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报告

2024-09-06

工程索赔报告(8篇)

1.工程索赔报告 篇一

淮北市长山南路南延污水泵站工程

工程索赔报告书

建设单位:淮北市重点工程管理局施工单位:阜阳市同济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索赔事项概述】我单位于2013年4月底进场施工,由于地方村民以污染地下水源为由多次阻工,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致使工程于2013年5月25日被迫停工。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我单位4次组织进场施工均遭到村民强行阻工,并对我方施工人员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如辱骂拳打脚踢,抢夺铁锹等工具并用锹把轮打、损毁抽水泵等施工工具等等。村民多次推倒施工围挡、阻扰施工,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我方多次报警求救无果。

阻工理由为:工程拆迁补偿、工程立项手续不全、水源井保护等问题。2014年至2015年6月间,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土地、环评、规划等)。2015年6月10日,按照业主下达的指令,确保在环保部要求期限内完工,我单位再次进场施工。上午八点整我方人员机械进入院内立即遭到村民强行阻工,打砸我方挖机玻璃及漫骂厮打我施工人员,打人者被赶来的警察控制。至此,阻工才得以制止,施工才能继续进行。

上述阻工行为致使工程延期,也导致我单位在人、材、物等多方面的损失和众多合同构成违约而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多项直接和间接损失。

【索赔要求】由于村民阻工事由是贵单位拆迁补偿、工程立项手续不全、水源井保护等原因造成,故索赔要求包括下列方面:

(1)人工费。包括以下4个项目,合计538900元:

A、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6月底,按照业主要求,业主承诺协调后可以复工的前提下,原施工班组原地待命待工费用计168000元;

B、2013年10月-2014年12月间5次按照业主要求组织进场施工,人均100元/天,每次组织10人,每次按照2天计算,计20000元;

C、停工后项目现场看守人员工资,2人*709天*50元/天/人,计70900元; D、项目部技术、管理人员工资:4人*709天*100元/天/人,计280000元; 合计532500元。

(2)材料费。包括以下4个项目

A、租赁材料(钢管、模板):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实际使用周期的材料租赁费损失。钢管共计5000米,原计划使用4个月(120天),单价为 0.008元/米/天,合同租金4800元;实际使用2年5个月(883天),实际支付租金35320元。超期支付损失30520元。

B、购买材料(黄沙、水泥、管道、钢材、木材、红砖等)进场后不能使用,2年时间,丢失、失效、分化、固结、上锈等自然损失50%。总进场材料80万元,损失40万元材料(进场材料详见计算表)。

C、按原施工组织设计租赁但超过工期实际的防护材料的租赁费损失,防护彩钢瓦、钢管等材料,合同租金2000元,实际租金15000元。超期支付损失13000元;

D、因拆迁原因不能按照原图纸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变小,实际人员、材料、机械按照原合同房建面积采购、合同签署,违约损失9850元;

(3)施工机械损失。包括以下3个项目

A、2013年4月20日——2013年6月10日,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使用的长臂挖掘机、铲车(含实际使用费和违约金)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损失5000*2=10000元;

B、2013年6月25日、10月10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12月5日,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而租赁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及租赁费;进出场费19481*4=77926元,租赁费(按照每次2天):长臂挖机5000*8=40000元、挖机1000*8=8000元、铲车500*8=4000元、车辆2辆500*8*2=8000元。

C、2015年6月-10月,因拆迁、变更原因工期延长致使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增加1000元*20=20000元;

(4)工地管理费。指我司按照计划工期与实际工期差异而额外支付的工地管理费;包括A、增长活动板房、临时房屋、道路、围墙等临时设施投资损失及生活用品损失35000元;B、2015年9月30日前,为了满足贵司施工期限要求,我司加大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各方面管理而增加的支出15000元;

(5)利息。由于工程延期而我司实际多投资资金的利息,包括:A、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B为满足施工需要,多支付商品砼合同预付款利息损失;B、多垫付工程款资金利息损失;

(6)利润。指原计划和现在实际施工部分利润差额。

二、索赔根据部分

索赔事件发生情况:我司从2013年4月20日正式进场施工至2013年5月20日,除我司与监理工程师及贵司正常往来的工作联系外,三方没有任何分歧意见,特别是我司在接到贵司的相关指令后,均在合理范围内予以处理,没有任何违约或其他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及延误工期。2013年5月20日,当地村民以污染地下水源为由阻工,经多方、多次协调未果,致使工程于2013年5月25日被迫停工。2013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我单位4次组织进场施工均遭到村民强行阻工,并对我方施工人员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如辱骂拳打脚踢,抢夺铁锹等工具并用锹把轮打、损毁抽水泵等施工工具等等。村民多次推倒施工围挡、阻扰施工,使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我方多次报警求救无果。导致我司在施工组织和材料准备、人员安排等方面没有任何时间和机会避免和减少损失,致使我司损失特别大。

索赔事件处理情况:2013年5月20日遭遇阻工后,按照业主要求:协调后可以复工,全部人员、机械、材料待工等待通知。现场60余民工及劳务负责人立即到项目部和公司总部提出要求:

一、立即结算并支付所有工资,离场停工;

