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2024-11-17

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精选11篇)

1.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一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感想

从2016年到居保中心以来,我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已经两年半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的钱虽然不多,基础养老金每人只有90元,但是涉及的人口非常多,工作量其实并不小。现在,缴费人口有91000人,待遇领取人员有43000人,共计13万多人。

做好城乡居保工作,首先要熟练掌握各项政策规定,学会在系统上进行各项业务操作。从刚开始的只知道大概,经过不断的学习,实践,现在已经基本掌握了城乡居保的政策,制度规定。从在系统上查询数字,处理业务常常找不到具体的操作模块在什么地方,到现在常用的业务模块都能熟练操作。

其次,在具体的工作过程当中,还要灵活运用相关的政策规定,才能处理好遇到的各种困难问题,既让前来办事的群众满意,又不违反政策规定。城乡居保各项政策制度不算很多,但许多具体规定还是挺复杂的,需要不断实践才能真正掌握。例如在重复领取待遇清退中,清退的是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不包括个人账户部分,死亡冒领人员冒领养老金追回中,需要追回的也是基础养老金与高龄补贴。基础养老金的数字,2010年至2012年为55元,2013年为60元,2014年为65元,2015年开始为90元。2015年3月,又补发了2014年7-12月的中央基础养老金增长部分每月15 元。计算的时候就要特别小心,按重复领取的月份所属的不同年份分别计算。

全县的城乡居民,60岁以上的人员已经享受的养老金待遇,年轻人基本通过上学,务工,留在了外地,享受待遇人员每年死亡人员有大约2000人,新参保人数越来越少,参保人数逐年下降严重。市上下达的参保人数目标任务却维持以前的数字,完成参保人数的任务将会越来越困难。

基础养老自从2015年上涨到90元以来,一直没有增长,数额偏低,对广大居民的保障作用有限,随着物价水平的不断上涨,其实保障作用是不断减小的。应该建立正常的增长机制,这样才能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基本利益。基础养老金水平低,也是部分年轻人不愿意参保,导致续保率低的主要原因。因为基础养老金低,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参保,部分参保人员不愿意继续缴费。

城乡居保系统运行速度在逐渐变慢,与2016年刚干城乡居保的时候相比,系统运行速度至少慢了一倍。输入帐号,打开程序的速度,输入身份证号,查询信息的速度,特别是进行终止操作的时候,运行速度与以前相比,慢了不少。

居保中心的办公电脑,基本是2010年,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启动的时候配置的,到现在已经有7,8年的时间了,配置,配备已经落伍,运行速度慢,在打开几个程序,进行数量较大的数据处理时,要耐心等待,还时常发生死机现象,需要进行更新了。因特公司的处理器每年更新一代,到现在酷睿处理器已经发展到了 第八代,我们的办公电脑只有一台是用了因特第1代的酷睿I3处理器,其他电脑的处理器性能都要更低。

回顾两年半来的工作,给我最大的一个感觉就是大部分时间总是忙,总有这样那样的工作,总要提供这样那样的数字,还要随时接待前来办事,询问政策的各种各样的群众。常常会感觉心里特别烦,特别急躁。在这次的困难群体参保核查中,要对建档立卡未脱贫户615人,脱贫不稳定户679人,农村一、二类低保户7455人,重残疾2564人,五保户883人,计生两户9985人,共计22181人,进行参保情况核查。首先要按年龄情况进行分类筛选汇总,然后对各个年龄段的人员逐一进行核对,查明具体情况,挑出参保范围以内人员,按乡镇打出花名册交给农员动员参保。另外还有建档立卡疑似未参保人员16472人也要进行筛选汇总,分类调查,动员参保,完成100%的参保目标。工作量巨大,完成任务其实也不容易。

心态决定状态,社保工作关系千家万户,每一个人,工作量大,工作复杂是必然的,为了进一步干好工作,我们只有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认识到自己肩负工作的复杂性与艰巨性,培养耐心细致的工作作风,逐步掉自己的急性格,急脾气。培养一个宽广的,知足常乐的胸怀,才能适应工作需要,干好每一项工作。

城乡居保中心

李斌

2018年7月

2.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采用自愿参保的形式, 因此, 对制度是否知晓以及对制度了解程度居民是否愿意参保的前提, 也是制度实施广度和深度的基础。为了解泸州市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现状, 分析存在的问题, 本研究通过问卷调查方法, 对泸州市两个区县进行了研究, 以期为调查地区完善该制度确保其长期可持续性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年满16周岁、非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1.2 调查方法

本研究采用自行设计的入户调查问卷, 由统一培训的调查员逐一入户询问收集资料。调查对象的选取, 多阶段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进行抽取, 本研究共调查了泸州市2个区6个乡镇18个行政村中的703名城乡居民, 调查时间为2015年6~7月。调查内容包括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对象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晓现状、知晓途径、宣传满意度等情况。

1.3 数据处理与分析

调查问卷统一收回, 经质量核查, 剔除无效问卷后采用Epdi Data3.0双人双录入方法进行数据资料的录入, 采用SPSS17.0软件进行数据分析, 分析方法包括统计描述、卡方检验、趋势卡方检验、多因素分析等。

