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2024-08-07

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通用10篇)

1.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一

公司为个人担保书范文3篇

公司为员工个人做一个担保书,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为个人担保书范文,仅供参考。

公司为个人担保书范文一:

用人单位(甲方):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乙方):xx,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现住xx,联系电话:

担 保 人(丙方): 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现住xx,联系电话:

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丙三方业经友好协商,就丙方为乙方因其在甲方任职期间的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事宜,自愿达成如下担保协议:

一、担保范围

丙方愿意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如下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进行担保:

(1)乙方侵占、挪用甲方资产的;

(2)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3)乙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4)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擅自离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乙方任职期间的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因被担保人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致使甲方财务和商誉等经济利益蒙受损失的,丙方愿意以其本人物权财产、现金财产及工资薪金等财物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按照三方约定或甲方的规章制度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三方一致确认,丙方对于乙方的上述违法失职行为的担保,并非保证乙方任职期间不会出现违法失职行为的信用担保,而是当乙方出现违法失职行为应给以甲方赔偿时的债务担保,是一种损害赔偿之债的清偿责任。

二、担保期限

自甲乙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至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止。

三、担保的形式:

连带担保,即当乙方产生因其违法失职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时,甲方可直接请求丙方代为偿还。

四、担保人资料:

(一)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建议要求担保人签名);

(二)担保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出具的担保人该的薪资水平证明。

五、其他事项:

5.1 丙方的薪资及其他财物发生变更时,丙方或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甲方认为丙方不再符合担任担保人条件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担保人。

5.2 本担保协议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5.3 本担保书未尽事宜,三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被担保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司为个人担保书范文二:

担保人: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一、担保人 愿意为 作经济担保。

二、被担保人在xxx公司出资参与施工 工程期间,若出现违法、违纪、贪污、盗窃、挪用公款或欠债不还,违反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原因,而 发生法律诉讼等行为给xxx公司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被担保人无能力偿还 或恶意拖欠的部分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按我国担保法有关规 定承担责任)并负责偿还,担保人类推为第一偿还人。

三、担保人概况:

1、企业名称:

2、法定代表人:

3、企业地址:

4、联系电话:

四、企业担保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

2、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在国家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4、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金和必需的经营资金。

5、合法经营,资信程度良好,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良好。

五、担保人声明: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如果担保人提供的资料有虚假情况,担保人愿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法律责任。

六、担保人如因故退保或其他原因丧失担保资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xxx公司,并取得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后,由被担保人另寻找新的担保人并办妥相关新的担保手续,退还原担保书后方可解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企业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被担保人签章(指模):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为个人担保书范文三:

担 保 人:

身份证号:

固定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被担保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深圳市兆丰智能卡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深圳市兆丰智能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丰公司)拟聘用被担保人为其公司员工,因其不具有深圳户口,非深圳固定居民,为保障xx公司合法权益,防止被担保人在职期间或离职后给xx公司造成损失无法顺利追偿,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事项:

1、被担保人在职期间,保证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行业法规,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不得蓄意损害公司的财物及形象。对此,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2、被担保人如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担保人应负一切赔偿责任,并负责代被担保人办理离职手续:

2.1严重违反xx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营私舞弊,盗窃及其它不法行为,致使xx公司蒙受经济损失;

2.3 贪污公款;

2.3 弃职潜逃。

3、担保人或被担保人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如有变更时,担保人或被担保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xx公司;

4、担保人在本担保书有效期内拟终止对被担保人的保证责任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xx公司,由被担保人另觅担保人,办妥新的担保手续后,始得解除被担保人的原担保责任;

三、保证期间:

被担保人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的保密或竞业限制期间(离职之日起两年内)。

四、本担保函内容担保人已充分理解其含义,并承诺严格遵守。

担保人:

年 月 日

2.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推荐] 篇二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程序和相应限制。

(一)一条原则,两个选择,两类担保,两层决策。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曹士兵博士对第十六条的形象地总结。一条原则是指公司对外担保是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公司制定章程,自行决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两个选择是指公司章程只能选择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含股东大会)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这是法定的选择范围,超出该选择范围将归于无效。如某公司章程如果选择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来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规定无效。两类担保是指公司对外担保存在一般及特殊两种担保情形,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对外特别担保---即公司为有投资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实际控制力的其他主体提供的担保;相对一般担保即公司为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法人、经济组织、个人提供的担保。针对两种担保,公司法相应规定了所有人和经营层两层决策-----股东会决策和董事会决策,公司对外一般担保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行使决策权,提供特殊担保则必须由公司股东会亲自决策。