二、如果不立即结算并支付,可以暂时继续待工,听从业主安排。但在待工期间,应按照劳务合同约定发放工资,补偿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我项目部获悉消息后,为了稳定民工情绪,减少施工现场因民工问题而震荡和复工人员问题,顺利完成余下施工任务,立即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到现场办公,最后与民工达成协议,同意按照劳务合同约定补偿被减民工一个月工资并支付返家或展转他处的单边路费;同时通知正在履行的其他合同立即暂停履行,并积极协商处理善后事宜,尽力减少因阻工而造成的损失。我司在处理本事件中,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化解了众多矛盾,协调了各方面关系,也支付了许多额外费用,我司认为在避免和减少损失方面,已竭尽全力。在阻工事件发生后,我司与贵司是积极配合的,在处理、协调事件时是快速有效,不存在任何过错和不当行为。

2013年6月25日、2013年10月、2014年3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我司每次都是积极响应贵局甲方代表指示命令,及时有效的组织人员、机械进场复工。

索赔要求的合同依据: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书及其附件;

3、合同;

4、开工令;

5、施工组织设计;

6、施工计划。

三、计算部分

索赔总额:依据本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涉及的范围,我司按照建筑行业施工索赔及淮北项目部实际损失分为六大项,共计索赔总额为:1515856.00元

各项计算单列如下(详细计算清单见索赔计算书):

1、人工费

(1)阻工后待工费用损失60人*30天*100元/人/天,合计为:168000元(2)第二次至第五次进场怠工费用损失为:人均100元/天,每次组织10人,每次按照2天计算,合计20000元;

(3)项目现场看守人员工资,2人*709天*50元/天/人,计70900元;(4)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资:4人*709天*100元/天/人,计280000元;

2、材料费

(1)周转租赁材料(钢管、模板)租金损失:钢管共计5000米,原计划使用4个月(120天),单价为 0.008元/米/天,合同租金4800元;实际使用2年5个月(883天),实际支付租金35320元。超期支付损失30520元。

(2)购买材料损失:损失。总进场材料80万元,损失50%计40万元,材料(进场材料详见计算表)。

(3)防护租赁材料的租赁费损失,防护彩钢瓦、钢管等材料,合同租金2000元,实际租金15000元。超期支付损失计13000元;

(4)因拆迁原因不能按照原图纸施工,房屋建筑面积变小,实际材料、机械按照原合同房建面积采购、合同签署,原建筑面积115平方,实际建筑面积94平方,钢瓦、门窗已订购,违约损失9850元;

3、施工机械费

(1)2013年4月20日——2013年6月10日,为了按计划完成施工任务而使用的长臂挖掘机、铲车(不含实际使用费)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违约损失5000*2=10000元;

(2)2013年6月25日、10月10日、2014年3月18日、2014年12月5日,4次分别应业主要求进场施工而租赁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及租赁费;进出场费19481*4=77926元,租赁费(按照每次2天):长臂挖机5000*8=40000元、挖机1000*8=8000元、铲车500*8=4000元、车辆2辆500*8*2=8000元。

(3)2015年6月-10月,因拆迁、变更原因工期延长致使施工机械使用费用增加1000元*20=20000元;

4、工地管理费

(1)增长活动板房、临时房屋、道路、围墙等临时设施投资损失及生活用品损失35000元;

(2)2015年9月30日前,为了满足贵司施工期限要求,我司加大施工现场人员配置和各方面管理而增加的支出15000元;

5、利息。

(1)履约保证金利息损失61173.7元:履约保证金46万元,计划工期150天,利息11342元;实际工期959天,利息72516元;多付利息损失611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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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索赔报告 篇二

1 索赔的定义及分类

所谓的工程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 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出现了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 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索赔按事件的性质来分类, 可将工程索赔分为工程延误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合同被迫终止索赔、工程加速索赔、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和其他索赔几种。由于工程施工过程的多样性, 施工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索赔问题。

2 工程索赔的意义

首先, 国际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会隐含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如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合同风险、自然条件的风险以及施工本身的风险等。工程索赔与风险有着密切的联系, 从风险转移的角度来讲, 索赔是因承担了本不应由自己承担的风险损失而向对方索要补偿的行为。为了避免由于在工程过程中承担了本不属于自身的风险而造成损失, 承包商应利用合同条件, 通过工程索赔的途径将损失尽可能多地从业主方补偿回来。因此, 工程索赔是承包商减少风险损失、获取经济收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途径。如果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缺乏索赔意识, 对造成索赔的事件反应迟钝, 那么他就等于主动放弃了应该得到的利益。

其次, 工程索赔又有非常好的经济效果。市场的供求关系导致了投标价格越来越低, 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同时业主对我们施工单位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要求越来越高, 成本也越来越大, 投入的设备也越来越多。根据国外资料, 在正常的情况下, 工程承包能得到利润约占工程合同价的3%-10%, 而在许多国际工程索赔中, 索赔额高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有些项目工程索赔将超过合同价。这就说明没有合理和充分的索赔, 施工企业必将面临着严峻的生存问题。而谁能够更好的掌控这种索赔的技巧, 谁就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占有立足之地。

3 树立共赢的理念做好工程索赔

以变更索赔为例, 来讲讲共赢的理念。

首先要从维护业主、监理和设计人的声誉方面讲究共赢。作为业主, 索赔将直接导致工程总投资的增加, 因此对此十分注意和敏感, 他要抓政绩就要努力减少变更索赔;而设计方面, 他们要考虑到个人声誉和前途, 虽然说设计没有完美的, 但是如果在根本上改变设计的理念也是不可能的。在监理方面, 他要考虑的是工程的进度、质量, 不合理的索赔理由自然是很难通过。因此只有站在业主、设计的角度上, 在保证质量、安全以及提高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 不断地去完善设计, 提出有利于我方的变更。这样的变更很容易与业主、设计、监理人员达成一致意见, 变更的目的也就很容易达到。

