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责任追究制度

2024-09-22

村级责任追究制度(共8篇)

1.村级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两个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

明确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党风廉政问题,说现象是“四风”问题,说本质是作风问题,这些顽苛杂疾,危害巨大。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明确党委和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起什么作用,各自应该负起哪些责任。

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处于领导地位、中心地位、保障地位,“党委作为一个地区或部门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由此,做谋划、用人选、定规章、抓机制、强机构、做典范、促监督每一项工作,都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党委的主体责任自然而然就体现在这所有环节当中。

同级纪检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富有责无旁贷的责任,尤其是执行和监督。再好的谋划也要有人抓落实。党风廉政问题,在根源上是思想认识问题、政治纪律问题、道德修养问题,更是体制机制问题。因此,抓党员干部政治思想教育的深度、抓党纪党规执行的力度和广度、抓道德建设和信仰塑造的高度、抓体制机制运行效能的尺度,就成为纪委的工作内容和监督责任内容。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没有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制度就会形同虚设。出了党风廉政问题,应该如何追究责任?这不但需要制度,更需要实践。

依据已有的制度约束,探索新的制度措施。过去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如何追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主体不明、界限不清、程序不严、执行不力的问题,操作难度大。有鉴于此,新的责任追究制度可以从体制机制方面做出相应调整,在工作组织、工作主体、工作程序上做出严密安排、严格规定。从应究责任的界定、归类,到违纪违法事实的调查、认定,到责任追究的动议,再到责任处理各项规定的具体适用等。把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担当,使得责任追究制度更加系统完整、科学合理,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规程可操作。

研究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机制。追究责任必须要落实到谁来追究的问题,也就是追究主体的问题。要避免多头责任追究,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职权不清的问题,因此又需要搭建起专职追究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班子,把这项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起来。同时,还需要明确工作机制的各个细节问题,这既是关键问题,更是难点问题,需要十分认真仔细的研究,也需要我们拿出敢于面对的勇气。

责任追究的考核体系。原有的责任追究制度,按责任程度,分别采取了谈话、批评、调离、解聘、免职等责任追究措施,产生了显著效果。在笔者看来,恐怕这还不够,若能将深化责任追究与政绩考核挂钩,或是改变思路,扩大监督主体范围,把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下级监督都同时运转起来,或许能提升现有责任追究制度的效果。

加强双重领导体制,强化领导干部的典范作用

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直接面对的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提出以上制定实施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也提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意在于破解同级纪委不能监督同级党委的难题。以上一级纪委的权力,来化解下一级纪委在监督同级党委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阻力和压力,强化以权力制约权力。

制度是规则,行为是规范。实践“两个责任”,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更多的时候需要领导干部以身作则。2012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领导干部在群众心中具有较高的地位,也是手握权力的人。领导干部是否真抓实干,杜绝假、大、空;是否严守权力界限,公权私权分明等等,党员群众心中自有评价。因此,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才能使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以及”责任追究”制度更有效力。

2.村级责任追究制度 篇二

一、宋代官员行政责任追究成为常态

据宋代典籍史册的记载,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前朝历代无法比拟。宋代统治者将官员的行政责任作为非常重要的内容加以关注,而且将责任和求贤、立志并列为官员应该重视的三件最为重要的事项。宋代许多奏议的题目中就直接使用“责任”二字。比如,欧阳修的《上仁宗乞力拒浮议,终责任范仲淹》、《责任论》、《论责任有司札子》等,宋代诏令之中的此类表述较多,表明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宋大诏令集》中记载“:今幕府州县之职官,字民为政,俸禄尚薄,责任尤重,宜稍优异以旌劝之。”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宋代官员政治行政的职责即其责任,已经成为当时的共识,而且被记录在许多典籍和法令之中,反映出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已经较为普遍地获得了实施。唐代《通典》中曾经出现过“若事须追究者,不用此律”的表述,但唐人还是很少使用“追究”一词。宋代法律典籍和其他著作中“,追究”一词也逐步增多,《宋刑统》中有这样的规定“: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若事已经赦,虽须追究,并不合拷。[1]474”宋代典籍和法律中,“追究”、“责任”二词已经大量出现,结合宋代历史典籍和法律中的条文可知,宋代行政责任追究已经成为常态。