(二)采取股东会---所有者中心主义

公司是否可以从事对外担保行为,法律已明确不作禁止,但从决策权的角度对公司的担保能力作出了一定限制,采用了股东会中心主义。其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对此法律规定该行为并不必然授予公司经营层行使。公司一旦承担担保责任,则必然会对公司特别是股东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加上多年来现实中比比皆是的董事、经理的违规担保行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所以立法者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权力必须由公司所有者-----股东行使,由所有者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作出决策,即使法律规定可以以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行使一般担保的决策权,其本质上也是公司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特别授权。

(三)实行集体决策

无论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行使对外担保决策权的过程,都是一个集体决策过程,只不过董事会代表经营者阶层,股东会代表所有者阶层。这个集体决策也是立法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这也就决定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提供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时,只有两个选择。

(四)限额及利害关系人的回避制度

为体现公司的意思自治,法律将公司是否对外担保,全部交由公司自主决定。考虑对外担保的风险,公司依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章程中为对外担保实施限额管理。而一旦公司章程中对担保设定限额,依据公司法规定,突破该限额的对外担保应当归于无效。为防范股东或者董事利用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权益,公司法引进了利害关系人回避制度。根据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实行进行表决时,与该事项有利益关系的股东,包括被担保的股东或者受被担保人控制的股东必须回避,不得参加该对外担保事项的表决。

二、公司法担保新规定的适用

如何适用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新规定,将直接涉及银行债权担保的有效性。虽然法律规定未直接给作为债权人的担保相对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的明确规定,推定为所有人都应当知晓。公司法的关于担保新规定的出台,使公司在为股东担保等问题上不再受限,但法律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条件及决策程序的规定,给相对人也带来相应的约束---即担保相对人应尽注意义务。

(一)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我们认为,相对人应当以法律规定为限,对公司担保过程尽合理必要注意义务。

1、对公司章程的审查义务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者为实现公司目的而为公司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活动所制定的根本性和纲领性文件。其地位对公司而言相当于宪法对于国家。公司在登记时必须将章程进行登记,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可以使国家和社会对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新公司法将公司对外担保(一般担保)的决策机关交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依法还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作出各种限定,所以我们接受公司担保,首先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

在以往的信贷实践中,公司章程都由担保单位自行提供,其真实性我们无法判定。由于公司章程必须经登记向社会公众公示,且具有对抗效力(即使经修改但没有登记也不能对抗第三人),现法律规定公众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获取真实有效的企业章程不再困难,所以我们对企业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再是形式上审查义务,而必须鉴别章程的实质真伪。为保证章程的真实有效,建议信贷人员亲自到工商部门复印企业最新章程,并要求工商部门在该章程复印件上盖章确认,注明调查日期。只有在章程真实的前提下,才能对企业的对外担保能力以及担保程序有准确的了解和判断,否则,企业违背章程规定对外担保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对章程的审查,重点在于:第一、对公司对外担保能力的审查。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以及单笔担保额度做出限定,甚至可以禁止公司对外担保,这些应该是我们在审查中应注意的首要问题。第二、对一般担保的决策机构的规定。公司对外一般担保,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无权决议对外担保,则我们必须要求担保单位出具股东会决议。第三、了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会议程序等,特别对于股东会、董事会的人数,需参会人数以及一些基本的表决程序等等。

2、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审查义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须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则作为接受担保的相对人,则就有义务要求担保人出具有权决策机构的决议。如果相对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而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若担保单位内部机构或者人员越权对外担保,相对人也将无法主张表见代理,担保合同无效。对于担保单位提供了决议,相对人也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形式审查,而对其实质真伪并无审查义务,因为实际上由于相对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参与担保人的内部整个决策过程,也根本不具备审查实质真伪的能力。在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应注意:

(1)章程没有规定是由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决策。因新公司法实施时间较短,绝大多数公司并未因此而修改章程,而以往的企业章程基本上没有涉及对外担保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立法趋向对外担保的权力应当归属于所有者行使,所以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对外担保的决策主体,应视为股东会未向董事会授权,则作为接受担保一方,应当要求提供担保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2)无法辨别一般担保还是特殊担保,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新公司法规定一般担保可以由章程选择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而对于为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且被担保人以及为被担保人所控制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实践中,对于股东,我们依据企业登记材料可以判断。但准确判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各种原因却会显得比较困难。作为相对人,在无法识别应当由谁作出决议以及依据什么程序作出决议时,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建议由股东会全体一致通过决议。

(3)对公司同意担保的决议效力进行形式审查。既是形式审查,应要求其决议在形式上完善、合法,如决议上必须要有股东或者董事的签名(董事会决议需要董事会盖章),其参会以及同意者人数应当符合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等。

(4)无法确定董事会人员组成,由公司提供。公司章程未规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应出席的股东或者董事人数时,视为全体成员都应参加。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被股东申请撤销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

