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申请书

2024-08-05

成品油申请书(精选7篇)

1.成品油申请书 篇一

第三十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表》(附表6);

(二)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加油站情况及经营的具体方案等;

(三)省经信委核发的加油站预核准批复文件;

(四)与检查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任职证明文件;

(七)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八)相关部门有关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

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

2、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7、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8、加油站建设竣工验收材料;

(九)成品油检验、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十)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十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十二)水上加油站(船)还需提供船舶所有权证明、有效的检验证书及满足水域管理部门准入条件的证明文件;

(十三)加油站(船)的外观数码照片;

(十四)企业(公司)章程;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十六)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成品油定价机制 篇二

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国务院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而最高零售价格,将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形成后,价格其实是有降有涨的。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机关要逐步完善有关机制和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也要逐步适应价格上下波动的经常性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数据,本次成品油调价前20天,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价格平均价比前期调价基准价大约提高了5%以上。所以,这次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已经超过了20天,发展改革委经过观察和研究,决定上调油价。

据了解,在此机制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对于一些加油站进行的降价促销,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国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场竞争的。历史因素:

油价接轨的3个阶段

成品油定价机制

1998年以前的长时期内,中国的成品油用户享受着低油价的待遇,那时石油价格的调整,一直由国家确定,往往是一次调整,长时期内不变。但随着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完全由政府定价已经不合时宜,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趋势。到了1998年,随着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重组,油价改革也拉开了序幕。

1998年以来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199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初步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1998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原油价格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价格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二是2000年6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相应调整;三是2001年11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引人瞩目的油价波动

成品油定价机制

与以上3个阶段相应,中国的成品油价格经历了几番引人瞩目的波动。1998年出台油价改革方案规定,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而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那时国际石油市场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下,一片低迷,成品油价格实际上未作明显调整。直到1999年4月,国际油价开始上涨,国内油价也常常突破限制,国内炼油企业更是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这轮涨势期间,2000年6月的改革使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成品油价格开始每月一调。

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累计调整了17次。到2001年11月,成品油定价机制又有新的变化,改每月调整为按照国际市场油价波幅不定期调整。2001年11月和12月成品油价格两次调低,2002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又经历了几次涨价。到2003年,成品油价格再次成为热点,后半年国内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油荒”的呼声。在国际油价的推动下,2003年一季度国内市场一反淡季的冷清局面,特别是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分别上调190元和170元后,进一步加热了国内市场。3月1日国家收回了提价通知,5月10日大幅度降低了成品油价格(受SARS影响),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短暂的沉寂后,又逐渐加热。12月6日国家最终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压抑的国内油价才有所释放,市场价格顺势升高。成品油定价机制问题

1.调价时间滞后,未能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变化。现行国家确定的成品油销售中准价,是要在国际市场三地价格加权平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才作调整,每次调整至少也在一个月以上,有时几个月不动。特别是国际市场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国内市场,按其确定国内油价则难以反映国内市场的真正需求,既误导生产也影响销售。

2.机械接轨,扭曲了市场的正常需求。一是定价水平忽高忽低,每次调价吨油在200元上下并不鲜见,致使提价要么过高,实际价格达不到,所定价格形同虚设;要么降价过低,达不到促进生产的目的;要么调价滞后,所调价格时过境迁,使得国家指导价起不到指导作用。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消费结构、习惯及季节变化等,与国内市场不尽相同,而且国内各地市场的需求情况也不尽相同,按照国际市场油价制定国内价格,同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必然有出入。

3.透明滞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使政府定价异化,没有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带来经营者不平等的市场机遇。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国际市场变化滞后一个月,给投机经营预留了较大空间,刺激囤积居奇等投机行为。

4.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接轨不对称,影响了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国际油价变动情况,每月1日进行调整,而成品油价格调整则有一个稳定的区间。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价,成品油价格不提,原油降价,成品油不降,生产企业原油进价与成品油销价不匹配,不利于产销衔接。

成品油定价机制方案:

