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监管业务平台(精选6篇)
1.国土资源监管业务平台 篇一
目 录
一、非标概述
二、业务模式
三、风险隐患
四、监管政策
五、未来出路
一、非标概述
(一)非标定义 1.一般化定义
非标资产的全名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相对于标准化融资渠道而言的。标准化的融资渠道,如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均是在一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则是绕过银行或债券审批管理部门,通过某个非标准化的载体(如信托计划等),将投融资双方衔接起来的投融资过程。非标资产较早的形式有信托受益权、信托贷款等,近年来非标资产的存在形式不断变化。
2.2013年“8号文”中的定义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明确将非标资产做了如下定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券、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型融资等。非标资产的业务形式有:银信合作、票据双买断、同业代付、信托受益权转让、买入返售银行承兑汇票同业偿付、银证合作。
该定义属于比较严格的定义,将信贷资产这种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融资过程都纳入非标资产范畴,在实务中比较难以执行。
3.2014年王兆星学术定义
2014年9月2日的《中国金融》刊发了银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的《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变革》一文,文中对非标准化债券资产给出了新的定义:
商业银行通过借道同业、借道理财、借道信托、借道投资、借道委托贷款等方式,将原来在表内核算的贷款业务转为表外业务或其他非信贷资产,即为商业银行的非标债权业务。而像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在相对明确、规范与公平的机制保护下进行的投融资过程,被称为标准化的融资渠道。该定义比较符合实务界对非标债权资产的定义。
(二)非标业务起因
从商业银行的角度来看,投资非标资产的实质是变相贷款,这种变相贷款能为其带来诸多好处: 好处一:规避监管
一是规避信贷规模限制。非标业务出现的初衷主要是为了规避75%存贷比红线,通过将贷款转为非标资产投资,转换了会计科目,减少了对贷款规模的占用。虽然2015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已取消了存贷比例的限制,但这里探讨的是非标业务的起因,应从历史的角度来探究2013年、2014年非标业务爆发式增长背后的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即是规避信贷规模限制。二是规避信贷领域限制。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是银监会限制银行贷款投向的领域,而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对利率不敏感,房地产企业利润率较高,能够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属于银行比较喜欢的客户,为了规避信贷投向限制,获取高额利润,银行通过引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过桥银行后,以投资信托资产、资管计划、委托贷款等形式,实现向受限制行业融资。三是减少风险权重的计提。通过非标资产投资将贷款科目腾挪至同业买入返售资产、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科目,降低风险权重,减少对资本的消耗。
好处二:增加利润
一方面,通过非标资产融资的对象主要是亟需资金且能承受较高融资成本的房企和地方融资平台,银行议价能力较强,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银行在做非标资产业务过程中可以扩大中间业务收入的来源,如财务顾问费、账户管理费等收费能显著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从而实现提高综合盈利水平的目标。
(三)业务背景
2010年伊始,信贷政策突然刹车,地方政府措手不及,投资的项目已经启动,而后续的银行信贷资金没有按照计划下放,项目又不能停止,银行急需一种能够突破存贷比限制、表内资产表外化的工具,导致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的价值凸显,银信合作蓬勃开展,市场风险急剧增加,于是银监会叫停腾挪信贷额度为目的的银信合作业务。2011年5月,券商创新大会召开,银证通道合作蓬勃开展。2012年,证监会鼓励券商、基金公司创新改革,陆续颁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在引领大资管时代到来的同时,为银行表内资产出表提供了资管通道这种新渠道。银行理财资金正好需要这样的资管通道为其表内资产出表提供渠道,通过券商或基金可以绕开众多之前银监会颁布的法规约束,因为2012年之前银监会发布的法规并未考虑到会有券商基金资管这种渠道大规模和银行合作的可能性。这种法规字眼上的漏洞,为敢于闯监管灰色地带的银行带来很大便利。
二、业务模式
出于规避信贷规模管制、降低资本消耗和拨备监管压力等考虑,银行借助信托、券商、保险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通道投资非标以实现向客户融资的目的,业务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委托贷款
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方E一般为委托方A的授信客户,A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信托公司,E大多为房地产公司。A欲向E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E的行业限制,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放款。
于是,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B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B完全遵循A的投资指令,在银行D开立贷款资金账户,委托D贷款给企业E,B收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除了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论上可以投资法律规定的任何标的。向客户贷款不是投资,所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
托管行C和管理人、委托方一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也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由托管行C和管理人B单独签订《托管协议》。托管人依照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行事,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负责安全保管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
(二)信托贷款
该业务模式与委托贷款类似,仅仅是把中间作为过桥方的受托行D变为信托公司D。证券公司B接受出资方A的委托,作为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人进行信托贷款业务。定向资管计划作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D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向特定借款人E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E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还款,定向计划将相关收益进行分配。
(三)委托债权投资
上述不同委托债权投资模式主要区别有:
委托债券交易结构详解:
实际出资方A
委托方A和管理人B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托管在C。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主要内容可参照委托贷款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主要区别在三个方面:
1、投资范围。
2、投资执行流程:委托债权投资规定“委托人指令管理人将本定向计划资产用于各地金融资产交易所项下金融资产投资的,委托人应对所涉及金融资产的真实与合法性、进行甄别,调查。管理人对此类投资所涉及风险与损失不承担责任”。
3、风险揭示书:委托债权投资的风险揭示书会提示其业务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定向计划管理人B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受托方D(或有)、推介人H、融资方F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定向计划委托D投资融资方F在交易所挂牌的债权,即摘牌。《委托债券投资协议》(三方/四方协议)主要内容有:
1、投资资金的金额、期限、用途、业务利益及支付方式。业务利益包括:融资成本、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账户监管费、金交所费用。
2、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方D(或有)
仅存在于委托债权投资的变种模式,常规模式中的《三方协议》变为《四方协议》,受托方D还需与定向计划签订《委托债权投资代理协议》,其主要内容为:
1、定向计划以其自由资金委托受托方投资于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债权,并规定了投资流程;
2、规定了定向计划向受托人支付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3、规定了受托人完全遵照定向计划的《委托债权投资通知书》行事,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受托方投资债权需向金融资产交易所提交《委托债权项目投资申请书》,投资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投资债券的信息,意向投资人基本情况,以及资料清单。
交易所E
融资方F
融资方F和债券挂牌推介人H签订《金融服务协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了推介方H向融资方F在金融交易所提供挂牌的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
推介人G
推介人负责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担保的,需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
在公司参与的模式中,需要推介人盖公章的除了与融资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还有向武交所提供的《债权转让申请书》(已形成债权)或《债权项目挂牌申请书》(未形成债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推介人H承诺提交的融资方F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融资方对申请挂牌的债权无权利瑕疵。债权转让方的基本情况、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相关交易情况。
2、提交的资料清单,除了《申请书》外,资料还有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债权标的权属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融资方内部审批文件等。
3、推介人一般为委托行的某分行,银行内部对项目的审核不存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而当推介人是券商时,一般券商会沿用银行端提供的关于项目的调查报告等材料。
(四)资管计划收益权
该交易结构的后半部分(红色虚线框内)即为前面所述的委托贷款业务模式,增加的部分是收益权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环节。