2 结果

2.1 调查对象基本情况

在703名调查对象中, 男性295人, 占调查对象的42.0%;女性408人, 占调查对象的58.0%。城镇户籍173人, 占调查对象的24.6%;农村户籍的530人, 占调查对象的75.4%。调查者平均年龄为52.0岁, 其中以45~60岁和60岁及以上人群为主, 分别占调查对象的39.1%和32.3%, 不同性别的调查对象年龄构成有差异, 其中男性主要集中于60岁及以上, 女性集中于45~60岁, 具体性别年龄分布见表1。703名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以小学和初中为主, 分别占调查对象的40.8%和27.5%, 文化程度为文盲占22.8%, 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占9.0%。调查对象中, 婚姻状况以已婚为主, 占调查对象的85.9%, 未婚占4.1%, 离婚占1.6%, 丧偶占8.4%。

2.2 调查居民家庭供养老人基本情况

2.2.1 家庭平均规模和老人数量基本情况。

703名调查对象中, 家庭规模平均为4.43人, 其中478名表示家庭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 占调查对象的68.0%。在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53.8%的是有1个老人, 42.8%有两个老人, 具体情况见表2。

2.2.2 60岁及以上老人生活来源情况。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本次发现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由儿女赡养和老人独立工作 (种地) 生活, 占老人总数的49.9%和41.9%。而社会保险养老金或商业保险的仅占10.28%和0.97。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41.0%的调查对象表示供养困难, 表示一般的占50.4%, 表示没有困难的仅占8.6%。

2.3 调查对象最期望的养老途径

在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表示通过自我储蓄养老的为246人, 占调查对象的35.0%;表示希望通过子女赡养的方式的为199人, 占28.3%;希望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为197人, 占28.0%;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和其他方式的分别为20和41人, 分别占2.8%和5.8%。

2.4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现状

2.4.1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率。

所谓知晓率是指受调查居民知晓我国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占调查总人数的比例, 不包括其本已参保该制度、但是对该制度完全不了解、经由调查员解释后才清楚的人员。

在703名调查对象中, 515名调查对象表示听说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制度的知晓率为73.3%。

2.4.2 调查对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知晓途径。

在515名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调查对象中, 知晓的途径主要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 分别占知晓人数的67.4%、65.8%, 具体情况见表4。

2.4.3 知晓人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了解程度。

在515名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非常了解和了解的仅占1.2%和26.6%,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

2.5 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2.5.1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单因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了哪些因素的影响, 本研究在文献阅读和专家咨询的基础上, 分析了调查区县、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籍、家庭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供养老人是否困难、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自我批评家庭经济状况、最期望的养老途径、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养老程度12个因素, 经卡方、趋势卡方或确切概率法, 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的因素包括年龄 (趋势=5.103, P=0.024) 、文化程度 (=13.777, P=0.001) 、婚姻状况 (确切概率P=0.003) 、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12.927, P=0.012) 、最期望的养老途径 (=32.177, P<0.001) 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养老程度 (趋势=72.750, P<0.001) 。

2.5.2调查地区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多因素分析。

以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为因变量, 将单因素分析有意义的和文献研究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为自变量, 拟合非条件logistic回归模型 (采用forward:conditional法) , 进入模型的变量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程度, 具体模型见表6。分析发现, 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的知晓率较文化程度为文盲的高, 分别是其的2.083和2.106倍;婚姻状况中已婚的知晓率较未婚的高, 是其的2.241倍;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知晓率较没有的高, 是其的1.522倍;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晓率较子女赡养的知晓率高, 是其的4.826倍;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较一般和没有的必要的高, 分别是后两者的4.274和3.322倍。

4 讨论

4.1 城乡居民养老途径主要为儿女赡养和自我储蓄养老, 保险意识需进一步加强

本次调查发现,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是由儿女赡养和老人独立工作 (种地) 生活, 占老人总数的49.9%和41.9%, 而社会保险养老金或商业保险的仅占10.28%和0.97%, 表明当前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仍然是由儿女赡养和依靠自我储蓄的方式进行。这种以家庭保障和自我保障为主的养老形式, 给家庭来带了较为沉重的负担, 在家庭里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调查对象中, 41.0%的调查对象表示供养困难, 表示一般的占50.4%, 表示没有困难的仅占8.6%。在如此沉重的家庭养老负担下, 居民依靠社会保险制度解决养老问题的意识仍显不够, 数据显示调查人群最期望养老方式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自我储蓄养老、子女赡养, 希望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仅占28.0%, 保险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4.2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有待提高,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有待加深

本次发现, 调查对象的制度的知晓率仅为73.3%, 距离建立时所提出的“2020年前, 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 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 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的目标, 制度的知晓率仍然有待提高。且本次调查还发现, 即使是在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群中,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并不深。在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非常了解和了解的仅占1.2%和26.6%,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上述结果说明知晓人群中, 大部分仅仅是听说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但是对该制度的覆盖人群、基金筹集、基金支付等具体内容了解程度不深。

