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的危害与防治

2024-11-18

环境噪声的危害与防治(精选9篇)

1.环境噪声的危害与防治 篇一

11、噪声的危害与防治

【教学目标】

1.能区分乐音和噪声,了解噪声的危害和防治方法。2.会查阅书刊或其他信息源;

3.能选择自己擅长的方式表述研究过程和结果。【教学重难点】

1.懂得交流与讨论可以引发新的想法;

2.从环境保护出发,突出噪声的危害和怎样减弱噪声,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

【教具、学具】

课前搜集有关噪声危害与防治的相关资料,并关注生产、生活中噪声大量存在的事实与造成的危害。

【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提出问题

(5分)

师:在我们的生活中,会听到各种各样的声音,老师录制了几种声音,请大家仔细听一下,都有什么声音。

(课件出示各种噪声:鸣笛声,摩托车发动的声音,鞭炮声、甩门声,直升飞机的声音,警报声等)

师:你听了有什么感受?

这些刺耳、令人讨厌的声音叫什么?(噪声)师:的确,噪声非常令人讨厌,我听了刚才的噪声,心里也很烦躁,为了缓解我们大家这种烦躁的情绪,我们再来听一段声音。

(播放课件:钢琴曲)

师:你听了又是什么感受?

知道这种和谐悦耳的声音叫什么吗?(乐音)

(课件出示“声音的分类”:有的声音听起来优美动人,我们称这类声音为乐音,有的听起来杂乱刺耳,我们称这类声音为噪声。乐音,给人以美的享受,噪声则会给人造成很大的危害。)

二、小组学习,自主探究(10分)

1、提出问题:

师:关于噪声,你想研究什么问题?

学生提出问题。师生共同选择可以在上课时研究的问题,选出大致三个问题,即:(课件出示)

(1)噪声的来源有哪些?

(2)噪声有哪些危害?

(3)如何防治噪声?

师:你们提出了这么多有价值的问题,你们已经迈出了科学研究的第一步。现在各个小组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问题进行研究,可以选择一个问题,也可以选择两个或三个问题,只要你喜欢,都可以研究。研究的结果记录在“科学探究纸”上。为了帮助大家研究,老师给大家一点小建议请看大屏幕: 课件出示: 整理资料的方法

(1)将资料作简单分类,按照一定的顺序分列一、二、三……条,做到清晰、有条理。

(2)用最简单的文字记录。

(3)重点的字句划一划、剪一剪、贴一贴。

2、学生整理自己搜集的资料:

师:现在同学们就可以利用自己课下搜集的资料和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研究。我们比一比、赛一赛,哪个小组能够研究出出色的成果。

学生分组进行整理资料,有的利用《百科全书》查阅资料,有的作记录,有的把资料上的有用的字句剪贴。

三、汇报交流,评价质疑。(7分)①、交流“噪声的来源”

师:哪个小组愿意把自己的研究结果汇报给大家?请研究“噪声的来源”问题的小组回答。

小组回答,其他小组补充。

归类小结:生活和生产中的噪声可以归纳为:生活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建筑噪声等几种。

②、交流“噪声有哪些危害”

师:通过同学们的研究,使我深深地感受到生活中处处有噪声,我们经常被噪声紧紧地包围着,不堪忍受。这些噪声会对我们造成哪些危害呢?请研究“噪声的危害”问题的小组回答。

(课件出示3个案例)师:这么多触目惊心的事实真是令人震惊、发人深省。没想到噪声的危害竟然有这么大!人类在制造文明的同时,也在制造着灾难,你们的研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③、交流“如何防治噪声”

师:面对如此严重的噪声污染问题,我想人们肯定也会有很多的防治措施,请研究“噪声的防治”问题的小组汇报。

研究小组汇报研究结果。

师:噪声污染的防治如此的刻不容缓,各国科学家和政府部门都在做着努力。我们怎样才能拥有一个安静的环境呢?作为小学生我们应该怎样做呢?

四.总结概括,抽象提升。(5分)

1:通过我们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我想噪声问题肯定会得到控制和消除,当一个静谧、安详的世界来到我们身边的时候,我们的笑容将会多么灿烂,我们的生活将会多么美好!希望我们在座的各位都能人人参与,消除噪声!

2.环境噪声的危害与防治 篇二

关键词:防治对策,理论和实际分析,噪声类型

在各项污染源中, 噪声污染对日常生活的影响日益突出。在大多数城市中, 有关噪声的投诉事件占总环境投诉事件的50%~60%, 居于环境投诉事件的首位。

1 噪声的概念

什么叫噪音呢?简单点说, 不规律的声音我们就可以理解其为噪音。首先我们要先来了解一个基本概念:分贝, 分贝是声压级的大小单位 (符号:db) , 声音压力每增加一倍, 声压量级增加6分贝。1分贝是人类耳朵刚刚能听到的声音, 20分贝以下的声音, 一般来说, 我们认为它是安静的, 当然, 一般来说15分贝以下的我们就可以认为它属于"死寂"的了。20~40分贝大约是情侣耳边的喃喃细语。40~60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60分贝以上就属于吵闹范围了, 70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 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 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 而呆在100-120分贝的空间内, 如无意外, 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 (致聋) 。噪声通常是指那些难听的, 令人厌烦的声音。噪音的波形是杂乱无章的。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 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 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 都属于噪声。噪声类型有:交通运输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噪音污染主要来源于交通运输:车辆鸣笛;工业噪音:企业生产;建筑施工:房屋装修;社会噪音:高音喇叭、人的大声说话等。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把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称为环境噪声污染。

2 噪音的危害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 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 家庭设施 (音响、空调、电视机等) 的增多, 环境噪声日益严重, 它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噪声具有局部性、暂时性和多发性的特点。噪声不仅会影响听力, 而且还对人的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产生不利影响, 所以有人称噪声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药”。噪声给人带来生理上和心理上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2.1 干扰休息和睡眠、影响工作效率