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委托方B是过桥行,其作用是帮助出资方A不出现在业务链条中,从而规避监管。理论上银行B先用等同于贷款金额的自有资金委托C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为委托贷款(非标债券),之后A再用贷款资金向B购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实际操作中,因为定向合同成立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与AB银行受益权转让日都是同一日,所以现在通常过桥行都不用自有资金垫付,而是等实际出资行划款过来后再转到托管账户。
收益权转让如何规避监管?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对商业银行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的规模进行限制,即:“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促使商业银行以同业之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方式规避非标资产规模限制,原理如下:
B银行将资管计划收益权卖断给A银行,同时向A银行出具收益权远期回购承诺函(抽屉协议)。这种“卖断+远期回购”模式下,B银行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非标债权资产出表,降低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A银行因有B银行出具的远期回购承诺函,将所受让的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隐藏了非标资产的规模,减少了风险计提。当B银行被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通常只会拿出卖断协议,与A银行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隐藏起来。而当A银行面对监管机构检查时,则把两份协议都拿出来,以证明针对融资客户的风险收益已经转移给B银行。
(五)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两方协议模式
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为了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银行A最初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非标债权,基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的比例要求,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但同时向B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函。这种模式下,银行A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对融资客户的非标债权出表,与银行B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则为抽屉协议。银行B将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
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模式
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该模式中,作为资金过桥方的甲方,不仅仅是银行,还可以是券商、基金子公司等。该模式的交易结构是: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
信托受益权假三方协议模式
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
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
(六)票据资管
该业务的实质是银行将“贷款”项下的票据贴现转为投资定向计划票据的收益权,优化银行报表,提升放贷能力。
其中,委托方B为出资方A的资金过桥行,其作用是委托管理人C成立定向计划受让F的票据。由于券商不具备票据审核、管理的能力,为保证定向计划购买的票据不存在瑕疵、伪造、变造,保证票据安全保管和到期及时收回票款,定向计划委托E代为审验、保管票据,并在票据到期时作为代理托收人。
F作为票据的转让方,要保证票据资产无权利瑕疵。若承兑人拒绝兑付,定向计划有权向票据转让方追偿。票据合同到期,票据承兑人G按照 票面价值,将资金划入票据代理行E的 指定账户。
三、风险隐患
首先,非标融资方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由于非标资产多投资于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行业,随着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进一步扩大以及中央严控下的地产行业逐渐下行,这其中的风险将会成为不定时炸弹,随着非标资产规模的不断扩张,未来一旦出现信用违约事件,将会对实体经济以及金融体系造成沉重打击。而且银行作为非标资产的投资主体,对于非标的最终投向不做深入尽职调查,缺乏专业有效的风险控制,也会成为非标投资风险控制的隐患。
其次,通常来说,一个典型的非标业务往往至少需要涉及到两家银行与一家信托,银行非标业务涉及主体太多、业务链条太长,若考虑这其中的同业业务则更为复杂,因此一旦出现违约风险,最终的风险承担主体是极为不明确的,这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极为不利。
第三,银行投资非标业务运用了期限错配和杠杆放大效应,容易触发系统性风险。
银行通过发行短期的理财产品,或者借入短期的同业资金,以滚动发行的形式,投入到期限较长的非标资产,从而获得短期资金和长期投资之间较高的利息差。
而且,银行通过投资非标,腾挪了“信贷”科目及规模,少计提风险拨备、不占用授信规模,由此便能放大信贷杠杆,而往往杠杆的放大在放大银行利润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的风险。随着非标业务规模的迅速扩大,银行在理财产品市场、同业市场中所需要滚动续接的资金规模也迅速膨胀,当上游提供的流动性缩量时,在杠杆的放大作用下,极易发生系统性风险。
四、监管政策
时间 监管文件 关键内容
2013年3月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
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
2014年1月
文件指出: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关于加
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强影子银
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加强行业务若
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干问题的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
通知》(国
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办发〔20
1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3〕107号)
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2014年4月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合〔2014〕11号)
文件指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严格执行“8号文”要求,特别是要开发独立业务系统,确保对每个理财产品实现单独投资管理、单独建立明细账和单独会计账务处理。以自有或同业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原则上应满足监管评级在二级(含)以上且资产规模在200亿(含)以上,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本行同业负债30%。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要求控制非标资产投资投向,不得投资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保障房除外)和“两高一剩”行业项目或产品;不得投资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项目或产品,非标资产标的不得包含aa-级以下债券品种和交易所发行的高风险私募债。禁止各种监管套利行为,以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的,不得借道金融资产交易所平台和以投资企业股权名义等方式将非标资产变换为标准化资产进行投资,不得变相进行资金池运作。
2014年4月 《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
文件指出: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2014年5月 《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
文件指出:关于做好资金池清理,主要有三条要求:一是必须尽快推进清理工作,不许拖延,更不许新开展此类业务;二是不搞“一刀切”,而要各家信托公司依据自身实际,“因地
制宜、因司制宜”,自主自行制定清理整顿方案;三是不搞“齐步走”,而要各家公司遵循规律,循序渐进,不设统一时间表,不设标准路线图,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不引发 新的风险。
2014年5月
文件指出: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关于规
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家商业范金融机
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构同业业
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务的通知》
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银发〔20
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14〕127号)
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
2014年5月 《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文件指出: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
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2014年10月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
文件指出:对“127号文”和“140号文”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范围为2014年5月17--9月30日新发生和截至9月30目有余额的同业业务。主要针对上述两个文件及“8号文”要求检查。2016年4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号)
文件指出:加大非标资金池信托排查清理力度,摸清底数,督促信托公司积极推进存量非标资金池清理,严禁新设非标资金池,按月报送非标资金池信托清理计划执行情况,直至达标为止。
2016年4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
文件指出:出让方银行不得通过本行理财资
金直接或间接投资本行信贷资产收益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信贷资产收益权的投资者应当持续满足监管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要求。对机构投资者资金来源应当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2016年7月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部关于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重点业务合规监管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通知》(银监农金〔2016〕13号)
文件指出:督促辖内机构坚持投资适当性原