4.3 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是城乡居民是否知晓制度的重要影响因素

多因素分析后发现, 当控制了其他因素后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居民是否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重要影响因素。分析发现, 文化程度为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的知晓率较文化程度为文盲的高, 分别是其的2.083和2.106倍, 其原因是文化程度高的对新鲜事物的感知程度较高, 更愿意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新知识, 对制度的知晓率自然也更高。婚姻状况中已婚的知晓率较未婚的高, 其原因可能是婚姻中是已婚的人员年龄普遍比未婚的大, 对自己和家庭中养老问题更为关注, 因此知晓率更高。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知晓率较没有的高, 是其的1.522倍, 其原因可能是家中有60岁及以上老人的养老负担更重或者本身该老人已经加入了该制度。最期望的养老途径中, 通过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知晓率较子女赡养的知晓率高, 是其的4.826倍, 这主要是已经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已经具有较强的保险意识, 也对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比较关注, 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更高;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较一般和没有必要的高, 分别是后两者的4.274和3.322倍, 这主要是因为认为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群普遍保险意识较高, 在日常生活中, 会去关注有一些什么样的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如何运行、自己可以参加哪些养老保险。

5 建议

本次调查结果显示, 调查地区城乡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制度的知晓率和知晓程度都有待提高, 因此, 应着力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 以增强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险意识、提高制度知晓率和知晓程度, 以促进居民进一步了解、参加养老保险, 实现由“自我+家庭保障”转向“社会+国家保障”。切城乡居民知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主要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 因此, 在宣传时, 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为主导, 以点带面进行宣传。

政府为主导, 是指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作为制度的宣传主体, 集中多方面力量、开展形式多样化的宣传。具体而言, 首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各个地区的特点, 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工作方案。在做宣传方案时, 应力求简单明了, 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具体的细节要简单直观, 以提高宣传效果。同时, 在宣传方案中应详尽考虑采用何种方式、动员哪些人参与宣传, 以提高宣传的效率。其次, 在正式宣传开始前, 可聘请相关专家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负责人对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人员对政策进行详细的解读, 确保对政策的理解准确无误。第三, 充分发挥各级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力量进行宣传, 一是可发动社区、村级干部, 深入居民家中将政策宣传解读到位, 解释一些居民的疑虑, 尤其是要打消城乡居民因以往社会保障政策的消极影响。二是宣传时应做好各个部门之间的衔接, 如社区和村组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和保险金发放机构之间的衔接, 同时做好宣传, 让居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方便了解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知识。三是考虑基层机构人手可能会出现匮乏状况, 可以考虑和高校院校等机构合作, 以学生实习实践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

以点带面宣传, 是指在宣传时可以重点针对部分人群先做宣传, 再由这部分人群向其他人群宣传。本次调查发现, 是否知晓会受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的影响, 因此, 宣传时可以首先针对文化程度、已婚、家庭中已经有60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险意识比较强的人群先做宣传, 当这部分人群对制度有了解后, 再通过他们对周围邻居和亲朋好友进行宣传, 以克服单纯政府宣传可能引起居民不信任、宣传时部分居民不在现场等影响宣传效果的问题, 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 进一步提高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程度, 以增强其保险意识, 提高参保积极性。

摘要:为了解调查地区居民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知晓现状及其影响因素, 分析存在的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法, 对703位农村居民进行了入户调查。调查显示, 调查对象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为73.3%;知晓的途径主要是周围人或邻居交谈、政府部门宣传;在知晓的人群中, 40.8%的人群对于该制度的知晓程度是一般, 而不了解和非常不了解的占到了28.5%和2.9%;影响是否知晓的因素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家中是否有60岁及以上老人、最期望的养老途径和认为是否有必要加入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上述结果说明城乡居民养老途径主要为儿女赡养和自我储蓄养老, 保险意识需进一步加强;调查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知晓率有待提高, 对制度的了解程度有待加深。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知晓

参考文献

[1]罗维.城乡统筹背景下重庆居民养老保险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 2012.

[2]张安定, 锁利铭, 刘俊.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及其评价体系研究[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 13 (1) :51-54.

3.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三

关键词:关键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养老金替代率;评估;反思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840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5)05-0091-09

一、引言

经过改革开放后30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中国政府近年来将解决城乡发展失衡问题置于优先发展的议事日程。2009年10月,国务院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将广大农村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并于2014年2月实现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镇居保”)合并,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各界普遍认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保制度对于逐步瓦解城乡分治的二元化社会结构,实现城乡平等,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然而,城乡居保参保群体目前仍然主要是农村居民,其占比达90%以上,绝大多数城镇居民和在企业务工的农村居民均选择以城镇职工身份投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保”)

2015年1月推出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框架。至此,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那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否为老年人口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国际上一般使用养老金替代率指标来测度老年人口养老保障水平,现有文献对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和养老金替代率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现行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和养老金替代率进行实证分析。例如,邓大松、薛惠元等构建精算模型,对新农保的替代率进行了实证评估,并指出目前“新农保”给付水平尚处于起步阶段,不能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贾宁、袁建华专门针对新农保个人账户精算模型测算了农民人均纯收入不同增长预期下个人账户的替代率水平。二是基于公平视角,测算新农保的适度保障水平。例如,边恕、穆怀中以“新农保”为制度背景,从养老生存需求的微观层次分析了养老金给付的适度性状况;穆怀中、沈毅等区分农民“有无土地”两种情形测算了近期城乡社会保障适度水平区间,并在此基础上研究了其对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的贡献率。钱振伟等也通过精算分析指出现行制度模式无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合理的保障水平,必须进行改革。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基本认同目前城乡居保(新农保)保障水平十分低下,应根据城乡发展实际确立合理的增长目标。然而,对于如何提高保障水平的改革措施,特别是对改革措施的量化研究较少涉及。