要为劳务分包商留有余地, 共同创造财富。有些项目为降低成本, 对劳务分包商承包的变更项目进行盲目压价, 有的价格低于实际成本, 劳务分包商干完之后没有一点合理利润, 导致项目更换施工队伍, 管理不顺既赔了钱又耽误了进度, 还影响了工程质量;有些项目不管单价高低, 劳务分包方能否干下来, 就将变更项目的风险全部转嫁到劳务分包商身上, 结果留下很多后遗症不好处理。为了纠正这种不好的做法, 以促进变更索赔工作执行的和谐顺利, 在确定变更项目的承包单价方面, 要在确保现场作业成本的基础上, 做到让劳务分包商能干下来而且有些利润, 同时要保证企业的利润不能向外白白地流失。只有上下兼顾, 统筹考虑到作业层的利益, 变更索赔的项目才能顺利地被贯彻执行。

对内对外, 都要与人共赢。变更索赔工作, 对外要有共赢理念, 要懂得知恩图报, 要舍得投入, 无论成功与否, 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要做到, 都要求得共赢, 千万不要做完就走, 不能忘记帮助过和支持过我们的所有人员, 这样才能做得长久, 才能产生好的效果。对内也要加大奖罚力度, 经济上要通过“生产经营指标与奖罚挂钩的办法”把每个人不同的业务分工与奖罚挂钩, 将全员的经济利益与变更索赔的完成情况紧密联系为一个整体, 才能调动大家的积极性;行政上要将个人工作绩效与变更索赔成效挂钩, 让这方面有贡献的人得以提拔和重用, 同时能督促后进分子去努力做工作。只有讲求共赢, 不仅索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工程的各个方面的进度也会有一定的保障。这也就达到了“人和”的目的。

在“人和”的基础上, 就要搜集有利于我们索赔的证据, 再讲求一点索赔的技巧, 就能容易的达成符合我们要求的索赔的愿望。

4 索赔的过程

4.1 做好收集、整理、签证工作

“有理”才能走四方, “有据”才能行得端, “按时”才能不失效。

1) 签订合同阶段。

2) 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工作, 要树立求实的作风, 不要漫天要价。

3) 适时提出索赔要求, 编制好索赔文件。

4) 随时申报, 力争按月支付。

4.2 主动创造索赔机遇

4.3 施工过程中树立良好的信誉

古人云:人无信不立, 事无信不成, 业无信不兴。诚信是整个社会发展成长的基石。因此, 按“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理念, 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诚信服务, 确保工程质量, 树立品牌意识, 加大管理力度, 在业主与监理的心目中赢得良好的信誉。

4.4 注意谈判技巧

谈判技巧是索赔谈判成功的重要因素, 要使谈判取得成功, 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节。

首先应事先做好谈判准备。知已知彼, 百战不殆。二要丢芝麻抓西瓜, 不斤斤计较;三要控制主动权, 并留有余地。谈判的最终决策者应是承包方的领导人, 可实行幕后指挥, 以防僵局和陷于被动。

5 注意反索赔, 加强自我防护

5.1 防止对方提出索赔

5.2 反击对方的索赔要求

6 结束语

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 而且是多方面的。工程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 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但只要索赔管理人员有较强的索赔意识, 善于研究合同文件、实际工程事件、捕捉索赔机会, 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 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 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 严格按程序办事, 才能把索赔工作处理好, 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取得效益最大化。S

摘要:建筑业的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作为施工企业, 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事实, 那就是建筑业早已进入微利时代, 怎样在微利当中搏取效益的最大化呢?实践证明:工程索赔是改善效益的一项极其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在这种微利的经营模式中, 谁能够更好的掌握索赔的技巧, 谁就掌握了生命线。

3.工程索赔报告 篇三

【关键词】建筑工程;索赔;反索赔

前言

项目工程合同是商业经济合同中的一种,对于项目工程合同的管理也是合同管理体系当中的一个小分支。企业对于工程项目有关合同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即便是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上出现了一点小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当下,我国大部分的建设工程项目都存在着索赔与反索赔的现象,当然,合同中有这样的规定更加有利于促进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健康发展,但是,由于人们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偏差,导致合同双方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达到共识,从而产生分歧。所以本文针对这种现象对合同管理中所培育的反索赔问题做出研究,为各个利益方在争夺合法利益提供依据。

1.概念

索赔是现代商业合同当中必须具备的一项规定,合同中的索赔管理也是商业合同管理的一部分。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索赔可以分为索赔与反索赔两种。索赔是指在工程承包或者经济贸易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由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力;反索赔一般是指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即对合同另一方要求的各种索赔请求予以严格的审核和修正,努力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在一般的合同管理中可以得知,索赔和反索赔是合同制定双方,也就是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双方面的行为,这种双方面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出发点是一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业主往往在地位和身份上都压过承包商一头,所以在合同管理中,索赔发生的机率要比反索赔要大很多。一个建设工程在进行招标时,业主和承包商都会将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相关条款的制定当做重中之重。因此,对于工程建设管理来说,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当前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对于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已经成了整个合同管理的重心,只有加强合同管理中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建筑业。