则,对资管计划、非保本理财等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严格实施资质管理,原则上监管评级二级(不含)以下机构不得以自有资金、同业资金或募集理财资金投资非标资产。严格禁止不具备投资资质机构以通道方式变相投资非标资产,坚决杜绝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他行非标投资充当通道。2016年9月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
文件指出:改进统一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
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2016年10月 《关于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的通知》 央行表示,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文件指出: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2016年12月 《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
体现“穿透监管”原则。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更新后的报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完全统一,分为2张子报表。其中,《G06_II资产负债情况》将理财资金资产端的资金投向情况细分为16个子项填报在A列,一级子项分别为:[1.1现金及银行存款]、[1.2同业存单]、[1.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1.4债券]、[1.5理财直接融资工具]、[1.6新增可投资产]、[1.7非标准化债权资产]、[1.8权益类投资]、[1.9金融衍生品]、[1.10QDII]、[1.11商品类资产]、[1.12另类资产]、[1.13公募基金]、[1.14私募基金]、[1.15资产管理产品]、[1.16委外投资-协议方式],一级子项下还有二级或三级子项。前13个一级子项可以视同为基础资产,后3个一级子项则需要进一步穿透到底层后在B列填报基础资产。负债端分为一般负债(主要为吸收理财资金)和加杠杆的同业拆入与卖出回购。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在[1.债券]项下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混合型基金、FOF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均需要穿透填报在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其他项目中。
2017年1月 中国银监会召开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指出:严管交叉性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确保对同类业务适用同样的监管标准;实施穿透原则,对资金源于银行体系的各类交叉金融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做实并表监管。
五、未来出路
(一)转入投资项下
投资项下的非标资产主要指隐藏在金融机构股权及其他投资项下的非标资产投资。主要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和“应收款项类投资”项下的“资金信托计划和资产管理计划”科目中。
转入原因:127号文明确规定了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也就是说买入返售项下必须是标准化资产。
(二)转为资产证券化
127号文“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的规定,承认了资产证券化是非标准化债权向标准化债权转变的主要合规手段。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将“非标转标”实现“非标出表”是未来的主要趋势。
银行的非标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以银行表内的非标资产作为基础资产,以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作为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类资产支持证券的融资活动。具体主要可分为券商资管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信托通道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基金子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非标资产证券化模式。
(三)银登中心登记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6〕82号)规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贷资产收益权,按本通知要求在银登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单独列示”。
登记程序详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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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详解同业类信贷业务交易结构及监管政策
原创2017-02-22阿 常常道金融 点击上方“常道金融”订阅。文章欢迎个人转载和评论,谢绝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目
录
一、业务界定
二、业务模式
三、监管政策
一、业务界定
同业类信贷业务指银行用自有资金或从同业等其他渠道获取资金,以债权投资或权益投资方式为本行或他行对公客户提供融资的同业业务。在报表中通常体现为“投资”、“买入返售”等非信贷资产,其业务品种主要涉及:信托受益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其他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等。
二、业务模式
(一)银信合作业务
1.信托受益权三方协议模式
上述业务流程属于标准的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在该模式中,A银行(甲方)以自有资金或同业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通过信托公司放款给C银行的融资客户;B银行(乙方)作为实际的出资方,以同业资金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的信托受益权;C银行(丙方)为风险的真正承担方,承诺在信托计划到期前无条件购买B银行从A银行受让的信托受益权。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C银行通过B银行的的资金,间接实现了给自己的授信客户贷款的目的。此种操作模式下,信托受益权的流转路径是从A银行(甲方)到B银行(乙方),然后远期再到C银行(丙方)。实际操作中,三方协议模式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同业业务操作模式,很多其它模式都是基于这种三方模式演变发展起来的。
2.信托受益权假三方协议模式
假三方模式一般是由于不能签订三方协议的兜底银行(图中的D银行)以信用增级的方式找到一个假丙方(C银行)来签三方协议,信用增级方式通常是兜底银行向假丙方出具承诺函或担保函,兜底银行作为最后的风险承担方承担所谓的“真丙方”角色。
该模式产生的背景是:有些银行总行规定,分行不允许签订三方协议(即不能作为三方协议中的丙方来兜底),只能采取出具保函和承诺函的形式兜底,也就是只能采取中的暗保模式。
3.信托受益权两方协议模式
两方协议模式产生的背景很大程度上是银行为了解决8号文颁布后的存量非标债权问题。银行A最初用理财资金投资信托产品形成了非标债权,基于监管部门对于非标债权的比例要求,银行A将信托受益权卖断给银行B,但同时向B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远期回购函。这种模式下,银行A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对融资客户的非标债权出表,与银行B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则为抽屉协议。银行B将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
4.同业存款配资模式
在该模式中,C银行向B银行配一笔等期限等额的同业存款,B银行通过过过桥方A银行以对应金额和期限向融资客户发放一笔信托贷款。C银行有两种选择:一是承诺远期受让B银行的信托受益权(即标准的同业存款),二是以该笔同款存款质押或者单独出函说明该笔同业存款是对应某一笔信托贷款的,当信托贷款不能偿付时,同业存款不用兑付。配资模式下的B银行只是将C银行的同业存款转换为投资非标资产的资金,真实出资方C银行就是兜底行。
5.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该模式是最简单、最基础的操作模式。通常是B银行由于信贷额度或贷款政策限制,无法直接给自己的融资客户贷款时,找来一家A银行,让A银行用自己的资金设立单一信托为企业融资。这种模式下,B银行作为风险的真正兜底方,与A签订承诺函或担保函(暗保),承诺远期受让A银行持有的单一信托受益权或者基础资产。B银行有两种兜底方式,一种是B银行出资受让信托受益权,另一种是B银行直接收购针对融资客户的基础资产。
(二)银证合作业务
1.委托贷款模式
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方D一般为委托方A银行的授信客户,大部分属于房地产公司,A银行欲向其提供融资,但受制于监管指标或融资方D的行业限制,无法通过表内贷款科目实现放款。于是,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B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B完全遵循A的投资指令,在银行C开立贷款资金账户,委托C贷款给企业D,B收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费。除了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理论上可以投资法律规定的任何标的。向客户贷款不是投资,所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需要委托银行或信托公司贷款。
2.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模式
在整个交易结构中,委托方A变成了过桥行,其作用是帮助出资方E不出现在业务链条中,从而规避监管。理论上银行A先用等同于贷款金额的自有资金委托B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对象为委托贷款,之后E再用贷款资金向A购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实际操作中,因为定向合同成立委托资金起始运作日与A、E银行受益权转让日都是同一日,所以现在通常过桥行都不用自有资金垫付,而是等实际出资行划款过来后再转到资管计划的托管账户。
收益权转让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规避监管,规避8号文对非标资产规模的红线限制。A银行将资管计划收益权卖断给E银行,同时向E银行出具收益权远期回购承诺函(抽屉协议)。这种“卖断+远期回购”模式下,A银行用卖断协议将此前形成的非标债权资产出表,降低理财资金对接非标债权资产的比例。E银行因有A银行出具的远期回购承诺函,将所受让的非标资产计入买入返售科目,隐藏了非标资产的规模,减少了风险计提。当A银行被监管机构现场检查时,通常只会拿出卖断协议,与E银行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作为抽屉协议隐藏起来。而当E银行面对监管机构检查时,则把两份协议都拿出来,以证明针对融资客户的风险收益已经转移给A银行。
(三)银证信合作业务
银证信合作业务的基本模式跟上述银证合作的模式大致相同,只需把受托行(资金发放银行)改为信托公司即可。但在这里我还是想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解读一下这种业务模式中的一些新的有意思的细节,这些细节的操作手法在上述银证合作业务中也同样适用。
1.以理财资金对接模式
银行A以理财资金委托证券公司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作为管理人设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信托公司成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信托向特定融资客户发放贷款。同时,实际出资人银行B认购了理财产品,并要求A出具兜底协议,承诺承担风险。该业务模式的独特之处在于,银行A与银行B签署理财购买协议,风险提示协议,表明风险由银行B承担,银行A不承担任何风险。但是协议签订日,银行A向B出具承诺函,承诺承担风险。承诺函系抽屉协议,该模式即为抽屉协议暗保模式。