为保护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赋予了股东撤销权,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该规定,很多人(包括很多银行界内人士)都认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是公司是否能对外提供担保的前提和必经程序,一旦其前提不复存在,担保合同必然归于无效。但

3.个人担保书有法律效应 篇三

承您与(以下简称“借款人”)已签订的《 》(编号:)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统称“主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担保您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为您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本人同意您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

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本人同意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您负有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

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您所受的全部损失及您实现债权而支出或可能支出的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同时,本人承诺:同意并接受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币种、利率、履行期限,以及借款人经您同意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等变更。

三、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您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

金等其他应付款项,您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有权直接向本人进行追偿。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您有权优先要求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人在此承诺并不因主合同有担保物而对您提出相关“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如您放弃行使对其他担保物(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他保证人的担保权利,本人仍按本担保书的约定承担借款人所应负的全部债务。本人保证在收到您书面索款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按照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相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您指定的账户内。

四、本人确认,本人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清偿责任,本人个人财

产包括但不限于:

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 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的个人财产; 3 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或转让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五、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

对您所负的所有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您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

逾期利息等概由本人承担。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担保书,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人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七、本担保书是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担保书,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的影响,无论该等事

件是否事先通知本人:

本担保书所涉当事人各自的姓名或名称、职务或身份、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2 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3 主合同发生任何修订、变更或补充等。

八、本人承诺,若本人在借款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亦对借款人享有债权,本人在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放弃优先于您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人对本人负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2 借款人将其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 3 若借款人因向本保证人履行债务而向本保证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一经您要求,本保

证人应立即全额支付给您;

在借款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保证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资产或

款项,应视为代您取得,一经您要求,本保证人将立即全额归还给您。

九、本人对依据本担保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您实际足额收到本担保书规定的您应得款项。

十、您给予借款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担保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您依本担保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您对本担保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您有权在自行决定接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将

来提供的任何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时无需通知本人。任何情况下,本人均应按照本担保书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十二、本人在此确认,若您将主合同或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本

人亦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对您的受让人、继受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您的书面同意,本人向第三人转让本担保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十三、本担保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

提交至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

十四、本担保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人

保证对本担保书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五、本担保书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您的书面同意。

十六、送达条款。本人确认本担保书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有效的通讯地址,本人的联系

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您,若本人未及时向您发出书面变更通知的,您或您的受托人均可向本担保书所记载的本人联系地址发出相关通知书或文件。您或您的受托人发出前述通知或文件的,自发出日起满7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若您与本人之间的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下述地址亦作为本人接收各项诉讼或仲裁文件的联系地址。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本人系保证人之配偶,对本保证书所涉保证人之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还款担保等责任均无异议,本人愿共同履行。

保证人配偶签字: 保证人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篇二:个人担保书

担 保 书

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本人自愿为购机人或承租人 与贵公司因购买或融资租赁沃尔沃挖

掘机(机型、机号为)所签订的编号为 《合同》、编 号为 《补充协议》、编号为 《借款合同》、编号为 《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租赁合同》(上述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提

供连带担保责任,并为贵司为 代垫融资租金保证责任提供连带责任的反担保。

本人担保购机人或承租人 确有稳定足够的正当收入,且信用良

好,确能履行与贵公司签订的主合同。

本人担保购机人或承租人 在与贵公司签订主合同后,如出现不能

或不愿意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而使贵公司发生损失,或不能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致使贵公司代垫租金的,应贵公司要求,本人无条件保证履行连带担保义务,代

为偿还贵公司全部款项及所需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拖车费等),否则贵公司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处理本人所有财产。本人有义务并

愿意协助贵公司督促购机人或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一旦购机人或承租人 出现未按主合同履行义务或其他行为导致贵公司的损失,本人将应贵公司要求,代购机人或承租人 偿还已到期借款、代垫款本息及其他合理损失。

本人保证购机人或承租人向贵公司所交手续均属真实,如与事实情况不符,造成贵公司损失时,贵公司有权追究本人的法律责任。本人详细阅读了解《合同》、《补充协议》《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等合同的全部条

款并对合同中各项内容确认无误。

本担保书自购机人或承租人 签收到前述沃尔沃挖掘机之日起

生效。

本人对连带担保的上述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并具法律效力。

连带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电话:

连带担保人配偶:

身份证号码:

电 话:

地 址:

日期:篇三:个人担保书

担 保 书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 自愿为 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

月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篇四:担保书个人版

龙仕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担 保 书

致:龙仕达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

现谨承诺:

本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 与贵公司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合同号:)项下被担保人对贵公司所负一切债务提供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担保人的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或其他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均受本担保书约束,承担本担保项下全部担保责任。除非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本担保人转让本担保项下任何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如贵公司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将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或本担保书项下担保债权转 让给他人,本担保人仍然按照本担保书的约定条款对受让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