二、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主体

宋代统治者将行政责任的追究作为治国的一种重要政治举措,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融入到行政过程、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将责任及其责任的追究两者统一起来。这就表明,经过长期的演变与发展之后,宋代的行政责任追究已经达到了我国古代历史上的较高水平。行政责任是各级官吏在行政过程中须承担的责任,其责任承担的主体通常是各级官吏。封建专制集权的政治体制之下,统治者鼓吹“君权天授”“、朕即国家”,统治者自上而下拥有广泛的行政权,越是处于政权体系的上端,行政权就越大,皇帝处于金字塔的最顶端,拥有最为广泛的行政权。从文字的表层含义上来看,宋代法律规定了职官的机构、职责等,但实际上规定的也是各级官员的地位、权力和义务,将各级官员作为行政的主体地位。封建社会时期,各级官吏拥有行政权,百姓毫无行政权方面的参与权,百姓只有执行官府和官员指令的义务,宋代也不例外,都是官民对立、以官治民的政治状态。

宋代行政体制下,将大臣的权力和责任捆绑在一起,具体的行政事务也只有通过相应的行政责任人员才可能完成,并且通过此种方式实现“治道”的目的。因为各级官员均具备其相应的行政主体资格,决不能“代之行事”,否则各级官员就会因为丧失了行政主体资格而无法行使行政权,整个行政系统也就会失去体统,造成行政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国家治理。正因如此,《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等法律中,便规定了相应官员的职责任务,对各级官员的行政主体地位予以明确,同时还规定了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成为宋代行政责任及其追究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看,皇帝是最高行政长官,其同样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拥有相应的行政权、职责和责任,甚至对君主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但我国封建时期的君主拥有至上的权力,要让君主担责,仅仅只能依靠君主的自觉,否则无人敢于追究其责任。为了追究官员的行政责任,宋代设置了相应的官员责任追究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官员也是行政责任的主体,其本身就具有依法追究其他官员行政责任的职责,如未能依法履行追究官员的职责,负有监督和追责职权的官员本身也会受到追究,宋代的御史台、监司等机构就是追责的较为专门的机构。

三、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类型

有学者将行政的本质及其演化分为“以法行政”“、依法行政”、“法治行政”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2]18。我国古代即有“政者法度之事也”的观点,讲明了行政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同时,行政还和“礼”、“乐”、“刑”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成矣”,将行政的过程作为统治者实现王道的重要内容。宋代的行政和其他封建社会时期的行政一样,具有综合性,按照行政的内容及其行政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宋代《宋刑统·职制律》、《吏部条法》中均规定了相应的行政机构及其职责,且《吏部条法》具有行政法的性质。除此之外,宋代《庆元条法事类》属于综合性的法典,按照职制、选举、财用、文书、赋役、公吏、蛮夷、杂门等进行编撰,按照机构和具体的行政事务的不同进行分类,侧重于官吏的管理职责方面。《吏部条法》侧重于吏事,即强调对各级官吏的管理,按照行政的内容对各类行政进行了分类,同时对各类行政机构的行政职责和责任的承担方式进行了规定,呈现出官吏选任、财政税收、农业生产、司法审判、军事、宗教等方面的行政类别。由此可知,宋代对行政内容及其责任的分类,远远超过了唐代。宋代法典之中,较为相对集中地规定了行政责任的类型,其中在“敕”这种法律形式中的规定尤其集中,《文献通考》、《宋会要》、《宋史》等历史书籍和政治著作之中,为了适应其体裁的需要,将上述诸多行政内容及其责任承担的类型分别在多个门类之中进行描述。结合宋代法典和《宋史》等相关的历史典籍,可知宋代统治者对官吏选任、财税行政、农桑行政、财务管理、司法行政、宗教行政、军事行政、外交行政等方面的行政责任予以追究,以便于更好地实现统治者的治国目标。