2.作用及意义

2.1索赔与反索赔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建筑市场选择承包商的途径也越来越多,当下比较流行的是招投标竞争机制,由于我国进入这种机制的时间还不是很长,整个招投标机制还不是很成熟,更由于业主和承包商在相关合同制定时的规定和条款不是很明确,以及我国相关招投标承包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是很健全,对合同在制定初期的重视度不够,甚至有的承包商会将这种有利于双方的合同机制错误的理解为这是业主在争利等,造成了通过招投标承包方式中标的承包商在之后的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以后,不能有效的利用工程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频繁的参与进了一些大型的国际工程建设项目当中,逐渐了解并接受了这种形式。国内对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一《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研究和实践之后发现了项目工程管理当中索赔管理的重要地位,这个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中具体规定了工程项目进行索赔的条件、程序和要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国内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和实质性的突破。近年来,我国的相关法律也出台了有关索赔方面的法律依据,比如: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专门提出了责任划分和赔偿条款等。实践证明,对索赔和反索赔的管理以及制定,是建设项目合同双方保证合同顺利实施的有效途径,是落实和调整施工合同双方权力义务关系的有效手段。

2.2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

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索赔与反索赔,对于合同双方来说都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工程建设合同中索赔与反索赔的意义在于:首先,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合同的管理和有关信息的搜集。不管建立合同的哪一方需要进行索赔和反索赔申请,都必须搜集对方违反合同条约的证据,并且这些证据必须具备真实可靠性、及时性。对于违反了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索赔与反索赔规定的一方需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对于提出索赔的一方,证据搜集需要从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及附件、各种签约、工程图纸、技术规范、施工组织设计、会议纪要、施工现场有关文件、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国家物价和工资指数及法律、法令、政策文件、材料进场凭据等方面入手,这些文件都必须认真系统地收集积累,以便将来当做申请赔偿的有力证据,工程建设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对相关信息的管理方面出现问题导致证据不足的话都是一种损失;其次,索赔与反索赔有利于整个项目能够按基本建设程序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对于当前常见的一些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合同相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现象,索赔与反索赔能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种现象。因为这样类似于“拍脑袋”的建设项目,对于施工方来说,很容易能在当中抓住索赔的机会,让业主方蒙受经济损失。所以,作为业主的一方需要认真研究索赔与反索赔的相关条款,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事;但作为施工方的承包商,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确保工程顺利进行和确保工程质量。

3.提高对索赔与反索赔的认识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在国际化的大型建设项目工程合同中应用索赔与反索赔的手段不仅是维护自身利益,降低风险的有效措施,也在当前的环境下形成了一种新形势的获取更大利益的竞标模式。由于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实施面临诸多风险,有合同自身原因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各方自身造成,也有外部原因造成。承包商不愿承担过多风险,因而以各种理由向发包方提出权力主张,以期通过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合理地分担风险,实现己方利益。应用这种招标模式之后,很多的承包商都为了争夺一个建设项目的承建合同,不惜加大对自身实力的提升和投入,比如:强化管理水平,购买先进的施工设施等。与此同时,竞标企业也会对竞标的项目做出详尽的分析和评判,让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法律人士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以及索赔机会进行研究。

4.总结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工程建设体制也正处于逐渐完善的过程中,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工程建设也在迅速发展。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是一条连接承包商与业主关系的纽带,承包商更加信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合同制度。在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当中,索赔与反索赔占据着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合同管理的发展已经离不开对索赔与反索赔的管理。合同双方清晰的认识索赔与反索赔的概念、作用以及意义,对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叶喜国.建设工程中的索赔与反索赔[J],建筑工人,2009.

[2]柳邦振.如何搞好对外承包工程的索赔与反索赔工作[J].中国工程咨询网,2004.

[3]王洪涛,刘大海.论建筑工程索赔与效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2.

4.工程索赔费用报告书范本 篇四

致牡丹江市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由我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牡丹江市凤凰城(黄花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一标段8#、9#工程,于2013年9月举行开工典礼,我单位积极组织进场,投入大量机械设备和人员以确保施工工期。因贵公司在补办该项目前期手续时,由于项目建设中的农村集体用地变性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完成,未及时取得施工许可证,然自2015年初接到政府通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一律暂停施工,因此我单位自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之间一直处于停工等待阶段,延期时间为183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合同文件及工程惯例, 《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建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按照合同法及我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期导致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此次停建期间导致我公司在人、材、机等多方面的经济损失和多项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故我公司向贵公司索赔要求包括如下:

1、大型施工机械停滞台班费:WT40塔吊2台

租赁费:6000元/台*月×2台×6月=72000.00元

2、管理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资料员、预算员、材料员)

项目经理:18000元/月×6月=108000.00元

技术负责:15000元/月×6月=90000.00元

施工员:

12000元/月×6月=72000.00元

安全员:

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质检员:

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资料员:

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预算员:

8000元/月×6月=48000.00元

材料员:

6000元/月×6月==36000.00元

3、脚手架租赁费:

钢管:25000米×0.02元/米*天×183天=91500.00元

扣件:15000个×0.02元/个*天*183天=54900.00元

跳板:1000块×0.1元/块*天×183天=18300.00元

4、工程看护费:门卫、更夫2人

2000元/月*人×2人×6月=24000.00元

5、电费:现场维护及生活用电每月电费约4500元

4500元/月×6月=27000.00元

综上所述,1—5项索赔共计74.97万元,我公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了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公司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尚没有将间接损失计算在内(如投资资金利息、小型机械设备及模板方材等周转材料的闲置费用、信誉损失、利润损失等),我公司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公司提出索赔内容,我公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客观的,要求是合理的,请贵公司给予审查批准。

