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2024-06-16

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共10篇)

1.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篇一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完善,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出现了就业困难的局面,而这些就业困难人群难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社会,再就业更是雪上加霜。所以,如何有效的、合理的开发公益性岗位不仅仅是政府应该思考的,同时也是各社区应该思考的。

关键词: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存在问题;治理对策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在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再就业问题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以及标准,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上显得杂乱,而这对于公益性岗位作用的有效发挥起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在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出现了一定的随意性,而这不仅仅是对于资金的一种浪费,同时也未能真正的解决问题。所以,对于社区公益性岗位的有效的管理迫在眉睫。

1、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中的问题

1.1管理系统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随意性

在社区的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没有形成一定规定制度,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些岗位的开发是不是必要的,是不是能够解决下岗工人和“4050”人员的再就业问题的,而管理上的缺失,造成的就是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人们的需求是不相匹配的。同时在监管上的缺失,对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之后的信息的反馈没有能够进行有效的整理,就不能够确定公益性岗位是否真正的起到了作用。

1.2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造成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阻碍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首先在开发公益性岗位之前,我们要了解受益人群的状况,是否适合这些岗位。在公益性岗位开发后,这些工人是否进行积极的工作,是否适应这些工作。最后进行信息反馈,为下一次的岗位的开发提供经验的准备。而任何一个环节信息收集的不完善,都将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带来阻碍。

2、加强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措施

2.1提高对于公益性岗位的认识

对于公益性岗位来说,是为了实现“4050”人员的再就业比较困难的人员,进行近距离的就业的,而社区对于他们来说,便是起到直接影响的组织。换一句话说,社区对于这些再就业困难户是相当了解的,能够为他们提供最为直接有效的帮助的。所以说,社区组织应该重视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只有在思想上对于公益性岗位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才有可能在实际的工作中有效的开展。

2.2做好相关的信息的收集

根据该地区具体的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的具体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研活动,收集下岗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的具体信息,从而有针对性的开展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同时组织相关的工作人员做好就业服务,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确保这些再就业的工作人员的有效的工作,从而避免出现好坏不分的局面。而对于未能够进行再就业的人员,根据他们自身的能力进行就业信息的传递,帮助他们进行就业的咨询,为其再就业提供专业的指导意见

2.3加强社区组织的队伍建设

对于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我们都是要依靠人的力量。需要人进行方案的构思,需要人进行方案的实施,而这些都在告诉我们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我们应该根据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的具体的工作的职责,进行人员的有效的选拨,有奖有惩,明确考核机制。或者是对于在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的工作的有效的开展。同时加强每一位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建设,而这是确保公益性岗位中公平、公正的有力的思想保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让每一位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职责,保证为人民服务的质量。

2.4多渠道的开发公益性岗位

在社区进行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中,最为重要的便是进行岗位的开发,能够为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就业服务,这对于社区的工作来说,便提供了一定的挑战。所以说社区工作者要积极进行市场的调研,对于失业人员进行高质量的培训,同时和相关用人单位取得一定的联系,一边不断提高再就业人员的数量。同时对于再就业人员我们做好规划,把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工作人员身上,让他们积极落实。这样有压力的工作,才能够让他们积极的开拓公益性岗位,对于市场所需要的人员以及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调研,为更多的失业人员和“4050”人员带来再就业的机会。

2.5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监督,实现内部监督的精细化

毕竟,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是服务于人民的,社区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让全社区的民众参与到公益性岗位的监督管理中来。而对于社区的内部,要实现监督的精细化管理。成立专业的监督小组,注重社区内部各部门的专业素养,以及思想道德素质,提高整体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同时各部门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形成一种相互监督的局面。再根据公益性岗位开发的种类的不同,选择专业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审查工作,确保监督落到实处,不再是形同虚设,各个环节脱节。

3、总结

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不仅仅是考验社区服务的一个综合能力,同时也是进行社区队伍建设的切入点。虽然说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能够更好的满足再就业困难户和“4050”人员的要求,但是社区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所以说,需要的不仅仅是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人们的支持,同时还需要人们尽自己所能去帮助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将各方的力量拧成一股绳,共同为社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出力。(作者单位:重庆市长寿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参考文献:

2.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二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办法》、《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并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各类岗位。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低保协管、残疾工作协管、社区矫正协管、司法协管、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乡、镇、社区开发的保洁、护林、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四)其他政府需要特殊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七星关区非农业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一)持《残疾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同一户口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的家庭;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人员;

(五)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人员;

(六)失去土地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的失业人员;

(七)省人民政府同意确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三、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一)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做到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二)开发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办理招聘手续和录用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