2.以自有资金对接模式
该模式中,双方出表的方式为签订担保和反担保的抽屉协议,B银行向A银行出具承诺函,承诺将于资产受益权转让日或资产提前终止日受让A银行持有的资管计划收益权。A银行又出具承诺函,承诺免除B银行在前述承诺函项下所有购买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导致收益权乃至贷款“失踪”。A银行对资管计划的投资一般记入买入返售其他资产科目,而未记入应收款项投资科目,主要是为了减记风险资产。
3.以同业资金对接模式
该模式的特点有:一是通过“同业存款”的形式将银行承诺隐形化。兜底银行C作为保证金的资金是以签订《同业存放协议》的形式存入银行A,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其他合同中较难发现银行C的存在。二是额度占用方与实际风险承担方相分离,无法真实反映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敞口。银行A在核算时计入“买入返售资产” 科目,同时占用回购方银行B的授信额度。通过交易结构图可知,业务的实际风险承担方为银行C,但银行A却并未占用对银行C的已有授信,甚至可能并未对银行C核定授信额度。额度占用与实际风险承担的分离,使银行A无法准确计量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敞口,从而降低了其信贷管理的有效性。
以上是银行与信托、银行与证券合作开展同业类信贷业务的主要交易结构详解,由于银行与基金公司(子公司)和保险公司合作开展类信贷业务的交易结构与银证(信)合作业务交易结构几乎相同,此处不再赘言(注:此处强调的是交易结构的相似性,事实上信托计划、券商、基金、保险资管计划从发行条件、投资者准入、投资标的限制等诸多方面都存在差异,改天有空可以慢慢为诸位看官道来)。
(四)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
委托方A和管理人B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与推介人F、融资方D签订《委托债权投资协议》,定向计划投资融资方D在交易所C挂牌的债权,即摘牌。推介人F负责融资人进行尽职调查,项目涉及担保的,需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该模式的实质也是作为委托人的银行A向自己的融资客户D贷款。
(五)有限合伙套信托模式
在该模式又被称为信托合伙制,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产品向出资人募集资金(资金来源为银行理财资金),并以信托产品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合伙制企业,而融资人大股东或关联方作为一般合伙人(GP)参与合伙企业并与信托计划签订远期回购合伙份额的协议,以作为对融资方的担保。GP实际出资较少,LP出资占绝对多数,但企业运营由GP主导。通常LP获取固定收益,相对收益率较低,GP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博取更高的浮动收益回报。
采用该模式最大的好处在于税收方面的优惠,相关法规政策已明确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外,该模式较为灵活,一方面可以将一部分债权类资金转化为股权性资金,满足项目资本金相关要求。另一方面可以根据需要不断变化整个交易结构,如将信托产品分级,由银行理财资金持有优先级获取固定收益,合伙企业关联方持有劣后级作为增信措施。或者可以将信托、合伙企业不断进行互相嵌套,将多笔资金分别进行包装,实现隐瞒出资人等各种目的。
三、监管政策
通过上述交易模式分析可知,所谓“类信贷”的实质就是信贷业务,目的都是向自己客户融资。只是通过增加“通道”和各种“即期卖断——远期回购”抽屉协议腾挪信贷资产,将表内信贷资产转移至表外,让信贷资产“失踪”。“通道”还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融资行为被掩盖为银行与金融同业之间的金融资产投资关系,不占用信贷规模,降低了风险资产规模,又能够绕开信贷规模和投向的约束。这种借助“通道”嵌套一层或多层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的交易安排,容易造成不同金融主体风险的交叉传染,引发所谓的“交叉金融风险”,还容易让监管统计数据失真,误导各种金融、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因此在监管部门眼中基本属于违规行为。对此,监管部门已经或者正在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进行遏制,但由于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导致该类业务监管空白点较多,无法彻底禁止(当然这是后话,现有监管体制弊端等问题暂时按下不表)。在这里,我仅对近年来与该类业务相关的主要监管政策进行梳理,经梳理后发现监管的思路大致可以总结为:控规模、去通道、实施穿透管理、缩短金融链条。
早在2009年,针对当时银信合作业务出现明显的“通道业务”特征,如信托公司怠于管理银行指定项目、银信理财资金受让本行信贷资产,信贷资产非真实转让等乱象,银监会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明确提出了信托公司“自主管理”的概念,即: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在信托资产管理中拥有主导地位, 承担产品设计、项目筛选、投资决策及实施等实质管理和决策职责。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将尽职调查职责委托给其他机构,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
2010年,针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规模激增,交易模式复杂,导致风险积聚的局面,银监会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从设置严格的监管指标入手,对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加以规范。规定:对信托公司而言,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对银行而言,针对存量银信理财业务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2010、2011)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
2011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银监发〔2011〕7号),该通知是72号的补充、细化,旨在督促信托公司、银行进一步做好融资类银信压降工作。主要规定有两点:一是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 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 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二是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 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 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2013年,针对非标横行、通道泛滥、影子银行风险问题突出的局面,先是银监会于年初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该文件对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进行了规范,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之后在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旨在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107号文首次对通道业务提出了总体监管要求,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与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以免责任推诿。规定“规范金融交叉产品和业务合作行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都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和通道功能主体,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文件还指出:商业银行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计提资本和拨备。商业银行代客理财资金要与自有资金分开使用,不能购买本银行贷款,不得开展理财资金池业务,切实做到资金来源与运用一一对应。加强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推动信托公司业务模式转型,回归信托主业,运用净资本管理约束信贷类业务,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建立完善信托产品登记信息系统,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
2014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其中规定,“明确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的参与主体责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99号文再次强调了国务院107号文关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与合作各方,需以合同形式明确风险承担主体与通道功能主体,厘清权利义务,以免责任推诿”的要求。明确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对已开展的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业务,要查明情况,摸清底数,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机构”。
在这期间,除银监会对于信托公司通道类业务的监管外,相关资产管理行业相似的监管思路也可见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24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中证协发[2014]33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证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监办[2014]26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中。
当然,2014年最不能错过的就是同业新规了,5 月16日,央行和银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 号),同时银监会发布了《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 号),旨在规范同业非标业务。127号文首先从同业业务规模控制下手,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其次规定了买入返售资产的范围,“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第三是对“买入返售三方合作模式”提出限制。规定“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是规范了同业授信管理,规定“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此条实际上限制了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同业业务的权限,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同业业务扩张规模。该通知乍一看很严厉,但实际执行效果将大打折扣,“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的规定从政策上打击了定向资管计划收益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卖出方的动力,但仍然无法解决抽屉协议的问题,即监管机构在现场检查时看不到卖出方的回购合同(抽屉协议),因此实际意义有待考验。“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的规定是从政策上向抽屉协议开刀,但实际中,现场检查时如何对业务链中多家金融机构同时进行检查核对仍然是难题。这就是导致各类同业类信贷业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与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现状不符。