保证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签章:

日期:篇五:个人借款担保书

借款担保合同

出借人: 电话: 身份证号:

借款人: 电话: 身份证号:

担保人: 电话: 身份证号:

鉴于出借人 于 年 月 日向借款人 提供借款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以下称借款金额),且双方于 年 月 日就该笔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附件后),依据上述借款合同该笔借款期限为。担保人已了解并同意上述借款合同所有条款,应出借人的要求,担保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现向出借人保证如下:

一、本担保人保证借款人全面履行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以下称“到期应付款项”),不论由何原因造成,对此到期应付款项的 %(即相当于借款金额 %【人民币 元】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担保人保证按下述第二条规定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规定如数偿付上述到期应付款项,出借人即有权直接向担保人索偿,而无须先行向借款人追偿或处分抵押品,本担保人保证在收到出借人第一次书面要求还款通知后 天内,即无条件按通知要求将担保人担保范围内的所有款项主动支付给出借人,应支付额计算至本担保人实际支付日。上述要求还款通知书,即作为付款凭证,对担保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如果本担保人未能按前条规定期限履行上述担保责任,由此造成的延付利息和出借人的其它经济损失由本担保人承担,担保人保证不提出异议和抗辩。

四、本担保合同自担保人和出借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个月。

五、在执行本担保书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出借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1日起施

行)

法释〔201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1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2月22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起诉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5.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五

来源:信托产品 http://

虽然在信托公司工作时间不长,但却接触到不少具有理财需求,但又缺乏理财风险识别能力的客户,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认为投资担保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收益高、流动性好,不失为投资的首选。在此,暂且不谈“理财产品”的收益高低,笔者仅对投资担保公司的“理财产品”与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做以法律上的比较。

一、法律依据

虽然同叫理财产品,但是信托公司与投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理财产品与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产品”设立与运营在法律依据上却大不相同。信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而设立,推出的理财产品遵循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成立与发行,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审核备案程序;而投资担保公司设立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成立,根据该办法第21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活动,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从法律性质上判定,投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行为具有一定的法律瑕疵。

二、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投资人购买信托产品形成信托法律关系,与购买投资担保公司“理财产品”所形成的债权关系具有显著的区别。信托关系除受物权法、合同法等普 通法律制度调整外,以信托法为主要依据,信托法以优先保障信托受益人权利为根本理念,不仅规定了破产隔离、信托财产隔离等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而且信托公司受托投资的行为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管,信托公司在运作信托产品时负有过错的,负有向投资人承担赔偿的责任;普通的债权行为在法律关系上仅为一般债权关系,受物权法、合同法等普通法律制度调整,并无优先或侧重保护之特别规定。

三、监管方式

信托公司以及信托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在信托公司股权调整、业务运营、信托产品发行、信托产品后期管理以及信托产品清算兑付方面均受到严格监管,对信托公司违规经营、违法发行信托产品行为进行处罚,因此信托产品从设计之初至运行结束均需按照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而投资担保公司监管按照河南省相关规定,由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中小企业进行监管,但目前市场上投资担保公司运作仍不规范,投资担保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鱼龙混杂,风险多次显现。

四、风险隔离

作为信托理财产品,法律制度及监管规定为投资者设立了风险隔离的三重保障。一是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的财产与其自有财产相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17条规定,除特别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该制度使在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前提下,信托投资投资的信托资金不作为其遗产或破产财产向其他人分配;在投资人作为债务人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时依法保障投资人信托投资财产不被执行。二是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的财产与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相隔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该规定保障了在信托公司对外负债甚至破产时,投资人投资于信托理财产品的投资及其收益不影响。三是信托理财产品之间风险隔离。由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不同理财产品在运营与风险管理过程中采取分别开户、分别运营、分别核算、分别保管的操作方式,即使在极端情况下某一信托理财产品发生风险,其他信托理财产品及其相应收益也不受影响。

反观投资担保公司推出的“理财产品”,因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理财产品”不仅无法做到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财产的有效隔离,而且无法与其他“理财产品”风险隔离,当然更不能与投资人自身未投资财产进行区分。

五、担保设置

信托公司以理财产品方式募集的理财资金,尤其是融资类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在向融资方放款时除安排有较为可靠的还款源外,还多附有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且抵质押率较低[抵质押率﹦借款金额/抵质押财产金额,如百瑞信托前期发行的“百瑞宝盈126号集合资金信托集合”抵押率为40%左右],抵质押财产经过正规评估事务所评估,价值较为客观真实,并在信托理财产品成立前至登记机关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程序合法有效,在出现风险时能够有效发挥担保财产的担保作用。而投资担保公司,据笔者个人了解,其“理财产品”在借贷给融资方时并无严格履行担保设立的法律登记程序,甚至投资项目无任何担保措施的设置,因放款方不占有融资方实质财产或财产权,极大增加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6.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六

