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2024-10-15

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共10篇)

1.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一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办事指南

事项编码

07010101400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2、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审批条件

办理程序

1、窗口人员受理工程申报

2、资料员负责企业信息的记录、材料分发

3、经办人员负责到现场验收工程,提出验收意见

4、主管副科长审核

5、正科长审核

6、主管处长审批

7、资料员盖章

8、窗口人员发还资料给企业

申报材料

1、《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竣工验收申请表》;

2、系统建设单位委托书(设计任务书)和合同书(复印件);

3、初步设计方案论证意见;

4、正式设计方案与相关图纸;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系统竣工报告;

7、系统初验报告(含隐蔽系统随工验收单);

8、系统决算报告;

9、系统检测报告。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

审批时限

负责系统审核的公安机关技防办自接到验收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验收并组织有关专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委员会)验收;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38920626 受理地点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

2.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二

(征求意见稿)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提高工程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由水利系统管理和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库和其他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等)。其他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鉴定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和大型拦河水闸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阶段验收。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未经技术鉴定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前,阶段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安全鉴定。

第三条(资料提供)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提供资料,并有义务协助鉴定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条(行政职责)水利部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和指导所管辖建设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管理制度)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依照职权划分负责有关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以及相关工作。

第六条(资质等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所相应的业务范围承担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七条(业务范围)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业务范围

(一)一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各等级各类在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 作。

(二)二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含)以下各类在建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第八条(资质标准)各级蓄水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标准:

(一)一级资质

1、具有水利全行业甲级设计资质以及部直属设计审查、科研单位。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10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4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

(二)二级资质

1、具有水利行业水库枢纽专业甲级设计资质。

2、单位技术力量雄厚,规划、水文、地质、水工、施工、机电、金属结构、监测等专业人员配套。在册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人员不少于25人。

3、近五年内承担过三个以上中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的蓄水安全鉴定工作。第九条(申请材料)申请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需提交的材料:

(一)《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设计、监理、咨询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单位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六)主要技术人员情况汇总表、劳动关系证明、职称(执业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单位业务业绩及其证明材料原件。

(八)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近三年承担的安全鉴定合同书,以及鉴定工程项目法人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审批程序)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并准备相应材料。

二、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按下述程序上报:

1、水利部直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直接报送水利部审查;

2、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单位(包括独资或者控股企业)报送流域机构审查;

3、除1款和2款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的所有单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三、审查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四、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评审公示)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第十四条(证书发放)《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认定时间)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资质以及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变更手续)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安全鉴定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处理)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在发生事项后的30日内向水利部报告并上报相关材料。水利部将根据资质条件重新认定新单位的资质等级。

第十八条

(资质延续)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九条(业务终止)蓄水安全鉴定单位终止安全鉴定业务,应在终止安全鉴定业务后的30日内向水利部报告,并交回《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二十条(技术鉴定)具有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的单位按其业务范围可承担相应工程的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章 鉴定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管理原则)水利部建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工作原则)蓄水安全鉴定单位必须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科学、公正、独立地从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工作。第二十四条(委托条件)项目法人不得委托不具备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单位从事或越级从事鉴定工作。如有发生,其鉴定结果无效,后果由委托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承担业务)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监理、咨询等单位均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鉴定业务。

第二十六条(承担业务)蓄水安全鉴定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不得转让鉴定业务。

第二十七条(任务委托)项目法人认为工程建设已符合鉴定条件时,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鉴定工作,与其签定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要求)负责鉴定的单位应组织满足项目鉴定工作需要的人员,本单位在册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要求)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制造等参建单位的在职人员或从事过本工程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的其它人员,不得从事本工程的鉴定工作。

第三十条(项目法人职责)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包括:

(一)及时提供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建设资料。

(二)根据鉴定单位的要求,组织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向鉴定单位介绍有关工程情况,对鉴定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

(三)根据鉴定单位的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补充分析工作,并提出相应的专题报告。

(四)为鉴定单位在现场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一条(资料提供)建设各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问题处理)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中指出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处理,并将研究和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三条(意见处理)建设各方对鉴定报告持有异议时,应形成书面意见送鉴定单位,并抄报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十四条(报告提交)鉴定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鉴定报告提交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鉴定报告10个工作日之内报送工程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验收前,项目法人应负责将鉴定报告分送给验收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三十五条(鉴定结论)鉴定单位应独立地进行工作,提出客观、公正、科学的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论负责。鉴定意见应有是否可以下闸蓄水或是否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结论。项目法人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妨碍和干预鉴定单位独立地作出鉴定意见。

第三十六条

(验收意见)工程验收时,验收委员会应听取鉴定报告,并听取建设各方的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第三十七条(法定责任)鉴定结论不代替和减轻建设各方由于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制造、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项目法人违规)项目法人委托无资质单位或超越资质承担鉴定业务的,鉴定结果无效。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资料提供)建设各方在鉴定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发现工程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谎报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由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鉴定单位违规)鉴定单位在开展业务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暂停资质限期整改、降级、取消资质的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承揽鉴定业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鉴定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鉴定业务的;

(四)徇私舞弊,违反科学、公正、独立的工作原则,不能提供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

(五)组织管理混乱或技术力量薄弱,工作质量低劣,不能胜任安全鉴定业务的;

(六)拒不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证表印制)《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水行政许可 除外时间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和《水利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

第四十二条(鉴定费用)鉴定工作所需费用,由项目法人从工程费用中列支。第四十三条 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鉴定导则进行。

第四十四条(重新申报)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取得蓄水安全鉴定单位资质的,应按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报送材料,重新认定资质。

第四十五条(已完工程)已竣工投入运行管理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其安全鉴定工作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执行。

第四十六条(规章解释)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3.工程安全竣工验收报告 篇三

安全竣验收报告

一、工程概况:

由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五宝镇卫生服务中心”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1749.40㎡,抗震等级为三级,抗震防烈度为6度,本工程结构类型为:框架结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

建设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五宝镇人民政府;

设计单位: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勘察单位: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勘测; 监理单位:重庆建新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检机构:江北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站,外架采用落地式双排脚手架,采用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搭设施工。

二、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

项目负责人侯世忠,技术负责人贾亚飞,监理员徐牛毅,项目经理陈小平,安全员王春芳成立以项目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生产责任制。

三、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1、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安全生产,安全目标管理,定期考核评定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近期安全形势,查找安全生产中的主要问题,通报上次隐患整改和违章考核情况。

布置近期安全工作重点和防范措施。每周组织一次安全联合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检修工程,拆除工程,高空作业,深基坑及脚手架,安全搭设作业,编制和审查专项安全措施方案,并组织验收,负责对安全技术交底。

3、安全员负责安全检查协助项目部有关人员,对隐患整改提出处理意见,定期评定。

四、项目部安全管理

1、五宝卫生服务中心自二○一二年二月份开工以来。项目部将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关人员的个人资料和人员数量报监理审查,合格后代建(鸿程)公司审查。并检查了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组织对相关人员安全交底。同时认真作好交底纪要。

2、要求监理对施工单位进场的所有机械设备验收检查,合格后才能进场投入使用。

3、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要求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时到岗,并有效开展工作。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了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从制度上、组织上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完善安全生产制度。

4、项目部还应江北区建委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塔吊、钢筋制作房设置了远程监控系统,另外还在施工现场的民工生活区、办公区及围墙上均安装了监控系统,大大的保障了安全工作的开展及有效性和时效性。

