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课程作业

2024-06-17

商法课程作业(精选6篇)

1.商法课程作业 篇一

商法作业2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说法错误的是(C)。

A.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消权

B.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C.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D.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2.关于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B.其他合伙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C.内部转让须经合伙人的半数以上同意

D.内部转让只须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无须其同意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C)

A.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B.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人

C.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D.企业法人

4.某合伙企业三个合伙人分别出资20万、10万、10万元,但对利润分配比例没有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当事人对赢利获得的20万应如何分配(D)。

A.平均分配

B.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C.由法院按照当事人的贡献做出决定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5.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伙人的债权人:(C)。

A.可以依法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B.可以依法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C.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

D。不得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6.以下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C)

A.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B.管理人可以自行根据工作的需要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D.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7.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应当由以下哪一个担任?(C)

A.债权人B.破产管理人

C.债务人D.人民法院

8.以下哪一项不属于破产费用?(C)

A.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B。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C.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

D.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9.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瘟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B)日内通知l

债务人。债务

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日内裁定是否受理。(B)

A.557B.5710

C.5510D.577

10.以下说法中哪一个是错误的?(A)

A.企业法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方可能的。只能依法申请破产

B.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D.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二、多项选择题

1.关于我国合伙企业概念,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B)

A.合伙企业必须履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B.合伙企业不包括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非经工商登记的组织

C.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然人为限

D。合伙企业不能采用有限合伙的形态

2.甲欲加人乙、丙、丁的合伙企业。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甲不能被认为已成为新合伙人?(ABC)

A.乙、丙表示同意.丁未置可否

B.乙、丙、丁口头表示同意.未签订书面协议

C.乙、丙在入伙协议书上签字;丁出国未归,仅在电话中表示同意

D.乙、丙在入伙协议书上签字;戊依据丁从国外发回的传真委托代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3.合伙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取得合伙人资格的条件包括(ABC)。

A.有合法继承权

B。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继承人愿意

D。未成年的继承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行其权利

4.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ABD)。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C。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5.以下事项中,须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哪些?(BCD)

A。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C。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D.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ABCD)。

A。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B.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C.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7。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ABC)。

A.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C.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D.主持债权人会议

8.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ABC)。

A.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B.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C.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D.主持债权人会议

9。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ABC)。

A.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B.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C.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D.主持债权人会议

10。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ABC)。

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签订新的合同

三、名词解释

1.证券期权交易:是当事人为获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利益,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特定价格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或者放弃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交易。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3.公司债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依照证券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行的,具有固定面值、偿还期限和利率,承诺期限届满时无条件偿付本金和利息给持券人的一种有价证券,对发行人而言公司债券是融资工具,对购买人而言是投资工具。

4.保险违约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财产方

四、问答题

什么是票据抗辩?票据_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的区别是什么?

答: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与民法上的抗辩既有差异又有相通之处。票据抗辩与民法上抗辩的区别,从原理上讲表现为以下两点:①是否包括否认请求人的权利在内。民法上的抗辩权仅是对相对人请求权的行使予以对抗,并非彻底否认请求权的存在,例如时效消灭抗辩权;而票据抗辩不仅是对票据债权人请求权的以抗,而且包括了根本否认请求人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如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而绝对无效的抗辩。②是否可以延续抗辩。民法—亡的抗辩具有延续性,即

使债权转让,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对新债权人仍然有效,并随债本身而始终存在;而票据抗辩因票据为流通证券且为无因证券,故不具有延续性的特点,创造了在流通中保障票据债务履行性的票据抗辩限制原理。票据抗辩和民法上的抗辩又具有相通之处:票据法为民事特别法,民法为一般民事法,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票据法,但如票据法无特别规定,则仍适用民法关于债的抗辩的原理及规定。例如,在以基础关系为依据的票据抗辩中,基础关系抗辩即应适用民法抗辩的规定及原理。

五、案例题

案情简介

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和常云冠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

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A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40万股,B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20万股,常云冠持有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股票的形式发放募集。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周仓,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千股的股份。但是转让给周仓前,周仓辞职,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遂决定由公司自己持有这l万股股票。

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董事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混乱,董事会于董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董事会通知了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和常云冠,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另有德毅章持有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6万股股票,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德毅章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董事会认为德毅章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增选出4名董事。周某持有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2万股股票,周某由于没有看到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致使没有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周某在决议做出之日起45日内向法院申请撤销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此次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董事的决议。

试问:

(1)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周某的主张?

(2)A有限责任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常云冠、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在增选4名董事的表决中各拥有多少表决权?

(3)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德毅章提案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4)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5)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股份?为什么?本案例中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

1、应该支持

2、不夜城800万 A公司160万 B公司80万 常40万

3、不符合规定,因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临时提案权

4、董事会应在董事辞职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大会召开前30日通知全体股东;德毅章有提出临时提案的权利。

5、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收回本公司股份,因为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本案中不夜城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奖励公司员工的股票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不得自己持有。

2.商法课程作业 篇二

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之一是培养和提高学生与教师交流的能力, 最终达到师生均能运用两种语言来理解国际商法专业知识和进行专业问题的思考和解答, 使用外语进行国际商法专业知识和信息交流的目的。国际商法课程是实施双语教学的有效载体, 获取国际商法专业知识是双语教学的重要目标之一。双语教学目标是双重性的, 实践的难点在于如何选择国际商法学科知识进行双语教学。

一位专业外语能力很强的法律工作者, 可以直接从互联网上获得最新的信息, 包括国际法领域的最新发展时势动态和信息、国际经济法领域的最新合作与进展、国际科技法律领域的最新创新和最前沿的法律问题, 能够直接访问外国的法律文献和资料库, 从世界各国的网络图书资料中心收集法律专业的最新信息, 并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处理, 从而直接或者间接地运用到自己的工作之中, 这将大大地提高工作效率, 以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可以说, 双语教学是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法律本科专业学生在大一学期与大二学期两年学习中接受国家大学英语普通教育, 已具备一定的英语阅读与翻译能力, 甚至一些学生达到了英语四级与六级水平, 可更进一步接受专业英语教育;且在大学两年法学专业教学中, 重要的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如国际经济法等基本已学习结束, 学生基本了解法学专业相关内容, 如宪法、民法学、经济法、商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法律本科专业学生在英语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已打好相应的知识基础, 可以而且应该接受更深入的专业法律英语国际双语课程教育。国际商法双语课程培养学生一定的阅读法律英语论文与原著书籍等的能力, 并掌握一些法律英语翻译技巧, 达到既懂法律又通英语的复合型人才的要求。学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 为今后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经济合同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打下基础。因此, 国际商法的教学内容有国际性, 其教学目标具有外向性的特点。国际商法教学目标的涉外性和教学内容的国际性, 决定了其进行英汉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实施双语教学, 老师就要能够在课堂上熟练运用汉语、英语两门语言进行学科的教学,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当前实施双语教学的重点。因此, 我们必须特别注重青年老师双语教学能力的培训和提高, 将青年骨干教师推到双语教学的第一线去锻炼。课程教材的改革是当前实施双语教学的难点。中国教师自己编写双语教材, 完全可以在教材中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 使其原来的中文基础首先与新的教材中的中文内容挂钩, 通过中文内容再与英文内容挂钩, 然后再深入到新的用英文表述的专业知识之中。

一、课程目标及主要内容

结合教材每一章节或重点法律制度分析相应的法律概念与英文案例, 一方面通过案例使学生更透彻理解理论知识, 增强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英文教学使学生提高法律专业英语水平, 为将来查阅英文资料进行研究打下基础。