建甬法〔2005〕2号

关于保证金担保相关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保证金质押担保方式正越来越为我行开展的各项资产业务所采纳。我行业务中涉及有保证金的主要有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按揭贷款中开发商交存保证金、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中保证金等。除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已操作多年,已较规范,且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得扣划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外,其他业务中保证金质押担保权的行使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和实践中保证金账户操作的不规范,存在不确定的风险,需要关注。

一、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的法律风险提示 现有的与保证金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动产质押部分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实际上明确了保证金担保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质押。但该《解释》要求保证金特定化并移交债权人占有后,债权人方能优先受偿。但对如何将保证金特定化,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在适用时常常出现法官、当事人认识不一的现象,从而使得保证金担保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二、业务操作实践中存在的律风险

(一)以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或者以结算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下设立的保证金子帐户上的资金作为保 — 2 — 证金,出质人仍可使用该帐户办理结算和存取款;或质押人在开立保证金账户时没有任何款项,是个空户,随着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或多笔业务的开展,按一定比例陆续存入保证金账户;或者在按揭贷款业务中由开发商缴存保证金到一定金额时,允许其在额度之外自由使用,或者当正式办妥一笔房屋抵押时释放对应的这笔保证金,另外还存在担保期间内一笔债务逾期,由银行直接从该保证金账户划款实现质押权的情况,这些做法的风险是使资产处于浮动状态而丧失“特定化”的要求而不能产生有效的担保效力,极有可能被判定无效和丧失优先受偿权。(二)未与出质人签定保证金质押的书面协议,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仅开立保证金专户。这种操作方式的风险是没有明确保证金质押和主合同债权的对应关系,法院有可能以该保证金担保的债权不具体明确、担保范围、债权人和出质人的权利义务不确定而判定该担保无效,从而使我行丧失对该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三)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保证金担保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根据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董事、经理或仅经董事会决议同意,为公司股东和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属无效担保。

三、防范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的建议

对于保证金质押担保的具体操作,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不

— 3 — 少空白之处,立法的不完善赋予了司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客观上也给实务中认定保证金的物权担保性质带来了许多不确定性。为有效防范保证金质押法律风险,建议在选择保证金担保方式时进行如下规范:

(一)在办理每笔保证金质押业务时,建议使用总行《保证金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签订质押协议,对保证金质押有关事项作出全面详尽的约定,以切实保障保证金的优先受偿权。

(二)保证金专户资金在担保期间必须确定,原则上不能进出,不能浮动,以满足《解释》对保证金质押特定化的要求。

(三)开立保证金专户,力求一笔债权对应一个保证金专户, 保证金专户的设立必须规范。鉴于个人住房贷款、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笔数多、金额小,每笔债权都开立一个保证金专户不现实也难以管理,因此可以考虑开立一个总的保证金账户,通过具体的每一笔《保证金质押合同》来对应每一笔个人住房贷款债权或外币代客资金交易业务。

(四)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担保的保证金质押须取得股东会批准。

(五)对于出质人和债务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帐户上直接划收保证金并用于清偿所欠债务本息;对于出质人为第三人的,虽我行合同约定可以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上 — 4 — 扣收,但在保证金帐户上划收本息时应谨慎,宜在划收后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主题词:金融法制

担保 意见

抄送:各支行。

本行发送:沈义明行长、葛王杰副行长、沈业贵副行长、风险管理部、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住房金融与个人信贷部、营业部。

校对:办公室

陈爱东

7.担保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篇七

一、优化担保结构

1、法人治理结构。依据《公司章程》规定,x月x日召开了公司换届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监事、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组建了新一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构建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基本框架,建立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配合,有效制衡的运作机制,提高了公司市场化运作程度。

2、股权结构。按照股权相对集中和结构合理原则,对原有股东进行分类归并,实行股权重组,增大了担保吸纳资本空间,壮大了担保发展实力。现有资本结构为:国有资本-万元,占-%;民营资本-万元,占-%。突出了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和支撑作用。

3、人员结构。公司结合担保行业特点,适应担保管理需要,采取考试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坚持品质第一,专业优先的用人原则,择优聘用了七名具有担保相关专业职称和一定从业经历的业务骨干,充实了担保岗位,同时对所有在岗员工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了业务人员综合素质,增强了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4、管理结构。一是合理设置部门,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工作相互协调,管理顺畅;二是理顺管理关系,确定公司管理级次,做到权责分明,责权一致;三是细化管理制度,实施公司制度对于管理过程全覆盖,促使管理结构间的和谐统一,堵塞担保管理漏洞。