此致

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凤凰城B区黄花项目

5.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策略 篇五

一、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发包人(建设单位)和承包人(施工单位)都可能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一般来讲,发包人索赔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可以通过冲帐、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人的索赔;而承包人对发包人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

通常情况下,工程索赔是指承包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对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费用增加而要求发包人给予补偿损失的一种权利要求,可称其为承包人的施工索赔(简称施工索赔)。发包人对属于承包人应承担责任造成的损失而向承包人要求的赔偿主张,称为发包人的反索赔(简称反索赔)。

二、承包人的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或者因非自身因素,或者因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根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向发包人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的要求。

(一)发生施工索赔的主要内容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可以索赔:

1、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创造施工条件。

发包人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三通一平”的施工场地,即水通、电通、施工道路通,并办好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及有关申报批准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如果发包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承包人创造上述条件,必然导致合同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设计变更往往会影响承包人的局部甚至整个施工计划的安排,造成承包人重复采购、人力及施工机械重新调整、等待修改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进行拆除,这必然造成施工成本比原计划增加,工期比原计划延长。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

《工程结算办法》规定: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付款,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如果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或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与合同不符,这将导致工期延误,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

5、因施工中断,或发包人工作失误导致工效降低。

由于发包人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发包人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人可提出以下索 赔:人工费用的增加;设备费用的增加;材料费用的增加。

6、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7、工期延长或延误。

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发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

8、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非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承包人有权提出盈利损失或者补偿损失的索赔。盈利损失等于该项工程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等于承包人在该项工程已花费的费用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

9、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在直接影响工程造价的某些物价上涨情况下,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在建工程材料预算价格调整、建筑材料的市场价与预算定额价差的有关处理规定。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

10、货币贬值导致索赔。

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合同中一般有货币贬值补偿的条款,索赔数额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

11、其他因素引起的索赔。

如在施工中发现不可预见因素;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等。

(二)工期索赔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用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

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违约金;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

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发包人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工期顺延;二是指示承包人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人造成,而发包人已认可承包人工期索赔,则承包人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人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

(三)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对发 包人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长济律师提醒您: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

1、索赔费用的组成。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包括: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

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施工单位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人的索赔费。分包人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人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施工单位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

(6)利息。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的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7)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8)利润。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总费用法。计算出索赔工程的总费用,减去原合同报价,即得索赔金额。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

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故一般不常用。

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

(2)修正的总费用法。原则上与总费用法相同,计算对某些方面作出相应的修正,以使用结果更趋合理,修正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计算索赔金额的时期仅限于受事件影响的时段,而不是整个工期。

二是只计算在该时期内受影响项目的费用,而不是全部工作项目的费用。三是不直接采用原合同报价,而是采用在该时期内如未受事件影响而完成该项目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修正,可比较全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

(3)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

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四)施工索赔程序和时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发)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长济律师根据有关规定,提醒承包人按下列程序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五)施工索赔的几个关键环节

1、提出索赔意向书

根据招标文件及合同要求中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中应包含索赔结构物名称、索赔事由及依据、事件发生起算日期和估算损失,无须附有详细的计算资料和证明。这样,使监理工程师通过意向书就可以把整个事件的起因、地点及索赔方向有大致了解。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这一阶段,要注意二点:一是索赔意向书递交监理工程师后应经主管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施工单位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主管监理工程师要一起到现场核对;二是索赔意向书送交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要及时收集证据,收集的证据要确凿,理由要充分,所有工程费用和工期索赔应附有现场工程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记录和计算资料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索赔项目种 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如果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未收到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且未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作为承包人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由于为施工前准备阶段,该类项目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发包人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

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承包人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发包人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人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图纸不全,有些项目承包人无法作正确计算,如地质情况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

计算方法:在承包人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这是属发包人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经发包人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承包人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做好同期记录

索赔意向书提交后,就应从索赔事件起算日起至索赔事件结束日止,认真做好同期记录。每天均应有记录,要有现场监理工程人员的签字。索赔事件造成现场损失时,还应注意现场照片、录象资料的完整性,且粘贴打印说明后请监理工程师签字。

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提交详细情况报告

在索赔事件的进行过程中,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

4、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人的正规性文件。

(2)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索赔项目一般包括工程变更引起费用、工期增加,由于地方关系影响造成局部停工等引起的机械、人员停滞,相应工期及费用增加等。

索赔依据一般包括在建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承包协议、发包人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的批复、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变更令及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修改等。

索赔证明文件包括发包人下达的各项往来文件及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到的各项有利证据。索赔金额及工期的计算一般参照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中包含的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定额、定额编制办法、机械台班单价,地方下达的定额补充编制办法及业主、总监下达的有关文件。

(3)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包括承包人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六)施工索赔须注意的事项

1、索赔时效。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

2、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可能会丧失索赔利益的实现。

3、施工索赔实现的关键是承包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

4、施工索赔是单方主张权利要求,经对方签字确认后即成为工程签证,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是施工索赔最后的救济手段。

(七)施工索赔证据

索赔证据是关系到索赔成败的关键。只有在保存好完整的原始资料的情况下,才能将每一项索赔项目分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或设计变更的图纸、业主的书面指令、洽商记录和信函文件或每周例会纪要的记录、增加费用或支出的原始合同、单位以及实物照片等整理成证据,来证明索赔的成立,以争取索赔成功。施工索赔证据如下:

1、招标文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及附件、工程图纸、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开工报告、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报告。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

3、工程各项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签证。

4、工程各项会议纪要、协议、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

5、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施工日报及工长日志,备忘录。

6、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记录。

7、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拢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8、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日期及数额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象。

10、每天的天气记录,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购、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

(八)施工索赔的解决方式

可以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由承包人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调解解决。承包人还可以委托长济律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三、发包人的反索赔

广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包括二方面,一是施工索赔的预防;二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只指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本文中,除非特殊指明,一般是指窄义的发包人反索赔。

发包人反索赔,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是指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健康的施工索赔会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发包人应当提高防范意识,把违约事件缩小到最小的范围之内,并利用可能的反索赔机会,更好地保证工程目标的实现。

(一)反索赔的依据

《合同条件》第31条中规定,“……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以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在此类索赔中,发包人往往处于主动地位,可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甚至可以用留置承包人材料设备的方法作为抵押。

(二)反索赔的类别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或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或承包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其他义务,承包人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工程质量反索赔。当承包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时,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这类索赔通常表现为,要求承包人对有缺陷的产品进行修补;

要求承包人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产品进行返工;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等。

2、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责任时,发包人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发包人盈利损失;

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拖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应正超过合同总额的10%.3、工程保修反索赔。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解除合同反索赔。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5、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反索赔。指承包人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发包人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人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

6、其他事项反索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存在因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而造成其他违约行为,或是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均可以提出索赔。

(三)施工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预防,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使承包人找不到索赔的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的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避免己方违约;发现自己违约,及时补救,减少损失。长济律师认为,施工索赔预防管理实践中,应着重加强以下工作:

1、强化管理,降低索赔风险。

(1)招投标管理。进一步加强规范设计、监理和施工过程的招投标,树立全面的招投标理念,把设计和监理推向市场,并对设计进行监理,进一步监督设计的质量和进度。

杜绝边施工边设计,不给承包人因为工程变更而获得大量的索赔机会。

(2)计划管理。对基建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有一个符合实际的计划,推行限额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和付款风险。

(3)合同管理。认真研究合同条款的内涵,签订内容全面,切实可行的合同,要充分考虑到工程在未来建设和结算中存在的各种可能风险,对索赔费用的结算原则作出明确的规定。

(4)监理管理。明确监理的职责范围,对工程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工期进行全面的监督。对施工过程中的签证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分清责任,对于承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一律不予签证;应该签证的及时核实和签证,而对于无法核实的,超过时限的不予签证;承包人擅自变更的不予签证。

2、对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和修正。

(1)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凡是工程项目合同文件中有明文规定的索赔事项,承包人均有索赔权,否则可以拒绝这项索赔。

(2)索赔报告中引用的索赔证据是否真实全面,是否有法律效力。

(3)索赔事项的发生是否为承包人的责任,属于双方都有一定责任的情况,确定责任的比例。

(4)在索赔事项初发时,如果承包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可以拒绝对损失扩大部份的补偿。

(5)考察索赔是否属于承包人的风险范畴。属于承包人合同风险的内容,如一般性多雨,国内物价上涨等,一般不接受因此产生的索赔要求。

(6)承包人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包人和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

3、认真核定索赔款额。

(1)索赔费用的审查。主要审查索赔费计算的范围;索赔费计价水平;停工中的人工和机械不能按正常的人工费和机械台班计算;总部管理费和利润要分清计算的条件。

(2)索赔工期的审查。工期的索赔值不一定是某项工序实际延误的时间。如果是承包人施工组织不当,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则不予补偿。

四、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长济律师认为,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2、最好在签约前的适当时机书面告知发包人承包该项工程的利润。不事先告知预期利润,承包人在索赔时要确定预期利润就很困难了。

3、把在握索赔时机的同时,不要因错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4、聘请专业律师作为索赔顾问。既熟悉法律、又熟悉工程交易习惯和工程造价的专业律师在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中,能够发挥较大的作用。

(四)预期可得利益索赔须符合“预见性规则”

也有发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发包人多以承包人承建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影响其使用功能为由提出索赔,索赔额包含建筑物使用后的预期收益。

该部分可得利益损失能否获得支持,还要受法定“预见性规则”的限定。《合同法》第113条同时规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收益索赔能否全额获得法律支持,还要看是否超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之初所能够预见到的违约损失限额内,是否在法定“可预见性”范围内。

法定“可预见性”标准充分保证了承包人因违约而承担损害后果与其在订立合同时能够合理估计将要承担的风险相一致。

在施工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般应按照《合同法》第281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处理,即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法律后果

《建筑法》第61条第2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条第2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也都作了类似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进一步确立了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备案制度,目的是使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来加强工程质量的监督。《建筑法》第58条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的同时,也确立了工程质量的保修制度,对一定时期内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予以维修。

有些单位不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如施工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提前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责任往往难以分清,容易产生纠纷。

6.工期索赔报告 篇六

工 期 索 赔 解 释 说 明 书

建设单位:驻马店市邮政局

监理单位:河南省万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编写单位: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一)、工程概述

平舆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工程由驻马店市建筑勘察设计院设计,位于平舆县建设路交解放路东南角。

平舆县邮政局综合生产楼工程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标后,确定我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中标标价为人民币3908767.40元,中标工期为255日历天,质量等级为合格工程。根据施工合同要求,开工日期为:2009年10月10日