四、宋代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

1.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极为严格。宋代承续了唐朝法律制度并且在此基础上加以改进,针对官员这一特殊身份者的犯罪,设置多种资格刑,从而补充“五刑”的不够全面之处。比如,针对官员的资格刑还有免官、除名、免所居官、降名次、勒停、降官、差替、冲替、追官等[3]5。按照宋代法律的规定,官员触犯刑法之后可能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还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就是对官员的责任追究,而此种针对官员这个特殊群体的行政处罚具有刑事附带行政责任的性质,对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补充作用。宋代对官员进行降黜处罚,其处罚的不仅仅是官员的官职,同时还包含了对官员的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无论降低或者罢免官员职位、暂停其职位的惩戒方法,还是经济惩罚和刑事处罚,均属于官员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宋理宗时期的《吏部条法》中列举了“通用格”,将官员的行政责任分为各个层次,按照责任的不同或追回官衔,或撤销所带官职,或者勒令停职、降低官品、送某州居住、安置、责授等。很显然,《吏部条法》“通用格”中的各种责任追究,就是非常典型的对官员的行政责任追究方法。宋代对官员行政责任的追究,大部分通过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宋代和官员责任承担、职权等相关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善,立法的总数远远超过前朝,《宋刑统》、《吏部条法》、《庆元条法事类》等和官员责任及其追究相关的法律在前朝的基础上实现了新发展,这些法律中对官员行政方面的规定比《唐六典》更为具体和丰富,同时还更具可操作性。宋代法律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敕的法律地位极高,而且官方编敕非常频繁,许多敕中对官员的行政责任及其追究予以规定。而对官员行政责任及其追究最为集中地体现在《吏部条法》等专门法律之中。比如,在《吏部条法》的《差注门一》中就规定,对官员按照其政绩的大小予以奖励,无政绩或者工作造成失误乃至损失的,据情节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经过考核后负分40者追官、降官、落职不追官、特降、勒停等,上述对官员的惩戒也就是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之一。

3.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健全 篇三

关键词:法官;改革;责任追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近年来,在构建和谐社会、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号召下,司法界的又一轮热潮应运而生。基于维护司法公正的原则,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再次受到司法界的高度重视,健全此项制度刻不容缓。

一、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现状考察

1.错案认定不清,界定标准不一

追究法官责任归根究底就是追究法官办错案的责任,所以首先应明确何为错案,如何界定。但从现阶段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体系并未给错案下个明确的定义,从而各级法院在制度适用上只能凭借各自的理解来界定错案。

2.制度显失公平,权责划分不一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从显性规定上来说,对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的责任轻描淡写,甚至回避领导的责任。以《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为例,通篇仅两条涉及到了领导的责任,还难逃敷衍之嫌。此办法所追究的主要是办案法官的责任,但通常办案法官并不能决定案件的判决,而且案件是否为错案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确定,追究责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内部的监察部门,让他们确定责任主体并追究法院领导人员的责任,不仅会导致法院内部纠错动力的不足,还会造成监督机制的失效。

3.法律依据不足,规定设立不一

从现行的法律看,《法官法》是法官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要法律。但《法官法》对追究法官责任的规定并不充分,当前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主体内容并不是《法官法》的相关规定,而是各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以“两个办法”为代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即使符合《法官法》对法官责任追究的规定,但它们总体上来说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为从制定主体上来说,各级人民法院是无权制定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二、走出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误区

明确承担责任的情形。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

所以承担责任与否应以以下三点为依据:

(1)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正确,并且法官无主观上的错误,不应承担责任。

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受到客观原因的影响造成的。法官在办理案件中适用法律正确,在已有的证据材料基础上所判断出的事实,主观上也没有任何过失,即使发生错误,也不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2)事实认定错误,并且法官存在主观上的过错而成为错案的,需要承担责任。

在现实中此项规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但也不是可望而不可即的。第一点已经提到过认定事实的情况可能受到客观的影响,但是公职人员个人主观的原因也不能排除,这就需要在具體案件中进行分析认定。

(3)事实认定正确,法律适用错误,这种情况是否承担责任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法官主观上并无过错,错案的发生是由法律规范本身的原因引起的,由于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使得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认识,这种情况下,法官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的路径

1.完善司法体制机制,法官责任追究立法

健全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首先需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应当统一此项规定,对法官责任制度专门立法,统一责任追究的主体、标准及程序,提高相关规定的效力层级,从法律制定的层面上加强制度的权威性和可执行性。

2.降低法院行政倾向,坚定维护审判独立

我国错案产生的部分原因源于行政部门对司法系统的干涉,可见,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虽然是一个追责机制,但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这样,法官的审判工作就极易受到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行政化干扰,审判独立权将难以得到保障。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应当摆脱责任追究方式的行政化倾向,并提高法官的职权,减少司法监督部门及其他部门的干涉。

