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精选10篇)
1.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一
XX公司落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XX公司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非实用物质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落实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根据潍坊市技术监督局《XX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XX公司成立专门的整治领导小组。组 长:XX 副组长: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XXX XXX 成立专项整治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运行部,XX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生产运行部
1.1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工作。
1.2负责调查摸清集团内有关企业的基本情况。1.3负责制定集团公司专项整治方案。1.4对所属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XXX子公司 2.1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单位的组织协调工作。2.2负责调查摸清所属企业的基本情况。2.3对所属企业的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所属单位
3.1成立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3.2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责任到人。3.3按照上级文件的要求,完成自查报告。
3.4制定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间,及时上报集团公司。
三、工作要求
1、生产运行部要按照卫生部日前发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全面调查集团内食品添加剂企业和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6月4号前,召开集团公司“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专题会议,传达国家、省、市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文件精神,安排相关的工作。
2、相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习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管理的公告》(2011年第6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2010年第137号公告)等法律法规要求。
3、相关企业要按照《xx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 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开展自查整改,时间为6月3日至7日,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禁止生产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重点自查原料进货把关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关键岗位责任制,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产品标签标注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字样的标注情况)等;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重点自查其产品是否销往食品生产企业,是否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饲料和食品加工”等警示标识,是否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自查结束后,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均要做出依法生产、依法标注标识和依法销售产品的承诺,6月7日前向集团提报自查报告,同时提供在用产品标识一份。
4、有关企业要认真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做好企业履责报告的记录,通过履责报告,及时发现企业在原料采购使用和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年底前,所有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都要履责报告一次。
5、生产运行部、xx子公司6月25-6月30组织对相关企业进行检查,按照《潍坊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查验相关企业的自查整改效果,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严控其产品的销售渠道、购销制度及包装警示标志,对不按规定落实制度及相关记录,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
6、各企业要大力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工作。召开动员会,广泛发放和张贴宣传材料,在所有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生产企业张贴国家有关部门统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
附件:
1、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项目
2、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企业自查项目
3、关于发布《潍坊市质监系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二
会议分析了当前食品药品安全面临的形势,部署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明确了餐饮服务环节整治重点、目标任务、具体措施和要求。
南溪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周元玲局长领学了刑法修正案
(八),要求企业作为食品药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坚持守法诚信经营,提供优质安全的食品药品。县食品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必须履职尽责,强化监管,落实责任,对于有严重隐患的,立即停产整顿;达不到整治要求的,必须关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司法监察机关处理,绝不姑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按照新修刑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查到底,进一步提升了餐饮服务企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认识。
3.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三
——XX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
整治