教材遵循大陆法系国家教学和研究的习惯, 对国际商法的一些基本知识进行抽象的概括和总结, 并侧重英美法律中商事法律的介绍。内容主要涉及国际商法的渊源、合同法、国际货物销售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世界贸易组织和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法和流通票据法等, 以达到使读者掌握有关国际商法的基本知识, 增加法律观念, 为从事涉外经济贸易工作和处理涉外经济争议而打下良好的法律英语和商务英语基础的目的。课堂教学还有英文教学案例, 涉及国际商法的三个核心领域, 即公司法、合同法和货物买卖法。

《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英文) 》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主编, 由教育部审定推荐的双语教学用书, 选编了350多个“原汁原味”的英文案例, 涉及了国际商法的三个核心领域, 即公司法、合同法和货物买卖法。这些案例或是公认的权威案例, 或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此教材的编写目的, 一方面是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充分理解领会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 使学生掌握国际公约的精髓, 并掌握法律英语的阅读和英语法律术语的表述。英文案例教学的最大创新之处在于, 一方面通过案例教学使学生充分理解领会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另一方面, 使学生掌握法律英语的阅读和英语法律术语的表述。

二、课程考核与评价

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通过双语教学方式, 向学生们介绍这类专业术语相关的中文翻译时, 需要把英文的原文及其在英语中的含义传授给学生, 并希望学生们通过学习和课外的科研, 在充分理解英语术语的基础上, 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提出自己的中文翻译。这样通过双语教学, 不但让同学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了英文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和概念, 还通过鼓励同学们课外进行科研, 通过查资料、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和文献, 逐步进入科学研究的殿堂。双语教学的重点是建立在英语教学成果鉴定的基础上, 并提高运用的层次, 是英语学习在学科教学中的延伸与发展, 是运用英语工具传授学科知识的新途径。要真正实现双语教学的目标, 用英语作为沟通媒介, 完成学科教学任务, 则有赖于两者的完美结合。

三、课程教学实验计划

1.用中文讲述国际商法的各项理论学说和具体法律制度, 使学生对基础理论有充分的了解。2.结合教材每一章节或重点法律制度, 相应的英文案例, 一方面通过案例使学生更透彻理解理论知识, 增强运用理论知识的能力, 另一方面通过英文教学使学生提高法律专业英语水平, 为将来查阅英文资料进行研究打下基础。3.通过阅读和研究由英美法院作出的判决是学生了解国际商事法律不可缺少也无法替代的途径, 这些案例接近实践, 直接反映了英美法院对待各种商事法律问题的态度。借助每个案例的背景情况, 学生才能更充分理解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的含义, 同时也能提高学生的法律专业英语水平。

四、双语教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创新之处

首先, 双语教学用两种语言进行教学, 而不只是仅仅用英语进行教学。其次, 双语教学是用汉语和外语 (主要是英语) 两种语言进行交替教学的一种教学方法。再次, 双语传授给学生的不是英语, 而是专业的核心知识和核心理论。最后, 双语教学的教材可以采取两种文字。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通过双语教学方式, 向学生们介绍这类专业术语相关的中文翻译时, 需要把英文的原文及其在英语中的含义传授给学生, 并希望学生们通过学习和课外的科研, 在充分理解英语术语的基础上, 提出自己的看法或者提出自己的中文翻译。这样通过双语教学, 不但让同学们充分理解和掌握了英文中的相关专业术语和概念, 还通过鼓励同学们课外进行科研, 通过查资料、阅读相关专业书籍和文献, 逐步进入科学研究的殿堂。

摘要:国际商法课程双语教学是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重点。不仅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等涉外专业也将其作为必修课程。国际商法课程实施双语教学, 是当代中国加入WTO后对涉外法律经贸人才的需要。国际商法即要学习法律知识, 又同时学习掌握一定的专业英语能力, 国际商法教学的两重性决定了课程教学的难度, 需要对此进行一些教学研究分析。

关键词:国际商法,双语教学,教学改革

参考文献

[1]国际商法论丛 (1-6卷) [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3]余劲松主编.国际经济法[M].武法大学出版社, 2002.

[4]王传丽主编.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5]刘笋主编.国际货物买卖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6]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7]沈四宝主编.国际商法教学案例 (英文) [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1.

[8]肖云南, 向嫣红主编.国际商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4.

3.商法教学与课程建设大家谈 篇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于2009年7月11—12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商法学教学与课程建设研讨会”,来自全国150多位高校的商法学者代表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研讨,现将专家意见汇总如下。

南京大学法学院范健教授:商法的理论体系、立法体系与教学体系问题

1.理论体系是立法体系和教学体系的基础。理论体系是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理论、观点、概念等构成的有机整体。理论体系是立法体系的基础,实践需要科学理论的指导,立法也不例外。只有构建内部协调、有机统一的商法理论体系,才能形成科学的商事立法体系。理论体系同时也是教学体系的基础。商法可以没有立法体系,但不能没有理论体系。商事立法往往分散于各个单行法,如果没有理论体系,不把分散的商事立法整合成严密的逻辑体系,就很难建立教学体系和完整的教学课程。

2.商法理论体系要有自己的理论基点,它是构建商法教学体系的基础。商法教学体系的建立是一个从理论基点、理论体系到基础课程的过程。其中,商法拥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点是商法课程区别于民法课程的核心所在。概括来讲,商法独特的理论基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法律精神来讲,民法应该鼓励无偿、奉献的法律行为,商法则以营利性、有偿性为原则。例如,《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该款并没有赋予拾得人报酬请求权,其目的就是为了弘扬拾金不昧的崇高道德风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同样,也是鼓励人们日常生活的互帮互助。大家知道,我国是一个没有宗教传统的国家,宗教道德对宗教信徒来说,具有神圣性,它能从行为、言语、意念方面具体规范教徒的言行,同时培养信徒仁慈善良、诚实中厚的道德品质。因此,在我国,通过民法的施行来贯彻社会主义的互助、友爱、无偿、奉献的法律精神就显得尤为重要。与民法强调的奉献性不同,商法更注重营利性。商主体身份的确立、商行为的界定、商活动的目的及商立法和司法的原则,无不与营利有关。因此,商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的构造,如商主体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登记、商事账簿、商名称等,以及商行为中的一些重要规则的确立,如买卖、代理、仓储、票据、证券、保险、海商等,都必须考虑营利性特征。此外,商法所特有的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定,如关于商法规则的灵活性、迅捷性、合同形式、利率、结算、税收等方面的特殊规定,也无不以营利之特性为出发点。(2)从法律责任的归属看,民法中的民事责任归属实行的是公平责任,强调过错责任;而商法对于商事责任来严格责任。例如,《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法律原则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行为的公平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里确立了民事主体责任分担的公平机制。在商法中,对商行为的实施主体设定更为严格的责任制度。例如,我国商法中对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票据债务人、保险人、合伙人、海上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等责任的加重就是严格责任理念的体现。这是因为“在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中,一方面规模大且繁杂,一方面又主要依靠少数负责人,如果使用过错责任,则可能危及交易完全”(赵旭东主编:《商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页)。(3)从法律行为的性质看,民法强调有因性,而商法更重视无因性。商事交易的简便、快捷是商主体利用现有资源获得最大经济效益的前提条件。因此,交易简便、迅捷成为商事立法的基本原则,必然要求交易过程中交易行为独立于原因行为,进而使这类商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稳定性,简化了当事人审查和协议过程,简便了交易手续,保证了交易迅捷。商法中“债”的类型与民法也不尽一致。民法主要包括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商法除此之外,还包括无合意的法定之债。这是因为在商法中,强调私法自治的同时,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和交易完全,有必要对私法自治进行限制。商主体严格法定、强制信息披露、大股东诚信义务等制度都在特定商事法律主体中形成法定之债。(4)从权利的内容看,民法一般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中也仅限于物权和债权;而商法权利类型更为多样化,除了物权和债权之外,还包括股权、经营权、营业权和特许经营权。构建商法教学体系,需要特别研究商法的理论基点,如果缺乏对商法理论基点的充分研究商法教学很难体系化、系统化,很难建立自己的逻辑体系。