于2008年11月20日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听证会,就完善正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等问题,听取地方政府和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座谈会还就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政府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问题,听取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座谈会还约请税务总局、中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成品油加个机制拟定: 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新方案提出把2006年确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规定的“当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高于5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提高到80美元。

这一改革方案的推出目前有两种时间表可供选择:一是年底前,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和燃油税费改革一起启动,最早启动时间为12月1日;二是年底前先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降低成品油价格,于明年1月1日进行燃油税费改革,即开征燃油消费税。具体如何“拍板”,正在等待国务院高层和相关部门的最后决策。

改零售基准价为最高价

成品油定价机制

早在2006年,国家就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调整,并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零售基准价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允许企业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8%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这一方案的出台意政府指导价,味着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再“盯住”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而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再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价格。但此方案一直未见官方公开表述。

最新调整的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这一政策思路意味着,未来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获得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成品油价格调整频率将加快,次数将增多。

实质上,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实践中,一直面临着尴尬局面。因为成品油供应体系存在着两个主体,一是民营企业,二是中石油、中石化。后者在政府价格管控下,不能随意调整价格,而前者在供求变化和后者价格管控中,获取了利润空间。

“现在民营销售企业的利润空间相当大。”石化专家、北京异构石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薇对记者分析,目前国内成品油价偏高的情况下,民营加油站一吨能赚2000元左右。

如目前从国外进口的原油约50美元/桶,而国内成品油是按照90美元/桶的价格出售,折合成人民币大概6000多元/吨,而地方炼油厂出厂的成品油价格4000多元/吨。按照目前规定零售价格上下只能浮动8%,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最多只能降价8%。而民营加油站可以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渠道降价,从中赚得丰厚利润。

“采用最高限价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一种选择。”上述专家称,实行最高限价,意味着加油站售油,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多低的价格国家不管。

对此,调整方案也给出了相应信息,即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流通环节费用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流通环节差价水平。

“只要不突破最高限价,市场稳定,民众没有意见就可以了,企业出售油价低多少不用政府操心的。” 陈薇称,如果有了最高限价,加油站的利润空间将得到有效限制,不会有更大的暴利收益。调控区间调整

成品油定价机制

据悉,除了调整零售价格标准,成品油价格机制仍遵循2006年石油价格改革方案,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机制。

虽然这种间接接轨的机制不变,但据了解,政策层面未来可能在调控区间上进行适当调整。

按目前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看,价格部门核算出的零售基准价会被折合成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低硫轻质原油的一种,是美国石油工业的基准原油,已成为世界各地原油产品的重要定价基准之一)价格,当这个折合价格介于18-50美元每桶之间时,国内成品油价将与国际油价同步调整;但如果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国内成品油价将分别按照另外一套方法进行不等比例的调整。

具体核算是,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平均原油价格+成本+适当的利润率(按2004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5%左右),来确定成品油价格。其中,18~50美元之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50美元以上开始扣减加工环节利润,每上涨1美元扣减1%的利润率,到55美元减为零,55~65美元为零利润。

据悉,调整中的方案还提出,拟将50美元这个临界点调高到80美元。

成品油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为此,相关配套措施也是调整方案的重要部分。

据悉,如果按上述机制调整,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价格联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及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都将发挥“配合”作用。仍是局部性调整

尽管从上述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中,看出了更多的市场灵活性,但该调整思路仍属于局部性调整,市场化改革方向还是长期目标。

“中国成品油形成机制改革走的是渐进性道路。”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专家牛犁对记者分析,虽然能源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按照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但改革路径仍是循序渐进式的。

和牛犁持相同观点的专家认为,在现有管理体制和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放开能源价格包括成品油价格。

“一方面,国家没有石油储备;另一方面,税收比例太小。在这种情况下,无法调控价格。”陈薇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可能会失控。

除此之外,在现有石油管理的垄断体制下,政府放开价格管制,将可能出现垄断企业联手抬价。这也是学者们担心的问题。

因此,能源价格改革尤其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最重要的前提是,培育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条件,有足够的市场主体,才能产生合理的竞争价格。