(1) 干扰休息和睡眠。

休息和睡眠是人们消除疲劳、恢复体力和维持健康的必要条件。但噪声使人不得安宁, 难以休息和入睡。当人辗转不能入睡时, 便会心态紧张, 呼吸急促, 脉搏跳动加剧, 大脑兴奋不止, 第二天就会感到疲倦, 或四肢无力。从而影响到工作和学习, 久而久之, 就会得神经衰弱症, 表现为失眠、耳鸣、疲劳。人进入睡眠之后, 即使是40~50分贝较轻的噪声干扰, 也会从熟睡状态变成半熟睡状态。人在熟睡状态时, 大脑活动是缓慢而有规律的, 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而半熟睡状态时, 大脑仍处于紧张、活跃的阶段, 这就会使人得不到充分的休息和体力的恢复。

(2) 使工作效率降低。

研究发现, 噪声超过85分贝, 会使人感到心烦意乱, 人们会感觉到吵闹, 因而无法专心地工作, 结果会导致工作效率降低。

2.2 损伤听觉、视觉器官

我们都有这样的经验, 从飞机里下来或从锻压车间出来, 耳朵总是嗡嗡作响, 甚至听不清对方说话的声音, 过一会儿才会恢复。这种现象叫做听觉疲劳, 是人体听觉器官对外界环境的一种保护性反应。如果人长时间遭受强烈噪声作用, 听力就会减弱, 进而导致听觉器官的器质性损伤, 造成听力下降。

(1) 强的噪声可以引起耳部的不适, 如耳鸣、耳痛、听力损伤。据测定, 超过115分贝的噪声还会造成耳聋。据临床医学统计, 若在80分贝以上噪音环境中生活, 造成耳聋者可达50%。医学专家研究认为, 家庭噪音是造成儿童聋哑的病因之一。噪声对儿童身心健康危害更大。因儿童发育尚未成熟, 各组织器官十分娇嫩和脆弱, 不论是体内的胎儿还是刚出世的孩子, 噪声均可损伤听觉器官, 使听力减退或丧失。据统计, 当今世界上有7000多万耳聋者, 其中相当部分是由噪声所致。专家研究已经证明, 家庭室内噪音是造成儿童聋哑的主要原因, 若在85分贝以上噪声中生活, 耳聋者可达5%。

(2) 噪声对视力的损害。人们只知道噪声影响听力, 其实噪声还影响视力。试验表明:当噪声强度达到90分贝时, 人的视觉细胞敏感性下降, 识别弱光反应时间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 有40%的人瞳孔放大, 视模糊;而噪声达到115贝时, 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所以长时间处于噪声环境中的人很容易发生眼疲劳、眼痛、眼花和视物流泪等眼损伤现象。同时, 噪声还会使色觉、视野发生异常。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蓝、白三色视野缩小80%。

2.3 对人体的生理影响

噪声是一种恶性刺激物, 长期作用于人的中枢神经系统, 可使大脑皮层的兴奋和抑制失调, 条件反射异常, 出现头晕、头痛、耳鸣、多梦、失眠、心慌、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状, 严重者可产生精神错乱。这种症状, 药物治疗疗效很差, 但当脱离噪声环境时, 症状就会明显好转。噪声可引起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 表现在血压升高或降低, 心率改变, 心脏病加剧。噪声会使人唾液、胃液分泌减少, 胃酸降低, 胃蠕动减弱, 食欲不振, 引起胃溃疡。噪声对人的内分泌机能也会产生影响, 如:导致女性性机能紊乱, 月经失调, 流产率增加等。噪声对儿童的智力发育也有不利影响, 据调查, 3岁前儿童生活在75分贝的噪声环境里, 他们的心脑功能发育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在噪声环境下生活的儿童, 智力发育水平要比安静条件下的儿童低20%。噪声对人的心理影响主要是使人烦恼、激动、易怒, 甚至失去理智。此外, 噪声还对动物、建筑物有损害, 在噪声下的植物也生长不好, 有的甚至死亡。

(1) 损害心血管。

噪声是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子, 噪声会加速心脏衰老, 增加心肌梗塞发病率。医学专家经人体和动物实验证明, 长期接触噪声可使体内肾上腺分泌增加, 从而使血压上升, 在平均70分贝的噪声中长期生活的人, 可使其心肌梗塞发病率增加30%左右, 特别是夜间噪音会使发病率更高。调查发现, 生活在高速公路旁的居民, 心肌梗塞率增加了30%左右。调查1101名纺织女工, 高血压发病率为7.2%, 其中接触强度达100分贝噪声者, 高血压发病率达15.2%。

(2) 对女性生理机能的损害。

女性受噪声的威胁, 还可以有月经不调、流产及早产等, 如导致女性性机能紊乱, 月经失调, 流产率增加等。专家们曾在哈尔滨、北京和长春等7个地区经过为期3年的系统调查, 结果发现噪声不仅能使女工患噪声聋, 且对女工的月经和生育均有不良影响。另外可导致孕妇流产、早产, 甚至可致畸胎。国外曾对某个地区的孕妇普遍发生流产和早产作了调查, 结果发现她们居住在一个飞机场的周围, 祸首正是那飞起降落的飞机所产生的巨大噪声。

(3) 噪声还可以引起如神经系统功能紊乱、精神障碍、

内分泌紊乱甚至事故率升高。

高噪声的工作环境, 可使人出现头晕、头痛、失眠、多梦、全身乏力、记忆力减退以及恐惧、易怒、自卑甚至精神错乱。在日本, 曾有过因为受不了火车噪声的刺激而精神错乱, 最后自杀的例子。

噪声对人心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影响扰乱人的正常睡眠休息 (当噪声级超过45 d B (A) 时) , 缩短人的睡眠时间, 影响人的睡眠深度, 如果长时间如此, 就会影响人的性情和行为, 极易引起情绪的波动, 进而引发情绪上的易怒、烦躁等症状。下图为噪声对人睡眠的影响图, 可以看出其噪声级水平 (声压级) 与其对人睡眠的影响程度基本上是成正比例的关系。