5、加强现场消防知识培训,要求施工单位组织管理人员及民工进行现场消防实地演习。让消防知识深入到施工现场的每一位参建人员的心中。

6、违章处理原则:凡是现场人员及管理人员如有违反安全条例的,一律部分工种及职务统一按照项目制定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罚,绝不姑息放过。保证了安全工作的执行力度及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7、阶段性安全验收:项目部要求监理按照江北区安监站的现场书面交底要求组织对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外架、主体封顶外架、装饰外架四个重要的必验阶段进行了验收且验收合格,并及时要求施工单位对每次验收提出的安全隐患及建议均进行了逐一回复。

8、项目部认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发展”的方针,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了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即“重大安全事故为零”轻伤频率控制在3‰以内。

目前总包单位已按照合同与约定完成施工内容,工程实体安全符合要求,安全台账齐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综上所述,同意江北区五宝镇卫生服务中心的安全验收。

4.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篇四

关于普安县xx煤矿

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申请

贵州省煤监局盘江分局(普安县煤炭工业管理局):

根据黔西南州煤炭局文件州煤字(2011)第133号文的批示,我矿从2011年8月2日起进行了矿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阶段,矿井在采、掘、机、运、通、瓦斯监控及安全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达到了矿井《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基本要求,矿井达到了三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四大件”的检测也合格。

联合试运转期间,我矿联合试运转小组对矿井生产及安全系统进行了全面测试,编制了《补者煤矿联合试运转报告》,其结果表明我矿的生产及安全系统能满足年产15万吨的基本要求。其后贵州鑫城科技有限公司对我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于12月24日提交了《补者煤矿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该报告认为:补者煤矿六大系统及其配套安全设施齐全、运行安全可靠,井下煤炭资源“三量”控制充足,生产能力保障,矿井安全管理机构齐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具备矿井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为了迅速使该矿各项工作步入正轨,发挥综合社会效益,特申请对补者煤矿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特此请示

5.煤矿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汇报资料 篇五

汇报材料

咸丰县青林湾煤矿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 日

一、矿井概况

(一)矿井由来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以下简称为青林湾煤矿)位于咸丰县城南西,梨树坝矿区西南部,行政区划属恩施州咸丰县甲马池镇管辖,现为民营股份制企业。矿区范围内仅开采赋存于二叠系上统龙潭组单一煤层,作为当地重要的工农业生产、生活用燃料。

该矿是一个多年从事地下煤炭开采的老矿山企业,始建于1996年4月,时属个体私营性质,小煤窑式非正规开采,生产能力仅1万吨/年。通过2002年全国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该矿进行了3万吨/年技术改造,并于2003年11月组建了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形成3万吨/年正规生产规模。根据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恩施州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的批复(鄂安[2006]24号),青林湾煤矿是2006年咸丰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规划方案中保留的合法矿井之一。

为适应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发展要求,并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该矿于2007年8月委托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对矿井所属梨树坝煤矿区煤炭资源储量进行了重新检测,以鄂土资储核函〔2007〕69号文予以认定,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证号为C***0093257,矿区面积2.8016km2,开采深度+1000m~+530m。随即,该矿向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了90kt/年扩能改造立项申请,于2008年10月经恩施州经委以恩施州经煤[2008]75号文批复立项。同期,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湖南第一工业设计院为青林湾煤矿编制了《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90kt/a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和《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90kt/a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2009年3月,由湖北省经委组织专家组对《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90kt/a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进行了评审,以鄂经煤炭函[2009]04号对该矿(90kt/a)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审查意见进行了确认批复;2009年5月,由湖北煤监局组织专家组对《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林湾煤矿90kt/a矿井改扩建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了评审,并以鄂煤监察〔2009〕64号文对该矿建设项目(90kt/a)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予以批复。2009年8月6日,恩施州经委以恩施州经煤[2009]69号文批复同意青林湾煤矿90kt/a矿井改扩建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建设工期自2009年8月8号起,止于2011年8月7日,计时24个月。该矿井经过近两年工期建设,其90kt/a改扩建项目基本完成,于2011年4月以咸经信文〔2011〕33号向属地煤炭行业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并于2011年4月13日经恩施州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该矿进行试运转验收,并于同年5月3日以恩施州经信煤〔2011〕25号文同意该矿改扩建项目联合试运转申请批复。

(二)企业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三)矿井有关持证情况

青林湾煤矿采矿许可证证号:C***0093257,有效期为:2010年12月22日至2016年12月22日,2010年12月12日由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1/1。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待90kt/a改扩建项目“三同时”验收后申领新证。

本矿在岗主要负责人、安管人员和在岗特种作业人员都是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合格,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矿主要负责人和安管人员16人,从事煤矿和本职工作均在5年以上,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现场作业管理经验,人员配备合乎要求,都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和能力,特种作业人员配足38名,多年从事煤矿和本工种工作,并经培训获得特种作业资格,全部具备特种作业资格和能力(其中总副工3名、矿长6名、瓦检员5名、安全员6名、爆破员8名、电钳工4名、绞车工15名)。

(四)青林湾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及体系

1、成立青林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指挥部

2、成立了煤矿安全监察科

(五)矿井开采安全条件

1、矿井地址:咸丰县甲马池镇青林湾村境内

2、主采煤层厚度:1.30M左右

3、煤层倾角:一般在28°左右,属较稳定型煤层。

4、顶板(底板)情况:顶板为白云岩,硅质结核灰岩,底板为高岭石粘土、茅口岩。矿体直接顶底板为黑色炭质泥岩,属半坚硬工程地质岩类,力学硬度低,易产生变形破坏,由于煤层簿,伪顶随采坠落,便于垮落充填管理。

5、本矿井田面积2.8016km2,保有储量166万吨,可采储量143.76万吨,服务年限13年。随着矿井的生产进行及补充勘探工程的投入,矿井可采储量会增加,服务年限也将会延长。

6、瓦斯等级、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层爆炸性指数:

根据2011年4月煤炭科学院重庆分院鉴定结果,本矿煤矿不易自燃和不具爆炸性(详见鉴定表,2010年12月,经湖北煤矿瓦斯等级鉴定中心鉴定,本矿属低瓦斯矿井)。

7、水文地质情况:本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中等类型。井田内无含水地层,只有导水层与隔水层,正常涌水量较小,矿井基本无水,生产区与采空区留有40米隔水煤柱,施工和试运行期间未发现渗水现象,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简单型。

8、开拓方式:斜井开拓。

采煤方法:走向长壁后退式开采,工作面走向长共约1258m。所采原煤从工作面用V3型11kw刮板运输机送至原煤装载点装矿车,机车运输至+750水平车场,再单钩串车由地面绞车提升至地面,运入地面煤库。+780水平同样从原煤装载点机车运输至+780轨道下山车场,再单钩串车由+820绞车放至+750下车场,机车运输至+750水平车场,再单钩串车由地面绞车提升至地面,运入地面煤库。

9、通风方式:中央并列抽出式。

10、矿井主要危险危害因素:瓦斯、顶板、提升运输、粉尘。

(1)瓦斯:矿井已安装KJ325安全监控系统,负责井下各工作面的瓦斯监测,防止瓦斯超限积聚。

(2)顶板:已制定了严格的顶板管理制度和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3)提升:已制定了严格的斜井运输管理制度,安装了“一坡三档”装置,是灵敏可靠,钢丝绳连环,插销都做了严格的测试,各水平上下车场都设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4)粉尘:本矿已建立了防尘洒水系统,采掘工作面装车点、车场及地点煤仓设置了喷雾洒水防尘装置,掘进采用湿式打眼,工作个人佩戴防尘口罩,有效地防治粉尘的危害。