“在没有放开市场主体管制情况下,只调整零售价格基准,是否会导致挤压现有民营企业竞争空间?”上述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价格机制下,民营经营企业还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如果中石化和中石油企业能够在“最高零售价”下自主选择降价空间,势必会对民营销售企业产生竞争压力。成品油定价机制特点:

2008年8月13-14日,发改委价格司将在北京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定价机制改革方案。届时除发改委的高层领导和业内专家外还有一些知情人士,发改委很大可能是既不彻底放手,也不会像以前一样管得过多,而是适当调整,有紧有松。石油管理干部学院的教授韩学功认为,现有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包括: 油价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国内成品油价格仅与国际价格接轨不能真实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状况;透明之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等。韩学功认为,理想中的石油定价机制应该是:将滞后价格变为适时价格,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动相适应,反映国内市场供求特征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有利于保证国内石油供应稳定性。

根据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由原先的上下浮动改为最高零售价格制。成品油定价方式:

“三桶油”自动调整

所谓自动对应调整,是指一旦达到新机制中的调价条件,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三大石油公司无需等待发改委调价通知,即可对应新机制规定价格自行宣布调价,这将是新机制中最重要的变革之一。

在国际油价处于一定区间内,当国内油价满足下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要在第一时间下调油价,而当国内油价满足上调条件时,三大石油公司则可根据各地区汽、柴油供应情况,选择不上调油价或在最高上调区间内适度上调。

“媒体早先所说的下放定价权并不准确,因为在一定区间内,上调或下调的幅度是由机制决定的,三大石油公司获得的仅仅是公布权或适度调整权,而当国际原油价格在区间之外时,为减缓国际油价大幅波动对国内经济的冲击,发改委仍将保留最终调价权。”该人士解释。

据了解,在新机制中,汽、柴油批发价仍采取最高零售价扣除合理成本的做法执行。三大石油公司也将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公布各省最高零售限价,这与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做法类似。

“由于担心过多承受油价上涨的舆论压力,石油公司方面并不希望由其对外公布调价结果,而是希望由发改委指定的中介机构公布,但目前看来可能性不大。”另一知情人士透露。

10月上旬,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曾对媒体公开表示,新成品油定价机制将围绕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改进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以及调整挂靠油种等方面进行调整。

利得财富记者从上述人士处证实,已经上报的新机制中,已经明确将调价周期缩短至10个工作日,并增加WTI作为新的挂靠油种,但最终参考的原油变化率仍可能是三地,这意味着或将剔除某地参考油种。而对于移动变化率幅度如何调整,该人士未作明确答复。

“缩短至10天的是调价周期,计价周期仍按22个工作日计算,调价期与计价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该人士举例,“例如11月1日调整油价后,如果11月10日调价条件满足,就可以再次进行调价,但调价的计价基础仍是上22个工作日(即10月中旬到11月10日)的三地移动平均价格”。

除此之外,该人士还透露,由于发改委不再下发调价通知,因此今后成品油定价公式也将趋于透明。现行定价机制虽然规定了“22天+4%”的调价条件,但是对于达成条件需要参照的具体参数及计算公式,发改委并未对外公布,各机构只是按照自己推导的公式进行模拟测算,计算结果并不十分准确。

“今后,相关细节可能会更透明。例如,具体挂靠油种以及汇率调整周期等,都有可能公布出来。”该人士表示。

中国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有关人士处获悉,在已经上报的新成品油定价机制中,除已经明确的缩短调价周期、加快调价频率以及调整挂靠油种外,另一项重要改变是:当国际油价在一定区间时,发改委将不再就每次调价下发通知,而是由三大石油公司按照新机制,自动对应调整价格。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新机制照此出台,将有利于理顺长期以来国际、国内油价脱钩的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油荒。同时,新机制对于缓解石油公司炼油板块的亏损压力,也将起到积极作用。但在国际油价持续走高的趋势下,与国际油价接轨更深的新机制,或使国内油价上调频率加快。