3.商法理论体系的创建要从社会的时代特点出发。(1)商的时代性与法的时代性。商的历史非常悠久,即使《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的颁布距今已经一百多年,随着历史的发展,商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的丰富。商法作为现代社会商人和商行为的调整规范,应当反映商的时代特征,商法的观念和制度也必须反映商时代特征。(2)商的时代特征与商的时代责任。20世纪以来,经济危机频繁爆发、日益严重的劳工问题、环境问题逐渐成为各国经济发展中关注的重点。人们认识到营利性不再是商的唯一目标,社会责任逐渐发展为商的时代特征,“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一观念已经被包括美、英、日、欧洲大陆等许多国家的学者所接受,甚至在一些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了明确地体现。商主体的社会责任已经成为当代商的时代特点和商的时代责任。(3)提炼商法的精神特征,作为当代的时代精神。“商法时代”的出现,是现代文明的必然结果。商法崇尚合意、互赢、妥协、规制和信用的时代精神留给我们的不仅仅是法典、法律和制度,更是一种现代文明的精神。提炼商法的精神特征,这对于当代的中国,其意义远非囿于一个法律部门和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商法对于奠定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对于变革民族和社会的观念,对于“民主”、“自由”、“权利”、“平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真正落实,推动中国社会的变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4)中国商法特有的时代责任。我国仍然处在经济发展的改革时期,存在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有经济体制和经济组织特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严格的商业审批制等等,形成了中国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商事发展模式。我们如何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商法,建立适合我国商事交易需求、又符合国际规则的商法制度,这是中国商法的时代任务。

4.防止商的泛化,尤其是民法商法化的泛化。在商法的发展中,往往存在一种趋势: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交易主体的广泛化,民法对交易活动投入了更多的关注,不断将交易活动中的商事制度吸收到民法中来,使民法的交易化和商事化色彩不断强化。民法规范吸收了许多商事法律规则和惯例,并将调整范围扩充到商事领域。笔者认为这不是一种对社会进步有益的做法。民法和商法作

为私法的两大支柱密不可分。民法是商法的基本法,但商法不同于民法,民法商法化的无限制泛化只会带来商法精神的丧失和商事活动的无序。同时也会导致民法失去应有的品格。商法教学体系的活力来自商法理论的时代性。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副主任柯昌辉老师:关于商法教学目标培养选择问题

1.为什么要将商法理念和商法技能作为商法学的教学目标?一门课程的教学目标,其定位妥当与否,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到学生今后在就业市场的竞争力,甚至最终还会影响到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依笔者多年从事商法学教学工作的切身感受和对商法实践中一些情况的了解,认为商法学的教学目标应当定位为商法理念的确立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为什么要将商法理念的确立作为教学目标之一?其理由如下:目前我国的民商事立法还存在有不尽完备之处,在商事案件的审理中,有时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或者对具体规定的理解出现了分歧,此时,裁判人是否掌握了正确的商法理念,往往直接关系到裁判结果的正确与否。至于将商法实践或实务能力的培养作为商法学的教学目标之一,更是当今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商法理念既是对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客观反映,也是对商法活动的概括和总结。商法的基本理念就是效率、安全、公平和自由。立法者往往采取短期时效来设计商法的具体规则。我们在教学中,注意商法理念、效率、安全、公平等内涵方面的规定要求,同时处理民商法之间的关系,厘清其理论内涵。

2.如何训练学生的商法实践或实务能力?采取多种教学手段,使学生全面熟悉和掌握商法实务的各种技能,从而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诉讼与非诉讼服务。在具体实施时,我们应该本着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自主性的精神,通过理论讲授(lecture)、案例分析、课堂讨论(seminar)、实务操作等交叉进行的方式,运用场景教学、多媒体演示、计算机模拟操作等教学手段,从诉讼和非诉讼两个方面着手,强化对学生商法实践能力的训练。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教授:以市场实践需求设置商法课程与内容体系

在商法教学上,以“市场引领、理论指导、科研支撑、地缘渗透”的理念,贯穿于商法的课程设置与内容体系中。

1.市场实践引领商法教学。商法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我们感到,商法教学要充分联系我国的改革开放现实情况,切合我国经济法制环境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顺应商事交易活动普遍活跃的情况下,我们始终以打造接轨市场的专业人才为宗旨,努力将商法教学更适应市场的需要,不仅使学生更具有市场竞争力,也使自身的办学更具有特色和价值。一是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设置商法课程与内容。如华东政法大学早在7、8年前即开设了信托法课程,并根据市场信托产品及其法律问题日益增多、学生较感兴趣等特点,将每学年开设一次改为每学期开设。近年来又根据基金市场发展情况,将课程调整为“信托与基金法”,受到学生欢迎。二是根据不同层次的人才需求细化商法课程与内容。在课程设置中,我们将商法课程适当细化。如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金融(银行)法、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独立开设。三是重视商法实训课程与实践环节。商法教学需要加强学生操作能力培养,为此我们在传统的案例讨论、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系列实务讲座的基础上,新增了实训课程。如商事仲裁实验课,设置专门实验室,以实例为依据,从立案、组庭、开庭、裁决,到装卷、归档,让学生全过程操作训练。我们还在见习实习基地的基础上,签约建立了一批金融法、破产法等商法专业教学实践基地。还组织学生开展课题研究、模拟拍卖、招投标、证券交易等实践活动。

2.理论基础指导商法教学。一方面,重视商法理论与实践结合。我们坚持给经济法本科生开设商法总论。因为,商法总论有内容可讲,包括讲概念、原则、商人、商行为、商号、商事登记、商业账簿、商合伙、商担保等,组织讨论市场热点问题。如信用、商业惯例、商事规则国际化。另一方面,不苛求理论体系的完整。如商法与民法在商事合同、电子商务法的内容上,商法与经济法在金融法的内容上都有交叉,不必追求严格的区别。根据实际需要我们增加了破产、信托、商业银行法等课程。

3.科研实力支撑商法教学。我院近年承担了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等商法课题研究项目多项。例如,国家社科基金课题有“金融衍生工具法律规制问题研究”、“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公司派生诉讼立法研究”等。教师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100多篇,多篇商法论文转载于《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学院把教学作为中心工作,努力把科学研究成果要转化为教学生产力,从而提升了教学水平,有效地保障了教学质量。科研转化为教学,我们将科研成果融入教材。近年编写出版的《商法教程》(第二版)、《证券法教程》、《公司法教程》、《简明商法教程》、《公司法学案例教程》、《商事案例判解》等商法教材均融入了最新的科研成果。如《证券市场核心竞争力之法律构建》(教育部霍英东优选资助课题)、《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司法部课题)成为证券法、金融法教学更新的内容。我们重视商法重点课程建设,加强与市场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商法课程的建设,形成一批既注重实务、又有理论功底的品牌课程和教学名师。多年以来,一批商法课程被评为各级精品课程、重点课程和特色课程。其中,商法学被评为上海市级精品课程,证券法和金融法为上海市教委重点课程;票据法、公司法、信托法等为学校重点、特色课程。我院的教学队伍也获得了上海市教学团队的称号。

4.地缘特色渗透商法教学。我院地处上海,置身改革开放和市场的前沿,正在建设“四个中心”,经济发展快,相应新的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也率先发生。这就决定了我们商法课程设置与内容体系必须适应环境的要求。为了实现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人才知识结构,我院积极推行双语教学。目前开设的双语商法课程主要有中国公司法与证券法、日本票据制度、外国银行法、英国商法、公司理财、公司金融法等。我们在本科法学专业经济法方向,设有商法总论(36课时)必修课和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限选课,信托法、破产法、期货法等任选课;本科法学专业刑法、民法等方向则设有商法学(54~72课时)必修课,其余为任选课;本科非法学专业设商法概论。在研究生经济法专业开设商法专题,证券法学、保险法学、票据法学等,民商法、法理专业设有商法选修课。在法学博士研究生的法学前沿课程中开设商法前沿内容,专为经济法博士开设商法前沿专题课程。由于商法教学特色的支撑,我院毕业生择业面广、就业率高,2006—2008年,连续多年本科毕业生就业率达98%~99%,硕士研究生就业率