3、建设情况,综合评述

本矿历经一年多的建设,现已累计完成井巷工程9032米,其中:新掘巷道6732米,维修老巷2300米,水仓780m3,井上300m3,井下480m3,硐室180m3,安装设备80台/套,土建工程投入366.17余万元,购买各种安全仪器、仪表94台/套。共计完成改造项目投资2689.40万元。其中:完成安全投资919.28万元,主要机电设备投资919.28万元,矿土建工程投资934.35万元,井巷工程投资619万元,其他项目投资469.60万元。形成开拓煤量18.9万t,可采期2年,准备煤量12万t,可采期1.34年,回采煤量11.42万t,可采期15个月。

二、各系统进入联合试运转情况简述

(一)开采系统

根据矿井煤层赋存状况,现期矿井分一个水平、两个采区开拓布置,即以主斜井为界,分为南、北翼两个采区布置回采。

矿井现首采区为北翼Ⅰ采区和南翼Ⅱ采区,均处于+750m水平以上,其中北翼Ⅰ采区仅布置+780m区段,区段高程范围在+750m~+780m之间,采区走向长度近800m;南翼Ⅱ采区分两个区段布置,即+780m和+820m区段,区段高程范围在+750m~+780m~+820m之间,采区走向长度近1000m,且按照采区区段高程于南翼Ⅱ采区中部开拓布置了Ⅱ采区轨道上山和回风行人上山。各采区运输大巷、区段运输平巷、轨道及行人上山和回风巷均跟煤层底板布置,多采用木支护、工字钢金属支护和局部锚杆喷支护形式,净断面在4.4 m2以上。

由于南、北两翼采区原设计首采工作面均位于井田边界及上部老空区,属溶蚀区无煤带或原老空区及留设煤柱,经征求设计部门意见,对矿井采区区段高程及首采工作面进行了局部调整。现北翼首采工作面为1201回采工作面,位于北翼+750m~+780m区段之间,区段垂高近30m,走向长度798m,倾斜长度60m,煤层厚度0.8 m,回采煤量5.36万吨;南翼首采工作面为2301回采工作面,位于南翼+780m~+820m区段间,区段垂高近40m,走向长度585m,倾斜长度85m,煤层厚度0.8 m,回采煤量5.56万吨。上述两个首采工作面均已开拓布置到接近井田两翼边界煤柱范围、溶蚀区无煤带及老空区和留设煤柱。

两翼首采工作面均采用走向壁式采煤法后退式回采,采煤工艺为使用ZMS-12A型煤电钻打眼,爆破落煤,工作面超前顺槽使用SGB280/11型刮板机运输,采区专用溜煤眼及回采工作面均配用搪瓷溜槽溜煤,布置有独立的行人及进风联络眼,形成了完整的上、下安全出口;支护方式均采用DW(06-120)100/63X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各采区建立有独立的BRW40/20A型液压泵站,利用JT-11.4液压回柱器回柱放顶,采用全部跨落法管理采空区顶板。

矿井现共部署四个掘进工作面,即南翼Ⅱ采区+750m接替工作面平巷、南翼下山2个工作面(Ⅲ采区轨道下山及回风行人下山),北翼下山1个工作面(Ⅳ采区轨道下山),采掘比为1:2。

(二)矿井通风系统

该改扩建项目采用中央分列抽出式通风方式,即主井进风,风井回风。矿井在风井安装有2台FBCZ№12-55kW型矿用防爆轴流式主通风机,其中1台工作,1台备用。矿井反风通过主通风机反转完成。

现南、北两翼首采区风流流向为:

①新鲜风流从地面井口平硐经主井→井底车场→分流+750m北翼运输平巷→北翼Ⅰ采区行人进风眼→北翼Ⅰ采区超前顺槽→北翼1201首采工作面;工作面乏风经北翼+780m区段回风巷→北翼回风上山→北翼+860m回风大巷→矿井总回风上山→+960m总回风大巷→风井→主要通风机排出地面。

②新鲜风流从地面井口平硐经主井→井底车场→分流+750m南翼运输大巷及运输平巷→南翼Ⅱ采区轨道上山→南翼Ⅱ采区+780m区段运输平巷→南翼2301首采工作面行人进风眼→南翼Ⅱ采区首采面超前顺槽→南翼2301首采工作面;工作面乏风经南翼Ⅱ采区+820m区段回风巷→南翼回风上山→南翼+860m回风大巷→矿井总回风上山→+960m总回风大巷→风井→主要通风机排出地面。

矿井掘进工作面采用YBT-5.5型矿用防爆局部通风机配∮400mm阻燃风筒向掘进工作面压入式供风,并配备有备用通风机。各掘进工作面乏风均通过风桥及各采区回风上山形成独立的回风系统;井下中央变电所、中央泵房、采区绞车房、采区变电所、水泵房均为独立通风,矿井已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做好风量调节、风流净化及瓦斯综合防治等措施落实工作。

经现场检测,现矿井总风量1370m/min,矿井总回风量1480m/min。北翼+750m首采工作面风量230m3/min,风速1.0 m/s;南翼+780m首采工作面风量210m3/min,风速0.88m/s。井下机电硐室实行分别按照60~80m3/min调节分配。

矿井通风构筑物主要有风门(正反向),调节风门,风桥及密闭等,风井平硐井口设有防爆门。

为了加强通风管理,分别在主进、回风井、+750m南、北运输大巷建立了4个测风站,以便观测风量配备情况。

3(三)瓦斯管理、煤层爆炸防治及供水施救系统

1、瓦斯管理

根据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本矿为低瓦斯矿。

矿建立有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矿井购买有GWJ-IA型瓦斯检定器3台,配备有5名持证的通风、瓦检专职人员,每班对各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电气设备附近、区段回风巷、总回风巷按规定进行巡回瓦斯检测;矿长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下井时,携带AZJ-92型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2、煤尘爆炸防治系统

2011年4月,该矿开采的Ⅱ煤层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鉴定,无煤尘爆炸性危险。

该矿在掘进作业过程中采用水炮泥、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有风流净化水幕;放煤口、溜煤眼、装载点等安设有防尘喷雾装置。

3、供水施救系统

在矿井地面+1000m处建立有综合高位水池,计容量为300m,防尘、消防及供水施救用综合水池一座,采用∮89×5.5mm钢管自主井向井下供水,为高位静压水入井方式。

矿井在井底车场、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巷和回风巷安设有防尘喷雾装置和水幕,掘进工作面采用湿式打眼、洒水降尘作业,采煤工作面装车点以及煤炭转载点安装净化水幕。

3(四)防灭火系统

2011年4月,该矿所开采煤层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分院鉴定,煤炭自燃倾向性等级为三类,不易自燃,因此矿井火灾危害形式主要为外因火灾。

矿井上、下消防洒水系统已建成,和防尘、供水施救系统共用,在矿井地面+1000m处建立有综合高位水池,计容量为300m3,采用高位静压水入井方式。

机电硐室及井下材料室按设计要求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及消防砂箱;在采区运输顺槽、回风顺槽等位置设置有消防水幕;井下机电硐室采用不燃型材料砌筑、支护,设置向外开放的防火铁门;该矿井下电力电缆为矿用阻燃型电缆,局部通风风筒为阻燃型,井上、下建有消防材料库及木料场等场所,配备有灭火器材和工具。