3.建立健全配套措施,相互协调确保公正

法官责任追究制度能够与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配套、相协调,有利于法官排除不必要的案件以外因素的干扰,潜心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司法活动的独立和公正。此项配套措施,需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在不突破现有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议设立独立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推举部分人大代表为惩戒委员,由其监督各级法院、各个法官。并把法官责任追究制度与法官的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一方面,法官在办理案件时,会因为过失犯错,这并不是法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是因为内部因素如自身专业知识、办案能力或者认识不同等引起的,如果就此原因追究他的过错就体现不出法律的公正性,也调动不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把这项制度与奖惩制度结合起来,对一些属于意外情况的过失予以豁免,对优秀的法官进行各方面的表彰奖励。这样,因为一些过失引起的错误就会减少,法官也会更加认真负责,终身学习,不断追求进步。既调动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又可以有效的避免过错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法官责任追究制度需要靠惩戒有过错的法官而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没有惩戒措施的责任追究将徒有虚名,而无法真正对过错起到威慑作用。所以,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实际上是过错追究制度和法官惩戒制度合而为一的制度整体。只要建立合理而完善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过错的追究和其他不端行为的惩戒都将一并完成。

参考文献:

[1]怀效锋.《司法惩戒与保障机制》,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392页

[2]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美国法官制度与法院组织标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92—95页

[3]陈浩.《靠监督增进信任》.载《中国监察》,2013年第9期,第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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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加强我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有效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设平安和谐校园,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依据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纲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分层追究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职责,谁责任的原则。

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

我校从教职工至校长依据其工作岗位职责,因工作失职、渎职等均追究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三、各类工作人员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校安全工作有制定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责任,制定涉及安全工作计划,分层落实岗位责任制的责任。校长对学校全面工作负总责。

(二)分管领导:是学校安全的直接责任人,是学校安全的具体组织实施者和管理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制定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实施方案、学校安全法制综治工作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计划,并做好总结,做好平安校园、安全工作等相关档案资料的研制、保管、收集、整理、归档。搞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及相关人员及时处理解决安全事故。按照学校规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协同有关人员对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校园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及时整改(以记录为依据),确保无安全隐患的正常使用。经常组织预防安全事故和突发性灾害的科学避险安全逃生演练,提高学生安全自救能力。落实学校各项安全制度,保学校平安.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而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分管领导则应负安全责任。

(三)其他副校长﹕是分管工作的安全责任人.若因分管工作出现安全事故,则负安全责任。

(四)值日领导:维持教师上下班、学生进、离校门口秩序,负责午间、课间操、大课间、课间的巡视,及时发现并消除学生活动时的各种安全隐患,负责教职工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分管领导处理学校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擅离值日岗位,管理缺位,处理不善引发的安全事故则应负全责。

(五)政教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生安全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协助制订学校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职失误则应负管理责任。

(六)教务主任:是学校教务工作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教务工作的安全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工作安全管理要求,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对安全工作应负管理责任。

(七)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的财产管理,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商店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品卫生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政教处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因失职失误导致学校财产丢失,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与分管安全副校长负同等责任。

(八)其它科室主任:配合政教处做好本科室(处)所管辖的安全工作,经常性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的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政教处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九)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发现学生安全问题及时向政教处,分管副校长汇报,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若因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出现安全事故,则应承担管理责任。

(十)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以下工作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未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后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如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十一)其他岗位人员:学校固定的或临时聘用的教职工,如门卫、宿管员、厨工、值周或值日教师等均应严格执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相关安全职责,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必须承担安全责任.四、安全事故责任处理程序

1、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一般伤害事故,如摔倒、碰伤等由班主 任协调处理,及时同家长联系,上报分管领导和值日领导。

2、学生在校园或班级内发生伤害事故影响大,或学生群伤、重伤以及造成死亡或学校财物丢失等重大安全事故由学校领导班子进行调 查,按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五、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处理办法

(一)上课期间:

1、教师在岗,认真履行职责,教学秩序良好。在不可预测的情况下,学生之间发生了意外的事故,由班主任、分管主任和分管安全工作的 领导帮助协调解决。2、教师擅离岗位、私自调课、私自放假、提前放学、滞留学生、没有严格执行学生课前缺勤清查制度,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教师负全部责任。

3、任课老师在上课之前应先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班主任没有及时联系学生家长,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学生失踪或在校内外发生安全事故等,教师负全部责任。

4、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了意外事故,家长负60%的责任; 学校负20%的责任;教师负20%的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

5、体育课和实验操作课期间:

教师未检查器材的安全性能,而导致学生发生了安全事故的,教

师负100%的责任;教师认真检查器材,对学生使用器材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发生了学生意外事故,学校负20%的责任,家长负60%的责任,教师负20%的责任;因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发生意外事故的,家长负60%的责任;学校负20%的责任;教师负20%的责任.(二)课间活动:

学生在做不正当游戏或追逐打闹或爬高,由于学校值日领导、年级巡值、班主任教育管理不到位,学生自护意识不强出现意外事的 值周日领导、年级 巡值、班主任负30%责任。

(三)课间操:

1、体育教师不能及时到指定地点,导致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体育 教师负50%的责任。

2、学校值周日领导、巡值、班主任监控、疏导学生上下楼梯,没有跟队,护送学生到指定的地点做操,造成学生发生上下楼梯拥挤,踩踏事 故的,总值、巡值、班主任各负30%责任。

(四)学生提前到校或放学在校内滞留:

早晨、午间学生到校后,由于值周日、早值、午值老师没有按时上岗,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早值、午值老师负60%责任,值周日负30%责任。放学后,教师已离校,但还有本班学生滞留在学校,造

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的,班主任负50%的责任,总值负40%责任。

(五)学校集体活动:

1、班级外出活动未按规定向学校请示审批的,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 故的,谁组织,谁负全责。

2、校内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班主任及任科教师组织不力,或由于班主任、任科教师或组织者未在场,学生出现偶发事故,班主任及任 科教师或组织者各负50%的责任。

3、校外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于组织者未到场、班主任和任科教师组织不力,造成学生意外事故的,组织者承担30%责任,学生能意识到行为后果但仍然实施者,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40%责任,班主任承担 30%责任。

(六)体罚学生:

体罚、变相体罚等人为造成学生不同程度伤害事故的,谁体罚,谁负 100%责任。

(七)校园内的设施:

1、教室内的设施一旦出现危险状态,班主任或有关老师要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必须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安排相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班主任或有关老师未及时书面报告总务处。总务处在接到报告后,未及时处理,造成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或延误抢救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班主任、总务处各负50%的责任。分管领导未及时督办,分管者负全部责任。分管领导吩咐督办,有关人员未及时办理的,有关人员负全部责任。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意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教室外的设施:电器设备、活动器材、消防器材、栏杆、围墙、教室门、窗、锁、学生教室用水等,后勤人员要定期检查、维修。未能及时检查、维修的,因渎职、推委所造成的学生以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八)值周(日)领导及有关处室管理人员:

1、每日要坚持全天候的检查、登记在案。因未按时到岗或擅离职守,未能协助教师及时解决值日当天学生中发生的问题,所造成的学生意 外事故的发生,谁渎职、推委,谁负全部责任。

2、凡偶发事件,造成意外事故或影响较大的,所在班班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年级主任、校长汇报。隐瞒不报,导致事故没有及时得到 处理,造成后果,班主任负全部责任。

六、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书记、副校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处室主任及年级主任为组员的学校安全事故鉴定领导小组,对学校发生 安全事故进行鉴定,经校委会讨论确定承担责任的程度。

七、安全事故责任承担内容和方式

1、学生伤害先经裁定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的医疗等费;

2、由于组织者、管理者没有按岗位要求到岗履职,造成学生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的,评优、晋级当年一票否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则师德考核不合格,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三年内不得晋升职

称职务,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八、安全工作领导机构 组长:方锐

副组长:吴明远 陈新军

成员:雷成武 张靖宇 张宪武 夏阿童 金春晖 於世良

九、其它说明:

1、公民办幼儿园参照本规定执行。

5.责任追究制度(精选) 篇五

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后勤主管领导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第三责任人。

第二条 向师生、职工、家属供应的食物引起的中毒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职责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学校食品安全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月检查一次超市食品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下柜。

2.必须符合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3.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商品实行准入制度。

6.岗位追究责任制度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公司各级管理岗位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评价岗位职责履行是否到位时无评价标准和评价标准不统一、不科学的局面,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度,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原则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岗位责任是各级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岗位责任评价是对各级管理人员所负责的工作目标的达成程度、岗位职责的履行到位程度的判断与确定。

第四条 责任追究是对管理人员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履行职责过程中,目标未达成或者职责未履行到位时对岗位人员的追究与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苏南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岗位人员。

第五条 岗位责任及其岗位责任评价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结果导向原则(分配工作任务要关注过程,注重结果,在评价责任时要以结果为准则);

6、责任追终原则(岗位所承担的工作责任不因在公司范围变更工作单位和变更工作岗位而免除,要追究到底)。

第二章

岗位责任

第六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的岗位责任:

1、组织完成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阶段性目标;