为保障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今年以来,XX局采取多种措施,严把“四关”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严把添加剂进货查验关。督促食品添加剂使用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确保货正源清,坚决杜绝来路不清、手续不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添加剂入企的行为。同时督查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把好食品添加剂使用关。至今年X月,我局共出动检查人员XX人次,检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XX家次。通过加大检查批次,加强检查力度,全县XX家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生产单位基本落实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严把生产过程控制关。重点检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是否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否来源于有合法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等。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对食品添加剂知识不足,管理不到位,对此,监管人员已加强食品添加剂方面的宣传和教育。
严把产品质量检测关。对生产成品进行抽样检测,尤其是加强对企业生产糕点、食用油、酒、饮料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食品进行监测,并加大监测力度。自X月份来,共抽查花生油、酒类产品、茶、糕点、月饼等X批次。
严把产品出厂关。严禁没有检验合格证,或含有禁止使用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出厂。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封存,同时责令厂家停止生产销售该产品,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坚决依法打击和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到目前为止,我局共发出整改通知书X份。
4.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四
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食品添加剂产业健康发展,按照上级有关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部署,我市从今年 1 月份开始,分三个阶段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到目前为止各阶段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我市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密部署,落实责任。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关于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使专项整治工作顺利的开展取得成效。我市食安委组织各职能部门召开了专题工作会议,制定切实可行的《**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了工作重点,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细化专项整治分工。
5.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五
自2011年4月2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分局高度敏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做到了“四早”。
一是早研究。分局分别于4月27日、29日召开了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工作要求,落实了分工责任,成立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以上人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亲自抓,食品药品监管一科牵头负责相关工作。组织了四个执法检查指导小组,深入乡镇、街道进行指导,拉网检查餐饮服务集中地段和重点区域。
二是早部署。分局结合涪陵工作实际,将专项工作与“食品安全整顿季”相结合,与餐饮服务“百千万示范工程”相结合,与小餐饮试点整规工作相结合,与学校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相结合,制定了《涪陵区2011年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提出了主要任务与措施,细化了实施步骤,严格了工作要求。
三是早动员。2011年5月5日召开了涪陵区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乡镇、街道,餐饮服务、保健食品、学校食堂、药品生产经营等单位300余人参加了会议。在会上,分局副局长谢周强同志安排部署了专项工作,餐饮服务单位代表作出了公开承诺,餐饮协会向全区发出了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倡议,分局局长王龙光同志就专项工作进行了强调,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会议较好地宣传了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起到了动员、宣传、培训、教育的良好作用。
6.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六
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县食安委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会议的要求和部署,我街道决定开展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第一阶段的专项整顿,为后续专项整顿工作打好基础、做好准备,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整顿工作在街道食安办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经济发展办、综治办、城管办、市场办、派出所、工商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成立泉塘街道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龚锋武
副组长:吴三贵、陈长辉、周国旺、唐炼波、吴鑫、孟湘、朱炜军
成员:周自福、柳国大、邓德明、各社区负责同志及各办成员。
二、总体目标
全面规范我街道范围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调查了解我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切实掌握食品安全现状,同时督促相关企业自查自纠,做好有关信息收集和汇总,协助、配合各职能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摸底调查和执法,同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为下阶段集中整治打好基础。
三、具体实施
召开专项工作会议进行安排部署,采取明查暗访和鼓励社会举报等方式,通过下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摸底台账,全面调查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布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告,对照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清单,根据摸底情况,督促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销售单位以及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中添加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不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自查自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顿工作,将其作为年度食品安全重要工作来抓,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服从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二)加强协调联动。综合协调工作,整合监管力量、监管资源和监管信息,推行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形成齐抓共管的长效监管机制。