100%。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教授:商法学教学必须强调商事思维的培养

大学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同时也是文化传承的主要载体。大学之所具有这种文化传承功能,一方面在于大学所独有的人才密集优势,另一方面则依赖于大学所秉持的自由之意志、独立之精神。在大学的文化传承过程中,本科教学具有其他教学层次无法取代的作用。由于法科学生毕业后所从事的大多是法律实务工作。无论是案件的审理还是对法律事实的陈述与答辩,都要求必须具有极强的选择能力(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和思维能力(分析与综合、逻辑与形象能力),要求能以口头或文字条理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感受,用雄辩的事实和缜密的逻辑推理慑服对方。因此,相对于其他学科特别是自然科学而言,法学本科教学除了要向学生传授系统的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学生准确的判断能力、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缜密的推理能力。由于对法律的准确理解必须借助于正确的思维选择,因此商法教学除了要遵循法学教育的一般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对学生商事思维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强调学生必须具有效益意识、团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商法教学中之所以要强调商事思维的培养,主要缘于商法学课程本身的特殊性和商事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

商法学课程本身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极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的制定不是统治者的恣意妄为,而是人类基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通过理性思维的结晶。商法规范来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是不断重复的市场交易行为上升为法律的表现。换句话,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变成了商事法律。因此我们通常所说的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商法而言的。正是由于商法规范为市场主体的营利性活动提供了具体的规则,而这些具体规则又是对市场经济活动及其实践方式的直接表现,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含义确定、概念晦涩,很难用常识加以判断。如保险法中的保险危险、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等不但不能凭字面理解其确切含义,而且也不能简单地凭伦理规则就能判断其行为效果。因此,这就要求商法教学不应当是单纯的理论概括和抽象,同时也应当是对典型市场交易行为的具体认知和回复。商法学课程本身特殊性的第二个表现是,相对于其他法律学科而言,商法学是国际性色彩非常浓烈的一个部门。其原因:一方面,在于作为商法最早起源和重要组成部分的海商法本身就是基于国际贸易的发生而出现的。另一方面,则在于正是因为商事规则的日益国际化和各国之间商事立法的不断借鉴及融合,造就了世界范围内商事立法的空前繁荣。因此,商法教学只有主动回应这种国际化趋势,才能使我们的商法教学充满生命力。商法学课程本身特殊性的第三个表现是,相对于其他课程而言商法学是一门综合性非常强的课程,其内容不但涉及公司、票据、保险、证券、信托、破产等表现各异的诸多内容,而且还涉及经济学、会计学、社会学等许多领域。商法学内容的广泛性和繁杂性决定了思维模式的严苛性,即只有在统一的商事思维的指导下,才能使这种综合性知识服务于一个明确的目标。

商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表现在商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直接的市场经济关系。市场经济的构成要素包括人的要素、物的要素和行为要素等几个方面。其中的人的要素即市场主体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它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唯一存在的目的具有经济和理性属性的商人。所谓经济人,是按照资产阶级古典经济学家穆勒的观点就是会计算、有创造性、能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所谓理性人,是指能够通过成本——收益或趋利避害原则对其面临的一切机会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手段进行优化选择的人。而市场中的物不是表现为单纯的货币而是表现为货币资本,而货币资本则具有强烈的逐利性趋向。市场中的行为表现为商行为,商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它具有很强的营利性和技术性。商法调整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商事活动的初衷和目的都应当是为了满足营利的需要。

不仅如此,日益发达的商事立法和商事司法活动也对这种商事思维的养成起到一种助推作用。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开始注重商事立法和民事立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差异性:在民事立法的价值目标选择中,最基本的价值取向是公平。而在商事立法中最高的价值取向则是效益,在处理效益与其他价值目标的关系时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其他的原则。在审判活动中,审判机关开始关注商事审判的特殊性,主张用商事思维指导商事审判活动。商事审判中的商事思维主要体现在:在审判目的上,商事思维更多地强调其审判结果是否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在对商行为效力的判定上,商事审判强调行为的外观效力和公示主义,不过分纠缠和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强调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更加注意商行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因此不轻易判定行为无效。在审判手段上,商事审判更多的利用行为瑕疵的补正机制,即对有形式瑕疵或轻微瑕疵的商业行为通常允许利用补正机制加以完善。在法律渊源上,商事思维更加强调尊重商事惯例和商事习惯,不轻易用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这种商事思维指导下的立法和司法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对商法教学中的思维定势产生重大影响,促使商法教学从传统思维向商事思维的转变。

根据著名瑞士心理学家荣格的观点:“文化的最后成果是人格”,因此商法教学的最终目标必须落实在人才培养上。基于商事思维要求的特殊性,商法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也应当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培养的应当是对中国社会经济现实有深刻了解,能用自己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性、国际性和实务性人才,或者说是兼具有民法精神和商法精神的“民商法人”。作为“民商法人”,他必须首先具备“民法人”的秉性和要求。民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淳化社会风气和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民法精神主要强调的是自由、平等、公平、诚信、私权优先、个人本位、机会均等、以人为本等。因此“民法人”必须具有公平的理念、诚信的品格和忧国忧民的民本思想。商法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社会财富的积累和增进社会的福祉,商法精神强调的是培养学生的市场意识(效益意识)、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团体意识。因此“商法人”必须具有团体精神,具各团体利益优先观念,时刻牢记对社会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当然,“民商法人”不是“民法人”和“商法人”的简单叠加,而应是在更高目标下的吸收、重组和升华。作为“民商法人”他必须同时承载民法和商法的共同要求,同时满足民法学和商法学教学的双重需要。

中国人民大学贾林青教授:商法课堂上适用案例教学的思考

1.适用商法案例教学法时,应当发挥其特有的教学功能。商法教学的经验告诉我们,正确地适用商法案例教学法,能够在商法教学中发挥特有的教学功能,帮助

学生理解商法理论。首先,商法案例教学具有专业性。商法制度所涉及的是诸多具体经济领域的商事经济活动。例如,商事范围内的证券交易活动、保险活动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技术特点。因此,在商法教学中适用案例教学法时,必须根据相应的商事活动规律,选择最能说明这些规律的商事案例来论证,让学生通过具体的案例理解和掌握基于商事活动规律而产生的商法理论。其次,商法案例教学具有综合性。丰富多彩的社会经济生活,决定了各种商事活动的内容同样是错综复杂的,大多涉及到诸多不同的又相互衔接的商事关系。例如,一个公司要依据公司法规则进行经营,还要按照市场规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进行票据结算等。经营活动中要涉及系列理论,如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学生需要扩展知识结构,增强综合归纳分析能力。再次,商法案例教学具有引导性。教师在商法教学中就案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和纠纷进行分析论证只是第一步,更主要的是应当向学生指出商事活动中所存在的潜在性问题,分析可能遇到的风险所应当采取的措施等。例如,一份招股说明书的制订和发布有可能影响到公司发展的问题;一个企业并购活动可能涉及的风险因素等。商法案例教学的引导性借助于对前瞻性问题的分析,让学生提高商法理论的理解能力。实践证明,将商法案例教学与商法理论的讲述有机结合,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