2、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各项分管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带领下属部门完成各项工作目标;

3、对分管的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

4、深入工作实际,注重调查研究,主动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及时了解和发现 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5、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

6、全面履行对下属部门工作开展和目标达成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7、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分管部门的奖罚意见,充分调动部门开展工作的积极性;

8、贯彻落实公司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时收集、整理与本职岗位有关的各类重要信息,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9、负责公司成本控制,堵塞管理漏洞,提高资金有效利用率;

10、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七条 部门领导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公司和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对其分管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2、对下属负有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的职责;

3、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全面完成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工作任务;

4、密切其它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工作;

5、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流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

6、在公司的管理框架内负责组织或安排制订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并负责实施、修改和补充完善;

7、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

8、负责本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降低消耗、节约能源,提高效率;

9、及时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考勤、分析存在问题,对员工提出改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0、负责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11、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

1、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并对所负责工作的效果负责;

2、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协助部门领导处理公司日常管理事务;

3、定期或不定期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确保 岗位工作目标按质按量按时完成;

4、注意积累达成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想方设法完成工作目标和任务;

5、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因休息日或节假日而影响岗位职责的履行,团结部门其他岗位员工,为部门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而努力工作;

6、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能及时制止或向领导汇报,防止事态扩大;

7、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提高工作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

8、具备强烈的服务意识,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

9、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岗位责任的评价

第九条

由岗位承担的经营目标责任,以经财务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原则,不因其他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岗位责任人员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十条 由岗位承担的管理类目标,根据公司目标管理要求应事先明确目标完成的标准和时效要求,并以之作为目标达成的评价标准。

第十一条 由岗位承担的项目目标,根据公司的项目管理要求以在项目方案中明确的项目验收标准和岗位承担的具体工作作为评价的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类目标和项目目标按照目标完成的最终效果和结果评价,具体的要求是,目标的完成质量占目标70%的分值,目标完成的时效占目标30%的分值,如果目标按时完成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则性问题)的,视为目标未完成,对该项目的评价应记为0分。

第十三条 岗位管理职责的责任评价,以职责履行时所期望和要求达到的结果为评价标准,结果未达成的一律视为职责没有履行到位,不因岗位人员的努力程序和资源条件限制等主、客观原因而增大或者减小应承担的岗位责任。

第四章 岗位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根据公司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岗位人员目标未达成或岗位职责未履行到位必须承担岗位责任,对岗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可以采取单一的形式也可以几种形式同时执行。岗位责任追究的形式主要为:

1、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

2、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包括赔偿损失和罚款;

3、对岗位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黄牌警告和岗位调整。

第十五条 对岗位人员的考核扣分标准按公司的考核、奖罚等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岗位考核得分必须与岗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六条

对岗位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根据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岗位责任大小和损失程度确定,赔偿损失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100%,罚款的标准为损失额的1—5倍。

第十七条 对岗位人员的岗位调整处分,包括候任原职或降职,降职的顺序为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主管——科员——待岗。

第十八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组织下属部门制订的业务管理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较差,使执行和实施该管理制度存在较大困难的;

3、对下属部门提出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偏离公司的目标要求或者有目标遗漏未分解的;

4、未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下属部门工作情况的;

5、未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对下属部门工作的开展影响较轻微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6、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对工作的推进有影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包容下属部门的不良行为或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8、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班子等高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公司分配下达到岗位承担的任期目标、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 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十八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未组织下属部门制订和实施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导致下属部门无标准依据,无法正常开展经营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根据公司目标任务的性质和部门职能,对下属部门提出明确的任务目标、完成标准和时效要求,导致公司目标无人承担,目标无法达成后果严重的;

5、未能深入工作实际和开展调查研究,不了解分管部门工作情况,不了解和发现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不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造成部门管理混乱,出现严重问题的;

6、未能按时审定下属部门的请示、报告、工作计划总结和考核自评方案等文件,造成部门工作停滞,管理混乱并出现严重问题的;

7、疏于对下属部门的管理指导或者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不力,至使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精神,工作无法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对下属部门的奖罚意见,严重打击部门工作积极性,员工意见很大并出现消极怠工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9、不关心公司的经营与发展,违背公司方针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成本控制不力,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部门工作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4、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不科学、不合理或目标分解有遗漏的;

5、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但未对其他部门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和被动的;

6、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出现安全、质量事故后果较轻微的;

7、未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 后果的;

8、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对工作推进影响不大的;