图2为噪声水平 (声压级) 对人的影响图, 可以看出随着噪声水平 (声压级) 的提高, 其对人的影响越来越显著。

正是以上所述和其他噪声污染存在对人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影响, 在以人为本, 和谐社会的大的背景环境下, 对噪声污染的研究和治理噪声的对策备受关注, 其中就包括重要的污染源—交通噪声。世界各国都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规定标准规范。我国在2008年批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 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 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用以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用以作为噪声评价和噪声治理的依据。

3 噪声防治措施

(1) 机动车的数量和流量是产生交通噪声的主要原因, 理论上, 车速增加一倍, 噪声增加9 d B (A) ;车流量增加一倍, 噪声增加3 d B (A) 。所以要严格并且合理控制机动车的数量和流量是降低城市交通噪声的重要途径[4]。并且积极推进城市公交事业的发展。

(2) 加强城市的道路建设, 修建多孔隙沥青路面, 其测量的噪声结果与传统路面相比, 可降噪3~6 d B (A) ;在雨天多孔隙路面可降噪8 d B (A) , 而且可以使深入路面的雨水迅速排出, 提高路面的抗滑能力。

(3) 声屏障是一种有效降低交通噪声的方式, 但其降噪能力往往被夸大。声屏障实际的有效插入损失在5~10 d B (A) 之间, 对于临街或是道路沿线的住宅建筑来说, 应用声屏障无疑是噪声传播途径中最佳的降噪措施, 但对于高层建筑, 基本没有作用, 甚至会导致声场上扬和加强。

(4) 绿化降噪:绿化降噪主要是利用植物对声波的吸收和反射达到一定的降噪效果。其应选用矮的常绿灌木和常绿乔本植物以实现立体式绿化。从下图可以看出, 绿化降噪的效果并不明显, 并且要通过绿化降噪在用地紧张的我国是难以实现的。但广泛的应用绿化及绿化隔离带, 其主要作用在于给人以心理上降噪, 美化环境, 增加视觉和美学效果。

(5) 住宅室内降噪:对于室内声环境, 需完善和健全标准规范, 特别是对于低频噪声, 例如瑞典国家卫生局针对低频噪声推荐的标准, 其标准频率范围是31.5~200Hz, 如果在任意的一个1/3倍频程噪声级超过推荐的标准, 那么就认定该噪声可能是一种健康损害[5]。

住宅 (特别是临街住宅) 主要防噪措施是提高门和窗的隔声性能, 尽量减少缝隙面积, 并采用柔性连接。就窗而言, 采用双层窗的准则是:双层窗之间的间距应足够大 (≥100mm) , 玻璃厚度保持不同, 以避免高频段的吻合效应和低频段的共振。高层建筑也可利用阳台防噪, 在阳台内表面铺设吸声材料来提高室内的声环境质量。对于不封闭的阳台, 可在上层阳台的地面铺设涂抹吸声材料, 以降低反射噪声。

综上所述, 本文对交通噪声污染影响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说明, 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防噪和降噪措施。那么, 随着人们对于环保和健康越来越多的关注, 噪声污染也会得到更多的重视, 噪声的治理也会得到显著的提升, 城市环境也会得到明显的改善, 人们生活环境将更加舒适、安静、幽雅。

参考文献

[1]李珂.优化居住区声环境的探讨[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 1996.

[2]闫靓.低频噪声主观反应客观评价[J].西北工业大学, 2006:1.

[3]孙翠玲, 杨乃曾.Foxbase在污染变化趋势定量分析中的应用[J].干旱环境监测, 1997, 11 (3) :186-188.

[4]佟敬军.抚顺市环境噪声达标技术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论文, 2004:47.

3.初探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篇三

关键词:环境噪声污染;居民生活治理;城市交通

目前,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在我国已日益突出,在我国城市经济的快速增长的条件下,汽车人均拥有量逐渐增加使交通噪声不断增加,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行业不断兴起从而建筑噪声也越来越多,治理城市噪声染污已经成为重中之重。本文主要针对交通产生的噪声、工业产生的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等方面提出尽可能避免和治疗建议。

1.什么是环境噪声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化生产中、建筑行业建筑施工中、交通运输业在运输中和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干影响我们周围环境的一种环境噪声。声音污染与空气污染等化学污染有着不同本质,简单的来说噪声污染是在一定情况下形成的具有突发性、间断性、局部性等特点。

2.环境噪声的来源

对于城市环境噪声来说,污染的来源可以分为为交通业噪声、工业噪声、社区生活噪声和施工噪声等。

2.1交通噪声。交通噪声污染的大小与开车速度有必然关系,随着车速而增加,低频率噪声的增加幅度低高频率噪声。在同样的速度下,变速器处于抵挡的时候,交通噪声就会越大,因为低挡位发动机的转速高噪声大。城市道路车速通常情况下来说不会太快,在同样的条件下,交通拥挤时候变速器处于挡位低,并且间断要加速运动,所以车辆拥挤时比车辆流畅时交通噪声要高一点。

2.2工业噪声来自于生产车间、建筑实施地等场所,他们产生的噪声更高,对车间的工人及周围的人带来较大的影响。

2.3社区生活的噪声。随着经济发展,群众业余活动也丰富起来。我们社区活动逐渐丰富也带来了很多噪声,把原本安静的社区变成了热闹的广场,严重影响了周边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

2.4 施工产生的噪声。对于部分建筑工地因尚未取得有关部门的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在不允许开展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浇灌水泥,锻造钻孔、打地基、扬沙及装卸东西或者持有某部分的的审批手续而进行其他部分的施工作业,这些施工所带来的噪声严重影响了周围人民的生活

3.噪声污染的危害

3.1噪声对人体的伤害

3.1.1噪声是一种严重的刺激性污染对人的神经系统有很大的危害,能够造成大脑表层的协调失控,条件反射出现不正常情况有的会头晕目眩、心慌意乱、头痛、耳鸣、记忆力减退、经常做梦、注意力不集中等情况。