向市场化迈出关键一步

以往,曾多次出现过调价窗口已经开启,但考虑到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发改委并未及时下发调价通知的情况。

安迅思息旺能源首席分析师、易贸资讯副总裁钟健认为,采用对应自动调整方式,意味着国内油价调控将从“机制+通知”的半行政式手段,向更加市场化的手段进化。这是今年7月份发改委在让渡航空煤油调价权之后,继而部分出让汽、柴油调价权的适时之举。新机制有利于理顺长期以来国际、国内油价的脱钩局面,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油荒出现,这是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中的重要一步。

但钟健同时担忧,新机制实行后,由于缩短了调价间隔以及采取自动对应调整,届时国际油价的震荡将更直接地传导至国内,这对消费者而言不一定是好事。

他认为,在成品油定价机制改革中应防止一个误区,即唯国际油价至上。由于国际油价中包含了大量地缘政治、美国货币政策、金融炒作等非成本因素,因此像照镜子一样跟踪国际油价并不明智。

“如果能将国内供求关系设置成一定的参数置入新机制,将更符合国内实际情况,一定程度上还可减少油荒的出现。”钟健说。

不过,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王炜瀚看来,只要“原油+成本”的基本定价框架不被打破,仅在调价周期、调价频率、调价方式和挂靠油种上做文章,对于消除短缺与高价、解决当前中国成品油市场的矛盾,都是隔靴搔痒。

他认为,现行定价框架中的“成本”是指油企的炼油成本。不难察觉,“原油+成本”就是一个典型的厂商角度表述,其本质是保护垄断利益,而非公众利益。

有利提升石油公司估值

针对此次调整,业内人士认为,在A股市场中,从该政策中获益最大的将是中国石油(601857)与中国石化(600028)这两家公司。两大公司炼油板块长期亏损,主要原因即是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不及时。

当下A股市场大多数上市公司估值高于海外,但几大石油公司估值则恰恰相反。民族证券成品油分析师齐求实说,目前海外市场纯勘探类公司估值在15倍左右,信托网公司估值在13倍左右,化工类公司估值水平更高。但截至11月3日,中国石油估值在12-13倍之间,中国石化估值在8-9倍之间。这两家同时拥有勘探、炼油、化工与销售业务板块的公司之所以估值低于海外,主要原因即是受炼油板块长期亏损拖累。

他分析,如果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赋予两公司及时调价而无需上报的权利,将极大缓解两公司炼油板块的亏损压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估值。

3.成品油运输合同 篇三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任务:

乙方承运甲方指定的油品配送业务。其中:1.货物名称: 2.货物规格: 3.货物数量: 吨。 4.货物价款: 元/吨。

第二条运输路线及时间:

乙方参与承运甲方油品的车辆,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路线行驶,该路线必须符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的通行要求。如果路线发生变化,则甲方应当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其中:

1.货物起运地点: 。 2.货物到达地点: 。 3.货物到达时间: 小时送达。

第三条运费标准:

根据甲方与买方协商,每吨运费 元。(包括装车费、过磅费)

第四条运费结算:

1.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结算方式为:运输结束当月一次性结算。

2.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税务机关要求的公路运输发票。乙方负责协助办理结算事宜。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向乙方索取本合同附件一提到的有效证件,原件由甲方核对后退还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除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保留存档备案。如果乙方所提供的上述有效证件发生任何变更,应于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3)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后的证件。

2.乙方已充分知悉甲方及其客户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如乙方违反上述制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3.乙方在运输甲方成品油过程中发生的损耗,超出国家规定的计算标准部分0.2%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耗部分的货物价值,均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费中予以扣除。

4.甲方根据工作需要,有权临时变更送达行车路线,但是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本着双方互利互惠的原则,合理调配乙方参与承运甲方油品的车辆。

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收到乙方开具的运输发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运费汇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甲方要在运输任务执行之前1天,提供运输路线、装卸油地点,若运输任务在送达过程中需要变更运输路线时,甲方应当及时通知到乙方的承运车辆。 3.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涉及服务的单位或客户的相关管理规定。第六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按本合同约定的事项要求支付运费的权利。