本文首先通过对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的理论界定,探讨城乡居保目标替代率的合理水平,然后基于国务院2014年确立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精算模型,测算现行城乡居保的实际保障水平,提出相应的改革思路,并对各项改革措施的运行效果进行模拟。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探讨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

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下简称《意见》)确立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的基本原则。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模式,其中,基础养老金完全由政府补贴,个人账户则主要以个人缴费积累为主,政府和乡村集体予以一定补助。第二,覆盖面广泛。包括年满16周岁以上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群体,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统一制度模式。第三,缴费非强制性。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12个缴费档次,由100元到2000元不等,由城乡居民自由选择。第四,确定了政府补贴的最低标准,即基础养老金补贴不低于660元/年(2015年初提高至70元/月,即840元/年),个人账户补贴不低于30元/年。第五,制度设计细节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例如,养老保险领取年龄为60岁,缴费累计满15年,领取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加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第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入与支出两条线管理,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和运营。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标替代率确定

养老金替代率是老年人口养老金与某种特定收入之比,由于基数的内涵不同,养老金替代率的意义也就存在显著差异。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的基数确定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主要用于体现城镇退休职工分享在职职工劳动收入的比例。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主要为农村居民,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其替代率基数应确定为农村劳动人口的平均劳动收入。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居民的劳动收入主要分为两部分,即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和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其中,农村居民往往以家庭为单位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不仅难以区分土地和资本要素贡献率,也难以精确测度家庭内部不同年龄成员对农业经营收入的贡献,在相关统计资料(如《中国统计年鉴》等)中,也没有对上述指标进行专门统计。为便于计算,本文选取《中国统计年鉴》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作为测度城乡居保养老金替代率的基数。

那么,城乡居民养老金占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比例应确定为多少才是适宜的?目前各界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功能定位于保障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观点已经达成共识,但对于“保基本”的具体内容还存在一定争议。本文认为,确定城乡居保“保基本”水平的关键是明确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李珍认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消费可以划分为基本需求和发展需求两部分。其中,基本需求包括吃、穿、住、行( 交通、通信)、医疗等内容,发展需求则包含教育、培训、文化、娱乐等内容。由于医疗保障专门由医疗保险供给,本文认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保基本”的内容应包括衣服、食品、居住、交通通讯四大部分,而老年人口一般不会再有购房和新建房需求,其住房消费将远低于劳动人口,因此本文使用《中国统计年鉴》中测度农村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的四项指标,即“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和“交通通信”,进行加总计算农村老年人口年度养老金绝对值水平,然后再除以当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乡居保目标替代率。具体公式见公式(1),计算结果见表1。

4.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四

关键词:军转公选,张为臻,军转政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2013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2013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88.1%和91.96%。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5.宁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篇五

为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政策尽快惠及群众,宁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多措并举,全力做好贯彻落实。加强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政策规定,及时组织各镇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培训,明确时间要求,确保符合补助金发放对象不漏一户,应发尽发。该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发放办法,逐一核对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时间、待遇终止时间和受益人相关资料,对申报的300余例补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逐一把关,确保了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针对补助金后续发放工作,该中心进一步强化责任,明确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城乡居保经办管理系统和县、镇、村三级服务平台的作用,严格把好补助金申请关、审核关和发放关,防止虚报冒领,做到丧葬补助费应发尽发,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和规范运行。

[宁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新规]

6.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六

《规范》从参保登记的条件、内容、时间、调查摸底内容,以及参保登记程序5个方面规范了参保登记业务;从信息变更的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3个方面规范了信息变更业务;从参保人员缴费、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及集体补助3个方面规范了保费收缴业务;从个人账户记录、支付及结算3个方面规范了个人账户管理业务。其具体内容如下。【政策文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 【执行时间】:2016年1月1日 目录 1 范围 术语和定义 3 参保登记服务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5 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7 待遇支付服务 8 关系转移服务 9 关系终止申请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 范围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2 术语和定义

2.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2.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3 参保登记服务

3.1 基本要求

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

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

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申请参保人员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符合参保范围的申请参保人员的个人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录入信息系统。参保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参保登记时间、邮政编码、是否特殊参保群体等。[4] 登记后,社保机构应及时委托金融机构制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用银行存折或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存折(卡)),用于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4 参保信息变更服务

4.1 基本要求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为参保人员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服务。

4.2 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当参保人员参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可提出参保信息变更申请,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接收参保人员提出的参保信息变更申请。

可变更的参保信息包括:参保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缴费档次、银行账号、金融机构、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特殊参保群体类型等。[4] 参保人员申请参保信息变更时,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与变更情况相对应的证明材料。参保人员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时,还应提供代办人员的居民身份证。4.3 审核与变更