3.1.2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知道噪声可以损害听力,实际上噪声也会对人们的视力有所损害。研究试验表明:当噪声达到90分贝时,人的视觉敏感性度下降,识别弱光反应时间相对会延长;噪声达到95分贝时,有將近百分之四十的人瞳孔会放大,视力变模糊;而噪声达到115贝时,多数人的眼球对光亮度的适应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弱。由此可见,在噪声中生活的人们很容易眼睛疲劳、眼睛酸痛痛、眼花等眼损伤现象。同样,噪声还造成色觉、视觉发生异常变化。调查发现噪声对红色、蓝色、白色三色视野缩小了80%左右。

3.2噪声对动植物产生的影响。噪声也能对植物产生影响,使植物过早枯萎,使动物失去自我控制能力,强烈噪声能够促使动物死亡。鸟类在受到噪声污染中会出现羽毛脱落,影响繁衍后代等。

4防止噪声污染额措施

4.1改善和控制交通噪声

4.1.1城区内的交通主次干线道路应合理,密度应适中。城区路边缘和相邻的建筑物之间应该有一定的距离,相距越小,噪声污染越大,对人们的伤害也就越大,与此同时禁止重型车、农用车出入市区与车辆喇叭的改良,也可以降低主干线交通噪声5分贝左右。

4.1.2对路边建筑物如居民区加装塑钢中空隔音玻璃或夹层玻璃。这样可以有效的减小玻璃外面的噪声污染,从而降低了室内的噪音。

4.1.3在公路两边种植花草,树木和植物形成绿化并带有吸收声音隔声作用,可以有效控制噪声。

4.1.4在普通的沥青公路上或者水泥路上铺建一层空隙率在20%-30%的沥青混和料,可以有效的吸收噪音相比之下,与普通路面相比,这种路面可降低交通噪声3-8分贝 。

4.1.5采用构筑声屏障的方法来降低公路交通噪声是目前应用最多的降声方法。声屏障降噪声的原理主要是通过材料对声波进行吸收、反射等一系列物理反应来降低噪声。

4.2加强监察力度。对于防治工业噪声污染我们应该作为一个重点来抓,在每年的预算资金中应有计划的集中一定的环保资金,再加上企业自筹资金,安排一批工业噪声治理项目并将一些噪声严重扰民的项目纳入噪声限期治理项目。与此同时监理部门实行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的组织检查,对重点企业进行具体的指导,这样可以使一些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逐不得到改善。

4.3对社会生活噪声的处理。结合“绿色社区”建设,鼓励相关部门和物业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门加强对居民装修质量和居民区内跳广场舞等文化娱乐的管理,有效降低社会生活的噪声污染。加大对噪声扰民的管理,开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设施低频噪声、固体声的管理。对汽车防盗报警器的音量进行有效管理,加强对居住区内居民室内装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区内噪声扰民。

4.4对于施工企业施工噪声的防治。对施工工地噪声进行严格管理。可以用封闭式的空间进行混凝土的浇灌和锻造工作,建筑工地隔声和建筑声屏障等施工工艺和机械设备,对于产生的有关隔声降噪有关费用可以纳入工程预算。特别在中考、高考等非常时期,限制或禁止特定区域内的施工行为,把噪声降到最小化。加大规范夜间施工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条件,严格的控制夜间施工行为,加强夜间无证施工违法行为的检查和处分。在确保政府重点工程进度情况下,控制建设区域范围内夜间施工。

5.结束语

总的来说,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对减少噪声污染的任务还很艰巨,我们应大力加大措施采取经济、技术、行政的手段,以控制城市环境噪声污染,为建设更好的城市生态绿色环境,加快我国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做贡献。

参考文献:

[1]孙红红等.城市环境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

[2]杜帅.浅谈城市噪声污染及其解决办法[J].中国环境管理,2010(1):38~40.

[3]魏蔚.城市噪声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经营管理,2012,1:43-47

[4]王丽萍,城市公路交通噪声分析与防治,噪声与振动控制[J],2011年05期。

4.环境噪声的危害与防治 篇四

【摘 要】随着煤矿工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伴随而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也越来越严重,噪声逐渐成为煤矿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之一,具有关数据:岩石掘进工、采煤工、运输司机整工作班接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噪声的时间分别为57.3?、42.7?和55.4?。已严重威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成为煤矿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是重要防治工作之一。本文针对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噪声危害机理、分类、需要采取的防护设施和措施等进行了分析和陈述,强调了噪声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关键词】职业病危害因素 噪声 防护设施 防护措施

噪声,从卫生学的角度讲,凡是使人感到厌烦或不需要的声音称为噪声。噪声是声音的一种。噪声会影响人的情绪和健康,干扰工作和正常生活,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

1噪声的危害

(1)对听觉系统的影响: 听觉系统是人体感受声音的系统,噪声对听觉系统的影响最早引起人们的注意。直至目前,噪声危害的评价及噪声标准的制订等主要还是以听觉系统损害为依据。(2)噪声对神经系统的影响: 听觉器官受噪声后,经神经传入大脑,在传入过程中,经脑干网络结构时发生泛化,投射到大脑皮质有关部位,并作用于丘脑下部植物神经中枢,引起一系列的神经反应。可出现头痛、头晕、心悸、睡眠障碍和全身乏力等神经衰弱综合征,还有的表现记忆力减退和情绪不稳定。(3)噪声对心血管系统的影响:在噪声作用下,心率可表现为加快或减慢,心电图ST段或T波出现缺血型改变。(4)噪声对内分泌及免疫系统的影响:接触噪声工人的免疫功能,发现免疫功能降低,并且接触噪声时间愈长,变化愈显著。(5)噪声对消化系统及代谢功能的影响:在噪声影响下,可以出现胃肠功能紊乱、食欲不振、胃液分泌减少、胃紧张度降低、胃蠕动减慢等变化。(6)噪声声对工作效率的影响:在噪声干扰下,人们感到烦躁,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不仅影响工作效率,而且降低工作质量。在煤矿许多作业场所,由于噪声的影响,掩盖了异常信号或声音,容易发生各种工伤事故。