2.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执行甲方任务车辆到达装卸地后24小时内不能正常作业的,乙方有权利向甲方收取延误费用。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附件一提到的有效证件。

2.乙方所承运的车辆有义务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遵守甲方的规范化操作(如按甲方制定的“控油制度”进行控油),以及甲方客户的规章制度。

3.乙方所承运的车辆乙方有义务自行负责管理(包括车辆在停车场里的安全),乙方在运输过程中的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养路费、过桥过桥费、工人工资、差旅费、罚款、油料费、住宿费以及人员和车辆的保险费等)由乙方自行负担,乙方承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人身、火灾、爆炸、污染等事故全部由乙方自己承担解决。

4.乙方承运的车辆将甲方的油品送达目的地后,必须主动配合甲方的购油客户做好计量和质量的验收工作。计量和质量验收程序按照甲方客户要求的程序办理。如果数量缺少或油品质量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变化,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要严格遵守国家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在承担甲方油品运输中由于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甲方油品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6.乙方如弄错油品的到货地,应当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7.从货物在起运地点被装入运输车辆后,直至其被运抵交付收货人之前,由乙方对产品负责。在此责任期中,如果油品发生毁损、灭失,乙方应按甲方货物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向甲方做出全部赔偿,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损失额按照装入或者应当被装入运输车辆的货物数量与实际交付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方的合格的货物数量之间的差额计算认定。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到达时间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方交付货物的,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迟延交货达3日的,甲方有权认为货物已经灭失并解除本合同,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价值以及甲方由此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等。

2.货物发生毁损或灭失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损失。

3.除上述约定外,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导致无法执行本合同的,则违约方应按照全额运费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第八条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在七(7)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单方解除合同,但是,解除合同方应履行书面通知对方的义务:(1)不可抗力事件持续7日,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各方均有权在书面通知对方后解除合同。本合同解除后,各自承担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与发生的费用,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其他情形:。

第十条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及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如以书信或以特快专递信的方式,寄往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该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将被视为已送达该一方。任何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邮政局出具的投送收据,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以传真通知的,以发送传真一方的传真机发送报告为准;以电子邮件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标识为准;专人递送或留置在该一方的法定地址或该一方在本合同所述的通讯地址,视为已经通知。

3.各方通讯地址如下:甲方:联系人:;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乙方:联系人:邮寄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4.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一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提油单》、《油品运输操作流程》、宁夏品胜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上报给东营市信义化工有限公司的运输日报表。

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果是异地签订,传真件经双方确认后亦有效。但是,任何一方在己方在本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将其传真给对方后三(3)日内,应当将己方已经签字盖章的合同以专人递送或者特快专递邮寄的形式提交对方,以便双方存档管理。

2.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持1份,乙方执1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4、本合同有效期,20xx年4月25日至20xx年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4.成品油销售合同 协议 篇四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供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乙方(需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数量、价格:

1、甲方销售给乙方0#普通柴油:供应时间为

****年**月**日至

****年**月**日,按乙方的实际需求情况配给。

2、油品价格以中石化贵州分公司规定成品油零售价基础上给予

元/升优惠。第二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油品所有权和风险由甲方安全运送到乙方工地后转移给乙方。第三条

提油方式及期限:

乙方需在合同生效后30天(一般不超过10天)内凭提油单一次或分期提油。乙方超过规定时间提油,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合同当日价格中高的为结算价格。

第四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必须在甲方运输工具离开工地前提出,否则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验收方式:甲、乙双方委托一名相关人员对油品的质量共同验收,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名确认。

3、有质量异议的油品由双方共同将油库封存的油样或甲乙双方封存的其它油样送往贵阳油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4、油品质量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若无国家标准的,则执行合同签订地地方标准。

5、检验费用:检验结果表明属甲方过错的,由甲方承担,甲方无过错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结算