二、增进银保合作

1、发展合作伙伴。20-年,公司以建立银保互信共赢机制为切入点,密切同金融机构开展多层次的沟通和交流,增大担保的融合力和吸引力,强化了双方合作意愿。目前已同省中行、省农行、省农发行、武穴农商行重新签订了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同武穴建行、武穴邮政银行达成了担保合作意向,同黄冈招商银行、武汉浦发银行的业务合作正在洽谈之中。

2、扩大合作规模。公司以提升信用等级为突破口,利用公司获得省示范单位形成的品牌优势,吸引了省级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极大关注,取得了省级行的担保入围资格,并在合作规模和放大比例上给予了重点支持,担保授信额度达到11亿元,放大比例除武穴农商行保持在5倍不变以外,其余合作银行均突破到7倍。

3、拓宽合作范围。根据中小企业融资量小,期限短,效率高的特点,适应银行信贷结构调整和信贷产品变化,由单一的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向多品种和品种组合延伸,如贷款担保、票据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工程履约担保、企业十企业法人贷款担保等,实现银保业务品种对接,服务领域趋同。

4、疏通合作渠道。公司同银行建立业务人员信息互通和高管人员工作互访机制,在平等互利原则下,共推深度合作;减少合作分歧,消除合作障碍,逐步实现银行见保即贷,放贷提速,达到了“四同”,即调查同步、审批同步、合同同步、资金同步。

三、规范担保操作

1、担保操作制度化。公司结合担保业务实际,修改并完善一系列担保业务规章制度,如业务受理制度、担保调查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担保评审制度等,以制度来规范担保流程,以制度来细分担保环节,以制度来明确调查评估要点,以制度来健全议事规则,在各项制度的约束下,全体员工自律地去执行,确保了业务办理程序顺畅。

2、担保受理公开化。公司设立担保咨询电话和开通信息交流平台,并公开担保基本条件,增加担保业务的透明度,实现与企业零距离接触,让企业及时准备相关担保材料,力求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关注企业的成长性和税收贡献,实行信用一票否决,做到担保入口从严,防止“病从口入”。

3、担保调查具体化。业务人员深入企业实地调查,必须拟订担保调查方案,认真执行“双人调查,实地查看,真实反映”原则,选择内外结合的调查方式,抓住担保调查核心,即一票(税票),两量(物流量和现金流量),三品(产品、人品、抵押物品),四表(水表、电表、工资表、财务报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承诺对担保调查的真实性、完整性、廉洁性负责。

4、担保评审标准化。公司确定担保评审主要指标并作出具体的评分标准,实行“三级”评审把关,即风控部对担保调查情况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分析,确保担保具有可操作性;评审会按照评审标准对担保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担保风险可控;董事长对担保项目作出最终决策,确保担保项目的安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

5、担保办理及时化。公司整合担保业务办理程序和手续,在保证担保业务操作独立性前提下,实行内繁外简和办结,即从受理申请到出具担保函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力求业务办理高效、快捷,确保了银保手续对接,贷款资金及时到位。

四、创新担保模式

1、转变担保理念。公司树立“以诚信为本,以责任为重,以企业中心”的经营理念,确定“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着力培植担保主体和培育经济增长点”为服务宗旨,在全力服务企业中推进担保业务的开展,让企业真切地感受到公司不仅仅是承担保证责任,而是实在地输出一种诚信和服务。

2、释放担保功能。一是输出担保信用,促使银企互动交流,填平银企业融资沟壑,提升企业信用等级,让企业顺利进入银行准入“门槛”;二是放大担保资金,撬动银行信贷规模,拉动银行信贷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三是依托融资中介,整合股东企业闲置资金,在企业贷款资金得不到及时补充时,促成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延续企业资金链条。

3、变革服务方式。一是延伸担保覆盖层面,打破担保对象受企业规模和房地产抵押物的制约,只要企业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一定的社会贡献,公司都将倾力提供担保支持,受保企业已覆盖到医药化工、机械船舶、建筑建材、商贸服务、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二是推行担保服务前移。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先天不足”,利用担保专行业优势,主动对企业进行融资辅导,灵活选择如房地产、在建工程、待征土地、股权、设备、存货、应收帐款等行之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融资抵押“硬障碍”,为企业量身设计融资方案,提高了中小企业贷款成功率。三是建立担保项目储备,公司对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现状进行调查摸底,了解企业融资担保需求,汇集企业信息数据,将符合担保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纳税大户纳入担保项目储备库,实行担保优先受理,并适时向银行推荐,准确把握企业用款时间,有的放矢地提供担保支持。四是公开担保服务承诺。公司认真落实市委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作出的重大举措,履行“六项”服务承诺:优化担保操作流程,简化担保审批环节,压缩担保办理时间,降低担保收费标准,热情接待担保客户,保证担保工作廉洁。通过兑现服务承诺,公司同企业建立了和谐的主客关系,共同营造了良好的融资担保环境。