9、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损失额在10000元以下的;

10、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的;

11、未组织下属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较低的。第二十二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三条 部门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任期目标、部门目标和单项目标完成效果差,任期考核或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二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公司分管领导分配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工作指令,影响公司工作推进造成严重后果的;

4、疏于对下属的管理,对下属的指挥、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不力,造成部门工作无法推进后果严重的;

5、未能贯彻落实本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未分解部门目标到具体岗位,未能组织并督促部门人员完成各工作任务,工作推进严重滞后的;

6、缺乏与其它相关部门在工作上的联系与沟通,缺乏配合造成其他部门工作严重滞后和被动的;

7、未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组织部门员工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而出现严重的安全、质量事故的;

8、未能组织或安排制订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管理制度造成工作被动或不执行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按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开展业务的预算方案、工作计划总结和有关的业务程序,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

10、对部门管理成本的控制不力,造成巨大浪费的;

11、未按要求组织对下属员工的考核,缺乏对下属员工的指导,部门组织纪律松散,缺乏团队战斗力,无法推进部门工作的;

12、未组织部门人员开展业务培训,部门岗位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低下,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第二十四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

2、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但未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果的;

3、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但后果较轻微的;

4、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

5、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影响开展岗位职责工作的;

6、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对部门工作影响较轻微,未出现严重后果的;

7、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未造成事态扩大和产生严重后果的;

8、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影响岗位职责履行的;

9、不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一个季度内被投诉3次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黄牌警告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50分的;

2、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抵触不办,或消积怠工导致其他工作事项完成效果很差的;

3、发现或经举报有打击报复行为,且经查实的;

4、根据以上第二十四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 第二十六条 主管、科员及其他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候任原职或降职处分:

1、岗位考核得分低于40分的;

2、根据第二十五条通报批评的标准,被公司黄牌警告达到2次的;

3、拒不接受部门领导分解下达到本岗位的目标任务,造成工作被动和出现严重后 果的;

4、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业务程序开展岗位目标工作,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向部门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业务开展情况,工作效率低下的,严重影响工作和业务开展的;

6、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社会关系资源贫乏,无法开展岗位职责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7、不服从部门领导的工作安排,以休息日或节假日为由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者缺乏团队协作精神,严重影响部门工作开展的;

8、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制止不汇报,造成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的;

9、岗位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业务素质较低,实际操作技能较差,无法履行岗位职责的;

10、不能按标准对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服务,出现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五章 岗位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岗位责任的追究应在对岗位责任的评价后,根据岗位责任的评价结果进行,不得凭空对岗位人员进行岗位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岗位目标达成效果的责任追究按考核的要求和程序执行。第二十九条 对岗位的其他责任的追究由公司领导、员工或相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公司审批执行。

第三十条 岗位责任人对责任追究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意见,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考核办法配套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7.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刍议 篇七

一、政府决策是什么

政府, 作为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机构, 其主要承担着行政决策的职责。在当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系中, 都要通过其政府政策的决策和实施, 来确定和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和利益。政府决策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派出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 对需要解决的一些国家和社会公共事物等社会重大问题做出的某种政策或行为的选择, 并通过执行来实现政府的特定目标。

二、政府行政决策失误的主要表现

(一) 独断型决策失误

早在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里就曾明确提出要实现党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我们看到,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一把手权力过大、权力过于集中等问题依然十分普遍。行政决策没有实现民主化, 不经过党委其他成员的共同讨论, 就由一把手一人拍板决定与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更是没有经过公众的听证与专家的论证, 就着急上马。小到几千万大到几十亿的工程在开工建设不到一半后即遭受停工和烂尾, 这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带来大的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

(二) 经验型决策失误

由于行政决策的未来性、复杂性和大规模性, 因此, 在行政决策中所要面临的选择要比在其他决策中的选择难得多。正是因为这样, 我们在十八大报告中才提出要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具有创造性、择优性、指导性的特点。创造性指是指决策总是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和需要完成的新任务而作出选择, 不是以前的决策复制, 对待新的问题要具体的实践分析和创造。择优性是指在多个决策的方案的对比中寻求能获取较大效益的行动方案, 在选择之前, 应该尽量穷尽所有可选择的方案, 对每一个可选择的方案都充分的论证, 决定出哪个方案是最合理的, 因此择优是决策的核心。指导性是指管理活动中, 决策一经作出, 就必须付诸实施, 对整个管理活动、系统内的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作用, 指导每一个人的行为方向, 不付诸实践, 没有指导意义的决策就失去了决策的实际意义。因此一个科学的决策它必然是创造性的、择优性的、具有指导性的。而与科学决策相对的则是经验决策。经验决策大多是决策的制定者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凭借自己的经验作出的与以往相似的决策, 笔者不否认依靠经验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 经验决策常常会取得一些比较差的实践效果。因此, 为了人民的利益着想, 不给国家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经验决策不可取。