(三)浓厚宣传氛围。各职能部门要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危害,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特别对小作坊、小摊贩进行集中宣传教育,使其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7.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七
区安办:
根据《广安区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广区食安委[2012]2号)文件精神,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因此对辖区所监管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工作情况小结汇报如下:
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大型餐饮服务单位设立专用餐饮具洗消间,中型餐饮服务单位设立专用餐饮具洗消场所,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设立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并且有清洗消毒设备,保证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到位。对已经消毒和未消毒餐饮具要求分开存放,保证消毒效果。对使用配送消毒餐饮具的,严格落实购入和使用消毒餐饮具索证索票制度,建立购进台账,对使用不合格餐饮具、食品包装材料的单位及时进行纠正改进。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
1、个别小型餐饮单位存在餐饮具只清洗,未消毒便放入餐具保洁柜;
2、个别餐饮服务单位清洗不彻底,餐饮具的清洗未按照一洗、二刮、三冲的标准流程进行;
3、个别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具消毒后未能及时放入保洁柜中进行备用;
针对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餐饮服务单位所使用的餐饮具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有专用洗消场所;
2、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并且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保障餐饮具洗涤、消毒、保洁等各项卫生措施落实到位。
针对此次“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的要求,我镇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加强了对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日常监管,建立餐饮具消毒长效监管机制,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
8.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八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和专项整治第二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以下简称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为深入开展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第二阶段清理整顿工作力度,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打击危害大、涉及面广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根据各地、各部门专项整治第一阶段工作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工作重点
(一)食品添加剂。
1.生产环节
(1)复合食品添加剂配方不符合《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2)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在食品添加剂中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4)食品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
2.流通环节
(1)销售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添加剂。
(2)销售标签标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二)乳及乳制品生产。
1.添加皮革水解物、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解抗剂)、硫氰酸钠等非食品用物质及滥用增稠剂、香精、着色剂等违法行为。
2.添加未经批准的进口食品原料或添加剂。
(三)米面制品、淀粉制品和豆谷制品生产。
添加溴酸钾、硼砂、吊白块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过氧化苯甲酰、二氧化钛、漂白剂(硫磺)、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四)肉及肉制品生产。
添加工业染料、硼酸、硼砂等非食用物质及滥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水分保持剂、着色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五)酒类生产。
1.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香精、着色剂等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2.添加未经批准使用的进口食品添加剂。
(六)水产品加工和流通。
1.使用甲醛、过氧化氢、火碱处理水产品以及过量使用多聚磷酸盐、亚硫酸盐(二氧化硫)的违法行为。
2.在水产品运输和贮藏过程中使用违禁物质(如孔雀石绿、抗生素、“鱼浮灵”)的违法行为。
(七)调味品生产。
1.食醋中使用工业冰醋酸的违法行为。
2.酱油、酱类、食醋等调味品中滥用防腐剂的违法行为。
(八)餐饮食品加工。
1.火锅中使用罂粟壳及用甲醛处理黄喉、血豆腐和鸭肠等火锅原料的违法行为。
2.使用地沟油烹制菜肴的违法行为。
3.在鲜榨果汁中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专项整治方案和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推进清理整顿阶段的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分析形势和问题,交流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整治重点分步骤、逐地区地开展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整治效果的考核验收,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整顿阶段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梳理问题,及时整改,继续狠抓自查自纠。
要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原则,对第一阶段任务没有完成的和企业自查自纠没有结束的地区,在认真完成专项整治方案的基础上,结合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继续做好第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企业要将自查自纠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当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地相关部门要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区要进一步梳理在第一阶段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不足,深入分析问题后面的深层次原因,按照边整顿、边规范、边建设的思路,认真清理和规范食品添加剂许可,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同时,要针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制定全面清理整顿的措施和办法,逐步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检测方法、标准,狠抓落实。