1、结算内容:实际价格以当天正式发票和相关费用票据合计数为准结算。

2、结算方式:先款后货,乙方以现金方式、转账等甲方认可的方式付款。

3、结算价格:以当天中石化

分公司最低零售价为准。甲方账号: 开户行: 银行账号:

4、发票的开具:

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结算所有货款和相关费用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开出销售增值税发票。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甲方行为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的,由甲方负责包换,乙方并追究其损失。

2、由于不可抗拒事故或承运人所致,使甲方不能如约发送货物,甲方必须在交货期限内以电话或传真通知乙方,但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3、有以下情况时,甲方有权终止或解除合同并不负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时结算;

(2)有证据证明 乙方已失去偿债能力。

4、双方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第七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选择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八条

需要双方明确的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合同的认识已达成完全的一致。

2、为保障本合同的履行,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第三方为乙方提供担保,则由甲方和乙方或第三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附件,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甲乙双方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而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各自提前给对方的合同、文件、资料、数据等,或其他使用对方处于有利竞争地位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商业秘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或不当使用,但经对方书面同意或按法律规定除外。

4、合同一方通信地址的变更,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一方按本合同规定向对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信函,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专人,快递或传真按本合同中注明的注册地址向对方发出。

5、本合同所述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地震或其他灾难,战争或**,以及其他在受影响的一方合同控制范围以外且经该方合同努力后也不能防止或避免的类似事件。此类事件当然包括合同双方所在地特别是甲方所在地区域成品油脱销致使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6、本合同所有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贰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章后成立。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谈判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意向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一律以合同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首谈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5.零散成品油检查简报 篇五

为全力确保辖区社会治安和谐稳定,努力实现“三无”、“三不出”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辖区零散成品油管理,杜绝各类因零散成品油管理不善引发的安全事故,7月20日,冷湖镇派出所深入辖区开展零散成品油检查清理工作。

工作中,民警严格按照《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要求,对辖区各加油站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一是深入辖区加油站切实了解掌握辖区内成品油零散销售、使用、管理情况;二是对成品油购买、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进行再三强调,并要求加油站负责人严格加强零散成品油销售管理;三是要求加油站负责人及时发现和整治各类零散成品油安全隐患。

此次检查,共出动警力4人次,检查加油站2家。通过开展此次检查,切实加强了零散成品油管理,为确保辖区社会局势持续稳定奠定了基础。

6.成品油市场营销作业 篇六

一、影响我国成品油销售的宏观环境。

答:

1、政治法律:a、国际政治形式;b、国家的政治经济政策;c、政府的干预程度;d、国家法律状况;

国家的政治法律直接控制影响成品油的市场销售,当前的使用的成品油价格机制以及之前使用的价格机制都是有国家同意颁布,国际原油价格以及成品油价格有较大变动时,政府进行干预,稳定油价。国际的一些政策通过影响国际油价间接影响到我国。

2、经济环境:a、购买力因素;b、消费者储蓄和信贷情况;

c、消费者支出模式的变化;d、商品供求因素;e、商品价格因素;经济环境能说明成品油的市场是否广大,如果居民收入高,经济结构好,基础设施比如道路好,消费水平高,等等都会影响到成品油的销售。东西部的经济差距正说明了这一点。

3、自然环境:a、原材料短缺,能源成本提高;b、地理位置的选择与利用;c、环境污染严重;d、政府对环境保护的干预加强;

4、技术环境:a、技术变革步伐加快;;b、创新的机会无限;

c、研究与开发预算很高;d、关于技术革新的法规增多;

5、社会文化环境。

自然环境、技术环境、社会文化环境作为外部环境,也对成品油的销售起着很大的作用,比如服务态度,汽车产业发展或者其他耗油产品的升级,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对成品油的销售有着影响。

二、中石化,中石油优势比较。

答:

1、上游勘探:在上游的业务上,中国石油相对于中国石化的优势明显。经过40多年的研究和实践,中国石油已形成一套陆相生油理论和油气勘探开发配套技术,在油气勘探开发业务领域的技术优势集中在以下方面:(1)勘探领域:岩性地层、前陆盆地、碳酸盐岩及断块等油气藏勘探地质理论及技术;(2)开发领域:聚合物驱油等三次采油技术、中深层稠油开采技术、低渗透油田开发技术;(3)天然气领域:天然气藏及凝析气藏开发技术。