协办员或事务所应检查参保人员相关证件及材料是否正确、齐全,指导参保人员正确填写参保信息变更登记表册,并按参保登记的基本流程,进行参保信息变更业务操作。

社保机构复核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应的信息变更操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按缴费和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的缴费档次,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费收缴服务。

5.2 养老保险费缴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扣代缴方式。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缴纳,社保机构应做好宣传工作,提醒参保人员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截止日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存折(卡)。

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按中断缴费处理。对于暂不具备通过金融机构扣缴条件的地区,暂由社保机构、事务所会同金融机构进行收缴,并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费凭证。

5.3 养老保险费划扣

县级社保机构每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账户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

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在信息系统中确认,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5.4 养老保险费补缴

符合养老保险费补缴条件的参保人员申请补缴时,协办员或事务所指导正确填写养老保险费补缴表格,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补缴信息。

社保机构核定后,应及时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保费划扣流程进行扣款和信息反馈,并做好个人账户权益记录。5.5 集体补助或资助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向事务所提交集体补助或资助明细清单。事务所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社保机构核定后,应打印补助或资助缴费通知单,通过事务所发放给村集体或相关组织(个人),通知其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收入户。

县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凭证与信息系统中的补助或资助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对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或资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6 个人账户权益服务

6.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准确记载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并提供相应管理服务。所记载的个人账户权益信息应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参保人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社会保障号、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参保日期、存折(卡)号、参保状态等;

——个人账户缴费信息,包括缴费时间、缴费类型、个人缴费金额、集体补助金额、政府补贴金额等;

——养老金领取信息,包括领取时间、待遇领取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基础养老金金额等;

——其他信息,包括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6.2 个人账户建立

社保机构应通过业务经办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信息,并视需要与工商、民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核对。

社保机构对参保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复核后,依托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6.3 个人账户记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记录以下内容: ——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财政代特殊参保群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

——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

——按规定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

6.4 个人账户支付

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支付,除国家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应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待遇开始支付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由政府财政按领取标准继续支付。6.5 个人账户结算

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到账的次月起按照国家规定利率开始计息。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每年12月31日为结息日。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结束时对当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6.6 个人账户查询 6.6.1 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在社保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个人账户明细; ——登录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个人账户记账明细; ——通过12333电话查询系统查询。6.6.2 查询内容

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时间;

——个人账户缴费记录。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期间可供查询个人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个人基本信息;

——缴费期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支付标准; ——待遇领取时间;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记录;

——基础养老金支付记录及各账户余额。7 待遇支付服务

7.1 基本要求

社保机构应为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认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定待遇标准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7.2 待遇核定

事务所应在每月初将下月达到领取条件的人员名单,交协办员通知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宜通过电话、短信、网络、信函等方式告知。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协办员应核对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条件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计算待遇领取人的养老金数额;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告知其具体原因,做好解释工作;需要补缴或可以补缴的,应告知当事人,等补缴之后再进行待遇核定。

参保人员对待遇领取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接收其申请并进行审核,同时将审核结果书面反馈给参保人员;确需调整的,应经参保人员确认后重新核定。7.3 待遇支付

社保机构应每月编制基金支付明细,并协调金融机构及时划入参保人员账户。社保机构对于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

参保人员发生按规定应暂停享受养老待遇情况的,社保机构暂停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符合继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规定条件后恢复发放。

7.4 待遇调整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应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进行调整时,社保机构应核定养老金待遇领取标准,在信息系统内进行批量调整,并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调整资金。7.5 资格认证

社保机构每年应至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核对,会同事务所和协办员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员发放资格核对通知,规定核对时间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没有通过资格核对的,社保机构应对其进行暂停发放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8 关系转移服务

8.1 基本要求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前,出现户籍跨统筹区迁移且需转移保险关系的,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往新户籍地所在地社保机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审核接收,以使其继续参保缴费。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户籍跨统筹区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8.2 转移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申请时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迁移后的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

协办员接收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指导其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格和参保表格,并将相关材料报转入地乡镇事务所。

8.3 审核与转移

转入地事务所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转入地社保机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对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后,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表格。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表格并核实相符后,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信息系统中注明。

转入地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将转移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参保人员记录个人账户,并及时告知转入参保人员。9 关系终止服务

9.1 基本要求

参保人员发生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况时,社保机构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及时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2 关系终止申请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申请。

因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参保人员身份证; ——存折(卡);

——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本注销证明。因参保人员死亡申请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身份证; ——医院出具的参保人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等;

——参保人失踪宣告死亡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协办员应接收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提出的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核对其携带的证明材料,并于规定时限内将资料上报事务所。9.3 审核与关系终止

事务所应对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应将注销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资料上报社保机构。

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死亡外,不含政府补贴)支付给参保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10 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

10.1 服务监督

社保机构应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依据、程序、时限、规范、投诉渠道等信息,做到公示信息及时更新,维护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权。

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社保机构应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0.2 服务评价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应采取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开展以服务对象满意测评为核心要素的服务质量评价。

10.3 服务改进

7.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七

一、出现“缴费难”现象的原因

(一) 制度建立时间短且政策多变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城镇到农村、从职工到城乡居民的发展过程。最终形成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样一种“多条腿走路”的局面。