(五)防治水系统

该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较为简单,根据矿井提供的资料,现+750m水平以上正常涌水量13.35m3/h,最大涌水量26.07m3/h。

矿井建立了地表水防治工程,主要是在工业广场及井口东、南、西三面上部砌筑防洪墙和防洪截水沟。

矿井现实行一级排水。在主斜井脚+750m水平井底车场以北建立了中央水泵房,设置了主、副水仓,总容积为480m3, 南、北两翼矿井水经+750m平巷水沟自流汇入水仓。中央水泵房安装了三台D80-X10型离心式水泵,一台工作,一台备用,一台检修,水泵扬程为300m,流量43m3/h,配用电动机功率为55kw,且每台水泵配备了QJR–400/80本质安全型交流真空软起动器。根据当前矿井实际涌水量情况,使用一台水泵即可在4h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矿井从中央泵房至主井口安装了两趟Φ89×4.5排水管道,其中一趟备用,将中央泵房的矿井水排至地面及污水处理池。

矿井按照设计要求予以保留了防、隔水煤柱,配有TXU-75A型探水钻机1台,坚持了矿井探放水措施(完善编制了青林湾煤矿井下探放水设计方案)。

(六)监测、监控及人员定位系统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该矿井在地面建有监测、监控中心,装备有KJ325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1套;同时在井上下各要害场所安装完善了视屏监控。监测、监控中心由监控员值班管理,系统运行基本正常。

2、矿井人员定位系统

根据《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规范》要求,矿井安装了KJ236煤矿人员定位考勤管理系统一套,同地面中心室监测监控系统实行并网管理。在+750m水平南、北两翼及首采区区段平巷、主井车场等处设置了KJ236-F管理分站,购置了200张KJ353-K识别卡,保证入井人员全部配带。该系统使用基本正常。

(七)爆破器材储存、运输、使用系统

矿井在地面工业广场区域内建设有爆破器材库,库房的位置、库容量、防雷电设施、防火设施等均按当地公安部门的要求进行。

地面运输由公安部门的民爆站运输到矿,井筒内运输由专职爆破人员进行,符合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人员担任;专职爆破人员经过培训取得了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爆破作业编制有爆破设计说明书。

(八)运输、提升系统

矿井工业广场有矿区公路与外界公路相连,井下原煤进入地面煤仓后由装载机装入汽车外运。

首采工作面煤炭经搪瓷溜槽自至工作面超前顺槽SGB280/11型刮板机运输,再经溜煤眼自溜装车,+750m水平南、北运输巷采用CTY2.5-6-48-13蓄电池机车运输(配备三台),采区区段平巷其它平巷采用人力推车方式,主斜井及采区轨道上山使用绞车提升运输。矿井前期生产实行二级提升(南翼)运输。

该矿主斜井按设计要求配备了JTP1.6×1.5矿用提升绞车,电动机功率为110kw。该绞车性能优越,保护装置齐全,钢丝绳选型为20NAT6×19S+NF1670ZS220147GB8918-2006。主斜井采用单钩串车混合提升方式,其上部车场设置了阻车器,变坡点下方及井底车场上方均按要求设置了挡车装置。另主井兼做提升人车,提升人车使用XRC12-6/6S型两辆,配备了漏泄型无线载波人车信号装置,其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提升容器为MF-0.75-6型翻斗式矿车,其规格为V=0.85m3。矿井分别在+750m水平南翼首采区轨道上山、矿井南、北翼向深部延伸轨道下山各安装了1台JTB-1.0×0.8-37kw矿用提升绞车,南翼向深部延伸回风下山安装了1台JTB-0.8×0.6-22kw提升绞车,其保护装置配备齐全。其提升方式均采用单钩串车混合提升方式。

(九)压风自救及输送系统

矿井主要气动设备为YT-24型和YT-28型气腿式凿岩机等。在地面工业广场建设有空压机房,安装有LGPB-16-8G型空压机两台套,1台使用,1台备用。

压气输送系统采用D108型钢管作主管道,支线管道采用D89、D50、D32型钢管,组成矿井压风自救及其输送系统,已按照“三条线”建设要求施工。

(十)电气系统

1、矿井电源

矿井实行双回路电源供电,一路引自朝阳电站10KV 电源,利用LGJ-50型架空导线作为矿井主要电源,另一回引自咸丰县筒车坝火电厂10KV电源,利用LGJ-50型架空导线作为矿井备用电源。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自动切换到另一回路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2、地面供配电

根据矿井现有负荷分布及需要,在地面主井口西侧40m处设10/0.4kV变电所一座,设立高、低压配电室,分别安设高压开关柜和低压开关柜。且地面变电室现配置安装了GR-1-03型电容补偿装置2套,XGN2-10型高压开关柜4台,GGD1型低压配电屏4台,BGP–43–10型真空配电装置3台,GR–1型电容补偿装置2套等供配电设备。

地面变电亭安装了二台S13-350/10∕0.4型变压器,其中一台运行,一台备用,供地面生产及生活用电。地面风井口设有配电室,其供电电源一回引自主井口10kV变电所0.4kV母线,由0.7km低压电缆YCW-3×70+1×35送电;另一回由10kV咸丰筒车坝火电厂来的架空线供电,风井变电亭安装了一台S9-100/10∕0.4变压器,经其降压后作为风井的备用电源。

地面变电所进户线上均装设YH5WS-17/50型避雷器,防止雷电波浸入。另外,高低压配电柜均需装于有良好接地的角铁或槽钢机座上,各开关柜外壳与大地可靠连接并形成接地网。

3、井下供配电(1)井下变电所

根据矿井下负荷分布,在+750m井底车场和+750m运输大巷II采区轨道上山采区车场附近分别设10/0.4kV中央变电所和采区变电所,由地面10kV不同母线上分别引一回电力电缆至中央变电所高压真空配电装置。

中央变电所安装有2台BGP43-10高压真空配电装置,2台KS11-200/10/0.4kV变压器,一台运行,另一台备用。南翼II采区变电所设2台高压真空配电装置,2台KS11-200/10/0.4kV变压器,一台运行,另一台备用。井下变压器低压侧采用KBM-350型馈电开关供电,均设总馈电开关并配装漏电保护装置。井下变压器中性点均未接地。

(2)下井电缆

矿井两路下井高压电缆采用MYJV22-10-3×35型交联聚乙烯钢带铠装电缆;井下低压电缆使用MY-0.38/0.66-3×35(25、16)+1×16型和YCW-3×70+1×35型、YCW-3×150+1×70型阻燃电缆,煤电钻电缆为MZ-3×4+1×4型矿用煤电钻专用阻燃橡套电缆,并使用ZBZ–4/660–380型综合保护装置供电。照明信号控制电缆MKVV-5×4型,并使用ZBX–2.5型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供电。

(3)接地及漏电保护

井下低压馈电开关装设BJJ2-380X检漏继电器实行漏电保护。井下接地保护系统按已形成接地网,总接地极(2块)分别设在主水仓中。

井下生产移动照明使用整体式全密封型锂电LED矿灯,型号为K1.2.5M(A)。

(十一)通讯联络系统

1、在行政办公区有行政管理和生产调度电话站、广播站,并与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统一建设;