这些技术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在国际上也占有重要位置。更大和更有利的勘探区块分布:中国石油在我国境内拥有的勘查许可证所涵盖的总面积大约为184.0万平方公里,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所涵盖的总面积大约为6.6万平方公里。中国石化在我国境内拥有的勘查许可证所涵盖的总面积大约为98.2万平方公里,拥有的采矿许可证所涵盖的总面积大约为1.1万平方公里。这里一方面面积上中国石油大的多,另外一方面在勘探区块的分布上更有利,当时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分家的时候,中国石油分到的是更有利的勘探区块。中国石化随后收购新星石油公司,就是对其分家时弱势地位的一种补偿。

天然气业务上更是占主导地位:在三大石油巨头里面,中国石油占据了最有利的战略位置。从资源来看,中国石油天然气的产量占到了国内产量的75%,天然气的储量占到了国内的85%,从运输管道来看,中国石油的天然气运输管道占到了国内天然气管道的85%。中国石油在天然气的领域优势是中国石化所无法比拟的。炼油和销售板块:在各自区域各占优势,但中国石化效率和竞争优势更明显。首先来看业绩,由于中国石油并不单独公布炼油和销售的情况,所以为了便于比较,我们把中国石化的炼油跟销售板块相加的情况跟中国石油相比较。从最近几年的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的差距最大到了350亿元,最小也有100亿元。当然一个原因是两者量的差距,中国石化的原油加工量在1.5亿吨,中国石油只有1.1亿吨。

中国石化一年销售汽柴油1.1亿吨,中国石油一年销售汽柴油0.73亿吨。另外的原因包括中国石化的炼厂更有效率(表现规模经济和更好的产品结构)、物流成本更低和更高的产品实现价格(尤其是汽油)。

2、中游加工:中国石化炼厂的平均规模在750万吨,而中国石油炼厂的平均规模仅为400万吨,炼厂是典型的规模经济,中国石化更大的规模提升了炼厂部门的效益。同样加工一吨油,中国石化比中国石油的成本应该低30元/吨(含折旧)。另外从产品结构来看,汽油、柴油、航油和石脑油的收率,中国石化为77.7%,中国石油仅为69.3%,相差了整整8.4%,这是一个很大的差距,这些产品价格在4400元以上,8个点收率的相差表现在经济价值上相差很多。

3、下游销售:从地理分布上来看,中国石油的主要销售区域在北方,相对于南方市场,地域更广,但销售量低一些,从而在物流成本上比中国石化更高。另外一部分汽柴油产品运到南方去卖,物流成本也比较高。而从产品的实现价格来看,由于中国石化占据的是更富裕、成品油消费更旺盛的市场,相对中石油较高。以2006年为例,中国石油汽油和柴油实现的平均价格分别为5034元/吨、4409元/吨,而同期中国石化汽油和柴油实现的平均价格分别为5224元/吨、4466元/吨,平均比中国石油高190元/吨和57元/吨。

化工销售板块:中国石化占主导优势中国石油的化工业务跟中国石化相比,其效率要低不少。以2006年为例,中国石油共生产206万吨乙烯,但EBIT仅为50亿元,一吨乙烯的EBIT为2400元,而中国石化共生产550万吨(扣除了赛科、扬巴外方的权益产量),EBIT为172亿元,一吨乙烯的EBIT接近3200元。这还没有考虑中国石油的石脑油结算价格比中国石化低的因素。其实这一点从乙烯厂的规模上也可以看出来,2006年中国石油乙烯厂的平均规模为40万吨,而中国石化是60万吨。不过中国石油在对化工销售业务的统一上面比中国石化早,并且由于大部分厂在北方和西部,为了在华东、华南销售,其渠道建设、物流建设以及库存建设上面还是花了不少心血。