2.科学选择商法案例是适用商法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1)商法案例教学的案例范围,不应当局限于商事诉讼案例。对于商法案例教学所应选择的案例范围,在高校教师中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商法案例教学的案例范围限于商事诉讼案例;另一种观点则是商法案例教学的案例应包括诉讼案例和非诉讼案例。笔者倾向于后者。理由是商法案例教学作为提高商法教学效果的工具,就应当与商法理论结构体系的特殊性相适应。从商法理论体系角度讲,众多商事活动对于理解商法规则具有重要的实证价值。诸如,一个企业并购方案的拟订和适用,一支基金的发行活动,一次董事会的召开等,都可以成为论证有关商法制度的实证案例。(2)商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一种创造性智力活动,不应当过分强调案例的真实性。因为,教师在商法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时,如果仅仅忠实商事案例的真实情节,拘泥于对这些有限的真实情节进行表面化的分析,则其教学效果不能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可以结合商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和学生学习商法的需要,自行设计相应的商事案例。

3.应当妥善处理商法案例教学法与实践性课程的关系。(1)商法案例教学内容与法律院系的其他实践性课程是有所区别的。商法案例教学是为了让学生提高对于商法理论体系的理解,因此,商法案例教学需要把握这一课程主题内容。(2)案例教学的方式多元化。可以安排学生到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管理机关等进行实习等。商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目的是帮助学生提高商法理论的理解力和正确处理商事出现的违法问题。

4.商法第四次作业及答案 篇四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1.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4.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5.追索权是指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

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6.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明确表示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表示愿意承担票据义务的行为。

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7.支票禁止记载事项包括无益记载事项和有害记载事项。A.错误

3.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汇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B.正确

8.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A.错误 B.正确

9.汇票就是出票人委托他人于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

A.错误 B.正确

10.票据法禁止记载的事项,一般是指附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的记载,若有此记载便会使票据归于无效。A.错误 B.正确 11.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为取得票据金额,依法所附予的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12.支票在出票时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A.错误 B.正确

13.空白票据是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有意将票据上应记载的事项不记完全,留持票人以后补充的票据。又称未完成票据。A.错误 B.正确

1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而且因此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15.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相联系但又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A.错误 B.正确

16.背书指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17.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随出票行为而出现的当事人。A.错误 B.正确

18.所谓票据关系的当事人,是指享有票据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主体。

A.错误 B.正确

19.票据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发出之后通过其他票据行为而加入到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

A.错误 B.正确

20.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A.错误 B.正确

21.支票就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A.错误 B.正确

22.汇票的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票据债务的履行,以负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所为的一种具有独立性的附属票据行为。

A.错误 B.正确

23.非票据关系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A.错误 B.正确

24.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A.错误 B.正确

25.票据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A.错误 B.正确

26.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错误 B.正确

27.汇票上不必记载“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的字样。A.错误 B.正确

28.票据关系以非票据关系为基础成立,一经成立,便与非票据关系相脱离,不受非票据关系的影响。A.错误 B.正确

满分:0.5 分

29.汇票与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A.错误 B.正确

30.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A.错误 B.正确

二、单项选择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A.即票据原因关系 B.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资金关系。

D.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2.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中哪一个是错误的?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3.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是不正确的?

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票据权利在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D.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4.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A.即票据原因关系 B.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资金关系

D.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5.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他不能向()行使追索权。A.其前手背书人 B.出票人 C.其后手 D.承兑人

6.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7.支票有害记载事项不包括:()A.有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 B.分期付款

C.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付款人 D.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持票人 8.汇票附有条件的保证()。

A.保证行为无效

B.只有满足保证条件时保证才有效 C.视为有害记载 D.也被称为单纯保证 9.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向受让方交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满分:0.5 分

10.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不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是:()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11.票据的签章被伪造的,持票人应向()主张票据权利。

A.被伪造人 B.伪造人

C.票据上的其他真正签章人 D.以上均可 12.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A.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B.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C.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D.票据资金关系 13.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A.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B.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C.承兑人、背书人 D.受让人、保证人 14.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包括:()

A.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B.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C.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D.票据预约关系 15.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

A.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 B.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统一性 C.票据法具有统一性、强行性 D.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16.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A.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C.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17.下列关于汇票的说法()是正确的。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 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 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等付款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 18.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哪个是错误的?()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不包括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上没有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D.本票无需承兑 19.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种情况下,付款人不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

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20.出票日期是1995年5月31的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承兑提示期间的最后一日是()A.1995年7月1日 B.1995年6月30日 C.1995年7月31日 D.1995年8月1日

21.上海某公司经理甲某携带以美国某银行为付款银行的汇票赴北美洲办理业务,途中不慎将汇票丢失,失票人甲某请求保全票据权利适用何地法律?()A.中国 B.美国 C.中国或者美国 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22.票据债务人依其本国的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适用()法律。A.出票地 B.其本国 C.行为地 D.付款地 23.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不可以行使追索权?()

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汇票出票人死亡 C.支票付款人被解散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24.依《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记载事项()是正确的?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

B.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C.汇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予补记 D.汇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25.下列关于本票的表述()是错误。

A.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C.本票无须承兑

D.本票是由出票人本人对持票人付款的票据 26.票据法具有以下特征:()A.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

B.票据法具有技术性、统一性 C.票据法具有统一性、强行性 D.票据法具有强行性、技术性、统一性 27.关于汇票的下列说法中,何者为正确? A.收款人可以写全称,也可以写简称或代码。

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出票人为二人以上签章的,所有签章者对票据记载事项负连带责任。D.票据上记载“交付货物后付款”一类的条件的,条件无效,但票据有效。28.下列各项不属于所有票据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票据金额 B.出票年月日

C.无条件支付或无条件委托支付的文字 D.票据付款人 29.依票据法原理,票据无因性的含义是什么?()

A.取得票据无需合法原因

B.转让票据须以向受让方支付票据为先决条件

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D.当事人发行、转让、背书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 30.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有:()

A.受让人、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预备付款人

B.背书人、保证人、保证人 C.承兑人、预备付款人、背书人、D.受让人、预备付款人、保证人

三、多项选择题(共 30 道试题,共 30 分。)

1.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者本票无效。A.出票日期。B.出票人签章。C.确定的金额 D.无益记载事项

满分:1 分

2.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不包括:()

A.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B.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C.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D.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3.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保证人为丙、金额为2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1997年11月1日。乙持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戊要求付款银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该事件中的票据债务人有哪些?()A.甲 B.乙 C.丙 D.丁

4.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包括:()

A.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B.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C.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

D.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

5.支票的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若当事人不予记载,适用法律有关规定,而不导致票据无效。

A.确定的金额。B.收款人名称。C.付款地。D.出票地。6.支票有害记载事项包括:()A.有条件的委托支付文句

B.分期付款

C.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付款人 D.以不具有法定资格的人为持票人人 效。7.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的,支票无A.付款人名称; B.出票日期; C.出票人签章。D.有害记载事项 8.有关承兑的以下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A.承兑是汇票特有的票据行为

B.承兑是无条件的

C.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 D.承兑记载在汇票的正面 9.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A.真正权利人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持票人的请求返还票据权的关系。B.依票据法因时效或手续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的请求返还权的关系。

C.汇票持票人对于汇票收票人发给复本的请求权的关系。D.票据资金关系 10.根据本教材,汇票的可以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A.担当付款人。

B.预备付款人。

C.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D.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1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

A.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B.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C.付款人付款后请求交出票据的权利的关系。D.票据预约关系

1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A.付款人姓名。B.付款日期。C.付款地。D.出票地。13.狭义的票据行为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A.出票

B.承兑和保证 C.参加承兑和保兑 D.背书

14.非转让背书的效力有:()A.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 B.质权背书 C.担保付款的效力 D.权利证明的效力 15.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16.票据债务人在行使抗辩权方面所受的限制如下:()

A.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B.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C.但持票人取得票据出于恶意(明知对债务人有损害)时不适用前两项规定。D.持票人取得票据是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的,也不适用前两项的规定。