(一)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二)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时,应面向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以上,并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和就业登记手续。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后予以清退。

六、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工资由各用人单位发放后,再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对各类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七、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拨付

(一)用人单位可按月或按季度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区人社局提出拨付补贴的申请:

1、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2、公益性岗位人员银行代发工资发放清册;

3、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二)用人单位按月向区人社局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情况,并按时申报所有在岗人员的岗位补贴,提供资料不完整的,不拨付补贴资金。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虚报、截留、挪用、挤占补贴资金。发现并经查实,停发公益性岗位补贴,并由用人单位追回已拨金额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由用人单位直接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上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其上岗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岗位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椐。

(四)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检查考核制度。区人社局负责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停止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

九、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区人社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超过3年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3、到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7、有违法行为的。

十、工作要求

(一)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出现问题追究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收回公益性岗位。

(二)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3.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拿钱不干事,“吃空饷”等现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人事和资金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业务、日常工作及考勤由办公室专人具体负责管理。

第三条 委局机关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年终考核工作由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结果作为来年续签合同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

第五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订岗位职责,并将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报县劳动就业局备案。

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犯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报县劳动就业局解除聘用合同。

第九条 考勤

(一)公益岗位安置人员的考勤由办公室专人负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劳动纪律,坚持上下班制度和考勤签到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本人到办公室签到,签到时间为:上午8点30分签到(因岗位特殊不能签到的,要及时进行补签)。轮班、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

(二)迟到:在规定的上班时间,未签到者为迟到。凡迟到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三)早退、脱岗。在上班时间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为早退或脱岗。早退、脱岗一小时以上,视为旷工一天。

(四)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者,未上班视为旷工。

第十条 请假制度

(一)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向办公室请假,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准假;三天以上由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委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4.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篇四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增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使在岗人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好的为广大市民创建一个环境良好的环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

二、从统一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三、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妥善保管工具,不得丢失和人为损坏,不得工具私借他人使用和带回家使用。

五、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临时交办的相关任务。

六、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考核奖惩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考勤、岗位职责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七、聘用人员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不服从单位工作安排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协议。

5.如何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篇五

一是建好档案,摸清情况。对于每一个进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一定要走访调查了解清楚基本情况,特别是在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以前的经历,这对于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如2009年来社区居家养老餐厅工作的唐光银,过去曾给工地煮过饭,无师自通有一手好厨艺,而且还给老年人当过保姆,知道怎样照顾老年人。因此当她一分到社区,社区立即想到,她可以做为餐厅的主厨,为老人饭菜进行合理的搭配。果不其然,从她上岗的第一天起,她就得到了就餐老人的认可。为此针对这16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建立了《公益性人员档案》,从基础数据,详细经历,个人特长等对他们进行了充分了解。有时为了需要,还为从居民群众邻居中了解更多的详情。二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通过基本情况的掌握,社区了解到16人中大多数人过去没有在正规的企事业单位中上过班,因此对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都是全然陌生。当时第一天来社区报道召开座谈欢迎会,九点钟到还有两人没到,十五分钟后,一个叫安永霞的进来了,问其原因,她说是没有坐公交车,从舟水桥走到社区的。在她看来,她不过晚了十来分钟,再说大部分人都到了,差一两个没有什么关系。也是这个安永霞在后来的工作中,不知道有事要请假,说不来就不来,谁也不知道原因。社区了解到安永霞没有过任何到单位工作的经历,她家里做过小生意,本人卖过菜。针对这样的情况,社区多次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开会,让他们讨论决定管理制度,为此,先后在社区建立了《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制度》,在老年餐厅建立了《餐厅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餐厅分班制度》,在社区邮政代办点建立《邮政代办点工作人员工作制度》。有了公益性岗位人员们订可的制度,有章可循,管理就规范多了。

三是用情感人,用心帮人。刚开始,在社区工作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存在着,公益性岗位人员是分来的,他们拿的是政府付的待遇,比社区工作者待遇还好,因此,他们就应该比社区工作人员干得多,可是他们开始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劳动纪律也遵守不到位,使得社区工作人员与公益性岗位人员之间存在着问题,甚至有的社区工作人员,认为不应该多关心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这个问题上,社区两委班子达成一致,对公益性岗位人员,我们知道每一个家里都有这样和那样的困难,才得到这样来之不易的岗位,在帮助他们规范上岗前,社区有大量工作要做,因此社区工作人员首先要有清楚的认识和正确的态度,这样才有助于各项工作的开展。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社区更要多关心。一次公益性岗位人员林顺群在家摔倒,胳膊受伤,还要缝针。社区得知后,主动让其休息看病,病好了再上班。她休息期间,因为餐厅少了一人,社区工作人员都到餐厅帮忙,没有耽搁工作。经过这件事后,社区工作人员和公益性岗位人员都学会了包容学会了互帮互助。