从收入端来看,中国石化和中国石油的汽、柴油和煤油受到国家管制,其他产品都是自由定价。算个比例的话,大致65%左右的收入受到了国家价格的管制,35%左右能够自由浮动。这样的话,即使是中国石油,在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国家不调整成品油价格的背景下,真正能够享受到油价上涨好处的只有35%的收入,而在目前国家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情况下,即原油价格上涨的情况下国家还要被拿去一部分,中国石油受益于原油价格上涨的好处还会更少。总的来看,在国际油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国内不调整成品油价格,则中国石化的盈利会受到负面影响,中国石油对于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受益的程度也受到了国内管制成品油价格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的抑制,但还是提供了一个对冲油价波动的工具。

上炼油化工项目

拉近同中国石化的对比差距

中国石油要参与国际竞争,实行上下游一体化发展和保持其国内油气供应主导地位是重要一环。分析人士指出,中国石油的炼油业务如果不能迅速做精做强,将可能成为其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其炼油业务的战略性结构调整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从其发表的招股书上看得出,上炼化项目将是其本次募集资金重要投资方向之一。

7.成品油行业行政服务 篇七

凡在景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以及申请加油站、加油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等相关事宜的,申请人可向景县商务局市场监管股(104室)咨询办理相关事宜,也可直接去衡水市商务局办理相关事宜。

景县商务局市场监管股(104室)办公地址:北门里路1号(景县县委与县政府之间有一小公路,往北50米,路东。)

办公电话:0318-7153308。办公邮箱:hbjxjgk@126.com。

衡水市商务局办公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和平东路69号(衡水汽车站往南走到下一大街,即为和平东路。从十字路口往东走100米,路北。)

办公电话:0318-2112554。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景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景县商务局或衡水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衡水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河北省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

属于城区的,应由景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景县商务局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

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衡水市商务局)公章;

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景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9、衡水市商务局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

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景县商务局或衡水市商务局提出申请,经衡水市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河北省商务厅。

(一)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改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附表七、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改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4、衡水市商务局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改建的请示”;

5、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建的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后,由衡水市商务局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附下列材料,报请省商务厅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方可营业。

1、衡水市商务局申请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八、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加油岛、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的需提供消防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气象部门核发的《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三)申请加油站(点)原址扩建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附表九、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说明扩建原因及主要内容等;

3、增加经营品种的需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5、扩大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景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加油站(点)扩建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

6、拟原址扩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提供拟扩建站(点)所在路段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

7、衡水市商务局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原址扩建的请示”;

8、《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

新建、扩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并经河北省商务厅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加油站(点)

1、衡水市商务局申请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请示;

2、《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六、一式三份)或《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附表十、一式三份);

3、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建设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油点不需提供);

9、消防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0、环保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文件或环境影响报告复印件;

11、气象部门核发的加油站(点)《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或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报告复印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应符合《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相关要求,在建设竣工并经河北省商务厅或委托衡水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按加油站申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程序办理。

(三)加油船经当地衡水市商务局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附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期限及申请延期办理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文件有效期为3年(改、扩建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在到期前2个月内向景县商务局或者衡水市商务局提出延期申请,由衡水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批准,延期期限最长为2年。在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办理的预核准文件,从批准之日起到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已超过3年的,经申请可再延长2年。延期期满后仍未建设竣工的,预核准文件作废。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延期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一)衡水市商务局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点)预核准申请延期建设的请示”或“关于XXX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申请延期的请示”;

(二)河北省商务厅批复文件原件;

(三)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时,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景县商务局或衡水市商务局。衡水市商务局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1)《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十一);(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新经营单位应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交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复印件及《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二),经衡水市商务局核实后,报请省商务厅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景县商务局 2017年5月31日

附表:成品油各类表格

一、《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

二、《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新建加油站(点)的预审意见表》

三、《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建设竣工报告表》

四、《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申请表》

五、《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改建竣工报告表》

六、《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申请表》

七、《河北省加油站(点)原址扩建竣工报告表》

八、《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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