而针对农民这一群体, 又先后经历了20世纪90年代开展的“老农保”、2009年开展的“新农保”, 直到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进行并轨, 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这种多轨并存的保险制度和不断进行的农村保险制度改革所带来的政策变化和制度衔接问题, 再加上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短, 导致广大群众对政策的理解比较模糊。

(二) 部分地方对民生事业重视不够

部分地区的政府部门关注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而没有把民生事业摆在重要的位置。

改革开放以来, 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 把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 很多地方甚至喊出了“以G D P论英雄”的口号。进入新千年以来, 由于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利益结构发生了变化, 涌现出较多社会矛盾, 各级政府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一项特别重要的工作。而像养老保险这样的民生事业, 因其涉及对象多、工作琐碎, 不能给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做出显著贡献, 且较难在短期内形成所谓的工作“亮点”, 基层政府一直对其重视不够。

(三) 部分基层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 宣传不到位, 做法原始

由于基层干部文化程度普遍不高, 养老保险又是一种新生事物, 再加上政策多变, 所以, 很多基层干部自身对各项政策都没有理解透彻, 这就很难保证他们在对群众进行政策宣传时“不走样”。

此外, 基层干部在进行政策宣传时, 所采用的方式方法有时过于书面化和正式化, 不太容易让群众接受。基层干部数量少、待遇偏低、工作繁忙, 没有精力、也没有动力去做好这件当下“成果”不明显, 甚至部分群众还不理解的工作。所以, 对待这件有点“出力不讨好”的“繁琐”工作, 基层干部往往缺乏积极性。

在执行政策时, 部分地方采用了一些较原始的方式。如有些地方实行“捆绑”策略, 如果某户家庭不缴纳养老保险, 则该家庭的老人不能领取养老金。这类“土政策”既违反了“自愿参保”的原则, 也给群众带来抵触心理。这些原始的方式方法可能在短期内取得一定成效 (如参保率、缴费率的提高) , 但是, 长远来看, 却不利于群众养老保险意识的建立。

(四) 信息传达不畅

我国部分地区农民居住分散, 村干部配备较少且工作事情多, 导致信息传达不畅。

很多地方采取的信息传达流程是每年初由乡镇劳动保障所下发缴费通知, 然后召开一次村主干部 (书记、主任) 会议, 开展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并分发宣传单, 村主干部分配任务给各包组干部, 各包组干部再安排各小组长通知村民缴费。这种漫长的信息传输链导致信息传达效率变低、错误率加大。同时, 由于村组干部平时忙于应付各类检查, 而且普遍从事劳动生产, 很多时候就把这件事情放在一边。

(五) 新时期农村特点和农民的思维、行为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 大量欠发达地区农民涌入沿海地区打工, 人口流动量和流动率加大,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信息传达困难。此外, 不同地区的城乡居民保政策存在不同, 也在客观上给外出务工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制造了困难。

中国几千年来一直实行的“家庭养老”的模式, “养儿防老”等思想对国人影响很深。这种模式在农村影响尤甚, 导致农民保险意识不强, 参保意识不高。

虽然城乡居民保对农民来说是好事, 但是人并不是完全理性的, 人们往往只注重于短期利益, 对长期的、存在不确定性的事情往往持审慎态度。这一点, 在农民、年轻人身上体现尤为明显。

对于农民来说, 其收入来源比较复杂 (包括种植、养殖收入、打工收入等) , 而且往往存在不稳定性和季节性。所以, 农民手中的资金状况并不稳定。此外, 我国不同地区发展状况不均, 同一地区农民经济状况也不均, 养老保险缴费对某些低收入农民家庭而言是一笔不小负担。

此外, 农村生活节奏慢导致农民做事散漫, 农民往往对未来缺乏规划, 存在盲从行为等, 这些特点都是处理农村地区养老保险缴费时需要考虑的。

(六) 现阶段城乡居民保待遇偏低

经过长期的努力, 我国城乡居民保待遇水平已经在逐步提高。但是, 我国人口众多, 经济发展起点低, 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 养老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单一等。种种原因, 导致群众享受的待遇偏低, 对其尚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七) 政府的信任危机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化期和社会转型期, 社会利益分化、价值取向多远和外来文化冲击等诸多社会因素影响导致各种矛盾不断涌现, 政府在处理这些矛盾时有时因为缺乏经验而采取一些非理性的行为, 损害了政府的权威。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和网络监管的缺失, 部分领导干部贪污腐败问题的出现, 政治和决策过程的封闭性等, 都导致了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这种信任危机导致很多群众会把政府“天然地”放在与群众争利的对立面而不是视其为服务者, 将政府的各类行为均视为是欺骗老百姓的、对老百姓没有好处的。体现在城乡居民保上, 就是老百姓觉得养老保险是把钱放进政府口袋里, 被政府拿去放贷款, 而收益与群众无关。这些观点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杀伤力”, 给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二、解决“缴费难”问题的措施

针对以上分析得到的7方面原因, 笔者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加快制度并轨, 加强考核力度

首先, 要加快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让大家在“一口灶”里吃饭。这既方便了群众对政策的理解, 也打破了城乡壁垒, 更能体现制度的公平。并轨后还要统一标准、统一管理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方便办理各种手续和各种制度的迁移衔接等。