2煤矿噪声按照噪声来源则

(1)机械性噪声:由于机械撞击、摩擦、转动所产生的噪声,如凿岩机的钻进、采煤机的运转等发出的声音。(2)流体动力性噪声:气体压力或体积的突然变化或流体流动产生的声音,如空气的压缩或释放发出的声音。(3)电磁性噪声:电磁铁产生吸引力不足,致使吸合不良、变压器运行所发出的声音等。

3煤矿噪声产生主要设备和来源

煤矿企业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有:地面的主要通风机、空压机、主、副井提升机,锅炉、木锯、钻具、车床、洗煤厂的压滤机、振动筛等;井下的采煤机、局部通风机、乳化液泵站、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掘进机、凿岩机、耙岩机、电机车、水泵等设备。

噪声主要来源于上述各种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震动、摩擦、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动力噪声和由风管、汽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

4煤矿预防及控制噪声措施

4.1控制噪声源:选择低噪声设备

给产生噪声的部位加润滑剂;使接触表面光滑、采取减振地基;使用正规厂家的电气部件;煤层预注水软化煤层降低煤层硬度和强度等。是从根本上解决噪声危害的一种方法。例如选用低噪声的局部通风机;采用液压装置;提升机、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皮带机等机械旋转部位及时添加润滑剂;选择合理的截齿数的采煤机和掘进机。

4.2控制噪声的传播

在噪声传播中,应用吸声、消声和隔声技术。吸声是减少噪声强度的重要措施,用吸声材料装饰在车间的内表面,如在墙壁或屋顶或在工作场所内悬挂吸声体,吸收辐射或反射的声能,可以使噪声的强度减低。消声是降低动力性噪声的主要措施,常用的有阻性消声器。隔声就是利用隔声材料隔断噪声的传播措施。例如:在提升机房内设置单独司机操作室,并设置双层玻璃门窗。在主通风机房设置值班室并用隔声材料隔断机壳产生的噪声。空压机进气口配备消音器,采用减振基础。井下空压机设置值班硐室,进口处安装消声器;局部通风机安装消声器;带式输送机驱动装置采用落地布置方式,减少振动;对皮带机机头采用隔声罩。

4.3做好个人防护

佩戴个人防护用品是保护听觉器官的一项有效措施。对日常接触85分贝和90分贝之间的职工必须提供听力防护用品,总噪声级不超过100分贝时,可使用耳塞或防声棉耳塞;总噪声级在100至125分贝之间时,需佩戴耳罩。

4.4健康监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者岗前、在岗和离岗的职业性健康体检工作。安排职工到具有职业卫生资质的医疗机构对接触噪声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特别是听觉器官需进行电测听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定期复查。

4.5 加强管理工作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煤矿职工对噪声危害严重性认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让所有煤矿劳动者了解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和预防办法,降低噪声危害程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职工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科学合理安排生产和作息时间,使接触高噪声的员工避免加班或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尽可能地缩短接触噪声时间。使用煤矿用噪声检测仪器,对工作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

总而言之,如果能够很好的采用以上各种防噪声设施和措施,及时维护好防护设施,落实好防护措施,煤矿的的噪声防治工作就会取得较好的成效,为煤矿职工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了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5.军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篇五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1994年11月16日发布)

[1994」后营字第7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军队环境噪声污染,保障全体官兵和人民群众有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训练、实验、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生活等活动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音,经上级批准的军事演习、打靶训练、飞行和执行其他特殊任务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凡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军队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

各单位、各部门对各自的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工程机械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军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环境噪声监测报告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制定统一的监测方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环境监测站有权对管辖地区的军队单位进行环境监测,对具有强噪声源的单位进行重点监测,定期提出环境噪声现状、发展趋势的报告及保护、改善环境的技术对策及措施。被监测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六条 军队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上报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向项目审批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上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应当作出评价,制定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筑施工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标准。凡因经济、技术条件限制,超出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影响周围环境,不能通过治理噪声源消除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作业时间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程度。夜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八条 军队的企业等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标准。对超过国家规定的厂界噪声标准造成严重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限期治理。

第九条 军用机动车辆应当装有符合规定的消声器和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

机动车辆在禁止使用喇叭的地段,不得鸣喇叭;在允许使用喇叭的地段应当少鸣喇叭。

消防车、救护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或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十条 各类机动舰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十一条 军用飞机在城市上空应按规定的航线和高度飞行。

第十二条 军队文娱、体育场所及个人使用广播、音响、乐器等,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第十三条 噪声污染治理经费由产生污染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解决;军办企业的噪声污染治理费从其生产收益中解决;施工现场的噪声污染治理费由施工单位从工程费中解决。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推荐,报领导机关批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除责令其纠正外,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按照军队《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三)拒绝或阻碍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其他监督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五)未经批准,夜间进行严重影响居民休息的施工作业的;

(六)使用车辆排放噪声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八)未按规定使用舰船声响信号的;

(九)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和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环境噪声防治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6.施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措施 篇六

为了保证居民有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和建造良好的文明施工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本噪音防治专项措施。

1、工程概况:凯乐桂园S-1号、S-2号楼,位于武昌楚康路边,由武汉凯乐宏图房地产有限公司投资,由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建筑总面积约83000平方米,其结构类型为框剪结构,地上部分S-1号楼为27层,S-2号楼4层为商铺,地下均为1层地下室。工程名称:凯乐桂园一期S-

1、S-2号楼 工程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 具体措施:

1、施工现场设围墙,实行封闭式管理,避免施工人员对周边的干扰。施工现场的木工加工区、钢筋加工场等应封闭,加工材料时应轻拿轻放,以有效的降低噪声。

2、混凝土施工尽可能选用环保型振捣棒,振捣棒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对混凝土振捣人员进行交底,确保其操作时,不振钢筋和模板,做到快插慢拔,减少空转的时间;

3、修理脚手架钢管时,禁止用大锤敲打,其修理工作应在封闭的工棚内进行;电锯操作间采用具有隔音效果的材料进行封闭;

4、模板、脚手架支拆时,应做到轻拿轻放,严禁抛掷;

