“两委”(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职能分工,并开展党员“设岗定责”活动。

此外,加强和改善村干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村干部队伍素质也是解决之道。村干部自身的综合素质是拒腐防变的根本。

还要加大培养选拔农村后备干部的力度。要进一步扩大选人视野,拓宽选人渠道,积极探索从农村致富带头人、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人员、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成员中培养选拔村干部。

同时,指导各地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调大中专毕业生、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等形式,充实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利用远程教育手段,对村干部开展依法民主治村、民主兴村的系统性教育培训。

实施“村务公开阳光工程”,加快拒腐防变机制建设。“阳光”是抑制“腐败”最有效的手段。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继政务公开之后的又一项“阳光工程”。要尊重农村干部的首创精神,并尽快明确界定和划分村“两委”的工作职责。

加大群众民主监督的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级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对村干部的监督制约。目前,在湖南衡南、怀化等地,有些地方的群众开始评选“最不满意的村干部”。

理顺村干部管理体制。建立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抓总,组织、民政、涉农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的体制,将村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体系,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党委政府对村级组织监督的职责,对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化解村级债务,健全激励机制。村级债务是农村普遍存在的一项隐患,不能久拖不决。要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基层组织面临的不良债务和资金运转困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乡村债务。

7.违法违纪自查报告 篇七

报告

区局:

按照区局《关于开展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二分局高度重视,立即行动,组织分局全体干部认真学习落实《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全面提高干部队伍执行力、加强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扎实进行自查自纠,推动了学习《处分规定》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周密部署,多措并举,确保学习活动有序推进 一是强化领导,明确责任。

为确保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的有效落实,分局支部采取“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支部成员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分局成立了以支部书记、分局长吴保庆为组长,分局支部委员和各岗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领导小组。按工作职能划分,承办完成相应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是深入学习,提高认识。

分局支部分别召开各岗会议,组织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体干部要认清形势,明确职责,认真查找自己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切实进行整改;要求全体同志牢固树立高度的政治敏感意识、高度的责任意

识、全面落实的意识;全面治理以严肃税收法纪、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整顿税收秩序为核心,以学习、执行和落实《处分规定》为主题,以加强地税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决策失误、政令失畅和行为失规纠察为重点,对工作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行为进行问责,使全体干部都知道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知晓违纪违规后果,自觉用税收法纪约束、规范自己的涉税行为,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律意识。

三是加强督办,严格问责。

分局监察岗不定期对税收执法、税风税纪等问题进行检查暗访,对不按征管业务工作规程操作、不作为,乱作为的问责;对不按区局“三会”工作安排进行落实、应付敷衍的问责;工作推诿、搪塞、以各种理由破坏工作纪律、扰乱执法秩序的问责;擅自离岗、迟到早退、上班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的问责;酗酒、酒后举止失态、失言、影响地税形象的问责。

四是加大查处,抓好典型

加大查处力度,抓好正反典型。以开展治庸问责活动、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加大暗访查处力度,做到不包庇、不纵容、不敷衍,坚持调查一件、解决一件。坚持正面典型引路,反面典型警示,抓好正反典型的

宣传工作。要强化责任追究,划定问责“高压线”,建立导向分明的奖惩机制,对工作执行不力或作风涣散,给工作造成损害的,实行有责必负、失责必究;注重把学习《处分规定》工作与创先争优、优化税收征纳环境活动相结合,深入推动各项工作发展。

二、广纳谏言,深度剖析,确保自查自纠不走形式 一是开展巡查周活动。分局各岗要实行“下户巡查周”制度,每月集中一周的时间统一组织税收管理员深入企业巡查,巡查前要有安排,巡查结束后要进行总结汇报,切实解决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是开通举报信箱。设立投诉专线电话(0710-2811163),在分局大门外建立投诉信箱,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在分局内部网站建立以案说法专栏,有针对的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论纪,以案说法,使广大的工作人员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风险意识、自律意识,防范以为然。

三是开展走访企业活动。2012年9月10日至9月14日,分局支部成员带队和10管户税收管理员组成走访小组,分别对中国南车集团襄樊牵引电机有限公司、湖北军翔投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襄州万家灯火饮食有限公司、等25户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进行了走访,走访中,各小组详细询问了纳

税人的生产、销售和利润增幅等情况,并征求纳税人对税务部门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风税纪、党风廉政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四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9月10日下午分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分析和重点查找了在行使税收职权和税收执法当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在实行绩效管理、推进税收工作和重点任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作风上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思想实际搞好剖析,重点查找自身是否存在责任心不强、不想干事、不愿干事,能力平庸、不能干事、不会干事,作风散漫不守规矩、不按规定办事等方面的问题,撰写自我分析材料。共形成个人自查报告62份,彻底理清工作中存在的积弊顽疾。

三、正视问题,完善制度,确保整改落实扎实有效

(一)自查存在的问题。在学习的基础上,通过学、查、摆,全局干部从“思想状态、工作热情、创新意识、纳税服务、作风纪律”等多个方面查找问题。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

1、少数干部能力素质欠佳,又不注重学习提高,政策、业务掌握不精,工作成效不明显。

2、服务意识不强,耐心和细心不够,缺乏主动性。

3、创新意识不强, 缺乏长远的工作计划,缺乏革新意识。

4、奉献精神不强,只愿做份内的事,不愿做份外的事。

(二)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实施学习《处分规定》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工作,应该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在“继续、完善、深化”上下功夫,切实把实施《处分规定》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工作全面推向深入。一是继续抓好学习培训。继续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及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和责任意识,纠正一些人存在的模糊认识。二是进一步健全和细化岗位责任制。按照分局税收管理现状,制定统一的岗位职责并在分局推行。明确界定每个岗位的基本职责、工作流程和岗位风险,真正实现部门职责法定化、岗位责任具体化、责任主体明确化、责任追究规范化。三是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健全奖惩机制。要严格执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行政首长问责制,加强对政令落实不力,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损害纳税人切身利益行为,以及重大责任事故和责任事件的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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