至于140号文,只是银监会根据127号文发布的针对银行的配套政策,规定“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专营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经营同业业务,已开展的存量同业业务到期后结清;不得在金融交易市场单独立户,已开立账户的不得叙做业务,并在存量业务到期后立即销户”。
慢慢的,时间飘到了2016年,在这一年里,伴随着中央“三去一补一降”政策的推行,金融监管部门在同业类信贷业务等资管通道业务方面加大了监管力度。
银行理财方面:2016 年7 月27 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征求意见稿是在对现行监管规定进行系统性梳理整合的基础上,结合当前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的,旨在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并有效防范风险。征求意见稿对银行理财业务监管重点包括: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等。
信托业务方面:2016 年3 月18 日,银监会发布了《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银监办发[2016]58 号),这是继2014 年4 月,银监会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99 号文)之后,又一次系统性风险指导。该文件的内容主要有四点:一是对信托资金池业务穿透管理,重点监测可能出现用资金池项目接盘风险产品的情况,同时强调对99 号文中非标资金池的清理;二是结构化配资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相比之前业内常见的3:1 有明显的压缩;三是对信托公司的拨备计提方式提出改变,除了要求信托公司根据资产质量足额计提拨备,还要求对于表外业务以及向表内风险传递的信托业务计提预计负债;四是对信托风险项目处臵从性质到实质的转变,要求把接盘固有资产纳入不良资产监测,接盘信托项目纳入全要素报表。
证券期货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 年3 月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修订的背景主要是由于防风险的需要,杠杆倍数的要求需要加以调整,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以及违规聘请投资顾问等新的情况需要纳入规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也需要纳入统一的自律管理范围之内。2016 年7 月15 日,修订后的行为细则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形式由证监会发布,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一是涉及资管机构范围扩大。《暂行规定》涉及的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二是限制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率水平。暂行规定明确了结构化产品的负债端杠杆倍数=优级份额/劣后级份额。其中中间级份额也计入优先级,进一步提高了结构化产品的杠杆限制。此外,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结构化产品负债端的杠杆倍数,其中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 倍,固定收益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3倍,其他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超过2 倍。与此前出台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将期货资管以及非标类资管的杠杆倍数从3 倍降低至2 倍,杠杆率进一步压缩。三是限制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端杠杆率水平。关于集合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端融资杠杆率,暂行规定区分了结构化和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率上限维持在140%,将非结构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融资杠杆上限限制在200%。四是禁止嵌套和资金池操作。规定实行穿透检查,并提出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不能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开展或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操作,资金和资产无法明确对应,未单独建账等行为。五是禁止预期收益率宣传,禁止对优先级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规定了不准向投资者宣传资产管理计划预期收益率,不允许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的规定,也就是劣后方仅以资金为限承担风险,防止结构化产品“类借贷”化,从监管机构的监管思路看,就是要禁止劣后为优先级提供任何补偿或收益保障措施,仅以劣后资金为限提供增信,那么优先级的收益率并没有足够保障。
基金子公司方面:2016 年5 月18 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风险控制指标指引》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下发到各基金公司和子公司,证监会拟对基金子公司设立设置一系列门槛,对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专户子公司实施净资本约束为核心的风控管理和分级分类监管。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收紧基金子公司成立门槛。文件新增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规模不低于200 亿人民币,同时基金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的规定,大幅度提高了基金公司的准入门槛。从目前的公募基金尤其是银行系公募基金管理的规模看,一半左右不满足200 亿非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二是新增对基金子公司的净资本约束。文件新增了第三章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子公司的风险控制内容,规定专户子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持续满足下列风险控制指标:(一)净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二)调整后的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三)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四)净资产不得低于负债的20%。三是基金子公司需计提风险准备金。文件规定专户子公司应当按照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达到子公司所管理资产规模净值的1%时可不再计提。
保险资管方面:2016 年6 月1 日保监会向各保险资管公司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保险资管公司清理规范银行存款通道等业务。存款通道业务是指在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资金来源与投资标的均由商业银行等机构确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接受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委托,按照其意愿开展银行协议存款等投资,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的各类业务。通知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全面自查,包括投资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清理期间暂停新增办理通道类业务。本次通知主要是对通道业务进行限制,防范监管套利,对投资没有影响。2016 年6 月22 日,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养老保险公司开展产品业务资质、产品投资范围、登记发行以及禁止行为给予了明切的说明。通知中重点提出了八大禁止情形,包括禁止发行“资金池”性质的产品,禁止发行“套嵌”交易产品,禁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分级产品,限制分级产品杠杆倍数(权益类、混合类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1 倍,其他类型分级产品杠杆倍数不超过3 倍),禁止以外部投资顾问形式将产品转委托,禁止设立子账户进行操作,必须明确产品投资的基础资产具体种类和比例,不得笼统规定相关资产的投资比例为0 至100%等。
2016年,延续上述去通道、实施穿透监管思路的政策文件还有:
9月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6〕42号),要求改进统一授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贷款承诺,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其中,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非信贷资产分类要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行穿透式管理,根据基础资产的风险状况,合理确定风险类别。应按照风险分类结果,结合非信贷资产的性质,通过计提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等方式,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10月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将表外理财业务纳入“广义信贷”测算的通知》,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对广义信贷的统计范围,在原有各项贷款、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入返售资产、存放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款项等五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表外理财资金运用项目。
12月份银监会下发的《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制度》体现“穿透监管”原则,要求在1104报表中穿透填报非存款和信贷类投资的项目。
进入2017年,这一监管思路依然没有改变,就在我即将写完此文的今天(2017年2月21日),一个重磅消息传了出来,据媒体报道,横跨一行三会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正制定征求意见稿,对包括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资管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进行统一约束。该征求意见稿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为题瞬间流传于各大公众号和网站,但随即又有几大公众号和网站快速删帖,因此消息真假未定。但从内容上看,限制通道业务、限制非标投资、消除多重嵌套、禁止资金池操作、统一杠杆要求、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计提等都与当下一行三会的监管思路相契合,如能最终成文发布并严格执行,则同业类信贷业务等资管通道业务可休矣,只是如此严格将资管业务一棒子打死,也不符合中国实情,所以欲知后事如何,我们只能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了。