5、坚持对结构施工期间的噪声检测,发现超标时,对有关因素进行调整,达到施工噪声不扰民的目的。

6、装修及机电工程施工:尽量做到先封闭后施工;设立石材加工间,并设降噪封闭措施;使用合格的电锤,并及时在各部位加注机油,增强润滑;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即使在钻头处注油或水;严禁用铁锤敲打管道及金属工件。

7、调整施工噪声分布时间。根据环保噪声标准日夜要求的不同,合理协调安排施工分项的时间,将容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分项如混凝土施工尽量安排在白天施工,避免混凝土搅拌和振捣扰民。严格控制作业时间,晚上作业不超过22时,早晨作业不早于7时。中午12:00-14:00不得作业,因施工需要场地噪声超过标准限制或因工艺等技术原因需连续施工,必须报建设部门批准,并在环保部门备案。

8、进行夜间施工作业噪声超标排放的,建设单位对影响范围内的居民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劳务居住区内不得开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产生高噪声的设备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整改措施:

及时填写施工现场噪声测量记录,凡超过标准的,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①产生噪声的机械设备在开动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备的操作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防止操作不当而产生噪声。

②设备定期进行检修润滑,做到油路、气路、水路畅通,油标醒目,油量充足,使机器正常运转,降低噪声。

③在机械运转过程中,机械管理人员定时检查,发现机械运转异常时,查明原因,立即报告并进行检修。

④对无法避免的强噪声源必要时与施工部门协商采取隔离降噪措施。⑤木加工作业或其他易产生高噪声的设备,其场地周围应采取封闭的方法降低噪声。

⑥振捣砼应严格控制作业时间,尽量减少噪声扰民。夜间作业时要符合当地政府关于夜间施工的管理规定,夜间禁止打桩和拆迁工作,保证居民有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

中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7.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篇七

关键词: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1.1 噪声污染的危害及现状

根据环保部公布的2010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得到以下数据:全国73.7%的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72.5%。全国97.3%的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为好和较好, 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处于好和较好水平的占97.3%。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噪声昼间达标率为88.4%, 夜间达标率为72.8%。

1.2 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2010年12月15日, 环境保护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举措。主要目标为:到2015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 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下降;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达标率明显提高, 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所以, 在一定程度上说, 上述目标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否有效可行。

1.3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存在的缺陷

(1) 对噪声污染的界定不清。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噪声,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所以我国环境污染的概念采用“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 这种模式受到了广大专家学者的质疑。一些企业为了逃避噪声污染的治理和惩罚而迁移到郊区甚至是广大偏远农村地区, 尽管噪声达到超标标准但是并没有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这是不是属于噪声污染范畴?相反的, 还有一些低频噪声, 完全符合噪声排放标准, 却严重影响了周围公众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这属不属于噪声污染?

(2) 公民安静权的缺位。

环境噪声污染的法理基础来自于环境权中的安静权。从法律的视角看, 安静权是指保障公民享有的、不被环境噪声污染的安静生活的权利。因此, 在立法中有必要对安静权设立明确可行的权利义务。只有在立法中确立安静权, 公民才能在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理直气壮的提起诉讼, 其损害赔偿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确立安静权, 才能使公众的环保观念得以强化, 有效确保公众的声环境质量。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其环境基本法中已明确规定了公民安静权, 而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此没有规定。

(3) 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条规定了统一监督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从理论上看, 这种有统有分的管理体制似乎结合了噪声污染的特点以及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的实际, 是一种多头监管的理想模式。但在实际管理中, 这种有统有分、多龙治水的模式, 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管理部门, 导致发生噪声污染事件时, 几个部门同时过问, 交叉管理, 缺乏有效的协调;或者相关部门推诿扯皮, 推卸责任。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 致使“噪声依旧”。比如, 目前公众普遍反映强烈频频投诉的KTV、夜店等娱乐场所噪音扰民事件, KTV等娱乐场所的经营许可证是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 其文化经营许可证是由文化部门颁发的, 其经营管理可能有工商部门、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管理, 其噪声污染有公安部门和环保部门共同管理。这样以来, 看似合理的法律规定在实际中漏洞百出。

(4) 噪声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

噪音防控法律制度是噪音控制的关键, 一部法律是否能够起到保护环境和污染防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制度是否先进可行及有效。纵观我国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仅规定了噪声排放申报制度而未规定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的适用对象不全面以及对期限、权限、事后跟踪检测等问题未作出规定;排污收费制度的征收对象不全面;排放标准混乱, 许多新型噪声不知适用哪种排放标准, 没有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检测制度太笼统, 不具有可操作性。

2 对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议

2.1 对噪声污染概念的修改建议

噪声污染概念的界定是《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逻辑起点, 它决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方向, 所以修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必须先要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超标+扰民”的定义模式确实存在着巨大的逻辑缺陷, 导致在现实实际中存在不可弥补的法律漏洞。笔者认为, 噪声污染的概念应该是指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或者造成声环境质量下降, 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2.2 对管理体制的修改建议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详细划分对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和分工, 只是规定了似乎很理想的多头监管模式, 这种多头监管模式在实际执法中不能统一协调的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 漏洞百出。不过这一问题似乎正在得到有效解决, 因为在我国各个地方制定的地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中逐渐探索出了一种有效的方式:将不同类型、不同行业的噪声排放归到不同行业的管理机关进行管理。比如:《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门、渔政渔港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下列分工, 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1)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道路交通噪声及由机动车辆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 各级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3 对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本人建议作出以下修改:第一, 增加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与《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遥相呼应, 形成科学有效的体系。第二, 详细规定申请许可证的条件、程序及变更申报的内容、程序等等。第三, 应特别说明一下关于噪声排放许可证的发放问题。建议由环保部门核发许可证, 而不是向《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由政府部门核发许可证。因为核发审批部门要随时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工作让政府直接操作不太合适, 同时环保部门的专业性和技术也胜于政府。第四, 对申报的内容以及颁发许可证的情况进行信息公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查和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予以公告, 并定期将严重排污者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2.4 对农村噪声污染防治的补充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城市噪声污染防治为主线, 而忽视了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在内容方面, 现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建筑施工噪声、城市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以及城市生活噪声污染, 忽视了对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所以建议把农村与小城镇的噪声污染防治以及农业、养殖业、畜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的噪声污染的内容在修改后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有所体现。进一步改善乡村声环境质量。严格控制城镇化过程中噪声污染, 防止噪声污染从城市向乡村的转移。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地声环境管理, 应列为噪声敏感区加以保护。各地应将加强乡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曹树青, 将信福.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改[J].环境保护, 2011, (7) .