6.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篇六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援助,更好地服务社会公益事业,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08]26号)和《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和再就业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陕财办[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基层工会协管员、民政低保协管员、卫生监督(行政执法)协管员等岗位。

(二)社区性公益岗位。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的公共服务岗位;在市区、城区和街道(乡、镇)从事创卫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及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四)其他本地需要、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下列就业困难人员:

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持有效期内《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中的适龄劳动力;

(三)一户两代、夫妻双方下岗或失业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有困难的人员;

(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未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城镇退役士兵、烈士遗属;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的审批工作。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组织公共招聘活动、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公示、办理相关手续、安置上岗、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单位,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咸阳市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拟设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及人员需求等情况,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实际情况以及就业补助资金情况,对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进行审批,统筹作出开发计划。公益性岗位用工申请审批同意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公开招聘、资料审核、拟用公示和安置上岗等工作。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的条件和程序要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公开招聘。拟用人员要在原企业或社区及拟聘用单位同时公示,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积极参加公开招聘活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咸阳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资格审查。申请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持《咸阳市公益性岗位就业申请表》及个人相关资料,到原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辖区的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接受资格调查核实,并由其签署核实意见。

3、登记。申请公益性岗位人员持原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辖区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及个人上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送交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

4、公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审核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提出拟聘用意见,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同意符合开发计划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应聘人员原所在单位、社区和用工单位同时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分配安置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十条 分配安置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综合用工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和申请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分配安置意见,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的分配安置意见审核同意后,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具体组织安置上岗工作。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前培训、劳动工具的提供、考勤、补贴发放,以及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申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负责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按月计发公益性岗位工资,并享受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负责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额度为单位与个人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四项社会保险费全额。在原所在单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以及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发(缴)后补的方式,按季度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应与用工协议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程序按咸财社保[2008]403号文件执行。第十七条 岗位管理

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必须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建立花名册,并报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财政部门备案。用工协议每年签订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续聘。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设试用期。

2、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结合聘用人员实际情况,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并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外的报酬,工资必须按月支付,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托欠工资。若有违犯,一经查实,即取消该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3、用工单位不得将公益性岗位人员派遣到其他用工单位。

4、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对分配的工作岗位不能胜任,经过三次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取消公益性岗位就业资格。

5、公益性岗位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分配后无正当理由三天不到岗的,按自动辞职对待。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在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情况下,可以解除或不再续签用工协议,并相应停止发放工资和各项社会保险补贴: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已经达到或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

(五)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七)在协议期间死亡的。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管理实行考核检查制度。劳动保障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用工单位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各县市区及市级各用工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若有违法依法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申请人员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必须立即从公益性岗位上予以辞退,追回所得补贴资金,并依法连带追究为其提供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7.中小学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七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为使学校的管理合规合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学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特制定磨坪乡中小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现状:

磨坪乡中小学现有公益性岗位四人,情况如下: 中学1人,田春桃,女,服务于中学学生食堂;

小学3人,邓小翠,女,;邓小玉,女,;柳宗英,女,;三人均服务于磨坪乡小学学生食堂。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及解除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1年,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合同期内,有违反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由各用工单位报劳动保障局进行审核备案,并由劳动保障局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

公益性岗位人员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任何工资和各级部门保险补贴。

三、岗位工资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工资学校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支付,社会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及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学校按规定比例支付。

2、上述两项由单位支付的部分,每月由单位随工资直接发放到个人;由个人支付的部分,由个人按季度直接向劳动保障局缴款。

3、从2010年秋季起,财政局每年给磨坪乡中小学拨付两个公益性岗位补贴,且补贴费用已直接划拨到个人帐户,此两个岗位人员工资及保险学校已随每月工资发放,因此这两个岗位人员应直接向学校上缴财政的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培训、工作任务、考核、考勤、工作牌、劳动工具等由各用工单位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磨坪乡初级中学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上级部门政策有变动,按上级部门的政策规定执行。

秭归县磨坪乡初级中学

8.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 篇八

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x人社发(2012)11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处成立专门班子,对公益性岗位用工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益性岗位开发与使用情况。

今年以来,我处按照省、市、县关于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达到了巩固完善充分就业的要求,在工作中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就业困难对象实行再就业援助,做到人员、经费、岗位“三到位”。