2、主井口与+750m主车场实现了无线对讲;

3、安装了50门程控电话机,与井下各重要硐室、采掘工作面、风井值班室及各要害场所均安装了电话,矿内外、井上下通讯正常畅通。

(十二)紧急避险及救护系统 矿井为下井从业人员配备有AZH-45型隔离式过自救器200台,建立有矿井避灾线路图和应急救援预案,井下设有各类灾害避灾标识指向牌。

矿井生产规模较小,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与恩施州矿山救护中队咸丰小队签订有矿山救护协议,同时该矿井配备有必要的矿山救护设备、设施,协助矿山救护队工作。

(十三)职业健康监护系统

该矿井下不设急救站,在地面设有简易医疗救护室,同时与就近的乡及县卫生院签订有医疗救助协议。

该矿按照有关规定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健康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立综合防尘措施和粉尘定期检测和职工职业健康定期检查等措施,具有满足矿井生活用水及污水排放需要设施。

(十四)安全管理系统

目前,安全生产系统已基本形成。安全工作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安全管理上从严字入手,狠抓“三违”。采取了强化安全意识,建立严密的安全管理网络;抓基础工作,煤矿实测图纸齐全,与现场及设计相符。为确保安全生产,建立健全了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健全,并具有针对性。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四、总结

我矿经过两年多改扩建和进入联合试运转以来表明,改扩建工程竣工后的青林湾煤矿均能达到开采设计和安全专篇的相关要求,全面落实了灾害防治措施,完善了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通过我矿三个月联合试运转验证,各大系统运转正常,完全能够满足矿井90kt/a生产能力及安全生产需求,并具备投产条件。

特此汇报

汇报人:乔士健

恩施州咸丰县青林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6.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六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职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质量,预防各种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所承担的临时工程,线路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施工部门依据施工设计和相关规程,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为前提,结合施工项目和施工现场实际,组织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经审核、批准、备案后,作为工作票的附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

第四条、安全施工措施应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组织、施工领导、质量要求、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替代工作票。

第五条、线路改造、信息工程、网络改造等安全施工措施,由施工部门工作负责人编制,单位生产主管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新装设备、线路工程投入运行的启动试运行措施,按设备部权限,由设备部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备部主管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七条、网络建设、线路改造、维护等安全施工措施,由工作负责人编制,生产主管审核,系统副总工程师批准。

第八条、凡维护、检修、测试等工作,各有关科室可编制通用安全技术措施,部门负责人审核,生产主管批准。

第九条、事故处理、临时性检修等工作,可由本科室技术负责人向工作负责人口头交待工作任务、安全施工措施及注意事项。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组织参与工程的全体成员认真学习经批准后的安全施工措施,交待注意事项,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主管经理对各项工程实施监督检查。

7.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七

2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设计方案(变更修改及相关批准文件 3施工期间伤亡事故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资料 4单项工程质量认证报告书 5联合试运转报告 6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7瓦斯等级鉴定及煤尘爆炸性、自然发火期鉴定、突出危险性 鉴定报告批复 8实际矿图

9安全预验收报告书

10安全预验收评价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 11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材料

12六大件性能检测、安全仪器仪表检测报告

13安全管理机构设置、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材料 14防突专项验收报告 安顺市西秀区黄河沟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 报 资 料 目 录

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黄河沟煤矿证件

1、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张

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张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复印件…………………(1份

四、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各 1份

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的文件(原件………………………………(1份

六、矿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1、矿长证及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7张

2、管理人员聘书(复印件………………………(5张

七、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1份

八、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

九、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1份

十、安全评价报告………………………………………(1套

十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文件

1、瓦斯等级鉴定报告批复(复印件……………(1份

2、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及煤尘爆炸性报告………(1份

3、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十二、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1份

十三、设立矿山救护队的文件和救护协议

1、设立矿山辅助救护队文件(复印件…………(1份

2、救护协议(复印件……………………………(1份

十四、其他资料

1、省政府对整合煤矿批文(复印件……………(1份

2、黄河沟煤矿开采设计备案证明及开采方案

批复文件(复印件……………………………(2份

3、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4、煤监分局受理安全设施验收文件(原件……(1份十五、六大件性能检测及通风阻力测定报告………(各 1份

8.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 篇八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报告书

××(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组

年月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项目地址:

设计规模: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时间:

申请验收单位:

验收时间:

××(项目名称)

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意见

一、简述验收组工作开展情况

二、矿井概况

(一)矿井灾害因素及安全开采条件

(二)矿井建设过程和竣工验收情况

(三)矿井主要生产安全系统设置情况

三、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情况

(一)总体评价

(二)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问题(对验收表中的问题可分类表述)

(三)建议

四、验收结论

验收专家组组长(签字):

9.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九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汇报材料

经坪子煤矿申请,2011年7月5日,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毕节监察分局、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进行了竣工验收。

坪子煤矿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的新建矿井,其《开采方案设计(变更)》、《安全专篇(变更)》已经相关部门批复同意。斜井开拓,中央并列式通风,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计,现开采水平标高为+1400m。矿区范围内有M60、M80、M81三层煤可采,目前准采M60煤层。经鉴定:M60、M80、M81煤层在标高+1400m以上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M60、M80、M81煤层自燃倾向性均为Ⅲ类(不易自燃),煤尘均无爆炸性。2010年瓦斯鉴定结果为高瓦斯。2011年3月15日毕节地区工业和能源委员会以“毕地工能复[2011]22号”文件批准该矿联合试运转。验收时,井下布置有1601首采工作面、1602回风巷和1602运输巷掘进工作面。

根据矿井的开拓设计,矿井设计三个采区开采,现以水平标高+1400m及F正断层为界划分采区:F正断层以东、+1400m水平以上为一采区;F正断层以东、+1400m水平以下为二采区;F正断层以西为三采区。矿井三条井筒一直掘到第一水平+1400标高作井底水仓,回采工作面布置于三条井筒两侧。回采工作面交替布置于矿井三条井筒两侧M60号煤层内。开采顺序: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采用走向长壁采煤。采区内按可采煤层标高,从上至下划分为区段,区段内为下行式开采。

该矿井可采煤层共三层,分别为M60号、M80、M81煤层,其中M60号层和M80号煤矿间距平均为28米,该矿井只采M60煤层。

2010年5月贵州省鑫诚科技有限公司对坪子煤矿进行了安全验收评价,结论为:坪子煤矿危险程度为B类,基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坪子煤矿建设工程设计共计33项单位工程,竣工33项,竣工率10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认证时竣工率达质量认证要求。2010年11月,煤炭工业盘江矿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煤炭建设工程质量认证书》,结论为:“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煤共有33项单位工程,认证了33项单位工程,审核认证率100%,合格率100%,单项工程得分65.45分,同意交付使用。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布置三条井筒:主斜井、副斜井及回风斜井。主斜井、副斜井在地面+1596.3m标高均布置在M80煤层底板岩石中,坡度分别以22°、25°,方位均按159°开拓至+1400水平,主、副斜井在+1400水平联通。回风斜井在地面+1597m标高按方位159°、倾角15°掘进至325米时先揭露M60煤层顶板,接着按方位159°、倾角35°掘进32m进入M60煤层底板后,又以倾角25°掘进211m至+1400水平与主、副斜井形成通风系统。在+1400井底车场按设计要求断面布置中央变电所、水泵房及主、副水仓等。