8.柴油机工作噪声的机理与防治 篇八

一、机械嗓音的机理及防治

机械噪声是指零部件相对运动时产生振动、撞击而发出的声音,柴油机的机械噪声主要包括活塞运动对缸套的敲击声、齿轮啮合噪声、凸轮式配气机构振动撞击声、以及轴承振动发出的噪声等。

1.选择合理的汽缸间隙,减小活塞缸套敲击噪音

活塞对汽缸壁的敲击,通常是发动机的最大机械噪声源。由于活塞与汽缸壁之间有间隙存在,作用在活塞上的气体压力、惯性力和摩擦力的方向又呈周期性变化,使活塞在往复运动过程中与汽缸壁的接触从一个侧面到另一个侧面也相应地发生周期性的变化。从而形成活塞对汽缸壁的强烈冲击。特别在冷起动时,由于活塞与缸壁之间的间隙较大,噪声尤为明显。这种冲击振动一方面从汽缸壁传给曲轴箱,另一方面经连杆、曲轴、再从皮带轮等处传播出去。

活塞的敲击声主要取决于汽缸的最大爆发压力和活塞与缸壁之间的间隙,所以这种噪声既与燃烧有关,又与发动机的具体结构有关。设计中可以采用合理的活塞结构(如销孔向主推力面偏置从而消减活塞对汽缸的拍击、在活塞裙部镶钢片以减小其高温变形等)、采用热膨胀系数小的活塞材料等措施,都能有效降低活塞敲击缸套产生的噪声。

2.减小配气机构的噪声

配气机构噪声是由于气门开启和关闭产生的撞击及系统振动而形成的噪声。影响气门开、关噪声的主要因素是气门的运动速度。气门在高速运动时呈现不规则运动,由于惯性力过大,以致超出了气门弹簧的弹力而引起的。因此控制惯性力所激发的振动,如合理设计凸轮线形、提高配气机构的刚度、减轻配气机构零件的质量等都可以降低配气机构的噪声。另外减小配气机构间隙,减小气门尾部的撞击声,采用液压挺杆也可以有效降低气门开、关噪声。

如果能采用顶置凸轮轴,就可以在不使用推杆情况下大幅度减少运动质量,提高配气系统刚性和固有振动频率,也是降低噪声的一种有效途径。特别是对于高速柴油机其效果更加明显。

3.消除齿轮传动机构噪声

齿轮噪声是柴油机噪声的主要来源。齿轮噪声比较复杂,它主要取决于齿轮的啮合状况。由于柴油机齿轮承受交变载荷,齿轮本身又存在着设计加工误差,就很容易使齿轮轴产生变形,加重了轴承的负荷,并传到齿轮室盖及壳体。再加上曲轴振动破坏了齿轮的正常啮合,使噪声加剧。据试验资料表明,一对啮合齿轮的线速度增加一倍,噪声将增加6dB;单位齿宽上的负荷提高一倍,噪声将增加3dB。

防治齿轮啮合噪声的主要措施有:

(1)在进行齿轮设计时,尽量选取小的参数。如小的模数、压力角、外径、齿侧间隙等,并尽量增大齿宽。

(2)选择合理的齿轮加工工艺,提高其加工精度。

(3)从结构上选用整体式结构,增加齿轮室盖的厚度。采用加强筋、齿轮修缘、皮带或链传动代替齿轮传动等。

二、进排气噪声的机理及防治

进气噪声的来源是空气在进气管中的压力脉动。产生低频噪声;空气高速流经进气门流通截面时,形成涡流,产生高频噪声。由于进气门流通截面是变化的,这种涡流噪声具有一定宽度的频率分布。

减小进气噪声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波纹管作为进气管可以减小压力脉动的强度及气门通过截面处的涡流强度。另一种是匹配合适的空气滤清器。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空气滤清器安装之后都可以降低柴油机的噪声,但只有通过试验匹配才能选出降幅最大的、最适合的空气滤清器。

排气噪声的来源与进气噪声相似。为了降低排气噪声应合理选择排气管以免气流共振,匹配排气消声器降噪效果也是很明显的。排气消声器既要减小噪声,又要使气流顺利通过。因此,一个好的消声器除了具有好的消声性能外,还需要有较好的空气动力性能和结构性能。

此外,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进、排气系统的紧固和接头的密封状况,以减小表面辐射噪声和漏气噪声。

三、风扇噪声机理及防治

风扇噪声主要是由旋转噪声和涡流噪声构成。旋转噪声由旋转风扇叶片周期性地切割空气引起空气的压力脉动产生的,以叶片通过频率为基频,并伴有高次谐波。涡流噪声是由于风扇旋转时叶片周围产生的空气涡流。这些涡流又因粘滞力的作用分裂成一系列独立的小涡流,从而使空气发生扰动,形成压缩和稀疏过程,产生噪声。风扇噪声与风扇转速有很大关系。为了减小高速时发动机的风扇噪声,汽车发动机普遍使用不等距叶片、变叶片扭角的风扇来减小风扇噪声。在冷却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增加风扇直径、降低转速、改变风扇叶片材料、采用非金属材料对降低噪声都有一定效果。

另外采用风扇电磁离合器效果也非常明显。由于在汽车加速行驶噪声测试时对发动机冷却水温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在冷车状况下进行测试时,采用风扇电磁离合器就可以使风扇处于不工作状态,就可以把风扇噪声降到最低。