我处主要负责xxxx管理与绿化物管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设施维护等工作。去年我处共有xx个(管护)保洁岗位,今年3月份,随着东河沟游园的正式接管及市县主管部门对园林管理要求的提高,我处管护任务不断增大,我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增加(管护)保洁岗位x名。现我处共有保洁岗位xx个,xx名保洁人员全部在岗,其中男性xx人,女性xx人,男性年龄均在xx岁以下,女性年龄均在xx岁以下,各项条件均符合岗位要求。

岗位设置分布情况是:vvvx名,bbbbx名。

二、人员管理与工资福利

管理处与每位聘用的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用工协议,明确每个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公益性岗位考勤考核、请休假等管理制度,确立了管理处管理人员分片包抓管理的制度,各片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情况实行一月一汇总,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事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均配有劳动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保证每位工作人员轻松上岗、安全上岗。

按照省市县公益性岗位用工有关规定,我处除确保按时发放岗位工资外,为每位工作人员办理了人身伤害保险,按月配发手套、洗衣粉、肥皂等劳保用品,并在夏季配了白糖、霍香正气水、草帽等防暑降温用品。

三、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我处公益性岗位坚持做到一人一岗,无冒名顶岗、互相借用、换岗、脱岗现象,能够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切实做到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依法使用和有效使用。

四、坚持专款专用,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我处严格按照我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将补贴资金如实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手中,无虚报冒领、骗取岗位、骗取社保补贴的事和人。

五、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打算

政府实施公益性岗位是惠民政策,也是针对就业压力的影响,设置公益性岗位来解决就业问题。在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中,我处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缺乏考核与评价、激励机制。由于没有奖励资金,奖惩机制仍难以建立,导致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效率较低。二是公益岗位人员年龄、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管理比较困难。有些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素质较低、自由散漫;有时不及时落实工作,工作积极性比较差,也无法辞退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一旦辞退,就会出现无理取闹等问题。三是随着管护区域进一步扩大,现有的人员已不能满足需求,同时管理经费不足。

9.XX区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 篇九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X政办〔2018〕X号)、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X人社〔2016〕X号)、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财社〔2019〕X号)、XX市人力资源管社会保障局XX财政局关于印发《XX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与管理办法》的通知(X人社〔2017〕X号)、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分解下达2020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任务指标的通知》(X人社〔2020〕X号)等文件精神,决定通过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吸纳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主要由政府开发政策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而设置的辅助性、非营利性、临时性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为主;

(二)以3-6个月短期性、临时性的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

(三)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服务岗位;

一、岗位设置与申请

(一)开发15个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的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开发15个基层短时性公益性岗位,主要吸纳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开发25个基层公益性岗位,主要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对象,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以上岗位由开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定。

二、岗位类型

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公益等领域,或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

三、安置对象

(一)具有我省户籍、五年内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研究生以上学历愿意在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初次申报时的年龄和学历为准),重点安置2020年毕业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开发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优先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且有能力胜任岗位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我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二代《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5.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我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就业困难人员还包括具有XX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省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人员:1.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2.持二代《残疾人证》人员;3.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四、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以下岗位可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并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公共部门后勤保障。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安、后勤服务等岗位。

(二)城市管理。

具体包括交通协管、城监协管、食品监督协管、治安协管、城市卫生保洁、绿化等。

(三)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

具体包括乡村道路维护、社区(村)公共环境绿化、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村)公共卫生保洁及物业管理等。

(四)公共服务协理。

具体包括就业、养老、残疾人服务及社区服务协理等。

区人社局、区财政局将根据我区经济社会的实际发展水平和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和认定可列入就业专项资金补助范围的公益性岗位。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录用程序和要求

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应面向社会公开,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愿申报,坚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一)公布信息。

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公益性岗位信息,公布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招用条件、薪酬待遇等。

(二)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考察聘用。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性质、申请人数,通过面谈、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进行考察,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四)用工备案。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录用手续,并在一个月内报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六、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薪酬待遇

(一)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资待遇(含五险)大专3000元,本科3200元,研究生3500元,服务期限最长不超2年。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二)短期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水平,需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工资遵循不同岗不同酬的原则,每月工资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视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确定。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政策人员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外,合同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一)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依法订立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致。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公益性岗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及期限

用人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并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1.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按不同对象,不同文件要求给予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按公益性岗位实际服务年限予以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九、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每年向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拨付。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十、监督管理

1.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和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对存在挂岗、冒名顶替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用人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收回公益性岗位的相关补贴资金,用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报享受就业补助资金。

2.区财政局对公益性岗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截留、挪用和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的行为。

十一、附则

1.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10.托里镇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篇十

一、迟到、早退、脱岗、旷工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脱岗、不旷工;