竣工日期为:2010年6月23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55天

现在该工程真正开工日期为:2011年5月31日

竣工日期为:2012年2月9日

合同工期(不变)总日历天数:255天

二、费用索赔(暂定)

1)、构成施工项目费用索赔条件的事件:

由于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原建筑物截止2011年5月15日才被拆除完毕),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延期两年,直到2011年5月31日开工。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我公司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时间、费用的损失)

2)、索赔依据:

① 合同文件

② 法律、法规 ③ 工程建设惯例 3)、索赔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索赔费用组成:

人工费(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② 材料费(材料价格上涨、超期储存费)

③ 施工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上涨费、租金和调进调出费)④ 分包费用(分包商的索赔费)⑤ 企业管理费(管理费)

(三)、工期索赔 一)、事件1 因该工程于2011年5月31日正式开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于2011年5月25日在河南中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图纸会审。会审中,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增加(6)—(8)轴交(A)—(F)轴部分,设计单位要求需重新设计、验算,图纸需另出。直到2011年6月8日下午17:40分左右变更图纸才送到工地。2011年5月31日至2011年6月8日期间9天一直不敢开挖基础土方(设计的基础形式、设计标高全变)

(注明:变更图纸为临时图纸

共计:4张

基础平面图、基础大样图

一、基础大样图

二、基顶—4.470梁平法施工图)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业主未能及时交付施工图纸。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 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9天

工现场才处理完,后开始施工。工期索赔说明:

工期延误原因:图纸变更导致工程延误。工期索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期索赔证据:施工日记、工期索赔计算:采用直接法计算 工期索赔值:3天

四)、事件四

施工准备——基坑验收计划工期8天,在施工期间出现了如下问题:

1)、因该工程(1)轴线外筏板边与国防京九光缆临近至不足1米,县长线管理局要求我施工单位不能施工靠近京九光缆3米的区域,建设单位要求我公司对此事协调,业主代表白主任及项目部人员同长线管理局经协调后同意先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后再施工。其协调时间长达10天,2)、在开挖土方施工中开挖出5口深枯井、1口深於坑、13口浅於坑 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探单位,经研究决定先挖运清淤,再用污水泵眼井降水、后粗砂回填分层震实,监理、业主一直旁站监督,其时间长达10天,以上问题造成:施工准备——基坑验收

计划工期:8 天

变为:施工准备——基坑验收

7.浅谈工程索赔 篇七

1.及时发现索赔机会。投标报价时就考虑可能要发生的索赔问题, 仔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规范, 查看现场, 探索可能索赔的机会。报价时应考虑索赔的需要, 进行单价分析时, 应列入生产效率, 把工程成本与投入资源的效率结合起来, 这样就可引用效率降低来论证索赔根据。

2.签好合同协议。商签合同时, 应对把重大风险转嫁给承包商的合同条款提出修改要求, 达成的协议以“谈判纪要”形式写出, 作为该合同条款有效组成部分。对业主开脱责任的条款也应注意。

3.口头变更指令要得到确认。监理工程师常口头指令变更,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后再进行施工。

4.及时发出“索赔通知书”。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报告。

5.索赔事件论证要充足。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的解释和证据材料。因此, 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注意记录和积累以下资料备用:施工日志、来往文件、气象资料、备忘录、会议纪要、工程照片、工程声像资料、进度计划、核算资料、图纸、招投标文件等。

6.索赔计算方法和款额。索赔应采用只计算索赔事件引起的计划外的附加开支的“附加成本法”, 易被对方接受;另外索赔计价不易过高, 让对方发生反感会使索赔得不到解决, 还有可能使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

7.力争单项索赔, 避免一揽子索赔。单项索赔事项简单容易解决, 而且能及时得到支付。一揽子索赔, 问题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 往往工程结束后还得不到付款。

8.坚持采用“清理账目法”。承包商往往只注意接受业主按对某项索赔的当月结算索赔款, 而忽略了索赔款余额部分;应有以文字形式的字据保护自己今后获得余额的权利。在索赔过程中, 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的决定不合理时, 可接受工程师的“临时单价”或“临时价格”付款, 先拿到一部分索赔款, 对不足部分, 书面通知工程师和业主, 作为索赔款余额, 保留索赔权。

9.力争友好解决, 防止对立情绪。在谈判之前做好充分准备,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分析:如怎样保持谈判的和谐气氛、对方在谈判过程中会提出的问题、采取的行动、自己应采取的措施、争取有利的时机等等。因为索赔谈判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 若谈判一开始就气氛紧张, 有可能导致业主拒绝谈判, 使谈判旷日持久, 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谈判应从业主关心的议题入手, 从业主感兴趣的问题开始, 使谈判气氛保持和谐是很重要的。其次, 谈判过程中要讲事实、重证据既据理力争、坚持原则, 又要适当让步、机动灵活。

二、索赔的具体操作步骤

1.索赔发生后, 及时在合同规定时限内 (一般为28天)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 并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索赔种类、起止日期计算:

⑴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 施工方有权得到免费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资料和技术交底。如在28天内未收到相关资料, 承包商可提出索赔申请, 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 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

⑵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承包商可向保险机构或业主提出损失费用。该类索赔计算方法: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⑶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项已施工又进行变更、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施工方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 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⑷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由于在工程投标时施工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不全, 有些项目承包商无法作正确计算, 如地质情况、地基处理等导致的数量增加、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的索赔。计算方法: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 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⑸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⑹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算起, 按其指令完成工作日为结束日。