验收时,矿井在M60煤层内布置1601首采工作面。该采煤工作面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单体液压支柱支护,放炮落煤,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该矿采用中央并列抽出式通风,主斜井、副斜井进风,回风斜井回风。回风井出口安设了2台FBCDZ—№-14型号轴流式对旋通风机,一台使用,一台备用,配套电机功2×45kW。2011年4月8日进行了反风演习,反风风量为985m/min,反风率60%。回风斜井地面出口处安设有防爆门。各采掘工作面及用风地点瓦斯正常,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601首采工作面采用“U”型通风方式。1602运输巷、1602回风巷掘进使用FBD№5.6/2×11KW对旋式局部通风机供风,掘进工作面供电实现了“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

坪子煤矿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地面安装了4台瓦斯抽放泵,其中,二台2BEA-303(配套电机功率分别为75KW),另二台2BEA-253型(配套电机功率分别为45KW),高、低负压水环式真空瓦斯抽放泵,验收时有1台高负压和1台低负压抽放泵在运转。

该矿建立了消防、粉尘灾害防治系统,地面瓦斯抽放泵站高位水池作为消防防尘水池,容量250m。消防、防尘供水管路共用,以静压方式向井下供水。

主斜井、采掘工作面、胶带运输巷、煤仓等转载点均设有喷雾降尘装置,并按规定安设了净化水幕。井下采取了粉尘监测、湿式作业等综合防尘措施。该矿制定了矿井防尘管理制度,配备了防尘测尘人员和仪器设备。

根据2011年1月湖北煤炭地质勘察院编制的《贵州省大方县百纳乡坪子煤矿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是以大气降水为主要水源,以裂隙充水为主,水文地质简单-中等类型。小煤窑整改前,33矿区地段村民乱采乱挖现象严重,即难以完全查清小窑的分布范围。

3小窑积水是矿井充水的主要因素,预计矿区小窑积水量3140m。

矿井在+1400m井底车场设有水泵房,并配套建有主、副水仓,主水仓容量355m,副水仓容量252m,水仓总容量为607m。在泵房内安设MD85-45×6离心式水泵3台,单台排水能力80m/h,沿主斜井布置二趟φ150×5mm焊接钢管排至井口地面污水处理站。

井筒、井田边界、小窑采空区等均按规定留设了煤(岩)柱。矿井设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有专职水文地质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较为齐全,编制有中长期防治水规划、防治水计划及雨季“三防”措施,正常开展探放水工作。配备TXU-150型探放水钻机6台、ZDY1200S型探放水钻机1台,满足探放水工作要求。

矿井现有供电电源一回路连接至百纳变电所10KV线路,另一回路连接至百纳变电所10KV线路不同母线端,采用LGJ-95架空线路,一回路工作,另一回路带电备用。矿井供电实现了10kv高压入井,沿副斜井铺设了2趟高压电缆至+1400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变电所安设四台移动变电站供电,按设计在井下+1400中央变电所安装了10kv高压配电装置和660V低压配电系统,井下高低压供电系统使用真空开关,其保护装置齐全并能正常使用,确保供电系统可靠、稳定运行。

副斜井提升设备选用JKB-2.5×1.7P型矿用单滚筒提升绞车,电机功率280KW,在井筒内分别安装有跑车防护装置和防跑车装置。

主斜井选用DTL80-2×160型带式输送机担负矿井煤炭运输任务,电机功率为2×160kw,运输能力200t/h。

334 该矿安装有KJ-90N型升级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共设置4个监控分站,安设各类传感器49个。

坪子煤矿与永贵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救护大队签订了救护协议,煤矿配有矿山辅助救护队,配备了救护装备。坪子煤矿地面设有医疗保健室,按规定与本矿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了基本养老基金、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医疗保险等。

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1、矿山辅助救护队未经专业培训,且设备配备不足,缺氧气呼吸器等;未按要求在井口设置保健站。

2、查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总回风CO频繁超限,浓度150ppmm,未对超限原因井下分析和采取有效措施。

3、井下传感器设置不全,无水位、水泵开停、局部通风机开停、总回风井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等。

4、副斜井与回风斜井之间的+1550联络巷堆放材料;没有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行人通道正向风门关闭不严;回风井防爆门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地面进入回风井的轨道未拆除;主要通风机房兼作卧室。

5、未实现“双回路”供电,主要通风机、主要供电回路引自洗煤厂动力变压器,备用回路和空压机引自同一断路器。

6、空压机储气罐直接摆放在露天。

7、高压入井电缆在副井口直接放置在轨道旁,地面电缆吊挂不规范,配电房未铺设胶垫。

8、副斜井绞车提升未挂牌公布最大提升量;各巷道片口未设置 5 报警装置。

9、井下主要巷道均未设置照明装置。

10、轨道人车未经检测。

11、矿用图纸与井下实际不符。

12、水仓与井底车场连接出口密闭墙不完好;水仓采用4吋吸水管与6吋应急排水管配合使用。

13、掘进工作面探放水牌板内容不全,无钻孔示意图,探放水钻孔布置不符合要求;未对采空区、老巷、小窑积水情况作详查,并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迎头无局部防突预测孔。

14、向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扇通风机未安设在全负压进风巷内。

15、隔爆水袋不能覆盖巷道全断面。

16、井下消防材料库配备灭火器材不足。

17、未按要求配备探放水操作工。

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1年7月12日对该矿安全设施及条件存在的问题复查合格。

10.落实技术安全防范措施竣工验收审批 篇十

5.3.1 银行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应符合GB17656的要求。金属防护门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2 银行营业场所二层(含二层)以下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5.3.3 银行营业场所外围有围墙的,应设置防止爬越的障碍物或周界报警装置。

5.3.4 现金出纳业务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高度应≥800㎜、宽度应≥500㎜。

5.3.5 现金出纳柜台上方应安装透明防护板,其宽度应≤1800㎜,高度应≥1500㎜。单块面积不大于4㎡。透明防护板以上未及顶部分应封至顶部或封至离地3500mm高度处。采用二块透明防护板错位交接时,外层朝下,交接部位长度应≥100mm,两块透明防护板的间隙应≤20㎜。透明防护板不允许开孔,柜台内外需要通话时可加装通话设施。

5.3.6 现金业务柜台的台面应设置300mm(长)×200mm(宽)×150mm(高,以槽底计算)底部为弧形的收银槽。

5.3.7 现金业务区的出入口应安装防尾随用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门体上有透明屏障的,应采用透明防护板。安装防弹复合玻璃的,防弹复合玻璃应符合GA165的相关要求。门体上的锁具应符合GA/T73的要求。

5.3.8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不少于2路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能立即向公安110报警服务台报警,同时应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位置,且便于操作和维修。

5.3.9 紧急报警线路上一般不应挂接电话机、传真机或其它通讯设备。如挂接此类设备,系统须具有抢线发送报警信号的功能。

5.3.10 实行安全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还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场所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安防系统记录资料的保存期不应少于30天。

5.3.11 现金业务区采用安全柜员系统时,安全柜员系统的视频部分应符合5.3.10的要求。

5.3.12银行营业场所应设卫生设施,配置自卫器材、消防器材和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5.4 二级防护要求

二级防护除应满足5.3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5.4.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能够监视营业场所大门外人员往来情况及出入营业场所人员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分辨出入人员的体貌特征。