2、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每日上午夏季9:30、冬季10:00,下午16:00(以上均为北京时间)必须准时参加点名,中途外出需到办公室签外出登记表,下班时需到办公室签到;

3、无故不参加点名的一律按迟到处理,下班时不到所在办公室签到一律按早退处理,上班期间外出办事不签外出登记表的一律按早退或旷工处理;

4、迟到10分钟以内者扣款5元,迟到30分钟以内者扣款15元,迟到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5、早退10分钟者扣款5元,早退20分钟者扣款15元,早退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6、无故脱岗20分钟者扣款10元,脱岗40分钟者扣款25元,脱岗6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外出未签《外出登记表》,在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绩效办查岗时,站、所(办)社区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又说不出外出事由和去向的一律视为脱岗);

7、无故不请假、不到岗者、按旷工计算,旷工半天扣发一天半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以此类推,直至当月工资扣发完;

8.1 连续旷工五天或年内累计旷工十天者,年底考核按“不称职”对待,并扣发当月工资;

8.2 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年内累计旷工三十天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8.3 年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十次的年底不得评“优”,并扣发月工资的50%;

二、事假

1、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逐级审批,否则一律按旷工处理。

1.1 一天以内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请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1.2 1一3天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备案方可准假;

1.3 3天以上事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持请假条到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事假者事假期满如还需续假,在本地的必须回单位履行请假手续,不在本地的必须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续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事假期满次日,事假者必须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履行销假手续;

4.1 事假一月累计超过三天,不满五天的,扣发当月10%的工资;

4.2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五天,不满七天的,扣发当月20%的工资;

4.3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七天不满十五天的,扣发当月50%的工资;

4.4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当月100%的工资,并且年底考核不得评优;

4.5 事假一个月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扣发60日的工资。

三、病假

1、凡请病假者必须持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五天以上病假者,该证明书上须有院方院长签字)、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方可视为病假;

2、凡因病请假者原则上由本人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切实因病重原因不能亲自到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的,可由亲属代理或以电话形式分别给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请假。事后由本人携带疾病证明书、住院单、检查单、发票等看病证明书补办病假手续。

2.1 一天以内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2 1一3天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同意后,方可准假;

2.3 3天以上病假者,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同意签字后,还需分管、主管领导批准的基础上,必需报主要领导批准,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3、原则上检查、治疗、住院应在工作所在地的县级人民医院,如需要转院治疗的,必须出具医院转院手续,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到外地就医;

4、病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1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10天不满3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10%工资;

5.2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30天不满6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30%的工资;

5.3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60天不满90天的扣发全年最后两月工资的50%,并且年低不得评优;

5.4 病假年内累计超过90天不满180天的扣发病假天数工资的100%。

四、婚假

1、婚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婚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所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婚假按规定为三天,结婚地点不在单位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实行晚婚的在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再增加十天,再婚的为三天;

3、晚婚是指汉族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少数民族男年满23周岁,女年满21周岁为晚婚;

4、在探亲假期间结婚的不再给予婚假;

5、婚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婚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产假、陪护假

1、产假、陪护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方可准假;

2、按国家规定产假九十天,晚育增加三十天,剖腹产再增加十五天(剖腹产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

3、晚育是指达到晚婚年龄结婚后初次生育;

4、公益性岗位协理员配偶产假期间,男方可享受十五天陪护假;

5、产假、陪护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6、产假、陪护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六、探亲假

1、探亲假按规定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探亲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

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

2.1 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2 未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3 已婚公益性岗位协理员探望父母的,每三年准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2.4 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公益性岗位协理员的配偶,父母同住一地的,只享受探望父母或者配偶的一个探亲假,以时间上为准;

3、探亲假可给予路程假;

4、探亲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探亲假期满,原则上不予再续假,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七、丧假

1、丧假按照规定履行请销假制度,逐级审批,丧假必须经站所(办)、社区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持假条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请假的,可以先以电话形式履行请假手续,期满后补请假手续;

2、直系亲属亡故的可给予丧假七天,不在工作所在地的可给予路程假;

3、直系亲属包括配偶、配偶双方父母、兄弟姐妹、子女;

4、丧假含节假日,节假日不顺延;

5、其他亲属亡故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6、丧假期满,因故还需请假的一律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八、补假

1、补假是指公益性岗位协理员在婚假、探亲假、产假、陪护假、丧假期间,因工作需要假期未满即停止假期回单位上班的,后期给予一定的假期补助;

2、假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回单位上班的需到办公室填写相关表格,作为后期补假的依据;

3、补假必须经站所(办)负责人、分管、主管、主要领导批准,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后,方可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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