(三)突出重点,追查源头,深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根据第二阶段的任务、措施和要求,重点加强对消费量大、影响面广、问题比较突出的食品类别的整治。要按照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环节和重点整治产品,根据第一阶段掌握的线索,追踪溯源,一查到底。要集中各部门的力量,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存在问题没有纠正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对故意生产、销售和使用用于食品的非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省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公布的“黑名单”和近期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区发现的突出问题,统一组织开展抽查工作,并将抽查情况汇总报告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没有实施抽查评估的和评估没有达到整治效果的不得转入下一阶段。
(四)规范行业,强化自律,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各食品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的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进行系统梳理,鼓励和引导企业自觉清理问题,遵守行业诚信,履行企业社会责任。要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自律机制。对不能认真履行行业自律职责、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行业存在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严肃处理。
(五)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各地区要从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全局出发,从强化措施、完善制度、提高水平和加强监管等多方面入手,加强长效机制建设。要按照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按照分段监管的原则,继续明确和细化各监管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责任,不断完善长效监管措施,着力消除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中的监管漏洞。
(六)深入调研,真抓实干,继续加大工作督查力度。
9.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九
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方案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9]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根据《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方案》(卫监督发[2008]60号)规定和《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近期工作重点及要求》(卫监督发[2009]21号),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和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省(市、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根据抽检工作指导原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请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务必于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及分析评估报告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承担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方案工作任务的各部门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按要求采样并将样品送至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要按时限完成样品检验工作并将检验结果通报监督抽样单位。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各地要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抽检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办。
联 系 人:李业鹏
联系电话:010-87776913 传真:010-67711813
附件:1.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2.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3.抽检检验方法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抽检工作指导原则
为做好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抽检工作,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职责分工
各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抽检计划,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按时报送抽检计划和抽检工作总结报告。
各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本系统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组织培训和质量控制。
二、重点食品
乳及乳制品、米面制品、淀粉制品、豆谷制品、肉与肉制品、酒类、水产品、调味品。
三、抽检要求
(一)重点抽检项目。重点抽检项目为卫生部等九部门公布的违法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及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单(第一、二批)或在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和举报投诉等渠道发现的非法食品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二)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
2、如在销售领域采集则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地点应考虑“添加剂”可能用在的重点环节,即该类食品添加剂可能出现的各个监管环节如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流通、餐饮等。
5、样品的代表性还表现在样品来源于大、中、小企业。因此在不同监管领域样品采集时应考虑大中小三个层次(如大中小农场;大中小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小商场超市或集贸市场;大中小餐饮业等),每个层次至少采集10个样品,少于10个样品的,全部采集。
(三)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四、检验方法
检验项目按附件指定的检验方法和有关国家标准检验方法执行。
附件2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重点食品的抽检工作,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决定组织部分省份相关部门和检验机构开展国家专项抽检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抽检方案的组织实施及结果汇总。
