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2024-07-06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通用11篇)

1.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一

TO:市场部

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要求列明在职员工日期(如:08年1月1日之前入职的员工合同签订时间统一按08年1月1日开始签,08年1月1日之后入职的员工合同签订时间统一按员工入职时间签)

2.合同统一签5年(如:2008年1月1日入职至2013年12月31日终止以此类推)08年1月1日以后入职的按具体的入职时间填写(如:2008年5月31日入职至2014年5月30日终止以此类推)

3.要求在本周五(6月17日)把准确的名单给到综合部,以便综合部能准备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二

一、正确选择合同的签约人员

合同签约人员应是参加合同的签订, 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合同的签约人员能否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图, 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签约目的实现的关键。为此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实际, 建立企业合同领导小组, 小组人员由企业主要领导和相关部室的负责人组成, 同时应建立授权委托制度, 规定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权限, 超越代理权限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领导小组根据所签合同的性质, 指定合同的签约人员, 合同签约人员应由企业具有技术、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 签约人员应品质端正, 诚实守信, 熟悉业务知识, 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应了解合同签订的相关知识, 只有按上述要求组成的合同签约人员, 才能够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谈判、议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才能圆满实现双方当事人缔约的目的。

二、加强对签订合同的可行性审查

合同签订前应充分做好可行性审查, 可以有效地避免合同失误, 规避风险, 便于合同的履行。

1、合同订立前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合同当事人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资格, 即必须具备成为合同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在具体实践中, 签订合同之前, 一定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首先看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 《民法通则》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这就要求企业只有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 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才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其次看营业执照是否过期, 是否按期进行了年检, 如果过期和没有按期年检, 对方当事人就失去了订立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 导致订阅无效合同;最后看对方签约人员是否是法人, 不是法人的, 应要求对方出示委托代理书, 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委托手续和代理权限, 由于代理权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十分普遍。

在履约能力方面, 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经济基础, 有良好的信用。实践中可采取实地考察或与当地工商、税务部门以及银行相沟通等办法, 察看对方信用、纳税、企业流动资金以及银行贷款、还款情况等, 与对方所介绍的情况相比较, 借此对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 以确保所订立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的履行。

2、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达成协议的外部表现形式, 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就要求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 按法律规定要求采用书面形式的, 无论数额大小, 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这不仅是留存备查的需要, 更是遇到诉讼时的必要证据。其中, 不是以正式合同书形式的文件, 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都要保存好, 最好是转化成纸质文件, 并要求对方负责人在上面签字并加盖对方单位公章。

3、合同的条款要明完整、具体

合同法律文书的内容就是指合同的各项条款, 合同条款就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首先合同条款的内容必须合法, 违反法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其次要求合同条款齐全完整,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期限、违约责任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细心考虑, 逐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避免条款间相互冲突。订立合同不同于写文章, 简洁利索是必要的, 但是遇到关键条款时, 简短的几个字能讲明白最好, 讲不清楚时不要怕重复、罗嗦, 有些甚至以特别条款再加以规定都不是多余的。如在工程合同中对质量保证书的约定, 既要约定质保范围, 又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约定发生问题的处理时间, 如果约定不明, 很容易造成纠纷, 同时使企业遭受损失。最后, 要求合同要字迹清楚, 文字、符号正确, 最好使用打印文本。

三、运用各种形式, 加强合同签约管理

为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企业还应运用各种形式, 对需签约合同进行规范和管理。

1、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 尽量使用合

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是合同管理机关在归纳了众多种类的合同文本的特点, 经过反复修改而制定的, 合同文本具有广泛适用性、完备性和规范性。可以在签约当事人缺乏经验, 不熟悉有关法律的情况下, 维护自己的权益, 避免损失。如果无示范性文本, 则最好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一般来讲, 合同文本由谁来起草, 谁就掌握了主动, 对方再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也会由于先入为主的思维定式, 可能也很不容易发现对方文字中所隐含的于己不利处。

2、对重要或重大合同, 由合同双方当

事人向合同鉴证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对合同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给予证明, 可以有效地保证合同的实际全面履行,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对已签订的合同及合同组成文件,

要妥善保管, 有专门的档案部门的要交其保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 可以主张权利, 避免损失。

总之, 企业只有在合同签订阶段, 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运用各种知识和技能, 促使合同顺利缔结, 才能使合同当事人全面有效履行合同, 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张经、徐杰、詹之盛、刘定华主编《中国合同管理》工商出版社出版1999年5月第1版第1次印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裴华主编《煤炭企业法律纠纷典型典型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2006年7月第一版