(三) 政绩型决策失误

行政决策是一种社会决策, 行政决策是以社会系统为基础的, 同时行政决策必然会对社会利益产生影响。因此, 行政决策大多数都具有一定的公共性。长久以来, 我国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唯“GDP”论英雄,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 一些地方过度重视‘GDP’数据, 有的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 甚至造假, 这样的GDP毫无意义。也就是因为这样, 政府首长不惜为了政绩决策一些毫无意义的项目、工程。几个亿的陵园, 几十个亿的高尔夫球场层出不穷, 占用了大量老百姓的耕地, 补偿却不到位。民怨极大, 多数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多是因为政绩型决策的失误。这种以政绩为导向的决策大多只关心自己的升迁仕途, 根本不重视这个政策作出的本身是否合理, 大多数政绩型决策不与公众的利益相契合, 因此便成了失误决策。这样的失误决策在我国行政法治中广泛存在。

三、政府决策失误的界定

如果, 政府部门所作出的决策不是本着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理念, 如果决策作出后不能充分进行专家论证, 不能让广大的公众进入监督与听证, 最终的决策付诸实施后得不到大多数的公众的认同, 就可以认定政府决策的失误。如果决策的作出是建立在消耗资源, 不注重可持续发展, 破坏环境的基础之上, 这样的决策也是失误的。决策的作出是追求的短期的利益, 而不是长远的收益, 也可以认定政府决策的失误。对于决策的作出者必须追求其法律责任, 进行问责与纪律处分。

四、政府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形式

决策失误产生的责任形式大体上有三种, 即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与纪律责任。

政治责任, 即是权力的行使者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没有制定出符合民意的决策而是为了达成自己的政治目的将决策加以实施, 理应承担谴责和制裁。主要有两种, 被罢免和引咎辞职。罢免可以由当地的人大代表联名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要求, 根据法定程序表决人数通过即遭罢免。

法律责任, 如果决策的制定者在决策的行使过程中, 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给环境造成污染, 给民众造成损失, 达到一定的数额即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纪律责任, 决策的制定者行使了错误的决策权, 还应当承担一定的纪律处分责任。一般分为两种, 党的五种纪律处分和六种行政处分。

五、政府决策失误的几种补救形式

(一) 决策的终止执行, 如果一项政府决策在执行过程中, 发现决策是错误的或者是失误的, 应该立即终止执行, 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 责任人道歉, 在终止执行的基础上, 责任人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这是一个法治政府成熟的标志。

(三) 引入赔偿机制, 决策在执行过程中, 如果给相应的第三人造成了经济财产损失, 理应由决策的制定政府给予相应的赔偿。

摘要:政府决策是政府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而在实践中, 由于我们在制度上法律上没有一套成熟的规定, 决策失误、乱决策、违法决策等情况普遍。大到国务院各部委, 小到各个区县的党委, 都有决策失误的情况发生。因此, 有必要针对政府行政决策从制度上建立起一套有效的责任追究程序, 切实提高各级政府的依法决策水平, 避免因决策失误给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关键词:行政决策,责任追究,依法决策

参考文献

[1]张淑芳.行政决策失误的责任追究探讨[J].苏州大学学报, 2013 (6) .

[2]陈建科.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研究[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 2014 (6) .

8.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 篇八

我国的司法责任形式包括故意违法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种。落实到错案上,就是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直接办理者和监督管理者追究错案责任。错案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发生了错案,即有“错案”这一结果存在;行为人实施了滥权失职等行为,且该行为与错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责任主体是司法人员,包括案件直接办理者和监督管理者;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错案责任追究与豁免相辅相成,体现对司法权的控制与保障。对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主观过错、客观行为、危害结果三者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增强司法人员责任心、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有利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权责一致原则,也符合我国国情。对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错案予以责任豁免,主要是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和司法规律等使然。第一,体现司法职业特殊性的需要。第二,是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第三,是实现权力与责任相一致、权力控制与权力保障相统一的需要。第四,是贯彻现代刑罚理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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