(二)各有关部门对国家专项抽检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抽检工作组织协调及结果上报。
(四)具体承担抽检任务的单位见附表1。
二.样品采集要求
1.样品采集地点见附表1。
2.样品采集的要求。
(1)样品采集原则为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应采集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达不到要求数量的,可以采集同一厂家但不同品牌的产品,仍达不到的可以选择不同口味的产品。采样地点覆盖省市县且不少于3家。水发水产品不少于5家。
(2)在销售流通领域采集样品,本地生产的样品数量不少于80%。
(3)采集的样品应在保质期内,并考虑检验时样品在保质期内。
(4)样品采集量:每个食品样品应采集2份,每份至少500g。其中一份送检验机构用于检验,一份留存采样机构用于复检(检验有异议时)。水发水产品中甲醛检验不复检,可以不留样。
(5)样品保存:原料奶散装样品应混匀后用灭菌容器分装。水发产品用化学分析用容器分装。取样后在0-4℃条件下运输,并于18h内送到试验室,如果无冷藏条件应于采样后4h内检验。样品保存在-20℃条件。其他定型包装产品按照样品标签标示条件进行保存。
(三)样品传递:采样机构应派专人于4月1日前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并按照检验规定完成样品的接收程序。
(四)依法进行样品的采集和检验,包括采集程序、采集方法、封存、储存、传递、检验等工作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监管部门颁布的监督检查规范、抽检管理规定或办法执行。
(五)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提供抽检经费。
三、结果报送和判定
(一)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于2009年4月15日前将抽检结果(不包括结果判定)报送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抽检数据汇总表(格式)见附表2。
(二)结果判定
各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于具有国家限量标准的检验结果进行判定,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查处。
对于没有国家限量标准的项目,由全国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对结果进行判定。
附表1:专项整治国家专项抽检工作方案具体项目
http://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附表2:抽检信息汇总表(格式)
http://files/mohwsjdj/s3594/200903/39650.htm 指定检验方法1.离子色谱法测定牛奶中硫氰酸根 原理
液态奶样品沉淀蛋白、去除脂肪后,用离子色谱分析,电导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实验部分
2.1 试剂与材料
2.1.1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2.1.2 乙腈(色谱纯)
2.1.3 固相萃取小柱:OnGuard RP柱(2.5cc),或相当者(如C18),使用前依次用5 ml甲醇和10 ml水活化。
2.1.4 硫氰酸标准品:北京化工厂
2.1.5 硫氰酸标准储备液
将硫氰酸标准品于80度烘箱内烘干2小时。准确称取干燥后的硫氰化钾1.6732g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混匀。即得1000ppm硫氰根标准储备液。
2.1.6 硫氰酸标准中间液
取硫氰酸标准储备溶液 1 mL,置于100 mL容量瓶中,加水至刻度。此溶液含硫氰酸10 mg/L。
2.1.7 硫氰酸标准使用液
移取0.1、0.2、0.5、1.0、2.0 mL硫氰酸标准中间液,用水定容于10 mL容量瓶中,浓度分别为0.1、0.2、0.5、1.0、2.0 mg/L。
2.2 仪器
2.2.1 离子色谱仪:配备淋洗液发生器和电导检测器;
2.2.2 离心机:冷冻离心机。
2.3 样品处理
取4mL液体奶样品,加入5mL乙腈沉淀蛋白,取上清液稀释10倍,过RP柱(或经冷冻离心机)去除脂肪后上机。
2.4 离子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强亲水性阴离子交换柱。IonPac AS16,4.0×250mm分析柱;IonPac AG16,4.0×50mm保护柱;或其他相当者。
流动相:KOH溶液,梯度淋洗。淋洗液由淋洗液在线发生器在线产生。
KOH梯度程序如下:
时间(min)KOH浓度(mmol)
0 45
45
13.1 70
70
18.1 45
45
流速:1.0 mL/min;
抑制器:ASRS-300型抑制器,4mm;
抑制器抑制模式:外接水模式,抑制电流175mA;
柱温:30℃;
进样体积:100 μL。结果计算
X= c*9*10/4 „„„„„„„„„„(1)
式中:
X——液态奶中硫氰酸的含量,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c——由标准曲线得到试样溶液中硫氰酸的浓度,单位为微克每毫升(μg/mL);
9——液态奶的体积与乙腈体积之和,单位为毫升(mL);
4——液态奶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10——稀释倍数;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硫氰酸的两次独立测试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其算术平均值的5%。
指定检验方法2.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范围
本方法规定了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GC测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粮食、糕点、水果等食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的测定。
本方法的检测限(LOD)为:25mg/kg。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原理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DMF)经提取净化后,用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进行分离测定,与标准系列比较定量。试剂和材料
4.1除非另有说明,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水:GB/T 6682规定的一级水。
4.2氯仿。
4.3无水硫酸钠。
4.4中性氧化铝(层析用60-80目)。
4.5标准溶液贮备液:0.1g富马酸二甲酯(含量99.9%),用少量氯仿溶解,转移到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该标准溶液含富马酸二甲酯1mg/ml。
4.6标准溶液使用液:分别吸取标准溶液5、10、15、20、25、30ml于100ml容量瓶中,用氯仿稀释至刻度,富马酸二甲酯浓度分别为50、100、150、200、250、300ug/ml。仪器与设备
5.1气相色谱仪,附氢火焰离子检测器。
5.2匀浆机。
5.3粉碎机。分析步骤
6.1样品制备。
6.1.1 粮食、糕点、及含水分少低脂类的固体食品。
称取5.0g或10.0g粉碎样品,置于250ml具塞三角烧瓶中,加30ml氯仿,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取10ml滤液,吹入氮气使浓缩至1ml,备用。
6.1.2 含脂肪较多的样品
称取粉碎样品10.0g,加中性氧化铝5-10g(视脂肪多少而定),以下按6.1.1“加30ml氯仿„”起,依法操作。
6.1.3 水果类
将水果去皮,切成碎片,加等量蒸馏水于匀浆机中匀浆后,称取20.0g匀浆液(相当于10g样品),加氯仿30ml,振摇30min,用定性滤纸过滤于125ml分液漏斗中,待分层后,用无水硫酸钠过滤,取滤液10ml,吹入氮气浓缩至1ml,待测。
6.2 测定
6.2.1色谱参考条件
a)色谱柱: 玻璃柱(内径3mm,长2m),内装涂以2%OV-101和6%OV-210混合固定液的60-80目Chromosorb W.AW DMCS(HP);
b)气流速度:氮气50ml/min;空气500ml/min;氢气35ml/min。
c)温度:气化室及检测器200℃,柱温155℃。.d)进样量:1μL。
6.3.2 测定
注入1uL标准系列中各浓度标准使用液于气相色谱仪中,测得不同浓度富马酸二甲酯的峰高,以浓度为横坐标,相应的峰高值为纵坐标,绘制标准曲线。同时注射一定体积样品溶液,测得峰高与标准曲线比较定量。
6.2.3 阳性样品的确证
按照上述条件测定试样和标准工作溶液,如果试样中的质量色谱峰保留时间与标准工作溶液一致(变化范围在±2.5%之内)
条件许可可以通过GC—MS定性