3.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六项注意” 篇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动合同不仅是《劳动法》的规定,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和处理双方劳动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对进城就业的农民工而言,签订劳动合同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以上各条要做到尽可能详细、具体。比如劳动报酬,一定要写明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以便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以上必备条款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还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如试用期限等事项。

第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实践中,一些农民工从事的是非全日制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人员,劳动合同期限在1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不管用工期限多长,农民工都有权提出签订书面合同。同时,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5项必备条款。

第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包括职业中毒)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农民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农民工应注意这方面的情况。

第四,根据劳动保障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压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农民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如遇到上述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第五,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以及有关规章制度,因为这些文件涉及农民工多方面的权益,一旦这些文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劳动合同涉及数字时,应当使用大写汉字。

4.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四

未签合同先知法

蔡法官说,劳动合同是约束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行为以及处理今后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的每个环节,都需要劳动者有一定的法律常识,所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最好先了解一下都有哪些法律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蔡法官介绍,我国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最为全面,是规定劳动关系的主要法律。此外,有关劳动合同的法规主要有《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

合同形式、内容要合法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首先签订合同的程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应当用书面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至少应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求职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求职者一定要先确认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备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的劳动组织,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

合同细节仔细审查

劳动合同主要应包含下列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要仔细阅读关于相关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数。

遇事不明勤咨询

劳动合同的签订,涉及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劳动者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会有许多不明之处,这时候向有关部门、有关人士虚心求教显得十分必要。

陷阱合同要警惕

5.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五

2、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防止约定不明,致使自己权益受到侵害;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约定的事项都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写在劳动合同中,避免用工单位的口头承诺,防止将来发生纠纷,因缺少证据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护;

4、详尽填写合同条款,避免签订条款不全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特别是对于用工单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细阅读有关的重要条款以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5、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对职工的试用期限、工作时间、社会保险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劳动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权利,对于侵犯合法权益的合同要坚决要求改正。

6、对于用工单位的非法要求应予拒绝。《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7、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8、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

劳动合同能约定违约金吗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6.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九大事项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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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提示:签订劳动合同时有哪些注意事项?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九大事项,首先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下面就由赢了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由于金融危机影响,目前寻找工作压力偏大,有些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而有意侵害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找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要特别注意,以避免合法权益受侵害。

一、仔细了解情况,莫签不知情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打工者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尽量对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以及企业文化、发展趋势、员工管理等进行全面了解,尽量与资质和声誉较好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源头防范非法用工和侵害合法权益的情形发生。

二、签约落在纸上,莫签口头承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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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各执一词,打工者往往有口难辩。所以,打工者要主动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单位不签,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由其督促签订。

三、查清用人资格,莫签主体不适格合同。

事先了解单位名称、法人是谁等情况,注意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转包严重的行业要特别小心。比如,《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规定,建筑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包工头等都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四、细读合同条款,莫签条款不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外出打工,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索取规范合同文本,避免遗漏重要条款。若单位事先起草了文本,要仔细阅读对于报酬、岗位、试用期、合同终止与解除等重要条款以及岗位说明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等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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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重要条款纸上约定,莫签模糊不清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规定,工资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工资在剔除加班工资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定福利待遇等之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具体岗位、报酬、试用期限等未按上述要求表述清楚的,要及时说明并要求修订才可签订合同。

六、牢记基本权利,莫签侵犯权益合同。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标准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还规定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其他法定休假日应安排休假。《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加班。安排加班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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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七、掌握录用条件,莫签拖欠克扣合同。

用人单位随意设定“录用标准”,就可能出现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或随意降低、克扣工资或延长试用期限。所以,签订合同前,还要详细了解录用条件,最好书面确认录用条件。

八、拒绝违法行为,莫签卖身合同。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打工者要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收取招聘费用、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身份证等证件及“一切行动听从单位安排”等违法行为严词拒绝。因为,一旦签订,就如同卖身一样会失去行动自由,可能会出现加班加点、强迫劳动,甚至任意侮辱、体罚等严重侵害权益行为。

九、平等协商签订,莫签生死不管合同。

平等协商签订合同。签订前,也可向有关部门或公共职介机构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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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确认合法性、公平性。要及时提出取消“工伤概不负责”等逃避责任的不平等条款。