2.国土资源监管业务平台 篇二
文章通过讨论业务平台云计算资源, 把它定位为电信内部Ia a S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基础设施即服务) 的内部私有云, 通常是为电信公司的业务平台提供资源和服务。从云计算发展到现在, 其服务模式越来越成熟, 依据服务类型划分, 不仅包含了Iaas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基础架构即服务) 服务, 还包含了Paa S (platform as a service, 平台即服务) 和Saa S (Softwareas-a-Service, 软件即服务) 等。
2业务平台云化整合实施策略
2.1业务平台云化适用性
在分析业务平台的云化适用性时, 可以从业务属性和技术属性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在分析业务属性时, 不仅要考虑业务量突发特征和业务对资源需求量增长趋势, 还要分析其实时性要求和应用上线周期要求等因素。对于技术方面的属性分析时, 要考虑硬件平台为x86架构还是小型机架构, 考虑其业务属性状况, 还有对业务数据的敏感程度等多个方面。在考虑技术性因素时, 充分考虑其对于特殊硬件的依赖程度, 自身的负载特点、本地FO或者网络吞吐量、云化迁移工作量、平台扩容频度、应用厂商对应用平台虚拟化的技术支撑程度等因素。
2.2业务平台云化迁移策略
对于电信现在的业务平台云化迁移来说, 可以通过“剥洋葱”的方式, 从外部向内部层层递进。从非实时、非关键性业务平台开始引入, 在引进“云计算”技术, 实现对小型应用的聚集和整合, 应用标准化强的B/S, 处理应用重复性标准化都具备的任务, 处理应用可以进行拆分的海量计算任务、应用业务忙闲分布不均匀, 有明显的业务峰值的和可集中整合的应用系统。
3业务网laa S资源池建设方案
3.1业务网laa S资源池技术发展路线
3.1.1动态扩容业务平台资源池
对于业务平台云来说, 它的规模要和初期试点时的云计算技术工程项目资源需求量相适应, 进一步保障有充足的资源, 在此基础上可以按照项目的具体需求扩大云计算资源池。
3.1.2虚拟化技术从易到难
按照资源虚拟化的技术水平高低, 要从简单到复杂逐渐引入业务平台的虚拟化技术。具体来看, 在对于基础资源的虚拟化中, 具体的顺序应该是从PC服务器开始整合, 然后整合存储系统, 最后是小型机和网络。
3.1.3云管理平台
在开始使用云管理平台初期, 可以实现基础性功能, 比如实现动态迁移和弹性容量等等, 后期可以在扩大规模的基础上, 实现服务自动化、复杂的业务管理等。
3.1.4容灾备份与安全
在进行备份方面, 资源池建设一开始是借助虚拟机的在线热迁移同时和共享存储相结合, 进一步完成基础的HA功能。对于更高级别的数据异地容灾与备份来说, 可以借助于重复数据删除、数据镜像、数据快照和持续数据保护等技术完成, 在规模引入阶段来实施。对于云安全来说, 在初期可以通过防火墙和虚拟机隔离等技术提高网络安全指数, 维护主机安全, 在规模引入时期可以通过入侵检测与防护、反病毒软件等实现数据的安全运营, 加强安全管理。
3.2建设需求
文章以电信的业务网为基础, 以一个试点的云化整合的需求为例, 分析了资源池的配置方案。通过和业务平台云化适应性分析方法相结合, 进一步选择5个左右的平台为其整合目标进行资源池整合。
3.3资源池硬件设备需求测算方法
3.3.1计算资源池
通过采用区别承载业务的分析方法, 进一步计算服务器的资源需求。总体来讲, 这一分析法是按照现在的网络设备功能定位和负载特点, 相应地在资源池中使用不同配置规格的虚拟机进行承载。很多访问量较高的平台需要配备高水平的虚拟机, 以此作为其前端接入层服务器, 对于应用层和数据库层来说, 只要在其中配备常规的虚拟机即可。对于计算量较大的平台来说, 要进一步配置性能较高的应用层虚拟机, 对于接入层和数据库层来说, 常规配置即可。对于数据处理量较多的平台虚拟化技术来说, 它的支撑点可以在整体高性能上实现数据库层虚拟服务器, 对于接入层和应用层则可以通过常规配置加以体现。对于其他的类型平台来说, 它们对于资源的需求量较小, 所以通过配置常规的虚拟机就可以满足其需求, 举例来看, 一些小型的互联网应用就可以用常规配置。
3.3.2存储资源池
对于存储资源池来说, 其容量规划时不仅要考虑平台的业务数据量, 还要考虑操作系统的映像文件。另外, 其他的类似虚拟化管理软件的数据区空间、磁盘阵列RAID系数、存储资源冗余系数等条件都要加以考虑。
3.3.3网络资源池
对于网络资源池初期来说, 必须遵循可扩展性的原则。也就是说, 不仅要满足资源池平台的网络资源需求, 还要有足够的拓展空间, 以此来满足多个平台的需求。对于核心的交换机来说, 它的配置主要在背板交换带宽、槽位数量、端口类型及数量等参数方面有所反映。按照规划, 通过资源池的物理服务器数量及每个服务器配置的端口数可以进一步计算整体的交换带宽需求, 通过分析服务器网卡端口数和交换机板卡类型和端口密度进一步计算槽位数量。对于防火墙来说, 它的配置主要在整机吞吐量、槽位数量、端口类型及数量等参数上有所体现。通过累加资源池所承载平台的出口带宽需求, 计算出资源池至上层网络的出口带宽。图1是三大支撑系统共建一套资源池示意图。
4结语
在建设业务网时, 可以引入云计算技术, 借助于统一的IT基础资源池完成业务平台的承载工作, 这和电信现在的平台数量多、建设周期太长等问题相适应, 有利于控制维护成本。文章通过分析业务平台云计算资源池定位, 进一步分析业务平台云化整合实施策略, 最后分析业务网Iaa S资源池建设方案。通过分析成本因素和技术发展成熟度, 进一步分析了平台业务属性。对于业务平台的云化整合来说, 要按照一定的步骤有层次地分阶段开展, 通过与平台的特点结合, 进一步分析业务平台云化适用性, 对于云化迁移提供策略。按照Iaa S服务模式的特点和云计算技术的发展情况, 进一步分析Iaa S云资源池的技术架构和分阶段的建设重点, 测算资源池、存储资源池、网络资源池及虚拟化软件的资源需求, 有利于电信业务平台云计算资源池建设。
摘要:由于用户规模不断扩大, 业务范围越来越广, 所以电信的业务平台规模不断扩大, 在这一背景下, 如果使用过去的从硬件到应用相互独立的“烟囱式”部署方式, 那么不仅IT设备采购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其部署也会面临极大的压力。所以, 对于电信公司来说, 要建立好云计算的资源池, 统一承载业务平台, 共享信息资源。
关键词:电信业务,云计算,资源池
参考文献
[1]燕杰, 樊勇兵, 金华敏, 等.电信电信的云计算资源池部署方法概述[J].电信科学, 2011, 27 (10) :24-25.
[2]张婧, 张瑞, 陈磊, 等.基于云计算技术的业务平台整合方案研究.邮电设计技术, 2011 (10) :76-77.
3.国土资源监管业务平台 篇三
关键词:国土资源;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构建
中图分类号: F32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4-92-1
1 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与共享服务平台构建的背景
我国各地对于国土资源信息化平台的建构都还处在“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平台+业务系统”这样一个固定的模式当中,并在这个模式下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改革,想要寻求一条更加适合现代化的国土资源信息化道路。在经济迅猛发展、信息化普及的前提下,更要加快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国土资源进行更好的规划、管理、保护、整合提供更有力的科学保证。在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前提下,还要形成一套完整的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系统,这样就能够做到及时地进行信息集聚、预警检测、辅助决策以及在线指挥的功能。而国土资源信息共享服务可以有效进行社会需求的及时反馈、相关行业的及时分析,这样才能实现资源的优化管理。
而要想最终实现这个目标,就要进行“一张图”的建设,所谓“一张图”也就是将第二次土地调查所形成的全国遥感影像的图作为工作基础,在充分进行数据调查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数据的整合分析,建立起一个更加准确的数据库,通过这些数据来对国土资源进行更好的监管。并且,这些数据并不是长久性的,而是处在不断地变动中的,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以及社会的发展进行不断扩充和调整,让数据库变得更加完整,更加规范化和具有科学性。
2 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
国土资源的监管平台就是对于国土资源信息的一个合理整合,它的形成是依托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一些基础的数据资源和应用系统所建立的一个国土资源信息化平台。而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一旦建设起来就能很好地进行数据信息的汇总,对于国土资源情况进行及时的动态检测以及在线指挥。这样就有效避免了之前国土资源数据库更新不及时或是无法进行统一管理的情况。对于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的建设重点就是监管数据库的建设以及获取监管信息,这样才能更加快速、准确地掌握数据信息。一方面,通过电子平台所获得的数据信息可以对于各类土地资源的开发情况进行及时监管,跟踪处置,同时还能对剩余未处理的土地进行及时的整合和统计。同时,通过卫星遥感系统,还可以进行地质灾害的预警,获得更加准确科学的信息。随着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的日渐成熟,电子平台已经在土地执法监管方面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效避免了不法分子私自对未批的土地进行使用和处置的情况,能够让国土资源的监管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还有非常重要的一点作用,就是可以从执法监察部门获得监管信息以及样本数据。然后执法监察部将这些数据信息传输到网络平台当中,就可以永久地保留,指挥中心通过这些数据就可以进行及时地反馈和指挥,让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加顺利地进行下去。
3 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在“十二五”规划建设当中,将国土资源信息的互通互联作为工作的重点,对于国土资源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通过这样的建设不仅会使各地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基础数据库的更好发展以及整个信息系统的建立。对于国土资源的信息来说,不再是局限于一个部门内部当中,更要为上下级相关的部门都能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这样在进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的时候数据就会及时地进行更新,上下级部门能够进行及时地沟通,让整体的监管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除此之外,国土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还可以为多级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其他行业、其他领域的社会化信息服务起到极大的支撑作用,并逐渐深入到全国的每一个角落,让各个部门以及各个系统之间能够形成一个完善的综合体系。
如果我国的国土资源建立起了共享服务平台,那么就可以将这些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能够及时掌握最准确的信息动态,同时还方便系统的集成与扩展,支持多种应用程序的开发环境,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的信息服务,让各级国土资源点子政务平台和监管平台都可以建立在统一的共享服务平台之上,通过平台的共享来实现资源的交换。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十二五”规划纲要.北京,201l.
[2] 国土资源部.全国“一张图”数据库技术白皮书.北京,2009.
[3] 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北京,2007.
[4] 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北京,2006.
[5] 李程鹏.对于国土资源综合监管以及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浅析[J].2008,22-26.