17.民法上的非票据的资金关系包括:()

A.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B.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C.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D.汇票的誊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原本接受人返还原本的关系 18.本票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者适用法律规定。A.到期日。本票上未记载到期日的,视为见票即付。

B.付款地。C.出票地。

D.收款人名称。

19.在以下哪些情况下,票据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A.汇票被拒绝承兑

B.支票被拒绝付款 C.汇票付款人死亡 D.本票付款人被宣告破产 20.本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者本票无效。A.表明“本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承诺。C.确定的金额。D.有害记载事项()21.票据付款被冒领的,在哪些情况下,付款人仍应对票据权利人承担付款责任?A.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没有收到失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的证明,而于3日期满后向持票人付款。

B.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误以挂失人为真正权利人,而向挂失人付款。

C.在挂失止付前,即期汇票被提示付款,该汇票背书无背书人的签名盖章,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

D.在挂失止付前,未到期的远期汇票被提示付款,付款人立即向持票人付款。22.转让背书有下述效力:()A.权利移转效力

B.担保付款的效力 C.权利证明的效力 D.委任取款背书的效力

满分:1 分

23.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有以下几项:()

A.票据文句和一定金额

B.支付文句和出票日期 C.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姓名 D.出票人签名 24.票据行为的特征不包括:()A.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B.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C.公正性

25.根据本教材,汇票的可以记载事项有如下几项:()A.免除做成拒绝证书。

B.禁止背书的记载。

C.免除担保承兑责任的记载。D.出票人签名

26.下列选项中,有关票据背书的正确说法有哪些?()

A.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转让

D.公开性 B.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可以转让 C.背书有转让背书和质押及委托收款背书 D.背书是无条件的 效。27.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未记载的,支票无A.表明“支票”的字样;

B.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C.无益记载事项 D.有害记载事项 28.票据丢失以后,失票人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哪些?()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向人民法院起诉 D.和债务人协商 29.本票的禁止记载事项有:()A.无益记载事项。

B.有害记载事项。C.表明“本票”的字样 D.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0.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包括:()A.即票据原因关系

B.票据预约关系 C.票据资金关系。

D.汇票复本持有人请求汇票复本接受人返还复本的关系

四、案例选择题(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1.甲公司(中方)与某国乙公司(外方)拟在深圳共同设立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某律师受聘为双方起草一份《合作经营合同》。

该律师起草的下列哪一合同条款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

A.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转让合作合同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 B.合作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中方担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外方担任 C.合作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只能设在中国境内

D.合作企业的利润先由外方收回投资本息,在合作期满时企业固定资产归中方所有

2.甲公司持有乙上市公司30%的股份,现欲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遂发出收购要约。甲公司发出的下列收购要约,哪些内容是合法的? A.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的股份至51%时即不再收购 B.甲公司将在45日内完成对乙公司股份的收购

C.本收购要约所公布的收购条件适用于乙公司的所有股东

D.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甲公司视具体情况可以撤回收购要约

3.甲拾得某银行签发的金额为5000元的本票一张,并将该本票背书送给女友乙作生日礼物,乙不知本票系甲拾得,按期持票要求银行付款。假设银行知晓该本票系甲拾得并送给乙。

对于乙的付款请求,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票据无因性原则,银行应当支付 B.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C.虽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但因乙不知情,银行应支付

D.甲取得本票不合法,且乙无对价取得本票,银行得拒绝支付

4.合伙人甲在合伙企业中有份额15万元,待分配利润3万元。现甲无力偿还其对第三人乙的负债20万元,乙要求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B.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C.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D.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5.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

5.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 篇五

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人提出如下一些问题: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

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

(18)专业服务。[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

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家的立法或学者的传播,而是由于其适用者兼推行者的努力。国际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习惯法,它在十一世纪出现于威尼斯,后来随着航海贸易的发展逐步扩大到西班牙、法国、德国及英国,甚至北欧各国和非洲北部。这种以商人(主要是从事两国或多国间贸易,并须经船舶运送的商人)间为规范对象的国际商法,属于商人习惯法,是以当事人自治原则为最高原则,经由交易常例、习尚、习惯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其内容主要包括:货物买卖合同的标准条款、两合公司、海上运输与保险、汇票、破产程序等方面的规范。这种商人习惯法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集市用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它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具有国际性,是国际商法,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品交易的商人;(2)它的解释和运用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来执掌,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执掌,其性质类似于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3)其程序较简单迅速,不拘泥于形成;(4)它强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案件。第三,由于当代国际商事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国际商法发展到今天,已经由单一层次的国际商事惯例演变为多层次的国际商法,是一个以国际商事惯例为主体内容的,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由于国际商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商事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地突破了国际商事惯例体系,而扩展到国际法、国内法、甚至还包括难以归属上述法律分类的其它各种法律规范。国际商法是一个多门类、跨学科的综合的法律部门。而且,上述国际商法体系中的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原本的国际法规范可能被自然人、法人所直接适用;国内法规范也可能上升为国际法规范而被国家或国际组织所适用。在当代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实践中,不仅单靠任何一种传统法律规范都已不能完全客观反应国际商事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而且各种法律规范和体系之间往往互相依赖、互相交叉、互相转化、互相作用。[8]国际公法规范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际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

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但同时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商事领域的国际公法规范对我国公民、法人是有直接约束力的。例如我国签署并核准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从这一天起,我国公民或法人与任何其他缔约国公民或法人之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其订立以及卖方、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都必须适用该公约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决定不适用该公约)。对我国公民、法人适用国际民商事公约和惯例,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票据法》第9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9]换个角度来说,有关国家和私人、法人之间的合同是可以通过依从国际法而被国家化的。例如,海特认为,任何准国际法庭或跨国法庭无法否认因政府与外国人之间契约关系所引起的仲裁与国际法之间的关系,并且有必要衡量适用国际法的适当性。他指出:“在私人投资者同外国政府间订立开发协议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外国人的契约权利,是可以通过其本国政府提到国际法高度来要求的。”[10]此外,国际法协会在其关于“国际组织与私人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和“国家与外国人协议中的合同准据法”的两个文件中,也接受适用国际法或适用一般法律原则。

[11]实践中,适用于一方当事人为国家或国家实体的合同不乏其例。如1958年沙特阿拉伯美国石油公司一案的最终裁决,就是选择国际法作为裁决的准据法的。中东国家的一些石油法也规定可选择国际法作为仲裁的准据法。因此,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既可适用国际商事惯例,也可适用国际法,还可适用国内法,它们之间没有固定界线,当事人究竟采取何种法律手段,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来讲,用以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规范可以大体上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为数众多的,普遍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主体之间的国际商事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第二个层次是有关各国或国际组织之间签订的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如日内瓦票据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等(上述两个层次的国际商法概念同大陆法系商法中广义商法中的国际商法概念相同);[12]第三个层次是有关国家用以调整本国境内商事往来关系规范中具有国际性的规范(或称涉外商事法律规范)。这里所说的各国用以调整本国境内涉外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同时适用于国内某种商事关系和国内同类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的《商标法》、《专利法》等,也包括只适用于国内某种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第四,从广义上探讨国际商法概念,并非只是纯学理的说明,更是为了国际商法的综合运用和实际效益。如我国公司到外国从事商事投资活动要受到多种不同层次国际商事规范的调整。首先,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公司在外国的商事投资活动要直接适用外国私法中有关涉外商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和规范,如要适用《外国人投资法》等;其次,我国公司要适用外国有关管理涉外商事活动的法律,如适用《海关法》、《外汇法》等;第三,要适用该外国认可或参加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如《托收统一规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第四,要适用我国与该外国签订的有关双方商事协定或条约,如《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等。同样的道理,外国公司到我国