四、燃烧噪声的机理及防治

燃烧噪声是燃料燃烧引起汽缸内压力升高,产生高频振动的冲击波,并经活塞、连杆等传动件扩散出去。其噪声发生在燃烧四个阶段中的速燃期,即燃油在汽缸内燃烧,而且是在活塞接近上止点(此时汽缸容积很小)时发生。此时汽缸内压力迅速上升,并以很大的冲击力激发柴油机零件产生振动,发出强烈的噪声。虽然速燃期是噪声的主要来源,但着火落后期是产生噪声的关键时期,所以防治措施应从这个阶段控制:

一是通过采用分隔式燃烧室及特殊供油装置,减少著火落后期喷油量和混合气形成量。

二是通过提高压缩终了温度、压力以及使用高质量的燃料(如高十六烷值)、合理的供油系统来缩短若火落后期。使燃烧开始提前,喷入燃料少,混合气少等来减慢著火后压力的增长,也可以减小燃烧噪声。

9.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噪声环境质量负责,并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噪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底噪声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综合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条 广州市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部门对机动车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海上安全监督、渔监、航政监督部门、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对机动船舶、火车航空器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的噪声质量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监察机构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划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噪声环境质量和重点噪声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公众公布。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受理群众投诉。

第二章 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第六条 在本市下列划定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酒店)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二)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对上述区域内原有的工业生产设施和其他设施排放环境噪声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七条 产生环境噪声的建设项目,其选址、动工建设、投产使用,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建设项目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虽已建成但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不得投产或者使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噪声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并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九条 生产经营活动排放的环境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治理,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条 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环境噪声超标准扰民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对造成环境噪声严重污染的单位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中央、省和市管辖的单位、外地驻广州单位,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单位,由开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意见,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决定;

(三)区、县级市管辖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本条

(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单位,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已建成的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与相应的生产经营装置配套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随意打开隔声门、窗、罩,确需拆除或者限制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凡在临街门口、道路、公共场地或者其它地方使用的发电机,排放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的,必须配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地从事经营维修汽车、摩托车和其他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

第十五条 不得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规定的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产生噪声的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载明产品产生的噪声强度。须在说明书和铭牌中载明噪声强度的产品的名录,由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七条 经营电子音像伴唱(既“卡拉OK”)、歌厅、舞厅等娱乐场所,必须采取隔声措施,使排放的环境噪声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需要使用排放环境噪声设备的建筑、装饰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第二十条 建筑、装饰施工场地排放的环境噪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超过标准的,施工单位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建筑、装饰施工和装卸活动,应当文明施工、文明装卸,禁止高声喧哗。

第二十一条 在市区行政街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汽桩机;在市中心区东至广州大道、西至黄沙大道、北至环市路、南至昌岗路、新岗西路范围内,禁止使用锤击桩机。确因地质、地形等条件影响必须使用锤击桩机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

根据保护声环境的需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扩大前款规定禁止使用锤击桩机的范围;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城镇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范围。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不得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搅拌混凝土的地段使用混凝土搅拌机。零星工程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建筑、装饰施工场地,使用各种钻桩机、钻孔机、搅拌机、推土机、挖掘机、卷扬机、振荡机、电锯、电刨、木几、风动机具和其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机械,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七时至十二时,十四时至二十二时。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程,需要延长作业时间的,必须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辆噪声应当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用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公安部门不发给年检合格证;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部门不发给牌证;外地车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

生产、装配、维修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机动车辆允许噪声》国家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五条 在市区和城镇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低声喇叭。禁止使用高声、怪声喇叭。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地区。

第二十七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范围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禁鸣喇叭的路段、区域不得鸣喇叭;

(二)在非禁鸣喇叭的路段和区域,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不得鸣喇叭,白天需要鸣喇叭时,应当短鸣,连续按鸣不得超过三次;

(三)不得用鸣喇叭的方法唤人;

(四)不得在马路、街道、公共场地调试喇叭。

第二十八条 禁止拖拉机在公安部门划定的城区禁驶范围内行驶。

摩托车进出允许其行驶的内街、小巷,在二十三时至翌晨六时应当熄火推行。第二十九条 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

机动车辆安装和使用的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不得产生环境噪声污染。

第三十条 禁止一切营运车辆使用扬声器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 路桥建设 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高架路,应当采取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机动船舶的发动机应当装置有效的消声器,使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机动船舶进入广州港东河道猎德闸至西河道珠江大桥东、西桥以内水域,只准使用电笛,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船舶进入港区,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和乱鸣声号。公务船在执行公务使用喇叭和警报器时,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用于广告宣传的航空器,其排放到地面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三十六条 火车鸣笛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火车进入车陂以西、珠江大桥以东地段只准使用汽笛。

第五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禁止架设、使用高声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架设、使用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划定禁止燃放爆竹的房屋。

第三十九条 禁止使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音响设备和其他方式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进行其他商业活动。

在公共场所、工商业经营活动场所和饮食摊档,不得高声喧哗,干扰四邻。

第四十条 车站、车辆编组站、港口、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使用广播喇叭,应当控制音量,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设在居民稠密区的营运车辆站场,二十二时至翌晨六时,不得使用广播喇叭和电铃调度车辆;其他时间使用应当控制音量。第四十一条 使用空调设备、音响等家用电器和乐器,家庭娱乐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四十二条 在住宅楼宇内,十二至十四时三十分、二十二时至翌晨七时,禁止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的,依照《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不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打开隔声门、窗、罩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超过期限仍不改正的,加倍处罚;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生产、装配或维修机动车辆的,分别处以相当于车辆售价百分之十或维修费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经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认为的,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屡教不改的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热望的,除按规定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报请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责令中央、省直接管辖的单位停业、关闭,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县级市单位停业、关闭、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屡犯的,加倍处罚。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产品允许噪声标准的产品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论处;不按规定在说明书和铭牌中如实载明产品噪声强度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重犯者加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城市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处罚。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的,还应强制拆除不符合规定的喇叭。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由港、航监督、渔监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还应责令限期安装有效消声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由铁道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对其他行政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严重污染是指严重干扰人们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影响人体健康或群众投诉强烈的环境噪声污染。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镇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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