五、强化担保监管

1、明确监管目标。担保经营的是风险,公司把强化对担保全过程监管作为防控担保风险的重要手段,确定风险要素,严把风险关口,着力构建“全员参与、内外监管、多方联动、责任追究”的风险防控体系,增强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了公司抗风险能力。

2、落实监管职责。公司明确各部门作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实行源头控管和过程把关,将担保监管责任层层分解到部门并具体落实到人,建立担保风险预警机制和定期报告制,实行担保绩效考核。

3、制订监管措施。一是反担保措施到位,坚持以不动产为主,其它反担保方式为补充,易于触动受保人核心利益原则,实行反担保抵押登记备案制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二是保后巡查经常化,公司业务人员不定期对企业进行保后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做到“五有”:有经营状况报告,有财务数据分析,有还款能力评价,有风险排查记录,有风险应急预案。三是资金流向跟踪,公司督促企业在承贷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签订账户监管协议,掌握企业账户资金流量,确保企业到期前一个月资金集中到达专户,准确把握企业还款时间。

4、部门联合制裁。公司建立担保企业诚信榜,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的不良记录,并借助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加大对失信企业的处罚力度,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六、打造担保品牌

1、整改验收合格。公司对照国家和省监管要求进行了认真自查和规范整改,公司运作情况得到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经考核领导小组验收认定为合格。

2、突出担保效益。公司在注重自身效益提高的同时,追求担保社会效益化。

①以融通信贷来促进银企之间的资金产生合理流动,帮助中小企业渡过资金难关,为中小企业注入资金“血液”,稳定和壮大了一批有实力的企业扩规。

②以支持园区建设来服务招商引资工作,孵化和催生了一批有活力的企业落户工业园区,如花桥工业园区的金合力、田镇工业园新区的融锦化工等;

③以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扶持力度来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同农户+基地对接,激发农民调整农副产品生产结构,活跃农村经济。

3、展现公司形象。公司积极参加行业监管部门举办的各种活动,加强与同业间的经验交流,吸引了省内有关担保管理部门及多家担保公司前来考察学习,巩固了在全省担保行业的地位和影响力。

8.担保公司年终个人工作总结 篇八

1、江西省旅游产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归属省旅游局管理。公司成立于8月,由省政府出资组建,首期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以推动旅游产业大省建设、增加旅游消费与就业、支持旅游产业要素的配套建设和改善旅游企业特别是乡村旅游融资环境为目标,遵循政府指导、市场运作,优化服务、便利融资,规范运作、防范风险等原则,主要为从事旅游创业的中小企业申请流动资金短期银行贷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20xx年是公司开展担保业务的第一年。在积极宣传的基础上,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有贷款需求的近30家旅游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涉及融资额近2亿元。本着稳健的原则,当年累计为5户中小旅游企业提供了融资担保贷款万元,其中2家为“三农”旅游经济。这五家企业分别代表了休闲农业、乡村度假、旅行社接待、旅游汽车服务、4A景区等5类旅游产品。相关工作的开展为公司今后谨慎扩大担保业务积累了实践经验。

3、根据公司规模和业务情况,公司设立了担保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综合管理部三个部门。拥有一批注册会计师、经济师、律师、旅游与贸易等专业人才,并通过广纳贤能,致力于组建高

素质高效率的专业融资担保团队。

4、公司目前已与农业银行、中信银行等2家银行签订合作协议,与南昌银行、浦发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公司目前提供的全为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银行2家,且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经营与管理情况

1、公司的全部资本金均存在协议银行,没有从事短期投资、发放贷款等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业务。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计提各项准备金,已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的1%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2、20xx年,公司对外担保金额2000万元,为实收资本的0.67倍。担保收费为年费率1.5%。截止上半年在保责任余额1340万元。

3、公司在20xx年度实现收入78万元,成本为64万元,盈利14万元。按相关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36万元。公司除日常办公开支外,严格控制各项成本支出。公司流动资产均为银行存款,流动资产质量很好。公司的负债较少,主要是存入保证金。

4、公司治理情况

公司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先后出台了《旅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审保委

员会工作规则》、《旅游担保业务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经营的合规性。根据《江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立并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公司建立了以安全性、流动性、合法性、收益性为准则,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成立了担保项目审保委员会,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公司治理重点防范道德风险,强化担保行业的经营管理。

三、强化风险管理,完善制度建设

担保行业属高风险行业,为切实降低担保风险,公司采取以下三项措施:

1、以修章建制为切入点,建全评审制度。为降低担保风险,狠抓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规范的项目决策程序,严格执行《旅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旅游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风险控制管理办法》、《项目经理负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风险控制包括担保前评审、担保中的管理和代偿后的追偿,涵盖业务全过程。