4.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防范风险 篇四
A
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
B
通过票据转贴现业务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
C
利用承兑贴现业务虚增存贷款规模。
D
与票据中介联手,违规交易,扰乱市场秩序。
正确答案:A B C D
2、以下属于票据业务内部风险的是()(20 分)
A
使用变造、伪造票据、“克隆票”、作废票据,骗取银行资金。B
内部人员直接参与作案。
C
业务人员经验不足,识假辨假能力不够。
D
内控制度不严。
正确答案:B C D
3、票据同业业务专营治理落实不到位,体现在()(20 分)
A
票据专营不彻底,不同程度的存在未实行专营部门集中审批,分支机构办理同业票
据业务;
B
会计处理不集中;
C
未对同业票据交易对手实行名单制管理;
D
违规办理商业承兑汇票买入返售业务。
正确答案:A B C D
4、通过票据贴现转移规模,消减资本占用,表现在()(20 分)A
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
B
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
C
假卖断真出票
D
帮助他行在月底代持,调节信贷规模;
正确答案:A B C D
5、利用票据贴现虚增信贷规模,主要体现在()(20分)
A
部分银行通过滚动签发承兑汇票,以票吸存,虚增资产负债规模;
B
以贷款、贴现资金做保证金,开票,虚增存款;
C
通过人为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虚增业绩。
D
担保评估、贷款审查和审批、放款
正确答案:A B C
5.同业监管下银行同业业务走向 篇五
进入2017年4月份以来,银行业“疾风骤雨”般地刮起了金融风险防控风暴,一系列监管政策密集出台,多个专项治理工作正同步展开。中国银监会相继对外发布了《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等文件,针对十大重点风险领域分类施策,尤其剑指发行量激增的同业存单、规模庞大的委外业务。
具体来看,同业业务整治将从四方面入手,即控制业务增量、做实穿透管理、消化存量风险、严查违规行为,以根除“多层嵌套”,严控交叉性金融风险。
一、银行同业业务的类型
同业业务的业务类型以及交易模式有很多种,但大都可以归为资产业务或负债业务。
(一)从资产端出发的同业业务
1.存放同业
存放同业(Nostro)是商业银行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从期限上来看,以活期款项和一年以内的定期款项为主。127号文明确规定存放同业的期限只能一年以内。
此处的存放同业与同业存放是银行间为了各类业务往来清算方便或其他原因而存放的。
2.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在同业拆借交易中心交易。
同业存单有具体的期限额度限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6月30日颁布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同业存单进行了期限上的限制。法规要求:“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即需要将额度在央行备案,期限1个月到3年,但未要求有评级。
3.拆出资金
拆出资金是金融机构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关于拆出资金的期限和额度在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7月3日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做出了明确的限制。限制内容要求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为交易对手能够拆入的最长期限;额度中资行存款余额8%,或外资行资本金的2倍,或券商净资本的80%,信托净资本的20%。
拆出资金通过在同业市场融通,以获得盈利。依据同业拆借,目前逐步形成了中国银行间短期利率曲线,并广泛应用,即SHIBOR。
4.买入返售
买入返售是指先买入某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进行回售从而融出资金。本科目核算本行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规定价格返售?o卖出方的票据、债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也包括本行因证券借入业务而支付的保证金。其本质上相当于有抵押的拆出资金,因此并不占用信用额度,风险权重也与同业存放和拆出资金相同。计入该科目时一般以担保物的不同分别列示。买入返售的额度不受限制,但其期限受返售市场的约束。
5.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127号文基本禁止了境内同业代付业务:“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
6.同业借款
根据127号文定义: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且期限不超过3年。线下借款合同,无额度限制;同时又不属于3+1贷款约束范围,不受资金流向审查。
7.同业投资
同业投资,也是在2013年理财非标之后大幅兴起的新型业务类型,是当前混业资管反映在银行表内的最主要形式。127号文明确定义了“同业投资”:指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目前同业投资成为银行表内绕监管最主要渠道。如果穿透需要按照底层资产计提资本,但鉴于目前跨监管核查困难,穿透能力有限。
(二)从负债端出发的同业业务
1.同业存放
同业存放是指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放在商业银行的存款。本业务对应于资产端的存放同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接受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业存放而产生的负债。以第三方存管资金为主(其中协议存款计入一般存款,不计入同业存放,纳入存贷比考核,缴纳存款准备金)。同业存放并无期限和额度的控制。
2.拆入资金
拆入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之间)为了调剂资金余缺而短期借出资金的行为,无抵质押物。对应于资产端的拆出资金。指通过同业拆借获得的资金,只能用于弥补票据清算、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操作中分为线上线下交易两种,期限以3个月以内为主。
3.卖出回购
卖出回购,根据回购协议按约定价格卖出金融资产从而融入资金,以及为证券借出业务而收取的保证金。对应于资产端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当于有抵质押的拆入资金,一般以利率债或票据作为抵质押品。主要是债券、股票金融资产的回购。127号文对该科目做出了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相同的投资标的及担保物规定。
二、近年来国内同业市场发展特点
(一)同业业务快速发展,市场扩容明显
2016年债券回购、信用拆借交易量697.2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存单发行量13万亿元,同比增长144%。2016年末,银行业存放同业余额11.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5万亿元。
从规模增速来看,2015年底至2016年年中,主要大中型银行的同业往来资产增速为11.9%,分别快于总资产增速和生息资产增速4.6和4.5个百分点,为贷款资产增速的1.65倍。
利润贡献度方面,以同业业务为标志的非信贷业务的利润贡献度增加,2016年上半年,四大行完成同业及投资类利息净收入27.6万亿元,占全部利息净收入的34.6%。
(二)顺应金融监管形势,同业业务标准化和透明化提高
2014年央行等多部委联合出台127号文、140号文,规范同业投资业务发展、引导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2016年央行进一步推出MPA考核体系,规范同业业务发展。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近三年网上市场相继推出同业存单、匿名回购等标准化产品,2016年末,匿名回购交易量27.5万亿元,占比约4.8%。
网下业务呈现向网上转移的趋势。2016年9月末,16家上市银行资产端存放同业余额3.19万亿元,近三年增速分别为11.6%、1.8%、0.8%,显示网下资产增速呈现放缓态势。
与之对应的是,近三年来中资银行的同业存单发行量每年分别增长2542.8%、490.6%和144.3%。
(三)市场杠杆率仍较高,“资产荒”推动委外业务蓬勃发展
低利率环境下,金融机构借助反复加杠杆套取更大的期限利差和信用利差,是当前同业业务的主要盈利方式,加速了资金链的脆弱性和不稳定。
以托管量/(托管量-待购回余额)计算,截至2016年底,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的整体杠杆率约1.1,其中交易所市场的实际杠杆率达到1.34左右。一旦资金市场发生波动,去杠杆极易引发资金的集体踩踏和风险的链式传导。
持续低利率、资产荒的市场环境,倒逼金融?C构自营和表外资金通过委外模式扩充资产运作渠道。2016年以来,各类银行、保险等资金富裕机构,通过非银机构的产品通道,间接购买标准型和非标准型等各类同业资产,丰富资产配置结构,成为大资管时代的新型投资方式。
三、未来同业业务的走向
目前国内市场主要开展的是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而国际市场的同业业务一般是指更为宽泛的、基于金融机构客户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同业往来。
(一)向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
在利率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快银行业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进程,并通过规范流程和信息披露、增加参与主体以及丰富证券化资产品种等方式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并将证券化额度循环使用,投入政策支持的行业和企业中去。
(二)拓宽同业业务的经营内涵
目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结构相对单一,有所失衡,收入来源主要为同业投资业务利息收入,受市场和监管环境影响较大,“靠天吃饭”的局面没有发生根本改变。建设同业合作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将传统同业业务、代理业务和清算结算类业务线上化,服务同业客户,增加渠道销售收入、代理收入等中间业务收入来源,提升收入占比,降低市场波动和监管约束对经营计划的影响。通过平台集中化运营同业业务,能够优化业务模式,实现集约化管理,做大做强同业业务,丰富同业业务经营内涵。
(三)发展同业网银
各商业银行早已推出了个人和对公网络银行渠道,而且在不断优化和升级。同业金融机构客户已不满足现有的线下服务模式和效率,同业业务“触网”大势所趋。“同业网银”整合商业银行同业板块的各类产品和服务,通过流程重构和流程优化,“搬到”线上,同业客户从互联网渠道获取产品和服务,不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同业业务线上化后,标示商业银行业务全面线上化,是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参考文献:
6.强监管下的银行同业业务 篇六
2017-9-19