5.4..2 运钞交接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5.4.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实时监视、记录现金支付交易全过程,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5.4.4 非现金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能够实时监视营业室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5.4.5 银行营业场所内设置的自助机具(指ATM、CDM、CRS等)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对装填现金的操作区应安装摄像机进行实时监视、记录。

5.4.6 枪弹库、计算机室等部位的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及入侵报警装置,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

5.4.7 监控室应具备有线和/或无线通讯方式向110报警服务台紧急报警。

5.4.8 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5.4.9 业务库防护除应符合JR/0003-2000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库区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应安装与110报警服务台相连的紧急报警装置。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2)业务库清点室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应对复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工作人员的操作情况。

(3)业务库守库室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可视/对讲装置。守库室内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进行记录。

(4)无人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报警系统应具有红外报警、振动感应报警、视频移动侦测报警等多种功能的报警设备,并应有声音复核装置。安防系统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5.5 一级防护要求

一级防护除应满足5.4的相关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建立全方位防护体系:

5.5.1 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入侵报警设施,并应能与照明、视频安防监控及声音复核等设备联动。入侵报警设施应能准确、及时报告入侵异常事件,即应在向安防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发出声光报警信号的同时,清楚显示事件发生的部位、性质(抢劫、盗窃、故障等),准确记录报警时间、位置等信息,并能够详细查询、打印以上内容。

5.5.2 代保管箱库的防护可参照5.4.9执行。但安装的摄像机不应看到用户密码。

5.5.3 现金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只允许授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并记录所有出入人员、出入时间等信息。

5.5.4 现金业务柜台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并能连续记录交易过程的对话内容。

5.5.5 监控中心内应安装安全管理子系统,并应设有线和无线两种通讯联络方式。

5.5.6 安全管理子系统应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以实现对安全防护其他子系统的控制与管理。

5.5.7 监控中心、守库室应设卫生设施。

5.6 风险部位的防护要求

5.6.1 离行式ATM、CDM、CRS等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并应具备报警联动及报警联网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操作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操作人员的面貌特征。

5.6.2 离行式自助银行的防护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并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

(2)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记录,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密码;

(3)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

(4)应能实现远程报警、图像、声音等信息的传输监控。

(二)《银行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04)安装要求

5.1 柜台(基座)5.1.1 柜台是防护屏障的基座(见附录A),应符合GA 38的相关防护要求。

5.1.2 基座应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地面牢固融为一体。

5.2 横梁

5.2.1 横梁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横梁必须与所在营业场所的建筑墙体、墙柱或墙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焊接固定横梁时,其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用膨胀螺丝固定横梁时,螺丝直径不小于12mm,两相邻螺丝间隔应小于0.5 m。

5.2.2钢结构横梁应符合GBJ 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 mmX 63 mmX5 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横梁,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横梁相当。

5.3 立柱

5.3.1 立柱是防护屏障的框架结构件(见附录A)。立柱的下端应嵌入柜台(基座),其嵌人深度应不小于300mm;立柱的上端应与横梁或与屋顶牢靠固定(可采用嵌入或预埋的方法)牢靠固定。

5.3.2 钢结构立柱应符合GBJ 17要求,采用规格不小于63 mmX 63 mmX5 mm的角钢用扁铁焊接成基材(或采用与之相当的槽钢),焊接质量与工艺要求应符合JGJ 18中的规定。不采用钢结构的立柱,其采用的材料和固定工艺应保证其强度与采用角钢的立柱相当。

5.3.3 立柱与墙体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4 凹槽

5.4.1 通常凹槽成框架形结构,是置放透明防护板的部件(见附录A的图A.3和图A.5),应与立柱、横梁、柜台(基座)等牢靠固定。

5.4.2 透明防护板周边置于凹槽内,并依靠凹槽加以固定。凹槽的深度应足以满足5.5.1要求的透明防护板嵌入深度并容纳定位块,凹槽内宽度应比透明防护板厚度大2 mm~5 mm(见附录A的图A.5)。

5.4.3 凹槽与柜台(基座)台面的结合部应无缝隙。

5.5 透明防护板

5.5.1 透明防护板通过凹槽被柜台(基座)、横梁、立柱所固定,透明防护板嵌入凹槽的深度应不少于40 mm。

5.5.2 透明防护板的单块尺寸和错位交接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透明防护板的错位交接示例见附录A)。

5.5.3 对透明防护板四棱应进行磨光和倒角处理。

5.5.4 透明防护板不宜紧靠发热体或空调出风口,防止骤热或骤冷,以免引起爆裂或加速老化。

5.6 定位块

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加定位块(见附录A的图A.5),定位块应采用有弹性的非吸附性材料制作而成。

5.7 衬垫物

在凹槽内的透明防护板周边与凹槽之间应填充衬垫物,衬垫物应符合JGJ 103的有关规定,选用邵氏硬度为70A~90A的硬橡胶或塑料。

5.8 密封料

透明防护板到位后,在凹槽内应采用密封料实施密封。采用密封胶作为密封料的,应符合GB/T14683的要求;若采用其他密封材料,至少应等效于GB/T14683的要求。

5.9 收银槽

收银槽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并嵌入柜台(基座)内。5.10 防护栏(网)

在防护屏障未及屋顶的情况下,屏障顶沿与屋顶之间若加装防护栏(网),应符合GA 38的相关要求。

(三)《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GA858-2000)4.业务库分类

4.1 核定库存现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为一类库。

4.2 核定库存现金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二类库。

4.3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为三类库。

4.4 核定库存现金在80万元以下的为四类库。5 安全防范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业务库的安全防范应贯彻坚持标准、安全适用、科学经济的原则。

5.1.2 业务库的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应符合保密规定。

5.1.3业务库建设的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占地面积及周围环境、交通状况等应符合建设及安全要求。

5.1.4 库区的照明供电系统总闸装置应有保护措施,并置于有效监控范围内。

5.1.5 库区供电可采用单路或双回路供电,单路供电时应自备应急电源。

5.1.6 库区内的载货电梯与楼梯应建于库门之外。

5.1.7 库区应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配置消防设施。

5.1.8库房不得临街或直接对外建筑,应避开高压输电线路和城市其他有碍库房管理的公共设施。

5.1.9 库房建设应进行防水处理,防止渗水潮湿现象发生。

5.1.10出入库房门的通道应单一设置,应无观察盲区、便于警戒与监控。5.2 实体防范要求

5.2.1 一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1.1 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整体现浇结构。

5.2.1.2 库房墙体宜选用c5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

5.2.1.3 墙体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4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1.4 库房排风装置应在墙内作外低内高的“S”型转弯,通过墙体出口处离地面距离不应低于2500 mm,直径应小于等于200 mm,出口应设钢筋网保护。

5.2.1.5 地下库建筑时应设置双墙回廊式,回廊净宽大于等于600 mm,四面应贯通,转角处应设折射或/和摄像装置。回廊外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砖混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5.2.1.6 库房为二层以上多层库体结构时,其柱子纵向与横向中心轴线的间距,库房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非落地层的单位负荷能力,每层梁下净高等应符合建筑设计和使用要求。

5.2.1.7业务库门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2级金库门。

5.2.1.8业务库门锁应选用GA/T73-94中规定的B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类或1R类组合锁具。