另外, 上级政府要将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列入对下级政府的工作考核, 并不断加大考核力度。2014年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提到:“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更加重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的考核, 防止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工作实绩。”这就是非常好的导向。随着各级政府对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进行也会越来越顺利。

(二) 结合农村和农民特点, 针对性开展宣传和组织

针对农村、村干部和农民的特点, 采取针对性的方式进行城乡居民保的宣传和组织。

首先要加强经办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经办人员要争取做到一次性告知所有办理流程, 不让群众为同一件事上第二次门。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 很少采用直接面对群众的方式来开展工作, 所以就需要对村干部加强培训和指导。同时还要用通俗的语言和鲜活、身边的例子让政策容易接受、易于理解, 便于传播。只有村干部业务熟练了, 把政策和流程理解透了, 才能做好群众的工作。

宣传和组织工作还要讲究季节性。要在农民刚卖完粮食时集中宣传, 因为这个时候农民手中资金相对充裕;要在过年、过节期间集中宣传, 这时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较多, 人群相对集中, 有利于信息的传播。

(三) 缩短信息传达流程, 提高信息传达效率和准确性

信息传达流程太长会导致信息传递效率下降和信息失真, 要想避免这种现象, 就需要缩短信息传达流程。鉴于基层干部较少, 工作繁重, 要想让其直接面对老百姓做面对面的工作就显得不太现实;此外, 受限于基层政府各级机构编制, 增加人员同样显得不太合乎实际。那么就需要另辟蹊径, 改变宣传方式, 大力采用新媒体, 如微信公众号、电视、短信等方式让信息直达群众, 减少中间环节, 确保信息传递效率和准确性。

(四) 加强全社会的保险意识教育

政府要引导全社会认识保险的作用。政策导向上, 出台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等政策对人们的保险意识产生直接影响;宣传导向上, 通过电视、报纸、网络、政府工作会议等多种渠道, 加强对百姓的保险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承担保险教育责任, 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知识教育活动, 增强学生对保险的了解。通过学生带动家长, 通过学校带动社会, 从而实现全社会的风险、保险意识的提高。

此外, 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这一“短期见效”制度的推行, 农民在看病吃药等方面得到了实惠。只有让农民看到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种种实惠, 才能树立对养老保险这一“长期见效”保险制度的信心, 使他们的观念由“要我保”转变为“我要保”。

(五) 社会保障卡多功能合一

要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并大力推行“一卡多用”。社保卡不但可以看病就医、缴交养老保险费、领取养老金等, 还可以办理现金存取、支付结算、投资理财、代理水、电、煤气、移动、电信等多种代扣代缴业务。粮种直补等政府补贴, 烟草收购资金等都可以通过社保卡代理。社保卡功能越强大, 老百姓使用起来越方便, 就会对其越依赖, 也就越能在很大程度上激发群众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六) 多渠道、多方法提高城乡居民保待遇

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非一朝一夕之功。只有经济发展了, 才能投入更多公共财政来补贴基础养老金, 让更多人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此外, 还有其他方法来提高待遇。

第一,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渠道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目前来看, 社会经济、公益组织和慈善人士的参与度不高。政府要利用新闻媒体来进行舆论引导, 通过宣传榜样、建立功德碑、举办颁奖晚会等形式来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

第二, 目前的养老基金主要用来存银行定期存款和购买国债, 这种投资方式很安全, 但是收益率却不高, 甚至有贬值的风险。未来, 养老基金要以银行存款等稳健投资为主, 在保证投资安全的基础上, 应增加高收益投资的比例, 拓展投资领域, 如购买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进行投资, 以此来提高基金管理效率, 提高养老金收益。

(七) 打造诚信政府, 化解群众信任危机

8.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八

2015年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75元提高至90元。

2015年3月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提高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对提标工作的标准、时间和范围以及资金来源、组织实施、工作要求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

这次统一提标,是广西继2013年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提高至75元后的第二次提标,将使广西超过530万城乡老年居民直接受益,惠及千万城乡家庭,受益面最广,受益方式最直接,对更好地保障和改善低收入或无收入的城乡老年居民基本生活、提高中青年群体的参保积极性形成理性预期,拉动城乡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广西有38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此次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南宁市青秀区、崇左市凭祥市基础养老金标准为全区最高,达每人每月135元。

9.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九

一、制度建设情况。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城乡居保基金监督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建立了基金监督管理责任制和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工作纪律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进一步完善社保基金的内控制度,我局制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内部控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细则,严格执行细则中建立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建立权责分明、互相监督的岗位责任制度,规范业务经办流程,提高业务经办人员的政治业务水平和切实加强岗位人员的纪律、法律观念,要求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业务资料,维护人权益。

二、参保缴费情况。截止xxx月,我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总参保人数为45xx2人,经核实,全部符合参保资格条件,20xx年缴费人数为19947人,2795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补缴,本年累计收缴保费共258.08万元,参保、缴费人数与实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人数一致,不存在擅自提高或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现象。保费收缴实行银行代扣代缴和参保人员直接到银行现金缴款两种方式,确保了本单位经办人员或工作人员不直接接触到现金保费。工作人员核对银行反馈的扣款明细信息、资金凭证后,把打印好的发票送至村委,由村委交到参保人员的手中。每月月初将上月收取的保费通过合作金融机构从收入户划转到财政专户,并按要求管理,每月与农信社、财政局进行对账,确保保费收缴无误。经核查,不存在截留、侵占保费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