过去几年,在净息差不断收窄、传统业务收入持续萎缩的背景下,同业业务成为银行业务扩张的主要方式,也是维持收入增长最为重要的动力。但同时,由于监管体系不完善和银行内部管理不到位,部分同业业务在发展中异化为监管套利的重要手段,沦为金融乱
象的渊薮。
正因如此,今年以来的监管风暴主要指向便是同业业务领域。从短期来看,监管强化将限制部分同业业务的发展空间,降低其在银行业务中的占比。但就长远而言,监管强化将有助于同业业务回归本源,对推动银行业长期稳健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同业业务的演进与异化
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为服务与合作对象,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最初主要承担司库职能,是为商业银行之间平衡头寸而进行的短期资金拆借和划拨,主要作为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就我国的实践而言,1984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允许各专业银行互相拆借资金,算是我国银行同业业务的滥觞。
随着业务逐步发展,同业交易对手方扩展至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租赁、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业务范围也从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等衍生出同业代付、买入返售等各项创新业务,从原来的仅指商业银行之间所进行的同业业务,扩展为既包括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业务,也包括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及特殊目的实体)之
间所进行的业务。
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来划分,可将银行同业业务分为三大类:从资产角度,同业资产主要包括“存放同业”、“拆出资金”及“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以及近来兴起的“应收款项投资”等科目;从负债角度看,同业负债主要体现在“同业存放”、“拆入资金”、“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以及近年扩张迅速的“应付债券”(包括同业存单)科目;从中间业务角度看,包括代客外汇交易、基金和年金等托管、代理清算、代理开票、代开信用证、第三方存管、代理基金买卖、代理保险买卖、代理信托理财买卖、代理债券买卖、代理金融
机构发债,等等。
2002年以前,商业银行的同业业务模式相对单一,主要是资金拆借、回购、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等。2002年之后,债券市场快速发展,部分银行开始把债券结算代理作为同业业务重要发展方向,这一业务为银行作为债券结算委托人开拓了债券交易的空间。此后,同业业务进一步繁荣,信托、保险、证券、基金和财务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更深入的参与,为同业业务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此外,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客户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成为银行提升的重要方向,这又推动了与保险、基金、证券以及信托等非银行机构在交叉销售方面的广泛合作,同业业务的中间业务逐步兴起。
与其他业务相比,同业业务市场化程度较高,且参与者风险管理能力较强,有关部门一直有意识地将其视为中国利率市场化的“试验田”。2005年,人民银行放开金融机构同业存款利率。2013年,人民银行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同业存单作为同业存款的替代与补充。作为探路先锋,银行同业业务对推动利率市场化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市场化利率与管制利率双轨并行的转型期,同业业务也很容易演变成监管套利的利器。
2010年之后,随着宏观环境和监管环境的变化,同业业务开始从单纯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衍生发展成为利用同业资金或理财资金,以扩大各种表内外同业资产。会计科目不断变化,除了传统的同业存放、同业拆借、同业票据转贴现、债券回购等,又扩展到诸如转贴现、信托受益权、信贷资产转让与回购、同业代付、买断式回购、票据对敲和应收款项
投资等,模式创新令人眼花缭乱。
在此过程中,同业业务与实体经济渐行渐远,部分业务开始沦为纯粹的监管套利工具。2010年至2012年之间,随着信贷管理收紧,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在于绕开贷款规模管制(合意贷款规模)和存贷比指标。2013年之后,资金供求失衡状况逐步缓解,《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正式实施,监管套利的主要目标又变成减少资本占用,主要方式是通过拉长交易链条来转换资产形式(或调整会计科目),以降低资产的风险加权系数,或实现出表,以此来降低资本、拨备计提等要求,或粉饰财务数据,等等。
过度套利的风险 同业套利业务的过度发展,引发了诸多金融乱象和潜在金融风险。
一是导致信用过度膨胀。同业业务运作模式不同于传统存贷款,表面上虽不直接影响信贷数量,但会对货币流通速度和信用总量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变化削弱了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的控制能力,容易导致信用总量的过度膨胀。
二是导致银行信用风险低估。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通过监管套利,大量银行信贷被转移出表外(或仍在表内,但转换成了同业投资)。由于这种转移在法律以及在实践操作上,都很难达到风险的完全隔离,这就意味着,有许多表外项目,银行不需要为其计提资本和拨备,但在风险曝露时,有可能由银行承担最终的责任;其二,经由同业套利业务的操作,部分信贷资金进入了原本被禁止的行业和领域。这些较高风险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内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其三,通过同业套利的操作,将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的信贷资产转移出表外,以掩盖真实的不良资产状况。等等。
三是加剧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通过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然后再投向收益较高但期限较长的资产(债券或非标资产),是目前比较常见的加杠杆模式。在市场资金充裕、利率较低的环境下,银行可以通过滚转发行短期限的同业存单来维持这一交易结构,并获取利差收入。但如果市场资金面趋紧,融资利率快速上行,银行就面对两难选择:要么抛售资产,承担即期账面损失后完成去杠杆;要么继续持有资产,同时以更高的利率进行融资。后者会导致息差收入不断减少甚至为负,而且,如果在资产最后到期时,市场仍未改善,银行还会遭受本金的损失。不管哪种选择,随着市场资金趋紧,部分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都会显著上升,并对金融市场整体预期和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监管强化的深远影响
针对同业套利业务,从2009年起,监管部门就开始密集出台规范同业业务的监管政策;到2013年的“8号文”和2014年的“127”号文,同业业务的监管体系已逐步成型。但由于银行业务扩张冲动较大以及监管执行力度不够,并未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以来,根据中央“抑制资产泡沫”、“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同业套利业务再次成为金融整治的重
点。
货币政策从量、价两端入手,价格上通过抬升利率水平来消除套利空间,推动金融机构逐步消解存量业务;数量上则用MPA考核来约束和控制增量。银行监管方面,则通过对各种套利行为进行全方位自查与清理,并加大处罚力度,直接抬高金融机构的违规成本,打压套利动机。经过近三个季度的整治,已经取得明显的效果。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8月末,银行表内同业业务持续收缩,同业资产、同业负债分别较年初减少3.2万亿元和1.4万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3.8%和-1.6%。其中,股份制银行同业资产与年初相比降幅达45%。表外同业业务(同业理财)累计减少2.2万亿元,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余额同比增速较去年同期分别下降了40和90个
百分点。
从宏观数据上看,8月M2增速进一步回落至8.9%,延续了今年以来的低增长态势,已接近实体经济(名义GDP)的增长水平,意味着同业往来引发的货币创造受到了明显抑制。
总体上看,强监管已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因同业套利业务而形成的金融空转和过度杠杆问题正在有序去除。就目前情况判断,这一进程已过半,对银行的短期冲击也在逐步减弱。但从中长期看,监管强化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方向影响深远,套利型业务空间显著缩小,但适应利率市场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的合理的同业业务,未来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对此我们有如下一些判断。
一是同业业务回归本源。同业业务本质上是银行流动性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手段。传统存贷款业务因为市场敏感度低、流动性差,难以满足日益迫切的风险管理需要,金融机构必须要借助同业资产、负债的合理运用。从这点看,同业业务仍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潜力。此外,基于客户需求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已成不可逆转的趋势,这意味着,金融机构之间在产品创新、交叉销售等领域的合作,同样有着广阔的前景。
二是同业套利业务的发展空间显著缩小。强监管并不是要否定所有的同业业务,而是要限制同业业务中涉及套利的那一部分。从目前看,在负债端过度使用同业负债、同业存单和同业理财来加杠杆,而在资产端对接各种特殊目的实体(各类机构的通道),是套利交易的主要模式。随着监管强化对同业负债的约束(同业负债占比不超过三分之一)和资产端对特殊目的实体投资的穿透,这部分业务的规模已出现明显萎缩。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似乎更关注监管对同业业务中的某一类工具(如同业存单)的限制和影响。但事实上,同业资金来源的渠道不是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来自于这种渠道的资金规模是否合理(有无过度杠杆),以及获取这部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套利交易还是用于流动性管理)。正因为此,我们认为,尽管套利业务规模会大幅萎缩,但某一类工具(如同业存单或特殊目的实体投资)的绝对规模并不一定会下降,尤其是同业存单,作为同业负债来源中透明度最高和流动性最好的一种工具,规模上仍有较大扩张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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