 民事诉讼没有对方住址能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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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诉庭审被告人如何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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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起诉状要写律师名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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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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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败诉后如何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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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贷纠纷民事诉讼撤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http://s.yingle.com/y/bs/10513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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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讨房租费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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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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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催款函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y/bs/1051384.html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更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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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开庭不请律师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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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诉讼时效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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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管辖有上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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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车祸后去哪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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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再审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样的 http://s.yingle.com/y/bs/1051333.html

 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2018年)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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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被盗如何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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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案件的立案管辖权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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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民事诉讼几千元请律师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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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诉讼案件律师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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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万标的律师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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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篇七

我于2013年4月进入某贸易公司上班, 双方约定每月工资1 700元, 完成工作任务另有提成, 直到我2013年7月离职, 该贸易公司都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也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请问, 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读者:张某

张某读者:

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确定劳动关系并主张自己的权利。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8.签订约稿合同的“五项注意” 篇八

如果在选题策划中有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性条款,会大大降低上述矛盾的产生。

约稿合同一般在出版人作品尚未完成(多是尚未开始写作)的情况下,双方就预约稿件而达成的协议。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约稿者(一般为出版单位),另一方称为作者(既包括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又包括不完全享有著作权的撰稿人)。

对约稿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两种权利。第一是优先出版权,即约稿者在作品完成后,如无违约行为,依法享有作品的优先出版权,作者不能干涉。第二是附期限的对作品的处分权。但约稿者须同时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收到稿件后要在约定期间内通知著译者是否采用或需要修改。二是签约或退稿的义务,所约稿件符合出版要求,应及时与著译者签订出版合同;稿件如不能采用,可书面通知废除约稿合同并将稿件退还著译者。三是按合同约定确定作品版面字数及稿费标准,预支部分稿费或支付约稿费。

对作者来说,合同主要保障其对作品的处分权和获取报酬权,同时也是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一种公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亦须履行三项义务:一是按时交稿义务,因故不能按期交稿,应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半年)前向约稿者提出,双方另议交稿日期或者中止合同。二是保证约稿不另投,作者在约稿者决定不采用前,不能将作品的全部或一部分交于其他出版单位使用。三是修改稿件的义务,如果约稿者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著译者应在议定日期内完成。

约稿合同是典型的附期限合同。作者要有交稿的时限,约稿者也须在约定期限内决定采用与否。一旦决定采用并签订出版合同,或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届满,有一方未履行义务,约稿合同均告失效。

约稿合同还是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合同履行中,如果作者死亡或因其他原因丧失创作能力,约稿合同即自行终止。

1999年,随着《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施行,曾出现过一个约稿格式合同,但其仅适用于原创和翻译作品,条款过于复杂,内容和出版合同类似,其中的一些必要条款在约稿阶段无法确定,实际使用的不多。其实,约稿合同只是规范图书创作期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交稿后即有出版合同承担法律保障任务),最需要确认的是双方的合作关系,形式意义大于内容意义。只是有几点还须注意:

一、作品类别和性质

由于作品尚未诞生,其名称有不确定性,约稿合同中详细写明作品类别(小说、散文、教材)和作品性质(原创、翻译、编著、汇编),是很必要的。

二、作者的创作方式

创作方式不但关系着稿酬计算标准,更关系着作者对作品的著作权的享有程度,实际中因此点约定不明而产生的纠纷最多。因此,合同中须写明作者的创作方式,是著,是编,是编著,或仅是撰稿,不能含糊。

三、时间限制

由于合同涉及交稿时间、未能完成通报时间、决定采用时间等多个时间,有可能跨年度,措辞行文上要避免使用“几月几日”或“本年度”这类有可能产生歧义的词语。

四、劳动报酬

约稿合同保证了出版者的优先出版权,但优先出版权不意味着必须出版,出版社也有可能在作者交稿后,作出退稿的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出版者理应为支付一定的约稿费。因此,约稿合同中不仅应写明正常出版的付酬方式和稿酬标准,还应规定如不采用时,出版社退稿的程序、期限,及如何支付约稿费等劳务报酬。

五、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

9.签订合同注意事项 篇九

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用于转包工程中包轻工的情况。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用于作为承包人时承包工程中的情况

三、以上合同是格式合同,在具体签订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修改或补充。在施工过程中的公安、环保、城建、规划、税务等相关许可报批手续,要约定有哪一方承担,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四、发包方的营业执照、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规划等许可证件,要复议存档。