6.2.4 空白实验
除不称取样品外,均按上述测定条件和步骤进行。
6.2.5 允许差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20%。
7.结果计算
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按照下式计算:
X:样品中富马酸二甲酯残留量,mg/kg
A:测定样品液中富马酸二甲酯含量,ug/ml
V1:浓缩用样品提取液体积,ml
V2:样品氯仿提取液总体积,ml
V3:样品浓缩后的体积,ml
V4:标准溶液进样体积,ul
V5:样品溶液进样体积,ul
m:样品重量,g
8.相关技术参数
方法最低检出限:25mg/kg。回收率在88.9%~94.2%范围内,其相对标准偏差在 9 4.32%~9.07%的范围内。
指定检验方法3-1.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乙腈-水(7-3)提取,用高效液相色谱C18柱分离,紫外检测器检测,外标法定量。实验部分
2.1 仪器与试剂
高效液相色谱仪,配备有Waters-Allains2695泵控及自动进样系统,以及Waters-2996二极管阵列检测器;离心机;超声震荡器。
甲醇(色谱纯,迪马公司)
乙腈(色谱纯,迪马公司)
试验用水均为超纯水
乙酸铵(分析纯)
无水乙酸(分析纯)
标准储备液的配制:准确称取0.0100g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标准品于10mL棕色容量瓶中,用甲醇醇溶解并定容至体积。
标准使用液:分别吸取1.0mL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碱性玫瑰精的标准储备液到10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为中间使用液,再分别取0.1、0.5、1.0、2.0、5.0mL中间使用液到1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至刻度,四种组分的标准系列为:1、5、10、20、50μg/mL.提取液:乙腈/水=7/3
2.2 液相色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Inertsil ODS-3 4.6×250mm,5μm;
流动相:A:乙腈;B:10mM乙酸铵水溶液(乙酸0.12%)
梯度洗脱: A B
0min: 30 70
14min: 82 18
15min 82 18
16min 30 70
波长:酸性黄、酸性橙Ⅱ、碱性橙450nm;碱性玫瑰精550nm
流速:1.0mL/min;柱温:35℃;进样体积:20μL。
2.3 样品处理
准确称取2~5g样品于50mL塑料离心管中,加入10mL提取液,超声提取20min后,以1000转/h离心10min,取20μL液相色谱测定。结果计算
分别取标准和样品各20μL进样,HPLC测定,外标法定量。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含量,μg/g;
c:样品中待测组分的测定浓度,μg/mL;
W:样品重量,g。
指定检验方法3-2.辣椒粉中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及酸性黄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原理
试样中的目标化合物用甲醇-乙酸铵溶液提取,经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净化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基质加标工作曲线外标法定量。试剂与材料
除另有规定外,所有试剂均为分析纯,实验用水为超纯水。
2.1 甲醇:液相色谱纯
2.2 乙酸铵
2.3 甲酸
2.4氨水
2.5 提取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入10.0 mL 甲酸,用水定容到500 mL后,用甲醇定容到1000 mL。
2.6 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7 淋洗溶液:称取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10.0 mL甲酸和25.0mL甲醇,用水定容到500mL。
2.8 洗脱溶液:取5mL氨水用甲醇定容至100mL。
2.9 样品稀释液: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250mL后,用水定容到500mL。
2.10 流动相A:称取0.39克乙酸铵用水溶解,加0.50 mL甲酸,用水定容到500mL。
2.11 流动相B:乙腈,液相色谱纯。
2.12 弱阴离子交换固相萃取柱:WAX,60mg/3mL,使用前依次用3mL甲醇、3mL水以及3mL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活化。
2.13 标准品:碱性橙、碱性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
2.14 标准储备液(1.0 mg/mL):准确称取0.0100克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标准品,用50%甲醇水溶液定容至10.0mL。
2.15 标准系列:配制碱性橙、玫瑰精、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混合标准系列,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0.4、0.8、2.0、3.2、4.0μg/mL;玫瑰精标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仪器和设备
3.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配有电喷雾(ESI)离子源。
3.2 离心机。
3.3 超声波水浴。
3.4 固相萃取装置。
3.5 氮吹仪。样品及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4.1 样品的制备
a)提取
称取1.0克试样于50mL离心管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超声提取30分钟,10 000 r/min 离心10分钟,上清液转移至另一50mL离心管中;残渣中加入10.0mL提取溶液再次提取,合并两次提取溶液。
b)净化
取5.0mL样品提取液,用固相萃取柱平衡溶液(2.5)稀释定容至50.0mL,过已活化好的弱阴离子固相萃取柱,用2mL淋洗液、2mL水淋洗,5mL洗脱液洗脱,收集洗脱液,用氮气吹至近干,用样品稀释液定容至1.0mL,过0.22μm滤膜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
4.2 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的制备
称取1.0克空白样品基质于50mL离心管中,称取6份,分别加入标准系列溶液(2.15)100μL,按4.1进行操作,制备基质加标工作曲线,碱性橙、酸性橙Ⅱ和酸性黄浓度为:10.0、20.0、50.0、80.0、100.0 ng/mL;玫瑰精浓度为:0.25、0.5、1.25、2.0、2.5 ng/mL。测定
5.1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参考条件
色谱柱:BHT 1.7μm×100mm
流动相:A: 含0.1%甲酸的5mmol/L乙酸铵水溶液;
B: 乙腈。
梯度洗脱
Time Flow(mL/min)
A(%)
B(%)
0 0.3 90 10 5 0.3 10 90 6 0.3 10 90 6.5 0.3 90 10 10 0.3 90 10
进样量:5μL。
柱温:40℃。
离子源:碱性橙、碱性玫瑰精,电喷雾ESI,正离子;酸性橙Ⅱ、酸性黄,电喷雾ESI,负离子。
扫描方式:多反应监测MRM。
监测离子对:
组分
锥孔电压(v)
碰撞能量(ev)
母离子(m/z)
子离子(m/z)
碱性橙 38 20 212.8 76.5、120.6
碱性玫瑰精 70 40 433.2 399.2、355.1
酸性橙Ⅱ 40 40 327.0 155.9、79.8
酸性黄 50 30 352 155.9、79.7
5.2 定性测定
各检测目标化合物以保留时间和两对离子的(特征离子对/定量离子对)所对应的LC-MS/MS色谱峰面积相对丰度进行定性。要求被测试样中目标化合物的保留时间与标准溶液中目标化合物的保留时间一致(一致的条件是偏差小于20%),同时要求被测试样中目标化合物的两对离子对应LC-MS/MS色谱峰面积比与标准溶液中目标化合物的面积比一致,相对丰度>50%、20-50%、10-20%、<10%时,容许偏差分别为20%、25%、30%和50%。
5.3定量测定
按照5.1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条件测定样品及基质加标标准溶液,以标准溶液浓度对定量离子峰面积绘制标准曲线,外标法定量。结果计算 式中:
C —— 样品中目标化合物含量,μg/kg;
c —— 测定浓度,ng/mL;
v —— 定容体积,mL;
W —— 称样量,g。