从事商事投资活动,在适用法律和选择法律方面也会遇到各种实际。如果在上述选择法律过程中,仍然把视野局限在传统的法律部门或学科,拘泥于某种固定的定义界说,[13]就很难对国际商事活动所面临的各种现实问题,采取最适当和最必要的途径加以妥善解决。如世界银行对私人公司贷款的合同,属于政府间机构与企业订立的契约,当选择契约的准据法时,尽管当事人中的一方不是私人,仍应适用国际私法;又如,家政府与发达国家私人之间订立的契约,尽管当事人并非双方同是国家或同是私人,却非同时适用国际法和国内法(包括公法和私法)的各项原则不可。因此,对于国际商事交往中因范围、国家、法人、个人相互交织形成的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必须同时运用与国际商事有关的国际法及与国际商事有关的国内法,进行综合的考察,才能进行全面的理解和正确的处断。[14]综上所述,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商事交往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并不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规范,它的内涵以传统的国际商事惯例为主,其外延早已打破了国际法体系和国内法体系,而扩及到国际公法规范、国际法规范、国际私法规范、各国民商法的国际性规范(即涉外部分)。虽然国际私法和各国商法的涉外部分本质上都是各国的国内法,但是,既然它们都在各个主权国家的领域内调整着和制约着跨越国境的商事交往活动,从宏观上看,也就不能不承认它们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归属于国际商法的范围。国际商法不仅包括规定国际商法主体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范,也包括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程序性规范,不仅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强制性规范,也包括国家对国际商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任意性规范。因此,国际商法所的对象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往往要牵涉到现有的几十个传统法律部门的部分,要涉及到国际法、冲突法、民法、商法、税法、民事诉讼法、产品责任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等诸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当前的问题不在于不合时宜地强调传统的法律分科,而在于寻找新的适应的制衡形式。[15]当代国际商事交易需要的不仅是某一特定的法律体系,还需要适应时代的新的调整方式。国际商法将满足国际商事的需要,如同习惯商法满足了生活在罗马帝国的商人的需要,和习惯法的颁布满足了14世纪中东的航海者和商人的需要一样。

二、从狭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及其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新的尚在形成中的法律部门。如冯大同教授等认为,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它们之间的交易属于不同国家的主体平等的商事组织之间和个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交易,而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易。所以,在“国际商法”这一概念中,“国际”(International)一词的含义并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Transnational)的意思。国际商法是调整国家之外的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新的尚在形成中的法律部门。[16]持上述观点的学者还认为:随着当代国际经济贸易往来的扩大和频繁,国际商事关系呈现得更加错综复杂,出现了许多新型的国际商事活动方式,如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租赁、国际技术转让、国际合作生产、国际工程承包、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等等。这些活动方式或者说交易方式,已超出了传统商法调整的范围。国际商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越来越广泛。但与传统商法相比,国际商法尚处于形成和发展阶段,不仅上述这些新型的国际商事交易方式大都是从传统商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且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传统商法悠久、无所不包,涉及买卖、合同、担保、公司、代理、居间、票据、保

险、破产、海商、仲裁、竞争、信托、证券、期货等商事关系的各个方面,而这些内容,国际商法大多还未涉及到。因此,国际商法的体系和内容需要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以最终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上述国际商法的广义和狭义概念之外,国际商法还可作为一种比较研究各国商法的研究的概念而存在。

三、国际商法的“并存法(Concurrent laws)”概念。[17]在国际商事交易中,为了避开不同国内法体系之间的差异和难以预测的变化,将国际法、国际商事惯例及国内法三者结合起来,以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的形式,即创立一个可

适用的三者并存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国际商事交易的作法在各个国家呈发展趋势。《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是采用并存法律体系的一个较典型的例子。该公约明确规定:“仲裁庭应依据争端当事人间协议的法律准则裁决争端„„”。如前所述,该条款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承认,其中包含了两层意思:其一,当事人可以选择国内法,或选择国际法,或选择国际商事惯例;其二,当事人还可以既选择国内法又选择国际法和国际商事惯例,三者并用。该公约在同一条款中还规定,在当事人缺乏选择时,仲裁庭“应适用争端一方的缔约国的法律(包括其关于冲突法的规则)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18]可见,不仅当事人选择法律是多轨制,仲裁庭在选择适用法律上也是多轨制,既可适用

国际法体系,也可适用国内法体系,还可适用不属于这两种体系的国际商事惯例。并存法体系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经过长期争论的产物。这种体系的作用在于,一方面适用国家当事人的国内法,承认国家当事人主权地位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又参照国际法原则或国际商事惯例,为合同私人当事人一方提供一定的保护,保证国内法对外国投资者或其他人的待遇不低于最低国际标准。其实质就是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掺入一种平衡力量。笔者认为,并存法实际上从另一角度说明了广义的国际商法的独立存在。注释:[1][7][16]参见冯大同主

编:《国际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3月第1版,第2页,第4页。

6.商法课程作业 篇六

一般地, 法学教育具有二重性, 即职业培训性和学术研究性, 这实际上反映了法学教育的两个方面的目的:职业培训性强调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训, 其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实务型的专业人员;学术研究性则注重向学生传授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 其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从事法学研究和进行法学教学工作的理论型的专业人员。

显然, 这里所说的法学教育的二重性, 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教育时所具有的二重性, 这两个方面的目的也是法学专业的教学所追求的目的。对非法学专业来说, 虽然往往也会开设法学课程, 但是非法学专业所开设的法学课程的科目少、课时短, 其开设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本学科服务的, 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一些与其专业有关的法学知识, 扩大学生的知识面, 而不是为了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或者从事法学研究和教学工作的法学专业人员, 因此, 在选择教学方法时, 就必须考虑这方面的教学目的。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比较切实可行的教学目的, 是使得学生能够掌握有关国际商事法律的基本知识, 重点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 增强其法律观念, 为将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工作、签订涉外合同及解决涉外经济纠纷打下一定的基础。在国际贸易专业中, 国际商法的课时比较少, 如我校为48课时。为了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国际商法的教学任务, 使学生比较扎实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 实现国际商法的教学目的, 需要在教学过程中, 在借鉴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基础上, 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为此, 我们首先要了解法学专业有哪些常用的教学方法。

1 法学教学方法的种类

关于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法的种类, 人们有不同的观点, 如有的认为法学教学的方法有讲授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三种。讲授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以教师的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理解法律的教学方法;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通过模拟审判、模拟听证等形式进行法学教学的方法。有的认为科学的法学教学方法有启发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多媒体教学、模拟教学和诊所式教学等五种。其中, 启发式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 教师通过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 唤起学生的学习兴趣, 激发学生求知欲望的教学方法;多媒体教学方法是指教师将多媒体技术运用于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诊所式教学方法是指在教师的指导下, 学生直接参加实践活动, 并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教学方法。有的认为法学的教学方法有讲授法、案例法、模拟教学、讨论法、对话法、直观教学法等六种。其中, 讨论法是指教师事先将问题、案例交给学生, 学生先行准备, 由学生通过自由讨论、争辩, 以获取知识的教学方法;对话法是指课堂上师生之间问答式的口头交流。直观教学法是指将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用于法学教学的教学方法, 这也就是上述的多媒体教学法。还有人认为, 世界上各国的法学教育方法, 可以分成两类: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教学方法和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教学方法。英美法系国家之所以采取案例分析法进行法学教学, 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而大陆法系采取讲授的方法进行法学教学, 则是因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 法律规则比较抽象, 法学教育强调对抽象的概念、原理进行阐释。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 法学的具体教学方法、手段可以有多种形式。但是, 法学的教学内容只有两个方面: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因此, 可以根据法学的教学内容, 将法学教学方法分为理论教学法和实践教学法两大类型。理论教学法, 是指以法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的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主要体现为教师在课堂上的讲授, 讲授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法学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以及课程的重点和难点。这种方法可以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课程的内容, 打下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理论总是比较抽象、枯燥的, 有时很难调动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并且, 如果过分注重理论学习, 从而导致对法律实践的忽视, 会使得学生不知如何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这会严重影响教学的效果。实践教学法, 是指通过对法律实践的参与, 使得学生了解、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这里所说的法律实践, 包括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如分析法律条文、分析案例、模拟法庭等, 都属于实践教学的内容。实践教学法比较直观、生动, 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 从而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但是, 实践所能够涉及的法学知识是有限的, 如分析法律条文、案例、开设模拟法庭, 只能了解与该法律条文、案例及模拟法庭有关的知识, 有的法学知识在法律实践中无法体现, 因此仅仅通过实践教学法, 是不可能将一门学科的全部知识系统、完整地向学生传授的。因此, 更好的做法是将二者结合起来, 在讲授理论知识时, 加入实践的内容;而在实践过程中, 同时传授理论知识。