五、在转包合同中,合同对方为公司时,在签订合同前,应该让对方提供公司有效营业执照、相关的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并留复印件备案;如果有委托人的,要有对方公司提供委托书、身份证等。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如果是个人的,应该提交身份证,并留复印件备案。业的行业甲级设计证书;并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注明:可承接上述其它类别的各类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及开展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同时不再授予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等类别的一级及以下施工总承包资质。

六、如果工程涉及到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应该依据以下规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6、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资质包括: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海洋石油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10.旅游合同签订注意事项 篇十

外出旅游为什么要签订旅游合同呢?签订旅游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细节呢?特别是在五

一、国庆、春节“黄金周”期间,旅游投诉较多。这些旅行社惯用的主要手段是钻旅游合同的空子,采用文字游戏在旅游行程、航班、住宿、景点等合同约定内容上打“擦边球”或设置陷阱,诱使游客“服服帖帖上当”。

旅行社的旅游合同应明确和完备,游客同旅行社订立的合同应尽可能细致一些,游客千万不能只看报价就签字,务必仔细核实景点、门票、吃、住、行、娱乐等几大要素,将各项内容逐一细化写入合同中,以免吃亏上当。在与施行社签订合同时,应明晰团费所包含的项目;所签合同应就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购物次数等)安排,旅游价格,违约责任做出明确的约定。

由于旅游商品的特殊性要求消费者预付款,所以,如果没有一份合同来明确规定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获得圆满解决。旅行社销售人员在销售成交后,应与旅游者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在收取旅游费用后开具发票。举例来说,如果游客报名交款后因自己或旅行社方面的原因不能成行,要求旅行社退款,合同中就会明确约定退款的额度。经过各旅行社之间的线路、价格比较之后,可以决定参加哪家旅行社的哪条旅游线路了。游客在这个阶段是“真金白银”地付出,因此,在报名时一定要办好有关手续,签好合同,买好保险,弄清楚费用所含服务和自费项目,搞清楚旅行社的经营资格以及自己参加的团是自组团还是拼团。

参团出游,一般在报名时就要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构件包括:标准合同、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旅游行程表、发票等。签合同时要留意各构件是否齐全,合同上有无加盖公章及经办人签名。行程表应包括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若发生旅游纠纷,它是有力的证据之一。

11.“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篇十一

《职业》特邀黄乐平律师,用简洁易懂的语言为您解读劳动合同范本中的关键条款,送上一份“无忧”劳动合同签订指南。

【范本条款】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见习期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合同期限为____年____个月;

2.无固定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法定的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工作任务完成为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试用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试用期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试用期内,除乙方有《劳动合同法》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乙方说明理由。

(三)见习期限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种方式确定见习期期限(见习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1.无见习期。

2.见习期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条款解析】

本条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合同期限主要涉及三个内容,一是劳动合同的期限,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试用期,三是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见习期。

一、劳动合同期限。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可将劳动合同划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种类以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间。

二、试用期。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对试用期做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衡量利弊再做出决定。

三、见习期。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因此,见习期与试用期可以同时适用。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之前,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一般的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适用。

【范本条款】

第八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不超过____年的;

3.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

4.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劳动合同需签订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或中止期限结束后,本合同自然恢复履行。

【条款解析】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对于劳动合同中止,我国的劳动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如《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或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无法履行时,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期间,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虽然《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劳动合同中止的规定,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形或协商中止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继续履行,但仍有可能履行的情形,在出现此类情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可能都不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就可以约定中止劳动合同。同时为了保护一些特殊人群或为履行社会义务提供保障,劳动合同中也可以针对一些特殊情况约定为中止。从各地的规定来看,一般都将劳动者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劳动者应征入伍规定为劳动合同应当中止的情形。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一些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来说,恢复人身自由后再次走入社会,能否找到工作、生活能否维持将是一道难题。而这道难题能否顺利解决,将直接影响到其在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和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表现。如果生活无保障的话,这一人群就容易产生破罐破摔思想,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但同时为了避免将此社会责任过重地转嫁至用人单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只有短期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才可以中止。

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光荣义务,用人单位也应鼓励。劳动者在服兵役期间,劳动合同必然无法继续履行,但为了鼓励劳动者积极履行这一义务、减轻后顾之忧,用人单位不应因劳动者服兵役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此期间,采用中止劳动合同的方法更为合理。在一起劳动争议中,李浩是上海某公司职员,在服兵役期间,该公司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李浩不服,委托家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裁决该公司与李浩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自李浩复员后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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