⑺其他原因导致的索赔, 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同期记录。

⑴索赔意向书提交后, 认真做好事件起止期间每天的记录及现场监理人员的签字。

⑵同期记录的内容有:事件发生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置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

3.详细情况报告。索赔进行过程中, 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事件的阶段性详细情况报告, 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款额、影响程度及费用索赔的依据。同时将详细情况报告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4.最终索赔报告。

⑴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 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索赔详细报告, 并同时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⑵最终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的正规性文件。 (2) 索赔申请表:填写索赔项目、依据、证明文件、索赔金额和日期。 (3) 批复的索赔意向书。 (4) 编制说明:索赔事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束的详细描述。 (5) 附件:与本项费用或工期索赔有关的各种往来文件, 包括建筑企业发出的与工期和费用索赔有关的证明材料及详细计算资料。

三、结束语

8.浅谈工程索赔 篇八

【关键词】索赔;原因;程序;注意问题

索赔是当事人在实施过程中,依靠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要求。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索赔,但在施工阶段索赔发生较多。

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1.索赔的分类

(1)按干扰事件分类。可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终止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可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可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1)按索赔起因分类。可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2)按索赔处理方式分类。可分为:单项索赔;总索赔等。

2.施工索赔的原因

2.1业主违约

业主违约常常表现为业主或其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为承包人提供应由其提供的,使承包人得以施工的必要条件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款。

2.2合同缺陷

合同缺陷常常表现为合同文件规定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过程中的遗漏或错误。这不仅包括商务条款中的缺陷,也包括技术规范中的缺陷。

2.3施工条件变化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施工条件的变化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很大。由于不利的自然条件及障碍,常常导致设计变更,工期延长或成本大幅度增加。

2.4工程变更

施工中工程量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施工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超过或小于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实际工程量。

2.5工期拖延

大型水利工程施工中,由于受天气、水文地质等因素的影响,常常出现工期拖延。分析拖延原因、明确拖期责任时,合同双方往往产生分歧,使承包商实际支出的计划外施工费用得不到补偿。势必引起索赔要求。

2.6工程师指令

工程师指令通常表现为工程师指令承包商加速施工、进行某项工作、更换某些材料、采取某种措施或停工等。

2.7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

国家政策及法律、法令变更,通常是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的变更,比如限制进口,外汇管制或税收及其他收费标准的提高。无疑工程所在国的某些政策及法律、法令是承包商投标时编制报价的主要依据之一。

2.8其他承包商干扰

其他承包商干扰通常是指其他承包商未能按时、按序进行并完成某项工作、各承包商之间配合协调不好等而给本承包商的工作带来的干扰。

3.索赔的程序

承包人的索赔程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3.1索赔意向通知

在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抓住索赔机会,迅速作出反映。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该意向通知是承包人就具体的索赔事件向业主和工程师表示的索赔愿望和要求。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业主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当索赔事件发生,承包人就应该进行索赔处理工作,直到正式向工程师和业主提交索赔报告。这一阶段主要具体包括以下工作:

(1)事态调查,即寻找索赔机会。

(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这些损害是由谁引起的,它的责任由谁来承担。一般只有非承包人的损害事件才有可能提出索赔。

(3)索赔根据,即索赔理由,主要指合同文件。

(4)损失调查,即为索赔事件的影响分析。

(5)收集证据。

(6)起草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上述工作的结果和总括。

3.2索赔报告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材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的款项和工期展延天数的详细计算及有关材料。

3.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应建立自己的索赔档案,密切关注事件的影响,检查承包商的同期纪录时,随时就纪录内容提出他的不同意见之处或他希望予以增加的纪录项目。最后再审查承包人提出索赔补偿要求,剔除其中的不合理部分,拟定自己计算的合理索赔款项和工期延误天数。

(2)索赔成立条件。

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条件为: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和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三条件应同时具备。

3.4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工程师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以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事件责任的界限划分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应就索赔和处理进行协商。通过协商达不成共识的话,承包商仅有权得到所提供的证据满足工程师认为索赔成立那部分的付款和工程延展。不论工程师通过协商与承包人达到一致,还是他单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批准给予补偿的额度和延展工期的天数如果在授权范围之内,则可能此结果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补偿款将计入下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内,延展的工期加到原合同工期中。如果批准的额度超过监理工程师权限,则应报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5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通过认真分析研究与承包人、业主广泛讨论后,工程师应该向业主和承包人提出自己的《索赔处理决定》。工程师受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28天内未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下转第306页)

(上接第274页)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额超出其权利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业主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商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工程建设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投产日期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施工中的缺陷或违反合同规定等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而不能超越合同条款的约定范围。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证书。

3.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的最终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解决。

4.索赔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增强索赔意识。首先认识到索赔工作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加效益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是一种新的竞争方式,开展好工程索赔不仅要求项目经理、概预算人员有索赔意识,而是要使全体职工有参与的思想,使所有的管理人员都了解明确索赔范围,在施工中通过项目经理提出索赔内容,通过索赔提高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其次工程索赔是建筑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它是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经济责权利关系的手段,对施工企业来说是一种保护自己,维护自己正当权益,避免损失增加利润的措施。在国际、国内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承包方往往为取得工程,只有压低报价,以低价中标,而开发商为节约投资千方百计与承包商讨价还价,使承包商处于不利地位,而承包商主要对策之一是通过工程中的索赔减少或转移风险,保护自己,避免亏本,赢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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