三、基金管理情况。至20xx年xxx月底,总共筹措资金xx49.13万元(其中中央财政划拨xxxx万元;自治区财政划拨82万元;市级财政划拨99.xx万元;县级财政划拨81.21万元,集体补助收入1.24万元,原民办教师补助68.24万元;保费收入258.08万元;转移收入0.28万元;利息收入48.92万元)。城乡居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划拨的专项资金全部归集到财政专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自查,目前我区城乡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能够做到专款专用,按规定单独记账、单独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不存在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也不存在违规投资运营行为。

四、支付情况。我局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20xx年发放待遇人数为13050人,累计发放xxx33.31万元。本年收支结余4xx.82万元,当前基金累计结余2304.28万元.我局严格按照规定做好领取待遇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指导乡镇社保所对本年度待遇领取资格人员进行认证后,及时将认证结果在村(社区)范围内公式,公示期不少于xx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公开接受社会举报和群众监督,防止多领、冒领、骗取养老金现象发生;健全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信息月报制度,确保领取养老金人员符合领取条件。待遇发放人员严格根据死亡信息报表,核实发放待遇领取人员和金额,按规定申报注销死亡人数。经自查,不存在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欺诈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经办服务情况。我区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施完全积累,实帐管理。在保费收缴上实行银行“代扣代缴”三方协议,确保保险基金安全,在待遇发放和支付上严格做好与财政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复核和对账工作,确保发放及时、准确。在社会化管理上,严格执行社会化管理制度,在档案管理上建立健全有关业务台帐,规范档案室,完善社保档案管理。

10.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十

经办流程

参保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一、操作流程

1、参保人员死亡的,村(居)协办员应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二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2、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国(境)定居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3、参保人员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

4、村(居)协办员应按规定时限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社所;

5、乡镇人社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按规定时限将上述材料上报区居保中心;

6、区居保中心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同时对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同时计算丧葬补助金额,按照待遇发放流程,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及丧葬补助金)支付给参保人员,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二、所需材料

1、医院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证明丢失的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村委会开具证明,村负责人签字盖章,乡人社所盖章。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

3、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的,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1.单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单 篇十一

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重大举措,对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在总结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情况以及地方探索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整合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加强统筹协调与顶层设计,遵循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推动保障更加公平、管理服务更加规范、医疗资源利用更加有效,促进全民医保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要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合理规划,突出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2.立足基本、保障公平。要准确定位,科学设计,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要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加强整合前后的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接续、有序过渡,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

4.创新机制、提升效能。要坚持管办分开,落实政府责任,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资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

二、整合基本制度政策

(一)统一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各地要完善参保方式,促进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统一筹资政策。

坚持多渠道筹资,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各地要统筹考虑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统一的筹资标准。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差距较大的地区,可采取差别缴费的办法,利用2—3年时间逐步过渡。整合后的实际人均筹资和个人缴费不得低于现有水平。

完善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筹资机制。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三)统一保障待遇。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四)统一医保目录。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基本医保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技术适宜、基金可承受的原则,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目录的基础上,适当考虑参保人员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有增有减、有控有扩,做到种类基本齐全、结构总体合理。完善医保目录管理办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调整。

(五)统一定点管理。

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定点管理政策。原则上由统筹地区管理机构负责定点机构的准入、退出和监管,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订定点机构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并重点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六)统一基金管理。

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金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结合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保应支付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合理控制基金当年结余率和累计结余率。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

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经办机构。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理顺医保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医保行政管理职能。充分利用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经办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规范经办流程,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完善经办机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培训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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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经办管理。

完善管理运行机制,改进服务手段和管理办法,优化经办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激发经办活力。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提高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原则上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要围绕统一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就医结算等重点,稳步推进市(地)级统筹。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根据统筹地区内各县(市、区)的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水平,加强基金的分级管理,充分调动县级政府、经办管理机构基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省级统筹。

(二)完善信息系统。

整合现有信息系统,支撑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运行和功能拓展。推动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定点机构信息系统、医疗救助信息系统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与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必要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强化信息安全和患者信息隐私保护。

(三)完善支付方式。

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及药品供应商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形成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通过支持参保居民与基层医疗机构及全科医师开展签约服务、制定差别化的支付政策等措施,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就医新秩序。

(四)加强医疗服务监管。

完善城乡居民医保服务监管办法,充分运用协议管理,强化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促进合理诊疗、合理用药。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五、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点任务,关系城乡居民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整合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各省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的问题。

(二)明确工作进度和责任分工。

各省(区、市)要于2016年6月底前对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作出规划和部署,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健全工作推进和考核评价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综合医改试点省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医保作为重点改革内容,加强与医改其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快推进。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前后的衔接;财政部门要完善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基金监管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保险机构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管理部门要在经办资源和管理体制整合工作中发挥职能作用;医改办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跟踪评价、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三)做好宣传工作。

要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宣传各地经验亮点,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努力营造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

2016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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