5.2.1.9 应急库门应与安装的业务库门具有相同的防护等级。

5.2.1.10通往金库门的唯一通道应设置防控隔离门, 防控隔离门的防护等级应不低于GB 17565-2007中乙级的要求。

5.2.2二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2.1应符合5.2.1.1、5.2.1.3、5.2.1.4、5.2.1.6~5.2.1.10的要求。5.2.2.2 库房墙体应选用c40以上的商品混凝土。5.2.3三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3.1 应符合5.2.1.1、5.2.1.4、5.2.1.6、5.2.1.9、5.2.1.10的要求。

5.2.3.2库房墙体应选用c30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厚度应大于等于240mm, 墙内应配符合GB 1499.2-2007,公称直径d大于等于12mm 的热轧带肋钢筋,双层双向网状排列,钢筋中心间距应小于等于150 mm。

5.2.3.3业务库门应选用不低于GA/T 143-1996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1-2000中规定的1级或以上级别的金库门。

5.2.3.4 金库门锁应选用不低于GA/T73-94中规定的A级或JR/T0002-2000中规定的1R类或2类组合锁具。

5.2.4 四类库实体防范要求

5.2.4.1库房的墙、顶板、底板应为六面钢筋混凝土结构。

5.2.4.2应符合5.2.1.4、5.2.3.2~5.2.3.4的要求。

5.3 技术防范要求

5.3.1 一般要求

5.3.1.1 技术防范系统应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

5.3.1.2 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2004等规定,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等规定。

5.3.1.3 技术防范系统应按附录A中表A.1所列相关要求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5.3.2 入侵报警子系统要求

5.3.2.1报警系统应能准确探测报警区域内门、窗、通道等重点部位的入侵事件,系统报警后,中心控制室应有声光显示,并能准确指示发出警报的位置。

5.3.2.2 库房内应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入侵探测器,振动报警防区应24h不可撤防。

5.3.2.3 启动紧急报警装置时应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

5.3.2.4 周界防入侵报警装置应有连续的警戒线,不应有盲区。

5.3.2.5 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应具有防误操作措施。

5.3.2.6 报警控制主机和线路应安装在防护区域的隐蔽位置,便于维修,且具有防破坏报警功能。

5.3.2.7 系统应采取2种以上向外报警的传输方式,如采用公共电话网作为向外报警的一条传输通道时,不应在公共电话网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通信设施。

5.3.2.8 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应能保证在市电断电后系统供电时间不少于8h。

5.3.2.9 报警系统的布防、撤防、报警等信息的存储时间应不少于30d。

5.3.2.10 其他应符合GB 50394-2007的有关要求

5.3.3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要求

5.3.3.1 系统应采用符合GB 20815-2006的数字录像设备,在作业期间进行实时不间断录像、录音,非作业期间应能在接受报警信号的同时,自 动启动照明、录音、录像,图像记录回放帧率应不少于25fps。

5.3.3.2 库房内监控图像的浏览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

5.3.3.3 库房内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库内活动的全过程和库内所有存放物品。

5.3.3.4 库房外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出入库人员开启库门、进出库房的过程及面部特征。且应避免库门开启密码的显示和泄密。

5.3.3.5 守库室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守库人员的活动情况。

5.3.3.6 清分整点场地每个清分台都应有摄像机进行独立监控和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交接、清点、打捆等操作的全过程。5.3.3.7装卸区及出入库交接场地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运钞车停放、护卫及提款箱等交接、进出库区的全过程。

5.3.3.8 主要通道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活动的情况。

5.3.3.9 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应保证24h开启,非作业期间可采用移动侦测或报警触发自动录像方式。

5.3.3.10系统图像质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保证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性,即在色彩还原性、图像轮廓还原性(灰度级)、事件后继性等方面均应与现场场景保持最大相似性(主观评价)。系统的最终显示图像(主观评价)应达到四级(含四级)以上图像质量等级,对于电磁环境特别恶劣的现场,图像质量应不低于三级。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见GB50198-1994中的4.3;b)应保证对目标监视的有效性。重要监控点图像存储、回放的图像分辨率宜满足GA/T 367-2001 中4.4.7系统分级规定的一级(甲级)要求。系统分级参见GA/T 367-2001的附录B;c)经智能化处理的图像,其质量不受上述等级划分要求的限制。但对指定目标的智能化处理,其处理前后的主要图像特征信息应保持一致;d)应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3.3.11 视频图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3.12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在市电断电后能对重要部位摄像装置供电时间不少于2h。

5.3.3.13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2007的有关条款。

5.3.4 出入口控制子系统要求

5.3.4.1 系统设置必须满足消防规定的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

5.3.4.2 实行远程监控的,业务库房隔离门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应具有能接受远程控制和实时授权的功能。

5.3.4.3 系统出现出入口非授权开启、出入口胁迫开启、断电、出入口控制主机被破坏等异常情况时,应能及时将异常信息报送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

5.3.4.4 应能对入库日期、入库时间段和入库时间长度进行设置。5.3.4.5 应有备用电源,并能在市电断电后保证该子系统正常运行时间

不少于48h。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5.3.4.6 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6-2007的有关条款。

5.3.5 声音复核/对讲子系统要求

5.3.5.1 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探测和记录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

5.3.5.2 对讲音质应清晰可辨。

5.3.5.3 声音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d。

5.3.6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要求

5.3.6.1 实行异地值守的业务库应全方位防护,并将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及出入口控制、广播对讲等各子系统接入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实施远程管理、控制。

5.3.6.2 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应具备以下功能:

a)应能同时接入下辖各业务库的入侵报警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及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实现报警、图像、出入、声音等信息的集中传输、处理、显示、控制;b)应能任意切换库区监控图像,并能进行远程监听和录像资料调阅回放。当库区报警布防后,有人员进入库区时,应具有声光报警信号;c)监视图像应能清楚显示库区内人员活动情况,显示图像帧率应不少于15fps,监视图像应有库区名称、日期及时间等字符叠加,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显示、记录效果;d)业务库房内部图像的监视与回放应有权限限制。5.3.6.3业务库报警监控联网中心的自身防范应参照5.4.2~5.4.6的要求

5.4 本地守库室防范要求

5.4.1 守库室应临近库房,使库房隔离门置于守库员的有效监控之下。

5.4.2 守库室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设置可视对讲装置。

5.4.3 守库室的窗应有防护措施,如: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弹复合玻璃等。

5.4.4 守库室外应装照明灯,开关应设在守库室内,并配有应急照明设备和自卫器材。

5.4.5 守库室内应设置给排风设备、温控设施、消防设施等。

5.4.6 守库室应配备对外联络的通讯设备,安装紧急报警按钮。检验、验收、维护

6.1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进行检验,系统检验应按GB 50348-2004的规定进行。

6.2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按照本标准第5章和GB 50348-2004、GA 308-2001的规定进行验收。

6.3安全防范系统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系统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

一、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一)工程验收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三)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四)安全防范工程正式设计竣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含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隐蔽工程图片和随工验收单);

(五)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六)安全防范报警监控联网系统和新建、改建设区市二级分行以上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提供安全技术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七)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变更后相适应的人防安全管理机制。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1)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查,确定风险等级和相应的防护级别。其中,离行式自助设备建设方案向审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报告即可。(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准予施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5)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建设方案施工,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填写更改审核单,经原审批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2、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1)公安机关收到验收申请后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完成验收工作。

(2)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专家组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3)公安机关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批准,并发给《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上一篇:五下信息技术教学计划下一篇:王官小学小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