指定检验方法4.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方法
杯碟法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药物的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乳及乳制品中舒巴坦敏感β-内酰胺酶类物质的检验。
本方法的检出限为4U/mL。原理
该方法采用对青霉素类药物绝对敏感的标准菌株,利用舒巴坦特异性抑制β-内酰胺酶的活性,并加入青霉素作为对照,通过比对加入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与未加入抑制剂的样品所产生的抑制圈的大小来间接测定样品是否含有β-内酰胺酶类药物。设备和材料
除微生物实验室常规灭菌及培养设备外,其他设备和材料如下:
3.1 抑菌圈测量仪或测量尺。
3.2恒温培养箱:36℃±1℃。
3.3 高压灭菌器。
3.4 无菌培养皿:内径90 mm,底部平整光滑的玻璃皿,具陶瓦盖。
3.5 无菌牛津杯:外径(8.0士0.1)mm,内径(6.0士0.1)mm,高度(10.0士0.1)mm。
3.6 麦氏比浊仪或标准比浊管。
3.7 pH计。
3.8 无菌吸管:1mL(0.01mL刻度值),10mL(0.1mL刻度值)。
3.9 加样器:5μL~20μL,20μL-200μL及配套吸头。培养基和试剂
除另有规定外,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6682中规定的三级水。
4.1 试验菌种:藤黄微球菌(Micrococcus luteus)CMCC(B)28001,传代次数不得超过14次。
4.2 磷酸盐缓冲溶液:按附录A中A.1规定。
4.3生理盐水(8.5 g/L):按附录A中A.2规定。
4.4 青霉素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3规定。
4.5 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4规定。
4.6 舒巴坦标准溶液按附录A中A.5规定。
4.7 营养琼脂培养基:按附录A中A.6规定。
4.8 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按附录A中A.7规定
5.操作步骤
5.1 菌悬液的制备
将藤黄微球菌接种于营养琼脂斜面上,经36士1℃培养18h-24 h,用生理盐水洗下菌苔即为菌悬液,测定菌悬液浓度,终浓度应大于1×1010 CFU/mL,4 ℃保存,贮存期限2周。
5.2 样品的制备
将待检样品充分混匀,取1 mL待检样品于1.5 mL离心管中共4管,分别标为:A、B、C、D,每个样品做三个平行,共12 管,同时每次检验应取纯水1 mL加入到1.5 mL离心管中作为对照。如样品为乳粉,则将乳粉按1:10的比例稀释。如样品为酸性乳制品,应调节pH值至6-7。
5.3 检验用平板的制备
取90mm灭菌玻璃培养皿,底层加10 mL灭菌的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凝固后上层加入5 mL含有浓度为1×108 CFU/mL藤黄微球菌的抗生素检测用培养基Ⅱ,凝固后备用。
5.4 样品的测定
按照下列顺序分别将青霉素标准溶液、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舒巴坦标准溶液加入到样品及纯水中:
A 青霉素5 μL。
B 舒巴坦25 μL、青霉素5 μL。
C β-内酰胺酶25 μL、青霉素G5 μL。
D β-内酰胺酶25 μL、舒巴坦25 μL、青霉素5 μL。
混匀后,将上述A~D 试样各200 μL 加入放置于检验用平板上的4个无菌牛津杯中,36士1℃培养培养18~22 h,测量抑菌圈直径。每个样品,取三次平行试验平均值。
5.5 结果报告
纯水样品结果应为:(A)、(B)、(D)均应产生抑菌圈;(A)的抑菌圈与(B)的抑菌圈相比,差异在3 mm以内(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C)的抑菌圈小于(D)的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如为此结果,则系统成立,可对样品结果进行如下判定。
7.1 如果样品结果中(B)和、(D)均产生抑菌圈,且(C)与(D)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时,可按7.1.1、7.1.2 判定结果。
7.1.1(A)的抑菌圈小于(B)的抑菌圈差异在3 mm以上(含3 mm),且重复性良好,应判定该试样添加有β-内酰胺酶,报告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结果阳性。
7.1.2(A)的抑菌圈同(B)的抑菌圈差异小于3 mm,且重复性良好,应判定该试样未添加有β-内酰胺酶,报告β-内酰胺酶类药物检验结果阴性。
7.2 如果(A)和(B)均不产生抑菌圈,应将样品稀释后再进行检测。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培 养 基
A.1 磷酸盐缓冲溶液(pH6.0)
无水磷酸二氢钾 8.0 g 18
无水磷酸氢二钾 2.0 g
蒸馏水 加至1000 mL
A.2 生理盐水(8.5 g/L)
氯化钠 8.5 g
蒸馏水 1000 mL
121℃高压灭菌15 min。
A.3 青霉素标准溶液
准确称取适量青霉素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0.1 mg/mL的标准溶液。当天配制,当天使用。
A.4 β-内酰胺酶标准溶液
准确量取或称取适量β-内酰胺酶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16000 U/mL的标准溶液。当天配制,当天使用。
A.5 舒巴坦标准溶液
准确称取适量舒巴坦标准物质,用磷酸盐缓冲溶液溶解并定容为1 mg/mL的标准溶液,分装后-20 ℃保存备用,不可反复冻融使用。
A.6 营养琼脂
蛋白胨 10 g
牛肉膏 3 g
氯化钠 5 g
琼脂 15-20 g
蒸馏水 1000 mL
将上述成分加入蒸馏水中,搅混均匀,分装试管每管约5~8 mL,120℃高压灭菌15 min,灭菌后摆放斜面。
A.7 抗生素检测培养基Ⅱ
蛋白胨 10 g
牛肉浸膏 3 g
氯化钠 5 g
酵母膏 3 g
葡萄糖 1 g
琼脂 14 g
蒸馏水 1000mL
10.观阁镇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总结(2012) 篇十
同志们:
4月21日,中、省、市召开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6日市政府又召开了专项工作会议,我们紧接着就召开全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会议,说明食品安全工作非常重要,说明区委、区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高度重视,希望各部门(单位)、各乡镇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把食品安全、把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好落实。刚才,志昂副区长传达了全国、省、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精神,并对我区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系统的安排部署,我完全赞成,希望大家务必抓好落实。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生“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毒豆芽”等事件,极大地危害了全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在全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心理,食品安全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头等大事,已成为事关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头等大事。虽然我区近几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但并不是说我们的餐桌就是安全的,也不能说我们就没有吃到“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素豆芽”和“化学火锅”等。