2、积极探索有效的反担保组合方案,控制担保风险。反担保措施的制定以控制企业核心资产、核心人物资产为目的,担保措施从开展业务初期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和财产抵押,以后又相继增加承租权质押、经营权质押等反担保措施,反担保品种的增加,加大其违约成本,使反担保控制能力加强。

3、加强在保监控,落实现场检查。对在保项目的贷后监控,是降低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贷后监控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办法:

1)与银行沟通,了解企业资金流的异常变化。2)通过社会上多种渠道了解企业现状。3)定期收取企业财务报表。4)落实在保项目现场检查,检查财务账目、生产情况,反担保物有无变化。5)对贷款即将到期企业实行提前一个月送达到期通知书,督促企业按期还款。

截止目前为止,公司无代偿情况发生,也没有投诉情况发生。公司还定期对在保企业进行保后跟踪管理,有力地控制风险。

四、存在问题及困难

1、资本金规模偏小,发展空间不足

按照“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的融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实际注册资本10%”的政策规定,公司对单个企业可担保规模最高仅300万元,不能充分满足全省旅游企业发展壮大的融资需求。

2、风险分担机制尚不健全

担保行业属高风险行业,由于公司担保资金规模偏小,整体抗风险能力较弱,银行认同度不高,要开展业务就必须承担100%的信贷风险。而公司服务的对象以中小型旅游企业为主,其经营规模小、地理分布散、资产质量差,企业发展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普遍存在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信息不真实、抵(质)押物变现困难、企业信用度较低的现实状况。

公司目前提供的担保最大金额为500万元。针对不同企业设置反担保,反担保种类主要为房产、机器设备抵押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未出现代偿。公司20xx年担保金额2000万元,准备金按规定标准计提,提取金额36万元,但同公司的实际情况相比,

显得不够充足。

3、法律保障有待提高。担保业务涉及物权法、担保法、民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众多法律范畴和大量法律事务,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需要掌握大量法律知识。由于公司缺少风险控制与法律法规专业人员,依靠律师和会计事务所把关,从长远看难以保障公司业务发展需要。

4、公司整体运作和规范化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公司成立不久,专业人才少、装备条件差,公司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均缺乏担保行业从业经验,金融、行业、法律、审计、评估等方面专业知识有待加强,识别、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有待提高。《江西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担保公司的规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原有的规章制度需结合目前的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继续完善制度建设,稳步推进担保业务。

五、自我评价

1、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设置合理,业务工作流程规范,有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9.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九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由于所有股份公司均须是负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称“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中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0.关于公司为个人担保的法律规定 篇十

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监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监察局:

根据2004年中央纪委第三次全 会的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财政部、监察部针对目前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有关问题,研究制定 了《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是指由单位缴付全部或部分保费,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类商业保险产品的行为。

二、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区分为以下两类:

(一)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党政机关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人事部和各地人事厅局有关文件确定的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的费用在单位的差旅费中列支。特岗人员、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应首先在单位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的,党政机关在人员经费中列支,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保的险种。限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

(二)受保的人员范围。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三)保费的财务列支渠道。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以及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人身意外伤害险费用的财务列支渠道,按照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五、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为特岗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对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以及购保资金的额度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级政 府和中央部门审批确定。其中,中央单位由部级机关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地方单位由省级政府各部门及直属单位商省级财政部门报省政府审批确定,有关审批 文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干部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承担的购保资金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工资总额的4%(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执行);超出部分的购保资金,由受保人员自行承担,并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

(二)购买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三)为本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

(四)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

(五)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认真清理本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有关清退政策规定如下:

(一)清退范围的界定。对各单位用公款购买的商业保险,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的人员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在本规定下发时受保人员已经死亡或正在接受大病医疗保险的,可不列入清退的范围。

(二)退保资金的财务处理。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对于没有纳入清退范围,但财务列支渠道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三)保 费的清退方式。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 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须 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四)允许个人自愿买断。在受保人员自愿用个人资金补偿单位已缴保费的前提下,允许个人续保。采取个人自愿买断方式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弥补个人应补偿给单位的款项或为个人续保提供赞助。

(五)清 退时限及监督检查。各单位应由主要领导负责,高度重视清退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政策和要求,并将有关清退结果报同级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备案。各级 纪检、监察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单位清退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跟踪检查各单位清退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并对清退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切实保证各项清退政策 的贯彻执行。各中央单位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汇总《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退情况统计表》(附后),形成清退总结报告,并于2004年11月30日之前上报财政部。

九、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现行财务规章制度及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内部财务管理,杜绝用公款违规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行为。

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保资金一律没收并上缴 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责任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省级政府和中央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明确的各项政策和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和清退方案,并报财政部、监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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