2 确定非法学专业教学方法需考虑的因素

前面简单介绍了人们关于法学教学方法的各种观点, 这些观点, 对非法学专业的法学课程的教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 教学方法从来就不是一个可以独立存在的问题, 它与教学的其他各种因素密切相关, 如教学的目的、内容, 现有的教学资源和教学设备, 学生的知识结构等。在选择法学教学方法时, 必须考虑教学方法与上述各项因素的关系, 从而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

(1) 教学目的。

如前所述, 法学专业的教学目的有两个方面:对学生的职业技能或者学术研究能力进行培训。而对非法学专业来说, 进行法学课程教学的目的与此不同。如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 其教学目的既不是为了将学生培养成为法律实务工作者, 如法官、律师;也不是为了将学生培养成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理论工作者。该课程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掌握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基本法律知识, 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 在将来进行国际贸易工作时能够从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 依法签订合同, 合法开展经营活动, 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知识, 解决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纠纷,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教学课时与教学内容。

一般地, 教学课时的多少, 与课程的重要程度有关。如果课程比较重要, 则课时一般也就比较多;反之, 则课时就比较少。但课程的重要程度是相对的, 需要根据专业的性质确定。如国际商法课程, 在法学专业中, 无疑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在国际贸易专业中, 其重要性就不突出。因此, 国际商法的教学课时就比较少, 如我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的教学课时只有48课时。

在教学过程中, 教学内容处于核心地位, 教学内容是否适当, 决定了教学效果的好坏。一般地, 教学内容就是教材的内容。但从实际情况看, 如果教材内容过多, 则在教学时, 就要有所取舍, 有的应当详细讲解, 有的稍加介绍即可。就课程的内容看, 国际商法的内容比较多, 一般有三大部分:①国际商事组织法, 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②国际商事行为法, 如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代理法、票据法等;③国际商事仲裁法。在法学专业中, 这些课程有些都是单独开设的, 如公司法、合同法、票据法等, 教学时间一般是54课时。而在我院的国际贸易专业中, 包含有这些内容的国际商法的教学时间却仅为48课时。在这么短的教学时间内, 要完成这么多的教学任务, 显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在教学过程中, 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3) 学生的知识结构。

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其在学习国际商法之前, 已经学习了一定的法学课程, 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等, 具有了一定的法学知识, 掌握了一些法学概念、原理。在对法学专业的学生进行国际商法的教学时, 因为学生已经具备了学习国际商法的法学基础知识, 所以可直接向学生讲授国际商法的知识。而对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 其法学知识几乎是空白, 尤其是其没有学习过民法。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 因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调整对象的一部分、商法的具备原则来源与民法的原则、民法中的一些基本制度是商法的依据、民法的许多制度可以适用于商法等。因此可以说, 民法是商法的基础, 要学好商法, 必然要求具备民法的知识, 但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却不具备这些知识,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 就必须考虑到这种情况。

3 非法学专业教学方法的选择

根据上面的分析, 我认为, 非法学专业中法学课程的教学, 应当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 突出重点的教学方法。以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为例, 如前所述, 国际商法的内容繁多, 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包含有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的内容, 而国际商法的教学课时又比较少。在这种情况下, 仅靠课堂教学的有限时间, 是很难将教材的全部知识讲深讲透的。如果面面俱到, 不分重点地将教材的内容都向学生介绍, 则学生很难掌握所讲的知识, 学习效果必然不理想。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 必须突出重点。那么, 如何确定教学的重点呢?

首先, 从内容的重要性上确定教学重点。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及其进行的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 关于国际商事组织的法律和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而在国际商事组织中, 公司是最主要的一种;在国际商事行为中, 则以合同行为最为重要, 其他国际商事行为大多是因合同行为而产生, 如国际货物运输行为、保险行为、票据行为等。因此, 公司法和合同法应当是需要重点讲解的部分。

其次, 从内容的难易程度上确定教学的重点。一般来说, 法律规范都比较通俗易懂,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人, 一般都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法律的规定。但有些法律规范, 按照日常生活的思维是不太好理解的, 甚至是不可思议的, 如票据法的一些规定, 尤其是涉及票据无因性、文义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等方面的规定。因此票据法也应当是需要重点讲解的部分。

(2) 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法学可以分为两部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国际商法属于应用法学, 它是是一个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其很多制度来源于国际贸易实践;而国际商法的很多规范也是直接针对国际贸易的实践制定的。当然, 国际商法也有自己的理论体系, 但如果只是向学生传授国际商法的理论知识, 而不将国际商法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则学生学习完本课程后, 虽然能够对国际商法的理论知识有一定的了解, 但却很难将这些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 即利用所学的国际商法知识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实际问题。因此在国际商法的教学中, 必须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这样, 才能实现国际商法的教学目的。需要说明的是, 这里所说的实际, 包括两个方面:国际商法的立法实际和国际商法的司法实际。

国际商法的立法实际, 就是指各国关于国际商法的法律规定, 及关于国际商法的国际条约。当然在教学中, 不可能将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法律都介绍, 而是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法律向学生讲解, 如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英美法系的美国和英国, 及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介绍各国法律规定时, 可以根据国际商法的理论, 分析法律的规定, 从而准确把握法律的内容, 为运用法律建立合法的贸易关系、解决各种贸易纠纷打下基础。

国际商法的司法实际, 是指各国司法机关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活动。司法机关就国际贸易纠纷所作出的裁决, 也就是案例。通过向学生讲解、分析案例, 可以使得学生能够更加深刻地领会国际商法的理论, 并且能够掌握将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用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途径, 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补充教学内容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简称为“补充教学法”。前面已经说过, 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的基本知识, 尤其是缺乏民法知识, 而民法的许多制度是直接适用于商法的, 因此民法是商法的基础, 当然也是国际商法的基础, 不具有民法的知识, 是很难学好国际商法的。为了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国际商法、深刻掌握国际商法, 需要在教学时适当增加一些民法的基本知识, 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债的概念与特点等

以上几种教学方法, 实际上是从教学内容的角度来论述的。除此之外, 还可以从纯技术的角度提出一些教学方法, 如启发式教学法、课堂讨论教学法、模拟教学法, 等。本文限于篇幅, 在此就不一一予以论述。

摘要:在教学中, 教学内容是第一位的, 但教学方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为教学内容需要通过一定的教学方法向学生传授, 教学方法适当与否, 决定了教学内容能否顺利被学生掌握。而教学方法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措施, 在教学中采用什么教学方法, 要根据一定的因素确定。对国际贸易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来说, 在教学时需要根据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学生的知识结构等因素, 选择比较合适的教学方法, 这些方法有:突出重点法、理论联系实际法、补充教学法等。

关键词:非法学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罗福午.教学方法的基本要点和要领[J].中国建设教育, 2006 (3) :37.

[2]王晨光.法学教育的宗旨[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 (6)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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