如果我们不把食品安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说不定哪一天,这样的事情就要发生在xx,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务必深刻反思,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深查隐患、细挖问题,查漏补缺,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切实的抓好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和全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切实担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要严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切实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和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一要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为本次专项行动的责任主体,务必担负起各项工作任务的责任。区食安委办公室要切实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区级相关部门要迅速定专项工作方案,努力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事。各部门必须按照各自的监管职能职责,分别开展专项治理,并及时向区食安委办公室反馈相关信息。区食安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分析、汇总,并通报有关部门。
二要形成合力。由于我们实行的是食品安全分段监管体制,工作中推诿扯皮的时候较多,严格落实、协调配合的时候明显不够,这就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八个部门管不了一头猪,河南瘦肉精问题、三鹿奶粉问题、沈阳毒豆芽事件就是教训)。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既要强调各司其职,更要突出相互配合和形成合力。各部门要互通信息,积极搞好综合联合执法。各部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还要敢于当“纠错员”,敢于去指出其他环节,特别是你所负责的上一个环节的问题,建立一级对一级负责的机制体制。严禁在工作中推诿扯皮,要真正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三要营造氛围。良好的风气和氛围对于搞好本次专项行动和抓好食品安全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区广电局、xx周刊要开辟专栏,宣传食品安全知识,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要及时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和伪劣产品,提高社会和市民防范意识。同时要树立正面典型,探索开展“诚信超市”、“诚信摊点”评选活动,引导广大食品从业者自觉遵守相关规定,让诚实守信的商家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
三、坚决遏制食品安全领域的突出问题
要象昌升市长所说的那样:乱世要用重典,乱象必须严惩。对当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必须要用最严厉的手段加以遏制和惩处。一要严审,二要严查,三要严打。
严审。就是要对申请注册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工商、卫生部门必须严格审批把关,凡不符合条件或相关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注册。要坚决把那些规模小、卫生条件差、从业人员素质差的、安全不达标的“小劣”食品企业挡在门外,努力从源头上确保食品安全。
严查。就是要加大对食品生产、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检查力度,大力清理无照和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特别要加大对重点部位,如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城市出租房屋等可能制造、存储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黑作坊、黑加工点和批发、零售点的检查、取缔。要建立和实施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制度,使食品添加剂问题能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运输、流通和销售,农业、畜牧等部门要严格监管好粮食、瓜果、肉类、蔬菜等食品原料的生产环节,严查违规、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确保不合格食品原料进不了市民的“菜篮子”和“米袋子”。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要抓好超市、农贸市场、饭店、食品企业的监管,严查食品销售、加工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把好最后一道关,严防问题食品上餐桌。
严打。就是谁对人民不负责,我们一定要让其付出代价。全国、全省《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第一项重点工作即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我们要严格抓好落实。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必须停产停业整顿;对达不到食品安全要求的企业,必须关闭;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的违法违规企业,必须一查到底,依法从重处罚并向社会公布;一经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顶格处罚,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禁领导干部说情和以罚代刑,要让破坏食品安全的企业和人付出沉重代价。对知道和应当知道他人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有毒有害食品,而为其提供场所、运输工具、中转等条件的,司法机关应依法按共犯处理。
四、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健全质量标准体系、产品检测体系、监管责任体系、社会诚信体系和法规约束体系,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产品召开制度、信息发布制度、应急处置制度。努力探索完善食品安全的新机制、新办法,全力抓好我区的食品安全工作。
一要全面推广食品集中加工区制度。把小作坊基本卫生条件改造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重要内容,在工业集中区规划食品集中加工区,引导小企业、小作坊进入园区发展。这样,既可扩大监管面,又可以增强监管力度。
二要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要积极学习借鉴国外和发达地区的先进经验,大力扶持、发展和规范食品行业协会,通过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增强行业协会维护食品安全的内生动力。要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第一责任,督促其建立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注重培育和维护企业形象。要落实食品行业协会的责任,强化其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树立行业荣誉感。要通过完善行业协会自律机制,实现食品监管的“关口”前移,改变政府“孤军奋战”的食品监管现状。
三要强化追责问效机制。食品安全监管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的重要部分。对食品安全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及其领导要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严查食品监管中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凡出了食品安全问题,必须严查每一环节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和监管部门的领导责任。对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坚决责任追究、从重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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